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後記
一九五○年初編隋唐史講義,據學生反映,要求成立一完整中心系統,將各重要問題配合來講授。我當時曾報告組織,以為此種提議,自是近年之迫切要求,故講授各節之間,往往指出其聯繫性質,然亦自有許多困難之點:(1)秦以後每一朝的歷史,幾無不是前朝之復演,脫不了封建性質,這就是我國近世以前歷史的重心。(2)斷代史與通史講授應略有不同,前者似當對事實作更詳細之敘述,倘過求總括,便易流於概論,與一般通史無異。(3)尤其是,每朝總有其極盛、中衰、崩潰的時期,各有環境,不斷發展,同一類的事實未必能拉在一起,且容易抹煞時間性。(4)以一個觀點來總括許多問題,最容易流入唯心論的解釋,一著錯則全盤皆錯,貽誤後學不少。若分題解釋,是取法於紀事本末的體裁。(5)
大學
生的攻讀,應鼓勵自覺而不應偏重灌輸,如專憑個人意見來論斷,則易流入暗示而阻窒其進步。(6)而且我國中
古史
的史料,在許多方面,仍感覺缺乏(例如晚唐史料,多屬牛黨著述,關於盛唐的府兵制度的記述,亦極不完備),吾人往往只見其片面,就無從遽下判斷。(7)一般承認之舊說,倘細加分析,仍不少誤解。(如謂府兵廢而唐衰,然府兵制亦具許多弱點,且處於不得不廢之勢。又謂開元之盛,產生李、杜之詩,然唐代極盛時期不在開元)即發覺前人許多錯誤,更不輕容易自以為是,而包括多個問題於一個觀點之下。況楊隋御宇,先後僅三十餘年,時間極短而事實頗復,情形亦自有異。(8)斷代史中更有若干獨立的問題。總之,此為講授斷代史方法之一個大問題,學生的要求,當儘可能副其期望,但不能完全遷就。全書大致都本此方針進行。其《唐史》五十三節以下,到一九五三年暑假前才告續完,此後一年間又略輯補充材料,發給諸生。去歲十一月承高等教育出版社函,屬將上下冊合併修改,公開出版,始再著手整理,接納時人批評,汰其蕪穢,間有拙見不敢苟同者亦再申管見,凡以表爭鳴之實,初無求遂過之心。附圖中一半系托地理系徐均祥同志代為描繪,謄貼之事則鄒生文光任之,並附於此,以識不忘。一九五七年一月仲勉記。
第四十章注釋
1.《隋·食貨志》,每年正月,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輸籍定樣定戶上下,同時,隋文帝又令州縣大索貌閱,《中國田制史》(二二○頁)以為團貌之義,即本於此。
2.《
新書
》五二言 ,乾元末「減天寶戶五百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四 ,口三 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三 」;《十七史商榷 》七二取與天寶元年及十三載互 行比較 ,兩均不合 ,因雲 ,「既非元年 ,又非十三載 ,不知其所據者為何年之籍 矣 」。按《新·志 》此節實鈔自《
通典
》卷七 ,《通典 》系與天寶十四載數目相較如由八 、九一四 、七 ○九減去一 、九三三 、一二四(尾數依《新·志 》,見三二八 頁注 ⑤),實損戶六 、九八一 、五八五 ,《通典 》七作損戶五 、九八二 、五八四蓋誤少算一百萬也 。
3.如由天寶十四年之五二 、九一九 、三 ○九減去一六 、九九 ○、三八六 ,應 損口三五 、九二八 、九二三 ,《通典 》七作損口三五 、九三八 、七三三 ,則萬位百 位十位之數均不合 ;《新·志 》作損口三五 、九二八 、七二三 ,只百位之數不合, 可見今本《通典 》錯字頗多 。
4.同前引書一八八頁 。佐野亦以為乾元激減 ,不是都死於戰亂 ,而是「從政 府支配的戶籍範圍脫漏 」。(同前引書二二八頁 )並參《禹貢 》二卷十期楊效增文 。
5. 《
李相國
論事
集
》五 ,「今中夏河南北申 、蔡有五十餘州 ,法令所不及 」, 約元和七年事 ,其數又與吉甫所言異 。
6. 前文吉甫所言 ,系指河東節度使所轄 ,此之河東 ,系指河東全道 ,範圍不同。
7.陳氏《述論稿》未深究《元和國計簿》之內容,故有「唐代自安史亂後,長安政權之得以繼續維持,除文化勢力外,僅恃東南八道財賦之供給」之語。(二○頁)
8.《
安祿山
事跡
》下,「日以勾錄征剝搜捕為事」,即句剝之義。
9.《
新唐書
》五二引此項數目,錯誤甚大,《通鑑》所引,又是偏而非全,致讀者或走入歧途,可參看《歷史教學》二卷五期一○—一一頁拙著。
10.《略論稿》一四一頁。
11.《略論稿》一四八—一五○頁。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一五一頁。
15.關於唐代和糴,可參《會要》九○及《金石續編》四。
16.
陳寅恪
云:「《通鑑》作安遠門,甚是。蓋肅宗惡安祿山,故改安為開。鄭綮之書,敘玄宗時事,自不應從後所改名也,於此足征《通鑑》之精密。」(《元白詩箋證》二一七頁)雖未舉出證據,然稍不經意,便受眩惑。按開遠門之名,首見《
隋書
·食貨志》,《六典》七「西面三門:中曰金光,北曰開遠,南曰延平」,此後《舊書》二○○下,《新書》二一六下,《通鑑》二五六及《通鑑》二五四之胡注,均作開遠,惟《通鑑》二一六作安遠,胡注云:「長安城西面北來第一門曰安遠門,本隋之開遠門也。」似系因《通鑑》訛「安」,故揣測言之。然亦只謂由開遠改安遠,陳氏乃斷為由安遠改開遠,又與胡注不合。復考《
長安志
》六,唐之西內有永安門(?)、安禮門、安仁門及大安宮,又志七皇城有安上門、安福門,外郭有安化門,京師有長安縣,都未之改,何為獨改「安遠」門也?明是字訛失檢,卻不惜以意逆臆,且更詡為精密,實屬是非顛倒。又《新書》二一六下「開遠門揭候署曰西極道九千九百里」。里數比《雜錄》減二千。
17.《略論稿》一五三頁。
第四十一章
18.《通典》一○:「開元元年十二月,左拾遺劉彤論上鹽鐵表曰,……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檢責海內鹽鐵之課。」《舊書》一八五下《姜師度傳》:「(開元)六年,以蒲州為河中府,拜師度為河中尹,……再遷同州刺史,……尋遷將作大匠,……明年,左拾遺劉彤上言。」又《會要》八八:「開元元年十二月,河中尹姜師度以安邑鹽池漸涸,開拓疏決水道,置為鹽屯,公私大收其利,其年十一月五日,左拾遺劉彤論鹽鐵上表曰」(《舊書》四八《食貨志》十二月作十一月,余同),三書所記年月,各有不同。首就《會要》論之,十二月在十一月之後,如果敘十二月於前,依照古人作文成法,似應雲「先是十一月」,不應雲「其年十一月」。再就《舊·傳》言之,考《舊書》八,開元九年「正月丙辰(九日),改蒲州為河中府,置中都,……七月戊申(三日)罷中都,依舊為蒲州」,《通典》一七九:「開元九年五月,置中都,……六月三日詔停。」又《通鑑》二一二,置中都月日與《舊書》八同,惟罷中都在「六月己卯」(三日),合而參之,詔置中都應在九年正月(其餘《元和志》一二作「元年五月」,《舊書》三九及《新書》三九作「八年」,《舊書》一八五下之「六年」,與《通典》一○、《會要》八八之「元年」,均錯誤無疑),罷中都應在同年六月(《元和志》亦稱「至六月詔停」;《舊書》八誤推遲一月,故書作「七月戊申」)。抑《通典》一七九引韓覃《諫作中都疏》有云:「《
禮記
·月令》曰,孟夏之月,無起土功,無聚大眾,昔魯夏城中丘,《
春秋
》書之,垂為後誡,今建國都乃長久之大業,犯天地之大禁,襲《春秋》之所書,奪人盛農之時。」似彼稱九年五月,置中都,亦大可信;殊不知定計後未必立即動工,以事理推之,蓋詔置在正月,動工在夏月,《通典》亦未細考;況從嚴義而言,五月非孟夏也。語歸正傳,師度之拜河中尹,殆與詔置中都同時,《會要》八八之「元年十二月」,應「九年二月」之衍誤。惟劉彤上表究在九年十二月(依《通典》)抑十一月(依《會要》),卻無法斷定。至《舊書》一八五下之「六年」,如改作「九年」,則下文之「明年」字不復適合,因《會要》同卷又稱十年八月十日已敕師度不須巡檢鹽地,彤之表必非上於十年冬間也。
19.唐人寫「循」「脩」兩字,頗難辨別,故他書或稱為「強脩」,參看拙著《
元和姓纂
四校記》四一八—四一九頁。
20.據一九五三年四月廿五日《南方日報》,寧夏省政府東自黃河岸石咀山起,築公路長三百里,西至阿拉善旗蒙族自治區巴音烏拉山下之吉蘭泰鹽湖,湖周約一百六十里,有深達五尺的鹽層,殆即唐代
懷遠
縣鹽池。關於吉蘭泰鹽池,可參《蒙古遊牧記》一一。
21.鞠著《唐代財政史》引《元龜》四九三有梁州,無果州(五八頁);按梁州即興元府,不屬劍南,「梁」是「果」之訛。又本文鹽井之數,系據《通典》一〇;《新書》五四則言黔州井四十一,成、各一,果、閬、開、通一百二十三,邛、眉、嘉十三,梓、遂、綿、合、昌、渝、瀘、資、陵、榮、簡四百六十,合散得六百三十九,與《通典》相差頗巨。
22.關於鹽之專賣,可參鞠氏書五六—六四頁。
23.榷酒法之變更,可參鞠氏書七〇—七四頁。
24.《通鑑》二二三胡注據宋白引大曆五年詔:「自今已後,宜一切以青苗錢為名。」鞠氏書沿之;(一九頁)可是大曆八年正月制仍稱青苗、地頭,(《制詔集》一四)長慶三年
元稹
奏(《長慶集》三八)及會昌三年七月制又只見地頭錢之名。
25.加藤繁《唐宋櫃坊考》謂僦櫃即《乾子》之櫃坊,賃其櫃以藏金銀財物而付保管費,與質庫異,辨《通鑑》胡注之誤。又認《
霍小玉傳
》之寄附鋪即櫃坊。(《師大月刊》一卷二期)按吾縣舊俗質庫建築頗固,除質當外,亦代人保管財物而收費,想中古時亦兩者兼營,無專立一業之必要,此可比觀近世銀行而知之。佐野以為農民賣農產的所得稅,(同前引書二三○頁)非也。
26.鞠著以為除陌錢一項只是停止加算,(九九頁)是也,可參看。
27.同集三,《進士策問第一道》又云:「初定兩稅時,錢直卑而粟帛貴,粟一斗價盈百,帛一匹價盈二千,稅戶之歲供千百者不過粟五十石、帛二十有餘匹而充矣。……及茲三十年,……而其稅以一為四。」首須說明者此文內之兩個「千百」,均應乙正為「百千」,與疏內之「十千」文例相同,猶雲「百貫」(粵俗舊亦呼「百貫」為「百千」)。再以粟斗價百、帛匹價二千與應納實物相勘合,價目之數字,並無錯誤。但與疏文之絹匹四千、米斗二百之價相比,則價值較廉一半;可是此兩段文字均指建中初定兩稅時之物價,不應懸差若此,故知其中任一必誤,茲以疏上在後,故從疏說。
第四十二節
28.《急就章》顏註:「錫一名(音引),在銀、鉛之間,今名白鑞也。」
29.《談賓錄》謂開元錢初進蠟樣日,文德皇后搯一甲跡,故背有搯文,但據《錢錄》八所著錄,則搯文不一其式,彼以為當時鑄者各作標識示別,事屬可信;況武德中文德猶是王妃,蠟樣似無緣通過其手。傅振倫言武德鑄錢「上有州名」,(一九五五年《歷史教學》二期二四頁)大約系誤會昌所鑄(見下文)為武德所鑄。
30.《元和志》二八,饒州有永平監鑄錢,疑即同時所置。
31.依計應為三十二萬六千七百貫;《通典》九作「二十二萬七千餘貫文」,《新書》五四《食貨志》(竹簡齋本)作「三十三萬七千緡」,各有錯誤。
32.《會要》八九及《舊書》四八《食貨志》同;惟《新書》五四作「十二斤」,疑誤。
33.《新書》五二引長慶時戶尚楊於陵云:「開元中天下鑄錢七十餘爐,歲盈百萬,今才十數爐,歲入十五萬而已。」按以歲鑄三十三萬貫計之,每貫用銅、錫等成本七百五十文,則毛利(薪炭、工匠等費用未扣)約為四分之一,即每歲總毛利約八萬二千五百貫,是知於陵所謂「百萬」「十五萬」,系指「文」數言,非指「貫」數言,恐有誤會,特揭出之。
34.鞠著批評此一事云:「不過江淮七監所鑄得的錢幣,不完全是運送到京師,有些是在荊、揚二地散放,難道後者也是『本倍利』,江淮錢監就根本沒有經營的價值了嗎?或者是史書有缺誤,據我們所知道的江淮七監於此以後仍然鑄錢。」(八一頁)所言仍只是片面的觀點。吾人須知鑄錢之銅、錫、鉛等材料,多由收購而來,當日等重之銅器,比錢價為貴,韓洄所言「每貫計錢二千」,究竟原料需價若干,未有說明,如其超過一千,則是虧本事業,安見有經營價值,此其一。全國方鬧錢荒,江淮所鑄不過四萬五千貫,中央正靠此批官鑄好錢以資周轉,未必願在南方散放,此其二。至鞠氏謂江淮後來仍鑄,未提證佐,故不復論。
35.美人A.M.Davis:Certain Chinese Notes據《泉布
通志
》上,有永徽年十貫鈔、會昌年(無貫數)鈔兩種(見一九三三年《中國經濟》一卷二期秦璋《唐代貨幣之一考究》),前者稱:「吏部奉旨印造」及「首告者給銀三十兩」,後者稱「內閣奉旨印造」及「告捕賞銀貳佰陸拾兩」,均與唐代官制、職掌及經濟狀態不符,其為偽造,無待深辨。
36.
王應麟
《
通鑑地理通釋
》二,「唐天下有鐵之縣一百三」,殆據《新書·地理志》統計之,但《新書·地理志》之數實一百一十三。
37.《新書》五四作「歲采銀萬二千兩」;按《元和志》二八《饒州樂平縣》下稱:「銀山在縣東一百四十里,每歲出銀十餘萬兩,收稅山銀七千兩」,則《新唐·志》所謂「采銀」實「銀稅」之誤。鞠氏書未將《新唐·志》與《元和志》細比,故仍有「歲采銀萬二千兩……不知稅收量是多少」(六九頁)之沿訛。
38.余檢不同版本之《新書》兩種,數目均同,惟鞠氏《財政史》引作「銀二萬五千兩,銅五十六萬五千斤,鉛四十一萬四千斤」,(九六頁)未審所據。
第四十三節
39.加藤繁謂「莊」字如此用法,始於
昭明太子
詩之「命駕出山莊」;兩漢之「園」,南朝之「墅」,其一部與唐代之「莊」同。
40.睿宗敕:「其逃人田宅,不得輒容賣買,其地(租?)任依鄉原例納州縣倉。」(《唐大詔令》一一○)《唐代經濟史》以此為「官府搜括田宅按私租例出租的較早記錄」,(二六頁)但從《少林寺碑》觀之,似唐初已有此制。
41.《舊·本紀》作「數千萬頃」,《中國田制史》云:「按天寶中天下賦只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頃有奇,……數千萬當為數十萬之誤。」今據以校正。
42.《唐律疏義》二七「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所謂「借得」即包佃轉批的制度。去聲之「食」字,有些方音與「住」字同呼,「佃食」應「佃住」之訛,此從下文「以見住見佃人為主」一句見之。
43.《中國社會經濟史》二○○頁。佐野亦比莊園的佃農為完全農奴。(同前引書二三三頁)
44.《中大史學專刊》二卷一期一四五頁拙著《
李德裕
會昌伐叛集編證》上。
45.此有元人文字可據,今聞維吾爾人多不認為回紇之裔,未審其故。
46.拙著有《衛拉特即衛律說》,見金大《邊疆研究論叢》。
47.《歷史上及現在之中亞突厥人》四八頁注一。
48.參《東方雜誌》四一卷二號,拙著《從人種學看天山南北之民族》之柯爾克子條。
49.原作「吐蕃黠戛斯」,實「北蕃」之誤。
50.《西域記》五作練若,林也,故後世又稱禪林,若音惹。
第四十五節
51.《舊書》一七六《李宗閔傳》:「長慶元年,子婿蘇巢於錢徽下進士及第,其年巢覆落,宗閔涉請託,貶劍州長史。時
李吉甫
子德裕為翰林學士,錢徽榜出,德裕與同職
李紳
、元稹連衡言於上前云:徽受請託,所試不公;故致重覆。比相嫌惡,因是列為朋黨,皆挾邪取權,兩相傾軋,自是紛紜排陷,垂四十年。」推《舊·傳》之意,系由元和三年(八〇八)制策案起,數至大中初元(八四七),恰符四十之數。《新書》一七四《宗閔傳》只過錄《舊書》,故措辭亦含胡。
司馬光
修《通鑑》,明知元和時代僧孺等無與吉甫對抗立黨之可能,於是變易其文,在長慶元年下書稱:「自是德裕、宗閔各分朋黨,更相傾軋,垂四十年。」一面似已替《舊·傳》彌縫,另一方面卻又自開漏洞。因為自長慶元年(八二一)起,須計至咸通初元(八六〇),才夠四十之數,即使承認德裕得勢時有黨,然自彼外貶後十餘年間,事實上並無人繼而代之(觀德裕在崖州與姚諫議書所云「平生舊知,無復弔問」,可以反映),從何施其傾軋?故《通鑑》改寫,反不如因仍舊貫,表面尚說得去矣。(《述論稿》九四—九五頁以為始自元和,是承《舊書》之誤。)
52.
全祖望
《李習之(翱)論》云:「且習之而懼逢吉耶,亦不敢斥逢吉;既斥之矣,抑復何懼之有?是蓋當時朋黨小人誣善失實之同,而史臣誤采之者,雖以荊公之識,不能盡諒此事,異矣。」
53.
杜牧
《周墀墓誌》云:「李太尉德裕伺公纖失,四年不得,知愈治不可蓋抑,遷公江西觀察使兼御史大夫。」(《樊川集》七)即讓一步如牧所言,德裕仍比始終挾怨報復者較勝一籌。
54.參拙著《
白氏長慶集
偽文》。(四八三—四八四頁)
55.據
張爾田
《玉溪生年譜會箋》三引。
56.此一條語焉不詳,如謂德裕嫉進士中之浮華者,則並不為誤,可參看前第十八節。
57.《
唐代政治史述論稿
》七三頁。
58.《唐代政治史述論稿》八九頁引《舊書》一一九《常袞傳》:「尤排擯非辭科登第者。」又同卷《崔佑甫傳》:「常袞當國,……非以辭賦登科者莫得進用,……及佑甫代袞,……作相未逾年,凡除吏幾八百員」。
59.《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七七一八○頁。
60.同上七九頁。
61.德裕自撰《劉氏志》云:「鍊師道名致柔,臨淮郡人也,不知其氏族所興,……不生
朱門
。」志又稱,劉嫁德裕四十一年,以大中三年己巳去世,依此上推,其嫁在元和四年己丑,正吉甫節度淮南之時。陳氏未細讀志文,誤認劉是李妾,(《史語所集刊》五本二分一七三頁)事因同時出土者又有李妾《徐盼志》,徐亦曾入道(同上一六九頁),但女子入道,與妻、妾身分無固定聯繫。(
何光遠
《
鑒誡錄
》二,「李德裕相公性好玄門,往往冠褐」)若劉是妻非妾,最少有三個鐵證:(1)《徐志》稱其生子二人,一名多聞,次名多燁;《劉志》則稱「有子三人,有女二人,聰敏早成,零落過半,中子前
尚書
比部郎渾,……幼子燁、鉅」;前志只記所生,後志兼記徐妾所生,嫡庶之分極明。(2)徐是妾,故志雲,「惟爾有絕代之姿,……庶爾子識爾之墓」,帶狎昵及命令口氣;劉是妻,故志雲,「愧負淑人」,措詞莊重,尤其銘文「念子之德,眾姜莫援」,眾姜指各妾,劉非嫡妻而何?(3)《劉志》後,第四男燁附記云:「己巳歲冬十月十六日,貶所奄承凶訃,……匍匐詣桂管廉察使張鷺請解官奔訃,竟為抑塞。……壬申歲春三月,扶護帷裳,陪先公旌旐發崖州」,完全是庶子致敬嫡母之文;惟劉為嫡母,故燁須解官奔喪,若劉為眾妾,則無需乎此。上三項均中古士族最重要之禮法,陳氏屢屢標榜禮法,反忽略嫡、庶之分,寧非百密一疏耶!鷺為牛黨之一(參《舊書·李德裕傳》),故阻燁奔喪,可見牛黨之報復手段。
62.《述論稿》八七頁云:「亦有雖號為山東舊門,而門風廢替,家學衰落,則此破落戶之與新興階級不獨無所分別,且更宜與之同化。」
63.《
唐語林
》四:「崔程謂人曰,崔氏之門若有一杜郎,其何堪矣!」杜氏自希望以來,屢代簪纓,卻被崔程如此鄙視,可見唐人所謂「門第」,有時就全族立論。
64.《述論稿》七九—八〇頁。
65.《述論稿》謂佑以妾為妻,不守閨門禮法。(九二—九四頁)按宋吳《
五總志
》:「
杜佑
妻梁氏早卒,既久嬖姬李氏,有敕策為夫人。崔膺勸佑讓封梁氏,且為表,其略曰:以妾為妻,魯史所禁;又云:豈伊身賤之時,妻同勸苦,而於榮達之後,妾享封榮,上憐之,乃並封梁氏」;則冊封之舉,發自德宗,佑雖嬖李,然仍未正妻號,故
權德輿
撰《佑墓誌》,不提李氏。陳漏檢此條,所論遂未中肯。《述論稿》又謂佑父希望實以邊將進用,並非士大夫之勝流門族(同上);按希望曾為恆州刺史,代、鄯二州都督,並不能算是邊將;其祖行敏為荊、益二州長史,父愨為右司員外郎、麗正殿學士(均見拙著《姓纂四校記》六一一頁),家系如此,寧可謂非勝流士族耶?由此愈見陳氏之抹煞事實,執持成見。
66.《述論稿》(九一頁)云:「山東舊族苟欲致身通顯,自宜趨赴進士之科,此山東舊族所以多由進士出身,與新興階級同化,而新興階級復已累代貴仕,轉成喬木世臣之家」(七九頁文略同);是進士變成門第、門第轉入進士之混亂狀態,遠發展於牛黨產生之前,到牛黨滋長時期,兩派分野,恐彼輩自己亦無從辨別。且如德裕祖棲筠出身進士,何以不列新興?倘曰棲筠能守家風,何以不走明經?(《述論稿》九一頁有「仕進無他塗」之言,誤也)且德裕不聯婚七姓,反取不知氏族之女子為妻(依管見推之,德裕之妻可能出身伎女,蓋如為貧農之子,猶可用「父某躬耕樂道」一類句語填入,今直雲「不知其氏族所興」,當有難言之隱矣),寧非陳所謂家風淪替耶?
67.《述論稿》八六—八七頁。
68.《述論稿》屢提「山東士族」及「七姓」(見前第六節)字樣,其意像是不屬此者就非舊族。但京兆韋氏之閬公房,曾收入「山東士大夫類例」之內,「山東」字樣,不能呆讀;張沛稱許「隴西李亶」,而袁誼斥為「山東人」(《舊書》一九〇上)亦可證。
69.此外陳氏尚提出三點(八七―八九頁):(一)「牛李兩黨之對立,其根本在兩晉北朝以來山東士族與
唐高宗
、
武則天
之後由進士詞科進用之新興階級兩者互不相容,至於李唐皇室在開國初期以屬於關隴集團之故,雖與山東舊族頗無好感,及中葉以後山東舊族與新興階級生死競爭之際,遠支之宗室及政治社會之地位實已無大別於一般士族」;費如許氣力,無非替牛黨有宗閔尋求一個「例外」(非「原則」)。但須知舊族或非舊族的條件,只問其有無遠祖,是否名門,初無「遠支」、「近支」之別,李回是太祖系,比宗閔為高祖系者支派更遠,何以李回又編入「李黨」?(二)「凡山東舊族挺身而出,與新興階級作殊死斗者,必其人之家族尚能保持舊有之特長,如前所言門風家學之類,若鄭覃者即其一例」;但對於李珏、楊嗣復,卻不能拈出門風廢替之實例(說見前),然則鄭覃個人之適合,系偶然性,非一般原則也。(三)「凡牛黨或新興階級所自稱之門閥多不可信也」;按彼輩以舊族自居,時人信之,此是當年之現實一,陳氏必要把僧孺、
令狐楚
排出於西魏以來關隴集團之外,無非歪曲史實以遷就其臆見。
70.《新·表》七二上,趙郡東祖房有李續,曹州刺史,時代不符,非此人。或作李續之,按郎官柱及拓本王譚志(咸通五)皆作李續,《舊書》一六五《柳公綽傳》同。
71.《述論稿》九一頁。
72.見《
元白詩箋證稿
》二九二—三〇三頁;其據點在居易所撰《外祖母陳白氏墓誌》,志云:「夫人,大原白氏,其出昌黎韓氏。……唐利州都督諱士通之曾孫,尚衣奉御諱志善之玄孫,都官郎中諱溫之孫,延安令諱鍠之弟(陳引訛作「第」)某女,韓城令諱欽之外孫,……故潁川縣君之母,故大理少卿襄州別駕白諱季庚之姑。」(《叢刊》本《長慶集》二五,潁川縣君即居易之母)此文非加以校正,則於事理不通,是眾所公認。陳以為應「曾」、「玄」二字互易,又羅、
陳均
認「姑」字是居易諱言;殊不知陳校假如不誤,則陳白氏為季庚姊妹,已和盤托出,居易何必尚效鴕鳥埋首沙中,作一字之諱飾,其解釋實異常脫離現實!我廿餘年前手頭校本,則衍去「玄」、「某」兩字,改「之孫」為「之女」,乙「弟女」為「女弟」(《李公夫人姚氏志》:「相州臨河縣令、贈太子右庶子府君之季女也,秘書監、贈禮部尚書我府君之女弟也。」見拙著《唐集質疑》七七頁),如是,則陳白氏確為季庚之姑,季庚與潁川縣君不過中表結婚,絕非舅、甥聯婚。如果依羅、陳說,陳白氏是鍠之女,則鍠娶「河東薛氏,夫人之父諱俶,河南縣尉」(據《白集》二九《白鍠事狀》),《陳白氏志》應云:「其出河東薛氏,……河南縣尉諱俶之外孫。」今乃雲「其出昌黎韓氏,……韓城令諱欽之外孫」,此為陳白氏非鍠女而為溫女,亦即季庚非舅、甥聯婚之鐵證。抑文家替外人作碑誌,不審其雁行,故稿內有用「第某女」字樣;若陳白氏為居易尊屬,排行應自知之,蓋傳本《白集》既倒「女第」為「弟女」,妄人又強插「某」字於其間,痕跡尚可覆按也。惟陳既加季庚以刑事罪名,又重誣大詩人之家風浮薄,故不得不詳為昭雪之。
陳振孫
《年譜》云:「有陳府君夫人白氏……墓誌,夫人,公之祖姑、且外祖母也。」必其所見本墓誌尚未傳訛。
73.《述論稿》九一頁。陳氏又云:「以樂天父母之婚配既違反禮律,己身又以得罪名教獲譴,遂與矜尚禮法家風之黨魁,其氣類有所不相容許者也。」(《元白詩箋證稿》三〇二頁)按白、李非摯友,自無可疑,但前兩事皆莫須有之獄,居
易原
俯仰無愧。李婚寒門之劉,若依陳說,正所謂社會不齒者(同上一〇六頁),德裕又憑什麼家風以傲白?況彼並無不容居易之明確事跡耶。
74.白 非牛黨,已見正文。居易《論制科人狀》、《請僧孺等三人准往例與官》,(《集》四一)無非公事公言,且其時牛未入仕途,絕無黨之痕跡,後此牛致身通顯而《長慶集》極少來往篇章,是可證也。居易會昌六年《立春日人日》詩:「試作循、潮、封眼想,何由得見洛陽春。」循、潮、封指僧孺、嗣復、宗閔,語含譏諷,白如系牛黨,必不作如此話頭。若據白詩自注,「循、潮、封三郡遷客皆洛下舊遊」為證,則須知「舊遊」與「相知」異;居易《感舊》詩云:「晦叔墳荒草已陳,夢得墓濕土猶新。微之捐館將一紀,杓直歸丘二十春。平生定交取人窄,屈指相知唯五人。……豈無晚歲新相識,相識面親心不親。」(《集》六九)此是真誠話,然四人中無一牛黨。裴度何嘗不是洛中舊遊,而彼則與牛黨對立,是知循、潮、封者正是面親心不親之流也。再從對面觀之,文宗時,「李珏奏曰:臣聞憲宗為詩,格合前古,當時輕薄之徒,摛章繪句,聱牙崛奇,譏諷時事,邇後鼓扇名聲,謂之元和體,實非聖意好尚如此。今陛下更置詩學士,臣深慮輕薄小人競為嘲詠之詞,屬意於雲山草木,亦不謂之開成體乎,玷黯皇化,實非小事」。(《語林》二)陳氏於「譏諷時事」句注云:「此指玉川子《月蝕》詩之類」,(《元白詩箋證稿》三二三頁)未免意求迂避。元和體以元、白為主腦,不特元、白二公所自認,亦當時眾論所同認,(同上三二〇—三二三頁)元詩硬澀聱牙,陳氏固曾揭出,(同上一一九頁)譏諷時事之多,又莫如居易,詩學士果置,定占一席,珏言志在沛公,瞭然可見,何因而特指盧仝?然元和體初無損於「元和」,珏顧以「開成體」轉移文宗之意,其沮白之心良苦矣。余嘗揭出牛黨柄國時不能用白,得此正相印證,而陳氏偏為牛黨出脫,且造成白為牛黨之冤獄。大抵險詐之徒易為工,鯁直之士翻受謗,故封建時代之是非常顛倒也。
75.《述論稿》一〇〇頁。
76.以讓夷為德裕黨,本於《通鑑考異》二二,其長慶三年李逢吉結王守澄條云:「李讓夷乃李德裕之黨,惡逢吉,欲重其罪。」又四年八關十六子條云:「此皆出於李讓夷《敬宗實錄》」,謂讓夷監修有曲筆也。然監修官常不操載筆之權,撰人為陳商、鄭亞,(《新書》五八)司馬寧勿之知,司馬欲替逢吉開脫,硬指讓夷為德裕黨,太過牽強。
77.說詳拙著《玉谿生年譜會箋平質篇導言》。(《史語所集刊》十五本)
78.尚有韋瓘一人,應附帶論及。《新書》一六二《韋瓘傳》:「正卿子瓘,字茂弘,及進士第,仕累中書舍人,與李德裕善,德裕任宰相,罕接士,惟瓘往請無間也。李宗閔惡之,德裕罷,貶為明州長史,會昌末,累遷楚州刺史,終桂管觀察使。」按韋瓘《浯溪題名》云:「太僕卿分司東都韋瓘,大中二年十二月七日過此。余大和中以中書舍人謫宦康州,逮今十六年,去冬罷楚州刺史,今年二月有桂林之命,才經數月,又蒙除替,行次靈川,聞改此官。」《
容齋隨筆
》八評《新·傳》云:「以《題名》證之,乃自中書謫康州,又不終於桂,史之誤如此。瓘所稱十六年前,正當大和七年,是時德裕方在相位,八年十一月始罷,然則瓘之去國,果不知坐何事也。」余按大和七年二月德裕始入相,同年六月宗閔方罷相,瓘固可因宗閔而去,《新·傳》謂貶在德裕罷相後,許有錯誤。
洪邁
之意,無非坐實瓘為德裕黨,故有此疑;然德裕柄國五年余,瓘未內召,位不過刺史,擢桂管反在德裕失勢之後,改分司只因馬植報復舊恨(見
莫休符
《
桂林風土記
》),瓘與德裕之關係,從可知矣。瓘以元和四年狀頭及第,榜下即除左拾遺(同前《風土記》及《
唐才子傳
》六),行輩還在德裕先,《
讀書後
志》二竟謂瓘「李德裕門人,以此(《
周秦行記
》)誣
牛僧孺
」,所謂拾人牙慧而不加深考者。劉開榮既引《
全唐文
》六九五《浯溪記》之一節,反作出瓘為明州長史「必在會昌四年十一月以前李宗閔還未敗的時候」(《唐代小說研究》舊版五二頁)之無關痛癢的猜測,凡讀書不細看全文者,往往發生此弊。《
唐宋傳奇集
》將《桂林風土記》之韋瓘與《新書》一六二之韋瓘,分作兩人,(三一三—三一四頁)實一時失察,《新書·韋瓘傳》末明言其官終桂管觀察,固與《桂林風土記》所敘無異。其次,《傳奇集》及《唐代小說研究》均不信《周秦行紀》為牛作(均同前引),自有其片面理由,然另一方面《周秦行紀論》之作者,亦非毫無疑問;一般外集所收,往往滲入偽作,是常見之事,此論收入《李衛公外集》卷四,尤可疑者,論云:「須以大牢少長咸置於法,則刑罰中而社稷安,無患於二百四十年後。」按自武德元(六一八)計至大中十一(八五七)才足二百四十年,德裕死已七年矣。人多為牛辨,對德裕事跡卻未細加審察,故難免乎一偏之見也。
79.《述論稿》云:「宣宗朝政事事與武宗朝相反,進士科之好惡崇抑乃其一端」;(八五頁)按事多相反,則誠有之,必謂武宗朝抑進士,卻未盡然。武宗用相九人(連崔珙),進士居其六,宣宗用相十八人,進士居十六(白敏中、盧商、崔元式、韋琮、馬植、周墀、崔鉉、魏扶、崔龜從、令狐綯、魏謩、
裴休
、崔慎由、蕭鄴、劉瑑、蔣伸。非進士者為鄭朗、夏侯孜),不過九分之六與九分之八之比耳。且武宗在位年數,不及宣宗之半,是亦比較時所應注意者。
80.見所著《中國文化史》。(《學衡》)
81.此據《元和志》三二。《文饒集》一八則稱河、隴盡沒,唯維州獨存,二十年後,始被侵陷。《通鑑》二二三又記於廣德元年之下,不審何據,此後《通鑑》二二六又於大曆十四年末記李晟等復維州,但無再陷之年,故不取。。德宗時,韋皐屢出兵攻之,不能克。大和五年九月,吐蕃所置吏悉怛謀盡率其眾來降成都,德裕方節度西川,受其人及地;事下百官議,時僧孺執政,藉口棄信恐激吐蕃侵京師杜牧撰《僧孺墓誌》云:「大和五年,西戎再遣大臣贄寶玉來朝,禮倍前時,盡罷東向守兵。李太尉德裕時殿劍南西川,上言:維州降,今若使生羌三千人燒十三橋,搗戎腹心,可洗久恥,是韋皋二十年至死恨不能致。事下尚書省百官聚議,皆如劍南奏,公獨曰:西戎四面各萬里,來責曰,何事失信?養馬蔚如川,上平涼坂,萬騎綴回中,怒氣直辭,不三日至咸陽橋;西南遠數千里,雖百維州,此時安可用。棄誠信有利無害,匹夫不忍為,況天子以誠信見責於夷狄,且有大患。上曰,然,遂罷維州議。」(《樊川集》七)《元和志》三,蔚茹水在百泉縣西,一名葫蘆河,源出原州西南頹沙山下(百泉縣在今平涼縣北十里)。回中宮在今隴縣。
82.
胡三省
《通鑑注》云:「元祐之初,棄米脂等四寨以與西夏,蓋當時國論大指如此」;胡為司馬忠臣,故不直斥而微辭以諷也。
83.《
讀通鑑論
》二六:「其所謂誠信者亦匹夫之諒而已矣。……夫吐蕃自憲宗以後,非復昔時之吐蕃久矣,元和十四年,率十五萬眾圍鹽州,刺史李文悅拒守而不能下,杜叔良以二千五百人擊之,大敗而退;其明年,復寇涇州,
李光
顏鼓勵神策一軍往救,懼而速退。長慶元年,特遣論訥羅以來求盟,非慕義也,……其南,則南詔方與為難,而碉門、黎、雅之間,乃其扼要之墟,得之以制其咽吭,則潰敗臣服,不勞而奏功。……夫僧孺,豈果崇信以服遠,審勢以圖寧乎?事成於德裕而欲敗之耳。」
84.明
胡廣
謂司馬直牛曲李,其意蓋有所為,宋神宗喜論兵,欲假此以抑要功生事之人云;(《
明文衡
》五五)則不如胡三省注之深中隱微。維州來歸,非弄兵之例,且何以對大中事又不貫徹其主張耶?
85.參看拙著《會昌伐叛集編證》一八六—一八七及一九○—一九一頁。
86.《
唐史論斷
》下云:「德裕未相,在穆宗、昭愍朝論事忠直,有補於時,所歷方鎮,大著功效;……宗閔未相,絕無功效著聞,任侍郎日,結女學士宋若憲、知樞密楊承和求作相,以此得之;……此德裕之賢,與宗閔不侔矣。」
87.《考異》二二云:「《獻替記》曰:四月十九日,上言東都李宗閔比與從諫交通,今澤潞事如何?可別與一官,不要令在京師。德裕曰:臣等續商量。上又云:不可與方鎮,只與一遠郡。德裕又奏云:須與一郡。此蓋德裕自以宿憾,因劉稹事害宗閔,畏人譏議,故於《獻替記》載此語以隱其跡耳;今從《實錄》。」按當日宰相不止德裕,如作誑言,寧不畏同官之揭發?何況湖州固杜牧屢求而後得之美缺(見拙著《伐叛集編證·自序》一一二頁),德裕如力擠宗閔,何不與一遠郡?此所謂《實錄》乃
宋敏求
補本,未必毫無偏差,司馬唯挾持成見,故不能作平情准理之言。
88.《述論稿》九七頁。
89.開成五年十一月云:「仇士良請以開府蔭其子為千牛,給事中李中敏判曰:開府階誠宜蔭子,謁者監何由有兒?士良慚恚,李德裕亦以中敏為楊嗣復之黨,惡之,出為婺州刺史。」按《新書》一一八《中敏傳》:「士良慚恚,繇是復棄官去,開成末為婺、杭二州刺史。」未涉及德裕,且其事書在開成末之前,是否在武宗即位後,亦屬可疑,《通鑑》不審何據。複次,《
唐闕史
》上稱,咸通初吏部侍郎鄭薰判:「正議大夫誠宜蔭子,內謁者監不合有男。」詞意相類,高力土娶妻,魚朝恩蔭子,此種惡例,不始士良,亦許是誤傳也,至如柳公權只以書名,
白居易
懸車已屆,《通鑑》猶必認為德裕阻抑(會昌二),都於大局無關。
90..如「先是漢水溢,壞襄州民居,故李德裕以為僧孺罪而廢之」(會昌元);「李德裕復下詔,稱逆賊王涯、賈等已就昭義誅其子孫,宣告中外」(會昌四);又「李德裕以柳仲郢為京兆尹」(會昌五),都屬此例。
91.如長慶四年八關十六子,《考異》云:「按宰相之門,何嘗無特所親愛之士,數蒙引接,詢訪得失,否臧人物,其間忠邪溷殽,固亦多矣。其疏遠不得志者則從而怨疾之,巧立名目,以相譏誚,此乃古今常態,非獨逢吉之門有八關、十六子也。《舊·逢吉傳》以為有求於逢吉者,必先經此八人納賂,無不如意,亦恐未必然;但逢吉之門,險詖者為多耳。」既無別項反證,何必「考異」?且既認險詖者多,何由決其未必納賂?又寶曆元年,
李絳
請除昭義帥,李逢吉、王守澄不用其謀,《考異》云:「《實錄》,從諫以金幣賂當權者;《舊·從諫傳》曰:李逢吉、王守澄受其賂,曲為奏請;事有無難明,今不取。」拋棄舊有書證而欲以空言洗刷,其為存心袒護,肺肝如見。《通鑑》所書賄賂公行事件,計亦不少,除破案外,誰復證之?是皆可以「查無實據」抹去矣,此條不啻打自己的嘴巴。
92.敬宗即位年之九月,詔浙西織綾一千匹,德裕拒不奉詔,其事遂罷;(《舊書》一七上)比之牛黨李漢諫沈香亭子,其有益於人民者更多,兩件事發生在同月,而《通鑑》二四三竟采彼遺此,謂非有偏牛之見,直無可解說。
93.《唐史論斷》下云:「宣宗久不得位,又不為武宗所禮,舊怨已深,德裕是用事大臣,自不容矣。」又《玉谿生年譜會箋》三云:「案衛公之貶,雖由於黨人,實則宣宗以嘗不見禮於武宗,遷怒及之,恐其不利於己耳。《貶崖州制》曰:李德裕當會昌之際,極公台之榮,騁諛佞而得君,遂恣橫而持政,動多詭異之謀,潛懷僭越之志,計有逾於指鹿,罪實見其欺天。則當時黨人必有以衛公無君之說讒於宣宗者,不然,安得有此言?」
94.湘受贓有據,見《舊·本紀》大中二年覆審之狀,狀稱:「節度使李紳追湘下獄,計贓處死,具獄奏聞。朝廷疑其冤,差御史崔元藻往揚州按問,據湘雖有取受,罪不至死。」可見湘受贓是實,出入只數量問題,考《
唐律疏議
》一一,「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十五匹絞。」今大中覆判竟未舉出湘受財多少以證其罪不至死,顯系有意出脫,構成德裕之罪名。然主判者李紳,最多不過錯在失入,更非德裕直接負責也。涉湘事,《
雲溪友議
》卷一及卷三各有記載,可參看。
95.據《
東觀奏記
》中及前引德裕《妻劉氏志》。
96.《述論稿》又謂,德裕入相,由仇士良派援引;(一二〇頁)然崔鉉入相,宰相、樞密皆不之知(同上頁引),豈武宗用德裕而必藉宦官推薦乎?且會昌三年六月,士良已以被忌惡而退休,四年六月復遭籍沒,假使德裕由士良進,寧能絲毫不受影響乎?武宗任德裕五年余,言聽計從,必平日對其人已有深刻認識,故能如此契合,斷非偶憑宦官推轂,可以獲致;陳氏亦唯求驅使史料以湊成其意想中之「系統論」而已。
97.《伐叛集編證》一一○—一一一頁。《舊書》一八上又言:「時李德裕先請不遷憲宗廟,為議者沮之,復恐或書其不善之事,故復請改撰《實錄》。」按《會昌一品集》系德裕生時自編,其卷十首載《請為不遷廟狀》,是此事德裕並不自諱,且其事發生在武宗朝,與《憲宗實錄》無關。若謂恐書其不善之事,則彼元和末始登朝,事跡甚少,何不並請改修穆、敬、文三朝《實錄》?合觀兩事,可見牛黨對德裕之深文周內。
98.《新書糾謬》一謂德裕秉政日嘗重修《憲宗實錄》,故吉甫美惡皆不實,亦無非吠景之談。《舊書》一五九《路隋傳》載文宗時詔曰:「其《實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尋訪根柢,蓋起謬傳,諒非信史,宜令史官詳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陳氏謂「《
順宗實錄
》中最為宦官所不滿者當是述永貞內禪一節」。(《元白詩箋證稿》二三六頁)吾人可依此推定,《憲宗實錄》中為宦官所注意者亦是永貞內禪及憲宗被弒二事,故反對修改,牛黨固明悉內幕者,即不能聲討宦官,反借箭以傷德裕,則其作惡比宦官為尤甚。千年後讀史者猶昧昧隨聲,吾不惜嘵嘵,非為德裕父子悲,而深慨正義之不得伸也。
99.元和十二年,太常定吉甫諡曰敬憲,張仲方非之,憲宗怒,貶為遂州司馬,特賜諡曰忠;(《舊書》一五)此可反映憲宗對吉甫之信任,寧能尚謂仲方為吉甫所排擠耶?《通鑑》二三八記元和五年頃李絳嘗諫聚財,憲宗曰:今兩河數十州皆國家政令所不及,河湟數千里淪於左衽,朕日夜思雪祖宗之恥,而財力不贍,故不得不蓄聚耳。聚財莫要於淮南,吾人不要把吉甫出守看作尋常之遷轉。
100.《述論稿》云:「吉甫為人固有可議之處,而牛李詆斥太甚,吉甫亦報復過酷,此所以釀成士大夫黨派競爭數十年不止也。」(一○二頁)所謂「詆斥太甚」,不知憑何知之?
101.《語林》六稱,吉甫再入相,「論征元濟時饋運使皆不得其人,數日,罷光德為太子賓客,主饋運者裴之所除也。」按垍居光德坊,然是時征王承宗,非征吳元濟,垍實因病危而改賓客,已見正文,可見唐末記事多誣辭。
102.如元義方為京兆尹事,采自《李相國論事集》,(《述論稿》九九頁)《述論稿》云:「其書專詆李吉甫,固出於牛黨之手。」(八一頁)又考《論事集》二稱,憲宗對李絳言,彼曾與鄭議敕從史歸上黨,續征入朝,詎泄之於從史,從史便稱上黨乏糧,就食山東;鄭泄漏之事,系據吉甫密奏云云,此即所謂「誣構鄭」之本據,其事《新·鄭傳》曾采之。《通鑑考異》一九云:「按三年九月戊戌,李吉甫罷相出鎮揚州,四年二月丁卯,鄭罷相,三月乙酉,王士真卒,承宗始襲位,四月壬辰,從史起復,若以從史山東就糧有詔歸潞,則於是吉甫、皆已罷相,何得有譖之事?……若其討承宗時,朝廷不違其請,何嘗使之旋師?蓋鄭、李未罷之前,從史嘗毀鄰道,乞加征討,因擅引兵出山東,……但不知事在何年月日,……今因李絳論李錡家財事並言之。《新書》(《傳》)雲,從史與承宗連和,有詔歸潞,誤也。」《通鑑》因以意將吉甫事附於二年十一月,換言之,即深信《論事集》所言之不虛。《
新唐書糾謬
》二則力證新鄭、李絳兩傳之誤,所提時間性理由雖略同《考異》,但云:「此蓋李絳之門生故吏撰集絳事者,務多書其事以為絳之美,然皆參錯不實」,換言之,即指出《論事集》之不信。按《論事集》由牛黨造以詆吉甫,所言自有「參錯不實」,必欲求其與時間真狀相合,未免強作解人。《考異》又引《貶從史制》辭云:「況頃年上請,就食山東,及遣旋師,不時恭命。」司馬氏即執「旋師」兩字,以為即許其進討承宗,無命其旋師之理,此制出自朝廷之口,與《論事集》之誣詆不同。吾人如無法說明其中曲折,便難辟惑。考《白氏長慶集》三九,《與昭義軍將士詔》,中有一段指陳從史罪狀,其辭云:「近又苟求起復,請討恆州,與賊通謀,為國生患,自領士馬,久屯行營」(元和五年夏作);據我所了解,久屯行營即是就食山東,確在請討恆州之後。彼之東出,略類中和二年孟方立徙昭義軍於邢,朝命其「旋師」,實促彼還治上黨,非謂不必進討承宗,措辭稍含胡,故啟人誤會。此解苟合,則所謂吉甫,益為無根之說,而《新·傳》之記事,實本《白集》,司馬氏偎詆《新·傳》為誤,適見其疏於考察而自逞臆斷也。
103.如「吉甫至中書,臥不視事,長吁而已。……吉甫失色,退而抑首,不言笑竟日」。(元和七)此類事誰復記憶及之?
104.或引憲宗對李絳稱,「向外人言朋黨頗甚,如何?(《論事集》五)以為元和前半期早有朋黨存在,余則謂此乃宦官對憲宗之蠱說也。憲宗雖入宦官之譖,深惡八司馬,然宦官猶恐其死灰復然,並防再有
皇甫湜
一流繼起奮鬥,故造為朋黨之說以淆主君之視聽,目的在隔斷外廷建言之得入而已。
第四十六節
105.《元和志》三,涇水「南流經都盧山,山路之中,常如彈箏之聲,故行旅因謂之彈箏峽」。同書又言,都盧山一名可藍山,在百泉縣(見前四十五節三七八頁注①)西南七十里。
106.《通鑑》二三四胡註:「自彭州導江縣西出蠶崖關,歷維、茂至當、悉諸州,皆西山也」;導江,今灌縣東二十里,據《元和志》三一,蠶崖關在導江西北四十七里。茂州,今茂縣。當州,今松潘西南二百一十里。悉州在清龍安府(今平武)疊溪(今同名)營西二百二十里。
107.此據《通鑑》二三一;《新書》二一六下作涇、靈四州,當誤。
108.《元和志》三,《原州平高縣》(《
魏書
》一○六下,《通典》一七三均作高平,《通鑑》二四九胡注亦云,「原州本治高平」,說見拙著《隋書求是》),「木硤關在縣西南四十里」,又「蕭關故城在縣東南三十里」;《新書》三七,原州「州境又有石門、驛藏、制勝、石硤、木靖等關,並木峽、六盤為七關」,又渭州平涼縣,「西南隴山有六盤關」。按《元龜》五○三載大中三年八月敕有武州,無蕭關,據《會要》七一,則武州為收復蕭關後所置,實際並無不同。
109.近金啟綜《唐末沙州
張議潮
的起義》引斯坦因的S3329敦煌本,「時當大中二載××××沙州既破吐蕃,大中二年,……」謂義潮「於大中二年(八四八)率眾擐甲噪州門」,「第二年的二月,天德軍的報告送到長安……繼而議潮又遣其兄議潭……入朝,於同年十月安抵長安,同年十一月唐廷宣布在光復地區設置節度使」。(一九五四年《歷史教學》二期三三頁)依文「第二年」應指大中三年,但按之舊有史料,實是四年之事,金氏既未書用唐年,又未注入公元數目,未免含混。舊史料無作大中二年恢復沙州者,金氏僅憑抄本孤證,遽行改定,亦未可從。
110.金氏據敦煌六三、七一及一二一窟壁題名及義潮少年所書《謝死表》,「肯定義字系議字之誤」。(同上引三四—三五頁)按羅振玉《義潮傳》注引《李氏再修功德記》及敦煌寫本又作義潮,唐人好改名,不能肯定「義」字之必誤。
111.參《通鑑考異》二三大中七年二月條。
112.晉天福三年(九三八)高居誨使于闐,猶稱瓜、沙二州多中國人,見《
新五代史
》七四。
113.參《新書》二一六下及孫楷第《敦煌寫本張淮深變文跋》。(《史語所集刊》七本三分四○二—四○三頁)
114.此據《新·傳》,惟《新·紀》作三年,《通鑑》作四年。
115.謝稚柳《敦煌藝術敘錄》以為由於索勛之謀殺。(一四頁)
116.
唐長孺
《白衣天子試釋》引《創業起居注》,開皇初,太原童謠有白衣天子,又《隋書》二三宋子賢、向海明均自稱
彌勒
佛出世等故事,以為出於佛徒之妖言,遠起元魏之世,疑王重民秦隴謠讖之說為不確,(《燕京學報》三五期二二七—二三八頁)是也。記童時鄉中婦女有持白衣齋者,秘密不願人知,亦妖教之殘跡。奉之殘敕稱「西漢金山國聖文神武敕」,(《沙州文錄》)又《新五代史》七四稱,「沙州梁開平中有節度使張奉自號金山白衣天子」,按唐末摩尼教流行西陲,白衣又與摩尼有關(見前卅四節),「聖文神武」之號復恰同乎回紇保義可汗。奉殆一摩尼教徒也。
117.《千佛洞壁題》作曹議金。
第四十七節
121.見拙著《党項及於彌語原辨》(金陵大學《邊疆研究論叢》一一九—一二○頁)。藍文徵《
隋唐五代史
》上編謂党項即「羌」之音轉,(四八頁)非也,隋、唐時常稱曰党項羌。丁驌謂藏語稱高寒平曠之地為「黨」,因將党項比於宕昌,吳景敖已辨正之,(同前引書二〇—二一頁)但如果「黨」是高地之解釋不誤,則「覺項」之原義殆為「高原人」。
122.見拙著《突厥集史》卷一六。(未刊)
123.見《隋書》八三,臨洮、西平皆隋郡,故依《地理今釋》隋郡所治之今地注之。若《西陲史地研究》二○頁稱「西平即西寧」,系晉郡之今地,又「臨洮即今洮岷」,亦非就郡治注釋,故不取。
124.據《舊書》一九八,《通鑑》二三五同;《會要》九八作十二年,當誤。
125.參《通鑑考異》二四中和元年及《廿二史考異》四二天復二年條。
126.陳寄生《青海土人為吐谷渾後裔考》引《通考》三三四:「甘肅為回紇所並,歸義諸城多沒渾末,渾末亦曰嗢末,吐蕃數部也」;又引同書三三五,梁開平二年西涼府遣拓拔承誨來貢,謂涼州舊有鄆人二千五百為戍卒,及黃巢起事後,遂以阻絕,陳以為嗢末及鄆人似皆吐谷渾遺部。(《
新中國
》七期三一頁)按嗢末似波斯文Ormuzd之音譯,是否吐渾,事殊可疑。若「鄆人」則顯是天平戍卒,故云阻絕,陳乃比諸吐渾,未免望文生義。
127.《文饒集》一四《請市蕃馬狀》:「右訪聞蕃渾羊馬,多在渾河川。」渾河即今晉北之桑乾河。
128.《九姓回鶻可汗碑跋》。
129.《通鑑》二五二隻於咸通十三年(八七二)下稱:「是後中原多故,朝命不及,回鶻陷甘州。」
130.此為《舊·問紇傳》之說(一九三六年《史學集刊》一期王日蔚《唐後回紇考》主之),孫楷第《張淮深變文跋》已辨其非,略言唐末據邊州者多是內徙之外族,久居其地,值中國多事,遂成強虜,如沙陀居振武,因據河東而創後唐,党項居夏、綏、銀、宥等州,因世守其地,吐蕃嗢末居隴右、河西,因陷河湟諸州,蓋由生聚蕃衍,根柢已深,安西回鶻雖號強蕃,距甘州甚遠,越國鄙遠,究非易事,則據甘州者疑非安西回鶻而系夙居河西境內者雲。(同前引《集刊》三八八頁)余按此兩者各自為部,故五代時有甘州回鶻、西州回鶻之別,可參拙著《誤傳的中國古王城與其水力利用》。(《東方雜誌》四一卷一七號四三頁)
131.此為沙畹《摩尼教考》(五四頁)之說,前引孫楷第文頗參用之;據余所見,即使會昌時有分入甘、涼,要非立國之主力部分也。
132.在回鶻寇天德之同月,《通鑑》二五二又稱:「初回鶻屢求冊命,詔遣冊立使郗宗莒詣其國;會回鶻為吐谷渾、嗢末所破,逃遁不知所之,詔宗莒以玉冊國信授靈鹽節度使唐弘夫掌之,還京師。」吾人對此,首先要明白四點:党項與安西遙隔,合寇天德之回鶻,必應近在河西,一也。安西回鶻已成住國,未嘗移徙,何至不知所之?其指河西一支,毫無疑義,二也。據《通鑑》二四九,安西回鶻曾於大中十年(八五六)遣使冊命,相去未遠,何雲屢求?屢求者必非安西,三也。乾符元年末既不知所之,《通鑑》隨又於二年書稱:「回鶻還至羅川,十一月,遣使者同羅榆祿入貢,賜拯接絹萬匹。」則上年不知所之,似因其隨党項入寇,四也。同羅榆祿應即同羅部之人,至德元年,同羅突厥隨祿山反者有五千騎,自長安逃歸朔方,(《通鑑》二一八)可信其遺余已與河西之各部合流。羅川,天寶改名真寧(今正寧),與党項寄居之慶州相接,回鶻來至此地,實同於入寇,故有拯絹之賜,唐末文獻失墜,後人掇拾殘餘,致不明原委。胡注於還至羅川下注云:「大中二年回鶻西奔,至是方還,實沿《通鑑》合安西、甘州為一部之誤。」
133.同前孫氏文三八八及三九七頁。
134.以上均見同前引《東方雜誌》拙著三九—四四頁。
135.同上四三頁。
136.《元龜》九七七作「侯友」,《通鑑》一九八作「俟友」,《叢刊》本下一字作「發」,余疑是「俟支」之訛。《元龜》常訛「支」為「友」。
137.《西突厥史料》二三九頁。《通鑑》一九八胡註:「奴剌部落居吐谷渾、党項之間」,又二二二註:「奴剌,西羌種落之名。」按「啜匐」是突厥酋長之銜稱,「俟支」亦突厥譯文常用之字,胡氏以為羌種,其誤顯然。大約奴剌內附後,安置於吐谷渾、党項之間,因而生誤會也。
第四十八節
141.《評安特生(中國史前之研究)》。(《燕京學報》三八期二七四頁)
142.觀此,似秦、漢以後,尚有戎族住其地。
143.
蒙文通
《犬戎東侵考》云:「烏氏蓋即《
穆天子傳
》赤烏氏之裔,亦進而處安定之近地。」(《禹貢》六卷七期一二頁)赤烏氏,據我研究,應在於闐附近(說已刊),又據楊惲言,安定山谷為昆戎舊壤(引見前),但昆戎或緄戎即犬戎,(《
史記
·匈奴傳》)我曾證其為今之于闐,(《新疆論叢》創刊號七一—七二頁)是拙說與蒙氏說有互相證合之用。換言之,蒙氏據《穆天子傳》,認于闐附近之人,遷至安定,我則據楊惲言,認于闐人遷至安定,實殊塗而同歸也。
144.《括地誌》謂漢陽周縣在寧州東南七十里之羅川縣,(《史記·
項羽
紀》正義)《通典》一七三、《元和志》三均沿之,但羅川即今甘肅正寧,與榆中相隔太遠,依《韻編今釋》,正寧之陽周乃後魏所置。
145.此非南蠻之謂,見前引蒙氏文一〇頁。
146.《通典》一七八,平州,「春秋山戎、肥子二國地也」。按《
左傳
》昭十二年晉假道鮮虞,遂入昔陽滅肥;《通典》同卷鎮州槀城縣下稱,「漢槀縣故城在今縣西壘,故肥子國」,則肥國之地顯不能東達平州,《廣韻》「平」字下所注系沿《通典》之誤。近人方庭《論狄》一文,謂上郡與平州之間當為白狄故地,則又過信《廣韻》而未之察也。
147.《元和志》一四,此下原有「屬趙亦」三字,但春秋時趙國未立,故刪去。
148.杜佑生時恆州尚未改名(《元和志》一七亦作恆州),今本作鎮州,是後人追改,故條末有「元和十五年改為鎮州」之羼入。
149.倡之者為
崔述
《豐鎬考信別錄》三,近如
梁啓超
《飲冰室文集》、童疑《夷蠻戎狄與東南西北》,(《禹貢》七卷一○期)李斐然《中國古代民族之遷徙考》(《新亞細亞》一二卷五期,謂「戎」、「狄」無嚴密之界限)等均持相類之見解。
150.李斐然謂「西戎之伸張,適與中國為平行,屏蔽雍、冀之北,直達渤海之岸,由中州視之,固北而非西矣,故曰北狄」。(同前引二六頁)前截對於西戎之伸張,已能勘破,惟末截以「西戎」轉變為「北狄」,則仍陷於「戎」「狄」同一之錯誤。
151.《東方雜誌》四一卷三號拙著《中華民族與突厥族之密切關係》。
152.
王國維
云:「汧、渭之間,乃西戎出入之要道。……又西逾隴坻,剛為戎地,
張衡
所謂隴坻之險,隔閡華戎者也。」
153.參本頁注②,又張星烺《交通史料匯編》一冊云:「此處(指山西)之大夏,或為新疆移來之一部分。」
154.參看《甲骨學·商史編》一附圖。其他所考,未必定可信據。
155.《甲骨學·商史編》五頁一二及二一引。李斐然謂「秦、趙北擊之後,狄人受此重劫,卻退北鄙,集合諸部,匯為大國,……國號匈奴」(同前引二七頁),即王說之引伸。按秦、趙作戰,都在北邊,而許多戎、狄之住地,遠出其南,初未聞於南邊實行掃蕩及驅逐,故李說最少不適用於居地較南之戎、狄。
156.桑原藏《隋唐時代往來中國之西域人》(一九二六年內藤《還歷論叢》)及
向達
《
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
》。
157.按細數合計,關內重出堅昆都督府(一誤堅毗),河北多出「歸誠州」一,不詳原來部落,隴右突厥府只得二十六,故隴右府實五十,劍南州只二百六十,嶺南州只九十二,依此加減,總數應正作「八百五十四」。(並參藍文徵《隋唐五代史》上編一二九頁)
158.四鎮都督府所領三十四州皆闕名,但河西內屬諸胡州府中如烏壘、和墨、溫府、蔚頭、渠黎等都是西域國名,容與闕名之州有關。
159.關於府、州數目,各書所記,不盡相同,可參《聖心》二期拙著《課餘讀書記》三四—三七頁。
160.藍云:「時有崐陵、濛池二都護,後俱廢罷,且不在沿邊。」(一三○頁)按此二都護轄西突厥之十箭,設在西北極邊,藍乃謂不在沿邊,蓋於西突厥史未嘗深究也。
161.內呼延都督府下之跌州,乃開元三年跌在北庭降附時所置,與貞觀間之設置無關,茲剔出,另見下文。
162.內蘭池都督府即宥州,不屬党項,故剔出,另見下文。
163.只列出乾封州等十一個州名,余闕。
164.《
周書
》四九云:「蓋匈奴別種劉元海五部之苗裔也;或雲山戎、赤狄之後。」赤狄當白狄之訛。山戎遠在東北,未見其相關。首句加「蓋」字,似是史家個人意見,且《劉淵載記》並未之及,《隋圖經》之說當上有所承,自較可信。
165.毗爾云:部落與突厥語bulak相當,帳地也(《譯
大唐西域記
》四五頁注)。余按突厥語bolük,此雲「部分」,亦可能為步落稽之語原。
166.武德元年四月寇富平,四年正月酋劉仚成數萬寇邊,同年三月降,(《通鑑》一八五、又一八八—一八九)並參《舊書》五六《梁師都、劉季真傳》、一九六下《吐蕃傳》及《隋史》十九節。
167.《舊書》一六一云:「李光進本河曲部落稽阿跌之族也。」按阿跌為漠北十三部之一(見前二節),而部落稽則久居漢地,考《光進碑》稱:「公之先本阿跌氏,出於南單于左廂十二姓,……嘗統數千廬落,號別部大人。」(《金石萃編》一〇七)並未提步落稽,《舊書》當是誤增「稽」字,《新書》一七一隻稱「河曲諸部」。
168.奚鹿即雞鹿之訛,此是開元初新附之眾,除燕山外,其餘五州,雖與貞觀所設同名,但人事上並無關係,讀者切不可誤信《新·志》,以為貞觀降眾至開元猶存。
169.尚有安化、寧朔二府,殆非鐵勒部落,說詳拙著《突厥集史》卷一三。(未刊)
170.或與高宗時西突厥之興昔亡可汗有關。
171.《新·志》作「貞觀二十年,以紇主曲據部落置」。
172.《新·志》稱「順化州,縣一,懷遠」,且誤附奚州之內,茲從《舊書》。
李邕
書撰之《雲麾將軍李秀碑》即謹行之子,別有詳說。
173.向達《新疆考古概況》稱:「維吾爾、塔塔爾、柯爾克茲、俄羅斯、烏孜別克這些民族,過去我們叫它為伊蘭民族,分布在中國與西域之間。」(《文物參考資料》四〇期二五頁)非也。伊蘭是阿利安之一派,若維、柯二族屬突厥,塔、烏二族為蒙古混血,都與伊蘭無關。同一文內又稱:「伊蘭語系即印歐語系。」(三三頁)亦誤,印歐與印伊擘分為兩大語系,伊蘭語應屬於印伊一系。
174.《新·志》誤將此府列入党項府。
175.此條,《舊書·本紀》錯字頗多,現經校正,說詳拙著《突厥集史》卷九。
176.藍書亦有「肅宗起靈武,悉召河西兵赴難之語」,(二一頁)此其不相照應之處。
177.此文應「穆護祆」為一句,藍書以穆護為「摩尼教徒」,(三一頁)則由未考穆護之語原(見卅四節),余所以謂歷史家須兼通不並世之語言也。宋張邦基《
墨莊漫錄
》始誤以祆與穆護分為二教。
178.表內之時代、作家及名稱,參椐《新書·藝文志》、《
崇文總目
》及《書錄解題》。
179.祖禹雖佐司馬修《唐紀》,然觀其批評宣宗,與《通鑑》迥異,可反映出《通鑑》之譽宣宗,直司馬光個人之成見。
第五十節
1.《
佛祖統紀
》三九引宋理宗時良渚云:「諸以《二宗經》……不根經文傳習惑眾者以左道論罪,二宗者謂男女不嫁娶、互持不語、病不服藥、死則裸葬等,不根經史者謂……《大小明王出世經》、《開元括地變文》,……」向達云:「《開元括地變文》則當是唐代俗講話本之支與流裔。」(《燕京學報》一六期《俗講考》)但對於「開元括地」之意義,未有發明。嘗考開元十二年聽宇文融之計,遣判官多人分往各道,檢責田,於是括得客戶凡八十餘萬,田亦稱是,(《會要》八五)當封建時代遇此非常機會,吏豪必因緣為奸,橫加欺剝,民怨之騰沸,在意想中,《開元括地變文》諒系對此作不平之鳴,與統治階級相對抗,故易代而猶遭禁絕也。括地之義,與括田無殊,惜未得其片詞以與拙見相佐證。貞元二十年關中大歉,京兆尹
李實
奏不旱,由是租稅不免,人窮無告,乃撤屋瓦木、賣麥苗以供賦斂。優人成輔端因戲作語云:「秦地城池二百年,何期如此賤田園,一頃麥苗五碩米,三間堂舍二千錢。」凡如此語有數十篇,實以為誹謗,德宗遽令杖殺。(《舊書》一三五)
2.語見《郎潛記聞》五。
3.同一年內有兩個以上不同之價格,則取其較高者。
4.清吳廷琛《豐年謠》:「米足無如不值錢,半年艱苦更誰言,卻憶凶年乏食猶得蒙哀憐。」(《粟香五筆》五)正穀賤傷農之絕好註腳。
5.何光遠《鑒誡錄》八同,惟《摭言》誤為聶夷中詩,夷中咸通十二年進士。
6.字書無「」字。三千萬即三萬貫,數目過巨,「千」當「十」訛,三十萬即三百貫,已萬萬非農民所能負荷矣。
7.甫《通鑑考異》二二引《平
剡錄
》作裘甫,《東觀奏記》下作仇甫。
8.《通鑑》二五○下文有「又以義成將白宗建忠將游君楚,……」胡注云:「唐無建忠軍,按此時發忠武軍從王式,史逸武字也,白宗建,人姓名。」按王丹岑《農民革命史話》稱:「……與義成將白宗、建忠將游君楚,……」又「是忠武、建忠、義成、淮南、宣歙、浙西六鎮的大兵」(一九二—一九三頁),只看節本之《紀事本末》,連《通鑑注》都不暇看,憑空造出一個「建忠鎮」,可謂疏忽之至。
9.《通鑑》二五一敘戍卒事,原作「初南詔陷安南」,胡注云,「見上卷四年」;《革命史話》竟作「起於公元八六〇年(李咸通元年)南詔的入寇邕州」(一九五頁),以四年為元年,一誤也,以安南為邕州,二誤也。而且《史話》下文亦稱「他們在桂州戍守了六年」(一九六頁),試問由元年至九年何止六年?
10.《革命史話》誤為「徐彥曾」。(一九六—一九七頁)
11.《史話》云:「於是就激起八百戍卒的憤怒。」又「八百壯士完成了數千里的長征。」(一九六—一九七頁)按八百隻初戍時數目,經過六年,由於死亡、逃走等原因,當然數目減少,故《通鑑》於北還時並未明著八百。《舊書》一九上稱,「徐州赴桂林戍卒五百人官健許佶、趙可立殺其將王仲甫」,事當近信,茲從之。
12.《史話》於「監軍」下注云:「指高品、張敬思,」(一九六頁)似以「高品」為人姓名,殊易誤會。胡注云:「《新書·百官志》,內侍省有高品一千六百九十六人。」如《通鑑》下文「遣高品康道偉齎敕書撫慰之。」又《舊·紀》一九上,「今差高品李志承押領宣賜。」皆是宦官銜稱。
13.《通鑑》作「山南東道」,《方鎮表》五以為荊南之誤,是也;徐軍北還,荊州應首當其衝。
14.《通鑑》二五一敘承訓退屯於先,可師覆軍在後,殊背於事理;《史話》於可師敗後,始言承訓退屯,(二〇〇頁)正與拙見相同。
15.《史話》稱唐軍「攻克昭義、鍾離、定遠各縣,進兵圍攻濠州,切斷了濠州與徐州的聯絡。起義軍的南北兩個重心——徐州與濠州變成了彼此隔絕的孤城」。(二〇五—二〇六頁)按昭義是招義之誤,《通鑑》云:「賊入(濠州)固守,(馬)舉塹其三面而圍之,北面臨淮,賊猶得與徐州通,龐勛遣吳迥助行及守濠州,屯兵北津以相應。」則徐、濠交通並未切斷,王氏直未讀清《
通鑑紀事本末
》也。
五十一節
16.《史話》二〇六頁誤鄭鑒;乾符四年詔,「鄭鎰、湯群之輩,已為刺史」,即其人也。
17.同上誤作蘄。
18.《史話》誤為八七一年(咸通十二)(二○一頁)。
19.此名由法人Klaproth證定。
20.《舊·傳》作乾符中,其下接敘乾符三年,《新·傳》作「乾符二年」,《舊·紀》作二年五月,《新·紀》作二年六月。《通鑑考異》二三云:「《實錄》,二年五月,仙芝反於長垣;按《續寶運錄》,濮州賊王仙芝……檄末稱乾符一年正月三日,則仙芝起必在二年前,今置於(元年)歲末。」首應辨明者,《考異》二四引文又作「乾符二年正月三日」,古人無以「元年」為「一年」之習慣,則今本《考異》二三之「一年」,顯為傳抄之誤。何況乾符元年十一月五日庚寅冬至,始改元乾符,(《通鑑》二五二)在是年正月時,實際仍稱「咸通十五年正月」,仙芝焉能於十個月以前預知改元。故今以傳檄之日為起義之日。攻取濮州則依舊、新《紀》,放在本年五六月。《史話》以起義為元年十一月。(二一一頁)最近韓國磐《黃巢起義事跡考》(《廈大學報》社會科學版一九五六年五期,以下簡稱韓考)據乾符二年正月七日南郊赦書,有「勿令無路營生,聚為草賊」之語,判定在乾符元年。按「草賊」為通名,非專名。
21.《舊·紀》一九下:「濮州賊首王仙芝聚於長垣,其眾三千,剽掠閭井,進陷濮州。」(《新·傳》、《通鑑》略同)唯《舊·傳》稱「起於濮陽」;今考《隋書》及《舊書·地誌》,濮之長垣,已於開皇十六年改名匡城,開皇新設之長垣,又於大業初併入韋城,唐代並無長垣縣名稱,故從《舊·傳》。
22.《新
舊唐書
互證》四云:「新、舊《紀》書黃巢之始,皆在四年三月,相隔太遠,恐皆有誤。考《舊書·黃巢傳》。尚君長弟讓以兄奉使見誅,據查牙山,黃巢、黃揆兄弟依讓(《新·紀》,四年十一月,尚君長降,宋威殺之,《舊·紀》在五年二月),是黃巢之起,更在四年之後。《新·傳》,巢與群從募眾數千人以應仙芝,帝使平盧節度使宋威與其副曹全晸數擊賊,敗之,拜諸道行營招討使(《新·紀》宋威為招討在三年二月,《舊·紀》在四年三月,《通鑑》在二年十一月),是巢之起,在威為招討之前。此一代大事所關,而草率如此,後之人何所取信哉。」按《通鑑》記巢起於二年六月,其「巢少與仙芝皆以販私鹽為事」一句,容易令人看作仙芝未起事之先,二人已經合夥(此句固不定如此解釋),今放在夏月,總不至言之過早。至《舊·傳》稱巢兄弟與尚讓共保嵖岈山,系指仙芝死後之事,並非巢到此時才與仙芝部相合,《舊·傳》固敘述欠明,趙氏亦失之太泥。韓考「大起義為何發生於山東」一節,似乎受了地理決定論的影響。中古時所謂「山東」,指太行山以東而言,相當於唐之「河北」,並不是現在「山東省」之等詞。許、滑、青、汴、兗、鄆、徐、泗都屬於河南道之範圍,關東則包括更廣。而且由前文所舉,唐末起義散布各地,時代較前及聲勢較大之裘甫,乃在浙東。竊謂黃巢出身鹽販,早養成一種與政府對抗之堅忍勇氣,其能支持較久,領導的成分要不可忽視也。
23.《舊·紀》只稱濮州,《舊·傳》「陷曹、濮及鄆州」,新《紀》、《傳》及《通鑑》均只稱濮、曹二州。今本《舊·紀》五月又言,「鄭州節度使李穜出兵擊之,為賊所敗」,《
太平御覽
》引作「乾符二年,王仙芝陷濮州,俘丁壯萬人,鄆州節度使李穜出兵擊之,為所敗」。按鄆州節度別名天平,駐鄆州,濮州在其轄下,今本《舊書》「鄭」是「鄆」訛,「種」應作「穜」(古童、重通寫,故可作鐘,董可作蕫),已無可疑(參看拙著《唐方鎮年表正補》之天平、義成兩條)。唯《通鑑》與《舊·紀》異,其二年六月下稱,「天平節度使薛崇出兵擊之,為仙芝所敗」,
沈炳震
主張從《通鑑》,此事尚難論定。鄆在曹之東北,可信義軍曾進兵其地,惟並未攻占。
24.見《新·傳》及《通鑑》,《通鑑》敘在十二月下。
25.《通鑑考異》二四:「乾符三年七月,宋威擊王仙芝,破之。《實錄》,去年十二月,宋威自青州與副使曹全晸(亦作晟,見《廿二史考異》五五)進軍擊王仙芝,仙芝敗走;按仙芝若以去年十二月敗走,中間半年,豈能靜處?蓋實因威除招討使連言之,其實仙芝敗在此月,不在十二月也。」把此事排在三年七月,全出臆測,毫無根據。《舊·紀》,三年「七月,草賊王仙芝寇掠河南十五州,其眾數萬」,當有一部分系七月以前之事(參下頁注①),司馬曉得仙芝不會安靜半年,同時,對於仙芝活動所需之時間,卻加以忽略。仙芝從沂州轉向西南,據《通鑑》本身說,八月已到許州之陽翟,汝州之郟城,前後僅一月,謂已攻略過七八州,比較其前後活動時間,亦不可信。況且《通鑑》二年十一月下,「群盜侵淫,剽掠十餘州,至於淮南」數句,實即前引《舊·紀》三年七月及後引《舊·紀》四年三月兩段之變相文字,今《通鑑》先於二年十一月揭出,顯與《舊·紀》違背,試問有何信證?尤其錯誤者,《通鑑》於二年十二月書「王仙芝寇沂州」,三年七月書「宋威擊王仙芝於沂州城下,大破之」,是仙芝攻圍沂州先後八閱月,此乃任何起義初期實力未充所應避免之錯誤,仙芝斷不至頓兵堅城。如曰一擊即去,中間六個月究作何事?「半年豈能靜處」之反質,正是請君入甕。何況《通鑑》下文即接著稱,「三年春正月,天平軍奏遣將士張晏等救沂州,還至義橋,……」假使非沂州已擊退仙芝,援兵何至抽回?試為反思,便甚明白。由此推之,《通鑑》三年七月接敘一段:「仙芝亡去,威奏仙芝已死,縱遣諸道兵,還青州,居三日,州縣奏仙芝尚在,攻剽如故,時兵始休,詔復發之,士皆忿怨思亂。」正與三年正月天平回軍事件相接榫,必原來《補實錄》二年底之一節。司馬光唯知其一,不知其二,又率以己意武斷,割裂分隸,難乎其為信史矣。
《史話》一方面不認識《通鑑》之錯誤,另一方面又搞自己的一套,敘事幾全與舊史(連《通鑑》在內)相背違;(二一二—二一三頁)其書首言:「宋威為行營招討使,指揮平盧、忠武、宣武、義成、天平、淮南六鎮的大軍,……同時出兵四面包圍。」把唐軍之布置,渲染得井井有條;按二年十一月(此只據《通鑑》,參本頁注①),雖詔淮南等五鎮亟加討捕,然並無部署包圍之痕跡。《史話》又言:「唐軍從八七五年七月出兵,圍剿了一整年,各路大軍疲於奔命,始終沒接觸到農民軍的主力,直到公元八七六年六月,宋威才會集了各鎮主力,在沂州城下與王仙芝打了一仗。東路的王仙芝雖說受到挫折;但西路的黃巢軍卻更加發展,連破了陽翟、郟城、陽武、汝州。」宋威與仙芝戰,即依《通鑑》說,亦在七月,不在六月。早於二年五六月,仙芝已敗天平李穜,何嘗未有接觸?兗州(即沂海)節度齊克讓之出擊(見《舊·傳》),《史話》亦漏記。至陽翟等四地之攻取,史皆題仙芝名,王氏以屬黃巢,既未說明理由,不知從何處體會出來。
26.《新·傳》之「轉寇河南十五州」,純系鈔襲前引之《舊·紀》。考《舊·紀》,四年三月下又稱,「青州節度使宋威上表請步騎五千,特為一使,……乃授威諸道招討草賊使,仍給禁兵三千,甲馬五百匹。仍諭河南方鎮曰:王仙芝本為鹽賊,自號草軍,南至壽、廬,北經曹、宋,半年燒劫,僅十五州,兩火轉斗,逾七千眾,諸道發遣將士,同共討除,日月漸深,煙塵未息。……今平盧節度使深憤萑蒲,請行誅討,……今已授指揮諸道兵馬招討草賊使,……仍命指揮都頭,凡攻討進退,取宋威處分。」按《通鑑》二年十二月之記事,除寇沂州一節外,純是《舊·紀》此段之縮編,而比《舊·紀》前差十五個月,故必先將唐朝諭河南方鎮之內容,分析清楚,方能決定威為諸道招討之年月。諭言,「半年燒劫,僅十五州」,如認為二年下半年,則各史料(連《通鑑》)都無此痕跡,此《通鑑》編入二年十二月之必不確切者也。到四年三月,距仙芝起事已逾一年半,且其攻略地點,去平盧甚遠,此《舊·紀》編入四年三月之同不可通者也。唯《新·紀》編入三年三月,可信《舊·紀》系後差一年,由此上推至二年秋間,大致為「半年」,相合者一。壽、廬、曹、宋即此一時期內之活動,相合者二。仙芝離沂州未久,加以威自請奮勇,故授為諸道招討,相合者三。更須聲明者,上頁注③所引《舊·紀》,實即諭文之復出,所差只放在三年七月,並改「逾七千眾」為「其眾數萬」而已。
《新》一八三《鄭綮傳》:「丐補廬州刺史,黃巢掠淮南,綮移檄請無犯州境,巢笑為斂兵,州獨完。」或是義軍過而不留耶。
依上文觀之,十五州並非全屬河南道區域。《舊·紀》稱,七月「逼潁、許,攻汝州,下之,虜刺史王鐐」,《新·紀》陷汝州在九月,單見於《舊·傳》者有陳州,見《新·傳》、《通鑑》者有鄭州;按《通鑑》,四年鄭畋奏賊往來千里,塗炭諸州,獨不敢犯崔安潛之境,安潛是時節度陳許,故《舊·紀》亦只稱「歷陳、許、襄、鄧」。較可疑者,《通鑑》於九月克汝州後,繼稱「陷陽武,攻鄭州」,又稱十月「南攻唐、鄧」,路途似乎迂逆,或者是先攻鄭而後西南入汝,否則攻鄭者為別一支隊。若《舊·傳》以陷汝州排在五年八月之後,其誤更無可疑。
27.《舊·傳》訛「襄」,參本頁注④。
28.郢州今湖北鍾祥;《史話》以為「湖北江陵」,(二一四頁)大誤。
29.《史話》以為安徽懷寧(同上),據《韻編今釋》,應是潛山。
30.《舊·紀》七月後,「遂南攻唐、鄧、安、黃等州」,《舊·傳》有「歷陳、許、襄、鄧」之語(「襄」應「唐」字之訛)《新·紀》,十一月陷郢、復,十二月陷申、光、廬、壽、通、舒六州,《通鑑》同,胡注云,「通當作蘄」,但《通鑑》下文別著蘄州。復按《新·傳》稱,「轉入申、光,殘隋州,執刺史,據安州自如,分奇兵圍舒,擊廬、壽、光等州」(首句已著光州,末句「光」字當是復出),《新·紀》獨無隋州,行寫「隋」、「通」形似,「通」必「隋」之訛,非「蘄」之訛也。其次,諭河南諸鎮已稱「南至壽、廬」,如上頁注①所證不誤,則是三年上半年以前事,《新·紀、傳》或強行插入,故闕疑不錄。隋、安、黃三州系依交通順序為先後,申、光偏於東北,或別隊所經。舒州最東,《新·傳》所云分奇兵出圍,頗近事理,故附於末。
將安、隨二州事排在本年,尤須予以相當說明:(1)《舊·紀》置攻安
州於三年七月後,《新·傳》置在圍舒前(均引見前文),《舊·紀》又於四年三月下稱,「時賊渠王仙芝、尚君長在安州」,此皆安州陷於三年之證。《通鑑》獨置陷安州於四年八月,未提本據,故知《通鑑》不可信賴。(2)《新·傳》之「殘隨州,執刺史」,系在據安州之前;唯《舊·紀》稱四年「八(今本訛「七」,茲校正)月,賊陷隨州,執刺史崔休徵」,《新·紀》亦稱四年「八月,黃巢陷隋州,執刺史崔休徵」,然《新·紀》實本自《舊·紀》,只嫌「賊」字無著落,故以意易為「黃巢」,此由四年八月巢不在南方,可反映知之。《通鑑》特著八月「乙卯」,仙芝陷隨,檢《朔閏表》三,是年八月己巳朔,月內無乙卯,由於《舊·紀》有將三年事錯編入四年(如前引諭河南方鎮一事),又由於《通鑑》之紀日不合,所以認《新·傳》為比較可信。再從地理形勢察之,仙芝既破復、郢,為避免鄂州實力,故迂迴東北,經隨、安以入黃、蘄,如其不然,仙芝軍豈能飛越;根此數種原因,認本年曾破隨、安,似屬無可非難之事。
《史話》云:「唐朝的大軍,於九月集中河南,農民軍……在鄧州擊潰了李福的大軍,十月破唐州。」(同上)循覽《舊》、《新》兩書及《通鑑》,都無擊潰李福之記載,杜撰史實,殊失史家忠實態度。王氏屢用「大軍」字樣,殊不知李福即遵照朝命,派出者亦不過步騎二千(見下文),未得為「大」,余可類推,不復多辨。
《史話》又云:「十二月,轉攻申州、光州、壽州、廬州,並南攻舒州,沿江西進,包圍了蘄州。」(同上,蘄應作蘄)王氏編王、黃史話,除《通鑑紀事本末》外,直無暇旁參他書,故對於當日實情,十分隔膜。仙芝主力當十二月時,系由隨州(今隨縣)東南,向安(今安陸)、黃(今黃岡)進攻,故同月即到達蘄州(今蘄春),舒州只是分兵(說見前),就地勢言,本是沿江東下,唯王氏不知參據《舊·紀》、《新·傳》,遂誤為破郢、復後東出至舒州,再回軍西指而入蘄,非特往返徒勞,有違戰略,抑亦完全抹煞前人之記錄也。
關於此段時期,唐廷如何對付民軍,《史話》有云:「增派……曾元裕為副招討使,統帥昭義、義成兩鎮大軍駐洛陽;忠武節度使崔安潛守許昌,山南東道節度使李福分扼鄧州、汝南,……邠寧節度使李侃、鳳翔節度使令狐綯駐潼關,……兵力重點是集結在亳州、汴州、許昌、洛陽東西之線,來包圍汝州、鄭州間的農民軍」(同上);如此敘述,令人覺得唐朝部署非常嚴密。但試檢王氏所專據之《通鑑》觀之,則並不如此;《通鑑》云:「八月,仙芝陷陽翟、郟城,詔忠武節度使崔安潛發兵擊之;……又昭義節度使曹翔將步騎五千及義成兵衛東都宮。以左散騎常侍曾元裕為招討副使,守東都。又詔山南東道節度使李福選步騎二千,守汝、鄧要路。仙芝進逼汝州,詔邠寧節度使李侃、鳳翔節度使令狐綯選步兵一千,騎兵五百,守陝州潼關。」《史話》將曹翔所統部隊易為元裕,且數不滿萬,未是大軍,誤一。陳許(即忠武)節度本治許州,非特命防守,誤二。邠寧、鳳翔只是合選步騎一千五百,派守潼關,非侃、綯二人往駐,誤三。汴州為宣武所治,於史未見兵力集結之明文,如謂節度治地即兵力所在,則《史話》所舉,又有罣漏,誤四。統觀上之任命,出擊者只得安潛一支,其餘不過分守據點,守點是消極性防禦,包圍是積極性合攻,王氏將「守點」看作「包圍」,此尤瞢然於戰略之運用者也。《舊·紀》曾言,「時關東諸州府兵不能討賊,但守城而已」,《新·傳》略同,王氏不能認識官吏之無能,徒挾私見以驅遣史事,畫犬作虎,固知其不類。
31.《通鑑》同月又載鄭畋奏:「自沂州奏捷之後,仙芝愈肆猖狂,屠陷五六州,瘡痍數千里,宋威衰老多病,……今淹留亳州,殊無進討之意;曾元裕擁兵蘄、黃,專欲望風退縮」,因請以崔安潛為行營都統代威,張自勉為副使代元裕云云;據《通鑑考異》二四,此奏本自《補實錄》,但未言行與不行,《新·紀》遂於三年十二月大書安潛為都統,自勉為副使,其實四年威、元裕為使副猶如故,因斷定《新·紀》錯誤。余按此奏必原見《鄭畋集》(司馬光作《考異》,亦嘗直引《鄭集》),相信集內不署上奏年月,故《補實錄》以己意編入三年十二月,而司馬氏無從斷其是非也。依我個人分析,此奏非上於三年十二月,可得兩個反證:其一,《通鑑》三年十二月又載:「招討副使都監
楊復
光奏,尚君長弟讓據查牙山,官軍退保鄧州。」招討副使都監者即招討副使所部之監軍,常與招討副使同在一起,換言之,則三年十二月元裕方退保鄧州(今鄧縣),並未進至蘄、黃。其二,如果認三年十二月元裕已駐兵蘄、黃,則雙方總不免發生接觸,仙芝安能自由「出入蘄黃」(語見《新·傳》)?複次,四年七月威被黃巢圍於宋州,得張自勉來援,巢始解圍(見下第三項),亳在宋州南,威進駐亳州,似在解圍之後,畋稱自勉為驍雄良將,亦似因其援宋立功,據是以觀察,元裕進駐蘄、黃,總在四年七月前後,故四年十月《通鑑》有元裕破黃巢於蘄、黃之記載,但所破者是仙芝不是黃巢。司馬氏既能斷《新·紀》之誤,顧仍列畋奏於三年十二月,且附加「上頗采其言」之結語,蓋未能將此問題徹底解決也。
32.《新·傳》開首即列柳彥璋為仙芝部將之一,故以彥璋陷江州事附見傳內;唯《舊·紀》四年八(今本訛七)
月稱
「江州賊首柳彥璋」,《新·紀》四月稱「江西賊」,《通鑑》三月稱「賊帥」,六月只稱「柳彥璋」,均未認為仙芝部下,故從闕疑之例。韓考將彥璋與乾符二年事牽合為一起(一二二頁),亦不可從。
33.此事亦只見《通鑑》,云:「黃巢寇掠蘄、黃,曾元裕擊破之,斬首四千級,巢遁去。」按此時巢斷不在長江,可參看下文第三項。唐末紀事,即同屬一書,往往極參錯,如《驚聽錄》忽而謂巢趣閩廣,仙芝指鄆州,忽而謂仙芝陷鄂,巢陷鄆,已經《通鑑考異》指出,如斯之例,當不在少數。
34.《史話》云:「王仙芝派副統帥尚君長秘密去洛陽,與楊復光商談投降條件。」(二一六頁)非也。復光是元裕之監軍(說見上頁注①),當時已進至今湖北境內,不在洛陽,唯復光轉送君長等至長安,故路出潁州西南。《舊·傳》云:「仙芝乃令尚君長、蔡溫球、楚彥威相次詣闕請罪,且求恩命」,《舊·紀》云:「仙芝令其大將尚君長、蔡溫玉奉表入朝」(溫玉、溫球當為同一人,未詳孰是),是也,此事,《舊·傳》記在三年十月後,應是四年之訛,《新·紀》、《通鑑》均作四年十一月。若《舊·紀》記在五年二月,則因仙芝失敗而連類及之。
35.《舊·傳》「並擒送闕,敕於狗脊嶺斬之」,《通鑑》亦作「生擒以獻」,似斬於長安。但《舊·紀》稱「威乃斬君長、溫玉以徇」,《新·紀》稱「宋威殺之」,《新·傳》稱「命侍御史與中人馳驛即訊」,又似斬於軍前。狗脊嶺,據《通鑑》二四七胡注引宋白《
續通典
》在京城東市,則《舊·傳》為合。
36.《舊·傳》陷江陵在四年(今本訛三年)七月,今從《舊·紀》、《通鑑》放在歲末,蓋因五年元旦陷江陵外郛而連言之。《舊·傳》又言:「賊怒,悉精銳擊官軍,威軍大敗,復光收其餘眾以統之」,然威似未進至鄂南,亦不見於其他紀傳,故從闕疑。《史話》云:「當公元八七七年六月王仙芝圍攻襄陽時,……派副統帥尚君長秘密去洛陽」(同上),按仙芝自起事以至失敗,未嘗圍攻襄州(即襄陽),此是大大錯誤。如說是「江陵」之誤筆,則各史都未說是「六月」,是兩重錯誤也。仙芝早已喪失革命立場,按兵不動,故派君長等赴長安謀妥協,及聞君長被殺,才率眾攻荊州,如依《史話》的敘法,則其早失立場之事實,被遮掩過去,不特與舊史不符,亦非所以昭炯戒。推原《史話》所以致誤,實由於《通鑑》四年八月有如下一段:「山南東道節度使李福遣其子將兵救隨州,戰死,福奏求援兵,……忠武大將張貫等四千人與宣武兵援襄州,自申、蔡間逃歸。」姑無論陷隨州是否四年之事,(見前四三一頁注②)然援襄州雲者,豫備之行動,非謂仙芝已圍襄陽。且如《史話》言仙芝「由襄陽撤圍,南入荊州」(同上),則須知襄陽、江陵同在漢水之西,仙芝何需乎渡漢?既缺乏地理知識,復出以逆億,其能了解事實之真象者僅矣。
37.《舊·紀》敘在四年十二月,今依《新·紀》及《通鑑》。
38.觀此,尤徵《史話》「自襄陽撤圍,南入荊州」之無稽。
39.可參看四四四頁注②。
40.《新·紀》,「壬寅,曾元裕及王仙芝戰於申州,敗之」,又《通鑑》,「壬寅,招討副使曾元裕大破王仙芝於申州東」。按兩書皆稱丁酉朔,仙芝陷江陵外郛,則其逗留江陵,必有數日,申州隔江陵,直距亦五六百里,既非被敵尾追,無用急行,豈能於六日之前,回達申州之東。《新·傳》曾言,「諸軍屢奏破賊皆不實」,余以為此事亦屬一例。仙芝是首領,故所遇者雖為別部,亦必指名仙芝以欺騙朝廷,所謂盡信書不如無書也。《新·傳》又以其事排在仙芝死後,諒無別據。《史話》云:「王仙芝在李福、高駢兩路大軍壓迫之下,轉入河南」,(二一七頁)據《通鑑》,正月庚戌(十四日)方以西川高駢為荊南節度,是時仙芝已離開江陵,仙芝之走,只因李福來援,《史話》所敘,殊違當日之實況。
41.舊、新《紀》及《通鑑》皆作二月。擊敗仙芝者,《舊·紀》、《新·傳》稱宋威,《通鑑》據《補實錄》作元裕,《舊·傳》作王鐸(「代為招討,五年八月,收復荊州,斬仙芝首」。荊今本訛亳,據《考異》所引改正),除《舊·傳》絕對不可信外,其為威或元裕,表面雖異,事實則同。依前文,元裕軍在申州,打仗者相信是元裕,然威本正招討,《新·紀》、《通鑑》正月下雖著威罷招討,或尚未交卸,自然引為己功。其次,《考異》引《補實錄》云:「元裕奏大破王仙芝於黃梅縣,殺戮五萬餘人,追至曹州南華縣,斬仙芝。」南華今東明,謂尾追千五百里以上,始行俘獲,亦奏報不實之一例,《通鑑》稱「追斬仙芝」,則仍有惑於《實錄》也。
《新·傳》於仙芝攻江陵之後,未死之前,夾敘「進破朗、岳,遂圍潭州,觀察使崔瑾拒卻之,乃向浙西擾宣、潤,不能得所欲,身留江西,趣別部還入河南」一大段,試取《通鑑》比觀,純是仙芝身後之事,今且不論。吾人須記取此一時期,前後不足兩月,仙芝焉能作出如許事業,此為時間性問題。從潭州進向浙西,要橫過湘東及贛、皖,今《新·傳》竟一步超躍,此為空間性問題。有此疑難,其能奉為信史耶。《通鑑》五年三月有「群盜陷朗州、岳州」一條,未指明仙芝黨徒。潭州事,《通鑑》不載,但《新·紀》、《通鑑》均稱是年三月瑾為部下所逐,如《新·傳》可信,亦只能安排在三月耳。
42.關於重隱事,舊、新《紀》、《傳》,說各不同:(1)《舊·紀》先稱本年「二月,王仙芝餘黨攻江西」,既曰「餘黨」,顯示仙芝已死。其下又稱君長等被殺,「仙芝怒,急攻洪州,陷其郛」,系追敘仙芝未死時之事,換言之,即陷洪州時仙芝未死。(2)《舊·傳》言「四(今本訛「三」,前文已校正)年七月陷江陵,十月,又遣將徐唐莒(今本訛君莒,據《考異》引文校正)陷洪州」,以陷洪州為四年事。(3)《新·紀》,五年二月稱,「王仙芝伏誅,其將王重隱陷饒州,刺史顏標死之,江西賊徐唐莒陷洪州」,又「四月,饒州將彭令璋(《通鑑》作幼璋)克饒州,自稱刺史,徐唐莒伏誅」。按洪(今南昌)、饒(今鄱陽)鄰比,依《通鑑》,唐莒是重隱部下,合而觀之,當日蓋連克二州,不過或稱饒,或稱洪,或稱重隱,或稱唐莒,致令讀者迷惑耳,年、月與《舊·紀》同。(四)《新·傳》敘事最為混亂,攻江陵後稱「仙芝自圍洪州,取之,使徐唐莒守」,顯系鈔自《舊·傳》。尚君長等被殺後又稱,「仙芝怒,還攻洪州,入其郛」,顯系鈔自《舊·紀》。將一件事分作兩件,正所謂多修一回史,越增加一重錯誤者也。唯《通鑑》所記,前後較聯貫,故據為底本而參合《新·紀》書之;其可疑之點,則重隱佔洪州之下,繼言「賊轉掠湖南」,不知是否朗、岳二州之復出,故弗予采入。總言之,關於重隱及曹師雄之行動,史雖不一其詞,究絲毫無背叛仙芝痕跡,《史話》所謂仙芝破江陵時,「大將王重隱與曹師雄就脫離了王仙芝」,(二一七頁)殊覺無徵不信。
其次,韓考引《全唐文》八一九楊鉅《唐御史里行虞鼎墓誌》:「乾符二年(八七五)黃巢寇饒州,……城遂陷」,為王仙芝在元年起事之證,並認定二年巢軍已攻下饒州。(一一九及一二二頁)按依前文所考,二年時義軍只活動於曹、濮、鄆、沂數州,實力未伸至長江北岸,更安能渡江而破饒州?志稱鼎「咸通十年(八六九)進士,為校書郎,累遷至監察御史里行,……尋陟饒州刺史」。唐末升轉雖較速,但僅及七年,似未能遷至刺史,各史亦無二年破饒事,唯「五」字略漫便訛「二」,如作「五年」,斯與《新·紀》相合。所難決者《新·紀》明言顏標死事,則破城時饒州刺史不得為虞鼎,鼎至五代方死,或是後來的刺史,而志之記事有誤歟?抑《新·紀》所書不確歟?
43.《新·傳》開首雖列師雄為仙芝部將之一,然傳內再不見其名,此一節全本《通鑑》(參下四三九頁注①)。
44.參下四三九頁注①。
45.《舊·紀》,三月「黃巢聚萬人攻鄆州,陷之,逐節度使薛崇」,《新·紀》月分同,唯雲「薛崇死之」,獨《通鑑》作二月,殺崇則與《新·紀》同,《廿二史考異》五五引《新五代史·朱宣傳》,中和中鄆州節度使薛宗卒,謂薛宗即薛崇,因斷定張裼鎮鄆,必在崇前(參下頁注②。按《通鑑考異》引《
舊五代史
·朱瑄傳》及《補實錄》,均作薛崇);按舊、新《紀》及《通鑑》均以崇鎮天平止於四年,《通鑑》更於乾符二年著崇鎮天平,(參前四二九頁注①)《新書·朱宣傳》亦稱鄆州節度使薛崇拒王仙芝戰死。有此多條反證,則崇鎮天平,似不應晚在中和三年(《新五代史》稱薛宗卒於「中和二年王敬武遣曹全晟入關與破黃巢還過鄆州」之時,則最早不得過中和三年),只持《新五代史》一條,恐不足以打銷其他之記載,錢氏亦認為「俟後賢論定」也。
46.《新·紀》、《通鑑》均作三月,《舊·紀》作五月。《舊·傳》敘「陷沂州」於仙芝死後,非也。
《通鑑》據《補實錄》於四月下稱,「黃巢與尚讓合兵保查牙山」。按《通鑑》三年末載楊復光奏,已稱讓據查牙山,官軍退保鄆州,則讓占此山(即嵖岈山,在今河南遂平縣西五十里)不始本年,況本年春夏間,巢方活動於魯西,何為忽然退至汴南山里?《通鑑考異》雖表示懷疑,卻不能掃除障翳,遂致略現矛盾。由是知《舊·紀》所云「七月,黃巢自沂海(帥?)其徒數萬趨潁、蔡,入查牙山,遂與王仙芝合」,同屬錯誤,七月巢方圍宋(見下文),不會移旆查牙。總言之,讓保查牙,應依《舊·傳》在其兄君長被殺之後,而讓以所部(即仙芝餘部,不是仙芝本人)合於巢,又應晚在五年仙芝既死之時,即《舊·傳》之「仙芝餘黨悉附」,如此排比,則皆合於事理矣。
47.《新·傳》,「巢引兵復與仙芝合,圍宋州,會自勉救兵至,斬賊二千級,仙芝解而南,度漢攻荊南」,實以前條注所引《舊·紀》及《舊·紀》另一段(「十一月,賊王仙芝率眾渡漢,攻江陵」)為底本,而中間插入圍宋之事。然仙芝此時方屢使通唐,坐待官賞,絕不類有北上圍宋之舉。唯《通鑑》亦稱七月「庚申,王仙芝、黃巢攻宋州」,按宋、鄆相距不足五百里,巢從鄆圍宋,是極自然之事;不過仙芝尚生,巢名還未大顯,因之地方報告往往冠以仙芝之名,其理由非常簡單,不足為異。反之,《通鑑》是年十月稱「黃巢寇掠蘄黃」之「黃巢」,又許是事後追記之誤,巢此時不可能分身南下也。《史話》云:「黃巢集團北入山東,連破鄆州、沂州,……宋威從亳州馳援山東,先後為黃巢所擊潰,宋威退守宋州。六月,黃巢進圍宋州,……張自勉馳救,黃巢由宋州撤兵,北渡黃河,攻占了濮州。」(二一六頁)此一段敘事,在全章中尚較為乾淨;唯威駐亳州似在四年七月以後(見前三六九頁注①),《史話》所揭威由亳援山東屢被巢擊潰,則皆於史無征,仍脫不盡附會之故智,圍宋作「六月」,亦是小誤。
48.《新·傳》作考城,當因諱匡之故。
49.《新·紀》以陷濮州附五年三月下。
50.《舊·傳》:「及仙芝敗,東攻亳州不下,乃襲破沂州,據之,仙芝餘黨悉附焉。」內破沂一句,三七三頁注②已指出其誤,攻亳頗疑是巢之別隊(見本頁注⑤)。《史話》云:「當公元八七八年二月王仙芝集團在黃梅失敗於曾元裕時,黃巢集團正在亳州,包圍了宋威,曾元裕的大軍從黃梅乘勝北援亳州」。(二一八頁)元裕援亳一節,純是無中生有,黃梅與亳相隔千里之外,《史話》往往將瀕於崩潰之唐室,煊染成調度有方,行軍敏捷,而不知如此適足使人看不見中古革命之真象。
51.《通鑑》於改元王霸下接稱:「巢襲陷沂州、濮州,既而屢為官軍所敗,乃遺天平節度使張裼書,請奏之,詔以巢為右衛將軍,令就鄆州解甲,巢竟不至。」此段敘事倒錯,半沿《舊·傳》之誤(見前條)。《通鑑》已書陷沂在四年三月,陷濮在同年十二月,此處不應復出,竊謂段首應補「先是」二字。就巢個性觀之,似不會隨便請降,我以為可有兩種解釋:(1)緩兵之計。《舊·傳》曾稱巢渡淮時偽降於高駢,可互證。(2)地方官吏偽造以塞責。關於巢遺裼書,《通鑑》系本自《補實錄》;按《舊·紀》,乾符二年七月,裼鎮鄆,四年三月,巢逐鄆使薛崇,似裼在崇前。但《舊·張裼傳》,乾符三年冬出鎮鄆,四年卒於鎮,出鎮年月,紀、傳不符,又與巢遺裼書不相容(遺書在破沂、濮之後,則應五年初之事),《新·紀》置裼卒於五年,亦自有其理由(《通鑑》更遲在六年三月)。綜合觀之,《廿二史考異》五五裼必在崇前之證(見三七三頁注①),仍覺未能確立。又《通鑑考異》引《補實錄》,巢自稱黃王,恐不確,參三八七頁注⑥。
52.從四年年底巢所活動之地區觀之,我相信五年之初,巢仍留在滑、濮(濮州是仙芝起義時之老本營),《通鑑》三月下稱「黃巢自滑州略宋、汴,……黃巢攻衛南,遂攻葉、陽翟」,其「自滑州」三字亦表現滑為此次南下發軔之點,余疑攻亳是巢之別隊者,職是故也。不過《通鑑》先言略宋、汴然後攻衛南,顯系先後倒錯,茲故依南北順序記之。襄邑等七縣均見《新·傳》,唯誤以「郟城」為「郟」。《史話》云:「黃巢在曾元裕未到亳州以前,從亳州撤圍,北攻宋州、汴州,連破陽翟、葉縣,曾元裕的大軍就急入洛陽」;(二一八頁)按攻宋汴兩句本自《通鑑》,但《通鑑》明言「自滑州」出發,今臆改為從亳州北攻,殊覺南轅而北轍。其次,《通鑑》於三月下先書「又詔曾元裕將兵徑還東都」,繼又書「詔曾元裕、楊復光引兵救宣、潤」,可見元裕還在鄂東,故令就近馳援宣、潤,《史話》竟說元裕北援亳州,又西入洛陽,寫成生龍活虎一樣,確為腐化之反動軍隊增色不少,弗知其大錯特錯也。
53.《舊·紀》,五年二月下雲,尚君長弟尚讓為黃巢黨,以兄遇害,乃大驅河南、山南之民,其眾十萬,大掠淮南,其鋒甚銳。」其實此乃巢之本軍,讓特部帥之一耳,系諸二月,亦失之過早。抑淮南為南下必經之路,除《舊·紀》外,舊、新《傳》均有敘及,《通鑑》乃隻字不提,可算一個大漏洞。至渡淮時間,從前後事情推之,總在六月以前,《舊·紀》三月下稱:「黃巢之眾,再攻江西,陷虔、吉、饒、信等州」(末句,《舊·
盧攜
傳》同),《新·傳》、《通鑑》皆襲其文,唯《新·傳》不著年月,但《舊·紀》即接稱「自宣州渡江」;按饒、信已在江南,吉、虔更近於五嶺,假使攻此數州者為巢之本部,則先經渡江,何來此時又在宣州徑渡?司馬光知其前後文義不能聯接,於是將此一句改為「黃巢引兵度江」,且移於「攻陷虔、吉、饒、信等州」句之上,在文字之外表,誠然得到解決,可是對於事情之實質,依然未有解決。因為,《通鑑》於八月稱,「黃巢寇宣州,宣歙觀察使王凝拒之,敗於南陵,巢攻宣州,不克,乃引兵入浙東」,比《舊·紀》著於三月者相差五個月,《舊·紀》究如何錯誤,未能明白指出,此為第一點。巢知仙芝(二月)失敗後(《考異》引《驚聽錄》,六年巢回至衡州,「方知王仙芝已山東沒陳,又尚君長生送咸京」,事必不確),方自滑州南下,轉戰宋、汴、鄭、許、汝諸州,再渡淮至江,只此一段曲折行程,已約可三千里,即使日行六十,毫不停留,亦非五十日不辦;然巢須沿途掠取物資以謀供給,又常會遇著人力或自然之多少阻抗,而虔州更在江之南千里以上,依此審度,在五年三月底以前,巢軍非特不能到達虔州,實亦不能到達長江邊緣,此為第二點。然則《舊·紀》此一節究應如何解釋耶?吾人試將前文所記仙芝餘部之活動,比合觀之,並核其時間、空間(同是三月,同是饒州,又饒、信毗連),便知攻江西斷非巢本軍所為,仙芝餘部固許遙奉巢為主帥,然其混亂之最要原因,還是根於兩種史料記載之不同。蓋秉筆者如知重隱等原屬仙芝,則特揭其名,不知則統算入黃巢賬上,《舊·紀》雜采間事異辭之兩種史料,弗能審擇,只可於先後兩月間用「再攻」字了之。明乎此,則知《新·傳》所云,「在浙西者為節度使裴璩斬二長,死者甚眾」,實即《通鑑》之仙芝別將曹師雄(見第二項);《通鑑》六月下稱「王仙芝餘黨剽掠浙西」,又歲底附稱「是歲曹師雄寇二浙」,皆為復疊之記載,應並作一條。《史話》云:「於三月渡江,轉入江西,與王重隱一軍在洪州會師」;(二一八頁)蓋未嘗聯繫實際,稍作思考。或者援《舊五代史》,「武皇(
李克
用)殺段文楚,……乾符五年,黃巢渡江,……以武皇為大同軍節度使」(《新·沙陀傳》略同,惟易克用為國昌),又據《唐末見聞錄》,國昌除大同節度在五年四月(均見《考異》引文),以為黃巢三月渡江,固有別證;殊不知《舊五代史》此處之「黃巢」,與《舊·紀》「黃巢之眾,再攻江西」,事同一例,所謂仙芝餘部之活動算入黃巢賬上者也。
《新·傳》敘事,未經過時間性之檢査,故往往後先倒錯,如先雲,「巢兵在江西者為鎮海節度使高駢所破」,駢以五年六月調浙西,則是五年事;後又雲,「轉寇浙東,……於是高駢遣將張璘、梁纘攻賊,破之,賊收眾逾江西,破虔、吉、饒、信等州,因刊山開道七百里,直趨建州」,在入閩之前,亦應是五年事。唯其如此踳駁,故周連寬得出「駢第一次敗巢是在江西,張璘等破巢於浙東已是第二次告捷」之結論。(《嶺南學報》一一卷二期二〇頁《唐高駢鎮淮事跡考》)為要分清涇渭及判明巢本人行蹤起見,首須知饒(今鄱陽)、信(今上饒)在今江西省東北,吉(今廬陵)、虔(今贛縣)在其南部,斷是仙芝(或重隱)餘部兩支之分擾,絕非巢之本軍;否則虔州已面臨大庾之前門,何為不徑出廣南,反取由浙入閩之迂道?且如堅持《新·傳》之敘述,系順著時序,則巢軍之進行,應為(1)渡江入江西,為駢所敗,(2)轉入浙東,為璘等所敗,(3)復西回江西,破饒、信、吉、虔等州,(4)開山路七百里至建州;巢縱無謀,未必如此疲於奔命以削減自己之實力。且有一更要問題,即(3)(4)兩段路程如何聯接?吉、虔為入粵之路,非入閩之路,應無相關,信州雖可通建州,但依《舊·紀》及《通鑑》,巢系經浙東入閩(見下頁注①),由此言之,是巢於同一年內兩齣江西,兩轉浙東,然後變計入閩,合觀前文大庾之反詰,揆諸事理,殊無信值。申言之,作《新·傳》者對於時間、空間,俱缺乏認識,又無能除繁去復,故至蕪雜不堪,讀史者所應掃清荊棘,以惠後學也。
《舊書》一七八《鄭畋傳》:「五年,黃巢起曹、鄆,南犯荊、襄,東渡江、淮」,首句是追敘,二句是仙芝的活動,唯末句才是巢本人本年(五年)的事業,可見晚唐史料,非常陵亂,不容呆讀。
54.渡淮後所經地不詳。《舊·紀》稱「自宣州渡江」,語涉含胡,今略易其文;得此,益見《史話》會師洪州及六月放棄江西(二一九頁)之無據。《新·傳》又有「巢攻和州未克」一事,他書都不載,以地理求之,和州在淮水之南,江之西岸,宣州之西北,恰合於渡江的條件,其為五年事無疑。《通鑑》著攻宣於八月,足證三月渡江說之不信,《舊·紀》將實質不同之事,錯誤的連敘而下,非謂皆發生於三月也。巢在整個南北轉戰過程中,據我的看法,只三次渡江(沿江而下則不算作一次),奚風以為「四渡長江」,(《歷史教學》一九五五年三期二六頁)不知其如何排算也。
55.璆,《新·紀》誤琢,據《新·傳》及《新舊唐書互證》四改正。《通鑑》根本上不信有此事,其廣明元年稱,璆罷職在長安,即暗示璆未被執。記載略與之相近者,有《舊書》一七八《鄭畋傳》,傳云:「五年,黃巢起曹、鄆,南犯荊、襄,東渡江淮,眾歸百萬,所經屢陷郡邑。六年,陷安南府,據之,致書與浙東觀察使崔璆,求鄆州節鉞,璆言賊勢難圖,宜因授之,以絕北顧之患。」似璆未被執,然《畋傳》敘致多誤(參三七五頁注①及三八三頁注①),難為信證。抑《通鑑》於五年底附稱,「是歲,曹師雄寇二浙,杭州募諸縣鄉兵各千人以討之」,《新五代史》六七《錢鏐世家》則稱,「唐乾符二年,浙西裨將王郢作亂,石鑒鎮將董昌募鄉兵討賊,表鏐偏將,擊郢,破之,是時黃巢眾已數千,攻掠浙東,至臨安,……遂急引兵過」,又《舊·紀》於「自宣州渡江」下,繼稱「由浙東欲趨福建,以無舟船,乃開山洞五百里,由陸趨建州,遂陷閩中諸州」,《通鑑》大致亦鈔襲《舊·紀》,吾人試問既入浙東、西,所經何地?欲乘船則必抵達沿海,據此推求,本年之連攻杭、越,是極可能的事,故今從《新·紀》。《史話》謂「與曹師雄會師」,又是杜撰事實。
繼檢《
吳越備史
》一云:「(乾符)五年,寇盜蜂起,有朱直管、曹師雄、王知新等各聚黨數千,剽掠於宣、歙間。秋九月,王(即錢鏐)率本鎮兵討平之」(直管,下文光啟三年又作「杭州山賊朱直」),可見師雄與巢,軍事上並無聯絡。《備史》又云:「乾符二年夏四月,浙西鎮遏使王郢作亂,敕本道徵兵討之,時董昌戍石鏡鎮,亦募鄉里之眾以副召,王遂委質於董氏。……六年秋七月,黃巢擁眾二十萬大掠州縣,……巢將及石鏡鎮,眾才三百人。王謂董氏曰:黃巢以數萬之眾,逾越山谷,旗鼓相遠,首尾不應,宜以伏兵襲之,或可少卻耳。巢前軍二千餘眾果崎嶇而至,王率二十騎伏於草莽,巢小將單騎先進,王親注弩射之,應弦而斃,伏兵遂起,巢兵大潰。」即前引《新五代史》之本據,惟誤作六年(六年七月巢方在嶺南),《新·紀》既正作五年,但又訛攻杭為陷杭。《臨安志》,石鏡山在臨安縣南一里,錢鏐改為衣錦山;《新五代史》作石鑒,殆五代時避石敬瑭之嫌名。宋葛澧《帝都賦》:「自唐乾符之後,……雖黃巢之眾,不能逾臨安而深入」,(《輿地紀勝》二)亦表示義師已到臨安境上。複次,據《備史》,鏐只破巢眾二千餘人之前鋒,
陸烜
《黃巢事跡考跋》引《備史》,錢鏐以少騎破巢眾廿萬,則並未細讀其文。最近韓考既主張攻下廣州在六年,(一二八頁)同時又說攻杭以乾符六年為當,(一二六頁)對時間性之安排,似未詳加考慮。
56.《新·傳》、《通鑑》均作七百里,《舊·紀》作五百,《通鑑》胡注云:「按《九域志》,自婺州至衢州界首一百九十里,衢州治所至建州七百五里,此路豈黃巢始開之耶?」按《元和志》二六,衢州「南至建州七百里」,同書二九,建州「正北微東至衢州七百里」,衢、建間至今尚為閩、浙交通大道,必非巢始開,特加工而已。
《通鑑》,五年八月後云:「開山路七百里,攻剽福建諸州。」大半系承襲《舊·紀》,惟不得其確月,故連敘而下;桑原隲藏之《史料異同表》既陷於呆引,且更誤作「七月」。
57.《史話》稱巢「以大將畢師鐸留守浙東,自率大軍南入福建」,又「王重隱一軍屯江西,……畢師鐸一軍屯浙東,……這是公元八七八年農民軍發展的大體情況」(二一九頁);今據《舊書》一八二《高駢傳》,駢授鎮海節度(同上《史話》誤為寧海),「令其將張璘、梁纘分兵討賊,前後累捷,降其首領數十人,賊南趨嶺表,……六年」,又同卷《師鐸傳》:「曹州冤朐人,乾符初,與里人王仙芝嘯聚為盜,相與陷曹、鄆、荊、襄,……仙芝死,來降,高駢初敗黃巢於浙西,皆師鐸、梁纘之效也。」是師鐸本仙芝餘部,此時已降唐而抵抗民軍,《史話》不了解《通鑑》事實排比之方法(見下頁注①),竟認為巢之留守,可謂敵我不分。王重隱本年三月占洪州,不久即死,代之者徐唐莒,亦以四月被殺(見前第二項),《史話》還稱重隱屯江西,何來此夢囈也!複次,鎮海節度即浙西,領潤、常、蘇、杭、湖、睦等州,《史話》既誤鎮海為寧海,又以為「領越、衢、婺、溫、台、明等六州」(同上頁注②),直浙西與浙東之無能判別矣。
58.此據《新·紀》。至《新·傳》所云,「巢入閩,俘民紿稱儒者皆釋,時六年三月也」。如解作六年三月巢尚留滯福建境內,於義亦通;倘認為三月始入閩,則後來轉戰兩廣,時間殊感不敷分配。
59.《通鑑》,六年正月下稱:「鎮海節度使高駢遣其將張璘、梁纘分道擊黃巢,屢破之,降其將秦彥、畢師鐸、李罕之、許勍等數十人,巢遂趣廣南。」此一節事實所以安排於此,《通鑑考異》曾揭出其理由如下:「郭延誨《妖亂志》曰:初黃巢將蹂踐淮甸,委師鐸為先鋒,攻脅天長,累日不克,師鐸之志沮焉,及巢北向,師鐸遂降勃海。按《舊·師鐸傳》,駢敗巢於浙西,皆師鐸之效,故置於此」。「故置於此」猶雲「姑置於此」,即不知其的確年月而暫作如此安排,乃修史者所常用之變通方法。不過《通鑑》此一安排,殊有可議之處;駢敗巢於浙西及浙東,當然在巢入閩之前(見上頁注①引《師鐸傳》;《舊·紀》亦云,「初駢在浙西,遣大將張璘、梁績等大破黃巢於浙東,賊進寇福建」),師鐸降唐更應在其前,故除李罕之外,此一節斷應於五年八月「巢攻宣州不克」下夾敘之,方能首尾聯貫。今敘在六年正月,且繼以「遂趣廣南」,則事實與文義兩不接榫,故周連寬以為「《通鑑》敘事,有時亦不可盡信」(同前引)。王丹岑唯未了解《通鑑》排比之意,遂臆測為師鐸留守浙東,肯定師鐸之降為六年正月,更進一步臆測巢為避免駢主力攻擊而轉入廣南。(均二一九頁)其實當日浙西兵力,鞭長不及馬腹,並未能威脅閩中,駢亦並無南征舉動;巢趣廣州,自為其物資豐富,遠勝閩南耳。若《妖亂志》記師鐸降事之未確,除《考異》所舉外,《舊·高駢傳》尚有一反證,傳云:「廣明元年夏,黃巢之黨自嶺表北趨江淮,由採石渡江,張璘勒兵天長,欲擊之,……大將畢師鐸曰:……」是巢攻天長時,師鐸已為駢之大將,《妖亂志》未可信也。李罕之降唐,應在廣明元年,見下三八四頁注⑤。秦彥,《舊書》一八二有傳,傳內附見許勍。彥授和州刺史,勍授滁州刺史,見《
桂苑筆耕集
》三,又勍改廬州刺史,見同集一四,末牒有云:「前件官自舉六條,已踰四載」。則勍任滁州刺史,已過四年,《新·紀》乃於中和三年書,「十月,全椒賊許勍陷滁州」,其為錯誤無疑。
鄧廣銘
《試談唐末的農民起義》云:「起義軍的主力在八七八年夏秋間從贛州經由大庾嶺韶州等地而去攻打廣州。」(一九五二、一〇、二七《進步日報·史學周刊》九〇期)此殆從《舊·高駢傳》「南趨嶺表」(見上頁注①)及《通鑑》之「遂趣廣南」意想得之,然此兩句均屬括敘的性質。《舊·紀》雖有過「北逾大庾嶺」一語(見下三八一頁注②),但說歸時之路,非說去時之路,且亦不可信,韶州則各書全未提及。抑巢經浙入閩,各史料敘述灼然,無論空間、時間,均與由贛入粵兩不相容也。
60.此一問題,可從中外史料兩方面分論之。《舊·紀》,本年「五月賊圍廣州,……黃巢陷廣州,大掠嶺南郡邑」,《新·紀》同;《舊·傳》稱:「是歲自春及夏,其眾大疫,死者十三四,眾勸請北歸」,亦表現夏初巢已入粵。唯《通鑑》獨將陷廣州排在九月,其餘雖採錄《舊·傳》之文,但刪去「自春及夏」一句,又五月末尚稱於悰「以為廣州市舶,寶貨所聚,豈可令賊得之」;可是彼書亦有不自照應之處,因為五月下又著巢表求廣州節度,王鐸請以李係為湖南觀察,將兵「屯潭州以塞嶺北之路,拒黃巢」,(末一事《新·紀》繫於五月)如果五月巢未入粵,兩方都不至有此準備。何況據《通鑑》,十月廿七巢已經桂州至潭州,把陷廣州放在九月,試聯繫實際,中間的時日殊覺不敷分配。
九一六年(梁貞明二),大食人阿布賽德哈散(Abu Zaid Hassan)著書,記巢取廣州在回曆二六四年,相當於乾符四年八月三日至五年八月二日(此據
陳垣
《中西回史年曆表》,桑原書五九頁作「乾符四年八月二日至乾符五年八月一日」,系上差一日),與前引我國記事不符,桑原藏因援《舊·盧攜傳》及《新五代史》六五《南漢世家》(「唐乾符五年,黃巢攻破廣州」),以六年說為不可信。(《蒲壽庚考》一四—一五頁)按《舊·攜傳》云:「五年,黃巢陷荊南、江西外郛及虔、吉、饒、信等州,自浙東陷福建,遂至嶺南,陷廣州」,各事連敘而下,不定全發生於五年之內,陷荊南、江西原屬仙芝及其餘黨,而且此傳前文既書「乾符末」,下面又稱四年、五年、六年,正所謂「踳謬較之《新·傳》尤甚」者,(《廿二史考異》五五)是五年說在我國史料中只有後出之《新五代》一條。抑更須知吾人不能用片面方法解決問題,而要顧及全局,中回兩歷之對照,其二六四年之下限為乾符五年七月,換言之,如信賽德書不誤,則破廣州應在五年七月底以前。由是,即引起別一個更為複雜而無法解決之問題,即是說,吾人應同時將黃巢從滑州南下起迄破廣州止,所有帶著時間性記錄之活動,一一重新安排。但史料上並未獲得基據,可以任吾人如此做法,結果必至堅持孤證,陷入泥塗,將互有聯繫之時間性記錄,任意移動或改造,此則稍經思考而知其必不可行者也。職是之故,破廣州之時間,仍須維持六年夏初之說。《史話》稱:「二月,全軍西征,……七月,攻破了廣州」(二一九頁),仍未免以主觀來驅使史料。鄭畋、盧攜之罷相,或以為因南詔處置問題,或以為因黃巢處置問題;關於前一事件,桑原引《新·南蠻傳》,謂應發生於乾符四年初或以前,似難認為二人罷相之原因,故彼主張鄭、盧罷相系爭論處置黃巢之結果。唯是罷相年分,亦有兩說,(一)五年說,見《舊》一七八《盧攜傳》、宋敏求《補實錄》、《新·僖宗紀》、《新·宰相表》、《新》三五《五行志》、《新》一六〇《崔沆傳》及《通鑑》。(二)六年說,見《舊·僖宗紀》、《舊》一七七《豆盧瑑傳》、《舊》一七八《鄭畋傳》、《元龜》三三三及《新》三六《五行志》。桑原之意,史料中最足信賴者為《新·宰相表》,而此表明記五年五月丁酉鄭、盧並罷,故贊同五年之說;兩人之罷,既是五年,則巢圍廣州自不得不認為五年云云。(《唐宋貿易港研究》五七—五九頁)余往年撰《翰林學士壁記注補》(《史料與史學》下或《史語所集刊》十五本),在豆盧瑑條下曾主張六年之說(原文誤以《舊·盧攜傳》加入六年說之內,茲更正),然未提出確據。今檢閱桑原此文,不妨再申前見。首須辨明者,《新·宰相表》亦錯誤屢出,不應先存最可信賴之成心,《新書》紀、表、志(卷三五)、傳似同出《補實錄》之一源(說見前引拙著),若是,則五年說只有《舊·攜傳》及《補實錄》兩種史料。六年說除桑原所引外,《舊》一六三《崔沆傳》稱,「乾符末,本官同平章事」,亦應加入六年說之內;換言之,六年說所據不同源之史料,似總比五年說為較多,今檢《舊·紀》一九下乾符五年三月後,「以吏部尚書鄭從讜、吏部侍郎崔沆考弘詞選人」,又六年「三月,以吏部侍郎崔沆、崔澹試弘詞選人」,向例宰相不充試官;又《新》、《紀》、《表》稱沆以吏侍轉戶侍(《舊·紀》作吏侍轉兵侍)入相,是六年三月以前沆未入相,亦即是六年三月以前鄭、盧並未罷相。鄭、盧未罷,則桑原之考定,完全失其所依矣。得此硬證,再加以前文強有力之反駁(巢入廣以前及以後之活動,吾人非提出確據,不能將其時間任意挪移;試讓一步言,承認入廣為五年事,則經浙東赴閩不能不移入四年下半年,然此時仙芝未死。且五年三月巢尚在河南,如何隔了兩月便到廣州?桑原竟有此論,正諺所謂「聰明一世,懵懂一時」也!又如入廣在五年,則巢留嶺南應一年以上,史文更無可徵信。或前或後均移動不得,故入廣非在六年不可),黃巢下廣州及鄭、盧罷相之必是乾符六年,可謂已成鐵案。
此外尚有一附帶問題,大食文之Xanfu,非廣州莫屬,說見後文。但Klaproth曾證為「澉浦」,大體即杭州,一時學者如Reinaud、Yule、Richthofen、那珂通世等靡然從之,其證佐之一,即《新·紀》五年八月巢陷杭州,與回曆二六四年可以相當也;(《蒲壽庚考》一四頁)但杭非唐之商港,其他條件,尤不相合,可無繁辨。
韓考主張六年說,固與拙見相同,但彼引《全唐文》八一六韋昌明《越井記》作旁證,卻有疑問。記內所言歲數不合,又昌明充翰林學士,絕無可稽,說詳拙著《補唐代翰林兩記》二四二頁,此一證當存疑也。
61.《郎官柱》亦作李迢,唯《
北夢瑣言
》作李佋。今本《舊·紀》之李岩,系原寫作「李岧」之轉訛(據《考異》引文,又《舊書》一七八《盧攜傳》同)。
62.賽德之書又言巢在廣州,殺回教、基督教、穆護教徒及猶太人十二至二十萬,近世解者多據此為當日外僑之數目;(《中西交通史料匯編》三冊一三二及《蒲壽庚考》一五頁)此韙言也。據《新書》四三上,廣州全州人口只廿二萬一千五百,縱多隱瞞,然郡城一隅,未必即達廿萬(近聞桂林來人,說全城人口不足十萬),抑廣州沿河一帶,由於近世淤墊及新填者面積頗廣,居民住地,據我六十年來所見,亦擴充不少。廿年前,廣州曾清査人口一次,包入對河的地區,結果不足百萬。試合人口增加率,市區面積,城市集中程度等等來比較,認為唐時廣州全城人口約廿萬,未為低估,豈外僑之數竟等於全城,不信者一。讓一步說,外僑即只十萬,其勢已喧賓奪主,且異族觸目皆是,最易惹人注意,何以唐末關於嶺南記載,如
劉恂
《
嶺表錄
異》、
段公路
《
北戶錄
》、房千里《投荒雜錄》等,曾無提及,不信者二。再從經濟方面言之,當日輸入,不過香料、藥材及若干珍奇物品,留住者已十餘萬,試問操何業以營生?廣州在中古時代之經濟發展,是否能支持此蚩蚩之眾?不信者三。或謂此數包含漢族信徒在內,吾人試問唐代外教惑人之深,孰如浮屠?當會昌五年(八四五)檢括天下僧、尼,只得廿六萬五百,勒大秦、穆護祆三千餘人還俗(連外國人在內),相隔只卅餘年,而謂廣州一隅,竟有如許教徒(中古來華之外人,多數信奉任一種宗教,此是當然之事實),且增至三四十倍耶,不信者四。閒嘗思之,仙芝破荊州外郛,多所殘害(見前文),其時正是回曆二六四年,粵語「王」、「黃」同讀如Wong(照語言學公例,雙唇音w,b常可通轉,故大食文翻黃巢為Banoa),巢亦曾陷江陵,又唐人常稱荊州為「荊府」,「荊府」與Xanfu音近,因是,展轉傳訛,誤王仙芝為黃巢,荊府為廣府,一般人民為外國教徒,市虎之言,固歷史上所常見。荊為西南重鎮,必有蕃商居留,曾被波及,賽德未嘗身歷中土,只錄傳聞,宜有不盡不實之處。我國舊史家每患偏差,保守者唯知捧著殘編,沾沾自足,不肯向別個角落尋求有關之史料,采人之長,補我之短,其失也固。新進則反是,宜若可喜,然記載不能無舛錯,中外所同,若唯愛其新奇,不以冷靜頭腦審察其信值,貿貿然囫圇接受,則過猶不及也。複次,馬司帛洛(G.Maspero)云:八七九年黃巢入廣以後,大食人遂不直赴中國而停舟羯荼(Kilah,Kalah),以其貨物轉載中舶;中舶當時大致發航廣州,約十日至占城,又沿岸約十日抵SaintJacques(疑即大食人之Kadarn,賈耽之軍突弄),又約十日抵Tioman島,沿馬來半島行,渡海峽,復沿岸行而達羯荼,全程約三四十日,(《史地譯叢》一六九—一七〇頁)按巢為爭取物資,駐廣州之外國商人,勢必不能倖免,此則無須諱言者。唯是,蕃商輸入多數為奢侈品,經過進奉、收市、舶腳種種名稱,彼輩本身亦曾飽受李朝及官吏之嚴重剝削,
革命軍
及一般人民對之,似不至抱深切仇恨,如鄧廣銘所想像(同前引文)。而且,檢巢軍全部紀錄,除中和元年長安洗城為清除反動分子外,他處未聞大量殺戮,此一特殊例外,頗難置信。據《教工通報》三七期在山東大學講授中,「廣州因黃巢占住過一個時期,經了一次大破壞」之錯誤意見,經過討論批評而後得到糾正,(九頁)詳情未之知,拙見或與之相接近也。
賽德書略言:摧毀廣府後,亂党進向國都,皇帝奔至吐蕃邊境之Bamdou,得Tagazgaz王之助,繼續戰鬥,乃復位。惟京城破壞,府庫已虛。精兵良將皆死,威權墜失。貪狠之冒險家割據各省,無些微奉上之忠心。外國之商人船主,皆遭虐待侮辱。貨物則悉為劫掠。國內工廠皆被摧毀。對外貿易全為停阻。中國之厄運及大亂,波及于海外萬里西拉甫港(Siraf)及瓮蠻省(Oman)兩地之人。前此恃營商中國為生,至此破產者所見皆是云云;張星烺以為據阿拉伯各家記載,Taghazghaz系指回紇,顯因安史之亂回紇助唐收復兩京而誤會(同前引《匯編》一三○—一三一及一三四頁)。按Taghazghaz系Toguzoghuz之音變,義即九部或九姓,韃靼亦有九姓(見《隋史》七節),當日沙陀曾附韃靼,其稱謂或由於此。至虐待侮辱,與殺戮迥異,是知彼之記載,含有多少矛盾,難為信史。至Bamdou一名,張氏未釋,以黃巢可譯Banoa例之,殆「皇都」之對音。
63.由閩赴桂林,須經廣州,此是普通所走之路線,《舊·紀》乃云:「四月,黃巢陷桂管,五月,賊圍廣州」,《新·傳》亦襲其文而稱「巢陷桂管,進寇廣州。」舊日史家之缺乏地理知識,於此可見一斑。唯《驚聽錄》云:「復並爇海隅,又陷桂州,次攻湖南,屯衡州」,敘致最為賅備。
《舊·鄭畋傳》:「六年,陷安南府。」安南殆嶺南之誤,巢實無時間可以南征安南也。《新·紀》不察,遂於陷廣後接稱「陷安南」,反略去桂州不提,中間遂失卻聯繫。
《史話》稱巢「在廣州,經過兩個月的休息整頓」,(二一九頁)系因《通鑑》排陷廣於九月,自桂入湘於十月;但陷廣比舊、新《紀》後差五月,《通鑑》不特未提實證,且亦時間過促,說見前三七七頁注①,倒不如舊、新《紀》之可信。
64.《舊·傳》云:「尋南陷湖、湘,遂據交、廣。」巢從何路入廣,都不之知,其誤更甚於《舊·紀》。《舊·紀》,六年十月雲,「時賊北逾大庾嶺」,亦不合。桂州,《舊·紀》訛桂陽,據《新·傳》改正。數千,世界影本《通鑑》訛「數十」,茲從《舊·紀》。
65.從湘水北出,先永後衡,《舊·紀》、《新·傳》不誤,《通鑑》倒為「歷衡、永州」。巢屯衡州,見前引《驚聽錄》。
66.《舊·紀》,克潭州在廣明元年二月,《舊·傳》亦繫於廣明元年,《考異》引《補實錄》云:「閏月,湖南奏黃巢賊眾自衡、永州下,十月二十七日攻陷潭州。」其說可信;《新·紀》繫於閏十月者,據報到之月也。
67.《新·傳》云:「其十月,巢據荊南。」《通鑑》因亦記在十月之下,此實時間所不許,廿七始克潭,月底僅餘三日耳,能飛渡荊門耶?《舊·紀》稱王鐸聞系敗棄城,漢宏大掠,「半月余,賊眾方至江陵」,亦可作反證,今從《新·紀》。複次,《新·傳》開首列漢宏為仙芝部將之一,然《通鑑考異》引《吳越備史》,對漢宏出身經過,尚存疑問,《史話》徑云:「王仙芝失敗時投降了唐軍」,(二二二頁)未免太坐實。
68.自此以後至明年七月渡江北討之前,巢所攻取的地方,各書記載不一,幾於無法董理,今先分述其概略,再以管見綜合批評之:(1)《舊·紀》,廣明元年三月下稱,「攻鄂州,陷其郛,……遂轉戰江西,陷江西饒、信、杭、衢、宣、歙、池等十五州」,此無疑是總敘在一起,紀又言,「是歲春末,賊在信州疫癘」。(2)《新·紀》,六年末稱,是歲「黃巢陷鄂、宣、歙、池四州」,又廣明元年四月,「壬寅,張璘克饒州」,五月,「張璘及黃巢戰於信州,死之,六月,巢陷睦、婺、宣三州」,內饒州只著克,未著陷,宣州乃為兩陷。(3)《新·傳》雲,「轉掠江西,再入饒、信、杭州,……攻臨安,戍將董昌兵寡,不敢戰,……乃還殘宣、歙等十五州,廣明元年,……張璘度江,……巢數卻,乃保饒州,眾多疫,……巢得計,破殺張璘,陷睦、婺二州,又取宣州」。按《舊·紀》之十五州,包饒、信、杭在內,今《新·傳》既先提饒、信、杭而後文仍稱十五州,顯系隨便鈔襲舊文,未加考察;又董昌一節,與前三七七頁注①所引《新五代史·錢鏐世家》相同,是否乾符六年之事,大有可疑;此兩點最應注意。至巢眾患疫,《舊·紀》作信州,此傳作饒州,則因信、饒相鄰,未為衝突。(4)《通鑑》將本自《舊·紀》之「攻鄂州,陷其外郛,轉掠饒信池宣歙杭十五州」一節,完全記在六年十一月之下,不知何故,獨削去衢州一名(或因其不見於《新·紀》)。按《舊·紀》以攻鄂列於廣明元年三月,雖屬不確,然《通鑑》在此之前同一個月內,方稱「黃巢北趨襄陽」,此時戰略上固無分兵東下之必要或可能(因為襄陽得手,即可北窺關中),縱可能矣,豈便一月之內蹂躪十五州?豈便東及於浙杭?司馬光未嘗顧及時間,是其疏略之處。此後廣明元年正、二、三月都不記巢事,至四月始雲,「張璘度江,……屢破黃巢軍,巢退保饒州,……璘攻饒州,克之」,五月,「黃巢屯信州,遇疾疫,卒徒多死,張璘急擊之,……兵敗,璘死」,六月,「黃巢別將陷睦州、婺州,……庚戌(廿八日),黃巢攻宣州,陷之」,論其大致,事同《新·傳》,月同《新·紀》,惟信州遇疫,特采《舊·紀》而已。
概述既畢,試就管見所及,提出三點來討論:(1)杭州。巢軍犯杭州,舊、新《紀》、《新·傳》及《通鑑》均只一見,論其時期,約分三說:(甲)乾符五年八月,《新·紀》主之。(乙)乾符六年,《新·傳》、《通鑑》主之。(丙)廣明元年三月後,《舊·紀》主之。然《新·傳》缺乏時間性,乾符六年無容納其事之餘地,《通鑑》強附於十一月,絕不合理(說見前),實應依《舊·紀》移入廣明,由是再可縮並為乾符五及廣明元之兩說。考杭、越(今紹興)相去不過一百四十里,既犯杭便可犯越,既犯越亦可犯杭,故《新·紀》以犯杭、越連著於八九兩月。乾符五年巢入浙東,見《舊·紀》、《通鑑》,是無可否認之事實,越為浙東首治,且瀕海隅,巢既欲乘海入閩,越州想必其曾到之地,《新五代史》綴攻杭於乾符二年之後,則乾符說似為近是。反之,巢當廣明元年時,目的方欲復尋故道,逾淮北上,何故分弱兵力,遠征越、杭?四五月間與張璘相持,尤多阻礙。質言之,舊史料內確有廣明元年巢克杭、越之一種誤傳(如《舊·鄭畋傳》云:「廣明元年,賊自嶺表北渡江浙,虜崔璆」),稍經分析,便知難以成立,故本篇仍維持《新·紀》之說。(2)宣州。《新·紀》及《通鑑》之六年陷宣,從其文觀之,都系本自《舊·紀》,若廣明元年六月陷宣,則又本自別種史料;但《舊·紀》之文,原亦編入廣明元年,故所謂宣州再陷,實是復出。(3)衢、睦、婺三州。衢州只見《舊·紀》,婺、睦見《新》《紀》、《傳》及《通鑑》,亦許在《舊·紀》十五州之內。按婺今金華,睦今建德,巢軍如果由信州東出,實應先經衢州,何以《新》《紀》、《傳》及《通鑑》均獨刪此一州,殊不可解。反之,如將三州全刪卻,更不易足十五之數。或者系饒、信相持時分兵旁掠,亦未可定,總不似遲在六月耳。
《舊》一八二《高駢傳》於乾符六年冬後稱,「既黃巢賊合仙芝殘黨,復陷湖南、浙西州郡」,蓋將五年之事,誤記於六年之末。
69.離鄂是去年底抑本年初,難以確定。
70.說見三八二頁注①。池,今貴池;歙,今歙縣。《史話》列舉有湖州,(二二二頁)不知何據。
71.《通鑑》於六年十二月下稱,「至是,駢將張璘等屢破黃巢」,按此是巢將離鄂或剛離鄂之時,淮南兵何由接觸?皆因《通鑑》將轉掠十五州編入十一月,故連帶而致誤也。唯廣明元年三月下云:「高駢遣其將張璘等擊黃巢,屢捷。」論其時間,殊為近之。又《新·傳》云:「張璘度江,敗王重霸,降之,……別部常宏以眾數萬降。」按傳首列仙芝大將李重霸而傳內無名,諒即同一人。
72. 《舊·傳》謂璘被殺於天長,且誤記於南據交廣之前,《舊·高駢傳》略同;惟《舊·紀》則著於此次渡江之前,《新·紀》更標明為信州,茲從之,可參《通鑑考異》二四。
73.《新·傳》於取宣州下稱,劉漢宏「殘眾復奮寇宋州,掠申、光,來與巢合」;按《通鑑》五月下稱漢宏之黨,侵掠宋、兗,六月稱漢宏南掠申、光,七月辛未(十九日)請於濠州歸降,唐以為宿州刺史,是漢宏並未與巢合軍,《新·傳》誤。
《吳越備史》一云:「漢宏,兗州刺史院之小吏也,尋為大將,領本州兵以御黃巢寇,遂殺將首劫輜重而叛,詔忠武軍討之,不利,復命前濠州刺史崔鍇招攜之,宏遂降,授宿州刺史。」亦未言宏與巢合。
74.渡江,《舊·高駢傳》作「廣明元年夏」,《妖亂志》及《舊·紀》均作七月。《通鑑》胡注云:「採石戍在宣州當塗縣西北,渡江即和州界。」又《舊·紀》稱,「其將李罕之以一軍投淮南」,《新書》一八七《罕之傳》:「隨黃巢渡江,降於高駢,駢表知光州事」(《新五代史》四二《罕之傳》略同),是罕之早已反動;《新·巢傳》乃雲,「李罕之犯申、光,潁、宋、徐、兗等州吏皆亡」,殊誤,《史話》稱巢十月攻占光州,(二二四頁)即因過信《新·傳》。
75.《新·紀》先滁後和,於順序不合。
76.《舊·紀》,「十月乃悉眾渡淮」,《舊·傳》作「九月渡淮」,今從《舊·傳》。
77.此號見《舊·紀》、《新·傳》。《通鑑》本年十一月下載齊克讓奏,「黃巢自稱天補大將軍」;按《續寶運錄》謂仙芝「自稱天補均平大將軍兼海內諸豪帥都統」,是否兩人稱號相同,未詳(《史話》二二三頁倒作「補天」)。《史話》以率土大將軍為巢在廣南時之稱號,(二一九頁)絕對無據。
78.《史話》引此節,稱本自「《唐書·黃巢傳》」;今考《新·巢傳》並無其文,蓋據別書轉引,並未檢對原文也。
79.《通鑑》承《新·傳》文(引見本頁注①),於破申州後稱,「遂入潁、宋、徐、兗之境」;按巢之攻洛,取道汝州,除潁州外,宋、徐、兗均偏在東北,最低限度亦非巢之主力。《史話》又言九月攻占泗州;(二二四頁)按《驚聽錄》引豆盧瑑奏,只言「淮南九驛,便至泗州」,《通鑑》亦只言盧攜請急發諸道兵扼泗州,並無巢克泗州事,《史話》之無根如此。
80.《通鑑》書在十日庚申之前。
81.《舊·傳》、《新·紀》及《通鑑》均同,惟《舊·紀》作己巳,後差兩天。
82.廿二日克虢州,《新·紀》、《通鑑》均與《舊·紀》同;考虢州西北至潼關一百三十里,自關至華州一百二十里,又華州西至長安一百八十里(《元和志》六及二),巢當日系取急進戰略,而唐軍方面,只有齊克讓以飢卒萬人,依託關外(據《通鑑》),無如何梗阻,若依《通鑑》十二月庚辰朔巢前鋒方抵關下,則上去入虢已八日,未免太遲。張承范表稱,「到關之日,巨寇已來」,蓋謂到關之前,巢已攻潼,《通鑑》乃誤會為雙方同日到潼也。
83.《新·紀》,《通鑑》皆作壬午(三日),當據宋敏求改編之《補實錄》,然自潼至京三百里,以其後來程途差之,則《舊·紀》較可信。《史話》云:「張承范等十一月丁丑到潼關,十二月壬午失潼關,時間一共是六天。」(二二六頁)按《通鑑》明言,十一月「乙亥,張承范等將神策弩手發京師,……丁丑,承范等至華州,……十二月庚辰朔,承范等至潼關」,由承范庚辰至潼計至壬午失關(依《通鑑》言),前後僅三日,《史話》乃以至華之日為至潼之日,顢頇已極。抑承范表稱,「臣離京六日,甲卒未增一人」,系由乙亥數至庚辰,編史者未將史文從頭至尾仔細看過,因此又引生「六天」之誤會。
84.《舊·傳》作奮鈐,今依《通鑑》。但《通鑑》明年四月下又有華州刺史喬謙,不知是否同一人。
85.昭應,宋改臨潼,西至京五十里,見《長安志》一五。
86.《舊》《紀》、《傳》及《通鑑》均作甲申(五日),惟《新·紀》作丙戌(七日);按
韋莊
《
秦婦吟
》:「前年庚子臘月五,……已見白旗來匝地。」無論如何,前鋒五日已入長安矣。金吾,《舊·傳》、《新》《紀》、《傳》及《通鑑》均同,惟《舊·紀》云:「時右驍衛大將(軍)張直方率武官十餘迎黃巢於陂頭。」右驍衛想是兼職,陂頭必灞上地名。《秦婦吟》又云:「是時西面官軍入,擬向潼關為警急,皆言博野自相持,盡道賊軍來未及。」蓋義軍進行甚速,非一般人意料所及。
87.此當是對俗間所用之稱呼,巢以前並未有王號,《補實錄》謂巢自稱黃王,殆涉是而誤會者。
88.涉各項任命及其姓名,《舊》《紀》、《傳》及《新·傳》、《通鑑》等各有詳略異同,今參合記之。趙璋,《筆耕集》一一及《新·傳》、《通鑑》同,《新·傳》則傳古、全古並見。王璠,舊、新《傳》及《舊·鄭畋傳》同,《通鑑》又璠、播並見。此外朱實、劉塘、張言均見《舊·傳》,《新·傳》則作米實、劉瑭、張全。《史話》誤諫議大夫為御史大夫,誤傳達旨意之樞密使為軍事人員,所舉唐朝降官,最少漏去楊希古(見上四十五節)、沈雲翔(見《舊·紀》)二人,反之,以趙璋為降官,(均二二八頁)於書無據。
皮日休
事跡,各書所記不同:《北夢瑣言》謂黃巢時遇害,《唐語林》謂寇死浙中,《該聞錄》謂陷黃巢,被誅,尹師魯則言其後依錢氏,官太常博士雲(《
老學庵筆記
》)。
89.《舊·傳》云:「十二月三日,僖宗夜自開遠門出,趨駱谷。」與《舊·紀》及《通鑑》異,其下文遞言「四日」,「五日」,則「三」非「五」祇,所謂傳聞異辭也。
90.就實際言,巢入京之日已是公元八八一年。近人寫作,往往上系公元,下附舊曆月份,揆諸文義,實不可通(我亦曾犯此弊),如令外國人讀之,更易發生誤會。如為避免查對,我仍主張用「廣明元(八八〇—八八一)年十二月」之記法,否則月份亦應檢《中西曆對照表》改正,方兩不相背,余可類推。
91.爽之降巢《舊·紀》在中和元年八月,當誤(見《殿本考證》),今從《新·紀》及《通鑑》。《史話》云:「當時方鎮大使先後向新政府投降的,有忠武軍留後周岌,河中軍留後王重榮,感化軍留後時溥,平盧軍留後王敬武,河陽軍節度使諸葛爽。」(二二九頁)按爽之河陽節度,系巢所授,(《舊書》一八二)非以河陽來降,《新·紀》實創其誤,《
玉泉子
》稱,「黃巢入洛,(鄧廠)避亂於河陽,節度使羅元杲請為副使,巢寇又來,與元杲竄焉」;所謂「巢寇又來」,即爽受巢命而來也。周岌其時已正授節度,非復「留後」(見《通鑑》),時溥至中和元年八月方為留後,王敬武又遲至二年九月(此據《新·紀》及《通鑑》,唯《舊·紀》系敬武留後於元年十月),時溥更無降附革命軍之事跡,《史話》所敘,殊欠分明。
92.此據《通鑑》。《舊書》一八二《重榮傳》:「既而賊將朱溫舟師自同州至,黃鄴之兵自華陰至,數萬攻之,重榮戒勵士眾,大敗之,……朝廷遂授節鉞檢校司空,時中和元年夏也。」按《通鑑》,元年四月,以河中留後王重榮為節度,《舊·傳》所記「元年夏」,系指授官時言之。
93.龍尾陂或作坡,二字通用。《舊·傳》、《新·紀》及《舊·鄭畋傳》系此役於二月,《舊·紀》、《通鑑》在三月,蓋其事亘二、三兩月也。領兵者《舊·紀》、《新·傳》著林言、尚讓,《舊·畋傳》及《通鑑》無林言而有王璠(唯《通鑑》此處作王播),《舊·傳》只稱尚讓。「斬馘萬計」見《舊·畋傳》,《通鑑》作「斬首二萬餘級」。又《舊·傳》中和二年有「二月,涇原大將唐弘夫大敗賊將林言於興平,俘斬萬計」一段,實元年事之誤編,只看其後接敘王處存一段,應屬於元年(參下頁注③),弘夫亦死於元年,便可比較知之,惟地點在興平小異,當是四月進逼京師前之另一戰役,應與《新·紀》所云四月「程宗楚……唐弘夫及黃巢戰於咸陽,敗之」之一段相當。
94.《新·紀》二月下稱「邠寧將王玫陷邠州」,似王玫為起義之唐將,巢因而授以節度;《通鑑》四月下謂「黃巢以其將王玫為邠寧節度使」,恐未確。
95.《舊·紀》,七月下作孝章;三月下訛孝恭,廣明元年四月下作孝昌,《新·紀》作孝章;《新·傳》則孝章、孝昌並見(《新·党項傳》亦作孝昌),《通鑑》作孝昌。又《舊·傳》云:「鄜延拓拔思恭之師屯武功。」《殿本考證》謂「鄜延下當脫『李孝昌夏州』五字」,是也。
96.《史話》云:「感化軍節度使時溥、河陽軍節度使諸葛爽都先後叛歸了唐朝。」(二三二又二三六頁)按溥未嘗降巢,見上頁注②,且溥八月才自為留後,三、四月時尚是牙將,尤征《史話》之無稽。
97.《新·傳》云:「於是中和二年二月也。」《通鑑考異》辨之云:「《舊》《紀》、《傳》、《新·傳》皆雲弘夫敗在二年二月,《驚聽錄》、《唐年補錄》、《新·紀》、《實錄》皆在此年四月,《新·紀》日尤詳,今從之。」按《舊·紀》二年書弘夫勝,處存敗,《舊·傳》亦只言二年處存敗,《考異》所辨,尚欠分明。關於興平或咸陽之役,已引見上頁注②。
98.《舊·紀》稱「賊偽遁去」,《新·傳》稱「巢竊出至石井,……巢伏野,使覘城中弛備」,是巢為有意空城以誘官軍;《通鑑》最初只言「黃巢帥眾東走」,未免掩蓋當時真相。
99.宗楚、弘夫入京,只見《新》《紀》、《傳》及《通鑑》,《新·傳》、《通鑑》兼及處存,《新·傳》更增邠軍(朱玫)。《舊》《紀》、《傳》誤將處存事編入二年(見上頁注②),《舊·傳》云:「二年,王處存合忠武之師,敗賊將尚讓,乘勝入京師,賊遁去。」按《通鑑》五月始稱忠武周岌叛巢,以兵三千付楊復光,《舊·傳》所稱「忠武之師」,是否先時援京所留下,來歷不明,故從闕疑。《通鑑》敘入城事有云:「宗楚等恐諸將分其功,不報鳳翔、鄜夏,軍士釋兵入第舍,掠金帛。」《史話》引文漏「恐」字,又誤讀「分其功不報」為句,「鳳翔、鄜夏」連下「軍士」為一小句,遂生出「把王處存、拓拔思恭也打得潰不成軍」之誤解(二三三頁)。按鳳翔指畋,鄜指孝章,夏指思恭,思恭並未參預入京之役,故三日後(庚寅)得與巢軍戰於土橋也。
100.此據《新·紀》及《通鑑》;《新·傳》只謂害弘夫,故後來王鐸出總師干時,再見「程宗楚營京右」之記載。
101.處存原駐渭橋,還營者還渭橋也;沙苑是重榮屯地,此次並未參與入京,則渭橋、沙苑兩地恐未收復。《史話》云:「收復了渭北、渭橋、興平、沙苑幾個軍事據點。」(二三三頁)殊有言過其實之處,參本頁注⑥。
102.《新》二二一上《党項傳》稱:拓拔思恭「次王橋,為巢所敗」,王橋殆三橋之訛。在京城西,見《通鑑》二三一興元元年注。
103.周連寬認高潯是高劭之誤,舉出二疑、三證,因之,又以《舊五代史》二〇之高劭為高劬之誤,(同前引文四一—四三頁)其錯蓋由於確定高潯即高劭而起。唐代許多將相,兩《唐書》皆未立傳,尤其唐末無實錄可據,潯之無傳,並不可疑。
崔致遠
《桂苑筆耕集》一二之《報昭義成璘》,系迎取潯之家口,一五之《為故昭義僕射齋詞二首》,又是祭潯之作,周疑「《筆耕集》毫不提及」,實緣彼先確立「高潯即高劭」之錯誤前提而引生。所提三證,今不必逐一條駁,只舉兩項反證,便知潯、劭各為一人,斷乎其不能併合也。「中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為故昭義侄孫僕射及二
孫子
敬設齋於
法雲
寺」,(《筆耕》一五)則潯是高駢侄孫,「臣堂侄男劭」,(同上五)則劭是駢之堂侄,二人世系相差一代,潯、劭不能強並者此其一。潯於咸通九年已為安南都護,乾符六年二月由陝虢觀察轉昭義節度,固周氏所承認之事實;劭官則《奏侄男劭華州失守請行軍令狀》云:「比在河中司錄,得受李都指揮,領昭義之甲兵,收華州之城邑,……已蒙特降殊恩,俯旌微效,服榮金紫,位忝星郎,始離蒲坂之具寮,遽假蓮峰之通守。」(同上)比在二句言李都節度河中時,劭為蒲州司錄參軍,服榮四句言其以收復華州有功,得賜金紫及檢校郎官之職銜,且由司錄參軍超升為華州別駕(通守是隋末所設,位次於太守),由是言之,巢入京時,潯是檢校僕射(從二品)、昭義節度,劭不過司隸參軍(七品),洊升之後,仍止四品,職位之高下懸殊。且《舊·紀》稱以王徽代潯,貶潯端州刺史,若由別駕改刺史,則不是貶而是升,不能強並者此其二。周氏無非強調同是收復華州,同屬昭義部隊,同為高駢親人,然只見其小同而未見其大異。領昭義兩句猶言劭系收華州案內有功人員,論劭之官,此時已隸於重榮(重榮繼李都為河中節度),論其軍團,則高潯所部,劭在高潯與重榮聯合領導之下,參加取華,初不定與潯為一人。駢文敘事,容有辭不達意,周既未細加分析,又把劭看作是取華之唯一領導人,故鑄此錯。抑潯於本年被殺,依周之解釋,即劭於本年被殺,由是,對光啟尚生之高劭,不得不別覓一高劬以為之代。按《舊五代史》二〇《劭傳》云:「高劭字子將,淮南節度使駢之從子也,……唐僖宗避敵在蜀,駢鎮淮南,……以故劭幸而早官,年十四,遙領華州刺史,光啟中,以駢命遏晉公王鐸於鄭。」與《筆耕》之高劭,大致符合(只誤別駕為刺史),而周偏謂其「毫不相類」。若高劬之官,則是「前鄂州都團練副使,……始佐理於江陽,旋從知於寒壤」,(《筆耕集》四)與薛史所記弗符,而周偏斷薛史之「劭」為「劬」訛,何也?竊嘗合《奏華州失守狀》及《劭傳》觀之,相信無論河中司錄或華州別駕,都同於近世之掛名保舉,未嘗之官,《失守狀》所云「旋見脫歸」,只是門面轉圜之語,周氏乃以比潯「奔河中」,則又誤虛為實也。
104.《舊·紀》繫於八月,《新·紀》、《通鑑》同作六月,《新·紀》且著日,故從之。奉天今乾縣。依此,知興平據點,亦至是始被義軍攻克。
105.參據《通鑑》及《新·傳》。
106.《舊·紀》誤「同州」。
107.月日據《新·紀》,《通鑑》本年下漏書九月,故讀來
一如
八月之事。
108.日據《新·紀》。《通鑑》云:「同州刺史米誠奔河中。」唯《新·傳》云:「朱溫以兵三千掠丹、延南鄙,趨同州,刺史米逢出奔,溫據州以守。」刺史名與《通鑑》異。
109.此據舊、新《傳》及《通鑑》;《舊·紀》及《新五代史》一稱為「同州防禦使」。
110.此據舊、新二《傳》,《舊·紀》及《通鑑》作數百萬。
111.按鐸為都都統,權知義成節度或記在中和元年(八八一),或記在二年,各說不同(參《通鑑考異》二四)。今本《考異》說:「又《舊》《紀》、《傳》、《新·傳》鐸止為都都統,《新·紀》作都統。」按今《新·紀》實作「都都統」(《考異》前文引《新·紀》同),《舊》《紀》、《傳》及《新·傳》止作「都統」,今本顯傳刻之訛,應正作「又《舊》《紀》、《傳》、《新·傳》鐸止為都統,《新·紀》作都都統」,也須這樣改然後文氣乃通。《考異》又稱:「《實錄》,初除及罷時皆為都統,中間多雲都都統,又西門思恭為都都監,按時諸將為都統者甚多,疑鐸為都都統是也。」一九五四年五月廣州越秀山發見《王渙志》,志稱;「初僖皇之幸蜀也,時王公以相印總戎,鎮臨白馬,仍於統制有都都之號。」千年疑竇,得此志可以解決矣,說詳拙著《從〈王渙墓誌〉解決晚唐史一兩個問題》。
112.當日入援者如忠武、感化,都由別將統領,《史話》乃云:「當時王鐸聯合的兵力,計有忠武軍周岌、威(感之誤)化軍時溥……」(二三六頁)讀者頗易誤會為岌、溥身親行陣,此則措辭失當也。
113.駢《奏誘降狀》云:「草賊黃巢下擘隊賊將成令瓌徒伴四萬人,馬軍七千騎。右件賊徒元受黃巢指使,占據潼關,尋自擘隊奔逃,所在燒劫,就中蘄、黃管內,最甚傷殘,……以今月二十三日部領手下兵士,到楚州倒戈訖。」(《筆耕集》五)狀下文有與時溥交惡之語,令瓌拔離潼關,當是本歲春間或以前之事。
114.《通鑑》云:「黃巢攻興平,興平諸軍退屯奉天。」不提克儉。按《新·傳》有「齊克儉營興平,為賊所圍,決河灌之,不克」,當系冋一事件;但興平在渭水流域,用「河」字頗易令人誤會。胡注只言「時風翔、邠寧軍駐興平」,亦未將《新·傳》詳細比勘。
115.《舊·紀》及《通鑑》繫於七月,《新·傳》在六月。高駢《賀表》云:「得進奏院狀報,北路軍前定難軍節度使拓拔思恭、保大軍節度使東方逵等奏,宜君縣南殺戮逆賊黃巢徒伴二萬餘人,生擒三千人並賊將者;又鳳翔節度使李
昌言
奏,探知京中賊徒潰散,六月十三日,皇帝御宣政殿,……」(《筆耕集》一,又卷六《賀狀》略同)則宜君之役,似在五六月間。但《舊·紀》又云:「雨雪盈尺,甚寒,賊兵凍死者十二三。」(《新·傳》、《通鑑》同)六七月時都似不應有此大雪(是年閏七月)
116.《新·傳》云:「七月,賊攻鳳翔,敗節度李昌言於澇水,又遣彊武攻武功槐里,涇邠兵卻,獨鳳翔兵固壁。」按澇水出鄠縣,東北入咸陽,鳳翔則在武功之更西,疑所攻者只鳳翔軍,非鳳翔轄境,今節取之。
117.《舊·紀》系溫降於八月庚子朔,茲從《新·紀》及《通鑑》。殺監軍嚴實見《舊·紀》及《通鑑》,《新·傳》則稱「即斬賊大將馬恭」,大約所殺者不止一人。
118.《新五代史》一及《通鑑》作瞳,《舊·紀》作曈。
119.《新·紀》、《通鑑》作右金吾,《新五代史》作左。《舊·紀》云:「拜華州刺史、潼關防禦鎮國軍等使。」《通鑑》云:「以溫為同華節度使。」按華州是時不在唐軍手中,事同於惠而不費,未必如此惡作劇。《通鑑》既記同華節度,又於十月下再著授官,與《新·紀》同,尤不可信,因同、華二州,唐代向來分治也。《史話》引《通鑑》此一段,竟誤題作「《唐書·黃巢傳》」。(二三七—二三八頁)
120.《舊·紀》作黃鄴。《新·傳》在此處作黃思鄴,《通鑑》承用之,故兩書皆前後矛盾。
121.鄴並未死,《考異》已辨《補實錄》之誤。《舊·紀》十一月下,「賊將李詳下牙隊斬華州守將歸明,王鐸用其部將王遇為刺史」,「部將」指詳之部下,《新·傳》云:「巢以王遇為刺史,遇降河中。」似是誤會。
122.《新五代史》四:「克用少驍勇,軍中號曰李鴉兒。……巢黨驚曰,鴉兒軍至矣。」《通鑑》則謂「克用軍皆衣黑,故謂之鴉軍」,解釋不同,似前說較可信。呂振羽稱唐求助於突厥、吐蕃,(同前引書二〇〇頁)按就族類而言,沙陀可屬於「突厥族」,但非隋、唐時之「突厥」,若吐蕃則時方衰弱,唐並無求助之舉。
123.《舊·紀》與《新五代史》同。《通鑑》於十一月下既稱萬七千,十二月下又作四萬,蓋雜采兩項史料而未能剪裁者(《新書》二一八《沙陀傳》作步騎三萬五千)。
124.月日據《通鑑》,惟《舊》《紀》、《傳》、《新·傳》及《新五代史》均附正月下。胡註:「乾坑在沙苑西南。」按《元和志》二,沙苑在同州南十二里,乾坑在州西三十里,則乾坑似在沙苑西北。《舊·紀》云:「己巳,沙陀軍進屯沙苑之乾坑。」系誤合兩地為一地。
125.此役,舊、新《傳》及《通鑑》皆記在二月,《舊·紀》及《新五代史》記在三月。十萬之數,據舊、新《傳》,《通鑑》作十五萬,良天名據《舊·紀》,惟舊新《傳》、舊新《王重榮傳》、《新·沙陀傳》、《新五代史》及《通鑑》均作梁田。《舊·紀》云:「三月丁卯朔,壬申,沙陀軍與賊將趙章、尚讓戰於成店,賊軍大敗,追奔至良天坡,橫屍三十里。」成店、良天二地都未確知所在,丁謙《沙陀傳考證》云:「梁田坡在同州西南,《通鑑》載,克用敗賊於沙苑,即系此戰。」按同州西南一句,只意想得之,依《通鑑》,沙苑、梁田坡二役亦先後不同,丁氏誤。又《舊·重榮傳》於朱溫既降之後,重榮、復光謀召克用之前,敘稱:「黃巢自率精兵數萬至梁田坡,時重榮軍華陰南,楊復光在渭北,掎角破賊,出其不意,大敗賊軍,獲其將趙璋,巢中流矢而退。」《新》一八七《重榮傳》同;按未召克用之前,趙璋如已被執,此時不應復在巢軍,是知舊、新《重榮傳》都誤以中和三年之事,倒敘在先。
126.《秦婦吟》雲「又道官軍收赤水,赤水去城一百里」,記在三月之前;按《長安志》一一,「竹谷在(萬年)縣南六十里,《方輿記》曰,竹水,俗謂之赤水」,
畢沅
「案《
水經
注
》雲,竹水南出竹山,……俗謂之大赤水,北流注於渭,即此水也」,依此求之,收赤水當是圍華前後之事。
127.《舊·紀》以良天坡之敗繫於壬申,《新·紀》未提良天坡,只雲,「壬申,李克用及黃巢戰於零口,敗之」;據《長安志》一五,零口鎮在臨潼縣東四十五里,約當長安、華州間之半途。《新·傳》及《通鑑》都分良天坡、零口為兩役,可信非同一地點,但未知日期孰是耳。
128.《舊·傳》雲「黃揆棄華州,官軍收城」,附二月下,《新·傳》略同。《舊·紀》則云:「二月,沙陀攻華州,刺史黃鄴出奔,至石堤谷,追擒之。」《新五代史》亦云:「二月,敗巢將黃鄴
於石
堤谷。」「鄴」應「揆」之誤。但無論為揆為鄴,此時都未被擒,《舊·紀》不可信。月日今據《通鑑》書之。
129.此據《舊·紀》及《通鑑》;《舊·傳》稱「四月八日,克用……遇賊於渭南,決戰三捷」,八日即甲辰。《新·紀》亦稱,「甲辰,又敗之於渭橋」,據《長安志》一一,渭橋鎮在萬年縣東四十里,即東渭橋李晟屯兵處。《史話》云:「黃巢集中十五萬大兵,扼守渭橋,雙方展開了激戰之後,農民軍一面擊退了唐軍的進攻,……」(二四一頁)按《新·傳》雲「巢夜奔,眾猶十五萬」,是言巢離長安時猶有此數,非空城而出以扼守渭橋。至渭橋(或渭南)一役,無論舊新《紀》、《傳》、《新五代史》及《通鑑》,均說巢軍失敗,《史話》翻易言為「擊退唐軍」,直是歪曲史實,使人得不到革命軍何以失敗的教訓。
130.《考異》據楊復光露布(見《舊》《紀》、《傳》),斷巢離長安為四月八日。按《後唐太祖編年錄》、《唐年補錄》均稱巢九日乙巳出走,《梁太祖編年錄》稱乙巳出走,翌日官軍入京,《舊·傳》稱十日(丙午)夜出走,詰旦克用入京,《新·紀》取丙午復京師之說,《補實錄》取乙巳收京師之說。此外,張《耆舊傳》稱中和三年正月十日,
句延慶
《耆舊傳》稱四年正月十日收復長安,年月雖有錯訛,而為十日則相同,《舊·紀》稱,「己卯,黃巢收其殘眾,由藍田關而遁,庚辰,收復京城」,四月內固無己卯、庚辰(以上均見《考異》),但假己、庚為癸、甲之訛,則《舊·紀》又與復光露布相合。所難決者,高駢《賀收復京闕表》云:「得河中節度使王重榮牒報,四月十日,當道與雁門節度使李克用及都監楊復光下諸都馬軍,齊入京城,與賊交戰,約殺卻賊步軍一萬餘人,其馬軍賊便走出城,往東南路去。」(《筆耕》一,同書六《賀狀》略同)固作十日,此為司馬氏未見之別一重要史料,亦許分隊退卻,故記載有參差。七盤山在藍田縣南二十里(《長安志》一六),藍田關在縣東南九十里,(《
史記正義
》引《括地誌》)又長安東南至商州二百六十五里。(《元和志》一)
131.據《長安志》六,禁苑東面二門,南曰光泰門。《補實錄》謂巢「收餘眾,自光泰門東走」(據《考異》引),蓋誤官軍之入路為義師之出路。
132.高駢《致諸葛爽書》云:「訪聆賊巢自逃商嶺,久逼許田,蔡師相連,狂鋒尚熾。」(《筆耕集》八)
133.《新·紀》系攻陳於八月,茲從《舊·紀》及《通鑑》。
134.《舊·紀》云:「賊攻(陳州)城急,徐州節度使時溥、許州周岌、汴州朱全忠皆出師護援之」,此於辭義尚無妨礙。《通鑑》乃稍改其文,於秦宗權圍許之下,始稱,「趙犨遣人間道求救於鄰道,於是周岌、時溥、朱全忠皆引兵救之」,則大犯語病;所因岌節度忠武,陳州是其本管,不得謂之「鄰道」,而且忠武治許州,於時岌本身尚在被圍,何從引救?以是見改編舊史之工作,稍一失檢,便引生新的錯誤。
135.《考異》云:「《唐末見聞錄》,晉王三月十三日發大軍討黃巢;……案四月已與巢戰,三月十三日發晉陽,似太晚,……今從《舊·紀》。」按舊、新《傳》均以為克用二月由蒲陝濟河,惟《舊·紀》云:「三月壬戌朔,甲戌,克用移軍自河中南渡,東下洛陽」,甲戌即十三日,今《通鑑》雲,「二月,……自陝、河中度河而東」,所依者乃舊、新《傳》之說,非《舊·紀》之說,《考異》竟以為從《舊·紀》,未免有點糊塗。若《唐末見聞錄》之誤,不過將度河之日,記為出發之日耳。
136.《通鑑》,「夏四月,癸巳(三日),諸軍進拔太康,黃思鄴屯西華,諸軍復攻之,思鄴走」,與《舊·紀》不合,蓋采自《舊·傳》,惟特著癸巳,未審所據,今依《舊·紀》。又宗權再次附唐,應在此時。
137.《舊·紀》,「黃巢亦退保郾城」,郾城在西華西南,余初頗疑其不實,後乃悟此乃指巢之外圍部隊,因官軍從北而來,故初時須向西南退卻也。
138.《通鑑》作「東北」,非是。又在此之前,《新·紀》雲「五月辛酉(一日),朱全忠及黃巢戰,敗之」,未舉地點。佐野稱中和四年巢在汴州為其部下所殺,(《中國歷史教程》二五一頁)大誤。
139.《通鑑》三月下云:「朱全忠擊黃巢瓦子寨,拔之,巢將陝人
李唐賓
、楚丘王虔裕降於全忠。」按《新五代史》二一《唐賓傳》:「初為尚讓偏將,與太祖戰尉氏門,為太祖所敗,唐賓乃降梁」,則唐賓降溫在尉氏,瓦子寨未知是否尉氏轄境。又同書二三《虔裕傳》:「琅琊臨沂人也,……少從諸葛爽起兵青、棣間,……中和三年,孫儒陷河陽,虔裕隨爽奔於梁,是時太祖新就鎮,黃巢、秦宗權等兵方盛,……」按孫儒陷河陽在光啟二年十二月,《新五代史》固有錯誤,但依彼所言,虔裕未嘗直隸黃巢,且籍貫亦異,不審司馬何據。
140.《通鑑》云:「丙寅(六日),克用……發許州。」依兩軍交戰地理觀之,其說可信。《舊·傳》以為「賊分寇汴州,李克用自鄭州引軍襲擊,大敗之,獲賊將李用、楊景」,《新·傳》又以為「巢取尉氏,攻中牟,兵度水半,克用擊之,賊多溺死,巢引殘眾走封丘,克用追敗之,還營鄭州,巢涉汴北引,夜復大雨,賊驚潰,克用聞之,急擊巢河瀕,巢度河攻汴州,全忠拒守,克用救之,斬賊驍將李周、楊景彪等,巢夜走胙城,入冤句」,都說來曲折,《新·傳》尤屬難通。彼所謂「度水」、「涉汴」及「度河」,實除上均是渡汴(唐時黃河經濬、滑東北出,不過汴州,封丘、胙城皆在黃河之南)。從南方來只須一渡,無緣三渡,克用對巢取緊迫戰略,有後來行事可證,何故西赴鄭州(在汴州西一百四十里)?此蓋
宋祁
雜采《舊》《紀》、《傳》及其他史料,無法剪裁聯貫,故有此不合事理之複述。李用、楊景即李周、楊景彪之訛奪,但《舊·紀》稱:「李周、楊景彪以殘眾走封丘」,又與《舊·傳》異。
141.各名據《新·傳》;《舊·紀》無歸厚,《通鑑》無楊能,《舊·傳》有「楊霍」,當即「楊能、霍存」之殘文。
142.此據《舊·紀》。《舊·傳》則作「追擊至濟陰而還」;按濟陰為曹州治,西南至汴州二百四十五里,冤句在濟陰西四十七里(《元和志》一一)。《新·傳》言巢奔兗州,乃過曹州以後之事(兗在曹州東三百七十里)。《新·紀》稱,辛未(十一日)「李克用及巢戰於冤句,敗之」,只系想當然之記敘;如克用果追及巢於冤句,即不至遽行西旋矣。
143.《筆耕》一及《新·傳》皆作景瑜,《舊·紀》訛景思;惟《舊·傳》謂溥「遣將張友與尚讓之眾掩捕之」。
144.《通鑑》云:「甲辰,武寧將李師悅與尚讓追黃巢至瑕丘,敗之。」(瑕丘,兗州治)除月日外,事實本自《舊·紀》。按高駢《賀殺黃巢表》稱,得時溥狀報:「黃巢、尚讓分隊並在東北界,於六月十五日,行營都將李師悅、陳景瑜等於萊蕪縣北,大滅群凶,至十七日,遂被賊將偽僕射林言梟斬黃巢首級,並將徒伴降部下都將李惟政、田球等訖,其黃巢函首已送行在者」(《筆耕集》一);萊蕪更在瑕丘東北二百六十里,今從《筆耕》。
145.《舊·紀》作七月癸酉(十五日),蓋誤六月為七月;《新·紀》作七月壬午(廿四日),依《舊·紀》乃報到成都之日,今據前條引《筆耕》。《通鑑》胡注云,狼虎谷在泰山東南萊蕪界。
146.《新·傳》雲,「及兄存,弟鄴、揆、欽、秉、萬通、思厚」,《舊·傳》七人中只著鄴、揆兩名。
147.畢沅《關中金石記》八《元順帝至正甲午修忠惠王廟碑跋》云:「忠惠王者唐刺史崔堯封也;或曰,堯封名偉,中和三年黃巢亂,有太白山人獻計於偉曰,一發牛山,巢滅,掘之,得黃要獸,置劍其上,斬之,巢敗,偉由是得道,至宋封為忠惠王。」此齊東野人之言也。
《平巢事跡考》一書(石印奇晉齋本)舊題宋人撰,顯系綜合舊、新《書》尤其是《通鑑》而以己意裁成者,別無重要殊異,其中不合之處,已分見各注,今只順次摘要指出,無煩再加討論矣。例如乾符元年仙芝起於長垣,三年七月宋威擊仙芝於沂州,大破之,四年十月仙芝陷安州,五年(二月後,七月前)巢陷虔、吉、饒、信等州,十月遂陷福州(《新·紀》、《通鑑》皆作十二月,殆誤脫「二」字),六年正月節度使高駢遣將分道擊黃巢,大破之,李系將兵五萬屯澶州(澶是潭訛),其餘錯字不復一一校。
此書之鈔撮舊史,可舉二三事為證:
(一)「高駢奏請遣兵馬使張璘將兵五千於彬州守險……扈管兵五千壁端州」,此是合鈔《新·高駢傳》及《通鑑》,彬應作郴,扈應作邕。
(二)「忠武監軍楊復光率陳蔡兵萬人屯武功,王重榮與連和,擊賊將李詳於華州,執以殉(徇),賊使尚讓來攻,而朱溫將勁兵居前,敗重榮兵於西關門,於是出兵陳蔡,掠河中漕米數千艘」;此一段鈔自《新》一八七《重榮傳》,而《新·傳》執李詳之一節又本自《舊》一八二《重榮傳》(《舊·傳》作李詳),但李詳後來實為黃巢所殺,此時未被執徇,舊、新《重榮傳》當誤。複次,《新·重榮傳》本雲「出兵夏陽」,此乃作「出兵陳蔡」,則差以千里。(《新·巢傳》之「使朱溫攻四關」,以《新·重榮傳》證之,知系「攻西關」之訛)
(三)中和二年十月後稱,「賊帥韓秀昇、屈行從斷峽江路」,此句系鈔自《通鑑》,但韓、屈為長江民軍,與黃巢無涉。
又如陷虔、吉、饒、信,此書放在乾符五年二月後、七月前,不過沿《舊·紀》、《通鑑》記之(原作三月),並非謂即二月之事,桑原乃引作「二月」(《唐宋貿易港研究》附表),可謂呆讀史書。
總言之,此書不過鈔撮舊文,對於黃巢事跡之研究,直無絲毫補助,自可束之高閣,是為定評。韓考屢引此書作強證,則未進行比較以確定其信值也。
148.此據《新·傳》。韓考引《九國志》一一《鄧進忠傳》,浩為巢弟,並未被殺,與《新·傳》異,(一三三頁)則《新·傳》所記,未必信史。
149.林言被殺,已見前文;尚讓後事,不可確知,考《新五代史》二一《敬翔傳》云:「太祖破徐州,得時溥寵姬劉氏,愛幸之,劉氏,故尚讓妻也。」溥而納讓之妻以為姬,則讓想亦早遭毒手矣。
150.二三三頁,所謂勝利時機,系指中和元年四月巢復入京一事。
151.二四〇頁,按《新·傳》云:「出藍田,入商山,委輜重珍資於道,諸軍爭取之,不復追。」亦略見退走時狼狽情形。
152.《史話》雲「從五月圍攻到十二月」,(二四二頁)殊犯語病;據史料,實由六月圍攻到翌年四月底,非遇沙陀軍至,則巢尚未解圍也。
153.同上頁①,按蔡州名奉國軍節度,此時無「淮
蔡節
度」之名,《史話》誤。
154.黃巢起義對社會生產力如何影響,自是一般讀史者渴望得到解決的問題,但解決的關鍵,非將革命前期(唐)與後期(五代及宋)的經濟發展,得出真確狀況的比勘,不容易輕下斷論,只憑片斷的記載是不能推論到全面的。我在此一方面的研究,連淺入也說不上,當然無從提出積極的意見,然而對近人某些說法,也多少存著疑問;比如孫祚民說:「這次起義成為從中世紀莊園地主經濟過渡到近古新興地主經濟的重要契機。附著於土地上的、帶有隸屬性的農奴從世族地主莊園中解放出來,……」(《中國農民戰爭問題探索》一九頁)然而唐代耕莊田的是否大部為農奴,似乎還沒有什麼確證,另一方面經濟學者卻認為宋代的莊園繼續發達(並參一九五六年《歷史教學》四期李景林《對北宋土地占有情況的初步探索》)。其次,論到巢的流動作戰,孫氏不冋意「在絕對優勢敵人壓力下,為適應具體情況而採用機動戰術」的說法,它的內在原因,「就是農民起義軍群眾中間遊民階層的相當大數量的存在」。(同上四一頁)可是我的看法,凡起義軍都包含相當大量遊民階層的,如果不錯,則孫氏所駁「並沒有迴避流動,而是據地堅持反抗」的現象,就難以說得通了。總之,流動或不流動,環境情勢與領導人物應該起著極大的作用,其中非常複雜,如果想作一個呆板的公式來套上,反而會脫離實際。比方巢初到江南,曾受過如何抵抗,史料不明,浙東形勢亦復如是,南入福州,許有不得已之苦衷,廣州物資豐富,那時當遠勝閩地,到桂之後,部下都勸其北歸,是亦有不以流動為然者,焉能一概而論也。凡此問題,仍有待吾人之深入探討,遽作斷結,尚非其時。
五十二節
155.《西突厥史料》一九六頁、藍文徵《隋唐五代史》上編三七頁均承用此說。
156.應正雲「西戎」;然《
孟子
·離婁下》已稱文王為「西夷之人也」,此即前文四十八節所謂較後的作品,不復知夷、蠻、戎、狄為東、南、西、北之別者。
157.金娑山,沙畹以博克達鄂拉(Bogdo ola)當之,(《西突厥史料》七八頁)又以蒲類為巴爾庫勒淖爾(Barkul nor,同上),系據《西域圖志》二一而加以引申。按山南曰陽,如居博克達南,則在天山南路,如居巴爾庫勒東,則在天山北路,兩解殊不相容,余別有詳辨。大抵處月牧地,應在今空格斯流域迤北。丁謙《沙陀傳考證》云:「金娑山在巴里坤城東北三百餘里,《西圖》作尼赤金山」,無非因蒲類海而旁想及之,並無他據。
158.沙陀之語原,有人以《闕特勤碑》文birija sadapyt baglar(右廂之……諸匍)之sadapyt相比;(同前引田坂興道文六二〇頁)按此詞在唐史中經余證為常見之「失畢」或「矢畢」,(《跋突厥文闕特勤碑》二三頁)但假使轉譯時讀作sadavü(t),亦未始不可與「沙陀」相對,薛延陀即Syrtardus之tardus,本來亦突厥行政區之名稱。
159.《新·傳》書金山死於先天初(七一二)之前,但《元龜》九七一著先天元年十月突厥沙陁金山來朝,同書九七四又著開元二年(七一四)十二月沙陁金山來朝,沙畹因疑金山享年甚永,但又與《新·傳》不合。(《史料》二三七頁)余按《元和姓纂》三稱沙陁,「西北蕃突騎施首領也,神龍、右騎衛大將軍金滿州都督張掖公沙陁金山,開元、左羽林衛大將軍永壽郡王沙陁輔國」,(參拙著《四校記》三卷二五一頁蘇農條)似金山確卒於先天之前;《元龜》仍書沙陁金山者,或承舊文,未暇詳審而誤為國名也。特進永壽郡王沙陁輔國見《開元十七年慶唐觀銘》碑陰。(《山右金石志》六)
160.《姓纂》三有左金吾衛大將軍同正、酒泉公沙陁盡忠(見同上拙著《四校記》)。藍著引《姓纂》,初唐歸化沙陀人有沙叱(應作吒)阿博、沙陀忠儀兩支;(三七頁)按沙吒阿博實舍利阿博之訛。沙陀忠儀乃沙吒忠義之訛,
李嶠
《行制》稱為「三韓舊族,九種名家」,則是百濟人。此兩支均與沙陀無涉,說詳拙著《四校記》五卷四一一—四一二頁。
161.《新·回鶻傳》:「沙陀別部六千帳與北廷相依,……故吐蕃因沙陀共寇北廷,」又《沙陀傳》「貞元中,沙陀部七千帳附吐蕃,與共寇北廷,陷之」,
說略
相同。唯趙鳳《後唐懿祖紀年錄》謂盡忠說回紇忠貞可汗援北庭,貞元六年十二月為北庭之眾所劫,降於吐蕃,殆為後唐諱也。
162.《沙陀傳》稱:「士裁二千,騎七百。」《語林》六:「元和中三千人歸順,隸京西節度使范希朝主之」,《舊》一五一《希朝傳》則謂「眾且萬人」,趙鳳《紀年錄》亦謂「猶有馬三千騎,勝兵一萬」。《沙陀傳》下文又云:「盡忠弟葛勒阿波率殘部七百叩振武降」,實本自《元龜》一七〇所著、元和三年六月「沙陀突厥七百人攜其親屬歸於振武節度使范希朝,乃授其大首領曷勒阿波陰山府都督」(《舊·紀》一四
文同
,惟訛振為鎮,阿為河),是沙陀來歸,本分兩次,據《舊·希朝傳》,彼於德宗時官振武節度(《舊》一四四《杜希全傳》在貞元九年),而《紀年錄》作河西靈鹽;又於元和二年官朔方靈鹽節度(《紀年錄》及《舊·紀》二年下同),而《元龜》及《舊·紀》三年下作振武;以此比勘,知各書互有錯誤。複次,《紀年錄》言執宜初授陰山府都督,元和元年七月入覲,留宿衛,二年,吐蕃誘党項寇河西,執宜佐希朝往討之,事平,戍西受降城;核其年月,正下與阿波授陰山府都督相銜接,由是思之,《紀年錄》所稱執宜於貞元十七年(八〇一)來降,殆未可厚非。《通鑑考異》一九所辨(「據《德宗實錄》,貞元十七年無沙陀歸國事,《范希朝傳》,德宗時為振武節度,元和二年乃為朔方靈鹽節度,誘致沙陀,元和元年亦無沙陀朝見,《紀年錄》恐誤」),仍未能比勘各史,細求其致誤之因;且將執宜、阿波之降,同納入元和三年,執宜先降,眾近萬人,既置陰山府而彼僅為兵馬使,阿波後降,眾止七百,而授以都督,試問如此處置,其果合於事理耶?
163.據《通鑑》胡注,神武川在唐之馬邑善陽縣界;按善陽即今朔縣。黃花堆,《通鑑》二〇四胡注云:「意即黃瓜堆」,夏德以為在今大同東桑乾之南岸,余按黃瓜阜見《水經注》一三《濕水》下,當在今山陰縣境,拙著《突厥集史》卷八別有詳考。
164.並參《舊書》一六一《劉沔傳》。
165.《新·沙陀傳》:「勛平,進大同軍節度使,……回鶻叩榆林,擾靈鹽,詔國昌為鄜延節度使,又寇天德,乃徙節振武」;此傳末節敘事之可信,有《賜盧簡方詔》為證,詔云:「李國昌久懷忠節,顯著功勞,朝廷亦三受土疆,兩移旄節」(見《舊·紀》,應是乾符五年所下,今誤編入咸通十四),三受土疆者謂朔、蔚、雲三州,兩移旄節則鄜延、振武二節度也。惟《舊·紀》一九上,咸通十一年(二月己酉,非正月),河東行營招討使朱邪赤心為「振武節度、麟勝等州觀察等使」,十三年十二月,振武節度李國昌為雲州刺史大同軍防禦等使(《新五代史》四略同);又《通鑑》咸通十年十月,「置大同軍於雲州,以赤心為節度使,召見,留為左金吾上將軍」,十一年十二月,「以左金吾上將軍李國昌為振武節度使」,十三年十二月,「振武節度使李國昌恃功恣橫,……徙國昌為大同軍防禦使,國昌稱疾不赴」,關於國昌歷官,所記互異。試為比勘,《舊·紀》言最初即授振武,當不可信。其次,大同節度之名,亦有可疑,《通鑑》胡注云:「會昌中已置大同軍團練使於雲州,尋為防禦,今陛為節鎮。」即指出《通鑑》咸通十年才置大同軍之不確,若「今陛為節鎮」一句,無非循文面解釋,不能為事實作證佐。考《舊書》一九上,咸通十三年敘段文楚、李國昌、盧簡方數人之官,皆稱大同軍防禦使,克用亦只自稱防禦留後,則在此已前,大同軍似未嘗升為節度(《新書》一八二《簡方傳》稱大同節度,顯系錯誤)。果三數年前曾置節度,簡方此次除授,為何不因仍舊貫而偏要「以滄州節鎮、屈轉大同」耶?(此乃《舊·紀》所錄唐帝對簡方之言,由節度改防禦,故曰「屈轉」)由此觀之,余相信此年國昌所除,只是大同軍防禦使,《新·傳》誤為大同軍節度而《通鑑》沿之也,並參本頁注①。
166.度擾靈、鹽在何年,無別文可考,孫楷第云:「此所記回鶻入寇,當是咸通十年及十一年之事」(按此所云入寇,包天德在內),又云:「乾符元年,党項、回鶻寇天德軍,是時振武節度使仍為李國昌。然距咸通十一年受命鎮振武,已五年之久。近吳氏《唐方鎮年表》以乾符元年為國昌初任振武節度之年,蓋誤合《新書·沙陀傳》及《通鑑》乾符元年所書回鶻事為一事。」(同前引《張淮深變文跋》三九六頁)孫氏將回紇入寇置於咸通十及十一年,系先行確認《舊·紀》、《通鑑》國昌除振武在咸通十一之無誤,然《舊·紀》等此項記載之信值,本大有疑問。《舊·紀》,國昌除振武是龐勛事平後之初次賞功(由河東行營招討使除),《通鑑》,國昌除振武是龐勛事平後之第三次遷調,且前書在二月,後書在十二月,《舊·紀》、《通鑑》之間,固互有殊異,亦即反映記錄之未必無差。孫氏唯先持十一年除振武之成見,於是不得不認寇天德有兩次;按《新·紀》,乾符元年「十二月,党項、回鶻寇天德軍」(《通鑑》同),未見有兩寇天徳之痕跡,不得謂吳氏《方鎮年表》為誤合,其誤反在孫氏也。余嘗根據《新書·方鎮年表》,會昌四年「升大同都團練使為大同都防禦使」,又乾符五年「升大同都防禦使為節度使」,決國昌初除只是大同防禦(參前條注),其時間為咸通十年年底或最遲十一年初,升鄜延疑在十三年,亦即党項、回紇擾榆林、靈、鹽之歲(吳氏《方鎮年表》列國昌任鄜坊始咸通十年,疑不確),繼其任者當為支謨、段文楚(據《唐末見聞錄》)。《舊·紀》、《通鑑》皆將國昌離振武誤附於十三年,試參合《新·紀》、《新·傳》,國昌初任振武,仍應依吳氏《方鎮表》列入乾符元年。
167.說見前條注。
168.關於三部落,《新五代史》四云:「六州三部落皆不見其名處,據《唐書》除使有此語爾。」《通鑑》二五一胡注云:「沙陀、薩葛、安慶分為三部。」按《新·沙陀傳》有「沙陀都督李友金屯興唐軍、薩葛首領米海萬、安慶都督史敬存屯感義軍」之語,《通鑑》於乾符五及廣明元著薩葛酋米海萬,廣明元著安慶都督史敬存,米、史都是中亞胡之姓,如胡注不誤,則沙陀部落內雜中亞胡族,故說者有石晉是沙陀之誤會。張西曼曾撰《中亞纏回為沙陀苗裔考》,見《邊政公論》一卷二期,能否成立,猶待公評;吾人最應分清者,沙陀是突厥族,中亞胡是伊蘭族,突厥、伊蘭兩族之間,自古已來,固不少糅混也。
169. 除《新五代史》稱國昌拒命在先克用殺文楚在後(大致本《舊·紀》)未可信據外,單就殺文楚之年月而言,計有不同之四說:(1)最早為《莊宗功臣列傳》及《舊·紀》之咸通十三年十二月。(2)《補實錄》之乾符元年十二月。(3)《後唐太祖紀年錄》之乾符三年。(4)《唐末見聞錄》之乾符五年二月。惟《舊·紀》乾符五年正月又稱,「沙陀首領李盡忠陷遮虜軍」;按陷遮虜軍與殺文楚實同一事件之發展(參《新·紀》及《唐末見聞錄》),今一置在咸通十三年,一置在乾符五年(《新五代史》同),可見咸通十三年說之未確。《考異》云:「按《莊宗列傳》、《舊·紀》,克用殺文楚在咸通十三年十二月,
歐陽修
《五代史記》取之;《太祖紀年錄》在乾符三年,
薛居正
《五代史》、《新·沙陀傳》取之;《見聞錄》在乾符五年二月,《新·紀》取之;惟《實錄》在乾符元年,不知其所據何書也。……《唐末見聞錄》敘月、日,今從之。」《新舊唐書互證》四云:「《沙陀傳》書此事在乾符三年,則三字為五字之訛,觀上文王仙芝陷荊襄是四年事,可見。」《舊·紀》,咸通十三年五月即著段文楚除大同防禦,亦似失之過早。
170.《賜簡方詔》有「知卿兩任雲中」之言,依《新·簡方傳》,初次在擢義昌(即滄景)節度之前,二次由太僕卿出授,此其第二次也;惟傳文誤為「大同節度」,已辨見前四○六頁注③。簡方再任,《莊宗功臣列傳》誤列於咸通十四年正月,《舊·紀》誤列於十三年十二月(惟由太僕卿除授,與《簡方傳》同),且以為因國昌拒命而除;殊不知成通末國昌尚未拒命,而紀下文載唐帝對簡方語:「朕以沙陀、退渾,撓亂邊鄙,……且忍屈為朕此行,具達朕旨,安慰國昌,勿令有所猜嫌。」(據《考異》引,退渾,今本作羌渾)前截只指大同軍沙陀反側,後截更見得其時國昌尚未表明抗拒態度。若《補實錄》以簡方除大同附乾符元年十二月,則正如《考異》所評,隨文楚死後而接續書之,未足據也。《廿二史考異》五六信國昌拒命在咸通十四,《互證》二〇從之,均未嘗就國昌歷官作想。
171.《唐末見聞錄》四月下稱,「當月內有敕送節到,除前大同軍防禦使盧簡方充振武節度使,除振武節度使李尚書充大同軍節度使」;按敕到之月,非必原來除授之月,《舊·紀》作咸通十四年「三月,以新除大同軍使盧簡方為單于大都護、振武節度、麟勝等州觀察等使,時李國昌據振武,簡方至嵐州而卒」,年雖誤而月未必誤。《見聞錄》稱簡方為「前」使,《通鑑》從之,「前」者對已停之官而言,亦不如《舊·紀》「新除」之確,新除,謂未上任也。《考異》云:「《實錄·國昌傳》及《獻祖紀年錄》、《舊·唐本紀》俱不言國昌為大同節度使,獨《實錄》於此言之,下五月又雲國昌殺監軍,不肯代。」按《補實錄·國昌傳》既未言,何又謂獨《實錄》言之,今參據《考異》前後引文,乃知「獨《實錄》」為「獨《見聞錄》」之誤。又《新·紀》九言五年「八月,大同軍節度使李國昌陷岢嵐軍」,《新·表》言五年升大同防禦為節度,於時國昌已兩擁節旄,唐且欲藉父以制子,因國昌之故,特提升防禦為節度,使表面上不為降調,知當年事勢,必應如是也。簡言之,升大同為節度,純因國昌而發,簡方時仍是防禦,且未上任便調振武,《新·簡方傳》之「領大同節度,久之,徙振武軍」,為兩失之。
172.達靼源流,余別有詳考,譯名不一,見於唐人著作者以賈耽《通道記》之「達旦」為最先,相當於突厥文《闕特勤碑》之Tatar,英人Parker著《韃靼千年史》,誤認《魏志》烏丸大人蹋頓即達靼之原音(按蹋字古讀唇音收聲)。《
遼史
》有阻卜,《
金史
》有阻,王國維以為元人諱達靼所改,論甚薄弱,徐炳昶首著《阻卜非韃靼考》辨之(《女師大學術季刊》一期),王靜如又著《論韃靼非阻卜》(《史語所集刊》二本三分),謂阻卜為藏文之Sogpo,指蒙古人(阻卜問題尚無論定)。惟蒙古初期有名塔塔兒者,確為別種同名達靼之後,本室韋族類,蒙人亦或依其名以行(非純是宋人之錯誤),宋、明人於是常稱蒙人曰韃靼,明人更用此名以鄙賤滿洲,致清代官書乃諱韃靼字。在西方則真蒙人以見稱韃靼為侮辱,而假(或准)蒙人反以冒名韃靼為榮,馴至漠北民族總被加以此稱,迥異乎唐時之真相矣。(參近刊《中大學報》拙著《達怛問題》)
五十三節
173.此等官吏亦有分駐外地者,「內」「外」之別,只就其隸屬言之。
174.《語林》八稱,開元已前,節制並無憲官,幽州張守珪始加御史大夫。
175.知雜事者曰雜端,否則為散端。
176.《新書》四六「初太宗省內外官,定製為七百三十員」,未知所指。考李吉甫《元和百司舉要》稱:「文班八十四司、四百六十員,武班二十六司、一百八十員,都計六百四十員。」又稱:「在京文武官及府縣總三千七百九十九員。」陳振孫意為當時實數(據《書錄解題》六引)。裴、李同時人,不應有此巨大差異,元和初有縣約一千五百(參四十節),即使每縣一令一丞,已占三千之數,其他州、縣佐官,數還不少。李書今不可見,尋其「舉要」之稱,必僅指班之首要言之,吾人勿庸因此而別生軒輊。陳氏得見原書,未細加分析,即臆定為當時實數,真累人不淺。
177.據內藤乾吉《論〈
唐六典
〉之行用》(《東方學報》七冊一一○—一一二頁)引仁井田陞等《故〈唐律疏議〉製作年代考》。
178.據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又內藤虎次郎研究唐代衛禁律,亦認為日律與唐律大致相同。(《唐代文獻叢考》)
179.據《新書》,永徽後,一品月俸、食料、雜項共十一千。而《舊書》一四元和六年中書奏:舊章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餘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自一品已下,多少可知,艱難已來,禁網漸弛,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十貫者,列郡刺史無大小給皆千貫。又《會要》九一載開元二十四年定令,一品月俸三十一千,二品二十四千(原散數訛「月俸六千」,應依總正為「六千五百」),三品十七千,四品一十二千四百(原訛「一十一千八百
六十七
文」,今以散數合計,校正如上),五品九千一百(原訛「二百」,亦依散數校正),六品五千三百,七品四千五十(「五十」原訛「五百」,茲依散數校正),八品二千四百七十五文,九品一千九百一十七文,複次,《新書》五五言大曆時「權臣月俸有至九十萬者,刺史亦至十萬」,當與《舊書》一四之史料同源,但九十萬為九百貫,比《舊書》為十倍,又十萬為百貫,又只《舊書》十分之一,惟《會要》九一作「九千貫」及「千貫」,《舊唐書校勘記》七依《元龜》五○七及《通鑑》校正「九十」為「九千」,依此則《新書》應正作「九百萬」及「百萬」方合。
180.表內數目,《通典》二、《會要》九二及《新書》五五各有錯奪,茲為校正,惟郡公之數,疑作三○方合。又《新書》稱永業田六、七品二頃五十畝,八、九品二頃,《唐六典》及《通典》均未載,故不列入。
181.參看同前引拙著三七—四一頁。
182.《元和志》三八隻稱「羈縻州三十二」。
183.《
嶺外代答
》著錄安南四府十三州,有蘇州、茂州二名,
馬
伯樂
云:「應作蘇茂州,乃一州非二州,地接廣西,在今高平諒山邊境。」(《史地考證譯叢》四編一一九頁)按彼之改定為一州,並未舉證,但卻與《筆耕》相合。同人又謂交州包括永安、山西兩省以下之北圻平原東部,峰州包括山西、永安等省,長州應在介處北圻清化間之山地一帶,(同上七二—一○三頁)惜其考訂全文迄未續成也。
184.同前引森谷書一六三頁。
五十七節
185.材料據《六典》三、《通典》六、《元和志》、《舊書》一○五《韋堅傳》、《新書·地誌》及其他各書,不盡列舉。
186.《元白詩箋證》以為河北、山東非勢力所及,故不得不取於江淮,(二二八頁)其說甚是。越州之興盛,厥理相同,所引《國史補》下薛兼訓事,(二三三頁)尚非主因,可於韋堅進貢船見之。
187.同上二二八頁以為即今之絲絨。
188.《文物參考資料》三七期九一至三頁陳萬里《邢越二窯及定窯》。又鼎州今涇陽,婺州今金華,壽州今壽縣,洪州今南昌。
189.同上九三—九七頁。
190.同上七七—八一頁《岳州窯遺址調查報告》。
191.見《
景德鎮陶錄
》。錄又言,新平鎮有霍窯,時稱霍器,但《
格古要論
》云:「霍器出山西平陽府霍州」,此一條頗成疑問。
192.同前《文參》九三頁。《少陵集》九有《於韋少府乞大邑瓷碗詩》,稱其輕堅色白,並參《東方雜誌》四二卷一七號會堯西《邛窯志略》。
193.《元和志》三○《涪州涪陵》,樂池在縣東三十里,出鋼鐵,土人以為文刀。
194.
杜甫
《題王宰畫山水歌》「焉得并州快剪刀」,即交剪也。
195.《文獻叢考》一二○頁注六。
196.
楊慎
《升庵外集》謂《
周禮
》之即麥芽糖,即麻糖。
197.或雲蔗餳法始傳於唐,故改其字從「唐」,但餳謂之糖,見
揚雄
《方言》,飴糖錫亦見《
廣雅
》,則此說未確。
198.長傍,余曾考為今之江心坡地方,又疑「傍」與今音之「蚌」有相關(同前引拙著《唐代雲南管內幾個地理名稱》)。近見《元和志》云:「羌語傍,高也。」是否同義,亦待考。
199.《元和志》二九《郴州平陽》:「銀坑在縣南三十里,所出銀至精好,俗謂之子銀,別處莫及。亦出銅礦,供桂陽監鼓鑄。」今《新書》四一書在義章縣下,疑誤。
200. 同上云:「朴消一名消石朴,今煉惡朴消,淋取汁,煎煉作芒消,即是消石。」
201.《唐本草》謂丹砂以光明砂為上品。
202.
郭璞
《
山海經
注》已見礬字,或謂唐代始見,非也,《新書》五四汾州有礬山七。
203. 《宋本草》謂英消亦出自朴消,今俗間稱為馬牙消。
204.今本作缸,茲據《
證類本草
》三引陳藏器改。
205.按今東北所產人參,與晉產(俗呼黨參)並不同種,茲姑以鄙意別之如此。
206.《唐本草》以為即荊芥,但《新·志》兩名並列。
207.此乃木樨花之結實者,與前文桂心(即今產桂皮之桂)並非同種。
208.此據《新·志》,但《唐本草》及《宋
本草圖經
》均作賣子木。
209.即枸杞之皮。
210.《本草》作白脈根。
211.《宋本草圖經》稱芍藥「淮南者勝」,《
東坡志林
》雲,「揚州芍藥為天下冠」,又《
本草衍義
》以為「根色白者好」,今《新·志》作白芒,然藥物無白芒之名,當是白芍之訛。
212.據
陸璣
《詩疏》,即車前子。
213.據《本草》有鼴鼠,音偃,未知是此否。
214.《本草》稱葛上亭長,陳藏器謂此蟲出雍州。
五十八節
215.何格恩、全漢昇均認為晉人。按懷遠是懷文之弟,附見《
宋書
》八二《懷文傳》。
216.說見拙著《唐代最南大商港alWakin》。(《東方雜誌》四〇卷二〇號四〇—四五頁)
217.呂著《簡明中國通史》下冊稱,隋時泉州「成了空前繁盛的商業都市」,(舊版三四四頁)又「泉州是海外貿易的中心」;(三四五頁)不審何據,無論如何,總未免言之過早。
218.《蒲壽庚考》陳裕菁補註②引《全唐文》五一五王虔休《進嶺南王店使院圖表》:「由是梯山航海,歲來中國。(中略)臣匪躬近得海陽舊館,前臨廣江,……今年波斯、古邏本國二舶,順風而至,……臣奉宣皇代,臨而存之。」以為德宗時潮州已有外國貿易(二二頁),此事頗易令人盲信。按表
文原
云:「伏以承前雖有命使之名,而無責成之實,但拱手監臨,大略而已,素無簿書,不恆其所。自臣親承聖旨,革劃剗前弊,御府珍貢,歸臣有司,則郡國之外,職臣所理,敢回天造,出臣匪躬。」「臣匪躬」三字應屬上為一句,陳氏失句,尚屬小誤(又「皇代」應校正為「皇化」),其大錯在認「海陽」為潮州屬之海陽縣。殊不知王表之「海陽」,義只「南濱大海」(水北為陽),前臨廣江即指珠江,故虔休得以就近臨存也。宋
朱彧
《萍州可談》二:「廣州市舶亭枕水,有海山樓,正對五洲,其下謂之小海。」
王象之
《輿地紀勝》八九:「海山樓在城南,極目千里,為登覽之勝。」又明
黃佐
《廣東通志》:「明市舶提舉司署在府城外西南一里,即宋市舶亭海山樓故址。」據余揣之,海山樓或即貞元時代臨江之「海陽舊館」,宋蓋承唐制而建設也。(仇池石《羊城古鈔》七:「海山樓在鎮南門外,樓下即市舶亭,宋嘉祐經略魏炎建」;鎮南究在何處,並無說明)其地可能在今郵政總局至十三行附近,此處正對五洲,即今河南之鰲洲,「鰲」、「五」雙聲,方音之轉變也。
219.《
三國志
》一六《倉慈傳》言,慈死後,西域諸胡共會聚於戊己校尉及長使(?史)治下發哀,或有以刀畫面以明血誠;按以刀剺面系突厥族對其長上死喪所行禮,然則當時來互市者固不單止伊、印民族矣。
220.黃支一名,Lacouperie考為波斯灣之Hormuz,Herrmann考為非洲之Abyssinia,均不可信。藤田豐八始作出Kni之考定,後五年費琅(Férand)亦發表相同之說。(《文哲季刊》五卷二期四二四頁桑原《隋唐時代西域人華化考》)勞幹謂去程自徐聞、合浦,在東,歸程至日南、象林在西,故所取之路乃向東南,更折而西,復從北歸,當為由菲律賓而婆羅洲,而爪哇或蘇門答臘,更經交趾支那以至安南。都元或當在菲律賓,邑(勞訛作「遂」)盧沒、諶(勞訛作「湛」)離及夫甘都盧或當在婆羅洲,黃支或當在蘇門答臘或爪哇。《漢·志》記中國至黃支,往返各有一路,不相重複,決不能逾新加坡而西。若越新加坡而西,則皮宗、象林間,僅二月之期,不能達到。惟羅佛(B.Laufer)據《後
漢書
·南蠻傳》,「日南之南黃支國,來獻犀牛」,以為當在馬來,或去事實不遠,博引對音,轉滋聚訟。志言「略與珠厓相類」,則似在南洋,不在印度。「其州廣大」,則似在島嶼,不在大陸。至西漢晚年,陸路僅有「身毒乘象以戰」之傳聞,中國似未曾與印度發生直接關係云云。(《史語所集刊》十六本八九頁)觀其所言,理論極弱,罅漏百出。試略舉之,則海岸任何港口,隨其便利,都可為起航、寄碇之點(可參後引《求法高僧傳》),徐聞、象
林同
屬漢地,起航點在歸程點之北,並無向東南行之必然性,未喻者一。由我國赴菲,以閩海為近,為何不從閩出發?未喻者二。中、菲通航,宋前未聞,刨此特解,具何旁證?未喻者三。論證全文,均用「或」、「似」之詞,曾無一語能夠肯定,何以徵信?未喻者四。據志,漢武、王莽均曾遣使至黃支,自黃支船行一節,似屬王莽時之記錄,果爾,則漢武使之去程,與王莽使之歸程,如取途不同或所乘舶國別不同,自會兩無重複,未喻者五。而且滿刺加、南印度間之航程,可以乘風直駛,亦可以傍緬、印海岸而行,本有兩途,自無相復,未喻者六。唐代由我國泛舶至波斯灣頭,實程只須九十日至百日,漢代航術,不至相差甚遠(勞文亦言:「其所記月日,或較實際航海所需之月日為長。」按《漢·志》所記,或包括沿途停泊取水日期在內),皮宗如為馬來半島南邊之地,以兩月至象林,為期盡甚從容,何雲不敷?未喻者七。古人未有羅經,于海國方望,多屬茫然,來自日南,便曰日南之南,下迄《唐書》,猶見同樣模糊之記載,執此一點而斷定黃支在馬來,則未免淺於客觀,失之執滯,未喻者八。古代地名,無論中外,沿用於今者尚多,如不對音而唯任意指定,如勞文儘量利用「或」字,必至一無可信,益滋聚訟,未喻者九。南印度之土著,多Dravida人,稱與珠厓相類,尚非不合,未喻者十。印度語無論大陸、島嶼,均可稱「州」,必以「州」為島,則昧於稱謂,如從漢語解釋,九州、神洲更何嘗是島嶼,未喻者十一。勞固專研漢史者,《李廣利傳》稱,危須以西及大宛殺身毒國使人,是漢與北天竺間非無使節往來,末喻者十二。抑五天竺當日未統於一尊,縱北天竺使節不通,何礙乎南天竺使節之可通,未喻者十三。中印海道往來,唐時尚多轉舶,即《漢·地誌》所云賈船轉送致之。漢使市壁流離,費琅雲「玻璃必非扶南土產,似由印度輸入,觀此處(吳歷黃武四年,扶南等國貢流離)流離及前《漢書》壁流離之名,不難知其所從來之地矣」(《崑及南海古代航行考》九四頁),按《梁四公記》稱扶南大舶從西天竺國來,賣碧玻璃鏡(《太平御覽》八〇八),與費琅說可以相證,又安知漢使不憑轉舶以達印度耶?未喻者十四。總之,勞氏曾同事餘十年,向疏於中外交通之關係,今忽發為空泛之言,期博平正之譽,循名核實,吾無取焉。其次,譚君彼岸之《漢代與南海黃支國的交通》,(嶺大《社會經濟研究》二期)稿成後曾以相示,余允其刊出時再作文商討。嗣見蘇繼廎《黃支國在南海何處》一文,(《南洋學報》七卷二輯一—三頁)內有云:(譚君的文)「內容是主張我們應使用民俗學方法來研究南海古地名,以為這是比根據音讀為可靠,並引陳寅恪教授說『用對音研究古地理是很危險的方法,因為兩千年前的中外古音,都是不易確定的』這些話,來說明這個意思。」蘇氏繼稱:「譚君雖抨擊根據對音來考定外國古地名,但他本人在討論夫甘都盧國和黃支國的國名時,又任意充分利用音讀,把他本人原有的主張,和所引陳寅恪教授的話均一概取消,他是不是覺得對音方法可與民俗學方法並行不悖呢?或民俗學方法行不通時,又非使用對音方法不可呢?」已揭出全篇之主要矛盾,此外譚文尚有可商之處,俟暇時再及之。
221.見《聖心》一期一三八頁拙著《課餘讀書記》。
222.此據《
格致鏡原
》轉引。伯希和引《御覽》六七九:「外域人名船曰船,……高去水三二丈,望之如閣道,……物出萬斛。」擬校為「名舶曰船」而不敢斷定。馮承鈞引《金澤文庫》本《御覽》,兩船字皆作「舡」,斷為下一字必是「舶」。(《考證譯叢》一八四頁)余按古伊蘭文稱船為nav,印歐文naw,梵文naú,拉丁文nav,即「」之原語,「」、「船」形相類,故轉訛為「船」。馮氏又引服虔《通俗文》「晉曰舶」,謂「舶」是晉以後海船名稱(同上一八五頁);然「舶」字已見《吳時外國傳》,
張揖
《廣雅》亦云,「舶,海舟也」,則非始於晉,況服虔東漢人,其書更不能用「晉」字也。
223.伯希和曾提出Eleaegnus屬之盧都子,但又說其葉不能織帆(同上)。按此實單子葉門之露兜樹科(Pandanaceoe)植物也;我國所產一種,學名為Pandanus odoratissimus L.f.粵俗呼曰露兜簕,台灣俗名林投,灌木狀,約高一丈,葉長三至五尺,台人去其葉肉,用以織帽(即市上之台灣草帽)、編籠等。葉革質,故可編合成帆。露兜與盧都只一音之轉。
224.據《
初學記
》二七引。按《
廣州記
》有三種:一晉人(據阮修《廣東通志》)裴淵撰。二宋人(亦據阮《志》)
顧微
(《寰宇記》作徽,《輿地紀勝》作徽之)撰。三齊
劉澄之
撰。考《初學記·道釋部》曾引裴淵《廣州記》,此條亦許同出裴書。
225.清
顧炎武
《天下郡國利病書》一二〇載《唐代市舶規制》,桑原謂其剿襲《
宋史
》而杜撰。(《蒲壽庚考》七頁)
226.《交通史料匯編》三冊一二三頁。
227.桑原引《新書》此條附案云:「此寂寞之廣州,因李勉廉潔,僅一二年間,海舶來者乃多至千倍也。」(《蒲壽庚考》二三頁)《交通史料匯編》三亦云:「以每舟客載二百人計之,四千餘舶當載人至八十萬餘,一年之中,每日有十一舶進口,二千二百餘人登岸。」(一二七頁)此皆暗於現實之論。吾人須知中古海舶,須以一定時來,又須以一定時去,非隨時可以來往;各國之舶,師子者最大,
金剛智
在彼登舟,同時出發者只三十五艘,然固非全數來華也。據余所知,上海極盛時候,每日海輪入口不過十餘;合而勘之,可斷「四千」實「四十」之訛。四十餘柁縱非極盛,亦已大有可觀。如曰不然,廣州口港內安能於同一季節容納四十餘海舶,即此一端,已足以破的矣。
228.《文物參考資料》三八期一六六頁。
229.《文物參考資料》三七期九三及九六頁。但如王桐齡《中國史》謂唐時輸出茶最著,則似言之太早也。
230.宋掌禹錫《嘉祐補註本草》著錄《南海藥譜》二卷,
李時珍
《
本草綱目
》一云:「此即《
海藥本草
》也,凡六卷,唐人
李珣
所撰,珣蓋肅、代時人」,以珣為肅、代時人,非也。
231.其未注出處者多據吳其濬《植物名實圖考長編》及Stuart·Chinese Materia Medica。
232.《
諸蕃志
》曾以降真香與血竭相比,而《唐本草》又謂血竭、紫,大同小異,考近世輸入之降真香,俗稱為laka木,laka正「勒佉」之原音,《諸蕃志》謂假血竭乃降真香之脂,似非無因。
233.據羅佛言,訶黎勒之大食文為halilaj,波斯文halila,吐火羅文arirak,英文myrobalan。
234.據《東北通史》一〇五—一〇六頁引。
235.《會要》八六,大中六年,隴州請易故關名為定戎關。
236.
慧琳
《
一切經音義
》云:「(舶)驅使運載千餘人,除貨物,亦曰崑舶。運動此船,多骨論為水匠。用椰子皮為索連縛,葛糖灌塞,令水不入,不用釘,恐鐵熱火生,累木枋而作之,板薄恐破。長數里(?),前後三節,張帆使風,亦非人力能動也。」(元和十二年撰)伯希和謂葛糖大約就是橄欖糖,糖即一種damar,所說海舶造法,與波斯灣者相同。(《考證譯叢》一八六頁)
237.一曰營州入安東道,二曰登州海行入高麗、渤海道,吳承志氏曾著《考實》一書。五曰安西入西域道,中外學者有過許多片段的考證。六曰安南通天竺道,伯希和曾作部分的解釋。七曰廣州通海夷道,考之者有夏德、柔克義、伯希和、費琅、桑原隲藏及本人等。
238.《新書》二二二下:「哥羅一曰箇羅,亦曰哥羅富沙羅。」Groeneveldt曾將其名還原為Kora,約在馬來半島西岸北緯七度附近之一村,但其地並非海港。Van der Lith則謂是較南之Kedah(即
義淨
書之羯荼),相當於大食著撰之Kalah。後來費琅又以擬半島東岸之Patani(伯希和《交廣印度兩道考》一二九—一三〇,又《蒲壽庚考》九二頁)。按賈記明言箇羅在海峽以西,費琅說可信其必誤。此記似從大食人採訪得來(見下文),則Kedah之考訂較為近信。又伯希和之意不認古邏即箇羅(同上引),此一點尚待考定。
239.說見拙著《自波斯灣頭至東非中部之唐人航線》。(《東方雜誌》四一卷一八號四六—四七頁)
240.此名經藤田考定,見大正五年(一九一六)十月《史林》七一頁。
241.同前引拙著四九—五〇頁。今再考Strabo言,白蓮(Bahrein)島對岸有Chaldea人之殖民地Sabae及Cerrha(據《東洋學報》三卷三期三一六頁轉引),則其地早發達於公元前二三世紀;又《
癸辛雜識
·續》下有回回人佛蓮,桑原疑係以地名之Bahrain為人名,(《蒲壽庚考》二一四頁)地既重要,故在航程之內。(Manama今圖亦作Menama與El Katif相鄰)又廿餘年前,余曾擬以Bahr el Benat群島當拔離訶磨難,然地位比白蓮更南兩三度。非一日可以至烏剌,故不取。
242.《元和志》一一,文登「縣東北海中有
秦始皇
石橋,今海中時見有堅(豎之訛)石似柱之狀」。亦當指此。
243.吳氏考為那兒佛洛城(按即《武昌圖》之那母佛勒城),未知是否與蘇密同地,否亦甚相近也。惟日人又疑是吉林和龍縣海蘭河上二道溝西之古城子。(據《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九期二○八頁)
六十節注釋
1.猶雲黃河在縣之北十五里,《元和志》凡用「北去」、「東去」……等字樣,都應如此解釋。又今本《元和志》常有訛文,《地理今釋》之考定今地,亦未必盡確,凡黃河經途之里距,容有錯誤,閱者幸勿泥視之。
2.見本無「北」字,據《錐指》四〇下引文補入。
3.此據《寰宇記》一九補入,今本《元和志》殆有缺文。《清
一統志
》認禹城為宋時所經,實有誤會,辨見拙著《黃河變遷史》第九節。
4.《地理今釋》誤作「北」,今依《元和志》校正。
5.刻本或訛「八十」,今據《錐指》四○下引文。
6.所謂出崑、出蔥嶺、出積石或重源伏流,無非同一種見解中之不具體的說法,《漢書·西域傳》云:「其河有兩原,一出蔥嶺山,一出於闐,于闐在南山下。」南山即崑,唯塔里木河不止一源,故或單言出蔥嶺,或單言出崑,都未嘗不可通。其次,既認黃河發源西域,就不能不跟著承認伏流重源,故《漢·傳》繼云:「皆以為潛行地下,南出於積石為中國河雲。」徐近之撰《黃河最上游》(一九四八年《地理學報》二三四期合刊)分列作四說,似乎可以不必。
7.董在華《黃河河源初步研究》推為張騫自己的臆度,(一九五三年《科學通報》七期一五頁)非也。
8.《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五期一一二頁閻文儒說。
9.我曾寫《古濟水即黃河故道》一篇,人多不之信,既不之信,則對於濟水三伏三見之舊說,最少要保持其一部,然後可通。黃河重源,人知其非,可是濟水重源,人卻作相當保留,寧非極端矛盾之例耶!
10.同前引徐氏文言,河出鄂陵湖北端未久,原野益浩瀚,一五公里以內南方來會諸水之下游,皆有小湖,黃河沿以下亦頗有同樣情形之處,其中Tsodyara Nor本身無固有之谷,河流蜿蜒更甚,計六百公裡間有極大彎曲五六處,水道總長當逾兩千公里云云,可作參證。
11.《水經注》約作於延昌—孝昌(五一二—五二七),見《聖心》二期拙著《〈水經注〉卷一箋校》三頁。
12.同前引董氏文稱「侯君集和王道宗」(一六頁),按唐史對李唐宗室常不舉其姓,「王道宗」猶言「任城郡王李道宗」,非姓王名道宗,董未細考。例如《新·紀》一武德四年八月,「突厥寇代州,執行軍總管王孝基」,按李孝基封永安王,文應雲「執永安郡王孝基」,《新·紀》不明唐史書法,亦誤為孝基姓「王」矣。
13.《隋·地理志》,河源郡有烏海,在漢哭山西。
14.《紀略》二作哈拉淖爾,哈拉黑也,義同「烏」,疑蒙語本由「烏」之意義轉譯,且現在青藏通道,確經喀拉海之東(據《申報圖》),亦可作證。複次,《舊書》八三《薛仁貴傳》:「軍至大非川,將發赴烏海,……仁貴遂率先行至河口,遇賊擊破之,斬獲略盡,收其牛羊萬餘頭,回至烏海城以待後援。待封遂不從仁貴之命,領輜重繼進,比至烏海,……」大非川在今共和縣南,見前十二節一三九頁注②,如烏海即喀拉海之證不誤,則其更西之「河口」,自應指鄂凌湖流出之黃河,由是而《十道圖》再西之星宿海,毫無疑義即今之星宿海矣。
15.《紀略》一八謂今之鄂敦他臘(星宿海),與君集時之星宿川有異,星宿川自是黃河別名,且鄯州西二百四十里別有星宿川,則以星宿名川者非一。按《通典》一七二,「安人軍、西平郡(鄯州)星宿川」,《元和志》三九,「安人軍、河源軍西一百二十里星宿川」,又「河源軍、(鄯)州西一百二十里」,《紀略》所辨,似乎頗有理由。但《十道圖》既名曰「星宿海」,又繪在青海之西,顯非泛指黃河,君集等既到達河源,星宿海亦必經之路,故謂君集等轉戰之星宿川,與今星宿海為同地也。
16.《紀略》一八據 《君集傳》,推定星宿川在鯢海之東 (見上條注),疑鯢海即今之札凌、鄂凌。按上注余已辨證星宿海古今同地,假使無誤,則鯢海不得為札凌、鄂凌。《
唐會要
》九七言弄贊至鯢海,親迎文成公主於河源,又 《新·吐蕃傳》言道宗持節送主,築館河源王之國 (即吐谷渾),弄贊率兵次鯢海親迎,頗疑鯢海是吐谷渾、吐蕃交界地方。《新·地誌》記吐蕃通道,未說經過鯢海,亦屬可疑之點。其他詳說見拙著 《黃河變遷史》,茲不復贅。
17.同前引董氏文一五頁。
18.《元和志》三九及《舊書》三八作振威,《通典》一七二及《新·志》均訛振武。振威更名天威,據《新·志》系在天寶八載,河州別有振威軍,則天寶十三載始置。
19.《西藏圖考》五明言引自《地理志》,吳景敖《西陲史地研究》只稱曰「《圖考》注」(一〇及一二頁),則使讀者誤會為清人考證,減其信值矣。
20.《薪·志》四〇稱廓州「西南百四十里洪濟橋」,則漏加積石軍距州之數。
21.《西陲史地研究》一二頁。
22.同上。
23.《黃河河源初步研究》五頁。
24.參拙著《崑一元說》。
25.《西陲史地研究》一二頁。
26.同上。
27.《蘇聯民族之話》八五頁。
28.《淮南·人間訓》稱孫叔敖「作期思之水而灌雲婁之野」,叔敖是楚莊王時(前六一三—前五九一)人,據《
後漢書
》一〇六《王景傳》,期思水應即廬江郡之芍陂(今壽縣南之安豐塘),《
玉海
》三二引
馬總
《
意林
》稱曰期思陂。《
荀子
·非相》:「楚之孫叔敖,期思之鄙人也。」
29.《新·志》三七作百餘頃,今從《元和志》二。
30.《新·志》作「咸通」,按此事已見《元和志》二,咸通事非吉甫所能知,蓋中唐人諱「亨」(肅宗名),或改寫作「通」,不虞後
來果
有「咸通」,《新·志》未細考也。
31.據《元和志》六,北利人渠,隋開皇六年蘇威引橐水入城,同時又疏導南利人渠,東南自硤石界流入,則貞觀時乃是增修。
32.今本或作「任」,茲據百衲本三一。
33.嶺南東道亦乏記錄,按《元和志》三四《廣州增城》,「石陂在縣東北一百五十里,灌田×余頃」,惟未知何時興建。
34.《廣川藏書志》雲,世傳徐彥撰,然不知何據,意其在貞元、長慶後也(據《書錄解題》三引)。
35.《語林》二引《嘉話錄》,「《唐書·盧藩傳》言之」,校注云:「
韋絢
唐人,亦無引《唐書》之理,疑有脫誤。」蓋以為指《新唐書》也。按《
酉陽雜俎
》續四有一條亦引《唐書》,可參拙著《舊唐書軼文辨》。
36.余別有短篇考證。(未刊)
37.見所著《中國文化史》。
38.宋人諱敬,改稱曰「蘇恭」,說見《聖心》二期拙著《課餘讀書記》二一—二二頁。
39.參《聖心》一期一五五頁拙著《史地研究》及《通典》二五注。
40.參范行准《中國預防醫學思想史》一○九—一一○頁及
黃滔
《潁川陳先生集序》。
41.見所著《中國文學概論講話》。
42.《唐代小說研究》舊版一五頁。
43.《舊書》四七同,《新書》五七作「三十七萬卷」,不知所據。
44.據同書三五統計,只三萬六千餘卷,通計亡書亦不過四萬九千餘卷,此雲八萬餘,豈如志所云「文義淺俗無益教理者並刪去之」,故兩數不合歟?
45.加合應為六萬一千餘卷,《舊書》四七言兩京各一本,倍之,故有「一十二萬五千九百六十卷」之數。複次,五萬一千之數,同卷凡兩見,且與以散合總相符,《新書》五七作「五萬三千九百一十五卷」,未審何據。《
龍城錄
》是偽作,彼雲開元集賢院所儲至七萬卷,或依唐末之數言之。
46.參吳金鼎《斯坦因敦煌盜經事略》。
47.《燕京學報》三四期一八七頁《六國紀年表》。
48.《民族學研究集刊》六期五二—五五頁拙著《
夏時
與狄族》。
49.《東方雜誌》四二卷三號三六頁拙著《中華民族與突厥族之密切關係》。
50.見《東方》四一卷二一號三六頁拙著《何謂生霸死霸》及所引魯實先、劉朝陽二家之說。後來
陳夢家
亦言:「若於此時貿然據此尚未整理就緒的殘缺的地下材料,貿然排譜列表,似嫌操之過急。」(同前引一九〇頁)
51.陰曆與陽曆調合之困難,在於月繞地球一周為二九·五三〇五九天(二九天一二小時四四分三秒),地繞日一周為三六五·二四二二一六天(即三六五天五小時四八分四六秒),兩數不能相互除盡。甲文「十三月」及《堯典》所稱「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即是陽、陰曆並用,與巴比侖、希臘、羅馬相同。春秋中葉更知十九年七閏之法,以與陽曆相調節。
52.甲文原有之「子」,後來周人棄而不用,取甲文原有之「巳」字以代之,「巳」位既缺,因別搆今之巳字。僅此廿二字,周族已將商文改革了兩個,則其餘周族承用之商文,盡多字雖同而立義不同,自是意中之事。蘇聯學者G.Brunakoff著《The Oracle Bones from Honan》(一九三五),曾提出批評:(一)中國一派學者對古史研究之專憑文字為不合,(二)中國另一派學者專作甲文、金文、《說文》之比較研究為忽略時代特點(據《社會經濟史集刊》五卷二期二五二頁引),其言實深中我國學子之大病。從事斯道者分應聯繫實際(如「子」「巳」之例),接納友人忠告,深加警惕,今顧不然,反進一步作出許多大膽無比之臆測,斯真不知其可者矣。
53.如認類於蟬形之字為「夏」字,然蟬並不是夏令重要物,此以中世的詩意來解說上古的時歷,未免迂闊。
54.其說秦淵首發之,見
閻若璩
《
尚書古文疏證
》六上。
55.伊蘭語viaptarla即指每月之八日及二十三日,說見同前引《東方》四一卷二一號三七頁拙著。
56.均見《東方》四一卷二一號三七頁拙著。
57.並參同前引《民族學集刊》五二頁拙著。
58.《東方》四○卷一七號四七頁拙著《唐代戲樂之波斯語》所引Huart氏著《古波斯及伊蘭文化》。
59.此點對於餘十年前所見(同前引《東方》四一卷二一號四〇頁第(三)項)略有修正,即不是「粗疏陰曆」而是「粗疏之陰陽曆」。
60.見《禮記·月令》及《漢書·律曆志》。
61.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國考》一二頁言,麟德二年(六六五)頒用,系承襲舊說;據羅振玉《朔閏考》三,麟德二年猶用傅仁均術平朔,乾封元年始用《麟德術》定朔。
62.同前沙畹書言,「瞿曇羅上新曆,未久即罷」,據《會要》四二,則自乾封元年起以太史瞿曇羅《經緯麟德術》參行。
63.同前引《東方》四一卷二一號三七—三八頁拙著。
64.其人至寶應元年尚為司天少監,見《會要》四四。
65.瞿曇之名,見《新書》二七上,《舊書》四七作「《大唐甲子元辰歷》一卷,瞿曇撰」,蓋後人以「」「撰」同義,故誤刪一字,《新書》五九作「瞿曇謙《大唐甲子元辰歷》一卷」,「謙」字亦訛。(《通志略》二十同)
66.同上沙畹書謂「七曜」之名,在八世紀末以前尚未通行,(一四頁)余曾加以辨正,並可參看《
佩文韻府
》之「曜」字。
67.《新書》二五稱「八改」,系未計崔善為校定及至德兩歷,今依羅振玉《朔閏考》三補入。
68.《大唐
新語
》著兗州,殆誤。
69.《語林》八隻稱「董生」,但《語林》二有「歷算則董純」之言,合諸《新書》「善歷算」之譽,故知董生為董純無疑。
70.
竺可楨
言:「在晉成帝時候(公曆三三〇年左右),虞喜比較古代星宿位置與當時不同,發現了歲差,定出每五十年春分點在黃道上要西移一度,這雖比西洋希普克斯的發現要遲到四百五六十年,但卻比希普克斯的每百年差一度的估計為精密。到七世紀初隋朝劉焯定歲差為七十五年差一度,則與實際已相差極近。但西洋同時尚牢守百年差一度的舊說。」(《科學通報》二卷三期二一七頁)按歲差每年約五十秒,差一度約七十二年。
六十四節注釋
71.《燕京學報》一一期二三五三頁聞宥撰文。
72.
張懷瓘
《
書斷
》分大篆及籀文為二體,以
石鼓文
屬於籀文,
段玉裁
《說文敘注》辨之。王國維在《觀堂集林》五及七寫成研究文幾篇,大致謂籀非人名,誤始
劉向
父子而班、許從之(此點我擬將來別作補充),亦非書體之名,只是籀讀之義(與段說部分相同),篆文固多出於籀文,即籀、篆同一,
李斯
以前秦之文字,謂之用篆文可也,謂之用籀文亦可也,《史籀篇》文字者周秦間西土之文字,古文者周秦間東土之文字,《
論衡
·正說篇》謂古有科斗書人莫能識者非是。大致甚穩健。惟彼謂秦之小篆,本出大篆,(《集林》七)以言書體源流,未嘗不可,以言書體區別,則竊有未安。彼曾稱籀文作法,「大抵左右均一,稍涉繁複,象形象事之意少,而規旋矩折之意多,推其體勢,實上承石鼓文,下啟秦刻石,與篆文極近」,(《集林》五)此應正名曰「小篆」,與一般周金「古文」字不均一者迥殊,後者應正名曰「大篆」。秦書八體有大篆無古文,正「大篆」即「古文」之證,非如王氏所云,「凡東土之書,用古文不用大篆」。(《集林》七)如曰不然,則王氏固認「漢景、武間距用古文之戰國時代,不及百年,其識古文當較今日之識篆隸為易」,(同上)此必秦延其緒,故斯學得以不墜,特在秦時非通行之書體而已。申言之,懷瓘之說,未嘗不可斷章取義,許慎既《籀篇》源流之不明,又未多見周金,其他更難免有隔膜之處。
73.羅振玉等之區別「殷金」、周金,多以人名用干支為根據,近人又或因出自殷虛,即認是「殷金」。按干支為名之習慣,展至周代,
郭沫若
已曾指出,即羅氏本人自序亦認如此之分朝,不盡可靠。殷虛非廢於商亡之際,發掘報告又嘗言之,則不能以空間代表時間。竊謂書體如何,尤應在鑑別之列。
74.《書斷》又以為秦時人,《
書譜
》三已辨其妄。
75.《國史補》云:「開元中張懷瓘撰《書斷》,不載陽冰、張旭。」然旭與
李白
同時,陽冰更後白而死(見廿四節218頁注①),懷瓘書作於開元中,則彼二人或尚未知名,不足異也。
76.今本作「晝寢」,但
梁武帝
讀如胡卦反,(《
資暇集
》上)固以為繪畫之「畫」,非創自《
論語
筆解》也。揚雄之言,當引自《論語》,可信彼亦讀如「畫」。如曰不然,試問朽木不雕,土牆不杇,與「晝寢」有何聯繫?此皆由後世經生不明壁畫之源流甚古,故致讀別字耳。
77.據《瀋陽博物院彙刊》一期李文信《遼陽北園壁畫古墓記略》,畫繪石壁上,不事塗堊。
78.《文參》二卷五期八四頁向達撰文。
79.《
邵氏聞見錄
》稱,楊惠之與吳道子同師張僧繇學畫,誤也,開元人焉能師事僧繇。《名畫記》二,「吳道玄師於張僧繇」,乃效法之謂,非師徒之謂。
80.敦煌畫術之淵源,解說者約分兩派:(甲)根據殷虛、樂浪及遼陽出土之文物,以為早在四五千年前,我國藝術水準已達到正常發展,西域則向為遊牧與少數民族所占住,其佛教藝術實受漢、唐文化向西域流布之影響;此派言論可以常書鴻之文為代表。按甲族文化輸入乙族之後,即使乙族文化甚低,亦常適應本身之環境而加以改變,此不特文化已高之民族為然。故吾人論及文化源流,應注重其本質而不應偏重其轉變。比方佛教至唐時固已改頭換面,然推原本始,仍是天竺傳來。常氏所言「融合了外來的文化」,又言「愈益接近中原,愈益充分的表示民族的色彩」,只能說明其影響程度之深淺,不能駁倒敦煌藝術非部分的傳自西域。抑常氏用「西域」一辭,似專指天山南路,依《史》、《漢》記載,彼時已是住國,名別雖多,都屬印伊系統,非為低化。尤其是說到殷虛,乃一個異常複雜而多方面性的文化問題,在學術上討論,現在尚未能隨便運用,推至四五千年以前,更未免估價過大。(乙)以為導源於印度石窟寺。蓋自六朝至隋、唐,均採用凹凸法(即濃淡)以表示物體之陰陽明暗,與印度阿陀(Ajanta)石窟之壁畫相同而為漢代所未有。又六朝塑畫之衣褶,都屬曹衣出水型(北齊曹仲達畫衣服緊窄,時人稱曰曹衣出水,見
張彥遠
《名畫記》),人物亦多長身玉立,正犍陀羅派之特徵。此派言論可以向達為代表。按開、天以後,字學亦從瘦勁轉濃肥,則衣服博大、婦女豐腴未必即受印度之影響。向氏曾揭出,安西曹氏諸窟題名中有都畫匠作白般繼,都勾當畫院使保,其人當來自龜茲、天竺,疑敦煌壁畫不無西方人作品。格隆威得(Grünwedel)試分西域繪畫為三類:1.乾陀羅式,2.自1發展而來,3.另一種族應用新裝飾法,其銘題為漢字。(同前引羽田亨書二六頁)亦有謂中國畫流行於西域者,或為唐畫,或為混合美術,系唐代藝術家所留下,非西域人受唐代影響。按大食人依賓墨哈黑爾記「支那都城」為印度人及突厥人之都城,余曾證其即山丹古城,(《東方》四一卷一七號四一頁拙著)正是後晉(九四一)以前不久之事,足證當時安西附近確有不少印人,向氏之疑,相信合於實況。由上數家言論思之,吾人研究敦煌壁畫如不細加分析而遽下概括之斷論,誠自有其危險。我未通過實地調査,今只從理想試推,竊謂東方繪事,當然原有其演變歷史,逮西法輸入,個別觀摩模仿,程度應自深淺不同,亦必有敝帚自珍而堅守家法者。不過敦煌若干作品,確受西方影響,無可強辨,若必偏主西域漢化,多見其說之難以成立也。
81.《西域文
明史
概論》二〇頁。
82.《文參》二卷五期七四頁。《名畫記》二云:「武陵水井之丹,……越之空青,蔚之曾青,武昌之扁青(上品石綠),蜀郡之鉛華(黃丹也,出《本草》),始興之解錫(胡粉),……林邑崑之黃(雌黃也,忌胡粉同用),南海之蟻(紫也,造粉胭脂,《吳錄》謂之赤膠也)」。
83.此據《新書》五九,
鄭振鐸
氏撰文以為「唐代後期(七五六—九〇六)的畫家」,(五四年《文參》一期一五頁)當誤。
84.此據《
唐朝名畫錄
》,徐邦達氏撰文以為「屬於盛唐」,(同上《文參》四一頁)亦不合。
85.今本
杜荀鶴
《松窗雜記》訛開成為開元,說詳拙著《金石證史》二七頁。(一九三六年《中大史學專刊》一卷四期)
86.原文只著姓不著名,當然所論者皆是唐人,惟唐世陳、楊兩姓以畫名者頗多,如陳廷師於乙僧,陳閎師於曹霸,(均《名畫記》二)陳靜心有元真觀畫,弟靜眼有寶剎寺畫,陳閎有咸宜觀畫,陳積善(恪子)有崇福寺山水,(同上三)陳義工寫貌,陳閎善畫寫貌,工鞍馬,(同上九)陳曇工山水,陳庶師邊鸞花鳥,陳恪工山水,(同上十)《
寺塔記
》稱大曆中畫人
陳子昂
在曼殊院畫廷下象馬人物,此陳姓之畫人也。又楊庭光師於吳道玄為上足,(《名畫記》二)淨土院有楊坦、楊仙喬畫,(同上三)楊須跋(中品)、楊德紹(下品)在唐初擅名,楊坦、楊仙喬好圖鬼神,坦子爽亦善之,楊庭光佛像經變雜畫山水極妙,楊寧(開元中畫直)、楊昇並善畫人物,(同上九)此楊姓之畫人也。更有陳愨、楊樹兒、楊德本、楊炎(同上一)亦掛名手之列,修己究指何人,頗難確定。惟揆其大旨,專論描寫人物,則陳可能指閎或義,楊非寧即庭光也。
87.《金石證史》二七—二八頁。
88.《新書》五九云:「
裴孝源
《
畫品
錄》一卷,中書舍人,記貞觀、顯慶年事。」《四庫》所收《
貞觀公私畫史
》,卷首有貞觀十三年八月自序結銜題中書舍人,《提要》因斷其與《畫品錄》各為一書。按漢王元昌於貞觀十七年賜死,孝源自序既稱奉元昌命編次(據《提要》引),則《畫史》可信是貞觀中作。惟是貞觀十三下去顯慶初已十七年,孝源之官未必仍是中書舍人,豈《新書》未知其後來轉官,故只記貞觀中之任職歟?存以俟考。
89.除乙僧一條據藍著五二頁外,余均見同上《文參》。
90.《印度哲學宗教史》三二七—三二九頁。
91.黃陵縣與甘省正寧縣相鄰,見一九五四年《文參》二期一〇五頁。
92.近年新疆發見頗多,參一九五四年《文物參考資料》三期。
93.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廿五日《南方日報》。
94.一九五四年《文參》一期八九頁。
95.見《文參》三一、三八及一九五四年一期。
96.閻文儒云:「到唐時的『善業泥』小佛像、元時小泥制底等可能是一個系統傳下的」,(《文參》二卷四期一五五頁)蓋未知初唐已有泥制底之制。今江蘇崑山角直鎮保聖寺殘存羅漢五尊,說是惠之所塑。
97.
孔平仲
《
續世說
》六稱「逆天而行」,比「令得運行」句尤為現實;惟孔書作「每晨擊鐘」,似傳刻之誤,「辰」即時辰,與「刻」對言,非早晨之晨。
六十五節
98.部《會要》三三在武德初九部樂內列舉扶南,但又稱《通典》無扶南,有天竺,懸為疑問。按《舊書》二九:「煬帝平林邑國,獲扶南工人及其匏琴,陋不可用,但以天竺樂轉寫其聲而不齒樂部」,可見武德九部並無扶南。
99.涉曹家詩詠,可參向達《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五七頁。又善才一般都當作人名,但白居易《琵琶引序》云:「其人本長安倡女,嘗學琵琶於穆、曹二善才。」又似是通名,如何,待考。
100.後世稱戲劇為梨園,乃辭義之演變,本義只是歌舞,戲劇至元代始有之。《新》一一九《武平一傳》:「胡人襪子何懿等唱合生。」說者謂即雜劇。《通鑑》二四八大中二年記萬壽公主「在慈恩寺觀戲場」,亦當是雜劇所在地。
101.轉入戲劇則為「武行」或粵語之「打武」。
102.《樂苑》雲,「羽調有《柘枝曲》,商調有《屈柘枝》,此舞因曲為名」(據向氏書六一頁引);按此之《屈柘》似即《屈柘枝》,若然則與柘枝軟健有別,且調亦互異,《樂苑》合而為一,疑誤。
103.除石國非名柘羯一點外,余可參向氏書六一—六三頁。
104.除此一點外,可參同上書六三—六四頁。
105.據同上六四頁引。
106.蘭陵王、撥頭兩項,可參同上書六四—六五頁。
107.《雜錄》云:「舞者樂之容也,有大垂手、小垂手。」
108.與《通典》所記不盡同,蓋由於規模大小及地方性之變異。
109.可參一九五三年《新觀察》歐陽予倩《獅子舞》。
110.《新·禮樂志》言「胡旋舞,舞者立球上,旋轉如風」,顯本自《雜錄》,但元、白二詩無隻字道及躡球,可信躡球非胡旋舞之本體。由是,《
封氏聞見記
》之躡球戲,最低限度亦必非元、白所詠《胡旋女》也。(參向書六四頁)
111.同上向書七五頁。
112.敦煌本《張延綬別傳》(《鳴沙石室佚書》)注云:「會昌時邠州節度張君緒能對御打球」,余曾考定君緒於會昌六年任(《唐方鎮年表正補》邠寧條),對御考對宣宗也。
113.參向書七五—七九頁。
114.向書七五頁又以波斯文稱波羅球為gui,與我國「球」字之讀音相比。
115.詳說見拙著《唐代戲樂之波斯語》。(《東方》四○卷一七號四六—五〇頁)並參《會要》三四《雜錄》條。
116.陳炎以為潑寒與緬甸有關,(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八日《光明日報》,《中緬兩國人民友好往來的歷史》)按緬甸雖有潑水之戲,但北周的風習並非從緬甸輸入。
117.《禮記·玉藻》,君衣狐白裘,君子狐青裘,則狐白裘為貴品,或指全白之狐言之,非此處所言較薄之白毛。
118.《祿山事跡》下言天寶時婦人衣襟袖窄小,此文似應作「天寶後」為合。白居易詩記天寶裝束雲,「小頭鞋履窄衣裳」,又記元和時雲,「時勢寬妝束」,都可證。
119.《文參》二卷四期四三頁。
六十七節
120.陳氏因居易母嫁時年止十五,而父已四十一,(《元白詩箋證》三〇〇頁)故益滋其甥舅為婚之疑,觀此,則夫妻年齡相距懸遠,固屬常事,季庚四十而後娶,亦或有其困難也。
121.《元白詩箋證》一○六頁。
122.《元白詩箋證》八四頁。
123.《唐代小說研究》舊版四八頁。
124.繆鳳林《
中國史綱
》一九七頁作二十四人,系因《新·公主傳》漏去代宗女新都公主先降王贊後降田華,茲據《會要》六補入。
125.德宗女咸安公主及憲宗女下降回紇,均曾轉嫁數個可汗,惟不知其詳,故曰或三嫁已上。
126.劉開榮以為唐律士族不能與非士族通婚,其根據為《新書》一八一《李紳傳》。(《唐代小說研究》舊版五八頁)按傳云:「部人訟(吳)湘受贓狼藉,身娶民顏悅女……詔遣御史崔元藻覆案。元藻言湘盜用程糧錢有狀,娶部人女不實,按悅嘗為青州衙推,而妻王故衣冠女,不應坐。」劉氏於「部人」下注云,「按即部曲」,又雲,「為奴婢之一種,與使女身分相仿佛」,並引《唐律疏議》六「部曲為私家所有」及同書二二「部曲奴婢是為家僕」以證,(同前五八—五九頁)此由劉不知「部」與「部曲」之意義有別也。奴婢不得與「民」同,傳言「民顏悅」,又悅嘗為衙推,其非「部曲」之流,稍諳文義者便一目了然。按《唐律》一四稱:「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女家不坐。」《疏議》曰,「監臨之官,謂職當臨統案驗者,娶所部人女為妾者杖一百」,《新·傳》之「部人」,即《疏議》之「所部人」,亦即「所轄之人民」,與「部曲」意義迥異。吳湘當時任江都縣尉,位處監臨,故為有罪,此一條至清代尚懸為厲禁,意在防止上官之恃勢壓抑,光緒間浙江學政寶廷以娶江山船女而自劾去職,斯其例也。(據《舊書》一八下大中二年推勘吳湘獄之罪狀,湘娶部民女是實,元藻顯有迥護)抑「非士族」不就是奴婢,劉對於兩者之區別,殊欠分曉。
127.唐有大尺、小尺,大尺等於今〇點二九四九三六米,其六分之五為小尺,合八寸二一四餘。(同前引林謙三書一四一頁)換言之,大尺約合今九寸八五有奇。
128.《印度哲學宗教史》三二七—三三〇頁。
129.詳拙著《跋〈
唐摭言
〉》二四八—二五〇頁,又《讀〈
全唐詩
〉札記》一一三頁。(均《史語所集刊》九本)《雲溪友議》一稱,匡盧符載山人向於乞買山錢百萬,「隱士」所以度活,大抵如是。
六十八節
130.六書說本不盡可信,說見拙著《考據舉例》。(《圖書季刊》新五卷四期)
131.此之「古文」系指初周至戰國之文字,因為王氏立論時未見甲文。
132.六書說本不盡可信,說見拙著《考據舉例》。(《圖書季刊》新五卷四期)
133.或以為從西域輸入,然書說上並無此等跡象,且反切之成立,實在翻譯佛經開始之前。(《
四十二章經
》以何時譯成,饒有問題)
134.見拙著《周鑄青銅器所用金屬之種類及名稱》(《東方》四一卷六號四一—四七頁)及《何謂生霸死霸》。(同上廿一號三二—四二頁)
135.《馬克思主義與語言學問題》二〇頁。
136.《燕京學報》三四期四九頁《唐代禪家語錄所見的語
法成
分》。(全篇為四九—八四頁)
137.同前引書二五頁。
138.下文附註凡稱「語錄」者均據上頁注③高名凱文所引,一為悟本即良價,浙人,卒咸通十,八六六年,二為元證即本寂,閩人,卒天復元,九〇一年。
139.《東方雜誌》四一卷二號三二頁拙著《從人種學看天山南北之民族》。
140.
劉復
《中國文法通論》一九—二〇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