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匯錄戊集 · 弁言

「台案匯錄戊集」是從「明清史料」戊、己、庚三編里選錄了一百五十八個文件編輯而成的。按照內容,把這些文件分做三大類。第一類是海洋遭風的事情,依時代的先後,編為三卷。第二類是修造戰船的事情,依時代的先後,編為二卷。第三類是修制軍裝器械的事情,編為一卷:全書共計六卷。 現在先就前三卷中關於海洋遭風的文件作簡略的分析: (一)這些遭風失事的船隻,多數是台、澎或內地各營的哨船,少數是來台貿易的商船。 (二)這些船隻,有因出洋巡哨而失事的,有因配載班兵赴台或由台內渡而失事的,有因運載餉銀或兵榖而失事的,有因載送軍裝赴省修理或運軍械赴台而失事的,也有哨船駕廠拆造或在廠修竣回營而失事的。 (三)失事的情況:船則或被浪打翻、或沖礁擊碎、或飄流無蹤;船上人員,或則全部扶板得生、或則少數淹死、或則多數溺斃、或則全被漂失,下落不明。 (四)事後的查報:在主管將備接到失事的報告之後,一面派人打撈屍身和漂浮沉失之物,一面轉報上級官廳。在督、撫接到初步報告之後,照例行司飭查:要問失事的船隻因何遭風擊碎?是否管駕不慎?有無捏飾情弊?淹死多少人?得生多少人?沉失的東西有無撈獲?於是又由下級主管官員層層具報到司。他們根據實地的勘察,說明失事的原委,委系遭風擊碎船隻、淹斃弁兵,既非管駕不慎,亦無捏飾情弊;並且訊取得生弁切實供結,加具該管將備失船地方官印結以及澳甲居民甘結,移請轉詳題銷、造補、賞恤。再由司查照定例,加上「看語」,轉請督、撫會銜專案題奏。每一個皇帝看到這一類的奏摺,都深為憫惻,照例諭賜恤賞。 (五)恤賞條例:康熙五十三年,福建台灣和廣東碣石曾有海洋遭風傷損官兵之事,聖祖皇帝特頒諭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恤。雍正六年二月初五日,世宗皇帝又有上諭:『朕思海洋危險之地,凡官弁、兵丁等若因公事差委、遭風受困者,當照軍功加恩。倘有不幸至於身故者,當照陣亡之例優恤。著九卿分別詳細定議具奏』(見本書卷一第一號文件)。後來究竟如何議定,不得而知。但在乾隆四年六月間閩浙總督郝玉麟的題本里便說:『查定例:內洋內河船隻因公差委,被風飄沒,身故兵丁照陣亡例減半給與恤賞銀兩,落水得生兵丁照二等傷例減半賞給。又定例:兵丁陣亡給銀五十兩;如無妻子親屬,照例給奠銀二兩,遣官致祭;二等傷給銀二十五兩』(見本書卷一第三號文件)。不久又小有修改;乾隆九年六月間閩浙總督那蘇圖的揭帖說:『查定例:沿海弁兵因公差委、遭風溺水、幸獲生全者,官照軍功加一級,兵照軍功頭等傷例賞給。又定例:軍功頭等傷給銀三十兩』(見本書卷一第四號文件)。以後就一直遵行未改。 在卷三第六六~七一的六個文件里,三件敘述琉球國番船被風飄到台灣,一件敘述朝鮮國番船被風飄到台灣,一件是辦理晉江船戶陳吳勝由台配運兵米、遭風飄到呂宋盜賣的案子,一件是署澎湖通判烏竹芳的眷屬被風飄到暹羅國、經該國王給資附載來粵、遵旨優賞該國大庫呸雅打侃緞疋等項。這六個文件,四件是乾隆年間的、兩件是道光年間的。因為都和海洋遭風有關,所以附編在卷三的後半卷里。 本書四、五兩卷,大都是關於估報、奏銷和核銷修造戰船工料銀兩的文件。戰船之所以不斷的修造,一則因為在洋遭風擊碎,必須補造;一則由於保持駕駛之安全,必須按期小修、大修或拆造。 按照定例,戰船出洋被風打破,由該管官查勘之後,出結詳報督、撫查明題報,免其賠補,准動庫款補造(見本書卷一第三號文件)。 定例又載:『海汛戰船,自新造之年為始,屆三年准其小修;小修之後再屆三年,准其大修。此大修之後再屆三年,如船隻尚堪修理應用,仍准其大修;如果朽壞不堪修理,該督、撫查明保題,准其拆造』(見本書卷四第七二號文件)。按此定例為康熙二十九年題准(見「欽定福建省外海戰船則例」卷首)。 又凡補造或修造任何船隻,照例先由督、撫查明該船長闊丈尺,一面估報應需工料銀數,一面支給船廠購料,限期興工。報竣之後,再由督、撫項目題報,經工部核銷。 福建全省共有福州、泉州、漳州和台灣四個船廠,台、澎各營戰船大都交台廠修造。只有嘉慶十年六月,台營添造大號同安梭船三十隻,閩浙總督玉德以『台灣僻處外海,向不產木及釘鐵油麻等項,歷來台廠造辦戰、哨各船,俱由台灣道專差赴省購買,運回應用;重洋遠隔,不惟風浪堪虞,且恐耽延時日』為辭,奏請『委員在省城代為成造,以期妥速』。皇帝批了一個「覽」字,大約是默許了(見本書卷五第一○六號文件)。這筆工程後來如何報銷,現尚無案可稽。但在同年閏六月內,玉德卻因請銷台廠船隻,『不照成規比例核辦,惟藉口於物料昂貴,虛糜浮冒,有意朦混』,而被『傳旨申飭』(見本書卷五第一○七號文件。因此,我們懷疑玉德把應歸台廠興造的三十隻大號同安梭船奏請委員在省代為成造是別有所圖。 以上只略述補造和修造戰船的定例,至於各船名目、長闊丈尺、所隸營分、所編字號以及修造限期和工料銀兩,在本叢刊第一二五種「欽定福建省外海戰船則例」一書里都有詳細的記載和規定,讀者可以參閱。 關於台、澎各營製造軍裝器械的檔案為數較少,匯錄於本書卷六的只有十七件。因為在洋遭風沉失的軍械多由各營設法捐造,既不在司庫撥款,自然不必報銷。這十幾次的製造軍裝器械,大約是因各營軍械年久朽壞,屆限應行修造;或因台灣發生了所謂「匪亂」而須臨時添制,或因戰爭期中軍械損失過多而須補充。製造軍裝器械,照例也要先行估報工料銀兩;完工之後,再行項目奏銷,由工部查核。 又據道光十五年閩浙總督程祖洛請將閩省內地各營修制軍裝器械仍歸各營自行承辦的奏摺說:『閩省各營軍裝器械,從前本在省城設立官局專司修制,嗣又歸各該營各自立局承辦,旋復於省城等處分設六局辦理。嘉慶十三年間,前任福州將軍臣賽沖阿等奏明歸營自製,將官局撤銷。因台灣不產鐵斤,將台、澎各營軍械仍由省城委員成造。嘉慶二十四年,有延平左、右營請制剿捕蔡逆案沉失軍械,奉部行令匯入通省損失軍械案內辦理,不得分案請制,免致牽混。前督臣董教增遵照部行,匯案估制,委員在省承辦。從此復開由省委員匯制之端,以後無論是否事關通省,類多匯齊數營,援案奏請由省制辦,其由營自製者甚少』。他又說:『臣前年渡台,上年暨今年又周曆全閩,查閱軍實,見各營軍械之由省委員製造者,總不若由營自製之堅利合用』。因此,他奏請『嗣後凡遇屆限應行修制及巡洋遭風損失等項軍裝、器械,悉歸各該營自行領辦,制竣後由該管鎮將親自驗收結報;不准再有由省委員代辦名目。即事關通省,如道光十二年分剿辦台匪損失軍械等案,雖未便分案題奏估銷,致滋朦混;亦請匯案奏辦,分營領制,由司匯總報銷。其台灣、澎湖各營軍械,仍照臣奏定善後章程,責成水師提臣委員監造』(見本書卷六第一五八號文件)。 本書之末,附錄了一個「正藍旗漢軍出演炮位數目清單」,因為其中有「台灣銅炮」、「大台灣銅炮」和「小台灣銅炮」的名稱。單內有「咸豐元年三月」的字樣,足見此單是在咸豐元年以後開列的。(百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