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 卷六十八·志第二十一·律歷一

脫脫 《宋史》
◎律歷一 ○應天 乾元 儀天曆 古者帝王之治天下,以律歷為先。儒者之通天人,至律歷而止。歷以數始,數自律生,故律歷既正,寒暑以節,歲功以成,民事以序,庶績以凝,萬事根本,由茲立焉。古人自入小學,知樂知數,已曉其原。後世老師宿儒猶或弗習律歷,而律歷之家未必知道,各師其師,岐而二之。雖有巧思,豈能究造化之統會,以識天人之蘊奧哉!是以審律造歷,更易不常,卒無一定之說。治效之不古若,亦此之由,而世豈察及是乎! 宋初承五代之季王朴制律歷、作律准,以宣其聲,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考正。和峴等以影表銅臬暨羊頭秬黍累尺制律,而度量權衡因以取正。然累代尺度與望臬殊,黍有巨細,縱橫容積,諸儒異議,卒無成說。至崇寧中,徽宗任蔡京,信方士"聲為律、身為度"之說,始大盭乎古矣。 顯德《欽天曆》亦朴所制也,宋初用之。建隆二年,以推驗稍疏,詔王處訥等別造新曆。四年,歷成,賜名《應天》,未幾,氣候漸差。太平興國四年,行《乾元歷》,未幾,氣候又差。繼作者曰《儀天》,曰《崇天》,曰《明天》,曰《奉元》,曰《觀天》,曰《紀元》,迨靖康丙午,百六十餘年,而八改歷。南渡之後,曰《統元》,曰《乾道》,曰《淳熙》,曰《會元》,曰《統天》,曰《開禧》,曰《會天》,曰《成天》,至德祐丙子,又百五十年,復八改歷。使其初而立法吻合天道,則千歲日至可坐而致,奚必數數更法,以求幸合玄象哉!蓋必有任其責者矣。 雖然,天步惟艱,古今通患,天運日行,左右既分,不能無忒。謂七十九年差一度,雖視古差密,亦僅得其概耳。又況黃、赤道度有斜正、闊狹之殊,日月運行有盈縮、朏朒、表里之異。測北極者,率以千里差三度有奇,晷景稱是。古今測驗,止於岳台,而岳台豈必天地之中?餘杭則東南,相距二千餘里,華夏幅員東西萬里,發斂晷刻豈能盡諧?又造歷者追求曆元,逾越曠古,抑不知二帝授時齊政之法,畢殫於是否乎?是亦儒者所當討論之大者,諉曰星翁歷生之責可哉?至於儀象推測之具,雖亦數改,若熙寧沈括之議、宣和璣衡之制,其詳密精緻有出於淳風、令瓚之表者,蓋亦未始乏人也。今其遺法具在方冊,惟《奉元》、《會天》二法不存。舊史以《乾元》、《儀天》附《應天》,今亦以《乾道》、《淳熙》、《會元》附《統元》,《開禧》、《成天》附《統天》。大抵數異術同,因仍增損,以追合乾象,俱無以大相過,備載其法,俾來者有考焉。 昔黃帝作律呂,以調陰陽之聲,以候天地之氣。堯則欽若曆象,以授人時,以成歲功,用能綜三才之道,極萬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馬遷、班固敘其指要,著之簡策。自漢至隋,歷代祖述,益加詳悉。暨唐貞觀迄周顯德,五代隆替,逾三百年,博達之士頗亦詳緝廢墜,而律志皆闕。宋初混一寓內,能士畢舉,國經王制,悉復古道。《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目,後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於篇。 曰備數。《周禮》,保氏教國子以六藝,其六曰九數,謂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朒、旁要,是為九章。其後又有《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綴術》、《緝古》等法相因而起,歷代傳習,謂之小學。唐試右千牛衛胄曹參軍陳從運著《得一算經》,其術以因折而成,取損益之道,且變而通之,皆合於數。復有徐仁美者,作《增成玄一法》,設九十三問,以立新術,大則測於天地,細則極於微妙,雖粗述其事,亦適用於時。古者命官屬於太史,漢、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學博士於國庠,唐增其員,宋因而不改。 曰和聲。《周禮》,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古之聖人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聲,和聲以成音,比音而為樂。然則律呂之用,其樂之本歟!以其相生損益,數極精微,非聰明博達,則罕能詳究。故歷代而下,其法或存或闕,前史言之備矣。周顯德中,王朴始依周法,以秬黍校正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作律准以宣其聲。宋乾德中,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重加考正。時判太常寺和峴上言曰:"古聖設法,先立尺寸,作為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謂之形器。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求為準的,後代試之,或不符會。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台影表銅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朴所定尺比校,短於石尺四分,則聲樂之高,蓋由於此。況影表測於天地,則管律可以準繩。"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並黃鐘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聲,果下於朴所定管一律。又內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書省集官詳定,眾議僉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暢。 曰審度者,本起於黃鐘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偽俗尺度逾於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由是尺度之制盡復古焉。 曰嘉量。《周禮》,氏為量。《漢志》雲,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於黃鐘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備矣。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其後定西蜀,平嶺南,復江表,泉、浙納土,並、汾歸命,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復昇平之制焉。 曰權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輕重也。權有五,曰銖、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荊湖,即頒量、衡於其境。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詔曰:"《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司,系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鈞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准。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於重。"遂尋究本末,別製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就成二術,因度尺而求氂,自積黍而取絫。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二絫;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星,星等絫。以御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忽萬為分,絲則千,毫則百,氂則十,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絫以二百四十,銖以二十四,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一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為銖,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銖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一絫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重。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環于衡,環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復鑄銅式,以御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又置新式於內府、外府,復頒於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准,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 宋初,用周顯德《欽天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歷推驗稍疏,乃詔司天少監王處訥等別造曆法。四年四月,新法成,賜號《應天曆》。太平興國間,有上言《應天曆》氣候漸差,詔處訥等重加詳定。六年,表上新曆,詔付本監集官詳定。會冬官正吳昭素、徐瑩、董昭吉等各獻新曆,處訥所上歷遂不行。詔以昭素、瑩、昭吉所獻新曆,遣內臣沈元應集本監官屬、學生參校測驗,考其疏密。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歷差。昭素、瑩二歷以建隆癸亥以來二十四年氣朔驗之,頗為切准。復對驗二歷,唯昭素歷氣朔稍均,可以行用。"又詔衛尉少卿元象宗與元應等,再集明歷術吳昭素、劉內真、苗守信、徐瑩、王熙元、董昭吉、魏序及在監官屬史端等精加詳定。象宗等言:"昭素曆法考驗無差,可以施之永久。"遂賜號為《乾元歷》。《應天》、《乾元》二歷皆御製序焉。 真宗嗣位,命判司天監史序等考驗前法,研核舊文,取其樞要,編為新曆。至咸平四年三月,歷成來上,賜號《儀天曆》。凡天道運行,皆有常度,曆象之術,古今所同。蓋變法以從天,隨時而推數,故法有疏密,數有繁簡,雖條例稍殊,而綱目一也。今以三歷參相考校,以《應天》為本,《乾元》、《儀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復重出,法殊者備列於後。 建隆《應天曆》 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 步氣朔 元法:一萬二。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 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七。 弦策:七、小餘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 望策:十四、小餘七千六百五十四、妙一十二。 氣策:十五、小餘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 秒法:二十四。 紀法:六十。 推元積: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為元積。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並冬至大小余:以八十四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所盈日,不滿為小余。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甲子,算外,即冬至日辰、大小余也。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余遍加諸常數,盈六十去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辰、大小余秒也。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以月率去元積,不盡者,為天正十一月通余;以通余減七十三萬六百三十五,余,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余秒。 求次朔望中日:置朔中日,累加弦策余秒,即得弦、望及次朔中日。 求望中月:置朔中月,加半交,盈交正去之,余為望中月。 求朔弦望入氣:置朔、望中日,各以盈縮准去,不盡者,為入氣日及分。 推沒日:置有沒之氣小余,近減元法,余以八因之,一千九十二、秒一十九半除為沒日,命起氣初,即得沒日辰。其秒不足者,退一分,加二十四秒,然後除之,四分之三以上者進。 推滅日:以冬至大、小余,遍加朔日中為上位,有分為下位,在四千六百九十五以下者,為有滅之分也。置有滅之分,進位,以一千五百六十五除為滅日,以滅日加上位,命從甲子,算外,即得月內滅日。 求發斂 候策:五、小餘七百二十八、秒二,母二十四。 卦策:六、小餘八百七十四、秒六。 土王策:十二、小餘一千七百四十八、秒一十二。 辰數:八百三十三半。 刻法:一百。 求七十二候:各因諸氣大、小余秒命之,即初候日也;各以候策加之,得次候日;又加之,得末候日。 求六十四卦:各置諸中氣大、小余秒命之,即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終卦用事日。十有二節之初,皆諸侯外卦用事日。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大、小余秒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加四季之節大、小余秒,命從甲子,算外。即其月土王用事日。 求二十四氣加時辰刻:各置小余,以辰數除之為時數,不滿,百收為刻分,命起子正,算外,即所在。 天總:七十三萬六百五十八、秒六十四。 天度:三百六十五、小餘二千五百六十三、微八十八。 《乾元》二十四氣日躔陰陽度 求日躔損益盈縮度:各置定日及分,以冬至常數相減,百收,通為分,自雨水後十六為法,自霜降後十五為法。除分為氣中率,二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率為初、末率。又法,以除合差,為日差。為每日日躔損益率;累積其數,為盈縮度分。 求日躔先後定數:各以朔、弦、望入氣日及減本氣定日及分秒通之,下以損益率展,以元法為分,損減益加次氣下先後積為定數。 赤道宿度 斗:二十六 牛:八 女:十二 虛: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虛分二千五百六十三、秒一十九。 奎:十六 婁: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畢:十七 觜:一 參:十 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井:三十三 鬼:三 柳:十五 星:七 張:十八 翼:十八 軫:十七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求赤道變黃道度:准二至赤道日躔宿次。前後五度為限,初限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減盡。距二立之宿,減一度少強,又從盡起限,每限增半,九限終於十二。距二分之宿,皆乘限度,身外除一,余滿百為度分,命曰黃赤道差。二至前後各九限,以差為減;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差為加。各加減赤道度為黃道度,有餘分就近收為太、半、少之數。 黃道宿度 斗:二十三度半 牛:七度半 女:十一度太 虛:十度少強 危:十七度少 室:十六度太。 壁:十度 北方七宿九十七度二千五百六十三、秒十九。 奎:十七度半 婁:一十二度太 胃:十四度少。 昴:十一度 畢:十六度半 觜:一度 參:九度少 西方七宿八十二度少。 井:三十度 鬼:二度太 柳:十四度半 星:七度。 張:十八度少 翼:十九度少。 軫:十八度太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度半。 角:十三度 亢:九度半 氐:十二度少 房:五度 心:五度 尾:十七度少。 箕:十度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少。 求赤道日度:以天總除元積,為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又以一百收總數從之,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秒,命起赤道虛宿四度分。 求黃道日度:置冬至赤道日躔宿度,以所入限數乘之,所得,身外除一,滿百為度,不滿為分,用減赤道日度,為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 求朔望常日月:置朔、望日躔先後定數,進一位,倍之,身外除之,以元法收為度分,先加後減朔望中日、月,為朔望中常日、月度分;用加冬至黃道之宿,命如前,即得朔望常日、月所在。 每日加時黃道日度:以定朔、望日所在相減,余以距後日數除之,為平行分;二行分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平行分,為初行分;以距後日數除合差,為日差;後少者損,後多者益,為每日行分;累加朔、望日,即得所求。 《宋史》 元·脫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