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記舞台內幕 · ○附錄五

◎陶希聖筆錄中的「日支新關係 調整要綱」的闡釋 為了使國人明了所謂「日支新關係調整要綱」的內容,有幾點必須加以解釋,解釋最好以敵方談判代表人在敵汪談判中所下的解釋和說明為準。記者獲見陶希聖氏在這個談判中記下來的筆錄多紙,爰抽出幾個要點,加以解釋,披露於下: 【一】文件的名稱:附件之裡面包含汪逆偽組織與「維新」、「臨時」、蒙疆、廈門、華南島的關係,這個文件,在談判完畢時,改稱「秘密諒解事項」。 【二】全文的任務:所謂「中日新關係調整要綱」,為日汪協定的基礎方案,相約永不發表,將來「汪逆偽組織」成立,始根據這個方案,作成各種協助及法令。條約及法令當然比較基礎方案好看一點,其中「不大好看」的處所,則永為密約,不予發表。 【三】既成事實與原則:這個方案規定日本與汪之間的協定原則,在敵方眼光裡面,這些原則與既成事實還有很遠的距離,自從「汪逆偽組織」成立後,依據原則,逐漸把事實改變過來,換句話說,由現在的既成事實,變到這個方案所定的原則,還要敵方與「汪逆偽組織」種種的努力。 既成事實之中,還有許多是不可改變的,詳言之,「要領」裡面對於既成事實分為兩種,一種是可以漸漸改變的,這種只是通常的事實,一種是不可以改變的,這種就是特殊事實,什麼是特殊事實,這全靠敵方自由解釋。 例如蒙疆的完全獨立自治,是不變的特殊事實,華北政務委員會的特殊的存在,敵方亦希望其為永久的。 即令可以改變的既成事實,也要「汪逆偽組織」先行繼承再加調整,並不是「汪逆偽組織」一朝成立,就可以依據原則而觀感一新。 總之,所謂「中日新關係調整要綱」裡面,敵方如有讓步的處所,並不是即刻就讓步,非經長時間的種種困擾,仍然不能實現。 【四】駐兵:光談駐兵談判,中日雙方同意於和平恢復後,隨治安之確立,兩年以內撤兵。所指的軍隊,只是作戰部隊,作戰部隊的撤退,在條件上要治安完全確立,在時間上要兩年,兩種條件沒有完成,作戰部隊仍然不撤,還有什麼叫做和平恢復,這還要敵方自由解釋。 作戰部隊可撤,「防共」駐兵不撤退,「防共」駐兵在內蒙華北的北部和膠濟路可以說是半永久性的。 作戰部隊「防共」部隊之外,還有「維持治安」駐兵,「維持治安」駐兵區域為華北及揚子江下游。 「作戰」,「防共」,「維新治安」駐兵之外,揚子江艦隊,東南沿海及特定島嶼的海軍駐兵為永久性的,其任務在對抗英美,與華北駐兵之在對抗蘇聯相同。 【五】「防共」駐兵的說明:敵方說明日本對蘇作戰的戰線,是針對蘇聯對中國出兵的三路而設計的,蘇聯的一路是從甘肅到陝西,一路是從外蒙到內蒙,一路是從西伯利亞到所謂「滿洲國」。故敵方主張防共駐兵,以內蒙及長城線為第一線,以正太路為第二線,以隴海路為第三線,而以山東駐兵與所謂「滿洲國」駐兵相呼應。在談判中,敵方許以第二線以北及膠濟路駐兵為平時的辦法,如到戰時,則隴海線也要駐兵。所以敵方力主隴海線劃歸華北的範圍,汪方未予同意。 【六】強度結合:所謂「強度結合」,談判中改為「緊密結合」,「緊密結合」地帶有四類:第一個是國防的經濟結合地帶,再加軍事上政治上特殊地位,即內蒙。第二類是國防的經濟的緊密結合地帶,即華北。第三類是經濟的緊密結合地帶,即華中之揚子江下游。第四類是軍事上緊密結合地帶,即華南沿海特定島嶼與廈門。 緊密結合的內容有幾個成分,第一是駐兵,包含各種駐兵在內。第二是資源開發上特殊便利,第三是通訊的能力,第四是特別行政機構的存在。 【七】協力:「協力事項」,屢見於文件之中,汪方曾詢問(協力)是權利的還是義務的。敵方的解釋是說「協力」有的是權利的,有的是義務的,有關國防者是權利的,有關經濟者有的是權利的有的是義務的。 權利的協力,即敵方無論中國同意與否,非協力不可,義務的協力,即敵方須應於中國的要求而後協力。 【八】特殊便利:「特殊便利」,指中國願將一般的法令改定,使敵方不受其拘束,「特殊便利」與「便利」不同,單說「便利」,是說倭寇有優先權,「特殊便利」則指中國必須給與以「便利」與「協助」而言。 【九】軍事上之要求權:軍事上之要求權與監督權談判中改為「軍事之要求」,軍事上要求,就是說敵方為了防共,或維持治安而駐兵於某地時,敵方如要求中國之濟港鐵路通訊等機關或設備之利用,中國不得不應允之。 【十】地域之解釋:蒙疆原案為內長城線以北之內蒙與晉北,連內長城線在內,談判中改為內長城線不在內。 華北談判中改為河北山東山西三省,依原有省界。 華南沿海特定島嶼,指海南島、三灶島、東沙島、西沙島、南朋島、大鵬湖島,換言之,即控制廣東及香港領海之各島。 【十一】敵人顧問職員之種類:顧問有四種:一為政治顧問,蒙疆偽組織有之;二為財政經濟顧問,「汪逆偽組織」有之,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偽上海的政府,偽青島廈門等市政府有之;三為自然科學之技術顧問,省級以上各級政府有之;四為軍事顧問,汪逆偽組織有之,並由此分派駐在於華北軍事機關。又華北偽綏靖軍有之。 聯絡專員有兩種:一為華北政務委員會之聯絡專員,二為青島、廈門、上海各市府警察局社會局之聯絡專員。 職員:一為通常之日籍職員,縣以上政府有之,二為海關吏、教官、技術師,特加注重,三為華北公路之會計、工務、車務各處職員,亦特為注重。(二十九年一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