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 · 七 財政

近日中外史家論吾國南北朝隋唐經濟財政制度者頗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範圍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闡述繼南北朝正統之唐代,其中央財政制度之漸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時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轉變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蓋此二者皆系統淵源之範圍也。考此二事轉變之樞紐在武則天及唐玄宗二代,與兵制選舉及其他政治社會之變革亦俱在此時者相同。但欲說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經濟財政其差異最要之點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經濟財政史料,北朝較詳,南朝尤略。然約略觀之,其最不同之點則在北朝政府保有廣大之國有之土地。此蓋承永嘉以後,屢經變亂,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給民田之制,而南朝無之也。南朝人民所經喪亂之慘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會經濟情形比較北朝為進步,而其國家財政制度亦因之與北朝有所不同,即較為進步是也。北魏均田之問題此章所不能詳,故僅略舉其文,至北魏以後者亦須稍附及之,以見其因襲所自,並可輿南北互較,而後隋唐財政制度之淵源系統及其演進之先後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書》一一拾《食貨志》略云: 太和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隋書》貳肆《食貨志》云: 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輪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以此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勵,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並十分稅一,以入官。其東路無禁貨,故方山津檢察甚簡。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一一《食貨典》雜稅門百字作自]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北周)閔帝元年初除市門稅,及官一帝即位,復興人市之稅。 (北齊)武平之後,權幸並進,賜與無限,加之旱蝗,國用轉屈,乃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錢。而給事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於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豫焉,未幾而亡。 《通典》貳《田制下》云: 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易。 《隋書》貳肆《食貨志》略云: 至(北齊)河清三年定令,乃命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此節前《兵制》章已引]。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里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戶執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賁已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受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中略]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又同書同卷略云: (隋高祖)頒新令,制人男女三歲已下為黃,十歲已下為小,十七已下為中,十八已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自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唐會要》捌叄《租稅上》(參考《通典》貳《田制下》及《舊唐書》肆捌《食貨志》、《新唐書》伍一《食貨志》等)略云: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餘為口分田,身死則承戶者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同書玖貳《內外官職田》(參考前條有關諸書)略云: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內外職官各給職分田。 據此簡略之徵引,即可見北朝俱有均田之制,魏、齊、隋、唐之田制實同一系統,而南朝則無均田之制,其國用注重於關市之稅,北朝雖晚期亦征關市之稅,然與南朝此稅之地位其輕重頗有不同,然則南朝國民經濟國家財政較北朝為進步,抑又可知也。《魏書》陸捌《甄琛傳》(《北史》肆拾《甄琛傳》同)所云: (於世宗時)上表曰:「今偽弊相承,仍崇關酈之稅,大魏恢博,唯受穀帛之輸。」 南北社會經濟國家財政之差異要點,甄琛此數語足以盡之矣。 但隋雖統一南北,而為時甚短,又經隋末之擾亂,社會經濟之進步亦為之停頓,直至唐高宗武則天之世,生養休息約經半世紀之久,社會經濟逐漸進展,約再歷半世紀,至玄宗之時,則進展之程度幾達最高度,而舊日北朝之區域自西晉永嘉亂後其社會經濟之發達未有盛於此時者也。夫唐代之國家財政制度本為北朝之系統,而北朝之社會經濟較南朝為落後,至唐代社會經濟之發展漸超越北朝舊日之限度,而達到南朝當時之歷程時,則其國家財政制度亦不能不隨之以演進。唐代之新財政制度,初視之似為當時政府一二人所特創,實則本為南朝之舊制。蓋南朝雖為北朝所併滅,其遺制當仍保存於地方之一隅,迨經過長久之期間,唐代所統治之北朝舊區域,其經濟發展既與南朝相等,則承繼北朝系統之中央政府遂取用此舊日南朝舊制之保存於江南地方者而施行之,前所謂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者,即指此言也。又河隴區域在北朝區域內本為文化甚高區域,其影響於隋唐制度之全部者,前章已詳言之。但除文化一端外,其地域在吾國之西北隅,輿西北諸外族鄰接,歷來不獨為文化交通之孔道,亦為國防軍事之要區。唐代繼承宇文泰關中本位之政策,西北邊疆本重於東北,至於玄宗之世,對於東北更取消極維持之政策,而對於西北,則取積極進展之政策。其關涉政治史者本章可不置論,茲所論者即西北一隅歷代為邊防要地,其地方傳統之財政經濟制度經長久之演進,頗能適合國防要地之環境。唐玄宗既對西北邊疆採軍事積極政策,則此河湟地方傳統有效之制度實有擴大推廣而改為中央政府制度之需要,此即前所謂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也。請就二者各舉一例以證明之,關於江南地方化者曰迴造納布,關於河西地方化者曰和糴,此二端之涉及政治軍事者不能詳述,茲僅論其淵源所從出於下: 隋唐二代長安、洛陽東西兩京俱為政治文化之中心,而長安為西魏、北周以來關中本位之根據地,當國家積極進行西北開拓政策之時,尤能得形勢近便之利,然其地之經濟運輸則遠不及洛陽之優勝,在北周以前軍政範圍限於關隴巴蜀,規模狹小,其經濟尚能自給。自周滅北齊後不久,即營建洛陽為東京,隋唐承之,故長安、洛陽天子往來行幸,誠如李林甫所謂東西兩宮者也(參《新唐書》一貳叄上《姦臣傅?李林甫傳》及《通鑑》貳一肆《唐紀》叄拾開元二十四年條等)。夫帝王之由長安遷居洛陽,除別有政治及娛樂等原因,如隋煬帝、武則天等茲不論外,其中尚有一主因為本章所欲論者,即經濟供給之原因是也。蓋開中之地農產物雖號豐饒,其實不能充分供給帝王宮衛百官俸食之需,而其地水陸交通不甚便利,運轉米穀亦頗困難,故自隋唐以降,關中之地若值天災,農產品不足以供給長安帝王宮衛及百官俸食之需時,則帝王往往移幸洛陽,俟關中農產豐收,然後復還長安。茲就隋唐二代各舉一例如下: 《隋書》貳《高祖紀下》(《北史》一一《隋本紀上》略同)云: 開皇十四年八月辛未關中大旱,人飢,上率戶口就食於洛陽。十五年三月己未至自東巡狩。 《通鑑》貳百玖《唐紀》貳伍景龍三年末云: 是年關中飢,米斗百錢,運山東、江淮穀輸京師,牛死什八九。羣臣多請車駕幸東都,韋後家本杜陵,不樂東遷,乃使巫覡彭君卿等說上[中宗]云:「今歲不利東行。」後復有言者,上怒曰:「豈有逐糧天子耶?」乃止。 觀此二例,可知隋唐時關中長安之經濟供給情勢矣。 至唐玄宗之世,為唐代最盛之時,且為積極施行西北開拓政策之際,當日關中經濟供給之問題尤較前代為嚴重,觀《舊唐書》玖捌《裴耀卿傳》(《通典》拾《食貨典》漕運門同,其他有關材料不備列)所云: 明年[開元二十一年]秋霖雨害稼,京城穀貴,上將幸東都,獨召耀卿,問救人之術。耀卿對曰:「今既大駕東巡,百司扈從,太倉及三輔先所積貯且隨見在發重臣分道賑給,計可支一二年。從東都更廣漕運,以實關輔,待稍充實,車駕西還,即事無不濟。臣以國家帝業本在京師,萬國朝宗,百代不易之所,但為秦中地狹,收粟不多,儻遇水旱,便即匱乏。往者貞觀永徽之際祿廩數少,每年轉運不過一二十萬石,所用便足,以此車駕久得安居。今國用漸廣,漕運數倍於前,支猶不給,陛下數幸東都,以就貯積,為國家大計,不憚劬勞,祇為憂人而行,豈是故欲來往。若能更廣陝運,支粟入京,倉廩常有二三年糧,即無憂水旱。今天下輪丁約有四百萬人,每丁支出錢百文五十文充營窖等用,貯納司農及河南府陝州,以充其費。租米則各隨遠近,任自出腳,送納東都。從都至陝,河路艱險,既用陸腳,無由廣致。若能開通河漕,變陸為水,則所支有餘,勤盈萬計。且河南租船候水始進,吳人不便河漕,由是所在停留,日月既淹,遂生隱盜,臣望沿流相次置倉。」上深然其言。尋拜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轉運使,語在《食貨志》。凡三年運七百萬石,省腳錢三十萬貫。 《舊唐書》肆玖《食貨志下》(參考《通典》拾《食貨典》漕運門等)所云: (開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上便宜事條曰:「江南戶口稍廣,倉庫所資,惟出租庸,更無征防。緣水陸遙遠,轉運艱辛,功力雖勞,倉儲不益。今若且置武牢、洛口等倉,江南船至河口,即卻還本州,更得其船充運,並取所減腳錢,更運江淮變造義倉,每年剩得一二百萬石,即望數年之外倉廩轉加。其江淮義倉下濕不堪久貯,若無船可運,三兩年色變,即給貸費散,公私無益。」疏奏不省[至二十一年始施用其言]。 則可知玄宗時關中經濟不能自足情形及其救濟之政策。裴耀卿之方略,第一在改良運輸方法,即沿流相資置倉;糴第二在增加運輸數量,即運江淮變造義倉。斯二者皆施行有效,然此尚為初步之政策,更進一步之政策則為就關中之地收買農產物,即所謂和糴;而改運江淮之粟為運布,即所謂迴造納布是也。 《新唐書》伍叄《食貨志》(參《通鑑》貳一肆《唐紀》開元二十五年條)云: 貞觀開元後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以供軍,於是初有和糴。牛仙客為相,有彭果者獻策廣關輔之糴,京師糧稟益羨,自是玄宗不復幸東都。天寶中歲以錢六十萬緡賦諸道和糴,斗增三錢,每歲短遞輪京倉者百餘萬斛,米賤則少府加沽而糴,貴則賤價而糶。 關於和糴在當日政治上之重要,表弟俞大綱君曾詳論之,茲不復贅(見前《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伍本第一分《讀高力士外傳論變造和糴之法》)。今所欲論者,乃和糴之起原及輿牛仙客之關係,至彭果與此政策之內容究有何聯繫,難以考知,故置不論。《舊唐書》一百叄《牛仙客傳》(《新唐書》一叄叄《牛仙客傳》略同)略云: 牛仙客,涇州鶉觚人也。初為縣小吏,縣令傅文靜甚重之。文靜後為隴右營田使,引仙客參預其事,遂以軍功累轉洮州司馬。開元初王君奐為河西節度使,以仙客為判官,甚委信之。蕭嵩代君奐為河西節度使,又以軍政委於仙客。及嵩入知政事,數稱薦之。稍遷太僕少卿,判涼州別駕事,仍知節度留後事,竟代嵩為河西節度使,判涼州事。開元廿四年秋代信安王褘為朔方行軍大總管,右散騎常侍崔希逸代仙客知河西節度事。初仙客在河西節度時省用所積鉅萬,希逸以其事奏聞。上令刑部員外郎張利貞馳傳往覆視之,仙客所積倉庫盈滿,器械精勁,皆如希逸之狀。上大悅,以仙客為尚書,中書令張九齡執奏以為不可,乃加實封二百戶,其年十一月九齡等罷知政事,遂以仙客為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仍知門下事。仙客既居相位,獨善其身,唯諾而已。百司有所諮決,仙客曰:「但依令式可也」,不敢措手裁決。 寅恪案:仙客以河湟一典史,躋至宰相,其與張九齡一段因緣為玄宗朝政治之一大公案,但與和糴事無直接關係,故此可不論。茲可注意者,為仙客出生及歷官之地域並其在官所職掌及功績數端,質言之,即以西北邊隅之土著,致力於其地方之足食足兵之政略,而大顥成效,遂特受獎擢,俾執中央政權是也。史傳言其在相位庸碌,不敢有所裁決,自是實錄,但施行和糴於關中,史雖言其議發於彭果,然實因仙客主持之力,乃能施行。夫關中用和糴法,乃特創之大事也,以仙客之庸謹,乃敢主之者,其事其法必其平生所素習,且諗知其能收效者,否則未必敢主其議。由此推論,則以和糴政策為足食足兵之法,其淵源所在疑舍西北邊隅莫屬也。 《隋書》貳肆《食貨志》(參《通典》一貳《食貨典》輕重門義倉條)略云: (開皇)五年五月工部尚書襄陽縣公長孫平奏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穀賑給。十四年關中大旱,人飢,上幸洛陽,因令百姓就食,從官並准見口賑給,不以官位為限,是時義倉貯在人間,多有費損。十五年二月詔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於後乏絕。又北境諸州異於餘處,雲、夏、長、靈、鹽、蘭、豐、鄯、涼、甘、瓜等州所有義倉雜種並納本州,若人有旱儉少糧,先給雜種及遠年粟。」十六年正月又詔秦、疊、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紀、河、廓、豳、隴、涇、寧、原、敷、丹、延、綏、銀、扶等州社倉並於當縣安置。二月又詔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 《唐會要》捌捌《倉及常平倉》(參《通典》一貳《食貨典》及《兩唐書?食貨志》等)略云: 貞觀二年四月尚書左丞戴冑上言,請立義倉。上曰:「既為百姓先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凶年,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議立條制。」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制可之。永徽二年閏九月六日勑:「義倉據地收稅,實是勞煩,宜令率戶出粟,上下戶五石,餘各有差。」 依據《隋志》紀述,知隋初社倉本為民間自理,後以多有費損,實同虛設,乃改為官家收辦,但限於西北諸州邊防要地者,以其處軍食為國防所關,不得如他處之便可任人民自由處理也。又依戶之等第納粟,實已變開皇初立義倉時之勸導性質為強迫徵收矣。唐初之義倉似即倣隋制,然卒令率戶出粟,變為一種賦稅,中唐以後遂為兩稅之一之重要收入,其詳本章所不能論,然其演變之跡象輿隋西北邊諸州相同,則殊無疑,豈其間亦有因襲摹倣之關係耶?未敢確言之也。又觀《唐會要》玖拾《和糴門》所載如: (貞元)四年八月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先是京畿和糴多被抑配,百姓苦之。 及《白氏長慶集》肆一《論和糴狀》所云: 凡曰和糴,則官出錢,人出穀,雨和商量,然後交易也。比來和糴,事則不然,但令府縣散配戶人,促立程限,嚴加徵催,苟有稽遲,則被追捉,甚於稅賦,號為和糴,其實害人。若有司出錢,開場自糴,比於時價,稍有優饒,利之誘人,人必情願。臣久處村閭,曾為和糴之戶,親被迫蹙,實不堪命,臣近為畿尉,曾領和糴之司,親自鞭撻,所不忍觀。 則和糴至少在德宗、憲宗之世,實際上為「散配戶人,嚴加徵催」之強迫收取人民農產品之方法,其何以由「和」買而變為強徵,殊可深思。其在玄宗時如何情形固不能確知,但有可決言者,即和糴之制本為軍食而設,如《唐會要》捌捌《倉及常平倉》云: 貞元八年十月勑:「諸軍鎮和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 及同書玖拾《和糴》云: 長慶元年二月勑:「其京北、京西和糴使宜勒停,先是度支以近儲無備,請置和糴使,經年無效,徒擾邊民,故罷之。」 即可瞭然隋代以全國社倉人民處理不善,特在西北邊州軍防之地改官辦之制,即是令人民直接間接納粟於軍鎮,其後改為依戶等納粟,亦是「配戶徵催」之制也。唐貞觀義倉之制為全國普遍制,江南尚且實施,西北更應一律遵行,而西北自貞觀至開元其間皆有軍事關係,為屯駐重兵之地,觀《通典》一貳《食貨典》輕重門義倉條(參《舊唐書》玖叄及《新唐書》一一一《薛訥傳》)云: 高宗武太后數十年間義倉不許雜用,其後公私窘迫,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之後,義倉費用向盡。 則知西北邊州軍需之廣,義倉亦必貸盡而有所不足也。但欲足軍食,舍和糴莫由,故《通鑑》貳一肆《唐紀》叄拾開元二十五年九月條(參前引《新唐書?食貨志》)云: 先是西北數十州多宿重兵,地租營田皆不能贍,始用和糴之法。有彭果者,因牛仙客獻策,請行糴法於關中。(九月)戊子敕:「以歲稔穀賤傷農,命增時價什二三,和糴東西畿粟各數百萬斛。」自是關中蓄積羨益,車駕不復幸東都矣。癸巳敕河南、河北租應輸含嘉太原倉者皆留輸本州。 是西北邊州本行和糴之法,而牛仙客、彭果因以推行於關中。牛仙客本由河湟典史歷官西北甚久,以能足食足兵顯名,致位宰相,則西北和糴之法仙客必早已行之而有效。而其所以能著效者,除有充足之財貨足以為和買之資外,尚須具備有二條件:一為其地農民人口繁殖,足以增加農產品數量,二為其地已習用此類帶有強迫性收買之方法。請略言之: 和糴者,就地收購農產物之謂,故必須其地農民人口繁殖,有充分之生產,始得行收購之實。隋季西北諸州雖罹戰禍,然休養生息至唐玄宗之晚年,必已恢復繁盛,加以政府施行充實西北邊州之政策,故其地遂為當日全國最富饒之區域。《通鑑》貳一陸《唐紀》叄貳天寶十二載以歌舒翰兼河西節度使條述當日河西之盛況(寅恪案:此採自《明皇雜錄》,又《元氏長慶集》貳肆《和李校書新題樂府西涼伎》一詩亦可參考)云: 是時中國盛強,自安遠門西盡唐境萬二千里,閭閻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稱富庶者無如隴右。 當日西北邊州富庶若此,和糴政策第一條件既已備具,則就其地以推行此政策,自不困難,可無疑也。又和糴之法若官所出價,逾於地方時估者甚高,雖可以利誘民,然政府所費過鉅,如收購之數量甚多,則不易支久;如官方所出價與地方時估相差無幾,則區區微利之引誘,必不能使農民自動與胥吏交易。蓋農民大抵畏吏胥如虎狼,避之惟恐不及,此則無古今之異,不俟煩言而解者也。是以必帶有習慣性及強迫性,和糴之法始能施行有效,而不致病民。考西北邊州自隋開皇時已行按戶納粟於官倉或軍倉之制,其性質即與白香山所謂「散配戶人,嚴加徵催」,實無不同。雖西北邊州施行貞觀義倉之制,已變為一種賦稅,而史言西北宿重兵,其地早行和糴,則和糴之法在西北邊州諒亦不過依隋代按戶納粟於軍倉之制,但略給價,以資利誘,其基本之手繽方法似無大異,以上下相習,為日已久,遂能成效卓著也。至元和時關中和糴之法所以變為厲民之政者,蓋和糴之法本帶強迫性質,以非如是,無以成事,不過值國庫優裕,人民富庶之時,政府既能給價,人民亦易負擔,故當時尚不視為病民之政耳。此和糴之法所應具備之第二條件也。 總而言之,西北邊州早行和糴之法,史已明言。牛仙客推行引用於關輔,此和糴之法乃由西北地方制度一變而成中央政府制度,所謂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者是也。至和糴之法在西北開元二十五年以前其詳雖不可考,但今敦煌所出寫本中猶存天寶四載豆盧軍和糴計帳殘本(刊載《敦煌掇瑣中輯》陸陸號,寅恪曾考論其中升斗兩字,載一九三六年十月《清華學報》《讀秦婦吟》文中),尚可據以推知其大概也。 玄宗既用牛仙客和糴之法,關中經濟可以自給,則裴耀卿轉運江淮變造等農產品之政策成為不必要。但江淮之農產品雖不需,而其代替農產品可作財貨以供和糴收購之(麻)布,則仍須輸入京師,藉之充實關中財富力量也。故《舊唐書》玖《玄宗本紀下》(參考前引《通鑑》開元二十五年條及《唐會要》捌叄《租稅下》所載開元二十五年三月三日勅文)云: 開元二十五年二月戊午罷江淮運,停河北運。 《通典》陸《食貨典》賦稅下略云: (開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 唐代自開國以來其人民所繳納之租本應為粟,今忽改而為布,乃國家財政制度上之一大變革,此中外史家所共知者也。嘗就閱讀所及,凡論此改革之文雖頗不少,似尚未有深探此變制之所從來者,不揣鄙陋,試略證論之: 竊以為此制乃南朝舊制,南朝雖併於北朝,此納布代租之制仍遺存於江南諸州,殆為地方一隅之慣例,至武則天時此制乃漸推廣施行,至玄宗開元二十五年中央政府以之編入令典,遂成為一代之制度矣。據Sir M.A.Stein著Innermost Asia』Vol.Ⅲ』Plate CXXVII載其在Astana Cemetery所發見之布二端,其一端之文為: 婺州信安縣顯德鄉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 光宅元年十一月日。 寅恪案:此乃代租之布,故謂之租布,考婺州在唐代為江南道轄地,此即開元二十五年新令所謂 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 之明證。不過其事已於武后時即有之矣。武則天世東北邊疆屢有戰事,《顏魯公文集》附載殷亮所撰行狀(參《全唐文》伍一肆)略云: 時清河郡寄客李華[寅恪案:《通鑑考異》依舊傳作萼]為郡人來乞師於公曰:「國公舊制江淮郡租布貯於清河,以備北軍,為日久矣。相傳(謂)之天下北庫,今所貯者有江東布三百餘萬疋,河北租調絹七十餘萬,當郡綵綾十餘萬,累年稅錢三十餘萬,倉糧三十萬,討默啜甲仗藏於庫內,五十餘萬。」 寅恪案:李萼所謂國家舊制為日已久,未能確定其時代,然其言江淮租布輿討默啜甲仗聯文,疑即武后時事。蓋中央亞細亞發見之光宅元年婺州租布,其地域時代俱與萼言符合,故此祝伯亮之租布即當日江東租布遺傳於今日者耳。又租布成一名詞,乃代租之布之義,觀於祝伯亮之租布及殷亮所述之言,俱可證知,而《通鑑》貳一柒《唐紀》叄叄至德元載二月條司馬君實紀此事,其述李萼之言作 國家平日聚江淮河南錢帛於彼,以贍北軍,謂之天下北庫,今有布三百餘萬匹云云。 殊為含混,失其本意,轉不如極喜更易舊文之宋子京,其於《新唐書》一伍叄《顏真卿傳》仍依殷亮原文作「江淮租布」,為得其真也。 或問:今日租布實物之發現即迴造納布之制已行於武則天時江南諸州之明證,是固然矣,然何以知其為南朝之遺制耶?應之曰:南朝財政制度史籍所載雖甚簡略,不易詳考,但亦有可推知者,如《南齊書》叄《武帝紀》云: 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詔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  一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並減布直,匹准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制。 同書肆拾《竟陵王子良傳》云: 詔折租布二分取錢。 此二卷所紀同是事,絕無可疑。而其所言錢布之比例似有矛盾,又納錢一事亦別成問題,本章皆不欲解釋,以免枝蔓。但《武帝紀》明言戶租,《蕭子良傳》則謂之折租布,由此推斷,租可折納錢,亦可折納布。租若折納布,即是租布,亦即迴造納布,此所謂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者是也。 附記:此章作於一九四0年春季,其年夏季付商務印書館印刷,久未出版,至一九四三年春季著者始於桂林廣西大學圖書館得見一九四0年出版之《東方學報》第一一卷第一冊仁井田陞氏《吐魯番發見之唐代庸調布及租布》一文,與此章所論略同。特附記歲月先後於此,以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