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 卷七十·志第二十三·律歷三

脫脫 《宋史》
◎律歷三 ○應天 乾元 儀天曆 步五星 歲星總:七十九萬七千九百三十一、秒五。 平合:三百九十八日、八千八百五十七、秒二十八。 變差:空、秒一十六。 熒惑總:一百五十六萬一百五十二、秒三。 平合:七百七十九日、九千二百二、秒一十八。 變差:三、秒空。 鎮星總: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一十一、秒八十五。 平合:三百七十八日、八百六、秒五十一。 變差:五、秒七十九。 太白總:一百一十六萬八千二十二、秒四十二。 平合:五百八十三日、八千九百九十六、秒一十。 再合:二百九十一日、九千四百九十九、秒五。 變差:二、秒三十六。 辰星總: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六、秒四十二、八十。 平合:一百一十五日,八千八百二、秒三十。 再合:五十七日、九千四百二、秒一十五。 變差:三、秒七十八。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加時平合日度分秒:各以星總除元積為總數,不盡者,返減星總,余,半而進位;又置總數,木、火三之,土如其數,皆百而從之,以元法收之,為天正冬至後平合日度及分。 求平合入歷分:各以其星變差展所求積年,滿三百六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三、秒一十九,去之不盡,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以減平合日,為入歷度分。 求入陰陽變分:在陽末變分以下為入陽曆;以上去之,余為入陰曆。置入陰、陽曆分,以陰、陽變數去之,不盡,為入陰、陽數及變分。 《乾元》五星辰星陰、陽差分並陰、陽差度並同初、末。入陰陽定分:以入變分各減初變分,余卻以其變下損益率展之,百而一為分;損益次變下陰、陽積為定分。 定合積日:日除陰、陽定分,為二;陽加陰減平合日,為定積日及分。 入氣盈縮度分:置定積,以常數去之,不盡者,為入氣日分;置入氣日分,如求朔望盈縮術入之,即得入氣盈縮度分。 定合日辰:以其大、小余加入氣日,命從甲子,算外,即得所求。 求入月日數:置定合日辰大余,以定朔大余減之,余命算外,即得所求。 定合定星:各以其星入氣盈縮度分盈加縮減之,又以百除陰、陽定分,為度分;陽加陰減,皆加減平合,為定星;用加天正黃道日度,滿宿去之,不滿宿,即得所求。 歲星入段 熒惑入段鎮星入段太白入段辰星入段 諸段平日平度:置平合日度,以諸段下平日平度加之,即得所求。 諸段入歷:置平合入陰陽曆分,各以逐段陰陽曆分加之,為諸段入歷分。 諸段入變分:置入歷分,各以變分去之,余為入變分。求陰陽定分,依平合術入之。 五星諸段定積曰:置其入陰陽定分,百除,為日分;陽減陰減諸段平日。其金水夕見、晨疾返為之定積。其金星晨次、晨遲,更用盈縮度縮加盈減定積為定。求其入氣月日,如平合術入之。又熒惑前遲定積,置平合入陰陽曆分,加二萬一千六百七十五,盈三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半去之。余與見求入陰陽曆同者,更不求之,如不同歷者,即依平合術入,所得,用加前遲留退、後退留平日為定積,入氣月日如前。又五星定用盈縮差及陰陽定分:歲熒惑鎮星晨見、夕疾、定合,太白定合、夕見、夕退、再合、晨見及後、晨疾,皆用盈縮定差,太白定合晨、夕見及後疾,皆用盈縮定差。內歲星後疾不用盈縮定差,辰星諸段總用盈縮定差盈加縮減。熒惑晨見陰陽定分身外加一,前疾陽定分再析,各為定分。 定星:以合用盈縮定差加減平度分,又以陰陽定分陽加陰減。其金水夕見、晨疾返用為定星,求宿度,加平合入之。熒惑前遲、後退差度以二百三十六度加前遲定星,二百五十七度加後退定星,如半周天以下為陽度;以上者去之,余為陰度;前遲陰陽度在一百一十度以上者,返減半周天,余以五因之,後退入陰陽度在七十四度以下者,亦五因之,皆滿百為度分,陽減陰加定星,為前遲、後退定星;求宿度,加平合入之。 日率度率:以本段定積減後段定積,為泛日率;以本段定星減後段定星,為定度率。又置後段甲子,以前段甲子減之,余為距後實日率。《乾元》以前段定積減後段定積為日率,以其段定星減後段定星為度率。《儀天》各置其段定日定度,以前段定日定度減之,余者為其段日率、度率。其退行段,置前段定度減之,余為退行度率。 平行分:以距後日率除度率,為平行分。 初末行分:置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平行分,為初、末行分;後多者減平行分為初,加平行分為末;後少者加平行分為初,減平行分為末。 求日差:以距後日除合差為日差。 求每日行分:以日差後多者益、後少者損初日行分,為每日行分。 求每日星所在:以每日行分順加逆減其星,命如前,即得所求。其木火土水前、後遲段平行分倍之,前為初,後為末分,各以距後日除,為日差;前遲日損、後遲日益,為每日行分。 漏刻,《周禮》,挈壺氏主挈壺水以為漏,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所以視漏刻之盈縮,辨昏旦之短長。自秦、漢至五代,典其事者,雖立法不同,而皆本於《周禮》。惟後漢、隋、五代著於史志,其法甚詳,而歷載既久,傳用漸差。國朝復挈壺之職,專司辰刻,署置於文德殿門內之東偏,設鼓樓、鐘樓於殿庭之左右。其制有銅壺、水稱、渴烏、漏箭、時牌、契之屬:壺以貯水,烏以引注,稱以平其漏,箭以識其刻,牌以告時於晝,契以發鼓於夜,常以卯正後一刻為禁門開鑰之節,盈八刻後以為辰時,每時皆然,以至於酉。每一時,直官進牌奏時正,雞人引唱,擊鼓一十五聲,至昏夜雞唱,放鼓契出,發鼓、擊鐘一百聲,然後下漏。每夜分為五更,更分為五點,更以擊鼓為節,點以擊鐘為節。每更初皆雞唱,轉點即移水稱,以至五更二點,止鼓契出,五點擊鐘一百聲。雞唱、擊鼓,是謂攢點,至八刻後為卯時正,四時皆用此法。禁鍾又別有更點在長春殿門之外,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祥源觀及宗廟陵寢亦皆置焉,而更以鼓為節,點以鉦為節。大中祥符三年,春官正韓顯符上《銅渾儀法要》,其中有二十四氣晝夜進退、日出沒刻數立成之法,合於宋朝曆象,今取其氣節之初,載之於左: 殿前報時雞唱,唐朝舊有詞,朱梁以來,因而廢棄,止唱和音。景德四年,司天監請復用舊詞,遂詔兩制詳定,付之習唱。每大禮、御殿、登樓、入閣、內宴、晝改時、夜改更則用之,常時改刻、改點則不用。 五更五點後發鼓曰: 朝光發,萬戶開,群臣謁。平旦寅,朝辨色,泰時昕。日出卯,瑞露晞,祥光繞。食時辰,登六樂,薦八珍。禺中巳,少陽時,大繩紀。日南午,天下明,萬物睹。日昳未,飛夕陽,清晚氣。晡時申,聽朝暇,湛凝神。日入酉,群動息,嚴扃守。 初夜發鼓曰: 日欲暮,魚鑰下,龍韜布。甲夜己,設鉤陳,備蘭錡。乙夜庚,杓位易,太階平。丙夜辛,清鶴唳,夢良臣。丁夜壬,丹禁靜,漏更深。戊夜癸,曉奏聞,求衣始。 端拱中,翰林天文鄭昭晏上言:"唐貞觀二年三月朔,日有食之,前志不書分數、宿度、分野、虧初復末時刻。臣以《乾元歷》法推之,得其歲戊子,其朔戊申,日所食五分,一分在未出時前,四分出後,其時出在寅六刻,虧在三刻,食甚在八刻,復在卯四刻,當降婁九度。"又言:"按曆書雲,凡欲取驗將來,必在考之既往。謹按《春秋》交食及漢氏以來五星守犯,以新曆及唐《麟德》、《開元》二歷覆驗三十事,以究其疏密。" 日食: 《春秋》,魯僖公十二年春三月庚午朔,日有食之。其年五月庚午朔,去交入食限誤為三也。文公元年春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其年三月癸巳朔,去交入食限誤為二也。文公十五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是月泛交分入食限前。漢元光元年七月癸未晦,日有食之。今按曆法,當以癸未為八月朔,蓋日食朔、月食望,自為常理,今雲晦日食者,蓋司歷之失也。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日有食之。辛酉亦當為九月朔,又失之。 五星守犯: 後漢永元五年七月壬午,歲星犯軒轅大星。 元初三年七月甲寅,歲星入輿鬼。 後魏大延二年八月丁亥,歲星入鬼。 正始二年六月己未,歲星犯昴。 宋大明三年五月戊辰,歲星犯東井鉞。 後漢永和四年七月壬午,熒惑入南斗,犯第三星。 魏嘉平三年十月癸未,熒惑犯亢南星。 晉永和七年五月乙未,熒惑犯軒轅大星。 後魏太常二年五月癸巳,熒惑犯右執法。 陳天嘉四年八月甲午,熒惑犯軒轅大星。 後漢延光三年九月壬寅,鎮星犯左執法。 晉永和十年正月癸酉,鎮星掩鉞星。 後魏神瑞二年三月己卯,鎮星再犯輿鬼積屍。 齊永明九年七月庚戌,鎮星逆在泣星東北。 陳永定三年六月庚子,鎮星入參。 後漢永初四年六月癸酉,太白入鬼。 延光三年二月辛未,太白入昴。 魏黃初三年閏六月丁丑,太白晨伏。 晉咸康七年四月己丑,太白入輿鬼。 晉永和十一年九月己未,太白犯天江。 漢太始二年七月辛亥,辰星夕見。 後漢元初五年五月庚午,辰星犯輿鬼。 漢安二年五月丁亥,辰星犯輿鬼。 晉隆安三年五月辛未,辰星犯軒轅大星。 後魏太和十五年六月丙子,辰星隨太白於西方。 端拱二年四月己未,翰林祗候張玭夜直禁中,太宗手詔曰:"覽《乾元歷》細行,此夕熒惑當退軫宿乃順行,今止到角宿即順行,得非歷差否?"奏曰:"今夕一鼓,占熒惑在軫末、角初,順行也。據曆法,今月甲寅至軫十六度,乙卯順行,驗天差二度。臣占熒惑明潤軌道,兼前歲逆出太微垣,按曆法差疾者八日,此皆上天祐德之應,非曆法之可測也。"至道元年,昭晏又上言:"承詔考驗司天監丞王睿雍熙四年所上歷,以十八事按驗,所得者六,所失者十二。"太宗嘉之,謂宰相曰:"昭晏歷術用功,考驗否臧,昭然無隱。"由是賜昭晏金紫,令兼知歷算。二年,屯田員外郎呂奉天上言: "按經史年曆,自漢、魏以降,雖有編聯,周、秦以前,多無甲子。太史公司馬遷雖言歲次,詳求朔閏,則與經傳都不符合,乃言周武王元年歲在乙酉。唐兵部尚書王起撰《五位圖》,言周桓王十年,歲在甲子,四月八日佛生,常星不見;又言孔子生於周靈王庚戌之歲,卒於周悼王四十一年壬戌之歲,皆非是也。馬遷乃古之良史,王起又近世名儒,後人因循,莫敢改易。臣竊以史氏凡編一年,則有一十二月,月有晦朔、氣閏,則須與歲次合同,苟不合同,何名歲次?本朝文教聿興,禮樂咸備,惟此一事,久未刊詳。臣探索百家,用心十載,乃知唐堯即位之年,歲在丙子,迄太平興國元年,亦在丙子,凡三千三百一年矣。虞、夏之間,未有甲子可證,成湯既沒,太甲元年始有二月乙丑朔旦冬至,伊尹祀於先王,至武王伐商之年正月辛卯朔,二十有八日戊午,二月五日甲子昧爽。又康王十二年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朏,王命作冊畢。自堯即位年,距春秋魯隱公元年,凡一千六百七年;從隱公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七百一十五年;從太甲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二千七百三十二年;從魯莊公七年四月辛卯夜常星不見,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六百八十一年,從周靈王二十年孔子生,其年九月庚戌、十月庚辰兩朔頻食,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五百四十五年;從魯哀公十六年四月乙丑孔子卒,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四百七十二年。以上並據經傳正文,用古歷推校,無不符合,乃知《史記》及《五位圖》所編之年,殊為闊略。諸如此事,觸類甚多,若盡披陳,恐煩聖覽。臣耽研既久,引證尤明,起商王小甲七年二月甲申朔旦冬至,自此之後,每七十六年一得朔旦冬至,此乃古歷一蔀) ;每蔀積月九百四十、積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率以為常,直至《春秋》魯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了無差爽。用此為法,以推經傳,縱小有增減,抑又經傳之誤,皆可以發明也。古歷到齊、梁以來,或差一日,更有近歷校課,亦得符合。伏望聖慈,許臣撰集,不出百日,其書必成。儻有可觀,願藏秘府。" 詔許之。書終不就。 又司天冬官正楊文鎰上言:"新曆甲子,請以百二十年。"事下有司,以其無所依據,議寢不行。太宗曰:"支幹相承,雖止於六十,儻再周甲子,成上壽之數,使期頤之人得見所生之年,不亦善乎?"遂詔新曆甲子所紀百二十歲。 國初,有司上言:"國家受周禪,周木德,木生火,則本朝運膺火德,色當尚赤。臘以戌日。"詔從之。 雍熙元年四月,布衣趙垂慶上書言:"本朝當越五代而上承唐統為金德,若梁繼唐,傳後唐,至本朝亦合為金德。矧自國初符瑞色白者不可勝紀,皆金德之應也。望改正朔,易車旗服色,以承天統。"事下尚書省集議,常侍徐鉉與百官奏議曰:"五運相承,國家大事,著於前載,具有明文。頃以唐末喪亂,朱梁篡弒,莊宗早編屬籍,親雪國讎,中興唐祚,重新土運,以梁室比羿、浞、王莽,不為正統。自後數姓相傳,晉以金,漢以水,周以木,天造有宋,運膺火德。況國初祀赤帝為感生帝,於今二十五年,豈可輕議改易?"又云:"梁至周不合迭居五運,欲國家繼唐統為金德,且五運迭遷,親承歷數,質文相次,間不容髮,豈可越數姓之上,繼百年之運?此不可之甚也。按《唐書》天寶九載,崔昌獻議自魏、晉至周、隋,皆不得為正統,欲唐遠繼漢統,立周、漢子孫為王者後,備三恪之禮。是時,朝議是非相半,集賢院學士衛包上言符同,李林甫遂行其事。至十二載,林甫卒,復以魏、周、隋之後為三恪,崔昌、衛包由是遠貶,此又前載之甚明也。伏請祗守舊章,以承天祐。"從之。 大中祥符三年,開封府功曹參軍張君房上言:"自唐室下衰,土德隤圮,朱氏強稱金統,而莊宗旋復舊邦,則朱梁氏不入正統明矣。晉氏又復稱金,蓋謂乘於唐氏,殊不知李昪建國於江南耳。漢家二主,共止三年,紹晉而興,是為水德。洎廣順革命,二主九年,終於顯德。以上三朝七主,共止二十四年,行運之間,陰隱而難賾。伏自太祖承周木德而王,當於火行,上繫於商,開國在宋,自是三朝迄今以為然矣。愚臣詳而辨之,若可疑者。太祖禪周之歲,歲在庚申。夫庚者,金也,申亦金位,納音是木,蓋周氏稱木,為二金所勝之象也。太宗登極之後,詔開金明池於金方之上,此誰啟之?乃天之靈符也。陛下履極當強圉之歲,握符在作噩之春,適宋道之隆興,得金天之正氣。臣試以瑞應言之,則當年丹徒貢白鹿,姑蘇進白龜,條支之雀來,潁川之雉至。臣又聞當封禪之時,魯郊貢白兔,鄆上得金龜,皆金符之至驗也。願以臣章下三事大臣,參定其事。"疏奏,不報。 天禧四年,光祿寺丞謝絳上書曰: 臣按古志,凡帝王之興,必推五行之盛德,所以配天地而符陰陽也。故神農氏以火德,聖祖以土德,夏以木德,商以金德,周以火德。自漢之興,王火德者,以謂承堯之後。且漢,堯之裔也。五帝之大,莫大於堯,漢能因之,是不墜其緒而善繼其盛德也。國家膺開光之慶,執敦厚之德,宜以土瑞而王天下,然其推終始傳,承周之木德而火當其次。且朱梁不預正統者,謂莊宗復興於後。自石晉、漢氏以及於周,則李昪) 建國於江左而唐祚未絕,是三代者亦不得正其統矣。昔者,秦祚促而德暴,不入正統,考諸五代之際,亦是類矣。國家誠能下黜五代,紹唐之土德,以繼聖祖,亦猶漢之黜秦,興周之火德以繼堯者也。 夫五行定位,土德居中,國家飛運於宋,作京於汴,誠萬國之中區矣。《傳》曰:"土為群物主,故曰后土。"《洪範》曰"土爰稼穡,稼穡作甘。"方今四海給足,嘉生蕃衍,邇年京師甘露下,泰山醴泉涌,作甘之兆,斯亦見矣。矧靈木異卉,資生於土,千品萬類,不可勝道,非土德之驗乎? 臣又聞之,太祖生於洛邑,而胞絡惟黃;鴻圖既建,五緯聚於奎躔,而鎮星是主。及陛下升中之次,日抱黃珥;朝祀於太清宮,有星曰含輿,其色黃而潤澤。斯皆凝命有表,微德攸屬,天意人事響效之大者,則土德之符在矣。是故天心之在茲,陛下拒而罔受;民意之若是,陛下謙而弗答。氣壅未宣,河決遂潰,豈不神哉!然則天淵之勃流,水德之浸患,考六府之厭鎮,驗五行之勝剋,亦宜興土之運,御時之災。伏望順考符應,詳習法度,惟陛下時而行之。 大理寺丞董行父又上言曰:"在昔泰皇以萬物生於東,至仁體乎木,故德始於木。木以生火,神農受之為火德;火以生土,黃帝受之為土德;土以生金,少昊受之為金德;金以生水,顓頊受之為水德;水以生木,高辛受之為木德;木以生火,唐堯受之為火德;火以生土,虞舜傳之為土德。土以生金,夏為金德;金以生水,商為水德;水以生木,周為木德;木以生火,漢應圖讖為火德;火以生土,唐受歷運為土德。陛下紹天之統,受天之命,固當上繼唐祚,以金為德,顯黃帝之嫡緒,彰聖祖之丕烈。臣又按聖祖先降於癸酉,太祖受禪於庚申,陛下即位於丁酉,天書下降於戊申。庚,金也,申、酉皆金也,天之體也。陛下紹唐、漢之運,繼黃帝之後,三世變道,應天之統,正金之德,斯又順也。"詔兩制詳議。既而獻議曰:"竊詳謝絳所述,以聖祖得瑞,宜承土德,且引漢承堯緒為火德之比,雖班彪敘漢祖之興有五,其一曰帝堯之苗裔。及序承正統,乃越秦而繼周,非用堯之行。今國家或用土德,即當越唐上,承於隋,彌以非順,失其五德傳襲之序。又據董行父請越五代紹唐為金德,若其度越累世,上承百代之統,則晉、漢洎周,咸帝中夏,太祖實受終於周室而陟於元後,豈可弗遵傳繼之序,續於遐邈之統?三聖臨御六十餘載,登封告成,昭姓紀號,率循火行之運,以輝炎靈之曜。茲事體大,非容輕議,矧雍熙中徐鉉等議之詳矣。其謝絳、董行父等所請,難以施行。"詔可。 《宋史》 元·脫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