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玄宗文集 · 放還罰鎮配隸人詔

李隆基 《唐玄宗文集》
令式條流,科制明具,行之已久,亦便於人。比者天下勛官,加資納課,又因犯入罪,罰鎮配州。言念於茲,有乖寬恤,宜各依令式處分。其先罰鎮及配隸人,未歸者並即放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