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史 · 卷十七

連橫 《台灣通史》
關征志 昔禹平洪水,畫九州島,任土作貢,賦稅之義始此。賦以足兵,稅以足食,國用既足,民亦安寧。而暴君污吏以天下為私有,橫征倍斂,吸食脂膏,兆民怨怒,起而逐之,國亡身戮,為天下笑。連橫曰:明以前尚矣。台灣遠隔海外,為古荒服,土番所處,海寇所踞,未有先王之制也。明季,荷蘭人始辟斯土,以通東洋貿易之途,設官行政,制王田,募民耕之,而納其賦,語在田賦志。是時歸附土番歲納鹿皮,視社之大小為差。其後因之,每年五月初二日,主計官集公所,召民贌社,眾環視之。官曆舉各社餉銀之數,高呼於上,贌者應之,至最多者而畀之。乃具姓名及社餉於冊,取殷戶為保,以四季分納,謂之「社商」。社商時率伙記至番社貿易。伙主財物,記任會計,而社商領之。凡番耕獵之物悉與社商,而以布帛、鹽鐵、菸草、火藥易之。其令嚴密,番不敢私。社餉之入,大社數千金,小亦數百,是為雜稅之一。當是時,土地初辟,地廣而腴,一歲三熟,閩、粵沿海之氓相率而至,以逐什一之利,歲率數千人。荷人課其丁稅,每丁年納四盾。領台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二十年,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蓋移殖者眾,而歲入亦多也。台灣之山多麋鹿,獵者領照納稅,月課一盾。逐犬入山,肆其捕殺。於是麋鹿漸少。其後增至十五盾,歲入三萬六千盾,少亦二萬餘盾。其脯皮販運中國、日本,歲率十餘萬金。設關榷稅,以稽市物,歲亦十餘萬金。若夫山林川澤之利,工之所計,虞衡之所入,莫不權其輕重,以佐行政之費。荷官俸養所入,歲不足用,各自私賈,以罔市利。暴待細民,侵奪田宅,上下交爭,賄賂成習。甲螺郭懷一因民之怨,糾合同志謀逐之,事敗被殺,株連數千人。亡命之徒,轉相嘯聚,以與抵抗。又聞延平郡王將興光復之師,荷人懼,乃請爪哇總督增兵戍台,多課雜稅,以助兵食,而內訌不息,搶攘昏墊,以至於亡。夫國以民為本,富則國富,貧則國貧。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今荷人之有台灣也,肆其橫暴,剪食我土地,侮虐我人民,剝奪我權利。而世之論者曰,是殖民之策也,烏乎痛哉! 延平入台,國用不足,多沿荷人舊制。及經嗣位,咨議參軍陳永華乃籌長治之策,盡心經畫,建保里之方,布屯田之制,開魚鹽之利,伐林木之材,內課農桑,外興貿易。十數年來,移民大至,多至數十萬人,拓地遠及兩鄙。台灣之人以是大集。孔子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故民皆勤功樂業,先公而後私。故曰:『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息爭訟』。夫自延平入台以來,與民休息,而永華又咻噢之,道之以政,閒之以誼,教之以務,使之以和,漸之以忠,厲之以勇,勸之以利,嚴之以刑,民於是乎可任也。二十年間,台灣大有。取其有餘,以供國用,民亦樂輸不怠。善乎德化之入人深也!洎永華亡,政教偷薄,而雜稅之徵濫矣。 清人得台之際,議遷其民而墟其地。靖海將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田賦之制略同行省,而雜稅仍舊,或更立之,名目繁多,變本加厲。其設於陸者曰「陸餉」,麗於水者曰「水餉」。「厝餉」始於荷人,大小有差,歲征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有奇。雍正年五月,有司查驗府治家屋,除破壞者,凡得大厝七千七十四間,間征一錢五分一厘九毫,小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征半之。按戶給照。納餉後有倒壞者,許繳照註銷,而新建者餉亦如之,著為例。磨餉者,鄭氏所立也,一首征銀五兩六錢。蔗車者,新餉也,一張亦征銀五兩六錢。當鋪者,以權子母者也,年征五兩,謂之官典,官保護之,雖收髒不罪。然多勢豪所設,而地方官稍分潤焉。不征餉者為小典,則武營弁兵以薄資而弋重利者也。瓦窯也,菜園也,檨宅也,檳榔宅也,亦以大小征餉,其稅微不足道。此陸餉之大略也。塭養魚也,潭亦養魚也,而塭之出息優於潭。其後塭視下園徵稅,而編于田賦焉。澎湖產魚盛,以海為田。琅入台後,據為私有,歲收規費千二百兩。及許良彬至,奏請歸官,以充提督衙門公費。而行家任意苛求,漁民多受剝,深以為苦。乾隆二年,下諭禁革。命總督郝玉麟飭地方官照例,編列魚舟號數,以時稽查。夫魚舟有大小,計擔征餉,每擔七分七厘。次日尖艚,每隻八錢四分。次曰杉板,每隻四錢二分。網一張則三兩五錢,小者一兩七錢五分。箔者,削竹如簾,長十餘丈,立海坪,乘潮汐以捕魚也,每張一兩二錢六分。滬者,築土圍,高尺余,缺其門以入潮水,而置網以捕魚也,每口八錢四分。■〈糹袞〉,垂餌以釣也,每條五兩八錢八分。縺亦釣也,餉與■〈糹袞〉同。罟也,■〈罒上令下〉也,罾也,均用以捕魚,而得魚之多少不同,故征餉之輕重亦別。罟一張十一兩七錢六分,■〈罒上令下〉五兩八錢八分,罾四兩二錢。烏魚旗者,亦謂之藏。每冬至前,烏魚自北而南,多以萬計。漁戶先時領旗,旗征餉一兩二錢,鈐蓋縣印,列號備查。鳳邑最多。此水餉之大略也。 同治十三年冬十二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言:『舊例:台灣鼓鑄鍋皿農具之人,須向地方官舉充,由藩司給照。通台祗二十七家,名曰「鑄戶」。其鐵由內地漳州採買。私販者治罪。邇來海口通商,鐵觔載在進口稅則。昔杜內地之出,今自西洋而來,情形迥異。而不肯兵役人等,往往藉端勒索。該鑄戶亦恃官舉,任意把特,民甚苦之。又台產竹竿,向因洋民不靖,恐有接濟,因禁出口,以致竹竿經過口岸,均須稽查。不知海船蒲布皆可為帆,無須用竹。立之厲禁,徒為兵役留一索詐之端,民間多一受害之事。應請無庸查禁』。詔可。光緒三年春,巡撫丁日昌既視台灣,親見雜稅之苦,奏請蠲除。其言曰:『查台郡當鄭克塽歸誠時,僅有台灣、鳳山、嘉義三縣之地。其彰化縣、淡水、噶瑪蘭兩廳,皆系後辟之土。東至內山,西至海,地皆淺狹,唯南北袤長。計台、鳳、嘉三縣合長二百九十里,共額徵供谷十三萬餘石。而後辟之一縣、兩廳合長五百八十里,僅征供谷五萬六千餘石。核計彰、淡、蘭之地,比台、鳳、嘉幾多一半,而所征之谷,反不及一半。何也?蓋台、鳳、嘉開闢之地較早,所徵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彰、淡、蘭新墾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課較輕也。然其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餉。查雜餉名目繁多,內如歸化生番,無畝可計,無糧可科,以納鹿皮為餉。而所謂塭餉者,則征於畜魚之所。所謂廍餉者,則征於熬糖之所。雖謂苛細,而稽其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於民尚無大損也。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則如塭餉徵收。而小道可通之處,竹筏小艇運貨往來,亦按照徵收。又如建屋之基,磨麵之場,瓦窯、菜園、檳榔、番檨之類,莫不按數征餉。若其征諸漁戶者,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箔、曰■〈糹袞〉、曰網、曰滬、曰烏魚旗,吏役勒索,橫取窮民。而傭戶漁人又多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假手土豪,出為攬辦。豫納承充之費,壟斷浮牧,舐糠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民奈何而不困耶?臣到台後,查悉各弊,則擬稍為厘剔,而各項名目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藤,終難以絕弊竇。除番餉、塭餉、廍餉之外,其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征銀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厘,均應豁免,以除民累。伏查台、鳳、嘉三縣正供,徵稅既重,而雜餉名目猶繁。小民終歲勤勞,所得無幾。而一經吏役隳突叫囂,遂有枷棒在手、雞犬無聲之嘆。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復乎?且此項雜餉徵收不過數千餘兩,就地支發,歸入奏銷。台灣近年出產茶葉、樟腦等,厘稅均屬新征,較此多至數倍。而台北現議開礦,則地利更可勃興。謹將前項雜餉查列清單,請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詔可。台人大說,至今猶稱頌焉。 契稅為人款之一,亦雜稅也。舊例:每百圓繳稅並費共十三圓,人民以為過巨,多不投稅。光緒二年,郡紳蔡霞潭囑御史某出奏,旨下部議。定自三年起,減為一半,即百圓徵稅六圓五角,外費悉裁。然經辦者猶不能盡廢,每宗加繳司單六角。若在千兩以上者,由縣送府加印,或由業戶自送,每宗規費二、三十圓。而稅額之中,以三圓解府轉藩,知縣例得一圓八角,余由書吏、家丁、房總、差役分肥。故知縣下車之後,則示民稅契,按期輪比,而私其利。多者數萬圓;少亦數千。已稅之契曰「紅契」,未稅者「白契」,眾不以為憑,故人民亦自知為要也。 安平為府治通商之口,向由台防同知管理,徵收般費,謂之「文口」,派員查之。凡內地商船來台者,應驗牌照。出口之時,船上須掛紅旗。巡丁到船,大量擔位,報明無差,乃由委員給照收費,每百擔五圓六占六瓣,歲約五千餘圓。不換照者以為走私,船貨充公。光緒元年,台防同知移駐卑南,仍歸收費。至十四年,改由安平縣收之,以抵津貼一半之額。其時帆船漸少,歲約三、四千圓,而輸船則由海關收之。又有「武口」,歸安平水師副將管理,亦派弁兵以驗出入,詰盜賊,每船征費二圓,歲約二千餘圓。天津之約,許開台灣互市。咸豐九年,兩江總督何桂清奏准美國先在潮州、台灣通商,福州將軍東純、閩浙總督慶端、福建巡撫瑞璸會奏在台開設海關。已而英、法兩國請照美國徵稅,復奏准一律辦理。其稅項仍解關庫,歸將軍督辦,統並南台、廈門兩口奏銷。十年,奏派道員區天民會同台灣鎮林向榮、兵備道孔昭慈、知府洪毓琛等商辦。議以淡水八里坌為通商碼頭,而於對岸滬尾設關。其北路之雞籠、香山、後壟、中港,南路之鹿耳門、打鼓,大小各口,一律禁止洋船貿易。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滬尾開關徵稅。二年正月,奏派道員馬樞輝接辦。適彰化亂,各地俶擾,未到,乃委淡水同知恩煜代之。恩煜請設關渡驗卡,以查洋商進出,巡邏仍用關船。稅務司又稟總理衙門,請於雞籠、旗後、安平三處,照例通商。部議許之。八月十九日,雞籠開口,派副稅務司以辦。三年四月,安平、旗後亦開辦。以滬尾為正口,雞籠、安平、旗後為外口。徵稅銀冊,均由總口轉繳關庫,歸福州將軍督辦。四年春二月,旗後稅務司以安平徵收洋稅,遞年加多,各商赴旗完納,諸多不便,請於安平添設銀號,管出入。將軍慶麟調查原案,以安平僅為驗口,祗准洋船寄碇起貨,不許開設。而打鼓委員德協領復以此舉實為華商之便。嗣經戶部核准,以六年十月開辦。既又設船政廳,理港務,征船鈔。其時貿易未盛,稅項亦少,蓋以中國協定稅率甚輕,而土貨之往來者別課厘金。 厘金之設,始於道光之季。時當軍事旁午,征賦為難,故為權宜之計,取以助軍。凡貨物出入,照擔徵收,不論粗細,故謂之厘。咸豐十一年,知府洪毓琛奉飭遵辦,省中亦派候補知府程榮春至淡水,設局開徵,以阿片為大宗。分局之外又有驗卡,征厘如前。而胥吏舞文弄弊,格外苛求,以飽私橐,商賈病之。夫厘金之設,為救一時之急,而非可以永遠也。故自事平之後,士大夫多請裁撤,歸併海關。而清廷不聽。然自通商以來,地利日辟,物產日興,糖、米、茶、腦之出口,歲率數百萬圓。米為民食之本,供給福建,故無厘。糖每擔二錢,以天津、上海為銷路,香港、日本次之。茶別征厘,設局於大稻埕。樟腦之利,或歸官,或歸民,其厘較多。而煤炭、金沙之利,前後以興,故其詳可得而聞焉。 光緒十八年,旗後商人以波羅麻一宗,每百斤征厘六角,合銀四錢三分二厘,而海關向徵稅銀七錢。自十六年三月,併入苧麻類,一律改徵,減為三錢五分。是前本稅重厘輕,今反稅輕厘重,故請核減。波羅麻者,即菠蘿絲,配至汕頭,以續夏布,其額頗多,全台厘金局以為出口貨物。如土茯苓百斤,洋關稅征銀一錢三分,厘金定章為一圓、牛皮膠百斤,洋關一錢五分,而厘金為五角;此稅輕而厘重也。又如芝麻百斤,洋關征一錢三分五厘,而厘金為一角四瓣;樟腦洋關征七錢五分四厘,而厘金為五角五瓣;此稅重而厘輕也。是則關稅之與厘金,原有參差,不得以百貨厘金俱照關稅減半徵收。其子口半稅,原指洋商請領之三聯票,運貨到最後子口,完納半稅而言。若華商則逢關納稅,遇卡抽厘,何得援出口半稅為例。但該商人近來市景簫條,銷路尤滯。旗後波羅麻出口,每年征蘆約二、三百金,為數甚少,姑准核減,併入苧麻章程,每百斤改徵四角二瓣,合銀三錢二厘,以恤商艱。 夫稅厘之設,所以供國之用也,而民間亦有私征。城廂之市,村落之墟,牛豚之畜,蔬菓之場,凡至此販者,每收其費,以充廟祀義舉之款。然必稟官出示,以杜分爭,故人肯樂輸也。初,道光間,郡中商務繁盛,牛車入城,日數百輛。城兵欺其鄉愚,勒索規費,每輛收錢百文,多至數百文。鄉人不堪其苦,群吁郡紳。鎮道合示禁止,違者治罪,而弊稍革矣。 ○鄭氏徵收雜稅表 厝稅:每間六錢二分,凡六千二百七十間半,年征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七錢一分。 贌社:凡二十七所,年征三千六十兩。 港潭:年征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八兩。 梁頭牌:每擔一錢一分,凡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擔,年征一千五百兩七分。 澎湖船隻:凡一百十一隻,年征七十三兩八錢。 安平鎮渡船:凡三十四隻,年征四百兩。 牛磨:每首二十四兩,凡二十七首,年征六百四十八兩。 蔗車:凡一百張,年征一千九百七十六兩。 大小網箔:凡八十張,年征二百零八兩四錢。 罟罾縺等:年征八百四十兩。 烏魚旗:凡九十四枝,年征一百四十一兩。 入港貨稅:年征一萬三千兩。 出港鹽稅:年征二百兩。 僧道度牒:僧每名二兩,道士五兩,年征二百兩。 ○清代陸餉徵收表(據乾隆二十九年台灣府志)(終位:厘) 廳縣/款目 台灣 鳳山  諸羅  彰化 淡水  澎湖 厝餉  一、二五六、一九三    二00、五00 牛磨  二二五、二0四      一00、八00 五、六00 蔗車  二七四、四00 五六二、八00  八七一、九00 三四七、二00  一一、二00 檨宅 七0、000 六、000 檳榔宅      六0、000 菜園     三、000 瓦窯       一二、五00 當鋪 五0、000 五、000  一一五、000 ○清代水餉徵收表(據乾隆二十九年台灣府志)(終位:厘) 廳縣/款目 台灣 鳳山 諸羅 彰化 淡水  澎湖 漁船  六四五、六四一 三八七、九二六  二二六、六六九  一五五、八八五    二二三、0二0 渡船    七六、一五三 港潭  四二五、六二四 四四二、九七四  三五一、四一七 四四、五三八 魚塭 一六、五00    一00、000 大小網            一五四、000 箔   一一、七六0       三、一五0 滬           三二、一三0 罾  三二、四00 八、四00 八、四00      二八、五六0 罟  七0、五六0  一二九、三六0 五、八八0  五、八八0  一一、七六0 ■〈罒上令下〉  一七、六七0  五、八八0 縺  五二、九二0 六四、六八0 二九、四00 蚝  五二、九二0 四七、0二0 四七、0四0 ■〈糹袞〉      一一、七六0 烏魚旗    九八、七00 ○台灣海關徵收稅鈔表 年分 淡水及基隆(兩)  安平及旗後(兩)  合 計(兩) 光緒七年  三二0、四六九 二一八、三九五  五三八、八六四 八年  二八五、三二0 一八六、九六一  四七二、二八一 九年  二九六、九三一 一九四、八九五  四九一、八二六 十年  二九七、八七九 二一0、二一四  五0八、0九三 十一年  三七二、七二0 一五二、三七五  五二五、0九五 十二年  三八二、一五六 一五四、0八八  五三六、二四四 十三年  五三四、五二三 三三七、五七六  八七二、0九九 十四年  五九八、三八三 四0四、二0五  一、00二、五八八 十五年  五九0、九四四 三九九、二0二  九九0、一四六 十六年  五八四、二四一 四六一、0三一  一、0四五、二七二 ○台灣海關徵收船鈔表 年分  淡水及基隆(兩)  安平及旗後(兩)  合 計(兩) 光緒八年 一、八九七 五、0六七  六、九六四 九年 二、二八三 四、九三九  七、二二二 十年 一、九六一 五、四九一  七、四五二 十一年 六五六 二、五四八  三、二0四 十二年 一、四四二 二、四一五  三、八五七 十三年 七0七 二、四七五  三、一八二 十四年 四、八六九 三、四二二  八、二九一 十五年 三、一九二 二、七二四  五、九二三 十六年 一、六三0 四、0五九  五、六八九 十七年 二、0六五 一、七二七  三、七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