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樂三
詳定樂律按此卷內容為雅樂,而原稿標目作「詳定樂律」,與內容不符。
「俾來者有考焉為樂志」俾來者有考焉為樂志:為
《宋史 樂志》總序之末句。緣《永樂大典》此數卷本以《宋史 樂志》為正文,以《宋會
要》為注,徐松輯錄時,刪去《宋史》之文,僅存各段之末句,而後抄錄《宋會要》之文。
以下二門均同。
鼓、雙頭單頭鐸各二,持金錞四,奏金錞二, 國朝雅樂、登歌用工員三十一:歌四,塤、箎、巢笙、和、笛各二,編鍾、編磬各一,箏、阮咸、九弦琴、七弦琴、築、瑟、簫各二,節鼓一。太樂令一員押樂,樂正一員節奏應奉,協律郎一員押麾,挾仗色一人主麾舉偃。親祠郊廟及上壽並同此制。歲時常祠,中祠以上用登歌樂,亦如之,而無協律郎、挾仗色及麾。南郊壇宮縣用工員二百六十五:歌三十,箎十六,塤十七,巢笙、笛〔各〕十六,編鍾、編磬、鎛鍾各十二,箏、阮咸、九弦琴、七弦琴、築、瑟、簫各十六,竽、笙十四,建鼓四,祝、敔各一,雷鼓二。太樂令、丞各一員押樂,樂正各二員節奏應奉,協律郎一員押麾,挾仗色一人主麾舉偃,引樂官二人押引二舞。引武舞樂工十八人:(饒)〔鐃〕、雅、相各二。部轄二舞一人,教二人,舞師一人;引二舞頭二人,引文舞執纛,引武舞並執旌;舞郎六十四人,文舞執翟、鑰,武舞執干、戚。初,文舞畢,退,改服入就武舞。景靈宮、太廟並同。〔太〕廟改雷鼓用路鼓。奉慈廟不設鎛鍾,以特懸磬一二代之,又無武舞。大朝會、御樓宣制冊,並不設登樓二舞,及無路鼓,其宮縣樂工增歌四,箎、塤各一,巢笙、笛、箏、阮咸、九弦、七弦、築、瑟、簫各二。余同郊壇。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其冠服同引舞之制」
「其冠服同引舞之制」
十月一日「十月一日」上原有眉批:「按《玉海》為干德四年。」、革帶、烏皮履、白布襪、紅抹額、黃臂 。以上二舞郎並引舞共一百五十人,準例下教坊抽差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容貌端正者 、紫 襠、緋絲布兩襠、甲金飾錦騰蛇、起梁帶、烏皮靴。左手執干,右手執戚。引舞十八人,內二人執鞀,二人執鐸,六人執金錞,二人執鐃,二人執相,四人執雅。其引舞人並服武弁冠、朱 衣、白絹 、綠 襠、革帶、烏皮履、白布襪。左手執鑰,右手執翟。武舞六十六人,內二人執旌。其舞人並服武弁、平口幘、金支緋絲布大袖、白布豹文大口 ,詔太常寺置熊羆十二案及文武舞羽鑰、干戚、樂工之數。本寺上言:「文舞六十六人,內二人執纛前引,其舞人並服進賢冠、黃紗袍、白紗中單、皂領、標白布大口(克)[充]、革帶、烏皮履、白布襪、紅抹額、黃臂 ,亦 ;如不足,即下開封府選伶官子弟添填。其鼓吹十二案,設氈 十二為熊羆騰倚之狀,以承其下。每案上大鼓一,羽葆鼓一,金錞一,歌二人,簫二人,笳二人,十二案共一百八人。鼓吹二人。並服武弁冠、朱 衣、白絹(不)[下]教坊、開封府選充。其案合用鉤蘭氈二十四,蘭席百,錦額十二,鼓 二十四,纛、旌、鞀 、金鐃、雅、相各二,鑰、翟、干、戈各六十四,熊三十六,梯十二。」並詔少府監修制,熊羆案令八作司造。二舞合用樂章四首,詔翰林學士陶谷、竇儀分撰,付本寺教習。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事具律曆志」
「事具律曆志」
峴奏議曰:「十二月聲,含在寂默,古聖設法,演而出之。立尺寸作為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謂之形器。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永為準的。後代試之,或不符會。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今司天台影表上有銅臬、下有石尺是也。今以朴尺比量,短於影表上尺四分,方知今樂聲之高,皆由於此。況影表測於天地,則律管可以準繩。」帝乃令依古法別造新尺,並黃鍾九寸管。令二人共校其聲,果下於朴管一律。尋又中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乃下尚書集官議定,遂重造十二律管。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余依前制」
「余依前制」
真宗咸平二年五月十三日,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撰元德皇太后廟登歌樂章。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自是樂府制度頗有倫理」
「自是樂府制度頗有倫理」
帝謂王旦等曰:「鼓吹局現用樂曲,詞制非雅;及郊祀五畤饗廟歌詞、冬正御殿合用歌曲,可並令兩制分撰,預遣教習。」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六變八變如通禮所載」
「六變八變如通禮所載」
先是,帝以祀皇〔地〕祇不用樂,及應大祠合與不合用樂,
下太常禮院,令具禮例聞奏。本院稱,按禮文併合用樂。故有是詔。
四年閏五月八日,太常禮院言:「大行皇后神主附別廟,准禮合用登歌酌獻。」舞名詔翰林學士李宗諤撰進。宗諤請作《治安之舞》,並上樂章。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更不設熊羆十二案從之」
「更不設熊羆十二案從之」
六月九日,太常寺言:「大樂工先發泰山,車駕離京後,欲權停大祠樂。」從之。
二十三日,詳定所言:「准手詔『東封大禮只用舊日樂章,若取封禪之義而易其名,用明製作,以彰典禮,可否更商量』者。臣等參酌,以酌獻昊天上帝《禧安之樂》為《豐安之樂》;酌獻皇地祇《禧安之樂》為《禪安之樂》;皇帝飲福酒《禧安之樂》為《祺安之樂》。」詔曰:「雅樂之設,允洽於同和;名制有常,非可以輒易。惟封禪之大祭,與郊祀之異名。饗天地以潔誠,嚴祖宗而配侑。式彰茂烈,恭達至誠。庶協徽章,特更美號。其所定樂曲名宜依,俟封禪禮畢仍舊。」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於是特詔亞終獻並用登歌」
「於是特詔亞終獻並用登歌」
十一月七日,判太常寺李宗諤上加上太祖、太宗尊諡冊寶《顯安曲》、謝太廟奠獻圜台登歌亞獻、終獻樂章。
十二月二十三日,詔曰:「朕祗受元符,率遵令典。武備禋燔之禮,俾楊金石之音。宜令太常寺別制天書樂章,
俟親饗圜丘日,以奉禋祀。取天書降及議封禪以來祥瑞尤異者,別撰樂曲、樂章,以備朝會宴饗。」於是太常寺請郊祀配獻天書用《瑞安曲》,天書升降用《靈文曲》,朝饗用《醴泉》、《神芝》、《慶雲》、《靈鶴》、《瑞木》五曲。詔近臣撰詞。
三年八月十七日,詔:祀汾陰酌獻后土、地祇樂曲,以《博安》為名;奠獻飲福登歌宮架並后土廟降神《靖安》;酌獻《博安》。樂章令學士院撰。
十月十九日,翰林學士晁迥上汾陰后土躬謝太廟《顯安曲》樂章。
四年七月八日,詳定所言:「皇帝臨軒冊五嶽,參詳冊入無作樂之儀。」帝曰:「凡大朝會公卿出入尚作樂,且禮緣人情,宜令有司別撰樂章。」王旦曰:「冊案當於門外設次俟之,則樂作。」從之。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神宗以大英之曲尊英宗」
「神宗以大英之曲尊英宗」
五年閏十月五日,判太常寺李宗諤上太廟奠獻登歌《瑞安曲》樂章,帝親制薦饗玉皇、聖祖及太祖、太宗樂章總十六篇。先是,詳定所言:「恭謝玉皇當用樂章。按唐《郊祀錄》,太清宮樂章並御製。」帝始謙挹,宰臣以為盛德之事,所不可辭。
十二月八日,詔太常寺改文舞《元德升聞之舞》為《盛德升聞之舞》。
六年四月十九日,詔以太宗所制曲名三百九十,及九弦琴、五弦阮譜字變弦法並調弄操引名共三百二十六,付史館及太樂局。並以太宗制《萬國朝天》樂曲《同和之舞》,《平晉》樂曲《定功之舞》,及二曲樂章,令郊廟祭饗參用之。
九月二十五日,禮
儀院〔言〕:「謁太清宮薦獻飲福請用《大安》之樂,其降聖以下並同朝元殿恭謝之曲。」詔可。
七年正月九日,學士院上奉老君寶冊《真安》、《太安》樂章二首,應天府《瑞安》樂章一首。
六月七日,詔曰:「朕欽奉真猷,載嚴恭館。每講求於茂實,冀昭答於上靈。雖朝饗之儀亟加於申飭,而簨虡之數尚闕於討論。爰命禮官,博詳典故。庶以郊廟之制,備茲鍾磬之容。儼金石之九成,庶諧雅奏;竦熊羆之四列,永煥明禋。式罄精衷,以延丕祚。自今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朕親行禮,其宮架樂並用三十六虡。」先是,詔崇文院檢討自魏晉至唐所用宮架,不定其數。太常寺准干德四年敕添成三十六架。景靈宮以庭狹,止用二十虡。
天聖五年十月十六日,翰林侍講學士孫奭言:「太常雅樂近年制度因循闕漏,皇帝酌獻祇用登歌,不作文舞;亞獻不作武舞,但奏《正安》正安:原作「書安」,據《太常因革禮》卷一七改。。」詔兩制官詳定。翰林學士承旨劉(均)[筠]等言:「按《禮》云:樂以象功,歌以詠德,用之於廟,以盡孝心。周人奏《清廟》以祀文王,(秦)[奏〕《執競》以(祝)〔祀]武王。漢祖克(奏)〔秦〕之暴以安天下,作《武德之舞》。至文帝躬行節儉,澤施四海,制《昭德之舞》。又唐朝肅事於太廟,每至酌獻,各用本廟之舞。伏緣太廟逐室功德(名)[各]異,須至各陳舞容,以歌盛美。檢會儀注,國初咸平以前敕文並云:僖祖室奠爵,《大善之舞》作。以次諸室,各奏本室之舞。即明是宮架奏樂,文郎作舞。自後儀注乃云:《大善之曲》作,
遂只奏登歌,更不奏宮架,所以文郎雖在列而不舞。今乞依孫奭所請乞:原脫,據《太常因革禮》卷一七補。,復用真宗咸平以前舊儀,皇帝酌獻太廟,逐室宮架各奏逐室舞曲室宮架、原作「宮室架」,據《太常因革禮》乙。,文郎作舞。所有武舞,按儀注,皇帝還版位,文舞退,武舞入。亞獻酌醴齊訖,武舞作武舞:原作「舞舞」,據《太常因革禮》卷一七改。;三獻酌奠訖,還版位,版:原脫,據《太常因革禮》卷一七補。武舞止。其近儀引亞獻之次,方退文舞、進武舞,所以亞獻酌奠用舞不及。今參詳,亞獻以下並舞《正安之曲》。所有郊祀,按《開寶正禮》、咸平以前舊儀,皇帝酌泛齊訖,止言《禧安之樂》作。惟《郊祀錄》及《周正樂》,凡奠獻之禮,初獻皆作文舞。又緣迎神已奏文舞,尊禮天地,即與太廟逐室稱頌功業稍異,初獻之時難更再奏文舞。所有亞獻、三獻武舞亦(訖)[乞]一依《正禮》及舊儀進退,庶協禮節。其玉清昭應宮、景靈宮,緣與奉天神之禮同,其進退請如郊壇。所有登歌宮架,樂作樂止樂作樂止:原只作一「上」字,據《太常因革禮》卷一七改。,按儀註:降神降真詣罍洗、解劍、還版位、迎俎、迎饌,退文舞;亞獻、三獻、送真,就望燎位、還大次、出廟門,並宮架樂作;皇帝升降壇殿、奉玉幣、祼、徹饌,並登歌樂作登:原作「祭」,據《太常因革禮》卷一七改。。」詔可。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資政殿學士晏殊上奉詔撰皇太后御殿樂章十四首,詔付有司。其《德合無疆之舞》宜改曰《厚德無疆之舞》。
二十九日,承明殿垂簾,設太常樂器、鼓吹,兩宮臨觀,賜樂工衣帶錢帛。先是,太常上言:「本寺雅樂自景德三年真宗躬臨按閱,自後增制樂章,比舊甚多,而未參聖覽。」故臨觀焉。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以屬太常」
「以屬太常」
九月帝御觀文殿,詔取王朴律准觀視,御筆篆寫「律准」字於其底,復付太常秘藏。本寺模勒,刻石於廳事,博士、直史館宋祁為之贊:「在周有臣,嗣古成器。弦寫官音,柱分律位。俾授攸司,謹傳來世。上聖稽古,規庭閱視。嘉御正聲,親銘寶字。奎鉤奮茫,河龍獻勢。樂府增榮,干華俯賁。用協咸韶,永和天地。」
十月十九日,內出御製雅樂十曲,令太常寺按習行用,仍宣付史館。
十一月二十五日,詔:「御製祀天地《景安曲》、祀宗廟《(與)[興]安曲》樂章,惟親祀乃用;臣僚攝事樂章,令近臣別撰進。」
二十七日,詔曰:「正樂之作,所以諧五降之節,導三靈之和,傳於禮文,著在(祠)〔祀〕典。頃罹多故,遂失舊章。肆先聖之重熙,復治音於大祀。然而祈耕甸籍、舍采學宮,制曲之名具存,誦功之奏猶闕。屬因考肄,思振墜遺。矧稼穡八政之先,文武二柄之本,咸有丕烈,被於蒸黎。雖牲具有差,而馨歆無廢。式循前矩,庶格至誠。今後每遇饗先農、釋奠文宣、武成王,並用樂。」
景佑二年六月十九日,御崇政殿,召輔臣觀按試大樂。七月十二日、八月十八日、九月二十三日三臨觀。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詔中書門下樞密院大臣與觀焉」
「詔中書門下樞密院大臣與觀焉」
七月十三日,修撰樂書馮元等言:「得大樂局丞賈文顯等狀:大樂宮縣鎛鍾,每遇皇帝行禮,即依眾樂隨月用律。臣等按,李宗諤《太常樂纂》云:『大樂局十二鎛鍾,各依月律考擊。自來傳習三調六曲。所謂三調,黃鍾宮、太簇宮、蕤賓宮是也。六曲者,三調中各有《隆安》、《正安》兩曲是也。』近因揀試樂工, 令考擊,別以編鍾一架應之,旋相(應)為宮,備諧律呂。然金奏之中,鎛鍾為難,如一聲稍緩,則宮商失序。苟十二鍾工人皆能精習所業,考擊之際,疾速有倫,變宮變徵,隨月用律,雅樂諸曲無所不通矣。又奉詔於黃鍾、太簇二宮添習文舞、武〔舞〕、福酒三(典)[曲],並據司封員外郎、集賢院校理聶冠卿檢詳典故云:鎛鍾,《周禮》鍾
(鍾)師掌金奏,擊金以為奏樂之節。金謂鍾及鎛「擊金」二句原作正文大字,據本書補編頁二二○及《太常因革禮》卷一九改作小字注。下文小字注並同。。鎛師掌金奏之鼓,主擊晉鼓,以奏其鎛鍾。賈公彥曰:『鎛師不自擊鎛,使視瞭擊之,但擊金奏之鼓耳。』又曰:『金即鎛鍾。按視瞭職直雲樂作擊編鍾樂:原脫,據《周禮》賈疏補。下句「類」字同。,不言鎛。鍾與鎛同類,大小異耳。既擊鍾,明亦擊鎛。』又《儀禮 大射》:『樂人宿縣於阼陛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南:原脫,據《儀禮 大射》補。,其南鎛,皆南陳。』東方鍾磬謂之笙,鎛如鍾而大,奏樂以鼓鎛為節。《尚書大傳》:『天子將出,撞黃鍾,右五鍾皆應;黃鍾在陽,陽氣動,以動告靜,靜者皆和之。入則撞蕤賓,左五鍾皆應。蕤賓在陰,東五鍾在陽。君將入,故以靜告動,動者皆和之。』《北史》:『魏永安末,元孚表依十二月為十二律呂,各准辰次,當位設縣。月聲既備,隨月擊奏,則會還相為宮之義,又得律呂相生之體。』《隋 音樂志》:『古者鎛鍾,據《儀禮》,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大射》有二鎛,皆亂擊焉,乃無成曲之理。依後周以十二鎛相生擊之,聲韻克諧。』《大樂曲制》:『天子宮縣之樂,鎛鍾十二,編鍾十二,編磬十二,凡三十六虡。宗廟與殿庭同,郊丘社則十虡,面列,去編鍾磬各十二虡。』周顯德五年,樞密使王朴表曰:『唐末及乎晉漢,未及暇於禮樂,雖有樂器,殊無相應之和。以至十二鎛鍾,不問聲律宮商,但循環而擊。』臣等今奉聖旨,與李照同詳定當合如何考擊行用。臣等參詳鎛鍾典故,雖有為節之文,而無擊奏之法。後周以相生之法擊之,音韻克諧。國朝亦用隨均合曲,
但施殿庭,未及郊廟。況十二鎛鍾依辰列位,隨均為節,便於合樂。欲望自今並施郊廟。若軒縣以下,即不用此,亦所以重備樂而尊王制也。」從之。
八月十八日,太常寺言:「准降到樂器一管閱習詳定。據笛色樂工徐惟德閱習到,黃鍾宮、大呂宮十二均併合聲韻,又合今來新樂。以雙鳳管為名。」
九月四日,詔笳管以牙骨參用之,仍並染紅骨。
二十九日,直史館宋祁上《大樂圖義》並《雜論》七篇,詔送兩制詳定。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言:「按祁所論,其一論武舞所執九器各有所用。臣等參考禮典,蓋是音官因循,致使前後不倫,有乖古儀。今請並如祁奏,凡武舞,始入,執旌最前,鞀次之,鐸次之,錞又次之,相又次之。分左右。及舞成,則鳴鐃築雅以出。雅亦分左右。總九器,其入也,鐃、雅不作;其出也,鞀、鐸、錞等亦不作。其二乞別撰郊廟歌曲,述祖宗積累之業。臣等竊詳,太常合用樂章,皆咸平以後選官司綴撰,又有太宗、真宗聖制《朝天》、《平晉》二曲及聖祖樂章,鋪宣德美,播在樂府。今祁請陛下取三聖實錄,摭其武功文德,作為歌詩,別詔近臣略依《生民》、《公劉》、《猗》、《那》、《長發》之比,裁屬頌聲。此則系自聖慮,非外廷敢議。其三論太樂局設雷鼓、靈鼓、路鼓,備而不擊,及無三鞀。其四論有舂牘之名,而無舂牘。其五論竽及巢笙。其七論以尺定律。以上四者,臣等切聞朝廷昨命李照考定鍾律,多已釐正。欲望以祁今議送馮元,令與
照等參議,如命修改,別稟處分。其六請精選太常樂工,及募知音者備太常官屬。竊見昨降詔書已行搜訪,所請備置官屬、精擇樂工,事系朝廷,行之為允。祁所撰《圖義》,訂正今古,研究樂事,辭約義暢,深見該洽。今馮元等方纂樂事,欲望以祁此書付元,如可參用,即取纘綴附入;仍委修樂書所別寫一本送上秘府,編入部類。庶當制樂之日,並宜稽古之能。」從之。
十月十三日,有司撰太廟真宗室酌獻大明樂章,令太常行用舊樂章更不施行
十四日,詔問奉慈廟一室應進奉文舞,不作武舞。太常禮院上言:「謹按《春秋》隱公五年五年:原作「三年」,據《春秋》改。,『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何休、范寧咸謂:『不言佾者,明佾則干舞在中。婦人無武事事:原作「」,據《公羊傳》何休注改。,獨奏文樂也。』江左宋建平王宏據以為說,故章獻太后廟獨用文舞。唐垂拱以來,中宮之縣始用鎛鍾。後葉相承,因而莫改,坤儀等廟備鍾石之樂,獻武舞焉,失禮之甚,不可為法。朝廷謹於稽古,篤於奉先,詔書議奉慈之樂,有司執據舊典,請以特磬代鎛鍾,取陰數尚柔,以靜為體。有詔垂可,令樂去大鍾,而舞進干盾。事體相戾,經義無從,請止用《文德之舞》。」詔恭依。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阮逸上鍾律制議並圖三卷詔送密閣」
「阮逸上鍾律制議並圖三卷詔送密閣」
十九日,太常寺言:「奉慈廟莊惠皇太后一室見闕樂章曲名。詔以《翕安》、《昌安》為名。
慶曆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常禮院言:「四時薦饗太廟、後廟、奉慈廟,有司攝事,酌獻升降,逐室各有樂章,惟送神通用。乞別撰後廟、奉慈廟送神樂章一首。」詔可。
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翰林侍讀學士宋祁言:「先與馮元等同修樂書,其時李照用立黍累尺改作鍾磬,尋知照新樂不協停廢,卻用舊樂。緣樂書是一朝大典,欲乞降樂書舊本付臣刪去李照樂書一節,未備事跡就加添正。」詔翰林學士張方平與宋祁同共看詳刪潤。
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詔學士院撰加上真宗諡號樂章。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詔同定鍾磬制度」
「詔同定鍾磬制度」
先詔改作鎛鍾、特磬,而太常言瑗素曉音律而召之。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稱騰意焉」
「稱騰意焉」
八日,太常寺言:「得大樂局狀:『准 ,依兩制所定,自夷則以下四均用清聲。其餘樂器,有清聲者依鍾律教習,無者依舊。竊見笛色有四清聲,可以教習。其七弦琴,古法以中指按中徽,定取黃鍾以下十二均聲,今依阮逸法
移手仰按取四清聲,恐不依古法,難以行用。』本寺已令樂工將笛中清聲隨鍾律學習,其七弦琴本無清聲,止依舊法。」詔:笛、七弦琴,太常依前降指揮按習清聲。
九日九日:原作「九月」,據本書補編頁二二九改。,鄧保信言:「准敕:『兩制官與太常寺奏定九弦琴、五弦阮,二器則有太宗皇帝聖制譜法。又據音工所陳,磬、簫、琴、和、巢笙本有清聲,塤、箎、竽、築、琴本無清聲,唯歌者止以正聲作歌應合諸器,亦是一音,別無差戾』者。臣等已依詳按譜教習。所有九弦琴、五弦阮,今寺無譜,欲下國子監御書閣取本傳寫,以憑按譜學習。臣等又據塤、箎、竽、築、瑟五器,求古法並有清聲。按樂書:雅塤土音重濁,而有頌塤,小而其聲皆清。箎似塤,多濁,然本竹音,互吹之則亦有清聲。竽,古法三十六簧,正、倍清聲各十二。瑟二十五弦,中聲、清聲各十二;更有極清一弦,如琴第一徽。已上五器,與鍾磬清濁互相同和。又據歌工止用正聲應合諸器,即令鎛鍾一擊、編鍾磬三擊,先後互應,清濁相均,既有定規,果無差戾。今來諸器考按,並得諧和,望下太常,令太樂令、丞、諸工等習學,各識古法識古:原作「職去」,據本書補編頁二二九改。。」從之。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詳定樂律 「特遷之」
「特遷之」
先是鍾磬之音未合古法,詔中書門下集兩制及太常、禮官與知鍾律〔者〕考定其當。然議者各安己習,久而不決。乃命諸家各作鍾律以獻,親臨視之。然古者黃鍾為萬世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於黃鍾。至晉、隋間,累黍為
尺,而以制律,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唐興,因其聲以制樂。其器雖無法,而其聲猶不失於古。五代之亂,大樂淪散,王朴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一律,至是又減半律。然太常樂比唐之聲猶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帝雖勤勞於製作,而未能得其當者,有司失之於以尺而生律也。又新作 、鼎、刀以補禮器之缺,以光祿寺丞、國子監直講胡瑗為大理寺丞,復勒停人阮逸為尚書屯田員外郎,內侍省內侍押班、左騏驥使、英州團練使鄧保信為榮州防禦使,入內東頭供奉官賈宣吉為內殿承制。並以上所定鍾律,特遷之。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詔宰臣富弼等撰大祚至采茨曲詞十八」
宋樂
「詔宰臣富弼等撰大祚至采茨曲詞十八」眉批引原校:「《大典》此門均
系分注《九朝紀事本末》之下。」意即《永樂大典》此門原以《續資治通鑑長編紀事本末》
為正文,而以《宋會要》有關之文分注其下。然考以下作為題目之句,仍為《宋史 樂志》
之文,與前一門同,並非《長編紀事本末》之文。
至和元年十月八日,內出太廟禘饗樂章並接神曲,下太常肄習之。
十一月五日,內出太廟禘夆時饗及溫成皇后廟祭饗樂章、樂曲,下太常肆習之。
嘉佑元年八月十五日,內出御製恭謝樂章,下太常肄習之。
二十八日,詔太常寺恭謝日用舊樂。
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太常寺言:「准詔,翰林學士范鎮與本寺官同定奪馮致祥奏議。伏見元會日登歌宮架之樂,其鍾磬絲聲隨逐歌管,有擊至五七聲者,煩手奪倫,無甚於此。蓋緣五代亂離之後,工人亡散,國初只以坊市細民為樂工,因循未能釐正。尋令依譜,每字止擊一聲,隨逐歌管,實甚和諧。欲乞御殿日臨試。」詔令太常寺教習,於二十四日進呈。二十六日,翰林學士范鎮等言:「昨進呈,大樂鍾聲絲竹依譜,每字隨歌管止擊一聲,已得齊整,比舊迭聲,不至煩手,甚得奏樂之理。乞御殿日,及將來諸處祠祭,並依此施用。」詔且令依舊考擊,候過御殿,更子細講求以聞。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伏請亦不去樂詔可」
「伏請亦不去樂詔可」
八年英宗已即位,未改元。八月十五日,學士院言:「歌者所以發德,舞者所以明功。祖宗功德,著於萬世,永永無極者,繇此道也。伏惟仁宗皇帝恭儉遵業,憂勤致理,先民後己,尚德緩刑。仁恩所被,無思不服,故能饗國長久。
四十餘年,方內安寧,靡有兵革,耆老得以壽終,幼弱得以遂長。功德茂盛,非 下所能勝識。夫欲取之強名,節以大善,章明休烈,加崇稱號。伏請仁宗廟室酌獻所用之舞,名曰《大仁之舞》,並上樂章。」詔恭依。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以明祖宗之功德奏可」
「以明祖宗之功德奏可」
治平二年九月十七日,秘閣校理李育言:「伏 南郊儀註:郊廟逐處文武二舞共六十八人。又問太藥局正等,皆云:文舞即罷,舍羽、鑰,執干戚,就為武舞,所以二武共此人數。欲乞將來南郊、太廟逐處二舞郎,依元會儀,各用六十四人,以備帝王之禮樂,以明祖宗之功德。」詔太常寺禮院同共詳定。既而請依育所請,各用六十四人。詔可,仍依例於教坊抽差預閱習。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本朝宗廟之禮多從周請先灌而後作樂」
「本朝宗廟之禮多從周請先灌而後作樂」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九日,學士院言:「伏以自昔繼體之君,必存承先王之德,而不敢專其美。然則豐功茂烈,非當時歌舞之,則何以流聲於萬世哉!洪惟英宗皇帝繼天遵業,丕有睿聞。聰明造神而無所遺,憂勤經務而不敢逸「繼天遵業」至「而不敢逸」,《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作「繼天遵業,欽明勤儉,不自暇逸。踐祚未幾,而恩行威立」。。固已軼百王之上,襲四聖之閎休者矣。今厚陵復土,祔廟有期。竊跡六代以來,皆有樂舞之名,以象其功德,請上英宗皇帝廟所用舞曰《大英之舞》,並上樂章。」詔恭依。
九月十五日,學士院上大享明堂,英宗皇帝配座奠幣用《誠安》,酌獻用《德安》樂章。詔付太
常寺教習應奉。
熙寧九年五月十六日,同知太常禮院王仲修言:「伏以王者作樂,所以導天地之和。樂之和,在乎有節,故圜丘之樂六變,方澤之樂八變,宗廟之樂九變。變者,統乎節其聲,不可相續而無序也。《書》曰『合止祝敔』,所以為樂之始終也。臣為禮官,嘗奉祀太廟,聽《興安之曲》,舉柷而聲已過,舉敔而聲不止。臣未見其所以為始終之節,其何以感格天地宗廟之靈乎 願詔樂工,凡祠祭用樂,一奏將終則 敔,而聲須少止;聽擊柷,則樂復作。如此,乃盡合止之義,庶乎不悖於經也。」詔太常禮院定奪以聞。既而禮官言:「臣等赴太常寺設樂按試,令樂工奏六變、九變降神之樂。將作,即擊柷,樂作;一奏既終,即 敔止樂;再擊柷,樂復作。顯見節奏明白。請依仲修所請,下太常寺,今後凡祀天地宗廟等處,用樂依此舉節。」詔可。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
「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
元豐二年七月十二日原校:「此系元豐二年詳定朝會樂第一條。凡十條。」,詳定朝會儀注所言:「太常樂節、樂器並文武二舞未應典禮。按鄉飲酒及君饗燕,樂有四節:一升歌,二笙,三間歌,四合樂。升歌示德,且貴人聲,故為先;下管示事,且貴人氣,故為次;間歌德事互見,合樂八音相錯,且主歡心,故為後。歌者席於堂西階之上,與搏拊琴瑟相和,謂之升歌。歌闋,笙者立於階間,以笙播詩,謂之笙。堂上一歌,階間一笙,更代而作,謂之間歌。堂上堂下,
眾樂俱作,謂之合樂。」
「丹墀東西各三巢一和」原校:「此系朝會樂第五條。」
又按《大射儀》:「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南鼓,西階之西。一建鼓在其東南鼓,朔鼙在其北。」說者曰:「朔,始也。奏樂先擊西鼙樂,為賓所由來也。應鼙,應朔鼙也。先擊朔鼙應之。鼙,小鼓也,在東,便其先擊小、後擊大也。」《記》曰:「廟堂之下,應鼓在東。」說者以《大射儀》為解,曰:朔鼙、應鼙皆在大鼓之旁,先擊朔鼙,次擊應鼙,乃擊大鼓,即事有漸也。《周禮 大師》:「下管,播樂器,令奏鼓引引:《十三經註疏》本作「 」。。」鄭司農云:「引,小鼓也,小鼓為大鼓先引。唐建鼓高六尺六寸,中植以柱,旁挾二小鼓,左曰鼙,右曰應。」《三禮圖》曰:「商人加左鼙右應,以為眾樂之節。」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設晉鼓以鼓金奏」原校:「此朝會樂第七條。」
「設晉鼓以鼓金奏」原校:「此朝會樂第七條。」
《考工記》:「韗人為 陶,長六尺有六寸,左右端廣六寸,中厚三寸,穹者三之一,上三正。」鄭氏曰:「此鼓兩面,以六鼓差之。晉鼓大而短,近晉鼓也。」今其(置)[制]具存。伏請樂架內去散鼓,設晉鼓,以鼓金奏。又按《大射儀》:「鞀倚於頌磬西紘。」《禮記 王制》:「天子賜伯子男樂,則以鞀將之。」說者曰:鞀所以節一唱之終。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乃補防為樂正」
「乃補防為樂正」
元豐三年六月九日,同判太常寺王存言:「近詔秘書監劉幾赴詳定郊廟禮文所議樂。伏見禮部侍郎致仕范鎮論辯雅
樂,乞召鎮與幾參考得失。」從之。
二十一日,命知太常禮院、秘書丞楊傑赴詳定禮文所同議大樂,從秘書監致仕劉幾請也。
二十八日,秘書監致仕劉幾言:「祀明堂樂章,字與樂曲聲數多少不同,殊失《虞書》『歌永言』之法,乞遵用御撰樂章,委本局依律呂大均之法,隨樂章字數審定音律,以一聲歌一言,八音隨之。又古編鍾磬,其數皆十六,蓋十二律之外有黃鍾、大呂、太簇、夾鍾四清聲也。今聖朝大樂舊鍾磬皆十六,自李照議樂以來,不復考擊,全失古法。況《周禮》鄭氏注,編鍾盡具十六之數,李照不曉四清聲助成四律,倡導陰陽之和,今若不用,即懵唱和之理。乞依古法,具四清聲。」詔太常禮院按試,後如幾所議。
七月二十七日,戶部侍郎致仕范鎮言:「乞下京東、京西、河東、河北、陝西轉運司,量(力)[立]賞格,求訪真黍,以審音樂。」從之。
十八日,權發遣司農都丞、太常博士吳雍,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秘書監致仕、議樂劉幾等言:「太常大樂,鍾聲凡三等,王朴樂一也,李照樂二也,胡瑗、阮逸三也。王朴之樂,其聲太高,此太祖皇帝所嘗言,不俟論而後明。仁宗皇帝景佑中,命李照定樂,乃下律法,以取黃鍾之聲。是時人習舊聽,疑其太重,李照之樂由是不用。至皇佑中,胡瑗、阮逸再定大樂,比王朴樂微下,而聲律相近。及鑄大鍾成,或譏其聲弇郁,因亦不用。於是郊廟依舊用王朴樂。樂工等自陳:若用王朴樂鍾磬,
即清聲難依;如改制下律,鍾磬清聲乃不用。益驗王朴鍾磬太高,難盡用矣。今以三等鍾磬參校其聲,則王朴、阮逸之樂,黃鍾正與李照樂之太簇相當。王朴、阮逸之樂,編鍾、編磬各十六,雖有四清聲,而實差黃鍾、大呂之正聲也。李照之樂,編鍾、編磬各十二,雖有黃鍾、大呂,而全闕四清聲,非古制也。聖人作樂,以紀中和之聲,所以導中和之氣。清不可太重,高不可太下,使八音協諧,歌者從容,而能永其言,乃中和之謂也。臣等因請擇李照編鍾、編磬十二參於律者,增以王朴無射、應鍾,及黃鍾、大呂清聲,以為黃鍾、大呂、太簇、夾鍾之四清聲,俾眾樂隨之。歌工兼清聲以詠之,其音清不太高,重不太下,中和之聲可以考矣。欲請下王朴樂二律,以定中和之聲,就太常鍾磬,擇其可用者用之,其不可修者則別制。」從之。
二十六日,太常寺言:「近乞留王朴鍾磬,今修大樂所已集工匠(面)[而]備爐炭,恐即銷變磨鑢。況大樂法度之氣,其度量聲律,杪忽精微,已修之後,或陛下躬臨按聽,有如未協,即無舊器考驗。本寺每大禮見用王朴樂外,見李照、胡瑗所作樂器及石磬材不少,自可別制新樂,以驗議者之術。」詔許借王朴樂終為清聲,毋得銷毀磨鑢。初,劉幾、楊傑欲銷王朴舊鍾,意新樂成,雖不善,更無舊聲可較。執政至太常寺按試前一夕,傑乃陳朴鍾己敝者一縣,樂工皆不平,夜易之,而傑弗之知。明日,執
政至,傑厲聲云:「朴鍾甚不諧美!」使樂工叩之,音韻更佳,傑大 沮。
九月二十六日,罷議修樂局,其范鎮令降敕獎諭,仍賜銀絹各一百匹兩,楊傑五十匹兩,劉幾許特用明堂恩奏子若孫一人。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詳定禮文所言:「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貴人聲也。匏竹在前,鍾鼓在後,貴人氣也。《書》曰『搏拊琴瑟以詠』,此堂上之樂。又曰『下管鞀鼓,合止柷敔,笙鏞以間』,此堂下之樂。堂上之樂,以象朝廷之治;堂下之樂,以象萬物之治。後世有司失其傳,歌者在堂,兼設鍾磬;宮架在庭,兼設琴瑟;堂下匏竹,寘之於 ,並非其序矣。伏請每遇親祀郊廟,及有司攝事,歌者在堂,更不兼設鍾磬;宮架在庭,更不兼設琴瑟;堂下匏竹,更不置之於 。」又言:「謹按《周禮》小胥之職曰:『王宮架,諸侯軒架,卿大夫判架,士特架。』說者曰:宮架四面,軒架三面,判架二面,特架一面。又曰:『凡架鍾磬,半為堵,全為肆。』說者曰:鍾一虡謂之(四)[肆]。諸侯之卿大夫西一虡鍾,東一虡磬;士磬一虡而已。又按《(禮儀)[儀禮] 大射儀》曰:『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鎛,皆南陳。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鎛。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說者曰:此諸侯之制也。諸侯而西面一(磬)[鍾]一磬一鎛,則三面鍾、磬、鎛九而已。諸侯鍾、磬、鎛九,則天子鍾、磬、鎛十二虡為宮架明矣。故或以為配十二辰,或以為配十二次,則亦無過十二虡也。自先王之制廢,學者不能考其數,至有謂宮架當十二虡十二:《宋史》卷一二八《樂志》作「二十」。又下句
「二十六」,《宋史》作「三十六」。,甚者又以為二十六虡,此隋唐以來論不一也。方唐之盛日,有司攝事樂並用宮架。至德後,太常聲音之工散亡,凡郊廟有登歌而無宮架,後世因仍不改。所有郊廟有司攝事樂,伏請改用宮架十二虡。」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太常寺言:「開封縣民葉防言:太常寺大樂、鼓吹兩局,樂舞節奏不應古法。送前同議樂楊傑看詳,據傑定:所言二事可行;防言金奏不用晉鼓為節,非是。乞以晉鼓節金奏,於經有據。」又言:「簨虡之制不合禮經,乞因大禮雅飾,更加詳考改正。」從之。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而添用宮架之說不行」
「而添用宮架之說不行」
元符元年四月十八日,協律郎用注言用:疑是「周」之誤。:「玉璽、靈光、翔鶴之瑞,乞詔詞臣撰樂章,付太常寺應奉朝會之用。」詔學士院修撰。二十三日,學士院撰到,詔按用。
十一月十五日,詳定重修大禮敕令所言:「元豐四年十一月詔:親祠宗廟,歌者在堂,更不兼設鍾磬;宮架在庭,更不兼設琴瑟;堂下匏竹,更不寘之於 。」詔登歌鍾磬並依元豐四年詔旨。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詔前信州司法參軍吳良輔〔至〕太常寺按核雅樂。
三月二十二日,試太常少卿劉拯
奏:「今大樂局前後詞臣所撰樂章,詞采淺陋,援引謬誤,有辭與事異而通用,有禮文所無而嗟詠之者。乞別撰,降付有司施行。」詔令學士院取索看詳,其合刪改者修定以聞。
十二月,大樂正葉防言:「《周禮 樂師》:『及徹,帥學士而歌徹。』鄭司農謂:將徹之時,自有樂,故帥學士而歌徹。『三家者以《雍》徹』,說者謂天子祭宗廟,用此以徹祭。隨俎入奏《昭夏》,徹奠奏《雍》。唐祀天(唐)〔神〕以黃鍾為宮,地祇以太簇為宮,人鬼以無射為宮,又以徹豆。今祭祀天神、宗廟,無徹豆之曲,請考古以制樂章。」從之。其辭闕。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以太常少卿張商英薦其知樂故也」
「以太常少卿張商英薦其知樂故也」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一月十四日,大樂局言:「南郊見用樂章自景佑以來通用,其詞及於地祇。今合祭既罷,則當改撰。」於是內出御製親祀南郊樂章降神、送神各一首,付禮部。其詞闕。
崇寧元年八月十六日,翰林學士張商英言:「信州司理參軍吳良輔善鼓琴,知古樂。臣為太常少卿日,嘗薦為協按音律官,使改造琴瑟,教習登歌,旋以冗官罷。今乞還良輔舊職。」從之。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宋樂之始」
「宋樂之始」
十月九日,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誥、兼侍講張康國奉敕撰《景鍾銘》,其序略曰:「皇帝踐位之五年,崇寧甲申,考協鍾律,(保和太合)[保合太和],以成一代之樂。有魏漢津者年過九十,誦其師說,以謂今之所作乃宋樂也,不當稽用前王之
法。宜以皇帝身為度,自度而為權、量,以數乘之,則聲諧而樂成,無所沿襲。其法始於鼎,以量容九斛為鼎之大,取斛之八加斗之一,則鼎變而為景鍾。景(鍾),大也,九九之數兆於此,有萬不同之所宗也。度高九尺,植以龍虡,其聲則為黃鍾之正,而律呂由是以生焉。大祭祀、大朝會、大享燕,惟天子親御則用之,以肅群臣。其下則寶鍾子,以承繼也;其周則四清之鍾磬,奠方隅以拱衛也。平時弗考,風至則鳴,貴天籟而本自然也。鍾成於秋七月癸丑。」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其舊樂勿用」
「其舊樂勿用」
崇寧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詔:「大樂新成,將薦祖考,其神宗本室與配位樂章,朕當親制,以伸孝思追述之志。可令大晟府先考定譜調聲以進。」其辭闕。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先降三京四輔次帥府」
「先降三京四輔次帥府」
八月二十三日,中書省提舉製造大樂局所奏:「奉詔製造頒降三京、四府、二十八帥府等處大樂官吏、作匠等,及結絕罷局,有勞,可等第推恩。」內初補使臣免呈試參部補:原作「府」,據本書《樂》五之二○改。。提舉官、承受、主管制造等官轉兩官,有資者轉兩資,內提舉、承受官並回授;無資可轉者,與將一官改賜章服,一官許回授有服親。主管文字、主管雜務各轉一官,有資者轉一資,各更減二年磨勘。前提舉官及主管官、主管雜務、主管文字、監轄造作、點檢文字,各特轉一官,
有資者轉一資,待詔與改換服色。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乞皆用宮架二舞詔可」
「乞皆用宮架二舞詔可」
十一日「十一日」前,《輯稿》校者補入「大觀二年八月」。今按:《宋史》卷一二九《樂志》載國子生罷習二舞詔在大觀四年六月。《輯稿》所補年月當誤。,臣僚上言「大觀之初,有詔令大晟府樂工教習太學、辟廱諸生,每月習學三日。其已習者曰登歌,逐色名數十有八;其未習者曰宮架,逐色名數三十。近選國子生教習文武二舞,以備(詞)[祠]祀先聖。未及施行,有詔令罷,以為士子肄業上庠,頗聞恥習樂舞,與樂工為伍,坐作擾雜,從事於伎藝之末。臣愚以謂,既罷二舞,無由更習宮架;若止習登歌,即非全樂,似乎無所用之。所有樂工教習諸生去處,如合減罷,伏望更賜詳酌施行。」
樂 宋會要輯稿 樂三 宋樂 「卿宜為朕典司之」
「卿宜為朕典司之」
一、新樂頒降後按此句之前,《輯稿》整理者補入:「大觀二年八月,新樂成,詔令大晟府置圖頒降。」考諸書,大觀二年八月並無頒新樂事。又以下法令條文,據《宋史》卷一二九《樂志》,乃是政和三年五月頒新燕樂時所立,並非大觀二年。以下諸條亦是政和三年事。則「大觀二年八月」云云蓋臆補。,在京限兩季,在外限三季,川、廣、福建又展一季,其(更)[舊]樂更不得作。所有舊來樂器不合行用者,如委是前代古器免申納外,余並納所在官司言訖,申禮部言:疑誤。。即限滿用舊樂並聽之者,並徒一年;舊樂器應納不納者依此。一、應教坊、鈞(鎔)[容]及中外不依今樂,輒高下其聲,或別為他聲,或移改增損樂器者,徒二年,許人告,賞錢一百貫。一、人戶有造到新樂器,仰赴州呈驗,用所頒樂按協一次,聲同不異,即聽行用。一、諸路州軍習樂人,如願赴大(成)[晟]府按協習學,或齎樂器赴府開聲,或願收買者,並聽從便。一、舊來淫哇之聲,如打斷、哨笛、呀鼓、十般舞之類般:原脫,據《宋史》卷一二九《樂志》補。,悉行禁止。違者杖一百,聽之者加
二等,許人告,賞錢五十貫文。其淫哇曲名,令開封府便行取索,申尚書省審訖,頒下禁止。一、天下如有善音律人,能翻樂譜,廣其聲律,許以所撰譜申州,州為繳申禮部,令大晟府按協,可用聽行用。其翻譜撰詞人,大晟府看詳委是精熟,給券馬召赴府按試,申尚書省取旨。一、應監司候樂到,舉行督責,於限內出按,許以新頒樂與逐處所造樂與逐州官按試,如聲音不異,協比不差,具保明聞奏。其奉行如法,每路具三五州申尚書省取旨推恩。如施行弛慢違失,禁止舊樂不盡,仰按(刻)[劾]聞奏。詔第七項「十般舞」字下添入「小鼓腔小笛」五字,賞錢改作一百貫。
六月二十八日,中書省言:大晟府新燕樂進訖。詔提舉官劉(炳)[昺]特轉兩官,內一官轉行,一官回授有服親屬;楊戩落通仕大夫,除正任觀察留後;黃冕階官上轉一官;馬賁等五人各轉行兩官;王昭等三人各轉一官,減一年磨勘;張苑轉一官。
七月十三日,開封府尹王詔奏:「伏蒙頒降到新樂二副,臣今教習到本府衙前樂塤、箎、笙、石磬之類,於大晟府按試,並已精熟。臣等謹奉表稱賀以聞。」詔王詔轉一官,余各減二年磨勘,並改賜章服。
八月九日,尚書省言:「大晟府燕樂已撥歸教坊。所有諸路從來習學之人,元降指揮令就大晟府教習,今當並就教坊習學。」從之。
二十三日,大晟府奏,以雅樂中聲播於燕樂,舊闕征、角二
調,及無土、石、匏三首,今樂並已增入,崇政殿按試,八音克諧。詔頒降天下。
二十六日,詔:燕樂新成,頒行內外,輔臣蔡京二子儵、修可並除集賢院修撰,改提舉宮觀,京依轉官例支賜;何執中進少師,鄭居中轉一官,各回授與五服內親屬,依轉官例支賜;余深、劉正夫、侯蒙、薛昂各進官一等,依例加恩。
二十八日,詔:平江府進士曹棐撰到徵調《堯韶》新曲,文理可采,特補將仕郎,充大晟府制撰。
九月九日,提舉大晟府言:「諸州差到買新燕樂人,例多村野。其賣樂人並各將舊格材管作今來新格樂器出賣。乞令賣樂器人並於樂器上各鐫『大晟新律,某人造』。如敢偽冒,立罪賞,許人告。」從之。
十八日,資政殿大學士、中太一宮使兼侍讀鄧洵武言:「陛下以《大晟樂》頒於太學、辟廱,使諸生肄業。伏望特行按試,其有訓道之速、肄業之精者,優加獎勸,以勵四方。」詔輔臣按試(乞)[訖]取旨。諸生習樂,所服冠以弁,袍以素紗、皂緣,紳帶,佩玉。
樂 宋會要輯稿 樂四 樂器 樂舞 「依月律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