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匯錄壬集 · 台案匯錄壬集卷一

一、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議奏福康安等奏請台灣設置番屯事宜折(乾隆五十三年六月) 二、兵部移會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報帶領生番進京起程日期折(乾隆五十五年六月) 三、通台各屬界外田園應徵屯租殘件(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四、通台各屬界外名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勘丈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五、通台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乾隆五十五年九月) 六、署淡水同知范學恆曉諭督收變抵完公示(道光二十一年六月) 七、署鹿港理番同知李□□業禁民占番業示(同治十年八月) ·一、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議奏福康安等奏請台灣設置番屯事宜折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抄出〔將軍公〕幅等奏稱:『台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兵。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茲將應照□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陳,恭請聖訓』等因。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台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約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缺。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番民等不致遠離鄉井,而較驗調派亦易於齊集。至〔各〕屯〔相〕距之地,道里難於適均。台灣縣所屬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台灣縣界本狹,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廳尤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得力。應〕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可將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准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缺。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定議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丁,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台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祇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官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番〕眾;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營參將就近管理。該番丁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請〕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與〕札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果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咨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台灣番社既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系番社(?),毋庸歸營操演,即令南路營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並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點驗丁兵、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弁,即行咨革究處,毋□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應〕給札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並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屯弁毋庸籌給月餉,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台灣東界內地,本多曠土,禁民越墾,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界占耕,漸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甚多。前經〔富〕勒〔渾〕奏明專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即逢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三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畝三分一厘);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升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勛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名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毋庸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台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酌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並械鬥、結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厘),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准行令該省督、撫即將埔地議給該屯弁丁等,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永種,以為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請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台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墾,免滋事端。乃〔因〕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熟番租贌田地耕種;價〔值稍〕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者,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事〕過境遷,界址必仍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屯目〔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贌租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既非番業,即令其民戶一體報升。第民賣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每年抽給〔番租之例;若再徵收本色,民力未免拮据。應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得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可〕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嶠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須拋荒,而遊民亦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此時正值農忙之際,未便紛紛履勘〕;應令該處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獲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抽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豎立界石,詳開立界年月、地方,大書深刻〕,俾人一望而知;仍交〔與〕巡視台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周曆〕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台灣地方民田舊征租賦,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優恤、撫綏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皇仁,俾得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並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其每畝征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埔〕等處民人田畝,既據載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須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准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數目查明,一俟刈獲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抽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界,仍交巡視台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該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銃〔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祇以該番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遂加印烙,編號備查;並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即照私藏軍器之例,一體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番力」一款,據〔稱〕:『台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員弁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民挑運行李。其餘各地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力之處,較之台灣民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徵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祇〔令〕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台灣孰番已經挑補屯丁,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累擾。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所設屯丁之番民亦只今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 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冊」。 ·二、兵部移會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報帶領生番進京起程日期折 兵部為移會事:武選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完結外,相應抄錄原奏移會貴處銷案可也。須至移會者。計粘單一紙。右移會稽察房,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五日。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一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臣覺羅伍、福建巡撫臣徐跪奏為恭報台灣生番到省及臣等交(卸)印務、帶領起程各日期、會摺奏請聖鑒事:竊臣等前奉上諭:奎林奏稱,獅仔等社生番頭目懷日懷等一十二名,吁懇祝厘,洵屬好事,徐嗣曾前已派令八月來京祝嘏,即著帶領行查,照料一切,更為妥善。欽此。茲據護送委員泉州府知府徐夢麟稟報:內渡生番頭目一十二名及義民、通事、社丁等於四月初九日自鹿耳門開船,仰托聖主洪福,一路海波恬靜,十六日由廈門登陸,今於二十八日行抵省城,臣等當即傳見,並著通事宣諭聖恩,優加賞待,各番目歡欣舞蹈,咸頌皇仁。隨令知府徐夢麟,並添委延平協副將特克什布協同管帶該番目等,於初三日自省起程,接站行查。臣徐嗣曾於五月初六日將福建巡撫關防移交臣伍拉納,即於接收任事,仍各疏具題恭謝天恩外,臣徐嗣曾即起程馳赴前途,妥為照料。計至七月初旬,定可前抵熱河,親率該番目共效嵩呼,恭預臚歡(慶)典。所有交收印務及起程各日期,臣等謹合詞會摺奏聞,伏祈皇上睿鑒。謹奏。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六頁。 ·三、通台各屬界外田園應徵屯租殘件 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租谷,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四、通台各屬界外名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勘丈清冊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台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台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 又丈坪林口未墾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八毫六絲。 又丈羌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絲。 又丈大鹽坪無礙可墾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芊蓁侖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 彰化縣屬; 一、現丈永坪坑荒埔園成捕(?)並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內木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絲。 又丈萬斗六末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並拋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絲。 又丈枝標林未墾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絲。 又丈沙歷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寮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蘭埔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廳〕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內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蓮港未墾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墾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楊海埔未墾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甲。 一、放■〈糹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糹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灣縣屬: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蕭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五毫八絲)。 灣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 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內優社屯丁一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一十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計一甲五分六厘)。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內木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內木柵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零七毫八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芊蓁侖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霧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零三厘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零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貓兒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枝標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零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 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計一甲零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木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木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計一甲零二分二厘五毫九絲)。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貓霧拺西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裡社屯丁二十六名、 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縣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 西勢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朴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貓里蘭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厘,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計一甲零一厘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計一甲六分零九厘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厘〕(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各,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厘零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厘)。 房裡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貓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三絲九忽)。 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厘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武朥灣社屯丁三十二名、 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貓里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絲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雞籠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厘八毫〕(每名計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 龜侖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計一甲零八厘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墾成充公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廳屬楊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絲。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絲,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台分給並存俟墾〔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八絲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台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清冊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台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 今開: 台灣府屬淡水廳、台、嘉、鳳、彰四縣: 實征項下 一、全年共實征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征佛銀一元,折收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一、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支給項下 〔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 把總〔四貫,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谷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粗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勻出。令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鑼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彥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勝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 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谷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聲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台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濟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台灣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余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遂〔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余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糹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征銀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廳請領;所有應需腳費,准於余租內報明支銷。 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支給項下 一、蕭壟、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征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內除分撥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歷巴來積〔積〕、枝標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莊明升經理清水溝粗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谷二百十一名,折銀二百一十元,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其所屬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以上錄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冊」。 ·六、署淡水同知范學恆曉諭督收變抵完公示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范,為曉諭督收變抵完公事。 據北港北投社眾屯丁添寶、添春、新法等稟稱:竊寶等充當屯丁,蒙憲派撥把守三灣地方,莫敢偷閒;年僅得社中口糧,以資口食。向由社眾番僉舉妥番一名充當通事管收佃租,上繳兵米、番丁公項,下給眾番口糧。詎通事潘連桂與其子近來與漢棍詹生平較謀噬番,膽將口糧租谷侵吞分肥。無奈,赴理番憲呈請示革究追;蒙准著即再行舉充等因。寶等正在遴選妥番接充,適早稻登場,猶恐佃租復被搶收花銷,不蒙示諭飭撥書督收、不准眾番口糧被吞花銷,恐將來公項從何完繳。合亟僉叩恩准示諭督收,俾國課有賴,眾番不致枵腹等情。 據此,除批示諭飭經書前往督收並飭差押納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連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爾等各佃應納該社通事本年分組谷,務須照數運赴督收公所完納,掣串執憑;毋得仍向該通事潘連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著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