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志 · 雜稅
田房稅契
凡買賣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兩輸銀三分有奇。此順治四年台灣未入版圖以先,各省定例也。康熙四十三年,覆准田房稅契用司頒契尾,立簿頒發,令州縣登填,將徵收實數按季造冊,報部查核。雍正四年,覆准凡典當田土,均用布政司契尾,該地方官印契過戶,一應贏餘稅銀,盡收盡解。六年,奉旨准河南總督田文鏡之請徵收田房稅契銀兩。飭令直隸各省布政司,將契紙契根印發各州縣,存契根於官,以契紙發各紙鋪,聽民買用。俟民間立契過戶納稅之時,令買主照契填入契根,各用州縣之印,將契紙發給納戶收執,其契根於解稅時一併解司核對。至典業亦如賣契例,若地方官稽查有人能據實報出稅銀至千兩以上者,交部分別議敘。其田房稅給發契紙,徵收盡解。各州縣同。十三十二月初六日,奉上諭:民間買賣田房,例應買主輸稅交官,官用印鈐蓋契紙;所以杜奸民捏造文券之弊,原非為增國課而牟其利也。後經田文鏡創為稅契稅根之法,預用布政司印信發給州縣;行之既久,書吏夤緣為奸,需索之費數十倍於從前。徒飽吏役之壑,甚為閭閻之累,不可不嚴行禁止。嗣後民間買賣田房,著應照舊例自行立契,按則納稅;地方官不得額外多取絲毫。將契紙契根之法永行停止。至於活契典業者,乃民間一時借貸銀錢,原不在買賣納稅之例;嗣後聽其自便,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稅銀。其地方官徵收稅課者,多亦停其議敘,仍著各該督撫嚴飭藩司,時加察訪,儻有書吏索詐侵蝕等弊,立即嚴行究處,毋得稍為寬縱。乾隆元年,定民間置買田地房產,投稅仍照舊例行使;稅尾由布政司編給各屬,黏連民契之後,鈐印給發。每奏銷時,將用過契尾數目,申報藩司考核。十二年,奏准民間置買田房產業,令布政司多頒契尾,編列字號於騎縫處,鈐蓋印信,仍發各州縣。俟民間投稅之時,填注業戶姓名,契價契銀數目;一存州縣備案,一同季冊申送布政司使查核。如有不請黏契尾,經人首報,即照漏稅之例辦理。
台北府淡水縣,征銀九千一百二十五兩二錢五分四厘。
新竹縣,征銀二千九百七十六兩六錢七分五厘。
宜蘭縣,征銀二千八百二十八兩七錢六分七厘。
基隆廳,征銀二千二百二十六兩二錢一分九厘。
台南府安平縣,征銀五千六百五十一兩一錢三分七厘。
鳳山縣,征銀四千五百兩。
嘉義縣,征銀三千三百六十一兩五錢七分。
台灣府台灣縣,征銀五千九百八十兩八錢四分二厘。
雲林縣,征銀二千一百五十五兩七錢九分八厘。
彰化縣,征銀八千一百九十九兩六錢六分。
苗栗縣,征銀一千一百二十四兩四錢九分九厘(司冊光緒十七年)。
以上共征銀四萬八千一百二十兩四錢二分一厘,盡征盡解,無定解。
典鋪稅
每年每典納稅銀五兩。此康熙三年,台灣未入版圖以先各省定例也。
台灣府新竹縣,收銀五兩。
台南府安平縣,收銀七十五兩。
嘉義縣,收銀十兩。
台灣府台灣縣,收銀二十五兩。
苗栗縣,收銀十兩。
彰化縣,收銀一百二十五兩(「司冊」。光緒十七年奏銷)。
以上共征銀二百七十兩,增歇不一,無定額。
鐵鑪稅
每年每鑪收稅銀五兩。
台北府淡水縣,收銀五兩。
新竹縣,收銀五兩。
台灣府,收銀五兩(「司冊」。光緒一十七年奏銷)。
以上共收銀十五兩。增歇不一,無定額。
茶厘
台北府茶厘總局,光緒十二年設。滬尾驗卡、雞籠驗卡、大溪口驗卡、新莊驗卡、竹塹驗卡、後壟驗卡、大安驗卡,皆光緒十二年設。茶厘,自光緒十二年,包商歲繳銀十六萬元。十六、十七等年,增至二十萬元。
(「淡水志」:淡北石碇、拳山二堡居民,多以植茶為業。道光年間,各商運茶往福州售賣。每茶一擔收入口稅銀二元,方准投行售賣。迨同治元年,滬尾開口通商,茶葉遂無庸運往省城。省中既無入口稅銀可征,台地亦無落地厘銀可抽,而茶葉出產遞年愈廣。同治十年,台道黎兆棠札飭委員候補府胡斌會同淡水同知試辦抽厘,每擔酌收厘銀一元。有奸棍章華封、金茂芳等聚眾希圖抗抽,適台道黎兆棠卸事,酌量減收;台灣徵收茶厘自此始。「台陽見聞錄」云:滬尾海關稅冊同治七年出口茶三千九百六十一擔,八年五千九百六十九擔,九年一萬零五百四十擔,亦有內地商船運往福州、廈門、廣東者,不知其多寡。又云:台灣業茶各商,皆承領洋行資本,入山採買,並無重資自設茶行。又云:近年洋船運茶約有一萬五千擔,商船三千擔。
台北府稅厘總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淡水分局、滬尾卡、基隆分局,皆光緒十二年六月設;三貂嶺卡、金包里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宜蘭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利澤簡卡,光緒十三年正月設;新竹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後壟卡、舊港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鹿港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笨港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番挖卡、梧棲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安平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十二宮卡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布袋嘴卡,港仔藔卡、撲仔腳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旗後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東港卡,光緒十三年正月設。台灣港■〈氵義〉紛岐,商販恆多繞越。所設局卡,因地制宜,隨時增損;不能一定所收厘金,亦無常額;光緒十七年,收銀六萬八千七百四十五兩九錢八分八厘。
厘金之名,肇於咸豐年,所以濟稅課之不足。名之曰厘者,極言其輕,亦國家不得已之政也(「淡水志」)。咸豐十一年,知台灣府洪毓深奉檄試辦厘金,比照舊船稅梁頭法,但計擔石,不論精粗,行之積年,所收無幾,已而改用商人承贌社港遺意,招商承領,按年繳稅。其名目:一曰洋藥厘金;台南自咸豐十一年始,至光緒元年,改歸商辦;台北自光緒七年始,即歸商辦。十三年裁;併入海關。一曰樟腦厘金;樟腦有防費,前已著之厘金者,取諸防費外者也。先本贌商,同治九年,改官辦。光緒八年,與洋藥同歸商辦。光緒十三年,併入百貨厘金。一曰船貨厘金;始於同治二年,至光緒八年與洋藥、樟腦、概歸商辦。光緒十二年,奉准停止。今所行者,曰百貨厘金,自光緒十二年六月始征出口,不征入口(「局冊」)。
磺務
台北府磺務總局,光緒十二年設。北投分局,金包里分局、皆光緒十二年設;油坑由金包里分局兼辦。歲出硫磺六、七十萬斤,收贏餘銀三、四千兩。
磺山出磺處。一在山西南,曰磺嘴;一在山北曰油洞(「基隆採訪冊」。語在「山川」)。磺穴一在大屯山下;一在七星墩山下。石穴湧泉,如湯之沸;煎之則成硫磺(「淡水採訪冊」)。
仁和、郁永河「采硫日記」:近硫穴,風至,硫氣甚惡;更進半里,草木不生,地熱如炙。左右兩山多巨石,為硫氣所觸,剝蝕如粉。白氣五十餘道,皆從地底騰激而出,沸珠噴濺,出地尺許;即穴旁視之,聞怒雷震盪地底,而驚濤與沸鼎聲間之,地復岌岌欲動。蓋周廣百畝間,實一大沸鑊。人行鑊蓋上,所賴以不陷者,熱氣鼓之耳!右旁巨石間一穴獨大,俯瞰穴中毒焰撲人;目不能視,觸腦欲裂。左旁一溪,聲如倒峽,即沸泉所出源也。又曰:凡布七疋,易土一匡,衡之可得二百七、八十斤。眾番男婦,相繼以莽葛載土至。土黃、黑不一色,質沉重,有光芒,以指捻之,颯颯有聲者佳。反是則劣。煉法:搥碎如粉,日曝極干,鑊中先入油十餘斤,徐入干土,以大竹為十字架,兩人各持一端攪之。土中流得油,自得油土相融;又頻頻加土加油,至於滿鑊,約入土八、九百斤。油則視土之優劣為多寡,工人時時以鐵鍬取汁瀝突旁察之。過則添土,不及則增油;油過不及皆能損硫。土既優,用油適當,一鑊可得淨硫四、五百斤,否或一、二百斤乃至數十斤,關鍵處雖在油,而工人視火候似亦有微權也。又曰:工人辟硫毒,頻飲糖水;並以浴體。
台灣磺務,自光緒三年兩江總督沈葆楨奏請開禁,委廣東遇缺補用道葉文瀾來台試辦。履勘台北淡水所屬之北投、油坑、金包里等處山場,出磺取之試煎,驟成磺塊。爰招工開磺,購置鍋具。雇匠熬鏈,先派司弁在三處設廠監督,稽查偷漏。前收買民間所熬私磺於滬尾油車口地方,設一儲磺之廠,派員駐紮,專司收發。三處所繳硫斤,北投年可出磺五千餘石。金包里油坑二、三百石。油坑磺色質尤佳,故名天生硫磺;如遇旺年,三處可收磺六、七十萬斤。若非旺年,則三、四十萬、五、六十萬不等。由總督分咨各省,轉行製造需磺各營局,來台購運。並寄磺樣較驗,比東洋所出尤高一、二成,甚為合用。惟時開禁伊始,專為官用,猶未許民商分售也。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請弛出口之禁,是年設磺務總局於台北府城,各設分局北投、金包里、油坑,由金包里局員兼辦各分局,收解總局。總局轉飭滬尾磺廠委員收存,以備官用商運。自此而後,有經商包銷,有遠商自運,接踵而至,頗為疏旺(?)。計所收售於成本,局用經費外,歲余銀三、四千兩,報銷入海防經費(「局冊」)。
「台陽見聞錄」:台北磺山綿亘數十里,現祗磺窟三處、油坑一處,系山內湧出磺油煎熬所得;北投等處,均就地挖取磺土,提煉而成。此物向例祗准官用,不准販運出口;現弛禁令,凡民間藥材花炮需用較廣,惟日本產磺極多,奸民私販獲利;即以廣東英德、清遠二縣,民間自開磺礦,亦准弛禁。故目下台地積存磺石不少也。
腦務
台北府腦務總局,光緒十三年設;十七年,改歸磺務委員兼辦。北路大嵙崁分局、三角涌分局、雙溪口分局皆光緒十二年設;中路彰化稽查,光緒十九年二月設;雲林分局、埔裏社分局,罩蘭分局,皆光緒十七年設。歲出樟腦六、七十萬斤,納防費銀五、六萬兩;支局用一成外,歲收贏餘銀四萬餘兩。
台山惟樟木最大,即古稱豫章材。村人業樟腦者起山寮,作土灶。偵樟樹堅光微臭者,削令成片,先浸漬一宿,拾寘釜中;上覆以粗碙,其下以水火逼之,類人炊黍者。氣騰騰上蒸,令透一晝夜,取碙出視,四周凝結如霜,是為樟腦。初台地取產樟腦,皆私販於夷人,價值最昂,每百斤值十金、十數金不等;後有綱市利者,開設匠館以抽其稅,因遂歸官雲(「一肚皮集」)。
「淡水廳志」:淡、彰出產樟木,向歸艋舺料館收買,故內山各煎腦灶戶,亦歸料館約束。料館為道署軍工廠料,煎腦則傷料;數十年來樟腦買賣皆料館操縱,腦灶各無賴亦知斂跡。同治五年,台道吳大廷委司料館者,有不售樟腦與洋人之說,遂為藉口。同治六年,委興、泉、永道曾憲德來台,會同議辦,議准洋人自行入山採買樟腦,明定章程,料館遂名存實亡。
樟腦一宗,產自內山,民間煎作,業已有年。嗣因外山樟木砍伐殆盡,內山逼近生番,民不敢入;光緒八年以後,顆粒無出矣!撫墾設局,生番一律歸化;又復募勇防隘,居民方敢進山築灶。經幫辦台灣撫墾林維源儘先前選用道林朝棟籌商收歸官辦,以取撫番經費。光緒十二年九月,巡撫劉銘傳奏准,委通商委員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候補知府丁達意會同設局收售。並於北路之大嵙崁、三角涌、雙溪口,及中路之後壟、梧溪各設轉運局,分飭委員司事人等,專駐秤收。而辦人得法;光緒十七年正月改由商辦,按灶抽收防番經費。腦由腦戶自行投市;仍於台北府城,設總局,歸磺務委員兼辦。於北路之大嵙崁設稽查委員,三角涌、雙溪、南莊分派司事。中路之雲林、埔社、罩蘭設彈壓稽查委員。十九年二月,復札中路彰化縣城,添設會辦腦務委員,就近稽察埔、雲、罩蘭三分局。中北兩路腦灶日興月盛,能熬腦六、七十萬斤,收納防番費銀五、六萬兩,支局用一成銀外;盈餘四萬餘兩。樟腦遂為台產一大宗(「局冊」)。
「台陽見聞錄」:三角涌樟腦每石計成本九元,加運費折耗合價十元。台北每石十三元,無定價,視香港銷路與為上下。考「本草注」:樟腦出韶州、漳州;故一名韶腦。今漳、韶均無出,而彰化、淡水獨擅利。樟有二種:赤者腦多,白者腦少,傳聞美國有一地多蟲,惟畏腦;其人殯殮,必需用之。中國年運至粵東轉售西商。
金沙
基隆總局,光緒十八年二月設。瑞芳分局、暖暖分局、頂雙溪分局、四腳亭分局、六堵分局、七堵分局,皆光緒十八年二月設。歲出金沙若干兩,收厘金二萬兩。
「台灣志略」:銀山有礦,產銀。
蛤仔難、內山港,水深而且冷;生番沉入,信手撈之。亟起,口噤不能言;爇火良久,乃定。金如碎米粒。「番境補遺」:哆羅滿(亦生番社名)產金,淘沙出之,與瓜子金相似。
「海上事略」:台灣山後出金,其地土番,皆傀儡未入聲教。其出金之水流從山後之東海,至返流之處,聚有金沙。番善泅者,從水底取之,如小豆粒。鄭成功時,上淡水通事李滄願,取金自效;偽監紀陳福率宣毅鎮兵偕行,土番欲決戰,福不敢進而還。
「台陽見聞錄」:光緒十六年,基隆、三貂堡、龍潭渚一帶,顯露金沙,即有土人淘洗;利聲四達,遠近踵至。職員許棟材等稟請於八堵隔岸煖煖莊、三貂莊一帶,就近試辦。護巡撫沈批准行司,飭基隆廳勘驗;由廳詳復,請一律封禁。光緒十八年二月,巡撫邵友濂片奏:『基隆廳轄龍潭堵一帶溪河,上年秋冬間,忽有金沙顯露;經禁止私采,顧利之所在,窮民不免爭趨。該處地段遼曲,山徑處處可通,漸有難於查禁之勢。疊據地方紳民稟請開採;當查產金各處,土淺沙浮,歷加考求,迄未得其根脈。若遽由官採取,一時殊無把握,此當經費支絀,成本亦未易籌。惟地利既已顯呈,自無棄而不取之理。現准本地殷實業戶,僱工淘洗,由臣派員會同地方官,設局試辦抽厘;並撥募營勇,逐段稽查彈壓,以裨國計而裕民生』。奏入,奉朱批:『戶部知道,欽此』。旋准戶部咨查:此項金砂抽厘,究於何年月日開辦?並如何設局?薪水、局用如何開支!暨仿照何項章程抽厘?每月每日可抽厘若干?並由何營撥勇若干?糧餉是否仍由原營支給?云云。光緒十九年六月,復奏:『據台灣善後局司道詳稱,查基隆、龍潭堵一帶金砂顯露,於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一日在基隆設立總局,又在瑞芳、暖暖、頂雙溪、四腳亭、大堵、七堵等處各設分局,委派員司試辦抽厘,就地招募勇丁一哨,酌撥原駐該處之銘字左營勇丁一哨,稽查彈壓。淘洗工人每名每日領牌一面,酌抽厘金七二番銀一角,仿照百貨厘金章程開支局用一半;嗣因產金漸少,洗工日稀,正擬另籌辦法間;適有商人金寶泉稟請承辦,每年認繳厘金銀二萬兩,其一切局用及新募勇丁口糧,均由該商人給發;並聲明如果將來金苗枯竭,淘洗無人,准其退辦等情,稟蒙批准。自十九年正月初一起,歸商人金寶泉承辦,將原設各局一律裁撤。其自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官辦期內,計共收厘金番銀三萬七千六百五十六元八角。按七二折合庫平銀二萬七千七百十二兩八錢九分六厘。內除開支局用一半銀二千七百十一兩二錢八分九厘六毫,又支給新募勇一哨,勇丁薪糧銀五千九百五十六兩九錢;又支給勇丁領用帳房、衣器等項折價銀七百八十二兩五錢九厘外;實剩銀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二兩一錢九分七厘四毫。容俟匯入光緒十八年分海防報銷案內別收造報。至銘字營勇丁口糧,系由原營支給』,奏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