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七六

收敘放逐官一 【宋會要】 太祖建隆元年正月五日,太祖即位赦書:「應貶降、責授及勒停官,並與恩澤。」 干德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書:「諸貶降官吏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復資,已復資者與敘用,余者委刑部分析貶降緣由聞奏聽旨。除名合敘理者,於南曹投狀,准格處分;勒停官各與降資敘用。」開寶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年四月四日南郊赦,並同此制。 二年二月七日,尚書刑部言:「准舊《刑統》,晉天福六年 :『准《長定格》,特 停任及削官人,及曾經徒流、不以官當者,經恩後本官選數赴集。』況除名罪重於停任及不以官當者,自今望准《長定格》,(長定格)經恩後並年限滿,依所降資品理選數,候合格日赴集。又准干德元年赦書,諸除名人合敘理准格 處分者,當部自前出給雪牒,皆坐前 。昨據大理寺送到新《刑統》、《編 》,並無上件 文。本寺言,詳定之時,檢詳上件 文引《長定格》該系銓選公事,又別無刑名,不在編集之數。伏緣當司元 先經兵火散失,舊《刑統》又廢不行,赦書又雲准格 處分,欲望許於舊《刑統》內寫錄 格施行。」從之。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即位赦書:「諸貶降、責授官量與升陟,在外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復資,已復資者與 敘用。先是不赴西川、嶺南諸處州縣官等並與敘用,諸司勒停罷職掌府史並與收敘,配流人內有曾任職官者量與敘用,除籍為民終身不齒、詿誤連累削任免所居(宮)[官]者並與敘用。」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書:「諸除名貶降人等,委刑部分析緣由聞奏,別聽 裁;追任並勒停官未經洗雪,令刑部投狀引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南郊赦書:「諸貶降官未量移者與量移,己量移者與復資,已復資者與敘用,配流人內有曾任職官已經恩赦放還者,委所司具元犯以聞。」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同此制。 雍熙二年四月八日,中門下言:「有嘗任職官譴謫在外者,昨經赦宥,望令歸闕,責其後效。」帝不許,謂宰相曰:「朝廷致理,當任賢良,君子小人,宜在明辨。大抵人君宜先自正其身,亦如治家,長不正家亦亂矣長:《長編》卷二六作「身」。。故聽邪言則骨肉至親坐成離間,豈能致肥家睦族之道歟 大小雖殊,其致一也。今海島瓊、崖逐處,甚有竄謫之人,郊禋以來,豈不在念 蓋此等為行巇嶮,若小得志,即結朋黨,恣其毀譽,如害群之馬群:原作「郡」,據《長編》卷二六改。,豈宜輕議哉!」 三年十月一日,有司言:「追官削籍人經赦宥復敘用,或未踰歲月,復有罪犯,蓋長惡不悛,宜在刑故無小。今後凡有此等,乞具前後所犯罪由,奏取進止,庶申懲誡,以警無良。」從之。 端拱元年正月十七日,籍田赦書:「應諸貶降官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復 資,已復資者與敘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及停見任、永不與官人,並於刑部投狀,具元犯取旨。」二年八月八日星變御樓赦、淳化四年正月二日南郊赦,又令使臣於三班、差遣院投狀,具事由磨勘引見,至道三年正月十日南郊赦,並同此制。 三月二十九日,少府監言:「本監配役人、前太常丞郭冕等九人以會赦上請。」特詔免其居作而終身不齒,以冕等皆贓吏也。 淳化元年四月二十日,有司言:「舊制,除名人再經敘用者,簿尉判司滿四任十考無殿犯,即擬令錄。若犯贓追削不至除名者,會赦即以常選論,貪污之人得以僥倖。請自今應曾犯贓削任停免人,並同除名例注擬。」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詔:「兩京及諸道州府胥徒、府史等,或受賕亡命會赦免罪者,所在不得收敘,違者重致其罰。」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詔:「京朝官犯贓至死,會赦再敘用者,不得更任京朝官;犯贓不至死者,別聽進止。」 四年九月五日,詔:「諸道州府新除行軍防團副使、上佐、文學、參軍及禁錮人等,令轉運使自今本州島闕官,次補承乏,以責其效,俾之自新。或勤干有聞,當再與敘用。其行軍副使並先奏聽旨。」 至道三年四月一日,真宗即位赦書:「諸貶降、責(受)[授]官量與升陟,在外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復資,已復資者量與敘用。應不赴西川、廣南州縣官所起遣不赴京者,並與敘用;配流人內有曾任職官、已經赦恩 放還者,量與敘用;除名、追官、停任人,並終身不齒及因詿誤連累、自來未敢求任人,並於刑部投狀。行軍司馬、防團副使、上佐官、司士參軍、衙前編管人等,並仰發遣赴京,於逐處投狀,降資敘用;除名、追官、停任、衙前編管人,並仰依格 施行。內有年老疾患、不堪任使者,並仰引見取旨。經恩已放令逐便者,並許於刑部投狀,量與敘用。停職諸色人等未曾敘用者,仰於刑部投狀,引見取旨。」咸平二年十一月七日、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並同此制。 六月五日,詔:「經赦敘用京朝官,如歲滿舉職,當行優獎;苟弛慢踰矩,無所悛改,則永棄之不齒。」 真宗咸平三年二月,詔刑部:「自今京朝官犯除名人,依律令施行。其餘應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並本犯至免官特除名,不至免所居官特免官,及以官當徒用官不盡,及用官盡合降等敘用者,即並依見今入官資敘,於犯罪時本官上准律又降一等、二等敘。若本犯不至追官而特追官,及不至勒停而特勒停,告身見在者,更不降等,只依本官上敘。所有自京朝官為行軍司馬、副使、上佐及縣令、簿尉者,或是犯罪後因敘理除授,或是直責降而未經敘用者,緣律令別無條例,臨時奏取 裁。內有贓罪及情理重者,旋取進止。」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詔:「應曾任京朝官,因負犯降黜,見在幕職州縣官,及使臣降充三司大將、軍將者,如後來任用別無贓 罪,候到闕,委逐處投狀,磨勘引見,別取進止。應充替及未得與官諸色違礙選人,並仰於南曹投狀,依例施行。」景德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郊、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二十六日東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聖祖降、七年二月十六日恭謝赦,並同此制。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書:「應貶降官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未復舊資、經咸平赦未得恩澤者,除犯贓外,仰逐處勘會聞奏,當議敘遷。除名、追官、停職任者,並令刑部投狀,分析事由,磨勘引見。因公事(受)[授]行軍司馬、副使、上佐、司士、文學參軍,配在衙前編管人,逐處分析聞奏。追官、停任元無贓者,該咸平二年赦敘理。降卻見存官者,仰逐處勘會聞奏。文武官曆任已來曾犯私罪,內有情理輕者,每經磨勘,常負罪名,終身為玷,深可憐憫,特議辨明。宜令審刑院、刑部、大理寺,同將私罪分輕重條件聞奏,當議並與洗滌。先因負犯敘理及因奏不理與監當者,如後來能守廉勤,稍有勞績,當議卻與親民。如自前不因過犯見監臨者,候得替如無遣闕,優與親民任使。」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二十六日東封、七年二月十六日恭謝、八年正月一日告上聖祖號赦,敘復監當同此制。 七月,詔刑部:「自今應有諸軍官員敘理,如內有已及舊職名,即比元初軍分較近下者,申樞密院取指揮。」 二年正月一日赦書:「應貶降及負犯官,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 移者與敘用。除名、追官、停職任及放逐便人,並令於刑部投狀,具元犯磨勘引見。因負犯(受)[授]行軍司馬、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逐處具元犯及逐人(卿)[鄉]貫聞奏,委中書門下量所犯輕重取旨。命官、使臣配在衙前編管者,並發遣赴闕,於刑部投狀磨勘,具元犯引見。」十一月十三日南郊、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天書降、十月二十六日東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汾陰、七年二月(六日天書降、十月二十六日東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二月)十六日恭謝、八年正月一日告上聖祖號、天禧二年八月十五日冊太子「天禧」及「八月」,原無,據《長編》卷九二所記,真宗立太子、大赦天下事,在天禧二年八月甲辰,是月庚寅朔,甲辰為十五日,與此處合,據補。、三年八月三日天書降、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干興元年二月一日御樓赦,並同此制。 六月,詔:「刑部引敘理人,自今仰將進讀過札子送中書、樞密院、流內銓,仍別謄本充底。所有進入內奉御批札子,即依舊例施行。」 十一月十三日,詔:「應京朝官使臣有申奏,經勘斷並訪聞多酒慢公,不和不公,不經勘斷,非次沖替,未得磨勘差遣者,內監當候一任滿,別無私罪,得替到闕,年限合該磨勘者,並與依例引見;短使差遣者,並特與監當差遣。」 三年二月,詔刑部:「應諸色敘理人貼黃敘法時,不以用官盡與不盡,內追官及三任者,並降先品二等敘;追一官、一任、兩任者,並降先品一等敘;余依先降 命施行。」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詔前三班奉職王襲特補開封府散教練使。先是,襲厘務饒州,以非法縶郡 民四輩於屋枋上,坐是勒停。以該赦恩敘用,帝以其虐民,不可復寘班列,故有是命。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聖祖降赦書:「應貶降、責受官量與升陟,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文武官因公罪追削,雖敘歷官未嘗復舊資者,更與特加敘用。其已經敘用人,前犯贓私罪不至重者,後經十年別無贓罪者,旋取進止。除名、追官、停任、放逐便人,並令於刑部投狀,依例磨勘引見。因公事授行軍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並命官使臣配在衙前編管人,仰逐處明具負犯因依,家便去處,分析聞奏,並與加恩。內不犯贓罪及雖犯入己贓情理輕者,當議特與敘用。」 六年正月二日,詔:「敘理使臣犯入己贓徒以上罪,敘用已至本職降兩資者止;若犯入己贓杖罪及元斷徒以上,該恩特停官者,敘用至元職降一等止。縱逢赦命,不得敘進。」 十五日,中書門下言:「命官犯罪配諸州衙前者,若承前經赦止放從便。昨赦恩內許令敘理,今請以贓重及情理蠹害者授諸州參軍,余授判司,京朝官、幕職、令錄、簿尉,等第甄敘。」從之。 十七日,刑部言追官人內有因公事於罪人重瘡上決罰致死,帝頗憫之。宰臣王旦曰:「如此行事,故宜遐棄,然方諸贓吏,亦以可恕,欲與判司。」可之。 二十五日,詔:「應援赦敘理選人援:原作「授」,據《長編》卷八○改。,如曾犯贓及酷刑害命者命:原作「民」,據《長編》卷八○改。,令流內銓責其再犯當永不敘用知委狀狀:原無,據《長編》卷八○補。。」初,太宗朝貶黜再用人,皆責改過 狀,以示儆誡,至是申明之。 二月二日,詔:「自今犯罪已敘用未復資人,遇赦,情輕者更與敘用。」 十一日,詔:「文武官犯私罪該赦敘理者,依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旨磨勘,中書、樞密院具所犯輕重取旨。」 三月十日,中書門下言:「貶降官覃慶敘理,如上佐、文學參軍官自來稍遷及量添請俸,或移授別郡,仍從其便。今有已添料錢及無可遷改者,或不願遷易者,欲與等第加階。」詔勿至朝散。 天禧元年七月十四日,詔曰:「朕纘承大寶,在宥中區。念失職之人,自罹嚴憲;舉滌瑕之典,用廣深仁。勉務矜修,式期甄敘。其上佐、文學參軍等,如因累降授降:原作「除」,據《宋大詔令集》卷二一五改。,後能改過,不擾州縣,經十年以上無罪犯者,所在保明申奏,當議裁度敘用。若年七十以上及久疾者,亦具析以聞,當令從便。內有強惡不悛,須至羈管者,亦具名聞。」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詔:「應犯贓罪敘用,注授廣南、川峽幕職州縣官,委逐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嘗)[常]切覺察,如更犯贓罪,永不錄用。」 四年二月五日,戶部員外郎兼太子右諭德魯宗道言:「代州寨主吳太初以捕獲私鹽決訖撤去殿直撤:原「撒」,據《長編》卷九五改。,田夢澤於公廨課子弟種麥半畝,並以贓罪,不許敘用。竊以內外群官此類甚眾,望委刑部自今臣僚除故違枉法受贓外,因事計贓情可憫者,並奏減。」從之。 八月六日,刑部言:「請自今犯贓罪配隸、經恩從便者,並俟一周年,遇赦宥方得敘理。」從之。 五年正月 十七日,詔:「命官使臣犯贓,諸司職掌人吏因罪停職,累經赦宥,不該敘理,情輕者許於刑部及所在投狀,當議收敘。」 干興元年二月二十日,仁宗登極赦:「應諸貶責授官量與升陟,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配流人內有曾任職官、已經恩赦放還者,量與敘用;除名、追官、勒停職任人,並終身不齒及因注誤連累、自來未敢求仕者,並許於刑部投狀,依例磨勘引見。行軍司馬、防團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衙前編管人,仰逐處具負犯因依,停職諸色人等未曾敘用者,並仰於刑部投狀,引見取旨。」 仁宗天聖元年九月十二日,雷州司戶參軍寇準授衡州司馬。 二年二月十五日,詔曰:「朕嗣膺先構,勤恤庶邦,眷言負譴之流,彌軫納隍之念。頃覃慶澤,未副予衷。矧外歷於歲年,俾特加於甄敘。應干興元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諸路行軍司馬、節度防團副使、別駕、長史、司士、文學參軍、散衙前編管人散:原在「參軍」上,據《宋大詔令集》卷二一六乙。,除已與敘用授官外官:原作「言」,據《宋大詔令集》卷二六改。,余並具犯由及貶降後來有無過犯、及因公事降移度數以聞。內雖改轉依舊安置者,亦依此分析,當議等第量與敘用遷改。」 十一月十三日南郊赦書:「應京朝官先因負犯及因轉運、提刑司奏降充監當,元不犯贓,後來能守廉勤無過犯者,當議卻與親民差遣。降黜見在幕職州縣官吏,及使臣降充三司軍大將,後來任用別無贓罪,候到闕,於逐處投狀,特與勘會施行。 幕職州縣官元非枉法受贓,別因過犯帶『違礙』二字至今滿十年者,特與除落。仍令後似此但及十年者,並與除落,依常選人例注官。行軍司馬、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刑部勘會元犯以聞,配流編管人具元犯奏聞。已經恩放逐便者,於刑部投狀,降責授文武職官及三班使臣,並特與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仍各具情理輕重取旨。除名、追官、停職任人,並於刑部投狀,具元犯聞奏,依例施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南郊赦,除落「違礙」字減為七年。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宮城火赦火:原作「大」,據《宋大詔令集》卷一五二改。、明道二年二月一日藉田赦、景佑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增「京朝官不因贓罪追停、已經敘用及降官未復舊資者,仰具元犯聞奏;其已復舊官者,自復官後及三周年,特與磨勘」。寶元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又增「三周年無贓私罪,特與磨勘」。慶曆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增「降監當人元不犯贓,後來經一任二年以上,能守廉勤無過者,令審官院隨合入遠近資序,就移久闕官處親民差遣」。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明堂赦、五年十一月四日南郊赦、至和三年正月十一日帝不豫赦,增「京朝官因事沖替,令審刑院詳定元犯情理輕重以聞,當議特與除落」。嘉佑元年九月十三日恭謝赦、四年十月十二日夆饗赦,增 「應合該磨勘選人歷任有公私過犯、隔住磨勘者,如後來任滿,舉主數足,令流內銓具歷任聞奏,當議量所犯輕重,特許磨勘。命官使臣歷任曾犯私罪至徒經今十年,贓罪至杖經今二十年,或元因注誤、或法重情輕可憐憫者,仍被坐後來別不犯贓私罪,有三人以上奏舉,並許自陳,當議委官定奪。今後不礙選舉差注內,如選人如奏舉人多,即許依杖以下考第」。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又增「應命官使臣歷任以來曾犯贓私罪杖,內有情理輕者,被坐後來經今二十年更不曾犯贓私罪,今後並特與依無過犯人例施行。」余並同前制。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崖州司戶參軍丁謂量移雷州司戶參軍。宰臣言:「謂本以罪惡竄於荒裔,今不經恩宥,非次量移,雖洪慈寬貸,而眾論疑惑,不知所因,未敢即行。」帝曰:「謂貶黜海外已是數年,特令生還嶺內也。」八年十二月,復徙道州。 四年三月二日,中書門下言:「近負罪安置之人多輒離本處,詣闕妄求敘用。欲肇自今擅離官次者,准律斷遣。」從之,仍下諸路告諭。 六年二月二日,詔:「今後合門祗候因過犯降充卻因敘用差使者,更不支賜。」 七年八月四日,詔:「命官今後犯正入己贓該赦敘用者,不復任親民。內受所監臨贓數少情輕者,別奏取旨。幕職官仍不得更差知縣,州縣官不注令錄。除犯枉法外,如敘用後經三次赦恩,別無贓私罪者,奏取旨。如再犯 贓罪,永不錄用。(今)[令]逐路轉運司體量轄下官員,歷任犯贓罪、年七十以上,疾病不任厘務者,具事狀以聞。」 景佑元年八月十四日星變赦:「京朝官不因贓罪,非特差替,合降差遣者,並卻與親民,三班使臣且與短使。未得與差遣者,並仰於三班院投狀,依例施行。」 慶曆二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命官犯罪或年七十以上,乞臨時取旨,量其歷官勞績、情理輕重,或授以分司、致任,或放歸田裡。犯罪勒停,經恩敘理,令刑部不許接狀。」詔今後命官使臣犯罪及敘理,如內有年七十以上者,具所犯情理輕重取旨。 五年十月九日升祔赦書:「應得替幕職州縣官並諸色違礙及沖替未得與官人,三班使臣且與短使未得與差遣者,並仰於南曹、三班院投狀,依例施行。貶降、追停及除名編管人等,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仍各具情理輕重者旋取進止。」 十一月十七日,度支郎中、集賢校理曾公亮言曾:原作「魯」,據《長編》卷一五六改。:「自來赦 指揮,因公事授行軍司馬、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並具負犯因依,本貫州縣分析聞奏,候到刑部勘會申奏。自來刑部執用此文,須見本州島奏到,方乃施行。緣貶降官內有因經恩移授及勒停除名人敘授者,朝廷多許就別州或本鄉居住,不勒到任,至該敘者所居州軍非(非)[本]人所任之處,又無到任月日,不敢接狀,卻詣本任州軍官司,又為本人元不到任,亦不接狀,遂致詣闕進狀。雖 蒙批送刑部,本部又為本州島不見到任月日及所授因依,不合赦 ,亦上奏罷,使其歷訴無地,甚可哀憫。亦有頻進狀者,或蒙特旨刑部施行,然已遲滯,動經時歲。請自今上件官合該 聞奏者,如在別州軍居住,元 許者,並於所住州軍接狀施行。」從之。 嘉佑四年十一月四日,命天章閣待制兼侍講錢象先、盧士宗,右司諫、秘閣校理吳及定奪該恩敘雪人。是後每降赦,即命官定奪,用此制。 八年四月二日,英宗登極赦:「應貶降、責授官量與升陟責:原作「素」,據前多條赦文改。,在外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流配人內有曾任職官、已經恩赦放還者,量與敘用;除名、追官、停任、終身不齒及因詿誤連累自來未敢求任人等,並許於刑部投狀。行軍司馬、防團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衙前編管人等,並仰逐處分析聞奏,當議等第施行。曾配在衙前、經恩已放逐便者,並許於刑部投狀,量與敘用。停職諸色人等未敢敘用者,仰並於刑部投狀,依例施行。」治平二年十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增「京朝官先因負犯及不理奏降充監當,元犯贓罪後來能守廉勤無過犯,候監當及二年,卻與合入親民差遣。貶降、責授文武職官及三班使臣,並特與敘用,仍各具情理輕重取旨。京朝官不因贓罪追停、已經敘用及降官未復舊資者,仰具元犯聞奏。諸色選人因事合殿實選者,如所犯在今日以前,不 限已未施行,並與放免。諸色違礙及沖替未得與官人等,並三班使臣且與短使未得與差遣,並仰於南曹、三班院投狀,依例施行。幕職州縣官元非枉法受贓,別因過犯帶『違礙』二字至今滿七年,特與除落。曾任京朝官降黜見在幕職州縣、使臣降充三司軍大將,如後來任用別無贓罪,候到闕,於逐處投狀,特與勘會施行。」余如前制。 六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以即位赦敘官人,已敘官即不與覃恩,與覃恩即不與敘轉。」從之。 英宗治平二年九月二日,詔:「廣西路攝官犯贓罪杖以下,雖會赦所授牒,後不得復攝。」 治平四年正月二十九日,神宗登極赦:「應貶降、責授官量與升陟,在外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流配人內有曾任職官已經恩赦放還者,量與敘用;除名、追官、停任、終身不齒及因詿誤連累自來未敢求仕人,並許於刑部投狀。行軍司馬、防團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衙前編管人等,並仰逐處分析聞奏,當議等第施行。曾配在衙前經恩已放逐便者,並許於刑部投狀,量與敘用。停職諸色人等未曾敘用者,仰並於刑部投狀,依例施行。」 神宗熙寧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書:「應貶降官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其降授文武職官及三班使臣,並特與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仍各具情理輕重取旨。除名、追官、停職 任人並使臣等,並令刑部投狀,分析元犯因依聞奏,依例施行。京朝官不因贓罪追停已經敘用及降官未得舊資者,仰具元犯奏聞。諸色選人因事合殿實選者,如所犯在今日以前,不限已未施行未:原無,據前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文補。,並與放免。諸色違礙及沖替未得與官人等,並三班使臣且與短使未得與差遣者,並仰於南曹曹:原作「京」,據前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文改。、三班院投狀,依例施行。應幕職州縣官元非枉法受贓,別因過犯帶『違礙』二字至今滿七年者,特與除落。曾任京朝官因負犯降黜見任幕職官及使臣降充三司軍大將,如後來任用別無贓罪,候到闕,於逐處投狀,特與勘會施行。因公事授行軍司馬、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並具到任月日,負犯因依,並本貫家便去處分析聞奏。候到,令刑部子細勘會元犯申奏,委中書門下別取進止。京朝官使臣不因贓罪降監當,後來別無贓私罪,候及二年,與復差遣。官員歷任內曾犯私罪至徒經今十二年、贓罪杖已下二十年、有五人奏舉,公罪杖已下經今六年、有三人奏舉者,許今後不礙選舉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已下被坐經今十二年,公罪杖已下七年,有二人奏舉(杖已下七年有二人奏舉)者,今後與依無過人例施行。已上並須情理稍輕及被坐後來各不犯贓私罪者。如情理稍重,贓罪各加舉主三人,餘罪各加舉主二人,並聽於所屬自陳,當議委官定奪施行。內選人犯私罪徒、贓罪杖得不礙選 舉差注者,若舉主、考第比無過人例合磨勘者奏裁,當議特許添舉主員數磨勘。」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但云「見貶責命官、使臣未量移者與量移,諸色選人因事合殿實選並與放免,未得與差遣使臣並許於所隸投狀,依例施行」,而敘用別著定法,赦條不復頒下。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追官人前內殿崇班劉信臣充滄州 家寨巡檢日,於當直兵士數外占役禁軍,並不教習武藝,計庸官減外徒三年、勒停,遇南郊合敘左侍禁。」詔可,永不與親民差遣,今後有犯法役禁軍、有妨教閱者,雖經恩已敘復,並依此施行。 三年十月三日三年:據《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作「熙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議定上之」,似當改為「六年」。,樞密院定到武臣犯贓罪經恩敘理法,合據情理輕重,許至革官止,仍不得親民,比舊稍峻。凡二十門。詔依此施行。先是,武臣犯贓經赦敘復舊官,後更立年考升遷。上諭曰:「若此,何以戒貪吏 」令新其條制。至是,都承旨曾孝寬等議定上之,大約仿中書文臣敘法而少有增損,比密院舊敘例為寬雲。 閏十一月十八日閏十一月:此前無年號,而前條原作「三年,」考《宋史》、《長編》諸書,熙寧二年方閏十一月,故此前應補「二年」二字。,詔:「應文武臣今後因罪犯降差遣,經赦合該牽復者,如元犯情理輕,責降後有所轄監司一員同罪奏舉,元犯情理重有所轄監司一員同罪奏舉,即與依赦牽復。如系在京無監司處,只有所轄官為舉主。內有元系職司及路分差遣,仍更委中書、樞密院體量理歷才行取旨。所有兩省內 臣准此。若在京勾當無所轄官司,即許本省都知、押班依此奏舉。」初令中書議法進呈,上以為責降官在京有無監司處,乃改降是詔。 八年十一月,詔中書門下:(進)[近]降赦,並依南郊例,應敘復官者具名(是詔)[以聞]。」 元豐七年五月一日元豐:原無,則承前當為熙寧年間事,然考《長編》所載,本條及以下諸條為元豐七年事。因補。,涇原路經略司言:「自今沿邊將官、城寨使臣坐事沖替者,乞再下本司審察司:原作「月」,據《長編》卷三四五改。,軍前得力人,量事大小於酬獎折除,或展年、降官,依舊在任。」從之,令尚書吏部立法。 六月十三日,詔:「沿邊主兵官,雖因罪沖替、差替,若在任幹當得力,藉材不可輕去,許經略司保明奏裁。」 十一月九日,詔:「自今執政官罷黜及一期,中書省檢舉取旨。」以尚書刑部言「知汝州、中大夫蒲宗孟已滿一期,宗孟前執政,未敢准待制以上條檢舉」故也。 八年正月九日,以年穀屢豐,赦書:「應命官停降並未復舊官者,並特與理三期。」 三月二日,冊皇太子赦書:「應命官停降並未復舊官者,特理三期;其未與差遣並與短使等人,並仰於所屬投狀,依例施行。」 六日,哲宗即位赦書:「應貶降、責授官量與升陟,在外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應流配人內有曾任職官已經恩赦(過)[放]還者,量與敘用。應除名、追官、停任人等,曾編管、羈管經恩已放逐便者,並許於刑部投狀,量與敘用。應停職諸色人等未曾敘用者,仰依例施行。」 二十六日,刑部言:「敘用人不得並敘兩官,今為連遇三 赦,乞依赦敘用,便與盡三赦合敘之官。」從之。 二十九日,刑部言:「差使、借差殿侍停降,並軍員降配,雖非命官,緣各有敘法,系赦書該說不盡,欲乞並與依三次赦恩理期收敘。」從之。 四月二十一日,刑部言:「敘用人連遇三赦,合敘三官,唯遇第一赦人多有赦前已歷歲月,及赦內稱特理三期,而文武臣僚敘法乃有一期二期一敘者。欲應赦前合敘期限已滿之人,偶未投狀,該前項第一赦者,先具期限,次具赦恩具:原無,據《長編》卷三五四補。,各與敘用。若該第一次赦恩所敘期限未滿,即以赦恩敘訖,仍留實歷過年月後敘收使,並文武臣僚合一期二期一敘者,赦文雖稱與理三期,止合每赦與敘一官,即不在收留赦文內剩期之限赦:原作「敘」;剩:原作「乘」。並據《長編》卷三五四改。。」從之。 二十七日,尚書省奏:「刑部言,今年正月九日赦書,敘法未復舊官者,滿三期聽一敘。即已得正官者,每敘轉一官。如選人到銓日,及一年限即更與敘用。按選人常敘,如未復舊資,須一任回到吏部日,及年限方許再敘。今非次赦恩,特理三期,欲不以到部為限,並與並敘外,內見任人據所敘官資與寄理,仍支所敘官俸。」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尚書省奏:「刑部言,合敘用人年七十以上者,各乞敘法所得名目致仕。內贓罪人仍不再敘,未復舊官人願未敘者,聽。」從之。 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吏部言:「沖替大小使臣經昨來三赦遞減,有只用一赦或兩赦減至輕者,尚有展年。昨來申請隨所減 至輕展年聲說未盡,見妨磨勘。欲將大小使臣三赦前犯贓私公罪沖替事理稍重及私罪輕小:原無,據《長編》卷三七五補。,用三赦各遞減至便與差遣之人便:原作「使」,據《長編》卷三七五改。,只將本罪條添展,便與磨勘。內私罪差替之人,該今來三赦無可遞減,更不添展展:原無,據《長編》卷三七五補。。」從之。九月六日明堂赦恩:「應見貶謫官未量移者與量移。元佑四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紹聖二年九月十九日明堂赦紹聖:原作「紹興」,按此處前後皆列哲宗赦事,不應作「紹興」。且據《宋史》卷一八《哲宗紀》二,紹聖二年九月辛亥「大饗明堂,赦天下」,是月癸巳朔,辛亥正為十九日,年月日、事件皆與此合,因改。,並同此制。元符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增「元佑餘黨及別有特旨之人」。三年正月十一日以非次赦,應合牽復、敘用、量移、放人,並依赦格疾速檢舉施行。 三年六月二日,詔:「待制以上落職期滿及責降官情理重應檢舉者,今後並量元犯取旨。」從左司諫韓川、御史盛陶請也。 七月二日,詔:「今後監司及帶職人因罪追降官資、差遣或落職,並特旨責降人,並檢舉申都省。其不應檢舉取旨之人,若與應檢舉人同犯責降者依此。」 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責降英州別駕、新州安置蔡確母明氏乞依元佑四年明堂赦文及呂惠卿移宣州安置二年例,量移確一內地。按條,前任執政官罷執政後,因事責降散官,令刑部檢舉。又《刑部令》,應檢舉人理期數,准法散官及安置之類以三期。」詔開封府告示。其後給事中朱光庭言:「確母明氏乞量移男確一內地,奉聖旨令開封府告示敘復期數。謹案確罪惡比於四凶,既竄豈有復還之理 量移 乃刑部常法,豫先告示,理極不可。」詔今月二十四日指揮勿行。 七年二月六日,刑部言:「兩犯贓罪杖,各經勒停,若與一犯人同期敘用,輕重未稱。欲乞兩犯正入己贓罪狀並經勒停,於初敘用上展二期敘。武臣准此。犯在今來展期已前者,聽依舊法敘之。」 八年八二十五日,詔:「應今月二十三日赦前停降並未復舊官人,特與理三期敘,內合依條檢舉人,取旨量輕重施行。」 紹聖二年四月三日,吏部言:「應使臣本犯至死及連累私罪情重者,永不與敘用,使人知戒懼,各厲廉隅,庶以少清流品。」詔吏部、刑部同立法以聞。 九月十一日,觀文殿大學士、降授通議大夫、知陳州范純仁言:「呂大防等竄謫江湖,已更年祀,未蒙恩旨,久困拘囚。其人等或年齒衰殘,或素縈疾病,倘或不諳水土,客死他鄉,不唯上軫聖懷,亦恐有傷和氣。伏願宸衷獨斷,盡屏猜嫌之跡,特垂曠盪之恩,皆因大禮赦文,放令逐便,使得自新改過。」詔范純仁立異邀名,沮抑朝廷已行之命,可落觀文殿大學士,知隨州。 四年九月七日,詔:「今月五日赦前犯事經斷人應合敘用者,依該非次赦恩與敘。應文武官不因贓罪降充監當官,如後來無贓私罪,候到任實及二年,與依條牽復差遣。應見貶謫文武官,除元佑餘黨及別有特旨人外,未量移者與量移。未得與差遣使臣,並仰於所屬投狀,依例施行。應沖替命官,量情輕重, 各以罪降輕者,便與差遣。使臣比類施行。」 元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刑部言:「犯罪未敘及已敘未復舊官而再犯罪者,自後犯日別理期敘。」從之。 四月二十一日,刑部立到武臣降敘格,第二等贓盜奸私罪,借奉職初敘守闕軍將,再敘軍將,殿直初敘軍將。第三等贓罪,借奉職初敘軍將。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詔:「自今除名、勒停應敘用人,不許帶勛賜。」 三年正月十三日,徽宗即位赦書:「應貶降、責授官量與升陟,在外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應流配人內有曾任職官已經恩赦放還者,量與敘用;應除名、追官、停任人等,並終身不齒及放歸田裡,並因詿誤連累自來未敢求仕人等,並許於刑部投狀。散官編管人等,並仰逐處分析聞奏,當議等第施行。除名、追官、停任人等,曾編管、羈管經恩已放逐便者,並許於刑部量與敘用。停職諸色人等未曾敘用,仰並於刑部投狀,依例施行。」 二月二十五日,詔:「熙河路追停降官不用敘法人,已經大赦,聽依常法收敘。」 二十六日,詔:「責(拔)[授]武安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范純仁為左中散大夫、光祿卿、分司南京、鄧州居住,責(受)[授]信州團練副使、道州安置呂希純為朝奉(即)[郎]、少府少監、分司南京、唐州居住,責授鼎州團練副使、潭州安置王覿為朝奉郎、光祿少卿、分司南京、和州居住,責授岷州團練副使、道州安置韓川為承議郎、少 府少監、分司南京、隨州居住,責授隰州團練副使、郴州安置劉奉世為左朝議大夫郴:原作「彬」,據《宋史》卷三一九《劉奉世傳》改。、少府少監、分司南京、光州居住,責授舒州團練副使唐義問為奉議郎、尚書屯田員外郎、分司南京、安州居住。降授朝奉郎、尚書屯田員外郎、分司南京、和州居住呂希哲為朝奉郎呂:原無,據《九朝編年備要》卷二五補。、管勾亳州明道宮,降授朝散郎、少府少監、分司南京、隨州居住呂希績為朝請郎、管勾西京嵩山崇福宮,朝散大夫、尚書戶部員外郎、分司南京、衡山居住呂陶為朝散大夫、提舉成都府玉局觀,鼎州團練副使、筠州安置鄭佑為朝議大夫、提舉江寧府崇禧觀,並任便居住。責授瓊州別駕、循州安置蘇轍移永州,責授新州別駕、梅州安置劉安世移衡州,追官勒停(仍)[人]、雷州編管秦觀移英州,放歸田裡人、涪州編管程頤移峽州頤:原作「移」,據《九朝編年備要》卷二五改。。朝散郎、管勾江州太平觀、均州居住范純粹為朝請郎、知信州,承議郎、添差監復州在城鹽酒稅張耒通判黃州。除名勒停人鄒浩為宣德郎、添監袁州酒稅,責授平江軍司馬、南安軍安置黃隱為奉議郎、添監江州酒稅,涪州別駕、戎州安置黃庭堅為宣義郎、添差鄂州在城鹽稅,保靜軍司馬、邵州安置賈易承議郎、監信州茶鹽酒,勒停人王回為奉議郎、監泉州稅。」 四月十五日,皇子生赦書:「應官員犯罪及因事安置、編管、羈管並指定居住已曾量移者,詳酌移放。所有前降今後更不用期降數赦恩移敘指揮更 不施行。」 五月二日,刑部言:「檢會近降四月十五日赦書,內別無責降、停廢官員等敘用明文,切慮有經本部投狀乞敘之人,未審許與不許收敘,亦未見得合理幾期期:原作「其」,據下文改。。」詔各與理當三期收敘,仍今後應遇非次赦恩依此。 七月十一日,刑部奏:「正月十三日登極赦書:『應除名、追官、停任人並終身不齒及放歸田裡人等,並許於刑部投狀。』契勘除名、追官、停任人,刑部雖各有敘法十一等,內第一等永不敘收,第三等至六等止敘散官,其終身不齒及放歸田裡人系敘法之所不載。元豐大赦後,曾有投狀人,刑部為無敘法,並送看詳訴理斷遣。本所奏請得敘者止一二人,余皆不行。今來大赦後投狀者,若止隨常格不與收敘,則赦書指揮殆成虛文。況此兩色犯狀未必重於除名,偶因當時特旨異名、敘格闕漏,遂使不沾霈澤。今欲乞並依特除名敘法,內本應除名者自從重並除名,永不收敘與止敘散官者,如經部投狀,並從本部取索元犯看詳,逐旋申取朝廷指揮。所貴久廢仕官之人,又與恩恤。」從之。 建中靖國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刑部奏:「臣切見自來大體赦書內,例各有除落命官過犯等指揮。自去年正月十三日頒降登極赦書後來,不住有官員赴部陳乞除落過犯,本部為赦文所不該載,不敢比類施行。欲望特詔有司,許依大禮赦書施行。內十年以上者,仍各與減五年;不及十年,各與 減三年。所貴非常之澤,廣被遠邇。」詔許依大禮赦書施行,其理年仍各減三分之一。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改元赦:「應見貶責官未量移者與量移,承務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贓罪降充監當官,後來別無贓私過犯,候到任及二年,與依條牽復差遣。」崇寧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崇寧四年九月五日九鼎成赦、大觀四年南郊赦,並同此制。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七六 收敘放逐官二 收敘放逐官二 【宋會要】 崇寧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親謁原廟赦:「應見貶謫命官除元佑奸臣及到貶所未及年外,未量移者與量移,合敘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敘。沖替命官系事理重者與減作稍重,系稍重者減輕,輕者便與差遣。使臣比類施行。」 三年六月十六日,詔:「元符末奸黨並通入元佑籍,更不分三等。應系籍奸黨已責降人,並各依舊。除今來入籍人數外,余並出籍,今後臣僚更不得彈劾奏陳。令學士院降詔。」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詔:「應元佑及元符末系籍人等,今既遷謫累年,已足懲誡,可復仕籍,許其自新。所有朝堂石刻已令除毀訖,如外處有立到奸黨石刻,亦令除毀。今後更不許以前事彈紏,常令御史台覺察,違者具彈章以聞。」 五年正月十四日星變赦:「應合敘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敘。」大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變赦同此制。 大觀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應合敘用人與理當三期敘,應落職、降職及與宮觀或放罷直替,並曾任在京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開封府推官及監司人,令吏、刑部限一季逐旋申尚書省取旨外,其未復舊官並未復舊差遣人,並令吏、刑部不候投狀,各限兩月內贓罪及私罪情重人與依例敘復。其公罪並私罪稍重情輕人,並量輕重申尚書省取旨。」 十月 十七日,刑部言:「九月二十八日赦書;『應官員除名、追官、停任、停職未經敘用,並不因贓罪已經敘用及降官資未復舊,並貶謫已量移者,並與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即是敘格內應六期、三期、一期並無等可降展年人,依上件赦條皆得與敘外,惟有本期之外更有特旨展期之人,未委合與不合依無等可降展年人與敘期。勘會除名系用六期收敘,特勒停系一期敘,今若一等並許敘用,即無輕重之別。」詔合敘用人並理當三期。 二年正月一日受八寶赦:「元佑之初,奸臣乘間,得罪放廢。言念歲月之久,屢更赦宥,除懷奸睥睨,報怨不臣,公肆誣詆,罪在宗廟,朕不敢貸,其尚系貶所,或情輕法重例被放棄,或非身自犯因人得罪,或止緣附會朋比朋:原作「明」,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四改。,或志非謗誣言有近似,或緣辨理語類譏訕辨:原作「辦」,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四改。,或止因職事偶涉改更,凡此之類,可各具元貶責罪犯,審量其情,分輕重等第,取情輕者與落罪籍,特與甄敘差遣。」 三月二十八日,三省言言: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四補。:「檢會今年正月一日八寶赦書:『元佑之初,奸臣放廢,言念歲月之外,屢更赦宥,可議等第取情理輕者與落罪籍,特與甄收差遣。』具到孫固、陸佃、王存、蔣之奇、趙瞻、安燾、顧臨、張問、朱師服師:原作「思」,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四改。、錢勰、王欽臣、楊畏、李之純、王汾、馬默、周鼎、向紃、李昭 、歐陽棐、陳察、梁士能、楊彥璋、李賁賁:原作「基」,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四改。、鍾正甫、許端卿、趙彥若、賈易、姚 、呂希績、歐陽中立、葉伸、陳郛、朱光裔、蘇嘉、吳儔、常立、李茂直 李:原作「季」,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四改。、司 馬康、都貺、鄧忠臣、廖正一、呂希哲、秦希甫、張耒、杜純四十五人,編寫成冊。」詔除孫固、安燾、賈易外,余並出籍。續奉聖旨,孫固為系神宗隨龍人,王珪初懷猶豫,終能協濟,特與出籍。續詔葉祖洽、郭知章、上官均、朱紱、種師極、錢景祥並出罪籍。 三年正月一日,中書門下後省、左右司狀:「檢會系籍定人內陳衍等不可貸外,蔡克明等二十五人,編類冊內別無事狀,慮別有照應文字,乞降下。詔張茂則、馮說出籍,余並依舊。契堪張士良一名,崇寧三年籍內有姓名,崇寧五年二月內御寶批,為系哲宗隨龍人,特許任便居住。三月內系籍人分三等指揮內無姓名。今來刑部具到前項指揮內,即無張士良出名,未委合與不合出籍,乞明降指揮張士良出籍。」 二月三日,中書省、尚書省送到門下中書後省、左右司狀:「承朝旨看詳孫固等共一百五十六人出籍,並今來看詳到王古等外,所有其餘系籍人並承朝旨不出籍人姓名一本,合取自朝廷指揮。」詔趙君錫、孔平仲、周遵道、張恕、胡良、程頤並出籍。 六月三十日,詔:「比閱元佑罪籍,除詆誣先烈,得罪宗廟,朕不敢貸外,緣事放廢,閱日滋久,宜與湔洗,復置周行。文臣張商英、謝文瓘、徐績、路昌衡,內臣譚扆、竇越、趙約、曾燾、黃卿從、蘇舜卿、閻守懃、鄧世昌、鄭居簡、王化臣、王紱、張佑,可依已出籍例施行。」 七月四日,詔:「朕祗紹先猷,遹追成憲,任賢使能,小大並進。其 或自抵譴訶,名麗謫籍,曠日滋久,庶有革心。《傳》不云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除元佑奸黨及得罪宗廟朕不敢貸外,自余並棄瑕垢,量才試用,責其後效,許以自新。應曾任待制已上職任人,往咎宿愆,已繩黜責,朕則究知本末,今再加識擢,官司勿復以聞,台諫官亦不得輒有彈奏。其如尚或不悛,覆出為惡,怙終飾非,申述辨雪,與夫背公死黨,陰懷報復,沮害良善,欲成其私,無循省悔過之心者,邦有常刑,必罰無赦。布告中外,咸體朕意。仍牓朝堂。」 十一月,詔:「命官見在責籍,可特與牽復,仍與宮觀差遣。」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詔:「罪廢之人,不忍終棄,昨者稍加甄敘,尚慮懷奸沮法,命監司俟一年保奏。今茲閱月浸久,頗聞各安所守,更不候一年之淹,各與等第差遣,以責來效。曾任侍從官,於去年十二月以前牽復與知州人,內有未帶職、未復待制以上職名人,並特免監司保明,三省條具,將上取旨。」 政和元年六月十四日,臣僚言:「失入徒罪已上及用刑不法之吏,雖遇赦宥,許其敘復,乞不令任提點刑獄、親民差遣。」從之。 七月十一日,帝疾康寧德音:「應文武官自大觀元年後來至今日前,因臣僚彈擊、不曾體量取勘及特旨責降,不以大小臣僚,自責降後不以曾與未嘗牽敘,見在罪籍者,並仰於所屬投狀申刑部,本部具元責因依申尚書省,量事體輕重取旨牽復。文臣曾任待制以上,武臣觀察 使以上,尚書省限十日檢舉取旨。如已經敘官之人,更與牽復,無致漏落。」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去年十二月十一日赦文,大小臣僚現在罪籍者,量事體輕重量:原作「體」,據前條所述改。,仰刑部具元責因依申尚書省,取旨牽復。今文臣曾任待制以上、武臣觀察使以上已行檢舉,其餘小官經隔歲月,未見施行。小大之臣,不應有異,乞詔有司類聚取旨。」詔限半年。 十二月一日十二月一日:「月」原作「年」,按政和無十二年,又下文所述「受元圭」事在政和二年十一月,此奏當為同年十二月上,因改。然「一日」恐誤,俟考。,中書省言:「十一月二十五日受元圭赦書:『應合赦用人自降責已及二年,理為非次赦恩,許當三期與敘。』契勘敘用之人理期年限不等,政和二年十二月四日詔,一期、再期合敘用人並許敘用敘:原作「赦」,據前後文改。,三期以上合敘用人敘:原作「赦」,據前後文改。,並與理當二期。」詔應合敘用人,自責降已及一年,理為非次赦恩,許當三期與敘。 三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應官員除名、追官、勒停、落職未經敘用,並不因贓罪已經敘用及降官資未復舊,並貶謫已量移者,並與理當三期敘用,已敘用者更與敘用。」 四年五月十二日北郊德音:「應追官、降官、降資、勒停未該敘用者,緣今次首行夏祭之禮,其理為一赦。及拘管人情輕,具犯由申,當該特與放免。」政和七年五月十四日北郊德音、八年九月十日皇帝元命之月德音,並同此制。 五年二月十四日立皇太子赦:「應昨元符末上書邪下之人,趣操頗僻,在所擯廢,累經赦宥,有指揮改官升任之類,例作過犯之人,可自今後遇改官關升注 授,與依無過人例,及於家狀內更不聲說,仍許與在部人袞同注授,唯不得注在京差遣,以示寬宥。」 三月十七日,詔:「建立太子、慶及海宇,與常例不同。應見責降官文武臣僚並與牽復,仰刑部限十日條具聞奏。如敢用情漏落,以違御筆論。」 四月十一日,吏部奏:「見降任監當、沖替放罷等未復資任小使臣,開具下項。檢會四月十日御筆指揮,今來敘復,有司差注拘礙常格,可特依下項:編管人依法,除名勒停人降二等,追官勒停人降一等,勒停人降遠處沖替,並與本等差遣。無等可降與次等,又無次等與本等遠處差遣。奉御筆,第二項不候任滿依今來已降處分,第六項依令,余並依今來已降處分施行。沖替人系元豐令降等,除依今降赦書施行外,其降官沖替已依今來御筆;復官人及特旨未得差遣,若會赦及贓罪到部一年,各依事理重法,亦依元豐令施行;差替人前任因體量,准朝旨不候任滿差人抵替交替;罷任人系依前替人例,及放罷人自來亦依差替人例,並依元豐令與本等差遣;若以老疾或謬懦差替,依稍重法,系合降等,候滿一任即複本等;降任監當人遇赦,許候到任及二年牽復人,即合依元豐令牽復;比較賊盜馬數,並在京倉庫、監渡官透漏,並武藝等出身,因事停替,並押綱官失押伴蕃蠻應降等差遣人,合候一任滿複本等差遣;追降官勒停並特勒停,除依 今赦敘官人外,其敘法差遣系以任數複本等;若任數滿即合複本等之官不赴任,系依元豐令降等,候滿一(一)任監當複本等;無等可降,到部降一等名次,與遠小處。」 十五日,吏部言:「勘會承直郎已下拘礙差替等人,已依處分本等差注外,有赦前因勒停已敘用並沖替事理,及監當虧額、並十年不到選除資、已未替之人,於考功條法併合候一任回復資。其逐等人該今赦,即未有許與不許復資指揮。」詔便與敘復。 二十三日,尚書省言:「勘會已降指揮收敘大使臣承務郎以上人,法寺系以贓論罪,元斷刑名不等,今來自合分別,難以一例收敘。及臣僚內有追降官未復舊官,已後別以泛恩改轉過者,依法併合計在敘法之外,竊慮有司為見元降指揮無可收敘,不為補敘,使被責之人未能均被恩霈。」詔:「如有似此,刑部續次條具。元犯死罪貸命人,令刑部依格與敘,元犯流罪人降三官、元犯徒罪人降兩官敘,元犯杖笞人與敘舊官。應已敘文武官,如追降官未復舊官,已後別以泛恩改轉過者,令刑部依法補敘。如內有磨勘不同之人,比折補敘施行。其礙(正)[止]法人,許回授本宗有官有服親。」 五月五日,刑部尚書慕容彥逢等言:「本部奏尋醫、侍養、持服條法,未合牽復之人,及系伎術官並進武、進義校尉之人,未審合與不合條具。奉聖旨,並依本部法施行,更不條具。緣尋醫、侍養、持服人將來參選、服闋,依本部法合收使,已遇赦恩;並伎術官、進武、進義校尉,雖不系文武臣僚,如停降官資或編配、羈管,該遇許當期及移放赦恩,依本部格法各合敘用、移放。今相度,欲乞將應儲存本部格法許敘用、移放不系合條具之人,亦與用今次赦恩理當三期,依法敘用。內編配、羈管於本赦未有該載人,理為一赦移放。」從之。 六年正月二日,都省言:「檢會政和四年四月九日奉聖旨,今後御筆及特斷並非在者,並不得理元斷月日。」詔應犯罪人若御筆特令敘復及令通理磨勘者,併合理元斷月日,余依已降指揮。 十月十九日,刑部奏:「為恭上昊天玉皇上帝聖號冊寶禮畢肆赦內,未有官員被罪理當期限指揮奏,詔與理三期。勘會諸色有敘法公人遇非次赦,已有海行條減三期,今承上件朝旨,被罪官員與當三期,緣下班祗應並將校等,於本部條格皆有敘法,未審合與不合亦與理當三期。」詔與理三期。 十二月九日,尚書省言:「奉上帝冊寶赦,罪廢之人鹹得自新,聖恩甚厚,然有司檢舉,隨事擬定,慮有未盡,今具下項:一、與合入差遣人或見今差遣比本等已優,謂如知縣資序人經責降,見已作通判,今令與合入差遣,即合罷通判,卻作知縣之類。願且依舊者,聽。一、應敘復之人不礙大禮赦恩,即庶官大夫以上應奏薦者皆不礙,內復待制以上合具辭免,未即受告,恐有司拘礙,未得奏薦。」詔第二項自不礙奏薦,申明行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刑部言:「今年九月六日,恭上昊天玉皇上帝聖號冊寶禮畢肆赦,官員被罪,奉詔與理當三期。緣編配、羈管等命官依法系赦數,今來未審合與不合用赦恩,與理為一赦移放。」從之。 八年正月六日受定命寶赦:「勘會昨元符末上書邪下人,已依無過人例外,其邪中人累經赦宥,可今後改官、關升、注授依無過人例,家狀內更不聲說,仍許與在部人袞同注授。應官員、諸色人犯罪,可並與理三期敘。」 六月十五日,詔:「任監察御史已上及監司以上差遣因事責降人,已復知州軍差遣,今後更不敘復。」 二十八日,詔:「 者荷天眷佑,錫以珍符,備成九寶,加恩海內,即與常赦不同。應左降官除永不移放人外,並與敘復;曾任監察御史以上及監司以上差遣、因事責降人,並特與敘複合入差遣;或已敘復而尚降差遣者,並令三省審度,與合入差遣。令刑部限一月,依前色目逐一檢舉敘復。」 重和元年十一月七日太乙宮成改元赦:「應官員、諸色人犯罪合敘用者,並與理當三期敘用。其官員降名次,公吏人降名次,原情至輕,可令刑部比附降官、降資人,並與敘免。應落職、降職及與宮觀,或放罷、直罷並曾任在京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開封府曹官及監司人,除已該今年正月赦敘復外,其未敘復人,令刑部限一月,逐旋申尚書省取旨。」 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郊赦:「應元佑被罪責降人未有經敘復者,仰刑部檢舉,具元犯聞奏,當議特與敘復。」 二年六月十日,刑部言:「五月二十五日德音:『應官員、諸色人犯罪,可並與理當三期。』本部勘會,官員停降官資系理期限敘復,今來德音內即無敘用、移放明文。」詔命官理為一赦命官:原作「明官」,無義。按後三年九月三日有云:「今來編配、羈管、安置等命官,緣法系以情理輕重理赦數移放,今取朝廷指揮。詔與理為一赦。」與此處文意合,因改。。 七月十一日御筆:「應該遇去年冬祀、今歲夏祭赦宥人,可依下項,令吏部限一月檢舉。曾任太中大夫以上官職未復官職(即)[及]已復未有差遣人,並取旨;曾任監察御史以上職事官及監司、見降資任差遣者,並與牽敘;落職人取旨;見流配、編管、羈管、安置、責授散官者,並放移、放牽敘,內情重及永不放還、永不敘復並系監察御史以上職事官及監司得罪者,並取旨;勒停、沖替、放罷、降官、降資人,並與牽敘;見降授監當之類者,並令吏部注授合入差遣。」 三年正月十八日,詔:「士大夫職業不修,行義不立,自抵罪辜。比緣赦宥,雖數與甄敘,尚慮朝廷失於訪求,有司限於檢舉,使沉英有流滯之嘆,微罪遏自新之路,殆非俱收並蓄、棄瑕用材之意。應實有材望、曾經任用之人,非有顯過而被譴斥替移,有雖不該檢舉,並行採訪,具名取旨,量材授職。」 二月二十八日,罷方田買鈔免夫錢赦:「應官員昨緣隨逐出塞被責見被罪之人,限一月許經所在官司陳首,並與免罪,具元犯保明申樞密院,量輕重敘復。其責 降未敘舊官人,並特與敘復。比降指揮,士大夫實有材望、曾經任用之人,非有顯過而被譴斥替移,不該檢舉,並行採訪,具名取旨,各已採訪甄敘。仰諸路監司、郡守更切詢求實有才望之人,具名保明聞奏,當議量才甄用。見責降及流配、編管、羈管、安置、責授散官並勤停、沖替、放罷、降官資及降授監當之類差遣人等,除已依昨降御筆檢舉,已後未經檢舉者,仰吏、刑部限一月,並依宣和二年七月十一日所降指揮檢舉牽復。昨緣陝西奉行鐵錫錢一等行使平定物價指揮,並因諸路方量及根括冒佃大荒地土,應當(月)[司]違犯抵罪編管、羈管、安置人,並放令逐便。內命官及落職、停替、降官、降資、放罷人,並與敘用元舊官職,依無過人例施行。」 八月十二日德音:「應緣賊及因軍興致罪停降、編配之類,並與當三期敘復、移放。應官員緣賊及因軍興被罪差沖替、放罷者,並許經所屬自陳,保明聞奏,當量情理重輕,特與牽復。」 九月三日,刑部奏:「八月十三日德音十三日;按前條雲「十二日」,二者必有一誤。:『應緣賊及因軍興致罪停降、編配之類,並與當三期敘復、移放。』本部勘會,官員停降官資系理期限敘用,編配諸色人系理年限移放。今來編配、羈管、安置等命官,緣法系以情理輕重理赦數移放,今取朝廷指揮。」詔與理為一赦。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應編管、羈管人並放逐便,除名、勒停、降官資人並與敘復,沖替、放罷人與牽複本等 差遣。上書邪等文臣,除邪下人已降指揮免展磨勘外,其邪上人尤甚未有聽許磨勘指揮,緣已累該赦宥,今後特與磨勘。應使臣(具)[且]與短使未得與差遣者,並仰於所屬投狀,依例施行。」 五年五月,吏部奏:「勘會大觀元年宗祀及政和三年冬郊赦文,內追降官資、勒停未敘用人理當三期,已申明將私罪情輕並公罪添展年季人許免展了當。今來刑部承指揮,應追降官資、勒停未敘用人,該宣和四年冬祀赦,許理當三期敘用外,有不因贓罪添展年季之人,未有許免展指揮。」詔私罪情輕並公罪添展磨勘人,並與免展。 六年八月十八日,以收復燕雲大赦:「應命官曾經擢用及帶職人見今罷黜者,並令刑部看詳,當議特與甄敘。內曾任待制以上未復職名、復職未盡者依此。未有差遣之人與宮祠,已任宮祠者與郡,曾任監察御史、開封府曹官、監司以上,未有差遣特與差遣。應元符末上書人,久掛罪籍,所當寬貸,使得以自新。除邪中、邪下人已許依無過人例外依:原作「於」,據後文改。,其邪上及尤甚人未有指揮,元符上書人員與依無過人例不礙注授內外差遣,其腳色並應干文字更不聲說。」 十月二十八日,中書省言:「勘會帶職以上責降官該遇今年八月十八日赦恩,已降指揮復職敘官、依舊宮祠。數內有見系責降宮觀,未有改作自陳指揮。」詔並改作自陳。 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東、河北路州縣,應停替 (應停替)命官見充效用、捉殺之人,如委有勞效,仰安撫,提刑司疾速據功力輕重保奏,當議特與牽敘,其優異者仍厚與推賞。應命官緣兩路軍興、盜賊得罪停降人,許當三期敘用。沖替、放罷人許經所屬自陳,保明(開)[聞]奏,當議量情理輕重,特與牽復。」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文:「有曾任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官,仍別作等差,務從優異。應合敘用人,並與理當三期。命官編管、羈管、責授散官、安置人理為一赦。」 十二月二十五日,欽宗登極赦:「應貶降、責授官並與牽敘,在外未量移者與量移,已量移者與敘復,敘用者更與敘用。應流配人元系命官已經恩赦放還者,量與敘用。應除名、追官、停廢人等,並終身不齒及放歸田裡、並因詿誤連累自來未敢求仕人等,並許於刑部投狀,具元犯聞奏,當議特與甄敘。」 靖康元年二月十二日金國講和赦文:「應合敘用人並與當三期,命官編配、羈管、責授散官人理為一赦。」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停降諸色人等未經敘用及永不收敘人,並特與敘元職名,已遷補者額外收補。又命官流配、編管、羈管人永不移放者,並放逐便;除名、追降官資及勒停、責授散官,安置或終身不齒、放歸田裡及永不收敘人,並與敘官;落職人與復舊職;析資及降等差遣人,與複本等(遣差)[差遣]。合檢舉者,刑部限三日檢舉。惟蔡京、童貫、王黼、朱 、李邦彥、孟昌齡、梁師成、譚稹 及其子孫,皆誤國害民之人,更不收敘。」 六月十三日赦:「應系籍及上書人,其未責降以前官職應得遺(美)[奏]或致仕恩澤者,亦令吏部、刑部條具,申尚書省取旨。」 十三日赦:「應將士實有戰功緣罪停廢之人,並特與牽復,令所在官司發赴行在,當議量材選用。」 十一月九日,刑部尚書郭三益言:「本部依赦 檢舉命官元犯,申取朝廷指揮。緣昨經延燒,案籍不全,及大理寺簿書拘轄不盡,切慮檢舉漏落,欲望遍下諸路州軍告示,應官員赦前犯罪未敘官職、未放逐便人,經所在州軍自陳。本州島具錄元犯全文保明,自被斷後更有無再犯,繳申刑部,檢舉施行。」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詔:「宇文虛中應詔奉使絕域,可特與復中大夫,乘遞馬發赴行在。」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應沖替命官系事理重者與減作稍重,系稍重者減作輕,系輕者便與差遣。差替、放罷者依無過人例,使臣比類放行。其緣公犯罪沖替,重降作稍重,輕者便與本等差遣。」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紹興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九月十八日明堂赦、二年九月四日彗星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宮還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大禮赦、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彗星赦內「差遣」下增「展年者與免展」、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並同此制。 同日赦:「應合敘用人並與理當三期,命官編配、羈管、責授散官、安置人理為一赦。勘會責授散官、安置、居住、羈管人,往往在道,故作稽留,不赴貶所,除已降指揮將經過容留不即催督州軍知、通行遣外,其虔奉責命已到貶所降及半年人,該遇今來赦恩,雖止合理為一赦,可特令所屬州軍保明詣實,申本路監司覆實聞奏,特議移貸。」三年四月八日赦同上制,惟因苗傅、劉正彥得罪人不在此限。 同日赦:「應捕盜官始因不職停廢,或勒留捕賊,或本處別委捉殺,後來立到功效重於本罪過名之人,仰所屬保明,當議以功補過,特與甄復。」 同日赦:「應承務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贓罪降充監當者,如後來別無贓私過犯,並與牽復。」 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責授散官、安置、居住、編管、羈管人,可限德音到日,不以已未到貶所,並特與放令逐便。元系永不收敘放還之人,仰所屬條具以聞。內李綱靖康中覆師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還。」 四月十日,刑部言:「措置到舉敘案,掌行命官敘復,移放、編管內有已曾經部陳乞未經結絕之人,欲出榜曉示,重別陳乞,並該遇昨來赦降責降官內,有系本部一面檢舉,雖已檢舉尚未得指揮及見行檢舉未了之人,乞從本部 下諸路,令逐官具元斷指揮全文及 責降後來有無過犯,具朝典文狀,召本色官二員委保,經所在州軍自陳,從本處保明申部,以憑依赦施行。」詔命官供報過犯隱漏並委保不實官依條斷罪外,仍並勒停。余從之。 五月二十八日,詳定一司 令商守拙言定:原作「令」,據《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改。:「本部行司別無敘用條格,乞將犯罪依條合追官資勒停,並贓罪及犯贓應斷私罪杖笞入格法敘用之人,候取到東京條法日,與依條格敘用外,將犯公罪徒不至追官,並犯公私罪杖笞特旨勒停,及特旨追降官資不勒停之人,與先次引赦敘復。」從之。 十一月三日德音:「勘會二月十六日德音及四月八日赦,其責降、落職人,刑部自合檢舉,經今半年,人吏舞文玩法,並不檢舉。仰三省具前刑部官各降一官,吏人送御史台,從杖一百科斷。(乃)[仍]限一月盡檢舉申尚書省取旨,如違,官員竄責,人吏決配。如因渡江刑部無籍可考,令鏤版遍下諸路,委知、通出榜曉示,聽逐官自陳,已身故者許本家赴所在州軍繳申尚書省。」越明年六月十五日,臣僚援此有請,復詔:「曾任宰執並侍從官責降,亦不以曾未牽復,並仰檢正同都司取索條具。文臣舊曾帶職並武臣觀察使、管軍以上,及應合本部檢舉人,並仰刑部疾速檢舉申尚書省。余官遵依德音指揮施行,不得抑塞留滯。合本部檢舉施行人,仰都司、檢正不住檢舉施行盡絕,毋令漏落。」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應合敘用人,並 與理當三期。」 同日德音:「應命官、諸色人編管、羈管、刺面不刺面配本城牢城,情理輕者並放逐便。內情重及永不移放,並配沙門島、吉陽、昌化、萬安軍、瓊州及散官安置人,仰所屬具元犯因依聞奏,當議移放。」 八月三日,詔:「責降落職人經赦未曾牽敘等官,展限一月,召保自陳,令所在州軍勘檢,仍保明自責降後來有無過犯及事故申部。候到,令刑部限一日(截會)檢會申尚書省。如自陳及委保不實,依已降指揮斷罪。內曾任侍從官以上,令見寄居州軍勘會其元犯事因及責降後來有無過犯及事故申刑部。候到,令本部限一日關檢正、都司,照會元降指揮施行。應承受會問官司,並仰疾速回報,不得故有留滯。」 二十四日,詔責授團練副使李邦彥可特授銀青光祿大夫。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應合敘用人並與理當三期,內合檢舉者,令刑部限一季逐旋具申尚書省。」 三月二十六日,刑部言:「蔡懋元系中奉大夫、尚書左丞,責授散官;王襄任資政殿大學士、正議大夫,責授寧遠軍節度副使。今該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續奉詔許理為一赦,合依指揮取旨。」詔蔡懋、王襄並令刑部依赦與敘。本部勘會蔡懋、王襄系執政官,於本部即無敘用專法,自來系朝廷敘用。詔蔡懋、王襄並與復元官。 五月二十二日,刑部言:「欲將該遇建炎元年赦 陳乞除落過犯理元斷日月之人,立限 半年,如限外投狀者,不許受理。及今後如遇所降赦內有應命官、諸色人許除落過犯指揮,並乞依許雪過犯二年外投狀不許受理條限施行。」從之。 八月五日,詔責授寧遠軍節度副使汪伯彥復正議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後二十六日,又詔通議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許翰,中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李邴,並復端明殿學士。皆以正月一日德音檢舉也。 二十八日,刑部尚書胡直孺言:「勘會官員因罪責授散官安置,已放後依條理一期入格敘用,其命官因罪勒停或責授散官命官:原無「官」字,據後文補。、分司、州軍居住,已放後未有立定期限入格敘用條法。緣安置與居住事體頗同,今相度,欲將命官因罪勒停或責授散官、分司、州軍居住已放後,比類安置人已放後理一期入格敘用。」從之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應合敘用人並理當三期,其永不收敘人仰經所屬自陳,具元犯申刑部看詳,取旨敘用。命官編配、羈管、責授散官、安置人理為一赦,居住人令所屬具元犯因依聞奏,取旨移放。其應合檢舉敘復人,仰刑部限一月逐旋開具申尚書省,如稽違漏落,委御史台彈劾。」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五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宮還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並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令該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之類者,並特與放免。」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宮還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內,並同此制。 同日赦:「應承務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贓罪降充監當及特旨與監當人,如後來別無贓私過犯,並與牽復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資監當之人,若無規避,願理元資序者,聽。」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宮還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內,並同此制。 同日赦:「應命官犯私罪徒經今十二年,贓罪杖以下經今二十年,有五人奏舉;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經今六年, 或元因詿誤,或法重情輕理可矜憫,並有三人奏舉者,許今後不礙選舉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經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經今七年,有二人奏舉者,今後與依無過人例施行。以上並須情理稍重及被坐後來各不犯贓私罪者,如情理稍重、贓罪,各加舉主二人,餘罪各加舉主二人,並聽於所屬自陳。內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贓罪杖得不礙選舉差注者,若舉主、考第比無過人例合磨勘者,奏裁。應犯罪赦後猶合收坐及猶勒停還俗之類,如非情理深重,特依今赦施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宮還赦還:原無,據前多條文例補。、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彗星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內,並同此制。 十月六日,刑部言:「檢准元豐刑部格,文臣責授散官安置已放後,一期入格敘用。其武臣責授散官安置已放後,即未有立定期限,今欲依文臣條法敘用。」從之。 十二月八日,詔:「責降、落職等人曾任宰執並侍從官,不以曾未牽復,依已降赦 檢舉,各沾恩宥。令見寄居州軍勘會其元犯事因及責降後來有無過犯事故,申刑部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刑部員外郎張 杓言:「勘會文臣帶職人緣罪追降官、落職,或不曾降官落職特勒停之類,本部自來先敘復官訖,其職名然後理期檢舉。近有官員經部陳狀,稱元系帶職,因罪勒停,不曾追降職名,乞將官、職一併牽復。檢准元豐敘法,止稱合敘見存官與差遣,即無該載並敘職名。及別理期敘職名之人,自來或例先敘盡元官,後再理期檢舉職名。緣無指定明文,是致合敘官員得以陳詞,欲依本部自來體例舉敘,責憑遵守。」從之。 五月三日,詔:朱勝非與復宣奉大夫,差提舉萬籌觀,兼侍讀。(今)[令]見住州軍差兵級五十人,逐州交替,津遣前來赴行在。」是月二十九日,復觀文殿學士,知紹興府,充兩浙東路安撫使。 十八日,都省言:「責授中大夫余深元任特進、觀文殿大學士,該遇明堂大禮赦,未曾牽復。」詔與復元官。 九月十二日,刑部言:「紹興二年九月四日赦文內,應官吏因罪停降並理當二期敘用,其追官及責授散官安置、居住及放逐便,並應合理期敘用人,未審合與不合準此。」詔應合敘用人,並與理當三期。 十三日,尚書省言:「刑部自來將依赦文檢舉人,多不依時檢舉,致久未沾恩。」詔委刑部郎官張杓、韓應胄專一監督檢舉,須管依限盡絕。如出違日限,仰御史台依降赦文覺察彈劾,當重行典憲。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員外郎蘇恪言:「命官經本部陳乞敘用,依條召保官三員;及乞除落特旨過 名,並依無過人例,若元犯無可稽考,依指揮召保官二員。所有保官若不批書印紙,竊慮其間有身死事故及有妄冒之人,無由見得。欲乞今後經本部陳乞前件事理,召到保官,乞依吏部及紹興條令審驗保官見任付身,批書印紙。若無印紙,即批書見在付身。其在外州軍陳乞之人,令依此勘驗批書訖,保明申部。所貴隔絕冒濫。」從之。 四年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陳與義言:「竊觀元佑黨籍、及元符上書人,其碩大光明者既以盡錄,亦有姓名不熟於人,而多故之後,無籍以考, 紹興之元,下詔訪求。有黃策者,以蔡京所書黨碑及國子監所印黨籍上書人姓名錄白來上,付在有司,而遭罹火災,又已不存。間有其子孫應令自陳者,乃以胥吏私抄之本定其是非,一字之間,予奪隨之。乞詔令吏部尋訪其本,繳申左右司審驗訖,送本部照使。」從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詔資政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李綱復觀文殿大學士。先是,建炎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綱于靖康年首結餘堵,覆師(大)[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還。十一月三日德音,緣累經赦,令任便居住。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與復元官。紹興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復資政殿大學士。至是,盡復與元職。 同日,詔范宗尹復觀文殿學士,依舊知溫州;秦檜復資政殿大學士,張澄澄:原作「征」,據《建炎要錄》卷八五改。、路允迪復資政殿學士,內路允迪依舊致仕,葉夢得復左中大夫,並依舊宮祠。 閏二月 二十二日,刑部侍郎胡交修言:「官員自渡江以前責降之人,為亡失案籍,本部無憑檢舉。於建炎三年,紹興元年再降指揮,從官自待制以上,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並余官各為一等。從官所在州軍保明,監察御史以上自陳不召保,余官自陳及召保官,作三等申省。契勘內有台諫官、左右御史左右御史:按宋無此官稱,且「御史」已包含在上述「台諫官」內,不應重出,故此必有誤,俟考。、卿監、都司、檢正、檢詳官,為已各經朝廷優加擢用,不肯自陳,本部無緣檢舉,致經恩霈,遂有不獲沾及之人。乞將上件官許免自陳,亦令所在州軍勘會元任官職、責降月日、因依、自責降後已未經敘復,保明詣實,申尚書省,降付本部依赦檢舉,庶幾少助朝廷加惠縉紳、崇養兼恥之意。」從之。 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緣罪追降官資未該敘復,或該敘復未曾陳乞間,再因事追降官資,本部依條告示,自後犯日別理期敘,其已理月日不許收使。近有官員降官,該遇去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思,合該敘復,已曾陳乞,緣為權住行遣常程文字,未敘復間再有降官,即未該敘復,若行一例告示,難以杜絕詞訴。今欲將該遇紹興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大(體)[禮]赦恩合該敘官,已曾陳乞,文字到部偶緣權住行遣常程文字,致復再有降官之人,與引已遇赦恩施行。」從之。 閏十月七日,詔:「端明殿學士、左中大夫致仕翟汝文,端明殿學士、左光祿大夫、提舉鳳翔府上清宮宇文粹中,端明殿學士、左通奉大夫、提舉西 京嵩山崇福宮王孝迪,並復資政殿學士,內翟汝文依舊致仕。」 九年正月五日赦:「應命官沖替、差替、放罷、直替人,並特與複本等差遣。」 同日赦:「應命官、諸色人合敘用者,與理當三期,內依法及特旨展期者,並與免展。除名人更與理當三期。特旨永不收敘人與本等敘格敘用,永不收敘人與用次等格敘用。其永不收敘已經敘用並依法敘用人已至止法者,更與敘用一次。見丁憂、尋醫、侍養人,亦聽理為三期。官員因罪與監當,或遠小、或廣南監當,或直注差遣,並依法合降差遣及注遠小處差遣人,並與注本等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資監當之人,若無規避,願理元資序者,聽。」 同日赦:「應命官曾經朝廷擢用及曾帶職人,見今罷黜者,並令刑部看詳所犯輕重並被罪月日遠近,申尚書省取旨,當議特與甄敘。內任待制以上(永)[未]復職名及復職未盡者依此。未有差遣之人與宮祠,已任宮祠者與郡,曾任監察御史、監司以上,未有差遣特與差遣。張邦昌昌:原作「倡」,據《宋史》卷四七五《張邦昌傳》改。、劉豫僭號背國,原其本心,實非得已,其子孫、宗族、親屬有官者,並許依舊參部注授差遣,無官者仍許應舉。軍興以來州縣官(陳)[曾]經失守投降之人,不以存亡,但經赦宥,並與敘復,子孫依無過人例。靖康圍城偽命及因苗傅、劉正彥作過,名在罪籍,見今拘管、編置者,並放逐便。停降未經敘用,並與收敘。」至是十七日,右諫議大夫李誼言「言」上原有「用」字,據《建炎要錄》卷一二五刪。:「竊詳赦文 令刑部看詳申省取旨者,蓋欲使恩無泛濫,人無僥倖也。然刑部看詳不過以法,至於法之所不載,非有司所能盡也。考其人,論其事,斟酌而行之,是在朝廷而已。儻惟一切不問,均為甄收,則忠邪不分,公罪無別,名器不尊,法制不立,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臣以為宜依所降赦文,以輕重遠近為差。若左右賣國,反覆事君,虧墮名教,奸贓狼籍,並不在甄敘之列。其餘罪在丹書,名存白簡,重者未及一年一年:《建炎要錄》卷一二五作「二年」。,輕者未及半年,並未許甄敘。其例一定則恩皆有節,上無二三之嫌,下無異同之論。」詔令三省銓量取旨銓:原作「詮」,據《建炎要錄》卷一二五改。。 九日,詔資政殿大學士、左正議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汪伯彥復觀文殿學士。先是,七年八月三日,上謂輔臣曰:「元帥舊僚往往(論)[淪]謝,惟伯彥實同艱難,朕之故人,所存無幾,伯彥宜與牽敘。」張浚奏:「《詩》之《伐木》,燕朋友故舊。自天子至於庶人,未有不須友以成者,則故舊固不可忘。陛下念舊如此,實甚盛之德,但伯彥無所因而牽敘,則必致紛紛,恐非徒無益也。臣等商量,俟因大禮取旨復職,更得親筆數字,為明元帥府舊勞,庶幾內外孚信。」上以為然。俟到九月,當復職與郡,秦檜因奏:「漢高祖於故人不若光武之厚。」上曰:「高祖所用固多豐沛故人,而光武亦多南陽之舊也。」至十月二十二日,復資政殿大學士,(王)[至]是復元職也。 同日,張浚復左宣奉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任便居住;劉大中、王 庶並復端明殿學士,依舊宮祠。 六月十七日,詔:「新復州軍官員、諸色人元系偽齊斷遣,經紹興九年正月五日赦文,不以輕重,並依無過人例。」 二十四日,三京淮北宣諭方庭實言:「訪聞劉豫深文密網,濫及無辜,忠臣義士多被殺戮,或因貶竄流落失所,或掛罪籍未經昭洗,情實可憫。望委應新復路分提刑多方採訪,並取索大理寺、開封府元斷罪案牘看詳,其忠義顯著之人具名聞奏,優加褒贈。應官員犯罪未經敘雪之人,並具元犯申取朝廷指揮,並特與改正除落,以慰中原人心。」從之。 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刑部言:「契勘橫行副使應敘,於諸司法,使即系右武郎至正侍郎,因罪勒停,許依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格法敘用。緣橫〔行〕正使帶遙郡之人未有該載,本部欲將橫行正使應敘之人,依橫行副使格法敘用。」從之。 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詔:「四川命官因(非)[罪]停降、遇恩合該敘復人,見系宣司一面施行,令依舊歸還省部。」 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刑部言:「四川安撫司昨來便宜斷遣之人,不住經省部陳乞敘用,齎到元便宜斷遣並後來便宜敘用等付身,內多節略,不見得所犯情節,無以參照輕重。蓋緣當時不曾經省部照會,是致刑寺無由稽考。今欲關報吏部等處,如有四川便(便)宜斷遣經陳乞之人,若刑寺別無照應,勒令陳乞人結罪供具,先次施行。案後行下,如有違礙,即行改正。仍行 下四川安撫制置使司,將前後便宜依法斷遣之人盡數抄錄子細情犯、元斷年月日指揮,保明申部。候到,下大理寺看詳,所斷如依得條法,即行注籍。」從之。 二十年八月一日,詔特進、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和國公、連州居住張浚移永州,左朝散郎、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南安軍居住孫近移處州,降授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歸州居住万俟移沅州,左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江州居住李若谷移饒州,左中大夫、興國軍居住段拂移南康軍,降授左奉議郎、筠州居住李文會移江州居住。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詔降授左朝請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郴州居住折彥質,左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南康軍居住段拂,並令任便居住;責授建寧軍節度副使、昌化軍安置李光移郴州。 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詔:「靖康間責降、見存未敘復人,可令刑部依二十五年大禮赦文施行。」 八月十八日,尚書省言:「昨牽郊祀赦恩敘復人,刑部除已節次敘復外,竊慮武臣檢舉申尚書省取旨此句文意不全,似有脫文,或當時史臣即已刪節過當。。」詔令刑部將見責降未敘復武臣檢舉申尚書省。 二十五日,吏部言:「檢會舊法,經赦應牽復人責降任內有舉主一人,聽牽復。元犯情重者,有監司一人,准此。其在京無監司者,止用所轄。紹興五年續降指揮,使臣陳乞前任因公私罪沖替,到部合降入監當及遠小監當,依赦牽複本等人,將 責降已經注未曾赴任間該遇赦恩,許令召大使臣一員委保,責降後來別無贓罪過犯,與依赦牽復,即與舊法抵捂。今欲遵依舊法施行。」從之。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會四川宣撫制置司便宜斷過降官資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緣逐司不曾攢類申奏,在路失墜,致有累遇赦恩尚未敘用,理宜矜恤。可依已行便宜批鑿因依,添召保官二員,經所在州軍陳乞保明申部,依赦敘用。」 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宰執進呈陳俊卿論任用人材,乞略去小過。上曰:「大凡用人,當隨材因任,則舉無遺材。惟中有顯過者,若復進用,卻恐論者紛紛。」又曰:「贓污之吏,不可復用,蓋其天性貪墨,使在州縣,必難悛革。」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登極赦:「應命官因臣僚一時論列放罷,刑寺拘於常法,以章內所言約作過犯,致使常掛罪籍,實可憐憫。如有似此之人,可並與除落,依無過人,並與敘元官。」 登極赦,命官除名、追降官資及勒停並永不收錄人,並與敘元官 十一月,臣僚言:「祖宗時,贓罪削籍配流者,雖會赦不許放還敘用。近自本條之首至「元官」,原無,則原文前半段為六月登極赦,中間「乞自今」顯為臣僚語,後「從之」則分明為皇帝批覆臣奏之語,前後矛盾。今考《建炎要錄》卷二○○所載,後文乃十一月乙卯臣僚奏,據以補足。。有司失於條陳, 行敘復,甚失祖宗痛繩贓吏之意。乞自今應官吏嘗經勘斷犯入己贓、永不收敘人,並不許收敘。必謂經赦可敘,(正)[止]合敘散官,不可徑敘元官。如有已放行收敘者,即為改正。」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十六日,刑部侍郎路彬等言:「近有旨,應官吏經勘斷犯入己贓永不收敘人,並不許收敘;其有已放行者,並與改正。竊慮官吏有雖犯贓入己、不至永不收敘者,及未(審)曾經勘斷、 止是約作贓罪者,乞依已降赦恩與敘元官。」詔刑部將犯贓罪入第一等人不許收敘外,其餘並依常法。 二十一日,吏部侍郎兼權尚書凌景夏言:「乞將選人停替、降資在覃霈已前者,許依前後郊恩減降;如元犯私罪已經刑部除落過名,亦許放行參選注授。」從之。緣登極赦文該載不盡故也。 二年二月三日,詔左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董德元復端明殿學士致仕。尋有旨復職指揮更不施行,以言者論其朋附大臣,共成支黨,肆其欺誕,誣害善良故也。 同日,詔責授左朝奉大夫、秘書少監、分司南京周麟之復左中大夫致仕,從所請也。 八日,詔瓊州編管人王權與量移吉州,尋復武義大夫、廣南西路兵馬都(鈴)[鈐]轄、清江府駐札。以西南凶賊王宣、鍾玉等嘯聚作過故也。至幹道二年五月八日,復蘄州防禦使。十月十八日,復均州觀察使。八年十月,復武康軍承宣使。九年閏正月,再復清遠軍節度使致仕。 八月二十六日,詔左朝奉郎、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宋朴復龍圖閣學士致仕。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應承務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贓罪降充監當、特旨與監當人,如後來別無贓私過犯,並與牽復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資監當人,若無規避、願理元資序者,聽。」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並同此制。 同日赦:「應(充)[沖]替命官系事理重者與 減作稍重,系稍重者減作輕,系輕者並與差遣,差替放罷者依無過人例。使臣比類施行。其緣公私罪沖替,重降作輕,稍重者例與本等差遣。」二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並同此制。 同日赦書:「勘會官員犯罪先次放罷,後來結斷止系杖笞公罪,為有再得指揮仍舊放罷,吏部見理後來年月降罷名次,可特與理先降指揮並年月施行。」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並同此制。 同日赦:「應命官及主兵官犯贓合檢舉移放、敘復人,更候一郊取旨。」 同日赦:「勘會四川宣撫制置司便宜斷過降官資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緣逐司不曾攢類申奏,或申奏在路失墜,致有累遇赦恩,尚未敘用,理宜矜恤。可依已行便宜批鑿因依,添召保官二員,經所在州軍陳乞,保明申部,依條敘復。」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並同此制。 同日赦:「應命官犯私罪徒經今十二年,贓罪杖以下經今七年,或元因詿誤、或法重情輕理實可矜,並有三人奏舉者,許令今後不礙選舉差注。其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經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今經六年,有二人奏舉者,今後與依無過人例施行。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舉主一員。公罪徒合該勒停之人,與增展二年,並加舉主二員,亦許依無過人例施行。以上並須情理稍重及被坐後 來各不犯贓私罪者。如情重、贓罪,各加舉主三人,餘罪各加舉主六人,並聽於所屬自陳。內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賜)[贓]罪杖得不礙選舉差注者,若舉主、考第比無過人例合(勘)[磨]勘者,奏裁。」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九日大(體)[禮]赦,並同此制。 同日赦:「勘會命官因罪勒停應敘,在法須親身到部授狀,內有身在川、廣之人,緣地理遙遠,無力到部,諸軍命官勒停自效,在軍執役,可令添召保官一員,委保正身別無偽冒,經所在州軍陳乞,具錄元犯見存付身,限五日保明申部,依條敘復。」三年十一月二日、九年十二月九日大禮赦,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冊皇太子赦:「勘會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已降赦文,沖替命官事理重者減作稍重,稍重者減作輕,輕者便與本等差遣。其今赦已前除犯贓罪並私罪徒外,沖替之人可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十一日,詔責授州團練副使、信州安置李顯忠與敘復正任觀察使。已而改敘防禦使,任便居住。先是,顯忠再以赦量移,至是有旨復正任觀察使,臣僚論其「冒乾貨賄,不恤士卒,符離之戰,軍士、戰馬之死亡,兵器甲冑之散失,莫知其數,禠官竄責,尚為輕典,遽爾收敘,人言謂何」,於是止敘防禦使。 二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奸猾之吏,舞文弄法,百姓畏之,甚於監司、守令。其有罪惡貫盈、人所共憤、偶罹憲網、不可逃罪者,則又有賄賂飾詞以求敘雪。縣之罷者 訴於州,州之罷者訴於監司,監司之罷者訴於刑部,獲敘雪者十常七八,既斥復來,愈無忌憚。乞自今凡胥吏已經斷勒或嘗犯枉法贓並不許訴雪,官司亦不得為受理。如違,許人陳告,估籍家貲,重寘典憲,庶使奸猾斂跡。」從之。 三年閏七月十七日,詔降授郢州防禦使、荊湖北路馬步軍總管、荊南駐札姚仲復宜州觀察使。 十一月大禮赦:「應合敘用人並理當三期。命官編配、羈管、責授散官安置、居住人,並見拘管、編管、羈管、居住臣僚家屬,具元犯因依聞奏,(聖)[取]旨移放。內合理赦數人與理為一赦。其應合檢舉敘復人,仰刑部逐旋(問)[開]具申尚書省。仍限一季,如稽違漏落,委御史台彈劾。」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並同此制。內九年減去「其應合檢舉敘復人,仰刑部逐旋具申尚書省,仍限一季,如稽違漏落,委御史台彈劾」。 同日赦:「勘會命(婦)[官]犯罪編管、羈管、拘管人,緣未有立定移放條法,可自赦到日與依諸色人例移放。」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並同北制。內增入「命官編管遇赦合移放人,州軍分明開說到本處有無過犯保奏施行,如或漏落,當議行遣」;內減去「緣未有立定移放條法」。 二十五日,詔左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陳誠之復端明殿學士,依舊宮祠。 十二月二十二日,詔追官勒停人、前左朝奉大夫、建昌軍居住王佐可令自便。至六 年十一月,始敘元官,與牽複本等一資序。 四年正月四日,詔責授靖州團練副使、南安軍安置邵宏淵可令自便宏;原作「洪」,據下述及《宋史》卷三三《孝宗紀》一改。。以宰臣蔣芾言:「宏淵老將,雖符離失律,而真州之功可錄。」故有是命。 三月十四日,詔左中大夫、充秘閣修撰、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劉章,左朝議大夫、集英殿修撰致仕黃中,並復敷文閣(侍)[待]制。 十七日,詔降授楚州團練使、提舉台州崇道觀士穆與敘復和州防禦使。 八月十日,詔敘容州防禦使、浙東總管、紹興府駐札李顯忠復隨州觀察使。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詔責授團練副使宋貺與復右朝奉大夫「團練」上似脫一州名。。至七年八月,復右太中大夫、集賢殿修撰。九年五月,復右正議大夫。 十月二日,詔降授果州團練使、池州駐札御前諸軍都統制王琪與敘復郢州防禦使,軍職如故。有旨:「王琪再董戎行,治軍有律。」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一日,詔前右承議郎、郴州編管尹機與復右宣教郎。先是,有旨復機元官,臣僚論其「奸猾巧佞,其來有素,符離之役,雖主將貪鄙,實機為之,如誅首謀,死有餘責,豈宜一旦遞復元秩」,故有是命。 二十日,詔降授安德軍承宣使成閔可復慶遠軍節度使,差充鎮江府駐札御前諸軍都統制。 六年十一月六日大禮赦:「應內外文武臣偶因臣僚一時論列及監司、守倅按發,見在責籍,未經牽復、移放人,竊慮有司失於檢舉,理合矜恤。可令吏、刑部同大理寺限一月,將前項人開具職位、姓名、元犯因依申朝廷,當議參酌,取旨施行。」九年 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同此制。 同日赦:「勘會命官犯罪遇赦並編配、安置人在道遇赦,有故住滯未至貶所,與引赦移放。」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同此制。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權吏部侍郎張津等言:「命官因罪編置,每遇大赦合量移一分,自本貫州郡至貶所,計地里為分數。內有本貫江北人,紹興五年降旨,並自元勘結州郡至貶所(細)[紐]計地里。緣其間雖系江北戶貫,而犯罪事發 在嶺外者,自來貶謫亦在嶺南,若自編配州郡再移元勘所,則是該恩之後復令深入瘴煙之地,與不沾恩霈無異。乞將本貫江北合量移人,止以臨安府至貶所地里分數,次第量移,庶幾不至虛被恩宥。」從之。 六月十九日,詔左朝奉郎、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鄭仲熊,左朝奉大夫致仕汪勃,左朝奉郎致仕巫伋,並復龍圖閣學士,內汪勃、巫伋仍依舊致仕。並以該赦檢舉故也。 九年七月十六日,詔復蘄州防禦使、御前武鋒軍都統制、兼知楚州陳敏,特與復光州觀察使致仕。 十月二十五日,詔責授楚州團練副使史正志敘左朝請郎。 十一月十九日大禮赦:「應追官勒停人,如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經取勘,已去官經隔歲月,止緣監司州軍不檢照見行去官 條便行劾奏,獲旨被罪,可與改正復元官。」 同日赦:「勘會諸軍將師昨緣一時被罪貶竄,未及敘錄身亡,其間亦未曾經為國顯立忠效之人,致使 亡沒之後,終掛罪籍。可令刑部開具元任官職及所犯取旨。」 十二月十八日,刑部言:「承今歲郊赦:『應追官勒停人,如本犯系公罪,在任不經取勘經:原作「輕」,據前「十一月十九日」條改。,及已去官經隔歲月,監司州軍不檢照條 便行劾奏,獲旨被罪,可與改正復元官。』檢照去法,命官犯罪去官事發及犯公罪流以下勿論。如依今歲赦文,便與改正敘復,緣其間所按項目多寡不一,須經大理寺約定刑名,方議裁處。乞自今並令本部取索印紙,將所犯參照,如系公罪流以下、不經取勘及去官按劾被罪之人,從本部申朝廷,依前降指揮施行。」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七六 追復舊官 追復舊官 【宋會要】 哲宗元佑四年五月二十日,故朝散大夫、右司郎中李師中追復天章閣待制。師中在先朝坐上書責授和州團練副使,本州島安置,卒。至是,其子捻訴於朝,乃有是命。 紹聖元年四月十三日,三省言:「蔡確男渭狀,為確訴冤,稱吳處厚繳進安州所作小詩並無譏斥之意,皆梁燾等陰使之。到新州貶所五年,兩經大霈,更不量移,舉族銜冤,莫大於此。」詔蔡確累經恩赦,追復右正議大夫。 六月十七日,右正議大夫蔡確特追復觀文殿學士。 元符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徽宗即位未改元。詔:「朕嗣位五月,三(日)下恩書。徽纏桁楊,棲置弗用;流竄放逐,系踵生還。尚念故老元臣,嘗位(承)[丞]弼,或奪爵身後,或殞命貶中。霈澤之行,豈限存歿,不有追復,孰慰營魂!故降授太子少保致仕、潞國公文彥博,可追復河東節度、管內觀察處置等使、太師、開府儀同三司、太原尹、潞國公;追貶萬安軍司戶參軍王珪,〔追〕復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岐國公,贈太師,諡文恭;故責授蘇州團練副使、循州安置呂大防,追復光祿大夫;故責授鼎州團練副使、新州安置劉摯,追復中大夫;故左朝議大夫致仕韓維,追復資政殿大學士、太子少傅;故責授雷州別駕、化州安置梁燾,追復左中散大夫;追貶朱崖軍司 司戶參軍司馬光、追貶昌化軍司戶參軍呂公著,並追復太子太保;故太中大夫鄭雍,追復資政殿學士;追貶雷州別駕王岩叟、追貶海州別駕孔文仲,並追復朝奉郎;故責授昭州別駕、化州安置范祖禹,追復朝奉大夫;故責授安遠軍節度副使、澧州安置趙彥若,追復龍圖閣學士、中大夫;故左朝議大夫錢勰、故朝散大夫顧臨,並追復龍圖閣學士;故左朝請大夫、少府少監、分司南京趙君錫,追復天章閣待制;故中大夫、寶文閣待制李之純,追復寶文閣直學士;故朝散郎孔武仲,故承議郎、尚書水部員外郎、分司南京姚 ,並追復寶文閣待制;故左朝議大夫盛陶,追復龍圖閣待制;故左中散大夫趙,追復太中大夫、端明殿學士,贈左光祿大夫;故朝請郎孫覺,追復朝散大夫、龍圖閣直學士;故朝散郎杜純,追復集英殿修撰;追貶柳州別駕朱光庭,追復朝散郎;追貶唐州團練副使李周,追復朝請郎、集賢殿修撰;追取出身文字人高士英,追復承議郎;故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汀州安置孫升,追復朝請郎。」 十一月二日,詔追復少府少監、分司西京、陳州居住吳安持為寶文閣待制。 徽宗崇寧三年七月七日,詔追復降授中大夫蔣之奇為右正議大夫。 五年正月九日,詔追復舒州團練副使章惇為左朝議大夫。 大觀四年六月一日,詔章惇依王珪例追復特進,子孫並與差遣。 七月八 日,詔追復曾布為光祿大夫,安燾、李清臣並為正奉大夫,黃履為正議大夫履:原作「復」,據《宋史》卷二一《徽宗紀》三改。,豐稷、王古並為朝散大夫,曾肇為朝請大夫,王覿為朝散郎,劉安世為承議郎。其餘除曾任侍從官以上外,不以存亡,未曾復舊官者,並令刑部開具申尚書省取旨。 十九日,詔故朝請大夫董敦逸追復集賢殿修撰,故朝散大夫朱紱追復集賢殿修撰,故朝請郎朱師服追復朝奉大夫。 十月二十七日,詔追復光祿大夫曾布、龍圖閣學士蔣之奇,並與資政殿學士。 政和三年七月六日,詔故右光祿大夫、知樞密院孫固追復贈開府儀同三司府:原作「封」,據《宋史》卷三四一《孫固傳》改。,故宣奉大夫致仕韓忠彥特追復觀文殿學士,追復資政殿學士、光祿大夫曾布再追復觀文殿大學士,追復正奉大夫李清臣再追復資殿學士,追復正奉大夫、贈金紫光祿大夫安燾再追復觀文殿學士,追〔復〕正議大夫黃履再追復資政殿大學士。 八年六月七日,詔追復朝奉大夫范祖禹為徽猷閣待制。 宣和二年七月三日,詔:「追復官職人、除落職人除特旨蔭補外,應陳乞給使不得援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九日,詔:「劉韐能死節,不為敵用,與追復銀青光祿大夫,仍贈資政殿學士。」 十三日赦書:「應舊系籍及上書人,朝廷累降指揮檢舉敘復,至今經來年月,尚未結絕,並給還元帶官職、贈諡、碑額等,已經給還而未定者,並依元初指揮。其未責降以前官職應得遺表 或致仕恩澤者,亦令吏、刑部條(其)[具],申尚書省取旨。」 二年正月八日,詔:「諸系籍及上書人,許其家子孫將父祖未責降以前官職告 錄白,仍召朝官三員委(系)保,經所在州軍保明聞奏,當議與合得贈諡、碑額。其致仕、遺表等恩澤,條具取旨。」 五月十二日,詔:「蘇軾立朝履歷,最為顯著,特先次追復舊官,仍與合得致仕、遺表恩澤。」蘇軾元系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定州安撫使,繼被貶責,至宣和間追復龍圖閣待制,及是孫符請於朝,遂有是命。 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詔延康殿學士、知真定府沈積中特追復資政殿學士、通奉大夫。以積中昨知真定府日,力陳不可取燕山,童貫惡其言,置獄根究,又致其罪,遂致追奪故也。 同日,詔宣德郎、直龍圖閣鄒浩追復龍圖閣待制。 十一月三日德音:「前諫議大夫宋齊愈所犯合寘於法,既經登極大赦,理合以赦原,只緣憎惡之私,致抵極刑,可追復元官,仍與一子恩澤。」 四年五月十九日,詔趙野特追復舊官職,仍與致仕、遺表恩澤各一名。野位門下侍郎,以資政殿學士出為北道總管,被罪遷謫,至密州為凶賊所害,二子猶白丁,生理蕭然,臣僚以為言,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二日,詔故朝散郎毛注特與追復左諫議大夫。以注男欽望陳乞依德音牽復故也。 十月十三日,吏部言:「朱紱元系責降,不曾陳乞致仕,身亡之後,昨降指揮追 復待制,依條已與遺表恩澤二人外,緣系元佑黨人,理宜優恤。」詔特與致仕恩澤一名,依遺表降等格推恩。以紱子朱宗陳乞,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詔:「耿南仲追復宣奉大夫,依條與致仕、遺表恩澤,特贈觀文殿學士。令所屬量行應副葬事,依條借官屋居住,候服闋日拘收。如願添差親屬差遣,照管孤遺,即具狀申尚書省。」 十一月十二日,詔:「故司空、平章軍國事呂公著,特贈太師,追封晉國公;故觀文殿大學士、左正議大夫范純仁,特贈太師,追封許國公,給還元諡;觀文殿大學士、左正議大夫呂大防,特贈太師,追封宣國公,賜諡令有司擬定申尚書省。應合得恩例,並各依元任官職給還,令逐家具名陳奏。」先是,手詔欲褒贈公著等,宰執進呈,上曰:「此事議論已久,緣軍旅事多,終是行遣未盡。內中收得元佑黨碑一本,待降出,可全錄付所司,令一一契勘,合褒贈者皆追與之。時方艱難,雖似不急,實可以收人心、召和氣。」至是乃舉行焉。 紹興元年二月六日,詔呂希純與追復寶文閣待制,仍給還依條合得恩澤。希純舊為朝奉大夫、中書舍人與今職名,告命不存,以元佑黨籍其子能問召保自陳,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七日,詔陸佃特追復資政殿學士。以佃子宰陳乞未盡職名故也佃子宰:「子」原作「調」,文意不通。按陸宰為陸佃之子,陸游之父,因改。。 十月四日,刑部言:「乞遍下諸路州、軍、府、監,出榜曉諭,令元符元應詔上書之家,依元 佑黨籍人例,令本 家錄白元犯年月、因依及出身告 或干照文字,經所在州軍自陳,驗實繳連,依赦保明聞奏。」 近頒明堂赦書,檢舉漏落下元佑黨籍及元符末上書人,為奸臣蒙蔽分為三等,號曰邪人,並一例盡行檢舉錄用。然吏部尚關會刑部、大理寺,檢會過犯罪名。且黨籍人並上書人,赦書既稱以忠為邪,深為矜恤,即合除落罪名。欲望明降指揮,若止因元犯合約罪名者,許令刑部、大理寺止約系難議書罪,庶得名實正而德音益昭著矣。」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伏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劉珏特追復朝散大夫,與兩資恩澤兩資恩澤:按《宋史》卷三七八《劉珏傳》雲「官其二子」,則「兩資」似當作「兩子」。。以珏昨任資政學士,權同知三省、樞密院,從衛昭慈聖獻皇后到洪州,虜人侵犯,與滕康措置失當,落職宮觀,其弟 有請於朝,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三日,右承議郎、廣南運判范正國言:「乞給還父純仁元遺表例外特給恩澤一名,及御書『世濟忠直之碑』為神道碑額。」勘會范正國陳乞例外恩澤,別無干照見得外,所乞給還神道碑額。詔依。 三年五月五日,詔資政殿大學士吳敏上遺表,特贈左銀青光祿大夫,追復觀文殿大學士。 六日,詔追復觀文殿大學士、正議大夫、贈太師、追封宣國公呂大防,特追復左光祿大夫。 八月十五日,詔王覿特追復龍圖閣學士,仍與致仕恩澤一名。子昭(又)[乂]自言系元佑黨籍故也。覿元以舉趙諗不當降職寶文閣待制,有司難之, 至是追復,特出上恩。 二十四日,詔故責授海州團練副使朱師服副:原無,據《建炎要錄》卷六七補。,可特追復朝請郎,充集英殿修撰。至五年六月十三日,又詔追復寶文閣待制。師服紹聖初為中書舍人,後以黨籍貶責,至是其孫兩經陳乞,故有是命。 四年七月十三日,詔故威武將軍曲端,故武功大夫、達州刺史趙哲,並特與追復舊官。 五年八月八日,前朝請大夫梁頤吉言:「乞特賜出給先父燾追復資政殿學士、中大夫告命。」從之。 十月十五日,右太中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台州崇道觀湯東野上遺表,詔追復徽猷閣直學士,贈官與恩澤,以系曾勤王也。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詔前朝散即王毅可特追復承議郎。以毅初緣上書得罪,為其子倫奉使金國,有請於朝,故有是命。 四月十九日,都省言:「何灌宣和末退師之後,父子死於國事,情有可矜,兼其子蘇奉使有勞,理宜量行追復。」特與追復正侍大夫、中正軍承宣使。 八年五月七日,詔:「左太中大夫、降充徽猷閣待制、提舉江州太平觀黃叔敖上遺表,特追復徽猷閣學士,贈四官,與致仕、遺表恩澤。」 九年六月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左朝請郎、試御史中丞廖剛奏:『竊觀近年賞罰,間有不當於人心而天下皆以為言者。如詹栗親獲苗傅,厥功可謂大矣,反得罪以死,遂破其家;徐秉哲大索宗室,繫纍以獻於金人,厥罪可謂大矣,乃得死於牖下。臣謂栗雖已不幸,尚當錄 其子孫;秉哲雖已死,猶合籍沒其家,追奪其子孫恩澤,以快天下之憤。』」勘會徐秉哲別作施行外,詔詹栗追復舊官,特贈修武郎、合門祗候。 十年二月八日,詔故禮部侍郎兼侍講周常特追復寶文閣待制。以其子仲自陳,因論救鄒浩及乞參用元佑法度人材,連忤蔡京,枉遭貶責,故有是命。 十一年二月七日,詔故左諫議大夫、集賢殿修撰鮮于侁可特追復太中大夫、集賢殿修撰。以元佑黨籍,其女孫自陳,乃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降授均州觀察使致仕范訥上遺表,上曰:「朕向識之,乃庸人,全不知兵。今既雲亡,可與追復一官。」 二十六年正月九日,右正言凌哲言:「大禮肆赦,凡命官編置、流竄之人,輕者原放,重者量移,或乃盡復原官,還其職任。然尚有負罪越在異土者,未蒙檢舉施行。欲望特命大臣,檢會昨來臣僚坐罪死於貶所者,量其原犯事因,條具以聞,或復其官爵,或祿其子孫,誠聖政之不可闕者。」有旨依。於是詔故責授清遠軍節度副使、吉陽軍安置趙鼎追復特進、觀文殿大學士,故責授左朝散郎、秘書少監、分司南京、贛州居住孫近追復資政殿學士、左通議大夫,故勒停人前左朝議大夫、南劍州居住胡思可追復左朝議大夫,故責授濠州團練副使、封州安置鄭剛中追復資政殿學士、左朝奉大夫,故左太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永州居住汪 藻追復顯謨閣學士。先是,宰執進呈死於貶所之人,上曰:「遷謫之人自郊祀赦降及節次檢舉,盡行牽復,士大夫翕然稱快。」魏良臣等奏曰:「仁澤漏泉,天下幸甚。」又奏孫近亦已死於貶所,上為之惻然,故有是命。是年五月八日,進呈御史台看詳責降及事故宰執並侍從官十五人情犯,分為五等。上曰:「朕嘗細閱,甚當,可依此議定,便批旨下。」遂詔趙鼎特與致仕恩澤四名;孫近特與致仕恩澤三名;汪藻特與致仕恩澤二名;劉大中、李若谷、段拂拂:原作「弗」,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二改。,並追復資政殿學士,特與恩澤二名;程昌禹追復徽猷閣待制,特與致仕恩澤二名;范沖追復龍圖直學士;王居正、趙開,並追復徽猷閣待制,特與恩澤一名;黃龜年特與致仕恩澤一名;李朝正、高閌、游藻、呂本中,並特與恩澤一名。 三月十七日,詔:「(作)[昨]降郊赦,責降未敘之人施行未盡,可將原因臣僚論列之人委御史台,元系按法勘鞫之人委刑部,各看詳聞奏,務盡至公,以洽恩宥。」 六月十二日,詔:「鄭剛中近已追復元官職,可特與致仕恩澤二名;左宣教郎石公揆特與追復直龍圖閣,孫覿特與復左朝奉郎。」先詔刑部看詳元犯,至是來上,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四日,詔故前右朝散郎韓參,故前右承義郎万俟允中,故前左奉議郎吳元美,並復元官。並以無辜坐罪而死故也。〔詔曰〕:「朕比詔有司,將一時無辜士大夫咸與洗濯,以申冤情,爾三人不幸皆死矣。夫 故官可復,罪籍可蠲,而死者不可復生,哀哉!尚期有知,服我休命。」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詔黃巘善曾任副元帥,與汪伯彥事體一同,可追復元官,與恩澤一名。初,有旨巘善追復左光祿大夫、觀文殿大學士,與恩澤三名,以臣僚論列,再有是命。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詔追復敷文閣直學士洪皓可特追復徽猷閣直學士,從其子起居舍人遵請也。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詔:「頃在謫籍文武臣僚未經量移敘復、死於貶所者,令有司檢舉元犯因依,具職位、姓名聞奏,當議輕重,別加恩典。」 閏六月十七日,詔黃巘厚追復元官通議大夫,特與恩澤一名。紹興初,有候一赦取旨指揮,未遇赦身亡,至是追復。 同日,詔王庶追復資政殿學士、左通議大夫,特與恩澤二名。庶由知潭州落職宮觀,繼命貶責道州安置,是年身亡,故有是命。 三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詔李光追左中大夫、資政殿學士,特與致仕、遺表恩澤各一名。光初以參知政事罷,繼而貶責,由昌化軍量移,未幾自便,死於江州。至是,其家進狀陳乞恩澤,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詔左朝議大夫李彌遜特追復敷文閣待制。彌遜元任徽猷閣直學士,後與趙鼎、王庶、曾開同章奪職。至是,其子弟援例自陳,故有是命。 三十二年四月三日,贈左正議大夫、充秘閣修撰曾開特追復敷文閣待制。初,開以寶文閣待制落職,既沒之後,追復未 盡,其子曾連援李彌遜例自陳,故有是命。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七月十三日,詔岳飛特追復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先是,有詔:「飛起自行伍,不踰數年,位至將相,而能事上以忠,御眾有法,屢立功效,不自矜誇,餘烈遺風,至今不(漏)[泯]。去冬出戍鄂渚之眾師行不擾,動有紀律,道路之人歸功于飛。雖坐事已歿,而太上皇帝念之不忘,今可仰承聖意,追復元官,以禮改葬,訪求其後,特與錄用。」故有是命。 十一月三日,詔故追復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岳飛妻前楚國夫人李氏,特與復楚國夫人;男前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雲,追復舊官;前忠訓郎、合門祗候雷雷:原作「雲」。按岳雲已見前述,不應重出,考《宋史》卷三六五《岳飛傳》,飛有五子,惟岳雷之銜與此處吻合,因改。,追復舊官職。 隆興元年正月十九日,詔故左太中大夫、追復敷文閣待制曾開可更追復寶文閣待制。以其子言復職未盡故也。 五月十五日,詔司馬康特追復右諫議大夫。康元佑五年為左司諫,卒贈右諫議大夫,後以黨籍追贈官。至是,康孫伋上章自陳,故有是命。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詔故中書舍人呂本中特追復敷文閣待制呂本中:「呂」原作「李」,考宋無名「李本中」之中書舍人,而《宋史》卷三七六《呂本中傳》所載事跡頗與此合,惟不見追復之事。姑據以改之,仍俟考。,與一子恩澤。以臣寮言本中問學淳正,行義修明,太上皇帝擢為中書舍人,因忤秦檜罷黜,流落至死,迄無職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六日,詔故吏部侍郎吳秉信特追復敷文閣待制。秉信自正任吏部侍郎除右文殿修撰、知常州,未赴卒。至是,其子晉卿上章自陳,乞追還秉信合得職名,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詔故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閬州觀察使、京西湖北路馬步軍都總管、鄂州駐札御前諸軍都統制張憲特追復元官,四子各補承信郎。其子敵萬自陳,當建炎、紹興間,憲從岳飛與金人戰,屢立奇功,中坐飛事身死,今飛已蒙朝廷褒恤,錄及子孫,惟憲尚掛罪籍,乞援飛例追復元官,給還恩數。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七日,詔故左承議郎、充秘合修撰、前知宣州李若虛特追復元官職,仍與一子文學恩澤。先是,若虛嘗為岳飛幕屬,飛死,言者指為飛黨,坐落職編管徽州,死於貶所。至是,其孫機引飛已復官陳乞,故有是命。 四年三月十六日,詔故權禮部侍郎高閌特追復集英殿修撰。尋有旨追復敷文閣待制。以臣寮言閌不附秦檜,終身不得職名故也。 九月十一日,詔故宜州觀察使、荊湖北路副都總管姚仲追復保寧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 十月五日,詔故右承議郎、試司農少卿高穎追復元官,與一子恩澤。穎紹興初嘗為岳飛幕屬,飛死,例坐竄責,歿於貶所。至是,其妻引飛已復官陳乞,故有是命。 五年十一月三日,詔故左承議郎馮方特追復左朝散郎,與致仕恩澤。 十六日,詔故責授汝州團練副使邢倞特追復左中大夫。倞靖康間為司農少卿,充北使館伴,與李綱同謀結餘堵綱:原作「剛」,據《宋史》卷三五八《李綱傳》改。下同。,致金人再興師,(軍)朝廷以倞淺謀召禍,謫散官安置英州,死於貶所。至 是,其家屬引李綱已牽復陳乞,故有是命。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詔符行中特追復左朝散大夫,充敷文閣待制。先是,紹興二十六年,行中以敷文閣待制奉祠,言者論其交結秦檜,致身侍從,頃帥(城)[成]都,將朝廷已放逋負復行催促,廢格詔命,蜀人怨之,(致)[至]是落職罷宮觀。已而言者論列不已,次年遂責授散官,南雄州安置,死於貶所。至是,其子願上章辨訴故也。 二十四日,詔故勒停人前右朝請大夫、直秘閣郭淑可追復元官,與一子恩澤。先是隆興二年,淑知盱眙軍,值虜騎渡淮,委城先遁,有旨特勒停,送靜江府編管。至是,家屬訴於朝,謂淑不能守御而先期保護百姓出城,中嘗蒙恩自便,不幸身亡,故有是命。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詔左朝奉大夫致仕汪勃追復龍圖閣學士勃:原作「渤」,據本書職官七七之七五改。。 十二月二十四日,詔故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戚方可特追復舒州觀察使。 九年九月五日,故除名勒停人前右宣教郎盧仲賢特追復元官,與一子承信郎。先是隆興元年,仲賢以樞密院計議官往金國軍前議事,已而以將命失指,為言者論列,有旨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郴州編管。至是,其家屬訴於朝廷,謂和議再成,始於仲賢,當來所議適用、地界、歲幣、歸附四事,今皆如約,故有是命。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七六 追復 追復 【宋會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詔故降授左朝奉郎、直秘閣查鑰特與追復朝散郎。以鑰幹道七年十月,知台縣望具(折)[析]總領所支錢物失實知台縣望:文意不通,疑當作「知台州孫望」(本書中「孫」多誤作「縣」),俟考。,降一官放罷。至是遇赦,特與追復。 五年八月十八日,詔故右朝散郎王循友特追復元官,與恩澤一名。以其妻言,循友昨知建康府日斷配作過逃。制書有云:「緬懷故將,錄乃舊功。」 嘉定元年二月八日,詔故復資政殿學士、太中大夫趙汝愚特復觀文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以更化之後,改正實錄,明辨讒誣,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五日,詔故降充銀青光祿大夫、衛國公秦檜指揮更不施行。先〔是〕開禧二年四月,臣僚論列,遂追王爵,至是復有此命。 四月十三日,詔故國子司業、湖南安撫劉焞特復集英殿修撰,依前朝大夫朝大夫:「朝」下當脫一字,然宋大夫有「朝請」、「朝奉」、「朝議」諸名目,不便臆補,仍俟詳考。。以四川宣撫副使安丙言焞高明端亮,嫉惡如仇,為人誣衊,乞與牽復職名,故從其請。 十年正月十三日,詔項安世特與追復直龍閣。先是其子新監潭州南嶽廟寅(縣)[孫]自陳:「父安世頃蒙先朝擢寘館閣,忠誠許國,不欺不疑。慶元之初,因應旨上言,指權臣竊政之漸,首遭廢黜。開禧之末,始以王命起守鄂州。自謂偶罹艱棘,獲效臣子之忠,不意權臣忌功,反肆誣衊,罷官禠職,三被重劾,於其廢殞前一日,猶有鐫官之命。先父不幸被疾,竟負謫以死,以故職名未復,罪籍未除,死者負冤,生者抱痛。欲望哀念久郁,甄錄舊勞,特賜追復貼職。」故有是命。 十五年十月 十九日,詔施宿特與改正,追復朝請大夫。以其女安人施氏自陳女安人:原作「安人妾」,按後文雲「故父宿」,則施氏分明為施宿女,因改,並據文意移「女」於「安人」前。:「故父宿昨任淮東提舉日,但知盡忠報國,討究弊源,撙節浮費,不顧怨仇,悉皆痛革。是以取怨於僚屬,有忤於交承。不幸身死,謗議起於讎人,誣合傾擠,死及百日,(勿)[忽]致臣僚論父鹽政及修城事。於父死一年之後,行下抄籍,一家骨肉星散,狼狽暴露,故父靈柩亦皆封閉,寡妻弱子無所赴愬。念故〔父〕系孝宗朝諫官施子之長子施子之長子:按施宿之父為施元之,似當改「子」字為「元之」。,把麾持節,廉直素著。昨來獄司勘作八十餘萬緡,逮至抄(佑)[估],自高曾以生生之計、升斗之租,總不及五萬緡,可見當來冤枉。又蒙公朝軫念無辜,撥錢津葬,節次蒙恩,始有生意。去年八月內明堂赦恩及今年正月內受寶大赦,念妾等存歿銜冤,迄今九載,已蒙朝廷給還家業,所有父宿元官職及身後轉一官並坐前已陳乞致仕恩澤,未蒙照赦改正給還,情實迫切,乞詳所陳施行。」故有是命。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七七 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