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輯要 · 卷五十八陸軍二

馮煦 《皖政輯要》
徵募編練陸軍,以選募為徵兵基礎。具詳練兵處募兵制略及近日部文。皖省自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督練公所詳經巡撫恩銘酌定徵兵章程,於省城及廬州設總局二,於寧國、徽州、鳳陽、潁州設分局四。總局三十二年十二月開辦,分局三十三年正月開辦,限三月初十先撤分局。公所詳文。計皖北徵得一千二百名,皖南徵得四百六十八名,是年六月標統詳文。其有分局查驗合格,取有甘保各結不及到省者,由地方官於撤局後十日內移送總徵兵局,匯齊申送。撤局後不收。仍調回徵兵各官,派管新兵,編撥入伍。綜計徵兵經費實支京平銀六千五百三十四兩二錢一分三厘,新兵分編區隊小口糧實支京平銀五千四百六十六兩三錢八分零八毫,均由支應局撥給。此第一次徵兵之情形。據三十二、三年公所卷。三十四年二月,以增補炮營兩隊、工輜二隊,於步隊兩標內挑選,各營懸額待補,詳經巡撫馮煦變通辦理,暫由各標營官兵保送選補。旋據第一標統帶詳請點驗,合格者僅九十八名,殊難足額。以上據二、四月督辦處卷。又由督辦處札委兩標統帶等充徵兵官,專就皖北潁州、廬州設總局二,於渦陽、潁上、壽州、鳳陽設分局四。五月十一日開局,限五月底征齊。計共徵得一千七百四十五名,實支經費京平銀五千四百零五兩二錢五分一厘,由支應局撥給。其徵兵人員川資旅費及新兵小口糧等項,仍照上年成案辦理,此第二次徵兵之辦法。以上據四、七兩月督辦處卷。所有兩次徵兵員司及局所,分別圖表如左。 第一次皖南北徵兵總分局員司編制表據三十二年公所卷 局所 員司總局二各一分局四統計總徵兵官2各一無各一副徵兵官4各一4執事官2無文案2各四無徵兵員8各二16經理員44排長無16弁目無40軍醫48司書生816護兵1616合計50120170 第二次皖北徵兵總分局員司編制表據三十二年督辦處卷 局所 員司總局二分局四統計正徵兵官2無副徵兵官2無徵兵員44徵兵弁812續表 書記官2無副軍需官2無司書生44正目2016號兵4無護兵2012大夫44合計7252124 據上兩表,編制微有異同。其委標統充正徵兵官及官弁、目兵等項,仍派陸軍供職之人,不另支薪餉,則前後無異。據三十四年四月督辦處卷。 第一次徵兵總分局管區統系圖 上圖皖南總局附安慶府屬,分局二,附徽寧池太四府、廣德直隸州。皖北總局附滁和二屬,分局二,附鳳潁二府、六泗二直隸州。據三十二年公所卷。 第二次徵兵總分局管區統系圖 廬州總局壽州附:鳳台、六安 附:廬江、舒城、定遠 鳳陽附:懷遠 潁州總局潁上附:霍邱 附:太和 渦陽附:亳州、蒙城 上圖專就皖北設局,因皖北民風剛健,習勤耐勞,頗合軍人資格。至總分局管區先後札文小異,茲從後札。據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督辦處札。 再將徵兵格式及徵兵總章、局章節錄如左。 徵兵格式十條 一、專選良家子弟循分安業者。凡街市遊民、衙署差役、老營散兵及曾經犯過之人,概不收錄。 二、性質良善,行為端謹。凡武斷鄉曲、凌犯族戚及性情浮蕩、不守行檢者,概不收錄。 三、體魄壯實,堪習勞苦。凡有虛疾、隱疾者,不錄。 四、身體須四尺八寸。不及者不錄。 五、目力須了見十密達外楷書。不能見及短視者,不錄。 六、手力須握力表三十度。不及者不錄。 七、肺氣須達肺氣筒二千度。不能者不錄。 八、年齡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不合者不錄。 九、多識字義、兼解文理者為上,粗識字義者為次。如不識字義,資質又愚魯,不堪造就者,不錄。 十、除按格徵選外,嚴細查察,毋使莠民會匪雜入,致壞兵格。 以上格式頒發各州縣,由總、分局照格查驗,填注存案。據三十二年公所卷。 徵兵總章七條據光緒三十二年督練公所卷 一、宗旨。遵照陸軍定章,招集土著,通飭地方官,選集良家子弟,取保核實,錄送當兵,俾人人有根核可按,一洗浮游濫充之積習。二、兵格。性質善、體魄強、文字優為上格,性質善、體魄強、粗識文字為次格。若性質不善,徒有體魄、文字,概不錄用。格式詳前。三、徵兵額。皖省按照定章,應練一鎮一協,目下經費支絀,遵照變通制略,暫練混成一協,為第一期辦法。茲就常備各營挑選步兵一標,炮兵一隊,軍樂半隊。現惟需征補步兵三營,馬兵一營,炮兵二隊、工輜各一隊,以足混成一協之數。四、徵兵區。皖省南北延長,若以一鎮一協,並期舉辦,則左淮右江,可分三大區。今所征不過二千人,不必分區,應擇南北衝要之地設局。五、徵兵局。立徵兵總局二,為皖南北之總樞,均隸督練公所。各州縣重要之區,或距總局過遠,應設分局數處,尤應設於鄉間民氣忠朴之處,免近城市,易雜莠民。六、徵兵辦法。(一)重在招集土著,為將來實行徵兵之準備。但風氣未開,不尚強迫,聽其自願。(二)訂明賞罰,申明約束,如入伍後不守軍紀及逃亡者,責成地方官及保人限期交出,按軍律懲辦。(三)各徵兵官會同地方官,招集紳董,詳詢風俗民情。(四)各地方官應補助徵兵官,先期知照紳董莊長,出示曉諭,以便保送。尤宜禁書差需索及惡棍煽惑阻撓。(五)各鄉紳董莊長應勸導良民應徵,凡應徵者,是否土著及有無過犯,當稟明地方官長,毋隱。(六)凡應徵者填明住址、籍貫、年貌,由地方殷實戶口保結,經官核驗確切,出結送徵兵局。考驗合格者,即留局給發火食,匯冊移本地方官存案。(七)凡徵兵一切事宜,詳請撫院於定期前一月通飭各地方官,知悉其責任所在,以免疏忽干處。七、賞罰。(一)各地方能照料周、考驗確,紳董莊長能勸良善,合格者多,均詳請分別獎勵。(二)地方官有縱胥吏地保等借端勒索,及保送不實、緝逃期滿不獲者;紳董莊長有惑眾沮止及濫保遊民潰勇入伍者,查出分別罰懲。(三)各徵兵官所征皆能合格,布置妥洽者,分別獎勵。如多不合格者,騷擾地方致壞軍紀者,查明即予嚴懲不貸。 徵兵局章程據三十三年開辦卷。內有與總章同意者從省,節錄如左。 第十條各分局徵集人數至一排以上,即派員送總局,由總局驗收後,即陸續派員送省,由督練公所派員點驗,分編入伍。 第十三條南北總局各設總徵兵官一員,以標統或督練公所幫辦充當。副徵兵官二員,以教練官及公所提調充當。執事官一員,以標營執事官充當。文案一員,以標營書記官充當。經理官二員,由公所選員委充。徵兵員四員,以督隊官、隊官充。並軍醫二員、司書生四員、護兵八名。 第十四條每分局副徵兵官一員,以各營管帶充,或以教練官兼充。徵兵員四員,以督隊官、隊官充。經理委員一員、排長四員、弁目十名、軍醫兩員、司書生四員、護兵四名。 第十五條徵兵官員人等,皆派陸軍供職之人,不必另支薪餉〈按,軍官、軍佐皆按陸軍餉章六成開支〉。至川資旅費,援照支應局詳定防營出差章程,稍事變通。計每程,皖北總徵兵官銀二兩四錢,副徵兵官銀二兩,執事、文案、經理官至排長各一兩,軍醫、司書生各四錢,弁目、護兵有馬者各給銀二錢,無馬者各給銀一錢,所有舟車棧費在內〈據院批詳議核准〉。 第十六條徵兵每日小口糧銀一錢,川資則由水路到省者酌給,由陸[路]到省者免給。 以上系三十二、三年徵兵定章。按,三十一年巡撫誠勛奏稱委員赴皖北照章徵兵,惟並無開辦章程卷宗可據,無從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