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復文存 · 廢婚姻主義

師復 《師復文存》
(1912年5月) 婚姻之制度何自起乎?討論此問題者至多,其說亦不可殫詰。然吾敢簡單斷之曰:婚姻制度無非強者欺壓弱者之具而已。 女子以生育之痛苦,影響及於生理,且累及於經濟,此為女子被欺之原因。男子乃乘其弱而凌之,制為婚姻制度,設種種惡禮法以縛束之,種種偽道德以迷惑之,視女子為-己之玩物。男子別有所愛,可以娶妾宿娼,女子則不能。男子妻死再娶為合禮,女子夫死再嫁即為社會所不齒,背情逆理,無復人道,莫有甚於此者矣! 狡者知其然,乃創為補苴調停之計,即所謂一夫一妻是也。一夫一妻之制,表面似勝於多妻,而實際之不平等則一。證之歐美女子,事實上終不脫「男子之玩物」之範圍。種種法律,亦惟男子是利。其結婚儀式,證婚者向新人宣告之言曰:「夫應保護其婦,婦應服從其夫。」即此一言,歐美人之如何待遇女子,可謂肺肝如見。此由一夫妻之制,終不出乎男子所制定,故必於無形之中,設為種種不平等之事,以遂其欺侮女子之私,表面上復得免多妻之惡名。其心視倡言多妻者為尤狡。而女子遂永墮奴隸之黑獄中矣。 言法律者乃為之說曰:婚姻制度,所以使男女二人互相維繫,各有定分,意甚善也。則試問所謂互相維繫之意何在?豈不曰既正式結婚之後,則此男永為彼婦之夫,此女永為彼夫之婦。結婚制度精深微妙之義,不外如此。質言之則不過夫防其婦之苟合,婦又防其夫之苟合,借婚姻之名義,以互相牽制而已。夫婦者本以感情相結合,今乃設為名義,互相牽制,尚何愛情之可言?既非愛情,即為強制,夫婦而出於強制,則又何貴其為夫婦耶?且以事實論之:兩人之愛情,苟其互相膠漆,永無二心,則雖無夫婦之名,而戀愛自由,亦可相共白首。此豈非男女間之美談,又何必借婚姻以相牽制。如其不然,則其心已外向,雖有夫婦之名,亦何能為。此時復以法律之勢力,強制之使不能遂其自由,則橫絕藩籬,人情以逞,其害乃更不堪言。今世界賣淫妒殺等悲慘黑暗之事,不絕於社會,皆婚姻制度為之階者也。或者不察,猥曰:男女自由結婚,實行一夫一婦之制度,複製定離婚律,使結婚之後不合意者得以解散。如是則婚姻制度可無害矣。為此言者,吾誠不知其意中所欲制定之離婚律若何。如徒以現今歐美所謂離婚律者言之,則種種限制,仍無絲毫之自由。蓋必夫或婦有一同於法律所標出之事實發生,(如外遇及虐待之類)經裁判所之審定,(男女兩人之事,而必經此森嚴之裁判,可笑。)最少亦須以二人雙方之同意,而後可以離異。苟其未有發生之事實,及雖發生而不經裁判之許可,或夫婦二人中,其一人愛情已離,而他一人不肯互允,即均不能離婚。夫如是則雖有離婚律亦何足貴耶?若謂別制一最自由之律,二人之中,苟一人不合意,即可隨時自由離異,此則與所謂自由戀愛之說相去無幾。所異者僅結婚儀式之有無耳。夫結婚儀式,不過借力於法律宗教及社會制裁,以拘制二人之自由,(歐美結婚須經裁判所之認可,及有在教會行禮之儀式,是謂借力於法律與宗教。設或去此二者,而但行禮宣布大眾,則為借力於社會裁判。)今既可以隨時自由離異,又何必為此無謂之舉動耶? 吾人於是宣言曰:欲社會之美善,必自廢絕婚姻制度實行自由戀愛始。而有為之梗者,則偽道德之迷信是也。故欲廢婚姻,又必自破迷信始。 夫男女情慾,不過生理上之作用,與飢食渴飲,同為一絕不足奇之條件。(飲食所以增補機體所需之質料,猶油所以增注燈中所需之質料也。機體中所余之質料不多,則覺飢餓,猶之燈中之質料不充,則燈光漸微。故飢餓乃為人體須增質料之表計,而飲食之目的,即為供人體之所需。人之交媾,與飲食之事不同,而為生理之一端則一。蓋飲食所以補體質之缺,而交媾則所以減體質之盈。須增則飢餓生,須減則情慾動。情慾為須減之表計,猶饑渴為須增之表計也。故交媾之目的,即所以減其所宜減,而非有奇異之作用者也。以上節錄某君之說。)但饑渴而飲食,其事只屬之一人而止,若情慾動而交媾,則其事不僅屬之一人,而必須男女二人之相配。夫二人相配之事,純為二人之自由。苟其兩人相愛體力年歲相適,因而相與配合,此實中於公道,必不容第三人之干涉,亦無事設為程式。此自由戀愛之真理也。顧人之飲食,有過多而生病者,有不應食而食亦足以生病者。人之交媾亦然;有過多而生病者,有不應交而交亦足以致病者,故明衛生者不敢縱情慾而濫交,猶慎食者之不敢徇口腹而濫食。此乃衛生之真理,而不必以禮義廉恥貞淫等偽詞相制者也。 貞淫之說,不過沒盡天良之男子,用以欺壓女子之調言。女子二夫則謂之不貞,男子多妻,則為所謂帝王聖賢所制定之禮義法律所明許。甚至於外遇狹邪,社會上亦未嘗以為不可,而無或加以不貞之名。然則所謂貞淫之說,顯然男子藉以束縛女子之具,出於壟斷妒忌之私心,而非所論於公道也,非所論於真理也,男女二人之配合,必體力年齡性行智識等等,兩兩相適然後可。而人之體力智識,無永久不變之理。(即或有之亦極鮮矣)及其既變之後兩人之情意,必有不適,自當隨時離異。如人之交友焉:合則訂交,不合即割席,此固極平庸之道理,無足為異。若其既離之後,或別與情意相適者合,此亦合理之自由。蓋當其與甲戀愛之時,出於兩人之合意,為正當之配合,及既離之後,別與乙戀愛,亦出於兩人之合意,亦為正當配合。既前後兩者皆為正當,即不得警議其非。更何貞淫之足雲哉? 吾嘗謂男女之交媾,約可分為三類:一以財交,即非二人之合意,一方面以金錢買他人與己交以遂一己之欲,一方面欲得人之金錢賣其身以遂他人之欲者也。(如狎妓、賣淫、買妾、養俊仆及以財誘婚誘姦者皆是。)二以強權交,即非二人之合意,一方面挾其勢力迫他人以遂己之欲,一方面迫於強權不能不從之以遂他人之欲者也。(如強姦、迷奸、搶婚、迫婚等,及支那之專制婚姻,素不相識,迫於法律之強力,為婦者有與夫交媾之義務。皆此類也。)三以愛情交,即以二人之合意,各遂其情慾,為生理上正當之作用者也。以上三者,孰為合於公理?孰為正當之自由?雖三尺童子,當能辨之矣。乃世人宥於社會之偽道德,迷於聖賢之邪學說,以強權之婚姻為正當,而合於公道真理之自由,則立為種種不美之名以污衊之,曰私通,(實則最正當之愛情,何得為私?)曰和姦,(既曰和,又何得謂之奸?奸者干也,凡非二人同意,而以一人之私慾,干犯他人之自由,如所謂以財交以強權交者,皆奸之類也。若自由戀愛,則只可謂之愛情,謂之配合,而並無奸之可言)曰苟合,曰野合,(春秋以前,男女戀愛,尚可自由。觀衛鄭風詩可證。自孔子倡為男女間種種之惡禮法,逐周公制禮之波而吹揚之,於是男女間之束縛愈甚,其流毒至於今日而未有已。實則叔梁紇與微在野合而生孔子,見於史記,確有明徵。而彼乃盛說禮法,可謂不自知其身之所由來。今人亦動以野子為辱人之丑詞,而不知彼所最迷信之大成至聖孔子先師,固一有名之野子也。)曰淫奔,(雨過多謂之淫,人交合過多亦謂之淫。淫則有礙於衛生,故愛己者不肯為。非因其不合於禮之謂也。至若男女相慕悅相過從,苟其出於二人合意,又非過多而害衛生,則實最平常最正當之事,無所謂淫,更不必以為恥。)此種迷謬之說,既中於人心,習非成是,牢不可破。故一聞自由戀愛之說,則警議紛起。至可痛矣!其無識者流,更或謂與娼妓無異。不知自由戀愛,非一般縱慾之淫蟲賣歡之娼妓所得而假借者也。既曰戀愛,即明明兩相愛悅,既曰自由,又無絲毫之勉強,各出於愛情與生理之自然,尚何不正當之有?若娼妓者,在彼以金錢之故,賣身以求苟且之生活,其不幸實為可憫。狎之者恃其金錢,侵人自由,滅人人格,違戾公理,莫此為甚!與自由戀愛之理,蓋適相反,故一切以金錢以強權背公道礙衛生之交合,皆吾人所極端反對。而兩相愛悅又無勉強之機會,值之不易,單方之相慕,則末由實行,此即所謂文明程度愈高,而淫縱之肉慾愈減者也。而愚者乃以為導淫,抑何其誤會之甚耶? 抑自由戀愛之不能行,除偽德迷信外,尚有一事為之阻者:則女子之經濟不能獨立是也。婚嫁者,無異立一賣契,女子屬於男子,如產業然。女子既為男子所私有,於經濟界不能與男子平等,仰其鼻息,以為生活,愈倚賴則愈服從,愈服從則智識愈卑下,智識愈卑下則獨立生活之能力愈消失。故今日提倡廢婚主義,即所以喚起一般女子之自覺心,急謀養成獨立生活之能力以恢復其本來之人格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