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 卷七十五·志第二十八·律歷八
◎律歷八
○明天曆
步晷漏術
二至限:一百八十一日六十二分。
一象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
消息法:一萬六百八十九。
辰法:三千二百五十。
刻法:三百九十。
半辰法:一千六百二十五。
昏明刻分:九百七十五。
昏明:二刻一百九十五分。
冬至岳台晷景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岳台晷景常數: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三十七日。
求岳台晷景入二至後日數:計入二至後來日數,以二至約余減之,仍加半日之分,即為入二至後來日午中積數及分。
求岳台晷景午中定數:置所求午中積數,如初限以下者為在初;已上者,覆減二至限,余為在末。其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入限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泛差;仍以入限日分乘其日盈縮積,五因百約之,用減泛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減冬至常晷,余為其日午中晷景定數。若所求入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乃三約入限日分,以減四百八十五少,余為泛差;仍以盈縮差減極數,余者若在春分後、秋分前者,直以四約之,以加泛差,為定差;若春分前、秋分後者,以去二分日數及分乘之,滿六百而一,以減泛差,余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加夏至常晷,即為其日午中晷景定數。
求每日消息定數:置所求日中日度分,如在二至限以下者為在息;以上者去之,余為在消。又視入消息度加一象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二至限,余為在末。其初、末度自相乘,以一萬乘而再折之,滿消息法除之,為常數。乃副之,用減一千九百五十,余以乘其副,滿八千六百五十除之,所得以加常數,為所求消息定數。
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置其日消息定數,以四因之,滿三百二十五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所得,在春分後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在秋分後減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為所求日黃道去極度及分。以黃道去極度與一象度相減,余為赤道內、外度。若去極度少,為日在赤道內;若去極度多,為日在赤道外。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以其日消息定數,春分後加六千八百二十五,秋分後減一萬七百二十五,余為所求日晨分;用減元法,余為昏分。以昏明分加晨分,為日出分;減昏分,為日入分。
求每日距中距子度及每更差度:置其日晨分,以七百乘之,滿七萬四千七百四十二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距子度;用減半周天,余為距中度。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其日晨分,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分,即所求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為夜刻。用減一百刻,余為晝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滿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刻法除之為刻,又不滿,為刻分。命辰數從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
求更點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為點差刻;五因之,為更差刻。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點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點所入辰刻及分。
求昏曉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所格宿次,其昏中星便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所格中星;累加之,得逐更中星所格宿次。又倍距子度,加昏中星命之,即曉中星所格宿次。
求九服距差日:各於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岳台北,測冬至後與岳台冬至晷景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若地在岳台南,測夏至後與岳台晷景同者,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岳台北冬至前後者,以冬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余日;以余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泛差;依前術求之,以加岳台冬至晷景常數,為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冬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乃減去距差日,余依前術求之,即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地在岳台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余日;乃三約之,以減四百八十五少,為泛差;依前術求之,以減岳台夏至晷景常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數。如夏至前後日數多於距差日,乃減岳台夏至常晷,余即晷在表南也。若夏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余依前術求之,各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二至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地二至夜刻,乃相減,余為冬、夏至差刻。置岳台其日消息定數,以其地二至差刻乘之,如岳台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乃倍消息定數,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乃加減其地二至夜刻,為其地其日夜刻;用減一百刻,余為晝刻。
步月離術
轉度母:八千一百一十二萬。
轉終分:二百九十八億八千二百二十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一。
朔差:二十一億四千二百八十八萬七千。
朔差:二十六度。
轉法:一十億八千四百四十七萬三千。
會周:三百二十億二千五百一十二萬九千二百五十一。
轉終:三百六十八度。
轉終:二十七日。
中度:一百八十四度。
象度:九十二度。
月平行:十三度。
望差:一百九十七度。
弦差:九十八度。
日衰:一十八、小分九。
求月行入轉度:以朔差乘所求積月,滿轉終分去之,不盡為轉余。滿轉度母除為度,不滿為余,即得所求月加時入轉度及余。其入轉度如在中度以下為月行在疾歷;如在中度以上者,乃減去中度及余,為月入遲歷。
求月行遲疾差度及定差:置所求月行入遲速度,如在象度以下為在初。以上,覆減中度,余為在末。置初、末度於上,列二百一度九分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為積數;滿一千九百七十六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遲疾差度。以一萬乘積數,滿六千七百七十三半除之,為遲疾定差。
求朔弦望所直度下月行定分:置遲疾所入初、末度分,進一位,滿七百三十九除之,用減一百二十七,余為衰差。乃以衰差疾初遲末減、遲初疾末加,皆加減平行度分,為其度所直月行定分。
求朔弦望定日:各以日躔盈縮、月行遲疾定差加減經朔、弦、望小余,滿若不足,進退大余,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余。若定朔干名與後朔干名同者月大,不同月小,月內無中氣者為閏月。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朔、弦、望中日及約分,以日躔盈縮度及分盈加縮減之,又以元法退除遲疾定差,疾加遲減之,余為其朔、弦、望加時定日。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所求朔、弦、望加時定日所在宿次。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九道。各視月所入正交積度,滿象度及分去之餘,若在半象以下為在初限。以上,覆減象度及分,為在末限。用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退位,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為月行與黃道差數。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減;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計去二至以來度數,乘黃道所差,九十而一,為月行與黃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皆加減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宿積度減其宿九道宿積度,余為其宿九道宿度及分。
求月行九道入交度:置其朔加時定日度,以其朔交初度及分減之,余為其朔加時月行入交度及余。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正交月離所在黃道宿度。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正交度及分乘之,退一等,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命曰定差。以定差加黃道宿度,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定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同異名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所在宿度: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各以弦、望度及分加其所當九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各得加時九道月離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轉:以所求經朔小余減其朔加時入轉日余,為其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余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無進退則因經為定。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因定朔夜半入轉,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分皆加四千四百五十四,滿轉終日及約分去之,即次月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逐日夜半入轉日及分。
求定朔弦望夜半月度:各置加時小余,以其日月行定分乘之,滿元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加時度。以減其日加時月度,即各得所求夜半月度。
求晨昏月:以晨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為晨度;用減月行定分,余為昏度。各以晨昏度加夜半月度,即所求晨昏月所在宿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余為朔後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余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余為望後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次朔晨定月,余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轉積度: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程;乃自所入日計求定之,為其程轉積度分。
求每日晨昏月:以轉積度與晨昏定程相減,余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以加減每日月行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以每日轉定度及分加朔、弦、望晨昏月,滿九道宿次去之,即為每日晨、昏月離所在宿度及分。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算術之精微。若注歷求其速要者,即依後術以推黃道月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以天正經朔小余乘平行度分,元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所得,為經朔加時度。用減其朔中日,即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次月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六十一秒,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七十三秒半,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即每月定朔之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定弦望夜半平行月、計弦、望距定朔日數,以乘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定朔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即定弦、望之日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度:置天正經朔小余,以平行月度及分乘之,滿元法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命為加時度;以減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度及約分,余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夜半入轉度及分。若定朔大余有進退者,亦進退平行度分,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秒。
求次月定朔及弦望夜半入轉度:因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分,大月加三十二度六十九分一十七秒,小月加十九度三十二分二十九秒半,即各得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及分。各以朔、弦、望相距日數乘平行度分以加之,滿轉終度及秒即去之,如在中度以下者為在疾;以上者去之,余為入遲歷,即各得次朔、弦、望定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夜半定月:以定朔、弦、望夜半入轉度分乘其度損益衰,以一萬約之為分,百約之為秒,損益其度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乃以遲加疾減夜半平行月,為朔、弦、望夜半定月積度。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定朔、弦、望夜半月離所在宿次。
求朔弦望定程:各以朔、弦、望定月相減,余為定程。
求朔弦望轉積度分: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分;乃自所入日計之,為其程轉積度分。
求每日月離宿次:各以其朔、弦、望定程與轉積度相減,余為程差。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以日差加減月行定分。為每日月行定分;以每日月行定分累加定朔、弦、望夜半月在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月離宿次。
步交會術
交度母:六百二十四萬。
周天分:二十二億七千九百二十萬四百四十七。
朔差:九百九十萬一千一百五十九。
朔差:一度、餘三百六十六萬一千一百五十九。
望差:空度、餘四百九十五萬五百七十九半。
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
日食限:一千四百六十四。
月食限:一千三百三十八。
盈初限縮末限:六十度八十七分半。
縮初限盈末限:一百二十一度七十五分。
求交初度:置所求積月,以朔差乘之,滿周天分去之,不盡,覆減周天分,滿交度母除之為度,不滿為余,即得所求月交初度及余;以半周天加之,滿周天去之,余為交中度及余。
求日月食甚小余及加時辰刻:以其朔、望月行遲疾定差疾加遲減經朔望小余,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滿其度所直月行定分除之,為月行差數;乃以日躔盈定差盈加縮減之,余為其朔、望食甚小余。置之,如前發斂加時術入之,即各得日、月食甚所在晨刻。
求朔望加時日月度:以其朔、望加時小余與經朔望小余相減,余以元法退收之,以加減其朔、望中日及約分,為其朔、望加時中日。乃以所入日升降分乘所入日約分,以一萬約之,所得,隨以損益其日下盈縮積,為盈縮定度;以盈加縮減加時中日,為其朔、望加時定日;望則更加半周天,為加時定月;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朔、望加時日月所在宿度及分。
求朔望日月加時去交度分:置朔望日月加時定度與交初、交中度相減,余為去交度分。加時度多為後,少為前,即得其朔望去交前、後分。
求日食四正食差定數:置其朔加時定日,如半周天以下者為在盈。以上者去之,余為在縮。視之,如在初限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二至限,余為在末。置初、末限度及分,置於上位,列二百四十三度半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以一百六乘之,滿三千九十三除之,為東西食差泛數。用減五百八,余為南北食差泛數。其求南北食差定數者,乃視午前、後分,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覆減之,余以乘泛數。若以上者即去之,余以乘泛數,皆滿九千七百五十除之,為南北食差定數。盈初縮末限者,縮初盈末限者,其求東西食差定數者,乃視午前、後分,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以乘泛數;以上者,覆減半法,余乘泛數,皆滿九千七百五十除之,為東西食差定數。盈初縮末限者,縮初盈末限者,即得其朔四正食差加減定數。
求日月食去交定分:視其朔四正食差,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余為食差加減總數;以加減去交分,余為日食去交定分。其望食者,以其望去交分便為其望月食去交定分。
求日月食分:日食者,視去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倍之,類同陽曆食分。以上者,覆減食限,余為陰曆食分。皆進一位,滿九百七十六除為大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命十為限,即日食之大、小分。月食者,視去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覆減食限。余進一位,滿八百九十二除之為大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命十為限,即月食之大、小分。
求日食泛用刻分:置陰、陽曆食分於上,列一千九百五十二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乘上,滿二百七十一除之,為日食泛用刻、分。
求月食泛用刻分:置去交定分,自相乘,交初以四百五十九除,交中以五百四十除之,所得,交初以減三千九百,交中以減三千三百一十五,余為月食泛用刻、分。
求日月食定用刻分:置日月食泛用刻、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直度下月行定分除之,所得為日月食定用刻、分。
求日月食虧初復滿時刻:以定用刻分減食甚小余,為虧初小余;加食甚,為復滿小余;各滿辰法為辰數,不盡,滿刻法除之為刻數,不滿為分。命辰數從子正,算外,即得虧初、復末辰、刻及分。
求日月食初虧復滿方位:其日食在陽曆者,初食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日在陰曆者,初食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其食過八分者,皆初食正西,復於正東。其月食者,月在陰曆,初食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月在陽曆,初食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初食正東,復於正西。
求月食更點定法:倍其望晨分,五而一,為更法;又五而一,為點法。
求月食入更點:各置初虧、食甚、復滿小余,如在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在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為更數,不滿,以點法除之為點數。其更數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點。
求月食既內外刻分:置月食去交分,覆減食限三之一,余列於上位;乃列三之二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以一百七十除之,所得,以定用刻分乘之,滿泛用刻分除之,為月食既內刻分;用減定用刻分,余為既外刻、分。
求日月帶食出入所見分數:視食甚小余在日出分以下者,為月見食甚、日不見食甚;以日出分減復滿小余,若食甚小余在日出分已上者,為日見食甚、月不見食甚;以初虧小余減日出分,各為帶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分而一,即各為日帶食出、月帶食入所見之分。若食甚小余在日入分以下者,為日見食甚、月不見食甚;以日入分減復滿小余,若食甚小余在日入分已上者,為月見食甚、日不見食甚;以初虧小余減日入分,各為帶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分而一,即各為日帶食入、月帶食出所見之分。
步五星術
木星終率:一千五百五十五萬六千五百四。
終日:三百九十八日。
歷差:六萬一千七百五十。
見伏常度:一十四度。
火星終率:三千四十一萬七千五百三十六。
終日:七百七十九日。
歷差:六萬一千二百四十。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
土星終率:一千四百七十四萬五千四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
歷差:六萬一千三百五十。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半。
金星終率:二千二百七十七萬二千一百九十六。
終日:五百八十三日。
見伏常度:一十一度少。
水星終率:四百五十一萬九千一百八十四。
終日:一百一十五日。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諸段中積中星:置氣積分,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覆減終率,余滿元法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即天正冬至後其星平合中積。重列之為中星,因命為前一段之初,以諸段變日、變度累加減之,即為諸段中星。
求木火土三星入歷:以其星曆差乘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盡,以度母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差度;以減其星平合中星,即為平合入歷度分;以其星其段歷度加之,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各得其星其段入歷度分。
求木火土三星諸段盈縮定差:木、土二星,置其星其段入歷度分,如半周天以下者為在盈。以上者,減去半周天,余為在縮。置盈縮度分,如在一象以下者為在初限。以上者,覆減半周天,余為在末限。置初、末限度及分於上,列半周天於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皆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命曰盈縮定差。其火星,置盈縮度分,如在初限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半周天,余為在末。置初、末限度於上,列二百七十三度九十三分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以一十二乘之,滿百為度,不滿,百約為分,命曰盈縮定差。
求木火土三星留退差:置後退、後留盈縮泛差,各列其星盈縮極度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皆滿百為度,命曰留退差。其留退差,在盈益減損加、在縮損減益加其段盈縮泛差,為後退、後留定差。
求五星諸段定積:各置其星其段中積,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星其段定積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約分加之,滿紀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五星諸段所在月日:各置諸段定積,以天正閏日及約分加之,滿朔策及分去之,為月數;不滿,為入月以來日數及分。其月數命從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經朔日數及分。
求五星諸段加時定星:各置其星其段中星,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五星諸段定星。若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段加時定星所在宿次。
求五星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其星其段盈縮定差與次度下盈縮定差相減,余為其度損益差;以乘其段初行率,一百約之,所得,以加減其段初行率,以一百乘之,為初行積分;又置一百分,亦依其數加減之,以除初行積分,為初日定行分。以乘其段初日約分,以一百約之,順減退加其段定星,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
求太陽盈縮度:各置其段定積,如二至限以下為在盈;以上者去之,余為在縮。又視入盈縮度,如一象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二至限,余為在末。置初、末限度及分,如前日度術求之,即得所求。
求諸段日度率:以二段日晨相距為日率,又以二段夜半定星相減,余為其段度率及分。
求諸段平行分:各置其段度率及分,以其段日率除之,為其段平行分。
求諸段泛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余為泛差;並前段泛差,四因之,退一等,為其段總差。
求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總差,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其段初、末日行分。
求諸段日差:減其段日率一,以除其段總差,為其段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損益之,為每日行分。以每日行分累加減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星行宿次。
徑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減一,以乘日差,以加減初日行分,為所求日行分;乃加初日行分而半之,以所求日數乘之,為徑求積度;以加減其段初日宿次,命之,即徑求其日星宿次。
求五星定合定日: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行分減一百分,余以除其日太陽盈縮余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命曰距合差日及分。以差日及分減太陽盈縮分,余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減縮加。金、水二星平合者,以百分減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陽盈縮余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命曰距合差日及分。以減太陽盈縮分,余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縮減。金、水星再合者,以初日行分加一百分,以除其日太陽盈縮分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再合差日;以減太陽盈縮分,余為再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縮減。皆以加減定積,為再合定日。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約分加而命之,即得定合日辰。
求五星定見伏:木、火、土三星,各以其段初日行分減一百分,余以除其日太陽盈縮分為日,不滿,退除為分,以盈減縮加。金、水二星夕見、晨伏者,以一百分減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陽盈縮分為日,不滿,退除為分,以盈加縮減。其在晨見、夕伏者,以一百分加其段初日行分,以除其日太陽盈縮分為日,不滿,退除為分,以盈減縮加。皆加減其段定積,為見、伏定日。以加冬至大余及約分,滿紀法去之,命從甲子,算外,即得五星見、伏定日日辰。
琮又論歷曰:"古今之歷,必有術過於前人,而可以為萬世之法者,乃為勝也。若一行為《大衍曆》,議及略例,校正歷世,以求曆法強弱,為歷家體要,得中平之數。劉焯悟日行有盈縮之差。李淳風悟定朔之法,並氣朔、閏余,皆同一術。張子信悟月行有交道表里,五星有入氣加減。宋何承天始悟測景以定氣序。晉姜岌始悟以月食所沖之宿,為日所在之度。後漢劉洪作《乾象曆》,始悟月行有遲疾數。宋祖沖之始悟歲差。唐徐升作《宣明歷》,悟日食有氣、刻差數。《明天曆》悟日月會合為朔,所立日法,積年有自然之數,及立法推求晷景,知氣節加時所在。後之造歷者,莫不遵用焉。其疏謬之甚者,即苗守信之《乾元歷》、馬重績之《調元歷》、郭紹之《五紀曆》也。大概無出於此矣。然造歷者,皆須會日月之行,以為晦朔之數,驗《春秋》日食,以明強弱。其於氣序,則取驗於《傳》之南至。其日行盈縮、月行遲疾、五星加減、二曜食差、日宿月離、中星晷景、立數立法,悉本之於前語。然後較驗,上自夏仲康五年九月"辰弗集於房",以至於今,其星辰氣朔、日月交食等,使三千年間若應準繩。而有前有後、有親有疏者,即為中平之數,乃可施於後世。其較驗則依一行、孫思恭,取數多而不以少,得為親密。較日月交食,若一分二刻以下為親,二分四刻以下為近,三分五刻以上為遠。以歷注有食而天驗無食,或天驗有食而歷注無食者為失。其較星度,則以差天二度以下為親,三度以下為近,四度以上為遠;其較晷景尺寸,以二分以下為親,三分以下為近,四分以上為遠。若較古而得數多,又近於今,兼立法、立數,得其理而通於本者為最也。"琮自謂善歷,嘗曰:"世之知歷者甚少,近世獨孫思恭為妙。"而思恭又嘗推劉羲叟為知歷焉。
《宋史》 元·脫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