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州從政錄 · ●附錄河南府偃師縣覆稟

王鳳生 《宋州從政錄》
本縣地處東西要衝,民間差使,惟車馬最為繁重。向屆章程,系將合境村莊,分為十二處,按月輪支。而每月差使,亦多少不一。是以次年之差,即於上年冬月,令各地保分門龜拈定,以免爭執。該村輪到支應之月,令其自保公正之人,與鄉地來城居住,一切車馬,令其自將上站數目點明照依給付,以免書役浮折,及過往需索之弊。然亦間有紳士在城包辦者。 至麥失草一層,按照額設馬匹,計日筭定,於各鄉採買,不過較民問買賣,免令市儈居奇。並設立號簿,周而復始,亦於合境輪買,由署按簿派定,俾免偏枯,而書役亦無從高下其手。 此條余以查辦徭役,迄無良法,聞偃師縣舊章允洽,官民相安,爰札詢之。據周令尹以炘答覆云云。施之沖途,似可革除浮冐滋擾等弊,而紳士鄉保,又復從中包攬侵吞,以此涉訟者不少,並錄以備採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