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兵二一

監牧 牧養上下監二監。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 牧制置使(奉)[奏]請以在京諸坊監及諸軍病馬就京城西開遠門外草地,分作兩監,量破草料牧放。詔以為牧養上下監。馬重病者送下監,輕者上監。 太宗雍熙二年九月,太宗幸天駟監閱馬,詔宰相、樞密、三司節度使、上將軍、翰林樞密直學士軍校自選名馬軍校:疑有脫誤。。既而帝親選賜之,歷四監而還。 真宗景德二年二月,以鄭州養馬務病馬於京城置坊養飼之。 大中祥符元年六月, 牧制置司言:內外牧月供馬籍,未有懲勸之法。今為定式以付之,違者欲差置其罪。」從之。 二年五月,詔:「在京養馬院務坊監槽頭刷刨,各依元舊軍例支給請受外,槽頭每人日別支口食米豆各一升,刷刨日支米一升。如闕刷刨,於長行內揀差。闕槽頭,於刷刨內不拘名次選小心勤勞者,依例奏補。其節級即於槽頭內揀差,委提調使臣常切覺察。如有慢易不得力者,申群牧司勘斷訖,勒充長行。」 九月,詔左右騏驥院及諸坊監馬數自今旬奏月日。省日奏之繁也。 三年正月,詔:「左右騏驥院及諸坊監馬官,自今並以三年為滿。如篤知馬事欲留者, 牧司保薦以聞,當徙 他監。」 四年十二月,詔:「 牧司在京兩院坊監,自今病患馬數,令醫獸人逐匹當監官使臣前看驗,排所患病名輕重,分作兩等記號,委 牧司官員點檢過,轉送與養馬務養放、醫療。如本務人少,即於坊監押那差撥。其醫較拋死馬數,並令養馬務一面(官)[管]認,比較施行。每年所管醫療馬,至年終,據本務應管病馬內拋死數目比較。其使臣勾當二周年,即將前界醫較拋馬比較,分數開坐。以拋馬一分至三分,乞與改轉二分已下,賞錢五十貫;三分已上,一十六〔貫〕;四分、五分已上,不支賞;六分已上,罰一月俸;七分已上,罰一季俸;八分已上,勘罪以聞,乞行嚴斷。又兩院坊監止養好馬,如有轉卻病馬並在坊監拋死數目,候至年終比較,一處算數。如比諸坊監最少,即給賞錢。若是數多,即相度第等科罰。仍委兩騏驥院監官或 牧官員逐時點閱病患馬數,逐旋轉送,無致積壓。候至十二月終,須管盡轉與養馬務醫療,即不得公然啟幸藏隱,留在坊監,致有來年,方始轉送。如違,其干係人並劾罪科斷。其使臣三周年一度磨勘,及獸醫人比較,將轉卻病篤與死數一處紐算分數,並依元 施行。」 五年四月, 牧制置使言:「左右騏驥六坊監見飼馬萬七千匹,所費芻粟四百萬。今請止留馬二千,余悉遣就淳澤濫放牧。」或言有給用,可信宿而至,歲省芻粟三百餘萬。從之。 七年九月,詔自今坊監兵士有會諸作工藝,並令止絕,不得更於諸處交陳文狀,有所規避。 天禧二年六月,詔:「應內外臣僚,自今有差出勾當公事,若經馬監州軍路分過往,如不系管轄,不得輒於坊監內安下。如違,仰 (藝)[牧]司具職位、姓名以聞。」 神宗熙寧三年三月六日,詔以左右天駟四監並作左右天駟兩監。 八年二月十一日,詔權廢罷左右天坊。 八年三月,詔:「牧養監裁減兵員,其將校委步軍司比類軍分移隸,兵士依廢左右天坊例施行。」從 牧司所請也。以上《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詔左右騏驥院官吏減半。 紹興四年三月二十日,詔左右騏驥院今後入殿供進祗應御馬每匹每分支破十分草料。 二十一年三月三日,詔交址郡王大禮,給賜馬二匹,令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一面應副。 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詔騏驥院左右教駿四指揮,每指揮通見管人數,權作一百人為額。先是,在京日共二千九百四十八人。紹興八年十月十日,詔每指揮權作五十人為額,至是以本院言差使不足,故有是命。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幹道九年五月十八日,詔左右騏驥院、御前馬院:「近年諸處進馬數多,闕人照管養馬,限一月並招刺教駿一百五十人。今後遇闕,於御前馬院馬監揀刷諳練鞍馬子弟招刺。如不足,一面收刺。御馬院同此制。」以上《幹道會要》 諸州監務。諸州牧馬監附。河南府洛陽監。舊曰飛龍院,太平興國五年改牧龍坊。景德四年十一月,陳堯叟奏請以東京右養馬務人員、兵士送河南府牧龍坊牧養,在京送去少嫩馬,仍改為洛陽監。天聖六年十一月, 牧司言廢監,見馬支配諸軍兵級,充本京廂軍,其地募民耕佃。景佑二年五月復置。 大名府大名三監。太平興國三年,內置養馬務,改牧龍坊。景德二年五月,分為二坊。七月,改為大名第一、第二監。大中祥符二年,又置第三監於洺州境。 洺州廣平二監。建隆二年置養馬務,改牧龍坊。景德二年七月,改為廣平監。大中祥符三年閏三月, 牧置使言河北孳生馬多,可更於邢、洺、趙州境標地萬頃,以廣放牧。因詔增置第二監。景佑二年廢其一。 衛州淇水二監。周顯德中,置牧馬監。建隆初增葺,後改東西牧龍坊。景德二年七月,改為淇水監,後又分為第一、第二監。熙寧七年四月,合併為一。 管城原武監。舊曰馬務。建隆初增葺,後改為牧龍坊。景德二年二月,分為第一、第二牧監。七月,改為廣武監。大中祥符二年,改原武監,仍合為一。熙寧七年四月廢並,分擘 馬於洛陽單鎮兩監牧放。 同州沙苑二監。建隆初葺故地為監,後改牧龍坊。景德二年七月,改為沙苑監。治平六年十一月,分為二監,每監牧馬四千五百匹。 相州安陽監。周顯德中置馬坊,建隆初增葺,後改牧龍坊。景德三年七月改今名。 澶州鎮寧監。建隆初,濮州置養馬務。開寶八年移於澶州,後改牧龍坊。景德二年七月,改今名。干興元年十二月廢。 白馬靈昌監。舊龍馬監。後改牧龍坊。景德二年七月,改為靈昌監。天禧三年河決, 牧司請以監馬送大名淇水五監牧放,候水落別為規畫,後遂廢。 邢州安國監。大中祥符二年,河北諸監言邢、趙草地甚廣,宜置監牧。遣 牧判官括視閒田,得萬餘頃,可牧馬萬匹。其年八月,置監養放,孳生鞍馬。景德二年春廢,後給充天慶觀莊田。 鄆州東平監。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置,天禧五年正月廢。 牧司請以監馬分配諸處,其地分募民分佃之。熙寧七年二月六日廢。 中牟縣淳澤監。大中祥符四年置,干興元年四月廢。 許州單鎮監。大中祥符六年七月, 牧制置使言單鎮有牧地,詔置監。自天聖五年,凡再置而廢。 同州病馬務。景德元年置。初以以沙苑監官兼主之,別養本監及諸處病馬。天聖二年,別差使臣勾當。 真宗咸平六年十二月, 牧司言牧龍坊兵士乞給皮毛裘牧放。上曰:「迥野苦寒,賜之可也。若郊野之內被毳牧馬,有類胡服,可令以皁紬表之以賜。」 景德二年七月四日, 牧司言:「按唐《六典》,凡馬有左右監,仍以土地為名。欲將諸州牧龍坊改為監,以本州島軍土地為名。先是,諸坊借用奉使印,今請各鑄印給用。」從之。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帝謂知樞密院王欽若等曰:「諸州(防)[坊]監各有提點使臣,唯京師監牧本司官員無暇糾察。可差使臣二人提點坊監,仍隸本司統轄。」又 牧制置使上言:「提點坊監使臣相度:同州沙苑監自來祇養牝馬,乞改充孳生監。緣無四時草地,初冬即須還,與河北諸監不同。自前亡失馬數甚多,生駒皆不壯健。欲令 牧副使閻承翰等相度,如別有草地,可四時牧放,即具以聞。如須初冬還,即罷經度。」從之。 仁宗景佑元年三月二日,定奪所言:「臣僚起請,乞廢河北馬監等事。今勘會河北諸監所管鞍馬不少,即未見逐色有無歲數過大及病患孳生馬數。乞差官往彼揀選編排,各別立項申奏。」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河北都轉運使杜衍等言:「准敕,同 牧判官邊調相度,將大名廣平兩監見管馬數撥並,就便牧放。已將廣平兩監馬數內第一監撥赴大名兩監。其廣平第二監撥與安陽淇水第一監,就草地牧放去訖。今點記下三歲大馬三千一百四十匹,乞令便撥赴左右廂大馬監收管。」從之。 二年二月七日, 牧司言:「洺州廢罷廣平兩監。緣此監興置年深,自來少有拋死。今揀到好骨格馬一千九百餘匹,欲乞且存留廣平監,以就養牧。」詔存留一監。 慶曆五年閏五月二十八日, 牧司言:「同州沙苑一監見管草地一萬一千四百六十餘頃,所管馬才及一千八百餘匹,請自本司那官一員檢案。」從之。 皇佑元年四月二十五日, 牧司言:「許州長葛馬監乞更不令知縣並都監管勾,專令許州知州、通判今後要兼同監牧事,仍令通判逐季往本監點檢諸般官物。」從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七日,詔同州沙苑監令隸陝西提舉監牧司。本監使臣,亦令選舉,更不屬左廂提點。 十九日, 牧司言:「欲令河北、河東、陝西有都總管,各於本路近環慶系官草地置監一所,令陝西監牧司將馬約定年額,牽送上京外,據餘數逐旋分撥與諸路馬監。久遠既成倫序,即本路馬軍可以自辦。」從之。 十一月十四日,環慶路經略使李肅之、鄜延路經略使陸詵、陝西制置解鹽判官李師錫並言:「本路無系官草地,又密邇西界,難以興置馬監。其同州沙苑監近割屬陝西監牧司,可以增添馬。」詔陝西四路都總管司,更不興置馬監。仰陝西監牧司廣市善種,務令(審)[蕃]息,以備逐路諸軍闕馬。又詔河東路都總管司於太原府交城縣置馬監。先是,遣尚書(北)[比]部員外郎崔台符往河北東路按官田,將以牧馬。汾州得故牧馬地三千二百頃,其中有民先佃者,令納芻豆,以備寒月馬上槽秣飼。仍俟明年春,於沙苑監移牡牝五百匹,往本監牧養。 熙寧元年,詔河南諸大馬監為孳生監。仍量度宜畜牧地土。在外諸監馬地分屬兩使。時分置河北、河南監牧使,仍有是旨。 八月五日, 牧司言:「系牧馬監縣令,逐縣主簿同管兼令本監主簿同管勾帳籍官物。」從之,仍令轉運提刑司不得差出。 二年五月,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諸馬監各有奇巧工匠及有會奇藝者不少,欲乞盡揀送本監,換廂軍入監。」從之。 八年閏四月五日,詔沙苑監令復屬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監並廢罷之。時廢河南、河北兩監牧司,故有是詔。 九年三月七日,詔河北已廢諸監廨宇、草場等,並許人戶租賃。以上《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二年十月四日,臣僚言乞置牧馬監。詔令三省、樞密院措置。既而樞密院言:欲專委饒州知、通於四望山東西岸等處踏逐系官堪充孳牧 馬地(士)[土],置監孳養,蕃息 馬。知、通專一提領,每月各給茶湯錢十貫。令樞密院取旨,差曾經馬事使臣五員前去饒州,與本州島提領官同共措置。其孳生馬母,令神武諸軍並諸路州軍 刷系官馬,先次具數申樞密院,差人管押前去饒州交割。候綱馬到,卻令支填。其合行事件,令提領官疾速條具,申樞密院。從之「令樞密院取旨」以下為詔意,文末「從之」二字疑衍。。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三省、樞密院進呈置監牧養馬事,上曰:「馬政不可緩,然須擇人而任之。殺馬之禁,尤當嚴切。」〔呂〕頤浩等曰:「殺馬之罪與牛等,顧民間未知之。」上曰:「可令有司舉行,犯者必捕之,則奸可戢矣。」 八月十九日,提舉饒州孳生監牧事郄漸言:「朝廷遵仿祖宗舊制,置監鄱陽,推行孳生之利。牧地不可以不廣,棚井不可以不備,草料不可以不儲,林木不可以不植,烽堠、壕塹不可以不置。務在當職之吏公共辦集。今主管監牧已委知,通,而責令佐未有明文。」樞密院勘會:「雙港置孳生監牧地,去州不遠,已降指揮,專委知、通兼行主管,難以更責令佐。」詔孳生監牧司棚井及應合用物色如闕,仰郄漸一面移文知、通應辦。 九月二十二日,郄漸言:「近降指揮,監牧地踏逐系官地土。緣雙港近下難得全系官田,如有民田,將系官田撥換。如不足,即支還價錢。切詳所降指揮,蓋欲使地土寬廣,以便出牧。緣創置之初,務在早獲就緒。今來內有合行撥換官田,肥瘠高下,事須相當。充置民田,所估價直,理須優厚。以至給還之間,無令減 留滯,方始易於兌買。仍出給公據,付人戶收執照會,庶幾公私平允,無搔擾之患。」兵部勘當,欲下江南東路轉運司,依郄漸所乞事理施行外,戶部右曹契勘:「常平司所管田產,依法並估價出賣。如未售,即量立租課,權召人承佃。其賣到錢並所收租課,並系充常平賑濟等支用。欲乞下江東提刑司及常平司,取見置監牧地內有常平司所管田產,令本監依(寶)[實]直價錢兌買,並行下提舉饒州監牧司照會。」詔依戶部勘當到事理施行。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提點臨安府孳生牧馬監楊志憫申,得(有)[旨],臨安府置孳生牧馬監,差志憫兼充提點官。所有合行事件,條具申樞密院。(令)[今]先次條具下項:一、契勘更令諸處官馬甚多,若不別立印號,切恐無以辨別。欲乞行下所屬,打造篆文牧字火印,於 馬左跨上烙印記號。仍乞本監添置如意郡記,於馬尾靶上烙號。所貴與諸處號記不同,有所辨別,亦隔弊幸。一、合用等仗星、拍子,乞下所屬製造四尺一寸至四尺七寸七色等仗並拍子;給降應付行使。」詔依工部行下所屬製造,繳申樞密院給降。 八月十八日,詔於餘杭縣南上下湖置孳生牧馬監,知州充兼提舉官,通判充兼同提舉。 二十一日,詔孳生牧馬監巳差官外,其餘杭縣知縣、尉併兼主管牧地。 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言:「都大主管成都府、利州、熙河蘭鞏秦鳳等路茶事、兼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公事賈思誠契勘:『成都府里外兩馬務監官,依元佑六年 令,從本司辟差小使臣充。自建炎三年,宣司改差文臣主管。今乞將上件員闕,依法專差能幹事小使臣,仍從本司選擇奏辟。所有其它州府馬務監官,亦乞依此。』本部勘當,欲乞依本官所乞施行。」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江東安撫大使司參謀官觀國言:「瀕江沿海水草寬美之地,皆可分置馬監,以廣孳生之利。然牧養之道,亦必有方。宜擇精明強幹之人,先備行在馬監使令,俾令習知其事,然後委用分典監牧,必能審寒暑之節,適飲飼之宜,羈剪調御,皆得其所。量勞績等次,以加旌賞,人人得盡所能,馬必至於蕃息矣。」從之。 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宰執進呈四川茶馬司等處相度到馬監利害,上曰:「太祖皇帝初有天下,沙苑置監牧馬,就渭州水草,後來京師亦於門外置監。南方與北地水土不同,難得牧馬去處,更宜詳究利害。」 十九年四月六日,詔:「孳生牧馬以五百匹為一監,差置監官二員。每牝馬一百匹、牡馬二十三匹為一群,零匹付群。每群差軍兵、醫獸七十人,將病〔馬〕別置監,差官一員,軍兵、醫獸據馬數差破,醫治養餵。如倒(弊)[斃]一厘以下、生駒五分,監官轉一官;倒斃三厘以下、生駒四分,減三年磨勘;倒斃六厘以下、生駒三分,減二年磨勘。軍兵、醫獸全無倒〔斃〕,節級、槽頭、醫獸各轉一資,軍兵支錢一十貫;倒斃一厘以下、生駒五分,節級、槽頭各轉一資,仍支錢七貫,醫獸支錢一十貫,軍兵支錢一十五貫。選牧放歲久,依名次補二人充槽頭。(倒)[頭]斃三厘以下、生駒四分,節級、槽頭各轉一資,仍支錢五貫,醫獸支錢七貫,軍兵支錢一十貫;倒斃五厘以下、生駒三分,節級、槽頭各轉一資,醫獸支錢五貫,軍兵支錢七貫。倒斃及二分、生駒三分,監官罰俸一月;倒斃及三分、生駒二分,展一年磨勘;倒斃及四分、生駒一分,展二年磨勘;倒斃及五分、生駒不及一分,展三年磨勘。軍兵、槽頭、節級、醫獸倒斃及二分、生駒三分,杖六十;倒斃及三分、生駒二分,杖七十;倒斃及四分、生駒一分,杖八十;倒斃及五分、生駒不及一分,杖一百。」從樞密院承旨司所請也。 八月二日,詔:「牧馬監孳生蕃息,官吏推恩下項:武節郎合門宣贊舍人崔良輔特轉一官,武經大夫合門宣贊舍人班毅、從義郎合門祗候黃思齊各特轉兩官,白身人華安道、莊思永並特與補承信郎。」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九月十六日,樞密使、都督江淮軍馬魏國公張浚奏:「承中使鄧從義傳旨,令置孳生馬監。欲乞於揚州踏逐水草穩便去處,起蓋監屋,就委守臣向子固提舉,許差監官文武臣共二員。內先差一員干置,余候措置就緒日差。」從之。 十月十四日,詔支錢五萬貫與向子固,措置馬監使用。 十二月三十日,詔茶馬司將歲額川陝綱馬,差人管押至漢陽軍驛歇泊。仍令三衙及江上諸軍將合得綱馬,差人前去,就漢陽軍取押。委虞允文提領措置。合用錢糧等項,仰湖廣總領所應副。合行事件,令兵部看詳,條具申樞密院。 二年二月十二日,知揚州向子固言:「准指揮,於本州島踏逐水草穩便處,起置到孳生監了當。今相度,且以一千匹作一監。近緣江淮都督府拘刷過戶馬計四千餘匹,即目無可收買。今諸路大軍春揀,欲乞下鎮江、建康、江、池州駐札軍,於揀退馬內,選無肺疾四尺四寸以上堪充馬公、馬母,發付本監。」詔:「馬雖有疾,不妨孳生,但將不中披帶發付揚州監。」 五月十四日,戶部侍郎、淮東宣諭使錢端禮言:「契勘揚州孳生馬監有名無實。見今牧養馬一百二十八匹,皆駑駘下駟。設有孳生,亦不堪用,枉費官錢。欲委本路招撫司相視堪披帶者,分撥諸軍;不堪者估價出賣。錢同見在錢樁管,聽候指揮。所有監屋,乞存留應副軍馬安泊。」從之。 幹道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勘會川陝綱馬經由水路,已降指揮廢罷。所有陸路,合行置監歇泊。」詔令方滋踏逐措置,申樞密院。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詔令趙撙於漢陽軍踏逐地段,修蓋馬監,令綱馬歇泊。專委趙撙提領,以收發馬(盜)[監]為名,仍於鄂州諸軍揀汰軍兵內選差五(伯)[百]人養喂,及於統制、統領官內選差一員提轄。所有修蓋監屋、槽具、請給、草料等,令總領所應副。余合行事件,令趙撙條具申樞密院。 五月十四日,兵部言:「茶馬司差使臣自成都府及興元府押馬至漢陽軍馬監。全綱至,倒斃不及二分,減二年半磨勘;倒斃寄留及二分至不及三分,展二年磨勘;倒斃寄留及三分,降一官資。每增及一分,更展一年磨勘,余分數准此遞展。若綱中有瘡疥瘦瘠者,亦合除豁。已行約束,今寄留倒斃,猶自數多。」詔:「今後綱馬到監,將寄留倒斃及四分以上押馬使臣並所押綱馬,令趙撙差人管押赴樞密院,聽候指揮。」 十二月七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京西、荊南之地,宜置孳生監。於陝、蜀買騍馬四千,歲率以二馬計一駒之數,不五年,可得萬馬。況草地豐余,馬食自足。臣頃使京湖,見荊南鄂州軍亦以騍馬為用。臣已撥錢十萬與張松年額外計置,不數月間,已買到五百餘匹。若得旨奉行,不三數年,可足四千之數。」詔令張孝祥、司馬倬、趙撙、張青同共相度措置,條具利害,申樞密院。 五年四月十四日,樞密院奏:「勘會近降指揮,於漢陽軍收發馬監。已選差統制官趙宏提轄,並漢陽知軍同提點。合立賞罰,以示懲勸。詔令趙撙歲終開具到監並倒斃綱馬匹數,申樞密院,比較賞罰。醫獸合干人,一就具申施行。 六年三月八日,知荊南軍府劉珙言:「得旨,於荊南管下踏逐到地名龍居山措置牧馬。養五百匹,合差官兵二百四十人。已行下荊南等一十州軍,於揀(大)[汰]離軍人內依數刷差,尚慮不足。今又承鄂州都統趙撙備坐指揮,所置馬監二(十)千匹,合用養馬官兵二百二十人。切慮差撥不行,必致誤事。欲望行下鄰差浙西州事此句疑有誤。,於揀汰人內選差。」從之。 六月七日,樞密院奏:「勘會昨趙撙於德安府應城縣置孳生馬監,乞用騍馬二千匹,令茶馬司計綱起發前來。」詔令茶馬司將年應付趙撙軍騍馬十綱盡數起發,赴應城縣馬監,仍令趙撙照會,措置施行。 九月八日,三省、樞密院奏:「勘會三衙戰馬,見於浙西州軍牧放。緣地氣卑濕卑濕:原作「黑蒸」,據本卷二一之三四載同奏改。,並餵飼茭草,多致病瘦。已降指揮,移去建康府。所有衙日後取到綱馬,理合一體。」詔令三衙行下取馬官並(闕)[關]沿路州軍,徑赴建康府。委總領同統制官審驗印烙,日下放行草料,交付逐司牧馬官。其賞罰,並依綱馬到建康府體例施行。仍具收到馬毛色、尺寸、齒歲數目,申樞密院。 九年閏正月二十三日,鄂州駐札御前諸軍都統制吳挺言:「本司承准應城縣孳生馬監,自置監至今三年,收到監馬六百三十疋。除倒斃外,見管三百三十疋,占破養馬軍兵三百三人,用過錢米草料添支共約十萬餘貫;收到駒子五十一疋,除倒斃外,見管三十五疋。不唯委是虛費財用,欲乞將本監截日廢罷,馬撥歸軍中,軍兵各歸元來去處。」從之。 二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勘會昨置漢陽軍收發馬監,遇茶馬司發到綱馬,並許歇泊一月,將肥壯者撥發。其病瘠者,責令養餧醫治。今來到監日久,病瘦者甚多,而方到監者有臕無病,顯是本監提轄有失督責。已降指揮,委鄂州都統制提領,並差統制提轄,漢陽知軍同提點。切恐都統制軍務至重,漢陽知軍權輕,難以責辦。理宜措置。」詔更令湖北漕臣每旬輪差到監提督。依立定格法,每旬與見今提領、提點、提轄官同(御)[銜]具申樞密院,仍關牒茶馬司,照會施行。有每歲比較賞罰,照應前後素降指揮施行。 五月六日,樞密都丞旨兼知荊南府華衡言:「照得荊南龍居山馬監見在騍馬等一百二十疋,置監數年,止生到駒子十餘疋,不堪披帶乘騎。見今差破官吏軍兵一百五十餘人,歲費萬緡,誠為無補。乞將馬監廢罷,馬撥歸荊南神勁軍,官吏、軍兵發歸元來去處。及見管錢物、草料、馬監、屋宇之類,委自安撫司拘收,申樞密院。」從之。 十九日,詔:「御前南盪孳生馬監可罷。見管馬令丞旨司驗火印訖,均撥付殿前步軍司。官兵發歸元來去處。其所占地,令轉運司拘收,召人請佃。內有侵占民地,照契給還。」 二十日,詔李楷:「馬監駒子內選留騎成大駒子二十疋,撥付御馬院收養,併合發軍兵內存留一百人。」 二十四日,宰執進呈御前馬院開具到罷南盪孳生馬監官兵並見管馬及草料等數。上曰:「馬監所占田地極廣,今既還之於民,甚便。」宰臣梁克家奏曰:「此事出自聖慮,斷然行之,民受其利。」 十一月十二日,樞密院言:「勘會四川綱馬已降指揮,令三衙並江上諸軍差人前去取押。所有漢陽軍馬監系歇泊去處,將病馬權留醫治,後痊可附綱起發。全藉監官專一管幹醫牧排發。」詔令吳挺於本軍統兵官內選差官一員,專一措置。歲終比較賞罰。以上《幹道會要》 兵 宋會要輯稿 兵二一 估馬司 估馬司 在建隆坊,咸平元年置。掌納諸州所市馬估直、驗記、置牧養。以諸司使副一人勾當。真宗咸平元年十一月十(十)三日,西京左藏庫使楊允恭言:「准詔,估蕃部及諸色進貢馬價,請印一(釭)[鈕]。」詔以估馬司印為文。 六年七月,詔自今蕃部中賣騾馬及諸班格尺者,量與添錢收市。 景德元年九月,詔估馬司收到蕃部省馬,將良駑中分,與兩騏驥院收管。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詔估馬司:「每省馬到京,若軍士慢易,失於 舉,不(甚)[堪]者量行區分,或與免放。」 三年正月,詔諸州差押蕃部省馬到京,令逐處具肥瘠分數公文付之。令估馬司據以交割點檢。 四年五月,詔:「應臣僚進馬,委本司看驗。如無病堪支遣,即分送騏驥院。若有病患及十五歲以上不堪支配,即回賜本官,仍具因依牒報訖奏。」 八月,詔估馬司每收蕃部鞍馬,須依久例相度,兩平估計,不得虧損官司。 七年八月,詔定押省馬上京綱(宮)[官]殿侍拋死寄留決罰條例。 天禧元年十一月,詔估馬司今後收納臣僚謝恩並節序進奉馬時,監勒獸醫人子細看驗。以上《國朝會要》。《續會要》以下無此門。 兵 宋會要輯稿 兵二一 牧馬官 牧馬官 監牧使:河北、河南各置一員,以朝臣二人充。舊有 牧制置使,以樞密使領之。嘉佑五年八月,以權陝西轉運副使薛向專領本路監牧及(賀)[買]馬公事,相度原州德順軍置買馬場。其同州沙苑監並鳳翔府牧地勾當使臣,更不下 牧司舉官,並令薛向保薦。熙寧元年,詔河南、河北置監牧使統領外監,不隸 牧制置。八年,詔廢河南、河北監牧司,沙苑監復屬 牧司。 政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專(功)[切]提舉京畿監牧司狀:『准令,祠廟獻馬,限一日申所屬州。本州島二日具牡牝、毛〔色〕、齒歲、尺寸,差人依程牽赴提舉監牧司納。本司契勘自來止是據憑諸處差人牽送到獻馬匹數,送孳生監牧養,即未有約束關防。深慮逐處及至京沿路不顧公法之人,與差牽送馬人得以作弊,隱匿貿易,難以檢察。本司相度,欲乞今後合送納祠廟獻馬,輒敢隱匿貿易者,依條斷遣外,並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庶革奸弊。』今檢會大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樞密院修立下條:諸州納到祠廟獻馬,送孳生監牧養。政和令:諸祠廟獻馬,限一日申所屬州。本州島三日內具牡牝、毛色、齒歲、尺寸,差人依程牽赴提舉京畿監牧司納。本司看詳諸祠廟獻馬,若盜詐或貿易,雖有條斷罪,誠恐未足禁戢。況關防亦未嚴備,理宜增立約束及注籍拘管。其在官之人有犯,既非緣公,無用去官之理,不須修立去官。若以隱匿為文,亦似未至詳顯,合明立盜詐之文。今擬立如後:『諸盜詐或貿易祠廟獻馬者,不以赦降(厚)[原]減。諸承報祠廟獻馬計程不到者,移文勘會。諸祠廟獻馬,本州島依限差人牽納外,別具馬記驗去處,記驗謂吊星、玉面、前後腳白之類。入馬遞預報。專切提舉京畿監牧司仍歲終具獻馬人姓名、逐匹字號,供報本司。』」詔依條修定。 宣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兵部奏:「檢會已奉御筆,罷給地牧馬,置監去處,並如舊制。札付兵部,遵依已降御筆處分,具今來合置監及官吏人兵等具狀申。本部檢准政和三年四月二十日三省同奉聖旨,罷鄆州東平監。宣和二年九月二日,三省、樞密院同奉御筆:『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後給地牧馬條法,可並不施行。應租佃牧地及置監去處,並如舊制。應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聞。』勘會給地召人養馬,系自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推行,時只管同州沙苑監、東平府東平監時:原作「日」,據本卷兵二一之三二所載兵部奏改。。至政和三年四月內,因給地牧馬,廢罷東平監一所。今承指揮,給地牧馬條法更不施行。應租佃牧地故置監去處,並如舊制。竊慮合以政和二年十二月未行給地養馬舊制置監去處施行。所有差置官吏人兵等,伏乞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揮疾速措置施行。」詔復置東平府東平監,余依兵部所申。以上《續國朝會要》。 兵 宋會要輯稿 兵二一 禱馬祀 禱馬祀此題原作眉批。又此門之前有手批「馬政」二字,為《永樂大典》原有事目,今限於體例刪去。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十一月十日,帝親征河東。出京前一日,遣右贊大夫耿振就馬祖壇用少牢行禱馬之祀。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群牧司言:「按《周禮》:仲春祭馬祖,天駟也。仲夏祭先牧,始養馬者。仲秋祭馬社,始乘馬者。仲冬祭馬步,災害馬者。既載國經,實助馬政。雖有司常祀,然而監牧之內,因識舊儀。望令騏驥院諸坊監務各置廟,設四神像,每四仲月,委本司官以公錢致祭。冀遵典禮之文,用集宜主之禮宜主:疑有誤。。」詔崇文院檢閱故事以聞。檢討官杜鎬等上言:「四神各有本壇,以時奉祀,難別建廟。但古禮用羊一,今止用羊豕肉一斤八兩。」詔罷置廟,祀用一羊。 兵 宋會要輯稿 兵二一 牧地 牧地 太宗淳化五年十二月,詔閱視通利軍等數十處牧馬草地圖。先是,太宗以國馬多地窄,慮公私互有侵冒,遣中官與使臣同往檢責。洎進地圖,指諸牧地甚寬,不為民害也。 至道二年閏七月,詔邢州先請射草地,並令撥歸牧龍坊。自余荒閒田土,聽民請射。先是,詔應荒閒田土許民請射,充永業,其間多有系牧龍坊草地者。州與本坊互有論列,以未能決,乃遣中使相度而有是命。仍俟秋收畢,乃得取地入官。 真宗景德元年四月,命殿直〔宋〕垂遠乘傳往原、渭、儀等州及鎮戎軍案視放牧草地。先是,垂遠上言四(川)[州]軍界有白草,可歲刈取百餘萬束,以秣飼戰馬。真宗曰:「西鄙未能罷兵,飛芻最費民力。(償)[儻]如所言,甚濟民費。」故有是命。 七月,知并州王嗣宗言:「西面諸州軍所市馬可以給戰士者,並實時送北面軍前,瘦弱者並牽赴闕。汾州地涼,接樓煩,諸監美水(章)[草],望令於此處放牧。暑月道遠,免致死損。」從之。 十月,群牧判官王曉言:「准詔,諸州不堪放馬閒田,召牧戶耕種,不可許有田輸稅戶棄業分房請占。又緣浮客戶多苦貧乏,應募者少。請依州縣職田例,招主客戶種蒔,以沃瘠分為三等輸課。其州縣官吏、使臣,如招得民力,依元詔批歷為勞績。」從之。 二年八月,以開封府學究鄭麟言,衛州新鄉縣東有牧龍鄉草地百餘里,為戶民所占,輸租稅。乃詔殿中丞祖昌世、內侍高班石惟清同往按視,凡得六百九十餘頃,冒佃者三之一,並伏還官。以麟補三班借職。 三年八月,令河北沿邊不得焚牧馬草地。 四年十月,群(牝)[牧]司言:「諸監以草地充屯田,遣卒種蒔,所入不充其費。今馬數益多,闕人牧放,請廢屯田,仍為草地,委所屬州縣標其疆畛,免公私侵占。」從之。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群牧制置使陳堯叟等言:「准詔旨,群牧歲息馬及萬,則分為兩監,監標牧馬地,令臣等規畫以聞。望下京東、京西、河北、陝西轉運使並知鄆州馬元方:除舊系官草地外,應古來坊監、舊牧龍坊草地系官閒田,即標立封堠。其遠年逃土及今閒田有與民田相接者,官利市之,或易以沃壤,無妨農種。仍令判官李克勤、田谷往來巡視,俟標定訖,本司上其勤課,請行旌賞。」從之。 三月,群牧制置司言:「內外監牧所管草地,雖已各起立封識,委隨處檢校。自今欲令每季具帳付群牧司管系。」從之。 三月八日,詔曰:「汶上奧區,東巡所出。比從行慶,用慰來蘇。苟芻牧之是資,慮農桑之失業。特敷朝旨,永惠斯人。其令侍御史裴宗元、比部郎中袁逢吉、群牧判官李克勤等,所標鄆州牧馬草地,並特給與見佃戶為主。所要牧放草地,別經度以聞。」 四年十一月,(言)[詔]西窯務停廢空閒地,據元系官步畝封標,充牧馬草地。仍計會本系檢量系:疑誤。,起立封堠。 七年三月,侍衛馬軍司言,雍丘等縣牧馬地多,為民所盜耕。詔遣官於本縣按籍參定,立堠以表之。 八月,詔兗州管勾充牧馬草地,並給還本主。其系官閒地,亦許人請射耕佃,群牧司不得指占。 仁宗景佑元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司戶部副使王沿言:「乞令邢州更不供申群牧司洺州廣平監牧馬草地文帳。其洺、趙州先許人戶佃牧馬草地,亦依例施行。」從之。 慶曆二年正月,詔權以同州沙苑監牧馬地為營田。 嘉佑四年五月十九日,差都官員外郎高訪往河北路,先與逐監官員標定合召人耕佃牧馬地土,不得多占頃數。凡得剩田三千三百五十餘頃,歲課一十萬七千八百二碩、絹萬三千二百五十一匹、草十萬一千二百三十束。 七年在月,詔洺州廣平監牧地聽民請佃之。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寧元年二月四日,群牧司言:「樞密副使邵(兀)[亢]乞將監牧馬剩地各立田官,仰專管耕種之政,以成牧養之利。勘會左右廂馬監草地,實管四萬八千二百餘頃。今約以馬五萬匹為額,每匹占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共一萬五千餘頃,剩地不多。並原武監所管鳳凰陂八百頃,系自來與諸坊監共占牧放。欲並且依舊外,所有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地三萬二千四百餘頃、馬三萬六百匹、額數占放外,可以擇良田一萬七千餘頃,召人租佃,牧草粟以備寒月支用,委是利便。」從之。 十二月,權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乞應系牧地人戶已占佃者,並令供析所出租稅。今後盡歸本路監牧司支用。」從之。 二年十月十四日,詔令群牧司檢尋故(也)[地]租帳。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群牧司言:「知扶溝縣姚辟乞自今永占馬牧地權給草此處疑有脫文。,欲(令)[今]後院坊、監牧永占草地,如去坊、監地遠,即令使臣等驅喝,於近便州府縣鎮鄉村系官屋宇,或寺觀、祠廟安泊,支草七分、糧五勝。候晴霽依舊。所須什器,所在官司應副,仍同(供)[共]照管。」從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樞密〔院〕言:「諸路見行根括牧地,頗聞搔擾。春耕失時,慮妨農務。欲權罷根括,候將來農閒,別聽朝旨。」從之。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相度諸班直諸軍牧地司言:乞依勾當官董鉞狀,將侵耕牧地分為三等出租。從之。 七年二月四日,詔廢鄆州東平監,以其牧地聽民出租。 元豐元年六月四日,詔:「牧地租課,諸路委提點刑獄、開封府界委提點司催納。每年秋科限滿次季具納欠數,上群牧司;任滿無欠或欠不及二分,令本司保明取旨;即及三分以上,並奏 。」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詔:「(郡)[群]牧廢監及諸軍班(牝)[牧]地租課積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依鄉原例定租課。據歲輸之物,酌三年價為準,及合納見錢,付逐司為年額。若催趣違滯,以擅支封樁錢法論。」 六月十五日,都大提舉淤田司請以雍丘縣黃酉等十棚牧地為官莊田。從之。 六年六月十三日,提舉河北路保甲狄諮言:「衛州遠年牧地,乞並撥屬牧地官司拘籍,以租課責轉運司。」從之,仍令自元豐元年管認送納。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六日,永興軍等路提刑司言:「昨民庶狀,興平縣靈寶鄉諸村地土約二百四十餘頃,並納二稅。熙寧五年,本縣逼(勤)[勒]退為牧地,乞依舊耕種。令本司定奪聞奏。如本路更有將民戶稅地改為牧地,亦依此。今看詳,欲免納租錢,令依舊。」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詔在京院坊監牧馬草地近系太僕寺拘收者,聽民間仍舊承佃。從文彥博請也。 紹聖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張商英言:「先朝廢河北、京西等處馬監,募民租佃,而議養馬於涇、汧、隴之間,未及施行。元佑初,收已租之田,復置監牧。行之九年,死生羸壯,不足相補,而又買馬官曆本失陷,殆無文書可考。太僕卿少牽制恩舊,謬悠行遣。望選官會計虧贏,熟講馬政,以修武備。」詔送太僕寺。 三年七月六日,權知邢州張赴等言:「據知任縣韓筠等申:請應有牧地縣分,許〔等〕第人戶投狀指請上色一頃,給付人戶,自得耕佃而蠲其租,令養官馬一匹。各於所屬縣籍其毛色、尺寸、齒歲、給付。每歲分番就縣令佐點〔集〕。若馬有死失,許實時申縣,自備印給。非點集日,許私自乘騎,不得出本州島界若干里。如元佃地人戶願養馬者,秪令將文契批鑿,除其租數。若請不盡並不願請者,依條召人租佃。赴等看詳,陝西沿邊置弓箭手,授田不過一頃,養馬一匹,又役一丁,一年之間,備邊之日雖平時亦當過其半,與今所陳事理相類,而又無身丁之役,有利無害。望朝廷詳酌施行。」樞密院言:「先廢罷鄆州東平、鄭州原武兩監,及並衛州淇水兩監為一。至熙寧八年,詔河南北見管九監內沙苑監令屬群牧司,餘八監並廢。後盡以牧地募民租佃,所收歲租計百餘萬。元佑初興復監牧,所費不貲,殊未見 。議者或欲以牧地召人租賃,官給草料,令百姓畜養。或欲責以蕃息,或欲令逐月赴官司閱視決責,或欲分配義勇保(申)[甲],或欲分配等第人戶。以此,終不可行。今據張赴所稱,體究得民間願得牧地養馬,但與蠲其租課,仍不責以蕃息,俾養馬人戶無追呼勞擾之患。並不願者,不得抑勒,可以施行。今欲具為條畫牓示,令太僕寺雕印施行。應有監牧地分州縣曉諭人戶,如第四等以上願請佃,免納租課,為官養馬者,聽(賞)[實]封於本縣投狀。逐縣置歷收接,月終,具若干狀送州。州縣並不得開拆,具數申送太僕寺開排,申樞密院看詳,取旨施行。」從之。 四年五月十四日,詔衛州潁昌府馬監並廢罷。所有牧地,仰太僕寺措置以聞。詳見諸州監收。 徽宗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提舉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奏:「據通判會州王大年申:本城迂僻地土,據人戶陳狀,情願遞相委保,各養馬一匹。只乞就撥見佃迂僻地土充養馬田土。本司檢准崇寧牧馬令節文,該說閒田若已請射而無力耕,許募人給養官馬,即無人戶已請佃見出給租課地土,亦許就撥充養馬明文。本司未敢施行。契勘給地養馬,與出納租課,其利略等。今來若將人戶見納租課地土,亦許人情願回充養馬,必當早見就緒。」詔給地養馬,一取人願,當不限已佃未佃之數。 四月二十八日,都省札子:「提舉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奏:檢會崇寧牧馬令節文,即是孳生戰馬,皆合牧養。行下諸州點檢養馬官,取漢蕃人情願收養逐等官馬去後,今據諸處點檢養馬官申:召募到蕃漢人戶,往往願養騍馬,出駒納官。本司契勘,熙河最出產戰馬之地,若取人戶情願,養騍馬收駒者,聽從其便。每匹收三駒,以(勘)[堪]收養二駒納官,一駒給與馬戶充賞。其孳生到駒,先撥充養馬戶死損之數。有餘,配本路闕馬兵士。如系騍駒,本司別無支配,即取朝旨,撥付近里孳生監。有不堪披帶出戰及不孳生騍馬,乞就近撥與馬舍,充填遞馬。」貼黃稱:「兼體訪得諸州願養馬戶例(合)[含]疑慮,恐養戰馬,緩急朝廷別有差撥。今若令願養騍馬者聽從其便,即人戶不疑,出息亦厚,牧馬早就緒。伏望詳酌施行。」詔依所奏,仍每三駒以〔二〕駒納官,一駒充賞,不限每匹之數。其騍馬戶不得過堪出戰之半。 二年四月一日,詔:「追述先王寓馬於農之意,募人給地,免租收馬。行之期年,熙河頗就緒。然徒法不能自行,要在州縣協力赴功,以底成績。可令縣鎮、城寨、關堡官銜內並帶兼管句給地牧馬事,佐官同管句,庶使人各知任責。」 五月一日,詔:「昨降給地養馬之法,雖以推行,而地之頃數尚少。訪聞多緣土豪侵冒,官司失實,牙吏欺隱,百不得一。自今被差括地之官,限一日起發,親詣地所。如違及不實不盡,杖一百;故隱落者,以違制論。」 六月十八日,臣僚上言:「河朔沿西山林木茂密,為逋逃囊橐。良以經界未明,州郡推避。乞應諸路州軍有迂僻山林、沮洳、濼淀,牧馬監地叢祠等,並令監司遞相關會,明立封界,各以圖上,剖析利害以聞。」從之。 政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刑部奏:「據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司狀:今擬牧地人戶久來租佃,若已典當與人,只以見今租佃人為業。即元典當人以一尢錢收贖者聽,仍依法養馬。若業不離戶,卻系元業戶租佃者,令業戶與佃戶共養。」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尚書省札子:「勘會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施行一年,方奏到文字,尚不足備,及申乞改用鄰縣人戶給請,復只乞上三等,擅欲改給地牧〔馬〕之法。」詔提舉河東路給地牧馬,尚中行送吏部與遠小處監當。 宣和二年九月四日,詔:「給地(收)[牧]馬,議者本以蕃息國馬為言。今諸路倒失,率以千計,自行法至今,即無申到出駒匹數。歲縻激賞,既已浩瀚,馬戶輒蠲租稅科差,致賦役日益不均。因緣搔擾,為害不一。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後給地牧馬條法,可更不施行。民戶見養官馬,令樞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見今(關)[闕]馬禁軍。仍令逐路守臣兵官專一鈐束應租佃牧地及置監去處,並如舊制。內牧地先問舊佃人,如不願佃,即令見佃人依舊法租佃;又不願,即依條別召人承佃。應合措置事件,逐路提刑司措置以聞。」 二十二日,兵部奏:「召人養馬,系自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推行。當時只管同州沙苑監、東平府東平監。至政和三年四月內,因廢罷東平監一所。今承指揮,置監去處,並如舊制。竊慮合以政和二年十二月未行給地養馬舊制置監去處施行。」詔復置東平府東平監,余依兵部所申。 六年九月八日,中書省言:「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司申:奉聖旨,給地牧馬路分勸誘召人養馬。自降指揮至今年三月終,召養數多去處牧馬官吏,宜與旌賞。州府官通所管縣分及一千匹以上,縣官及三百匹以上,並各與轉一官;六百匹以上,各更減三年磨勘。令提點刑獄司保明合該賞官吏職位姓名申。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十七年五月一日,上謂輔臣曰:「川、廣騍馬自來付王勝軍,可令鎮江府、(進)[淮]南運司標撥官地美水草處放牧。數年間,便見蕃息。此在軍政所當留意。」 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宰執進呈牧馬賞罰格,上曰:「牧馬孳生,為利甚博。朕於近地親令牧養,今已見效。每歲進呈馬駒,皆是好馬。若得萬匹,分與諸庫牧養,數年間便可濟用。既免綱馬遠來死損,又無官兵賞給之費。」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九月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詔御馬院放牧馬草地,除承買承佃並系官地並依舊存留外,應侵占(鹽)[監]地民產、寺觀等業,並取干照,日下給還,勿縱官吏因事苛擾。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十四日,都督江淮軍馬張浚言:「殿前步軍司諸軍戰馬,見在湖秀州等處牧放。緣淮甸水草利便,望並發遣前來,就揚州牧放。」詔除未出戍諸軍戰馬外,余從之。 十二(年)[月]三十日,詔漢陽軍牧發馬監,委本軍知軍選擇寬廣平易好水草處充牧放之地。 幹道四年七月十六日,詔差左親衛上將軍王權往淮西,與淮南運副沈復、權發遣和州胡昉同措置不系民田荒坡水草地,牧養御前駒馬。其後權等言:「相見到和州含山縣東十家亭西地名烏土沖一段約十餘頃,並系荒坡草地,可作監地。內止有營田陸地五十畝。迄西至昭關,約二十餘里,可作牧馬放場。東南至瀝胡草盪約五里,監地前有華陽洞,澗水通流,亦可以用船般運馬草。含山縣西地名天公榣一段,約五頃,可作馬監。迤西至昭關,約十餘里,可作牧馬放場。東至縣河二里及至瀝〔胡〕草盪二十里,可以用船般去馬草。上(頃)[項]田段,並不系民田。於內山沖有零小熟田,妨礙牧放往來路徑去處,共約計有民田二頃有餘。如措置馬監日,即乞依市價收買,作牧馬往來路徑。」詔令淮西轉運司將相視到條段,盡行從實打量,標立界至。內民田估價承買,並撥與御前馬院。仍令所屬州縣照管,勿令侵占,不得因事苛擾。 五年二月四日,詔令殿前馬步軍司各差統制官一員,前去建康府,同江東帥、漕臣於本府近便寬閒去處踏逐牧放馬五千匹並牧馬官兵寨屋地段,措置修益。所有永豐圩收到稻穀,令淮西總(令)[領]所樁管。 六年九月八日,樞密院勘會:「三(衛)[衙]戰馬,見於浙西州軍牧放。緣地氣卑濕,並餵飼茭草,多致病瘦。已降指揮,令就移前去建康府,就水草豐美去處牧放。所有三衙日後取到綱馬,理合一體。」詔令三衙行下取馬官並關牒沿路州軍,取徑路前去建康府,委統領同統制官審驗印烙,日下放行草料,交付逐司牧馬官,如法養餵。其賞罰,並依綱馬到建康府體例施行。仍具收到馬毛色、尺寸、齒歲數目,申樞密院。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詔令張松將三衙牧放馬候青草月分,分撥往逐內殿前司、楊州馬軍司、和州步軍司、六合縣一帶,就青牧養。 同日,主管殿前司公事王琪言:「本司諸軍戰馬〔共〕四千八百餘匹,日食草數浩瀚。其建康府界多是沙田,民產蘆盪菜園,少有湖濼出草去處。伏見揚州至高郵軍邵百鎮一帶,多是湖盪茭草茂盛去處茭:原作「菱」,據本卷兵二一之一四同奏改。,望將二千五百匹改移前去揚州牧養。」從之。 二月十三日,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王友直言:「本司依已降指揮,牧馬於六合縣,就青牧養。照得六合縣一帶平陸熟田,即無草盪,今見得真州管下團二帶巾頗有青草二帶巾:疑有誤。,水路便於般刈,與六合縣相支不遠。乞改撥三兩軍就真州牧放。團窩至揚州二十餘里,竊慮殿前司及鎮江牧放人兵前來界內打刈青草,別致爭競。乞令總領所委官同鎮(州)[江]摽撥,立定界至。」從之。 六月一日,鎮江府駐札御前諸軍都統製成閔言:「鎮江府艱得草地,乞發戰馬七百一十六匹、馬軍並傔兵等共一千二十人,前去揚州就草地(收)[牧]養。」從之。 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馬軍司言:「本司諸軍官馬未起發往建康府日,逐年於姑城牧放。今來步軍司指占,牧放綱馬。緣本司別無所種草地,望下兩浙轉運,將元本司西溪所置草地盡數撥還。」詔令兩浙轉運司將權借撥與步軍司草盪地內摽撥千畝,毋令互有爭訟。已上《幹道會要》。 兵 宋會要輯稿 兵二一 涼 棚 涼棚 太祖建隆四年五月,詔諸州有戰馬涼棚露井,並令本縣官管勾。 真宗景德二年二月按《長編》卷五九,此條繫於三月一日。,詔河北諸州牧馬涼棚乏材木者,當以閒散官廨軍營及伐官木充用。不足,即市木以充,不得率民及伐其園林。先是,轉運司上言當賦棚木於民,真宗曰:「河朔戎寇之後,民力凋弊,不可輒有賦率。又屯兵多罷,戰馬太半歸河南,不須廣有營葺。」故有是詔。 三年八月,提點府界凌策言:「中牟縣今年計度增修馬棚二十七。去年牧馬,止用棚十一。望下監牧,來年定合用棚數修蓋,庶無枉費。」從之。 四年四月,詔:「聞鄆州科率馬棚大木於民,而掌納者復多選退。遣使罷其事,仍劾官吏擅賦之罪。」 天禧元年五月,群牧司言:「贊〔善〕大夫傅蒙請於邢州鹿縣南漳河長盧渡造橋,以便放牧。今檢本渡課利錢歲止五六十千,望廢渡造橋。」從之。 仁宗慶曆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李舜元言:「府界一十三縣,牧馬棚計一百二十六座。每春初,計料修蓋,於鄉村等人戶稅錢上預先科配椽箔材料等,令本戶送納,百姓縻費甚大。追呼催督,搔擾不絕。諸縣據逐棚井,便一例修蓋。及致人馬到棚,內有差出軍分不來牧放,虛開棚井十有四五,經夏風雨,復為損壞。臣欲乞今後每遇年終,令諸縣行移公文,計會殿前馬步軍司,取索合要棚井數目,候見的確軍分,將在縣馬棚,相度地勢高原水草近便者,速行添修,準備人馬到棚。其餘更不檢計修蓋,免致枉費財用,疲睏民力。」詔送開封府殿前馬步軍司。 神宗熙寧元年四月八日, 牧判官李端卿言:「舊條:內外坊監委使臣與縣官等,用雜使官錢收買青白楊榆,遶棚界至栽種。欲乞立定賞罰,遞相交割。如青活及萬數,與理勞績。如依前不切用心,其點檢官員並本監使臣,並以違制論。其監牧提點等司不實,亦乞重行朝典。」從之。 諸監牧地,甚有難置棚井之處,欲乞委自本司擘畫,召民耕佃。其錢只得收買馬種孳生。」詔令施行,以試一歲之效。 二年十二月四日,權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伏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詔司農寺、開封府中牟縣馬棚十七座,召側近人戶三兩名看管,許於放牧地耕種上等田三兩頃,免納租課。歲令栽植榆柳,以備棚材。第四等以下,與免本等差役。今後更不以稅戶棚子祇應。 兵 宋會要輯稿 兵二二 買 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