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選舉二四

宋銓選 審官西院典職官全同,存目不錄。 尚書右選 【宋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審官西院, 熙寧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置。詔曰:「國家以西樞內輔,贊翊本兵,任為重矣,而狃於舊制,自右職升朝以上,必兼擇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親有司之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員至眾,非張官置吏以總其事,則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礪中外之才。宜以審官院為東院,別置審官西院,置知院二,領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磨勘及常程差遣事。俾銓敘有常經,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紀律振,任專而考察精,庶熙治綱,以副朕志。」乃以天章合待制齊恢為知院,兵部郎中韓縝同知,以舊太常禮院為治所。始上論大使臣磨勘及常格注授,欲歸有司,樞密使文彥博等不欲,曰:「因注差遣,累與使臣相見,尚猶患不知其人。若付之審官,則愈不可知,緩急難為選擢矣。」上曰:「欲知之,不在數見使臣,常程差遣何足與 」王安石曰:「省細務,乃可論大體。」韓縝曰:「此事於樞密吏人不便。」彥博曰:「果合如此,亦不論吏便與否。」安石曰:「密院亦止是五代始置。」曾公亮曰:「欲分宰相權爾。」上曰:「前代亂,豈緣不分樞密院乎 」安石曰:「綱紀修,視聽不蔽,則人主權自然歸一。不然,則樞密亦能專權,如史洪肇之徒是也。五代用武,故政出樞密,宰相備位而已,非治法也。」於是降詔卒置之,仍省樞密院六十有二事歸之。官制行,歸吏部尚書右選。 ,酬獎遷官,方理為戰功,著為令。 神宗元豐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審官西院言:「磨勘供備庫副使劉希奭,歷任兩以邊功遷官,在格當異常調。」詔希奭與轉七資,仍詔自今身經戰 三年正月五日,御史舒亶言:「銓院事無正條,止憑吏人檢到例,因緣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刪定為例策。」詔銓院合施行事,並編錄入敕令格式。 五年五月,改審官西院為吏部尚書右選。 哲宗元佑二年五月四日,詔:「大使臣如曾任將副,不因罪犯替罷,見今合入親民差遣,年五十七以下,並許依條選具腳色,仍於引驗狀內別立項開排,申樞密院。」 三年四月十三日,詔吏部授兼管買馬官,並赴樞密院引驗。 徽宗崇寧元年五月十四日,吏部言:「勘會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在選長官體量堪厘務,注監當止一任,便令致仕。歷任有軍功捕盜,曾經轉官者,加一任。唯大使臣年七十以上,應入監當人,致有年八十以上,尚赴部承授差遣,顯見難任職事,別無止法。本部相度,乞將大使臣今後依小使臣法施行。如允所請,見在部授差遣之人,亦乞依此施行。」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劉拯等札子:「臣等切詳舊法,主兵使臣內地以三十個月,陝西、河東城寨以三年滿替,所以重邊任也。監當以三年,水土惡弱處以二年滿替,所以優恤瘴癘之地也。元佑七年,因右侍禁陳師式乘朝廷欲變亂法度之隙,徼幸速理 資任,奏乞但以三年為任者,並以二年或三十個月為任,於是差遣不以親民,監當事務不以緩急,水土不以善惡,但理正親民資序者,一例以三十個月為任,甚無謂也。臣等欲乞沖改不行。」詔依舊法。 大觀二年十月三十日,詔吏部逐月合引驗將副,依格選識字人子細審擇。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竊謂官吏能否,未易遽知,故薦舉之法,必俟成考,功緒可稽,然後公舉其能,以備任使。豈有未經正任,而可預薦論者 臣伏見吏部右選大小使臣未曾經任,尚充吏職,如手分楷書之類,因緣干請,例薦升陟。京師局務,多是從官提領,而省府寺監咸有歲薦常員,承例奏舉一員,累至十數。銓部、密院凡有差使校定等差,每以舉主多寡為優劣。他日出職,無與爭其優者。臣愚欲乞使臣充吏職人,更不許薦升陟。其舊充吏職日所得舉狀,仍不得收使。」從之。 政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詔:「應自今雜流入仕,因功賞推恩,謂吏人、公人、作匠、技術之類,至武功大夫止,不遷橫行遙郡。雖奉特旨,許執奏。」 六年十一月二日,詔:「武臣自今應雜流入仕遷至橫行者,其恩數請給奏薦等,並依武功大夫法,著為令。」 修立到吏部四選通用令,諸路沿邊不得注授宗室女夫。竊詳立法之意,蓋為不欲宗女遠涉煙瘴之地,而其夫或怯懦,有誤任使,遂行禁止。然其間實有武略,練習兵機,曾立戰功,及累經邊任之人,因娶宗女,遂屈之內地,誠為可惜。欲乞宗室女夫曾立戰功及曾沿邊兩任無遺闕,除二廣、四川外,應三路沿邊,並許注授,使實有材武之人,得以自效。」詔依所乞,仍於元條內添入「有戰功非」。 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尚書張克公奏:「伏 十一月六日,詔吏部:「大小使臣員額盈溢,差注不行。訪聞多緣吏職混淆,未經區別。勘會吏人叨冒一命,寅緣請託,規求罷去,徑歸銓選注授差遣,冗猥之由,實自此出。自今內外諸司合位,應緣人吏補副校尉承信郎者,依格支破請給,不罷吏職,不得參部,都官吏部未得注籍,候轉至大夫日,赴部參選,呈試依法。若武功郎以下,應因減放罷職,不得奏辟,止許差充他處吏職祗應。如有該載未盡事件,尚書省取索勘當,條具將上,取旨申明行下。今日以前,特免追改。或日後續降處分,並許執奏不行。如有違犯,並以違御筆論,委御史台彈劾。御史台失彈,三省互紏以聞。務在百執恪意遵守,著為永法,無或沖革。」 宣和二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比者詔令數下,有所釐正,率由舊章,至訓敕在位,沖改元豐法制,以大不恭論,甚盛德也。然有司奉成法,雖知其或戾,不敢輒請。臣請粗陳一二。謹按,吏部右選知州闕,元豐格率注知州人,雖有曾歷或實(立)[歷]兩任與一任之文,要之,知州人 見知州闕,即得射也。至資序之深淺,功過之多寡,下狀雖眾,差注自有本法。崇寧改格,唯四十五處,遠小依舊,又多朝廷取闕為謫降之地,其餘並注曾實歷知州資序人。夫必待曾實歷人,設偶無之,則榜闕雖久,初任合入知州者終不得指射。又其尤遠小煙瘴處,元豐格內取通判、知縣人者方許注知州人。既非本等人願就,而以次人,亦須俟經三集兩集乃注,滯閡可知也。通判闕,元豐格雖有注曾任一任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之文,然間曾歷一任知州及鈐轄大藩通判者,青州一處爾,但注知州人者,成都府一處爾,注知州兩經集注第二任通判者,十處爾,其佗則本等人見闕皆可射也。崇寧改格,除青州略同外,但注知州人者二十四處,注知州三經集方許注第二任通判人者一百二十三處,注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人者兩經集方許注初任人者四十三處,注本等人者纔三十二處爾,又皆遠小煙瘴,非本等人所願就也。夫榜闕而本等人睥睨不得射,縱其得射,又三兩月而後可。若權住刷闕,則又展月矣,至有百餘日而不注者。臣懼夫賢愚同滯也,二者之利害較然。方今減罷創局,裁省冗員,鑴損宮觀差遣,吏之集於銓部者不可勝數。如此等弊,政為急務。兼契勘諸路知縣闕,因崇寧格差注不行。政和七年十月敕,許不以資序通行差注,文雖小異,實元豐法也。獨知州、通判格尚未仍舊,安有事同而法異乎 」詔依元豐法。 六年閏三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竊謂武臣橫階,高爵也,蓋非親勛弗居。觀察使而上,則祿秩恩數,又非他官可擬。今胥吏雜流入仕者,類多得之。雖法有不許轉行之文,而寅緣請寄,希求恩旨,丐易出身,則非常法所得限也。臣願申敕條禁,凡以胥吏雜流入仕者,嚴其止法,仍不許妄有干請。謂如實非蔭補之類,不得求假蔭補之名。脫有成勞,宜在褒賞,願(如)[加]賜金帛而已。」詔令檢會見行條法,申嚴行下,常切遵守。 十二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勘會宗室先承御筆指揮,依熙寧法常許占射,不拘遠近差注,仍並替成資。今承御筆指揮,內外官並三年為任。今來所擬宗室替闕,未審合依專法替成資,(唯)[為]復亦合依今降御筆指揮,替三年滿闕。」尚書省勘會合替成資,詔申明行下。 欽宗靖康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詔:「今後河北、河東、陝西路州縣兵官,每處止許差宗室一員,見任人候任滿日罷。」 十一月十一日,詔:「吏部將到部人內,應合入路分都監、將副並系將副已上替罷滿闕,及武舉出身、有戰功、曾歷邊任之人,並行籍記,不許差借短使,專候朝廷選任。」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日,詔吏部大小使臣不許移名次歸(入)[八]路,候邊事寧日依舊法。先是,在部使臣多規 避差使,乞歸八路。尚書路允迪以為言,故有是詔。 二年三月八日,詔今後初除城寨及主兵官、巡檢、武臣縣尉,非邊功材武不許差注。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應使臣未得差遣及短使者,並仰於所屬投狀,依例施行。應小使臣參部違限,合罰重難綱運,限一月許令參部免罰。應命官因出戰及捕盜中傷者,仰經所在自陳保奏,大使臣以上議加優恤,小使臣差岳廟令一次。」 紹興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詔:「大小使臣校尉緣軍功補授,而於軍中解罷者,到部日驗發遣詣實,送殿前司,依第三等法,呈試事藝,馬射弓六鬥力,直背射三箭,各把以里右為合格。如合格,本司給據,許參選。若未經呈試,或呈試未中,各不在參選及堂除辟差之限。兩試不中,及不赴試,不理軍功材武,滿五年,許參部。諸下班祗應緣軍功補授,依大小使臣參選法,著為令。自靖康元年軍興以來,應緣軍功補授之人,如已到部以前有差遣,雖已到任得替,候再到部日,亦依今來指揮施行。」先是,臣僚言:「軍興以來,竄名兵籍之中,濫被恩命,而實無武藝,往往纔得補正官資,遂便宛轉干求堂除舉辟。欲乞應授差遣之人,並先經殿前司呈試,馬射中選,出給公據,方得放行。」故有是詔。 十月十八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檢准建炎三年指揮,今後應堂除並已後堂除,並權替二年為任。目今在部大使臣員多,諸路申到闕次稀少,乞將應大使臣已注授未赴任人並今後注授差遣,比仿堂除人,權替二年成資闕。」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近准指揮,堂除闕並撥歸吏部。契勘下項闕未有立定差法,乞今御廚、翰林司、儀鸞司、牛羊司依元豐令,先注親民,次監當人;權幹辦金吾街仗司,先注武功至武翼大夫親民資序人,次注大使臣經兩任親民人;行在諸司監門,欲依立定行在倉場庫務監門已得指揮,先注親民,次監當人。」從之。 五月七日,吏部尚書洪擬言:「本部大使臣守城隨軍,被賞轉官減年,依元豐格,並作材武人注授差遣。近大使臣到部,有隨軍被賞補官者,亦乞指射材武窠闕。緣舊法未有此條,欲乞應隨軍被賞補官者,並與比仿隨軍被賞減年磨勘材武條格。」從之,仍照會紹興二年十一月一日已降指揮。先是,紹興二年十一月一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近武經郎王壽元隨軍差使,充掌管降賜庫物帛,乞指射宣州兵馬都監。切詳法意,隨軍被賞,謂出戍經戰之人。若使收支官物、抄轉簿籍者一例將作材武,委是太優。欲乞告示王壽指射非材武窠闕,仍今後似此等人,准此施行。」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近詔淮南西路見闕,吏部未差人去處,特令胡舜陟奏差一次。緣大使臣在部者眾,若本路奏差,恐注擬 不行。乞將淮西路見闕依舊出闕注授,若未擬差人去處,卻有本路奏到人,即乞元差奏差人,庶不相妨。今開具到駐泊兵馬都監等親民闕二十一處,真州拆船場監當闕八處,除犯贓人不注外,召官指射,其到任任滿酬賞,並依舊法。」從之。 十月十九日,詔吏部尚書右選添置郎官一員。以臣僚言文案積壓故也。 十二月十二日,吏部言:「武經郎、合門宣贊舍人宋源乞改換武翼郎兼合門宣贊舍人告。勘會本官所繳告命,系靖康元年三月二十日下,即無年號,系偽楚所給。緣該遇今上皇帝覃恩,已改轉武經郎,其乞改換,合取朝廷指揮。」詔別給付身,其前項告身,令吏部拘收毀抹。 四年正月十八日,吏部尚書鄭滋言:「建炎四年五月二十日指揮,大使臣窠闕到任使闕差人,及近降指揮,每遇季月首,許將應赴任人闕 刷使闕,尚慮無闕差注。近頒紹興新法載,諸闕並去替一年,使臣員多闕少,深慮積壓。乞權依前項指揮,候闕多日,即依新書條限。」從之。 二月十三日,吏部尚書胡松〔年〕言:「大使臣用舉主,自來遇有諸處奏狀到部,系依專法置籍抄轉。昨緣二年十二月遺火,去失不存。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本部已用照牒作舉主收使,判成了當。緣降到紹興新法,不許用照牒。本部除已遵依外,乞許因火去失奏狀人,權用照牒施行。」從之。 五年三月七日,詔:「縣鎮酒稅窠闕,見差大使臣去處,除四年正月指揮外,改差小使臣。其小使臣見差去處,卻及三萬貫以上,許差大使臣。」先是,侍郎鄭滋言:「縣鎮州稅,諸路會到,往往課額多不及三萬貫,例皆侍右使闕差人。其尚左止有合使闕三十餘處,而大使臣見在部者凡五十餘員,難以發遣。」故有是詔。 四月二十三日,吏部尚書晏敦復言:「尚右舉行功賞,其常程文字,每致積壓。乞依尚左已得指揮,將奏薦司改為賞功司,兼行奏薦文字。」從之。 五月九日,詔:「兩浙、江南、福建、四川、二廣、淮南等路創置闕,系合差大使臣者,榜闕非次限滿,作經使闕,立限一月,召大使臣指射。如無人願就,即送侍郎右選通差小使臣。」從吏部請也。 八月十六日,吏部尚書晏敦復言:「尚書右選差注,系選窠闕,依元豐舊法,合通較官員出身、歷任、功過、負犯,以優者定差。緣渡江之後,為官員去失印紙,遂權宜申請,只用前一任定差。昨元豐舊法己修為紹興令,其 令所又將許只用一任指揮修為永法,顯見與通行較量條法相妨,乞刪去。」從之。 二十一年閏四月十一日,詔:「成都府石泉軍,比仿吏部親民差注正使以上親民資序,曾經堂除知州軍以上差遣,有舉主,無贓私罪,應材武人。」先是,成都府轉運司言,四川守臣依舊堂除外,其通判、知軍監悉付漕司。緣石泉軍別無差注 格(去)[法],故有是詔。 二十九年閏六月九日,詔今後武臣不得以綱賞轉至武翼大夫以上。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揮並省吏額。尚書右選見管主事至守當官,並乞存留。正貼司權守當官正額三人,並遞權三人,共六人,今乞裁減一名。充正貼司法司一名承信郎趙竦,系有官人,別具申外,正貼司一十三人,見闕二人。今乞減見闕二人,更不試補私名。權貼司一十人,並遞權五人,今欲減罷五人。」詔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將來遇闕,更不遷補。 十一月十三日,吏部言:「永州防禦使充鄂州駐札御前諸軍都統制趙樽申,鄂州駐札御前諸軍統制、統領、將佐、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印紙功過歷,合批考第轉官因依,乞候將來班師回軍日,一併批書施行。」從之。 二年二月五日,詔吏部:「如遇有給降祠部等專差大使臣,方許差撥,仍與依小使臣格法推賞。」 十八日,臣僚言:「大使臣正、副使注授差遣,大禮奏補,併合用年甲參照。緣諸處出給付身,並無年甲、鄉貫、三代,竊慮其間有減落歲數,改易鄉貫、三代,冒行蔭補,承襲詭名,無以稽考。今後如遇出給付身,除功賞及命詞給告,不及聲說,系已曾該載外,其餘出身初補及應於磨勘告內並行寫上年甲、鄉貫、三代,免致日後減落改易、承襲詭名之弊。」從之。 九月六日,吏部言:「尚書右選,契勘修武郎以上,親民都監、巡檢並監當場務,厘務準備差使、指使等窠闕,乞依侍郎右選小使臣例,並通作去替四年使闕差注一次。」從之。 幹道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狀:「乞將尚書左選、侍郎左選立定員額,見差歸正文臣窠闕內分撥一半,差注帥府欲撥三員,節鎮並軍州事各二員,候今降指揮下部日,與尚右通行使闕差注。」從之。 三年九月十五日,詔:「訪聞赴部注授,或求望差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樞密院疾速照應,依格差除。仍令吏部措置注擬,毋得留滯。」繼而吏部措置,欲將準備差使不厘務窠闕,依岳廟窠闕應赴使闕,召見在部應修武郎以上官指射,以先親民次監當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並見榜諸州軍橫行岳廟二十八闕,即目別無橫行以上官在部,委是無人願就。乞將上件見榜橫行岳廟窠闕借差,應修武郎以上官,以先親民次監當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如同日卻有本等橫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日後並依舊使闕差注施行。故有是命。 五年正月七日,詔宗室大小使臣依舊每州添差親民兵馬監押一員厘務,日後更不差注外官。詳見侍右門。 六年二月,詔行在搉貨務、左藏庫監官,通差武臣大使臣以上第二任親民資序人。 五日,樞密院言今後武臣橫行如願赴部注授之人,照應大使臣參 部格法差注施行。從之。 四月十日,吏部狀:「准幹道六年三月十九日 ,將應離軍注授添差指使、巡檢下使臣岳廟之人,並令具鈔,候畫聞下部日,吏部出給差帖,當官給付。本部勘會前項指揮,照得止為小使臣校尉。緣本部尚書右選大使臣離軍注授添差準備差使、巡檢下使臣,聽候使喚不厘務,併到部注授諸軍及監司、帥司添置準備差使,並注授岳廟之人。即未有指揮該載明文,竊慮亦合一體,伏乞朝廷指揮。」詔依侍郎右選已得指揮施行。 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揮並省吏額,尚書右選額管主事一名、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三人、正貼司一十一人,內二人元額權手分法司一名、私名貼司一十人。今欲減罷書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正貼司三人。其法司職事,於書令史內差人兼管。」詔依擬定,各從下裁減。將來見闕日,依名次撥填。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七年五月六日,權吏部侍郎王之奇言:「殿前馬步軍司揀汰大使臣,添差兩浙東西、福建路州軍差遣,見闕員數並足。今又揀汰殿前步軍司大使臣一百餘員,委無見闕。若增員注授,又慮州軍闕之,無以供給。若令待闕,則闕食狼狽,有失朝廷優恤之意。措置欲令先次赴部注授待闕差遣,仍下戶部別出歷,給半俸居所隸軍,免執役,闕到之任。」從之。 八年六月一日,吏部言:「見待次修武郎以上官百餘員,員多闕少。見使橫行岳廟闕,罕有本等人指射。欲乞將見榜橫行岳廟員闕借差一次,如同日有本等橫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尚書張津言:「勘會侍郎右選昨申明諸州軍及監司下差置準備差使不厘務及岳廟差遣,內遠地二廣、荊湖南北路、京西路見榜數闕,多緣在部人憚於地遠,不肯指射前去。而已在遠地任滿寄居人,復無力前來赴部注授虛榜闕次。已降指揮,令經州軍繳連錄白出身以來文字,委官對讀真本,並具立功次數、資序高下,召保官一員委保正身,不拘州軍,陳乞指揮五闕,本州島保明詣實申部,從上擬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差在部人。其指揮內即無該載大使臣明文,今來不住。據遠地州軍依已降指揮申到陳乞,本部即未敢便行比類小使臣已降指揮施行。」詔依侍郎右選已得指揮施行。詳見侍右門。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詔:「今後離軍橫行使,令樞密院審察,與差將副。若年六十以上,精力未衰,有戰功,依已降指揮,與差宮觀,余差岳廟。」以上《幹道會要》。 【宋會要】 選舉 ~ 宋銓選 審官西院 典職官全同,存目不錄。 銓選 下 侍郎左選 銓選下 侍郎左選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詔吏部流內銓選人並試判三道,只於正律及疏內出判題,定為上、中、下三等。其超降准元敕指揮,仍限敕出後一年,依此施行。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十月,詔銓司與門下省官考定舊格及前後制敕,要當條約堪久行者,余皆(冊)[刪]去。有司言參定《循資格》一卷、《長定格》一卷併入格,及刪去外,見行敕條共二十二道,編為一卷。詔選人三十以下,依舊不得入令、錄,余並依,仍付所言。 干(道)[德]六年八月,詔曰:「三載考績,有虞之典也;四時職選,巨唐之制也。朕參酌古道,條制銓衡,貴無滯於選人,(伴)[俾]隨時而赴調。如聞近日,動致淹留。自今南曹、銓司、門下省三處磨勘注擬並點檢、謝辭等,共給限一月日,並須行遣了畢。南曹應有納解投狀選人等,自初下納文書及批判諸司引驗磨勘,直至判成送銓,都給限八日。銓司應有南曹判成選人,自初到銓引納家狀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試判並覆闕注擬,寫省歷及進黃並引對謝辭等,都給限一十五日。門下省應有銓司諸色注官人等,點檢告身文字,及移牒諸司勘會事節,追黃甲、寫奏狀並引准黃甲等,都給限七日畢。所有約定過堂,更不別給日限。其已上諸司,更有合行催促事件,各委本司施行。選人中若更別論課績,或負過尤,須至諸處勘尋者,即仰行遣,具狀以聞。或是無闕注擬及次序不相當者,並不在此限。」 開寶六年七月,詔翰林學士盧多遜、知制詔扈蒙、張澹等重詳定吏部流內銓循資格,從澹之請也。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十二月,詔曰:「流內銓常選人所試判,自來不較臧否並判下者。自今選人所試判三道,定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優者,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而)稍精者,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無取(省)[者],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紕(者)[繆]者,為下等。判上者即與超一次注擬,如入職事官,即不超資,與(如)[加]一階;判中者即依資注擬;判中下者注同類官,黃衣人即除一資,如初入令、錄,內降一資注擬,至下州下縣不降;判不及全不對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滿日赴集。凡兩經試判皆中下者,擬同類官。」 淳化元年十一月,詔吏部南曹選人,自今赴調所投牒,並須於京朝官內求一人為識官 書姓名,用府縣諸寺監印,違者有司弗受。 四年二月,以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 五月,以考課院歸流內銓,俾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知制誥王旦同領之。先是,州縣課績並於此院考較功過,與銓司職分無異。會並歸銓司,從判銓蘇易簡之請,省吏部員而並司局,議者咸以為當。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四日,詔銓司所擬官告身,勿書其過犯。 二年十二月,詔選判司簿尉二員充吏部流內銓、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詔流內銓,凡引選人,齎所試書判,以備親覽。真宗因言選人書到有紕繆者,寇準曰:「其中亦有書字不成者,請自今令銓司引對日齎所試,以備奏御。」從之。 二年二月,帝閱前深州饒陽主簿張上達判詞荒繆,書字不成,令宰相問狀。判銓呂佑之言:「先准敕,銓司選人試判二道,定為四等。昨考較張上達判三道,第一道稍次,第三道不通,第二道雖判詞不應題目,然論刑名即是,故書稍次。伏以放選以來,赴調者擁並,難於獨力,嘗乘間面陳,亦曾奏請矣。今蒙制問,甘伏其罪。」帝特釋之。 二年九月,詔流內銓依審官院例,前一日具選人歷任進內,次日引對。舊制,每選人赴調,即檢勘歷任功過並出身以來事跡,至便殿引對日進呈,帝親閱而甄擢之。至是,特令預先進入,且欲詳觀其能否。 二十八日,詔選司:「常選人有疾者,已經引對,即依合入資序注擬;未引對者,留合入員闕,俟痊損施行。」 三年三月,詔流內銓:「自今幕職官判上者超一次,內判中合循資者,其歷任並所試,引見取裁。」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詔選人簽符並破官物書寫給付,舊例納官錢,並特免。 二年正月,命戶部尚書溫仲舒、右丞向敏中同流內銓注擬選人。舊制,引對官吏,三班差遣不過十人,奏課不過三人,銓司不過十人。近以官吏稍眾,三班增引奏課至五人,銓司至十五人。至是,三班所引使臣已少,銓司頗有稽滯,故令仲舒等同領其事以督之。時陳堯叟奏往有 銓之制,帝曰:「今員多闕少,四時許選,猶慮壅塞, 銓無乃不可乎 」堯叟久請復舊省員缺,宰臣王旦曰:「今選集待缺者二千餘人,縱增二三百員,無益也。」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學士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曉、右諫議大夫王隨與吏部流內銓試准敕無過犯幕職、令錄。 仁宗天聖元年九月,流內銓言:「准太平興國二年十二月敕,並景德三年三月指揮,看詳上件條貫所定刑名,通與稍次及不通三等體式未明,致考較之時,難於區別。今欲乞以每道刑名全合者為通,刑名及七分者為粗,不及三分者為不。仍於逐卷頭定詞理書札優、稍優、次、低次、紕繆,為五等:以二通一粗而詞理書札俱優者為上等;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詞理書 札並稍優者為中等;三粗及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詞理書札俱次或低次、紕繆者為中下等;三不而詞理書札俱紕繆者為下等;其全無詞理者,縱刑名通、書札優,亦只入中下等。其上件四等,超資、加階、循資、降資、殿年並依舊例外,更取判中下內二不一粗及詞理書札俱低次、紕繆者,並注久缺官處,所冀稍申旌別,以合舊規。」從之。 十月,門下省言:「吏部銓所注選人,欲依故事過堂押定。」詔今後磨勘選人歷任引對前一日,於中書門下審驗,先經改更合關報門下省事,依舊例施行。 七年三月,詔流內銓每季支廚料公用錢,並三銓過院紙筆錢,共四十三千,並折支茶貨賣現錢一十九千供用。自今令三司於見折支茶更特與添支九十五斤,充在銓公用。 十二月,流內銓言:「銓司自來有逐季請到公用折支茶二百六十餘斤,鬻錢貨支使外,別無公用帳設物,乞指揮三司支借。」從之。 八年七月,(詔)銓司言:「與南曹、門下省、官告院、甲庫等詳定,欲自今銓司每有移注改注、對換對移、就移就注選人,候移改定後,限一日關帖過院。過院限三日,修寫黃甲送南曹(勿)[勾]勘,限一日卻送銓,當日牒送門下省,本省限五日印書進入。即候降出中書,即依元限一日卻付門下省,限次日卻付都省。承敕人限次日送入甲庫,限兩日,如及十人已下,甲庫出給簽符及關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七日,南曹出給歷子。限七日,官告院出給官告。其官告、簽符、歷子,如是人數稍多,依限修寫不及,即逐處旋具因依,申銓相度文字多少,量展日限,出給所定日限,並除休務假外計日。」從之。甲庫舊制,流內銓注官後帖過院,逐甲牒送門下省押定後,卻送銓司。銓帖送南曹司勾勘印書,納送銓牒門下省進納入內。候內中降到中書日,卻付門下省給付都省,承敕人送入甲庫,出給簽符,及關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其南曹出給歷子,官告院出給官告,以其元限日數頗多,稽滯選人,今並約之。 九年十一月九日,吏部銓請自今應丁憂服闋及以(願)[有]勞績授近便者,如入遠,不計有無職田,從便注擬。詔除有勞績者不行,余悉從之。 十年五月十九日,吏部銓上言:「福建、江浙、荊湖等處官,據選人合入及情願乞注者,除本貫不注外,余請不限地里許注。」從之。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詔令銓司今後分見選人及(奉)[奏]舉人歷任札子,仰簡經修寫,不得漏落過犯,仍只別節掠貼黃於札子前,粘連進呈。 景佑三年六月七日,流內銓言:「選人資考合注西川遠官者,或稱親屬在彼,乞免遠官,權移近地,候親屬得替,卻注合入遠官。又父母未及七十,便稱年老無人侍養,乞折資注近官,法亦聽許。自今應合入川遠處選人與注近官者,親屬 得替,便行移注。乞折資注近官者,須是父母實年七十已上方得。」從之。 十月十三日,龍圖(國)[閣]直學士李紘言:「幕職、州縣官前任有臣僚奏舉、該磨勘引見、未改官者,今任並開說某人奏舉、已經磨勘說,別作一貼黃取旨。」從之。 慶曆四年正月,詔流內銓如批降指揮後有合奏請事,令主判官別取旨。從判銓王質之請也。事見三班院。 二月,命天章閣侍講曾公亮刪定流內銓條貫。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權判銓錢公輔奏請選人祖父母年老得家便官者,免硬注。從之。 三年五月,吏部流內銓進《銓曹格敕》十四卷,詔行之。以上《國朝會要》。 選舉 ~ 宋銓選 審官西院 典職官全同,存目不錄。 侍郎左選 流內銓 侍郎左選 流內銓 神宗正史職官志:吏部流內銓,國初張昭為尚書,猶掌京官七品以下選。及昭致仕,以他官領之,始但掌幕職官以下選事。知制誥蘇頌,熙寧二年,神宗常問比改官者多,對曰:「真宗以前引見選人,或與改官,或止循資。」上曰:「若此,則有幸不幸者。今入仕之路多,科場之取士眾,既多取之,而扼其進用,使人窮困,亦不為有理。須別議其法。」舊制,五日一引當改官選人對便殿,不過二人。其後待次者寢多,至有滯留逾二年者。上聞其坐困四年,乃詔每甲引四人,以救其弊。士人便之。元豐三年,將改官制,先詔流內銓稱尚書吏部。官制行,歸吏部侍郎左選。 神宗熙寧二年三月一日,命翰林學士呂公著、知制誥蘇頌與判流內銓官試驗選人身言書判。初議差公著等,上問試判故事,因曰:「此何足以見人材 」輔臣或對:「先朝有與京官者,或以為京官可惜。」上以為然。 三年,置主簿。二月七日,以著作佐郎楊完為主簿,編條例等任使,從吏部流內銓所請也。時判銓陳襄請置屬官,又取銓曹所用例,去其不可行者,編為策。 五年閏七月,詔吏部南曹併入流內銓。初,吏部別有判官二,兼判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銓,及關試勾黃給歷之事。於是判銓許將等請省南曹入流內銓,故有是詔。 元豐元年六月二十九日,詔:「滄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紀、隴城、清水,延州膚施、延長、延川,慶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陽,邵州邵陽、武岡,澧州石門、慈利十八縣,其舊系監當闕,送流內銓差注。」 九月二十八日,詔:「京朝官、選人並使臣換文資,所試上等第一宜賜進士出身,中等稍優與堂除差遣,中等與不依名次注官,下等與注官。內未出官與出官、已出官與免短人無短 使者,升半年名次。」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新賜進士第二人及第王渙之特許注官。渙之年十九,礙銓故也。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舒亶言:「流內銓選人舊無籍記,其間妄冒偽濫之弊,官司莫得而知,乞置簿以備檢人。」從之。 三年正月五月,御史舒亶言:「銓院事無正條,止憑吏人檢到例,因緣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刪定為例策。」詔銓院合施行事,並編入敕令格式。亶又言天下選人名在吏部者且萬人,索其家牒,以式注籍。 八月十四日,詔吏部流內選自今稱尚書省吏部。 五年二月一日,詔:「吏部擬注官過門下省並侍中、侍郎引驗訖,奏候降送尚書省。若老疾不任事,及於法有違者,退送改注。仍於奏鈔內貼事因進入。」 七月十四日,詔:「諸改官於官名應避者,擬以資官資品恩數,並依合改官法。」 六年閏六月七日,尚書吏部言:「二廣承務郎以上,任煙瘴處差除知州,系朝廷差外,余過滿一年,乞放罷。」從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門下省言:「中書錄黃,前淮南節度推官呂公憲等狀,各磨勘當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驗。吏部已引驗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當引見。及未引驗八人,見磨勘十九人。」詔轉官人依舊例除官,余候舉主有事故並不礙引見,候御殿日依舊。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吏部曾經堂除選人,除曾歷省府推判官、台諫、寺監長貳、郎官、監司並歸吏部差注,內不因罪犯替罷者合入遠,與近;合入近,與先次指射差遣。其朝廷特差者,不在此限。」從之。 同日,詔:「應合試選人年五十以上、歷兩任,六十以上、一任,無贓罪及私罪情重,並今任非停替者,並與免試。」 十八日,詔:「八路選人員缺,除有專條並奏差及一時指揮,並水土惡弱及自來差攝官處,並依舊外,余歸吏部。」又詔八路選人員缺歸吏部者,接送(顧)[雇]錢,並依詳定設法所奏。 二年二月十六日,詔吏部選人改官,每歲以百人為額。從侍郎孫覺請也。 三年三月十八日,詔:「奏舉改官職官、縣令人,過犯輕重或刑名特旨不同,令吏部斟酌事理,看詳比附取旨。」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三省言:「元佑五年秋季入流一百二十八人,四年秋季入流一百三人,五年比四年多二十五人。今以前次科場大禮奏薦轉員換授人數,以三年分為十一季約筭。內一季約一百五十四人有畸,並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百)[一]百二十八人,合為二百八十二人。復以身亡、致仕、刺配、放歸田裡、勒停、丁憂、尋醫、侍養、假滿、落籍、分司及敘用、服闋、尋醫等參部人比折外,其事故多二十一人。」 六年五月二日,三省樞密院言:「元佑六年春季入流九十六人,五年春季入流一百四十七人,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一人。又將前次科場大禮奏薦轉員換授 人數,以三年分為十二(等)[季],以一季約一百五十四人,並元佑六年春季入流共二百五十人,除身亡、致仕、勒停、丁憂、尋醫、侍養、假滿、落籍及敘用、服闋、尋醫、年滿比折外,其入流多十七人。」 紹聖元年閏四月七日,右司諫朱勃言:「元佑變法,選人改官,歲限百人,而有司奏請作三甲引見,以三人為一甲。積累至今,待次者亡慮二百八十餘人,率二年三季始得引見。請以元豐令詳酌增損。」詔引見磨勘改官人,權依元豐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取旨。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元佑三年進士內特奏名經明行修人賜同五經出身王鄰臣等,候郊禮畢,特與免試,注經使缺。賜文學郝閱之等,候大禮畢,與免(否)[召]保一員,依條差注。今來科場,乞依元佑三年指揮。」詔並依特奏名例。 二年(年)正月二十五日,中書省言:「制敕庫修例到得替若蔭補進納及應舉出身、假官京府助教,並得替合注官者,每春秋試時議三道,或《刑統》大義五道,或斷案二道,斷案七分以上,時議、《刑統》、經義辭理俱優,(馬)[為]優等;斷案六分以上,時議兩通一粗,《刑統》、經義各四通,為中等;斷案三分以上,時議兩通,《刑統》、經義各三通,為下等。即歷任有舉主五人,攝官初到選,散官權官歸司年滿,新及第者並免試。每百人就試,取優等一人試卷,申納中書省,取旨推恩。上等二人,第一人循一資,餘人占射差遣。承務郎以上減一年磨勘。中等五人,並不依名次注官。承務郎以上與近地,升一年名次。余並下等,注合入官。」從之。 三年六月四日,考功員外郎何友直言:「在部已待次人,請每(中)[甲]權添引三兩人,拘半年可以引盡。自今下到文字人,別置部籍。候引盡舊人,卻用見行條敕,每一甲止引三人,仍於引驗日截會。」詔每甲權添二人引見,候引盡見在人數日罷。 七月四日,吏部言:「准敕,引見改官人權依元豐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不得過一百四十人。今准敕每甲權添二人。本部看詳,既依今降指揮,五日引見五人,其至歲終,難以限定人數。所有前降指揮每年不得過一百四十人,合行沖罷。」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御史蔡蹈言:「吏部差法,新進士、諸科及第官,用元豐二年指揮,司法闕先注新科明法,次註明法人。切詳先朝既廢罷明經學究科,特設新科明法,以變革舊業,故優為恩例,使趣新習。賜第之後,率先進士,並注司法,蓋變法之初,所以示勸。今經二十年,舊人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優少損。欲乞司法與其餘判司闕,袞同從上差。」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乞逐路將用舉主升資選人,先具舉主考第到司公參月日申吏部,候符下方理名次射闕。」從之。 元符元年正 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選諸縣簿尉相兼處,請不注流外人。又言成都府轉運司陳察乞監司歲舉明謹端恕善治獄者,充錄事參軍。詔令吏部立選法聞奏。 二十七日,左司諫陳次升言:「改官人除緣邊有急難外,余乞(下)[不]得奏辟。」從之,其已差李積中,令吏部改正。 徽宗崇寧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劉拯等奏:「今後不經部注授差遣,不顯存亡及十年者,並移入別籍根究施行。並吏部供到長定格諸色選人,除本選數及頗憂停集外,過格十年已上者,於吏部南曹投狀,准格敕磨勘,依舊例召清資朝官保明,委無偽濫違礙,即與送銓,降兩資注擬。如無資可降,(江)[注]邊遠同類官。其過格二十年已上者,銓曹不在施行之限。」詔依長定格施行:如十年不到部,與降一官;十年已上,別置籍拘管(限)[根]究施行;二十年已上,並落。 二年七月八日,吏部奏請今後選人納(卻)[腳]色外,更令依熙寧式樣,別供家狀冊子。從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吏部尚書虞策奏:「檢准節文,願補滿前任者,到任三十日內申。又准詔令節文,乞用恩賞注闕而別選缺者,聽留後任收使,授告敕五日內自陳。緣外官多不知吏部合用條令,偶出違上件日限,吏部便將合得恩賞又補滿前任指揮更不施行。欲自今後出違上件日限,並只降名次,違十日,降一月,違一月已上,降一季。其補滿前任及曾用恩賞改任收使指揮,自依舊。」詔願補前任者,到任限半年;用賞注闕而別就選闕者,聽留後任收使,授告敕限一月內(中)[申]陳。 (致)[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詔:「訪聞有官人以員多缺少,至累年不調,多致匱困,朕甚憫之。應合出官人,待次半年以上無缺注擬,及停廢替黜已經一期,可各隨本資序注擬一次,每州不得過三人,登科人並添差。」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劉煥奏:「檢會本選令,恩賞循資者任滿賞,非幕職官奏舉縣令及別領職任人,與就任改正資序,余取射缺狀移注。今來曹掾官若有該恩賞循資,雖未有就任改正之文,緣上件員闕皆許從事郎以上及令錄、判司通注,今相度欲將在任曹掾官該恩賞循資之人,並令就改正資序。」從之。 十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劉煥奏:「本選近承朝旨編類選人名籍,已分姓編排逐人鄉貫、三代、〔年〕甲、出身、循資、歷任、舉官、功過,立定草沓,修成四百冊。本選郎官劉絳日(豕)[逐]自早至(幕)[暮],雖休務切督人吏,編成案沓,錄寫淨冊了畢。本官委日宣力,伏望優與推恩。」詔劉絳依鄭絳例轉一官。鄭絳事見侍右。 五年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劉煥等奏:「承吏部左選令,諸非本部注擬之官,而被旨送部與合入差遣,或因體量負犯到部,其資序遠近,並依本部條法。本部契勘選人非本部注擬,如被旨送 部與合入差遣之人,即未有明文。今欲乞依左選法,並依本部條法施行。」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劉煥等奏:「契勘選人恩賞循資,各隨見任官考第遷轉。內修職郎循一資,擬從事郎。若該改官有出身人,改宣義郎。其修職郎無恩賞,一任回該磨勘,許關升從政郎,改宣教郎。即是從事郎恩賞循資,比之不該恩賞之人,卻降一等改官,顯屬未均。從來未有申請。今相度欲乞應修職郎因賞循入從事郎,該改官如考,依令入從事郎並從政郎法改,所貴各沾恩賞。」從之。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奏:「據福建路提舉學事司申,保明到李弼昨任從政郎充福州教授,任內政和七年分教養學生六百人以上,合該循一資,仍減舉主一員改官,申部乞推賞。檢承敕臣僚上言:『吏員增多,本因入流之冗。嘗考吏部磨勘除依舊法外,有以任諸局減考而改者,有以任川遠減舉官而改者,有恩酬賞比類而改者,有因大臣特舉而改者,有托因事到(關)[闕]而改者,有雖刑寺違礙先次而改者。積之歲時,殆將復倍。伏望並行措置。』詔除川、廣水土惡弱去處減舉官外,余並依元豐法。勘會元豐法內即無福建路教授減舉官賞格,既承上件指揮,無減舉官酬賞,緣未有逐等推賞條格,合行申明。」詔李弼與減二年磨勘,其選應減舉官一員改官酬賞者,與占射者差遣一次。 宣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書省言:「吏部狀:宣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政和八年三月二十日尚書省札子,檢會諸路買納鹽場官並般押鹽袋官,自來合本路提舉鹽香司舉辟去處,並榷貨務管押號簿使臣,及昨來新置鹽倉鹽官,其間闕並改作堂除。今後且令逐處依元降朝旨辟官施行。(二)[三]月二十六日,詔聽具名申尚書省差。又札子,奉御筆今後遵依元豐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詔書,內外舉官悉罷,令尚書省依仿元豐舊制,措置聞奏。恭依御筆,體仿元豐舊制,措置到欲依下項數內一項:元豐四年後來創置奏舉窠缺,今措置除事於陵寢欲特存留依舊奏舉外,余並罷歸吏部。內緣新法差官窠缺,仍具名申差等,並堂除。檢會宣和元年五月十二日敕,勘會諸路罷舉內事干新法,合朝廷差人窠缺,如朝廷未差人間已入使闕條限,詔令吏部別立選法出牓,限五日召人指射,具應選最高人擬定,申尚書省。又敕,勘會上件窠闕,既指射之人應選別無違礙,若更申尚書省聽候指揮差注,顯屬往復留滯。詔令吏部四選將應選擇最高之人便行差注,除依已得指揮,十二月十七日詔應事干新法,朝廷差人窠闕已入使闕條限,依宣和元年十月十六日指揮施行。如滿一月無人願就,申尚書省。今其溫州永嘉雙穗買納鹽場策密過滿闕等三闕, 勘會上件闕已是限滿,依上件指揮,合申朝廷候指揮。」詔應事干新法合朝廷差人窠闕,已系過滿見闕及已入使闕條限,如經一季,別無關報到朝並吏部已差人指揮,令元辟官司踏逐,除犯贓私罪人外,余並(時)[特]許具名奏差。候到,仰吏部限五日擬差。其差鈔鹽路分,自來私鹽多處,巡尉令鹽御司同提刑司踏逐有武勇人,依此奏差,余依已降指揮。 七年七月十三日,吏部尚書李松等奏:「勘會本部差注並依名次及功賞高下,昨緣蔡靖奏請,因延見便殿,親加識擢,有自選調而改合入官者。伏望立法,在諸有舉主改官人上,若選缺,當在首選。後來敕令所立法,諸奉御筆特改官人,在應改官人之上,選闕仍聽先選,本部見遵依施行。再契勘元初起請,上謂親加識擢,自選調改官人,今來其間有因臣僚陳乞,因功賞開具,奉御筆特改官人,即未審合與不合與親擢人一例在應改官人已選闕仍聽先選。」尚書省勘會蔡靖元奏請,系謂引對親加識擢,御筆特改官人。詔(中)[申]明行下。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恩澤捕授文學,並許依法召保,注權入官。」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員外郎林 言:「吏部差注,常患員多闕少,而遠方僻郡有久缺正官。蓋其弊在於權官利於所得,計囑運司人吏,匿缺不申。及僻遠繁難窠缺,人所不就,至經年無人注擬。吏部既不差注,州縣不復再申。昨雖限以月日,令轉運司具缺申部,今成虛文。欲乞缺官所在,令本州島徑申吏部,仍許監司互申,則求囑之弊可革。及令本部條具僻遠繁難縣分,揭示於闕榜,則自有願授之人。」從之。 二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劉珏言:「選人覃恩轉官,緣流品冗雜,吏多舞文。欲乞如不系殘破州軍,並免保明。其選人在職,如尋醫、丁憂、逃遁等,在五月二日赦後者,即許循轉。五月一日赦前者,不許陳乞。仍諸州保明狀內開具任滿停替事故,及權攝之類,候應使日給告。」從之。 十月十一日,吏部言:「諸路闕官,已擬注承直郎以下官,其合赴人,近多遷延不赴,欲乞從本部 刷。今日以前,應違年在之官程限外不赴官者,許本部不候報到,一面使闕,別行差人,符下(木)[本]處照會。若新差官欲赴,而元差下官先以到任,(郎)[即]將新差官令赴部別行注擬。」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詔:「選人投下改官文字日,以姓名及到部月日關御史台,置簿籍定,依限勘會起鈔。雖小節未圓,案牘不在,而舉官別無事故,奏檢具存,可以照驗,並聽先次施行。」 同日,詔:「選人改官引驗訖,不限成甲,並許關報軍頭司,不候有公事,權令引見。候駐(畢)[蹕]定日,依舊。」 同日,詔:「兩浙、江東西路各差使臣一員,前去轉運司,令即(特)[時]行下逐州,專差通判根括文武官見闕及到 任未差替人去處,嚴立近限,逐旋申發赴部。仍將見刷到缺,一面先作非次注擬。所差使臣,除程限五日發回。」先是,選人改官,多因違限不為結絕,以致損折舉主。又兩浙等路自經兵火,闕(兵)[官]去處,往往權攝,或宣撫司便宜差遣,多非其人。侍御史沈與求有請,故有是詔。 八月三日,吏部侍郎綦崇禮言:「朝廷出給選人札子,並於所降札子內稱說,系該是何酬賞,或何人奏舉,或考任關升,所貴日後有以照據。」從之。 九月八日,詔:「今後逐路官到任並任滿推恩指揮,並不施行。」先是,京畿、京東西、陝西、淮南路曾經殘破州縣,例皆闕官,到任人與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候半年給告,任滿更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系無人願就,故例此恩例例此:「例」字疑誤,或當作「行」字。。後臣僚言:「今陝西路系宣撫司差注,其餘路分亦鎮撫使一面辟置,多是便鄉及利於私計之人,與前來事體不同,乞賜寢罷。」故有是詔。 紹興元年六月十日,吏部言:「文林郎嚴抑昨集注授平江察推,後緣重迭,改除洪州州學教授,以親老路遠乞再歸部,用元名次指射差遣。」從之。 十三日,詔:「八路窠闕,除四川外,已行借使差注者,令吏部更借闕差注一次。」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見待缺選人約二百餘員,雖有見使員闕一百五十餘處,又多不應格。今欲權宜措置,並不以拘礙,止以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內職官許令錄人,令錄許判司簿尉人,縣丞許常調從事郎以上人奏舉,從事郎以上知縣、縣令許修職、迪功郎人通注,並就殘零闕人,須候有免試人注,使不盡當日依此差注。內任滿應賞者,更不推賞。」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攝官出身人到部,擬迪切郎。如遇破格闕,即不擬差注。今有破格集注不盡窠闕,許行差注攝官一次。候任滿,更不推賞。」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黎確等言:「廷試日近,依自來體例,前半年內將本部應干窠闕權暫停季住刷。勘會職官、令錄、監當等,近降指揮,將到任一季之人並使,尚差注不行,若更住 刷,則在部人實難發遣。欲乞候將來唱名日,將到任人便行使闕應副。」詔自四月一日以後,判司簿尉缺權停,候敷足黃甲人數目,依舊。 二十八日,吏部侍郎綦崇禮言:「今次新及第人,自四甲以上,併合依條集注。恐臨時發遣不盡,乞將司理並判司簿尉,如系見今闕滿及過滿見闕已差下人、未曾申到任者,並許作黃甲闕差注,合替已差下人將來到任年滿缺。候集注了日,依舊。」詔司理特許權注一次,余從之。 五月三日,吏部言:「第五甲合參選者,與在部人袞理名次。欲乞將黃甲不盡缺,以恩例名次高下袞同差注。」從之。 六日,詔令吏部將黃甲集注不盡二百餘缺,作夏季集注一次。 十日,吏部言:「將 仕郎朱元飛祖待制紱系元佑黨籍人,欲乞送部先次注擬合入差遣。」從之。後三年六月十日,將仕郎李昉陳乞先父深系在黨籍人,將仕郎曾恮陳乞先祖肇系在黨籍人,並欲依例先次注授。從之。 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席益言:「本部尚書左選見今官員才到,便行使缺。侍郎左選昨申明,須候一季以上。見今在部選人約四百餘人,無闕差注,乞依尚左例施行。」從之。 四年四月十六日天頭原批:「後頁『三年閏二月四日』條,移此『四年』上。」今仍其舊。,吏部侍郎劉岑言:「紹興新書,應用舉官奏狀到部,方許收使。承指揮,自今年二月七日奉行。本部未降新書以前升改外,余用舉主入選,較量分數。從事郎有舉主三人,從政、修職郎有四人,通注縣令、知縣,並止繳照牒或奏檢。其用舉主免試,亦(正)[止]繳奏檢。似此收理名次,判成行闕,人數頗多。若一一須要奏狀,深慮留滯。欲乞且依舊制,其發奏在今年二月七日以後,自合遵依新書施行。」從之。 同日,吏部言:「左選系行選人酬獎、升改、參選、注授之類,併合會問有無過犯,欲從本部取索批書印紙照驗。如無批上,勒令自供結罪文狀,就本部裁定施行。候會到刑部、大理寺所報已斷刑名有礙,即改正,庶免留滯。」從之。 五月三日,吏部侍郎劉岑言:「選人丁憂、服闋,舊來但曾到任,本部作歷任人,與免試恩例。今紹興新書乃稱歷任為二年以上,尋取會系用元豐本選人修定。緣舊法止是京朝官,難與選人一例混同。欲乞將歷任為二年一節,依元豐舊制,厘為尚書左選令。所有選人歷任,亦乞依舊法,以但曾到任人,即與前項恩例。」從之。 二十六日,詔:「文學參選,依條注見缺,如願權住待闕差遣者聽。」先是,文學權官注簿尉,無見闕差注,即臨時申請。吏部侍郎劉岑乞專降指揮,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二日,三省樞密院賞功房言:「川、陝等路宣撫司申,張演元系太學生,用蔡攸門客恩例,補登仕郎。緣今來防護綱運有勞,乞理選限。本司已便宜出給照札,乞給降付身。」從之。 二十九日,詔:「選人待次未赴,因朝廷差授或辟差之人,如不曾到任,卻已退闕,與收理元在部未差以前名次朔行射闕。」從吏部侍郎劉岑請也。 (三)[五]年閏二月八日天頭原批:「『三年閏二月』以下四條,移前『四年』上。」今考《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紀》,紹興三年無閏二月,而五年恰閏二月,是「三年」為「五年」之誤,原編序未誤。,吏部侍郎鄭滋言:「侍左先緣員多缺少,遂申請將選人應赴任去處,每月 刷去闕。其已注人,已是待缺三年。又將福建、湖南、廣東闕借使,尚慮發遣不盡。近來逐路運使又保明到見任官依八路差官法,乞行展考,即又加一年。其待闕官無緣早得赴任,乞自今如福建、湖南、廣東西路有文字到部,乞權不許展考。候將來本路使闕日,從舊。」從之。 三月六日,吏部侍郎鄭滋言:「春秋銓試及試刑法教官,並應文武官舉升有官應舉試中之人,為去失初補付身,赴部陳乞,或乞收使已前試中恩例, 雖有許召保收使及別給條令,終難考驗。欲令所屬官司將前項人具錄元榜試中名次屬:原稿為「官」字,鈔錄者抹去,天頭批「屬」,今據改。,保明給據,候應使日繳連陳乞訖,仍批鑿公據給還。」從之。 二十三日,都省言:「選人因賞循資,應改升資序,依條合行罷任。其任殘破州縣差遣,該到任賞人事體不同,自合依舊在任。」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諸路監司屬官差令錄以上資序人。緣內有未經任人,理難一概擬差。」詔今後並差令錄以上資序、曾經任人。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權吏部侍郎晏敦復言:「勘會初出官人,雖試中刑法,合在歷任二考之下差注。今乞將初出官試中刑法得免試以上人,與經任二考人作一等,依名次差注。」從之。 五月十四日,吏部侍郎晏敦復言:「前懷集縣主簿黃庭瑞等狀,判司簿尉資序人在部待次,有二百餘員積壓,差注一人行,情願乞待兩任缺,一併破格與集注。今乞盡行 刷應四年以下窠闕,差注一次。」從之。 八月二十一日,吏部言:「登仕郎葉槱昨因駕幸外祖府第推恩,於政和二年准敕授假承務郎。照元補官敕,系是崇、觀後來該載不盡,非依格法補授之人。」詔降為文學。 九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晏敦復言:「檢會八月二十(二)[一]日指揮,小使臣校尉任諸州窠闕,並諸路屬官到任任滿應有酬賞,自來系監司保奏,以兵火之後,往往州軍一面保明申部。若更取會,決致迂滯。可與審實,依條推賞。今侍左選人到任〔推〕賞,未有該載,乞依侍右指揮施行。」從之。 八年九月三十日,吏部侍郎晏敦復等言:「諸州錄參、司理並系獄官,內司理已許注經任或歷任二考以上人。今有錄參兼司戶處,依紹興令(玄)[差]注初入官人,委是輕重不倫。今欲將應諸州兼錄參司戶去處,差注經任或歷任成二考以上,不緣犯罪罷任之人,一等袞理名次差注。」從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荊浙等路經使司言:「契勘鹽場買納官,吏部格法系通四選差注。今看(許)[詳]淮東提舉茶鹽場胡紡狀稱,近來多差監當小使臣或初任人,慮致敗事,欲乞選差經任有舉官、無過犯文臣。本司欲依本官所乞,從朝廷選差施行。」從之。 七月十五日,〔詔〕流外出身見差吏職,今後並不許用占射恩例授四年三季以上員缺,使臣依此。先是,吏部言:「流外人緣現任吏部有不妨注授差遣指揮,又多酬獎占射,既許占未使闕,欲擇優厚有職田去處,不問五六年,乞行榜示,情願注授。緣見充吏職,自有請給,久待不妨,遂致優厚闕次多為流外人所占。契勘簿尉、司戶見使四年一季選闕,其餘闕見使四年。乞今後四年三季闕占射恩例人,止許占簿尉、司戶未使余闕,許占四年三季,如目即合使窠闕,並展半年,其餘並不許指射。」從之。 十一月八日,臣 僚上言:「選人才出身則有黃甲注擬,無出身則參部射缺,此亦祖宗之條令具存也。比年以來,選人才出身則多欲求為行在正字之職,無出身者又求為敕局樞屬之官,未有一日(老)[考]第,未常一見吏民,自此改秩,大則為監司、郡守,其次猶為倅貳,於法令慢不知,於人情未知察,傳笑於人者多矣。非人才有不能,未更歷故也。倘使經歷州縣一兩任,從而寘之朝廷,異時出入中外,必有可觀,是乃所以養成之也。此選人之奔競,不可不抑也。」詔令吏部措置,申尚書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詔:「河南諸州並(識)[職]官及縣令見闕去處,如本部出缺已滿一月,無人願就,即行下本路,許守臣選辟一次,具名申取朝廷指揮。」 四月七日,詔諸路檢法官如遇破格即許差曾任親民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詔選人有占射恩例願占未使闕者,止許占已差下一政替人未使窠闕。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有官人充吏職,不妨注授,即系在任待次,往往占佳闕。洎至闕到,又行陳乞降指揮,令以次人赴任,其以授下人,卻復改替,顯是有妨本部差注。今欲乞將應有官充吏職之人,並不許理資任,及不許理名次注授差遣及在職待缺,庶幾杜絕僥倖。」從之。 五月十一日,詔流外出身人並許注破格司理。 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紹興十一(月)[年]九月敕,選人歷任四考、五考,赴部注授日,如願成資罷任者聽。本部勘會上件人,其射闕日少得舉主應格,皆是於後任楱足,兼有堂除舉辟定差及岳廟之類,並未該載許令成資罷任之文,今乞依上件指揮施行。」從之。 二十九年六月八日,詔:「諸路司法,除廣南已有紹興十年許行破格差注初官指揮外,其餘司法並諸路鹽場窠缺,並依前項指揮施行。」又詔:「應諸處重迭奏斷罪敕條,鏤板諸路,常切遵守。」先是,吏部侍郎葉義問言:「選人到部,利害有二。一曰破格差注,緣在部人七百餘員,而榜示止及三百,昨降指揮錄參、縣丞、司理並許不依資序破格差注,獨司法未有許破格之文,更有鹽場窠缺,非系親民,多無應格,亦乞破格差注。二曰重迭奏舉,昨來紹興增修薦舉法,應虛發照牒及重迭奏舉。並以違制論。法令具在,而近者士人投狀乞升改,其所發奏狀,乃多違法重迭保奏。欲乞嚴降指揮,如諸路有重迭奏舉者,從本部檢舉,一依敕令施行。」故有是詔。 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詔:「侍郎左選合使縣令窠缺,如久榜無人願就,許更行破格差注一次。」從吏部侍郎凌景夏請也。 九月二日,赦:「應承直郎以下,所任差遣有因事廢罷,元置司去處不及批書之人,許在外召保官二員,委保批書,候到部,令吏部照驗出身文字,實審放行。」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 二年已即位,未改元。九月十三日,吏部言:「該登極赦,應承直郎以下,在職任年岳廟人,與循一資,亦合入詞。始告其詞語定本,乞備坐具鈔,候畫聞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書寫出給。」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選人該覃恩循資,依條就任改正資序,通理年月滿替外,其餘合行移注所得循資,內有資序不同,合行破考。竊詳普恩即與自陳循轉之人破考事體不同,本部指定止依前本身舊資序請給,許令終滿今任。其循正資序之後,所歷過考第月日,許楱以前月日,作實考收使,更不移注。」從之。其後吏部復言:「選人依條因恩賞循資應試者,仍免試。昨因在任該遇覃恩所得循資移注之人,並收使循資帶免試移注,自承前降指揮之後,覃恩循資之人,更不移注。近累有選人罷任後,陳乞在任該遇覃恩循資,合帶免試參選。緣有前降許免移注指揮,即未改作應試人收使循資帶免試。措置欲將選人在任該遇覃恩合行循資之人,並許帶行免試。」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凌景夏言:「乞將選人若有過犯停替降資斷在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覃恩赦前之人,許依大禮赦書減降收使酬賞。如元犯系是私罪,若(以)[已]經刑部除落,依得無過犯人例,亦許方行差遣,注授收使,酬賞並考功。今議定,欲乞將命官如有似此因過犯展年之人,即與比附大禮赦恩,免展施行。」從之。 四月五日,詔:「今後選人改官,每歲以八十員為額。內將十員充歷任及十二考減舉主改官人數,如不足,並聽缺,仍自今年為始。」 十三日,吏部言:「左迪功郎、衢州司法參軍林思紹用前任三考舉主關升從政郎。緣本人任內該遇覃恩,循文(郎)林郎,系判司簿尉,各合就任移注差遣。本人不願關升,止乞用覃恩循從政郎,終滿今任。」從之。 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揮省並吏額,侍郎左選見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守當官三十六人、貼司楷書共三十人。今於守當官內減罷三人,止充貼司祗應,並於貼司減罷六人,卻充私名祗應,楷書減罷五人。以上減罷人數,並系依名次從下裁減。其所減罷人,候將來有闕,卻依元名次從上撥填。」詔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將來遇缺,更不遷補。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葉顒條具弊事:選人改官,承直郎至修職郎用六考,迪切郎七考,舉主應格,方許磨勘。自今並不許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並用減年作實考及權攝月日,放行磨勘。從之。 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選人任曹幕官、縣丞、監當者皆有三考,在任一年而薦章及格,即該關升,許外移。既注新任,自可去官,而輒匿命不罷,苟延歲月,無由察見其弊。乞自今選人關升外移者,限一月離任,於給降外移文字日,徑自使(關)[闕]行下本處,便 令罷任,仍報後官赴上。」從之。 幹道二年三月十七日,宰執進呈吏部長貳措置到選人改官引見,令立班移近軒陛,逐一宣名。其間聖意或有所疑之人,即乞指名宣諭吏部侍郎,令同到都堂審驗。如不中選,即取旨別作施行。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盡公,方得其實。」洪适等奏曰:「陛下既指定姓名,雖臣等子侄,亦豈得容私。如果非才,即與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謬舉之罰,庶冒濫改官者鮮矣。」先是,議者乞將初改官人,特出聖意,擇一二臨軒引問。吏部侍郎陳之茂以為不可,乞下部措置,從之。吏部既言,故有是命。 十八日,吏部言:「今據系推龍飛恩例,即與尋常科舉年分不同。本部若止以見停留闕,將來集注,委是應副不行。今措置將職官權展一年使闕,司戶、簿尉更展半年使闕。內四川每次上刷職官六闕,今來欲乞刷職官三十闕,司戶、簿尉一百五十餘闕應副。」從之。 六月二十二日,詔轉運判官補發前官使副舉狀,許作職司收使。從吏部申請也。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狀:「近承幹道二年八月四日 節文,今後應奏補出身,更不許用補授及三年、年三十免試參選,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見行遵守外,竊詳未降指揮之前,本部有初出官選人,用上件恩例已參選判成,見待次,及已注授差遣未上鈔之人,乞許酌指揮施行。」詔令吏部放行。 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選狀:「勘會選人年六十、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及尋醫年滿人,並文學到部參選,每日翰林院主醫官一員赴部診視,委系文具。今措置如遇有似此等人到部參選,從長貳當官體量,精力不衰,別無疾病,許依條注授。」從之。 七月四日,宰執進呈選人用舉主改官太濫,乞歲立為定額。上曰:「如此,不至太咈人情否 」葉顒奏曰:「只是遲得半年。」上曰:「獲賊功賞改官人,卻不可立額。」於是詔從吏部所擬,每歲用薦舉改官以一百人,鹽賞三人,四川換給改官以二十人,立為定額。歲終不足,聽闕。仍逐色各置簿。其引見改官人,以進卷下日,其行在職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獲私鹽及盜賊、四川換給等改官人,並以取會圓備上鈔日為先後次第之序。至年終,如各有濫額員數,許於次年施行,仍理為次年之額。 十月七日,臣僚上言:「乃者吏部有請引見,並行在職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一百員為額,四川換給改官人以二十人為額,已降指揮施行。臣契勘四川見管六十一郡,每歲止得二十人,東南共管一百二十九郡,每歲卻得百人。除管職學官、外路教授磨勘十餘員外,以郡計之,東南約三郡則改官者二人,四川約六郡則改官者二人。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見。緣此東南至今纔及七十餘員,而四川七月內已滿二十員之額。其餘文字圓 備,坐待來年員額者,不啻十有餘人,豈無滯留之孍 臣照得元佑中從吏部侍郎孫覺之請,磨勘歲限其數,而四川系在數內。隆興元年,用臣僚之言,立定員額,亦未嘗摘出四川別為一項。今來創立防限,特將四川置之額外,未見其可。乞將引見並行在職事官、外路就任、四川換給人,通以一百一十人為額,並以取會圓備上鈔日為先後之序,庶幾遠近均一。」從之。 十一月二日,大禮赦:「舊法,初官補授及三年,並年三十到部,與免試。自近降指揮,並須銓試,方得參部。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令吏部權與放就殘零闕參部一次。」 同日,大禮赦:「承直郎以下赴部注授差遣,除犯贓私罪外,其犯公罪狀,(以)以(會)[曾]到刑寺,見有公案未結絕,合取旨之人,且與放行參選注授。後有特旨,即依改正。」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權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言:「勘會選人祖父母、父母年七十或薦疾,各無男丁兼侍,若年八十,並前一年內召保官三員,申尚書吏部應授差遣者,聽指射家便。續承幹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指揮,將陳乞家便恩例人,若非本貫臨安府,併合依條就本貫,或流寓人於寄居州軍召保陳乞。竊(許)[詳]上件指揮,系革官員經本府召保陳乞之弊,其間卻有官員於本任州軍召保陳乞,本部卻作合經本貫或流寓人於寄居州軍陳乞行下,委是行遣迂迴。今乞將除見任選人有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許經本任州軍召保陳乞外,其土著人經本貫州,或流寓人於寄居州軍,召保陳乞,申發到部之人,自各遵依幹道元年四月十八日已降指揮施行。」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歸正右文林郎孫子倫乞添差平江府支鹽食,替趙彬年滿闕。續准吏部告示稱,本部即無替闕條法。」批送吏部勘當,申:「本部勘當,侍郎左選即無歸正文臣添差許替闕指揮,依批送今狀下部,告示本人知委。」詔依孫子倫所乞,今後如有似此願就替闕之人,依此。 十一月九日,臣僚札子奏:「乞明詔吏部,立為定格,今後選人任岳廟者,悉不理考第,庶幾革偷情僥倖之弊。」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詔除隆興元年恩科人所授岳廟已得指揮許理權官外,余並依幹道四年十一月九日指揮施行。 五年十月四日,試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札子:「本部侍郎左選初官並歷任待次選人,計五百餘員,其見榜諸州教授、屬官、職官、錄參、司理、司法、縣令、縣丞、簿尉、監當共三百四十餘缺。緣所榜闕並是遠惡去處,多不願就。本部欲除屬官、職官、錄參、縣令、縣丞不注進獻納流外等人外,乞將應見榜窠闕,如已系破格去處,許不以資序、考第、舉主、路分、年甲,專法差注初官無過犯人一次。」從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詔:「四川選人升改所用舉 主,令宣撫司核實,如無違礙,即行放散,出給公據,保明申奏,令吏部與免會問,理作舉主收使。」先是,吏部侍郎陳良佑言:「竊見選人到部改官,惟是川蜀遠道,往返萬里,小有參差,經來年歲,所以立法,先令經制司放散,蓋欲優恤遠人,不使濡滯。然到部會問,得舉主有事故違礙,在未放散日前,即又不該奏舉。謂如蜀中已行放散,而其人或經論列,或以致仕在蜀中,未散之前,即行下制置司告示本官,及致本官再求舉狀,經制置司乞行放散,而本司又行告示,即無再放散條法。至申部陳乞,吏部又不為貼用舉主,以致往返迂迴,動經歲月。補章未辯,而前狀已折,放散不再,而補舉不行,棲棲道塗,實可憐憫。乞令四川選人貼用舉主,與理元放散月日放行升改。」故有是詔。 五月四日,吏部言:「侍郎左選見管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一十六人、守當官一十五人、正貼司一十七人、私名三人、楷書五人,共六十二人為額,內三人私名,元無請給。今欲減罷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二人、正貼司二人、楷書一人,以五十五人為額。」詔依擬定,各從下裁減,將來見闕日,依名次撥填。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詔今後選人功分每高一任,與當十分。以吏部言選人差注,格高一任,理當十分。或高兩任三任者,緣格內未有理當功分明文,故有是詔。 九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舊法稱職司者,謂轉運(司)[使]副、提點刑獄及朝廷專差宣撫、安撫、察訪余同知州。承直郎以下改官應有舉主者。若轉運判官二員處,均舉使副人數,與理為職司。近年以來,在法本非職司,一時申請,將所舉官特降指揮,理作司職收使,有失祖宗舊法。」詔應節次降許理作職司指揮更不施行,今後並遵依舊法,仍自來年正月一日為始。 十月三日,中書門下省言:「改官員數,每年通以一百二十員為額。今年員數已定,有溢額三十餘人,等候來年引見班次。」詔令吏部將已放散舉主人,依條施行。其見待班次人,具奏引見放行改官,今後更不限定年額。 (八)八年七月一日,吏部員外郎錢佃言:「遇有應入遠小處窠闕,循見行格法,川、廣、福建為遠地,其小處窠缺,依本選舊法,諸州二萬戶、縣五千戶以下並為小處。本選遇有應注小處窠闕之人,(闕)[關]尚書省左右選、侍郎右選續修參附令,諸差注應入遠小者,去闕下千里外為遠州,以軍事縣以下縣為小。欲乞比附三選條法差注施行。」從之。 會戶部,往往皆一萬戶以上,兼逐縣言亡數目,皆稱帳狀未到,致差注不行。伏 九年八月三日,吏部言:「勘會承直郎以下官,除無展磨勘條法外,有放罷依差替人例到部,合降兩月名次。」從之。 九月四日,權尚書吏部侍郎韓元 (古)[吉]言:「選人指射縣令、尉、錄參、司理,在外即下所在州軍知、通銓量,限六十日。昨緣報應稽緩,申請除程止限半月。緣立限太狹,報應不前。今欲將在外合銓量人,比舊法六十日減半,除程及假故外,限一月不到,許注以次人。若到部選人願就縣令、尉、錄參、司理,而欲下歸鄉狀,亦聽陳狀,先就本部銓量,在外指射,即免更下所在州軍。其已銓量,而在一年外射闕者,依舊下州軍銓量。四川、二廣收使舉主,通注令、丞,並用舉主免試之人,止欲照用入闕,即非升改文。比令申發文字到部,動經歲月,其間亦有舉主在申發後事故者。今欲將四川、二廣定差應用舉主入差遣或免試人,並依四川文學收使舉主條制,仍以三司判成日為始,庶幾川、廣注授,事體一同。」從之。 同日,吏部言:「依法有占射差遣之人,許占本部已差下(西)[兩]政官未使員闕。續承弊事指揮,並不許指占未使員缺。緣在部選人員多缺少,其間待缺之人有丁憂事故,往往所在州軍不實時申聞,或進奏院同行(應)[隱]匿,不因占射恩例之人指畫,本部無緣得知,必致虛閒闕次。今乞令選人有占射恩例,許依舊法,並已差下兩政未使員缺,從本部會問到備所占闕因依,榜示五日,在部人通知。如上名不就,方許差注占缺之人。仍委諸路監司按月行下所部去處,若有待缺人丁憂事故,實時入遞,依程限申都省及吏部,仍令進院畫時分時注籍,以防隱匿之弊。」從之。以上《幹道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二五 宋銓選 中 侍郎右選 三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