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選舉一八
武舉
【宋續會要】
淳熙元年二月二十三日,兵部言:「武舉依逐舉例,系八月初二日或初三日先試比弓馬。今舉系奏舉二名,比前舉增添數多,恐舉人皆七月終到闕,不唯於比試弓馬日逼,又恐內有詐冒,稽考違礙不及。乞依條於六月終以前到闕,如限內不到,並不收試。其被舉人,往往於比試前一兩日投下奏狀,使有司倉卒難以辨驗。乞自今須管於六月終前投下,如在七月一日已後,並不許收換。今舉奏舉增倍數多,若依例於八月初二日或初三日比試弓馬,竊恐是日值雨泥濘,於引試程文日分相逼。乞從本部於七月下旬擇日比試弓馬。」從之。
八月一日,臣僚言:「武舉進士試期已近,而無保舉者尚多。乞令兵部關報,應合舉官未曾保奏武舉人者,各令依數保奏。其無保官者,令入狀互保,依前舉例放行比試,試中即赴解試。俟解試中,仍召升朝保官一員,赴省試。(試依)候試畢,令 令所別行立法。」先是,進士諸葛文明等言:「今舉已奏人數方及二百餘人,在外已得奏狀,未投者凡五十餘人,而未得保官者五倍,乞展限收接奏狀。」詔展半月。至是臣僚以為遠方士子赴舉,欲求剡奏,誠未易得,故有是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今次武舉緣有免省九人,令通取三十九人。」五年正月二十八日有免省十一人,詔通取四十一人。
三月十八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每舉同。
二十三日,上御幄殿閱試武舉弓馬。每舉同。
同日,尚書省言:「擬到武舉進士正奏名蔣介以下四十一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等七名,平等三十一人,內三十人與承節郎,有官人郭光轉一官;特奏名二人,與進義校尉。各展減磨勘有差。」從之。
二十四日,詔:「武舉正奏名殿試,策入優等一名,補秉義郎,堂除三衙並諸軍計議官;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注授諸路安撫司準備將領,一任回,與轉忠翊郎,不隔磨勘;第四、第五名補承節郎,注授諸州兵馬監押,一任回,與轉保義郎,不隔磨勘;餘人並依逐舉例補官及舊法注擬差遣。已上如曾經省試上三名武學上捨生,與注諸路安撫司準備將領。舊指揮武舉絕倫人並三平等人,殿試程文俱入優等,即絕倫人,合升在優等人之上。若平等人已系第一名,即絕倫人不升,止與第一名恩例。如絕倫人(保)[系]優等第一名,除推恩外,臨時聽旨。」先是,上宣諭令武舉人比類進士及第第一人以下所授官品併合注差遣,校量輕重,作旁通進呈。舊制,武舉第一人補保義郎,堂除三衙或諸軍主管機宜文字。上曰:「可補秉義郎,令與進士第一人承事郎相等。所差機宜,元不得預軍州事,須創置一官,令在機宜之上,使得裨贊主帥,庶見所長,以備擢用。自第二人以下,並以進士賜第人恩例為準,取旨裁定。」又令吏部自今省試前一年刷闕,依黃甲注授。若第一名系絕倫,合得第一名恩數外,其第二名亦系絕倫,止依今來立定第二名格推恩。如又系省試第一名,即與第一名恩例。余絕倫人候一回任,各更轉一官,並不隔磨勘。內第二人如已該第一名恩例,更不加轉。吏部自今省試,將見牓諸路安撫司準備將領二十四闕,依黃甲例留充前項武舉人集注。
四月三日,詔:「自今武舉特奏名進士唱名日,各特賜紫羅窄衫一領、一
十兩數金鍍銀五子荔枝腰帶一條。」
五日,詔武舉特奏名樊仁邁、許惟能並策入平等,馬步射一事應格,授進義校尉,減三年磨勘。
十三日,詔武舉朝集增給錢三百貫。自此每舉如之。
五月二日,宰執進呈忠訓郎張世奕狀,元系武舉出身,授殿前司主管機宜文字,闕遠,願從軍,乞差殿前司正副將。上曰:「若自外從軍便為正副將,恐妨軍中升轉。令別踏外路諸軍差遣陳乞。」
七月二十五日,詔:「今次武舉比試,量增一十人,通取一百一十人為額。」
五年四月十一日,尚書省言:「擬到武舉進士正奏名陳說以下四十四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第)[等]十人、平等三十一人與補承節郎。成鏞轉兩官,候一任回,更轉一官。各展減磨勘有差。」從之。
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武舉登科人,須於軍中任,不隔磨勘,通及七年,無遺闕,願離軍者,差充三衙並江上諸軍書寫機宜文字或幹辦公事,任滿,入諸路副將。第四名、第五名並省試第一名堪充兵將官願從軍人,依舊法補官,差充三衙並江上諸軍同準備將,依正額人支破請給。到軍及七年,無遺闕,願離軍者,差充三衙並江上諸軍準備差遣,任滿,入諸路安撫司準備將領。第六名以下堪充兵將官願從軍人,依舊法補官,差充三衙並江上諸軍準備差遣,任滿,入諸州兵馬監押。已上若後來立到軍功,或人材出眾,特旨擢用,
不拘此限。其堪充兵將官願從軍人,令樞密院銓量。如不願從軍,或雖願從軍,人材不應選人,並依幹道八年已前舊法,第一名補保義郎,注沿江巡檢、駐泊、捉賊、押隊,不入等,承節郎、沿邊親民巡檢、縣尉、準備差使、緝捕盜賊,第二名以下補承節郎,不入等,承信郎、注沿邊親民巡檢、縣尉、準備差使、緝捕盜賊。」上曰:「武舉本欲取將帥之才,今前名皆令從軍,以七年為「為」下疑有脫字。,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將來因軍功擢為將帥,庶幾得人。」
十九日,詔:「武舉解試、省試只依舊額,其保官自今許文臣升朝官、武臣正使以上各保奏二人。」幹道二年三月,有詔監司、帥臣、管軍、侍從諸使習熟武藝,講論兵機,諳識調發,委以事任,則凡絕倫抱藝者得以 其長。望令有司詳議,就軍中別立優異窠闕,如準備之類,使經歷兩任,然後擢之朝列。他時將帥之儲,取用於此。詔令兵部相度。本部相度:「武舉出身人有立定注授差遣條法,乞從朝廷指揮,參酌立定窠闕任使施行。」從之。
七年三月三日,兵部尚書王希呂言:「淳熙元年及四年兩舉,承指揮將武舉無保奏人放行比試。今舉恐士人臨時復引前例陳乞,如循例放行,不唯沖改成法,兼無以機察奸弊。乞明示舉人依條召保奏舉,如無保官,不許收試。」從之。
四日,宰執進呈兵部措置武舉貢舉補官差注格法,並從之。武舉貢舉格:絕倫,弓兩石兼馬射九鬥力,策入優等。三平等並依舊法,第一等弓一石一鬥力兼馬射七斗,第二等弓一石力兼馬射七斗,第三等弓九鬥力兼馬射七斗。已上殿試合用馬射,令就大教場內引試,宰執按閱。其補官差注格法,第一名堪充兵將官願從軍人,補秉義郎,差充三衙並江上諸軍同正將,依正額人支破請給,到軍及五年,無遺闕,願離軍者,除諸軍計議官,任滿,入諸路正將;第二、第三名堪充兵將官願從軍
人,補保義郎,差充三衙並江上諸軍同副將,依正額人支破請給,到軍及五年,無遺闕,與轉忠翊郎。州軍監守臣薦舉武舉人,七年八月又詔自今內外各許奏舉二名。至是,合門舍人林宗臣言,乞詔有司寬保官之法,增其人數。上曰:「來之欲廣,擇之欲精。」故有是詔。
淳熙七年七月十一日,兵部言:「前舉奏到武舉止有二百餘人,今舉緣文武臣許保奏二名,已奏到約有七百餘人。若不申明分場引試,竊恐連夜試驗,弓馬不精,別生奸弊。乞將絕倫弓並三平等人步射先作一日呈試,將合格人照元給呈試弓馬關子,於次日絕早赴教場門首,令馬軍司差有心力識字使臣三五員照驗,放令入赴馬射。如代名呈試,並依貢舉條法科罪。」詔分三日引試,余依。
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尚書省言:「擬到武舉進士正奏名江伯虎以下四十四人,第一名江伯虎補秉義郎,第二名黃萬石補保義郎,余皆平等,補承節郎;特奏名四人,一人補進武校尉,三人補進義校尉。各展減磨勘有差。」從之。江伯虎等十八人願從軍。
閏三月九日,宰執進呈武舉特奏名依文舉當殿給敕牒,擬稱賜武舉特奏名補官。上曰:「其間恐有下班副尉之類,未合稱官。」乃改作武舉推恩。
同日,宰執進呈蜀中武舉進士薛九齡以疾趁今歲殿試武藝不及,次日卻曾赴策試,兵部欲比作一事不中之人唱名補官。詔令承旨司就大教場按試。
四月五日,詔:「武舉進士從軍人,欲令習知軍務,以俟器使。如因職事已見委系利便,許赴主(師)[帥]陳述。遇有過犯合加罪責,申樞密院
取旨施行。」
五月十一日,武舉進士及第江伯虎等乞:「先次參部,出給料錢文歷,卻行從軍差遣。其料錢文歷,乞依不願從軍之人一例幫行,及比附不願從軍人歷巡尉、知寨差遣。從軍及六考,並許理作關升資序。」從之。
十四日,詔:「武舉進士出身人,已有淳熙七年三月四日指揮,其淳熙二年、五年武舉不願從軍人,併合依幹道八年指揮施行。內已歷過差遣人,與依舊差注。」
九年五月七日,詔:「訪聞武舉從軍之人,往往自高,不親戎旅。如自今職事勤恪,從主帥具名保奏升差。其或懈惰不虔,亦許按劾以聞,當行黜責。」
十一年正月八日,詔刑部侍郎兼權兵部侍郎曾逮監試武舉弓馬。
四月十一日,尚書省擬到武舉正奏名進士林墡以下四十三人推恩:第一名、第二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等,余皆平等,補承節郎,內陶天麟系以絕倫首解省試第一名,特補保義郎,更減二年磨勘;特奏名一名,補進武副尉。各展減磨勘有差。」從之。
五月九日,詔殿試武舉第一名林墡與堂除計議官,第二名林可久與準備將領。
十三年四月八日,詔:「武學生年七十以上柯箕特與補承信郎,免省上捨生潘子震、周應迪、蔡紘依太學免省上捨生釋褐恩例,並特與補承節郎,內願赴淳熙十四年殿試者聽。守年免省上捨生鄭覺與徑赴淳熙十四年殿試,永免解內捨生陳昌齡等並候將來過省赴殿試唱
名日,各與減二年磨勘。內永免外捨生沈仲剛等各與減一年磨勘。」以兵部檢會慶壽赦恩來上,故有是命。
二十九日,兵部言:「今歲系武舉比試發解年分,乞令武舉人已有保官合該收試之人,並於六月終以前到闕。其奏狀並是展限至閏七月半以前投下,已後更不收接。如出違今來立定日限,並不許收試。其無保官及不該收試之人,即不許臨期引例陳乞。若許從本部所申,候指揮下日,遍牒諸路曉示。」從之。
七月十三日,馬軍司狀:「今來武舉科場年分,依已降指揮,合於八月內引試發解兩場弓馬事藝,乞下內軍器庫依例關借絕倫兩石弓一百張,發赴本司,打硾封記應副,至日使用,候引試畢發還。今後如遇闕少,依此(闕)[關]借。」詔今後准此。
十四年二月八日,詔添省額三人,權以三十三人取放一次。武舉進士金湯悁等狀:「竊見武舉省試,自來除上舍免省外,以三十名為額。隆興元年,武學生該遇覃恩免解者五十餘人,發解者一十三人,當舉省試得添省額五名。今來在學生員該慶恩免解一百二十餘人,在外發解者復取三十名,又年免者一十餘人,較之隆興元年到省人數,委是兩倍。欲乞將隆興元年與今來免解發到省之人,特與敷奏。」故有是詔。
五月十四日,尚書省言:「擬到正奏名進士黃裒然以下四十七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名補保義郎,余皆平等,補承節郎,各展減磨勘有差。」從之。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詔自今武舉人不許試換文資。以宰執進呈知歸州林穎秀言:「武舉一科,均隸右選,悉謀 換,以為快捷方式,然則是科殆可廢也!乞明賜戒諭,或議條約。其間誠有學業優長,才兼文武者,乞令在內清望官、外台監司帥臣考察,如委堪保舉,
方得繳奏所業引試。庶幾其人一意戎事,稍重武科。」上曰:「此說可從。既以武進,又卻換文,甚非專設武科取人之意。」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詔:「武舉從軍人,今後年限已滿,願留軍中者,仰主帥保奏,與依諸軍體例格法升差。不願從軍者,照應淳熙八年閏三月十一日已降指揮施行。」以臣僚言:「近得旨,武舉人不得試換文資,恐舍其故習而失其所長,可謂當矣。既絕其文資之望,亦宜為開升進之路。雖有指揮,武舉從軍人職事勤恪,即從主帥具名保奏升差,累年未見引用是條升差一人,豈其果無堪用者乎 乞詔樞臣明立升差格法,如武舉出身人從軍年滿,有智勇藝能精熟者,令主帥述其所長,保奏來上,(人)[又]命樞庭加審察焉,自同準備將以上,可以節次差補。」故有是命。
同日,詔:「今後武舉比試弓馬,移於城東大教場,可差兵部長貳、郎官及殿步帥、統制等官監試,作一日引試。」從武舉比試弓馬所請也。
紹熙元年四月十五日,兵部言:「武舉進士該龍飛恩例,比附進士正奏名體例,第一名特更與轉一官,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所有今來武舉第一、第二、第三名願從軍不願從軍人,並依本部見行條格補官差注施行。」從之。以幹道二年三月十七日指揮故也。
十七日,上御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十八日,詔:「省試第一名武學上捨生,不願從軍人,照應幹道八年格法施行,候一任回,與升一等差遣。」以兵部言:「武舉殿試第一至第六名、省試第一名,已有格法補官差注,即無該載上舍合得恩數。竊緣太學上舍登第,例與省試上十名並注教官,而武舉上舍不應全無優恩。」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二年八月十日,臣僚言:「乞詔兵部長貳措置將來解試弓馬人,各先次當廳親書家狀一本,然後拍試,將合格人家狀畫時逐
紙印押類聚,牒送發解所為照。候引試義策考校了畢,於拆號之次,將真卷比驗兵部所發家狀,如字畫異同,雖已中選,亦行究實。如果有偽冒,即交駁放,並照科舉條制施行。」既而本部言:「比試弓馬已有措置外,若從今降指揮,拍試之前先令書寫過家狀,不唯叢雜交互,恐於射弓之際,難以識認正身,不能革弊。今措置欲下馬軍司約度今來合赴解試人數,預期印押白紙,排立千字文號,於引試日,將試中鑒箭人當官親書家狀,候馬射應格,類聚牒送試院,遵從今降指揮施行。」從之。
四年二月十四日,殿前司言:「已降指揮,武舉從軍人今後年限已滿,願留軍中者,仰主帥保奏,與諸軍體例格法升差;不願從軍者,照應淳熙八年閏三月十一日已降指揮施行。本司契勘諸軍入額管事兵將官升差格法,如準備將及二年升副將,又二年升正將,正將三年升統領,統領三年升統制。雖有立定年限,系有窠闕,本司先以究心職事、管幹廉懃、弓馬精熟、眾所推服之人,然後再選擇履歷月日深淺,保明申乞差填闕額。今來武舉從軍將佐,系是差充同將官,在入額將官數人,即不填闕。若從諸軍格法年限升差,不十年間便可致身統領、統制官。本司今欲將武舉將官自今後年限已及、能弓馬、管事廉懃之人,照年限次第升差至正將止,後遇諸軍入額正將有闕,從本司於內選擇有武藝、廉勤為眾所推服之人,保明申朝廷撥填入額,依例放行供給。若有過犯,即從本司責罰。卻乞除落節次所降有犯,申取朝廷指揮。如不願撥填入額,照應淳熙八年
閏三月十一日指揮,與離軍注授差遣。」從之。
四月二十日,上御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五月四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言:「武科許試換文資,蓋不止責以兵略騎射,誠欲益其學問而大其成就耳。比年以來,不許試換,雖曰使之從軍,以備將帥之選,而升差之法,止於同正將。既塞其試換之門,又艱其仕進之路,使士以才氣自負者將有不屑就之意。乞今後依舊許令武舉人試換文資。」從之。
閏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方今取才之道,不為不盡,獨武舉人尚有可言。向來紹興、幹道間,願從軍人填闕之後,入額管幹軍馬,若職事修舉,則必隨例升差至統制、都統。自淳熙以來,止令同副將之類,不復填闕,管幹自此絕升差之望。乞將武舉從軍人先充同準備將或同正副將二年,待其諳曉軍務,即令本軍保明,主帥備申,許令撥填正額。如委是職事修舉,許其升差統領、統制官,庶幾人材得以展布。」詔依,仍照應節次指揮施行。
慶元元年八月一日,兵部言:「四川四路武舉解額,共取二十一人,其省試以三人五分取一名,共取六名為省額,零分不及三人五分,更不取放。緣今年系類試年分,內有自淳熙元年四年得解到省之人,至今及一十八年,並有四舉到省人,合與理年理舉免解赴今次省試者,竊恐比逐舉人數過多,所有取放省額,
欲取放正解六名外,有免解實到省終場人,如及五人以上,權取一名,通計七名為額一次,仍同正解人混同考校。如不及五人,更不取放,候試畢日,具終場人數,申明朝廷,以憑參照,後舉取放省額施行。」從之。
二十一日,兵部言:「國子監武舉取放解額,照得今舉解試武學生,系該七月七日覃恩免解外,有赴試終場絕倫三十人,平等四十七人,共七十七人。比之淳熙十六年,絕倫人數為多,難以比擬七人取三名,平等三人三分有零取一名。若照淳熙十三年體例,二人九分六厘有零取一名,則系合取二十六人。若照十六年三人取一名,則系二十五人,尚剩二人零分。今參酌欲依淳熙十三年指揮,權以二十六人為額取放一次。內絕倫以十分為率取四分,合取十人,尚剩四分,平等取一十五人,尚剩六分。以二項通剩分數計之,則合更取一名。但今舉絕倫比之逐舉人數稍多,更侵取一名,湊及二十六人之數。」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武舉省試、殿試引見唱名及過省,並還試特奏名,系與文士一體。今來更不臨軒策試,乞參照紹興三十二年故例施行。」從之。黃牒令本部給散。一、紹興二十二年,武舉人補官推恩,系將貢院別院參考到合格過省人,牒會御藥院例格申取指揮推恩。淳熙八年,正奏名只宣名,賜進士及第、出身。特奏名亦宣名,並給黃牒。其補官差遣,展減磨勘,合照前後指揮推恩。今欲依故例施行。一、免省人例合赴御試弓馬程文,今不臨軒策試,合依紹興三十二年故例,弓馬隨省試赴軍頭司呈試,程文隨赴省試進士後接連引試,別立考校,參入省榜優平二
等,高下即不侵省額人數。如有過省不曾赴殿試人,合行還試弓馬程文,乞照免省人一體施行。照得紹興三十二年即無特奏名合就試人,今舉如有該試之人,乞照故例引試施行。
《文獻通考》:寧宗初,復武科鎖換令。
慶元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兵部尚書張叔椿、兵部侍郎楊大法、著作郎兼兵部郎官王奭言:「武舉省試系絕倫、平等各立字號考校,先次將程文分優平二等,混同放牓,然後卻以弓馬參考,各隨武藝等第,其絕倫人盡數處在平等人之上。殿試用武藝參考,專以程文立優平等考校。若絕倫、平等俱入優等,當取第一,從淳熙二年指揮,絕倫人止與第一名恩例,不許升在平等之上。今來已降指揮更不臨軒策試,合將省牓作殿牓推恩,即是省元合推殿元恩例,事體甚重。近承批下武學生周振等系平等人,乞於省試不用參考,依殿試例,止以程文排定高下。及絕倫人諸葛武等經部陳乞依法參考武藝,及照紹興三十二年故例取放。本部開具指揮,乞朝廷詳酌處分,累承批送本部,分明指定叔椿等。竊詳絕倫及平等人所乞,互有得失,若用省試法參考武藝,絕倫人程文不以優劣,盡數必在前列,失於太優。若以殿試指揮排定高下,其所取文理優長之人必多是平等,未免於省試常法稍有不同。況紹興三十二年故例,當時絕倫人雖參考在前,緣止有孫顯祖等二人,第三人以下皆是平等之人。今舉絕倫應取放者不啻十五六人,自不可循守故常。今欲將今舉絕倫、平等且與
混同,以程文精粗分優、平二等取放。若絕倫、平等俱中優等,須平等人程文高出絕倫人分數,方取第一名。若文理與絕倫人不甚相遠,即以絕倫居首選。其餘高下如之,不惟兩無偏勝,庶幾所取足以厭服人望。今指定如或可采,乞下試院精加考校,所有後舉省、殿試,遵用條法指揮。」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兵部言:「四川今舉省試合格共取六名,行在武舉過省人已從紹興三十二年故例,候省試院申到人數,照應淳熙六年立定補官格法擬申外,其四川武舉創自幹道八年,即無紹興三十二年故例可以擬定。照得當年止有四川省試進士一百二十七人推恩體例,第一等第一名趙雄於第一甲第五名安排,依行在第三名推恩,第二名游桂於第六名安排,余並三人中參入一人。禮部已從故例擬定推恩畢。今來武舉止有六名,若將上件故例比擬,緣人數多寡不同,兼不曾分優、平二等。今指定欲將第一名於省牓第五名安排,第二名以下於第六名,以次每九名參入一名,照策入平等格法補官。」詔第一名於省牓第五名安排,仍比類行在三平等策入優等推恩補官,余從之。
武舉推恩,特奏名第一名策入平等,馬步射二事並應格,補進武校尉,減一年磨勘,此格法也。端義乃前宰相端禮之親兄,驟中魁選,公論極喧,輒令數內陳光朝等陳乞升等補 四月二十九日,詔:「武舉特奏名第一名余端義,與依格補官減年外,所有特權減二年磨勘指揮更不施行。」以臣僚言:「伏
官,迂迴下部。端禮懇禱同列遷就勘當,必欲遂其私意,乃暗優端義,余皆不預。照得進武校尉三年磨勘便可轉承信郎,今端義已補校尉,減一年磨勘矣,而又權減二年,則是正該承信郎。乞將權減二年磨勘指揮,特賜寢罷。」故有是命。
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十九日,上御幄殿閱武舉射射。
六月二十日,詔敕賜武舉絕倫進士及第胡應時與第一名恩例。以應時系絕倫,又策入優等故也。
八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兩淮荊襄皆楚地也,山川之勝,風土至厚,鍾為人物,往往豪氣磊落,有足觀者。漸磨之以學問,勸誘之以爵祿,莫不奮起,出為時用。臣觀武舉通牓,所謂兩淮荊襄之人絕不見有中是選者,夫豈無材可取 特未有招來誘進之方耳。乞將京西一路六州軍、湖北沿邊信陽軍並江陵、德安府、復州、荊門軍及兩淮沿邊廬、光、濠、楚、滁州、盱眙、安豐軍土著士人,照兵部及四川試武舉法,許令就試。」詔兵部檢坐條法,行下逐州軍,如委系土著士人,召文武官保奏,須要選擇人材,精於武藝,於解試年分二月內,聽於本路安撫司拍張弓馬合格,不限人數,並行取放。仍就本司差官比試程文,將文理稍通人並赴行在解試,別立字號,令項考校,取撥十名為解額。仍於省試見取放人內撥五名為省額,如解發人數稀少,臨時取旨。其冒貫不實,許人陳告,定行真決,不以蔭論,保官降三官資,同保人殿五舉,余照見行條法。既而兵部言:「淮西安撫司申審保官一節,系是創行之初,若候奏狀到部,出給告示,令逐路收試,竊恐往返留滯。欲照四川武舉體例,將合該奏舉
武舉,如無違礙,先次收試,續行繳奏,降付本部照會。」從之。
嘉泰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兵部言:「武學內捨生賴嘉言、繆南明、程君舉、李叔瀛、陳天驥伏竊見兩學學生程有徽、王飛英等陳乞兩該覃恩免解事,已蒙朝廷下部監指定,緣嘉言等尚有五人未曾陳乞,下部監一就施行。批送兵部、國子監指定。據本監申:一、兩經覃恩上捨生,見赴嘉泰二年省試人何大明;一、兩經覃恩,系有公試及私試中選內捨生,住學十五年人龔澤、朱之奇、李秀實、葉崇;一、兩經覃恩,系有公試及私試中選外捨生住學十五年人劉思、顧可、沈燾、朱次韓、陳天驥、周致遠、程君舉、李叔瀛、王飛英、陳浩、吳 計一十一人,乞比附太學生已得今降免解一次指揮施行,乞將今該免解之人,或因事故今舉不赴省試之人,後舉更不收使。本部契勘數內何大明系武學下等上捨生,從條已系免解見赴今年省試之人,並賴嘉言、繆南明,據國子監稱逐人即不曾該過淳熙十六年覃免,是以不合問具。今指定上件事理,乞施行。」詔依兵部、國子監指定到人數,權特令赴今來省試一次。內上捨生何大明亦止許赴今來省試一次,日後不許作恩例收使。從之。開禧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二十七日,上御幄殿閱武舉射射。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武舉設科,政將以搜羅方略之士,為異時儲用將材之地。恭惟孝宗皇帝淳熙八年特降 旨,今後武舉及第、出身人,許令從軍,願與不願者聽。自第一名以至第二十四名之人,各依名次高下,分撥殿步司馬軍行司及沿江諸都統司軍分,每司止許三人指占闕額管幹職事,其餘不在從軍之數者,乃許注授在外巡尉差遣。嗣更兩朝,率循舊章,凡登武舉進士第者,莫不各隨其資次,或授殿司同正副將,或授馬步司與諸都統司
同準備將。既從銓審,各供乃職,服勞戎事,悉閒教閱。近年幸門一開,諸武舉及第人元不預從軍數者,夤緣朝旨而復許入軍;合在江上都統司軍分者,申乞改換而復撥入殿步司。躐等躁進,不安職業,適為武舉之累。乞今後每遇臨軒策士之歲,先令三省樞密院類定廷唱名次先後與從軍次第,別為一籍,合撥三衙及諸都統司軍分者,不得驀越別乞改撥。如名次不在從軍人數,須令差注外任巡尉差遣,毋使計囑,再與入軍。又考限未滿,不該離軍者,亦不得妄亂陳乞廟堂陶鑄。」從之。
嘉定元年五月六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七日,上御幄殿閱武舉射射。
四年五月八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九日,上御幄殿閱武舉射射。
五年二月一日,臣僚言:「武臣之至郡守,素不閒於民事,一旦驟用,徒謀富溢,滋病於民。蓋先朝舊制,文武臣皆以磨勘遷轉,文臣自選人至京朝官,止以考第,所以考察者詳且密矣。仁宗皇帝以改官猥眾,始立舉員之制,不足者不改也。武臣則仍其舊,時武臣登用者少,而入仕之途未多。今之為郡,視為常典,而廉歹臭能否,莫之保任,可不斟酌其法而損益乎!今武臣從軍,或為計議,不省民事,乃遽為郡,安有高材異能,不待嘗試,如彼其易哉 往年知邕州陳良彪為武舉第一進士,其政乘繆,有勘杖一百而杖之如數,財賦悉以營私,官
無俸,兵無糧,冬衣不支,軍士劫掠,幾至大變。乞自今武舉初官,須歷巡尉,次歷諸州都監,更任知縣,無過犯,有舉主,方可與郡,庶使習熟民事,宅生重寄,皆得循良諳練之士。」從之。
七年五月四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七日,上御幄殿閱武舉射射。
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二十七日,上御幄殿閱武舉射射。
十二月十二日,兵部侍郎趙汝述言:「文武並用,長久之術,有天下者不可偏廢。近世武舉進士,甫得賜第,多棄所學,必欲 試換文,回視兵書戎器,往往恥談而羞道之。夫科目之設,不惟士子以此自致其身,國家亦將各賴其用。今既由武藝入官,又復慕為文臣,是右科徒為士子假塗之資,而非為國家儲材之地,此科遂成無用矣。比年以來,韜鈐之士無聞,將帥之材常乏,邊塵有警,所籍以禦侮者,類不勝任。使得右科智勇之人而用之,宜其必有可觀者。乞自今武舉出身不許再應文舉,仍令考校之官精選其藝業,廟堂之上稍優其除授,俾之練習謀略,趨事赴功,自偏裨制領而上,主帥三衙,繇此其選,庶幾右科增重,不為虛設。」上曰:「祖宗設右科,正欲選將帥。若令換文,則分明是闕將帥一科。」汝述奏云:「誠如聖訓。」
十二年八月八日,兵部言:「武學生邵剛克等狀:「國家自更化以來,場屋情弊革去殆盡。惟武舉解試,積弊顯然。每舉用八
月十四日揭比試榜,十五日試弓馬,十六日試程文七書義,恰與太學第二場論試同日。一篇之論,片時可辦,各以餘力助其武舉朋舊,賄賂公行,幸中者半。今乞就八月十三日揭比試牓,十四日試弓馬,十五日同太學頭場試七書義。庶幾寸晷各自為謀,無暇他及,則材能自見,不負設科取士之意。」送兵部同國子監勘當。既而本監據武學博士劉孟虎言:「所陳十六日引試七書義,正值太學試論之日,恐有餘力可為武舉士人之助。此弊不可謂無之,但每舉用十五日試弓馬者,所以防武舉赴兩試也。今就十四日試弓馬,則試弓馬不合格之人,可於十五日赴漕試,此風不可長。若不區處,無以革文人為武舉代筆之弊;若展退一日,就十六日試弓馬,十七日試七書義,如此則可以防其赴兩試之弊。其日正是太學士人第三場,必無餘力可及七書義矣。」從之。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六月一日,上御幄殿閱武舉射射。
九月四日,右正言張次賢言:「竊惟國家取士,由武舉策第,許換試文資,此網羅全才之意。紹熙略行沮格,未幾仍就放行,比者臣僚復沮格之。且入貲門蔭之流猶許換試,而武舉進者獨可沮抑其所能乎 至如文士擢第,猶必程其武藝,而慣於兵機者,可不容其通習文事乎 此武舉試換不可不復也。夫武舉歷任,作邑既滿,或可得郡,此固優假右選。然把麾一方,民社攸重,苟使官卑資淺之人幸而得之,何以重蕃宣之寄哉 且文臣三考作邑,兩任作倅,方許典郡。今武舉作邑,雖用舉員,其視文臣五削脫選,難易不侔。或試邑甫畢,即便得郡,寧不太驟 此武舉
典郡不可不革也。或慮其得武復換以文,則是假途而進,適以輕武。然能中兩科者,不過挺特翹楚之輩,豈能一一舍武就文乎 又慮作邑之後,未許作郡,非所以為誘掖戎行之意。然歷任以來,或以功績顯著,廟堂自應如之賞遇,豈一例拘以格法乎 乞應武舉出身照舊例聽其換試,其已作邑人,受郡闕及已赴上者,且循舊格外,自今合體左選格法,須歷計議路分差遣,比當兩任通判而後與郡。庶幾文武兼通之才可致,而郡國作牧之寄不輕矣。」從之。
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兵部言:「四川武舉正奏名李炎卯言:『西蜀賤士,濫叨奏名。自去歲正月,萬里束裝,趁赴廷對。實以船小,偶遭風浪,遂被沮留,以致愆期,趕試不前。已引用文舉體例,附牓推恩。兵部不照文舉舊例,不蒙施行。』照得紹興十八年指揮,四川類省試合格人趕廷試不及,第一等賜進士出身,余賜同進士出身。優待蜀士,恩寵甚渥,即不分文舉許附牓、武舉不許附牓。況今舉左選正奏亦有三五人趕試不及,皆蒙注授西歸。獨炎卯未蒙放行,頓失進望,無復歸鄉之計。」詔李炎卯特與放行推恩。既而本部言:「文舉與武舉等甲,事體不同。在法,舉人已奏名而有故,許次舉就試。本部即未曾准四川武舉正奏名赴御試不及推恩條例,乞指揮施行。」詔李炎卯特補進武校尉。
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竊惟開設科目,羅致英俊,貴而三事,亦由此進,可謂重矣。至如武舉,素多代名之弊。如今次比試,有試卷與引試弓馬
日書簿字跡絕不類者,年甲不同者,已申省部,不令就解試訖。今後更加關防,兵部引試弓馬之際,欲令五姓五名,先當試廳親書情願結保,如有一名偽冒,保內同罰,然後引試弓馬。將來武舉省試,亦合一體施行,乞下禮、兵部常切遵用,毋為具文,少戢吏奸,誠為士子之幸。」從之。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策題見親試門。
二十三日,上御幄殿閱武舉射射。
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詔:「保義郎、差充侍衛馬軍行司同準備將陳宗臣特降一官,擬承節郎、差充侍衛步軍司同準備將陳甡追毀冒授付身,特殿三舉。」以臨安府言:「陳甡、陳宗臣招,互不相識,各習武舉。嘉定九年,宗臣作本貫臨安府取中比試,赴解試下,不願次年赴補,寫比試三代戶貫,令陳文偉賣與陳甡,得錢二十二貫文。嘉定十年,陳甡隱下本貫溫州及三代,妄作陳宗臣姓名、戶貫、三代,赴補中格,撥入中吉齋。嘉定十二年科舉,宗臣為前舉比試賣與陳甡,今赴補恐致重迭,以此作曾祖不記名,赴比試並解試並中。嘉定十三年過省赴殿試,賜武舉出身,授前件職,見在任。陳甡在學累試,進補內舍優等,校定該玉寶赦免解,嘉定十六年過省赴殿試,賜武舉出身,擬前件職。被繆伯恭得知因依,經都省陳訴,札府追勘,實招情犯。」故有是命。以上《寧宗會要》。
【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宗室應舉
宗室應舉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壽皇聖帝登極赦書:「宗室曾經鎖試兩次得解人,許赴將來殿試;曾經鎖應人,許赴將來省試一次。」
同日,登極赦書:「宗室實請文解之人,並與推恩。宗室無官人,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與量試推恩。」
八月十三日,禮部言:「宗子無官人該登寶位赦量試推恩,看詳並依國子監公試附試例,別場引試。願試經義,量試本經義二道,試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作一場引,余並依建炎二年二月之制。合格人從本院具姓名申朝廷推恩。」從之。
二十六日,禮部言:「無官宗子依赦量試推恩之人,若不立定年甲,例皆陳乞,竊恐太濫。欲自今降赦文以前,凡無官宗子見年二十五歲以上,方與量試。其行在無官宗子經大宗正司,在外經宗正司,即去宗正司遠,經所在州軍陳乞,各勘會年甲無違礙,給據赴部,下大宗正司勘會取試。」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禮部言:「宗子量試止一場,難以比附取應條格補官,將合格第之人補承節郎第之人:「之」字疑衍。,余合格人並
補承信郎。如不合格,自不在推恩之限。取應宗子到省試下,若年及二十五歲,欲乞比附宗子實請文解之人,免量試,並補承信郎。其合陳乞,今已立定期日,或以赴不及為辭,並不在推恩之數,所貴不致冒濫。」從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大宗正司言:「無官宗子,依赦量試推恩,在外宗子並召見任文武臣宗室委保。緣在外宗子亦有未曾召保,先結文據,已赴行在之人,引試日逼,若候取會,慮使徒費往返。相度如年果及,於引試前齎所居州軍赴量試公據,乞看詳先次引試,以俟審無增年詐冒,即與放行推恩。即有虛偽,自依所獲旨治罪。」從之。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正月十三日,詔宗子進士趙不忮等五人並補將仕郎。登極覃恩,無官宗室曾請兩舉,並免省赴廷試。不忮等止一請解,先有旨並取應得解人並補承信郎。不忮等訴乞比附兩舉人推恩,故有是命。
二月十一日,禮部貢院言:「宗子量試終場七百餘人,約三分文理稍通,余程文皆不荅所問,或全寫他文者。若止取文理稍通並荅元題為合格,僅可取三分以上。雖文理稍通,偶爾雜犯,亦多有之。」詔取放文理合格人,合格雜犯於榜後仍展二年出官。
三月十七日,詔:「量試不中宗子,年四十以上,特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余)餘人許將來省試年再量試一次。」
四月十三日,上御射殿引見宗子彥瑗,特賜同進士出身。以取應省試第
一人推恩也。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舊製取舉第一人許赴廷試,以是舉不臨軒策士,故彥瑗有是命。
幹道二年正月五日,大宗正司言:「有旨量試不中宗子年不及四十之人,許將來省試年再試。昨偶服制或疾病赴不及,亦並令前期陳乞。如在遠州軍未曾召保,先給據到行在之人,難以伺候取會,欲仿舊旨施行。」從之。
二月十七日,禮部貢院言:「量試不中宗子,許今來再試。考校合格彥樁等二百十有六人,合格雜犯彥大二等五人。」詔趙彥樁補承節郎,余並補承信郎,趙彥大二等五人展二年出官。宰臣洪适等奏:「前舉試者七百餘人,榜首補承節郎。(令)[今]試人數不多,然為榜首者乃前舉丁憂,今方就試,即非已黜再試之人。」上曰:「前舉未試,可依例補官。」適等又言:「前舉黜落人,續降指揮,年四十亦推恩承信郎,仍展二年到部。今舉取聖裁。」上曰:「前此一時指揮,今豈得援例。」
四月二十五日,上御集英殿唱名,取應宗子師份以下三人,特補保義郎,汝舟以下三十六人,特補承節郎。
十一月二十六日,禮部言:「無官宗子趙岩夫、南夫、善欽,於紹興三十二年請成都府路轉運司取應文解,未曾到省,乞依赦文推恩,年皆十六以下,慮赴試假名傳義,冒濫不實。今措置無官宗子赦前取應合格未曾到省之人,依已赴省試下赦前委年及二十五歲,方與補官。」從之。
五年
正月十二日,量試宗子彥輔、致夫、彥京等言:「昨該覃恩,量試不中,准指揮許再一試,以憂制未赴。竊見五州該恩士人,今已還試,乞許還赴量試施行。」禮部勘會,更許附今舉一試。後舉再有仿此之人,下諸州軍無得保明申發,本部亦不受詞。從之。
二十六日,禮部貢院言:「引試有官鎖應宗子七十三人,一名《春秋》,一名《詩》。無官應舉宗子五十五人,一名《周禮》,一名《禮記》,一名《易》,各系孤經,欲依公精考。如文優合格,前期具真草卷繳尚書省取栽;即不合格,徑從本院黜落。後更有無官取應孤經之人,乞依此施行。」從之。
三月七日,禮部言:「量試宗子經隔兩舉止有八人,即無黜落,第一名難依前旨補承節郎。欲將今舉合格公俁、伯逵、伯康、升之、彥輔、致夫、師邈、彥楫八人,並補承信郎。」從之。
二十一日,上御集英殿唱名,取應宗子善寬以下三人特補保義郎,彥侃以下三十五人並特補承節郎。
七年正月二十五日, 賜進士出身、成忠郎趙師愷言:「登極赦書,宗室曾經鎖試兩得解,許赴殿試。臣幸預兩請文解,附木待問榜,准 賜進士出身。伏見祖宗以來格法,應宗室武臣因應舉換授,並於元官上先轉兩官,然後改換文質。於去年陳乞改換,吏部謂臣已用恩例免省,不許又行轉官。竊詳同榜免省宗子趙善洙等二十餘人,與臣事體實同,已皆用恩赦轉官換授。伏望與臣於見官上轉兩官換授
施行。」詔特與轉官上換授文資。
八年四月二日,上御集英殿唱名,取應宗子知夫以下三人特補保義郎,公茂以下三十八人特補承節郎。
五月六日,權尚書吏部侍郎韓元吉言:「應舉宗子趙師烜幹道八年四月黃定榜 賜進士及第第一甲十六名,依條合注教授。昨經吏部自言,緣有紹興三十二年七月之制不許。竊詳殿試第一甲,依格合注教官,即與其它宗室有出身事體合稍優。別乞以宗室及第一甲應格之人,許集注教官差遣,余不許除注。」從之。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初二日「初二日」下疑有脫文。,不行。以上《幹道會要》。前三書無此門。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效士
效士
光堯皇帝紹興二年六月二日,詔:「進士陳獻邊事利便,內有可采及有自河北、京東遠赴行在之人,理宜優恤,並收充效士。每月各支錢一十貫、米一石,令樞密院檢詳官置籍總轄,以便差使。」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詔:「應今行在所及行宮樞密院、都督府效士,並令附來年春選人類試所就試時務策一道,分優、平兩等考校,具合格姓名申尚書省。其試中優等人,再令學士院召試,以時務、文理優異者取旨推恩。」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行宮吏部言行宮:疑為「行在」之誤。:「類試所考校到效士,合格人陳壽昌等在優平等計一十人,不合格人計四十三人。」詔:「試中優等人,依已降指揮。平等人與免將來文解一次,如已系免解人,與永免文解;已系永免人,即此比附優等推恩。不預等人,令吏部
支賜束帛,各從其便。」
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詔前東京留守司效士夏穎達、孫定、張漢、呂彌文、李光朝並與免文解一次,差充諸州效士。」自東京脫身來歸故也。
八月十一日,(紹)[詔]前東京留守司效士林雲與免文解一次,差充江州效士。自東京脫身來歸故也。以上《中興會要》。余無此門。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百篇 國朝不設此科,來應者即命試。
百篇國朝不設此科,來應者即命試。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四月八日,應百篇趙國昌始自陳求試,帝御便殿,親出五言四句詩為題云:「松風雪月天,花竹雲鶴煙。詩酒春池雨,山僧道柳泉。」凡二十字,為五篇,篇率四韻。國昌至晚僅成數十首,皆無可取。帝欲激勸後學,故特賜及第。仍詔今後應此科者,約此題為式。
呂原明《雜記》:自唐來有應百篇舉者,每詩一篇二韻,但日力能辦,即中選。太宗時,總為二題以試之,曰:「夫子七十二賢,賢賢何德;光武二十八將,將將何功。」皆不能措辭,遂廢此科。
真宗景德三年八月十七日,召應百篇太子右贊善大夫張化基赴中書試百題,至日晡僅成六十五篇,罷之。以上《國朝會要》。後三書無此門。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童子試 四歲 五歲
童子試
四歲五歲
【續宋會要】
林公洽四歲,誦六經、《語》、《孟》、《孝經》、御製史贊詩賦碑銘等凡十種。
林公潤四歲,誦《易》、《書》、《詩》、三禮篇名、《論語》、《孝經》、《春秋》、御製贊記詩賦、《孫子》、歷代名賢傳及雜文,排諸葛武侯方圖陣凡二十一種,能開弓發箭。
【續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童子試 六歲
六歲
林公滋六歲,誦《詩》、《書》、《易》、《周禮》《禮記》篇名、《春秋》隱桓莊閔僖文六公、《論語》、《孝經》、御製贊跋詩賦及雜文,講《書》、《禮記》、《論》、《孟》、《孝經》大義,畫卦、切韻,凡三十五種。
【續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童子試 七歲
七歲
何致遠七歲,誦六經、《語》、《孟》、《孝經》、《孫子》、《吳子》、御製詩論,畫卦《太玄》潛虛圖,揲《大衍》、《太玄》潛虛數,排八陣圖,推河圖(落)[洛]書數,能寫大字,開弓發箭,凡四十九種。
黃樞七歲,誦六經、語、孟,凡八種。
杜元定七歲,背誦六經、《語》、《孟》、《孝經》。
【續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童子試 八歲 九歲 十歲
八歲九歲十歲
林公汪九歲,誦《尚書》、《毛詩》、《周易》、《周禮》、《禮記》、《春秋》、《語》、《孟》、《孝經》,凡九種。
鄭台孫九歲,誦《尚書》、《周易》、《毛詩》、《周禮》、《禮記》、《春秋》、《語》、《孟》凡八種。
詹應韶九歲,全誦九經。
【續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童子試 十一歲
十一歲
畢應孫十一歲,背誦六經、《語》、《孟》。
【續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童子試 五歲
五歲
趙斌五歲,誦《易》、《書》、《詩》、《周禮》、《語》、《孟》、《孝經》、《禮記》篇名、御製贊序、諸家雜文,凡二十二種。
羅鈞五歲,誦六經、《語》、《孟》、《孝經》、御製詩賦、畫卦、切韻、書字凡二十種。
林公澤五歲,誦《詩》、《書》、《易》、《周禮》、子書篇名、《春秋左傳序》、《孟子》、《孝經》、御製贊跋記詩賦及雜文,又通《孝經》大義,畫卦、書字、切韻,凡四十一種。
【續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童子試 八歲
八歲
張粲八歲,背誦六經、《語》、《孟》、《孝經》及講說《語》、《孟》、《尚書》大義。
葉行之八歲,誦《周易》、《尚書》、《毛詩》、《周禮》、《禮記》、《春秋》、《語》、《孟》、《孝經》,凡九種。
林岊八歲,誦六經、《語》、《孟》、《孝經》、御製詩讚,能解《毛詩》全義及開弓發箭,凡二十種。
【續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八 童子試 十歲
十歲
盧端夫十
歲,全誦六經、
《語》、《孟》及講說《春秋》、《論語》、《孟子》、《孝經》。
林梅十歲,試《春秋》義三道,終場合格。挑試九經,講說《春秋》。
胡仲龍十歲,皆誦六經。
郭本誠(本)[十]歲,背誦九經及講說《尚書》大義。
卞 十歲,誦《毛詩》、《尚書》、《周易》、《周禮》、《禮記》、《春秋》、《論》、《孟》凡八種。
包時習十歲,背誦九經,講說《論語》、《孟子 梁惠王》上下篇。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一九 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