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外關係史料 · 台灣對外關係史料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台兩口先行開市應俟英、法定約後辦理(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嘉慶、道光、咸豐朝」頁三三一~三三二。 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為照會事。 照得本大臣前接貴大臣來文,請將船隻噸鈔及潮州、台灣開市先行辦理等語;當經本大臣核與貴大臣前在京都與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往來照會內「各口通商須歸一律辦理」之語不符,未敢擅專奏請大皇帝在案。茲奉到諭旨:「各口通商,須英、法兩國條約議定,再開新章」;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貴大臣文內聲敘甚為明晰,貴大臣覆文亦稱「一律辦理」。中外交涉事件當以誠信為本,未便朝更暮改。惟因本大臣代為乞恩,所有「請照新章完納船鈔」一節,似尚可以再行奏請大皇帝加恩俯准。至潮州、台灣本在五口之外,必須查照貴大臣在京都時原議,俟英、法兩國定局後方能辦理。此因通商者不止貴國一國,若在潮州、台灣先行開市,中國辦理即多制肘,並非視貴國為倚靠於他國。貴大臣是否有事面談,必須與本大臣會晤?即令領事官告知蘇松太道及委員藍守等代為稟請可也。 相應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 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華若翰照覆兩江總督潮、台兩口開市應按天津條約施行(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嘉慶、道光、咸豐朝」頁三三二~三三三。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剳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為照覆事。 准八月二十一日又九月十一日共公文二角,領悉一切。現本大臣於遵行和約一事,正如來文前雲「毋庸再議」,實亦無心再議;因此等議論,在本大臣已覺詫異。緣蒙大皇帝諭令:「自換約以後,兩國永遠和好通商」;又據欽差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換約之後,即應照新章舉行」等因:本大臣以為毋庸再議。至若在上海所定貿易章程,非只美國,乃亦干涉他國;一經施行,定然掣肘。是以當欽差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照會「前來上海與貴大臣會議」,隨即允行;所以然者,求免貴國維難耳。且此事特為顯明,本國向與中華和好,極欲永遠敦守;但若必使本國置國體尊榮於不顧,則難矣。現經耽延兩月,貴大臣既未前來上海;又於兩國定立和約即應敦信照辦者,亦不能舉行,通商一切必須仍前,兩新港亦不開市等因。本大臣於凡干涉本國與英、法兩國,仍欲與貴大臣酌議,庶幾無礙。天津立約,美國為先,條款無與他國;豈必待齊舉行!且按本大臣意見:凡事非中華國體利益所能給予或稍有干礙者,毫不討問;更非朝更暮改,乃惟按照在京都時原議而已。如現在按美國和約應開兩港,向來、現在並將來必有船隻貿易,諒貴大臣亦風聞。今和約既奉大皇帝諭旨互換弁開,美國商民自必前往貿易、攜眷居住,本大臣斷難出示禁止。茲貴大臣既不欲美國領事官前往該處,則美國商民應納鈔稅及遵行條約與美國官員治理商民諸事,似難措置。今復明請貴大臣勿延開港、立行和約者,非為欲開論端,亦非本大臣有何餘暇可以將順,特為日後和約不行之故有所攸歸耳。向來本國與各國交往謹守和約,並期別國一體力行之意,久經知悉。今本大臣非只為與貴大臣友誼及為中華國家之好意,乃直為向求與貴國官憲交往,只是坦白之深心,將本大臣必須將一切與貴大臣互議作何究竟各事上達國家,以俟察奪可也。 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 己未年九月二十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台兩口開市俟奏奉諭旨行(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嘉慶、道光、咸豐朝」頁三三三。 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為照會事。 准貴大臣九月二十五日來文,閱悉一切。查中國與貴國在天津原立和約既已奉大皇帝諭旨「用寶互換」,本無不准施行之理。祇因「通商章程」必須各國一律,適英、法兩國尚未定議,大學士桂、吏部大堂花商請緩開新章,而貴大臣有「欣然樂從」之覆文;因此會同商酌,不過開辦遲早之別,原非於和約稍有異議。前此貴大臣請將船隻噸鈔及潮州、台灣開市先行辦理,本大臣奏奉諭旨,即經照會在案。茲准貴大臣來文,聲明應開兩港向來、現在並將來必有船隻貿易,堅請先行開辦等由;本大臣現擬將前次照會之船隻噸鈔及先開潮州、台灣兩港緣由,即日一併速奏請旨遵行。俟奉諭旨,即將貴國互換和約後先辦噸鈔及潮州、台灣兩港之處,通行各口遵辦可也。 相應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 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台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七。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為照會事。 現據廈門領事詳文報稱:有本國船名「■〈口柔〉■〈口柔〉哋喱」稟訴,伊於咸豐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台灣往廈門,被風卷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離台灣府約三十里擱淺,船半入沙;稱有鄉民搶掠其船貨物,並未傷人。後該船主往報台灣府求其保護,該地方官不即往救,致被鄉民奪去貨物約值銀二萬元等因。另有船名「■〈口辣〉■〈口基〉吐咑」,於去年十一月由上海往香港,亦在台灣府淡水廳雞籠港口之中間遭風,鄉民二千餘見船被砂觸壞,攜刀戟至;該船主帶同其婦子及水手奔岸,竟被鄉民捉獲,奪除身體首飾、衣服連其婦子共八名,深入十里之遙,收困八日,要索贖銀一千圓。後該船上人聞知,即往淡水港口訴於地方官,該官亦不即為出力。後報與外國人知,乃率數外國人往該處帶回;而於船中棉花、什物、銀兩盡為一空,約值銀八萬圓等因。 本大臣得接二次詳文,查閱和約第十三條內載:「得知外國船隻被風擱淺,該地方官應為保護;時時查訪,免被鄉民殘害」;因台灣海面地極危險,今二次稟訴,實不知官府無權抑或延懦?是以特此照請貴親王嚴飭地方官,凡於外國船隻,須加留心保護,即為出力;或通知鄉民里長:遇有被擱淺者,鄉民救護其人,該船貨當照外國例論功分贈,是亦情理;奚可乘危奪取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癸亥年六月十三日。 (見美國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使美船在台擱淺被劫案已咨閩撫查辦(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七~七八。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本月十四日,准貴大臣照會內稱:咸豐十一年十一月,有本國商船「■〈口柔〉■〈口柔〉哋喱」由台灣往廈門,被風卷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擱淺;往報台灣府,該地方官不即往救,致被鄉民奪去貨物。又另有商船「■〈口辣〉■〈口基〉吐咑」由上海往香港,亦在台灣雞籠港口遭風被砂觸壞,被鄉民將其婦子擄去勒索;往訴淡水港口地方官,該官亦不為力,致該船棉花、什物盡為一空:請飭地方官須留心保護等因前來。 查外國船隻遭風觸礁、擱淺遇盜致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今據該船主等報稱「往報台灣府及淡水地方官,不為出力」等語;本衙門查以上兩案,現尚未據該省咨報。除抄錄貴大臣來文咨行福建巡撫查明聲覆並飭地方官「嗣後遇有此等不虞之事,應隨時設法救護」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 同治二年六月十八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開送各口美領事名單(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四三。 同治三年正月十一日,美國公使蒲安臣照會稱: 准貴親王照會內開:以南、北兩洋暨長江通商口岸,各國設有領事官;自應將領事姓名開送,俾行知地方官辦事有所遵循,不致別項之人冒名影射,從中滋弊等因前來。本大臣查於前時各口選委領事官,均照規矩報照在案。但以本國領事官或因身體不快、或因緊事出外,照本國例,其於辦理之事每遇告假,委人暫署;於公文往來,必用其所委之人自己真名,斷不敢影射滋弊。為此將領事各員姓名單,開列照覆。 計開各領事官姓名於後: 上海總領事官姓西華,名勺主。咸豐十一年選。 廣州府領事官姓彼理,名丫利化。咸豐五年選。 福州領事官姓賈繽他,名韋廉。咸豐十一年選。 寧波領事官姓孟恩,名威理。咸豐十一年選。 廈門領事官姓巴剌佛,名丫剌化。同治元年選。 天津領事官姓伯默勒。名韋力思。同治元年選。 漢口領事官姓■〈口柏〉■〈口賴〉■〈口克〉,名威廉。同治元年選。 九江領事官姓裨治士,名顯利。同治元年選。 汕頭、登州、鎮江、台灣、淡水,現未領事。 牛莊領事官姓鼐,名番西土。同治元年選。 (見英國領事檔) ●上海通商大臣江蘇巡撫李鴻章咨呈總署有關美國派駐各口領事名單(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七七~一七八。 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通商大臣江蘇巡撫李鴻章文稱: 據代理江南海關道應寶時呈稱:『本年二月十八日,奉憲札開:「同治三年二月初九日,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前准福建巡撫咨,稱所有通商口岸各國派來領事官,應開具花名行知各口,俾地方官暨辦理通商委員有所遵循,以期和衷經理;否則,不知為外國何項人員,如有影射生事,無憑稽考等因。本衙門當即照會美、英、法、俄駐京大臣將現在各口領事官銜名開送前來。惟大西洋、比利時、布、丹各國雖已立約,並無駐京大臣;以及無約各國其領事官銜名,本衙門均無從查詢。查上海為各商輻輳之所,相應咨行貴大臣就近查訪明確,將大西洋、比利時、布、丹及無約各國駐札各口領事官銜名一併開具清單,咨報本衙門查核可也等因到本大臣,承准此。合行札飭關即便遵照,會同赫德總稅務司按照所指西洋、比利時、布、丹四國同無約各國現在上海領事官共有若干?此外南北洋、長江各口有無該各國派駐領事?一併查訪銜名,務須確切;復由該關開具清單二份詳送,以憑核咨。至此事在滬者固易查訪,而隸各口者如非赫總稅務司代為查開,恐有舛漏。該關道並將本大臣此意一併致明」等因到關。奉經詢據總稅務司赫德復稱:現已札飭各關稅務司查明在案。茲據赫總稅務司函:據各關稅務司陸續稟報,除牛莊、台灣兩處尚未報到外,其餘通商各口所有各國領事均已查明,開單送請詳咨等情到關。除催查牛莊、台灣兩處領事花名另報外,合先開折呈祈鑒核,咨送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實為公便』等情並清折到本大臣,據此。 查所呈領事名姓,系將英、法、俄、美及各國一併開入:當即檢核貴衙門前次行知該四國公使照會領事姓名單逐一核對,間有未符。其商人充作領事者,惟英國並無此項,其餘各國皆有兼充之事。其中無約小國,殊難飭禁;而法、美、俄各國似應一律照約禁絕,以期秉公辦事。據申前情,除俟牛莊、台灣二處名單送到另咨外,所有現送清折,相應聲明咨呈。 計開(按僅開各口美國領事名單) 廣州:美國領事裨。 潮州:美國領事溫。 廈門:美國領事彌。 福州:美國領事慶。 寧波:美國領事羅(系教士兼作)。 上海:美國領事西。 鎮江:美國領事曹。 九江:美國領事庇(系瓊記行商人代作)。 漢口:美國領事畢(系旗昌行商人代作)。 天津:美國領事伯(系旗昌行商人代作)。 (見英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顛理」船自台運米至廈請飭准開艙(同治五年九月初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三七九~三八○。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現據本國廈門領事官陳士詳稱:『有本國「顛理」船主稟稱:六月間,天租洋行在台灣已經買下白米一儎,船泊於打鼓洲;此米系由台灣運到廈門,並非運出外洋,自願照約出具切實信據。不料海關不收,稱說洋船不能運米等雲。該船主答說:系照「善後條約」第五款行事。現此港未有美國領事,因此請問於英領事。據英國領事稱說:照約可以運米於別口;若海關不願發給執照,是海關背約。今米在船非犯法,是以得給船牌行船等因。及至將米運到廈門,而廈門海關稱說此米無台灣執照、保單給發,不願開艙;且要罰貨。是以來詢於本領事。本領事查米既經照約買下,該船主非不欲領執照,但海關不給執照,非關船主有意犯例。據情照知海關,並飭該船主立下二千五百圓銀單一紙為據押,俾其立即開艙,以免該米■〈曹少〉壞;俟將案由申理明白,或罰、或不罰,聽候駐京兩國大臣察核定奪』等因詳來。 本大臣查此案該船主既願出結、立下罰單,必無要違條約之意。據詳台灣地方官未請命上憲,兩年私行立禁,惟華船可以運米,洋船不許;查此原是背約。該「顛理」船運米到廈門後,猶有華人以洋船運米至廈門者,該廈門海關則准將船開艙。此辦法兩歧不合,是以照知貴親王行飭廈門海關查明妥辦,並飭台灣道無違約阻禁洋船運米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丙寅年九月初三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副使衛廉士「顛理」船運米已飭行查(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三八○~三八一。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本月初三日,准貴大〔臣〕照會內稱:美國「顛理」船在台灣運米,海關不願給發執照,請飭廈門關道查明妥辦等因前來。本爵查此案前准上海通商大臣咨報,因台地收成歉薄,禁米出口;並據總稅務司申呈,轉據台灣打狗口稅務司文稱:亦有台灣地方因本年早稻收成不旺,禁止中外洋船運米出口等語:當經本衙門咨行上海通商大臣暨福州將軍並札知署總稅務司查明聲復。茲接閱貴大臣來文,本衙門現又行查該省;俟查覆到日,再行照會貴大臣核辦可也。 為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美駐廈領事派李真得接任(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四一八~四一九。 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美國蒲安臣照會稱: 照得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官陳回國,茲遵國政特派本國人姓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辦理通商事務;業經接任。為此照會貴親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上海通商大臣等飭查李真得接任美駐廈領事事(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四一九。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上海通商大臣文稱: 同治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據美國公使蒲安臣照會稱:『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陳回國,特派本國人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業經接任;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往來辦事』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大臣轉飭查明該李真得查厘如系真正領事官,即飭地方官與之往來辦事可也。 同日,行福州將軍文稱,同上。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稱,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吳棠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真得查即李讓禮(同治六年六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四四九~四五○。 同治六年六月初五日,閩浙總督吳棠文稱: 案照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貴衙門咨:『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據美國公使照會稱:「本國前任廈門港口署領事陳回國,特派本國姓李真得、名查厘實授廈門領事官,業經接任;請轉為行知廈門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辦事」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轉飭查明該李真得查厘如系真正領事官,即飭該地方官與之往來辦事可也』等因。即經飭行福建通商總局司道立即轉行查照,並移行台、內通商各口文武知照在案。 茲據該局司道具詳:『准署興泉永丁道移覆:「案奉福州將軍照會,飭查美國所派駐廈門領事官李真得查厘如系真正領事,地方官即與之往來辦理,具報轉咨」等因。當即照會廈門克稅務司確查去後。茲據覆稱:「查該合眾國李真得查厘領事——即李讓禮,系真正領事,並非商人代理等由。除照例與之文書往來辦理外,咨覆查照轉詳察核轉咨」等由到局,准此。詳覆察核,俯賜會咨』等情到本部堂(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德約翰充任台灣府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二四。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美國照會稱: 照得本大臣查台灣府淡水港口並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為此照知貴親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派兵防守因「羅妹」號案所築台灣南部炮台(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二五。 大美國欽使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去年三月十九日前任蒲大臣照會內開:『三月間,有本國商船一——名「羅妹」在台灣南邊遇颶風觸礁,水手人上岸被生番殺害』;請飭查辦。嗣於三月間,准照覆稱「趕緊飭地方官前往查明辦理」在案。後據廈門李領事與閩督所派劉、曾二位鎮台帶兵一隊同往琅■〈王喬〉村,李領事同通事北麒麟深入十八社內地面見生番頭目,早知龜仔甪生番殺洋人,實因從前洋人殺過生番,故世世挾仇。又查知「羅妹」船洋人多被生番殺死,屍身拋入于海,祇遺女洋人屍骸一個、照影鏡一面。在劉、曾二位鎮台帶同熟番兵勇,本欲壓制生番;經十八社生番頭目啅杞■〈口篤〉與李領事會晤講和,願出保結「以後保護難商,不敢戕害」。立有和約各條,此事生番與中國未傷一人。查約內載:「台灣南邊築一炮台,派兵勇百餘名防守該處」。生番與李領事及鎮台議定「洋人上岸,執素紅旗為記號,以示好友無相害之意」等因均各在案。現據李領事稱:『海邊炮台在生番之境,系防禦邊疆、保護內地至緊之事;必須有兵看守,不可撤去。已申陳本處各大憲,而回音總以「從緩斟酌」為詞云云』。本大臣因思去年我國之官偕往琅■〈王喬〉等地各生番處立約和好,建此炮台鎮守,原為不慮生事宜,十分謹慎;何可視為具文!茲將李領事所繪台灣南邊地圖及素紅旗款式,送上貴親王備覽;並請飭該督保守炮台、安定番地,則洋船往來之多,遇難亦可無虞,實保全中外兩國之良法。為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戊辰年閏四月八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咨行福州將軍等美國已派德約翰為淡水領事(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二八~五二九。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行福州將軍文稱: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四日,准美國公使衛廉士照會稱:『查台灣府淡水港口並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將軍查照,轉飭該地方官知照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同上。 同日,行上海通商大臣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德約翰充駐淡水領事已轉行知照(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二九。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十日,給美國照會稱: 現接貴大臣照會稱:『查台灣府淡水港口並無領事官,茲揀派美國人姓德、名約翰前往淡水廳充當本國領事官,業已到任;請轉行知該省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除由本衙門咨行閩省轉飭地方官知照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覆美副使派兵防守台灣南部炮台已轉行確查籌議(同治七年閏四月十六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三○。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同治七年閏四月初八日貴大臣照會稱:『前因蒲大臣照會開:「本國商船——一名「羅妹」在台灣南邊被生番殺害,請飭查辦」在查。後據廈門領事官李與劉、曾二位鎮台帶兵同往琅■〈王喬〉村,本欲壓制生番;經十八社生番頭目啅杞■〈口篤〉與李領事官會晤講和,願出保結:以後保護難商,不敢戕害。立有和約各條,內載「台灣南邊築一炮台,派兵勇百餘名防守。該處生番與李領事及鎮台議定,洋人上岸,執素紅旗為記,以示「友好無相害」之意等因:均各在案。現據李領事稱:「海邊炮台在生番之境,防禦邊疆、保護內地,必須有兵看守,不可撤去」。茲將李領事所繪台灣南邊地圖及素紅旗款式送上備覽,請飭該督保守炮台、安定番地』等因前來。 查琅■〈王喬〉議設官兵一節,前准閩省督、撫將籌辦各緣由報明本衙門,業經本爵函致該省督、撫轉飭台灣鎮、道等詳細確查,籌議章程聲覆核辦;現尚未據咨覆。除俟覆到後再將如何查理之處照會貴大臣查照外,相應先行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七年閏四月十六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福州將軍英桂函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請准洋商自赴台灣內山採買樟腦已予理拒(同治七年九月初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五七。 同治七年九月初三日,福州將軍英桂函稱: 台灣樟腦一案,上年十二月間曾奉函示:今將腦價出入公平、華洋一律並嚴禁腦戶私煎私售,懲勸兼施。當將飛致台灣道務照指飭一一遵行,同洋人請在台地添設子口窒礙情形,由英桂會同李前巡撫縷晰肅復;知邀垂鑒。意謂台灣道遵示辦理,可期相安。無如洋人惟利是圖,屢欲自入內山採辦;並偶遇地方官拏辦私販奸民,即為出頭包庇,以致仍費周章。 本年二月間,先有英國怡記洋商與英人北麒麟勾串私販,在內山購買樟腦,由鹿港裝運出口。鹿港並非議准通商口岸,按照條約:「洋商私往買賣,應將貨物入官」;因美國駐廈領事李讓禮適赴台灣,與駐台英國領事面請台灣道放行,並殷殷以和好為詞,未便操之過急。該道權事通融,即飭鹿港同知查明驗放;並與該領事等約定:不得再任洋商前赴鹿港,致違條約。李讓禮等照會稱謝。比李讓禮到省謁見,請飭地方官給予執照,准令洋商自赴內山買腦。經英桂以內山系生番所居,厥性嗜殺;設或洋商深入致有意外之虞,地方官何從保護!台灣現未准設子口,且給照為體面之洋人遊歷而設;未便飭給。面與辯駁,該領事尚無異詞。旋又強行條約申陳,復經按約札復,亦未續有申請。是英、美二國洋商雖有違約之舉,而領事官猶知條約應行遵守,一經按約向論,不致固執要求。僂計各國換約,此時當可定局。樟腦一事如何定議,可否先賜行知,以便按約籌辦?並祈酌奪! 專肅密達,敬請勛安! (見布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系洋商兼充請照會另派真正領事(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六六。 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案查先據辦理台灣滬尾口通商稅務委員候補知府馮慶良詳:「准合眾國駐廈兼辦台灣南、北兩口領事官李讓禮照會:已委力絨士為台灣淡水副領事官,奉到駐京大臣衛准委在案;以便與貴道商辦通商事務。同日,並准駐札淡水二口管理通商事務委員突照會:現蒙合眾國欽差大臣准委本口管理通商事務」各等因。 當經由局詳奉批示。查美國駐札淡水口領事,既經美國大臣派令德約翰充當,奉有總理衙門來咨;何以德約翰迄未到台,李領事自派力絨士為副領事?而該副領事照會馮守文內又自稱「委員突」,並經馮守查明:即系滬尾口寶順行商人突德來兼充。其中是何緣故?批局「照會李領事查覆後,再行酌辦」等因,復經遵批照查去後。茲准李領事照覆:「敝領事所委力絨士,經將英字姓名咨請敝國欽差大臣核准,未經將漢字翻譯名姓咨呈;是以敝領事翻譯與台北二處所翻譯均各不同,其它別無錯誤。茲既貴兼署督接總理衙門咨文內稱:所委德約翰即系敝領事所委力絨士,亦即系突;因三處翻譯不同,實無別故。現既奉有京憲明文指名德約翰,嗣後以此為名,其餘不用可也」等因照覆前來。本司道伏查前經奉准總理衙門咨行:「嗣後各國領事,必須真正領事官,方准與其照會辦事。其商人兼充領事,遇有緊要公事,祇准與其面商,不准與其文移往來」等因,遵奉在案。今台灣淡水口領事德約翰即力絨士,又即委員突,一人而三易其名;既據馮守慶良查系寶順行洋商突得來兼充,並非真正領事官,自應勿與照會往來。第通商事關緊要,若遇事與面商辦理,未免諸多不便;自應詳請咨明總理衙門,照會美國公使另派真正領事官駐台接辦,以重公事而符體制。並請兼咨欽差大臣咨照。合就具文詳請察核,會同分咨辦理』等情到本兼署將軍(部堂、部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可否照會美國公使另派真正領事官駐台接辦,酌核賜復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覆福州將軍美駐淡水副領事德約翰既系洋商兼充勿以真正領事看待(同治七年十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七○。 同治七年十月十八日,行福州將軍文稱: 同治七年十月初九日,准貴將軍咨:『據滬尾□通商委員候補知府馮慶良稟稱:「據合眾國領事李讓禮照會:派力絨士為淡水副領事官;並據駐札淡水二口委員突照會:現蒙派管理本口通商事務」各等因。查美國駐札淡水領事,前奉總理衙門來咨系名德約翰;當經批局照會李領事查復。嗣據復稱:因三處翻譯不同,此後即以德約翰為名等語;並經查明該副領事實系滬尾口寶順行商人突來德兼充』等因前來。查該副領事既經查明系寶順行商人兼充,相應咨覆貴將軍查照,轉飭該委員等不得以該副領事為真正領事官看待,仍照向章辦理可也。 同日,行閩浙總督文同前。 同日,行福建巡撫文同前。 (見美國領事檔) ●福建巡撫卞寶第咨呈總署美駐廈領事李讓禮擅發商民赴台遊歷執照並加填「買賣」字樣一案(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八三~五八五。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七日,福建巡撫卞寶第文稱: 據閩省通商總局司道詳稱:『奉會牌:「據駐廈李領事申陳:本月十九日接奉憲札,內開「台地通商給照及設立子口」等因,准此。敝領事惟有遵照和約辦理,前經將此案申陳北京奏聞。為此理合申陳,請煩查照施行。毋論通商局作何議論,敝領事斷不能違約而行,惟有確遵和約章程而已等情,據此。飭局知照」等因到局,奉此。遵查此案先於本年八月間據美國駐廈領事李讓禮在憲台衙門申陳,請給台灣通商執照;奉憲行局核議。經本司道以「美國通商條款並無准予給照之文,惟稅則條約後附美國列大臣照復「善後事宜」,有「美國人之進內地既與他國同,所有請執照等情,當如英、法兩國一般」字樣。而核之英國條約,「其民人持照前往內地遊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又核法國條約,「大法國人慾至內地,有船隻不准進之各埠頭遊行,務必預領中、法合寫蓋印執照,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鈐印為憑」各等語。是李領事之擅自給照,已屬顯違條約。況美國條約第十二款敘有「商民、水手人等祇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市鎮私行貿易」之言;則李領事之照給商民,准其遊歷內地並作買賣,尤與和約章程自相矛盾。至中國通商,定有口岸;英國條約內所載「持照前往內地遊歷通商」一語,細譯不無區別。蓋遊歷系專指觀玩景物而言,通商則為貿易——系專指通商口岸論。且內地乃一派平衍之地,內山則盡屬危險之山,原立條約語意既判然不同,內地與內山界限亦劃然而異;若因執有印照,可以無處不遊歷,即可以無處不通商:則通商不必再定口岸,從茲漏稅充斥,流弊曷可勝言。加以台灣民俗強蠻,生番又厥性嗜殺;理諭示禁,均極為難。倘洋人深入番社,地方官無從保護,必致生端釀事。查英、法兩國給照,均不准往有賊處所,以杜勾結而免事端;今台地生番形同化外,自亦不可不孰籌審度。議請嗣後合眾國體面商民有願赴台遊歷者,由領事官給照、地方官蓋印,照內駐明祇准遊歷台灣內地行走觀覽,不得深入內山番界,更不得擅填「並做買賣」字樣。其有原作貿易者,凡台灣通商口岸,毋論有無執照,均得按約通商,正毋庸藉口牽混。似此遊歷與通商,界址劃然;既與條約相符;亦可免啟嫌釁」等由,詳奉札覆李領事遵辦各在案。茲奉前因,複查通商口岸請領執照,曾於咸豐十一年十二月間奉准總理衙門咨開:「查條約第九條內載「英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遊歷;通商執照,由領事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等語。惟本衙門現與英國公使議定:凡外國商人入內地賣洋貨,准向關請領稅單;在內地買土貨,向第一子口領運照。其稅單、運照之外,復有買貨報單向各關請領;並於前次照會內聲明:「此項單照,與領事官所發各處遊歷通商執照有別。所有以上各項單照,專系由關發給商人等入內地買賣貨物而用。專入內地遊歷者,仍按照條約,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執照內祇須註明「遊歷」字樣,不必再寫「通商等」字,以免牽混。嗣後商人等入內地買賣貨物,如未經領有現定之單照,不得以此項遊歷執照即為「買賣貨物」憑據。倘領執照入內地遊歷之人有借遊歷執照在內地影射買賣貨物者,經地方官查出,按照偷漏情弊懲辦」。除長江章程及各口通商章程業經行文知照並札飭總稅務司遵辦外,咨閩轉飭所屬一體遵辦」等因。是本司道前議合眾國商民有願赴台遊歷者,照內祇准註明「遊歷」、不准擅填「買賣」字樣,系屬各按定章辦理,且與條約亦正吻合。惟李領事現既偏執己見,並具申陳赴京請奏;相應查案呈請核咨,俾免行查而臻周妥。理合具文詳請察核會咨總理衙門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 為此合咨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使准洋商領照前往台灣採辦樟腦並照錄議定章程(同治八年二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五九三~五九四。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照得各國洋商欲在台灣內地採辦樟腦一案,節經本爵行文閩省應准照約設立子口、給單採買徵稅等因;茲於同治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接據閩省督撫、上海大臣來咨:『會委興泉永曾道渡台與領事官吉必勛議定:「樟腦一項,嗣後毋庸設立官廠,聽憑洋商請照自行採買,完納子、正各稅」。按照「善後條約」,准由各國洋人前赴旗後、滬尾海關請領運照稅單,或親身、或遣伙自向華民公平採買;往來均雇中國商船裝運,在於約定各口請驗完納子、正稅銀,駁載出洋,不必添設子口。惟腦戶設廠處所多在內山、逼近生番地界,洋商自行採辦事涉創始,恐深入險處,被人謀害誆騙及賒欠搶擄各情事,均難保其必無;不得不豫為約定,致免事後周折。遂與英國辦理台灣二口兼辦布、法、丹三國通商事務領事官吉必勛面議條約五款,彼此商定書入照會,各執一紙以為合同之據。旋將條約照知吉領事收執具覆。旋於同治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到該領事抄列合同條約五則,蓋印核准照送前來;業經分移滬尾口、旗後口委員一體照會該二口稅務司及各國領事官查照辦理。並出示曉諭台屬各廳縣遍行實貼曉諭,務使華、洋共見共聞,一面趕緊將各處廠館原派委員、勇丁一併裁撤;並抄約密飭各屬備案存查,以憑臨時執約照辦。仍責成地方官督率各番社頭目、衿耆、地保人等在於煎熬處所,分別認真稽查彈壓、杜絕匪跡;並由梁道酌給委員薪水,妥為稽查,不准需索分文,以冀華、洋日久相安。咨請核辦』等因前來。 查樟腦一項系內地土貨,載在稅則。茲因洋商欲在台灣內地自行採買,經該處道、府會同興泉永曾道與吉領事議定變通辦法,撤裁官廠並議定章程五則;本衙門詳加查核,各條約系斟酌地方情形而設,辦法與條約尚屬相符,應即行文上海大臣、閩省督撫轉飭台灣試行開辦。唯產腦多在內山生番地界,雖系中國屬地,其風俗、人情究與華民迥殊;應由貴大臣轉飭領事官曉諭:各洋商等或本商、或遣伙入山買腦,一切均須格外小心;倘深入內山致被生番搶劫殺傷或有誆騙賒欠等情事,應照議定新章,均不得具稟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拏犯追辦,亦不得稟請領事官前往報復。蓋生番雖非華民可比,而其地則中國屬地也。相應照錄章程五條照會貴大臣查明,並將本衙門照會各節一併轉飭領事官曉諭各洋商遵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照會大美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勞。 同治八年二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福建巡撫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七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五~六一三。 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福建巡撫英桂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於同治二年八月十九日奉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知行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事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行局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台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札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條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於同治五年六月初一日奉准欽差大臣李咨行,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本口遵照,並將福州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六年冬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台各口應造同治七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候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馬查照外,相應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僅請察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系本部堂本任,毋庸會銜;合併咨明。須至咨呈者。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接准各國領事官照會商辦事件,截至七年春、夏兩季止,分別已結、未結各案,查開案由、逐一聲登,同駐札福州各國領事官姓名,理合備造細冊呈送查核。須至冊者。 計開—— 七年春、夏季已結各案(略) 未結各案 一、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業經本局會同善後局確查,台灣道、府原稟果否合宜,事關更創;非通籌全局,不足以杜流弊而臻久安。當經會同詳覆暨檄飭台灣梁護道會同劉、曾二鎮暨台灣府確勘情形,悉心妥議,另具詳細章程,據實詳辦在案;未據覆到。理合登明。 (余略)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請飭撤回「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二四。 大美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丙寅年九月初三日本大臣照會,以本國「顛理」船主稱:由台灣運米到廈門,該處海關稱無台灣執照、保單,不准開艙,且要罰貨;經廈門陳士領事據情知照並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然後令其開艙。因請飭該關毋得禁止洋船運米。嗣經貴親王照覆稱:『前據台灣稅司詳:早稻收成不旺,是以禁止船隻運米出口等語;現行查該省,俟咨覆到日再行照會』等因在案。昨廈門美國李領事申陳,以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現天租洋行已經關閉,「顛理」船主不知所往;彼時「士咪」、「亞利時」兩行出保「顛理」船主罰單,現士咪回國不來。查船主由台灣運米到廈門並非犯例,「顛理」船主所立之罰單如同廢紙等語。本大臣因思該船主運米既無背於和約,而保、罰單之兩行主一在、一不在,均系保彼時並無走私漏稅之事,未便將其名字日〔久〕羈縻。應請貴親王飭廈門海關將「顛理」船主在榮海關任所立罰單撤回,交李領事銷毀。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己巳年六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已再行催查(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二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覆事。 同治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准貴大臣照會稱:『「顛理」船主由台灣運米到廈門海關,因無台灣執照不准開艙,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請將所立罰單撤回銷毀』等因前來。本爵查此案前准貴大臣照會,業經咨行閩省查辦並照覆貴大臣查照。嗣准該省咨覆,已經轉飭詳查核辦。現在是否辦結?未據知照。除由本衙門再行咨催該省迅速查覆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八年七月初四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已飭退交銷毀(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五○~六五一。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准貴大臣照會稱:『「顛理」船主由台灣運米到廈門,海關因無台灣執照不准開艙,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此案經二年有餘未曾完結,請將所立罰單撤回銷毀』等因;經本衙門咨行閩省查覆並照覆貴大臣各在案。茲准該省覆稱:已飭廈門口委員照會稅務司將「顛理」船主所立罰單交領事銷毀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英桂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七○~六八○。 同治九年五月十八日,閩浙總督英桂等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台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札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七年冬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台各口應造同治八年春、夏兩季已結、未結各案,理合造具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據此。除咨欽差大臣馬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八年春、夏兩季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福州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駐札福建各國領事官: 英國領事官:星察理。 法國署領事官:巴世棟。 合眾國領事官:戴蘭■〈亻那〉。 丹國領事官:連士。 咸伯國領事官:丕時。 荷蘭國領事官:葉士敦。 俄羅斯國領事官:德理。 瑞國領事官:米士京。 ——以上系有約之國。 西洋國領事官:則文。 巴西國領事官:應地。 ——以上系無約之國。因在福州口設領事官駐札,凡遇交涉事件,亦系隨時辦理。又,福州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美理登:合併登明。 ……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照會請將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台灣劉鎮明燈會同曾鎮元福、前台灣吳道大廷、護台灣梁道元桂、前署台灣府葉宗元議詳,後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傑、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炮台?並已由局詳請檄飭台灣鎮、道、府確切查覆;應俟覆到,另詳辦理: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八六。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美國公使鏤斐迪照會稱: 照得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台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忽然染病,業已離任回國;茲本大臣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貴衙門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八六~六八七。 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行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准美國照會稱:『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台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染病回國;茲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督查照,轉飭該處地方官知照可也。 同日,行上海通商大臣馬新貽文同上。 同上,行福州將軍文煜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札行總稅務司美駐廈領事李讓禮因病回國美使暫派英人姓稗署理(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六八九。 同治九年六月十八日,給總稅務司赫德札稱: 同治九年六月十一日,准美國照會稱:『美國領事官李前辦廈門、台灣、淡水各港口事務,現因染病回國;茲暫派英國人姓稗署理廈門領事官,請行知該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等因前來。相應札行總稅務司轉飭該口稅務司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一五~七二五。 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照奉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交涉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復;及未經辦結之案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毌任再延,切切」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台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札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奉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緊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八年夏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台各口應造同治八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俯賜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系本兼署部院本任,毋庸會銜:合併聲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八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駐札福州各國領事官。 英國領事官:星察理。 駐札羅星塔英國副領事官:穆酬思。 法國署領事官:巴世棟。 合眾國領事官:戴蘭■〈亻那〉。 丹國領事官:連士。 咸伯國領事官:丕時。 荷蘭國領事官:馬理。 俄羅斯國領事官:德理。 瑞國領事官:米士京。 ——以上系有約之國。 西洋國領事官:則文。 巴西國領事官:應地。 ——以上系無約之國。因在福州口設領事官駐札,凡遇交涉事件,亦系隨時經理。又福州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美理登:合併登明。 駐札廈門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柏威林(兼代辦布國領事)。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系駐札福州兼辦廈門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 丹國領事官:白。 日國領事官:巴禮勞。 ——以上系有約之國。又廈門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漢稅司:合併登明。 …… 廈門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八月間,奉行准總理衙門咨:美國「顛理」船主前由台灣運米到廈,因無台灣執照,不准開艙,經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是否應罰抑准撤毀?迅速聲覆一案。 前件即經由局移請廈門口連協領查明核辦;茲復奉院行:查核當時台灣禁米出口之案,業經總理衙門行令撤銷;所有「顛理」船主前立罰單,自應准其撤回。會檄廈門口委員立速照會稅務司,即將「顛理」船主前立罰單克日撤交李領事銷毀,並會咨查照在案。並據委員連協領稟報:准署稅務司葛德立照復,現查李領事外出,其一切事宜均交丹國駐廈白領事暫行代辦;業將前立罰單二千五百元妥交白領事察銷等由,轉報行局知照:理合登明。 駐札台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固威林(兼辦丹、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系駐福州兼辦台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系駐廈門兼辦台灣領事)。 ——以上系有約之國,又台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榮雅國:合併登明。 台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十月間,美國領事官李讓禮在淡水時致劉佐領函稱「洋行買辦容桂輪逃匿台灣道戚友處」,移由台灣黎署道查覆暨飭淡水廳拏追一案。 前件當經台灣黎署道密移劉佐領暨飭淡水廳嚴拏容桂輪迅追,並於該領事抵台邀同榮雅國會晤時,即以所聞各語質問,該領事推以並無其事;復又抄錄原函照詢,乃以通事林針誤聽錯寫為詞,聲稱函致劉佐領更正。當恐另生枝節,抄錄往來照會,稟奉分咨並行局查照在案。嗣准黎署道以照准李領事查覆;回廈時,即傳前代寫函之人到案;查閱前文底稿,確與黏抄前函無異。業將此人按法重責,照請註銷等由,咨局詳銷前來。即經由局據情詳請分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查照在案:理合登明。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台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台灣曾鎮元福、前台灣吳道大廷、護台灣梁道元桂、前署台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傑、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炮台?並已由局詳請檄飭台灣鎮、道、府確切查覆。茲據台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炮台,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已足以資保衛;何必添設炮位,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覆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言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今事勢如此,請查照原案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諒亦可以中止。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福州將軍文煜咨呈總署美駐廈領署翻譯官兼辦全台翻翻譯事務薛明谷查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八四~七八五。 同治十年六月初九日,福州將軍文煜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案奉行據合眾國駐廈白副領事申陳,同治九年十一月初五日,欽奉伊國諭旨:「現署中國廈門口領事衙門翻譯薛明谷,著實授大合眾國辦理中外通商翻譯官;仍著駐札廈門領事衙門,兼辦全台翻譯事務。遇有中國各口通商交涉事務,准部隨時調用等因。並奉敝國吏部衙門行同前由等情,行局具詳請咨」等因。並准白領事照會前由,奉准此。經查各國派撥領事駐札各口辦理中外交涉事務,前經奉准總理衙門咨行:「嗣後各國領事必須真正領事官,方准與其照會辦理;其商人兼充領事,遇有緊要公文,祇准其面商,不准與其文移往來」等因;歷經遵照辦理在案。查翻譯官雖無與地方官文移往來之事,惟薛明谷究系何國人民?是否真正翻譯官?有無兼作洋商買賣情事?白領事申陳內均未聲明;當經移行查覆去後。茲據廈防同知劉良荃以「薛明谷系廣東華民,素在合眾國領事處充當通事,並無兼作洋商買賣;但其籍隸何處及何年到美國授翻譯官?均未探悉。隨假以公事,片請薛明谷到署諮詢。據稱現年二十七歲,原籍廣東廣州府番禺縣人;於咸豐八年飄洋遭風,到美國讀書,習得美國音語洋字;至同治三年回廣東洋關辦事,七年調在上海洋關,九年來廈在李領事公署充當通事無誤。李領事因病回國,蒙白領事陳奉美國諭旨授翻譯官」等語申覆前來。複查美國駐廈翻譯官薛明谷既經劉丞查覆系屬粵省華民,前充廈門美國通事,現授翻譯官,並無兼作洋商買賣;相應呈請核咨備案』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美國領事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函呈總署關於美駐廈領事詰問閩省籌防等事(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八一八~八二三。 同治十年十月十五日,署閩浙總督文煜函稱: 九月初七日肅覆一函,計可先邀鈞鑒。昨據美國領事官李讓禮申陳並加函請辦泉屬刻字匠、廈門水師參將陳啟祥,仍以告白及致信兩事,謂泰西各國未能釋嫌;函內夾入英總督上年密奏洋務折稿一件。檢查英總督移交案卷,上年遵旨密籌防範事宜咨行文件均極縝密,該領事何從得之?細揣泄漏之由,或由通商局轉移沿海各營,驛遞偷拆或系營員收藏不慎所致。閱李領事函內詞意,明存邀功之見,陰懷要挾之心。其實皆由通事林針圖泄私憤,藉端播弄;不得不暫濟以權,設法羈縻,使為我用,然後相機而行,方免固結不解。因即一面椷覆,一面購致林針來省。適李領事正欲晉省面商前事,遂與俱來。林針先行謁見,歷訴從前之功並廈門口停給薪水、摒而不用,圖效無由。當惕以威稜、加以溫諭,並與之更新,約以從前功過皆所不計,此後有勞必錄、有犯必懲;將廈門通商事宜妥為經理,照舊給予薪水;該通事欣然帖服,情願改過圖功。旋偕李領事來署,所述即函達之三事:一為密件、一為刻字匠、一為陳參將;蓋李領事尚未接到此間覆椷也。首言密件應否陳明伊國並具詳公使知之?意在有挾而求。因思此事既經泄漏,若令代為秘密,勢固有所不能;即或佯許而暗令別國饒舌,仍是不了之局,彼於目前轉得居功,藉肆要挾。答以「上年天津之案,人心驚惶,深慮內地匪徒乘機蠢動,玉石難分;各口籌防,係為保衛各國官商起見,不僅保衛中國百姓已也。抄寄折稿,所論正在天津釁起之時。厥後業已辦結,中外盡釋猜嫌;正講信修睦之不遑,豈有別懷他意!況當時既已抄折移行,並不秘密,故示以無甚關要」。該領事見無可挾,亦自轉圜;隨言伊國與中國通商以來,從無嫌隙,當將中國保衛之意分別奏詳。其果奏詳與否,無由揣測。惟似此機密要件,中國輒敢泄漏,授彼族以口實,殊堪憤懣!必應澈查嚴究,以挽泄沓之風;現經據實奏明。次言泉州人刻字匠蔡賢司妄刻告白、捏誣外國人散毒,應行拏辦。答以定當責成地方官嚴拏務獲,從嚴究辦。三言陳參將撤任不足蔽辜,尚應參辦。答以陳參將因接家信,粵東有匪徒散毒害人,復見新聞紙刻有粵省告示,函致鄰村防範,並無一語牽及洋人;較龍溪營、縣出示措詞失當者,其情更輕:是非未便倒置。且陳參將撤任後,曾據紳民僉稟請留,未予准行;倘再將其參處,恐激成眾憤,致生事端,轉與各國無益。反覆開導,又令林針居中解說;李領事俯首無詞,允即完案,已帶林針返廈矣。謹將折稿並李領事原函、覆信稿暨泄漏之密折稿,一併錄呈察鑒。 專肅密達。 附件一署閩浙總督文煜奏摺 奏為閩省前辦洋務密折內有泄漏,現經澈查嚴辦,恭摺奏祈聖鑒事。 竊本年夏間,廣東省先有匪徒散放藥粉,圖害良民;謠言傳播入閩,並張貼匿名告白,內有牽及洋人之語,致民間群懷疑懼。經臣等訪聞,飭令地方官示諭開導;一面密飭查拏散毒及造謠匪徒懲辦,人心即安。福州口各國領事以地方官力為保護、免滋釁端,咸深感謝;惟駐札廈門美國領事李讓禮迭請查究,均經臣等明晰札覆,並將輕信謠言、率行函致鄰封防範暨出示措詞失當之營縣先後撤回。茲又據李讓禮將督臣英桂任內密奏「閩省沿海地方遵旨密籌防範」折稿抄錄釘封,申送前來;以此次奸民散毒、捏誣外國人差遣,由上年天津之案而起。閱之,不勝駭異!伏查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欽奉上諭:『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著英桂嚴飭各該處帶兵各員隨時訓練、實力整頓,並將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等因,欽此。當經督臣英桂將閩省沿海各口密籌防範緣由,於是年七月十八日恭折由驛覆奏。維時臣王凱泰尚未到閩,臣文煜接准抄折,密存內署;即英桂辦理洋務最為縝密,一切緊要稿件皆由內署密繕,從不假書吏之手,無由漏泄。何以李讓禮忽得此稿?雖字句間有錯訛,而大致與原奏相同。臣文煜將英桂密交洋務案卷悉心檢核,因當時沿海地方均須密籌設備,於出奏後抄折咨行水陸提督、興泉永道、台灣鎮道遵辦暨行通商局分移,由局轉移沿海各營,均系釘封發遞。嗣接營中稟復布置情形,並經批飭格外縝密在案。今李讓禮之抄得折稿,是否沿途驛站偷拆?抑系營中收藏不慎,以致泄漏?美國自與中國通商以來,素敦和好,尚無猜嫌;現在李讓禮密信有「守分守職,認真調和」之言,或不致從中構釁。且前折所陳,於保護之中寓防範之法,仍是中外相維,並無他說。第機事不密則害成,似此機密要件竟敢泄漏,非尋常疏忽可比!必須澈查嚴辦,俾群相警惕,藉挽泄沓之風。 除將李讓禮原信同抄呈折稿暨臣等覆函一併錄呈總理衙門察查外,所有泄漏洋務密件現經查辦情形,臣等謹合詞恭折密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附件二李讓禮抄送上諭 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前因天津民教啟釁,諭令曾國藩前往查辦。茲據曾國藩奏稱:業經查明大概,現擬妥為辦結等語。惟近日各省民教讎殺之案不一而足,洋人動以兵船恐嚇,訛索多方。雖兵端不必自我而開,然暗中維防,實刻不可暫緩之舉。萬一事有決裂,斷不能任其肆意猖獗,不思未雨綢繆!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著馬新貽、英桂、瑞麟、李瀚章、丁日昌、英瀚、劉坤一、丁寶楨、郭柏蔭、劉昆、李福泰、黃冀州、楊昌浚嚴飭各該處帶兵各員隨時訓練,實力整頓。該督、撫等務宜實心辦理,不可徒託空言,以期有備無患;並將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將此由六百里密諭知之。欽此』。 附件三李讓禮抄送英桂密奏稿 奏為閩省沿海地方遵旨密籌防範,謹將辦理情形恭折覆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密寄: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現在各省沿江、沿海口岸設立防兵,能否真實可靠?著英桂嚴飭各該處帶兵各員隨時訓練,實力整頓;並將現在辦理情形,詳細具奏』等因,欽此。 伏查各國傳教,名為勸人行善,實則流毒無窮。蓋華民入教者,皆非安分之徒;其教士又多方包庇,遂有所挾持,任意欺害良民。即無迷拐采割之事,已稍至不相容,釁緣易啟。況洋人動以兵船恐嚇,凡有血氣者莫不痛恨同深!天津一案,實由洋人頻年肆毒,激成眾情憤怒;非一朝一夕之故也。然法國遇事成釁,今殺其領事洋人、毀其教堂旗幟,彼必以戰相挾,遂非理之請、無厭之求。沿海各省,誠不可不亟籌防範! 閩省沿海口岸,向無專設防兵;自同治三年以來,恃有大隊楚軍分札遣用。近因庫存支絀,節次將勇裁撤;現住上下游者皆系地方緊要,酌留輯補,每處不過二、三百名或數十名,不成隊伍。至額設水陸標兵,為數本巨;自裁兵以後,亦覺地大兵單。隸水、陸提標及鎮標者,臣總兵親率操防;隸省標者,臣與將軍委員管帶,分隊訓練,技藝漸精。若令禦侮折衝,不敢謂真實可靠。然兵氣之強弱,全在統領之轉移。即如水、陸提標兵丁,經提臣李成謀、羅大春訓練得力,此其明證也。臣就閩省情形再三籌度,現在福州、廈門、台灣通商三口各國教士洋商因聞天津之訊,恐群起而攻,不免陰懷疑慮;經臣率屬示以鎮定,始各相安。臣復密飭沿海道員各於保護之中,兼寓防範之法。竊思通商口岸,各國均有教士、洋商,並暗中聯為一氣,而明則各立門戶。倘布置稍露聲色,則彼族共啟猜嫌,尤恐內地奸民乘機生事;設或別生枝節,在彼更易藉口。恭繹諭旨,飭疆臣暗中防維;凡洋人之情勢,均在聖明洞鑒之中。臣擬將福州一口,先將平日操練之兵假保護彈壓為由,重加簡選。新任福建陸路提督臣江長貴現已到閩,署提臣羅大春交卸在即;已密函囑其交卸後迅速來省,統率所選各兵認真訓練,實力整頓。應否另行募勇調兵?俟羅大春到省,臣與福州將軍文煜並在省司道會商妥辦。福州沿海一帶團練,皆志切同仇,隨時堪以號召。總理船政大臣沈葆楨輿望攸歸,如須號召團練,臣當商同沈葆楨激勸而召用之。其廈門一口,咨商福建水師提臣李成謀會同興泉永道酌集師船,勤加訓練整理。惟台灣孤懸海外,防不勝防;且兵力又單,人心浮動:較福、廈二口尤覺可虞。現在責成台灣鎮、道以固結人心、簡練兵勇,密為防範;仍不得遇事張皇,致有潛謀蠢動,先啟內顧之憂。 除隨時確探天津情形分別緩急、悉心布置外,謹先將遵旨辦理情形,恭折由驛密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附件四李讓禮來函 敬密陳者:現泰西各國為奸民施放毒藥、捏誣外國差遣情事,所有廈門各處播揚,全由陳參將函致鄰封並刻字匠蔡賢司揭帖而起;鼓動民心,幾釀事端。細查貴國大皇帝頒行密諭並曾中堂、英制軍等具陳密奏各等情,另抄英制軍密奏附鑒。現在各國官民多以此次捏誣放毒一案,出自貴國官憲奉諭主使以激民心,以絕外國。但敝國與貴國自從通商以來,素敦和好,彼此未啟兵端;即敝國諸公卿大臣與敝領事等莫不同聲同氣,永鞏中外一家。刻因此事各國互相猜嫌,敝領事等莫不盡心竭力,以期報效。應作如何相幫辦理之處?敬祈密覆,以便遵行。 至陳參將與刻字匠蔡賢司,若不分別認真參辦,何以昭公允而息釁端!敝領事等以事關重大,自當另行認真設法辦理,以期中外相安、永遠和好,撫教通商:使敝國不預刀兵之名,實為彼此幸甚!則貴大憲亦必以敝領事安分守職、認真調和為人,可以立於中外天地間為一男子,其願足矣!更有機密要語以及曾中堂密奏,未便統陳。 肅此密布,敬頌勛安!惟希澄照,並望覆示遵行。 附錄英制軍密折一扣。 附件五覆李讓禮函 徑啟者,昨承枉顧,藉獲暢談為快!貴領事面商三事,前接密函,即經明晰椷覆。適騶從晉省,知此信尚未入照;茲再逐一覆之。如密件一節,已與貴領事當面說明,毋庸重贅。又拏辦刻字匠蔡賢司一節,先據泉州府稟報,查拏無獲;即已批飭上緊督拏。迨本月初十日接到公牘,經專檄飛催,督縣購緝矣。拏犯系縣令之責,總當責其迅速報獲、從重究辦,以示懲儆,並副貴領事顧全大局之雅懷。又陳參將一節,查陳參將因粵省有匪徒散毒害人,接到家信,又見新聞紙刻有粵省告示,遽行函致鄰封,固有不合之處;然按中國定例,業經撤任,足以示懲。該參將撤任後,曾據全廈紳民僉稟請留;本兼署部堂、部院以其此事辦理乖謬,不予准行並此後不令再赴廈門之任。夫辦事應順民情,中外一律;若再將陳參將參處,恐眾民挾憤別啟事端,轉於大局無益。本兼署部堂、部院深顧中外共敦和好,遇事惟存持平,斷不有所偏護;想貴領事素明大體,定以為然也。 泐此,順頌升祺,不一。 (見中外交涉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九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八三五~八四二。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台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札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九年夏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九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曾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九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台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四月間咸伯國商人美利士與美國商人高林士等向雞籠熟番潘觀生私典煤山,欲圖開採一案。 前件先准台灣梁護道元桂暨辦理通商稅務委員劉佐領青藜先後詳奉院檄行局,並照行台灣鎮、道、府查禁妥辦。嗣奉兩院批——據劉佐領會同署淡水同知陳培桂具詳「當提潘觀生到案,訊追前收地價銀元,交還美利士等查收不領,仍欲改造行棧」等由,批局查議詳奪。即經核明美利士等私向潘觀生等典買煤山,前經地方官查明該處有礙民居方向,未經蓋印;是以飭令禁止,追價給還。茲改將此地將來由該商或蓋樓屋、或建造行棧,究竟洋商起蓋之處是否無礙民居方向與台民能否相安?現詳均未籌及。內地遙隔重洋,實難臆度。自應移行該管鎮、道、府再飭地方官體察情形,從長計議;並將該地典契應否改為「租賃」字樣,由官補給之處?一併核議覆辦,以昭妥協:分別詳覆移行遵辦。茲又奉到院檄:『據台灣道具稟:「接到美國領事官李讓禮照會,仍圖將來開挖」;行令該道督飭淡水廳追價給領,令其退地完案。並抄錄往來照會,咨呈總理衙門核辦。旋奉准咨覆,行局轉飭將地價追出給領,並令退契完案』。旋據淡水同知陳丞詳報:「在押土自潘觀生於同治九年六月初四日身故」等由,詳奉院批到局,又經檄飭台灣府核詳辦理。茲復據陳丞詳稱:『節次會同海關劉協領照會布、美兩領事,請其勒令該洋商收回地價,將山地交還該社番管業。續准代辦布國領事之英國副領事額勒格里會同美國代領事德約翰並美商高林士等到關,交出原立約字並山契面驗。查潘觀生原借本銀二千二百元,並利息共銀二千五百四十二元,統行由廳如數籌款墊給,會同面交額領事查收;將潘觀生原立約字一紙並上手山契鬮書五紙驗明,由廳出示變價備抵。隨准額領事照會海關,以此案已經美里士行東並高林士各收一半,取有英文收單存案。請即銷案』等由前來;即經由局核明詳咨完案:理合登明。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理事官李讓禮請將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台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台灣曾鎮元福、前台灣吳道大廷、護台灣梁道元桂、前署台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傑、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炮台?並已由局詳請檄飭台灣鎮、道、府確切查覆。嗣據台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炮台,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足資保護;何必添設炮台,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覆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並稱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請查照原案由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十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八七六~八八三。 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十日,署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勿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九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照各在案。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年春、夏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清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札台灣口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台灣琅■〈王喬〉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炮台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台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台灣曾鎮元福、前台灣吳道大廷、護台灣梁道元桂、前署台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傑、前署台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情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炮台?並已由局詳請檄飭台灣鎮、道、府確切查覆。嗣據台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炮台,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足資保護;何必添設炮台,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覆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並稱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請查照原案由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臣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前件即經移行台灣道、府暨淡水廳查案勒追,移給通報。旋奉院行:『據台灣黎道稟稱:「吳阿成——即吳大成,晉江縣學武生;前由艋舺德興號保認,充當洋商探臣行內買辦。逃匿銀貨計銀二千六百餘元,原應押令德興號賠償完結;惟德興號前後訴供各情,僅保吳阿成由滬至艋兩地銀錢出入,並未保往後壟買腦。所繳相信字並原信二封,亦與李領事粘抄信相符,未便遽行斷為捏造。自非提關吳阿成到案質訊,難期水落石出,當即飭廳勒拘德興號限交追償,並乞札飭興泉永道催提吳阿成——即武生吳大成解交淡水廳收訊,以期完案」等情,行局一體轉飭遵辦』等因。並據淡水廳以「遵札勒拘德興號行主訊供」緣由,詳奉批局移行查照。續據泉州府詳:『據晉江縣查復:「武生吳阿成——即吳大成,移查取進學冊,並無其名」。隨後飭據差稟:現在晉轄委無該生下落,訊取該姓衿族「不敢諱飾切結」呈繳。惟查該行戶德興號。敢於美商探臣行為吳阿成立約擔保,自必知其確有身家,方肯代為擔認;既保於先,斷不容飾卸於後。請飭淡水廳親提該保家德興號訊究吳阿成下落,著令跟交追贓歸款』等由,轉詳到局。又經詳奉批飭,移行勒提跟追;未據復到:理合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使鏤斐迪照會總署駐廈領事李讓禮回國派施智文為副領事暫管通商事務(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三七~九三八。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美國公使鏤斐迪照會稱: 查本國駐廈門李領事官現回本國,本大臣派本國人施姓、名智文前往廈門作為該口副領事官,暫行管理一切通商事務;俟本國國政特授有該口正領事人員,再為知照。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轉行知照該處地方官,以便文書往來、和衷辦事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等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四三~九五二。 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閩浙總督李鶴年等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稱:『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論,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外國應辦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事年秋、冬兩季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查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造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札台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有雅芝(兼辦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沙伯綸(系駐福州兼辦台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系駐廈門兼辦台灣口領事)。 日國領事官:阿。 ——以上系有約之國。又台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葛德立:合併登明。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查明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是否系商人兼充(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三。 同治十二年二月初五日,行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准美國鏤公使照會稱:『本國駐廈李領事現回本國,本大臣現派本國人姓施、名智文前往廈門,作為副領事官』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督轉飭查明該國所派副領事施智文是否商人兼充?照章辦理;並聲覆本衙門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王凱泰文同上。 同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覆總署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系商人兼充請照會改派其正領事接辦(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五~九五七。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台會行:「據合眾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敝領事未奉簡命升遷以前,業請給假回國六個月;其台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副領事官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事——為人謹慎詳明,堪以接辦。理合豫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且查前准李領事「照請商人採辦茶葉,欲租廈門海灘隙地建築行棧」案內,查系商人施致文,與現派之副領事官姓名亦適相符,惟「智」與「致」者音同字異,是否副領事施智文即系茶商施致文?抑或另有其人?自應移道就近逐一確查復局核辦,以免歧誤。隨經由局呈報,並移興泉永定道確查移覆:其駐廈各國領事官是何姓名?別國有無兼代?務於查造季報冊內臚列冊首,俾資稽考各在案。茲准興泉永定道咨稱:「飭據廈防廳施丞恩榮申稱:卷查美國副領事系改委丹國白領事懿滿,其丹國領事官改派庇領事德生辦理,均經照會有案;並未言及施智文。前准李領事照請欲租島美路頭等處海灘築棧,查系商人施致文,與現派之領事官相符,「智」、「致」同音異字。據情照請洋稅司函覆:以美國李領事奉調回國,其印信暫行交施智文代辦,即系租地之施智文;但其代辦領事用施智文字樣,其租海灘等事則用施致文,原系一人等由。覆查駐廈各國領事官,日、英、美國系是真正領事官,並非商人兼充;現在美國李領事既已奉調回國,暫交商人施致文代辦,並非真正領事。至駐廈各國領事官姓名,何國商人兼代?亟應開明清折呈送核覆,以免歧誤。理合開折具文申覆察核,並申送清折一扣」到道,據此。查合眾國領事施智文既非真正領事,自應照商人兼辦章程辦理。合就咨局轉詳核辦。計咨送清折一扣」到局,准此。伏查通商各口設立領事官,應俟奉准總理衙門行知實系真正領事官明文,始行通飭各口,與其文移往來辦事;且各國分派領事,尤不得與商人行主兼充,致乖政體:曾奉總理衙門咨行,歷經遵辦在案。茲美國李攝領事告假回國,請派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既經由道飭據廈防廳查覆即系採辦茶葉、租地建棧之商人施致文一人,是美國、大瑞■〈口典〉國各領事俱是施智文兼充。且據送清折,尚有丹國庇領事、嗬囒國巴領事、大西洋國巴領事、大法國白領事均系各洋行商人兼代,均非真正領事官:遇事只可與之面商,未便文移往來,以崇體制。惟各國均系奉准通商有約之國,所有駐廈領事,誠難日久懸曠;自應詳請咨明總理衙門照會駐京各國公使迅速各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以重公務。合就照錄清折詳請察核,俯賜主稿會咨』等情;計詳送清折三扣。謹請察照,希賜照會各國公使各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須至咨者。 駐廈各國領事名單 謹將廈防廳查明駐廈各國領事官姓名,何國真正領事官?何國商人兼辦?開折呈送察核。 計開—— 大英國,柏領事威林。 大德國,現系英國柏領事威林兼署。 大日國,戴領事嗄嘮。 ——以上三國俱系真正領事官,並無兼作洋商:理合登明。 大合眾國,施領事智文(即系採辦茶葉施致文)。 大瑞■〈口典〉國,施領事智文(即系採辦茶葉施致文)。 大黃旗國——即丹國,庇領事德生(成記洋行商人)。 大嗬囒國,巴領事達臣(德記洋行商人)。 大西洋國,巴領事達臣(德記洋行商人)。 大法國,白領事懿滿(怡托洋行商人)。 ——以上六國,系採辦茶葉及洋行商人兼代,並非真正領事官:理合登明。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請總署查示瑞國是否瑞典可否照美國條約辦理通商事務(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五七。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台會行:「據合眾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敝領事未奉簡命升遷之前,業經請假回國六個月;其台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為人謹慎詳明,堪以接辦。理合豫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並准興泉永定道移:「准李領事照會:前奉部文,敞國駐札中國通商各口領事府,均各代理瑞國通商事務。茲准駐京大臣鏤來文:嗣後該國通商,請照敝國和約章程律例一體辦理」等因。咨局希將瑞國通商按照美國和約一律辦理有無奉准?咨行見覆」等因各到局。當因李領事請派副領事兼理瑞國領事官施智文署理,既稱為人謹慎詳明,自應准予照辦。惟查前奉總理衙門頒發大瑞典、哪喴國條約到閩,業經刊發遵照;今李攝領事請瑞國通商事務查照美國所訂和約章程一律辦理,其瑞■〈口典〉國是否即系瑞國,已有條約可循?抑或另有國名?其所請查照美國條約辦理,究竟有無窒礙?至瑞■〈口典〉國請照美國條約章程辦理,閩省並未奉有明文;究竟有無窒礙?能否照准之處?暨請並咨欽差大臣、總理衙門核示,行閩遵辦,俾昭妥協』。謹請察照,希賜照會各國公使派真正領事官來廈接辦。至瑞■〈口典〉國請照美國條約章程辦理,能否照行?並祈核明示復,以便飭遵。望切施行。 (見瑞威敦瑙威國檔)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既系商人兼充應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六三。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准貴督撫咨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台奉行:據合眾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現請假六個月回國;其台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領事兼理瑞國領事施智文署理。理合預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至施智文查明既系茶商施致文,自宜與商人兼充之巴領事等俱各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其請領單照一切事件,查照同治十年五月十六日南洋大臣來文內「仍用信函傳述」成案,以崇體制。一俟各國派真正領事到廈後,再行照章以真正領事官相待。相應咨行貴督查照酌核辦理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王凱泰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六~一○一四。 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復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十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查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知照,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一年春、夏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札台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有雅芝(兼辦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沙伯綸(系駐福州兼辦台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系駐廈門兼辦台灣口領事) 日國領事官:阿。 ——以上系有約之國。又台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葛德立:合併登明。 台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圓限繳一案。 前件當經移行台灣道、府暨淡水廳查案勒追,移給通報。旋奉院行:『據台灣黎道稟稱:吳阿成——即吳大成,晉江縣武生;前由艋舺德興號保認,充當洋商探臣行內買辦。逃匿銀貨計銀二千六百餘圓,原應押令德興號賠償完結;惟德興號前後訴供各情,僅保吳阿成由滬至艋兩地銀錢出入,並未保往後壟買腦。所繳相信字並原信二封,亦與李領事粘抄信字相符,自非關提吳阿成到案質訊,難期水落石出;當即分別札飭催提解訊』。並據淡水廳以「遵札勒拘德興號行主訊供」緣由,詳奉批局移行查照。續據泉州府詳:『據晉江縣查覆:「武生吳阿成——即吳大成,移查取進學冊,並無其名」。並據差查:晉轄委無該生下落,訊取該衿族切結呈繳。惟查德興號既敢為吳阿成立約擔保,自必知其確有身家;應請札飭淡水廳提保,跟交究追歸款』等由,轉詳到局;又經詳奉批飭移行勒提跟追。茲據淡水廳以「德興號行主黃龍安,已於本年二月十四日准台灣府委員到淡將黃龍安守提解府跟訊」等由折報前來,應俟台灣府辦結詳報,再行詳咨:理合登明。 (見各省英國交涉檔)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五~一一一○。 同治十年正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復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復;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分別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一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台灣三口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札台灣口美國領事官姓名 合眾國領事官:施智文。 〔台灣□□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美署使衛廉士照會總署派東生暨賈士分別署理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美國衛廉士照會稱: 茲以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辦理通商事務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其淡水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札委。為此,照會貴親王咨行南洋大臣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請禁阻李讓禮等借租人船與日本前往台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二~一一二三。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現據各處咨報及新聞紙內述及,日本國欲遣兵船前往福建台灣生番地方;想貴大臣亦有所聞矣。查台灣生番處所皆系中國地土,日本有兵前往,並未與中國商明此事。曾經各國大臣關切來告,或以照萬國公法:凡有約和好之國,不得幫助日本;或徑行飭知本國官商,毋許接濟軍火:俱徵友誼。貴國與中國和好夙敦,條約第一款內開:「大清國與大合眾兩國並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異;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啟爭端。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等語。是兩國相助更有明文,中外所共聞共見;亦自立約以來,貴國歷任大臣與貴大臣所同為遵守者也。乃現據傳聞,貴國借給日本大兵船一隻載兵來華,福建廈門已到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又有曾任貴國領事官李讓禮為之租貴國「牛約」輪船,裝載兵丁糧食等項赴台等語。即希貴大臣迅速確查,照約嚴為禁阻。如有其事,立將李讓禮及各兵頭並一切船隻全行撤回,以符約章而敦和誼:是為至盼。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美國兵船例不借用及李讓禮租船應由駐日使臣管束(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三~一一二四。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覆事。 昨准貴親王照會內稱:『現據各處咨報及新聞紙所述,日本國欲遣兵船往赴台灣生番地方;並借用美國兵船,且內有美國兵頭。如有其事,請照約嚴為禁阻』等因前來。本大臣查新聞咨報雖所述其事,然未聞日本傳宣明文;大約該國自無與中國有動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適間聞得,據言此事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貴衙門言及於此。蓋因台灣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處,其人遂被生番殺害;此地既中國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東洋有往彼處征伐之舉。但想此事若據咨報新聞紙所傳,恐難憑信。如貴國派有公使駐札東洋都城,遇事自無難得實。照稱東洋借用美國兵船一節,查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決無其事。又稱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並有曾任領事官李租給日本輪船;如有其事,立將此三人及船隻全行撤回等語。此節無論如何,系屬本國駐札東洋欽差所應管;宜如何辦理之處,本大臣則未能干預其事。來文引述條約第一款內開:「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等語;查此項款內載「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茲僅准貴國照知,並未聞東洋於此事是非有無,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相應照復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四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覆美署使派東生暨賈士分署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分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四~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給美國衛廉士照會稱: 准貴大臣照會稱:『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旗後副領事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等因前來。除業由本衙門分行知照外,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咨行南洋通商大臣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五。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行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文稱: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札委。為此,照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大臣查照,轉飭該地方官遵照可也。 同日,行閩浙總督文同上。 同日,行福州將軍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札行總稅務司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一一二五~一一二六。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給赫德札稱: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官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為此照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與之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相應札行總稅務司轉飭該口稅務司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奉諭授沈葆楨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諭:『沈葆楨著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欽此』。欽遵在案。本衙門查台灣等處遇有各國事務,閩浙總督駐紮省垣,相距較遠;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茲奉特旨派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自能悉心籌劃、盡其事權,以符條約而敦睦誼。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副使行文駐日使臣禁阻人船協助日本前往台灣番地(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一一二七。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國有借用貴國兵船及兵頭二人赴台各情,當經照會貴大臣:如有其事,照約禁阻在案。昨准貴大臣照復稱:『查新聞紙咨報雖述其事,然未聞日本傳宣明文;大約該國自無與中國有動干戈之意,所以伐生番之役。適間聞得,據言此事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貴衙門言及於此。蓋因台灣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處,其人遂被生番殺害;此地中國既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東洋有往彼處征伐之舉。但想此事若據咨報新聞紙所傳,恐難憑信。如貴國派有公使駐札東洋都城,遇事自無難得實。至照稱東洋借用美國兵船一節,查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決無其事。又稱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並有曾任領事官李租給日本輪船;如有其事,立將此三人及船隻全行撤回等語。此節無論如何,系屬本國駐札東洋欽差所應管;宜如何辦理之處,本大臣則未能干預其事。來文引述條約第一款內開:「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從中善為調處」等語;查此款內載「一經照知、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茲僅准貴國照知,並未聞東洋於此事是非有無,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等因前來。 本王大臣查來文內有東洋大臣去歲在北京時曾與本衙門言及等語,上年日本國副島大臣來華,從未提說欲赴台灣,亦未備文知照。貴大臣雖未聞日本傳宣明文,而新聞紙所述及福建函報,確有日本國兵船由廈門赴台灣,並稱內有貴國船、貴國人並貴國兵頭二人在內,實已共見共聞。若日本國謂中國不能管束生番、任其猖獗,是以有往彼處征伐生番之舉;彼此兩國既經有約通好,彼國人船或在此國洋面偶爾失險,亦當照約知會各該管地方官員查辦。今日本國竟謂中國不能管束生番,遽爾興師;此舉恐與各國公論未協,中國能置而勿論乎!又查貴大臣復文內稱:「美國兵船向例無論何國概不能借用」,足見貴國例文所在,原應恪遵。本王大臣前接北洋大臣來咨,據蘇松太道稟報:晤駐滬貴國總領事西,謂日本欲租美國「牛約」輪船裝糧餉、軍裝並屋料赴台,經駐日本京城貴國大臣未允所請,船已退租;蘇松太道已札委容丞閎赴日本晉謁貴國大臣面達謝忱。是貴國駐日本大臣業已按約辦理,本王大臣方深感佩!惟前次本王大臣照會貴大臣希將人船全行撤回,今准文稱「未能干預其事」云云;貴大臣既奉欽命總理全權事務,豈不能行文駐札日本國之貴國欽差,告以按約禁阻!若言未能干預,此後中外交涉應商事件,當如何商議?是貴大臣未免自輕統理事務之權。來文引條約內載「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非只一邊而言;本王大臣查條約第一款所載原不僅專指一國而言,惟載有「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必須相助調處」等語。本王大臣知照貴大臣者,正系照約辦理。此次日本國赴台與條約未符,且有貴國人船在內;貴大臣駐華有年,辦事素稱公平,諒不以此舉為然。仍望貴大臣速即行文駐札日本國之貴國欽差,務須按照條約辦理,以敦睦誼。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已禁阻或撤回協助日本前往台灣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七~一一二八。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頃准本國駐札東洋欽差平大臣文稱:前在東洋總理衙門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員並租給東洋「牛約」輪船前往台灣等因,已經平大臣詢問東洋總理衙門大臣:「向聞台灣四圍系屬中國地土,此次往台灣之役,有無中國允准之信」?據云並無中國允准之文。然既如此,平大臣言及美國與中國素敦和好,遂不允其所請,即不准美國三人及「牛約」輪船同往台灣;業經東洋總理衙門即不用其三人及輪船赴台矣。然平大臣聞知李領事並輪船未經動身,其二兵頭聞已往台灣等因前來。本大臣查既如此辦理,甚屬妥洽;且行知廈門、台灣等處領事官飭阻該二兵頭毋許幫助日本。並於本月十六日准貴親王照稱:已簡派沈大臣往赴台灣相機辦理矣。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四月二十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稅務司赫德呈覆總署美派東生暨賈士分署台灣旗後及淡水副領事已札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稅務司赫德呈稱: 奉到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鈞札內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國署公使照稱:台灣旗後及淡水兩港口之副領事官需員,本大臣以旗後副領事官派本國人姓東生署理,淡水口副領事以英國人姓賈士署理,均經札委;請轉行該處地方官辦理交涉事件』等因前來,奉此。總稅務司除札知該口稅務司知照外,理合備文申覆貴衙門查照可也。 (見美國領事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不允租船與日赴台並撤回李讓禮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三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兵船內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並有李領事官租給日本輪船等情;當經照會貴大臣按約辦理在案。茲准貴大臣照覆:『准本國駐札東洋平大臣文稱,日本國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人並租用「牛約」輪船前赴台灣,本大臣未允所請,即不准往台灣』等因。又准南洋大臣咨:『據蘇松太道稟報:貴國大臣不准租給日本輪船並將李領事官等撤回,已札委容丞閎赴日本晉謁稱謝』。足征貴國與中國素敦和好,貴國駐東洋大臣照約辦理,甚屬公平;本王大臣實深感佩也。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四○~一一四三。 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照知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復知。並將如何辦理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冬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二年春、夏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具文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系本兼署院本任,毋庸會銜:合併咨明。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 台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 ●總署照會美副使關於日本遣兵赴台與日使柳原等辯論始末(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四九~一一五九。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查日本國於同治十年七月派大臣伊達暨隨員柳原等來天津,與李中堂議定修好條規,彼此畫押鈐印。八月間,大臣伊達暨隨員柳原等進京,本衙門以禮相待。同治十二年四月,大臣副島暨隨員柳原等復赴天津,將修好條規、通商章程公同互換,旋即進京。五月間,大臣副島派隨員柳原等來本衙門面詢三事:一、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該國自主?一、即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擬遣人赴生番處說話等語。本大臣於晤談時,詢其原委;據隨員柳原等答覆,謂澳門地方恐須通商,不過詢問明晣,為將來議辦張本。朝鮮之事,冀中國調停其間。若台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之;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皆非為用兵等語。時因議論覲事未定,本衙門未便置詞。迨六月初,覲見禮成,大臣副島定期出京;本大臣等於送別時,言明嗣後彼此須按照修好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本大臣等所以鄭重出之者,即指台灣生番等事而言。大臣副島亦心領神會,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乃本年三月間,准各國駐京大臣知照並新聞紙所載及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日本國有兵船前赴台灣,有事生番;經本衙門兩次照會日本國外務省,請其照復。旋奉諭旨:派沈葆楨為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復奉旨:派潘霨為幫辦大臣等因,欽此。隨據閩省奏報:日本國中將西鄉帶兵到閩,給閩浙總督照會;經閩浙總督按照條約、援引公法照會中將西鄉,請其早日回兵。乃中將西鄉不與該督照復,徑自領兵由琅■〈王喬〉登岸,焚毀牡丹等社,紮營番地。四月間,大臣柳原到滬,本衙門復辦給照會,並經上海沈道及應藩司先向詢問;後潘藩司抵滬,復偕沈道向大臣柳原詳細晤論,面議辦法三條,彼此立手書為據。潘藩司旋赴台灣,偕台灣夏道前往琅■〈王喬〉面見中將西鄉,交沈大臣所給照會及大臣柳原信函,逐條辯論;中將西鄉允一面致書大臣柳原,一面由廈門電報寄信回國,暫不添兵前來。潘藩司、夏道派人傳齊各社生番頭目,呈遞「嗣後無論中外商民遇有遭風,均當竭力保護,不敢再有欺凌、殺害、搶奪情事」切結存案。潘藩司即函致大臣柳原,請其即行函致中將西鄉查照前議,請示本國早日撤兵,以便中國派兵設汛,永相保護。大臣柳原以非印文,囑沈道函致台灣換給沈大臣、潘藩司聯銜印文照會,方能信致本國云云。沈道當即函致台灣,而大臣柳原不候沈大臣、潘藩司聯銜印文照會,忽爾自滬起身,由津進京。查台灣之事,業經先後奉旨派沈大臣並潘藩司辦理,潘藩司並與大臣柳原、中將西鄉晤面商議如何辦法。此次大臣柳原既經進京,本大臣等自不能不與往來議論;即大臣柳原想亦欲將台灣之事辦妥,再辦別事。恐貴大臣暨各國大臣未知其詳,除將始末緣由照會各國大臣外,特備文照會貴大臣;並將中國與日本外務省暨大臣柳原照會並信共八件,一併抄送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總署致日本國外務省大臣照會(三月二十六日) 為照會事。 照得貴國與中國自換約以來,各盡講信修睦之道;彼此優禮相待,友誼日敦。上年貴副島大臣奉使來華,與本王大臣諸事和商,情意頗洽。五月間,副島大臣特遣隨員柳原、翻譯官鄭來本衙門面詢三事:一、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朝鮮諸凡政令,是否由該國自主?一、即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擬遣人赴生番處說話各情。本王大臣當於晤談時,詳論所詢原委。嗣經貴國翻譯官鄭答覆,謂澳門地方恐須通商,不過詢問明晰,為將來議辦張本。朝鮮之事,冀望中國調停其間,可藉中國之力勸解。若台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知;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皆非為用兵等語。足見邦交益固,彼此均泯猜嫌。迨貴副島大臣瀕行時握手言別,本王大臣曾向貴副島大臣覿面,提及嗣後須按照修好條規所稱「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承副島大臣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溯自副島大臣駐華多日,並未向本王大臣議及前詢三事,而本王大臣亦從無於條規外允有別事;彼此兩國當不致另有言外事端。惟現准各國駐京大臣均來向本王大臣告知,貴國興兵前赴台灣,有事生番。並新聞紙所載及接到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本年二月間有貴國大戰船一隻寄泊廈港,擬借校場操兵;並據貴國帶兵官聲稱,系自台灣、澎湖而來。查台灣一隅僻處海島,其中生番人等向未繩以法律,故未設立郡縣,即「禮記」所云「不易其俗、不易其宜」之意;而地土實系中國所屬。中國邊界地方,似此生番種類者他省亦有,均在版圖之內;中國亦聽從俗、從宜而已。此次忽聞貴國欲興師前往台灣,是否的確?本王大臣未敢深信。倘貴國真有是舉,何以未據先行議及?其寄泊廈港兵船究欲辦理何事?希即見覆,是所深盼!為此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附件二總署致日本國外務省大臣照會(四月十八日) 為照會事。 照得本王大臣前據中國沿海各地方官咨報並准各國駐京大臣告知,貴國有派兵前往台灣之事。當以此事未經先行議及,未之深信;曾於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匯敘函報各節,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見覆在案。刻下想已接閱,當有復文在途矣。本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諭:『沈葆楨著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欽此』。本衙門查台灣等處遇有各國事務,閩浙總督駐札省垣,相距較遠;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茲奉諭旨派充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必能悉心籌劃、盡其事權,以符條約而敦睦誼。相應照會貴外務省大臣查照可也。 附件三總署致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四月二十七日) 為照會事。 照得上年貴國副島大臣奉使來華,曾令貴大臣同翻譯官鄭來本衙門面詢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之事。當經細詢原委,曾准答覆:台灣生番地方,祇以遣人告知;嗣後日本人前往,好為相待:其意非為用兵等情。迨貴副島大臣並貴大臣瀕行時,本王大臣曾向貴副島大臣覿面,言及嗣後須按照修好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承副島大臣以「固所甚願」一言相答。乃本年三月間,准各國駐京大臣向本王大臣告知,貴國興兵赴台灣,將有事於生番。并迭據中國沿海各地方官申報,有貴國戰船一隻名「春日」,自台灣、澎湖來,寄泊廈港;帶兵官海軍少尉家柯聲稱「擬借地操兵」等語。本王大臣當匯敘函報各節,先行照會貴國外務省大臣;四月十四日,本王大臣續將欽奉上諭「沈保楨著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欽此」照會各在案。迄今均未准見復。嗣接閩省咨開:貴國火輪船一號駛過旗後口外,又有輪船二號到琅■〈王喬〉社寮港口停泊,至柴城踏看紮營地勢各情;並接貴國中將西鄉照會:率親兵由水路直進番地,因琉球人民遭害,招酋開導,殛凶示懲等情咨報前來。 本王大臣查台灣全地久隸中國版圖,雖生番種類散處深山、向未繩以法律,總屬中國管轄之人。即偶有洋面失險——如琉球人民受害前事,亦當知會應管轄之地方官查辦。此次貴國興兵,未經向本王大臣議及、亦未准知照,因何事派兵赴台?既與上年所言「非為用兵」之語未符,亦與條規內所載「兩國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詞相背!本王大臣殊為不解。今據各處探報,貴大臣奉命來華,已抵上海;經江蘇應藩司、沈道將貴國船赴台灣一事向貴大臣詳細剖說,業經貴大臣允為函致貴國外務省並由電報知會廈門領事轉告貴國中將等因。足見貴大臣克敦和誼,顧全大局。俟貴外務省暨廈門覆信到滬,仍希貴大臣與應藩司、沈道平心妥議;總期彼此同守修好條規,永久不渝。貴大臣既為兩國通好而來,如能盡其事權以固睦誼,本王大臣自當與各國來華大臣一體優禮相待。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附件四日本國柳原大臣致總署函(五月十七日) 謹啟者:本大臣猥以菲材,簡命駐華。陽曆五月二十八日——即四月十三日,行抵上海;晤沈道台,始悉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經貴王大臣早有公文專人寄往東京,給我外務大臣取具復文等語。故本大臣暫停滬上,等候本省有何音耗。續於六月十三日——即四月二十九日,本大臣接由上海新關稅務司將貴王大臣於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再給我外務大臣之公文一角傳遞前來;本大臣接此,即於是日付郵寄回去後。於六月十八日——即五月初五日接到本省六月九日——即四月二十四日發來給本大臣函文,內云:『本月四日——即四月二十日,有英國士人麥堅者來省,面遞總理衙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發之公文;本省接閱之下,此郵未及即修復文等因,並照錄貴署來文咨送前來。據此,可期下郵必有回文,或委本大臣代為辦具照復。惟以海路■〈艹迢〉■〈艹遰〉,雖有汽輪,一往一來輒需兼旬;知關貴王大臣盼念,理合先茲具聞。 至於本國命將征番一事,會潘藩台奉旨下閩路經滬瀆,本大臣於本月六、七兩日——即四月二十二、三因沈道台得與邂逅,面談一切。所有情節,聞經兩憲具達尊聽,故不贅述。昨者探得麥堅已回滬地,趁船北上;本大臣聞即派員就見,問以我外務省接了總署公文有何話說、有何收條?麥氏秘而不言。本大臣但見貴國人回、未見本省文來,中心不禁耿耿!用特端布寸悃,以冀丙原。並頌勛祺!不宣。 陽曆六月二十日——即五月初七日。 再者,本日臨封此函,承沈道台捧貴王大臣四月二十七日所發給本大臣之公文來館,親手遞下;又述貴王大臣函囑致慰勞之意。本大臣接已閱悉,並感惠言諄至。除俟日再具復文外,箋端片言奉謝,不莊。 附件五總署致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五月二十九日) 為照會事。 前據上海沈道稟報:貴大臣到滬時,曾經詢問上年副島大臣在京派貴大臣到本署提及台灣生番之事,並未說到發兵前去;此時遽爾興兵前往,實屬違約!當由貴大臣答以「上年卻未提帶兵;此時實恐生番再加殘害,是以帶兵自護」等語。茲於本月十七日據上海沈道申送貴大臣公函一封,知本王大臣三月二十六日專足齎送貴國外務省公文已經收到,貴國業經照錄咨送來滬;又四月二十七日交上海稅務司轉寄貴國外務省公文,貴大臣亦經收到,代為遞去。本王大臣三月二十六日公文,貴國外務省下郵必有回文,或委貴大臣代辦照復各等因函達前來。 查台灣用兵一事,上年副島大臣在京,既未與本王大臣言明;本年中將西鄉赴台,貴國復未先期照會。畔盟違約,各國皆無似此辦法;本王大臣上兩次公文均已詳載。不知貴大臣此次來華,是為通好而來、抑為用兵而來?如謂修好而來,則現在用兵焚掠中國地土,又將何說?來函云:本王大臣前次公文,或由貴大臣辦具照復;究竟貴國外務省暨貴大臣是否辦給照復?抑姑以好言款我?統希貴大臣詳示!須至照會者。 附件六日本國外務大臣寺島致總署照會(六月初二日) 為照復事。 茲接貴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來文,據悉貴國傳聞我政府將有事於台灣生番之地之說,甚為不解,因以承詢各節。查此誠如來示所言,是往年我欽差全權大使副島種臣奉命往入貴朝之際,經由該大臣遣其僚屬轉令面諮毛、董兩大臣;而據其趣旨,今甫下手而已,別無他意。又此等情先於未接來文時,早有我欽使柳原前光派往貴國;想已由該使當為辯覆見悉畢矣。故其來示所詢,不及縷縷逐辯也。 為此照復,希即查照可也。須至照覆者。 附件七日本國大臣柳原致總署照會(六月初二日) 為照覆事。 明治七年六月二十日接沈道遞來貴王大臣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發公文內開各節,業已閱悉。 本大臣案查此事原委,始於壬申之秋我朝據琉球藩呈訴其民漂到台灣入牡丹社遇害一事。夫琉球島原為我薩摩侯附庸,目今統歸大政朝議。該島從前迭訴此案,溯自明末至今,已有五次。當初日本即經派差問罪,由鄭成功賠償三萬餘金,以贍難民遺族。以後數次,因德川氏概禁官民出洋,每有其愬,置而不問。今者舟車所至,賓至如歸;即我琉民、莫非王臣,豈容生番一味蠻殺!乃欲興師伐番,以盡義務。適我副島大臣將與貴國踐期換約,因上疏曰:『臣查清國康熙年間,始並台灣;收自鄭經,即沿故址置府縣廳。其所賦徭著有界限,是為官典。自此以外,迄今視為人跡不到之地,並無官守。初有閩、廣流氓冒入番地,屏逐土人,以漸成集;往來府、縣營謀鬻販者,謂之「熟番」。其被屏諸山谷之番,臥薪嘗膽,恨不生啖華人之肉;乃畫地設防,與該熟番世相仇殺,目未見朝廷官、足未踏中華地者,是為「生番」。外人一踵其地,立見戕害,蓋由於此。從前英、美二國商船漂泊至此,亦受其害;即經興兵自行懲辦,而清國官並不過問。據此,我國自可辦也。竊思該番社莊自與清國府、縣之治,犬牙錯雜;我既與清締盟,此事未告而行,或傷和好。請仰體朝廷保民至意,適請言明,方可派差問罪,以全兩國和好』。旨曰:『可』。爾後副島大臣逢人便說葛伯仇餉之事,以明公義。故該大臣上年來與貴國換和約後,正擬詳告前事;不圖甫入京師,即議覲禮。為日既久,本國外務閱月冗積,又以接使禮節未合通例,停謝覲見;欲回本國——即日束裝,因不暇面告其事。乃於明治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特令本大臣等至貴衙門當面言明,以表禮義心跡,以保兩國交誼。當日詢及台灣生番戕害琉民以後,貴國曾否查辦群凶等語;准答覆云:『該地未服王化,未奉政令,謂之「生番」;中國置之度外,不甚為理』。經本大臣陳以「我國屬民既受枉害,必須派差查辦,以盡政府義務;此舉惟在除凶安良,以期永無滋事。祇我副島大臣以其地接貴治,我國此行恐致貴國滋生嫌疑,謂我侵越境地,則於兩國交誼關礙非輕;故爾告明」。言畢辭別。是夜孫道訪鄭少丞,復詢此事原委;並言「生番隱伏深山,似虎負嵎;辦之非易。觀夫美國兵船曾經往攻生番,反致敗衄而歸,足為前鑒;勸勿妄動」等情。亦經該丞解說:「本國此舉,係為匹夫匹婦復仇,以警將來起見,並無他意。至於勝敗,非所逆料。且看義師一下,石卵奚敵」等語。翌日,復承貴王大臣仍與副島大臣改議覲禮;後完覲事,告辭出京,其間貴王大臣並無異議。副島大臣回國,據情復命,保其絕無嫌疑;所以我朝誠信其言,斷然舉行。先是,副島大臣去貴國也,徑自煙臺回到東京。會由駐滬領事送回備中民戶上春漂到番地受難者,當據訊供境遇,細得生番撒蠻之狀:其如一見船到,倏有數百土人麕集海濱,起剝貨物,將船拆開,各家分贓;更將行李盡行奪去,褫取難民身上衣服,一絲弗留。隨欲加刀,忽有老人經過;苦勸饒命,方得生還等情。可見其俗強橫殘忍,殆非人類。況此一帶島面,實系我民航路要衝。有是數端,致我政府更難容耐,當命點撥員弁趕辦其事。據海軍省復稱:此時風潮尚險,容緩數月,以此事又寢歇。後副島大臣因病開缺,朝廷允其退養,著寺島大臣頂缺。直至今春,簡命陸軍中將西鄉作為都督,委以伐番之事。都督即率親兵,駕船啟行。一面先備公文,即令廈門領事馳遞福建總督部堂報明事由,方可以禮過境;及至番地,如遇有清國兵駐防處所,即將我兵退避三舍,毋得毫有侵越。一面命本大臣火速赴任,以備貴國有所指問,便於應對;務以保護兩國和好為重。及本大臣到滬,即晤沈道,始悉貴王大臣已有公文寄我外務大臣,並得閱其文稿;續承應、潘藩司亦為此事先後來滬會談面詢,經本大臣逐次剖說其情。夫西鄉中將進辦事宜,本為弭殺起見,其意不過往攻其心;即用兵仗,亦不過鎮壓蠻撞之備:則與上年本大臣等所陳言語,何嘗不符!上陳各節,系本大臣履歷所知。用特縷述,以明下文答覆之意。 茲准貴王大臣來文內稱:『本年三月,准各國駐京大臣告知貴國興兵赴台灣,將有事於生番;本王大臣查台灣全地久隸中國版圖,雖生番散處深山,總屬中國管轄。即有如琉球民受害前事,亦當知會應管轄之地方官查辦。貴國興兵,未經向本王大臣議及,亦未准知照因何事派兵赴台?即與上年所言未符,亦與條規所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詞相背』等因。本大臣准此,三復其詞,似屬不揣其本而齊其末。如貴王大臣大書台灣全地久隸中國,即有他國人受害情事,應歸管轄之地方官查辦;乃提興兵之目,責我未經議及、未准知照,竟引侵越邦土等字駁難,不亦滅我副島大臣曾向貴國說明其由以存和好之意乎?今雲生番應歸地方管轄,則從前命案迭出,何以貴國並未懲辦,一任他國自行伸冤!上年既讓我國派員問罪;迨我將兵而往,謂是侵越屬土,則前此之猝發兵船而往者,果何義耶?觀夫番俗,前將琉民六十餘人頃刻砍殺殆盡,備民四人則被百餘土人圍困、爭剝衣物,請自試思,似此豺狼成性之人,果能不動刀兵而查辦乎!本大臣於此一層,實未能貫通也。所云我國「春日」兵艦,此系奉飭測驗沿海礁灘;故其灣泊廈門等處之事,素常聞知。如帶兵官聲稱「擬借地操兵」一事,未審實屬何意?容俟咨查回復。其貴王大臣給我外務大臣前後公文之回函,迄今均未寄來;到即火速轉遞。 前者承潘藩司函商為番地善後事宜,應回閩後向沈大臣稟商,咨請總理衙門核示,即行奉覆等情;本大臣現在惟有準到來文,平心辦理,專為兩國保固睦誼而已。至於貴王大臣優待國使之禮,自有一定大典;本大臣固有厚望焉。 為此照覆貴王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附件八總署致日本國柳原大臣照會(六月初九日) 為照復事。 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據江海關道遞到貴大臣照復內開各情。查中國與貴國相交,總以彼此換約訂明「兩國邦土毋稍侵越」為始;從前之案,無可牽涉。至上年貴國大臣副島遣貴大臣來本衙門面談各節,本衙門前次照會貴國外務省已盡言之,並無許貴國自行查辦之說。查琉球國與中國禮部時有文件往來,官員亦常來中國;如琉球曾受生番之害,應由琉球國請中國處置。即謂琉球國與貴國素有往來,貴國必欲與聞其事,亦應照會本衙門辦理。至謂貴國人民曾經受害,兩國既有條規,如有其事,尤應明言某年月日、某人在某處若何被害,照會本衙門查辦,中國無不為查辦之理。萬一中國不為查辦,貴國或以允否自行辦理詢我中國可也;斷無徑自用兵之理,中國亦無允貴國自行查辦之理!乃並無一、二文件照會本衙門請為辦理,而遽自行查辦;不但查辦,而且突然稱兵入我境內。揆之於理,豈可謂平!「兩國所屬邦土毋相侵越」,盟言具在,載入條規;乃謂本衙門滅視貴國副島大臣之言,然則副島大臣即應滅視兩國修好盟約之言乎!且副島大臣於上年來覲時並未一言及此,本王大臣何從異議!即貴大臣來署向本大臣述及台灣生番一事,並無派兵前往之說;乃貴國外務省照復稱「據其旨趣下手」等因,是本王大臣未嘗許貴國自行查辦,本衙門前次照會內業經詳細聲敘。且上年貴副島大臣在京時屢次晤談,實未明言台灣生番之事;而本大臣等卻將「兩國所屬邦土不准侵越」等語,特於送行時覿面申明,現鄭少丞近在滬上,必深知之。而貴大臣此次照會內稱:貴中將西鄉進辦事宜,與上年貴大臣所言何嘗不符!是貴大臣自誣也,是貴大臣以自誣者誣本王大臣也! 至貴大臣所稱本王大臣優待國使之禮自有一定大典等因,貴國如真篤念和好、貴大臣如真為兩國保固睦誼,能以禮待中國,本衙門自無不以禮優待貴國。使臣因應之宜,理當如此。 貴國外務省照復稱:來示所詢已由貴大臣辯復,本衙門因就貴大臣照復所及約略剖明,現不另復貴國外務省矣。所有該處事宜,前經奉旨派沈大臣辦理,並派潘藩司幫辦。茲貴大臣照會稱「惟有準到來文,平心辦理」等語;應俟貴大臣與沈大臣、潘藩司彼此商辦可耳。 相應照復。須至照復者。 附件九柳原大臣給潘藩司信 閣下奉旨回閩幫辦沈欽差大臣,因過滬瀆,枉顧本大臣,承下問曰:『貴國此次台灣之行,今已如此;惟此生番原有三十六社,未知西鄉欲向何社生番問罪、究作何結局』?故本大臣陳以我民被害情由,並據西鄉奉敕限辦三事答云:第一、捕前殺害我民者誅之;第二,抗抵我兵為敵者殺之;第三,番俗反覆難制,須立嚴約,定使永遠誓不剽殺難民之策。此本大臣專請閣下到閩會同沈欽差大臣辦理,言歸兩國和好,是所切望!本大臣幸獲剖心吐赤,惟閣下宏度容納焉。如有榘教,敢效駑力,和衷酌辦,以為兩國愈敦和睦之地。謹啟。 陽曆六月七日。 附件十潘藩司覆柳原大臣信 昨、今兩奉教言,甚慰渴念。具見貴大臣和衷共濟,籌劃周詳,莫名欽佩! 頃奉惠書,承示辦法三條。第一條、第二條,經貴大臣面稱「此系專指牡丹社、卑南社二處搶害之生番而言,與別社並未滋事之生番無涉」;足見辦事頭緒分明。如再有滋事者,應由中國派兵查辦,事屬可行。第三條所云,中國自當照約竭力保護;擬于海船經過要隘,或設營汛、或派兵船、或設望樓燈塔,使商船免致誤入,再被生番擾害。請紓貴國錦懷,永敦和好。俟本司到閩後,向沈大臣稟商咨請總理衙門核示,即行奉復。現將貴大臣來函,一併照錄轉送矣。 用特先行布復,順頌勛祉! 四月二十三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副使衛廉士照覆總署關於中日辯論台灣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五九。 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復事。 茲准貴親王照會內開「日本國派兵往赴台灣生番地方及抄錄往來照會、信件並補來信函內約有三事始末」緣由等因前來,本大臣具悉。茲於此事承准貴親王照知本大臣,實深感謝。然不知此事近來辦理如何?既經沈大臣暨潘藩司會同查辦,想當悉合機宜,自能妥善秉公辦理也。為此照復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七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總署照會美使抄送議結日本退兵台灣條款憑單(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七四~一一七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查台灣地方前因日本國兵往番社,本衙門查中國與貴國條約第一款內載「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等語,曾經於本年六月間將與日本國往來照會等件抄錄,照會貴國衛大臣在案。今與日本國議明退兵結案,所有從前因此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台灣生、熟各番社均屬中國版圖,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用敦睦誼。相應抄錄條款、憑單照會貴大臣查照,即行照複本衙門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艾。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條款、憑單 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 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護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台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為會議憑單事。 台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准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准給費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於日本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美使艾忭敏照覆總署關於日本退兵台灣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七六。 大美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艾,為照復事。 九月二十八日,接准貴親王照會並憑單內開:『日本國兵往台灣番社,中國與美國條約第一款內載「他國有何不公等事,一經照知,須從中調處」;曾於六月間將日本國往來照會等件抄錄,照知衛大臣在案。今與日本國議明退兵結案,日本國亦認台灣一帶地方均屬中國版圖;中國知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所有遇害難民,中國給撫恤銀兩;所有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等因前來。本大臣抵任以來,查驗中國、日本之美國公使,亦知條約所載從中善為調處之意;以警戒美國人不進日本軍營,亦勸日本不遣兵占中國之地。且願從中相助,勸和兩國堅守貴尊之體。此數條之舉,俱合條款之意。今來文會議辦法、文據各條,本大臣聞之,快慰欣似!今日本國不占中國之地,而中國甘為議定和睦結案。來文所云「自宜設法妥為約束生、熟各番,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然明悉貴國自應知為君所為之分,應行仁德之倫。不但中國如此,即各國亦應如是。如他國之民到別國受害,彼國不保護受害者,即應受害人民之國自行查辦。至於日本人民在台灣受害一事,中國給銀撫恤並給留用建房銀兩,亦屬君國應為之分。茲兩國幸已免動干戈,嗣後生番、熟番官長應教以道理,變為善區之妙也;本大臣實為忻喜之至!相應照復貴親王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甲戌年十月初二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閩浙總督李鶴年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一一九二~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未結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門者固屬不少,亦有未經照知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理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併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並續奉行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經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台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註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二年夏季,均經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各在案。茲福州、廈門、台灣各口應造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候察核分咨欽差大臣、總理衙門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十二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札福州、廈門、台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清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計開—— …… 駐札台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何赫珀(兼辦德國領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 法國領事官:李梅(駐福州口兼辦台灣口,併兼西洋國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恆德遜(駐廈門兼辦台灣口)。 日領事官:阿。 ——以上系有約之國,又台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系葛德立;滬尾口稅務司一員,系好博遜;雞籠口稅務司一員,系古道:合併登明。 台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間案奉院行,據合眾國駐廈領事官李讓禮申陳飭催押追艋舺德興號應賠擔保買辦吳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銀貨二千六百餘元限繳一案。 一、同治十年四月間,據前淡水同知陳培桂詳:勇首鍾鴻呈報伊子鍾長貴被羅來興等揚言奪犯銃傷斃命驗訊一案。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