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簡 · 編年紀
譯文
審理案件,能根據記錄的口供,進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嚇犯人,是失敗。 凡審訊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加以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雖然明知是欺騙,也不要馬上詰問,供辭已記錄完畢而問題沒有交代清楚,於是對應加詰問的問題進行詰問,詰問的時候,又把其辯解的話記錄下來,再看看還有沒有其他沒有清楚的問題,繼續進行詰問,詰問到犯人辭窮,多次的欺騙,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依法應當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犯人必須記下,爰書(文中「爰書」意義廣泛,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辭、記錄、報告書等——錄者注):因某多次改變口供,無從辯解,對其拷打訊問。 謹告某縣負責人:男子某被審訊,供稱:「是士伍,住在某里」。請確定其姓名、身份、籍貫、曾犯有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別的問題,要派了解情況的人依法查封看守,確實寫錄,將所錄全部回報,謹告負責人。 鄉某爰書:根據某縣縣丞某的文書,查封被審訊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畜牲。甲的房屋、家人計有:堂屋一間、臥室二間,都有門,房屋都用瓦蓋、木構齊備,門前有桑樹十株,妻名某,已逃亡,查封時不在場,女兒大女子某,沒有丈夫,兒子小男子某,身高門尺五寸,奴某,婢小女子某,公狗一隻,查問里典某某,甲的四鄰公幹某某:「甲是否還有其他應加查封而某等脫漏未加登記,如果有,將是有罪的。」某等都說:「甲應查封的都是這裡,沒有其他應封的了。」當即將所封交付某等,要他們和同里的人輪流看守,等候命令。 謹告某縣負責人:男子某供稱,「是士伍,住在某縣某里,逃亡。」請確定其姓名、身份、籍貫、曾犯有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問題,有幾次在簿籍中記錄逃亡,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派遣了解情況的人確實記錄,將所錄全部回報,謹告負責人。 ………愛書:某里公士甲自首說:「於五月末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盜竊了某里士伍丁一千錢,沒有其他過犯,前來自首,並告發丙。」當即命令史某前往將丙逮捕。 爰書:男子甲捆送男子丙,供稱,「甲本為士伍,住在某里,本年四月盜牛,逃亡,丙犯有殺傷人罪而逃亡,昨日白晝甲發現丙隱藏在市庸裡面,於是將他捕獲,前來自首,甲沒有其他過犯。」 爰書:某里士伍甲、乙捆送男子丙、丁及新錢一百一十個、錢範兩套,控告說:「丙私鑄這些錢,丁幫助他鑄造。甲乙將他們捕獲並搜查其家,得到這裡錢和錢範,一併送到。」 爰書:市南街亭的求盜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還有馬一匹,系蒼白雜色的母馬,右眼有病,丹色帛面夾皮,有帛里,領和袖有寬大的綠邊,還有鞋子一雙,控告說:「丙盜竊了這匹馬和衣物,今天在亭旁發現,於是將丙捕獲送到。」 爰書: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帶來牛一頭、系黑色母牛,套有長套繩,有角,報告說:「這是甲、乙的牛,丟失了,甲、乙認為是自己的,一起帶來爭訟。」當即命令史某檢查牛的牙齒,牛已六歲。 某亭校長甲、求盜者某里人乙、丙送男子丁、首級一個,具弩兩具,箭二十支,報告說:「丁和這個被斬首人結夥搶劫,昨日白晝甲率領乙等巡邏到來某山,發現丁和這個被斬首的人,即行逮捕,這些弩箭是丁和被斬首的人,被斬首人用這弩箭……乙,於是用劍斬取他的首級,因山險不能把他的軀體運出山來。」訊問丁,供稱:「是士伍,住在某里,這個首級是某里士伍戊,和丁一起於某時與某里士伍已、庚、辛、結夥搶劫某里公士的某家,盜錢一萬,逃亡,已等到前已被逮捕,丁和戊逃亡,四處漂流,無處寄居,昨日白晝在某山,甲等來捕丁、戊,戊用弩射乙,於是被殺,取了首級,丁、戊都沒有其他過犯。」可以只檢驗首級而不驗軀體。 軍戲(偏師——錄者注)負責人某爰書:某士伍甲捆送男子丙,及首級一個,男子丁同來,甲報告說:「甲是尉某的私吏,參加邢丘城的戰鬥,今天在軍戲駐地道路上看見,丙故意用劍砍傷丁,搶奪這個首級,於是將丙捕獲送到。」檢驗首級,隨即驗視丁,並檢驗丁受傷情況。 ……某爰書:某里士伍甲、公士鄭縣某里人丙,一起送到首級一個,分別報告說:「甲、丙在邢丘城作戰, 這是甲、丙獲得的首級,甲、丙互相爭奪,把首級送到。」檢驗首級,小發,左額角上有劍傷一處,長五寸,深到骨,像是劍的痕跡,其被割斷的頸部短而不整齊,用文書徵求辯認首級說,「如有掉隊遲到的,派來軍戲駐地辯認。」 爰書: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控告說:「丙是甲的奴隸,驕橫強悍,不在田裡幹活,不聽從甲的使喚,請求賣給官府,送去充當城旦,請官府給予價錢。」審訊丙,供稱:「是甲的奴隸,確係強悍,不聽從甲,甲沒有解職除過丙的奴隸身份,丙沒有病,沒有其他過犯。」命令吏某檢驗丙,沒有病,命少內某、佐某按市場標準價格在縣丞某前將丙買下,丙系常人,身價若干錢。縣丞某告某鄉負責人:男子丙被審訊,供稱:「是某里士伍甲的奴隸,請確定其姓名、籍貫、曾犯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問題,甲是否曾經解除過丙的奴隸身份,然後又去奴役他,請依法加以查封看守,本文書到後用書回報。 爰書: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控告說:」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丙是乙的婢女,乙派甲來說:丙強悍,請求對丙施加黥劓。「審訊丙,供稱是乙的婢女,沒有其他過犯。縣丞某告其鄉負責人: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甲送來乙的婢女說:「乙命甲來請求對丙施加黥劓。」請詢問是否和所說的一樣?確定其姓名、身份、籍貫、曾犯有何罪,再察問還有什麼問題,用書面回報。 爰書:某士伍甲控告說:「請求將本人親生子同里士伍丙斷足,流放到蜀郡,叫他終生不得離開流放地點,謹告。」謹告廢丘負責人:士伍咸陽某里人丙,因其父甲請求將他斷足,流放到蜀郡,叫他終生不得離流放地點而定罪,按甲所告將丙流放,並依法命其家屬同往,現將丙斷足,命吏和徒隸攜帶通行憑證及恆書一封送交令吏,請更換吏和徒隸,逐縣解方面軍到成都,到成都將恆書上交太守,依法給予飲食,解到廢丘,應回報,謹告負責人 。 爰書:某里士伍甲控告說:「甲的親生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請求處以死刑,謹告。」當即命令史已前往捉拿,命史已爰書:本人和牢隸臣某捉丙,在某家拿獲,縣丞審訊丙,供稱:是甲的親生子,確實對甲不孝,沒有其他過犯。 爰書:某里的里典甲送來該里士伍丙,報告說:「懷疑是麻瘋病,將他送到。」訊問丙,供稱:「在三歲時患有瘡傷,眉毛脫落,不知道是什以病,沒有其他過犯。」命醫生丁進行檢驗,丁報告說:「丙沒有眉毛,鼻樑斷絕,鼻腔已壞,探刺到他的鼻孔,不打噴,臂肘和膝部……兩腳不能正常行走,有潰爛一處,手上沒有汗毛,叫他呼喊,其聲嘶啞,是麻風病。」 爰書:某亭的求盜甲報告說:「在轄地內某處發現被殺死的梳髻無名男子一人,前來報告。」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檢驗,令史某爰書:本人和牢隸臣某隨甲前住檢驗,男子屍體在某家以南,仰身,某頭上左額角有刃傷一處,背部有刃傷兩處,都是縱向的,長各四寸,互相沾漬,寬各一寸,傷口都是中間陷下,像斧砍的痕跡,腦部、額角和眼眶下都出血,污染了頭部,背部和地面,都不能量出長寬,其它部位完好無傷,身穿單布短衣和裙各一件,其短衣背部傷口相對處,有兩處被刃砍破,與傷口位置符合,短衣背部和衣襟都染有污血,男子系壯年,皮色白,身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腹部有灸療舊疤兩處,男子屍體距某亭一百步,距某里士伍丙的農舍二百步,命甲用布裙將男子掩埋在某處,等候命令,把短衣和履送到交縣廷,訊問甲同亭人員和丙是否知道男子死在哪一天,有沒有聽到呼喊有賊的聲音? 爰書:某里的里典甲說:「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前來報告。」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檢驗,令史某爰書:本人和牢隸臣某隨甲同丙的妻和女兒對丙進行檢驗,丙的屍體懸掛在其家東側臥室北牆的房樑上,用拇指粗的麻繩做成繩套,束在頭上,繩套的系束處在頭後部,繩在房檐上,繞檐兩周後打結,留下了繩頭長二尺,屍體的頭上距房檐二尺,腳離地面二寸,頭和背貼牆,舌吐出與嘴唇齊,流出屎溺,沾污了兩腳,解開繩索,屍體的口鼻有氣排出,象嘆息的樣子,繩索在屍體上留下淤血的痕跡,只差頭後兩寸不到一圈,其他部位經檢查沒有兵刃、木棒、、繩索的痕跡。房椽粗一圍,長三尺,西距地上土台二尺,在土台上面可以懸掛繩索,地面堅硬,不能查知人的遺蹟,繩長一丈,身穿絡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赤足,當即命甲和丙的女兒把丙的屍體運送縣廷。檢驗時必須首先仔細觀察痕跡,應獨自到達屍體所在地點,觀察束繩地方,束繩處如有繩套的痕跡,然後看舌是否吐出,頭腳離束繩處及地面各有多遠,有沒有流出屎尿?然後解下繩索,看口鼻內有無嘆氣的樣子,並看繩索痕跡瘀血的情況,試驗屍體的頭能否從束在頭上的繩中脫出,如能脫出,便剝下衣服,徹底驗看全身,頭髮內以及會陰部,舌不吐出,口鼻有沒有嘆氣的樣子,繩的痕跡不淤血,繩索緊系頸上不能把頭脫出,就不能確定是自縊,如果死去已久,口鼻也有不能像嘆氣的樣子的,自殺的人必須先有原因,要詢問他的同居,使他們回答其原因。 爰書:某里士伍乙報告說,「昨晚乙將本人的綿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側房中,關好門,乙自己和妻丙夜間睡在正房,今早起來關門取衣,有人已在側房挖洞直通房中,裾衣丟失,不知挖洞盜竅的是誰,有幾個人,沒有丟失其他東西,前來報告。」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搜捕竊犯。令史爰書:本人和鄉某,牢隸臣隨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側房,側房在其正房東南,與正房相連,朝南有門,房後有小堂,牆的中央有新挖的洞,洞通房中。洞下面與小堂地面齊,上高二尺三寸,下寬二五尺五寸,上面像豬洞形狀,用來挖洞的工具像是寬刃的鑿,鑿的痕跡寬二(?)又三分之二寸。挖下的土在小堂上,散布的土都對看洞,是由這裡鑽進房中的,房中和洞裡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處,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處,長二尺二寸。履印前部花紋密,長四寸,中部花紋稀,長五寸,跟部花紋密,長三寸。履印像是舊履。房的北面有牆,牆高七尺,牆的北面就是街巷,北牆距小堂的北部邊緣一丈,東牆距房五步的地方,牆上有不大的新缺口,缺口順著內外的方向,好像人腳越牆的痕跡,都不能量定長寬,小堂下和牆外的地面堅硬,不能查知人的遺蹟。不知道竊犯人數和到什麼地方去了。房中有竹床,床在房的東北部,床東面、北面各距牆四尺,床高一尺,乙說:把裙衣放在床中心了,訊問乙、丙,都聲稱乙在本年二月做的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做里,裝了綿絮五斤,用繆繒五尺做鑲邊,不知道竅犯是誰和盜竊的時間,沒有懷疑的對象,訊問丁和乙的鄰居士伍某說:「曾見過乙有一件綿裾衣,用繆繒鑲邊,不知道衣里是什麼做的,也不知道丟失的情形。」據此估計衣服的價值。 愛書:某里士伍之妻甲控告說:「甲已懷孕六個月,昨日白晝和同里的大女子丙鬥毆,甲和丙互相揪住頭髮,丙把甲摔倒。同里的公士丁來救,把丙、甲分開。甲到家就患腹痛,昨夜胎兒流產。現甲將胎兒包起,拿來自訴,並控告丙。」當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隨即檢驗嬰兒性別、頭髮的生長和胎衣的情況。又命曾經多次生育的隸妾檢驗甲陰部的血和創傷情況。再訊問甲的家屬甲到家後生活和腹痛流產的情況。丞乙爰書:命令史某、隸臣某檢驗甲送來的胎兒,已先用布巾包裹,形如凝血,有從指到肘節長短,不能辨出是胎兒。當即放在一水盆里搖盪,凝血確係胎兒。胎兒的頭、身、臂、手指、大腿以下到腳、腳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和性別。從水中取出,又成為凝血的形狀。另一程式是:命曾多次生育的隸妾某某檢驗甲,都說甲陰部旁邊有干血,現仍少量出血,並非月經。某人曾懷孕流產,其陰部及出血情況與甲相同。 爰書: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來同里的士伍丙,共同報告說:「丙口舌有毒,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飲食,前來報告。」當即將甲等的姓名、身份、籍貫記錄在文書背面。審問丙,供稱本人的外祖母里人丁曾因口舌有毒論罪,在三十多歲時被流放。丙家如有祭祀,邀請甲等,甲等不肯來,他們也沒有邀請過丙飲酒。里中如有祭祀,丙與同里的人和甲等聚會飲食,他們都不肯與丙共用飲食器具。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認識丙的人,都不願和丙一起飲食。丙並沒有毒,沒有其他過犯。「 爰書:某里士伍甲送來男子乙、女子丙,報告說:「乙、丙通姦 ,昨日晝在某處被發現,將兩個捕獲並加木械,送到。」 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行投到,供稱:「是士伍,住在某里,於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沒有其他過犯,現來自首。」經訊問,其姓名、身份確實,於二月丙子日遊蕩逃亡,三月份逃避修築宮室勞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記有他曾逃亡一次,共五個月零十天,沒有其他過犯,無須再行查問。將甲送交里典乙驗視,現命乙將甲押送論處,謹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