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三六

內侍省 【宋會要】 國初有內班院,淳化五年改黃門院,又改內侍省內侍班院,景德三年止名內侍省。所領舊有監,少監,內侍,內給事,內謁者,內寺伯,宮教博士,掖庭、宮闈、奚官、內仆、內府五局令、丞。(令)[今]置左右班都知、(左班右班都知)副都知,並景德三年置,以諸司使、副使已上充。初,左、右班各有押班,後止為押班,內殿崇班已上充。其屬官有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黃門六等,掌分番入直宿、出使之事,行幸給使,押班已上領省事。又有前殿祗候、高班內品、祗候內品、後苑內品、北班內品、散內品及寄班供奉、侍禁、殿直、奉職、小底。其內府局丞以上為加官,自小黃門以上皆有加官,至內常侍止。內侍已上不常置,亦有特為內常侍,以檢校官為之,在內東頭供奉官上。 《兩朝國史志》:內侍省有左、右班都知,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原無,據屠寄先生按語補。其語云:「寄按史志,『東頭供奉官』上當補『內』字。」、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都知以諸司使充,副都知以諸司使、副充,押班以內殿崇班以上充,領省事,然不備設。自供奉官至黃門一百八十人,為定員。凡內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內侍黃門。自都知至黃門皆番休直宿,或奉使中外,車駕行幸則供給使。又有前殿祗候、高班內品、祗候內品、後苑內品,其 掌與黃門以上同。凡以罪出者,降為灑掃院子,今北班內品、散內品是也。又有寄班供奉、侍禁、殿直、奉職、小底,日奉內朝,以備乘傳急詔。凡天子巡幸,則執乘輿服御。其吏屬則有前後行各二人,典二人。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 太祖干德四年六月,詔曰:「宦者四星,著於垂象,給事宮掖,自有定員。人臣之家,豈宜私養,因而規利,尤紊舊章。准唐開元七年詔:『內侍五品以上,許養一子,以同姓者充,初養不得過十歲。』又准寶曆二年詔:『百官及方鎮之家,不得私置白身內侍者。』自今內官不(許)[計]班品,須年及三十以上,兼見在朝廷系職,方許養一(字)[子]。若是自有養父見在,不得轉置養子,余依開元、寶曆中處分。如降詔前已有養子數多者,不在此限。內外士庶不得將童男養為宦者及規求財利。所在嚴加覺察,違者不赦。」 開寶四年七月,詔曰:「前詔內侍不計官品高低,逐人許養一子,以充繼嗣。近日訪聞多有論訟,爭競資財,宜令宣徽院曉示見在內侍:自今日已前已有養男者,不計人數,明具姓名、年幾,報宣徽院置籍收系。今後如年滿三十已無養父,欲收養義男者,本家具姓名、年幾,經宣徽院陳狀以聞,候得指揮,給與憑據收養。若衷私養者,許人紏告處死,告者賞錢百千,以犯事人家財充。如詔前已有義男多者,不許人數,分析久後資產,特許諸子均分。如帳籍無名,不在此限。」 太宗太平興國六 年五月,詔內班舊著黃者,自今令著碧。 雍熙三年十月,以內中高品都知王仁睿為(落)[洛]苑副使,仍舊都知,初領諸司副使也。 淳化五年八月,改內班為黃門。以崇儀副使兼內班左都知竇神興充莊宅使,兼黃門左班都知,初領諸司使也。 九月,改黃門為內侍,以黃門院為內侍省。 真宗咸平四年七月,詔:「內侍省差出內品,所賜盤纏錢,候見樞密院札子,請赴班當面給之。」 五年五月,溫台巡檢、內品徐志通坐養百姓李歡男四人作男,得十二日,懼罪還本家;又縱軍人奪婦人鄭氏男,致鄭氏抱兒入海死。詔決杖,配掃灑院子。因下詔曰:「內侍許養一子,前條具載編敕,年歲稍遠,不知有此明文,致陷深刑,良增惻憫。再行告示,庶俾遵依。其今日以前已有數人,許令仍舊。自今宣徽院置籍收系姓名,分明告示,一依干德四年、開寶四年詔命施行。」 十月,詔:「內侍省應抽公人當直者,至日發遣,各歸逐處,不得令宿班院。」 十一月,以內侍高品張仁恭為內侍省內侍殿直。仁恭從晉國長公主積歲,頗勤干,主為言,求遷秩。真宗以仁恭當遷內侍殿頭高品,而給事主第,其名非便,故置是職命之,而給殿頭高品俸料。仍令與殿頭高班袞同排連,自今止以轉補月日排名。 六年十二月,詔:「崇德、長春殿坐朝日,內侍省差使臣四人更番於板鄣覷步,如有窺覷者,密具名聞。」 真宗景德三年二月,詔:「比者入內 內侍班院分遣使臣於內東門等處勾當建置,名目細而甚煩,詳其所掌,甚有可省去者。其內東門取索司可並隸內東門司,余入內都知司;內東門都知司、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可立為入內內侍省,以諸務隸之。仍令逐處各據合行事件條列以聞。」即降詔條約,各令遵守。遂定入內內侍省管勾下項事:凡三司及憑由司等處,據諸處支遣過物取索同否,非傳宣行遣公事,出札子赴逐處。在內庫務及造作所合系本司除破物色,具帳點勘印書除破。諸王宮院及公主、郡縣主宅奏乞物色,皇城六指揮及翰林儀鸞司、御廚、輦院宣給特支,皇親下財出室迎娶,內降尚書內省札子取物。入內供奉官已下勾當公事,諸班內品勾當及出外監當,收補入內供奉官已下及料錢、(依)[衣]糧請受,日奏宿直並私身系名內侍季帳,定諸色人恩賜及身亡孝贈。應宣奉聖旨,合系本班勾當公事,皆著宣命指揮。 五月,內侍省內侍班院言:「准淳化五年詔,內班院改為內侍省內侍班院,入內黃門班院改為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已止稱入內內侍省,本班亦請稱內侍省及賜新印。」從之。 八月,詔內侍省逐月差使臣於禮賓院監散蕃部酒食馬價者,無得給食直錢,仍令勾當崇政殿門者提舉賜蕃部酒食。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詔今後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巡)更互逐年差使臣巡黃、汴河堤。 十月,東巡,詔:「自來車駕 出入,止差中使二人祗候傳宣。自今令行在入內內侍省選中使五人,逐日入闈內承旨。」 二年正月,詔:「內侍俸薄,比以銜命出使事,例不藉俸給。自今一切止絕,(糧)[量]增俸給。」因言:「內臣以高班內品,廣南舊有此名,宜改為入內內侍省黃門高品,視秩如舊。」 二月,詔:「入內內侍省供奉官改為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班為內侍殿頭,高品為內侍高品,高班內品為內侍高班,黃門為內侍黃門。小黃門如初收補,且稱小黃門,候該恩轉遷,方得補內侍黃門。內侍省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內品准此。」 四月,詔曰:「入內內侍省都知李神佑等首冠禁庭,總轄內省,屬普行於慶澤,俾精考於勤勞。而乃自爽公平,殊虧整肅,致煩瀆之滋甚,在寬慢以何多!聊行懲戒之文,尚示優容之旨。其都知李神佑、石知顒,副都知張景宗、藍繼宗,並可守本官;內供奉官范守遜、皇甫文、史崇貴、張延訓,妄有覬覦,頗為煩黷,適行慶賜,尚示優容,可內侍省內常侍。」先是,封禪回,內臣有扈從升山者,有至岳下不升山者,有不從祀者,帝令都知司第其勞績績:原作「續」,《長編》卷七一記作「 」,茲據字形並參《長編》之文意而改之。,親閱之,以勞敘遷,而守遜等競述勤 ,皆望超擢,且言神佑等品第不盡公當且:原缺,據《長編》卷七一補。,止之,復來數四,神佑等不能禁止,故有是命。 是日,又詔:「內臣任諸司使、副使,有子隸入內內侍省隸:原缺,據《長編》卷七一補。、內侍省,經恩未遷者,並特遷補一人。」 十六日,又詔:「鄧永遷已授入內都知,內中職官不欲更 在他局,其先勾當皇城司、整肅禁衛御輦院,並罷之。」 七月,詔:「內使宣賜,有送錢者,宜令本省差定其數,勿使過當。」時軍校有亡歿者,賜錢五十千,其家以十千奉使臣,上封者言,故命條約。 九月,改灑掃院子為散內品,(請)[諸]色請受、差役悉如院子例。 十月,內侍省言:「本省使臣保任子弟,咸不乞隸本省,並補入內內侍省,望行禁止。」從之。 三年二月,詔內侍省,每車駕出入,差內侍二人,與御廚同散隊食。」 三月,詔內侍省內品闕馬及馬病乞納換者,須具名奏送群牧司。 四年三月,詔:「內侍監捕賊者,無得制非法凌遲物遲:原作「持」,據本書兵一一之六改。,仍每差下使臣,取知委狀以聞。」 六月,內供奉官張承素請為故父贈豐州觀察使崇貴立神道碑。帝曰:「中(宮)[官]立碑,恐無體例,如李神福、竇神興曾立碑,即聽。」 七月,帝謂近臣曰:「昨覃慶中外遷官,唯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官若依例以轉,即自來在朕左右經歷指使,勤墯勞逸不能均矣。因取兩司姓名、入仕年月、勾當度數及祗應汾陰人數,(現)[親]自較量勞績改轉,則勤勞怠易者有所區別。」遂詔從祀至脽上及河中府、入仕及十年者,至四京、入仕及十五年者,留司掌事、入仕及十七年者,並與改轉。將命在外者亦如之。其請長假及事故人、仕未滿年限者,量增俸給。內諸司使有子者,恩例外更特改轉一人。 十月,詔:「先差內品往諸州勾當場務,其內皆是克復廣南後即選識事強明者任之,今老不任 事,若別用後生者,多不能幹。自今有內品員闕,精加選擇,如闕人即改差使臣。」 五年二月,入內內侍省言,前行費遜乞依陳瑩例轉職。帝曰:「陳瑩,太宗尹京日宅庫前行,故特補殿直。入內內侍省止有前後行曹司名目,自今不得別置勾當官,余罷之。」 四月,詔:「內侍省本班內,今後所招人力,並須審聽行止,保識分別,方得引赴內侍班勾當人處。仍勒與見在班人力五人遞相合為一保,委不作過,重結罪文狀於本省收附。如是班內稍有疏虞,若許令陳告,無人保委者即發遣出班。其有更巡兵士,亦取索三人共為一保,如無人保者亦替換。及令寅夜常切經略巡檢,及不得令庫務、倉場當直公人在班上宿。先於東、西八作司抽差到廣德指揮節級、長行共四十二人,作兩番,每番二十一人,寅夜在班,分作四鋪,每鋪五人,分定經次巡宿。打火割移名糧,系內侍省充打火從人,逐日皇城司差親事官、節級點檢。其入內內侍省所招人力,亦仰皇城司、入內內侍省依此指揮。」 十一月,內侍楊懷恩言家婢間諜父母,欲各居。帝曰:「中官皆是養子,亦宜深察此弊。」特杖一百,隸唐州內品。 六年正月,詔:「比來內臣將命出外,不許干預州郡事。如聞有收受牒訴送所在州縣,官吏不敢拒之,恐緣此或致枉抑。自今宜切禁絕,違者重論之。州郡受而不奏者同罪。」 八日,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采察 公事,因緣搔擾,並止絕之。」 二月,帝作《內侍箴》並注,賜內侍副都知閻承翰等。請刻石本省,從之。 七月,詔:「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內供奉官已下並寄班等,自今有乞差遣者,並送逐省勘會,定奪取旨。候得處分者,即卻送樞密院勘會定差。」 七年七月十六日,詔:「每崇政殿軍頭司引公事,差內侍高品二人整肅,祗應人不得諠嘩。」 十九日,詔:「內侍省使臣差出勾當者,勘會有已滿三年或元定二年替者,逐旋申奏差替。」 八月,詔:「入內內侍省、內侍省使臣,今後須三年一替,或有績 及曠怠不治者,有司考第以聞,升(升)[降]差遣,增損俸給。」先是臣寮上言,內中(西)[兩]省使臣有差遣請給不均者,故條約之。 八年五月,廢內侍省黃門,其高班、內品改為前殿祗候高班、內品。 九月,詔:「入內內侍省自今命使臣勾當後苑、御園、內東門司、龍圖閣、太清樓,並報樞密院給宣。」 天禧四年四月,詔寄班祗候自今並依三班使臣所定年限磨勘。 十二月,詔:「自今中使傳宣,齎手詔御寶文字赴中書、樞密院。系遷秩加恩事,並先赴入內都知司上籍覆奏訖,仍給付施行。」 仁宗景佑二年九月,詔:「今後內臣入仕三十年已上,累有勞 ,經十年不曾遷轉者,仰勘會保明取旨。」 十二月三日,詔:「入內都知押班今後經落職,只得前殿都知、押班。今後前、後殿都知押班不勾當皇城司,見勾當者年滿差替,其張永和皇城司闕更不差人。前、 後殿都知、押班親戚,不得差勾當御藥院。」 四年二月十七日,詔:「自今內品犯罪,並勘罪,檢刑名杖數聞奏,降所屬處斷遣。」時高品陳崇佑抵罪贖金,令未得與差遣,因有是詔。 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入內內侍省言:「乞依景佑二年九月詔,內臣勾當諸般差遣了畢,除依久例合與遷轉外,不得投進文字及御前乞改轉。及乞今後勾當內東門、龍圖、天章閣,並本省選擇差使。」從之。 慶曆元年七月,詔內侍省押班闕員,取嘗歷邊任、累有功者補之。 四年九月四日,入內內侍省言:「文武臣僚在京勾當,並依外任批書所抵歷子。其使臣系(二)[三]班院出給,諸司使至閣門祗候系樞密院出給。入內供奉官已下,緣各有差遣勾當去處,欲並從本省出給,所抵批書勞績及過犯。」從之。 六年九月,詔:「入內殿頭李繼和為擘畫券馬等勞績,於轉官年限內與減四年,仍不理入仕及三十年。今後有酬獎勞績,並准此。」 皇佑元年三月,內侍省言:「自今內供奉官有過,且勒歸班,給半俸,候覆赴入內祗應,方許全給。」從之。 十一月,以昭宣使、眉州防禦使、內侍省內侍副都知楊懷敏領梓州觀察使,為三陵副使,罷副都知。舊制,內臣都知以過罷去者不許再除,懷敏頃以宿衛不嚴被黜,至是復用,台諫共論列,卒罷之。 二年十月十二日,詔:「內臣東頭供奉官,如內有情願回授或(對)[封]贈父母,亦聽從便。」 三年正月十二 日,詔:「入內內侍省、內侍省供奉官已下至內品,自來每因勾當遇勞績事件,合得指射差遣者,只得各於本省差遣內陳乞指射。其已授下未赴(賦)[職]勾當及見勾當者,並候將來年滿,一依今詔。並有年限違礙對移差遣,亦只得於本省差遣內回換。」 四年三月十一日,詔:「近來入內供奉官已下承領傳宣者,並須躬親赴逐處,仍令承准傳宣處依近條覆奏,審取指揮。若是使臣依前封齎傳宣(女)[文]字投下,不得收接。」 五年閏七月,詔內侍省,自今內侍供奉官至黃門一百八十人為額。 八月十四日,詔:「入內內侍省使臣為不合直批聖旨,特與放罪,今後奏乞事件,並依條約申中書、樞密院取指揮。」 九月,詔:「內臣有自陳勞績而求遷改者,自今並下入內內侍省定奪當否,令樞密院取旨。其明合賞格者,即與施行。」 是月,以入內內侍省內侍都都知、延福宮使、武信軍節度觀察留後王守忠為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都知。兩省都都知,國朝未嘗除也,於是御史俞希孟乞今後更不除前後殿都都知,乃詔自守忠後更不差除。 十二月,詔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押班,非年五十以上、歷任無贓私罪者,毋得除。 至和元年十二月,詔:「自今內臣傳宣,令先至都知司出札子,其被旨處仍覆奏之。」 二年二月,詔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應人臣曾犯罪停降復得敘名職者,不許通計舊勞以規恩賞。 二十七日,內侍押班 武繼隆言:「乞今後應系前、後兩省內供奉官已下至內品等,如有授到諸(殷)[般]指射轉官優等差遣,及朝廷與減守年代轉官札子等,若或因為公事決配、勒停、降責者,自後卻漸經赦恩敘復內侍省名職,更不得再將未犯罪已前所授文字陳乞使用,及內侍省不得施行。內有本非己過、因事緣坐累及者,不在此限。」從之。 嘉佑四年四月四日,臣僚上言:「乞今後應系宮禁閣分祗應內臣、諸色人等,不得請求嬪御乞批降指揮,僥倖恩澤。如實有勞 ,合該酬獎,即令經所屬官司自陳,具狀取旨施行。如違,令二府依舊條奏(刻)[劾],使臣特降名,諸色人並(凌)[決]配。」詔今後請求內降刑名,並依自前詔約施行。 五月十一日,詔「入內內侍省內臣 多,自今權住進養子入內」,從翰林學士韓絳之奏也。至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始有旨壽聖節、南郊許奏薦也。 六月,詔入內內侍省,自今選內臣年五十以上、無過犯者,勾當內中諸閣分。 五年二月,詔入內內侍省,內臣曾犯贓私罪勒停,雖經赦毋復隸入內省。 十一月六日,詔:「今後內臣更不得理大使臣資序,內勾當御藥院特旨留者,候出外,據所留歲月比類優轉。應已理者依已得指揮外,今後更不再與遷理資序。」 六年七月八日,入內內侍省言:「干元節合得食祿人,准慶曆六年五月聖旨,收一十人為額,其諸班內品則無定數。請補入內內侍高品王日言 等四人各男一,並為入內黃門祗候高品;內品羅成寧等三人各男一,並為貼祗候內品。」從之。 十月五日,樞密院奏:「乞自今前、後省內臣入仕,並理三十年磨勘;有已經磨勘者,理二十年。其以勞得減年,無得過五年。」從之。自祖宗以來,內臣未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至景佑二年九月,詔內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勞,經十年未嘗遷者,奏聽旨,蓋猶無磨勘定格。慶曆以後,其制漸隳,黃門有勞,至減十五年,入仕纔五七年,有遷至高品以上者。兩省因著十年磨勘之例,而減年復在其中。至是,樞密院患其幸進者不已,故釐革之。 十一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勘會兩省使臣磨勘條例,欲除景佑二年九月詔併入內省自來黃門轉高班例依舊外,並依今年十月五日指揮,其餘條例更不施行。」詔合該改轉高班已上,內元因勞績者及無勞績有公罪杖已下者,並理十年磨勘;無勞績、有贓私及公罪徒已上者,並理二十年磨勘。內私罪情理輕取旨。余並從之。 七年正月,以文思使、帶御器械李繼和為內侍省內侍押班。近制,兩省都知、押班並選年五十以上及有邊功者參用之。去年繼和當次補,而年四十九,至是始命之。 八月六日,詔自今祗候、殿頭以下不許乞入內職名。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樞密院言:「勘合自來內臣每遇聖節,安排兒男食祿。嘉佑四年五月十一日,令權住養子。」詔今後 遇壽聖節及南郊奏薦,並依自來條貫,嘉佑四年五月指揮更不施行。 二年五月四日,詔:「兩省今後應有本省使臣已得聖旨與改轉及差遣等,並仰具元進呈因依供申樞密院,覆奏取旨。」 六月十五日,詔:「今後內臣除御藥院依嘉佑五年十一月指揮外,自余合轉內殿崇班、特旨留住者,如年月理至供備庫副使,便令轉出。」 《神宗正史 職官志》:入內內侍省都都知,從五品;都知、副都知、押班,並正六品;內東、西頭供奉官,從八品;殿頭、高品,並正九品;高班、黃門內品,並從九品。無定員。都知、押班掌禁中供奉之事。凡中外官司應用內侍省辨其所治之事,按供奉官以下閥閱,以法選焉。乘輿行幸及祭祀、朝會、燕饗,諸以省給使者,皆前期戒令辦具。即奉使若督察國事亦如之。頒詔札之附疾置者,邊奏或機速文字則受而通進。袒免以上宗女出嫁,則視服屬給其資賜。宗室中都官若賻贈之物,則賦以品式。禁養餘子為私身,願進外官者,推恩加等遷至內殿崇班,則寄理資級。押班以上秩高者,加昭宣、宣政、宣慶、景福殿、延福宮使,領刺史,至觀察留後止。其要近職任則彰善閣、延福宮,遷後苑。次龍圖、天章、寶文閣、東門司、御藥院,乃除帶御器械或押班,而遷除皆檢勘上樞密院。雖兼治職事,計於臨時而設(宮)[官]置局者有四: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以檢察奸偽,則歸管勾往來國信所,都知、押班領 之;《哲宗正史 職官志》云:凡奉使、接伴、館伴,所需服飾器用應官給者皆掌之。使命在驛,則掌其宴犒、飲食、例賜之物。若非泛須索,則準例以給,無例者奏稟。應掌儀及通事、譯語使臣,皆以名籍分其職務,而檢察其奸偽。置吏四。承旨須索,給要驗以授府庫,則歸合同憑由司;《哲宗正史 職官志》云: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宗室、外戚及文武官,皆具名數憑由,任有司准給。置吏四。造服用之物以供禁省,則歸後苑造作所;《哲宗正史 職官志》云:後苑勾當官無定員。後苑造作所蓋官三人。後苑勾當官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游幸。造作所掌造禁中服用之物,凡工作所需,具數奏稟畫旨,取給有司而謹其出納之令。斂(阻)[租]稅之課入以修營佛祠,則歸提點寺務司。《哲宗正史 職官志》入鴻臚寺。皆內侍領之。凡分房二,設吏十有四。《哲宗正史 職官志》同。內侍省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無定員,並正六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高品、高班、黃門(納)[內]品,總一百八十人,品與前同。掌內朝供奉之事,應遷官、任子、選授、給使、將命之節,仿入內省法。日直禁省則視其多寡而番休之,天子行幸則執乘輿服御以從。後省官闕則承詔選補,押班以上仍聽互遷。凡分案三,設吏六。《哲宗正史 職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二月,詔:「內侍內臣聖節合奏兒男,今年已經壽聖節收錄,將來同天節權罷奏。」 四月七日,詔:「應兩省都知、押班、帶御器械及內臣大(臣使)[使臣]兼職及正勾當去處差遣,自來無年限替者,今後並以三年為滿,差人承替。如內有合且令勾當,即候滿日臨時取旨。」 是月,樞密院言:「檢會內臣所領在京職局,自來並無更代之期。」詔內臣正領官局併兼職,並三年為任滿。 六月,詔:「入 內內侍省今後諸閣分闕使臣,選差謹畏有行止、別無過犯者充,仍常切覺察。及令開封府、皇城司察探,如有內臣於街市作過,即密具名聞。」時侍御史吳申言:「乞今後諸閣分祗應內臣,並令入內省結罪保明,素有行止,別無過犯,方得差充。仍不得諸閣分指名勾喚。及乞下開封府、皇城司常切覺察,應有內臣於街市作過,重行決配,庶使閽寺謹畏,宮闈清肅。」因有是命。 熙寧元年二月九日,入內內侍省言:「乞將太皇太后殿等十二處使臣依舊祗候及十二年無過,余閣分祗候及十五年無過,即並與放轉一資出閣。仍乞依舊令內東門司使臣保明。如累在閣分不得通理年月,只以新差到後來閣分年月酬獎。」從之。 二年正月十九日,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詳定內臣諸司副使奏薦兒男,須是年五十歲者方得奏薦。」詔內臣諸司副使須自入仕後經兩省祗應及三十年者,方許奏薦。 三年三月,宣慶使、遂州觀察使、入內副都知石全育言:「臣歷任四朝,今老且病,願罷本省,乞一宮觀寺院。」詔為系先朝攀附,特依所乞,與免職轉官,提舉東太一宮,仍依石全彬例免朝參,仍遷節度觀察留後。 十月二十八日,詔兩省都知、押班歲滿當遷,自今令樞密院契勘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上諭樞密院:「內臣宮中凡有勾當,須稱聖旨,若一一關申中書、樞院,則傷繁碎,或稽緩不及事,可令本省具自 來合依久例施行事節件析以聞。」時以內侍直批聖旨獲罪,因降是旨也。 十月十六日,詔樞密院:「入內內侍省內侍都知、押班並帶御器械繫外任差遣、時暫到闕者,除有旨及兼領在京司局並供職外,每日起居退,更不供職。」從所請也。 是日,詔:「內侍省內臣不系禁中祗應,及入內省人數寖多,今後前、後省內臣轉至承制、崇班、內常侍,許進一子,與下班殿侍、三班差使;內侍省東西頭供奉官、殿頭,許進一子,與下班殿侍、諸班內品,更不許進入內內侍省所管諸班內品。每年通許進五人,余悉仍舊。內供奉官以上至黃門,如願進外官者,比內侍省遞加一等推恩。其內臣諸司使、副合該奏兒男充前班者,今後更不得奏內臣。」時上諭樞密院曰:「方今宦者數已多,而隸前省者又不入內,空絕人之世,仁政所不取,且獨不可用三班使臣以代其職事乎 」吳充對曰:「此曹盛衰,前代或系興亡,聖朝固無茲(盧)[慮]。然人君重絕人繼嗣,此盛德之舉也,臣等敢不奉行!」 五年閏七月九日,詔:「入內內侍省供奉官以下至黃門,並本省所管諸內品,見無兒男充內食祿者,許養私身內侍一子為繼嗣,初養日不得過十歲。須己身年三十無養父或養父致仕,方許具狀經本省與狀充系內侍,遇聖節依名次收補食祿。如未進名及已系名間淪亡,亦許依上項條約別養子。若已有一子,更養次子為私身內侍(省)[者],當行處 斬,不在自首之限外,並依前後條令,入內內侍省明諭之。」 六年七月六日,以內侍押班蘇利涉為內侍省右班副都知。仍自今入內省、內侍省押班五周年無違闕,並除副都知。 十年十一月二日,以昭宣使、嘉州防禦使、入內副都知王中正領果州防禦使。初,樞密院奏中正當磨勘,上以其軍功,故特遷之。仍詔自今兩省都知、押班已轉至觀察使,如該磨勘及雖有功,止遷使額。其有特旨者,令樞密院執奏。 元豐元年正月十二日,詔皇城使、達州刺史、入內副都知蘇利涉領海州團練使。時利涉校年當遷,詔以利涉先朝攀附,而有是命。 二年三月六日,上批:「前內侍高班梁堅坐監嵩慶陵自盜贓,貸死編管襄州,該恩已放逐便。今貧窶無所歸,內臣執事、兩省更無他所安排,可與一內侍省把門內品。」遂錄為後苑散內品。 五月十八日,內侍押班張恭禮為邠州觀察使,恭禮事上藩邸歲久故也。 八月十二日,詳定編修諸司敕式所上《入內內侍省敕式》,詔行之。 四年四月四日,入內供奉官王懷政差管押軍器往瀘州,欲不停見幹當後苑西作,別給驛券。上批:「瀘州道路半在陝西,與廣南不同,可止依條給驛券或本任添支。令入內省取問懷政妄陳乞。」 五年三月十四日,詔:「自今入內內侍兩省初除都知、押班,中書、樞密院同進呈。」 五月十一日,詔:「內侍省、入內內侍省於三省用申狀,尚書六 曹用牒,不隸御史台六察。如有違慢,委言事御史彈奏。」 七月二十一日,詔西京左藏庫使、吉州刺史、內侍省內侍副都知石得一為入內內侍省副都知,東作坊使、嘉州刺史、帶御器械劉有萬為內侍省內侍押 班。仍自今遷補都知、押班,並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八月四日,詔入內內侍省聽御史長官若言事御史彈紏。先是,置監察御史,分六察,隨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內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月十一日,詔西京左藏庫使、果州刺史張允誠為內侍押班,以逮事英宗藩邸也。 十一月十八日,詔都知、押班除授歸樞密院。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內侍黃門宋訪下直日,入需雲殿里幞被,當闌入殿門私罪徒,該赦原。」詔勒歸本班。 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延福宮使、寧國軍節度觀察留後、入內內侍省都知張茂則為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都知,以太皇太后手詔,昨建儲及祗奉皇帝即位有勞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八月十八日,詔:「入內東頭供奉官、勾當御藥院馮宗道見寄右騏驥使,梁惟簡見寄文思副使。宗道為系隨龍,惟簡久在太皇太后殿祗應,各有勤績,可與改寄正官,並特除內侍省內侍押班,(公事)更不簽書內侍省公事,餘人不得援例。」 同日,詔:「入內內侍省押班梁從吉久更邊任,宣力居多,特與轉遙郡團練使,遷入內內侍省副都知。」 十月二日,詔:「內侍押班梁惟簡在太皇太后殿祗候近二十年,累有勤績,今轉出,可特帶遙郡刺史,後毋為例。」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詔:「內侍省供奉官以下至黃門,以一百人為定額。遇聖節許進子二人,與收系。額內有闕,於已收系人內從上撥二人食祿。願依舊進借差殿侍者,聽奏三人。余依著(為)令,仍自今年為始。」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左諫議大夫梁燾言:「准朝旨差賜大寧郡王佖生日禮物,緣有書送事例,恭聞祖宗差宮省親信左右之人,並為非次恩澤,後來頗及侍從,近年多在言官,大懼隳損朝廷故事,寖失祖宗馭臣之意。望許免行。」詔改差入內供奉官、勾當御藥院閻安。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三省奏:「刑部侍郎豐稷言,近取內臣大使臣寄資充入內供奉官不便。」上曰:「前取引此輩,但充場務差遣耳。外人不知,以為盡在左右。」呂大防曰:「禁中事,雖從官亦無緣知。然陛下恕其不知而容其直,以招來言者,此明主之事也。臣等若見諸臣,當諭以聖意。」 紹聖元年,取內侍省張士和等為入內省祗候,及選私身內侍二十人為入內黃門。 閏四月十七日,詔宣政使、忠州團練使趙世長為宣慶使,昭宣使梁從政為宣政使,吳靖方為昭宣使,落帶御器械,添差勾當皇城司,六宅使周宥等各遷一官,以神宗皇帝隨龍人也。 六月十二日,詔入內內侍省闕使臣差使,令本省於供奉官以下兒男私身內侍人數內遷長 立二十人,先次食祿。是年,內侍省奏闕員,請於私身選十人。詔許選五人,又詔宗室諸位都監不許指名奏差。 二年九月七日,詔內侍省人吏並行倉法。 三年四月七日,詔宣慶使、階州防禦使、內侍省內侍押班李祥,昭宣使、榮州團練使、內侍省內侍押班、權主管入內內侍省押班公事馮世寧,宣政使、瀛州防禦使、內侍省內侍押班宋用臣,依例自授押班日與理磨勘。自今內臣橫行初除兩省押班以上如之。內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唯押班以上例皆取旨,自初除理五年磨勘,故因祥等著為定法。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正月二十三日,詔內侍省官因元佑責降之人,如滕州羈管梁知新、萬州監稅曾燾,並與依例轉官,兼內侍省見今闕官。應見責降在外監當人,已經大赦,並放還赴省供職。入內內侍省人因黜責降充前省者,悉召還。 二月二十五日,管勾御藥院郝隨、劉友端並與外任宮觀。輔臣對,因請問郝隨、劉友端所以逐。上云:「禁中營造過當,非先帝意,皆此曹所為。」因命太常少卿孫杰等驅磨兩人所領後苑作書畫,先詣逐處對鎖文籍(則)[財]用,及拘留干係人。 二十八日,輔臣奏內臣劉瑗乞磨勘,瑗遙防,非押班,無磨勘法。上頗稱瑗循理,然例不可啟,遂已。 四月二十六日,取入內省祗候使臣二十員赴內侍省,以本省額百員,而見管止三十員故也。 九月十六日,詔入內內侍省都知劉 有方等各更遷一官,以故事覃恩,知內侍省官合遷兩官,非止遷一官,而有(以)[方]及梁從政皆自陳,詔使額至延福宮使,遙郡至觀察使,無可遷者回授。 十九日,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劉瑗等各遷一官,礙(上)[止]法者回授有官有服親。 十月十六日,詔:「內侍裴彥臣追五官勒停,送峽州羈管,令開封府差人押送,其前降依隨龍人例指揮勿行。」坐勾當御藥院閻守懃在御前進呈文字,而彥臣輒扣守懃之冠,靳侮不恭,侍御史陳次升彈奏,乞正典刑,故有是責。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宣慶(侍)[使]、成州團練使、入內內侍省押班、管勾蔡王府閻安責授高州刺史,(有)[以]府吏鄧鐸有狂悖之言,不能伺察故也。 崇寧二年五月四日,詔入內內侍省昭宣使以上,正使以下,各系真官。謂如(謂)〔請〕俸、奏薦、恩例等,並依本官,無寄資。入內內侍省皇城使之類、內侍省依此。 八日,改入內內侍省都知為知入內內侍省事,副都知為同知入內內侍省事,押班為簽書入內內侍省事。 大觀三年九月十七日,詔王仲千前後在彰善閣及勾當內東門司、帶御器械,如通及七年,特與依在閣條例轉資施行。勘會王仲千系四方館使、耀州觀察使、帶御器械,通理前後彰善閣祗候月日,計六年有零;通理勾當內東門司及帶御器械月日,共七年有零。依已得指揮,特轉引進使,余依舊。 政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詔帶直睿思殿人系銜、序位等在 不帶職人之上。 十一月十五日,詔通直大夫、保寧軍節度觀察留後、知入內內侍省藍從熙特與落通侍大夫,依舊保寧軍節度觀察留後,罷知入內內侍省,除直睿思殿。及今後餘人不得援例,雖奉特旨,亦令中書省執奏。仍令御史台彈奏。 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三日,刑部奏,入內祗候、黃門內品趙頒狀:「伏為舊系黃門,蒙刑部卻敘充黃門內品名目,即不復元官。及 梁毅因罪犯序充入內祗候、黃門內品,理訴舊系黃門,乞改敘黃門。承樞密院札子,特與敘入內黃門了當。切念頒與梁毅並是刑部約定只敘黃門內品之人,欲乞比類敷奏,與頒敘充入內黃門。」詔與敘入內黃門。 四年十月十一日,內侍省奏:「今後應發過入遞御前文字,立定日限收附,並將金字牌子同封報省,所貴驛程不致阻滯,兼於本省易為勾考。」詔限到日三日回報。如違,以違制論。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六日,詔:「內侍轉出或致仕者,通侍大夫與換武功大夫,正侍至中侍大夫換武(得)[德]大夫,自余以差降等,元帶遙郡者悉去之,其已轉出者依此改正。仍今後轉出內侍,並至武功大夫止。 二十一日,詔:「內侍官陳乞寄資復祖宗法,除省官已降指揮外,所有轉出或致仕,已立新格。緣其間參照未備,可依下項:已轉出或致仕者依此,其合改正之人,令入內內侍兩省具名申尚書省,給降付身。見帶太尉換內客省使、遙郡 承宣使,節度使帶禮官同。換延福宮使、遙郡承宣使,正任承宣使換宣慶使、遙郡防禦使。曾任省官者換遙郡觀察使。省官通侍大夫、遙郡承宣使,昨來減作昭宣使、遙郡防禦使,今來不系省官,已別改正。其省官通侍大夫、遙郡承宣使人,依不系省官正任承宣使換宣慶使、遙郡防禦使,並曾任省官依此。見帶通侍大夫換武功大夫,正侍至中侍大夫換武德大夫,中亮大夫至親衛大夫換武節大夫,拱衛大夫換武經大夫,左武、右武大夫換武翼大夫。以上見帶遙郡承宣使者,與改遙郡防禦使,帶遙郡觀察使者與改遙郡團練使,遙郡防禦使、團練使者與改遙郡刺史,遙郡刺使無可換者,仍舊武功至武翼大夫。見帶遙郡者止依本官轉出,內有戰功人,依祖宗法合除帶御器械者,依祖宗法。下准此。通外官共六員。武功大夫以下不帶遙郡人八階,並換武功郎以下,將來轉出或致仕,如依祖宗法合轉所資官,祖宗法合寄轉至副使。即依祖宗法。」 二十四日,詔入內內侍省更定御前金字牌子制度,以舊所發牌間為金賊攔截竊去,恐有仿效故也。 三月一日,詔:「每歲遣內侍一員往川路,謂之詔使,自今勿遣。」 六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胡舜陟言:「昨降旨揮,內侍領外局職事並依祖宗法,後又詔除熙豐窠闕依舊外,余並罷。今都水、將作監有承受官,非祖宗制,乞賜罷廢。」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二十七日,詔入內內侍省、內侍省:「今後 兩省使臣不許與統制官、將官等私接見、往來、同出入,如違,追官勒停,編管遠惡州郡。」 二年正月十六日,詔:「內侍邵成章不守本職,輒言大臣,自祖宗朝未嘗有內侍言大臣者,可特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編管。」 七月六日,詔內侍(三)[王]嗣昌不可留禁中,送吏部與差遣。上謂宰臣黃巘善曰:「嗣昌見為門司,好大言議國政。朕前後屢誡其曹各恭乃職,勿預他事,嗣昌不可不斥。」巘善曰:「陛下初踐作,臣便聞先以訓敕內侍,致治之本也。」 三年四月十日,詔:「自崇寧以來,內侍用事,循習至今,理宜痛革。自今內侍不許與主管兵官交通、假貸饋遺、借役禁軍、非所管職務擅行移文、取索貼占屋宇、陳乞提領外朝官職事、干預朝改,外朝非親戚亦不得往還。如違,並行軍法,委台諫紏察彈劾。仍許諸色人陳告,如委得實,量事加賞。」 四年六月五日,上諭宰臣曰:「比遣內侍蘇淵賜韓世忠茶藥回,聞世忠喜甚,淵得銀二百兩,奏聞。朕以往來稍勞,特許之受。朕凡遣內侍,不容輒受一毫私饋,或因使命有,但非得旨不可受。朕待此曹,每告戒約束,凡小過失或略而不問,至於故犯則必痛懲之,未嘗恕免。」 七月二十四日,詔:「入內內侍省法司程僖已年滿出職補承信郎,可特留充依舊祗應,應見請諸般請給等,權於本省文歷內批勘。」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詔諸陵香火併都監,令入內內侍省差。 十一月六日,詔 差內侍省押班岑筌充主管迎奉溫州景靈宮等處神御,其應行移文字,並與(同)[向]宗厚同銜由發。其餘內侍並依已降指揮,不得一面行移由發文字。 十二月十五日,詔遇內殿日,有急速事,令入內內侍省引對。 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詔今後內侍官不許出謁及接見賓客,令敕令所立法。 十二月二十五日,詔:「自今後內侍並不得收養禽蟲等,並市肆遊行。如違,以違制科罪。」 五年四月七日,詔入內內侍省使臣今後遇泛恩,特許轉武功郎止,並寄資。 六年二月二日,敕令所看詳:「內客省使至昭宣使,東、西頭供奉官至內品,靖康元年已降指揮,內侍官稱一遵祖宗舊法。今參照元豐、紹興法官品、雜壓修立,諸內客省使至內侍省內品為內侍官。」從之。先是,入內內侍省言,本省官稱於元豐條令備載,今來《紹興新書》即未該載,故有是命。 七月十一日,詔:「內侍官已裁減外,各有定額,今後不得額外增添。」 七年十二月二日,詔約束本省使臣,不得將分毫銷金翠毛入內,令互相覺察奏聞。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詔內侍省寄班祗候依元豐法,今後以十五員為額。 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詔已降指揮,本省使臣冠帶出入皇城門,仍今後不得依舊系犀帶。 十八年閏八月二十八日,詔入內內侍省聽喚使臣,今後以六十人為額。 二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詔:「睿思殿祗候見系二十人為額,今差慈 寧殿使臣二人充睿思殿祗候,今後以二十三人為額。」 二十三年六月一日,上諭宰執曰:「近差內侍往盱眙軍賜北使宴,卻擅買北地物貨,實為不便,已令拘收沒官,庶少懲誡。」 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詔:「今後差往川中賜夏、臘藥內待,經由去處,如敢收受例外饋送,及非理須索買賣騷擾,仰守臣具申尚書省、樞密院,取旨施行。」 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詔:「內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張官置吏,徒有冗費,可廢,並歸入內內侍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二十二日,左奉議郎、殿中侍御史張震言:「干德間,內臣年及三十以上,兼見在朝廷系職,方許養一子。至皇佑五年,始詔內侍省自今內侍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為額。熙寧中,每年止許進五人。自渡江以來,一時草創,人數闕少,故權免試,便行勾喚供職。近年人數比舊寖多,宜立為定製,使久遠可行。欲令入內內侍省立定員額,限以官品年格,遇有闕依條施行。」從之。先是,震上殿論此事,讀札方數行,上曰:「朕有此意久矣。祖宗以來,止許進一子,朕意欲依祖宗法。」震讀畢,上曰:「此曹人多則黨盛,今人數已不少,若平居無事猶可,設使當母后少主之時,豈不能為禍,漢、唐之事是已。」震曰:「陛下聖慮及此,天下之福也。」因奏曰:「祖宗時,聖節許其進子。今年天申節已進子矣,將來會慶節乞且住罷。」上曰:「固然。豈可再也!」又曰:「此事當即施行。」 隆興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入內內侍省奏:「自朝廷調發大軍,節次承發過御前降下軍期機速金字牌文字共二千餘封,並無稽 。」詔:「官吏委是勤勞,可各特轉一官資。內礙(正)[止]法人依條回授,白身人吏候有名目或出職日,作一官資收使。如不願轉資人,支絹二十匹。」 幹道三年正月二十七日,詔內侍以二百五十員為額。先詔:「內侍昨以二百員,近緣差赴德壽(官)[宮]四十四員應奉朝殿傳宣撫問、齎降香表,闕人數多,可自今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以臣僚奏請故也。 六年閏五月十四日,詔令入內內侍省今後差官抽摘諸食支遣軍米料,於臨安府差撥級前去盤量,如有少剩數目,取旨施行。 七年七月十七日,詔入內內侍省,今後本省祗候班使臣轉至入內祗候殿頭,如因恩賞得轉一官,止與落「祗候」二字。 【宋會要】 內東門司,掌受機密實封奏牘,及取索庫務寶貨之名物、貢獻之品數、市易之件直以納於內中,並給皇親賜衣節料之物,內中修造、筵宴之事。舊止名內東門取索司,景德三年二月改今名。勾當官二人,以入內內侍充。後或增差,踰舊制也。 《兩朝國史(忠)[志]》:內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譏訶之。承接機密實封奏牘,內外功德疏,回賜僧尼道士恩澤。凡寶貨名物、貢獻品數、市易件直,咸宣索於有司,受而納于禁中。凡禁中須索、修造、宴設,皆先期排辦。若太醫診視則引押入內。凡皇親衣物節料,則以時給之。押司官二人,前行五人,後行八人,典四人。 真宗景德三年二月,詔內東門司每承受尚書等處降出御寶憑由及內降札子,取索錢帛賜與等,即翻寫札子,於諸庫務取索應諸州府及在京諸處進奉物,並收接上歷進呈。若支皇親院俸錢、衣賜、節料,並降御寶支散。 三月十九日,詔內東門於諸軍務取索物,乞破憑由,於通進司投下。 二十三日,詔鑄內東門司印給之。舊行文字無印驗,至是始給之。 《神宗正史 職官志》:內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宮禁出入之事,凡人物關由,以法式進止之。若承詔有所須索、錫予,則謄報所隸而留其底。貢奉之物則受注籍以進,奏封干機速亦如之。太 醫診視則為之帥。宮中慶賜則視其名數等差,以時頒給。凡七年進一官。分案四,設吏十有九。《哲宗 職官志》置吏九。 神宗熙寧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御史中丞呂誨言,乞下三司取索內東門司自大長公主而下請受則例,編入祿令。詔令三司於內東門等司取索文字詳定以聞。 八年九月六日,詔今後勾當內東門使臣滿七周年,與轉一官,仍不隔磨勘。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詔醫官入內祗應並看驗病證醫官,隸內東門司。 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詔:「會通門承傳文字並祗候使臣,委內東門司責本番上名。內中不犯贓盜、請求、獻遺、賣買,同罪保明狀。經保明後改節,事未發,許經內東門司陳首。上名亦責相保明狀,並許遞相覺察陳告施行。上名三年無遺闕,酬獎外更減磨勘三年。」 哲宗元佑六年閏八月十四日,詔:「今後管勾內東門司使臣年滿合該轉官,如未系皇城使者,非有特旨不許改轉遙郡。」 高宗紹興二年四月八日,提舉內東崇政殿等門梁邦彥等言:「本司職事自來系入內省官提點,皇城司官提舉。在京日,舊例差皇城司第一房人吏兼行遣文字。緣本司在京額管使臣、人吏、專副共六十一人,分隸諸房主行事務,昨因巡幸,舊人止有三五人見在。即今事務比舊繁重,若令皇城司人吏兼行,委是相妨。」詔令入內內侍省人史兼行遣文字。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詔:「宮中首飾衣 服並不許鋪翠銷金,仰幹辦內東門司常切覺察,不得有違。若失覺察,以違制論。如有違犯之人,令會通門捉獲,先於犯人名下追取賞錢一千貫。如不及數,令內東門司官錢內貼支,將犯人取旨重作施行。其元經手轉入院子、儀鸞等,從徒三年科罪。」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詔:「太上皇后生辰物色,令內東門司並依元豐令數,全取索本色供奉。」 孝宗幹道元年九月六日,詔:「皇太子合取賜生日等物色,令內東門司比親王例三分增一分取賜。」 三十日,詔:「皇太子妃錢氏請給,令內東門司依婉容祿式則例,出歷支破供納。」 合同憑由司, 在宣佑門內東廡,掌禁中宣索所須之物而給其要驗。監官二人,以入內內侍省充。 《兩朝國史志》: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以入內內侍省充,掌禁中宣索之物而給其要驗。典四人,主管官二 ,以內侍充。人吏五人。通掌御前及宮禁取索並破除金銀寶貨錢帛合同事。 淳熙六年正月十一日,太社令葉大廉言:「內侍省遇有宣索之物,合依舊法給合同憑由二本,一本付傳宣使臣取索,一本省畫時實封。差人置歷,付所取庫務官勘驗支供,仍將合同繳奏,降下戶部除破,南庫封樁庫下提領所,庶絕奸弊。」從之。 二十一日,詔:「自今取索(稿)[犒]賞軍須並非泛物色等,並出給合同憑由司合同,付所屬支取。」從臣僚所請也。 十四年七月七日,詔合同憑由司減親事官一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六 主管往來國信所 主管往來國信所 【宋會要】 主管往來國信所,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景德初,遣內臣排辦禮信。四年改,每契丹使至,則有館伴、接伴、送伴使、副使、管押三番諸司、內侍三班及編攔寄班等。以諸司使、副二人管勾。譯語、殿侍二十人,通事十二人。初,雄州當用兵之際,每有密事,擇馴謹吏主之,號機宜司。及契丹請和,改為國信所。 《兩朝國史志》: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舊大遼使至,有管押三番諸司、內侍三班及編欄寄班等,皇佑二年置。初緣路、州、軍大困於三番使臣須索,知諫院吳奎極言其擾,既罷遣三番而頓置什物並令逐州官自辦之。神宗、哲宗《志》具在篇首。 主管官二員,以內侍充。前行一名,後行四人,孔目官二人,系名貼司四人,守闕、私名貼司各二人。掌行大金賀生辰、正旦使人到闕應干合排辦事件,及遣發奉使大金賀生辰、正旦行遣事務,諸官司投下到文字,發放行遣架閣庫案牘,並日常書寫文字。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詔將來契丹使至,翰林御廚、儀(鑾)[鸞]緣路供帳,完飭都亭驛及所過州縣官舍。在京內侍省右班副都知閻承翰管勾。承翰請徙在京渤海、契丹諸營於外,真宗曰:「本因通好,重勞斯人,非吾意也。」罷之。 十二月,命鎮安軍節度石保吉賜 契丹使宴,射於玉津園,自後皆命樞密或帥臣主之。是月,契丹使辭歸國,賜宴崇德殿,發日遣近臣餞於班荊館。自是歲以為例。 三年九月,詔:「如聞契丹緣諸色人將書籍赴榷埸交易,自今除九經書疏外,違者案罪,其書沒官。」 是月,閻承翰等又上言:「朝廷遣賜契丹國信,其使、副隨從兵士已差馬軍員寮一人部轄,望更令使臣同共管勾。」帝曰:「若更差使臣,則(志)本國恐難為禮,但令增差軍頭。」 十一月,詔入契丹使從人不得過百人。帝以使臣奉命外境,慮其事體不一,令有司每奉使,以近年體例諭之,令其遵行,無輒改易。其書題有辭者,皆樞密院送學士院看詳,俾令中禮。 四年八月,帝謂近臣曰:「契丹使到闕,見辭及在館接伴,支賜例物,並朝廷遣使,合行之事,並有規制。行之二年,已成定例,可特置管勾往來國信所一司,差內侍副都知閻承翰、供備庫使帶御器械綦政敏勾當。每年依時申舉,遵守施行,朝廷更不臨時處分。」舊(正)[止]雲排辦禮信所,至是建局置印。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詔國信所祗應通事張榮、李達可與除流外散試官。 十一月八日,詔先差充北朝國信所副使及曾接伴人等,每有北朝人使到闕,並令依所借服色、官位、稱呼立班坐宴。 三年正月,帝謂樞密曰:「管勾國信閻承翰等累奏應副契丹使事件及管設次第,多有增損不同。事系長久系:原作「繁」,據《長編》卷七三改。,可盡取本司應承宣敕、札子、 起請事件看詳,事有過當於理不便者,並改正之,咸令遵守。緣路修飾館舍,排當次第,已曾畫一指揮,不至勞煩。近累據臣僚上言,多欲添修改易,朕思之,恐州縣因緣勞人,可降宣命,悉令仍舊。」是月又詔:「送伴契丹使回日,依程赴闕,不必匆遽匆:原作「赴忽」,據《長編》卷七三刪改。。」時王隨送伴遽回,故有條約。 十一月一日,閻承翰等言:「每年伴契丹使至,遣使傳宣撫問人使湯藥等,望定每年五七次,令內侍省差人押賜。」詔內侍省與定五次,余令入內內侍省均勻定差。 十一日,臣僚上言,都亭驛每年契丹使至,所差殿侍甚多。詔以付閻承翰等相度今後的實合銷人數以聞。 十二月,監察御史劉謹請今後接伴使到闕,於契丹使未見前先對。從之。 五年正月,詔:「契丹使所送與臣僚私覿土宜物數已不少,各有定例,近年倍多,恐因誘致事。可降詔示,自前有例者賜與,無例者不得給與。」 是年,河東安撫司言,契丹遣人至寧化軍,自來止泊於橫嶺鋪,望量造館舍。從之。 八年十月,詔:「入北界持禮國信使緣路支用錢物,並依體例,不得輒有更改。並接伴使、管押(二)[三]番使臣等,不得妄有言說。及詢察契丹事宜,務存大體,各須齊肅,無令隨行人等多酒率易,並與契丹語言戲謔,逐程妄有呼索擾民。其管押三番使臣據(言)[官]給料例,常切點檢,盡數供給。」天禧三年十二月,臣僚上言:「每見押賜契丹、高麗使御宴,樂人致語不依體例, 亦無迴避,聞於四夷,頗失大體。自今賜筵,教坊令舍人院撰詞,衙前於開封府僚屬中選撰。」已從所請,後開封府又乞請直館撰,亦從之。 五年二月,詔:「三班差使殿侍,自今入契丹祗應,隸三班與優穩差使者,無得更差接送。」 仁宗干興元年未改元。四月,詔:「接送契丹使,自今並須慎重禮貌,穩審言語,不得因循,別致猜疑。管押三番使臣亦須用心鈐轄,常令齊整,供應豐備。巡欄使臣亦須提舉覺察,不得作過。違者牢固送所屬州軍劾罪以聞。自今每年依此施行,及取責知委結罪狀。」 天聖元年四月,臣僚上言:「繼好已來,每差臣僚奉使,尤須經濟得人。欲乞今後差文臣給事中、武臣遙郡以上。每至選差入國之次,預行詔敕,專委(奉)[奏]舉行止,方得差充。候回(關)[闕]別無曠職,優賜差遣,以旌勞 。」宰臣言:「自今後欲止令中書、樞密院選擇充使。」從之。 是月,內殿承制馮仁俊上言:「每年迎接契丹使,三番祗應頗有未便之事,欲乞擘畫定奪。」詔仁俊與禮賓副使張懷則同相度以聞。 八月,樞密院上言:「入界三節人從,舊條並令逐處揀選有行止、無過犯者,須都將委保定差,候到國信所,更相責成勵狀,非不丁寧。昨國信使張師德、劉諧、趙賀等隨行二十五人,因醉酒不謹言語,遂致釁隙。內親從長行李達已行處斬,自余亦合決遣。宜令管勾國信所,應每年合差祗應人去處,依條揀選,交付使、副。若顏 情鹵莽,夾帶無行止、有過犯人等在內,當職官吏劾罪嚴斷。其國信亦常切鈐轄。仍曉示三節人等遞相覺察,或有作過,仰同保人或知次第人密於使、副處陳告,候回雄州,交付本州島枷勘情罪,牢固押送赴闕,其同保與免連坐,量與酬獎。若不陳告,亦當重行斷遣,即不得虛有告報。所差親事官即令皇城司子細揀選。」 十二月,詔:「自今管押三番使 臣,凡有起請、擘畫未便事件,或乞添差腳乘,抽取諸色公人並製造行李物等,並令關報國信所,檢會前後條貫,不得一面聞奏,直送所屬庫務。」 二年三月,內殿承制馮仁俊言:「管押三番接送契丹使回,據隨行司錄司貼司李元稱,自天禧五年至天聖二年,接送往回八次,並無遺闕。准舊例,若不就本司遷轉,即於優輕庫務安排。今御廚系第二等重難,見闕後行,情願就填。」許之。仍詔自今後接送三番所帶公人,不得更指體去處,奏乞酬獎。 五月,國信所言:「客省傳事郭榮稱,每年契丹使到闕,祗應了當,乞改班行。」詔補三班借職,依舊祗應,止約依傳事例,不得援使臣年限遷轉。 三年三月,管勾國信所言:「翰林御廚、儀鸞司每年所借入國接伴三番器物陳設多破損脫落,望自今須揀選新好者,回日別貯。」詔自今後所差使臣管押三番者,並預先三五日前請領,赴國信所呈驗訖,打角裝發。 五年三月,管勾國信所上言:「每年接送契丹三番使臣,於在京庫務將帶物料不少,及至緣路州軍,又更取撥錢帛,回日逐番各造帳赴當司投下,卻從當司移公文取索,動經五七月未足。況逐州軍系京西、河北轉運管轄,雖逐度移文,緣不相統轄,延遲不赴。乞自今後每接送三番回京日,令使臣專差逐番元祗應親事官監逐管勾官物。軍大將、長入使臣等據合系回納支使不盡物,限半月內須管納了取索收付齊足,即先發遣親事官歸司。其三番手分更與限十日,依舊例攢帳赴國信所投下繳牒。三司乞限半月內先次勘會結絕。其使臣、軍大將須(送候)[候送]納齊足、見得歸著,即歸逐處差使。」從之。 五月,詔自(京)[今]人使到京,並令接三番管押諸司使臣與長入使臣及管押暖車殿侍、醫官等同共押領一行禮物、車乘、鞍馬、綱擔、暖車,於人使後面隨逐。仍令編欄寄班量押驍捷兵士三二十人編欄,同都亭驛於監門使臣處,據一行物色、車乘一一交入人使位內。候交撥了足,別無遺失疏虞,具狀申訖,即得各歸所屬去處。其醫官即須每日在驛祗候。至進發時,除三番、諸司使臣先行外,只令編欄寄班內輪那一名量押(繞)[驍]捷兵士三二十人,候進發日,於人使後編欄管勾。」 七年六月,審(院官)[官院]上言:「大理寺丞封直知瀛州河間縣,祗應契丹使往來了當。檢(書)[會]大中祥符三年九月詔,應系祗應國信所驛知縣並與優差遣。四年五月,又奏定合入近者 與升陟差遣,合入遠者與近便。」詔自今祗候契丹使者,更候一任知縣,即與同判差遣。 景佑元年二月九日,國信所言:「通事趙萬祗應九年,人使四十餘次,欲乞與下班殿侍。」從之。 康定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禮部郎中、知制誥賈昌朝等言:「奉詔差館伴契丹回謝使,所有郭稹奉使及張奎接伴語錄,並乞關送。及更有言語事(意)[宜],乞令密諭臣等。」詔國信所郭稹、張奎語錄封送昌朝等,仍今後並依此例。 慶曆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國信所言:「奉詔相度王平奏,乞今後令河北州軍破隨處公用錢置衲襖,權借祗應人使、兵士裝著,欲依所請。及乞逐處不系支給口食,即依三番兵士例給口食。」詔令逐處以不系省頭子錢收置。如無,即破系省頭子錢。余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入內都知張永和言,乞替國信司。詔永和管勾年深,別無遺闕,自陳乞罷,特降 書獎諭,以宣(和)慶使、遂州觀察使此句文意未盡,當有脫誤。。初自「初」至本條末,與前文全無關涉,且系時有誤。蓋本條前為慶曆時事,後文所言「知諫院吳奎」乃皇佑三年在位。不知何故致誤,存疑俟考。,契丹通好,其接送使人皆自今差三番使臣,緣路州軍大困於須索。知陳院吳奎極言其擾,既罷遣三番,而頓置什物並令逐州官自辦之。 皇佑三年三月皇佑:原無,據《長編》卷一七一補。,勾管國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與契丹私相貿易及漏泄機事者,以軍法論。在驛諸色人犯者,配流海島。若博飲 爭、欺竊及損壞官物、書門壁者,亦行配隸。」從之。 十月,知諫院吳奎言:「迎送契丹使三番之弊迎:原作「近」,據《長編》卷一七一改。,所經道路如被寇賊。自寢罷以來,大河之北, 人人利之,特於私昵不便,故浮議紛紜,妄有攻奪妄有攻奪:原作「將有功奪」,據《長編》卷一七一改。,乞以言者姓名付外施行。」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詔令國信所申明舊條,密諭河北州軍,今後人使驛捨不得供設置州府圖障。先是,戶部副使傅永言:「臣昨奉使契丹,接伴副使李翰問益州事,臣詰其由,乃是嘗於都亭驛見益州圖。詳此非便。」故有是命。 治平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國信所言:「點檢公事、侍禁劉宗顏已再留點檢三年,有兼勾當去處,欲乞差劉宗顏兼勾當德寧公主宅。每遇人使到闕,即乞長上祗應。」從之。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六月,詔應差入國接伴等職(名位)[位、名]銜有北朝名諱者,並迴避。 熙寧三年四月七日,國信所言:「接伴大遼賀同天節使、副吳幾復等牒,使人到臨清驛,有契丹下節迪列子、夷離根夜刺同宿契丹,(使)[死]者四人,傷者十二人,除孝贈錢絹外,未敢支對見生餼、節衣、朝辭例物等。」〔詔〕並依病患身死人例賜與。其迪列子、夷離根亦賜對見生餼等,如身死亦賜與孝贈。 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言:「乞罷北使、西人赴闕訖例賜管勾國信所及都亭西驛所官銀絹。」從之。 八年八月三日,詔今後國信從人於宣武以下軍差人,代車營、致遠務、尚衣庫所差人,從國信所(司)請也。 十二日,權三司使公事章惇言:「乞今後國信所於近上庫務權差人祗應者,令一面關報差撥,不須牒省。」從之。 九月十六日,國信所言:「裁減大、小通事,大通事以五人為額,小通事難以裁減,止以六人為額。」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國信所言:「遼國賀坤成節人使赴闕,合差接伴祗應人及給散行李等,未敢比附神宗皇帝同天節例施行。」詔令比附。 紹聖三年三月十八日,詔國信所今後祧主不諱,勿傳與北使,以司勛員外郎王柏等言「順祖、翼祖系祧廟,至今錄與北人,北人既以為諱,則經由州府每與北人交語通書,並不得干犯」故也。 元符二年六月十八日,接伴遼國泛使朝散大夫、試秘書監曾旼等言:「新國信敕令儀例中不無增損,而事干北人者,恐難改革。又泛使往來,新條元不該及,乞下詳定編敕國信條例所,取合用書狀條式參詳修定,編寫成冊,送國信所照使。」 政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詔:「已降指揮:『管勾往來國信所使臣祗應並及三年已上,謹畏詳熟,各與旌賞。大通兼掌儀韓士廉見任準備將領,可就升充正將。』其霍弼、韓士廉可特各轉一官,所有霍弼與權發遣中山府路都監、韓士廉升充正將指揮更不施行。」 宣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書:「河北、京西、京畿國信經由驛路,近因使人連並往來,州縣應辦不易,內有借買過諸般物色未支還者,並限一日,須管支還盡絕。」 高宗紹興三年六月五日,奉使大金國信所言:「近差到有官人,許帶行前任、新任、見任請給,如 無前件請給,每月支贍家錢三十貫,每日各支食錢五百。緣今來本所內有差到見任官請給不一,往往不願帶行舊請,今欲乞應所差官不願帶行舊請之人,乞依已降指揮,止支破贍家食錢。兼有下節充代軍兵之人,隨身日支食錢五百並贍家錢等,並於行在或寄居州軍從便勘支。內軍兵除帶破舊請,令逐營依舊批勘,應一行官兵等請給隨家願改移往所至州軍,乞依已降指揮勘支。」並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三省言:「北使非晚到來,除已將大金國諱『旻晟』二字行下經由州軍照會,如榜示、牌號內有此二字,並權行貼改外,所有見張掛應干文榜及民間賣物等見出牌榜,如金銀匹帛鋪之類,亦合指揮照應北使經由州縣並臨安府,仰於北使未到已前,將牌榜權行收藏。仍委官點檢,不管稍有違戾,亦不得寅緣搔擾。」 二十六日,國信所言:「本所大小通事、傳 語、指使、使臣等,遇人使到闕,引接使副、三節人從殿庭並在驛抄札聽審語錄、押送吃食酒 等,及入位承領傳語計會公事,輪差奉使、接送伴覺察祗應。兼已奉旨差歸朝人教習譯語,亦合差撥逐色人習學祗應,即日止有一十二人,實見分差不足。今不敢依舊額差填,欲乞比舊裁減貼差,其所破請給,輪差祗應等並乞依見行條例。內大、小通事最要慣熟詳審之人,仍乞從本所於見在人內選揀撥填。一、舊額管再留通事、傳語、指使、使臣共二十四人,見在止有八人。今裁減,乞貼差六人,通共一十四人,閱習祗應,並乞從本部於見任得替待闕已未到部大小使臣內踏逐指差,及許拘收舊曾在本所充再留使臣填闕。大通事祖額五人,見在一名,今乞貼差二人,通共三人。小通事祖額六人,見在一名,今乞貼差二人,通共三人。傳語祖額五人,見在二人,今乞貼差二人,通共四人。指使祖額八人,見在四人,今乞添差一名,通共五人。一、舊額指揮使下班祗應共二十人,準備祗應五人,見在止有四人,今乞添差,內六人充入額指使,二人充準備祗應。並乞下殿前司,先次 刷曾在所充指使下班祗應,如不足,即行選差發遣赴所。」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知臨安府梁汝嘉言:「人使非晚到行在,昨來在京合系三衙差軍巡人把巷約鬧。今來本府依仿下項:一、自候潮門裡並朝天門裡,候人使到,並於一更三點斷夜。一、朝天門裡欲每十丈或十五丈置一鋪,每鋪差軍〔兵〕十名或五名。一、所宿泊一門外,欲令臨安府巡尉分地分約鬧;候潮門裡,乞朝廷選差施行。一、地內如有遺漏,乞加等斷罪。詔:第一項依;第二項,每十五丈各置一鋪,每鋪差軍兵五人,其軍兵仰神武中軍差撥;第三項,令神武中軍並臨安府各差兵將官二員,分地分約鬧,仍具姓名申尚書省;第四項依。仍出榜曉諭。 四年正月二日,樞密院言:「大金元帥府差 到奉使,元不曾分使、副,今來並作一等錫賜。其人從自入界,諸處並不曾(到申)[申到]分三節,並已依中節錫賜。今據館伴所申到,奉使下客司、書表司系是上節。」詔今後應有錫賜,內書表司各司並作上節,余依已降指揮作中節。 (七十)[十七]日,知臨安府梁汝嘉言:「人使到館,自候潮門至朝天門裡,每一十五丈置一鋪,每鋪差軍兵五人,令神武中軍差撥外,及令本軍差將官二員分地分約鬧。已據神武中軍兵五百七十五人,及將官溫全、左宏兩員,並每員親兵一十人,共五百九十五人。及蒙朝廷差到左右廂巡檢並兵丁六十二人,專在驛前晝夜巡邏。其前項軍兵及將官、巡檢共四員,自人使到館雨雪,晝夜巡防,委是勤勞,別無疏虞,並不曾支破食錢,欲乞朝廷候人使出門,即行放散,仍乞指揮量行犒設一次。」詔特與犒設一次,並令戶部日下支破見錢。余依。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詔:「將來大金人使到行在,應干錫賜物色等,並令有司預行排辦製造。」 十二月二日,詔左僕射府權充使館,令臨安府日下差人擗截。 九年十二月一日,國信所言:「本所舊額(官)[管]人吏後行四人,系名貼司四人,守闕貼司人、私名貼司不限人數,不下十五餘人。今來見管後行三人,貼司二人,所有見闕後行一名,貼司內不可選填。其見闕系名貼司二名,今於守闕貼司內試補,今來又無守闕貼司。又緣已差官奉使大 金,切慮不測有使人到來,人力不勝。」詔見闕後行一名,依例於本所孔目官內選填,請給、遷補、出職並依見行條例。其退下孔目名闕,依條例差填施行。兼本所掌行事務繁重,不可闕人,自今後依舊額內裁減,差置守闕貼司、私名各二人,更不支破請給。向去有闕,依條遷補。 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臨安府言,修蓋都亭驛了畢,乞關報所屬差人前來交割照管,詔令管國信所交割。 八月十八日,詔引人使朝見並朝辭,並不作常朝。 九月十二日,館伴所言,人使乞要前去上天竺燒香,從之。 十五日,詔主管往來國信所,大金使人見、辭,所有下節人從並許於皇城門裡宮門外上下馬。 二十八日,詔:「仰福建路轉運司將逐年供進京鋌茶料製造作大龍餅子,依數如法封角,依大龍茶題寫,充國信使用。令別作一項差人投進。」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大金賀正旦、國信使副來程,於盱眙軍排筵館待,即未審將來回程合與不合筵待。」詔內侍省差使臣三員沿路賜御筵,一員於平江府排辦,一員於鎮江府排辦,一員於盱眙軍排辦。 十二月五日,知臨安府張叔獻言:「主管往來國信所報,舊例大遼國賀正旦使人赴闕,開封府少尹一員往陳橋迎接,茶酒;於班荊館賜御筵、酒 ;入門赴驛。本府契勘,已降指揮於赤岸賜御筵,所有本府東倉排辦接見茶酒系在御筵之 後,即與舊例不同。」詔於臨平鎮排辦。 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知臨府張叔獻言:「近者鄰國遣使講明賀正之禮,辭意恭順,無異昔時,而朝廷待遇一遵舊制,郡縣奉承,莫敢少懈。切慮天申朝賀與夫泛使之來,從此當絡驛於道,然郡縣制度或至情文差忒,豐儉失中。矧復其間科借搔擾,不無病民。欲望稽考(古)[故]事,立為定式,頒降沿路,使之遵守。其供帳之屬則量行支撥製造,俾置國信庫以貯之,嚴立法禁,不得擅用。」詔令兩浙、淮東路轉運司,取見逐州軍已行體例並見在陳設供帳物色等,開具申尚書省。 八月十八日,詔:「今後奉使入國,內上、中節自辦本色衣服,令使、副點檢,並要新鮮,無致故弊。」 十二月十二四日,國信所言:「舊例,北使到闕,玉津園射弓畢,觀看馴象,其(年去)[去年]賀正旦使人即不曾觀象。所有近賀天申節使人到闕,准(馳)[駝]坊申宣,押象赴驛觀看了當。切慮今來賀正旦使人到闕,亦要觀象,臨期備辦遲 ,欲令駝坊常切依例祗備施行。」從之。 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詔置國信所回易庫幹辦官二員,從主管陳琠請也。 十八年正月一日,宰執進呈淮南轉運副使錢端禮言:「本路應辦國信使宿食程頓乞省並,只作十二頓。」上宣諭曰:「如有不須排辦去處,自宜省並,亦免官吏乘時搔擾。」 五日,詔:「大金使人到闕,今後應臨安府排辦御筵及觀(朝)[潮]冷泉亭飲食,並要造作如法供應。 仍令本府差慣熟人兵,依赤岸例托引。如稍有滅裂不前,仍令國信所奏劾。」 十五日,詔:「今後使人到闕,雜劇並令鈞容直並化成殿親事官前一月赴教坊,依舊例互相分付。仍令教坊將已分付所排定雜劇名色、語言報國信所,關館伴使、副閱視。」 二月二十六日,詔景福殿使、寧國軍承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主管國信所陳永錫,武經大夫、和州團(使練)[練使]、入內內侍省押班、主管國信所李珂,並特轉行一官,以應辦人使有勞也。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禮部言:「主管往來國信所陳永錫等檢會在京舊例北使赴闕及人從身故體例,乞下有司看詳,降付本所,以備照用。本部今欲依具到體例並勘會到事理施行,詔令國信所照會。今據太常寺開具到正旦接送伴語錄:元佑七年,契丹賀正(丹)[旦]使(尤)[左]番系賀太皇太后耶律迪、高端禮,右番蕭仲奇、劉彥國。來程:六年十二月五日到瀛州,(尤)[左]番太傅耶律迪遣人傳語,欲得醫者看脈,並要兜轎。十五日到磁州金陽驛,中使王慎押到醫官楊文蔚過位,迪立聽口宣,看脈。十六日早,離磁州上馬。行次,高端禮云:『左番太傅不安,蒙朝廷遣醫,一行人皆放心。兼來得甚速,必是朝廷留意。』二十四日,入內內侍高班蘇世長傳宣館伴所:『北朝人使耶律迪不安,與放免朝見,其例物就驛交割。』七年正月二日,入內內侍高品康承錫傳(官)[館]伴所:『大遼國使人 耶律迪見患,所有玉津園本人射弓例物,令就驛(使)[交割],仍免次日引謝。』六日,入內內侍黃門邵琦傳宣館伴所:『大遼國使人耶律迪為患,與免朝辭,所有例物令就驛交割。』又入內東頭供奉官張士良傳宣宣問:『耶律迪春寒安樂,知所患未得一向康和,入辭不得,已差醫官元常、楊文蔚二人隨行看醫調治,途中切在加愛。』耶律迪令人答:『小人上感聖恩,願太皇太后、皇帝萬萬歲。』尋左番副使代跪謝表一道與天使。七日,入內東頭供奉官馮世寧傳宣問:『耶律迪春寒安樂,今特賜湯藥一銀合、御酒一十瓶,途中宜加調護。』耶律迪令人答:『自到館,累蒙聖恩差天使宣問、賜湯藥物件及差到醫官,上感聖恩。只是為患,不瞻見得聖人,心裡門卦不好。』左番副使代跪謝表與天使。是日回程到班荊館,耶律迪乘檐子先行。九日,到滑州通津驛,晚遣人傳語:『為左番太傅昏困,欲來日住一日。』往復一兩次,遂許之。十日,住滑州。至晚,蕭仲奇差人傳語:『左番太傅身亡,告令聲鍾及請僧於靈前道場。』十二日,住滑州,送伴呂希績、李世昌過位澆奠,與蕭仲奇等相見,遣人送耶律迪襚衣、銀裝棺及棺衣、奠酒銀器物等。既殮,希績等又過位奠酹及慰蕭仲奇。十三日,住滑州。希績等過位澆奠,與高端禮等相見。揖次,遣人持迪賻贈下饗銀器及三節人從孝贈等與之,端禮等致謝。晚,中〔使〕王慎至,齎仲奇等詔書並迪本家密 賜。仲奇等受賜,拜表謝恩如儀。十四日早,離滑州過河。馬上高端禮謂送伴李世昌云:『耶律迪不幸物故,諸事皆感激。昨日蒙朝廷差中使降詔撫問,及密賜耶律太傅本家,上荷天恩,唯祝二聖聖壽無疆也。』十九日早,離驛。馬上相揖次,希績等諭蕭仲奇等:『昨日得朝廷文字,皇帝為耶律太傅輟視朝一日。』北副使劉彥國云:『左番太傅雖九泉之下亦有榮耀。』本寺契勘上項事理內襚衣數目,今按穀梁氏云:『襚者,衣服之名,故送死之衣亦名襚也。衣多少之數,《喪大紀》小殮之衣皆十九稱,大殮之衣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斂衣稱數不同,則所歸襚服亦當有異,但所歸者未必具其稱。先儒無說,不敢斷其多少。』又按《喪大記》:『袍必有表不單,衣必有裳,謂之一稱。』杜預雲衣單、復具曰稱。今來若北使有似此身故之人,其大使欲賜五十稱,副使欲賜三十稱。切緣古今衣制不同,今參酌,大使賜綾、羅、絹各五十匹,副使折賜綾、羅、絹各三十匹。其銀裝棺及棺衣各合用一件,內奠酒銀器合用注 一副、銀盤盞三副,系三次澆奠,銀棱茶盞托一副。其大使身亡合得賻贈,欲賜絹六百匹、布一百五十匹、生白龍腦一斤、燭六十條、濕香茶各三十斤、酒六十瓶,副使欲賜絹五百匹、布一百五十匹、濕茶香各三十斤、酒六十瓶。下饗奠酹銀器,大使賜銀三百兩,副使賜銀二百兩。若副使身亡,大使合得孝贈,欲賜絹 三百匹、布一百五十匹;大使身亡,副使賜絹一百匹、布一百五十匹。三節人從孝贈,上節絹一十匹,中節七匹,下節五匹。其密賜本家,合聽臨時指揮。又元佑三年七月三日,本所據隨從接伴大遼國賀坤成節人使指使楚珣等申,六月二十三日堯山縣驛人使傳語,有下節契丹一名身死。准條北使三節人沿路身死,便仰焚燒,造木匣絹袋盛貯骨殖,候回日分付。仍作朝廷意度,隨處州軍取系省絹三十匹、錢三十貫,接送伴使、副分付人使,充賜與身亡人從孝贈。又條,三節人沿路及到闕身亡,應合給例物並賜與。又紹興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大金泛使張通古等過界,當日人使呼索轎子一頂前去。至青陽驛宿泊,問得系上節書狀官、承議郎、行台尚書省主簿魏千運一名見患不安。二十八日到高郵軍,本人身亡,委高郵知軍劉舜士營辦棺木,盛殮了當,請本軍僧眾作佛事,誦諷經文,設香燭、酒 、彩繒等,供養於公詔院,用磚灰攢。次日差提舉官趙時前去澆奠,又留錢委本軍知軍請僧續作節次齋七追薦。九年正月四日到闕,在館賜使人張通古等金銀,數內身故書狀官魏千運賜銀六百兩。二十二日,回程至高郵軍,張通古等傳語:『前時死者魏千運,恐將來出陸(台)[台]捭不行,不若燒化了。』送伴使、副莫將等傳語:『甚好。』遂令高郵軍燒化,用小棺木盛去。本寺契勘,數內三節人身亡支賜 數目,今照得止有魏千運一名體例。今參酌,將來若有上節到闕或回程身亡之人,欲賜銀二百兩。如未到闕,在沿路身死,欲依魏千運體例,止賜六百兩。其中節人比附上節減半,給銀三百兩。下節人卻比府中節減半,給銀一百五十兩。」〔詔〕依。所有中、下節人沿路及到闕合給例物,並依前項本所條例支給。 二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尚書省言:「使人往回渡江,不測值風,竊慮拘於排日程頓,濟渡不便。」詔今後使人渡江值風,不拘所定日分,候濟渡,卻令兼程進發。 十月八日,詔:「今後入國使、副令常切鈐束三節人從,不管與北界承應等人相等作鬧,慮失國體。以三人為保,如有違犯之人,仰國信所差指揮使等覺察,候回日具姓名申所聞奏。」 十二月十八日,詔使人到闕,赤岸等處錫宴,其排辦供須不及經過州府,甚非朝廷撫勞遠人之意。可行下臨安府並賜御筵等官,今後須管躬親行(事)視,並要排設豐潔,不得減克料例。仍令國信所主管官依條抽閱點檢,如稍有滅裂,具事因申尚書省,應干主辦官吏等重寘於法。」 二十二年六月一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今重別參酌到大金都管、上節到闕未回程身死支賜,欲都管錫銀五百兩,上節賜銀四百兩。其都管、上節沿路到闕應合給例物並賜。所有支賜銀,如到闕下,左藏庫支供,令館伴使、副給賜;沿路下轉運司應副,令接送伴使、副給(使)[賜], 並作朝廷意度。其中、下節支賜銀等,並依紹興十九年十一月已降指揮施行。所有三節人孝贈錢絹,緣已有支賜銀,今後依近降指揮,更不支給。」從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宣諭(輸)輔臣曰:「大金人使將到,並接送伴等一行,應牽挽人夫聞多未嘗支破錢米,或值雪寒,不無凍餒,有至死者,深可憫惻。令所差州軍依已降指揮優加存恤,無令少有失所。如違,在內令御史台覺察,在外轉運司按劾。」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工部侍郎丁婁明等言:「被旨差充接伴使、副,陛辭日令措置淮南打凍、牽挽人兵,毋令失所,已具奏聞。如遇河凍,乞將打凍及牽挽人逐日分作三番輪替。如遇交番,即預先犒設酒肉蒸糊,令飽暖方得上船。乞下淮南轉運司,每遇河凍年分,即於系省錢內支破三百貫,充應上項使用。浙西路亦乞依此。」從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詔:「大金使人赴闕,接、送、館伴諸官司應差祗應人姓名如有犯大金名諱旻、晟、干、亮四字並同音,及軍民人面上刺有避忌字,並不許差赴使人前祗應。雖不系使人前祗應人,如有似此刺字犯諱者,仰所屬權暫迴避。」 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信所言:「自來使人朝見,禮物、檐(妝)[ ]、鞍馬於紫宸殿門以西至過道門外一帶陳列,候入殿進呈。今來使人經由新路入皇城南門,若依舊陳設,有礙館伴使人等下馬及入殿班路。 除國書合依舊在紫宸殿門上,其餘禮物、檐 等,欲乞於紫宸殿門內兩壁陳列,庶無妨礙及使人應入內經由上下馬去處。」詔大金使、副體宰相上下馬,及於麗正門外西廊從北第一至第三間為待漏幕次。余從之。 二十九年二月五日,詔:「年例接送北使,浙路牽挽人夫素無支請,晝夜暴露,或至(嬴)[羸]乏。可委兩浙運司,自今遇接送,每船預給米二石。或遇阻風及大寒極暑,令各於人夫具牽挽人姓名,各日支米二升炊飯俵散。候接送畢,具數申所屬出豁。」 十九日,國信所言:「每遇大金使人到驛告覓物色,自來止據排辦騎御馬直一面於本府取索供納,至晚開具告覓物色申所照會,似此無以關防。欲乞今後遇有告覓物色,專差通事、指使應各一名在位次門外置歷逐一抄轉,赴所書勘結押,至夜令排辦官具日下的實告覓過物色申所參照。」從之。 同日,國信所言:「大金使人在驛打造銀器,自來系通事承領,分付排辦騎御馬直,依例一面計會本府書手、鋪戶取索造作,徑赴通事處交割,遂致銀料出豁不明。欲自今每遇轉出打造銀器,委當管通事具名數申所,行下排辦使臣,(收)[取]索銀料應副。候交納了當,開具用過銀數報所屬出豁。」從之。 五月五日,詔:「大金賀生辰使人王可道等到闕,(尤)[左]都管為病,兩浙轉運司差到管船使臣二人,更不經由館伴使、副等,徑行呼索臨安府臥轎應付 入門。仰本司將逐人依條施行。仍鈐束自今後所差人,如遇使臣呼索告覓,須管計會所屬館伴、送伴等官司訖,方許遵行。如違,以違制論。」 十四日,國信所言:「在京日,都亭驛俯近皇城外廊,火禁嚴切。今來本驛亦與皇城相近,況系安泊使人去處,兼見收貯在京案牘及官物浩澣,事體至重。欲乞遇使人在驛,除合停留燈火官司許行在留委監驛使臣同提點監門常切巡覷照管,仍置歷拘籍,所有其餘不合留燈火去處,並令本驛禁止施行。」詔非使人在驛,國信所除遇檢照案牘、書寫緊急文字許權暫關燈,用畢實時打熄,余並禁止。 六月四日,國信所言:「本所被旨,奉使大金所有行移文字,除申朝廷合用公狀外,其餘去處依例合用札子。」從之。 三十年正月十八日,詔:「去年以來去年:疑當作「比年。」,使命往還,淮南州郡如有買過人戶諸般物色不支價錢及有虧價,令人戶赴本所陳訴,具姓名聞奏。」 二月二十一日,國信所言:「准御寶批,隨使、副下節額二人,聽御前差,今後改充中節。」從之。 三月二日,知臨安府錢端禮言:「本府排辦國信,多緣闕乏錢物,臨期於行鋪收買物色,過期則不支價錢,致使行戶失業。自紹興二十八年以後,未還鋪戶國信等買物錢二萬九千四百八十餘貫,若更歲月漸久,人戶無緣請領。照應本府(級)[緣]去年揀汰將兵,見今按月將揀汰人料錢並折糧米錢四千五百餘貫赴左 藏庫送納,欲望自三月以後,將欠鋪戶錢數截撥上件窠名,盡數當官支還。」從之。 四月十一日,詔差親從四十人,充人使到闕都亭驛充代剩員使人位看房等祗應。令皇城司於使人過界前半月交割,事畢日發遣,今後准此。 十二月二日,臣寮言:「每歲接送伴使副所差將校軍兵三十餘人,每名起發借請及沿路批券再借用緡錢無慮百餘。又皆烏合,無甚顧藉,影帶商貨,避免官征。」詔使、副各差將校一十三人、軍兵七人。 五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昨對境報到大金廟諱,其『旻』字項內有『文』字一字,今來賀正旦使虞允文有犯元報到諱內一字。」詔令虞允文權改名允。 三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臣寮言:「遣使金國,往來所有得語言率皆大事,往往先(照)不相照知,酬應之間,不無差舛,此為非便。每遇使回,有所受事,不載語錄,誠為闕典。欲自今後奉使回程,各具所得之語,實具札子聞奏,降付三省、密院編錄成冊,不許泄漏。遇遣使命,則令通知前後事宜。如此則其知首尾,應荅之間無失詞之患,可以專對。」從之。 三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國信所言:「本所舊額管指使祗應二十人,準備祗應五人,昨裁減,差置指使祗應一十人,準備二人。逐年輪番隨從奉使入國,及差赴接送伴使副下,掌管引揖儀範,聽審語錄,並遇使人到闕,在驛祗應,全籍慣熟舊人。今來見管指使祗應二人、準備祗應二人, 到所日淺,未諳使事,其見闕指使祗應,若移文殿前司差撥,又是新人,竊慮生疏,難為倚仗。欲乞依已降指揮,從本所於殿前司踏逐曾經差入驛祗應人充填,及許依再留使臣例,拘收舊曾在所充指使祗應人填闕,請給等(上)[止]依權留指使體例施行。」詔依,今後准此。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四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依指(指)[揮]條具並省吏額,本所見管使臣二十一員,點檢、通事、指使、傳語使臣共二員,指使祗應一十員,欲並減半。」從之。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信所言:「勘會已降指揮,將奉使金國傳語、宣問意度,今後令國信所錄白一本,候使、副赴都亭驛閱視日,主管官當面分付使、副遵執,仍取知委聞奏。昨奉金國上尊號,本所傳旨陳誠之修寫聞奏。所(在金)[有]今來金國賀生辰傳語意度,遂具奏聞。」詔令洪适修寫大金朝見日傳語、宣問意度一本,赴國信所進呈。 幹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洪邁、張掄言:「接伴金國人使已到揚州,於泗州虹縣北境虞姬墓界首取接,不發遠迎狀。兩朝廟諱、御名,彼此不傳;兩朝皇帝聖躬萬福,彼此免問;相見敘志,彼此稍前。三節(文)[人]公參盡冠服,接伴只著紫衫。上節先參,稍起,不還揖;中、下節則坐受其禮。舊例止曾與賜御筵,中使口宣人有敕,中使、北使相揖,各只依位。御筵勸酒,傳語稱聖恩隆厚。送私覿,彼此用日子。上件事理元系逐一往複議定,欲降付三 省、樞密院,札下主管往來國信所照會。如已差館伴及日後接伴並賜御筵中使等,並令通知,庶免異同。」詔令李若川、張說照應,參酌施行。 二月二十四日,國信所言:「勘會金國國信使、副非晚到闕,訪聞經由州縣以準備應辦物色為名,(遇)[過]有科取,欲令逐路監司嚴行戒約。兼人使經由州縣,將醫人、獸醫、工匠、行鋪戶等人預期科差,顯是搔擾。今後如有合用之人,令接送伴所報所屬,臨期據數和顧。所有賜宴更不用妓。」從之。 三月九日,中書門下省言:「提舉修內司承受提轄劉慶袒狀:今來人使赴闕,沿路御筵已承指揮用樂。其到闕合用樂人等,乞令臨安府差撥,仍委本府承受官主管教習,令勒前鈐轄教坊所人吏。並教坊省記到舊例,行人自起教日並赴教閱處教習,庶得應奉詳熟。」從之。 二十四日,國信所言:「檢准紹興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尚書省札子,館伴使徐 、副使孟思恭奏:今來館伴金國報(金)[登]寶位使人高忠建等,自接見至出驛,有更改到事一十三件。一、館伴與北使初相見通狀,彼此只用一張雙銜。一、使、副相見,彼此只各就船同上轎擺定,入館內併兼立。一、本所掌儀以下與北上、中節各不恭參。一、使副在驛,每遇過位,彼此只就設廳上對立相揖。一、使人入內,使、副於宮門內隔門各上下馬。一、三節(入)[人]於皇城門外上下馬。一、使人相朝見並意度、儀範,並系臣等與北 使、副面議事,朝廷降到指揮,今來與近例更改不同。一、使人在驛,遇中使賜到物,逐次拜謝恩。一、使人觀潮、天竺之游,今更不往。一、臨安知府送酒食並贐儀,與北使、副更不門狀子。一、使人朝辭、捧受國書等禮儀,並從舊例。一、夜筵解換館伴,請都管已下就筵勸酒。與都管以下相揖,彼此使、副皆起身。一、勸都管以下酒,只令通事斟勸。伏望降下有司,令今後館伴參照施行。」詔並依。內觀潮、天竺燒香依正旦體例施行。 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詔:「兩浙轉運司每次應辦人使,管船使臣往往逐州旋行差到,不能管轄。今後專委臨安府於緝捕並應管使臣內選差,每船各一員管轄,及添差八廂一名、親從一名,作管船軍員名色,同使臣自盱眙軍至行在往回管幹譏察。如覺察到違犯事件,當行推賞;若失覺察,重作施行。」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詔:「(金)[今]後使人往回所差防護人,令浙西安撫司行下沿路諸州府,依臨安府例,于禁軍內差撥,逐州交替。其鎮江府諸軍所差人更不差發。」 十一月二十七日,詔:「今來奉使所差三節人內,都轄禮物官、引接儀範指使、執旗、報信、醫官、小底共十二員,令樞密院將國信所見管並曾出疆及三省樞密院等處慣熟儀範人置籍,從上銓擇,取旨差。書狀官、書表司、親屬親隨指使職員共十員,令正、副使選差。下節四十人,令樞密院於三衙並皇城司等處選(擇)差。」以臣 僚言:「切見入國使、副循習舊例,盡將三節人從窠闕公相(眾)[貨]易,皆有定價,多出權貴轉相薦送,分金入己,所費已多,且正、(使副)[副使]不敢揀擇,合行約束。」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三日,詔:「今後奉使往回經過州縣,統兵、帥臣、監司、知、通除有職事行移公文外,不許投接啟狀書札。除巡尉防護外,餘人並不許迎送接見。」以賀正旦國信副使孫顯祖言:「切見國家遣賀正旦、賀生辰並接伴、送伴使副,一年凡八往回。自臨安至盱眙千有餘里,所過州縣投下啟狀書札,為使、副者回答不暇;統兵、帥臣、監司、知、通已下出門伺候,又須接見。稽留行程,彼此疲勞,非徒無益,實妨職事。」故有是命。 九年十一月九日,國信所言:「已降指揮,應辦奉使並使人到闕通及二十番,官吏與轉一官。緣官吏一等推賞,初無優劣,內主管乞與改作每任滿無違闕特轉行一官,礙止法人依條回授。」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六 國信所 國信所 【續宋會要】 淳熙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詔國信所都轄謝良弼、掌儀範趙選各降兩官,掌儀範陳斌降兩資,並特送千里外州軍編管。良弼等隨湯邦彥出使金國還,臣僚言邦彥等舉動乖繆,因並責之。 六年正月四日,臣僚言:「生辰、正旦,國信往來,正當嚴寒,沿路牽駕舟船人夫衣裝不辦,多致凍死。今歲尤眾,平江府界死者一十八人,而官司不為措置。乞特降指揮,應經過國信人使往來州縣,多備牽駕人夫衣裝,常加犒勞。今次沿路凍死人去處,令州縣每名量支官錢埋瘞。」詔逐路轉運司措置存恤,令平江府及沿路州軍將實死人數於系省官錢內支埋殯錢。 四月一日,知常州李結言:「國信使、副回程河道水淺,乞將禮物權寄留鎮江府,使、副等人出陸先歸,候水通日行船。」上曰:「使、副回程只有國書一封,並無禮物,聞三節人多有私貨,豈可勞擾人夫!可依所乞。」 七年正月十日,詔:「國信所大小通事,指使、傳語使臣,自今與依元符詳定國信一司條法參部,止令注授臨安府庫下並行在合入差遣,願就同監臨安門者聽。」 十月四日,詔自今的實應辦處方許差官,不得泛差冒賞。以右正言葛邲言:「每年人使到闕,自盱眙軍至臨安府,一路州縣應辦官員皆有酬賞,緣此盡以應辦為名,往來將迎,動費數日,並不存留一員在州縣。乞自今應辦人使官,在 州常留當職官一員,在縣常留佐官一員,與免應辦。」故有是詔。 十一月十九日,詔:「自今奉使入國下節人,除親從並譯語、親事官外,及將不轉資八人許使、副差親隨廚子,其餘人並令殿前、馬步軍司輪差,毋得於諸處抽摘。令各司排定軍分,於每一軍一將內有職名家口、無過犯人充,曾經入國人不得再去。仍於本將內選差正、副將一員部轄,正將充上節,副將充中節。本將人數不足,許於別將內差撥。」 十二月二十四日,詔:「每歲奉使金國上、中節內,除都轄、引接並國信所指使定例外,更留二員聽候御前降下。自今使、副許辟差親屬二人,書狀官一員,掌管私覿職員一名,其餘人數令吏部於見在部籍定名次、經任無過犯大小使臣內差。仍委長貳公共選擇貌魁偉、年六十以下、無殘疾人充。諸軍班換授人免行差撥。在部人不足,申樞密院,令三衙輪差入隊準備將、訓練官揍數。已曾經入國人不得再去。差定姓名申樞密院訖,發赴使、副收管,依舊赴國信所審量。」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詔:「自來年為始,令六曹將合差奉使金國正旦、生辰使副,並館伴、接送伴下引接、儀範人,每曹籍定一十人,於差使、副前兩月遇旬休日分輪一曹所籍人數。發赴都亭驛,令國信所掌儀、通事使臣指教,閱習儀範節次。」 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賀金國正旦使、副,舊例系九月二十 三日差官,十一月九日起發,約至二十三日到盱眙軍,二十九日過界。今來盱眙軍申,准泗(洲)[州]牒,權改定賀正旦十月二十一日過界,十二月二十七日到京。小盡並二十五日到京。賀金國生辰使、副,舊例系十一月十九日差官,次年正月九日起發,約至二十三日到盱眙軍,二十九日過界。今來盱眙軍申,准泗(洲)[州]牒,權改定賀生辰十二月二十一日過界,二月二十七日到京。得旨,令國信所照應舊例並今來盱眙軍申到事理約度,開具合差官及起發約程到盱眙軍,並關報過界月日,逐一疾速指定,申中書門下省。本所今指定,賀金國正旦使合於八月中旬差官,於九月下旬或十月初旬選日起發,約半月可到盱眙軍。依今來改定,用十月二十一日過界。賀金國生辰使合於十月中旬差官,於十一月下旬或十二月初旬選日起發,約半月可到盱眙軍。依今來改定,用十二月二十一日過界。其關報過界月日,乞照應自來體例施行。」從之。 十二月七日,樞密院言:「盱眙軍申,泗(洲)[州]報:來歲正旦、生辰使,彼此權止一年。」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詔:「國信所減私名貼司一人,譯語、親事官二人,投送文字、教駿長行二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定)[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五年七月八日,樞密院言:「新差京畿第二將、臨安府駐札、國信所小通事田願,乞將報謝國信使、副下祗應回程特轉一官恩 例,候新任滿日,乞特添差差遣一次。」從之。 十六年正月十一日,詔:「國信所大小通事、指使、傳語使臣與依舊法,注擬一千一百里差遣。」 十七日,樞密院言:「國信所檢點使臣安傑依舊通事等例,赴部先次注授差遣。」詔依,特令赴部注擬,授合入差遣,遇使人到闕前一月赴驛祗應,事畢還任。余依見行條法。 同日,(照)[詔]國信所點檢公事郝守二兼同監臨安府嘉會門,敦武郎彭林兼同監豐豫門,帶行本等驛料供給,不理名色次數。今後准此。先是,七年,詔國信所等事許同監臨安府諸城門,近有赴部注授差遣,多有不願就者,故有是命。 十八日,詔武功大夫、特添差兩浙西路馬步軍副總管、湖州駐札、掌儀、大通事王舜臣與轉遙郡刺史,武功大夫、新特差權發遣兩浙東路兵馬鈐轄、衢州駐札、掌儀、大通事李錞與轉〔遙〕郡刺史。以舜臣等在國信所應辦引揖使副升殿,六年轉一官,今已及九年,未經推賞,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國信所言:「報哀使人到闕,所有修飭驛舍什物、差破在驛祗應人並鞍馬、館伴使人行李從物等,及應干合行事件,乞照應金國(使泛)[泛使]到闕,依正旦體例施行。」從之。(遣)[遺]留使到闕亦如之。 二十三〔日〕,禮部、合門、太常寺、國信所言:「報哀使人到闕,皇帝衣服欲乞權易忌日之服。禁樂一節,緣目今國樂未舉外,所有輟朝日分,欲乞輟朝三日。其典故內所載,待制以上 就驛弔慰,今乞不行弔慰之禮。其輟朝日分自使人朝見日為始。檢照建中靖國元年三月四日北朝告哀使人朝見,系御幄殿坐。今來報哀使人朝見御殿,合取自朝廷指揮。使人服著、鞍韉,欲候接伴接見使人,見得服著是何衣服、鞍韉,關報所屬參酌,申取朝廷指揮。其館伴使、副服著、鞍韉,乞照應接伴使、副沿路體〔例〕施行。所賜衣帶例物,合依自來體例給賜。陳設幃幕,除金國使人位次用紫外,其餘陳設去處併合照應淳熙十四年正旦體例。如使人辭免,聽從其便。」如北使、副本位欲用青,聽從其請。詔:第一項遇人使見辭權易忌日之服,第二項輟朝三日,第三項御後殿,令合門修定儀注。余依討論到事理施行。 四月九日,合門言:「檢會紹興三十年金國賀天申節並紹興三十一年賀正旦人使朝見,其日紫宸殿坐,人使朝見畢,垂拱殿不設樂,賜酒五醆,免宣視醆,兩次宣勸。今來金國報登寶位人使朝見,未審合與不合賜酒並宣視醆。」詔依例賜酒五醆,宣示醆。 八月二十四日,禮部、合門、大常寺、國信所言:「將來賀登寶位使人到闕,合於紫宸殿賜筵宴,不用樂,不簪花。」從之。以高宗服制故也。 十二月三十日,館伴金國人使所申:「北引接張倜言,來時得處分,往回沿路並在館遇筵宴,乞並免簪花舉樂。掌儀王舜臣答云:『皇帝方行慶禮,殿庭免簪花、舉樂,斷難稱。此禮非專為使人設。』張倜言:『殿 庭舉樂,國信固不敢辭花,宴日乞免簪花。』」詔依例賜花,仍免簪。紹熙元年賀重明節亦如之重明節:原作「重門節」,據《宋史》卷三六《光宗紀》改。。 紹熙二年二月八日,國信所言:「金國報哀使人到闕,所有宴殿合與不合排辦給賜宰執親合受相使人並諸免祗應人等花朵 」禮部、太常寺、國信所檢准《國朝會要》,大中祥符三年正月五日,契丹告哀使辭,宴於崇殿政,不作樂,以輟朝故御便殿。以契丹國母喪。自後契丹國有喪,其使者見皆不作樂。今來金國報哀使人到闕,照得前項典故即不該載給賜花朵,不合排辦。從之。 十七日,禮部、合門、太常寺、國信所言:「金國報哀使、副過界,檢准淳熙十六年三月報哀使到闕,見、辭日權易忌日之服,御後殿。今欲依上件(禮)[體]例,欲候接伴接見使人,見得服著是何衣服、鞍韉,關報所屬參酌。其館伴使、副服著、鞍韉,照應接伴沿路體例。所賜衣帶例物,合依自來體例給賜。陳設幃幕,除金國使人位次用紫外,其餘並照應淳熙十四年正旦體例。如北使本位欲用青,聽從其便。賜宴並出入觀游等,亦乞依自來體例。如使人辭免,亦從。赤岸、班荊館、都亭驛御筵,欲照淳熙十六年體例,不用樂棚,止絞縳一字照壁,用紫絹釘設。」從之。 五月十六日,樞密院言:「檢准淳熙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奉旨,令六曹將合差奉使金國正旦、生辰使、副,並館、接、送伴下引接、儀範人再行遴選十人,於差使、副前兩月遇旬休日分輪一曹 所籍人數。發赴都亭驛,令國信所掌儀、通事使臣指教閱習。應用儀範,節次申國信所照會。尚或違戾,令國信所具申樞密院,取旨施行。臣僚言,上節有引接二人,見系六曹輪差,平時不諳禮儀,一旦責以引揖進退,鮮不錯誤。」詔令國信所申嚴行下,今後教習,務要詳熟。 紹熙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都省言:「皇帝見行三年之制,今來金國賀登寶位使人到闕,其都亭驛使人位陳設簾額等,依例見用紫色。」所有館伴使、副位,詔並用青色,令所屬疾速排辦。 慶元元年八月二十六日,禮部言:「今來瑞慶聖節,賀生辰人使到闕,系在孝宗皇帝小祥之後,所有平江府往還排辦陳設等,欲並令用紫色。其餘經過州軍准此。」從之。 嘉泰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國朝自中興以來,講修睦使命,禮儀尤為詳備,故前後使者罔不恭順,相安於無事已四十年矣。為國信之吏,豈不知此 近者此輩多自謀利,不恤大體,前後出使及為接伴、館伴者,皆求以逃責,不暇與較。且掌儀,小胥也;二使,王人也。今掌儀之權重於二使,有私求則不容不遂。所求欲接坐,則不容不與之對。夫二使非不知自有階(給)[級],今乃遂其所求而與之抗禮者,亦曰姑惟上下和同以辦國事而已。而此輩不知以此自重,蓋欲權歸於己,多是密與北引接等私相交,誘以甘言,啖以告覓。虜人貪利,既中所欲,則凡事聽從。或因本朝國信使、接 送伴一儀之稍失,一語之稍差,遂教使虜人生事,然後掌儀、通事等卻從而調護,以為己功。若本朝銜命之人無事可指,亦復多方挑摘,得以邀功。且銅禁,累降指揮非不嚴切,其三節人使及座船兵梢等或作禮物籠篋,或作隨身衣裝,所至公然差撥人夫(瞻)[擔]擎般運,夾帶過北界者,正以掌儀等與之通同作弊,皆有所恃,略無畏憚。乞自今以往,一切責辦掌儀二人,凡國信使與接、送、館伴使應有疏失,並先將掌儀重行謫罰。至於與北界引接官私交通、行禮酬酢,並乞嚴行止約,毋使依前往來。所有銅錢之禁,亦責令掌儀專一覺察,如敗露,首罪以坐。自今掌儀以下依條合得差遣之人,並只與臨安府添差不厘務差遣,使之專意國信所職事,不得干預民事,庶幾可以革去前弊而重國體。」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日,主管往來國信所言:「今來賀瑞慶聖節使人到闕,系在光宗皇帝禫除之前。近接伴所已申請到指揮,將來十月三十日光宗皇帝禫除畢,自十一月一日從吉,所有今來接送伴金國生辰使如在禫祭之前,欲令照應嘉泰元年體例施行。至十一月一日及以後在路御筵,受賜謝恩,舞蹈山呼,作樂供帳陳設等,併合純吉。所有今來使人到闕,本驛使人、館伴位及赤岸、班荊館、仁和館等處陳設簾額等,欲照嘉泰元年體例,並用紫色釘設。內被褥有紅錦緋紅顏色,亦乞用紫色排辦。」從 之。 四年二月九日,賀金國生辰國信使劉甲、副使郭倬言:「已回程結局。先恭承宣諭指揮節文,數內一項,私覿腦子、香藥等並生白絹換易之弊。甲等除已恭稟聖旨指揮,逐一措置革弊外,所有諸庫元納到私覿香藥、匹帛等,並皆就都(京)[亭]驛當官受納,差委私覿官打角掌管,過界支用。甲等自到泗(洲)[州]至燕京,並回程沿路所送私覿,逐一對眾抄轉簿歷,同都轄、掌儀、私覿官等公共點檢指實,書押文簿分明。今據私覿官開具收支見在細數帳狀,已行繳申朝廷,將見在物件特賜指揮給還元來庫分外,今來欲將支送私覿簿子一冊,送所屬鏤版成冊,永為定例。及乞每遇差奉使賀金國生辰,給降一冊赴奉使所照使。」從之。 開禧元年十一月十日,尚書省言:「使人到闕,自紹興十三年差近下禁軍充入位祗應,例皆年高,懵然村粗,行之二十餘年,初無闕事。後來改差親從四十人入位,亦系揀選有行止、無過犯、該升揀選轉之人充應。至淳熙七年,始令皇城司籍定入位之人,遇闕補填,竊慮因而漏泄。」詔除譯語人外,令皇城司於親從、親事官、皁院子內選四十人,並年六十以上、不識字、有行止、無過犯人差撥祗應,已差人不許再差。 十二月二十七日,金國賀正旦人使朝見。宣名訖,國信使、副不肯折身,掌儀葛宗裔等云:「久例折身,如何今次不行此禮 」北使趙之傑云:「僚例冊上無折身兩字。」 整會數次,終不肯折身。續合門傳旨,且令歸館,別聽候指揮朝見。葛宗裔等實時引出殿歸館,有旨賀正旦使人令改作正旦日朝見。至日朝見如常儀,次賀正旦。 嘉定五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國信所禮物並從朝廷支降,一色精細金銀製造,積弊既久,往往滅裂。乞下文思院,自後遇製造上件禮物,須管監官躬親監視。仍須於人使未行半月以前,預期齎至都亭驛交納,以憑稽考施行。」詔令文思院如遇製造禮物,須管監官躬親監視,不管稍有滅裂。候差使、副畢,限五日齎合用禮物赴都亭驛交納。稍有情弊,從使、副(朝)申取朝廷施行。 同日,臣僚言:「每歲遣使,下節所差之人例轉一資。照得軍兵資賞止可轉至五次,過是則為寄資,俸既不增,何苦冒涉萬里。緣是往回頻數,與北界承應合干人稔熟,多有貿易物貨,交通言語,漏泄國事。乞自後每名不許差過三次。」小帖子稱:「其上、中節亦乞准此。照得奉使官屬已降指揮,從朝廷於在京見任文武官內點差。其下節軍兵已降指揮,於殿、步、馬軍三司輪差。」詔奉使官屬其有礙止法、不合轉行官資之人,軍兵應寄資者,並不許差。其弩子、教頭、排軍、私覿庫子或有生疏,許使、副臨時申取朝廷差換施行。已上各不得差過三次。 同日,臣僚言:「每遇遣使之時,殿司差撥官馬四匹以備乘坐,又於兩浙漕司差二舟載至鎮江,卻寄留軍中養飼,別易 四匹前過北界,遂致虛破草料,多差船隻。今乞免於殿司撥馬,止就鎮江都統司或揚州差撥前去。如至回程日帶北界所得馬繳進之時,卻令乞淮東漕司及鎮江府接續差船載至,庶免煩費。又照對正、副人從自殿、步、馬三司輪差下節之外,逐廳止可申差不轉資控攏四名,以備使令。自過界之後,凡般取私覿禮物及飲食衾裘行李登車下馬,儘是四人執役,往回萬里,委是有闕使令。所有差到下節人,除庫子、排軍外,沿路更無人專聽使令。乞後遇遣使日,札下各廳使、副收管執役。其都轄、掌儀許於正、副廳下各止許借一人過界使喚。如至泗(洲)[州]、東京、燕京,合般運禮物、執打從物之際,仍舊歸官聽候差使。」從之。 六年三月三日,臣僚言:「國家以遣使為重,三節官軍皆其屬也。上、中二節必由廟堂之選差,而下節軍兵取于禁旅之更迭,所以示至公、絕幸僥也。然有名稱未正、事權不一、獘幸尚多者,合議施行。且曰親隨,曰親屬,必使、副至親可以相依者也,今或以勢奪,或以賄售,以非親而為親,得非名稱之不正乎 曰將官,曰排軍,必下節軍兵素所聽命者也,今以本軍之將而使為之將,他軍之卒而經營為排軍,不能相統攝,得非事權之不一乎 上、中節官皆受差於朝廷,今乃欲徇利以便利、託疾以求免者,官屬俸給各有抱券之人,今乃寅緣而求幫請、恃勢而行減 者,此又獘幸之不可不 去者也。乞今後親屬、親隨,必令使、副差本宗有服紀之親;將官、排軍,必令主將差本軍見部轄之人;官屬委有不可行者,使、副牒所至郡州差見任一等官替行,不許私自抵充;官屬有合得俸給,各隨所任,令元抱券人幫支,不許分文減克。夫名正則言順,權一則令行,幸去則(請)[清]安,將見士夫易慮而廉靜知恥矣,軍旅革心而行伍知禮矣。」詔從之。其接、送、伴一體施行,今後准此。 閏九月十日,給事中曾從龍言:「伏 聖旨,令承旨司籍定國信所慣熟行遣人姓名,各與出給文帖,遇差使、副畢日,從朝廷輪流點差兩名,發下奉使所著役祗應。仍將帶過界,於下節準備差使內安排,卻於四員準備差使內除去兩名。如有過犯遺闕,仰使、副回程日(期)具申朝廷,重作施行,仍永不許充應。內白身人祗應四次,無遺闕過犯,從吏職補授法補一資;有官資人祗應三次,無遺闕過犯,轉一官資。或稍有違慢,不理為數。白身人以補授後,從有官資人例施行,所有支賜之類,並照舊例支破。仍令承旨司、國信所籍定祗應次數,或違慢因依、姓名,以憑參考推賞施行。臣竊謂國信之有司行,非省部寺監胥徒之比也。游手之徒本無顧籍,一遇遣使則宛轉請囑,求以廁名,兜攬商貨以避關征,私帶禁物以博虜貨,管俸給則恣行刻剝,過州郡則並緣騷擾,皆利之以為奸爾。今許之出疆,豈不益滋其奸邪!而白身人祗 應四次,又許從吏職補資,以歲次計之,不過八年則所謂八人者皆可以得資矣,豈不濫乎!自炎、興以來,銜命出疆不知其幾,未聞其不帶行司而有乏使之慮。乞只令承旨司籍定姓名,遇差使、副日從朝廷輪差兩名,發下奉使所著役,以革請託之弊。如有遺闕過犯,即營銷籍,永不得充應。其過界補資等指揮,乞賜追寢。」從之。 九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近將明指,護迎虜介,所見一路應辦,自江以北供帳食物之屬,其間有合加損者,事雖至微,實關國體。夫宴勞飲食之供,不過如羊豕、雞鶩、魚蝦、果蓏、酒茗、醯醢、筍蕈、蔬乳水陸之物,不至闕供而已。今乃紐於紹興間虜使一時之需,官吏循習並緣,妄以所需必辦為辭,科擾百姓。如雜蟲、怪禽、生 、仚兔、彘胎、羊羔、長蛇、文雉,以至龜、蚌、鼠、蝟之屬,瑣細必備,皆生致之。以告覓水載陸負,憧憧道塗,與夫先期追集,整辦伺候,動涉旬月,不得著業,甚為可念。夫飾供帳之屬以禮賓客,此吾國體之當然,而備不應備之物以過奉之,殆若有所畏而幾於失國體。凡百必加之意,而意外過奉之物則一切略之,以絕科擾,以幸民生,以全國體。」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六 後苑造作所 後苑造作所 在皇城北,掌造禁中及皇屬婚娶名物。舊在紫雲樓下,咸平三年並於後苑作,改今名,以內侍三人監。始領作 七十四,曰生色作、縷金作、燒朱作、腰帶作、鈒作、打造作、面花作、結條作、玉作、真珠作、犀作、琥珀作、玳瑁作、花作、蠟裹作、裝鑾作、小木作、鋸匠作、漆作、雕木作、平撥作、鐫作、旋作、寶裝作、纓絡作、染牙作、砑作、胎素作、竹作、鏃鏤作、糊粘作、像生作、靴作、折竹作、棱作、匙 作、拍金作、鐵作、小爐作、錯磨作、樂器作、球子作、棆棒作、球仗作、絲鞋作、鍍金作、洗作、牙作、梢子作、裁縫作、拽條作、釘子作、克絲作、繡作、織羅作、絛作、傷裹作、藤作、打弦作、銅碌作、綿臙脂作、臙脂作、桶作、雜釘作、響鐵作、油衣作、染作、戎具作、扇子作、鞍作、冷墜作、傘作、劍鞘作、打線作。後增置金線作、裹劍作、冠子作、角襯作、浮動作、瀝水作、照子作。 《兩朝國史志》:後苑造作所,監官三人,以內侍充,掌造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專典十二人,兵校及匠役四百三十六人。舊有西作,掌造禁中服用之物。舊在皇城司,天禧五年徙置於拱宸門外,慶曆二年罷。 西作舊在皇城司,天禧五年徙置於拱宸門外,掌造禁中服用之物,以入內都知、押班一人提點,以〔高〕班四人監,別以二人監門,兵校及匠一百七十一人。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詔後苑造作所:「應傳宣制物,請領憑由,不得著所造物名,止用字號請撥物料。若除破之時,自依舊例。」 (太)[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詔後苑造作翠毛,不得言七寶字。 天禧元年七月,詔後苑造作所:「自今每製造物色,據合使物 料勘會,委是管庫見無此物名件,即得下雜買務收買供應,不得將官庫所有物色一例收買別置,搔擾行戶。」 仁宗慶曆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詔:「後苑今後不得似別句當處一例三年一替,如非次有闕,即差人填闕。」 至和元年十二月,詔:「後苑作金箔,只令本所作造。除製造皇帝頭冠、禮物及北朝禮物即便使用,並毛頭金,仍據合使數目旋行計料拍造供使,所有其餘應系製造諸般生活,並不得使用,及更不得準備拍造。本作以句押官、前行各一名,後行曹使共八人為額。凡系翠毛造作,不得(七言)[言七]寶,只略言事宜。除乘輿禮衣頭冠、國信禮物使用外,其餘並不得使用。」 二年二月,詔:「本作左右番聽喚使臣製造金銀並諸般物色等,令於貼黃上不得開說名件數目,只具實重斤兩,並稱內降生活。」 十月,詔:「後苑造作所要真珠,並於見管庫務取索,更不下行收市。余應製造物色物料名件,委的官庫無者,方下雜賣務收市。」 嘉佑元年三月,詔:「應本作除系製造御前要用物色並官中所造生活,即破物料,所有其餘製造生活即不得破官中物料。應所製造生活系合使金銀諸般物色,合下諸處取索並雜買數目,並令本所具數關報合同憑由司取索。仍仰本所只以所造生活字號為名,取索使用。」 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詳定利害所言:「文思院定每 銷金百兩破火耗五錢,雜白銀百 兩破一兩,每成鍋鋌銀百兩破五錢,並不使行人。後苑每 銷金百兩卻破火耗二錢半,雜白鋌銀破五錢,須要行人承受。斤兩銷折不盡,至界滿收為出剩;如火折過,勒行人陪填。看詳兩所 銷並同,收耗不等,乞應今後諸行人赴後苑作 銷金銀,並依文思院所破火耗則例。」從之。 治平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詔後苑造作所諸色工匠以三百人為額。 神宗熙寧元年八月二日,詔:「自今諸司局取工匠,聽三司一面指揮。」先是,內侍楊梲等已得旨,差後苑工匠造舒國、祁國公主下嫁禮物,而後苑奏留不遣,中書奏令兩所祗應。上批:「此末事也,自今可止令三司一面指揮。」故有是詔。 同日,詔今後除每歲合造契丹逐時禮物外,應有諸處降下本渾渡金生活,並畫時令所降使臣於所奉指揮來處請領金貨,本作更不得申三司計料。仍自今內降指揮到日為始遵守。」 四日,詔:「今後除朝省指揮製造生活依舊申請金貨外,應有諸處並使臣下本作製造生活及拍連六毛頭金並渡金物色,其合使金貨並依前日內降指揮,更不得取索,令得旨使臣並於元奉指揮來處請領。所有諸般物料,即令依例申請。」 二年十一月十日,詔:「應內降指揮製造羅絹花,仰並用燃草蓓蕾,仍著為永式。非特有指揮令用羅外,余不得輒有變易。」 元豐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詔罷後苑作西院。 徽 宗崇寧元年五月二十一日,提舉後苑作修造所言,內中殿宇修造,合用金箔五十六萬餘斤。詔:「用金為箔以飾土木,一經縻壞,不可復收,甚無謂也。其請支金箔內臣,令內侍按治。」 宣和三年正月十二日,詔:「訪聞提舉後苑作生活所以度牒下兩浙、淮南等路收買紗帛,頗見搔擾,可立行止絕,更不收買,度牒拘收焚毀。」 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詔:「後苑作生活所自元豐年置建外及久來局所合存留外,本所供奉局今罷歸本所。」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六 燒朱所 燒朱所 後苑燒朱所,掌燒變朱紅以供丹漆作繪之用。太平興國三年置,令僧德愚、德隆於後苑中令煉。咸平末權(亭)[停],大中祥符初復置。天禧五年,僧惟秀省其法,以內侍一人監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六 〔軍頭引見司〕 〔軍頭引見司〕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軍頭引見司,舊稱御前忠佐引見軍頭司。勾當官五人,以通事舍人以上或都知、押班充,掌崇寧殿供奉諸州駐泊捕捉權管之事,並軍頭之名籍,諸軍揀閱、引見、分配,並馬直、步直、後殿起居軍員之政令,及諸司引見之事。勾押(管)[官]二人,前行二人,後行四人。神宗、哲宗《職官志》但稱軍頭引見司,提點官一員,干(辨)[辦]官三員,以合門官充。使臣二人,押司官二人,前行一名,守闕前行一名,後行九人,貼司五人,守闕貼司五人。本司所掌事務:進目司三房所掌,祗候軍員等遷補、開收、事故、諸般請給及引見公事,並春季體量祗候軍員等;忠佐司所掌,御前忠佐遷補、開收、事故、諸般請給等;下名房所掌,祗應正、副指揮使並散員、剩員、曹司等遷補、開收、事故、諸般請給等;開拆司收發諸房(生)[主]事並朝旨文字等。 太宗端拱元年六月,詔:「每差撥馬步軍士,朝辭訖,仍傳宣戒諭本管人員鈐轄隊伍,愛惜鞍馬,磨 甲器,閱弓弩,沿路毋擅離隊伍,先後擾人,及差員僚輪番管押,如有違犯,當行嚴斷。」 二年正月,改軍頭司為御前忠佐軍頭司,引見司為御前忠佐引見司。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詔軍頭引見司,自今如傳指揮公事,未審會者須再取旨。 九月,詔:「軍頭引見司應管軍頭,每事須聽受本司指揮,如有奏陳機密,許實封於本司投下,畫時 以聞,即不得非時接便出頭奏告,違者勘斷奏裁。」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詔:「軍頭司自今引見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時本司言開封府獄囚當引見,不坐格律,請再送司錄定斷。真宗慮其系滯,故有是詔。 九月,詔取箭鏃醫官,自今令軍頭司上簿,具取得不得姓名,逐季申奏。三年,又令具射著至取出年月聞奏。 十月,詔:「軍校充川陝馬步軍都、副指揮使者,如元授宣有候三年差替、無過犯遷轉者,替回具有無功過引見。」 三年正月,詔:「軍頭司每差軍頭權軍(王)[主]、都虞候,合入得軍頭者五人,前一日具職位、姓名、腳色進呈,次日引見。如不及五人,即據合差人數進呈。若差往巡檢捉賊、駐泊守城、指使閱教,即每差一人,以二人引見。不當輪差遣,即置簿依資次差定引見。」 七月,詔:「三班院每引見磨勘差遣使臣,內有御前記姓名者,仰軍頭引見司今後並令喝謝恩。」 四年閏五月四日,詔軍頭司,如諸軍人員補忠佐者,許移家於馬步直營或諸軍空營屋住,不得令泊舊營。 六日,詔軍頭司:「忠佐入殿起居,多不齊整,自今差忠佐二人提舉,仍令勾當司官鈐轄。」 八月,詔御前忠佐軍頭應有病乞假者,給訖乃奏之。 十二月,詔:「吏部流內銓引見官員,凡得旨與京朝及職事官加階、循資、起資,大縣令、萬戶簿尉、府界簿尉、左右(相)[廂]巡判官、諸處法直官、御史台主簿,優與注官,令錄、知令錄、初入令錄人依例與官,卻與河北 官並送引見司施行。」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詔:「每車駕出入,內侍省送到接駕進狀人,本司官密切詢問事宜。如未經諸處者,即以所進狀曉示,若勘罪即抵徒刑。如乞不施行,即不問坐;如堅乞施行者,取狀繳連。仍定本合送去處或合放,實封聞奏,候御寶批降,即得施行。」 七月,詔御前忠佐軍頭引見司:「今後應引見軍頭差充諸處管軍及權管,並具本人舊請受並新差定職名、請受則例,一處比類取指揮。如無新職名、請受,即行公文與三司取索。」 九月,詔軍頭司,今後不得令殿前司抄札引見公事。 二年正月,詔置軍頭司祗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軍頭、副兵馬使、副都頭名目,自今遇赦敘理降配軍兵,依此安排。每後殿起居,於軍頭司祗候軍員別行立。 二十七日,改軍頭司伴飯指揮使為散指揮使。五代以來,軍校立功無闕可補者,第令與諸校同其食膳,因以為名。是後目為冗秩,惟被遣者處之,且以名品非正,故改焉。 三年三月,詔諸軍寄位忠佐軍頭,自今人給屋止七間。 四年五月,詔軍頭司:「應諸軍乞出箭鏃者,押送樞密院呈驗。乃先問中箭年月,願出取者於本司官前出訖引見,不願出者置簿管數。」 十月,同勾當軍頭引見司焦守節言:「每遇駕出,有諸色官員、僧道、軍人、百姓等進呈文狀,洎至詢問,又別無異見冤枉情理,各是無例施行事件。自今欲望有此違犯者,並令軍頭司收 送開封府,依先降 命嚴斷。」從之。 六年十一月,詔諸班直謝賜衣日不引公事。 七年五月,知徐州李昉言:「引見司科罪人於崇政殿門外,切為親近,有虧嚴肅,欲望自今並送開封府或皇城司決遣。」真宗曰:「外人不知,近年每月不過一二次,決罰人皆杖笞以下,此事已久,不欲遽改。」 八月,詔軍頭司:「罪人瘐不任決者,並送配所軍州區分。」 九月五日,詔軍頭司:「應回軍兵士在京者,若老病合配(州)[外]處軍分及草場、倉場、神衛看營三等剩員者,限駐泊半月後編排引見,見訖更與限五日般移。其經過軍士編排引見後令歸本營,限十日般移。」 二十六日,詔:「軍頭司祗候、散副指揮使自今更有降補者,須經恩方與差遣。」 仁宗天聖三年十月,皇城司言:「自今遇筵宴及駕出內,其軍頭司回軍並招揀到兵士,直至引見公事,即依例放入,所貴整肅。」詔軍營在京並招到兵即依所奏,若營在外處,經過合門見者即放見,依例支賜給食茶酒錢等。 四年九月,軍頭司言:「本司元額勾押官已下七人,內勾押官前行三人,都大點檢書押本司公事,併入殿內抄札聖語祗應外,餘四人各更分擘行遣諸般公事不少,望許招收貼司三人,本司守住,更不於三司抽揀。候及一年,別無過犯,即補充守闕後行,未支請受;如有正後行名闕,即依名次引見轉補,仍依軍頭司後行例支給請受。」從之。 慶曆五年六月,罷 軍頭引見司引不急公事。 十二月二日,勾當軍頭司錢晦言:「本司條制,見任、故任臣僚及兩省都知、押班合破兵士、剩員額定人數內有闕,並許別差人承填,即不得額外抽占。即未有替換指揮,有牒到逐處作過、病患者,未敢便行差替。欲乞今後並許別差人替換,即不得於額外抽占。乞下步軍司遵守。」詔尚書兵部、殿前司、侍衛馬步軍司依奏施行。 嘉佑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軍頭司狀,支散在京諸軍兵士等來年出軍春衣,勘會自來開坐合支日分並所支色額數目,勾當本司前後省都知押班、合門使副於宰臣未起居班次前進呈衣樣,然後支散。勾當本司王道恭在假,欲權令合門進呈。今後無都知、押班、合門使副勾當,亦乞准此。」從之。 六年十月十四日,軍頭司言:「馬、步軍司關合行引見配填諸軍兵級三百四十六人,緣每日引見不得過三十人,慮更有諸處揀來軍士,轉至積壓。」詔增至五十人引見。刺鎗、打刀、相撲,每番各呈兩對;射弓、踏弩亦添人數。候無留滯,卻依舊例。 《神宗正史 職官志》: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內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門通事舍人以上充,品視其官,掌禁衛軍入見之事。應戍還及選閱、分隸,則具名以進,詔其進止之節,若供奉便殿馬步軍都、副軍頭。仍總其名籍,頒其禁令。凡乘輿行幸,有自訴者,審詰事狀稟奏。分房六,設〔吏〕八。《哲宗正史 職官志》同。 神宗熙寧三 年十二月十二日,軍頭司〔言〕:「備軍元額一千九百六十人,闕一千一百九十八人,應副差使不足。舊等五尺五寸,乞減二寸。」詔今後以一千人為額,如闕白直,即差步軍司剩員。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詔軍頭司步直並馬直,闕馬者撥填步軍司虎翼,有馬者填雲騎。按馬直,雍熙四年置;步直,端拱元年置。請給優厚,不差發屯戍,唯給軍司官白直驅使而已,最為優幸,故撥廢之。以內批「軍頭司見管馬、步兩直,令撥入殿前步軍司請受一般軍分」故也。 元豐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上批:「軍頭引見司所管東京司備軍借事,聞自來差科無優重之別,勞逸頗偏逸:原無,據《長編》卷二九六補。,一出於主轄官受禱私意。間雖有守公之人,患無法守以拒干請。宜依昨詳定剩員差科例,委燕達具約束條目送承旨司看詳,聞奏頒降。其備軍借事隸步軍司差使。」 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詔軍頭司:「自今諸路解撥到武藝高強兵級,雖有減退,如尚在同解發武藝最下人之上者,並依元豐令施行。」元豐令檢尋未獲。 八年四月八日,詔軍頭司:「應後殿引見事,如呈試武藝人申樞密院,令承旨司官與軍馬司同試,有妨嫌即與不干礙軍司同試。如並涉干礙,即與軍頭司同試以聞。」上未御後殿故也。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五日,詔:「今後選人改官,如不及申,亦令吏部報軍頭引見司,先次引見。」 十一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御前忠佐軍頭引見司勘會,本司所 管祗候、軍員,悉依祖宗舊法,差往川廣等路州軍權管克寧牢城等指揮,三年一替,遇闕依令由樞密院下(車)[軍]馬司差取承替填闕。散員系差往福建路權管保節、清化等指揮,三年一替,遇闕合差興仁、潁昌府員寮、剩員直該期法量移取充散員之人。如無合入人,依條例許借差祗候、軍員、承旨填闕。其應干窠闕,簿籍見管祗候、軍員、散員見在東京軍頭司收管差使,如有年滿、事故合使闕之人,並免引見,申乞給降宣命,前去承替填闕。近緣道路梗阻,其東京約二年有餘並無差到權管軍員,若不別行擘畫,顯見在外權管年滿之人卒無承替期限。本司今相度,欲乞令川廣、福建等路監司勘會,開具見今軍頭司祗候、軍員、散員職次、姓名、人數、權管是何指揮、到管年月日。如已事故之人窠闕,各元系本司是何軍額、職位、姓名、權管指揮、的實於甚年月日為何事故、後來曾未差到人填闕,並各錄白逐人元授付身、宣命或本處信宣及本司元差充文牒,從本司依自來條例重別起置簿籍。並乞理逐人到營權管年月日,三年為滿,逐旋收系,抄轉文簿,挨排資次,將已系年滿並事故合行使闕之人,依自來條例申樞密院,乞行軍馬司差取,候引見訖給降宣命,前去承替填闕。」並從之。 紹興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詔軍頭司:「續到行在正額等子,因金賊燒毀請受文歷並承局等,東京不曾分擘到 請受文歷,令使屬將逐人依舊有歷人例一等支破請給。今後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月二十一日,詔軍頭司:「正額等子彭遇等久在殿庭祗應,近因閱教閃撲傷病,不堪充扈衛祗應,特與免引呈,依合出職人例,陳乞外處院(防)[坊]監及廂軍見闕員寮。」 二年六月九日,詔:「軍頭司等子內見有轉充將校人並今後有轉充將校至副指揮使已上人,為見隨逐行在全闕舊人,並與留充依舊扈從祗應。」 七月九日,詔:「軍頭司幹辦官今後不許替成資闕,仍常切遵執,立為永法。如被奉特旨、內降聖旨指揮,只具奏知,更不施行。」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詔幹辦軍頭引見司宋籛孫為入殿引呈公事詳熟,候今任滿日,特令再任。 二月四日,軍頭司言:「正額等子趙壁等四人合該陳乞出職,已被旨並留充依舊祗應,指教新人,候將來引呈陳乞,其逐人並不依前項指揮出頭陳乞出職。」詔趙壁不合鼓唱無時陳乞,先次斷訖,特與郴州牢城都頭,日下出營。餘人免斷,依舊收管。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詔保義郎、軍頭引見司主管文字郭仲祥引見公事祗應詳熟,候今任滿日,依舊留充主管文字祗應,依舊支破請給,不理為資任與不妨參部注授。 三月十四日,詔軍頭引見司頭名押司官依政和五年指揮,今後滿三年出職。先是,本司言近降吏部(之)[七]司條法作五年出職,即與本司見行條令不同,緣人吏為系殿庭 應奉東京舊人,故有是詔。 十一月二十二日,樞密院言:「軍頭司申,神武中軍今來內教引見射射人教拜習儀,引拽入殿,引呼起居謝恩,及前一日關報合經由門戶,乞令本軍依自來內殿引見內教射射體例。」從之。 五年四月十七日,樞密院言:「御前忠佐軍頭引見司申:樞密院得旨,大禮次年二月,諸班直將校、親從親事官合依自來條令排轉一次。本司契勘今來轉員引見諸班直年代,上名出職呈試事藝,弓弩破體、槍刀標牌手輸贏格法,分作三等推恩,前行、後行、第三行並系依格法當殿傳喝推恩。今有元自東京抄錄到傳喝格法,乞詳酌施行。」從之。弓箭手前後箭滿不破體為前行,前箭滿破體、後箭滿不破體為後行,前後滿破體存箭一指兩指三指、射箭不去掉下箭第一第二次為後行,前箭滿或存箭一指兩指三指、後箭一把為第三行,箭存一把、三次掉下箭弓了、弓掉下弓身倒為第三行。弩手踏上躬、得踏上望山子。一次射箭不去、踏上袞了謂腳離鐙子後袞了。為前行,獲不髮腳落掉下箭、兩次射箭不(玄)[去]為後行,三次踏不上、掉下弩身倒為第三行。槍手贏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闕對人 贏為前行,掉下槍身倒為第三行。刀手贏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闕對人 贏為前行,掉下刀身倒為第三行。標牌手贏為前行,輸為後行,輸卻與闕對人 贏為前行,掉下標、掉下蒲、掉 下牌身倒為第三行。 二十九日,詔:「軍頭司見闕準備等子、相扑打捍子共一十二人,系隨從行在扈衛祗應。可將見闕人數,特令軍頭司踏逐少壯有筋力二十四人,指名牒軍馬司抽取一次,不許占留。引見訖,贏者收充祗應,輸者遣還。」 十一月十四日,軍頭司言:「等子人員已下並系禁衛,依令後殿祗候退,分番上番人東華門外準備。昨自隨從車駕駐蹕,並未曾依令差撥祗應。欲乞自今後每日入皇城門裡,於南宮門外祗候,俟朝殿退,分番上番人於行宮北門外準備,下番人趁赴本司等揀軍兵差使。又契勘東京日,東華門外有等子外房二間,今踏逐到行在宮北門外六部南街西牆腳下空地一段,欲於本司雜支錢內修蓋席屋三間,充等子祗候外房。」從之。 六年正月十一日,詔軍頭引見司:「今後應射殿特坐,內教引呈軍馬射射、馳逐弓馬等,依舊制令軍頭司官量將帶人吏併合入等子,隨引呈人入殿祗應。」 四月四日,詔:「軍頭司準備等子見日逐與正額等子袞同祗應,自今後如遇入殿排立等,並令入殿祗應。」 十九日,軍頭司言:「準備等子元符二年爭揀入額,昨自崇寧四年,本司申請到指揮,理到司月日資次,從上撥填入額祗應。其等子在司更不閱習,止是等候歲月,廢墮事藝,坐守撥填,切慮無以激勸。」詔如遇正額有闕,將見管準備人並額外準備人先次依元符二年所降指揮, 爭揀逐色事藝精強人;次依崇寧四年指揮,理元取揀到司月日,從上撥填。今後闕額,並依兩項已得指揮,間行收補。 六月二十三日,軍頭司言:「准入內內侍省李存約奉旨,軍頭引見司御前忠佐步軍都頭張明該遇天申節,特與奏次男張永堅,依御前忠佐張青等例,仍不候覆奏。臣僚言:契勘忠佐奏補軍頭司自有成法,所奏子須年十歲以上,仍召保驗實聞奏。今來張明奏補男張永堅,系是特降指揮,未審應與不應條法。若別無違礙,自可付之有司,(條)[依]法施行。伏望特降睿旨,應事有條法者,諸司不得取降特旨,一切付之有司。」從之。 九年正月十四日,軍頭司言:「正額等子十將已下,依令引呈輸,祗應及一十年,許乞外處院坊監並廂軍見闕員寮。內有已轉正員寮並將校之人,得旨留充依舊扈衛祗應,即未有立定許陳乞出職年限。若不別作擘劃,顯是授宣將校即無出職格法,卻不及後來轉授十將之人。今欲乞將等子內有轉充(自案)[員寮]及正、副指揮使之人,今後引呈輸,依十將以下陳乞條例,祗應及一十五年,許陳乞外處院(防)[坊]監並廂軍見闕將校,內員寮許陳乞副指揮使,正、副指揮使許陳乞指揮使,仍與帶過舊請受。」從之。 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詔:「軍頭司使臣、人吏系殿庭應奉人數,所職引呈公事委是繁重,可將見請糧米與依步軍司已得指揮,隨寺監人吏敖分一等支給。」 十二月十五日,軍頭司言:「供內儀鸞都虞候翁政近因年勞合轉一資,不就改轉,乞改正元舊御前忠佐馬軍都軍頭職名。」詔特令軍頭司收系名籍,余無干照放停之人,不得援引為例。 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軍頭司言:「貼司、守闕貼司自南京隨從巡幸揚州,系與押司官已下一等支破巡幸券錢。自隨從至溫州,一例住罷。紹興元年內已降旨揮,押司官至後行,與支破巡幸食錢。貼司、守闕貼司當時全闕,未曾支破巡幸食錢。今來見管貼司、守闕貼司為系殿庭(支)[祗]應人數,除見請請給外,並欲乞依諸司庫務貼司見請則例,一等支破巡幸食錢。」從之。 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詔:「軍頭司押司官張珣等系昨隨從迎奉皇太后祗應人數,與依合門、客省、四方館例,檢照昨平江府已經批勘犒設則例,將見今人數依近降指揮增倍犒設批勘。」以張珣等言:「軍頭司正系隨從車駕往回,沿路收接唐突人、取責文狀聞奏聽旨,祗應人數比之他司事務不同,自合依合門、客省、四方館已降指揮增倍犒設,其糧料院未肯批放。」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一日,軍頭(司)[引]見司言:「見管使臣、人吏共二十一人,引見公事、入殿應奉並隨從車駕行幸,祗應人數依在京例,於行在文思院打造金鍍荔枝銀腰帶二十一條,單、夾紫羅公服各一領,單、夾紫羅窄衫、披襖各二十領,充入殿引見公事、隨從車駕儀注。」從之。 十月一日,詔:「 已降指揮,軍頭司等子轉充員寮、正副指揮使出職,陳乞外處院(防)[坊]監並廂軍正、副指揮使之人,今後與免會問,逐處依軍馬司病切將校陳乞州軍體例,令軍頭司據陳乞州軍窠闕去處,徑申樞密院給降宣命發遣前去,依職名高下管營。余依已得指揮。」 十一月二十二日,詔: 「軍頭司幹辦官並不得占破等子當直,亦不許差借。並承局系殿庭排撥引呈公事、投進日奏牓子、投下朝廷諸官司文字身役,自今後干管官各差承局一名,止令隨逐趁赴朝殿祗應,俟朝殿退發遣歸司,趁赴本司差使。如敢違戾,以違制論。」 十四年三月六日,詔幹辦軍頭司(監)[藍]師夔為在假多日,與罷幹辦軍頭司。 六月二十一日,詔:「軍頭司人吏、等子、承局,刺字人及不以是何名色子弟,並不得投充本司人吏祗應。見充手分、貼司者,且令依舊,候出職日更不得占留在司。數內見充手分、貼司人,日後作過,與(勤)[勒]罷。」 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詔:「軍頭司見闕軍醫一名,可差翰林醫官局翰林醫學盛時充,依令支破請給,候依令召募到人即依舊。」 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軍頭司言:「所管承局,昨在京日年及七十,許指射看管養老,即今別無指射看管養老去處。緣為久在殿庭祗應,欲乞自今後如有年及七十之人,特與依舊支破請給,額外執役養老,指教新差到人殿內引見公事儀範。」從之。 二十六年閏十月十三日,詔:「軍頭司使臣、人吏系殿內引呈射射等公事,日逐趁赴朝殿祗應,與依客省、四方館使臣、行首、承受例,令步軍司差破兵士,使臣、職級依使臣例,手分依承受例。其錢米就本司大曆內批勘。」 十一月十五日,詔:「〔干〕辦軍頭司、知合門官每日輪差等子二人、承局二人隨逐,宣贊舍人已下各一名。內等子止合趁赴朝殿祗應,歸營止宿。余依已降指揮,不得借使及過數差撥。」 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軍頭司言:「等子每遇車駕行幸,收接唐突人,除宗室宗子、宗女、宗婦外,餘人自合便行毆擊。比來諸官司人亂有詢問,急於得知,擅行指約,不得毆擊,理宜禁止。」詔自今後除親從仗行接表當詢問、八廂入殿御前祗應許毆擊訖量問事因外,餘人不得詢問。如尚敢違戾及本司人漏泄,並依無故(轍)[輒]入通進司法斷罪,仍令本司覺察聞奏。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詔:「軍頭司承局今後遇闕,如殿前司無年五十歲以上人,特令軍頭司於軍馬司上四軍內指名踏逐年五十歲已下識字人填闕。」 十二月四日,詔:「軍頭司踏逐捧日充等子,自今後可於殿前、馬、步軍司據人數均差。」 三十年二月五日,詔:「軍頭司見趁赴後殿起居祗候軍員,今後遇忠佐,並作一班起居。」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九月二日,詔:「幹辦軍頭司知合門官兼,改作提點,請給等依幹辦舊例,今後兼者准此。」以合門宣贊舍人、祗候充干 辦司,知合門官一員亦乞幹辦名稱一同,遂改易之。 四日,詔:「軍頭引見司窠闕,見差宣贊舍人及合門祗候充幹辦司,為有奏陳文字例差知合門官一員兼管,亦稱幹辦,與宣贊舍人、合門(官)[祗]候稱呼一同,可將兼幹辦知合門事官改作提點,其請給等只依舊幹辦例,仍自今後差知合門官兼者准此。」 十四日,詔:「軍頭司人吏已補官人,如轉至保義郎,除有引見公事合赴殿內祗應外,依內諸司有官人吏例,與免每日朝參。」 隆興元年二月二十日,御前忠佐軍頭引見司言:「本司人吏額管二十七人,見管二十五人外,有後行並貼司共二名,自建炎年間交番,至今存留逐人名闕,欲乞開落使闕施行。」從之。 四月十七日,軍頭引見司言:「檢會紹興八年轉員後,引呈諸班直年代上名,合出職長行共七十九人,奉旨作兩日引呈,續奉旨作一日引呈。勘會今來殿前司開到諸班直年代上名,合出職長行共一百一人,欲乞依逐次體例作一日引呈。」從之。 七月十六日,詔:「軍頭司踏逐等子,可自今後遇闕,十分為率,殿前司踏逐六分,馬、步軍司各踏逐二分,揀選填闕。」 二年六月六日,軍頭引見司言:「臣僚言,州縣民戶尋常訟訴事不當冒干清蹕,今後許詣登聞鼓院進狀,敢邀駕唐突者,依法斷罪。已獲旨依。本司欲乞今後遇有收接到唐突人,更不責狀聞奏,徑送臨安府依已降指揮施行。」從之。 十一 日,詔軍頭司:「今後如遇收接到唐突人,依自來條例責狀聞奏。」 幹道元年十月十五日,樞密院言:「軍頭司自今後補忠佐,乞令並遵大觀三年、宣和七年逐次指揮施行。」從之。檢准大觀三年十二月八日指揮,補御前忠佐:一、除隨龍人御前幕士察視親從文字、外庫巡視謂須班直禁軍轉員應補者。並許補充及許轉行外,余並不得遷補。一、免體量並養老,除系隨龍人並御前幕士察視親從文字、外庫巡視可依已降指揮特免外,余並依條體量。宣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指揮,補御前忠佐除依舊法外:一、皇城司親從親事官、大小園子、化成殿樂藝監作、諸軍巡視等,並諸局工匠一時特轉入者,給見諸俸給、傔從之半。奏補子孫,間歲許一次奏補。一、輦官、車子、官健,翰林儀鸞司、太官局等處轉入者,並請俸、傔從並給三分之一。奏補等切並只依元來處都虞候或指揮使法,如願請元來處舊俸者聽。一、養老人並給半俸,奏補亦(在)[如]之。 三年五月十七日,詔:「幹辦軍頭司王正臣已降指揮令赴新任,軍頭司(關)[闕]更不差人,今後提點、幹辦官共以四員為額。」 四年四月三日,詔今後押等子人員遇闕,更不於軍馬司差取。 二十六日,詔:「御前忠佐步軍都軍頭張成年老有勞,依條補(乞)[充]臨安府崇節第一指揮馬步軍副都指揮使,與支半分請給,不令管人,送軍頭司祗候,依舊本司居住。」 八月二十四日,詔:「軍頭引見司 所管等子系扈衛祗應,等子長行神衛沈勝逃走,令步軍司、臨安府捕捉,候獲更不得令充等子祗應,送步軍司依條施行。」 十二月四日,臣僚上言:「軍頭引見司奏,壽聖太上皇后親侄秉義郎、合門祗候吳玫特添差幹辦御前忠佐軍頭引見司。臣契勘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里、歸明並恩例或特差之人,並不厘務,已有近降指揮。吳玫以戚里恩例與添差,於近制自不合厘務。此門一開,攀例者眾。欲望聖慈將上件特令幹辦指揮更不施行。」從之。 五年三月三日,軍頭司言:「勘會等子人員闕,自來繫於上五對內差填,內事藝精強之人沉壓在下,無緣升進。欲乞遇闕,將上五對依公爭揀填闕祗應,其上五對闕,將正額人爭揀,正額闕卻令準備人爭揀,劍棒手依此。如五次爭揀,不中正額,委是事藝生疏,發歸元來去處。」從之。 二十六日,詔:「將來引呈諸班直年代上名出職換官,射弓弩下項:射兩石力弓人,如射不得,依格補將校;射一石七力弓恩例人,如射不得,更不射以次力弓,依一石五力弓免引呈例推恩換官,展二年磨勘;射六石力弩,如射不得,依格補將校。」 七年八月十一日,軍頭引見司言:「本司人吏自今遇後行闕,乞將貼書揀試行遣五道,取優長者充。」從之。 十月九日,詔軍頭司:「自今後收接到唐突人,除事干機密利害、實負冤抑外,有所訴事不經次第、(轍)[輒]敢唐突之人,令所屬從 杖一百斷罪。」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詔軍頭司官依舊堂除。 五年閏六月一日,詔:「自今軍頭司踏逐三司禁軍充等子,於逐月已揀填班直外,方許踏逐。其輸者同家屬遣還本處收管,不得額外占留。」以殿帥王友直言:「軍頭司踏逐等子,每闕一名(還)[選]二人,同家屬前去,其贏者撥填作等子,輸者臨時降留作額外祗應,更不遣還。」故有是詔。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詔軍頭司減手分、正貼司、守闕貼司共三人,承局三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 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翰林院天頭原批:「翰林院,宜入內侍省。」, 在宣佑門內東廊,掌供奉(國盡)[圖畫]、奕鸉、琴阮之事,常以翰林司兼領,待詔藝學,無定員,有書畫,琴阮、棋、合香、裝畫、捏塑等名。《兩朝(圖)[國]史志》:翰林院掌天文、御書,供奉圖畫、奕棋、琴阮之事,以執授事上,待詔、藝學、裝鑾、捏塑,無定員。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舊置提舉官一員,以內侍官充,今置同。舊置前、後行九人,今置前行一名,後行四人,貼書二人。本院舊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今掌行管轄翰林醫官局、天文局事務。分四窠,承行醫官二十階酬獎、磨勘轉官、奏薦遺表致仕恩澤,擬差諸州軍駐泊參局撥額、改換服色及陳乞入品,並依省記政和格出給醫官翰林祗候、醫學、醫候、醫診、醫證、醫愈六階付身,兼直承御前降下聖旨指揮,差診御脈御醫等醫官之類。 祥符六年十二月,詔祠祭用香,令太府寺要用香前一月具數牒翰林院,差內侍一人與監官修合,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神宗正史 職官志》:翰林院勾當官一人,以內省押班、都知充,掌藝學供奉之事,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天文局掌瞻候卜筮以參質太史之異同,日具所占事季定星圖以進。有天文官局生、學生。書藝局掌書詔命賜目及供奉書籍、筆墨、琴奕。有待詔、藝學、書學祗候學生。圖畫局掌以繪事應奉,若塑造則課工為之。有待詔、藝學、祗候學生。醫官局掌以醫藥入侍及承詔診療治眾疾。有使、副使、直局、〔尚〕藥奉御、太醫丞、醫官醫學祗候。副使以上五年一遷。雖歷東班使、副,亦兼領本資,其賜服、敘品、選任有法,而翰林院皆統隸焉。分案四,設吏五。《哲宗正史 職官志》同。 紹興二年八月十一日,詔內侍省押班藍珪差提舉翰林院。 紹興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詔:「自今後應奉試補授翰林名目之人,限五年許到局供職。及有乞改換科目者,並依太史局生附省試法,仍令試所各逐名色分場引試。」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詔翰林院減後行一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翰林御書院,在崇政殿東北橫門外,掌御製御書及供奉筆札圖籍之事,以內侍三人勾當。御書待詔以同正官充,亦有正官在院祗候者,皆不常置。又有翰林書藝在院祗候,遷翰林待詔者則隸學士院,後亦有依前祗候者。祗候十七人,筆匠十七人,裝界匠九人,印碑匠六人,雕字匠五人。 嘉佑五年正月,詔省御書院並翰林圖畫院待詔以下額外所增員。 二月六日,詔宣徽院勘會御書院、圖書院見今 額外人內有合系請受者,即且令依舊,候額內有闕撥填。其額外未有請受人,即依三司詳定所奏並減罷,仍今後不得額外添人。 英宗治平元年七月二十二日,以翰林書藝時君卿為太常寺奉禮郎,以舊在藩邸祗應故也。 熙寧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明州鄞縣草茅王為御書院祗候。進所篆《證宗要覽》三卷並印樣一軸,故有是命。 紹興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詔:「御書院建炎三年罷,可依祖宗法復置,依舊隸翰林院。」本院今省記到:一、幹辦官一員,系差睿思殿祗候。一、印以「紹興御書院印」六字為文。一、書寫待詔掌行書寫三元、八節奏獻祖宗神御表詞,並大禮畢奏謝諸宮觀寺院表詞、道場醮儀玉簡,及書寫國書,御試舉人主行升降進卷,題寫諸王字頭春貼子、端午貼子。待詔以下每季進呈所習書札並書寫錫賜牌額等事務。一、置局舊在崇政殿門裡,次遷臨華門北,次遷拱宸門,次遷閶闔門裡北城下。一、押宿官二員,於書待詔出職人內奏差。一、伎術官直長充書待詔三人,書藝學七人,書學祗候一十四人,書學生不限人數,並無請給。一、諸色祗應彈琴一名,著鸉四人,擘阮一名,鑴字三人,點筆班一名,貓邊花一名,裝界三人,造墨一名,雕字二人,畫細文一名,打碑二人,硾紙兼印書二人,系筆三人,系飛白筆一名,造琴阮一名,裁縫一名,漆作一名,小木一名,鏃作一名,剪字一名,鏃鏤作一名,鈒作一名。一、專知官一名,前行一名,兼副知後行二人,貼司二人,庫子四人,背印、守門、投送(送)文字、親事官共四人,翰林司二人,雜役兵士一十人,內節級二人。一、書學待詔等資級依年限出職,補授合得官資。書學祗候滿一十五年補承信郎,書藝學滿一十年補保義郎,直長充書待詔滿五年補(保)成忠郎,諸色待詔祗應轉祗候,次轉藝學,次轉著綠待詔,次轉賜緋待詔,次轉賜紫待詔,到院十年差充廟令差遣。待詔四等職名,遇有闕,取旨申翰林院選日揀試。書學生試五體書札,王書、虞書、鍾繇書、真小字書、批答;書學祗候試六體書札,王書、虞書、鍾繇書、真小字書、批答、勾勒;書藝學試七體書札,王書、虞書、鍾繇書、真小字書、勾勒、批答、玉柱篆;直長充書待詔試七體書札,王書、虞書、鍾繇書、真小字書、勾勒、批答、玉柱篆。三等待詔申吏部給告,藝學祗候由翰林院給帖。 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翰林院言:「御書院近降指揮於皇城宮門裡資善堂後修蓋置司去處,今欲了畢,本院應押宿官並諸色祗應人等合分番本院止宿。及造作合用頭刃,逐旋據合用數目,欲乞關入在院收掌,祗備製造御前所須物色使用。今後遇有修整頭刃等,放令入出,並通進司許令收接本院人宿奏牓子投進。乞指揮皇城司 等處。」從之。 二十二日,御書院言:「據押宿官骨正臣等狀:近降指揮內書學待詔至書學生試法,考試官系初覆審詳定四次考校,合差書待詔出職人並本院待詔藝學別無妨礙人考校。契勘日近選試書學生,緣自建炎三年後來,至今即無本院待詔藝學,目今雖有舊書待詔出職人,止有七人。近取到投試人親戚師弟狀,拖照得逐人往往有師弟,若將來差試官已見妨礙,委是闕人考校。」詔特權免迴避,應所差考校官如有不當,從徒二年科罪。 七月五日,翰林院言:「御書院合差庫子四人,內召募人即未有指定請給去處。」詔依行在御藥院庫子請給例,自到院日支破。 紹興三十年正月十七日,詔御書院可罷,本院案牘文字並諸色人請受文歷等,並送翰林院收管。 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前御書院藝學雷濟等狀,依本院指揮,書藝學滿十年出職補保義郎,濟等歷過年勞實及九年四個月,少八個月,近因省罷,乞依年勞出職條法上降等補官。」詔並與補承信郎。 翰林醫官院,在宣佑門內之東廊,掌供奉醫藥及承詔視療眾疾之事。使、副領院事,以尚藥奉御充,或有加諸司使者。直院、醫官、醫學,無定員。醫官、醫學以服色為差。加同正官至尚藥奉御者,或加檢校官,其直院奉御及同正官皆為之,多自醫官特獎命授,又有祗候之名。 太宗雍熙二年三月,翰林醫官使、檢校戶部郎中劉翰責授和州團練使。時武成軍節度使劉遇疾,遣翰候之,復言必瘳,未幾而卒。太宗怒,送中書簿責降職。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魯國長公主乞授翰林醫官使趙自化尚食使,兼醫官院事,不許。先是,雍王元份亦嘗請除自化遙領刺史,帝諭以非朝廷典制不可。至是,謂樞密使王繼英曰:「自化為本院使,居太醫首,安可更有請求,宜召至院誡之。」 祥符五年六月,翰林醫官院官見闕醫學祗候醫人,詔令召方脈醫五人,傷折一人,仍精加考擇。 天聖六年七月,翰林醫官院言:「醫學李誠十年當改轉,其人凶頑,嘗有負犯,請不遷改。自今後醫學祗候醫人如補授十年有過犯一度者,並不在補轉之限。」從之。 景佑五年七月十二日,宰臣張士遜言:「翰林醫官宇文冷之自入仕至今得二十年,不曾經差押衣襖。其人本貫晉州,有父母墳塋,欲乞差押晉絳路衣襖一次,所貴省拜松楸。」從之。 慶曆二年五月,詔翰林醫官有勞者止遷本院官,毋得換右職及兼差遣。 六月,三司減省所言:「比來醫官多僥求實俸,至有尚樂奉御而其人多於醫官副使者,請自今並依例折支。」從之。 六年二月十一日,詔:「醫官院今差入國醫官,不以名次選人,如兩次醫較人數稍多,別無遺闕,與改轉酬獎。」先是,國信使楊察言,自來只憑本院輪差, 不惟緣路無醫,兼恐貽外國輕笑,故有是詔。 八月五日,大宗正司言:「乞下提舉醫官院所,指揮醫官醫學祗候人,今後如有皇族宮院醫治,不許告囑奏免本院差遣。如有皇族下表到本司,乞行劾問。」從之。是月,詔令直翰林醫官院犯罪並依七品例,以贖論。 皇佑三年正月,詔翰林醫官院日輪近上醫官一員在院總領諸科醫官,以備應奉。 七月三日,醫官使齊士明等援例乞同管勾本院公事,仁宗曰:「士明輩輒敢違條妄陳,以供奉藥餌,時有功 ,特免劾罪,令提舉所嚴加戒勵。」 十一月,詔翰林醫官自今選年四十以上無過犯者,以三十二人為額,仍分三番入宿院中。 十二月十五日,詔醫官之屬今後有闕遞遷,不得額外差置。先是,帝謂輔臣曰:「醫官愈人之疾,乃其職爾,而每治後宮及宗室愈,輒僥倖以遷。」故條約之。 至和元年四月四日,翰林圖畫院言:「遞年畫造忌辰並諸處酌獻圖幛等,及准御前降送畫造等,生活不少,並是指定時日要用呈進,全藉手分供申帳目。欲自今應有諸處酬獎並特與人,不許指射本院學生、工匠、前後行等名目祗應。如有闕額,乞從本院招填,或踏逐抽取。」從之。 六月七日,內侍省內侍押班、提舉醫官天文等監院武繼隆言:「乞今後診御脈並內祗應醫官闕人,即於近上大方脈或所闕科目內,揀選有行止、會醫藥者,試本科經義或方脈、用藥次第一二道,以通六七分以上者為合格。仍自今後凡有所試醫官,乞下入內內侍省差近上供奉官一員,與管勾本院公事醫官使同共揀選,問題試驗,所貴精選得人祗應。」詔今後試十道,以六通為合格,仍將通粗相折封彌卷首考試。余並從之。 至和二年九月,詔提舉醫官院:「自今試醫官,並問所出病源,令引醫經、本草、藥之州土、主療及性味、畏惡、修制次第、君臣佐使、輕重奇偶條對之。每試十道,以六通為合格。」 嘉佑二年十月,詔翰林醫官院,自直院以下自今以一百四十二人為額。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六月十四日,昌王顥言醫官副使仇鼎治瘡瘍平愈,乞與轉正使。詔仇鼎與轉醫官使,其副使闕更不添填,只以使副四人為額。 熙寧五年五月十三日,詔應妃、主、臣寮等不得奏尚藥奉御、太醫丞乞轉直翰林醫官院已上名目。先是,陳國長公主奏太醫丞李永昌用藥有 ,乞轉直翰林醫官院名目,止與兒男一名充醫學,仍別立法,遂定此制。 六月十九日,岐王顥言試國子四門助教張延年換額外翰林醫學,詔特與依例免試換額外醫學。今後應陳乞醫人換醫官院職名,並依條不許免試。時奏薦醫官皆乞免試,上慮方技不精,容有幸進,故申嚴舊制以革其獘。 熙寧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以鄆州醫人杜壬為翰林 醫學,仍賜緋。壬醫術有名於京東,知鄆州邵亢薦之,召赴闕,試於御藥院,諸醫稱其能,故有是命。 八年六月四日,詔醫官使、副並理五年磨勘年限。自醫官副使每遇推恩即改正使,今後理五年磨勘,依資轉東班諸司使、副,仍舊兼醫官使、副。內副使候轉至軍器庫副使,即次遷醫官使。 八月四日,以三班奉職秦迪特換授尚藥奉御,直翰林醫官院,充診御脈祗應。以迪能醫,世其家也。 元豐元年四月二日,詔翰林醫官院選醫學二人,馳驛給券,往修閉決河所。以上批「塞河役眾闕醫治疾」故也。 七日,詔軍器庫使兼翰林醫官使陳易簡等五人、幹當御藥院李舜舉等四人各轉一官,易簡與今年上路衣襖,舜舉等四人聽寄資,余減磨勘二年,及與中、下路衣襖共二十二人。以上批「近太皇太后服藥康復,醫官、內侍供奉有勞,可推恩」故也。 八月二十六日,詔:翰林醫官使朱有章治知樞密院事馮京疾有勞,可特與一子翰林醫學。 十月二日,神衛剩員王舉為翰林醫官,賜紫及絹三百,以治太皇太后疾有著 也。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詔直翰林醫官院沈士安候遷副使減磨勘二年,醫學吳有成遷一官,以治嘉王頵疾有勞故也。 七月二日,翰林醫官院(能)[熊]日嚴與一子醫學,以治嘉王頵疾有勞也。 三年五月十八日,醫官陳易簡罰銅六十斤,沈士安三十斤,杜壬追兩官,國子四門助教楊文蔚追一官,並勒停,治蜀國長公主疾無驗故也。 六月二十二日,詔醫官使以下診御脈並御藥院祗應者隸御藥院,其入內祗應並看驗疾證醫官隸內東門司。 四年三月十七日,詔醫官前皇城使、嘉州刺史陳易簡等降舊官一資敘,以皇太后服藥累月康復也。 五年五月十五日,詔:「直翰林醫官院至祗候依舊更不改換,其見帶太僕丞至(化)[流]外主簿並罷,仍今後更不除授,令詳定官制所立法以聞。」先是,官制所〔定〕到醫官院〔改〕為翰林院,唯使、副、尚藥奉御依舊外,直院而下隸大醫局。今復如故。 六月十四日,詔翰林醫官院改為翰林醫官局,使、副使(副)已下如舊。 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詔翰林醫官副使(能)[熊]中復、尚藥奉御張介臣並除名編管,中復滁州,介臣郴州。翰林醫官副使姚元善、翰林醫官秦玠各追一官勒停。皇城使、康州團練使陳易簡,西綾錦副使沈士安、各罰銅三十斤。皇城使朱有章,翰林醫官使(奏)[秦]迪,直翰林醫官局王永和、郭震,翰林醫官曹應之、高務本,各罰銅二十斤。以治魯國大長公主疾無狀也。 七年正月十一日,軍器庫使兼翰林醫官使李永昌、張昭文各追三官,免勒停,以治申國公主疾無狀也。 四月十日,詔翰林醫官副使卓順之、李永昌、張昭文各降三官,孟永和、李肩各降兩官,醫官副使仇鼎、醫 學龐希道各降一官,以治莘國公主疾無狀也。 八年三月七日,診視大行皇帝醫官陳易簡、朱有章、秦迪、沈士安、王永和、郭震、高務本、曹應之、劉全方並除名勒停編管,杜壬、張濡、張德用、張宗古、張純臣、秦玠、齊宗和、邵化及、席延賞、潘璟並奪官罰金。 哲宗元佑三年七月六日,貶榷易副使兼翰林醫官副使(能)[熊]日嚴而下六人,坐醫荊王不 。入內內侍省東頭供奉官朱遘、梁和各追兩官,坐荊王疾奏聞不以時、太皇太后臨問不及故也。 元符二年閏九月二十八日,詔醫官卓順之等六人醫治皇子無 ,並除名勒停,卓順之送衡州,李士爽永州,張倚全州,王周道隨州,李士奭徐州,胡完唐州,並編管。 十月六日,詔翰林醫官張永元追一官勒停,石與齡、班公權並特勒停,以療魏國公主無功故也。 徽宗崇寧元年五月四日,詔:「今後醫官供應湯藥有勞、特旨令改轉者,授皇城使須實及五年已上,方許除遙郡刺史;授遙郡刺史須及七年已上,方許除遙郡團練使;授遙郡團練使須實及十年已上,方許除遙郡防禦使止。已上如勘當得理年未滿,止許將恩澤回授與本色有官有服親改轉。」 三年六月二十日,講議司言:「契勘熙寧九年詔旨,興置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病患,歲終比較等第支給食錢,激勵生員,責其成 。元佑裁減浮費,遂行廢罷。今來除別置醫學教養上醫外,所有本局併合與復熙寧、元豐舊法。今參酌刪潤,修立到敕令格式並對修條,乞頒付太醫局施行。」從之。 五年二月四日,詔醫官兼宮觀可並罷,今後更不得差管勾宮觀。 同日,詔判太醫局可從上留元額定人數,余並罷。 政和二年十一月五日,西上合門使、德州防禦使、直睿思殿譚稹言:「奉旨差點檢翰林醫官局,今相度條畫如(德)[後]:一、本局前後被受條制錯亂不一,及官吏失於檢詳,或致引用不當。今乞將醫官局及翰林院應前後被受條令並續降朝旨與本局見行條制送所屬,責近限先次參照修立頒降奉行。一、本局見管醫官副使已下至翰林祗應醫人數多,除入內內宿諸科醫官已有專切管轄、入內內宿醫官所差注外,其餘醫學已下磨勘轉資及應遷補職序、改換服色,今乞令本局將醫官副使已下至翰林祗候醫人各取腳色一本,依下項格目申納,抄上文簿。如腳色內有一事隱漏,增減不實,乞依命官供吏部家狀不實法科罪。遇有遷轉移任等諸般事故之人,限當日銷注,令比擬本局批書格目增立如法,具職位、姓名、本州島縣某鄉里某人為戶。一、三代。如謂曾祖父母、父母,各具存亡,如內有見在,即具見年若干。一、某年若干。元系太醫局生或因其官奏試並回授恩澤、郊禮蔭補、致仕遺表之類,試中經合 格或酬獎特補、翰林院帖補,充翰林祗候醫人或學生,某年某月某日赴局供職,逐次轉官年月日、因依。一、見系某科目,自前曾與不曾改換別科。一、見系額內或額外員數,曾與不曾入額,聲說於某年月日入額。一、經與未經住程差遣。一、經與未經在京時暫非泛差遣。一、經與未經改換服色。一、經與未經入品加恩。一、有無勞績。一、有無過犯並停降、斷贖、展磨勘。一、有無尋醫、侍養請長假。已上逐件並是詣實,如內有隱漏、增減不實,甘伏朝典。一、本局人吏復行重祿,其應取會行遣未有立定約束,乞今後應合取會節次,限三日一起行遣,不得依前節次會問。候圓備,限當日申所轄官司,依條施行。如有違滯不法等事,並委翰林院舉劾聞奏。一、本局額內之人,緣即目闕多,合差之人數少,並久在外任,過滿之人卒無差注替期。乞將外任駐泊見闕若任滿已入本局季限合差注去處,不以優重,並一袞挨排年滿資次先後,將見在局額內外人,依到局供職月日名次定差,前去承替。如有託故推避之人,並從本局送所屬推治施行。一、本司泛差醫官並無籍記,致有差使不均,欲乞本局置簿,將合差醫官各以逐科名次籍定職次、姓名,遇有差使,將直日曆對簿,依名輪差。如有開收,實時銷注。若本局差注不當,或被差之人輒避免者,並委翰林院檢察,送所屬推治。一、自來試驗醫官等人,其(誠)[試]卷並不謄錄,欲乞今後應試人合差考試等官,令本司具應管姓名申翰林院差,仍本院別差人謄錄,送監試使臣及考試官依法考校。一、本局所管職事頗繁,其管勾使臣並系兼行,常日不得專一在局。欲乞今後本局使臣常留一員在外轉那,一員應副時暫差遣。遇上宿日,乞添破太官局第三等食一分。一、點檢得翰林院所管醫官至祗候人數不少,差遣等第不同。雖有法翰林醫官局各置簿,二十餘人注簿外,其內外差注、奏辟並就差再任醫官至祗候,逐等額內額外人數並逐時遷補之類,並不注都差簿拘管。今乞置簿籍定姓名、差遣、到罷等因依。」詔未置簿書並行起置,其違法事件改正。翰林院並醫官局條令,令詳定一司敕令所修立。 三年八月十八日,翰林院奏:「據翰林醫官局申請,未有差遣等醫官四百餘員,端閒並無職事,乞將不經就試、試不終場人不得注授內外差遣。本局勘會,若不經就試及試不終場人依上件指揮不注授內外差遣,轉見在局端閒。乞除不得注授內外差遣外,如承朝廷特旨差發,亦從所屬申取尚書省指揮施行。其祗候、醫學、醫官、太醫丞、直局、醫正已上無差遣人,不就將來秋試及試不終場並不願注授人,更乞詳酌,嚴賜約束施行。」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提舉入 內醫官曹孝忠言:「奉詔編修入內醫官應約束條令,候成書日進呈取旨頒降。」詔依。孝忠乞以詳定編修入內內宿醫官 令所為名,就用提舉所印,乞差開封府檢(檢)注使臣董忱充檢閱文字,兩頭祗應。除見請外,每月特給錢一十五貫。就差本所手分孫士謹、王應,詳定一司敕令所手分李豐等,支破見請外,每月更特給錢一十貫,了日依舊。承發通引官一名,楷書二人,看管剩員五人,裝界作一名。(除)[余]並依詳定編修六尚供奉敕令所已得指揮。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伏見今翰林醫官員數比之熙、豐舊額增溢倍多。熙豐醫官使二人,今自醫官已上三十三人;副使二人,今自醫正已上六十二人;直局二人,今二十人;太醫丞六人,今四十八人;醫官、醫學、祗候、醫人一百三十二人,今自醫官至祗候七百三十二人。總計方脈諸科幾一千人,數之增溢如此,不亦多乎 夫郎與醫正視郎,而良醫與大夫視大夫,直局與丞視升朝官,其請給、恩數略等,下至祗候、醫人,緣有常秩,柰何不為限節而使日滋月益,且至於不可勝計矣。臣按寶元、康定立法甚嚴,而政和二年指揮,非批降特與者不許轉行。比來恩澤,往往僥求轉行,例皆特與。方陛下稽古建法,慎惜名器,如武臣橫行、遙郡等悉關宸慮,已有定製。臣以謂茲事亦不可緩。」詔元額各增一倍,額外不許奏薦。內有請受人,仍只支半俸。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禮部言:「翰林院奏,翰林醫候、齊州醫工俞 已到任,後因父昺授一官,與 轉翰林醫診,系在醫候之上,乞比附遷改在外職名。本部勘會昨降指揮,翰林醫候已下充醫工、醫痊、醫 、充醫職。近降指揮,創立翰林醫診、醫愈三階,依例遇赦給告,併入從八品,其請俸等並依醫 、醫痊(別)[則]例支破。緣未有合作醫職注授明文,其俞 系新法首先改轉之人,致未敢指揮行下。」詔翰林醫官已上充某州工全,翰林醫診充某州工審,翰林醫候充某州工視,翰林醫 充某州工治,翰林醫愈充某州〔工〕療,翰林醫證充某州工理,翰林醫職充某州工給。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詔醫職有保和名,可改平和。 宣和三年閏五月一日,詔尚藥局醫佐、內宿醫官並(醫)[依]元豐法試補。醫佐闕委尚藥醫職同選保(由)[申]殿中省,內宿醫官闕委醫師選保申翰林院。試合格者,從上差填。 八日,詔醫官和安大夫至翰林醫學額外人,除曾經入額人外,不許作官戶。先是,二年八月十二日,詔:「先帝董正治官,立醫官員額。元豐舊額共四員,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醫官凡十四階,額內外總一百十有七人。直局至祗應凡八階,並不立額,見在職者總九百七十九人,冗濫莫此之甚。應額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員、大夫以二十員、醫 至祗候以三百人,並為額。(外額)[額外]人依已降待詔等指揮例施行。見帶遙郡 人請給等並應醫官入品及依官戶,並依元豐法。比附元豐法不該入品依官戶者,並改正。醫 已下分立員額。」至是,都省言:「見今額外人比元豐數多。近自大夫已下立定員額,過如元豐之數合作官戶人,比舊增廣,已是優幸;其額外人亦已多,如元豐舊數一例便作官戶,顯屬太幸。今比附元豐法,不該依官戶並改正。既比舊數增多,理當革其冗濫。」故降是詔。 宣和六年正月二十日,詔:「翰林醫官局合差外任駐泊醫官,可令本局以見闕先後,將額內人依條令疾(連)[速]差注。其差人不足去處,特於額外人內權差一次,仍以供職先後為次。日後闕人准此權差,候額內有人可差日依舊。本處合破請給,理任。並授付身後不依條限起發,或託故稽緩不行,斷罪約束,並依本局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三十日,詔翰林院風科、入內內宿醫官劉安道差充診御脈祗應,特與免試。 紹興元年四月五日,詔醫官童從善差充御醫祗應,填見闕。以醫官局檢准宣和二年三月十八日御筆,內宿醫官今後並依元豐法選保試補,仍依太醫局生差官法,就別試所附試。所有醫師聽御筆差填,御醫已下闕即遞遷,雖奉特旨傳宣宣押等,仰醫官局、內東門司執奏不行,違者以違制科罪。今來差童從善充御醫,有礙前項指揮,合行執奏。奉御寶批「特依今來指揮」故也。 九月二十八日,詔醫官史演特賜緋服色,以祗應湯藥有勞故也。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詔:「行在醫官昨依禮部勘當,止以四十三員為額,今遇有闕日依條以本色名次最先之人撥填入額。若見管額內醫官有在今來均立到額數外之人,緣隨駕祗應,可將撥不盡人以先後許借闕補填,作入額人數。」以翰林院乞將舊額於行在權擬定醫官以八十五員為額,禮部言有礙元降指揮故也。和安大夫至良醫元額二十員,今五員;和安郎至醫官元額三十員,今四員;醫 元額七員,今二員;醫痊元額一十員,今一員;醫愈至祗候、大方脈兼風科元額一百五十三員,今一十五員;小方脈元額二十四員,今四員;針科元額一十四員,今二員;瘡腫科兼折傷科元額一十四員,今二員;眼科元額一十六員,今二員;產科元額一十八員,今二員;金鏃科兼書禁科元額三十二員,今三員;口齒科兼咽喉科元額一十二員,今一員。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詔差入內內侍省官一員主管醫官局,今後准此。 紹興七年四月二日,詔百姓醫人曾守淳特補額外翰林醫學,以供應湯藥累有勞 故也。 七月二十四日,詔建康府內外居民病患者,令翰林院差官四員分詣看診,其合用藥令戶部藥局應副,仍置歷除破。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詔診御脈並內宿醫官不 許免宿直,雖降到特旨,更不執奏,不令施行。 九年四月十三日,詔昨緣服藥,王繼先醫治有功,可特於遙郡上轉一官,餘人不得援例。 十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詔翰林醫證、入內內宿、賜緋仇師顏特賜紫服色,以醫治有勞故也。 四月二十四日,上批:「皇太后非晚還闕,見今診御脈御醫員額數少,慮妨應奉。自今後診御脈十人為額,御醫十人為額,分番應奉。」 十一月二十三日,詔入內內宿醫官王繼善特與轉一官,以供應湯藥有勞故也。 十三年二月五日,詔:「翰林醫官局各添後行二人,貼司二人,請給、補遷、出職並依見管人體例條法。內貼司贍家食錢,乞依庫務支破乞:疑當作「仰」,蓋此節為詔語,不得用「乞」字。。」以本局言「所掌自祗候至和安大夫二十二階醫官,宿直看驗、諸般差使、奏薦封贈、(歷)[磨]勘酬獎、升改服色、致仕遺表、臣寮舉試醫人、注擬諸州駐泊、去失審實、敘理官資等類,依格合破前行一名、後行五名、貼司三人,通共九人為額,昨緣交番,三分之一權留行在,是致即今止有前行一名、後行二名,委是人力不勝」故也。 四月四日,醫官局言:「醫官多是初補,參局供職了當,便求差出為名,不赴任所,請假事故,不行公參,在外端閒,避免本局差使。乞今後非見在局供職之人,不許陳乞撥填。如額內有闕,乞將在局醫愈至諸科各理本科到局供職日,醫痊、醫 、正副使並以受本色告日,如同日入仕以先後,並試補高下,依次撥填。其未參局已前歷過供職月日,並行釐革。若已入額□事,轉充額外,候到局止理再參局月日,諸處實占與理到任供職月日。遇額內闕,同本局人袞理名次,依見行條法。」從之。 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詔:「方此盛暑,切慮庶民闕藥服餌,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遍詣臨安府城內外看診,合用藥仰戶部行下和劑局應副,置歷支破。依例支給食錢,仍於本部轄下差撥擔藥兵士二名,候秋涼日住罷。每歲依此。」 紹興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翰林院言:「據翰林醫官局申,檢准本局宣和令,諸醫候初補遇大禮應入品者,申翰林院。除在局供職醫官見遵依上條施行外,有奏試補授之人,已降指揮限五年許到局供職。今來未供職醫官一例陳乞入品,本局難以考究有無事故過犯、詐冒不實。欲乞應未到局醫官候供職日該遇大禮,方許入品。」從之。 二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尚書省言:「行在每歲差醫官遍詣城內外看診給藥,其諸路州軍亦有歲賜合藥錢數,依法選官監視,隨風俗氣候所宜修合,許軍民請服,縣鎮寨量應用數給付。緣方此盛暑,切慮州軍不切奉行,未副朝廷矜恤之意。」詔令戶部行下諸州軍遵守施行。 十月七日,詔額內翰林醫 御醫楊師道、額內翰林醫痊御醫仇師愈醫術淺陋,不識病源,可各降一官。 二十 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詔保安大夫潘士忠醫治有勞,特與轉遙郡刺史。 四月二十七日,詔眼科醫人徐遠特與補翰林醫候,免試驗,差充入內內宿,以醫治皇太后眼疾有 也。 紹興三十年八月九日,詔診御脈翰林良醫馮彥祖、翰林醫 高楙各為年老,難以祗應,並特與致仕。 孝宗幹道三年四月十四日,詔:「御醫、內宿醫官,大方脈通以五員,小方脈通以三員,風科、口齒科、眼科、針科、瘡腫科、產科通以二十員為額,診御脈四員,入內看醫三員。在內見在溢額人且令依舊,今後並不作闕差人。在外職事人內,除德壽宮六員,殿前左右班宿直四員,國子監、大理寺、和劑局、雜買務、大宗正司各一員許存留外,餘人並在局祗應直日。太醫局及局生、醫生並罷,今後更不試補。」 四年六月八日,詔翰林醫證、診御脈、德壽宮祗應李延年供進德壽宮湯藥有勞,特與轉一官。 八月八日,翰林院言:「太上皇帝聖旨,醫官朱仲謙為醫藥有勞,特與賜紫服色,仍於祗候庫取賜。今契勘《元豐令》,諸醫官將恩例等改換服色者,候本色服及五年已上許改換。宣和二年四月(旨)指揮,應醫官見系服綠、未經賜緋隔等賜紫者,聽執奏不行。其朱仲謙於隆興二年九月內補翰林醫學,方及五年,未經賜緋,有礙本局條法,合行執奏。」詔為系德壽宮祗應,特依今來指揮。 十一月二日,翰林院言:「准太上皇帝聖旨,百姓大方脈科趙確特與補翰林醫學,差充德壽宮祗應。尋取到醫官局檢准宣和六年八月內旨揮,應補醫學或祗候,自補受日實及五年,方許試驗供職。今來趙確特補翰林醫學無違礙外,所有差充德壽宮祗應有礙前項指揮。」詔為系太上皇帝聖旨,特依今來指揮。 十九日,翰林院言:「太上皇帝聖旨,翰林醫證蔚紹祖為供應德壽宮湯藥有勞,特差充入內內宿,兼德壽宮祗應。尋取醫官局狀,契勘蔚紹祖見系針科差兼德壽宮祗應,別無違礙。所有差入內內宿,緣元豐法『選保試補醫師聽御筆差填,御醫已下闕即遞遷,雖奉特旨傳宣宣押等,仰醫官局執奏不行。』合行執奏。」詔為系太上皇帝聖旨,特依今來指揮。 五年六月五日,中書門下省言:「盛暑,細民闕藥,已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遍詣臨安府城內外看診,其合用藥於和劑局置歷支破,候秋涼日罷。又勘會諸路州軍亦有歲賜合藥錢,許諸軍民請服,尚慮州軍不切奉行。」詔令戶部申嚴條法,行下諸路州軍遵守,務行實惠。 二十日,翰林院言:「太上皇帝聖旨,醫官趙確為醫藥有勞,特與依朱仲謙例賜紫服色。」詔為系德壽宮祗應,特依今來指揮,內紫服色依例於祗候庫取賜。 (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詔額外成安郎、診御脈何滋特授額內成和郎,額內和安郎、診御脈湯 公材特授額外翰林良醫,並以醫藥有 也。 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詔:「內宿診御脈、大方脈醫官額管五員,內二員見差赴德壽宮祗應,內宿闕人應奉,可於元額內添置二員,通以七員為額。」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詔翰林醫候、小方脈科郭師諒醫藥有勞,特差入內內宿。已而醫官局言:「內宿醫官舊法選保試補,政和改充銓擇,有紊舊制。乞依元豐法選保試補,雖奉朝旨、特旨、傳宣、宣押等,許執奏不行,違者以違制科罪。」詔特放行。其後大小諸科特差內宿者同此。 九年三月二十日,詔:「以降指揮,奉使金國上節內醫官一名,吏部於大小使臣內差撥承代名色。自今令翰林醫官局將在局大方脈醫官依資定姓名申樞密院,輪差一名隨逐前去。」 十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元豐舊法,內宿醫官以選保試補,雖奉特旨許執奏不行。比來不問年甲,不行保試,結托求進,工拙相(離)[雜]。乞杜絕僥求,遵守法令,申嚴選保試補之舊規,仍革遷就改科之近弊。非惟能否不(離)[雜],緩急可備使令,亦使僥倖息心,法令不至全廢。」從之。是時金大亨直瘡腫科,以本局瘡腫科人數已多,內宿不可復益,遂改為口齒科。於是臣僚言大亨平日止以瘡腫為業,一旦改為口齒咽喉,但知徼冀內宿增俸,而不量藝術空疏,因有是請。 十五年九月十日,詔:「比年醫官少精方脈,可自來年為始,令內外州縣白身醫人各召文武臣選人、醫官一員委保,具狀經禮部陳乞,於省試前一年附銓試場,隨科目試脈義一場三道,以二通為〔合〕格,就本所拆卷,出給公據照會,赴次年省試場,試經義三場共一十二道,將五通為合格,以五人取一名,令禮部給帖,補充習醫生。候次舉再赴省試場,試經義三場共一十二道,以五人取一名,八通補翰林醫學,六通補祗候。今後特補,許有司執奏不行。其臣僚已奏試醫人,更不收試。仍仰禮部、太常寺更參照太醫局試補舊法,條具申尚書省取旨。」十二月初六日,禮部、太常寺乞令大方脈科、風科、小方脈科依今降指揮試脈義三道,其眼科以下依舊法試大道二道,假令法一道,以二通為合格。其次年省試經義一十二道,依舊法以六通為合格。從之。 翰林圖畫院,雍熙元年置,在內中苑東門裡,咸平元年移在右掖門外,以內侍二人勾當。待詔等舊無定員,今待詔三人、藝學六人、祗候四人、學生四十人為額。舊工匠十四人,今六人。 至和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勾當翰林圖畫院李從正等言:「當院額管待詔三人,藝學六人,學生四十人,近來諸處造作去處,使臣下院抽差待詔、學 生等五七人至十人以上,占留動經歲月,未遣歸院,深慮有 諸處造作及御前生活。欲自今後應有諸處使臣赴院抽取待詔、學生等往外處祗應,乞從本院相度,量差一二人往彼計料外,有合要畫造人數,令下三司抽差畫行百姓同共畫造了當。若或內有製造神御去處,即許依合要人數差撥應副。」(沼)[詔]直送入內侍省,令告報入內供奉官以下,各遵守施行。 嘉佑六年四月八日,翰林待詔杜用和等言:「自來每年差撥押送諸路衣襖,昨於康定年中,諸路權罷,後來卻蒙再行十路押送衣襖,唯有圖畫院不蒙差撥,欲乞檢會舊例施行。」詔依舊輪差。(抽)[押]賜衣襖提舉所勘會,乞依康定元年九月內所降條詔,若入仕及二十年未經差送衣襖者,逐年輪差一名。從之。 熙寧二年十一月三日,翰林圖畫院祗候杜用德等言:「待詔等本不遞遷,欲乞將本院學生四十人立定第一等、第二等各十人為額,第三等二十人,遇有闕,即從上名下次挨排填闕。所有祗候,亦乞將今來四人為額,候有闕,於學生內撥填。其藝學元額六人,今後有闕,亦於祗候內撥填。已曾蒙許立定為額,今後有闕,理為遞遷。後來本院不以藝業高低,只以資次挨排,無以激勸。乞自今後將元額本院待詔已下至學生等有闕,即於以次等第內揀試藝業高低,進呈取旨,充填入額。續定奪到揀試規矩,每預令供報所工科目,各給與印絹車工之孟切子,令待詔等供到名件,點定一般監試。畫造至了當,即差待詔等定奪高下、差錯去處多少及合與不合格式,編類等第。」從之。 熙寧六年正月一日,中書言,欲以翰林圖畫院隸都大提舉諸司庫務,從之。 翰林天文院,掌察天文祥異,與司天監互相關防,以質同異。事具備於司天監。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召河北召:原無,據《長編》卷七一補。、陝西諸路祗候翰林天文院歸闕歸闕:原無,據《長編》卷七一補。又,上引無「院」字。,以邊防無事故也。 仁宗天聖五年八月,上封者言:「先朝以司天監與測驗渾儀官凡奏災祥多商議(上方)[方上],或非摭實,遂別立翰林天文院,每天象差忒,各得以聞,使相關防,庶明儆戒。近來卻令判監提點曆書、知算造,兼翰林天文院占驗,頗異舊制。」事下開封府,判官李應言與內殿承制、提舉司天監天文院王克讓同定,各分歸逐司祗應,免致扶同。從之。 宣和二年九月,詔翰林天文局測驗渾儀刻漏所合台節級與卒伍同例,自今後改作司辰。 宣和四年九月,詔翰林天文局書寫局學生以四人為額,專一書寫奏報御前文字,別無酬賞。自今後及七周年,與依司辰條例試補出職。 宣和七年五月八日,詔翰林天文局天文官食直錢可不給,每月止給添支錢一十貫文。 十二月二十二日,詔罷待詔額外人。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二十日,詔:「今不諱之朝,明目達聰之時,天文局尚習舊風,隱蔽諂佞。今後應天文變異,具以實聞,上天譴誡,朕當克己省過,庶銷災祥。如敢更似日前,國有典刑,朕不 (貨汝)[汝貸]。」 七月七日,詔:「翰林天文官見趁赴朝參,可依祖宗舊法,與免趁赴。」 十十七日,詔:「天文院、太史局自今後應諸處勾喚並取索,事干天文文字等,先具奏聞,聽旨前去。」 閏十一月二十一日,詔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屬應奉御前天文休咎之人,並不許諸司踏逐,指名抽差。雖備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許差指揮,並不發遣。」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詔:「今後如有天文休咎,令翰林天文局依經書實具聞奏。如敢隱蔽,當從軍法。」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詔:「翰林天文局瞻望學生見闕頗多,可於太史局等處逐急指名抽差,依條支給例物。所有逐局已取窠闕,仰太史局於額外人內踏逐補填。」 三年四月十三日,詔翰林天文局並歸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詔太史局天文官今後許將帶學生內中上宿,祗備御前宣問天象。 紹興元年七月八日,詔依舊置翰林天文局,專一奏報天象。太史局言:「翰林天文局舊額天官四員,見今四員;司辰、太史學生共二十四人,見今十八人;玉漏額外司辰、局學生共十二人,見今六人;手分一名,見今一名;把門親事官二人,見闕;儀鸞司工匠二人,見今二人;灑掃靈台、投送文字剩員八人,見今闕。」詔除把門親事官更不差破外,灑掃靈台、投送文字剩員差四人,余並以見在人數為定額。 二年九月十日,詔:「翰林天文局見祗應學生不曾經試之人,並限半年習學,依法比試,不合格人發遣歸元來去處,其闕於諸局試選充填。其先降免試差取指揮更不施行。」 三年十二月一日,詔天文院學生以十人為額。舊法各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祗應,至是省之。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詔翰林天文局學生、諸色人等傳報漏泄天象,並依太史局見行條。 七年六月十九日,詔諸司辰、太史生學生、玉漏學生擅離局所杖八十,為首詖引(家)[眾]人者加二等,仍奏裁。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詔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學生可特(與)[於]太史局天文院額外學生內指差填闕。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六 天文局 天文局 【宋會要】 翰林天文局。淳熙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翰林天文局言:「已降指揮,太史局天文院、渾儀所、鍾鼓院曾經試中額內學生,祗應實及五年,與補局生。所有翰林天文局不曾該載。乞將本局曾經試中額內正名學生祗應實及五年,仍依太史局等處與補局生。」從之。 六年四月七日,翰林天文局生楊源差充書寫奏報御前天象文字,實及年,依司辰條例補出職。從之。 七年六月十二日,詔:「翰林天文局官循習弛慢,掌事不專,可於太史局官四員內差置諳曉天文主管官一員為額,專一提督本局職事,務要整肅。可改差太史局直長、翰林天文劉思義充翰林天文局主管,請給、酬賞、人從等並依同判太史局則例支破。自今除主管翰林天文局官一員外,天文官止以三員為額。」 九月十三日,詔:「天文局額內局學生年及七十以上願養老者,聽帶本身請給養老。退下名闕,依條補填。」 紹熙二年二月十六日,詔:「天文局玉漏學生特與依太史局體例,年及七十願養老者,聽與帶本身請給。所有退下名闕,依條補填。其書寫學生劉照特與依司辰體例試補出職。」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六 技術官 技術官 【宋會要】 醫官院,有使、副使、直院、醫官、醫學、祗候。使、副使以尚藥奉御充,或有加諸司使者。醫官、醫學加同正官,至尚藥奉御者或加檢校官。其直院則奉御及同正官皆為之。醫學則加(化)[流]外簿尉。祗候未加命不得服袍笏,諸書藝、藝學、祗候亦同。御書院,有書待詔、書藝、藝學、祗候。書待詔以同正官充,諸待詔亦同書待詔,祗候有以正員充者。翰林院,有內供奉、待詔、鸉琴阮待詔、藝學、祗候。內供奉或以道釋充。翰林天文院,有翰林天文。以司天監官充。翰林圖畫院,有畫、裝鑾、捏塑待詔,藝學、祗候、學生,學生同祗候。皆執伎以事上者,無定員。醫官、醫學、待詔、書藝、藝學皆以服色為差。 太祖開寶八年四月,以教坊使衛得仁為太常寺大樂局令。時得仁以年老求外官,且引後唐莊宗時事希領一郡。太祖謂宰相曰:「用伶人為刺史,此亂世事,焉可效邪!」宰相即曰:「擬上州司馬。」帝曰:「此輩止宜於樂部中遷轉,上佐官亦不可輕授。」故有是命。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二月,制以翰林御書祗候、賜紫僧清潤號奉真大師。 雍熙元年十一月,以翰林祗應、著作佐郎張符為左贊善大夫。 四年三月,以翰林畫學趙偉等七人並為翰林書待詔。先是,太宗留心筆札,召善書者十餘人於後殿,日習鍾、王書,而偉等為工,故有是命。 端拱元年十一月,以翰林畫待詔、光祿寺丞夏侯延佑為廬州巢縣令。 十二月,以翰林書學、少府監主簿何允元為漢州綿竹縣令。允元蜀人, 以攻書隸御書院,至是求授家便官,故特有是命。 淳化五年五月,以前廣安軍判官、校書郎駱偃為翰林琴待詔。偃進士成名,雅善鼓琴,故授此職。 至道二年三月,詔應有落伎術頭銜見任京官者,遇恩澤只轉階,或加勛,不得授朝官。 真宗咸平三年七月,以沙門元藹授朝散大夫,依前翰林內供奉。以元藹有傳神之妙,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翰林書藝楊昭度、御書待詔盛亮等言:「臣等為當直入院稍遲,有監院中使趙履信便去巾帶,欲行笞責。忝受命服,專具披雪。」詔送監院中使宣徽院,劾其不奏擅行之罪以聞。 三年六月,以御書待詔、光祿寺丞同正盛亮為秘書丞同正,翰林待詔、國子博士同正尹熙古、裴瑀為將作少監同正,並依舊充職。翰林書藝、振州延德縣主簿王德潤為光祿寺主簿同正,充翰林待詔。亮、德潤以模勒御製御書《泰山銘》及諸碑贊,熙古、瑀以書封祀等三壇頌也。 六年五月,詔伎術官見佩魚袋者,特許仍舊,自今未至升朝官賜緋紫者,不賜魚袋。 九年十月,詔:「諸色臣僚及御書院、司天監、天文院、翰林醫官圖畫院等處,今後須經五年未該差遣者,方得送衣襖。如未及五年,輒敢陳乞及告托皇族國親,並夾帶實封乞差遣者,併科違制之罪。」 天禧元年八月,詔審官院,今後司天監及諸色伎術官雖系京朝官,並不得磨勘。 十月,詔御書院翰林待詔、書藝、祗候等,入 仕十年以上無過犯者,與出職。 二年二月,以翰林待詔、司農少卿同正尹熙古、裴瑀並為太子右贊善大夫,太府少卿同正白憲為太子洗馬。熙古等祗候禁中三十年,因大禮模寫碑頌,至是表求出官,特有茲授。 二年八月,詔倉草場監門,令司天監依元降指揮差人監當,以替使臣。仍自有犯贓罪者,永不得差。 干興元年五月,中書門下言:「翰林醫官、圖畫琴鸉待詔舊制轉官止於光祿寺丞,如遇恩澤,止加階、勛。天禧四年,並自諸寺監丞除中允、贊善、洗馬同正。自今常例轉官欲至贊、洗止,如更遇特恩,即至國子博士止,不入少卿、監。」從之。 九月,詔自今司天監並諸色伎(伎)術官,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階勛、轉官。 十二月,詔司天五官正自今不得依京朝官例差監庫務,見監當者候滿日差替。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詔:「翰林醫官院、司天監、天文圖畫院諸色人等,凡該恩澤改轉,自有體例,近多妄進文狀及行告屬。令御史台指揮,但系伎術官,自今不得妄進文狀並告托皇族國親、形勢臣僚,乞改轉官資服色及夾帶實封文字,希求恩澤。如敢故違,併科違制之罪。」 二年十月,翰林待詔、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言:「近書勒牌額畢,蒙恩賜紫,緣見今賜緋魚袋,乞依舊佩魚。」仁宗曰:「舊條曾有條約,不許伎術官輒帶魚袋,所以區別士類,不令混淆,今宜遵守。所奏不行。」 四年正月,御書 院言:「翰林待詔、太子中舍同正、御書院祗候王文度合依條出職遞遷,文度自陳,乞(此)[比]換正官。」詔與大理評事,留御書院祗候。中書門下言:「自來伎術藝雜流多不與京朝官,蓋慮班序之間混淆名品,今擬且與轉同正官。」從之。 慶曆六年十二月,詔伎術人自今毋得任畿內兵馬都監、監押。 皇佑四年四月,詔今後伎術官更不得除遙郡。先是,諫官、御史並言醫官 溫恭不合除遙郡刺史,故有是詔。 嘉佑元年十一月,詔:「伎術官合奏蔭者,止授以伎術官,仍一次而止。其封贈,初以副率,次正率,次小將軍,毋得隔資而授。司天監官聽贈至大卿、監止。」初,知制誥王珪言:「近歲伎術官因緣進授者甚眾,其合奏蔭者又參用士人之條而無定數,雜污仕塗,莫斯為甚。請自今各以其類推恩者,醫官使奏醫學,教坊使奏色長之類。仍只許奏一人。不唯可使世專其藝,誠足革入官之濫。」下兩制並以伎術官封贈詳定,而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等以謂伎術官法毋得任子及封贈,今若以類推恩,亦近漢疇人子弟之法,故著此條。 神宗元豐六年六月十八日,知登州趙捻言:「乞諸縣主客不及萬戶補醫學一人,萬戶以上二人,每及萬戶增一人,至五人止。除合習醫書外,兼習張仲景傷寒方書,委本州島差補試,依得解舉人例免丁贖罪。」詔禮部立法。 哲宗紹聖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詔元佑元年十一月功 力技藝不得入官條勿用。 徽宗崇寧元年五月四日,詔:「伎術雜流令補授子弟作班行或文資者,自今雖奉特旨令沖改舊條等指揮,並許三省、樞密院子細契勘,若於祖宗貽訓格法實有沖改侵紊者,可明具有礙是何條法奏知,更不施行。」以近來有貪冒之徒不顧廉恥,寅緣請謁告囑,希求沖改格法,泛濫陳請故也。 五年二月九日,詔省內外冗官,罷醫官兼宮觀者。 政和三年六月六日,禮部尚書鄭(久)[允]中等言:「本部注授外郡醫長、醫職、醫工,系據試到高下等第依格差注。其醫官應有諸般非泛恩澤等,並不許換授醫正、醫工差遣,所貴諸州軍得實學之人。及罷任到部再試,若注授外郡醫官求囑舉辟再任,實占優輕窠闕,竊慮差注不行。今相度,欲應注授醫職、醫工,並不許州軍及諸官司奏辟,亦不許舉留再任,所貴易為差注。」從之。 宣和元年五月二十六日,權知明州樓異言:「檢會《政和令》,諸醫藝業優長、治療應 、為眾推稱、堪補翰林醫職者,所在以名聞。今據州學教授游覺民等狀,稱醫學助教臧師顏供應本學湯藥,治病有 。臣契勘明州最為地遠瀕海,少有諳知藥脈之人,今來臧師顏委是藝業優長,治療有 ,在學十年所有勞績,欲乞補充翰林祗候。」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禮部言:「唐州合注醫官四員,乞下合屬去處差注。」下翰林醫官局勘會,看詳唐州雖不是舊破駐泊醫 官去處,緣本州島依條格合差注,今欲令唐州權許奏舉一次。如有似此州軍去處,亦乞依此奏辟施行。從之。 二年六月二十日,刑部言:「開封府勘翰林醫學屠儼因就試外州工、視差選,入貢士舉院赴試懷挾,依條于勒停私罪上定斷,該恩原免釋放。」詔屠儼依斷特勒停。 七月二十三日,詔:「近歲諸路差置醫職等,請給、白直、公廨,並視州縣官,至為冗濫,增破顧錢,有害後法,可並罷。見任者依省罷法,舊合差醫官去處,並依元豐法。」 四年四月十四日,臣僚言:「臣聞真宗皇帝有言曰:『方伎之流,不可以任郡秩。』至哉,聖謨之遠也!謹按奉議郎、通判蜀州陳令初以伎術授武階,未幾換文資。繼為倅貳,不遣吏迓新守,意欲專郡政、為奸利,乞行按治。」詔令提刑司根治聞奏,仍依舊與武官。今後伎術授官勿差守貳。 六月十三日,詔:「醫官自翰林醫學以上曾經入額人盡為官戶,比元豐舊制頗多,聞有營利侵民免差科者,實為僥倖。可自今轉至翰林醫痊已上,曾經入額,方許為官戶。已充者並改正。」 二十七日,詔:「醫官曹孝忠二子見任文臣,伎術雜流,玷辱士類,可換醫官,不得換授文資。令尚書省遵守。」 八月四日,臣僚言:「檢會大觀元年五月三十日敕,修立下條:諸伎術官非隨龍及有戰功者,不得換授右職。內醫官仍轉至和安大夫止,不得轉遙郡刺史以上。《政和令》,諸和安大夫至醫學,太史令至 挈壺正,書藝、圖畫、奉御至待詔,為伎術官。伏望特降詔旨,自宣和二年五月已後,應改更裁定等事,有敢議沖改者,並重寘典刑,必罰毋赦,御史台常切覺察彈奏。御史台失察,三省按治以聞。」詔三省常切遵守,雖奉御筆特旨,亦許將上執奏不行。 十月四日,詔:「諸州駐泊醫官序位在州縣官之下,非緣醫藥不許與見任官往來,違者以違制論。」 十二月十一日,詔:「諸州駐泊醫官並依元 豐法差注,內無人願就去處許奏辟,又無人奏辟聽闕。其不願就人令致仕,或放歸田裡。在外醫人不願赴醫官局公參者依此。赴局公參人,方許理磨勘差使。」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二十九日,翰林院據醫官局申,欲將應醫學因酬獎特旨改轉醫候已上名目之人,如自補轉醫學後來未曾經磨勘,與自供職日起理;如因酬獎節次轉官,與自轉受末後官資日起理;若有用減年貼理磨勘之人,其所得減年內元無比折條法指揮,陳乞日一年止作一年收使。詔依。時隨龍御醫成和郎潘攸陳乞磨勘,翰林醫官局相度立此例。 三月十三日,中書舍人張震奏:「准御前降下聖旨,大方脈科醫官、殿前左右班宿直醫治陳輿、李延年,小方脈科潘興世,口齒科潘侃,並特與差(克)[充]入內內宿,各填見闕。取到醫官局狀,檢准宣和二年三月十八日指揮:『內宿醫官舊法選保試補,政和改充銓擇,有紊舊制,自今後並依元豐法選保試補,醫師聽御筆差填,御醫已下闕即遞遷,雖奉特旨、傳宣、宣押等,御醫官局執奏不行,違者以違制科罪。』契勘陳輿等並礙前項指揮,合行執(事)[奏]。奉旨並特依今來指揮。臣聞醫雖一伎,而執事禁掖者其選試之法加嚴,以其所系重也。謹按宣和指揮,立法甚嚴,今陳輿、潘〔興〕世、侃並未嘗試補,李延年以繆 久罷,一旦忽奉特旨差充入內內宿,翰林院執奏,可謂能守法矣。仍復特依今來指揮,是法不信於下也。伏望聖慈令依舊法試補。」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據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張守忠申:『契勘本司諸軍遇有病患,止系醫官朱中孚一員醫治。守忠去年七月內出戍日申,獲朝廷指揮,差辟醫官局翰林醫候鮑師文前(主)[去]。本人諳曉方書,精明色脈,欲望特降指揮,將鮑師文收充本司醫治。仍乞依朱中孚例,支破衙官五人例請給。』臣伏見增添醫官雖為公磨,外廷論列,恐又有甚於此者,不可不杜其源。欲望聖慈將前項指揮更不施行。」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執政進呈次,洪适等奏曰:「昨日張說傳聖旨,詢問醫官換授事,吏部供並無條法,惟有王繼先以特恩換授。」上曰:「伎術官自是不許換授。」適等奏曰:「陛下欲推恩一小臣,亦須問法。」上曰:「正恐批出,又不可行。舊無條法之事,豈可增創 卿等亦當如此。」適奏曰:「陛下如此遵守法度,臣等豈敢輕違三尺!」 十一月 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奏:「准降下聖旨,翰林醫證、診御脈、賜緋何滋醫藥有勞,特與賜紫服色。取到醫官局狀,檢准《元豐令》,諸醫官將恩例等改換服色者,候本色服及五年以上,方許改換。本局契勘,何滋自紹興三十一年十月內服緋,至今未及五年,有礙前項條令。」詔特依今來指揮。 二十九日,臣僚上言:「竊惟陛下昨壬午年受冊皇太子推恩,應官吏諸色人各轉兩官。續降指揮,遇該轉遙郡之人,將兩官作一官收使,方許轉行。今皇太子受冊,應官吏、諸色人各轉一官。雖降指揮礙止法人與轉行,而醫官(能)[熊]誠已系遙郡觀察使,陳孝廉已系遙郡團練使,李師堯系和安大夫,合轉遙刺,若將今來轉一官便轉行遙郡,則是前日礙止法人以兩官轉行,而今日止以一官轉行,今日一官恩例卻與前日兩官恩例無異。欲望聖慈特賜行下,遇有轉行兩官,方許於礙止法上轉行一官。其轉一官恩例,止令回授。」詔依,再因轉官日,通作一官收使,遙郡上轉行。 二年十一月六日,吏部狀:「准批下翰林醫證張琮乞放行磨勘事。本部契勘,張琮見系翰林醫證,依醫官局條法,合理七年磨勘。緣本人已曾磨勘,依已降指揮,合自轉授末後官資朝謝供職日起理,至今未及七年,致磨勘未得。今來卻稱系是殿前司護衛軍賞,即與本局事體不同。緣本官見系翰林醫證,系屬醫官局磨勘,即不屬本部所掌, 乞朝廷詳酌施行。勘會張琮昨因磨勘後來該遇覃恩及護衛功賞,依得文武臣已用恩賞轉官不隔磨勘體例,合依所乞。」詔令吏部施行磨勘。 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隨龍醫官平和大夫、階州團練使潘攸差判太醫局,請給依(能)[熊]誠例支破。尋取會(能)[熊]誠全支本色因依,系與陳孝廉皆援幹辦軍頭司王公濟例,特旨用隨龍恩數。在於祿令,固無伎術官請真奉之文。按(能)[熊]誠系和安大夫、潭州觀察使,月請米麥百餘石、錢百千,春冬衣綿絹之屬比他人十倍。今潘攸官秩雖降誠兩級,然其所得亦已多矣。以醫職而授觀察、團練使厚俸,何以別將帥、勛舊哉!欲望睿旨將潘攸合得請給,令戶部照條支破。」從之。 三月六日,詔:「御醫、內宿醫官大方脈五員,小方脈三員,風科、口齒科、眼科、針科、瘡腫科、產科各二員,通二十員為額,診御脈四員,入內看醫三員。在內溢額人且令依舊,今後並不作闕差人。其在外職事人內,除德壽宮六員,殿前左右班宿直四員,國子監、大理寺、和劑局、雜買務各一員,太宗正司一員許存留外,餘人並在局祗應直日。太醫局及局生、醫生並罷,今後更不試補。」 四月四日,詔:「應諸路州軍駐泊醫官,並以二年一替。其已過滿人不候替人罷任,今後不許陳乞奏辟再任。」 六月九日,臣僚上言:「伏見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指揮,醫官何滋為應奉湯藥有勞,特與轉行一官,仍 不隔磨勘。臣已命詞行下訖,今月七日又降旨,何滋特轉一官,其請給、官序並依祿格支破。至今纔及百日,未審合與不合又令改轉。伏望聖慈詳酌,如以滋應奉中宮果為宣力,特與薦行恩典,則乞再賜睿旨,臣敢不奉詔 如只是向來醫事,已經轉官,委是月日未久,誠恐難以便頒再命,亦乞特從寢罷。」詔特與轉行。 七月十四日,臣僚上言:「醫官杜楫祗應皇太子湯藥無 ,可降兩官,送袁州編管。臣切見皇太子本以伏暑微疾,未至膏,而醫非其人,投藥失當,議者謂陛下當取數人斷其腰領,以快天下冤忿。俟命兩日,不過貶黜杜楫一人,而所謂主病元惡如郭良者,蓋偃然自若也。欲望聖斷,將郭良、杜楫等明正典刑。縱未有肆諸市朝,猶當黥配海外,永不放還。」有旨,杜楫專充皇太子醫官,最先用藥無 ,可除名勒(亭)[停],送韶州編管。郭良可降兩官,送興國軍編管。風科秦鑄可降兩官,送處州編管。是日續有旨,郭良與免編管,仍追官勒(亭)[停],仍且令臨安府居住,聽候德壽宮使喚。 四年八月八日,翰林院狀:「准太上皇帝聖旨,醫官朱仲謙醫藥有勞,特賜紫服色。尋取到醫官局狀:契勘朱仲謙見系翰林醫證、御醫、德壽宮祗應,於隆興二年九月內補翰林醫學。自補授日服綠,至今未及五年,亦未經賜緋,今承指揮特賜紫服色,有礙本局下項條法:一、《(豐)[元]豐令》,諸醫官將恩例等改換服色者,候本色服 及五年以上,許改換。一、宣和二年四月指揮,應醫官見系服綠,未經賜緋隔等賜紫者,聽執奏。」有旨,為系德壽宮祗應,特依今來指揮。 六年二月十五日,詔王繼先(兒)[子]孫令依赦敘復職名指揮更不施行,從臣僚之請也。臣僚上言:「真宗皇帝時,工部郎中陳堯咨嘗任龍圖閣學士,坐事削職,會赦求牽復。上曰:『學士清近之職,非會赦可復。』祖宗愛惜名器如此。況延閣之直,祖宗所以待文學政事之臣。如王繼先子孫本出醫術,其文資職名,因附會秦檜,得所不當得。其後罪跡既著,太上皇帝特出睿斷,盡從停廢。當時言章所載過犯,其子孫所為。幹道三年已行復官,陛下之恩至矣。今又引赦復職,若遂放行,則是陳堯咨之賢不得之於真宗,而反使王守道輩乃得之於陛下,此臣之所甚惜也。欲望特賜寢罷。」有旨依奏。 十二月二十日,翰林院狀:「太上皇帝聖旨,醫官趙確為醫有勞,特與依朱仲謙例賜紫服色。取到醫官局狀,本局契勘,趙見系翰林醫學大方脈科,服綠至今未及五年,未曾賜緋,兼有礙宣和二年四月執奏指揮。」詔為系德壽宮祗應,特依今來指揮。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宰執進呈太醫局生乞附省試試補。虞允文等奏曰:「醫人入仕之路三:有試補,有陰補,有薦補。今獨試補之法廢,恐庶民習醫者無進取之望,不復讀醫書。且局生請給歲不過四千緡,國用司省之過矣。」上曰:「然。」 於是詔更不置局,依舊存留醫學科,可令逐舉附試。 同日,詔:「隨龍太史局令、判太史局李繼宗兩經該遇德壽宮應奉有勞,特轉三官,許回授,可將未曾收使三官特與男安國補太史局保章正,充歷算科。」臣僚上言:「保章正雖號太(使)[史]局,然從八品,與宣(儀)[義]郎、成忠郎等爾。祖宗著令,功賞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有服親,皆謂有官人,非白身也。自大觀、政和以後,蔡京紊亂法度,(郡)[群]臣始有以轉官回授為蔭補者,今吏部以為非乏補官而不與放行致仕恩澤者是也。其後蔡攸遂又回授轉官以為職名,其子蔡衛、蔡衎皆自待制以回授而遷直學士。由是武臣高俅亦用此例,其子堯康以回授自遙郡轉正任,堯輔以回授自觀察而轉承宣。名器之濫,有不可勝言者。今陛下命一小臣為保章正,固無足惜,然使其精於歷算,眾所共推,則雖特命之可也,用其父之回授,臣恐不可開此例爾。」從之。 八月二日,吏部隨龍和安大夫、吉州刺史、入內內宿兼德壽宮旬看李師堯狀:「先於幹道元年十一月該遇莊文皇太子授冊,依已降指揮與遙郡刺史。後因臣僚上言,該轉遙郡之人將兩官與作一官收使,師堯一官,止合回授。得旨依奏,候因轉官日通作一官收使,遙郡上轉行。竊念臣於幹道七年五〔月〕再該遇德壽宮五年有勞賞,合轉一官。所有前後兩官,並未曾收使,乞依陳孝廉例轉行遙郡一官。」詔依,特轉 成州團練使。 九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勘會,李繼宗等推算太陽交蝕時刻分數並皆差舛。詔太史局令、判太史局李繼宗特降授太史局正放罷,太史局春官正、判太史局吳澤特降太史局中官正,太史局丞、同判太史局荊大聲特降授太史局靈台郎,並差遣如故。 淳熙三年十月四日,詔:「翰林醫官局自今應醫官已授差遣違一年不赴任,及不到局公參者,並行退額。」從本局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詔:「醫官帶遙郡,非祖宗舊制,自今不得轉授。」 十二月二日,詔:「太史局可增置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大夫五階,令敕令所修入雜壓,其磨勘年限並請給則例,令吏、戶部比擬以聞。」既而四年八月十四日,執政進呈吏、戶部言:「太史局官序、服色等並依醫官見行格法,今比擬格目,自局生至春官大夫計一十六階,共理一百四年磨勘,服色、封贈、恩澤、理年即與醫官事理頗同,並將太史局學生及增置挈壺正至春官正請給依舊支破。其冬官大夫至春官大夫五階,系是增置,其請給並依局令支破。」禮部又言:「太史局官服色,欲自局丞以下並服綠,冬官正以上並服緋,冬官大夫以上並服紫。」參知政事李彥穎等奏曰:「局生、靈台郎舊法併合試補,難用磨勘升轉。蓋醫官獨有勞 可考,至太史局官只是歷算,若免試補,恐其術不精。」上曰:「善」。又奏:「吏部參酌,局丞欲服緋,禮部欲服綠。」上 曰:「可服緋。」冬官正吏部欲服紫,禮部欲服緋,上曰:「可許服紫,紅鞋。」吏部以局生為太史局正,令為太史大夫,上曰:「此兩官不須置,蓋春官大夫以上,比醫官已增展磨勘。」又奏:「見任李繼宗是判局,吳澤同判局,恐升轉卻難。」上曰:「李繼宗曾在巘邸日久,特與換過冬官大夫。」詔令局丞許服緋,挈壺正至局丞若判太史局,帶權字,冬官正至春官正,服紫,紅鞋。余從之。 十六日,詔:「自今除授宰相、執政官及依執政體例人,初除並轉廳合得選試醫人、太醫、助教仍依舊法外,轉官、致仕、遺表所得上件恩例,並行住罷。」 六年四月二日,詔:「自今宰執、使相、侍從等不許奏試醫人,其已奏試中人不得作有官人,取諸路轉運司文解。」先是,上謂輔臣曰:「聞宰執醫人只是量試補官,既得醫官名目,走赴轉運司解試,便作有官人取解。」雄等奏:「有官人取解,七名取一名,其僥倖如此。今後亦不須奏試。」上曰:「可擬指揮進呈。」故有是命。 紹熙元年四月十八日,戶部言:「翰林醫候龔泳狀,已行改轉服色,乞添請給。契勘本人系用史太師合得冠帔改換,若與增添請給,委是僥倖。乞將醫學以上醫治有勞改換服色人許令添請外,其餘改換服色,並不許增添。」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隨龍和安大夫、診御脈兼重華(官)[宮]皇子嘉王府宿直周昭,為應奉兩宮湯藥日久,(不)[有]勞效,可特與轉行遙郡。餘人不得援例。」 三年 閏二月二十四日,權知沅州劉珪言:「竊見沅州煙瘴之氣,人多疾病,緣無良醫診治,拱手待斃,深可憐憫。乞依靖州例,差明脈醫官一員充駐泊。」從之。 嘉定二年三月十六日,知楚州趙師迥奏:「臣僚言,兩淮曾經蹂踐去處,所在冗員,令監司、郡守斟酌條具裁減。竊見本州島駐泊醫官(能)[熊]澄今年十月已滿,乞免行作闕,特與省並住罷。其見任及已授未赴上之人,別與改換一等差遣。」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七 天策上將軍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