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簡 · 效
譯文
貯藏穀物官府中的佐、吏分別免職或調任時,官府的嗇夫必須同離職者一起核驗,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嗇夫免職時已經核驗,再發現不足數,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原任的吏不進行核驗,新任的吏在職不滿一年,由離職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新任的吏不承擔;如已滿一年,雖未核驗,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離職者不承擔,其餘都依法處理。 糧倉漏雨而爛壞了糧食,和堆積糧食而腐敗了,不能食用的糧量數不滿百石,斥責其官府的嗇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罰官府的嗇夫一甲;超過一千石以上,罰官府的嗇夫二甲,都要令該官府嗇夫和眾吏一起賠償敗壞的糧食。糧雖敗壞然而還可食用的,應加估量,根據所損耗的石數判令賠償。 稱量穀物、芻稾 ,所缺數量不到原數十分之一的,應補足原數;超過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發放給領用的人,再依法處理缺數的問題。 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加以排列,設置倉門,登記上[某倉貯有穀物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在該縣入倉,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量。穀物出倉,也要記下出倉的人名,和入倉時一樣。 嗇夫免職而進行核驗,核驗的人驗視倉上的封緘和題識,可據以核驗,不必再量,只再量原由倉主管人員獨自封印的倉。到年末應統計出倉總數:[某倉已出穀物若干石,尚余穀物若干石。]倉嗇夫和佐、吏,如有免職離任的,新任的倉嗇夫,新任管倉的佐、史,必須根據倉的簿藉加以再量,如有問題,應向縣嗇夫報告,由縣嗇夫令人重加再量,並參加一起出倉。穀物多過應有數的,應交官,不足數的依法論處。 穀物、芻稾貯藏在倉里,有超出或不足數情形而隱藏不報,和種種移多補少,假作註銷而用以補墊其他應賠償的東西,都和盜竊同樣論處。大嗇夫、丞知情而不加懲處,以與罪犯同等的法律論處,並和管倉者一起賠償缺數。到每年上報帳目的時候,應將倉的簿藉上報內史。穀物入倉,打開漏倉,必須命長吏會同驗視。 芻稾和穀物同例。 核驗官有器物而發現超出或不足數,按《齊律》論處和賠償,律文沒有規定的則加以估價。 官有器物未加標記,該官府嗇夫應罰一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