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二○
宗正寺
【宋會要】
宗正寺,掌奉宗廟諸陵薦享,司宗室之籍。丞、簿以上通簽寺事。又有太廟、後廟宮闈令各一人,以內侍充。後改入內內侍充。
《兩朝國史志》:宗正寺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宗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京官充。(宗)[室]長、齋郎無(掌)[定]數。楷書四人,府吏二人,驅使官九人,廟直官一人,太廟、後廟宮闈令三人,以入內內侍充。修玉牒官無定員,掌修皇帝玉牒,序宗派,紀族屬,歲撰宗室子名以進。典三人,楷書四人。陵台令以京朝官一員知永安縣,無令事。又諸陵有副使、都監,以內臣充。元豐改制,所掌與舊略同,事具《職官志》。卿一人,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從五品。丞一人,秩從七品。簿一人,秩從八品。掌凡宗室賜名立名、生亡嫁娶注籍,纂修三祖下宗藩慶系文字。紹興十二年,以修玉牒,別創玉牒所,凡修纂,卿、少、丞皆與焉。詳見玉牒所。設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吏一人,胥佐二人,貼書二人,楷書一人楷書一人:《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宗正寺條作「楷書二人」。。
太祖開寶六年正月,以右千牛衛將軍趙崇濟為宗正少卿。凡寺官皆宗姓為之,時文班闕宗姓,故命崇濟。
太宗淳化三年八月,詔兩廟齋宮令本司常切灑掃修葺,仍令御史糾察。
真宗咸平二年正月,徙宗正寺於延佑坊。先是,置於闕前廊下,以地勢湫窄,故徙之,仍建樓
以藏宗籍。
景德二年五月,命太常博士趙湘、殿中丞趙稹同判宗正寺。真宗以宗正職奉陵廟,其任至重。是歲趙安易卒,帝慎擇宗姓朝臣有才望者領其事,以申嚴恭之意。湘時知興元,稹知通州,皆有治聲,驛召而命之。又賜三品服,銀二百兩,月俸皆見緡,仍別賜錢十千。
七月,詔兩廟常令並除穢污,務在嚴潔,委宗正躬親提舉。
十一月,詔兩廟差皇城司親事官,並一年一替。
三年七月,詔太廟殿上不得令人夜宿止,只在兩廊下,其宮闈令各在本廟止宿。
九月,宗正寺言:「新葬一品墳,已差守墳戶每有申報,望就近取河南府指揮。」從之。
四年正月,詔:「應諸司祠祭行事官自今不得於太廟宿齋。每大祀祭,用本廟室長、齋郎十二人捧俎,令宗正寺預先告報,毋得闕事。」
七月,詔:「太廟除中書門下行事許乘馬入東神門,自余並禁止。如雨,許乘馬入東〔神〕門「神」字原脫,據上文補。,從者外門止。」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詔宗廟新置帳設什物,令宗正寺提舉收掌,不得借出外。
五年八月,詔太廟祭前一日,少府監洗滌祭器,令行事官一員躬親監視。
六年五月,宗正寺言:「太廟後次北近西至後廟有屋舍,不(賞)[當]緊要,乞差使臣相度開展寺基。」從之。
十一月,詔:「太廟每親行禮,於祼瓚前先上香,其香案設於牙盤前。若臣僚行禮,亦設香案於牙盤前。」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詔御史台不得抽宗正寺職掌。
二十
七日,宗正寺言:「太廟齋郎、室長自今請於預五大饗行事無遺闕者減一選。全不赴行事者殿一選,遇恩不得放選注官。」從之。
八年二月,詔:宗正寺〔火〕,有司奉〔屬〕籍玉牒置他舍,故得無損。即日命鹽鐵副使段曄擇地營建寺,初在延和坊,至是詔徙福善坊。自今判寺臣僚不得將家屬居止。又詔:自今兩廟郊社如遇祭告,委監(察)[祭]官嚴切鈐束,俟禮畢息火燭。舊以無事管勾,故多差老疾者為宮闈令,自今委內侍省擇幹事者代之,每三年無遺闕,即與酬獎,仍著為令。
四月,禮院言:「宮闈令系本職,常有祗應,不同攝事臣僚。望自今有父母喪給(暇)[假]三日,期喪二日,余並一日。如遇祠祭行事,內侍省權差人,假滿依舊。」從之。
九月二十三日,賜宗正寺殿名曰「玉牒殿」,堂曰「屬籍堂」。
十月,知宗正寺趙世長言,宮闈令欲與本寺官通簽行遣公事。宰臣王旦奏:「宗正卿是趙安仁總領寺事,恐難與內侍通簽,望令仍舊。」帝曰:「不若依宮觀例,凡事令趙世長與宮闈令同狀申,趙安仁據狀單書行遣。」
十一月,兵部侍郎兼宗正卿趙安仁言:「新修宗正寺將畢,請以《聖祖降臨記》並皇宋玉牒、諸王屬籍自玉清昭應宮移於本寺堂殿內秘藏,仍以漆匣檐 、紅羅帕幕,用輦官 擎,依玉冊例差人前導。其諸王屬籍用寬衣軍人 擎,以紫羅帕幕,寺官躬親迎奉。」從之。
九年二月,詔宗正寺宜令三司每月給公使錢十五千。
是月,出度支員外郎、權知宗正寺趙世長知河陽,令太子右贊善大夫趙廓權宗正寺丞。時本寺言:「陵廟行禮官令大宗正卿一員,少卿、丞各二員,主簿一員。時止趙安仁兼卿,世長知寺事。」帝曰:「安仁嘗參宰府,與世長列銜非便。」王旦請自今命京官兼主簿,郎中已上兼丞,給舍已下兼少卿,丞郎已上兼卿,以為永制。世長知事數年,忽令兼丞,亦似無謂。王嗣宗嘗言文用成坐贓死,不當使之司宗正,望授外郡。帝然之。自是若卿闕,即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
三月,詔侍衛步軍司選剩員兵士二十人,節級二人,供宗正寺巡宿,三年一替。
天禧元年十一月,以衛尉寺卿丞趙鼎兼宗正寺主簿。鼎通判原州,召還,特有茲授,其月給食錢、廩米咸優常數。
仁宗干興元年十一月,宗正寺言:「入內供奉官秦懷志自陳先差勾當後廟,兼充本廟宮(聞)[闈]令。秩滿,乞酬獎。」詔特與遷一資,自今勾當年滿,更不改轉。
天聖七年四月,詔:「宗正寺應宮宅皇屬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宮宅所申本寺,牒入內內侍省差勾當婚姻人計會本宮宅,尋訪衣冠士族非工商雜類及曾犯罪惡之家,人材年(幾)[紀]相當,即具姓名、鄉貫、住止並三代銜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審訪詣實以聞。候得旨,即送入內內侍省引見。」
康定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判太常寺宋祁言:「太廟內神御物冊盝 等不用之物甚多。金銀萬
余兩,欲乞拆剝金銀,仍以宗正寺西太廟宮闈令廨建神御庫,令宗正寺就領其事。」從之。
嘉佑三年五月,詔宗正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須三代有官或父祖(常)[嘗]任升朝官而告敕見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其已在任者,三代雖不盡官,亦聽。」
六年十月,詔知宗正寺即管勾本司公事。遇祠祭,許見官屬。時以英宗知寺事,故下此制。
是月,詔以太常南舊府司為知宗正寺廨。
八年正月,以新修宗正寺廨為太常寺。先是,以英宗知寺事,故特廨,而帝固辭,乃復以為太常寺。
《神宗正史 職官志》:宗正卿,正四品;少卿,從五品;丞,從七品;主簿,從八品,各一人,掌修纂牒譜、圖籍之事。凡編年以紀帝系,而載其歷數,及朝廷政令之因革者,為玉牒;序同姓之親,而第其五屬之戚疏者,為屬籍;具其官爵、功罪、生死及宗婦族姓與男若女者,為譜;推其所自出,至於子孫而列其名位者,為宗藩慶系錄;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歸於本統者,為仙源積慶圖。錄一歲,圖三歲,牒、譜、籍十歲,皆修纂以進。凡宗子生應授官者,撰名以上司封。國朝置大宗正司,以統皇屬,故寺長貳不專以國姓,其典領職事止於如此。分案二,設吏六。《哲宗正史 職官志》同。
神宗熙寧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詔:「近制皇族非(祖)[袒]免以下更不賜名授官,只令應舉。今後如遇生男女及有死亡者,即令關報。逐祖下襲公爵者,令各置籍纂錄,
歲終上玉牒所。其未出宮者,仰依舊入大小學。」
三年六月八日,詔:「今後應有外居皇親投下表章,併合門收接通進。舊居舍屋,仰宗正寺勘會本宮院兒女多、屋宇少者,趲那均給。」
元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詔:「宗正寺修玉牒,照用日曆所文字,並指定所書事,令本所節錄。其關防漏泄,並依日曆所法。」
九月十一日,詔以監察御史楊畏為宗正寺丞。仍詔宗正寺除長貳外,自今更不專差國姓官,蓋自有宗司以統皇族也。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九日,宗正寺言:「玉牒官黃履奏,自神宗皇帝登位已來,玉牒、屬籍、類譜並未修,欲乞將合編年分同熙寧十年至元豐八年三月初五日終,準式編修。」從之。
九月十六日,宗正寺言:「既許主簿通管寺事,竊恐亦合依太常寺、國子監例止通管雜務,其編纂圖書乞依舊例丞纂修。」從之。
六年八月十二日,監察御史安鼎言:「宗正寺屬籍有號『宗藩慶緒錄』者,按『慶緒』二字是唐安祿山子之名,今以為皇朝本支牒譜之目,其為繆戾甚矣,乞賜改易。」詔改名「宗藩慶系錄」。
七年九月十四日,宗正寺言:「本寺令宗室無服親(運)[連]名非上下同者,如『立之』與『宗立』之類,及音同字異,皆聽撰。祖宗袒免已上親,見依上件令文撰賜名外,今來非袒免親既許本家撰名,竊慮員數日增,取名漸多,若令依上條一一照對迴避,必至拘礙,訓撰不行。今欲乞令太祖、太宗、秦王下
子孫無服親各於本祖下即依令文撰名,若系別祖下無服親,除所連名自合別取字外,余雖犯別祖下本字,並許用,所貴久遠,訓撰得行。」又言:「宗室撰名,自來並用兩字。內取一字相連,所以別源派,序昭穆也。昨自熙寧中立法,非祖宗(祖)[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後來逐時准大宗正司關到本家所撰名,多是重迭,有至數人而共一名者。又或與別房尊長名諱相犯,或兄弟不相連名,或只取一字為名而偏傍不相連者,名稱混淆,難以分別昭穆之序。竊恐年祀寖久,流派逾遠,譜籍漸無統紀。除重迭共一名者,昨來寺司申請,已得朝旨見令改撰外,所有犯別房尊長名諱、兄弟不相連名並以一字為名,恐亦合改撰。欲乞逐宮院將見今名犯尊長諱並字不相連及單名者並令改撰,仍從本寺定取一相連字取名稍寬者關宗正司,令依仿撰名,所貴稍得齊一。」並從之。
二十七日,宗正寺言:「玉牒《宗藩慶系錄》、《仙源積慶圖》卷秩已多,內宗室子有未名而卒者,但曰『不及名』,既無官爵事跡可考,正欲於其父名之下總計其數注入,宗室女早卒者亦如之。」詔可。
紹聖三年五月十三日,宗正寺言:「請太祖下有服親外,其餘並連『伯』字,太宗下子孫連『季』字,人數未多,乞依前詔止連一字,用初賜,不字訓名,庶幾不致違戾。」又宗正寺丞宗景年言:「請宗室賜名及非(祖)[袒]免親本家命名,於本祖下有服親,即音同
字異,許用於別祖下。無服親非連名,即雖本字,亦許用。其稱祖者,以宣祖支子秦王下為一祖,太祖支子越王、楚王各為一祖,太宗支子魏王、昭成太子、魯、陳、蔡、韓、吳王下各為一祖。其連名者,隨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並為一字相連,庶幾分祖字稍寬,不致乖戾。」從之。
徽宗崇寧三年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處仁言:「准令,宗室宗婦、宗女應修纂事跡,歲九月上旬關大宗正司取索。又《仙源積慶圖》每三年、《宗藩慶系錄》每一年並於歲旦關送內閣奏聞。明年合進圖冊,已依關大宗正司及河南、應天府敦崇院,請皆立朝會。」從之。
大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詔宗室並依行第連名。如連「士」字、「之」字之類,其單名者限十日改正。
政和三年正月十九日,宗正寺奏:「訓撰宗室名,『之』字子從『公』,『子』字子從『伯』,『不』字子從『善』。『公』字、『伯』字、『善』字之子,乞依『公』字等例許撰連名。」從之。
六年六月十六日,知鄧州、京西南路安撫使許份言:「竊以宗正掌國屬籍,而所掌祖簿凡二十有一。宗室蕃衍而遷除婚姻等,有司全缺關報,致注鑿失實,無所稽考,修纂《玉牒》、《類譜》、《宗藩慶系錄》、《仙源積慶圖》每旋行取索,祖簿幾成虛文,乞許令宗正寺重別取索,增廣(秋)[秩]數編錄。應有合注鑿之事,內則吏部、大宗正司、諸宮院,外則外宗正司及宗室所任州軍日下關報銷鑿,稽遲者嚴立法禁。」詔依所奏增廣秩數,仍令宗正少卿閭
丘吁措置。
八月十四日,宗正寺卿閭丘吁奏:「修纂玉牒、屬籍,欲自祖宗以來每朝皇子、皇女及親賢、〔棣〕華宅各為一秩,三祖下十九宮院,太祖皇帝下以德、惟、從、世、令、子、伯、師,太宗皇帝下以元、允、宗、仲、士、不、善、汝,魏王下以德、承、克、叔、之、公、彥,各依昭穆次序,分位增廣秩數。如有不連名及連名與別祖字行稱呼交互有礙者,並限三日改正。」從之。
七年八月十四日,宗正少卿閭丘吁言:「為許份奏乞重別取索增廣玉牒、屬籍、祖簿秩數等畫一內一項,宗室宗女生亡、遷轉、出適,宗婦成禮,合其三代名銜、成禮月日等報寺,入鑿祖簿。有司多不畫時關報,自來未〔立〕法禁。緣大宗正司、西、南兩外宗正司不報已有立定杖八十斷罪,乞今後供報漏落,官司、人吏並依已立內、外宗正司斷罪約束指揮施行。若外住及外任宗室失申罪,亦如之。仍委大宗正司每日一次據宗室所檢舉行下每日:疑誤,或應作「每月」。,並報本所以憑銷鑿。」從之。
宣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趙子崧奏:「神宗、哲宗兩朝帝系類譜未曾編纂,乞就寺委官。」詔差子崧。至九月成書進呈,送宗正寺玉牒殿寶藏,詔子崧特轉一官。
五年七月十一日,臣僚言:「宗正所以崇奉玉牒。元豐董正治官,虛長貳不除,專以丞聽寺事,蓋與太常、秘書號為三丞,其選甚清,自來率用館閣英俊,以重屬籍之寄。比來用人寖輕,頗失本旨。請今後宗正丞依太常、秘書丞選
差。」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詔宗正寺丞替成資闕。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詔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卿,丞、簿並罷。
同日,詔宗正寺吏人減半。
紹興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常少卿兼宗正少卿李易言:「本寺昨緣渡江,散失玉牒、祖簿等文字。今相度欲乞令大宗正司、西南兩京外宗正司及內東門司委自逐司取會。應在州、軍、縣、鎮寄居(侍)[待]闕、見任並隨司南班外官等,同宗室三代生亡年月日時、官爵及叔伯弟侄兒孫等,並宗女出嫁,夫系何官位、姓名,宗婦系何人家女,逐一開具保明報寺。本寺置籍,依逐祖字號宮院編類成(策)[冊]。如續次有生亡等事,並有軍前回歸之人,亦行報寺,以憑書注入籍,免致散漫。」從之。
三年四月二日,宗正寺言:「據西外宗正司申,州、軍、縣、鎮等處,本司各無統攝,難以取會。本寺今相度欲令大宗正司、兩外宗正司依元立宗支式樣關牒諸路運司,移文行下諸處,委本處見任宗室或見任官一員取索縣、鎮、州、軍次第申轉運司,轉運司再行保明詣實,申所管宗正司驗認,無偽冒差漏,報本寺以憑編類修纂。」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謝伋言:「宗正之掌圖牒,所以分源流之遠近,定世次之疏戚。比年以來,雖間置卿,漫不省察。宣和之間,有乞附屬籍而非宗室者,令圖是也。近年以來,亦有詐稱宗室而興兵者,不蘉也。是遠慮過防,必於無事之
際,世系遠近,當使天下明知之。漢律,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今宗正有寺而無官,以太常兼治,望令宗正寺下州縣取索名籍,編修玉牒。或為宗室世系名籍遠近之序頒天下,不惟有礙御寶條令,竊慮若使天下明知宗支名籍、服屬遠近,必致浸生偽冒,官司無以考證。兼近日根勘偽徐王,緣不知服屬遠近,遂至敗露,禮部令勘當。欲依今來所陳事理施行。」朝旨送禮部行下宗正寺,依已降指揮,候諸路取索〔關〕報到編修成籍日申尚書省。
九月十四日,詔取索宗室生亡、官爵、嫁娶等事,(遂)[逐]州專委通判一員。
十二月九日,詔復置宗正少卿一員。
四年九月十日,宗正少卿范沖言:「宗正寺依條訓撰宗室賜名,具〔有〕無重迭申吏部、學士院看定,咨報中書省取旨施行。緣渡江之後,散失簿籍,無憑照據重迭。欲乞自今後如遇訓名,本寺撰訖,從本寺行下大宗司勘會,如有重迭,別行改撰。」從之。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詔宗正寺少卿依一般寺監破衣糧親事官四人。
閏二月二十七日,詔復置宗正寺丞一員,仍除知婺州金華縣孫緯填闕。以緯收得宗枝事跡,諳曉編類修纂屬籍次第,從宗正少卿范沖請也。
四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范沖等言:「宗枝文字參合照應編類修纂,共成下項:一、欲以《仙源慶系屬籍總要》為名。一、太祖皇帝、太宗皇帝,一、秦王,一、母氏,一、始生、一、宗婦,一、宗女,一、宮院,一、官
爵,一、壽考,一、賜諡。如可依此修纂,乞降下遵守。」從之。
五月七日,宗正少卿范沖等言:「本寺見遵依聖旨編類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有申請事件。」並從之。「一、今來將已降指揮宗正司取索報到宗室等家狀,與本寺丞孫緯收到從來宗支等文字一處參照編類修纂。所有應宗司未取索繳報到州軍去處,欲乞朝廷嚴賜行下三京宗司,依元立到式樣催督,(遠)[速]行取索,勘驗保明報寺。一、合用紙札、朱紅,今欲據每月合用數目從本寺直牒臨安府收買供送。一、本寺除職級見有二人外,其舊額手分、貼書、楷書各四人,並各減半了當。今來止有知雜屬籍兩案內手分各有壹名,欲於主行編修屬籍案內復置手分一名,於本寺守(關)[闕]貼書內不候及年,先次隔等便行試補填闕一次。如無合格之人,即於諸寺監庫務及應干官司去處踏逐指差。內抽差到人候及一年,若不願歸司者,即與撥填入額,其請給、遷補、出職並依本寺見行條法。一、乞下左藏庫量行支降錢三百貫文,付寺充和顧及審量食錢並雜支使用。其使不足,申乞接續支降。」
六月十六日,詔宗正寺編修到太祖皇帝慶系,令先次進呈。
八月二十四日,宗正寺丞孫緯言:「修纂祖宗慶系,宗室所供文字即無皇后與公主,似為闕典。緯欲將本家收到本朝諸書檢討編類,別作一項修入《慶系總要》。」從之。
十一月二日,詔:「宗正寺編
類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已投進了當,專一修纂官寺丞孫緯與轉一官,胥長、胥史各支絹五疋,胥佐三疋,貼書楷書二疋。」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宗正寺言:「太祖皇帝下『希』字子欲連作『與』字,太宗皇帝下『崇』字子欲連作『必』字,親賢宅『居』字子欲連作『多』字。〔棣〕華宅『卿』字子欲連作『茂』字,魏王下『夫』字子欲連作『時』字。」從之。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詔:「宗正寺編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慶系屬籍總要》令接續修纂,合行事件並依已得指揮。」本寺少卿張絢言:「昨來編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慶系屬籍總要》,今來已及二年有餘,諸處文字漸多,若不乘時接續修纂,切慮歲久文書浩渺,卒難考正,編類費工,欲將續到宗室事跡與已編修屬籍再行參合照應編纂。」故有是命。
九年八月十五日,詔令東京留守司搜訪屬籍文字繳申尚書省,從(司封)[司封]員外郎薛嘉言請也。
十年閏六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言:「承朝廷送下搜訪到東京已經進呈《宗藩慶緒錄》並宗室班位、宗女宗婦簿,共一十五冊,約二千餘板。本寺再行參照得與近來取會應諸路報到事跡等各有異同,及缺文差訛去處頗多,委是文字浩大,卒難盡行編修。今欲乞依紹興五年本寺丞孫緯已編修進呈體例,將《太祖皇帝慶系》先次進呈,其《太宗皇帝慶系》並《秦王慶系》續行編修進呈。兼契勘紹興五年系修寫二本,一本進
入,一本在寺崇奉。今檢准在京日進呈玉牒條例,系入內內侍省差承受官一員進呈畢,迎奉安奉。今來編修到亦系祖宗慶系,今乞比附進玉牒條例,更不乞差承受官外,止乞(今)[令]本寺官進呈訖,迎奉赴寺安奉。」從之。
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詔:「宗正寺編修太祖皇帝下《仙源慶系屬籍》已進呈訖,少卿江公亮、丞邵大受各與減磨勘二年,人吏量行犒設。」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詔宗正寺復置胥佐一名,守闕貼書二人,額外習學貼書二人,並行減罷。其胥佐、貼書依名次敦減,候有闕,次第收補。以裁定百司吏額也。
二十八年四月,詔宗正寺修纂《宗藩慶系錄》,候將來接續進呈《仙源積慶圖》日,一就進呈。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六日,詔:「宗正寺胥長滿五年,通入仕及三十年,依太常寺條格體例補將仕郎,依條解發出職。」
八月二十三日,詔玉牒所宰臣提舉依舊。修書官一員,同宗正卿、丞修纂,更不置檢討官。
三十二年閏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寺簿除不預修纂玉牒外,其餘職事相兼管幹,更不支破折食錢。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詔宗正寺職掌減一年出官,該遇皇帝登寶位也。
孝宗(興隆)[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詔宗正寺並省主簿一員,見任人許終滿今任,已差下依省罷法。從右諫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宗正寺狀:「依指揮條
具並省吏額,見管胥長一,胥史一,胥佐二人,貼書二人,楷書二人,今乞從下減楷書一。」詔依,見在人且依舊,將來遇闕,更不遷補。
二年閏十一月二十七日,詔宗正寺丞簿今後並依舊制。以上《幹道會要》。玉牒所,宮闈令,陵台令。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 太宗正司
太宗正司
【宋會要】
仁宗慶曆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請自今後皇族凡有違慢過失,並從本司取勘施行。從之。
至和二年五月,以皇子汝南郡王子右領軍衛大將軍宗師為嚴州刺史,北海郡王子右監門衛大將軍宗喬為右領軍衛大將軍,皆以其父領大宗正久,因干元節推恩特遷之,後毋得為例。今大宗正司每歲有與子減磨勘恩例,乃緣其制也。允讓、允弼領大宗正在景佑三年七月,汝南郡王即允讓,扶風郡王即允弼也。
嘉佑六年正月七日,判大宗正事允弼言:「自創置本司,所降宣敕札子指揮及約束條貫甚多,獨未編修,欲望差潭王宮教授周孟陽、燕王宮伴讀李田與臣編條對讀裝寫,乞差都監任修古監勒。」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三日,詔:「夫明德以親九族,正家而刑萬邦。古先哲王,罔不由此。朕嗣守丕業,率循舊章。惟皇屬之敦和,命宗臣而董正。惟累聖承繼,百年盛隆,荷宗社之慶靈,茂本支而蕃衍。念其性本於仁厚,宜廣學以勤修;顧其日益於眾多,必增員而統理。故外已詔於儒學,各選於經師;而內仍擇於親賢,共司於屬籍。庶乎 贊其職,並修厥官。糾乃非違,先以正而為率;勉夫怠墮,惟其善而是從。式孚於休,以副予意。」英宗既命增皇親宮院學官,以謂宗室之盛數倍於前,而宗正司事亦煩多,乃增置同知大宗正
事一員,選宗惠為之,仍降是詔。
九月二十五日,判大宗正事允弼等言,詳定到皇親聽書等賞罰規式。詔依所定施行。
三年四月,以懷州團練使宗惠為恩州刺史,罷同知宗正事,止其朝參,坐女僕相告訐語不順故也。
是月,以密州觀察使宗旦同知大宗正司事。
景佑三年置,熙寧三年五月並管勾睦親、廣親並提舉郡縣主宅所,歸大宗正司。
《神宗正史 職官志》:大宗正司知及同知官各一人,以宗室團練使以上充。丞二人,以文臣升朝官以上充。掌宗室之教法、政令,以行藝、訓道而敦睦之,受其辨訴之事而糾其失,微罪則先劾以聞。即法例有疑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因事出入,日書於籍,季終類奏,歲錄其存亡之數報宗正寺。記室一人,典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教,兼領小學之事。自熙寧初置丞,省記室、講授員,增給以祿。而大宗正歲與子若孫推恩,及十年則加褒賞。由是宗子屢有中進士第者,人自矜飭,以勸學焉。分案五,設吏十有一。《哲宗正史 職官志》同。
神宗熙寧元年二月一日,以皇伯吉州團練使宗惠權同管勾大宗正司事,候允弼服闋日依舊。
三年二月,中書門下言,大宗正司請置丞二員於睦親、廣親宅。從之。命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知丞事,繼以光祿寺丞李德芻同知丞事。
五月十八日,廢管勾睦親、廣親並提舉郡縣主宅所,歸大宗正司,從知宗正丞張稚圭請也。
先是,宗室舉動皆為管勾內臣所拘制,稚圭始請罷之,上令並罷郡縣主宅提舉。
六月十四日,大宗正司言:「行省管勾睦親、廣親並提舉郡縣主等宅所,並令本司依例一面管勾。今有合行約束及廢置八事,乞指揮。」詔內除應諸色人並姨犯杖罪以下乞從本司一面勘斷不行外,余並從之。《實錄》上雲廢置八事上云:疑誤,或當作「止雲」。,不載事目。
四年二月六日,同知大宗正丞李德芻言:「欲乞自今後皇親應有內外親族吉凶吊省合出入事件編成則例,更不逐旋奏知及日申本司,只令勾當使臣置歷抄上,赴大宗正司籤押。其榜子每月類聚奏聞。」從之。
五年七月六日,詔自今宗室犯過失杖以下,委宗正司劾奏。
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言:「宗室所投文字或違例礙條,退回即生誣怨。或情有可憐,而例無其事;或事涉違冒,而理或可容。乞自今有疑難事,許上殿敷奏,或許同見執政稟議。」從之。
八年三月六日,詔宗室換官及外居者隸大宗正司管勾。
五月六日,詔知大宗正司官及十年取旨,仍歲與一子若孫遙郡刺史以下官,減二年磨勘。
七月二日,皇伯、昭信軍節度使、知大宗正事宗旦降授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忻州防禦使,同知大宗正事宗惠降授霸州團練使,坐不察世居陰謀,乃有此責。同知大宗正丞事宋靖國、諸王宮記室參軍王慥皆坐累,奪官一秩。
九年五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大宗正司官候管勾及十周
年取旨。勘會同知大宗正司宗惠治平元年六月差同知大宗正事,至二年七月再差同知,所是先管勾月日,合與不合通理。」詔許自權同管勾年月通理,仍依宗旦例展二年取旨。
元豐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詔判大宗正司宗旦舊例添廚食料,雖有後條沖革,可以見領宗正特給之,他官雖等非職事同者,無得援為例。
五年二月十五日,武昌軍節度觀察留後、同知大宗正宗惠進封江夏郡王、知大宗正,武勝軍節度觀察留後宗晟同知大宗正。
十一月十八日,詔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聽中書省取旨差。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安化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高密郡王宗晟知大宗正事,相州觀察使宗景同知大宗正事。
哲宗元佑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詔宗室嫁娶,依舊制大宗正司勘驗。
四年,詔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
紹聖元年七月七日,詔知大宗正司(宗正司)宗晟管勾實及十年,合得恩澤特與回授長男吉州防禦使仲御除府州觀察使。
二年八月七日,三省奏事,上曰:「皇族狃習富貴,或弗能以禮法飭其下,獨同判大宗正司宗景家法甚嚴,茲可佳也。」輔臣對曰:「景領宗事十餘年「景」字下原有一空格,疑有闕文,或作「宗景」。,職事亦修,聞其德性安和,不以爵祿自驕,可以勸率宗親。」上曰:「可加使相,仍進封郡王。」制以(宋)[宗]景可特授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宗正事,特封濟陰郡王。
三年七月十一日,禮部言:「乞宗室
袒免親授外官人,若未曾參部者,並依宗室例令大宗正司管轄。」從之。
徽宗宣和四年三月二十日,尚書省言:「判大宗正事江夏郡王仲爰等奏,本司自熙、豐而來,三司至六曹非相統攝,於本司皆行公牒。昨來吏部司封不依上條,於政和五年創行請申,將合取會事務不行公牒,直押貼子,付本司取索。緣本司即非司封所隸,既非所轄,自當公牒取會。欲望降旨,令司封遵依元豐舊制施行。」從之。
舊置判大宗正事、同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事、同知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事、同知大宗正丞事各一員,今置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各一員。舊置主押官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後行一十二人,正名貼司一十一人,守闕正名貼司四人,私名貼司一十人,今置主押管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後行七名,正名貼司一名天頭原批:「『貼司一名』下脫『守闕正名貼司一名』。」掌本司事務。士案,系掌行南班宗室磨勘轉官,襲封及緦麻、袒免親嫁娶房臥錢,宗室賜名授官,宗女夫乞官,郡、縣主奏薦,遺表恩澤,宗室乞岳廟差遣、換官,降生立名等事務。戶案,系掌行南班宗室請受,非袒免以下親降生、分割財產,嫁娶房臥錢並宗室出磨添破,陳乞孤遺錢米,並核實諸路孤遺錢米等事務。儀案,系掌行宗室朝參,主奉祠事,陳乞入道為尼及太廟五饗、三獻、奏告等行事差官,並宗室聽請量試、贈官,南班差藥院等事務。兵案,系掌行宗室差親事官兵士、
省馬等事務。刑案,系掌行宗室陳乞敘官,除落過名,作過犯罪拘管、鎖閉年滿放免等事務。工案,系掌宗室外住修造,本司應雜事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六日,知大宗正丞孫逸言:「南班環衛官宗室已降指揮權於洪州置司,所有宗室及本司官吏請給並居住屋宇,乞依先置司江寧府已得畫一指揮施行。請給乞令本路轉運司於上供錢內應副,屋宇乞從本司於本州島系官屋舍並寺觀內量行摽撥。」從之。
十四日,知大宗正事仲琮言:「昨因皇帝駐蹕南京,即(今)[令]本司先次敦率南班宗室渡江,前來江寧府權行置司。契勘江寧府邊江疆界,逐時兵馬往來駐札,少得系官屋宇,見今宗室分撥在寺舍居止。緣本司所管宗室類多南班近屬伏望特令於僻靜去處如本路信州或江西路(處)[虔]州權行置司,令宗室往彼居住。若謂環衛官不當遠去闕庭,即乞依已得指揮,令臣選擇老成有德行者十數人留行在以奉朝請,其家屬除願留自隨者外,其餘只令與眾宗室於所指州居住。所有宗室並本司官吏請給等並乞依昨來移司江寧府已得劃一指揮。」詔依,令虔州置司。
七月三日,知大宗正丞洪子陽言:「在京南班宗室前往東南擇寬廣州郡置司居住,本司遂陳乞前來建康府。當時隨逐本司南班宗室共三十餘員,其餘願留京師者朝廷亦許之,自此本司遂分為兩處,凡行移及朝廷諸處取
會文字事干兩處者,其應報多不得圓備,不免遞中往復,至於再三,可以結絕,動至經年,近者數月,人吏更番往來,則互有不知首尾之託。況今日京師糴貴百倍,其它物價類皆翔涌,宗室何可久留 乞令在京宗室與本司依舊並而為一,庶無行移往返、人吏更番之弊,宗室易為檢束。」知宗仲琮契勘:若將東京本司並在彼南班,宗室與行司並而為一,則宗室無致散漫,人吏便於行遣。從之。
四年六月八日,大宗正司言:「西外宗室已到南雄州置司,月支錢三千餘貫,米二千餘石。大宗正司移廣州,未見得合支數目,雖許用上供錢,見並無合用錢米。」詔士禚並南班官除合破使臣、人從依已降指揮並減半外,仍仰本路漕臣將合支請給那融應副。
十月十二日,大宗正行司言:「近被旨虔州置司,切慮到彼,官司無憑應副,道路迢遠,難以旋行申請。候到吉州或體訪得虔州若有瘴氣,或有盜賊逼近,欲乞臨時擇穩便州府逐急遷移前去,其宗室並官吏等請給令本路轉運司並本州島應副。有旨並依。先據知虔州守倅親來報虜騎已至萬安縣,州民驚擾,勢相逼脅,慮有不測,本司已往廣州置司訖,其宗室並本司官吏等請給、屋宇等令本路轉運司並所至州府並令應副施行。」從之。
紹興元年十月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大宗正司見在廣州,西外宗正司已移司湖州,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
所有行在宗子見今無官管轄。」詔行在權置宗正一司,差趙仲蒸權行主管。
二十日,權主管行在宗正司趙仲蒸言:「被旨差充上件職,並不辟置官屬,欲乞正差手分一名、貼司二名充行遣文字。」從之。
二年正月十四日,尚書省言:「大宗正司在京日止系一司,差近上宗室主判。昨因巡幸,權移廣州置司。續降指揮,以行在宗室無官管轄,權置宗正司,差官一員權主管。緣一司案牘並在廣州,其宗子等陳乞請受、補官、恩澤、婚嫁等事行移取會,往復留滯。及有不遵條法賭博、私醞、搔擾官司宗子,合要近上宗室充正官彈壓。兼廣州見管南班宗室並系近屬,理合移赴行在。」詔仲湜除兼判大宗正事,士禚除同知,仍令仲湜將帶濮安懿王園廟官屬等,士禚並見管宗室官屬等並赴行在。候到,其行在宗正司官吏並罷。
四月十八日,詔:「諸宗室非袒免親詐稱袒免親陳乞起支請受者,論如詐欺法。宗正司保明審驗不寔,與同罪,著為令。」以戶部言宗室有詐稱袒免親,妄經所屬陳乞給歷放行請受故也。
六月二十一日,知臨安府盧知原言:「訪聞大宗正司及南班宗室自今逐旋前來行在。緣修建宅舍尚未了當,全無安泊去處,欲將同文館及明慶寺廊屋應副,候修造了畢依舊。」詔從之,即不得多占間數及損壞屋宇。
十月二十四日,大宗正司言修蓋新宮,乞依舊以睦親宅為名。從之。
四年正月十
五日,檢校少保、光山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大宗正司以臣敘銜在同知大宗正事令畤之上,緣令畤於臣為兄,今躋次非宜,尊卑失序,難以風勵宗屬。竊見祖宗法,大宗正司官三員,如仲爰系判,仲渙系知,仲禚系同知,皆以職事相壓。今臣與令畤並系同知,自合以臣在令畤之下。況頃先父仲御系節度使同知,而宗粹系觀察使為知宗,其宗粹系先父仲御族叔,遂以尊卑相壓,更不論官序,乞賜改正。」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詔。
正月二十九日,寧遠軍承宣使、同知行在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畤言:「准大宗正司牒,士禚奏乞敘銜在令畤之下,有旨特依。契勘在閨門之內,則有長幼之序,於朝廷自有官資高下之列。今宗正司正當奉行條令,風勵宗室,若使冒處,有礙官制,伏乞改正。」詔不允。
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大宗正司所乞宗室到部注擬,既本司見今未有干照見得服紀,自合令參部人指定宮院三代名諱會問。」從之。
十月十二日,知大宗正丞胡如塤言:「本司前後蒙朝廷送到有罪合拘管宗子人數不少,今來本司已得從便指揮,若將帶隨行,切慮道途難以照顧,別致生事,欲乞將見拘管人先次發赴而西、南兩外宗正司拘收「而」字疑衍。,庶免 失。」從之。
五年六月十六日,詔知大宗正丞事依宗正寺丞作職事官支破請給。
七月四日,知大宗正事士禚言:「近除安定郡王令玒同知行在大
宗正事。令玒雖系觀察使,於士禚為族兄,欲乞敘位在令玒下。」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詔。
九月十一日,知大宗正事嗣濮王仲湜言,乞將本司人吏依行在百司例支破贍家食錢。糧料院狀:「檢准敕,自今日已後官司更敢輒稱養贍不著,乞增添請受,以違制論。雖有請降到指揮,亦仰戶部執奏不行。契勘大宗正司乞支破人吏瞻家食錢,委有礙前項指揮。」詔特依宗正寺人吏等第支破贍家食錢,仍免執奏。
六年四月十三日,禮部言:「非袒免宗室訓名,系宗正司報宗正寺。如今後宗正事參照得卻有同名宗室,乞令本寺分明開說重迭因依,報大宗正司別行點定,回報宗正寺施行。」從之。
安定郡王令 同知大宗正事,有司循習故常,以官序列士禚於令 之上。緣士禚視令 為族兄,若從常制,實乖恩義。況令畤、令玒亦緣官序不倫,已曾陳乞令士禚序位逐官之下。欲望許令令 序位在士禚之上。」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詔獎諭。 八月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伏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詔仲儡除知大宗正事,人從除置省官外,並特依仲湜體例施行。
近降指揮許侍從官舉所知各兩人,獨於宗族未許薦拔,欲望許兩宗官亦各舉所知宗室三數人以待朝廷任使。」詔許各薦二人。 十年二月七日,臣寮言:「伏
臣寮奏乞宗官各 十一年四月三日,光山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樽言:「伏
舉所知宗室三數人以待朝廷任使,紹興十年二月七日有旨許各薦二人,士樽承乏大宗,竊慮亦合依准上件指揮,宗子才能之士協於公議者具名上聞,以備任使,庶幾仰副朝廷〔勉〕敦激勸之意。」從之。
九月四日,同知大宗正事士、士樽言:「行司間有公事,不可專決者,申請往來,定成留滯。欲望許士等自今後輪那前赴行在大宗正司稟議,庶免別致生事。」詔遇有職事赴行在,本司令奏取指揮。
十二年五月六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行在睦親宅趁赴朝參,南班宗室元系一十七員,今止有一十三員。後來雖申取指揮,令士街等赴行在趁赴朝參。又緣士街等並以病免,今相度,欲乞據見闕員數於紹興府行司南班宗室內選擇循中規矩、別無疾病可以趁朝參之人,具名申取朝廷指揮。仍乞今後遇有行在睦親宅赴朝之宗室事故,准此施行,庶免逐時紊煩。」從之。
十三年二月二日,詔:「今來見行正殿等禮儀,其宗室正任與外官正任系間班起居,可將紹興府大宗正司正任並發赴行在,令奉朝請。
閏四月四日,詔:「今後(字)[宗]子除依條合該賜名人外,其餘並限一季,本家具名一二十字,經所屬陳乞,申大宗正司點定為名。」以宗正少卿段拂等言宗室名犯重迭者多,故有是詔。
十一月三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宗司近承准玉牒所取會宗子、
宗女、宗婦年甲、三代等事。本司遷徙以來,文籍散落,雖逐旋供報,往往未得圓備。兼自出京之後,宗子寓居四方者其所生子孫分散仕宦,而間有未曾申明本司者。欲望下諸路轉運司,(今)[令]所在州縣不以寄居見任,應及請錢米宗子,各具是何宮院及三代、年甲、兒女嫁娶誰氏等申行在大宗正司,並紹興府行司注籍照會。應今後宗子參部或赴官,或經過置司處,並令參見宗官,仍具腳色狀一本赴司供納,不唯有以稽考,亦足以見其履歷、能否。如有功罪顯著之人,聽具名申尚書省,以備朝廷升黜。或有違戾者,亦乞具犯人奏劾施行,庶使人人自重,可以關防,仰副陛下置司糾合之意。」從之。
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陋言:「南班宗室在外居住人,若非換官,其出入並依在宮法。今在外各無門禁,欲望今後外居南班宗室有犯約束,取旨拘收入宮居住。如情理稍重,奏裁。」從之。
十六年二月九日,詔同知大宗正司士陋職事修舉,可與減三年磨勘。
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詔知大宗正司士職事修舉,可特轉行一官。
九月十七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大宗正司在東京日,自有置司去處。近年以來,遷徙不安,只於宗官廨宇內隨宜擗截,委實窄隘,丞官亦無治事之所。緣本司所掌內外諸州軍宗室、宗婦、宗女、生亡、嫁娶、補官、請給及諸錢米帳狀干照
等文字,事體至重,左近接連居民草屋,寅夕不便,欲望踏逐寬廣去處修蓋。或未有去處,乞下臨安府相驗見今置司處,如有居民接連,依倉場庫務事體除折量空地,及廨舍內席草屋,亦乞改修瓦屋,免致疏虞。」詔令臨安府措置。
十九日,詔福州觀察使士陋罷同知大宗正事、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職事不修,累致詞訴故也。
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詔華州觀察使士街差同知大宗正事,令行在供職。所有差破宣借兵士並請給等,並依士、士陋已得指揮施行。
二十年八月十二日,詔皇叔泉州觀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特授安慶軍承宣使,依前知大宗正事,以磨勘應遷也。
十六日,安德軍節度使、(聞)[開]府儀同三司、萬壽觀使、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臣陛辭之日,恭聆玉音,論及行在宗官。今有臣所知廉州防禦使士籛游心藝文,練習世務,若蒙差填在宗官見闕員數,委之表率,必能展盡所長,以副識拔。」詔從之。
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詔同知大宗正事士籛應住支支賜賞賜米麥、公使請給等,並特依士已降指揮全行支破。
十二月十一日,詔大宗正司並紹興府行司知宗權通以兩員為額,士闕更不差官。
二十三年閏十二月四日,詔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職事修舉,依士魚梨例與轉行一官。
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禮部言:「萬壽觀申:檢准大宗正司條,遇元日、寒食、中
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官詣萬壽觀朝拜。緣本觀後殿見安奉會聖宮章武殿祖宗神御,合與不合朝拜。」尋下太常寺勘會:「每遇元日、寒食、中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宗室朝拜萬壽觀,已有立定條法外,所有萬壽觀後殿見安奉會聖宮章武殿祖宗神御,其所差南班宗室亦合朝拜。緣本寺自來未有該載朝〔拜〕儀式,今隨宜修立。是日,令所差南班宗室先詣萬壽觀殿下兩拜訖,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執笏,復位。再兩拜訖,退。次詣後殿會聖宮章武殿下朝拜,上香,並如朝拜萬壽觀之儀。」從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詔大宗正司不限文武,如有忠義孝友、文行廉謹、政事剛明,可以立治功,可以為時用,薦之於朝,以備顧問。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請故也。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知大宗正丞喻樗言:「近降指揮,宗子、宗女、宗婦應干恩數合請於宗司者,其申陳及保明等事狀專命臣僚分門編類,立為定式。緣上件事理並隸本司所掌。」詔令敕令所同本司官編類。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安慶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與親兄士街同任宗事,而兄士街見系承宣使。自來宗司文移以官高下列銜,乞依士禚例於士街之下列銜。」從之。
三十年四月九日,詔:「恩平郡王璩已除判大宗正事,其合行(事)恩數、請給並依見行條令及士禚例施行。」
九月九日,安德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
同知士籛下差到殿侍充袍笏祗應,見放行驛料。今來已差到殿侍四人,即不敢援例,止乞每月各人特添給茶湯錢一十貫。」從之。 言:「合破內知客一員,乞依同知士籛下內知客添給茶湯錢一十五貫,併合破袍笏祗應。伏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詔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宗室二員代西、南外兩司見任人。先是,臣寮言西、南外宗置司泉、福,所以糾合天支、訓飭同姓也。比有漳州百姓黃瓊商販南番,其父客死異鄉,物貨並已乾沒,空舟來歸。所有逋負,官司追索,(佑)[估]賣其舟。知宗士衎借名承買,必有委曲。小(人)[民]迫切不能訴於州縣、監司,此所以不遠數千里銜冤抱枉投匭而赴愬。比聞朝廷行下本路提刑,雖先給還其舟,而前人所負倍稱之息蓋有未易償者,如此則是舟必折而入於知宗之家。臣恐小民無以自免,乞令有司立法。如兩宗司今後興販番舶,並有斷罪之文,並畫降每歲往泉南議事指揮亦乞寢罷。況兩司知宗在任年深,欲乞別選宗英往代其任故也。
三月六日,臣寮言:「近詔大宗正司選擇保明宗室二員代西、南外兩宗司見任人。臣切謂兩外宗司本以訓飭同姓,使知禮義而表率,今聞貪冒不止,是豈置司之本意 今日南班至少,昨亦盡令居內,以奉朝請。今雖保明二員,若專於南班,則不過見在十餘人。以臣管見,擇內外文臣宗室之廉正者。況文臣宗室之除自有故事,
所宜遵守,不必拘於近例。」詔令三省選差文臣宗室一次。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八日,詔皇叔蘄州防禦使士豢(揍)[湊]用恩平郡王璩減年磨勘轉官指揮更不施行。以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周必大奏南班正任十年一轉,須用實歷,無回授法故也。
隆興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安慶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奏:「臣竊見方今邊埸未寧,調度尚繁,法行當自親近始。臣契勘生日支賜、郊祀賞給最為優厚,欲乞並各權行減半,書表、客司宣借兵士各乞量減。」從之。
六月九日,同知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言:「契勘宗子、宗女、宗婦陳乞請受,出給料歷,法令太密,行移往復遲滯,遂致失所,合行奏稟下項:一、孤遺錢米乞從本司據憑省部關牒、州郡保奏,依法施行。一、袒免以下宗女若夫亡及休離歸宗,陳請孤遺錢米,不以有無子孫,特與批放。一、初出官人並選人改官出給請受文歷,若依元申明先關諸司審計司驅考,緣審計司於本司即非所隸,應報遲緩。欲乞特免本司關會一節,候本司牒到,令太府寺徑行驅考施行。」戶部看詳,欲依本官所乞事理。從之。
九月七日,大宗正司言:「依指揮條具並省吏額。本司除主押官、押司官前行外,於後行及正名貼司內從下各減一名。」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令言:「本司專掌屬籍。自渡江後,文字散逸,修纂未備,乞從本司立式,繳牒諸路轉運
司行下所屬州郡,取索見任、寄居、待闕並無官宗室、宗女、宗婦,依式供具家狀,限半年類聚,齎赴本司,以憑編類。如取索違限,及供報不圓,並許本司申請朝廷指揮施行。」從之。
二月一日,大宗正司言:「太常寺報到差南班宗室太廟行事官,本司置籍輪差,往往稱疾請假。慮至期誤事,遇有請假,欲從本司差以次官行事外,依原降指揮宣醫。如見得託疾,從宣醫官徑申朝廷,乞賜行遣。」從之。
幹道五年八月十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銖言:「本司諸宮院元差宿直醫官三員,近降指揮減罷,止差小方脈一員。今乞依紹興府大宗正行司例,更存留大方脈一員。」從之。
七年十月十六日,詔紹興府大宗正行司可並歸行在大宗正司,其見任並已差下官屬並依省罷法。恩平郡王璩改判西外宗正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 外宗正司
外宗正司
【宋會要】
崇寧元年,蔡京申請:宗室既許分居兩京輔郡,乞於兩京置外宗正司,擇宗室賢者管幹,逐處一人。仍於本州島通判職官內選二人經理丞、簿。凡外任宗室事下干州縣者,外宗正受理。大觀三年罷大觀三年:《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大宗正司條作「大觀四年」。,政和二年復置。中興南渡後南外置司泉州,西外置司福州,丞系倅兼,簿系僉判兼。紹興府亦有宗正司,幹道七年省。紹興府宗司隸行在。
紹興二年六月七日,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兩外宗司相去不遠,鈐束訓導,事體一同,有未便者,理有商議,望許兩司宗官每年一次往來商議職事。」從之。
隆興元年,刑部言:「大宗正司奏犯罪宗子雙日送西外,只日送南外。本部看詳欲依〔所〕乞。」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 敦宗院
敦宗院
【宋會要】
徽宗崇寧元年十一月十二日,提舉講議司宰臣蔡京等言:「追考神宗詔書,條具宗室事當今可行者,乞付本司立法。一、(祖)[袒]免外兩世貧無官者,既不賜官,又不量試,故熙寧詔書惟賜田土,此服屬既盡而恩有不可已者也。今宗室未食祿者,與夫宗女未嫁者甚眾,世數既遠,祿不可及,乞依熙寧詔書賜田。其田並於兩京近輔沿流州軍取應未賣官田物業撥充。每州府各置宗室官莊,轉差文武官各一員與逐州通判同行管幹,逐縣仰縣兼管,仍差指使二員。所收錢物並付系省倉庫收貯,每歲量入為出,常於三分內樁留一分,以待水旱。約服屬遠近每月量支俸料,宗女量給嫁資。仍立定則(列)[例],量支婚嫁喪葬之費。其逐州自今後應有沒官田產物業更不出賣,並撥入官莊,其管幹官並指使並增俸料。若能擘畫增衍,量立賞典。或致虧欠,亦立罰格。仍先於京西北路撥田一萬頃,並從本司立法行下。一、宗室舊來在宮有出入之限,有不許外交之禁,宮門有機察之義令。今屬外居,僅遍都下,積日滋久,殆不能容。出入無禁,交遊不節,往往冒法犯禁,其貧不能給者甚於齊民,無資產以仰事俯育,無室廬以庇風雨。若不居之兩京,散之近郡,立關防機察之令,或一有非意犯法,則勢有不可已者。今請非袒免親以下兩世除北京外,欲分於西京、南京近輔或沿流便近居止,各隨州郡大小創置屋宇,仍先自西京為始。每處置敦宗院,差文臣一員、武臣一員管幹參酌在京宮院法禁可施行者頒下。應無父母兄弟見任將軍副使以上官者,許令前去。若有父母兄弟而願去,或無而不願者,聽從便,依外官赴任立法,量破舟船接人。仍乞先下(太)[大]宗正司取索願出外宗室職位及家屬數目,行下西京並本路轉運司,踏逐系官舍屋。如無官舍,即擇寬廣去市井稍遠去處相度修蓋,約人數計口給屋,量數先次蓋造。一、宗室今既許分兩京輔郡,乞於兩京置外宗正司,當擇宗室之賢者管幹,逐處各置一人。仍自朝廷於本州島通判職官內選差二人,兼領丞、簿,以主其事。凡外住宗室事不干州縣者,外宗正司受理,干涉外人即送所屬推治。其宗正司官吏受乞財物,凡有違犯,並依外官法其一宗約束,及人從、俸給並從本司參酌立法行下。一、今雖置學立師為量試之法,然所學未廣,遽使出長入治,必未能守法奉令,而至瘝官廢職。伏請依熙寧文武官試出官法,再試經義,中選者許令出官。若再試不中者,止許在宮院使食其祿。其試法從本司參定。」並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南京留守司言:「准外宗正司令,宗室許於公使庫寄造酒。今已到宗室三
百二十五人,若男或女十歲已下者合與不合造酒。」詔五歲以下不造,十五以下減半。
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處仁言:「准令應修纂宗室事跡,每歲九月上旬(開)[關]大宗正司取索,宗正司報寺即無日限。又河南府、應天府敦宗院宗室亦合於大宗正司取索,仍乞大宗正司將應干報寺條令下外宗正司照會。」大宗正司言:應天、河南府敦宗院宗室合修纂事跡,乞量立限外,令宗正司回報。詔限至十月十三日。
二十九日,詔諸州縣宗室官莊租課如人戶願計價納當月中等實價者聽。
五年正月十七日,詔:「兩京近置敦宗院,所以親睦宗族,愛養孤幼,法意甚善。有司督趣,不取情願,致親戚睽離,感傷和氣,可看詳元法,寬舒立文。如只願居(宗)[京]師,即不得抑勒發遣。令提舉(而)[西]、南京外宗正司取責兩敦宗院有無願居京師之人,如有,即仰依條支破盤纏人般發遣上京。所屬官司抑勒者,以違制論。今後依此。」
大觀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詔奉義郎、南京敦宗院大學教授張戣轉一官,以宗子釋褐教養有方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詔:「保州皇族子孫於屬雖遠,然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比聞皇族之孫未官者餘三十人,或貧乏不能自存,已令置敦宗院。其六房內各擇最長年二十以上者與三班奉職二人,一房及六人以上者加一人,並添差監當差遣。」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詔曰:「比置院於別都,增學於宮邸,廩其無祿而教養其未命者,累年於茲。宗子之在別都,或輕犯法,吏弗能禁,民以為擾。師儒之官殆相倍蓰,而就學者寡,官冗而事煩,宜有裁適,以法永久。應兩京敦宗院並官吏並罷,(左)[在]院宗室令所屬限兩月依官序差人般給驛券,津置赴闕,無官者依監當官例。其官莊財用並令常平司拘收封樁,舍屋並撥充公宇。應兩京宗室到闕,許就睦親、廣親宅並傍近舍屋居止,每員所占依自來條例。應宗學並博士、正錄員數及南班官、無官宗室及第出身等推恩條格,令編修聖政(祿)[錄]所限十日,重加詳定以聞。」
政和二年七月八日,詔曰:「國家承平日久,宗族蕃衍盛大。服屬既遠,祿爵有所不及,而貧乏至或不能自存。昨詔有司分食兩京,為立廩稍之格,申以庠序之教,朕心庶幾焉。日者,有司將升等者削其令,給祿賜者裁其數,千錢石粟,試而後給。丁憂事故,阻格不與,廢敦宗,罷學校,流寓輦轂,無室廬以居,失敦敘之意甚矣。應宗室並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處分,其敦宗院屋宇,可下所屬,速令繕葺。歲收田租支外,有餘,婚嫁喪葬月給,量與增數。丁憂事故,不得住給。訪聞應有官人以員多闕少,三二年不得差遣,頗致匱困,朕甚憫之。應該出官待次半年以上,無闕注擬,及停廢替黜已經一期,可各隨本資序注授一處,各令
之任。支與請給,仍與人從之半,不滿十人全破,更不厘務,依在任法。每州不得過二人,願待次注授者自依舊法。所在登科試中人,並與添差。」
八月十二日,知西外宗正事士敓奏:「應兩京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量材錄用。其或敗郡亂眾,違犯禮法者,乞依太宗正司(以)[已]得指揮,量行庭訓。」從之。
十六日,士敓又奏:「乞應(祖)[袒]免親宗女無祖父母、父母、夫歿無子孫、本官無期親以上食祿者,許入敦宗院(君)[居]住,身分料錢外與量支錢米。至再嫁,比附非(祖)[袒]免親宗女再嫁錢數支給。已上並支宗室財用。」詔依,內再嫁許給錢一次。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西京外宗正司狀:「契勘敦宗院宗女有祖父母、父母俱亡在室,及聽離歸宗人見有親兄弟、伯叔或親侄在敦宗院,往往不肯同居,便要別作一位。本司今相度,乞應敦宗院宗女祖父母、父母俱亡,見在室,及聽離並夫歿歸宗者,並今於在院親兄弟、伯叔或親侄位同居。如在院無期服以上親可以同居,即令於在院服屬稍近宗室位次鄰近別給屋二間居住。有姊妹者,並同居。」從之。
四年六月三日,南京外宗正司奏:「檢承 節文:西京、南京復置敦宗院,其合置官屬等並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施行。本司今來修葺到敦宗院舍屋共一千四百二十七間,依元降朝旨分擗作一十六宮院,並已了當。財用司錢物已得足備,到院宗子並緣婚嫁應用什物並(以)[已]豐足外,有未到院宗子四十八位,屋宇預行修葺,並已足辦,及勸誘宗子已入大小學人二百一十五員。今來復置敦宗院事務,委是就緒。」詔知南京外宗正事管勾宗室財用及博士等各特轉官,宗正丞管勾敦宗院各減三年磨勘。
六年四月十九日,西京外宗正司奏:「兩京敦宗院每緣省親參部赴試,往往到闕散處在外,違犯約束者眾。乞令兩京敦宗院給公據起離,除省親者在所省親處外,其參部者欲權在本宮院尊長位,赴試者欲待試於本宅宗學。如沿路違程不赴注籍,非時出入而不經申判者,即望遣還外司,或殿試一次,或再入學,方聽擬注,或依學法先入自訟齋所屬尊長。本學長諭縱令在外違犯而不遵(鈴)[鈐]束者,聽具名奏劾。」從之。
八年四月十四日,詔見在兩京敦宗院宗室並依舊兩京居止,如有已起離者,令大宗正司疾速遣還,並依崇寧法。據此詔,日前當有復居京師指揮,今檢未獲。
宣和二年八月四日,詔西、南京敦宗院:「崇寧立法已備,自大觀續降沖改,浸失本旨,廩給之厚,頗踰袒免親。合厘務人坐享厚祿,不復注授,既違先帝(辦)[辨]親疏等降使之從官以成就其材之意。南敦宗院有田四萬四千頃,房廊二萬三千六百餘間,而日患不給,為法之久,殆不能守。西、南
敦宗院自今可並依崇寧舊法,應續降申明沖改。凡系崇寧舊法所不載者,並更不施行。崇寧法於公庫寄造酒及遇節管設,仍並罷。見在院人依崇寧法,不合入院者特免改正外,依大宗正司條法。不應支破請給或食料者,據本院見請減半給之。其合厘務官到院滿一年,未厘務官自合赴部日滿三年不注授者,本位錢米等並住給,所有財用令外宗正司管勾財用官樁留,逐歲令用過」實數,以十分為率,更留二分寬剩,余並令逐路諸司隨用。原本缺業錢物元合屬處拘收,具數聽旨。」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增置西、南外敦宗院教授各一員。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知南外宗正事趙士禚言:「近往淮甸措置就糧去處,今來唯有揚州寬廣,粗可安集。緣本州島路當衝要,又所管止有三縣,素號闕乏,竊恐緩急難以應辦。契勘揚州與潤州對岸相去止隔一水,若於潤州置司安存宗室,不獨淮甸財用咫尺,兼亦良便。」詔南外宗室往鎮江府,西外宗室往揚州,東京宗室往江寧府。
二年正月九日,詔西外宗室令泰州、高郵軍居住。趙令 差知西外宗正事,主管泰州宗子。趙士從添差同知西外宗正事,主管高郵軍宗子。
三年六月六日,詔:「宗室女、宗婦散漫無依,仰州縣長貳支給錢米,津發赴所屬。有官人發赴吏部,無官人發赴西、南兩京敦宗院。如州縣奉行滅裂,即許越訴。」
十二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原本缺言:「昨被旨許緩急將帶一行宗子官吏等從便遷徙州郡,就請錢糧。今來本司已自(顧)[雇]海船般載宗室等,移司前去泉州就錢糧,所有宗室、官吏請給等,乞下泉州應副。」從之。
紹興元年九月十九日,中書舍人胡交修等言胡交修:原作「胡文修」,據《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傳》改。:「嗣濮王仲湜乞權將南原本缺為一司,裁減官吏等事,今具申請畫一:一、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即今見受宗子一百二十二人,宗女一百二十六人,宗婦七十八人,所生母一十三人。官屬知宗令 ,主受財用(言)[官]韓協、陸機先,財用司指使賀琮、孫康。主受財用官並指使乞並罷,主受敦宗院官等邵壙、李泳只乞存留一員,敦宗院指使智修靖兼監親睦庫,敦宗院監門官王德,一員見闕,只乞差一員,兼檢察宗子錢米,餘一員減罷。兼監親睦庫系財用司指使,已罷。人吏宗正司六人,財用司四人,敦宗院二人,親睦庫子二人,只乞留書吏一名,副書吏一名,貼司一名,財用司人吏並罷,敦宗院留手分一名,親睦庫子留一名。西外宗正司郎今見受宗子九十五人,宗女四十九人,宗婦三十人,所生母二人。官屬知宗士持,主受財用官二員,已差下張世才,即今未到任,一員見闕。主受敦宗院胡宗懿、王子浚,敦宗院教授侯文仲,監親睦倉庫劉升,監敦宗院門路,辟財用司指使曹泑、張察。人吏宗正司六
人,敦宗院二人,財用司六人,敦宗院監門下軍典一名,親睦倉亦攢司一名,庫子二人,財用司兩指使下軍典各一名。若將西外宗子併入南外宗正司,其西外宗正司官吏各並罷。又臣僚上言(各)[合]罷宗正司財用官,其宗室請給系轉運司將上件錢物應副。今來財用一司官吏合行減罷,所有逐月檢察宗室錢米,乞令敦宗院監門官兼行檢察施行。(監)[交]修等契勘: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其原本缺見受宗子等人數本處錢糧已是贍養不給,若便將西外宗正司並為一司,顯見錢糧無可應副,兼所受宗子等無處安泊。所有南外宗正司乞減官吏等欲並依所乞外,其西外宗正司舊置司內本司官吏等,欲比附南外宗正司裁減官吏等事理施行。」從之。
舊制,置西、南外敦宗院,為孤遺無官宗子屬籍,敦宗院每一口月給米一碩、錢二貫。有出官或隨侍者,申所屬。離敦宗院,落籍住支。伏見建炎初登極大赦數內,西、南兩京無官宗子往往收執敦宗院所請孤遺券歷,任所勘給,顯是冒濫。今欲乞行下諸路州郡,若見任人以此冒濫者,並仰截日住支,候任滿日申所屬勘給。」戶部勘當:「見任差遣之人自有本任合得請給,其本房人口月給錢米,依條自合支給。」從之。 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伏
四月二十二日,兩淛轉運判官梁汝家言:「應宗室文歷並經由南、西兩宗正司召同宗有服人兩員保明,宗正司核實批上,州縣方得勘支。」戶部勘當:「欲下諸路州軍,依已降指揮召本官尊長或無服紀宗室大使臣兩員,如無大使臣,即召宗室小使臣三員結除名之罪,批書印紙及官告了當,批上請受文歷,及乞委逐州長史驗實,方得放行。」從之。
閏四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趙令 言:「敦宗院許置教授一員教(遵)〔導〕宗子,昨緣前宗室士樽申明得旨,更不差注,止就州學教授兼領。(與)[契]勘本司所管宗子人數眾多,比緣兵火之後,全(之)[乏]教導。契勘西外宗正司所管宗子全少,見依舊法專置教官一員。今來本司人數既多,往往聽從勸率,務學向善。欲望依西外宗正司見行舊法,置敦宗院教授一員,庶幾教導宗子,不致失學,請給人從乞依州學教授例施行。」詔依西外敦宗院許置教官。
三年五月十二日,知泉州謝(客)[克]家言:「泉州賦入素為微薄,不足支用,南外宗子支費尤為急闕。緣本路止有提刑、市舶、常平司錢物,各有專法,不許他用。其南外宗室等請受雖被旨令轉運司支撥上供銀價錢二萬貫應副,自去年七月支到十一月終外,自十二月至今年終尚闕錢六萬二千四百餘貫,欲乞給降。」詔令禮部給降福建路空名度牒二百五十道,專充前項支使。
五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詔皇叔眉州防禦使、知西外宗正司士樽特與轉
正任觀察使,以通判福州、權西外宗正丞郭三成言:「士樽終滿三年,任內無遺闕,所總宗室並無犯徒以上罪,乞送吏部勘當。」本部申正任刺史以上轉官並系朝廷除授,特有是旨。
三月三日,詔西外敦宗院赴任宗子雖不般家屬前去,如至住所在十程之內,亦便行住罷本房人口錢米。如在十程之外,即計程限一月內般取。如違限,更不得支給錢米。南外宗正司依此。
七月十七日,添差通判湖州趙子捻言:「欲乞將諸州宗室令逐州空閒官屋,如無,以官地蓋造屋宇,拘在一處。內選差尊長一人鈐束,檢察偽冒。仍差監門官一員,禁止出入。年未及十五歲附入州小學,十五歲以上入大學,依學生月給錢米,仍許依進士科舉法取應,未出官者亦許入學聽讀,實及一年方許參選,庶可教養成材,上副陛下敦敘之意。」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南外宗正司言:「檢准崇寧外宗正司諸外宗正丞以本州島通判、簿以職官兼領,又令諸丞、簿取旨差。契勘本司見闕宗簿一員,已牒左朝請郎就差簽書平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朱缶權行主管,本官委是協力,欲望朝廷正行差注兼領。」從之。
八年三月十八日,鄧州觀察使士樽言:「外宗正司自艱難以來遷徙不常,在院宗子有失師訓,數年纔有定居,即分大小學隨材教導。其間稍有向學能文者,未聞激勸之方。欲乞應敦宗院宗子在學實及二年,文藝卓然,眾所推譽,委自教授保明,宗官考實,申奏朝廷乞特免文解一次,即不敢比附量試之人補授官資。」詔令逐司每年各舉一名。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禮部言:「臣僚乞於逐路漕臣置司所在各置一敦宗院,而因委之提舉。本部措置,欲令大宗正司行下諸路轉運司,委州縣取會。凡(遇)[寓]居宗室,令州軍勘驗詣實。如依條願歸兩外司,計程量給路費,立限一月起發,經過去處無故不得住過五日。其未能歸司者,欲遵依紹興五年七月十七日指揮施行。或無官舍,即從本州島措置,權於寺宇作宮院居住,限一月遷入。應出違日限,並住行支給錢米。所有自東京續到之人,亦乞依此。仍下刑部鏤版,遍牒州縣施行。」從之。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詔:「知西外宗正事士慷訓導宗子,率循規矩,俾試有司,合格者眾。惇敘之 ,備見究心,可特與轉行一官。」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諭輔臣曰:「南外宗正司士謜將滿,可與合得恩澤,別選差替人。宗官得人,則宗室皆循理,不得其人。則綱紀廢弛,遂致侵(優)[擾]州縣,宜在謹擇之。」
知南外宗正事、泉州觀察使趙士珸到任近及一年,克立恩威,革去舊弊,孤遺老幼,各循義方。子 等竊慮朝廷別有峻 十八年七月五日,大宗正司言:「據南外宗正司敦宗院都尊長趙子 並宗子等一百一十六人狀,伏
擢,使宗子等有失依賴,乞候今任滿日,許令再任一次。」詔令再任。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詔:「西、南兩外司不限文武,如有忠義孝友,文行廉謹,政事剛明,可以立治功,可以為時用,薦之於朝,以備顧問。」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請故也。
七月二日,保寧軍承宣使、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兩外宗司相去不遠,凡所申請及鈐束訓導宗子事體一同。其間有未便於事者,理合商議,欲望許兩司宗官每年一次往來商議職事。」從之。
三十年九月十三日,士衎又言:「西外敦宗院都尊長文之供職十年,教誘同宗,留心學校,前後科舉無不綴者。緣本人見免文解,乞將文之依本院前都尊長左之例使(郊)[效]一官,有以激勵。」從之。
同日,詔:「秉義郎主管敦宗院劉機、成忠郎監敦宗院門張深特令再任,守闕進武副尉林願留充本司點檢文字,依(天)[大]宗正司格法支破請給,理為資任。」從知西外宗正事士衎乞依南外宗正司例故也。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三日,知南外宗正事趙子游奏:「檢照紹興元年九月十九日 ,嗣濮王仲湜奏裁減南外宗正司官吏,數內主管敦宗院官二員,監門官二員,各留一員,余並罷。」
隆興元年七月四日,南外宗正司言:「違限未嫁宗女,乞特與展一年。如限滿未嫁,依舊支錢米。所有歸宗之人,亦乞寬限一年出嫁,庶可從容議親。」從之。
八月十四日,詔行在及紹興府宗正司教授、紹興府主管財用宗丞各減一員,從臣僚議減吏額之請也。
十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宗正司奏應宗子犯罪 閉,依已降指揮分送西、南兩外宗正司。今諸路州軍勘奏犯罪宗子,得旨令本司庭訓訖 閉。若令本處差人,押赴本司,卻行差人管押分送兩外司,亦恐往復經涉,道路不便。欲乞今後原奏州軍承降指揮到日,徑自差人管押前去,雙月送西外司,只月送南外司。本部看詳,欲依所乞。」從之。
幹道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戶部、禮部言:「知南外宗正事趙不猷奏,諸州宗室尊長不過檢察偽冒請受,至於犯法,莫敢誰何。欲乞將在外宗子應有罪犯,並聽本州島尊長量行訓治。本部勘當除宗子所犯情理深重合取旨外,余欲依所乞施行。」從之。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皇弟、少保、靜江軍節度使、判大宗正事恩平郡王璩言:「紹興府大宗正行司昨差宗丞一員,財用一員,宮教二員。近裁減宗丞、宮教各一員,以本司財用兼充宗丞職事。竊緣主管宗室財用系專一檢察幫書,應南班宗室行司官吏請給系屬本司所隸,若令財用兼充宗丞職事,委有妨嫌,欲乞將行司宗丞職事令宮教兼權。」從之。
七年四月十二日,宰執進呈士輵薦令德可為宗官。上曰:「可差知南外宗正司事。」虞(充)[允]文奏曰:「行在、紹興、西、南外置宗正司四,蜀中
獨無,亦是闕典。」上曰:「蜀中宗子豈無不率教者,西、南外兩司可移其一於蜀。」允文奏曰:「容臣等討論取旨。」
五月四日,宰執進呈宗正元置司指揮。允文奏曰:「陛下以紹興密邇行都,不置宗司,亦可。今考元置司之由,蓋紹興三年臨安未有屋宇,權行分擘居住。」上曰:「紹興若無此一司,宗子何所隸屬。」允文奏曰:「紹興管南班三二員,令隸行在大宗正司可也。」上曰:「可移於蜀。」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 玉 牒
玉牒
【續宋會要】
玉牒所。淳熙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詔差宗正寺簿樓鍔時暫點檢(宋)《〔宗〕藩慶系錄》並《真宗皇帝玉牒》,權以檢討為名。以《真宗皇帝玉牒》成書,闕官點檢,本寺乞差官時暫通攝,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六日,玉牒所上新修《三祖下(上)[第]五世宗藩慶系錄》、《真宗皇帝玉牒》,詔於龍圖閣安奉。詳見修書。
二年十一月六日,宗正少卿程叔達言:「玉牒修書止以實錄、帝紀為則,其旁見他書者未敢廣取,恐未詳盡,乞下修書官屬許參考諸書修入。」事下國史實錄院議,本院請:「除會要、聖政、政要、寶訓、訓典系史館藏書合許參照修入外,其它傳記、碑刻竊恐登載未實,難以照用。」從之。《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又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四年三月九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今上皇帝玉牒》,官吏照例推恩。詳見修書。《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又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四月六日,詔《仁宗皇帝玉牒》自天聖十年,《今上皇帝玉牒》自幹道九年以後接續修纂。
七月三十日,宗正寺言:「乞將本殿背印親事官三人,更令皇城司選差親事官一名,共作四名,充玉牒殿掌管官物庫子,分番宿直。」從之。《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又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五年十月八日,玉牒所上《三祖下第六世仙源類譜》、《仁宗皇帝玉牒》,官吏照例推恩。詳見修書。《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又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月十五日,兼修玉牒官王希呂等言:「三祖下第七世以後仙源類譜並仁宗皇帝玉牒,自慶曆二年以後合接續編修之。」《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又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七年四月三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哲宗皇帝玉牒》,官吏照
例推恩。詳見修書。《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又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中書舍人、兼修玉牒官王信等言:「玉牒殿昨承幹道八年六月內聖旨指揮,專差內侍二員,武臣一員,專副二人,專一掌管,本所更不干預。今來本殿去失官物,若不措置差官逐時點檢,竊恐仍前循習,弛慢不便。竊見太廟奉安所所管殿室法物等系太常寺每季輪差寺官點檢,具有無損失申朝廷。本所欲依太常寺體例,每季差本所官一員赴殿,同幹辦官點檢。」從之。《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又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國史院已承指揮,今冬投進《四朝國史 列傳》,乞許令本所與國史院一就同日進呈。」從之。 十三年十月九日,給事中、兼修玉牒官王信等言:「本所恭修《仁宗皇帝玉牒》,自皇佑四年至嘉佑八年已成一朝,並英宗皇帝一朝玉牒及《三祖下第六世宗藩慶系錄》已成書,未經進呈。伏繼於十一月二十一日進呈,推恩等詳見修書。《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又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月九日,詔玉牒所減手分二人,守門親事官二人。既而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數庶幾為評事者,不以舉員為念,俾得以一意職業。詔依,今後遇斷刑少卿全年闕官,其合舉改官員數至歲終,許大理卿補舉本段自「數庶幾為評事」至「大理卿補舉」,言大理評事舉員,與玉牒所無涉,疑誤。。
淳熙十六年閏五月一日,詔右丞相留正提舉編修玉牒。
今上皇帝登寶位,本所合自皇帝誕聖之後編修玉牒,申請下項:一、今來編修今上皇帝玉牒,合書注誕聖以後符瑞,及聽讀聖德、初封冠禮、並納夫人及 二十四日,玉牒所言:「恭
節次加封食邑,冊立皇太子至登(庸)[寶]位應干麻制冊文、典禮,及辭免批答等事跡,欲乞朝廷札下隨龍官屬等逐一取降,編類申所。一、合要今上皇帝即位以後三省、樞密院並中書門下後省應經修進宣諭聖語、時政記、起居注照用,乞從本所依年分旋於逐處關借副本槁草赴所抄錄,照應編修。一、欲從本所行下六曹寺監等處,將每遇承受應干續降聖旨指揮及改更詔條事件等,並限日下關報赴所。如有差漏,乞依史館已得指揮施行。」從之。
十一月十六日,宗正少卿耿秉等言:「本所恭修到《至尊壽皇聖帝玉牒》,系自幹道九年接續起修至淳熙九年,計一十年,並已成書。欲候日曆進書日,許令一就同日進呈。」從之。
十二月三日,玉牒所言:「進呈《至尊壽皇聖帝玉牒》,下項合用匣仗、梵板、羅紙、帕復等,乞依體式令文思院製造。留中及投進重華宮本並副本,系用貢餘三省紙書寫,朱紅欄界,乞從本所具數報雜買務收買。合用(顧)[雇]工、雜支等錢,欲依淳熙七年例支降二千貫,乞下戶部於左藏庫支供。」從之。「合進讀第一冊上五版,欲乞將來恭進重華宮日,用羅本進讀。其恭進本令都大主管官、承受官授重華宮提舉、提點官進入。玉牒羅本欲候進呈畢,迎奉回玉牒殿幄次權行安奉,以俟恭進重華宮。進讀畢,迎奉於玉牒殿正行奉安。依例修玉牒官進讀第一冊上五版,今來見闕
修玉牒官,欲乞就差以次官進讀。皇帝恭進《至尊壽皇聖帝玉牒》,本所編類作一十二帕,合製造黃羅套封,預前就委本所承受官進請御名,降下封復,以俟恭進。其合用表文,乞下學士院預期製造。所有留中本,依例至日令本所承受官傳進,依自來進書體例合門修定儀範,合差點檢職級手分入殿起居及往回照管,合用品服欲乞從本所報文思院照應。昨進呈玉牒、慶系體例,製造赴所給散施行。」並從之。
紹熙元年三月十六日,宗正少卿耿秉等言:「本所見編修今上皇帝玉牒、會要,皇后家世、三代名銜並始生年月日時行第及符瑞、初封,並節次加封年月日等事跡,照應編修,欲乞朝廷札下本所,移文本殿提舉、承受官逐一取降付所。」從之。
八月十六日,玉牒所上《至尊壽皇聖帝玉牒》。官吏推恩詳見修書。
三年四月七日,吏部侍郎、兼修玉牒官羅點等言:「本所接續修纂《至尊壽皇聖帝玉牒》,系自淳熙十年以後至十六年二月一日,將以成書,欲候國史、日曆所進呈聖政日,許令一就同日進呈。所有合行事件,乞並依紹熙元年體例施行。」從之。
十一月二日,合門言:「十一月十四日,垂拱殿進呈《至尊壽皇聖帝玉牒》、《聖政》、《會要》,從合門修定禮儀節次如後:其日,皇帝御垂拱殿坐,候有司排備。儀鸞司於殿上東壁稍南設至尊壽皇聖帝玉牒、聖政、會要卓子,並設拜褥訖。知合門官二員
前導,簿書官二員自殿門前引玉牒、聖政、會要、腰輿入殿,分東、西壁禁衛前立定。腰輿不置地。玉牒、聖政、會要所點檢文字以下並靴、笏隨腰輿入殿,於腰輿西一行立。合門報引玉牒、聖政、會要所提舉官、禮儀使以下並騎導官、親王以下並靴笏入殿,於殿下分東西相向立定。皇帝服靴袍,出宮。禁衛等並玉牒、聖政、會要所點檢文字以下並腰輿下人並迎駕,自贊常起居。內擎腰輿輦官不拜,止應喏。皇帝坐,知合門官以下次第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玉牒、聖政、會要所提舉官、禮儀使並騎導官、親王、執政官以下,並進讀官及玉牒、聖政、會要所官一班常起居訖。玉牒、聖政、會要所提舉官、禮儀使、執政官、進讀官、玉牒、聖政、會要所官並殿東階下面西立,余官並出殿。次入內官,詣玉牒、聖政、會要腰輿前,腰輿置地。各取合進呈書匣捧升殿,於殿上東壁卓子上各置定。玉牒匣在南,聖政匣在中,會要匣在北。知合門官二員前導,皇帝起,詣褥位東向立,再拜訖,前導復歸御坐次。舍人(撥)[引]玉牒、聖政、會要所提舉官、禮儀使、執政官並進讀官升殿,於御坐東面西侍立。玉牒、聖政、會要所官殿下依舊立。候入內官進御卓子,玉牒所提舉官並進讀玉牒官稍前立,分進讀玉牒官於御前,過西壁面東立。玉牒所提舉諸司官於玉牒匣前搢笏,啟封,開鎖訖,出笏,歸侍立位。玉牒所承受官搢笏,於匣內取冊轉
授。提舉官搢笏,接訖。承受官出笏,提舉官捧冊置御卓子上,出笏。皇帝起,於御坐前立。提舉諸司官、承受官分東西相向立,並搢笏。揭冊訖,出笏。進讀玉牒官搢笏,稍前取篦子指讀。逐板揭冊指讀,並如上儀。俟進讀畢,皇帝復坐。進讀玉牒官置篦子於御卓子上,出笏,卻於御前過東壁,降東階下殿東壁面西立。提舉官搢笏,收冊,復授。承受官搢笏,接訖。提舉官出笏,稍後立。承受官捧冊入匣訖,出笏。提舉諸司官搢笏,歸匣訖,出笏,歸位立。次聖政所,次會要所,並如上儀。入內官撤御卓子,捧匣下殿,置腰輿上。玉牒、聖政、會要所提舉官並執政官並降東階下殿東壁面西立。舍人引玉牒、聖政、會要所提舉官、禮儀使一班當殿立定,各出班稱謝訖,〔歸〕位立「歸」字原脫,據本條下文所述補。,贊兩拜。如御藥下殿宣答,聽宣答訖,兩拜,舍人引赴東壁面西立。次玉牒、聖政、會要所官一班當殿立定,引班首出班,稱謝訖,歸位,兩拜。如傳旨謝恩,兩拜訖,不該賜茶官先退。次引提舉諸司官並承受官以下一班當殿立,兩拜訖,並歸位立。次引玉牒、聖政、會要所點檢文字以下一班,如上儀。如傳旨宣坐、賜茶,合赴坐官賜茶如儀。俟賜茶訖,皇帝起,還宮。
十一月七日,御史台、合門、太常寺言:「十一月十四日進呈《至尊壽皇聖帝玉牒》、《聖政》、《會要》,所有安奉迎奉儀注今同共修定下項:前期儀鸞司同臨安府於玉牒所玉牒殿設權安奉玉牒幄次,又設提
舉官等並玉牒所官及文武百官幕次於玉牒所內外,又於玉牒所門外設聖政、會要幄次,又於秘書省設權安奉聖政、會要幄次,又於秘書內外設提舉官等及文武百官幕次,並於垂拱殿門外設權安奉玉牒、聖政、會要幄次。進呈前一日絕早,玉牒所、國史日曆所、秘書省提舉官、都大主管官、承受官,諸司官以下玉牒所官、國史日曆所官、秘書省官,各赴逐處幕次。俟儀衛、儀仗、樂人、輦官等排立定,御史台、合門、太常寺於秘書省引國史日曆所官詣權安奉聖政幄前,北向立班;次禮直官引提舉官詣幄前,北向立班,皆再拜。提舉官升詣聖政香案前上香,降階復位立。提舉官以下皆再拜訖,退歸幕次。宿衛會要、玉牒如上儀,迎奉並進呈。其日五更,騎導等官先赴秘書省幕次,併合赴秘書省,儀衛、儀仗、輦官、樂人等並排立定。御史台、合門、太常寺分引宰執、親王、使相、侍從、台諫、兩省官、知合禮官、國史日曆所、秘書省官、南班宗室詣權安奉聖政會要幄前北向立,提舉官以下皆再拜訖。分引提舉官各升詣聖政、會要香案前上香,降階復位立,提舉官以下皆再拜退。引提舉官升詣幄前,分東西相向立。次引親王、使相、執政、侍從、台諫、兩省官、知合禮官、國史日曆所、秘書省官、南班宗室以次出,分左右乘馬騎導。次輦官捧擎聖政、會要,腰輿進行。儀衛、儀仗、樂人作樂前引。次引提舉官,乘馬騎
從至玉牒所門外。聖政、會要腰輿,權入幄次,其玉牒所行禮,並如上儀訖。次引騎導官,並分左右乘馬騎導。次玉牒腰輿進行,次聖政、會要腰輿進行,儀衛、儀仗、樂人作樂前引。次引提舉官,並乘馬騎從入和寧門,至合下馬處,導從官執笏步導,步從至垂拱殿門外幄次。儀衛、儀仗、樂人等各於幄前排立,以俟垂拱殿進呈畢,出殿門。親王、使相、執政、(使)[侍]從、台諫、兩省官、知合禮官、玉牒所、國史日曆所、秘書省、南班宗室合騎導官分左右執笏步導,輦官捧擎玉牒、聖政、會要腰輿進行,儀衛、儀仗、樂人作樂前引,提舉官執笏步從。至合上馬處上馬,騎導騎從。出和寧門,至玉牒所。提舉玉牒官並玉牒所官並下馬,執笏,導從玉牒,內提舉會要官並國史日曆所、秘書省及應導從官並以次騎導騎從聖政、會要赴秘書省。詣玉牒殿幄次,權安奉訖。俟儀衛「儀衛」上原衍一「俟」字,已刪。、儀仗、樂人、輦官等排立定,提舉官並本所官詣玉牒殿下北向立。提舉官升,詣香案前上香,復位立。提舉官以下皆再拜訖,班退。俟聖政、會要將至秘書省門,文武百官於門內立班,內文臣厘務通直郎以上、見任寺監主簿承務郎已上職事官,武臣修武郎以上官。迎拜。導從官至秘書省門,並下馬,執笏。導從詣秘合下幄次,權安奉訖,權退。內恭進至尊壽皇聖帝聖政、會要,本所官迎奉,詣右文殿幄次內權安奉。儀衛、儀仗、樂人、輦官等排立定,御史台、合門、
太(堂)[常]寺分引親王、使相、執政、侍從、台諫、兩省官、知合門禮官、國史日曆所、秘書官、南班宗室詣合下,北向立。次禮直官引提舉會要官詣合下,北向立,詣聖政香案前上香,次詣會要香案前上香,復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訖,輦官捧擎聖政、會要,知合禮官導引升合,權安奉側座。俟安奉時將至,引文武百官詣合下,北向立。提舉會要官詣合下香案之東,西向立。俟報時及,秘合正安奉《聖政》、《會要》畢,提舉會要官降階北向立,在位官皆再拜。提舉會要官詣聖政香案前上香,次詣會要香案前上香,降階復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訖,班退。安奉《至尊壽皇聖帝玉牒》,其日,俟恭進重華宮訖,內侍官捧玉牒置於腰輿,輦官捧擎腰輿以次出。御史台、合門、太常寺分引親王、使相、執政、侍從、台諫、兩省官、知合禮官、玉牒所官、南班宗室詣重華殿門外,左右執笏,步導,儀衛、儀仗、樂人作樂前引。提舉官執笏,步從,出重華宮門外,並上馬,騎導騎從。將至玉牒所門,文武百官於殿門外立班,內文臣厘務通直(都)〔郎〕已上、見任寺監主簿承務郎已上職事官,武臣修武郎已上。迎拜。導從官至玉牒所,並下馬,執笏,導從。至玉牒殿下稍南,北向立。禮直官引提舉官詣幄前,西向立。俟擎玉牒升殿入幄,權安奉側座。安奉時將至,文武百官詣殿下,北向立;提舉官詣幄前,西向立。俟報時及,正安奉玉牒畢,提舉官降階,北向立,在官
皆(再)再拜。提舉官升詣香案前上香,降階復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訖,班退。
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玉牒所上《至尊壽皇聖帝玉牒》,官吏照紹熙元年體例減半推恩。
慶元三年二月五日,進呈《神宗皇帝玉牒》八十卷。詳見修書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進呈《聖安壽仁太上皇帝玉牒》四十卷。詳見修書下。
嘉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玉牒所言:「進呈《徽宗皇帝玉牒》,依例提舉官、禮儀使詣所觀書。今來參知政事許及之、參知政事袁說友並曾兼本所修玉牒官,欲乞一就請詣觀書。」從之。
四月十七日,上《徽宗皇帝玉牒》一百二十卷。詳見修書下。
四年八月九日,上今上皇帝玉牒五十卷。詳見修書下。
開禧元年正月二十五日,玉牒所言:「玉牒殿安奉祖宗玉牒,官物浩瀚,全藉軍兵晝夜巡警防護。近雖差撥到看管軍兵,盡皆癃老昏耄,如遇不測風燭,難以倚仗。今來除殿前司已承指揮差到一百二人,不問遠近風燭,依前赴所守護外,今措置日後如遇比近去處不測風燭,(今)[令]本司更行別差軍兵二百人,準備般挈防護役使。」從之。
四月十一日,宗正寺主簿常木蔡奏:「臣聞古者史氏大事書之於策,今之玉牒是也。竊觀先朝修進玉牒,必以後德始末附載卷後,所以重天合,章母道,並天地垂不朽也。恭惟憲聖慈烈皇后厚德承干,皇明儷日,密輔烈祖,大業中興。助決睿謨,長子主器,參定文命,克授神孫。陛
下嗣興,實賴擁立。儀刑四世,揖遜三朝,功烈巍巍,卓冠前古,固宜大書特書不一書,比隆烈祖,昭示萬世。粵自紹興丁丑,因進《高宗玉牒》,僅紀世系,與夫正位中(闈)[闈]之事而已。自後歷年事實未有登載,誠為闕典。且丁丑所進盡紹興二年以前(書)[事]也,乃書憲聖紹(事)[興]十三年事,先期附載,似非紀事之體。緣已經進,難以改移,欲乞明詔玉牒所日下詳稽後德,亟加述纂,並移前所附載於成書之後,庶幾先後有序,以備思陵一朝玉牒之藏,抑顯我國家母后仁聖之盛。」從之。互見修書下
閏八月二十四日,上《欽宗皇帝玉牒》二十冊,《憲聖慈烈皇后聖德事跡》一十冊。詳見修書下。
嘉定四年十月一日,禮部尚書兼修玉牒官章穎等言:「備數玉牒修纂,供職以來,略閱數十年間已進之書及日下將進之草,其體制容有未定。所書凡例,亦多乖牾。蓋玉牒專書一代大事,視昔遷、固,實為帝紀,而元降格目內分十條。若盡用遷、固帝紀之體,誠為太簡。然而職以文士,徹之聖聰,金箋寶匣,藏於秘殿,若止一切沿襲案牘之詞,如書『軍人口累重大錢』,如書『宗子濟夫為患,行孝救母』等語,登之簡冊,似不雅馴,穎等所謂體制之未定者此也。至於每年之事有當書而不書者,如嘉泰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之火,此大災也而不書;雪寒陰雨,放房地錢,此細事也而累書之。若此之類,不勝其多,則書不書,未有定例也。科舉之詔,
三歲一下,而或書,或不書。金國使命每歲三遣,而或並書以名,或分書而及其官。若此之類,不勝其多,則所書之法未有定例也,所謂凡〔例〕之乖牾者此也。今欲得稍變案牘鄙俚之語,使之成文可讀可傳,定為玉牒之體制。仍欲開具某事為當書,某事為不當書,即於逐事著成數語,仍編成一冊,定為玉牒之凡例。如此則自此以往,上下官吏遵為成式,先後編集不至異同。至有非常之事,即俾修纂之人自立言辭,鋪敘本末,隨事刪潤,以為成書,庶幾寶藏,傳之萬世,不負聖朝任使之意。乞明降指揮,以憑修定。」從之。
近承指揮刊正玉牒辨誣之書,繕寫附進,欲乞許令本所進呈。」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禮部侍郎、兼中書舍人、兼修玉牒官范之柔等言:「本所昨承指揮編修宣祖皇帝以後宗派,除已於淳熙五年進呈《第六世仙源類譜》外,所有《第七世仙源類譜》已及三十餘年,未經進呈,今來編修,並已成書。並今上皇帝玉牒,除自誕聖即位至慶元六年已行修進外,今續自嘉泰元年修至開禧元年,計五年,亦已成書。伏
紹興二十年二月九日,知臨安府宋祝相度欲將舊車輅院地步改造玉牒所及宗正寺。從之,以玉牒所檢討官王(儼)[曮]有請也。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玉牒所言:「本所編(言)修祖宗並今上皇帝玉牒,將來進呈畢,依舊制合於玉牒殿安奉。今來若別創建,用工不少,欲就本所見今廳堂地段及牆外空地令漕司(改)相度改建。」從之本頁天頭眉批云:「此二條單注《大典》卷一萬九百四十。」。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 修玉牒官
修玉牒官
【宋會要】
修玉牒官,掌帝籍、玉牒及皇族親屬昭穆之序。唐本宗正之職,開成後始別置修玉牒官。以上《國朝會要》。
紹興十二年,襲舊制始建,以宰臣一人提舉。修玉牒官一人,以侍從兼。凡宗正卿、少而下,悉與修纂。分案有五,設吏一十人。以上《中興會要》。
太宗至道初,詔刑部郎中張洎與駕部郎中、史館修撰梁周翰同編皇屬籍。未成,張洎卒,止周翰領其事。
真宗咸平初,詔於宗正寺建屬籍樓,又詔督修玉牒。周翰又奏宗正卿趙安易同領其事。遂於秘閣廳編纂之。
四年正月,修玉牒官宗正卿趙安易、知制誥梁周翰上《新修皇屬籍》三十三卷。詔宗正寺仍令接續編纂。凡(白)[玉]牒書以銷金花白羅紙、金軸、銷金紅羅褾帶、腹黑漆金飾匣、紅錦里金 鑰,屬籍諸王書以銷金白綾紙、銀軸頭、紅錦褾帶、紅羅腹黑漆塗銀飾匣、錦里銀 鑰。公侯以下白綾紙、牙軸,余如諸王。
大中祥符六年正月,判宗正寺趙世長、趙可封言:「有唐修玉牒官李衢等奏,以聖唐玉牒與史冊並驅,乞於玉牒之上特創嘉名。尋詔以『皇唐玉牒』為名。今乞於皇屬籍之上別崇懿號。」詔以《皇宋玉牒》為名,又令屬籍別錄一本,送秘閣收藏,用備檢討。
五月,趙世長又請降御製《聖祖降臨記》付當寺,秘於玉牒樓。從之。
六月十一日,中書門下言:「宗正寺奏,准制冊德妃為皇后,合編入屬籍者。伏以位正六宮,母儀萬國,作配之禮既展於國容,(民)[名]氏之源必登於皇籍,請依宗正寺所請降下。」從之。
八年,詔建玉牒殿屬籍堂於新寺,命宗正卿趙安仁重修玉牒、屬籍,安仁又上仙源積慶圖,詔歲寫一本藏龍圖閣。
十二月,兼宗正卿趙安仁言:「宗正寺每年編修玉牒,自親王已下只會問逐宮監宮使臣及管勾南(供)北宅,所供到轉遷官封爵秩多不周備,乞自今並令中書、樞密院具錄舊銜及加恩新命下寺。」從之。
九年三月,趙安仁言:「按有唐故事,祖宗玉牒皆首載混元皇帝。今乞以御製《聖祖降臨記》冠於列聖玉牒,及別修皇朝所譜,如唐《天潢源派譜》,亦乞別制大名。」又請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為宗正寺修玉牒官。並從之。自後皆置修玉牒官一員,或二員。
天禧元年二月,趙安仁言:「宗正寺所掌宗廟祠祭及編修玉牒屬籍,並未有經書文籍檢閱故寔,除《通典》、會要及前代親屬圖牒文字,欲將本寺公用錢寫置外,其國子監印本書籍乞各賜一本。」從之。
二年二月,兼宗正卿趙安仁言:「臣修玉牒,望詔史館據所借國史紀傳付臣抄錄,即封還史館。」詔安仁與晁迥就史館據合要事(日)[目]抄錄。真宗以國史當秘藏,安仁洎迥皆元修史官,故從之。
仁宗天聖三年正月,宗正寺言:「制命故中書令郭崇孫女立為皇
後,合修皇帝玉牒,請以皇后事跡依例編修。」從之。
景佑元年五月十九日,〔知〕制誥、宗正寺修玉牒官李淑言:「檢會前修玉牒官馮元亦是兼編修會要,蓋緣國史、玉牒事節須要照會,所以只就編修院修纂。其同修玉牒官趙良規亦是就來商量文字。今除依例施行外,欲以編修院廳西合子充修纂之所。趙良規如入院日,望令給食及茶湯供應。」從之。
寶元二年十月六日,翰林侍讀學士李淑言:「奉敕修宗正寺玉牒屬籍,令先次修纂成皇帝玉牒二卷,皇子籍一卷,具淨草進呈。並悼獻太子名元佑,咸平中薨,今緣玉牒修纂欲自此後只書『佑』字。」從之。
康定元年五月九日,宗正寺修玉牒所言:「列聖玉牒欲今後一年一次貼修,十年一次兌換。及卷本一十二卷,合送宗正寺。本殿奉安冊本一十二冊,欲留中備聖覽。」從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詔:「宗正寺故事,屬籍十年一修。今雖及八年,而宗支蕃衍,其增修之。」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寧元年十一月四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四卷,《英宗皇帝玉牒》四卷。
三年六月,詔玉牒所於舊三班院置局,後徙編修院。
十八日,宗正寺言:「每歲正月一日裝寫《仙源積慶圖》、《宗藩慶緒錄》各一本,供送龍圖閣、天章閣、寶文閣。祖宗〔非〕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一依外官之法,合與不合修入圖冊。」詔送太常禮院詳定。禮官言:「聖王之於其族,上殺下殺而殫於六世,所以明親疏之異也。親道雖盡,猶且記其源流,百世不紊,所以著世系之同也。親疏異則恩禮不得不異,世系同則圖籍不得不同,二者並行而不相悖,親親之義備矣。《禮》:四世緦服,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庶姓別於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 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婚姻不通,周道然也。鄭康成註:『系之弗別,謂若今宗室屬籍。』蓋據漢宗正歲上名籍,與禮經合。又《戶令》:皇宗祖廟雖毀,其子孫皆於宗正寺附籍,自外悉依百姓,惟每年總戶口帳送宗正寺,此則《戶令》之文,又與古制合也。以此言之,遠近之恩固宜有差降,而譜牒之記不可以不存。況朝廷釐改皇族授官之制,而袒免外親統宗襲爵,進預科選,遷官給俸,事事優異,悉不與外官匹庶同法,是則屬雖疏而恩禮不絕。若圖籍湮落,則無以審其所從而為遠久之證。所有祖宗非袒免親,乞依舊修寫入《仙源積慶圖》、《宗藩慶緒錄》。其在外者,委宗正寺逐年取索附籍。」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尚書省言:「承議郎、宗正寺丞王鞏奏宗正寺條例,皇帝玉牒十年一進,修玉牒官並以學士典領。玉牒自熙寧中翰林學士范鎮等一進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仙源類譜自翰林學士張方平慶曆年書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自奉行官制,分
隸宗正寺官又復累年,未果成。其神宗朝已上文字,臣近已進呈奉安畢,今合修纂皇帝玉牒、類譜等。臣以十年進書之期尚遠,恐寺官因循,異時復成曠墜,請別立法。宗正寺修纂等書,其玉牒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其會問未足,不得過進兩季。類譜等亦二年一具草,候及十年類聚修纂成書,進呈奉安如故事,庶幾國朝大典永無廢墜。」從之。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宗正寺言:「被旨修纂濮安懿王以下屬籍,故例以宣祖皇帝之子為卷首,次即以宗從高下為之序。今若以濮王為卷首,則先後不倫,請以慶曆以前薨卒宗室屬籍與今所修屬籍相照,通計卷第。應籍已進者更不重進,止於目錄逐卷增注『舊籍』二字,及將舊籍卷目改貼,與先籍通計其數,庶有所分別及不紊昭穆次序。將來接續更修,並請依此。」從之。
元符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宗正寺丞陳覺民言:「乞將先帝玉牒內聖政令本寺修玉牒官抄寫,封送國史院。」從之。
徽宗崇寧三年十月三十日,命刑部尚書管師仁重修《神宗皇帝玉牒》,及看詳《哲宗皇帝玉牒》。
大觀二年八月一日,禮部狀:「太常寺申,奉安玉牒歸本殿,今參酌禮例:至日,差大臣一員赴寺告遷、奉安、燒香,稱禮儀使,差近上內侍一員充都大管勾。」詔禮儀使一員,差太師、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蔡京;都大管勾一員,差延福宮使、建雄軍節度觀察留後、知內侍省、管勾太廟黃經臣。
政和二年二月八日,詔:「神宗皇帝玉牒局官吏可依下項:提舉官何執中與男志同轉一官,蔡京轉一官回授有官有服親,修纂官鄭久中、蔡薿各轉一官,內鄭久中許回授有官有服親。人吏點檢文字、楷書等有官人各轉一官,有資人各轉一資,無資可轉人及有違礙,比類支賜。不經進書減半,選人依條施行。」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太師、魯國公、提舉修史蔡京等奏:「重修到《哲宗皇帝玉牒》,已具進納。乞降付本院,依《神宗皇帝玉牒》例於宗正寺取舊玉牒並匣別書寫封進請寶訖,擇日迎引於玉牒殿奉安。」詔依所奏。
九月十二日,奉安玉牒。
八年九月二十日,太僕卿閭丘吁奏:「祖宗已來蕃衍盛大,玉牒簿止是二十一秩,不能盡載,今以宣祖後太祖、太宗、魏王分三祖編纂。至政和六年,太祖下九十九秩,太宗下二百六十九秩,魏王下一百四十八秩,乞付宗正寺。」從之。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宗正寺丞鄧大受奏鄧大受:《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玉牒所條作「邵大受」。:「嘗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其目有四: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枝屬籍。頃因建炎南渡,寺官失職,悉舉四書於江滸而逸之。今重加修舉,書成,賜名《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固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經修舉,宜下民間立賞搜訪所遺逸之書搜訪:原作「搜等」,據右引邵大受奏改。,俾
先朝秘冊復獲崇奉。仍詔有司討論舊制,修纂陛下踐阼玉牒,以正九族,以壯本支,備中興之盛典,立萬世之宏規。」從之。
十一月二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言:「已降聖旨指揮,下有司討論舊制,修纂皇帝玉牒。欲望朝廷明降指揮下典禮,有司討論施行。」詔令吏部、宗正寺同共討論,申尚書省。
十二年五月九日,吏部條具下項:「一、本所合用印記,欲乞就用宗正寺印記行使。一、本所系修崇今上皇帝玉牒,事體至重,所有行移文字欲除三省樞密院用狀申外,余並用牒。如(是)[事]干取索整會,乞依 令所押貼子及暫換合干人赴所整會文字,應報官司並限日下回報。一、在京玉牒所系就宗正寺置局,今屋宇窄隘,欲乞令臨安府就本寺添展擗截,或別行踏逐。一、祖宗以來編修皇帝玉牒,差置官屬,除就差宗正寺官外,亦有選差侍從兼領。一、今踏逐到玉牒所舊人王亨一名,系是政和間曾經修書之人,見系寄理承節郎、新差溫台州海內巡檢,見在臨安府待闕,欲乞時暫差本人權充本所點檢文字。所有合破請給,乞依宗正寺胥長見請給則例支破外,仍乞每月添破特支錢二十貫文,並於本寺大曆內批勘,候本官闕到日發遣前去之任。一、在京玉牒所人吏系就差宗正寺人吏,乞依舊例。一、今來編修皇帝玉牒,緣本寺止有少卿、丞、簿,即今共三員為額。依祖宗故事,合從朝廷選差官施行。一、乞差三省人充供檢等文字,依見今史館、寔錄院體例施行。一、已申乞先次辟差本寺人吏外,更乞就所隸曹部量差當行人職級手分四五人相兼祗應。一、乞差直殿官一員充本所承受官,請降皇帝誕聖后來授官、冠禮、出合、出宮、節次轉官、除拜、差遣,並皇后生年月日、納夫人年月日、封冊皇后制誥,並皇子賜名、授官、冠禮、出合、出宮、節次轉官,及皇女年月日、下降年月日事跡,並主管進呈玉牒排辦奉安一行事務。一、乞差通引官,專一投下取會諸官司等文字。今欲招收三兩人,所有身分請給等並乞依見今敕令所通引官體例施行。」從之。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詔宰臣秦檜提舉編修玉牒所,就差宗正少卿、丞、簿三員為額,同修書官編修玉牒文字,始開局也。
十二年六月四日,試起居舍人、兼充修玉牒官楊願等言:「契勘玉牒所見遵依聖旨指揮編修今上皇帝玉牒,所有合書注皇族宗枝昭穆數內所有宗正寺取會到事跡全未圓備,及恐後來別有轉官、生亡,理宜別行取會。欲乞從本所立式,下大宗正司及西、南兩京外宗正司及主管親賢宅並吳王、益王府應所管宗室,並日下依式疾速取索,並逐路轉運司下諸州軍及管下縣鎮,將應見任寄居待闕宗室並仰依此施行。仍令逐處各勘驗,委無偽冒差漏不
寔,保明回報。行在官司、兩外宗正司限五日,轉運司限半月。若當行官吏不點檢回滯去處,及供報不依式漏落不圓,欲乞將當職官申取朝廷指揮施行,其人吏送所屬杖一百科罪,所貴有以考實。」從之。
七月十二日,試起居舍人、兼充修玉牒官楊願等札子:「勘會玉牒所事干國體,最為機密。今檢准御寶令,漏泄玉牒宗枝,並依軍法。本所依史館例「本」字上原衍「無」字,已刪。,諸處投下文字及納貼子整會事節人,並於所門外計會,把門人轉入系整會文字。如呼叫聽入,輒入者流三千里。凡所見聞因而漏泄,並當軍令。欲乞朝廷依史館例給降黃榜一道,付本所張掛,約束施行。」從之。
二十六年八月二日,詔玉牒所點檢文字候呂滋滿日,依舊例差宗正寺胥長吳握充填。今後遇闕依此。胥長吳握狀:「本所開局之初,依已降指揮差玉牒所舊人王亨,元系宗正寺胥長,充點檢文字,因本人自陳解罷。續承紹興十四年五月三日指揮,正差宗正寺胥長劉侁充點檢文字。本人身故,本所節次差過本寺胥長徐士明、康升承權。方欲申明朝廷正行差填間,逐人並皆身故,有進義校尉謝彥文、呂滋陳乞,一時創行差充點檢文字,作二年一次名闕。」故有是命。
閏十月二十七日,玉牒所言:「契勘本所已建造玉牒殿,並殿門外祖宗屬籍堂,合用金書牌額,乞以『玉牒之殿』、『玉牒殿門』各四字為名,其屬籍堂乞以『祖宗屬籍之堂』六字為名,依在京例合請降御書,乞委自本所都大諸司並承受官取降製造施行。」從之。
二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詔《中興聖統》移就玉牒殿奉安。先是,未建玉牒所,權於景靈宮天興殿奉安。至是宰臣有請,從之。
四月十五日,詔仙源積慶圖加修纂,以舊制三年一進也。
二十九年閏六月八日,詔玉牒所過局給食,楷書添支等食錢並罷,從史官賀允中等請也。
八月二十三日,詔玉牒所併入宗正寺,更不置修玉牒官、檢討官,以本寺少卿及丞同領編修事,本寺主簿更不干預。見今玉牒所手分存留兩名外,余司封差到人及玉牒所額外吏人、三省樞密院堂後官兼供檢討點檢主管文字之類並罷,以給舍、台諫議減冗費也。
同日,詔玉牒所宰臣提舉,依舊修書官一員,同宗正卿、丞修纂,更不置檢討官。
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詔宗正寺胥長、玉牒所點檢文字吳握年滿,依例時暫存留祗應,不妨以次人承替,候將來進書安奉畢日罷,從本所請也。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二十一日,詔尚書左僕射陳康伯提舉編修玉牒。
八月八日,玉牒所言:「恭遇今上皇帝登寶位,本所合自皇帝誕聖之後編修玉牒,正要有司關報被受指揮,(詔)[照]應修纂。近來六曹寺監等處每遇承受續降指揮及改更詔條,並限
日下關報赴所,月終各齎本處承受聖旨簿赴所點對。如有隱漏,乞將當行人申取朝廷指揮施行。」從之。
、丞徐人傑言:「本所見編修今上皇帝玉牒,附修皇后事跡,合要安穆皇后始生年月日時、行第及應干德行、祥瑞、三代名銜、鄉貫、納夫人、初封、節次加封,並降生皇子、皇女各人生年月日時,及追冊皇后、崩年月日、追上諡號、祔廟等照用編修,乞降指揮下本所移文取會。」詔從之。 隆興元年正月十一日,中書舍人兼修玉牒官唐文若、宗正少卿何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胡銓、丞林邵言:「玉牒所、宗正寺恭遇今上皇帝登極,並三皇子、大王授封冊,事體至重,併合於祖宗仙源積慶圖內修注。並太祖下伯、師字行,太宗下善、汝(事)[字]行,魏王下彥、夫字行,昭穆世系,委寔蕃衍,亦合接續修入。候書成,繕寫圖本進呈。」從之。
閏十一月十六日,詔:「玉牒所提舉官、左僕射陳康伯將來過所,為拜跪有妨,特免朝拜。」
幹道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尚書右僕射湯思退提領編修玉牒。思退以父名「舉」,辭免,故改為提領。
三年三月二十日,權工部侍郎兼修玉牒官薛良朋、宗正少卿胡沂、丞劉大辯、主簿劉季裴言:「本所編修三祖下仙源積慶圖,舊例三年一次進呈。昨自紹興二十八年進呈之後,至今九年。今來本所再自宣祖皇帝恭修至今上皇帝,洎皇太子、皇子、皇孫世裔,三祖下共一十八大軸,得旨許與《真宗皇帝玉牒》同《太上皇帝聖政》擇日進呈。今來聖政已進呈訖,兼《真宗皇帝玉牒》已用銷金紙修寫,梵版裝背訖,又恭修到太宗皇帝一朝玉牒成書,欲乞敷奏,一就擇日進呈。」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合門狀依已降指揮修定。
五月六日,進呈三祖下《仙源積慶圖》、《太宗皇帝玉牒》、《真宗皇帝玉牒》、《哲宗皇帝寶訓》,節次合門條具進御,如二年閏九月二十九日進《三朝帝紀》之儀。內皇太子並提舉官、禮儀使、親王、執政起居訖,皇太子先退,與二年不同。
五月二十四日,修玉牒官薛良朋等言:「本所見修纂光堯壽聖太上皇帝並今上皇帝玉牒及類譜等文字外,合依元降指揮接續修纂仁宗皇帝一朝並真宗皇帝十年已後一朝玉牒,欲乞依自來體例,開局修纂。」從之。
六月十四日,玉牒所言:「已進呈三祖下仙源積慶圖、太宗皇帝、真宗皇帝玉牒了畢,其修書官吏各合該推恩。得旨依幹道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已裁減進書推恩體例,今參酌擬定:修書官吏各轉一官,更減一年磨勘,及經修不經進見在供職官並各與轉一官,在外官減二年磨勘,兩該賞人止從一處推恩,餘人等第支賜。」從之。
五年十二月九日,吏部侍郎兼修玉牒官陳彌作、宗正少卿胡襄、丞陸之望、主簿林同言:「本所依已降指揮,供修到《光堯壽聖太上皇帝玉牒》,
系自紹興三年接續起修,至紹興十二年並已成書。竊緣本所昨自紹興二十七年首進之後,今已及一十二年,未經再進,欲望敷奏,許令進呈。」從之。
二十三日,修玉牒官陳彌作等言:「昨進呈安奉《光堯壽聖太上皇帝玉牒》,系自誕聖修至紹興二年,並用銷金白羅紙書寫,金鍍銀梵板裝背。今來進呈光堯壽聖太上皇帝十年玉牒,合依樣製造。」從之。
六年五月四日,玉牒所狀:「依指揮條具並省吏額,見管人吏一十人,並通引官二人,今減罷點檢文字一人,並通引官二人,以一十人為額,其逐人慾乞權候進呈《光堯壽聖太上皇帝玉牒》畢日罷。」詔依,各從下裁減。將來見闕日,依名次撥填。
六月,詔以八日御殿進呈《四朝會要》、《光堯壽聖太上皇帝玉牒》。儀注見《四朝會要》秘書省門。
九月,詔:玉牒所上《光堯壽聖太上皇帝玉牒》,修書官吏各轉一官,減磨勘一年,餘人等第轉官、減磨勘、支賜有差。
十一月十七日,詔自今後玉牒所火禁,並依秘書省條法指揮。
七年三月八日,詔玉牒所於主管文字內從下減一人,卻從上存留通引官一人。其減罷人候有闕日,依舊撥填。以本所通引官訴六年四月裁減指揮隱庇,故有是命。
八年六月十六日,詔玉牒所玉牒殿主管香火官差內侍三員,武臣一員,並改作幹辦玉牒所玉牒殿。繼差內侍高品玉牒所主管諸司高思聰、入內內侍省內侍殿頭張詠。幹辦玉牒所玉牒殿思聰等據文意「等」字後當有「奏」或「言」字,未補。:「今參酌條具合行事件下項:一、乞以玉牒所玉牒殿為名,所有行移合用印記乞下文思院鑄造,以『幹辦玉牒所印』六字為文。一、玉牒殿內見今安奉祖宗玉牒並仙源積慶圖,應干官物乞令本所見管人逐一抄札交割,付思聰等差人專一掌管。每遇旦望等,乞令思聰等燒香朝拜,開殿點檢官物。事畢,令本殿幹辦官一面臣名封 ,並掌管匙鑰。一、玉牒殿內應干官物自來未曾專一差人掌管,今來創行幹辦,欲乞差專、副二人。內專知官一名,(從)[乞]於校副尉內踏逐,報所屬差取,三年為界,滿日發遣,後遇闕依此。內副知一名,乞就差玉牒所諸司手分相兼。如無有名目人,止(專)[差]充專知官,卻差白身人吏一名充代副知祗應。一、欲乞仝差到武臣,每日專輪一員,在所宿直。所有直舍,乞就用諸司官直舍,移文兩浙運司,差人赴所計置擗截。一、思聰等昨來充玉牒殿香火官,獲旨令本處支月給錢一十五貫。緣本所別無所管官錢,今欲乞於見請歷內按月依數幫給。所差專副或白身人吏別無立定請給,乞依玉牒所諸司手分見批勘則例支破。內相兼祗應手分,委是職事重迭,乞添支錢五貫,令本所支給。所有行移紙札,乞依見今玉牒所諸司例,令雜買務支供。一、所有合用背印投送文字,欲乞令皇城司
乞撥親事官三人祗應,並年替,遇闕報本所差填。所有逐人合帶宮門號,乞於皇城司支請。一、契勘本所見今差破庫子、儀鸞司、翰林司巘火軍兵,欲乞並令分番值宿。一、本所見管本殿官物等,乞今後令本所守門親事官將出入之人並行搜檢。」從之。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權禮部尚書兼修玉牒官胡沂等言:「本所見恭修光堯壽聖憲天體道太上皇帝一朝玉牒並今上皇帝玉牒,自誕聖后起修已及五年,自來並用鍍金銀梵版、銷金羅紙匣袱等,乞下文思院制辦。」從之。
七月十五日,修玉牒官胡沂等言:「本所見修玉牒,今已恭修光堯壽聖憲天體道太上皇帝一朝成書。今上皇帝自誕聖即位起修,近已得旨製造羅紙等,見上繕寫「上」字疑誤。,欲乞取旨擇日進呈。」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詔玉牒所進呈光堯壽聖憲天體道太上皇帝、今上皇帝玉牒用九月六日,進書禮儀並依幹道六年已得指揮。
二十八日,臣僚札子:「檢照元豐五年進書推賞,惟是〔提〕領官各遷一官,其餘檢討、檢詳官及一年已上者減磨勘三年,未滿一年者減磨勘二年,離局者遞減一等。參酌前後,此為中制。今次玉牒、會要書成,所有合推賞典比之異時事體稍重,欲乞除提舉官合得恩數外,余官吏乞從有司考其供職先後月日,及一年以上者與轉一官,未及一年者減三年磨勘,稍塞僥倖之門,庶知名器之重。」從之。
九月二十三日,詔:「已修進會要、玉牒系光堯壽聖憲天體道太上皇帝中興盛典,可特依下項推恩:修書官各特與轉行一官,內選人與改入官,經修不經進官並內侍官各特與減三年磨勘,內選人比類施行。都大提舉諸司並承受主管諸司官各特與轉行一官,礙止法人依條回授。本所點檢文字、檢書等各特與轉行一官,願換支賜者依例施行。三省吏禮房提點、點檢、都錄事至書令史、守當官、守闕各特與減二年磨勘,內守當官、守闕減半,點檢諸驅印房依條施行,願換支賜者依例施行。天文官特與減二年磨勘。提舉諸司、承受諸司下人吏各特與減一年磨勘,守門親事官、庫子、兵級等各特與犒設一次,經修不經進使臣人吏特與犒設,減三分之一。應該今來轉官減年內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並候有官、有名目日依今來指揮特作轉官資、減年數目收使。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內減年礙止法人願依條回授者聽。」
十月四日,修玉牒官胡沂言:「本(作)[所](作)[昨]恭修《真宗皇帝玉牒》,已進呈自誕聖至景德四年,並今來修進今上皇帝玉牒,自誕聖至幹道三年,已行安奉了畢。見修纂真宗皇帝玉牒外,所有今上皇帝玉牒亦合自幹道四年以後再行接續修纂,欲依自來體例開局施行。」從之。
十一月八日,禮部尚書兼修玉
牒官胡沂等言:「本所依已降指揮,接續修纂《真宗皇帝玉牒》,今上皇帝玉牒系自幹道四年起修。近來官司應報節略,乞札下六曹關報應干合屬去處,依應回申,仍月終齎承受聖旨簿赴所點對。其回慢及所報差漏去處,即乞依紹興元年四月指揮施行。」從之。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一 光祿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