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譯註 · 分塞令 第十五

[說明] 本篇講的是營區劃分和營區通行條令,目的在於維護軍隊秩序和防止外奸。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地分)(分地)①,方之以行垣②,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③,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 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④,而立一府柱⑤,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符節,不得通行。採薪(之)[芻]牧者⑥,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屬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⑦。逾分乾地者,誅之。故內無干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奸。 注  釋 ①  分地——指營區。原作地分,從鄂局本改。 ②  方——用作動詞,即在四周修建。行垣一臨時壁壘。 ③  營——用作動詞,即修建。 ④  有——同又。 ⑤  府柱——作標記的旗杆。 ⑥  芻(chú除)——飼養牲畜。原作之,從鄂局本改。 ⑦  橫門——又叫衡門,即柵闌門,這裡指營門口,也可引申指守衛位營門口的守門軍吏。 譯   文 中軍、左軍、右軍、前軍、後軍,都有各自的營區,並在四周築起圍牆,不准各自之間隨便往來。將有營地,帥有營地,伯有營地,都修建起各自營地的溝渠,而申明營地的禁令。不是本百的人不得通行。不是本百的人而進入其營地者,伯長就殺掉他;如果伯長不殺的話,就與犯禁者同罪。 在軍營中縱橫的道路上,每一百二十步,就樹立一個旗杆,以衡量各營區人員多少和地段距離。旗杆間的道路派人看守,禁止隨便通行以肅清道路。沒有將吏的符節作憑據,不得通行。打柴放牧的人,都要排成隊伍。凡是不排成隊伍的,不准通行。下級軍吏強行通過,士兵進出不排成隊伍的,守門軍吏就地誅殺他們。凡是逾越營區干擾秩序的,都要殺掉。這樣,內部就不會有觸犯禁令的人;那末,對外部來說就沒有抓不到的奸細。 尉繚子卷第四 束伍令 第十六 [說] 本篇具體規定了戰場上的賞罰制度和各級軍吏的懲處權限,以此來督促和鼓勵部隊奮勇殺敵。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①,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⑧,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⑧。 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注  釋 ① 符——符籍,即花名冊。 ② 亡——傷亡,損失。 ③ 坐——定罪。 譯  文 戰場上約束部隊的條令規定:五人組成一伍,寫在一個花名冊上,由將吏統一收存。(作戰時)傷亡一伍而消滅敵人一伍,功罪相當;消滅敵人一伍而自己無傷亡,有獎賞;傷亡一伍而不能消滅敵人一伍,將吏就要身死家殘。傷亡一個軍吏而消滅敵人一個軍吏,功罪相當;消滅敵人一個軍吏而自己沒傷亡,有獎賞;自己傷亡一個軍吏而不能消滅敵人一個軍吏,將吏要身死家殘;如果再戰能消滅敵人一個為首的軍吏,就可以免除前罪。傷亡一個將領而消滅敵人一個將領,功罪相當:殺獲敵將而自己無損失,有獎賞;傷亡了將領而不能消滅敵將,就按懲處臨陣脫逃的法令治罪。 戰場上關於懲處的條令規定:什長有權懲處所管轄的十名士兵,伯長有權懲處所管轄的什長,統帥千人的將領有權懲處所管轄的伯長,萬人之將有權懲處所轄千人之將,左右副將有權懲處所轄萬人之將,大將軍具有無人不可懲處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