為奴十二年 · 附錄

諾瑟普 《為奴十二年》
附錄一 《有效保護本州公民免遭綁架或淪為奴隸之法令》 於1840年5月14日通過 紐約州參議員及議會代表紐約州人民發布如下法令: 1.紐約州州長一旦獲悉充分之信息,表明該州之任何自由公民或住民遭綁架或被帶離本州,且在其他州或美國之其他領地淪為奴隸;或該等自由公民或住民被他人通過不法手段囚禁於其他州或美國之其他領地,且聲稱或佯稱該等自由公民或住民為奴隸;或依據其膚色或該等其他州或領地之法律認定其為奴隸或剝奪其自由公民的身份,則州長應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恢復該等人士的自由身份,並確保該等人士回到本州。州長有權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任命並聘用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以促成該等人士之身份恢復並返回本州;且州長應授予該等代理人足夠的資質和指示,以使其完成該等任務。除必要的開支外,州長還可決定給予該等代理人酬勞。 2.代理人應採取措施以搜集足夠且恰當的證據,證明該等人士的自由身份;且應根據州長的指示、在必要的情況下前往相關的地點、採取一定的措施並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以促使該等人士恢復其自由身份並返回本州。 3.在前述行為或活動中所產生之任何服務及費用均應由審計官進行審計並出具證明,隨後由本州財政部撥款支付。財政部亦可提前撥款,但需憑審計官出具的證明,且需州長確認該等提前撥出的款項屬代理人完成其任務的合理開支。代理人在完成任務之後需到審計機構對賬,以核准其支出金額。 4.本法令即時生效。 附錄二 安妮的請願書和其他人士的宣誓書 安妮的請願書 尊敬的紐約州州長閣下: 本人,安妮·諾薩普,現居於紐約州沃倫縣格倫斯福爾斯村,特此呈交本請願書: 本人婚前的姓名是安妮·漢普頓,今年3月14日年滿四十四歲。本人於1828年12月25日與所羅門·諾薩普結婚,其當時居住於本州華盛頓縣的愛德華堡。證婚人是蒂莫西·埃迪法官。自結婚後至1830年,我們居住在愛德華堡,隨後舉家搬往華盛頓縣的金斯伯里,在那裡居住了約三年,然後搬往本州的薩拉托加斯普林斯,在該地及附近的鎮上一直生活到1841年。同年,本人的丈夫所羅門前往哥倫比亞特區,自此之後本人再未見到他。 據本人了解,居於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的亨利·B·諾薩普先生曾於1841年收到過一封信,該信從紐奧良寄出,信中表示本人的丈夫所羅門在華盛頓遭綁架,隨後被押送上船,該信寄出時所羅門即在船上。但其在信中同時表示,無法確認其何以陷入這樣的境地,也無法確認其目的地。 自此之後直到今年9月,本人一直未能獲得丈夫所羅門的任何訊息。今年9月,上段所述之亨利·B·諾薩普先生又一次轉收到了本人丈夫所羅門寄出的信,該信從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的馬克斯維爾寄出。據信中所述,本人丈夫所羅門現在是奴隸,本人認為該信息屬實。 本人丈夫所羅門時年四十五歲,在其前往哥倫比亞特區之前一直未曾離開過紐約州,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販賣為奴後,如今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的馬克斯維爾附近勞作,該等不法人士佯稱本人丈夫所羅門為奴隸。 本人丈夫所羅門的父親名叫敏圖斯·諾薩普,為黑人,於1829年11月22日在愛德華堡去世;其母親是黑白混血人種,有四分之三的白人血統,五六年前在紐約州的奧斯威戈縣去世。其父母均為自由公民。 本人家境貧寒,完全無力承擔贖回本人丈夫所羅門所需之費用。 本人在此懇請州長閣下根據1840年5月14日通過的《有效保護本州公民免遭綁架或淪為奴隸之法令》,聘用代理人前往當地解救所羅門·諾薩普,恢復其自由身份並使其返回本州。 安妮·諾薩普(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安妮·諾薩普,現居於紐約州沃倫縣格倫斯福爾斯村,特此鄭重宣誓,本人在請願書上簽名,且請願書中所述之一切均屬實。 安妮·諾薩普(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查爾斯·休斯(治安法官) 我們建議州長閣下委派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的亨利·B·諾薩普擔任代理人,負責解救安妮·諾薩普之請願書中所提述之所羅門·諾薩普,並將其帶回本州。 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 日期:1852年11月20日 (簽名) 彼得·赫爾布魯克 B·F·霍格 查爾斯·休斯 E·D·貝克 丹尼爾·斯威特 阿爾蒙·克拉克 班傑明·費理斯 約西亞·H·布朗 奧維爾·克拉克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約西亞·漢德,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人,特此鄭重起誓並陳述:本人現年五十七歲,出生於前述村莊,且一直居於該地。本人自1816年起結識敏圖斯·諾薩普和他的兒子所羅門·諾薩普,該所羅門·諾薩普即安妮·諾薩普請願書中所述之人;敏圖斯·諾薩普自本人認識之日起直至其去世,一直在金斯伯里和愛德華堡務農;該名敏圖斯·諾薩普及其妻子均為紐約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對此無異議;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出生於華盛頓縣,於1828年12月25日在愛德華堡結婚,其妻子和三個孩子(兩女一男)目前居住於紐約州沃倫縣格倫斯福爾斯;該名所羅門·諾薩普直至1841年一直居住於華盛頓縣及周邊地區;本人自1841年起再未見過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本人被告知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販賣至路易斯安那州為奴,本人認為該信息可靠且可信;本人認為安妮·諾薩普所呈之請願書中內容均真實可信。 約西亞·漢德(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查爾斯·休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蒂莫西·埃迪,紐約州華盛頓縣愛德華堡人,特此鄭重起誓並陳述:本人現年逾六十歲,在該地居住已超過五十年。本人認識安妮·諾薩普請願書中所述之所羅門·諾薩普及其父親敏圖斯·諾薩普;該名敏圖斯·諾薩普是黑人,其妻子是黑白混血人種;該名敏圖斯·諾薩普與其妻子育有兩個兒子,分別名叫約瑟夫和所羅門,在1828年前均居住於愛德華堡;該名敏圖斯·諾薩普於1829年去世;本人在1828年時擔任愛德華堡治安法官,並於1828年12月25日以該身份為所羅門·諾薩普和安妮·諾薩普證婚,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即為安妮·諾薩普請願書中所述之人;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對該事實完全沒有異議;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在1840年左右及之前一直居住在本州,隨後本人再未見到他;本人最近獲知,該名所羅門·諾薩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販賣至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的馬克斯維爾為奴,本人認為該信息可靠且可信;前述之敏圖斯·諾薩普去世時約六十歲,在本人認識其的三十餘年裡,其一直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 本人進一步證明:該名所羅門·諾薩普的妻子,安妮·諾薩普,品行端正、聲譽良好;其請願書中所述之全部內容均真實可信。 蒂莫西·埃迪(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蒂莫西·斯托頓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亨利·B·諾薩普,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人,特此鄭重起誓並陳述:本人現年四十七歲,自出生後一直居住於紐約州華盛頓縣。本人自小認識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述之敏圖斯·諾薩普,該名敏圖斯·諾薩普於1829年在愛德華堡去世;本人亦認識敏圖斯·諾薩普的兩個兒子,即所羅門和約瑟夫,該兩人均出生於華盛頓縣;本人從所羅門·諾薩普小時候就認識他,其即是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述之人;該名所羅門·諾薩普自出生之後直至1841年前後一直居住在華盛頓縣及其周邊地區;該名所羅門·諾薩普能讀會寫;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及其父母均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1841年,本人曾收到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寫的一封信,該信郵戳顯示從紐奧良寄出: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在信中表示,其在華盛頓被綁架,其自由證明被他人奪走,其當時正戴著鐐銬囚禁在一艘船上,他人佯稱其為奴隸,其不知會被他人送往何處,請求本人設法予以解救,本人認為該信的內容可信;該信目前已遺失;本人之後一直在設法打聽該名所羅門·諾薩普的下落,但始終無果;直到今年9月,本人轉收到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指示他人代寫的一封信,信中說該名所羅門·諾薩普目前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的馬克斯維爾附近為奴,本人堅信該信所言屬實;本人亦堅信,該名所羅門·諾薩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販賣至馬克斯維爾附近為奴。 亨利·B·諾薩普(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20日 公證人:查爾斯·休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尼古拉斯·C·諾薩普,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人,特此鄭重起誓並陳述:本人現年五十八歲,自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述之所羅門·諾薩普出生起就認識該人;該名所羅門·諾薩普現年約四十五歲,出生於紐約州華盛頓縣或埃塞克斯縣,在1841年左右及之前一直居住在紐約州;1841年之後,本人再未見過該名所羅門·諾薩普,亦不知其下落;幾周前,本人才獲悉其被販賣至路易斯安那州為奴,本人認為該消息可信;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於約二十四年前在愛德華堡結婚,其妻子和三個孩子(兩女一男)現居住於紐約州沃倫縣格倫斯福爾斯;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其自出生起即為自由身份,且出生後一直居住在紐約州華盛頓縣、埃塞克斯縣、沃倫縣或薩拉托加縣,其妻子在結婚後也一直居住在這些地方,其孩子亦然,本人對這些事實均無異議;該名所羅門·諾薩普的父親是黑人,名叫敏圖斯·諾薩普,於1829年11月22日在紐約州華盛頓縣愛德華堡去世,葬於仙蒂山的墓地;該名敏圖斯·諾薩普在其去世前的至少三十年一直居住在紐約州埃塞克斯縣、華盛頓縣或倫斯勒縣;其去世後留下了妻子和兩個兒子,約瑟夫和該名所羅門·諾薩普;該名所羅門·諾薩普的母親是黑白混血兒,於五六年前在紐約州奧斯威戈縣去世;在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出生時,其母親也不是奴隸,且在隨後的將近五十年里也從來不曾是奴隸。 尼古拉斯·C·諾薩普(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查爾斯·休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奧維爾·克拉克,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人,特此起誓並陳述:本人現年逾五十歲,在1810年和1811年時,本人大部分時間都居住在仙蒂山或格倫斯福爾斯。本人認識敏圖斯·諾薩普,其為黑人;該名敏圖斯·諾薩普是自由公民,本人對此一直沒有異議;該名敏圖斯·諾薩普的妻子,即所羅門·諾薩普的母親,也是自由人;自1818年起至該名敏圖斯·諾薩普去世(1829年),本人與其非常熟悉;其頗受友鄰尊重,是一位聲譽良好的正直的自由人;本人在1818年認識了敏圖斯·諾薩普的兒子所羅門·諾薩普,並與之一直熟識,直到1840年或1841年其突然失蹤;該名所羅門·諾薩普的妻子即安妮·諾薩普,其父親威廉姆·漢普頓是本人的近鄰;該名安妮·諾薩普現仍然居住在附近地區;敏圖斯·諾薩普和威廉姆·漢普頓都是當地頗受人尊敬的先生;自本人與其相識起(約在1810年左右),敏圖斯·諾薩普及其家人以及威廉姆·漢普頓及其家人都有不錯的聲譽,也全部都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據本人所知,威廉姆·漢普頓根據本州法律享有投票權,敏圖斯·諾薩普也擁有可參選的財產資格;敏圖斯·諾薩普的兒子,即所羅門·諾薩普,在其離開本州之前一直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所羅門·諾薩普的妻子安妮·諾薩普是位受人尊敬的女士,其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呈交州長閣下的請願書中所言之一切均真實可信。 奧維爾·克拉克(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U·G·帕里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班傑明·費理斯,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人,特此起誓並陳述:本人現年五十七歲,在前述地點已居住了四十五年。本人自1816年起認識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提之敏圖斯·諾薩普,直到其於1829年在愛德華堡去世;本人也認識敏圖斯·諾薩普的兩個兒子,約瑟夫·諾薩普以及安妮·諾薩普所呈請願書中所提之所羅門·諾薩普;敏圖斯·諾薩普在其去世前一直居住在華盛頓縣,且一直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對此完全沒有異議;安妮·諾薩普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請願書中所述之一切均真實可信。 班傑明·費理斯(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證人:U·G·帕里斯(治安法官) 紐約州政府奧爾巴尼行政處: 1852年11月30日 本人特此證明,前述各宣誓書均為行政部留檔證據之準確副本,本人依據該等宣誓書,特此委派亨利·B·諾薩普擔任本州之代理人,授權其採取必要且恰當的行動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 華盛頓·亨特(簽名) 私人秘書J.F.R 紐約州政府行政部: 本人,華盛頓·亨特,紐約州州長,敬請相關人士注意: 鑒於本人已收到充分信息,表明本州之自由公民所羅門·諾薩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販賣至路易斯安那州為奴; 根據本州法律,本人應採取相應且必要的措施,以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恢復其自由身份並促使其返回本州; 依據本州法律第375條授予本人之權利,本人特此委派本州華盛頓縣的亨利·B·諾薩普擔任代理人,完全授權其解救該名所羅門·諾薩普,其有權採取或啟動適當的法律程序、收集相關證據、聘用必要顧問,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達成所委派之任務。 亨利·B·諾薩普將根據指示前往路易斯安那州履行其使命,請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協助。 有鑒於此,本人特此簽名,並加蓋本州公章。 1852年11月23日,於奧爾巴尼 華盛頓·亨特(簽名) 私人秘書詹姆斯·F·拉格爾斯 附錄三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 本人阿里斯蒂德·巴爾班,阿沃伊爾斯教區的司法官,特此記錄如下:亨利·B·諾薩普,紐約州華盛頓縣人,此番前來本州是為了執行紐約州州長華盛頓·亨特閣下授權並委任其作為紐約州代理人解救奴隸所羅門·諾薩普的任務。該等授權及委任的具體內容請參見該州州長於1852年11月23日出具的文書。該名所羅門·諾薩普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綁架並販賣至本州為奴,現屬於阿沃伊爾斯教區的埃德溫·埃普斯所有。代理人亨利·B·諾薩普特此簽名確認:埃德溫·埃普斯今日已將該名所羅門·諾薩普交予其帶回紐約州,並恢復其自由身份;且埃德溫·埃普斯確認該名代理所出具之證據足夠,並承認所羅門·諾薩普應恢復其自由身份。各相關方均同意,前文所述之授權文書的核證副本將隨附於本記錄。 於1853年1月4日在阿沃伊爾斯教區馬克斯維爾簽署,見證人亦作出簽署。 (簽名) 亨利·B·諾薩普 埃德溫·埃普斯 司法官:阿里斯蒂德·巴爾班 見證人: H·泰勒 約翰·P·瓦迪爾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 本人特此證明:上述文書為原始記錄真實準確之副本,該等原始記錄保存於本人辦公室。 阿沃伊爾斯教區司法官親筆簽名並加蓋公章 日期:1853年1月4日 阿里斯蒂德·巴爾班(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