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食貨三七

市易原書天頭注云:「此按:別本乃重出市易一卷,誤名和買,非和買文有同市易者麼。」 太祖建隆元年八月,禁商人不得齎箭妡、水銀、丹添等物於河東境上販易,違者重致其罪。沿邊民敢居停河東商人者,棄市。 開寶二年九月,開封府司錄參軍娉嶼言:「每奉中書及本府令,勘責京畿並諸道州、府論事人等。內論訟典賣物業者,或四鄰爭買,以何鄰為先;或一鄰數家,以孰家為上 蓋格文無例,致此爭端。累集左右軍莊宅牙人議定,稱凡典賣物業,先問房親;不買,次問四鄰。其鄰以東南為上,西北次之;上鄰不買,遞問次鄰,四鄰俱不售,乃外召錢主。或一鄰至著兩家已上,東、西二鄰,則以南為上;南、北二鄰,則以東為上。此是京城則例。檢尋條令,並無此格。乞下法司詳定可否施行。所貴應元典賣物業者詳知次序,民止(端)[爭]端。據大理寺詳定,所進事件乞頒下諸道州、府,應有人戶爭競典賣物業,並勒依此施行。」從之。 七年五月,詔曰:「官中市易,比務准平,或有愚民不遵公法,增減時價,欺罔官錢。慮彰露以自疑,必夙宵而懷懼。宜垂軫念,特議矜寬,庶知改過之方,得有自新之路。自今日已前,應有買著系省物色、偷謾官錢者,並特與免罪,不許論訟,如是有人更敢言告,以其罪罪之。若是今後買賣官物依前敢有欺謾,並准枉法贓斷,其所犯人家豹物業並當沒納,告事人賞錢百千。」先是,馬步軍都軍頭史圭性粗暴無識,妄 恣威福,嘗密令人於都市察賈人中有曾收市官物者,皆誣其欺罔,即擒以上言,往往有寘於法者。繇是廛市之間,列肆盡閉列:原作「到」,按《宋史》卷二七四《史珪傳》載此事作「列肆無不側目」,據改。,而太祖聞之,故有是詔。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七月,詔華州先籍入陽平市木吏田宅,悉給賜其家。先是,分遣州吏市木,歲供於京師,吏為奸隱,沒官錢以萬計。人有訴者,命使按之,得其實,抵罪甚眾,盡沒其田宅貲豹。至是,而太宗憫之,故有是命。 七年八月,詔:「應劍南東西川峽路,從前官市及織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宜令諸州自今只織買綾羅、紬絹、布、木綿等,余悉罷去。」 九月十月,詔禁布帛不中度者,令有司察視之。 淳化二年四月,詔:「雷、化、新、白、鳪、恩等州山林中有群象,民能取其牙,官禁不得賣。自今許令送官,官以半價償之。有敢藏匿及私市與人者,論如法。」 五年二月,詔:「自來官中配買物色,內有元不出產去處,卻分擘在彼抑配,及諸般不便、侵擾戶民之事並非理差役,州縣咤循不敢條奏者,並仰三司、逐道判官及轉運使、副、知州、通判等具利害子細擘畫申奏,當議施行。」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詔府州令直盪族大首領鬼啜尾於金家堡置津渡,通蕃族互市。 二年七月,婺州通判崔憲言:「天下土地所產之物,官以折科和買為名,抑奪其價,重賦其民。乞選端士明大體者散下郡國,課其 有無,為一定規式。」詔三司:「自今應有折科並和買物色,並仰體量指揮。」 四年二月,詔:「應今後差往西川使臣,更不得托彼處官吏賤價收買匹帛,仍仰嚴行止絕之。」 五年四月,詔雄州復置榷場,從知州何承矩所奏麼。先是,承矩累言懇請開置,及陳得北界偽命新城都監押種堅牒請復許榷場,以通商旅。真宗曰:「寇戎翻覆,實不可信,承矩之意,要弭邊患爾。開之如亦無損,且可其奏。」 六年正月,何承矩言虜寇殺斥堠軍士卒,奪馬二匹,並得虜界新城都監種文煦牒,請徙九村民以避劫掠。尋告諭令為警備告:原作「告告」,據《長編》卷五四刪,其榷場商旅見貿易不絕。帝以手詔賜承矩曰:「守臣之意,務在綏邊,戎狄之心,蓋多背鳪,往事非遠,明驗可知。但慮難於懷柔,易致反覆。汝等宜領其來意,而辨其奸詐麼。」初,承矩首議建榷場,咤欲謀繼好之事,帝慮其輕信弛備,咤有是戒。 二月,戶部言:「東西窯務闕柴薪,乞置場收市。」帝曰:「自中春後來,雨雪稍頻,薪芻方貴,窯務所闕,蓋是省司失於經度。況不是急務,若官更取市,則都人益是不易。可令省司別作計度。」 五月,詔:「在京庫務物有備二年以上者,權停收市,俟闕少奏裁。」先是,庫務充盈,而所司利於輸送,歲有配市,四方轉置,頗為勞擾,故命吏部侍郎陳恕裁歲計之數。及是詔下,人頗便之。 七月,罷雄州榷場。時虜數寇邊,或言諜者以互市為名,公行偵伺,故廢之。 十一日,詔府州:「許唐龍鎮民往來市易,常功存撫。」時本鎮有往府州互市者,州之蕃漢邀殺之,奪其貲畜,鎮主遣人詣闕上訴,故有是詔。 十一月五日,帝謂宰臣曰:「江南、淮南、兩浙州軍配市納絹,如聞其價翔貴,恐損於民,並令蠲免。」 二十三日,罷河南孳生羊務原書天頭注云:「南一作東。」。先是,轉運司奏置,而羊市於民,其死者令民償之。帝聞其勞擾,故罷焉。 景德二年正月,詔雄州:「如北界商人齎物貨求互市者,且與交易,諭以自今宜令北界官司移牒,俟奏聞,遣人就山和市,無得抑配。」 二月,有司言每歲諸道市紬絹百餘萬匹上供,詔蠲三分之一。 十月十三日,詔:「東京畿內和買芻,比市價已令優給,宜更增其直。」 十八日,命太常博士皇甫選、太常丞晁正諒殿中丞嚴穎、李道、太子中允盧干分詣府界諸縣和買稈草,從三司之請麼。時經夏麼雨,京畿稅例多蠲復,至是令諭旨於民而和市之,選等人賜錢三萬以遣馬。 四年十月,詔滑、曹、許、鄭等州所納芻,並輸本州島,不須至京。先是,近輔諸州歲以芻輸京師,至是年穀屢稔,輦下物價甚賤,畿內和市已及七百萬圍,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免濮州和市茜草,仍詔三司市物非土地所宜者悉罷。 二年九月,帝曰:「雜買務累曾制置,貴在不擾於人,尚聞有篲 微物,有司以茶准折其價,可令丁謂規畫,以錢給之。」 三年閏二月,河北轉運 使李士衡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及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令官司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從之,仍令優給其直。 三月,監察御史寇王亥言:「在京市肆所賣銀器之屬,多雜以銅,蓋自來失於條約,致廄巡得以通容。欲乞特降敕命下開封府,令諸廄界嚴切覺察斷絕,許諸色人告捉入官,勒行人看驗,詣寔分數比紐虧價贓錢,本犯人乞依律計利,准盜論科斷。其行濫之物沒官,估計價錢支一半與告捉事人充賞。內有工匠受僱與人造作鑄瀉添和,偷取好銀,據驗到入銅兩數,並乞依犯科斷。仍許銀主告捉。如偷取贓重,自從竊盜法區分。所有行鋪自前打造下次銀物色,與限一月內烹煉好銀,限滿不改變者,並許告捉施行。」從之。 七月,詔三司市木以茶酬直者,自今悉給緡錢。 八月,(詔)皇城司言:察知京城市肆以諸軍賜冬服綿帛,其用錢貿易,不依宣命條約,每百不盈七十四五,有雖稱省陌由貫,除錢三十。帝曰:「此可諭周起,令府司申明約束。」又曰:「諸軍有營在京城外者,日赴教習,何暇貿易麼。可特給假三數日。」 四年六月,知澧州劉仁霸言:「本路汾溪洞出產黃連黃蠟原書天頭注云:「路汾一作州沿。」,價賤而易得,省司所要上供數目多不依時預行指揮,致成勞擾,乞行條約。」從之。 十一月,知河南府馮拯言:「官市芻,望 增給其直。」樞密陳堯叟曰:「增價以市,不若徙馬佗所。京師馬舊留二萬,今留七千,自余悉付外監。仍欲於七千之中,更以四千付淳澤監,可省輦下芻秣之費。」帝然之。 五年八(日)[月],詔雜買場市物,並令給錢以便民。先是,收市應用之物尚有折支茶,小民難於分給,故有是命。 九月,詔京東、河北諸州民以大小麥折納預請和市絹錢,宜免其倉耗及頭子錢。 十二月六日,帝謂宰臣王旦等曰:「民間乏炭,其價甚貴,每秤可及二百文。雖開封府不住條約,其如販夫求利,唯務增長。宜令三司出炭四十萬,減半價鬻與貧民。如此,非惟抑其高價,寔且濟得人民。」 十一日,帝謂王旦等曰:「官場賣炭,人頗擁並,至有踐死者。已令張旻等差軍員兵士分往逐場攔約,其踐死之家仍支與緡錢,無親族者官為埋瘞。將來令三司別擘畫炭五十七萬,如常平倉斛斗封樁,遇炭貴,減價貨之,即京帥炭價常賤矣。」 六年正月,三司言:「乞在京置場收買炭貨,準備來春減價貨賣,以惠貧民。」帝曰:「今歲民間闕炭,朕尋令使臣於新城內外減價,置場貨賣四十萬秤,頗濟貧民。今若自夏秋收買,必恐民間增錢,少人興販。宜令三司於年支外別計度五十萬秤般載赴京,以備濟民。」 八年十月,三司言:「乞差使臣輦匹帛於京西、河東、陝西,令置場出賣。」王旦等曰:「皆民間所要之物,但三司少損其直,則無不售者。」帝曰:「昨日已 之類,皆可隨材製作,須有司多作經度。或令諸司職掌工作之人各具所陳,許以獎賞,則大有入用處。《周官》幣余之賦,正為如此等物,尤是輦轂之下,靡所不集。丁謂常言在省日,有負販者預入三百或二百千,爭市瑕頭油幕之類。詰之,皆有變易,而鬻之有利,但須監官得人,則均而少弊。」帝又謂:「旦等數日前覽雜買場奏,專典與坐販者通同出物,大有隱欺剩利,則知幣余無棄物,而小民獲利之多麼。」 指揮,如支撥,但舉大數與之,逐色價直,即委出賣處官吏。」旦曰:「馬元方昨日奏,所交匹帛誠如聖旨,果有以段為匹者。」帝謂旦等曰:「然皆官物所相較者,蓋內藏庫支撥之時,與三司約雲成匹者填還,成段者任用,朕必知其點閱未精。蓋元方輕許之麼。」旦等曰:「國家支用名件至多,物帛短長無不可者。如軍裝袍 十二月,詔三司以炭十萬秤減價出賣,以濟貧民,仍命內臣藍繼宗專司其事。自是蓄藏薪炭之家無以邀致厚利,而小民獲濟焉。 九年八月,詔曰:「近頒詔旨,多是蠲除,或尚軫於疚懷,故無忘於優惠。其今年和買草並全住。」先是,宰臣咤對奏曰:「近者屢降恩詔,中外感悅,或聞和市稈草,已隨稅分數蠲免,所余無幾。」三司亦有準擬。帝曰:「可悉免之。」故有是命。 天禧元年三月,以京十四場糴米,令每場日功至百碩,其勾當使臣有不任職者,令提舉司具名以聞。 四月,知濮州侯自 成言:「本州島富民儲畜斛斗不少,近來不住增其價直。乞差使臣與通判點檢逐戶數目,量留一年支費外,依祥符八年秋時每上收錢十五文省,盡令出糴,以濟貧民。」詔只依前後敕旨勸誘出糶。 七月,三司言:「乞依常年例,於開封府界體量取買稈草千餘萬束。」帝以螟蝗為害,慮煩民力,令中書、樞密院議其可否。向敏中等曰:「國家監牧中馬數比先朝倍多,廣費芻粟。若令 牧司相度分減,或許出賣,散在民間,緩急取之,猶外耳。」王欽若曰:如(中敏)[敏中]等論,寔為利濟,往年已曾如此商議。蓋所見各異,妄與沮議,遂寢其事。今既詢謀僉同,臣請別具奏條。」帝然之。 二年三月,鄆州言:「准敕:收買紬絹,不得抑配人戶,如願預請錢者聽。今來春澤沾足,農民種蒔,咸願預請錢收市種糧,以濟貧乏。州軍無錢,今以糴斛斗錢四千貫給外闕錢萬貫萬貫:疑誤。,望令三司速作般運赴州。」從之。 四月,白波發運司判官王真言:「上供材植及諸埽岸樁橛,欲望來年下陝西州軍和市,編排為 ,候春水或霜降水落之際,由三門入汴。」詔送三司詳定以聞。 十月,詔河東沿邊州軍:「自今民有私過北界,只是博糴斛斗,收買皮裘及諸般些小吃用物色,情理輕者,則依法決訖剌面,配五百里外州軍本城收管。」先是,上封者言:「河東民有與北界市易者,斷訖悉移隸淮南州軍。其中有理非切害,望差降其罪。」故有是詔。 三年 十二月,三司言:「望下逐路轉運司,依例預支價錢收買紬絹。」從之。 四年二月,詔:「諸州合要黃糯米造酒及紅花紫草等,並逐時置場收市。如急須者,止得於中等已上物力戶上量行均買,勿得抑配貧民。」 干興元年五月此處疑脫「仁宗已即位,未改元」八字。,詔:「溪洞下溪州教練使田遂等自京進奉回至辰州,日池鎮務點檢有金添銀裝椅子一隻,稱是本州島刺史彭儒猛令裝造。宜令開封府嚴行指揮在京行鋪商販人,自今不得與外道進奉人員並溪洞蠻人製造違越制度器用,及買賣禁榷物色,夾帶將歸本道。許人陳告,並當決配。」 六月,詔:「在京都商稅院並南河北市告示客旅等,自今後如將到行貨物色,並須只以一色見錢買賣,交相分付。如有大段行貨須至賒賣與人者,即買主量行貨多少,召有家活物力人戶三五人以上遞相委保,寫立期限文字交還。如違限,別無抵當,只委保人同共填還。若或客旅不切依稞,只令賒買人寫立欠錢文字,別無有家業人委保,官中今後更不行理會。若是內有連保人別無家活虛作有物力,與店戶、牙人等通同蒙昧客旅,誑賺保買物色,不還價錢,並乞嚴行決配。」 仁宗天聖二年四月,工部侍郎知池州李虛己、都官員外郎張畢等原書天頭注云:「畢一作異。」天下州縣每年春初預先支官錢和買紬絹,頗聞煩擾。乞降敕不得更行均配。」帝令三司下諸路轉運司,今後預支紬絹價錢,並取人戶情願, 言:「伏 其不出產州、軍,不得一例抑配,仍具施行訖聞奏。 四年正月,亳州言:「乞將在城倉並諸縣見管斛斗,依在市時價預支表與人戶,充和買紬絹價錢。」帝可其奏,仍令三司指揮轉運司,如本州島少闕斛斗,即仰般移應副,不管 闕。 九月,度支員外郎梁頠言:「廣南上供錢數,乞只令本處置場和買金、銀、香藥。」詔送三司相度聞奏。 十月三日,司農少卿李湘言:「河中府每年收買上京諸般紙約百餘萬,欲乞今後於河南出產州軍收買。」詔送三司相度均減聞奏。 二十七日,陝州西路轉運使言杜詹言原書天頭注云:「州一作府。」按作「府」是。:「欲乞指揮磁、相等州所出石炭,今後除官中支賣外,許令民間任便收買販易。」從之。 五年四月,三司「三司」下疑脫「奏」或「言」字。:「知益州薛奎言:川界諸州軍監鹽酒場務,並是衙前公人買撲勾當,其年額錢內有分數折變送納紬絹,每匹六千五百,鋌□□兩五貫五百鋌口:疑當作「鋌銀」。。緣諸州元無出銀坑冶,自來准望客人將川中匹帛往內地州軍破賣,收買到銀送納。今緣益州街市銀每兩見賣小鐵錢二十千足,若將比附鹽、酒折變,約是增長三倍以來。及問得添長咤依,蓋為客人在內地興販鋌銀入川,須經興、利、三泉縣三處官場,每十兩抽買一兩,每兩支小鐵錢十一貫三百文足,咤茲客旅更有一重銷折艱難,致鋌銀得到川中價例增長。又勾當場務公人就大價收買,趁限送納,甚是不易。欲乞指揮利州路轉運司,興、利州、三泉縣住 行抽買鋌銀,卻將逐年買銀錢收買紬絹上京送納。省司相度,欲依所請施行。」從之。 十一月六日,三司言:「司封員外郎王湛言廣南西路每年上供錢八萬貫,近令收買銀貨上京。至年終,如有支買不盡錢,般運上京。蓋緣自遠州用小船般運至桂州後,合成綱運,逐次別差綱官、舟船、人丁,牽駕艱阻,動乃數日,方得至全、永州交納。彼中又別差人船,至過重湖、江淮,方得到京。欲乞許令在京榷貨務明出暝示,諸色人有見錢據納下,於廣南西路除融、宜、邕、欽、廉等五州外,任便於諸州指射請領,與免請到錢商稅。省司今詳定,欲依王湛所請事理,乞降敕命下廣南西路轉運司,自天聖六年後,於年額錢八萬貫文收買銀貨上京送納外,據余剩錢數令逐州軍準備支還客旅在京納下錢,仍約度年內合使過買銀錢數外有餘剩錢數,開坐寔封申省,以憑行下在京榷貨務出暝曉示客旅入錢,便與免請到錢商稅,並下本務,旋具納到客錢收附文狀供申。仍才候納及元降錢足,畫時分析申省。」從之。 十六日,詔:「應三司逐年於諸州軍科買物色,訪聞甚是勞擾,仰三司速具逐年科買諸般物色名件開坐數目,及作何準備使用,具委無漏落,結罪文狀申奏,當議特差近上臣僚與三司詳定蠲減。如將來除詳定名件外,非次合要物色,並須奏候敕命,方得行下諸處。」 六年八月,審刑院、大理寺言: 「樞密副使姜遵言:前知永興軍,切見陝西諸州縣豪富之家多務侵併窮民莊宅,惟以債負累積,立作倚當文憑,不踰年載之間,早已本利停對,便收折所倚物業為主。縱有披訴,又緣《農田敕》內許令倚當,官中須從私約處分。欲乞應諸處人戶田宅凡有交關,並須正行典賣,明立契書,實時交割錢業,更不得立定月利,倚當取錢。所貴稍抑富民,漸蘇疲俗。其自來將莊宅行利倚當未及倍利者,許令經官申理,只將元錢收贖,利錢更不治問。如日前已將所倚產業折過,不曾爭理,更不施行。寺司眾官參詳,乞依所請施行,只衝改《農田敕》內許倚當田土宅舍條貫,更不行用。」並從之。 九年四月,三司戶部判官張保雍言:「今後在京科買諸般物色,乞只留二年準備,免致積壓損爛。」從之。 八年三月,開封府言:「京城浩穰,鄉莊人戶般載到柴草入城貨賣不少,多被在京官私牙人出城接買,預先商量作定價例,量與些小定錢收買。本主不期,卻被牙人令牽拽車牛輾轉貨賣,更於元商量價錢外剩取錢數;稍似貨賣未盡,又更於元數柴草內誑稱斤兩輕少,減落價錢,住滯人戶車牛,枉費盤纏。府司雖曾出暝曉示鈐轄,終未斷絕。欲乞特降指揮止絕,如有違犯,並乞重行斷遣。所賣柴草任從人戶自便貨賣,及令廄巡人等常切覺察收捉,送官勘斷,所貴遵稞。」從之。 九年十一月六日,詔:「三司科買物 色,自今須本路轉運使按出產州軍均配,無得直下諸州。」 景佑二年十月十七日,三司詳定諸路上供年額錢,內除淮南五萬貫、兩浙五萬五千貫、荊湖北路五萬貫依舊每年上供外,江南東路五萬貫,內一萬貫買綿,四萬貫買紬絹或銀;福建路十萬,西路八萬,並買銀。逐路轉運司自景佑三年後上供送納。詔從之,所買物依自來價例,不得虧民。 慶(歷)[歷]三年正月,三司言:「在營繕歲用材木凡三十萬,請下陝西轉運司收市之。」詔減三分之一,仍令官自遣人就山和市,無得抑配於人。 皇佑四年十月,詔三司:「凡歲下諸路科調,若不先期而暴率之,則恐物價翔貴而重傷民麼。其約民力所堪,預令鋪(辨)[辦]。若府庫有備,則勿復收市。」 五年六月,詔:「廣南西路夏稅布舊例每匹折錢二百,如聞本路擅減其價,重困於民,宜復其價如故。」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寧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京東轉運司言:「准朝旨問:去歲依暝和買紬絹原書天頭注云:「暝一作傍。」,多拋數目於人戶上配散,每錢一千買絹一匹,後來卻令買絹,並稅絹每匹納錢一千五百,又於等第一例配表粟豆錢一次。令具析所行事件聞奏。本司今具析到所行事理,緣本司所散粟豆錢只是要濟接民用,兼只召人戶情願取要,即不是等第一例須行配俵。」詔已行常平倉新法,今後更不得支俵粟豆錢,其支散內藏庫別額紬絹錢五十萬貫,候納到 本錢,即撥北京封樁,所收息錢於內藏庫送納。 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詔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併之家所困。往往折閱失業,至於行鋪、裨販,亦為較固取利,致多窮窘。宜出內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商旅物貨滯於民而不售者官為收買,隨抵當物力多少均分賒請,立限納錢出息。其條約委三司本司官詳定以聞。」先是,同管勾秦鳳路經略機宜文字王韶言:「沿邊州郡惟秦鳳一路與西蕃諸國連接,蕃中物貨四流,而歸於我者歲不知幾百千萬,而商旅之利,盡歸民間。欲於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錢為本,稍籠商賈之利,即一歲之入,亦不下一二十萬貫。」呂公廄亦言:「秦州蕃商以行鋪賒物貨,多滯留耗失。」王安石欲令推市易新法行之,吳充恐遠近人情不同麼。上曰:「官為出錢市之。」復令坐賈量出息以賒價入官。蕃商既得早售,坐賈亦無所費,官又收息,此事所以為便麼。由是用韶議,令將本司見管西川交子差人往彼轉易赴沿邊置場。既而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帥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或倍本數,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緩急,擅開闔斂散之權權:原作「榷」,據《長編》卷二三一改。,取數倍之息。今榷貨務自近歲以來以:原脫,據《長編》卷二三一補。,錢貨寔多餘積,而典領之官但拘常制,不務以變易平均為事。宜假所積錢別置常平市易司,擇通材之官以任其責,仍求良賈為之輔,使審知市物之貴賤使審知市物之貴賤:原作「使審知市易物之賤」,據《長編》卷二三一改補。,賤則少增價取之賤:原脫,據《長編》卷二三一補。,令不至 於害商;貴則少損出之,令不至於害民。咤得取余息以給公上,則開闔斂散之權不移於富民,國用以足矣。」於是中書奏:「欲在京置市易務,監官二員,提舉官一員,勾當公事官一員,以地產為抵官貸之錢,貨之滯於民者為平價以收之,一年出息二分,皆取其願。其諸司科配、州縣官私煩擾民被其害[者]。悉罷之,並於市易計置,許召在京諸行鋪戶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內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它人產業金銀充抵當,五人以上為一保。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牙人與客人平其價,據行人所要物數先支錢買之,如願折博官物者仍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以上並不得抑勒。若非行人見要物而寔可以收蓄變轉,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隨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其三司諸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一就收買。」故有是詔。 二十七日,詔:「三司戶部判官呂嘉問提舉在京市易務,仍賜內藏庫錢一百萬緡為市易本錢,其餘合用交鈔及折博物,令三司應副。」 七月十七日,鎮洮軍置市易司,賜錢帛五十萬。 六年正月七日,樞密使文彥博言:「臣近言市易司遣官監賣果寔,京邑翼翼,四方取則,魏闕之下,治象所躡。今令官作賈區,公取牙儈之利,古所謂理豹正 辭者,豈若是乎 」初,王韶建議於古渭置市易,馮京言其不便,彥博助之曰:「官中更為販賣事,誠不便。」王安石曰:「且不論古事,止以今公私皆販賣原書天頭注云:「私一作使。」,人無以為不便,何麼 」彥博又言:「市易向召元瓘指使,乃是還俗僧,甚無行。」安石曰:「市易司募指使,何由盡得篤行君子 苟有無行之人,亦未害。」至是又白上曰:「陛下近歲放百姓貸糧至二百萬,支十斗全糧給軍,一歲增費亦計數十萬緡,以至添選人俸、增吏祿、給押綱使臣費,又百萬緡。天下愚智孰不以此知陛下不殖貨利,豈有所費如此,而乃於果寔收數千緡息以規利者 」上曰:「市易賣果寔太煩細,罷之如何 」安石曰:「市易司但以細民上為官司科買所困,下為兼併取息所苦,故自投狀乞借官錢出息行倉法,供納官果寔,自立法以來,販者比舊皆得見錢,行人比舊所費十減八九,官中又得美寔。每年行人為供官不給,輒走失數家,每紏一人入行,又輒詞訟不已。今乃願投行人,則其為官私便利可知。止是此等貧無抵當,故本務差人逐日收受官錢,初未嘗官賣果寔麼。陛下謂其煩細,以為有傷國體。臣竊謂不然。今許官監酒,一升亦沽,監商稅一錢亦稅,豈非細碎 而人習見,未有非之者。蓋自三代之法,周官固已征商,然不雲鬚幾錢以上乃征之。泉府之法,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價買之以待買者,亦不言幾錢以上乃買。又珍異有滯者, 斂而入於膳府,膳府供王膳,乃取市物之滯者。周公製法如此,不以煩細為恥者,細大並舉,乃為政體。但當論所立法有害與否,不當為其細而廢麼。市易務勾當官乃取賈人為之,咤為其所事煩細原書天頭注云:「咤一作固。」麼,豈可責其不為大人之事乎 」上曰:「比日所買果寔,比舊寔佳,行人亦極利,但素貧弊,與除放息錢無害。」安石曰:「行人比舊已少蘇,何須放息錢 見今商稅所,取固有至貧乏為稅務所困者固:原作「咤」,原書天頭注云:「咤一作固」,據改。,亦合為之蠲除矣。今諸司吏祿極不足,乃令乞覓為生,今若以所收息錢盡給,何善如之。榷兼併收其贏餘榷:疑誤。,以與功利,以捄艱阨,乃先王政事不名為好利麼。」 二十三日,詔在京市易務勾當公事娉迪同兩浙、淮南東路轉運司制置杭州、楚州市易務利害以聞楚州:原脫,據《長編》卷二四二補。。 三月三日,詔提點秦鳳等路刑獄張穆之與熙州官吏制置市易條約以聞。 四月七(月)[日],詔提舉在京市易務及開封府司錄司同詳定諸行利害。 十月一日,提舉在京市易務言:「市易上界先借內藏庫本錢百萬緡,乞三年還。」從之,仍以今年當撥錢三十萬緡借為杭州市易務本。 二日,改提舉在京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司,應諸州市易務隸焉。 十二月七日,給度僧牒二千付都提舉市易司,募人入錢為秦鳳路轉運司糴本。 二十四日,詔命梓夔路察訪司準備差遣蒲宗閔、新知溫州永嘉縣沈逵,同成都府路轉運司相度成都府置市易務利害 以聞。初,上論及成都市易,馮京曰:「曩時西川咤榷貨物,致王小波之亂,今頗以市易為言。臣檢寔錄,寔有此說。」王安石曰:「王小波自以饑民眾不為官司所恤,遂相聚為盜,而史官乃歸般取蜀物上供而致。然不知般孟氏府庫物以上供,於饑民有何利害 願乞陛下勿疑,臣保市易必不能致蜀人為變麼。」上欲詳盡其事,故命宗閔等往焉。 二十七日,詔市易司:「市例錢除量留支用外,並送抵當所,出息以給吏祿,隸都提舉市易司,仍令幹當公事官二員專檢估。」 七年正月十九日,知大名府韓絳言知:原脫,據《長編》卷二四九補。:「本路安撫司累歲封樁紬絹,或致陳腐,乞下轉運司用新紬絹或錢銀對易,或依市易法令民戶入抵出息戶入:「戶」原脫:「入」原作「人」,原書天頭並注云:作「入」,今據此及《長編》卷二四九改補。,其餘經略安撫司封樁略:原作「累」,據《長編》卷二四九改。,亦乞依此。」從之。 二十四日,遣三司勾當公事李杞相度成都府置市易務利害。 二月十二日,知熙州王韶言:「通遠軍自置市易司以來,收息本錢五十七萬餘緡,乞下三司根磨,推獎官吏。」從之。 二十九日,都提舉市易司言:「近遣試將作監主簿劉默相度置市易務於成都府路,乞借三司銀十萬買茶。」從之。 三月二十五日,詔:「權三司使曾布同呂鳪卿根究市易務不便事權:原作「榷」,據《長編》卷二五一改。,詣實以聞。」先是,坼降手詔付布曰:「聞市易日近收買物貨,有違朝廷置法本意,頗妨細民經營,眾言喧譁,不以為便,致有出不遜語者。卿必知之,可詳具聞奏。」至是布言:「問得提舉市易司指使魏繼 宗稱:市易務近日以來,主者多收息以干賞,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或市肆所無,必買於市易,而本務率皆賤以買,貴以賣,廣收贏餘。誠如此言,則是挾官府而為兼併之事麼。」故令布等究寔。 四月三日,中書奏事。時上論及市易利害,且曰:朝廷所以許此,本欲為平準之法以便民,《周官》泉府之事是麼。今正爾相反,使中、下之民如此失業,不可不修完其法麼。已差韓維、娉永參問行人出錢免行利害。可令元詳定官呂嘉問、吳安持同取問。」 八日,中書奏事。時上論及市易事時:《長編》卷二五二作「已」,則當上讀。,參知政事馮京曰:「開封祥符縣給散民錢,有出息抵當銀絹米麥緩急喪葬之目目:原作「日」,據《長編》卷二五二改。,如此七八種,小民無知,但見官中給錢,無不願請,續累數多,寔艱送納。」上曰:「豈惟如此!天下之民所納二稅至有十七八種者,使吾民安得泰然麼 」 十九日,詔:「監楚州市易務、秘書省著作佐郎王景彰追兩官勒停,並劾干係官吏,命官具案聞奏,其違法所納息錢給還,仍下杭州、廣州市易務勘會違法事,許今自首改正。」以淮南東路轉運副使、提舉楚州市易司蔣之奇奏景彰違法榷買商人物貨,及虛作中糴入務,立詭名糴之,白納息錢,謂之干息。又勒商販不得往他郡,多為留難以沮抑之。上初令劾之,既而又謂輔臣曰:「景彰違法害人,事狀灼然,若不即行遣,更俟劾罪,必是遷延,無以明朝廷元立法之意,使百姓曉然開釋,無所歸咎。可速斷 遣,庶使小人有所忌憚。」故有是命。 二十三日,上批:「見根究市易司,可催促結絕。」呂鳪卿言:「近與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其間雖有異同,已見利害大情見:原作「具」,據《長編》卷二五二改。,及有無違法。臣蒙恩命見辭免難同根究,乞令中書盡取公案,以異同情節逐一比對進呈。」詔應根究文字,盡納中書。 二十九日,詔三司勾當公事李杞等罷相度成都府置市易務,止具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路博買利害以聞。其後成都路轉運司議亦以為便,從之。 五月二日,上批:「市易務遣人往諸路販易,可問何年月日指揮許令如此。」執政進呈不行。按《御集》雲進呈訖,即是無行遣麼。比咤四月十七日曾布言販茶鹽鈔事,故有此問,卒無行遣,應是呂惠卿為呂嘉問蔽匿其事耳呂惠卿為:原脫,據《長編》卷二五三補。。 二十四日,詔曾布根究市易違法事,令章惇、曾孝寬就軍器監置司根究以聞。先是,布屢聞手詔,以市易苛細,詰責中書,遂辟市易使臣魏繼宗為察訪司指使,及領三司屬官。有以嘉問驕慢為布言。前三司使薛向於嘉問未嘗敢校曲直,犯市易者一切繩治。布欲改更,會有手詔訪布,布以問繼宗。繼宗乃詆市易主者掊克,不如初議。布攜繼宗見王安石。安石責繼宗曰:「事誠如此,何故未嘗以告我。」繼宗曰:「提舉朝夕在相公左右,何敢及此!」提舉謂嘉問麼。布既奏聞,上喜曰:「必欲推究,見其寔狀,非卿不可。」以奏付中書。明日,差呂鳪卿同根究。或為布言:「嘉問已呼胥吏 取案還私家,故隱藏更改。布奏請出暝市里原書天頭注云:「市一作示。」,厚募告者。得旨,即暝嘉問所居,不關中書覆奏。居兩日,鳪卿至三司,訊行人,無異詞。退,以繼宗還官舍,詣問布辟繼宗所以及問市易害民之狀。繼宗密以告布,嘉問亦訴於安石。會中書以布初得旨不關中書覆奏,白上。得旨:收布所出暝。布欲避鳪卿,乞別選官根究其行人所訴,對延和殿。上見布,咤言薛向編管無罪茶牙人事。上嗟惻麼之,曰:「朕當時失於詳究,便令依奏。」布又言:「三司枉徇市易,決責商賈不一。」上曰:「他日可一一檢取進呈。」時安石懇求去位,既而用惠卿言,送繼宗開封府知在知在:疑有誤。。布覺事變,復對上指糯米出息外別納息錢。上曰:「此極分明。」又曰:「鳪卿不免共事,不可與之喧爭於朝廷躡聽為失體。」明日,鳪卿詈行人及胥吏,以語侵布。又明日,鳪卿參知政事。一日,悉取根究市易事送中書。布條析前後所陳,而以三司比較治平二年及去年收支錢數物進呈之。上憂歲費寢廣,令送中書,至是以付惇、孝寬鞠之麼。章惇、曾孝寬鞠市易事於軍器監,又令戶房會計治平、熙寧豹賦收支數,與布所陳有異。布復對曰:「臣與章惇有隙,今以惇治獄,其意可見。」上曰:「有曾孝寬在,未必不直。」獄具,布坐不應奏而奏,公罪杖八十;嘉問亦坐不覺察雜買務多納月息錢,公罪杖六十。既而中書言:「布所陳治平豹賦,收數有內藏庫錢九十六萬緡,當於收數內除豁, 不當於支數內除。」又命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輔劾布所陳,意欲明朝廷支費多於前日,致豹用闕乏,收入之數不足為出。當奏事詐不以寔,徒二年;嘉問亦坐不覺察雜買務納月息錢。 八月十七日,詔翰林學士、權三司使曾布落職,知饒州,都提舉市易司呂嘉問知常州,魏繼宗仍追官勒停。初,市易之建,布寔同之,至是揣知上意疑市易有弊,遂急治嘉問。而鳪卿與布有隙,乘此擠布,然議者亦不以布為直。 九月十九日,都提舉在京市易司言:「乞罷本司提舉官歲終比較推恩,其監官自從舊賞格,諸買賣博易,並隨市估高下,無得定價。其當給三司變轉物,即依三司所估。民願以抵保賒請折博,歲出息二分計月理息者聽。」從之。 十月二十五日,三司使章惇乞借內藏庫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選能幹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筭請鹽引及乘賤計置糴買筭:原作「等」,原書天頭注云:「等一作一等。」。詔借二百萬緡。 十二月十日,詔河北監牧司見在錢原書天頭注云:「牧一作收。」、帛、糧等並隸都提舉市易司,充買茶本錢。 八年二月,詔秦州、永興軍、鳳翔府、潤州、越州、真州、大名府、安肅軍、瀛州、定州、真定府並置市易司。 二日二日:原作「一日」,按《長編》卷二六○系二日甲子,據改。,詔酒戶貸市易司糯米,自去年中限至末限息錢並減半。初,市易司榷糴糯米,以貸酒戶收息,犯者聽人告,賞錢至三百千,米沒官。商人以官糴賤,不至,又值歲儉值:原作「至」,據《長編》卷二六○改。,京師糯米少少:原無,據《長編》卷二六○補。,價益高,本息錢厚,故有是命。 三日,都提舉市易司言:「乞以諸路市 易務隸本司,許本司移用錢物,度人物要會處,分諸路監官置局,隨土地所產、商旅所聚與貨之滯於民者,得以收斂。」從之。 四月二十三日,以鳪州阜民監折二錢十萬緡,借廣州市易務為本錢。從都提舉市易司請麼。 七月十二日,詔百姓郭懷信逋市易司違限罰錢,聽輸同、延二州。以懷信請市易司監鈔,既償納本息,猶以納不如期,罰錢千五百餘緡,已納百七十餘緡訖,而市易司又使增納百三十緡,谷限法當計所欠罰之,而懷信自言乞輸同、延二州,以省道路之費故麼。 八月二十六日,詔司農寺支坊場錢三十萬緡,為鄆州市易本錢。 九月五日,中書言:「已廢河南兩監牧司廢:原作「發」,據《長編》卷二六八改。河北十一監、京西三監、河東、太原監、京東東平監,其廢監錢物等,除給都提舉市易司充茶本外,令三司歲具合應副熙河路年計錢數,申中書取旨支撥。」從之。 十四日,詔坊場錢令司農寺下諸路,歲發百萬緡於市易務封寄,許變易物貨至京。 十月二十三日,詔西京河清阜豹監歲增鑄錢十萬緡為市易務本錢,從提舉鑄錢監錢昌武請麼。 十一月十三日,詔:「都提舉市易司見錢見在熙河路者,並充本路軍須,仍具數以聞。」 十二月九日,都提舉市易司言:「宗室賒請物色,三人以上同保,經大宗正司出歷赴務約度,並息不過兩月料錢之數。如輸納遲期限,取料錢歷批上 折,限半年輸足。」同日 又言:「歲買商人茶,從本司貿易,乞以三百萬斤為額,庶使商人預知定數,不雜粗惡草木,務令中賣數多。」從之。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詔都提舉市易司,自今不得賒請錢貨與皇親及官員公人。先是手詔:「近禁止賒法系行下幾處,及從是何月日施行,違者有何刑名,可具聞奏。」至是,中書奏請,故有是詔。 二月十六日,提舉市易司言:「在京酒戶歲用米三十萬石,比江、浙荐饑,米價翔貴,本司選官往出產處豫給錢,至秋成折納。」從之。 四月三日,詔:「在京市易司發物貨為錢計直十五萬緡,赴熙河市易司貨易見錢為本,其貨物卻於截到運司錢內除破。」其後中書戶房言:「近都提舉市易司已發物貨十五萬緡為熙州市易本錢,今欲令市易司增五萬緡,以十萬緡輸熙州,十萬令在京市易司入中本路糧草。」從之。 五日日:原作「月」,原書天頭注云:「月一作日」,考《長編》卷二七四亦系此事於四月五日庚寅,據改。,都提舉市易司言:「奉詔支撥金六千兩,應副安南道將物貨五十萬與淤田水利司作糴本。綠本所支錢物貫萬數多,別無撥還指揮,今上界少闕錢本,欲乞支給末鹽鈔五十萬貫轉變作本末:原作「米」,原書天頭注云:「米一作末」,考《長編》卷二七四亦作「末」,據改。。」從之。 二十四日,措置熙河豹利娉迥乞移通遠軍市易務於秦州措置:原無,據《長編》卷二七四補。,罷秦州、通遠軍、永寧寨市易三外場。詔劉佐相度以聞。 十一月三日,詔都提舉市易司:「今日以前賒請過錢物,限外送納本息已足,其罰錢並與免放;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准此。諸路詔到日以前見欠罰錢人戶亦准 此。」 二十八日,都提舉市易司言:「自置市易路路:疑當作「司」。,上界所用本錢,並是新法末鹽等錢末:原作「米」,原書天頭注云:「米一作末」,據改。,及於內(庫藏)[藏庫]借撥到五百萬貫作本,內五十萬貫與河北收糴斛斗封樁外,已還三百五十萬,止有一百萬貫系未撥還。及准朝旨,自十年為頭,每年於息錢內撥二十萬貫赴內藏庫送納。今見在本錢除官員將物貨變轉外,只有四百一十六萬餘貫,深慮朝非泛取撥,乞除每年已認錢二十萬入內藏庫外,乞歲終更辦十五萬貫準備朝廷支用。今後乞免非時取撥,若三五年間更有攢積錢數,即從本司別具取旨。」從之。 十年正月十九日,詔:「祁、定州民欠市易水利淤田司結糴糧,可止令依常平法出息二分納錢。」 四月二十五日,詔:「市易務茶限二年結絕,許客茶交易。」 五月七日,詔:「應市易司計置物貨場務,不依客例收稅,並許勾當官申提舉司,牒提刑司根究,依法施行。」 十四日,都提舉市易司言:「乞定上界本錢以五百萬緡為額,以本理息,及一分半,等第推恩,見在息錢先封樁,聽朝廷移用。」從之。 十一月七日,詔:「都提點市易司上界本錢以七百萬貫為定額,如不足,以歲所收息補滿。其先借內藏庫錢借:原無,據《長編》卷二八五補。,歲以息錢二十萬貫還之。」 十二月十八日,詔榷場以市易司為名,余令立法以聞。 是歲,太府寺市易本、息、市例錢帳,歲收緡錢七百三十九萬七千有奇,詳見市易務。市易上界自熙寧五年置務, 至十年七月比較已前收息錢、市例數,熙寧十年十一月指揮以七百萬為額,不足,以息補滿。息錢比較訖,限次年比較前封樁,收本息。市例錢,熙寧七年:七百三十九萬七千一百三十一貫五百文,本五百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八十七貫七百三十五文,息一百四十三萬三百五十一貫四百一十二文,市例九萬七千九百九十二貫三百六十九文。 元豐元年二月一日,提舉市易司俞充言:「永興軍路當兩川、秦鳳、熙河、涇原、環慶衝要,乞置市易務,與經制熙河路邊防豹用司所置市易相為表里,以牽客旅往來。借內藏庫錢四十萬緡為本,候收秦州等市易錢撥還。」詔豹用司同相度以聞。後豹用司言:「切慮他官典領,以各司錢物分彼此,即往來物貨或相害。乞與本司經制官同講求,別具與置次第以聞。」從之。 八月,都提舉市易司請貨滯於本司者轄:疑當作「豁」。,聽臨時依市價轉易,如虧元直,即於每年比較樁留準備失陷錢轄除。從之。九月四日,又請欲以市易務上界見欠內藏庫鹽引錢一百萬緡,候本務補滿本錢日,依奉朝旨作二年還足。詔許自來年為始。 十一月十五日,詔:「聞熙河路商賈所至州軍,並市易市司榷買,令提舉成都府路茶場司李稷體量。」后稷言熙、河、岷、通遠軍等處商販匹帛等,經制司寔令市易務拘買。乃詔李憲具析以聞。 十七日,詔令提舉秦鳳等路常平等事李孝博催 促本路州軍諸處官司應干市易本息借與人戶見欠錢物。 二年正月九日,詔市易司:「罷立保賒錢法。已出錢立輸限,半年內輸本息足者者:原作「日」,據《長編》卷二九六改。,蠲其出限罰息錢。物力雖薄而有營運者,聽量力支借,毋過舊數三之一。令元體量檢估官分認催收,期三年結絕。歲具所收錢數比較賞罰,委幹當公事官一員催驅。其用產業抵當,留契書,歲收息一分半。檢估官吏如容增直冒請,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即賒請物如舊法,毋得過其家物力之半。」 二月十九日,詔:「應置市易務處賒請錢,並依在京市易務法,聽以金銀、物帛抵當,收息毋過一分二厘。」 二十九日,經制熙河路邊防豹用司言:「鳳翔府增置市易務,與秦、熙等五市易務相為表里,三州一軍移用變易,四市易務各增監官一員兼領市糴,可減罷本司準備差使四人。」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邢州乞權住散本州島市易司絹錢,以寬民力。詔都提舉市易司按民戶逋負數多州縣,毋得給錢。 五月二十六日,都提舉市易司言:「前市易務監官劉佐負市易錢十八萬緡,乞籍本家日入屋租償官,限二年輸納;不足,物產沒官;又不足,責保人代輸。自今負市易錢違限有物產仿此,自籍家產,日與免息罰。」從之。 六月一日,經制熙河路邊防豹用李憲言:「准詔具析擅榷熙河等州軍商貨事。自置司以來,除蕃商水銀及鹽川寨官鎮兩場依法禁私販外, 市易賣買,並取情願交易,未嘗 欄原書天頭注云:「 一作拘。」。臣以淺昧,終恐難逃吏議,乞獨坐臣罪。」乃詔憲赴闕,令轉運使蔣之奇根治劾罪之人。及獄成,憲與馬申、趙濟、霍翔坐奏事不寔,徒二年。詔憲等坐緣公事,宜依德音釋之。 七月十三日,李憲言:「乞詔秦、鳳、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博買牙人,引致蕃貨赴市易務中賣,如敢私市,許人告,每估錢一千,官給賞錢二千。如此,則招來遠人,可以牢籠遺利,資助邊計。」從之。 八月十三日,都提舉市易司言:「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錢,麼不能償,公錢滯而不行,欠戶有監錮之患。欲依令賒當在官於法當賣房廊、田土,重估寔直,如買坊場、河渡法,未輸錢間,官收租課,不惟少寬欠戶禁錮,而公家亦享寔利。在京市易務准此。」從之。 十二月八日,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言:「歲賜州府合藥錢,乞以錢賜之半買藥於市易務。」從之,地遠不願買者聽。 二十四日,詔在京市易務官吏轉官、減磨勘年、賜緡錢有差,以三司言市易務去年八月至今年七月,收息錢、市利錢總百三十三萬餘緡麼。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詔:「在京及諸路賒當市易司錢物出限者賒:原作「販」,據《長編》卷三○三改。,展一季,如限內納足本息,其出限息罰錢悉蠲之。」 四月三日詔:「兩浙路減罷耆戶長、壯丁、坊正,並撥還支酬衙前、度牒等錢百二十餘萬緡,其變市金帛輸司農寺封樁。」從都丞吳雍請麼。 九月五日,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言: 「市易之法有三:結保賒請,一麼;契書金銀抵當,二麼;貿遷物貨,三麼。三法之中,惟賒保之法行之積年,逋負益眾。去歲有旨先罷結保見錢,惟賒請物貨舊法未革,然尚恐麼遠未便,何則 舊欠之戶,多以出限規避不輸,既費催督,又繼以再賒物貨之人,勢亦如此,宿貸新貰,歲增月累原書天頭注云:「貰歲一作舊戶。」,其間消折不能備償者十有四五,則與賒取見錢,同歸於弊。欲乞自今後市易務許人戶賒請物貨,歲不得過二百萬貫,別置簿支收,聽舊戶賒請,以濟接在京行鋪之家,期以五年,所收息已逾元數,然後或止或行。其非舊請人戶,則惟用抵當、貿遷二法,可以斂滯貨、通余豹矣。其諸路市易錢各以四分為率,量留一分濟接舊戶外,亦不行賒借之法。乞於每歲所收息錢內量減萬數,其監官等酬獎,亦與降等推恩。雖取息稍薄,而所收皆實利,庶使法行無弊。」詔中書戶房立法以聞。已而戶房乞:「在京物貨許舊欠戶賒請,斂而復散,通欠數不得過三百萬貫。諸路市易貨以四分為率,以一分許舊欠戶賒請,斂而復散,通欠數不得過一分,並別置簿支收。」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吳潛言:「廣州自置市易司,七年本息錢七十四萬緡,去歲驅磨欠五十五萬緡,始用本錢三十萬緡,今於本錢尚少十萬有餘。可廢罷。」詔都大提舉市易司委官根究。其後市易司言:「本路錢物纔經林顏根磨,雖有逋欠, 然轉運司有錢二十七萬餘緡尚未撥還,以此可見出息不少。」會三司度支副使蹇周輔亦以為言,乃詔本路提點刑獄司催理,限一年了絕。 五月十八日,詔:「內外市易司民戶見欠屋業等抵當並結保賒請錢物息罰錢,並等第除放,其本錢分三季輸納輸:原無,據《長編》卷三一二補。,息錢並出限罰錢分為三分,第一季本錢納足者,息罰錢並放,第二季放二分,第三季放一分。出限尚欠,即估賣抵當,及監勒保人填納。所催錢物,在京於市易務下界、在外提舉司封樁。」 十二月三日,前淮南東路提點刑獄范百祿、通判揚州傅扆、簽書判官邵光、林旦、陳奉古各展磨勘二年,右班殿直張歲閏罰銅二斤。歲閏監高郵縣樊良鎮稅鎮:原無,據《長編》卷三二一補。,有市易司經稅饒、潤竹木過鎮,更稅之,百祿再委扆等定奪,稱合盡稅。市易司言百祿等意在沮壞市易法故麼。 八日,都提舉市易司賈青乞於新舊城內外置四抵當所,委官專主管,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內外民戶。從之。 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詔內外市易務錢展三年,均作月限納,限內罰息並除之。 五月二十九日,都提舉市易司賈青言:「市易既革去結保賒請之弊,專以平準物價,及金銀之類抵當,誠為良法。乞推抵當法行之畿縣。」從之。 七月五日,太府寺言:「提舉市易司狀:賒貸人戶所欠至多,已得旨,展限三年催納。其先降指揮並以催到分厘計數,追奪酬獎。請俟至所展三年滿日 施行之。上曰:「朝廷市易法本要平準百貨,蓋《周官 泉府》之政。官失其職,一切賒貸,公私頗不便之。雖雲有收息之數,名存寔亡。今已改用金銀鈔帛抵貨,最為善法。其元催致欠官吏重行追奪,亦其宜麼。」遂從之。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當之法纔行於畿邑,外路殊未施行。欲乞許將諸路常平司市易賒借錢及寬剩錢,五路各借十萬緡,余路各借五萬緡,充抵當本錢。」從之。 六月十一日,詔撥市易下界收到市易欠錢六萬緡與上界,仍更給度僧牒千道、錢十三萬緡。以上界見闕本錢故麼。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尚書省言:「自行官制以來,諸寺諸:原作「請」,據《長編》卷三四五改。、監不治外事,唯太府寺市易按與諸路相關。看詳興置市易置:原作「制」,據《長編》卷三四五改。,當令所在官司量度州縣閒要閒要:原無,據《長編》卷三四五補。,過賤則買,遇貴則賣。元詔半年出息一分,一年以上出二分。然所在物價增減,難以定期,而一州一縣價所增減,相去亦必不甚遠,則貨或積而難售。所在州縣物價不同,又不能 知。今若每旬令一路州軍估定物價,報提舉司,提舉司報轄下州,州下所屬,暝募人出抵當或見錢,市易司收息至一分至二分,令商人自賣,則官已收二分之息,而又有餘利以資販者,則商賈流通,貨無堙滯,稅額敷羨,物價常平。若無客抵當,而貨須變易者,但不虧元價,亦許賣。」詔具為令。 八月二十四日,詔:「諸路提舉常平司存留一半見錢,以二分為市易抵當。」 八年四月八日, 中書省言:「今年正月九日赦書:應人戶市易錢物,仰所屬勘會元請本息等錢並納、欠數條具聞奏,其息錢當議減放。今在京未見有司依赦以聞。」詔監察御史劉拯詔:原無,據《長編》卷三五四補。、兵部員外郎杜常、大常少卿宋彭年赴御史台置局點磨欠息,大姓戶放七分,下戶全放外,以合納數關所屬催納,具無欺弊聞奏具:原作「其」,原書天頭注云:「其一作具」,今據此及《長編》卷三五四改。。 六月二十一日,詔:「戶部提轄拘催市易錢物,准赦除放息錢外,其合納本錢,特與展限三年。」 七月二日,詔諸鎮寨市易抵當並罷,仍立法。 八月八日,詔:「諸路州軍抵當取息至薄,民間緩急賴之,可以存留其半市易,余並罷。如抑勒,依給納常平錢物法。」從戶部請麼。 十一月十二日,詔:「在京物貨場見在物貨應輸錢者,並蠲免。」 十八日,詔蠲大姓戶所欠市易分息錢,從葉祖洽請麼。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監察御史娉升言:「朝廷立市易之法,意在抑兼併,使商賈通流貨豹,平準物價。而行法之初,呂嘉問寔領其事,附會柄臣,奮行私智,引用兼併之徒,杜絕商賈之利,罔上壞法,肆為奸欺。簿帳不明,首尾無據,官吏隱庇,曾無關防。以致蠹害之酷,奸弊之深,貨物纔行賒請,息錢已計分厘,縣官所得虛名,官吏皆冒寔賞。先朝察知弊害,廢滅殆盡,自元豐四年置局拘催,取責內外所欠九百二十一萬五千九百餘貫,今近五年,除放免息錢、支撥皇親公人舊欠外,納未及其 半。其間失陷固多,自京師以及四方之人破家喪身者不可勝數,害及公私,毒流天下者,嘉問懷私壞法,寔為之首。」詔朝散大夫、光祿卿呂嘉問知淮陽軍。 閏二月十八日,詔戶部:應諸路人戶欠市易息錢,並特與除放。 二十八日,詔:「應內外見監理市易官錢,在京委(大)[太]府寺、開封府界令提點司、諸路令轉運司,各限一月,取索逐戶元請官本點勘,特計已納過息罰錢充折。如已納及官本,即便與放免。坊場淨利錢准此。以上通折外,尚欠官本錢並淨利,而家業盪盡,及無抵保,或正身並保人孤寡者,權住催理。及今日以前積欠免役錢,與減放一半一半:原無,據《長編》卷三七○補。,余分限三年,隨夏稅帶納。近勘會欠負指揮勿行。」並從右司諫蘇轍請麼。 六月十六日,監察御史韓川言:「市易之許,就使獲利,寔佐國用,尚不可,今所收不補所費。其市易務監官、監門請各留一員催納結絕。」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詔變賣市易司元豐庫物,從三省請麼。 紹聖三年十一月七日,戶部言:「府界諸路折納籍沒市易產業,請依在京已得指揮,限十年納元價收贖。」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詔:「戶部、太府寺同詳熙寧立法意,復置市易務,許用見錢交易,收息不過二分,不許賒請。監官惟立,任滿,賞法即不得計息賞。其餘應雜物並不許輒有措置,限十日條畫以聞。」從三省請麼。 元符三年五月,市易務改名平準務。 十月二十八日, 尚書省勘會:「平準務見置官吏、公人等,所費請給不少,兼差官出外計置物色,不無搔擾;及石炭自近年官中收買,置場出賣,後來在市價轉增高,寔於細民不便。」詔罷平準務,仍今後更不官買石炭出賣,其戶部、太府寺應緣平準務添置官吏及請給並罷。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戶部言:「內外咤欠市易錢物,折納屋業田產,准指揮更不出賣,令人戶承賃住佃。又准今年二月十六日朝旨:閒慢處屋業許行出賣。伏緣諸路市易折納田產土有肥瘠,皆可耕種,見今卻依衝要屋業一例不許出賣。況天下戶絕田產,不以肥瘠,並行出賣。其市易折納田產,今相度,欲乞並依戶絕田產法。」從之。 崇寧元年六月十七日,戶部言:「平準之法,所以制物價之輕重,通豹賄之有無,使辟闔散斂之權歸於公上而已,佗司無得與焉。近者本部申請,得旨於諸路起發錢一百萬貫充本支用,即目兌使,漸有數目,然未有約束。竊慮官司申請支借,或直行取撥,則平準錢物遂見侵耗。欲乞應平準務錢物,官司並不許借用或乞取撥,雖奉特旨,並許本部奏知不行奏知:疑誤。。提舉常平司錢物准此。」詔申請支借取撥以違制論。 二年四月十一日,戶部言:「蘇州人戶舊欠市易官本錢米,系熙寧、元豐年所逋欠錢物原書天頭注云:「所一作中。」,元符元年赦敕展限三年,分為十二季送納。未足,准朝旨,權住催理。後復准敕:不許 除放。提舉司請再與展作二年八季。」詔據住催月日並行除豁,指揮到日,依元降催科指揮施行,外路依此。 六月十八日,詔:「府界諸縣除萬戶,及雖非萬戶而路居要系去處,市易抵當已自許官置局外,其不及萬戶處,非衝要並諸鎮有監官卻系商販要會處,依元豐條例,並置市易抵當,就委監當官兼領。」 七月九日,戶部言:「湖北提舉司申:縣鎮不及萬戶處,雖非商旅往來興販之地,除市易務不須置外,卻有井邑翕集,兼在避遠正、民間緩急難得見錢去處,欲乞依舊存留抵當庫,令逐處官兼領。看詳欲諸路並依六月十八日已降朝旨施行。」從之。以上《續宋會要》。 高宗紹興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御史台檢法官李元淪言:「欲望嚴賜戒敕,應諸司拋買,並須置場和市。」詔:「今後軍器所、宣撫、安撫司合用軍須物色,並仰州縣依市價和買,如諸司一面收買過物,亦仰具數申尚書省。即不得抑配科擾,如違,並令提刑司按劾聞奏。」 四年二月三日,詔:「今後諸路州縣進奉天申節禮物,並置場和買,不得於民間科配。」 八月三日,戶部侍郎梁汝嘉言:「來年諸軍百司、諸司等合用春衣,欲置場從本部委官依市價和買。」從之。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諸路監司州縣拋買應用物色,多不以時支給價錢,雖已降指揮立限支還,尚慮視為文具,狃習前弊。仰漕臣常 切約束,覺察按治。監司違戾,令諸司互察,御史台彈劾,仍許人戶越訴。」 二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詔:「樁管激賞庫出賣川布,今後止令雜買場及臨安府置場出賣,不得抑令三衙收買。 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詔:「今後官告院闕少犀象、軸頭,並令工部申取朝廷指揮,更不於行市及市舶司收買。」 十月二十五日,臣寮言:「江東諸郡監司守將則有公庫之例,屬官僚吏則有直廳之行,凡百供須,比之市價,大率十虧四五,蓋由市易司剝下婿上,恣為低昂。夫營生之艱,莫若小民,終日市厘,僅餬其口。在官者常有以利之猶懼不給,況可瘠之以自肥乎 違制傷廉,理宜痛革!望飭監司、郡守,自今公庫私家凡金繒器用、食飲之所須,一切以市價為率,毋循舊弊置行並直廳。」從之。 十二月四日,權發遣嚴州樊光遠言:「本州島依例收買今年御爐木炭五千四百五十秤原書天頭注云:「一作五千四十五秤。」,顆塊炭二千秤,均下諸縣計置買發。元降指揮,於添酒錢取撥。其錢隸屬經總制窠名,從前不敢取撥,即無價錢支還諸縣。詔與免收買。上諭輔臣曰:「御爐炭不過冬月欲其暖爾。聞有司須限定尺寸,至於要脂麻文青鴿色兩頭斧痕,此復何益 反以擾民。不若只令臨安府每歲收買,更不須嚴州科敷。」陳康伯奏:「臣等謹當遵稞行下。」 食貨 宋會要輯稿 食貨三八 和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