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二三

〔太僕寺〕 車輅院 【宋會要】 車輅院舊不載,御輦院掌乘輿步輦供奉及宮闈車乘之事。神宗正名,廢群牧司,供乘輿法物,則歸車輅院。有監官三員。一員內侍,一員文臣京朝官,一員武臣。 建炎三年罷,紹興十二年,因前東京車輅院人吏王道陳(迄)[乞],遂詔車輅院官吏依舊例減半差。 淳熙六年五月七日,詔:「今歲明堂大禮,添修五輅,差內侍官一員提點。」 八月十日,詔:「車輅院見教習五輅大平車,除玉輅教車見入麗正門裡教習,其餘金、象、革、木四輅並駕士軍兵等,可自十一日以後,並令入麗正門裡閱習三日。」 嘉泰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乞將兵部長貳如每歲車輅院有所轄(遷)[選]人三員以上,許各薦舉二員,與監官監門官通行薦舉。」從之。先是,監車輅院門王琳言:「竊見淳熙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舉員指揮,該載在京六曹寺監長貳如所轄選人三員以上,許各舉改官二員。緣當來集議之時,本院監官、監門官俱系使臣,未曾堂除,通差選人,是致於指揮內止稱,若兵部長貳各舉車輅院官一員,送部勘當。」故有是命。 開禧二年正月十七日,都省言:「前監門行車 輅院門王琳狀,車輅院官依在京日例,任滿無遺闕,減三年磨勘。數內監內官一員,後來方始通差選人。上件賞格,監官每次替移,並已陳乞收使,獨監門官前後多是使臣,注授因循,有失檢照前後指揮,任滿陳乞一例推賞。琳昨在任日,乞照前後已降指揮,與減磨勘,以舉考及格離任半年。欲望指揮同在京局務門官例沾微賞。」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三 〔太僕寺〕 騏驥院 騏驥院 元豐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詔:「左騏驥院地狹,馬多病死。其以舊養牛院、擊鞠院、左騏驥院營、御廚營地為左騏驥院,仍取昨廢左右天坊屋材增修。徙左騏驥院營、御廚營於廢營。」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詔:「左右騏驥院監官依舊堂除。」 七月二日,詔:「左右騏驥院自今將御前馬院割移名糧教駿內或有闕額,不得便行招剌。候御前馬院保明到人剌訖,發遣著役。」 六年五月七日,樞密院奏:「左右騏驥院申,本直以一百三十一人為額,見闕三十七人。乞下殿前司,於供聖驍騎指揮內將虞候至長行年四十已下,以過犯少人內差撥。」詔兵部行下所屬,與揀填十人。既而十五年八月五日,本院又言:「近降指揮,裁減作一十一人為額。今來除出職事故及放停及揀充班直,見闕四十人。」詔許揀填二十人。 十四年四月九日,詔:「左騏驥院減騎御馬一十人,教駿四十三人,右騏驥院減馬直一十人,教駿三十七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紹熙二年五月九日,騎御馬左右直言:「本直人兵元額管一百三十一人,近裁減作一百一十一人。今來除出補、事故、年及、停放並揀充班直養老外,止見管六十四人,見闕四十七人。乞下殿前司,照所闕人數,於拱聖驍騎指揮內撥填赴直。」詔揀填二十人。 慶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兵部言:「左右騏驥院騎御馬左右其直元額管一百三十一人,淳熙十四年,敕令所裁減作一百一十一人為額,系應奉常朝殿及車駕行幸等事。今兩直止有管四十四人,見闕六十七人。元豐令:諸本直長行遇闕,合於殿前司拱聖驍騎指揮內將虞候至長行非三路人揀選配填。」詔令揀填三十人。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三 〔太僕寺〕 養象所 養象所 【宋會要】 養象所在玉津園東北,掌豢養馴象,每四月送象於應天府寧陵縣西汴北陂放牧,九月復歸。歲令玉津園布種象食茭草十五頃。 太祖干德五年八月,有大象一自南來,至京十餘日。命差許州奉化兵五百人執之,置養象所。其後有吳越、交趾、廣韶諸州所進四十五(頃)[頭]。 真宗天禧五年正月,玉津園養象所言:「舊管象四十六,今止三頭,望下交州,取以足數。」詔知廣州段曄規度,如有,即以進來,勿須宣索。 神宗熙寧六年七月,詔頒《南郊教象儀制》,凡七馴象,御札降關應天府寧陵縣,九月旦發赴京。所用轉光旗十五,銅沙羅一,鼓十,乘騎人七,簇引旗鼓人三十一。排引日,選馴象六,在六引之前六:原脫,據本書職官二三之一○補。,行中道,分左右,各備鞍、蓮花座、紫羅繡 、蕉盤、鈐王筆、杏葉絡頭絡:原作「六」,據本書職官二三之一○改。。一人騎,四人簇引,並花腳烏巾、緋絁、青櫻桃錦絡縫四 (曰夕)衣,塗金雙麻帶。一內侍押象,繡衣執撾。 淳熙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宰執進呈兵部申乞收買馴象,上曰:「見設象所,經從騷擾不可言,不如且已。將來郊祀,不用亦可。」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三 〔太僕寺〕 群牧司 群牧司 【宋會要】 舊有群牧制置使,以樞密使領之。嘉佑五年八月,以權陝西轉運副使薛向專領本路監牧及買馬公事,相度原州德順軍置買馬場。其同州沙苑監並鳳翔府牧地勾當使臣,更不下 牧司舉官,並令薛向保薦。 【宋會要】 舊制:國馬之政,皆騏驥二院監官專之。咸平三年,置 牧司,領內外牧之政,自騏驥院而下皆聽焉。 牧制置使:景德四年八月,以兵部侍郎、知樞密院事陳堯叟兼 牧制置使。時內侍省副都知閻承翰為都監,(直)[真]宗議以堯叟充使。堯叟自陳:「居近密之職,而與承翰聯事,合選輿議。」帝曰:「國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總領,不可辭也。」自是常以樞臣領之。同 牧制置使:不常置,曾歷中書樞密院及使相、宣徽、節度使為之。 牧使:咸平三年九月,以樞密直學士、主客郎中陳堯叟為制置 牧使。凡內外牧之事,皆領焉。四年,堯叟同知樞密院事,以禮部郎中、知制誥薛映充使。景德四年,復命堯叟為 牧制置使,因以制置 牧使為 牧使。大中祥符四年,知制誥朱巽帶使職出知江陵府。五年,巽以擅牒給驛馬被劾,解使職,自是不復有外任兼領者。同 牧使:不常置,以待制以上為之。 牧副使:景德三年七月,以內侍省左班副都知閻承翰為之。天禧元年十月,以樞密都承旨楊崇勛為之。 牧 都監: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以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張繼能為之。 牧判官:景德二年,以著作郎王曉為之。四年九月,增置一員,以太子中允田谷充。後每歲更出諸州巡防,監點鞍馬。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制置 牧使陳堯叟請令諸有監牧處,知州、知軍、通判兼管內 牧事,從之。 六年四月,令河北轉運使兼 牧事。 景德二年七月, 牧判官、著作佐郎王曉上《 牧故事》六卷,乞藏於本司,以備詳閱。真宗覽之,嘉其詳博,特允所請,仍詔獎之。 四年十月, 牧制置使陳堯叟言:「本司事多,其常程文字,請止書檢。其帖牒令 牧使、副、判官印書施行。」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 牧制置使請易河北諸軍牝馬三千餘匹,送諸監。從之。 大中祥符三年六月,詔:「 牧司更不置本司提點院務坊監公事所名目,其本行公人並行遣過文案,並委 牧司指揮。」 五年二月, 牧制置(使)[司]言:「本司事務頗繁,望令 牧使已下,每日巳時前,就本司同商議。其有兼職者,許巳時後赴他局。」從之。仍每月賜錢五十千,充公用。 是月, 牧制置司言:「自來凡制置改更事,並先下兩騏驥院監官或坊監使臣定奪久遠便宜,方與 牧司官員商量,連書申奏。今養馬務移於 家莊充牧養,監坊連書,奏可施行。尋聞官吏使臣翻有異論,深屬未便。乞自今應有同共商量、連書擘畫改革事狀,於簽書時許立異議,從 長施行。即不得於申奏後,卻稱事理未當。如違,乞科違制之罪。」從之。 仁宗天聖七年二月七日,詔:「 牧制置使今後不得自舉判官,只候朝廷差人。」 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詔以奉國軍留後、檢校太保、同知樞密院事王德用兼 牧制置使。今後只差同知樞密院、樞密副使以下充制置使。制置使屢罷而復置,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嘗罷而復置。寶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罷而復置。 慶曆七年二月七日,制置使王貽永言:「本司先因詳定所減罷副使二員,都監二員,判官一員,比來頗闕官分管職事。請自今以使、副各一員,都監、判官各二員為定製。」從之。 皇佑元年六月,以翰林侍讀學士梁適為同 牧使。 牧使舊止一員,學士彭乘已為使,此特置之。 三年八月,詔:「 牧判官自今以朝臣歷一任知州,館職一任通判者為之,即不得干托保薦及有陳乞。」 至和元年七月十七日,差龍圖閣直學士呂公弼同 牧使。權添此一員,後不得為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樞密使張升言:「以疾在假日久,其 牧制置使印在同制置使孫抃處,今抃已致仕。」詔差樞密副使胡宿權領,候升參假日還之。 二年三月十七日,權三司使呂公弼言,乞於前任 牧使合破兵給內權留十人,以其三任 牧使,特與教駿兵士七人,不得為例。六月,以樞密副使陳昇之權 牧制置使。 治平四 年六月十七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詔:「同(川)[州]沙苑監令隸陝西提舉監牧司,本監使臣亦合選舉,更不屬左廂提點。」 十九日, 牧司言:「欲令河北、河東、陝西有都總管處,各於本路就近摽撥系官草地,置監一所。令陝西監牧司將買到馬約定年額,牽送上京外,據餘數逐旋分撥與諸路馬監。久遠既成倫序,即本路馬軍可以自辦。」詔遣官同逐路帥臣度地置監, 牧司判官劉航河北,屯田郎中孫珪河東,監牧司判官李師錫陝西。 八月,詔:「 牧官判官自來多是到任一年,遷三司、開封府判官、推官。今後並令滿三年,如職事修舉,即與此等差遣。」 同日,上宣諭樞密院使文彥博曰:「馬政未盡善, 牧使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無以成效。」令中書擇人充使。彥博舉判官俾之久任,冀國馬蕃息,以給騎兵。《神宗職官志》: 牧司有制置使,樞密院使領之。 二十七日,詔 牧判官劉航、比部員外郎崔台符編修《 牧司條貫》,仍將唐令並本朝故事看詳,如有合行增損刪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寧元年二月,詔:「今後 牧使、副各置一員,都監兩員,並專管勾本司,更不兼厘他務。仍並久任。」 八月, 牧司言:「請兼監牧通判並三年一更,以馬死數定其課。即能在任與諸監使臣協心,干集有勞,滿日應賞者,委 牧司保明,聽再任。兼監牧司知州誅賞准此。」從之。 九月十六日,司封郎中劉航為河南監牧使,比部員外郎崔台符為 河北監牧使。先是,樞密院言:「本朝初,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 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牧之政。使領雖重,不聞躬自巡察,有所更制,馬不蕃息。今欲專任責成,分置官局。」乃詔:河北、河南分置監牧使各一員,都監各一員,並以三年為任,將河南、河北馬監並為孳生監,仍量度宜畜牧之地放牧。在外諸監馬分屬兩使,各令久任,以責成效。所有合行更制利害,並令所差官參酌例,以條具聞奏。其官廨,河北於大名府,河南於河中府修建,後徙西京。諸監官吏,委監牧使奏舉按劾,仍不隸 牧司,專屬制置使總領。以司封郎中劉航充河南監牧使,比部員外郎崔台符權河北監牧使。(復)〔後〕又詔隸樞密院,不領於制置使,仍省 牧都監一員。《神宗實錄》及朱墨本止省都監一員,而五年八月, 牧司言,熙寧元年九月,省副使及判官都監各一員,與此不同。 二年五月, 牧判官王誨上《馬政條貫》行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 牧司言:「熙寧元年九月內,省本司副使及判官、都監各一員,後刊本司編敕,更不載副使。今復差起居舍人、充史館修撰、兼樞密都承旨曾孝寬兼充 牧副使。檢會舊敕,使、副共為一條。欲乞於見行新編敕條每『使』字下並添入『副』字施行。」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詔起居舍人、史館修撰、兼樞密都承旨、 牧副使曾孝寬為龍圖閣待制,同 牧使。 六年七月,詔頒《南郊教象儀制》,凡七馴象,御札降關應天府寧陵縣札:原作「禮」,據本書職官二三之三改。本條應入「養象所」類。,九月旦發赴京。所用轉光旗十五,銅沙羅一, 十,來騎人七,簇引旗 人三十一。排引日,選馴象六,在六引之前, 行中道,分左右,各備鞍、花座、紫羅繡 、蕉盤、鈐王筆、杏葉、絡頭。一人騎,四人簇,並花腳烏巾、緋袍、青纓桃錦絡縫四 (曰夕)衣、塗金雙鹿帶。一內侍押象,繡衣執撾。 八年閏四月五日,詔沙苑監今復屬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監並廢罷之。時廢河南、河北兩監牧司,故有是詔。 七月十七日,詔權 牧判官、祠部員外郎韓宗師改屯田員外郎。初,御史蔡承禧言:「宗師自提舉常平入為 牧判官,故事,不改右曹。恐中書官吏以宗師宰相子,故私徇取悅。」詔御史台定奪,而御史台以正 牧判官改左曹,而宗師乃權也,止當改右曹,為轉運判官。舊例,依常調但轉右曹。今宗師以第二任通判資序權 牧判官,與轉運判官為一等,而本房乃引正 牧判官例,改左曹非是,故命改正。 八月三日,詔:「牧養監裁減兵員,其將校委步軍司比類軍分移隸,兵士依廢左右天坊例施行。」從 牧司所請也。 九年九月十七日,詔:「今後樞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 牧副使,更不兼別差遣。」 十年正月十九日,詔:「 牧都監自今與副使互置。近已除張誠一副使,宋有志宜罷,其闕更不差人。」 九月二十四日, 牧司言:「欲乞今後轄下院監使臣,並自到任月日,實理三期,每一期一次比較。其公人等比較亦令隨監官月日,則自齊一。如非時替移,即將一年以十分為率,計零考月日,紐計分數比較。」從之。 元豐二年 三月二十二日,詔權發遣 牧判官、太子中允王欽臣坐違法擅所部官,罰銅十斤。 九月四日,上批:「三司認還 牧司舊支券馬糜費錢,昨雖裁折絹為七萬緡,而遷延固吝,未肯備償。蓋未經他官會校,故彼此時有爭辨。可差太常丞吳安持限一月,根磨未罷以前五年諸費用,紐見錢畫一,與三司當職官連書以聞。」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 牧司言:「收廢監租課等錢共一百一十六萬緡有奇。」詔 牧使韓縝、副使張誠一併賜銀絹各三百兩疋,共賜錢五千緡,令樞密院均給官吏。 二十八日,詔 牧廢監及諸軍班收地租課積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依鄉原例定租課,據歲輸之物,酌三年中價為準。及合納見錢,付逐司為年額。若催趣違滯,以擅支封樁錢法論。 二月十四日,三司使李承之等言:「三司負 牧司券馬糜費錢百二十八萬二千七百緡,自熙寧五年至元豐二年,費三司芻粟錢五十一萬七千五百七十緡外,合償錢七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緡。奉詔蠲其半,猶負錢三十八萬二千五百六十緡。」詔三司限三年撥還。自元豐三年後,三司歲當〔償〕 牧司券馬糜費錢二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緡,除芻粟錢六萬四千六百九十緡外,都計錢十四萬九千八十緡。詔歲以十萬緡償 牧司,余特除之。初,自熙寧五年後,歲四月至八 月,京師諸班直、諸軍馬不出牧,歲費三司芻粟,自五年至元豐二年,為錢五十一萬餘緡。三司請取於 牧司,既命官校定,而 牧司歲罷券馬,以嘉佑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寧五年、七年、八年,凡九年通計之,歲省三司錢二百萬緡,亦命官校定。至是計所費芻粟錢物外,定三司當償 牧之數。 三月二十五日,詔增置 牧都監一員。 四月二十一日,罷 牧行司,復置提舉買馬監牧司。 六月二十四日,詔河北沿邊州軍、禁軍闕額米歸 牧司封樁。 五年五月一日,官制行,廢 牧〔制〕置使,以職事歸太僕寺。 〔治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此段天頭原批:「添在『以給騎兵』下,在本卷第八葉後半第二行。」按即本門前文治平四年八月「同日」條,則本條亦為治平四年事。,環慶路經略使李肅之、鄜延路經略使路詵、陝西制置解鹽判官李師錫言:「本路無系官草地,又密通西界,難以興置馬監。其同州沙苑監近割屬陝西監牧司,可以增添牧馬。」詔:「陝西四路都總管司更不興置馬,仰陝西監牧司廣布善馬,務令蕃息,以備逐路諸軍(關)[闕]馬。」又詔河東路都總管司於太原府交城縣置馬監。先是,遣比部員外郎崔台符往河東路按官田,將以牧馬。汾州舊牧地 三千二百頃,其中有民先佃者,給以芻豆,仍候來年春於沙苑監移牝(壯)[牡]五百疋,往本監牧養。 〔熙寧元年九月〕十九日天頭原批云:「『權河北監牧使』宜接此條。」意即此條當接於本門前文熙寧元年九月十六日條之後。按《輯稿》本門前半抄自《大典》卷一一一九,此下則抄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八,兩部分側重點不同,年月不相銜接,不可徑合,今仍其舊。,詔河北、河南監牧使統領外監,更不隸 牧制置使,隸樞密院。 十月四日,樞密院先奉聖旨:「河南、河北諸監分屬監牧使按劾,更不隸 牧司及制置使。」詔今後並申樞密院。 八日,河南、河北監牧使劉航、崔台符言:「奉詔置廨宇,河南於河中府,河北於大名府。本司都監乞就使廨同修。」詔都監河南於西京,河北於北京,占空閒廨宇居止。如闕少,量行添修。仍令劉航、崔台符於京官以上各舉二人,供奉官以上各舉二名,充本司勾當公事。於是上旨:「劉航、崔台符所管地分廣大,相去遼遠,若非許令舉一二屬官與之協,則獨力往 來,恐難辦事。可令於文臣京官已上、武臣供奉官已上舉二三人,充本司勾當公事,並理合入資序,使之身親監牧。十數年後,歲考漸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授以本司都監,委之以事權,責之以功 ,庶幾共濟,早見成績。」乃有是詔。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詔選差館閣校勘王存、顧臨於 牧司檢尋祖帳舊管河南、河北兩監牧司所總諸監牧馬草地,令詳具逐監四至的寔頃畝聞奏。 五月十六日,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諸馬監牧各有奇功工匠,及有會樂藝者不少,欲乞盡揀送本州島,換廂軍。」從之。 十月十六日,河南監牧使劉航言:「自治平四年正月差粟子嶺提舉採石回,差河北計會四帥創置坊監,又陝西經略使司勾當公事,往來鄜延,與西人議事,並赴行在,封冊在京押伴。竊緣河南監牧一司已成倫理,伏望詳酌,今後特免差也。」詔押伴以駕部郎中李直躬代之。 四年六月一日, 牧制置使文彥博言:「 牧之官,近制不許兼領他職。今權河北監牧使周革兼本路提點刑獄,詳讞一路刑名,加之按察事務繁委,必妨馬政,乞罷兼領。」從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詔起居舍人、史館修撰、兼樞密都承旨、 牧副使曾孝寬為龍圖閣待制、同 牧使。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詔沙苑監、 牧司餘八監及河南、北兩監牧司並廢。以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自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 十匹匹:原作「匠」,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余止堪給馬鋪。兩監牧歲費及所占牧地約收租錢總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緡,計所得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六緡而已,得不補失。」故廢之,以其馬配軍,及以次支馬(餔)[鋪]。病患駒子,就便出貨,價錢及租收地利為市易司遞年茶本,余籍常平帳出息,以充售馬之直。 閏四月五日,詔沙苑監牧復屬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監並廢罷之。時廢河南、河北兩監牧司,故有是詔。 十六日,詔罷太原等監,依罷河南、河北監牧指揮,應河東、河南監牧令提舉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確,河北監牧令都大提舉黃御河、同主管外都水監丞程昉專切勾當。 九年九月十七日,詔:自今後樞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副使,更不兼別遣差。 十年正月十九日,詔 牧都監自今與副使互置。 元豐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 川 川:原作「床川」,據《元豐九域志》卷三改。、荔川、閭川寨、通遠軍熟羊寨,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為監牧指揮為:原脫,據《長編》卷二九六補。。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其永濟卒通千人為額,以給十六官莊、四營田工役。其請給並從本司自辦。」從之。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罷 牧行司,復置提舉買馬監牧司。 牧行司未詳元置。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命鳳翔府(軨)[鈐]轄王君萬專主管熙河路新置監牧,及給散蕃部馬種。 六年六月一日,上批:「牧馬重事,經始之際,非左右近 臣專總其政,隨事奏稟,付之有司,未易營辦。今日霧澤陂牧馬所造法,且於畿內置十監。俟其就緒,推廣諸路施行。可差樞密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專提舉經度制置牧馬,條畫奏稟施行。依五路保甲例,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施行。」 八月十一日,提舉經度制置牧馬司言:「已遣官往諸路選買牝馬上京,乞逐路專責監司一員提舉。」從之。諸路差提點刑獄官,開封府界差提點官。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罷府界新置牧馬監,提舉經度制置牧司、崇儀副使溫從吉降一官,提舉牧馬司、樞密都承旨張誠一罰銅二十斤。初,樞密副都承旨曹誦言:「朝廷用從吉法,置孳生馬監,得駒少而死損多,請委比較。」至是稽考如誦言,故罷之,仍有是責。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詔:「應緣內外馬事,舊系 牧司管勾者,專隸太僕寺,直隸樞密院,更不經由尚書省及駕部。余並依官制。」 六年六月九日,樞密院言:「新復司監,其所生駒數,不足以補死損之馬,又多低小,不應軍格。令選差知馬政大使臣二員,分詣左右廂諸監,詢訪利害,與提舉官詳究事狀,同赴太僕寺講議聞奏。」從之。 紹聖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張商英言:「先朝廢河北、京西等處馬,募民租佃,而議養馬於涇渭汧隴之間,未及施行。元佑初,收已租之田,復置監牧,行之九年,死生(嬴)[羸]壯,不足相 補。而又買馬官本失陷本:原作「兵」,據同書兵二一之二八改。,殆無文書可考。太僕少卿牽制恩舊,謬悠行遣。望選官會計虧贏,熟講馬政,以修武備。」詔送太僕寺。元佑事未□。 七月二十七日,太僕寺言:「先朝元豐六年,於畿內置十監。緣初置監日,馬多地少,又功力不足,故難孳畜,首尾方及二年廢罷。今府界牧地除占佃外,尚三千餘頃,草苗滋茂。乞依元豐指揮,於府界置孳生監。」從之。以莊宅副使麥文 、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踏逐置監去處,約度將來馬數,選差殿侍,分定匹數,專一管勾。其比較賞罰合行事,令逐官條畫,申太僕寺。候及三年比較,見得蕃息,推之外監施行。 元符二年閏九月二十三日,詔:「同州沙苑監依舊撥屬提舉陝西等路買馬司,仍以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為名。」 徽宗大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詔:「內外祠廟獻馬,往往骨格越常,皮毛異眾。可立法拘收,不得支遣,專充京畿孳生馬監司。」 四年三月六日,樞密都承旨郭天信等奏:「准朝旨,諸州納到祠廟獻馬,送孳生監養。訪聞諸州見有獻到馬數不少,緣等候差人,多致稽留。乞今後立法,應收到獻馬,(正)[止]限三日內起發。」詔送兵部立法,申樞密院。本部擬修下條;諸祠廟獻馬,限一日申所屬州,本州島三日內具毛色齒歲,差人依程牽赴提舉京畿監牧司送納。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三 〔太僕寺〕 淇水二監 淇水二監 【宋會要】 元佑六年閏八月十八日,太僕寺言:「衛州淇水監乞改為第一監,牧養孳生群馬。復置第二監,牧養調習雜犬馬二千疋」。並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四 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