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簡 · 秦律雜抄
譯文
保舉曾被撤職永不敘用的人為吏,罰二甲。戰爭時徵發軍隊,任命留守的代理嗇夫和佐,爵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罰二甲。任用士吏或發弩嗇不合法律規定,以及發弩射不中目標,縣尉應罰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目標,應罰二甲,免職,由縣嗇夫另行保舉。駕騶(為官長駕車的人——錄者注)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駕車,罰負責教練的人一盾;駕騶本人應免職,並補服四年內應服的徭戌。 裝作聽朝廷的命書,實際廢置不予執行,應耐為候;聽命書時不下席站立,罰二甲,撤職永不敘用。 游士居留而無憑證,所在的縣罰一甲;居留滿一年者,應加誅責。有幫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罰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如有不適當地將弟子除名,或任用保舉弟子不當者,均耐為候。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規定,及加以笞打,應罰一甲;打破皮膚,罰二甲。 本為大夫而在陳前斬首,應加流放(這是因為大夫的責任在指揮——錄者注)。在大蒐 時以一支軍隊分充兩支,應加耐刑。縣不准把卒藏為弟子,違者縣尉罰二甲,免職;縣令罰二甲。輕車、(此字為走之加一個「斥」——錄者注)張、引強、中卒用專車運送到軍的物資,縣不得截奪。奪取中卒傳送的物資,縣令、縣尉罰二甲。 驀馬(供乘騎的軍馬——錄者注)體高應在五尺八寸以上,如不堪使用,在奔馳和羈繫時不聽指揮,縣司馬罰二甲,縣令、丞各罰一甲。先征取驀馬,馬數已足,即在從軍人員中選用騎士。到軍後進行考核,馬被評為下等,縣令、丞罰二甲;司馬評為下等革職永不敘用。 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馱運行李的馬和看守文書的私卒,用以貿易牟利,均加流放。 不應自軍中領糧而領取的,皆罰二甲,撤職永不敘用;如不是官吏,罰戌邊二年。一起吃軍糧的軍人、屯長和僕射不報告,罰戌邊一年;縣令、縣尉、士吏沒有察覺,罰一甲。軍人在領糧地方和路經的縣出賣軍糧,罰戌邊二年;同屬一車一起吃軍糧的軍人、屯長和僕射不報告,罰戌邊一年;縣司空、司空佐史、給軍卒兵器,質量不好,丞及庫的嗇夫和吏均罰二甲,撤職永不敘用。 擅敢增加勞績天數的,罰一甲,並取消其勞績。 貯藏的皮革被蟲咬壞,罰該府庫的嗇夫一甲,令、丞一盾。 考查時產品被評為下等,罰工師一甲,丞和曹長一盾,徒(一般工人——錄者注)絡組二十根。三年連續被評為下等,罰工師二甲,丞和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根。 不是本年度應生產的產品,又沒有朝廷的命書,而擅敢製作其他器物的,工師和丞各罰二甲。各縣工官新上交的產品,評為下等,罰該工官的嗇夫一甲,縣嗇夫(縣令)、丞、吏和曹長各一盾。城旦做工而被評為下等,每人答打一百下。所造大車評為下等,罰司空嗇夫一盾,徒各笞打五十下。 漆園評為下等,罰漆園的嗇夫一甲,縣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二十根。漆園三年連續被評為下等,罰漆園的嗇夫二甲,並撤職永不敘用,縣令、丞各罰一甲。 採礦兩次評為下等,罰其嗇夫一甲,佐一盾;三年連續評為下等;罰其嗇夫二甲,並撤職永不敘用。評為下等而無虧欠的,則不加責罰。收取每年規定的產品,在尚未驗收時就丟失了,以及不能足數的,罰其曹長一盾。太官、右府、左府、右採鐵在考核中評為下等,均罰其嗇夫一盾。 工匠選擇夯牆用的立木,立木本可使用而標上不可使用的記號,罰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標記為不可使用,以致不敷裝設者的需要,裝設者經過報請仍使用了,應罰認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 射虎車以兩輛為一組。虎沒有棄掉肉餌走開,就加以追逐,使虎逃回,罰一甲。虎逃走,沒有獵獲,每車罰一甲。虎要進犯,出車徒步射虎,沒有獵獲,罰一甲。豹逃走,沒有獵獲,罰一盾。 傷害了乘輿馬,馬皮破傷一寸,罰一盾;二寸,罰二盾;超過二寸,罰一甲。考核駃騠(一種好馬——錄者注),滿一年所馴教數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罰一盾。特馬應養於駕車的馬的後面,不准加以鞭打,違反這一法令的罰一盾。已經駕車奔馳的馬,不及時卸套,罰一盾。 評比吏的乘馬,馬行遲緩,以及評比時不來參加,均罰一盾。馬服役的勞績被評為下等,罰廄嗇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馬服役的勞績被評為下等,罰皂嗇夫一盾。 成年母牛十頭,其中六頭不生小牛,罰嗇夫、佐各一盾。母羊十頭,其中四頭不生小羊,罰嗇夫、佐各一盾。 隱匿成童,及申報廢疾不破實,里典、伍老應贖耐。百姓不應免老,或已應免老而不加申報、敢弄虛作假的,罰二甲;里典、伍老不加告發,各罰一甲;同伍的人,每家罰一盾,都加以流放。 徒卒不到崗位值宿警銜,署君子、屯長、僕射不報告,各罰一盾。宿衛者已上以殿階警衙,擅自下崗,每人罰二甲。 應驀的軍士回鄉,聲稱服役期限已滿,但是證明其服役期滿的文券未到,這種情況與本人所說不符,罰居邊服役四個月。軍中就最近攻城的功績論賞,如有城陷時遲到沒有進入戰場,報告說在圍城作戰中死亡而弄虛作假的,應處耐刑;屯長、同什的人知情不報,罰一甲、同伍的人,罰二甲。 在戰爭中死事不屈,應將爵授予其子。如後來察覺該人未死,應實在奪其子的爵位,並懲治其同伍的人;那個未死的人回來,作為隸臣。 敵寇投降的,作為隸臣。 把所捕的人轉交他人,備以騙取爵位的,處以耐刑。不准命求盜(亭中專司捕「盜」的人員——錄者注)去做送迎或其他事務,有命求盜做送迎或其他事務的,罰二甲。 同居者不要同時征服邊戌,縣嗇夫(縣令)、縣尉和士吏如不依法徵發邊戌,罰二甲。 服邊戌者築城和修城,都要叫他們擔保城垣一年,所築如有毀壞,率領戌者的縣司空署君子各罰一甲;主管率領的縣司空佐罰一盾。要命服邊戌者全力修城,所屬地段不得叫他們做其他事務;城已修好,就命他們把要害處加高加厚,縣尉應經常巡視工程和他們在做什麼,有敢叫他們做其他事務的,役使他們的人應罰二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