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文心解 · 十不二門文心解

續藏經十不二門文心解 宋仁岳述 十不二門。文心解 沙門仁岳述 玄義申經記釋玄義,文已三矣。詎假染筆,以四其說。良由妙法難解,圓宗牢通。在乎上智,文若過矣。至於中人,猶若不及。歷觀荊溪著撰,尤得意於十門。辭實體要,覽之使人見佛慧之淵乎。且釋者數家,莫能一貫。義學之士,未免持疑。故因講次,輙復箋解。矢石之論者,得以辨之。帝虎之訛者,亦以正之。豈曰無考,蓋率由先訓也。章安云:玄意述於文心,文心莫過跡本。十門既接跡本,今解遂以文心命題。分節科目,具在別紙。 然此跡門,談其因果,及以自他。 跡者,望本為名,皆從喻立也。如人從本處,則有行來之跡,故因其跡以通其本。塵點劫前成佛之事,猶本處也。華嚴已降設教之相,猶行跡也。法華既開近顯遠,如來已因跡通本。今智者談跡中諸法以成十妙,十妙不出因果自他。因謂境智行位,果謂三法。自即能化,他即所化。感應具能所,神通說法是能化,眷屬利益是所化也。他釋前五妙為自,後五妙為他,此不應爾。以自他不二門,正從感應等立。雖玄義約前五為自因果,後五為他能所,建言有異,未必例同。 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 理境乃至利益,既是教下所詮之法,故開法妙,則使教融。教何所融?融其情耳。 故凡諸義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意在開教,悉入醍醐。 約教簡於其法體,則三粗一妙。約味辯於其化意,則四粗一妙。此相待判也。若判余經,但用四教,於義即足。若釋法華,不辯五味,其旨永失。言開教入醍醐者,即開前四味三教,入醍醐純圓之教。此絕待判也。 觀心乃是教行樞機 觀者,圓修三觀。心者,通指四陰。文句記云:創心修觀,莫不皆以第六王數為發觀之始。縱使觀境圓融不二,其如粗惑尚未先落,乃至未淨六根已來,未離王數。應知理性如火,四陰如燧,三觀如鑽。火非燧而無寄,燧非鑽而不燃。故理無所存,徧在於事。即事顯理者,其唯觀心乎?樞機者,易曰:言行君子之樞機。樞謂戶樞,機謂弩牙。戶樞之轉,弩牙之發,皆為要也。譬教之所歸,行之所由,要在觀心。下文云:若了一念,十方三世諸佛之法,本跡非遙。教之要也。又云:眾生心因,既具三軌,此因成果,名三涅盤。行之要也。 仍且略點寄在諸說,或存或沒,非部正意。 寄,猶附也。諸說之後,有附法一相,及附事相義,明觀心者,皆略點示耳。存沒者,且如境妙七科,四諦十二因緣則存,二諦三諦等則沒。以玄義正釋經題,廣談化意,非約行之宗故。 故縱有施設,託事附法。 止觀義例云:夫觀心者,義唯三種: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萬境雖殊,妙觀理等,如觀陰等,即其意也。二約法相,如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三託事相,如王舍耆山,名從事立。借事為觀,以導執情,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今十妙中,託事即感應神通等,附法即義例所指。然此二觀,皆備學者即聞而修。故玄義云:觀心十妙,即得行用,不如貧人數果頭實。又記云:隨聞一句,接事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近人謂事法二觀不通修者,無乃相反乎?雖義例中有破邪師依十二部經觀心之文,但由此師偏指一句兩句以為頓頓,十境十乘以為漸頓,是故破之。若於託附之文,以廣決略,何往不通?故文句記釋王舍耆山觀後云:應於此中辨方便正修,簡境及心等。苟不通修,何須簡辨? 或辯十觀,列名而已。 位妙中,五品十信,皆有十觀,斯乃泛論約行之相,正由辯位,故但列名也。 所明理境,智行位法,能化所化,意在能詮,詮中咸妙。 能詮之文,該乎一化,詮中咸妙,功在法華。 為辨詮內始末自他,故具演十妙,搜括一化,出世大意,罄無不盡。 始因末果,自他如前。是故不談十妙,攝法不周;不論一化,示妙不徧。言其廣,則河沙無以喻其法;語其要,則指掌可以觀其妙。斯是三昧發旋,總持不同,文字之師,尋經安布。 故不可不了十妙大綱。 群經如網,十妙如綱,故攬為所觀,故先勸此解。 故撮十妙,為觀法大體。 十妙之法,唯極果之所究盡。若不用為觀體,於己徒施。觀體者何?即下文一念三千等是。 若解跡妙,本妙非遙,應知但是離合異耳。因果義一,自他何殊? 玄義云:跡中因開而果合,合習果、報果為三法妙。本中因合而果開,因合者,束境、智、行、位為一本,因妙也。果開者,開習果,出報果,離三法妙,為國土、涅盤、壽命三妙也。感應等五妙,名同跡門。 故下文云:本跡雖殊,不思議一。 語出睿公九徹,肇亦承之。彼第六本跡無生,徹云:多寶為本,釋迦為跡。本既不滅,跡豈有生?本跡雖殊,不思議一。今家但借其語,不用其事。故下本門云:非今所明久遠之本,無以垂於已說之跡。非已說之跡,豈顯今本?本跡雖殊等。 況體、宗、用,祇是自他因果法故;況復教相,祇是分別前之四章,使前四章與諸文永異。 玄義云:釋名通論自行化他,體非自非他,宗是自行,用是化他,教相分別自他。又云:釋名通論因果,顯體非因非果,宗自因果,用教他因果,教相分別上法耳。問:體既雙非,今那況指?答:若克論實相,則名教宗用,並非其類也。若通論所依,則自他因果,皆由此立也。故大乘因果,皆是實相,三千理滿,自乃益他,當知其體,即諸法之本也。又跡門境妙,即體之異名,玄義復以自因收之,今意亦爾。 若曉斯旨,則教有歸。 若曉十妙,貫徹五章,教法雖多,但以自心妙境觀之,其歸一揆。 一期縱橫 能仁出世為一期。五味相生故縱,四教各被故橫。 不出一念,三千世間即空假中。 一念者,能造之心也。三千世間者,所造之法也。在理則心性本具,在事則因緣所生。即空故,一相不存。即假故,諸法皆立。即中故,妙絕無寄。此三即一體,不可分也。即一而三相,不可混也。三皆名諦,為不思議境。全境發觀,為不思議智。雖發觀之始,皆依王數。苟順凡情,尚無並慮,何三千之可具乎。今反常情,方合妙理。介爾有心,心體即具。具即是假,假即空中。妙法之門,不遠而入矣。或問,三千世間,為只心具,色亦具耶。答曰,心性即色,色性即心。心色一如,無復別體。彼彼法界,何局唯心。故四念處雲,非但唯識,亦乃唯色,唯聲,唯香,唯味等。又輔行雲,從事則分情與非情,從理則無情非情別。是故情具,無情亦然。當知色心不出三千,三千但是俗諦。若論互具,並由即真。故記雲,俗則百界千如,真則同居一念。若但指俗事,不論真理。何但外色不具,抑亦內心不融。故止觀明世人取著一念,不具三千。輔行云:能了妄念無一異相,達此無相,具足三千。今謂真如隨緣變造三千,想澄為色,知覺為心。若望真如,俱非即離。非即故,皆是幻有;非離故,無非一性。性既無外,豈有此具彼不具耶?誠由因通易知,果隔難顯。心為造法之本,譬如畫師之手。故諸教所明具法,多指歸心。往人未明,乃生異執。難曰:有情心具,則能隨緣變造十界;無情既具,胡不起善作惡,造十界耶?釋曰:若言造十,灼然唯心;今言具十,須於一塵一念、不前不後而論具耳。若非即理,安得頓收?以緣生之心,難法性之色,不知其可也。或復以不輕唯禮四眾,涅盤唯記有心,偏計心具者,斯是人情,何關佛性?理章安明一念具十法界?云:法性自爾,非作所成。亦何必對境覺知,異乎木石,然後為具耶? 理境乃至,利益咸爾。 境妙,即性德三千空假中也。智行依此而修,位法由此而證。感應等五,從三千空中起三千化事。十妙雖廣,三諦無殊。三諦非遙,一念即是。 則止觀十乘,成今自行因果;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 十乘初觀不思議境,境為所觀,即理境也;觀為能觀,即智行也。上根一觀,即入位法;中根未悟,更修余乘,或二或七;下根障重,須具十法。輔行云:觀法非十,對根有殊。雖復根殊,但是一不思議觀,觀不思議境。應知止觀十章,前六是十乘之解,果報是三法之相,旨歸是息化之理。今故不言,但舉正觀成前五妙,及指起教成後五妙。然起教一章,雖廣文不說,准望五略,即裂大網是也。舊云:裂網之文,泛論生起,雖在果後化他,細尋其意,多明初心自行。故文云:種種經論,開人眼目,執此疑彼,是一非諸。今融通經論,解結出籠,豈非始行能裂他網?又文云:若人善用止觀觀心,則內慧明了,通達漸頓諸教等。豈非自行起教?故知能修起教之觀,則能成就應機說法之用。若雲但修十乘,果用自顯者,則合雲十乘成今化他耳。今謂不然。若自裂網,則通初心;若裂他網,須至果後。故輔行釋化他不思議境云:初心依理生解,為他說者,與起教不同。此唯實報八相,被物發起,權實施開廢等,何得雲始行能裂他網乎?抑又起教之言,須起八教,徧逗群機,而反用自裂之文,作自行起教者,不亦謬濫乎?又令修起教之觀,成說法之用,不許但修十乘,果用自顯者,且輔行云:若不善用不思議觀,觀不思議境,何由可裂?執教大疑,豈非但是修十乘耶?況今文云:理境乃至利益咸爾。故知起教更無異塗。若謂十乘不該果用,後之五妙更須別修,是則眾寶之車,翻同壞驢之運。但以起教之義,正明感應等事,彼此相顯,故曰成今。止觀云:起教一章,轉其自心,利益於他。輔行云:自證妙理,稱機說法,教由機生,故云起教。 則彼此昭著,法華行成。 彼觀此教,二說交映,其猶目足,互相資成,則法華三昧,由斯可入矣。 使功不唐捐,所詮可識。 以教資觀,故功不唐捐;以觀成教,故所詮可識。 故更以十門收攝十妙。 述作之意,不逾二焉:一、為攝教成觀,即前文雲故撮十妙為觀法大體;二、為觀略知廣,即後文雲使一部經旨皎在目前。然其後意亦成前意,故十門竟,復總結雲令觀行可識。 何者?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 出世本懷,唯為一實,物機未熟,故說三權,在理雖融,於教且隔,故云不二而二。法華開顯,理教齊均,即指三權,無非一實,實復何有假名一乘?故云二而不二。 法既教部,咸開成妙,故此十門,不二為目。 妙名不可思議,不二乃妙之異名。門名能通,通於所通。當以觀行為能,心性為所。何者?玄義跡門之後,判前十妙權實。凡有所說,皆名為粗。唯取悟理,方名為妙。荊溪於是明觀法大體,故建茲十門。儻三觀不修,則十門仍塞。舊云:十妙法相該博,學者難入。此文撮要,徑顯彼意。以略顯廣,以易顯難。義立能通所通者,尚失於能,況得其所。 一一門下,以六即檢之。 十門所詮,咸歸不二。三千事異故六,空中理同故即。然則門門之下,皆有理即不二,乃至究竟不二。以此檢之,不生上慢,不自下屈。 本文已廣引誠證,此下但直申一理,使一部經旨,皎在目前。 跡門之初,廣引法華,證成十妙,所以為生信也。今但撮其梗槩,直指十妙,權實之法,歸乎一心,是使學者覽斯妙文,明了經旨。 一者、色心不二門,二者、內外不二門,三者、修性不二門,四者、因果不二門,五者、染淨不二門,六者、依正不二門,七者、自他不二門,八者、三業不二門,九者、權實不二門,十者、受潤不二門。 十門名義,亦復不出因、果、自、他。前四從因至果,後六以自化他。生起倫次,下文備矣。 是中第一,從境妙立名。 色、心二法是一切世、出世法之根本,能生一切法,能攝一切法,是故以此二法收彼七境。 第二、第三從智行立名 境分內外者,乃發智起行之所由也。修即智行,性即前境,由修照性,故此屬焉。 第四從位法立名 因該五即之位,果通分滿之法。記云:位妙若立,實通因果。為對三法,且從因說。又云:三法屬果,義可通因。即指初住為因,妙覺為果也。他釋:位是住前所歷,故屬因;法是登住分證,故屬果。今文正示初心觀體,所以唯指初住為果,正與止觀文同。以彼感大果,只是初住故也。今謂不爾。且因果門中,義開六即。又云:幻因既滿,鏡像果圓。染淨門云:分真垂跡,十界亦然。乃至果成,等彼百界。此等豈非因該五即,果通分滿耶?而欲例同止觀,唯指分果,其可得乎?應知彼感大果,蓋示行人當報之相,故且言其初也。今明三法,乃是佛地已證之德,故須顯其終也。豈以果法太高,使乖於初心觀體耶? 第五、第六、第七,從感應神通立名。 染淨二法,所以對辨者,為示染體攝於淨用也。淨用之事,屬乎應通;應通之相,在乎依正。此為能化必對所化,故有自他。自即應通,他即機感。 第八、第九從說法立名 說必三業俱運,法乃權實迭興。 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眷屬即受化之人,利益即蒙潤之相。 一、色心不二門者,且十如境乃至無諦,一一皆有總別二意,總在一念別分色心。 色心萬法,通論其理。一一法體,無非是總。以由別相唯心所生,如枝派之有根源,故的指一念而為總也。此中雙標,則先總後別。下文各釋,則先別後總者。蓋非別無以明總,即以生顯具之義也。問:十如境,乃至三諦,可有總別。一實及無,總別安在?答:玄義雖說一無,亦對事辨。故一諦中,引涅盤二諦,其實是一。無諦中,引法華諸法常寂滅相。故知是並就色心之境,以顯一無之理。總別二意,例亦有焉。 何者?初十如中,相唯在色,性唯在心,體、力、作、緣,義兼心、色,因、果唯心,報唯約色。 不言本末究竟等者,本末只是前之九如,指所歸處為究竟等。歸處者,三諦也。下文雲俗具色心,真中唯心,今正約俗諦而判。 十二因緣,苦業兩兼,惑唯在心。 問:前十如境,報唯約色;今因緣境,苦何兩兼?答:苦、報二名,大同小異。報據酬因,可雲唯色;苦通三受,不可無心。然又報非無心,從習果受稱也。 四諦則三兼色、心,滅唯在心。 滅以滅無為義,若論所滅,即苦、集二境,色、心兩亡也;若論能滅,即道、滅二智,以道有正助,故兼於色,滅唯約證,故但屬心。 二諦三諦,皆俗具色心,真中唯心。 二諦有復俗之義,空雖在俗,不可雲色,今色且從假為言耳。然真中二理,本非色心,而心法虛通,有名無狀,由茲悟理,故曰唯心。若下文唯心色之義,非同此例。 一實及無,准此可見。 此謂真中。 既知別已,攝別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 七境色心緣起差別若了心性差別,同趣止觀。大意云:隨緣不變故為性,不變隨緣故為心。是則即理之事名心,心生故一即一切;即事之理名性,性融故一切即一。須彌入芥子,正顯於斯。當知此文既雲攝別入總,祇是攝事入理。若乃理具三千,本非色心,何必令其攝別入總?下文一性無性,三千宛然等,即是開總出別,全理造事,不須更立兩重總別也。問:舊雲非謂約事論別,以理為總,今何違之?答:此語偏矣。文句記指此為事理不二門,豈非理總而事別耶?但是指事即理,以理為總,自異偏指清淨真如。若只以事中一念為總,豈有攝別之義乎?如淨名疏釋須彌入芥子云:若得芥子真性之小,能容須彌之大;得須彌真性之大,不礙芥子之小。輔行云:然此真性,遍於法界,迷謂內外,悟唯一心。是故四眼二智,萬像森然;佛眼種智,真空冥寂。今雖初觀,豈令順迷?制心從理,無非心性。由是明之,舊說訛矣。 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對別雲一,一復成待,待對俱絕,是謂空中。空中之體,且非斷無,三千色心,妙假斯立。應知心性之理,雖具三千,以未曾變造故,所有假法,同名空中也。三千之事,雖即真性,以全體起用故,所有空中,皆屬假法也。問:若據下文修性之義,但云離謂修性各三,合謂修二性一。若如向說事理之義,應雲離謂事理各三,合謂事一理二耶?答:實如所問。故玄義明事理本跡,則以實相真諦為理本,森羅俗諦為事跡。記云:即指三千為其森羅。又文句明事理權實,亦以諸法實相為實理,如是相等為權事。記云:空中為理,假法為事。斯皆合義也。下文觀內外二境,各雲即空假中,豈非離義耶?當知若約諦境而論,須合真中為理,俗但名事。若約順修對性而辨,須合諦境為一,分智行為二。各有其致,學者詳之。又復須曉三千之法,定屬於假,空中之體,斷非數量。故止觀云:第一義中,一法不可得,況三千法?世諦中,一心尚具無量法,況三千耶?又輔行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然即假法,可寄事辨。人之多僻,見諸文雲三千空中,便謂空中亦有數量,競執理體有差別者,幾許誤哉?殊不知約假以立空中,妄認世諦而為臻極。淨名記釋行於非道,通達佛道云:三千世間,皆名非道,不離空中,方名佛道。庶觀此解,用格前非。 當知心之色心。 上心字是總,下色心是別。前雲一念,此單雲心,皆指心念之性也。 即心名變,變名為造,造謂體用。 心性變造三千色心,即全體起用也。變義從性,造義從心。性非心而所變無因,心非性而能造無體。變造相顯,體用方成。他本雲造謂體同者,誤。釋者云:祇由理具,方有事用。此事即理,所以徧觀所造,唯見理具,故云造謂體同。若言體用,但得從理變事之談,而失指事即理之義。今試辨之。且文中三句,皆迭相釋成耳。初即心名變,乃成上心之色心也。次以造釋變,後以用釋造。若不爾者,則名謂二字,並無所以。責雲失指事即理之義者,上文攝別入總,下文結示三諦,豈非其義耶?祇緣中間開總出別,全理造事,成三千色心,即點此色心而為三諦。文理婉順,何事固迷? 是則非色非心。 真也。 而色而心。 俗也。 唯色唯心。 中也。一切法趣色趣心,故謂之唯。 良由於此。 良,實也。此指理事之境也。由事即理,故色心本常;由理即事,故變造無礙。後總結雲如境本來具三,義見於此。 故知但識一念,遍見己他生佛。 還就總念,示觀體之要。前明變造之用,不逾生佛之法。己造他造,事雖有殊,但識一念三諦三千,遍見己他無二無別。言己他生佛者,己即自心,他即生佛。為顯他性各具生佛,故此言之。有本無生佛二字者,誤。 他生他佛,尚與心同。況己心生佛,寧乖一念。故彼彼境法,差而不差。 境法即三法,權實所造也。 二、內外不二門者,凡所觀境,不出內外。 他釋己心名內,生佛名外。前門自己色心,雖已融一,對外生佛,尚成二法。故示己心三千,攝彼生佛,以成不二也。原夫前門從境妙而立,此門約智行而談。豈可境妙唯明心法三千,智行方明三無差別。況復前門顯示一念遍見己他生佛,何忽尚成二法之見耶。今詳究文義,祇以前門總在一念為內,別分色心為外。前釋總別,既前別後總。今釋內外,亦先外後內。外觀雲,托彼依正色心,豈非指前十如等七境色心耶。內觀雲,是則外法全為心性,豈非同前一切諸法無非心性耶。況一家教觀,以理事為內外,其文非一。如止觀不思議境破四性中,以法性為內,無明為外。又輔行釋觀煩惱境中云:理性為內,諸法為外。又文句記釋如來入定履曆法緣云:履歷即歷事對境,法緣即內緣真理。又涅盤疏釋十功德非內非外云:非真故非內,非俗故非外。斯等明據,足顯此門所立之義也。應知內外二境,即占察經中唯識真如二種觀境也。彼經云:學唯識觀者,於一切時處,隨身口意所有作業,悉當觀察,知唯是心。習真如觀者,思惟心性無生無滅,不住見聞覺知,永離一切分別之相。輔行云:唯識歷事,真如觀理。又曰:觀於十界四運,義當占察一切唯心。由是而知彼之所觀,即今之二境也明矣。諸文有以生佛依正等為內外者,隨義甄分,不可一準。此門消釋,歷代不同。吾宗達人,試與評品,在理或當,能無從乎? 外謂托彼依正色心。 境也。 即空、假、中。 觀也。他本作即空即中者,誤。 即空假中妙,故色心體絕。 三觀冥理故云妙,色心即性故云體絕。所言絕者,非無體斷絕之義。如義例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金處異名生,與金無前後。今觀隱起純是一金,則異名體絕矣。他本但云空中妙故心色體絕,釋者謂此中但明空中二觀,不言假觀者,以此門正指前門,即假三千之心收彼外境,故此但以空中亡之,令內體顯也。且前門雲彼彼境法差而不差,已攝生佛亦示泯亡,如何至此方收外境始顯內體耶?況復文雲外謂托彼依正等,而今反顯於內者,名義甚疎也。 唯一實性,無空假中。 上文色心體絕,亡其事境也。今雲唯一實性,顯於諦理也。無空假中,泯乎觀照也。下文色心宛然等,只是點示外境三諦淨相耳。 色心宛然,豁同真淨。 外境顯時,三諦皆離妄染之相,故曰真淨。亦可空中為真,假法為淨,應知此義通於淺深。今意且約住前而說,以記主用。智妙對名字,行妙對觀行相似。此門既從二妙而立,故未可濫同分真淨相。然又雖通住前,若據豁同真淨之言,合是六根淨位。 無復眾生,七方便異,不見國土,淨穢差品。 此下,釋成上義。眾生總示假名,七方便略舉正報,國土通收依果,即三種世間也。斯等皆即空中,故云無異及不見也。 而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空中即假,如帝釋珠網,光影交錯,體相自分。有本作終日炳然者,誤。如玄義云:諸大乘經,雖明法界平等,而菩薩行位,終自炳然。 所言內者,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 心性何在?徧在色心。若欲觀內,必先了外,內外雖異,實性本融。是故三千色心,同居一念,念無念相,三諦現前。當知觀外三千,亦見心性空中之理;觀內心性,亦見三千即假之事。故義例云:本末相映,事理不二。輔行云:修三昧者,於此二塗,一不可廢。嘗試研核,止觀十境,初陰入界,或唯觀理;下之九境,隨發而觀,多是歷事。且初境中,揀去界入,的就識心,觀不思議境,此屬於理;若例余陰等,遍修三觀,亦屬於事。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歷一切法,任運唇合。若爾,外觀必須內心淨後,方可修耶?此有二意:一者,如義例所示,即不思議境後,歷一切法是也;二者,自有內心未淨,復修外觀,如破法遍末,歷余陰入界是也。故文云:若總無明,心未必是,宜更歷余心等。問:所觀識心及余陰等,並是達事即理,何故分對事、理二觀耶?答:識心未起分別之時,此與真如內體彌近。其用觀者,如伐樹得根,故可唯達法性,更不余陰也。余陰既是根塵和合所生之法,其用觀者,如尋條知本,故今專照起心,四性叵得也。雖復體達,若對若起,不出法界,此即已當從末從事而觀,應知內心不起而已。起則十界之中必屬一運,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果千如,即空即中,未必具足。推撿四運,方名唯識,況占察無四運之說。蓋今家依龍樹觀道,為防末代深計,故以正起之心形於三運,委悉而破。若了斯義,則內外二境、事理二觀無相奪倫,不同舊雲內外各有二觀之相也。 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 輔行云: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所觀。 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咸遍。 前明心性遍彼生佛,今例生佛之性,互遍亦然。金錍云:以無始來心體本遍,故佛體遍。由生性遍,是則諸佛無異心故,復其性而已矣。 誰雲內外,色心己他。 以理遣情 此則用向色心不二門成。 用向總別二境,成今內外二境。 三、修性不二門者,性德只是界如一念。 百界千如,同居一念,理具常樂我淨,故名性德。 此內界如三法具足。 界如即空性般若,界如即假性解脫,界如即中性法身。此即前門內觀之境,故云此內。下文雲理性、三德、三諦、三千,蓋指其義。 性雖本爾,藉智起修。 至理玄微,非智莫顯,故依理起智,以智導行,二修若立,一性乃彰。他本云:藉知曰修。釋者云:知訓照也。如妙樂記釋知法常無性云:知者,照也。今觀智者並荊溪之意,並不以知字為修,故文句釋欲令眾生鹹得聞知云:聞知,即聞、思二慧也。記云:既有二慧,必入修慧。但以知釋修,未可全當。明文若此,豈今著述特反其言乎?雖憑訓照之文,全皆非修之義,親疎可驗,何苦諍鋒?彼又云:若言藉智起修,即成行三是修,智三非修也。今恐斯難非理,智起即修,誰此分隔? 由修照性,由性發修, 以智照於境,則一性而三性;以境發於智,則修二而各三。 在性則全修成性,起修則全性成修。 二、修在性,則般若解脫全成法身一性;一性起修,則法身全成般若解脫。 性無所移,修常宛爾。 性雖起修,其體不動;修雖即性,其用彌彰。 修又二種:順修、逆修。 此門攝智、行二妙。彼之修相,不出二種。智妙中有二十智,始從世智,洎乎別教佛智,皆逆修也;圓教五品,至於妙覺,則順修也。行妙中約四教明行,前三是逆修,唯圓為順。問:別教佛智,何名為逆耶?答:此約教道,悉是權施故。 順,謂了性為行。 五品已上,即三障之事,了三德之性而為行也。 逆,謂背性成迷。 世智著有,二乘取空,菩薩以二邊為因,別佛以但中為果,皆背性也。 迷了二心。心雖不二, 心體即理,故二而不二。 逆順二性,性事但殊。 性變成事,故不二而二。 可由事不移心,則令迷修成了。 責於以理混事 故須一期迷,了照性成修。 一期,猶一往也。故須一往,且分迷了,變迷修而順了修也。他本作一,其字誤。縱為巧釋,終非文意。 見性修心,二修俱泯。 初住見性,真修體融,復何分於迷了之異乎?故文句記云:若至初住,修性一合,無復分張。今言俱泯,由合性故也。 又曉順修對性,有離有合,離謂修性各三,合謂修二性一。 玄義明智行二妙,與前境妙,一而論三,三而論一。記曰:一謂涅盤,三謂三德。境是法身,智是般若,行是解脫。當知祇一涅盤而論此三。又境即理三,智即名字三,行即觀行相似三也。當知九隻是三,三隻是一。一尚無一,豈有九三? 修二各三,共發性三。 此釋離義也。即以修六為能發性,三為所發性。三既為三障所覆,故須修六,顯發三德。德障雖一,發覆且殊,不分而分,修九之義,於茲立矣。 是則修雖具九, 覆唯在性,發乃由修,以所從能,故云具九。 九祇是三。 性中智脫,全成二修;修中法身,即是一性。義雖具九,體祇是三。 為對性明修,故合修為二。 此釋合義也。離既各三,合何一二?良修中法身,其性無作,故合修三,但名智行。亦應例云:為對修明性,故合性為一。以性中智脫,非修勿功,故合性三,但名理境。 二與一性,如水為波。 一性起修。 二亦無二,亦如波水。 二、修即性。 應知性指三障,是故具三。 陰入界共即法身,貪恚痴性即般若,業行系縛即解脫。 修從性成,成三法爾。 性三,如水具火性,氷具水體。修三,如火生於木,冰融於水。 達無修性,唯一妙乘。 對性辨修,皆是權巧。苟契神於不二,何修性之有乎?如是乃能受賜大車,悟入中道矣。 無所分別。 中道亦亡。 法界洞朗。 三諦俱照也。 此由內外不二門成。 因觀內外,故有智行。 四、因果不二門者,眾生心因,既具三軌。 玄義明性德三軌云:凡心一念具十法界,一一界悉有三道性、相、體,即是三軌性、相、體。 此因成果,名三涅盤。 文句明位中,若研性、德三法,入於十信,名如是力,如是作;若入四十一地,名如是因,如是緣;若至佛地,名如是果,如是報。初三名本,後三名末,初後同是三德,名究竟等。問:性中三軌,但是性、相、體三;修中因、果,唯有力、作等七。然則十如是法,修性互闕耶?答:性具力、作等,只是全修在性;修中性、相、體,只是發彼性三。理、事相收,十如無減。言三涅盤者,即三德異名也。大經云:三德具足,名大涅盤。故知性圓方便,皆具常、樂、我、淨。 因果無殊,始終理一。 因果俱三,始終不二。 若爾,因德已具,何不住因? 據理難事 但由迷因,各自謂實。 記云:方便諸乘,皆悉不知無始藏理一心三法,故各於一法少分起計,並謂究竟。方便尚爾,況凡夫乎? 若了迷性,實唯住因。 金錍云:果佛具自他之因性,我心具諸佛之果德。果上以佛眼佛智觀之,則唯佛無生。因中若實慧實眼冥符,亦全生是佛。故知了性則無別修。 故久研此因,因顯名果。 此因者,即前眾生心因也。如大經以十二因緣為因性,記主指為理性三因,故知果上祇顯此因,其猶磨鏡發光,光非外得。 祇緣因果理一,用此一理為因。 即觀心因,而起修因。 理顯無復果名,豈可仍存因號?因果既泯,理性自亡。 夫因果者,取理之幻事,故得理而亡事。理性者,取證之假名,故得證而亡名。大論曰:佛坐道場時,不得一法實,空拳誑小兒,誘度於一切。 祇由亡智親疎,致使迷成厚薄。 上言泯亡且寄理顯,須知亡智通乎始終,祇由親疎隨功涉位,如六即位後之五即,由亡智故所以俱即,由親疎故所以分五。他釋唯以初住為親、相似為疎,又以親疎配屬利鈍,此不應爾。下文義開六即何止分真,強分三惑寧關利鈍,但約一人五即迭論親疎,於義自允也。 迷厚薄故,強分三惑。 圓人初緣實相,造境即中,不斷而斷,本斷無明。以由二惑任運先除,故說初信斷見,七信斷思等。其實見、思,體是無明。故文句云:性德之理,而為通、別二惑之所染著,難可了知。記曰:二惑叵分,故云難了。今言強分,蓋由此耳。 義開六即。 記云:約理則證法無名,約事則不無諸位。今言義開六,即其意也。 名智淺深 親疎從行,淺深約位。 故知夢勤加,功空名惑絕。 勤加三智,泯絕三惑。他釋引大論云:空但有名而無真實,惑即法性,亦但有名,故用空名以喻惑妄。 幻因既滿,鏡像果圓。 因果位通,故以圓滿言之。所舉夢、空、幻、像四喻者,前三喻體不可得,後一喻任運所現。 空像雖即義同,而空虛像實。 體虛雖同,然空無形而像可見,以像望空,虛復名實。 像實,故稱理本有。 喻理具三千,果滿即現。 空虛故,迷轉成性。 喻無明轉故,即變為明,他本雲性成者,誤。 是則不二而二,立因果殊;二而不二,始終體一。若謂因異果,因亦非因。 因不具德,此非圓因。 曉果從因,因方克果。 果藉圓修,方獲妙果。 所以三千在,理同名無明。 果德三千,在理名三道。法身為苦,般若為惑,解脫為業,今略言惑也。又無明是無住之本,業苦是所立之法,今雲在理,舉本攝末故也。 三千果成,咸稱常樂。 因理三千至果稱三德。苦成法身,惑成般若,業成解脫,皆具四德,今略雲二也。又常樂屬法身,淨屬般若,我屬解脫,今雲果成,舉體攝用故。 三千無改,無明即明。 釋上句,以三千法性,隨緣不變,故曰無改。 三千並常,俱體俱用。 釋下句,以三千全是法身之體,二法之用,故曰並常,此又從略耳。 此以修性不二門成。 修性為因,因成名果。問:前修性門攝智、行二妙,記以智、行對住前三,即今以修性為因,亦合因屬住前,果在初住,何故此門有因滿果圓之說?答:記云:今言行者,多在住前。故知所對,且據一往。又記云:若至初住,名隨分果。又云:境、智、行三,歷六即位,以至於果。故知他人唯指初住為果者,局之甚也。 五、染淨不二門者,若識無始即法性為無明故,可了今即無明為法性。 欲明染淨緣起,先示無始無住之本也。記雲,法性即無明,法性無住處。無明即法性,無明無住處。無明法性,雖皆無住,而與一切諸法為本。今既示其觀體,是故須了無明即法性,以法性為本。若識其本,則所立一切染淨之法,在乎剎那。 法性之與無明,徧造諸法,名之為染。 法性隨無明緣,實造九界,皆是三道流轉,故名為染。而雲與者,地論云:唯真不生,單妄不成,真妄和合,方有所為。又圓人未破無明已還,雖造佛界,亦名為染。以今明淨法,唯取果後應用也。故文句記釋事理權實中,謂心意識等淨不淨業是染緣,立一切法;釋體用權實中,謂初住分果百界之用是淨緣,立一切法。記自指云:如染淨不二門明。 無明之與法性,遍應眾緣,號之為淨。 無明感法性應,權造十界,並是果中勝用,故名為淨。亦云與者,輔行明聖人變化所造,亦令眾生變心所見。又輔行云:自行由觀染因緣生,化他則以淨因緣生,自他相對,則以染淨和合因緣而生。此中既雲遍應眾緣,正是染淨和合也。故知與字不可闕之。他本無二與字者,恐往人不善其義,妄有除削耳。 濁水清水,波濕無殊。清濁雖即由緣, 清濁二水,皆由風故,起於二波;染淨二體,並由妄故,起於二用。 而濁成本有。 眾生無始,唯有煩惱業苦而已。 濁雖本有,而全體是清。 三、道全是理性三因 以二波理通,舉體是用,故三千因果,俱名緣起,迷悟緣起,不離剎那。 合上濁水清水,波濕無殊,此攝事歸理也。無謂剎那,非真是妄。 剎那性常,緣起理一。 合上二波,理通舉體是用,此指理融事也。但合初後,中間自明。 一、理之內而分淨穢 即就緣起理一之內,而分緣起淨穢之相。 別則六穢四淨。 此言十界當分也。 通則十通淨穢。 此言十界互具也。如章安問:十界互相有,為因為果?答:俱相有因,果隔難顯,因通易知。如慈童女以地獄界發佛心等。他釋:十界相望,地獄唯穢,佛界唯淨。中八展轉,望下為淨,望上為穢。既互有淨穢,故名為通。其實八通,總舉言十。故知通義,方是今文染淨意也。則唯佛界名淨,九俱通染。今謂若如是者,祇合雲別則九穢一淨,通則十通淨穢。以謂染淨與淨穢同,故反顯別義,方是今意也。應知染淨從迷悟體用而言,淨穢約凡聖界如而辨。在迷以無明為體,造九為用,則淨穢界如,皆悉染也。在悟以法性為體,造十為用,則淨穢界如,皆悉淨也。 故知剎那,染體悉淨。 既了十通淨穢,故知剎那無明染體,悉同聖人法性淨體,以法性任運具十界故。言剎那者,舉至促之念也。如止觀云:無心而已,介爾有心,即具三千。 三千未顯,驗體仍迷。 見思未破,偏得迷名。爾雅云:仍,因也。 故相似位成,六根徧照。 七信已上,肉眼具五眼故,即能遍照十界。乃至意根亦爾。問:身根如何遍照?答:十界色像,皆身中現。又以普現三昧而化十界,即其相也。當知六根徧照,即因果具十之義彰矣。章安謂因通果隔者,蓋約前三即為言耳。 照分十界,各具灼然。 照既似真,十必成百;界兼假實,任運三千。請觀各具灼然,以驗十通淨穢。 豈六根淨人,謂十定十。 以法師功德品文,未委示十界互具之相,恐人定謂,故此釋之。 分真垂跡,十界亦然。 相似徧照,猶屬緣修。初住已上,真修體顯,證法身之本,垂十界之跡,名不思議應也。 乃至果成,等彼百界。 妙覺果成,無別所顯,只是與彼理體百界究竟齊等。他本作乃由果成者,誤。釋者云:由分證佛果故,能於百世界八相成道。今謂百界縱爾,等彼如何?豈不以前文雲三千未顯,驗體仍迷,故約相似已來明乎體顯,故知等彼須指前文。況似位中雲照分十界,各具灼然,斯亦照前百界之相耳。又下文雲三法只是證彼理三百界成道,諒非此意。 故須初心,而遮而照。 所顯百界,雖推上位;能顯三觀,要在初心。 照故三千恆具,遮故法爾空中。 三千是權,空中是實,即法華諸法實相也。實相必諸法,故云恆具。諸法必實相,故云法爾。蓋顯三觀同時也。問:一家圓教二諦,多以空假為俗,中道為真。何故權實復以假法為權,空中為實?答:真俗約中邊而辨,權實約事理而分。當知空者,若望中道,中既絕待,空猶對假,故屬俗諦。若望權法,權是建立法,空須泯亡,故屬實相。然則不思議空,體即中道,以其名義,涉於修成,是故同俗也。 終日雙亡,終日雙照。 此復亡前遮照,照前遮照,亦顯同時,故云終日。如文句云:非空假中,照空假中。又如止觀云:非三而三,三而不三。復疎成妙,其例非一。 不動此念,徧應無方。 此念之體,廓周十界,徹三際,果上徧應,何莫由斯。易曰:神無方而易無體。[泳-永+韓]康伯曰:不可以一方一體明也。 隨感而施,淨穢斯泯。 施應由照,泯相由遮。 亡淨穢故,以空以中,仍由空中,轉染為淨。 空中二觀,不獨亡於所造之法,抑亦轉於能造之體。何者?無明非空中不轉,法性非空中不顯。非但無明法性體性不二,空中二觀即無明是。自非即惑成智,何由轉染為淨?問:圓破無明,只應中道,何用於空?答:空是中觀之用,中是空觀之體。空無中道,未異偏真。中道不空,安能盪相?是故諸文所說,中觀觀無明,顯生法二空者,良由此也。問:假觀何不轉染為淨?答:假破塵沙,塵沙障事,事屬化他,非自行迷理之惑。其實三觀修在一心,今就別論,是故唯二。 由了染淨,空中自亡。 斷德為了,智德為亡。前明亡相,則雲淨穢;後明轉義,乃言染淨。若謂同者,那反其文? 此以因果不二門成。 因觀染體,果獲淨用,但前屬自行,此攝化他也。 六、依正不二門者,已證遮那一體不二。 法身所住,名常寂光。法身非陰入之形,寂光無莊嚴之相。淨名疏云:真如佛性,非身非土,而說身土。離身無土,離土無身,名身土者,一法二義。今舉遮那,身必兼土,故曰一體不二。況毗盧遮那,遍一切處。當知一切諸法,無非佛法。金錍云:一佛成道,法界無非。此佛之依正,一體不二,又此義焉。 良由無始,一念三千。 等彼百界。 以三千中生陰,二千為正國土,一千屬依。 大論立三種世間,謂眾生、住處、五陰也。眾生世間,即於五陰實法之中,假立名字,妄生宰主。十界凡聖,無不依此三種世間,造十如是法。 依正既居一心,一心豈分能所?雖無能所,依正宛然。 遮那身土,如鏡如器;三千依正,如像如飯。鏡、器常一,故無能、所;像、飯常異,故云宛然。 是則理性名字觀行,已有不二依正之相。 舉此三位者,即同前文,三千未顯,驗體仍迷。所言相者,即佛法界如是相也。 故使自他,因果相攝。 自心因果及生佛因果,常無間然。 但眾生在理,果雖未辨,一切莫非遮那妙境。 問:此與前文理性等已有不二,依正之相何別?答:前一向明理具,今徧指事造,即是妙境。如金錍云:眾生自於佛依正中而生殊見。 然應復了諸佛法體非遍而遍,眾生理性非局而局。 法體非遍,約證雲遍;理性非局,隨情曰局。問:局義可爾,法何不遍耶?答:理絕百非,何遍之有?蓋從迷悟事說,強分兩端,不二之性,奚嘗暫異? 始終不改,大小無妨。 此約生佛各辨,諸佛化他始終,法體不改,眾生自行始終,理性不改,而皆大小依正,無所妨礙。 因果理同,依正何別。 此約生佛合論,恐疑者雲諸佛大小無妨,固其然矣;眾生既局,安得無妨?故此釋之。 故淨穢之土,勝劣之身。 同居、方便、實報,皆有淨穢之相,尊特為勝,生身為劣。又通佛為勝,藏佛為劣。又丈六為勝,隨類為劣。他釋:淨謂寂光,穢謂塵國,勝謂法身,劣謂塵身。同居雖有淨土,比寂光還穢;應身雖有勝應,比法身還劣。今觀他意,既寂光外唯言同居,必法身外但論生身耳。是則佛佛之化用,豈有三千依正耶?又若通取方便、實報為穢,尊特為劣者,諸無此例。況此中身土,正談自在之相,安可以寂光為淨,法身為勝乎? 塵身與法身量同,塵國與寂光無異。 身之與國,皆言塵者,顯無數量也。如文句記云:寂光既徧,遮那亦等。諸身既與法身量同,諸國亦與寂光不異。以彼例此,諸塵義同,非謂舉劣況勝。 是則一一塵剎一切剎,一一塵身一切身。 身剎化事,事既即理。理無礙故,事亦無礙。良由諸佛已得即事之理,所以身剎重重互現。眾生但有即理之事,是故依正各各不融。問:眾生雖自不融,何不見佛互現?答:是盲者過,非日月咎。故無明未破,縱生方便,猶有障礙。若至實報,非但見佛,亦復自融。仍須知此互具現之相,由無明未盡,見如是事。無明若盡,法身究顯,則無彼此色相迭相見矣。故文句記曰:若雲塵剎重重相,入重重相,有重重事等,重重說等,為未了者,以事顯理。 廣狹勝劣難思議。 國之廣狹,既即寂光,身之勝劣,既即法身,故難思議也。此結前二句。 淨穢方所無窮盡。 淨穢方所,亦必兼正報,既一即一切,故無窮盡也。此結後二句。 若非三千空假中,安能成茲自在用。 應如染淨門云:故須初心而遮而照等。今但略示,非專理具而已。由觀三千空中,而證法身寂光;由觀三千即假,而現塵身塵剎。 如是方知生佛等,彼此事理互相收。 前雲故使自他因果相攝,言其理也;今雲如是方知等者,謂其證也。不思議理,理則勝事,故互相收。 此以染淨不二門成。 轉染為淨,淨用之相,故有依正。 七、自他不二門者,隨機利他,事乃憑本。本謂一性,具足自他,方至果位,自即益他。 由性本不二,故事用相即。 如、理、性、三德、三諦、三千。 三千真俗中,皆名為理,俱以不改為性。此指果人已顯之性,故以三德三諦言之。記雲,德若無諦,德無所依。諦若無德,諦不得顯。故以修成之德,顯於理性之諦。今若不作此解,如何消釋下文。 自行唯在空中,利他三千赴物。 常在寂光,遍赴三土。 物機無量,不出三千;能應雖多,不出十界。 機應之相,不出十界;十界之法,不出三土。若曉此已,方會下文不出寂光之意。何者?且十如是中,報最居末;六凡界報,止在同居;兩教二乘,報在方便;菩薩界報,兼於二土;三藏同凡,通如二乘;別教空假,亦齊方便;唯佛果報,則屬實報,謂別圓修中地住所感也。問:寂光何得無報耶?答:有二種:若自受用,則屬寂光,即自行空中也;若他受用,則屬實報,即利他赴物也。今論機應,必須約他,但以實造為機,權造為應,義斯見矣。 界界轉現,不出一念;土土互生,不出寂光。 轉現即十界機,應正報之相也。互生即三土機,應依報之相也。斯皆指事即理,正明自他不二。問:轉現互生,合是能應無記化化之用,那通物機耶?答:眾生身土,亦是唯識變現,隨緣發生,不定系於一界一土,故言轉言互耳。他釋四土互生,皆是果上之用。意謂身既現十,土鬚生四。而不思佛身有相,寂土無形。又若以寂土為生,亦合以法身為用也。 眾生由理具,三千故能感;諸佛由三千,理滿故能應。 理具三千,以佛感佛;三千理滿,以生應生。方諸挹水,陽燧引火,類同則相親,氣同則相合。 應徧機徧,欣赴不差。 機發為欣,應益為赴。 不然,豈能如鏡現像? 普門玄義云:若依地人,明闡提斷善盡,為阿梨耶識所熏,更能起善。梨耶即無記、無明,善惡依持,為一切種子。闡提不斷無明、無記,故還生善;佛斷無記、無明盡,無所可熏,故惡不復生。若欲以惡化物,但作神通變現度眾生耳,此則作意方能起惡。如人畫諸色像,非是任運;如明鏡不動,色像自形,可是不思議,理能應惡。若作意者,與外道何異? 鏡有現像之理 諸佛三千,有起應之理,異乎作意神通也。 形有生像之性。 眾生三千,有致感之性,異乎梨耶所熏也。 若一形對不能現像,則鏡理有窮,形事不通。 若一眾生,機發感動,諸佛不應,則理有所窮,感而不通也。問:上句既雲形有生像之性,此中合雲形性不通,何謂形事耶?答:上據理性,今即取事行。如玄義明,冥顯二機,並由過現,善修三業,方能感應,豈可唯藉理具,端拱待應乎?他本雲形事未通,釋者仍節此句,屬於下文,非但喻義不全,亦乃文勢不便。 若形與鏡隔,則容有是理。 若機未交感,則容有不應之理。問:如佛為闡提說法,將非無機亦能致應耶?答:玄義明闡提阿鼻不斷性善,亦可為機。但今正約顯機為論,故非冥非顯,機不取也。 無有形對而不像者,若鏡未現像,由塵所遮。 理具三千未能顯,應由三惑所覆故,見思無明障自行,空中塵沙障利他。三千 去塵由人磨,現像非關磨者。 去惑雖由三觀,現應實唯心性。故粗垢先落,則似像已彰;無明後除,則真應斯顯。 以喻觀法,大旨可知。 觀字,音觀察之觀。 應知理雖自他具足,必藉緣了為利他功。 果上利他之用,不出智、斷二德。此但由因中修了因故,方獲智德;修緣因故,乃成斷德。今推果從因,意在觀行也。 復由緣了,與性一合。 緣了二因,不但能成利他之功,亦復自行。由茲顯理,了因智慧,正破三惑;緣因福德,助顯三諦。二修泯性,故云一合。 方能稱性。施設萬端,則不起自性,化無方所,此由依正不二門成。 三千依正,若望自行空中,已屬於他;若望所赴物機,仍屬於自。 八、三業不二門者,於化他門,事分三密,隨順物理,得名不同。 淨名記云:密者,一一界中,各具十故。不可以一界測,不可以多界測,即名為密。又文句記曰:凡雲三密,必約應化,自受用報,平等法身,何所論密? 心輪鑒機,二輪設化。 玄義明三輪示現之相,身輪示藥珠二身,藥喻可畏破惡之形,珠喻可愛生善之狀;口輪示毒天二毫,毒喻說破惡法,天喻說生善法;心輪示隨自他意,隨自如珠如天,隨他如藥如毒。然而身輪本屬前門,此門正在口密,文舉三者相帶而明也。 現身說法,未曾毫差。 身說無差,必由心鑒。 在身分於真應 真即法身,應兼勝劣,所以但言二身。蓋約相、無相分,不論報、化之別。故自受用報,同名真身;他受用報,乃隨類化身,皆屬應攝。若據現身說法,實唯應身。今對真身辨者,為欲從應顯真,相即非相,以成三業不二故也。 在法分於權實 說前三教七方便法,皆名為權;說圓教唯一佛乘法,稱為實。 二身若異,何故乃雲即是法身? 涅盤云:吾今此身,即是法身。法華云: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亦此義也。當知圓應,皆即真身。前三教佛,俱無是理。 二說若乖,何故乃雲皆成佛道? 法華明布施、持戒等,皆已成佛道,乃至開方便門,示真實相,並即權顯實也。 若唯法身,應無垂世。 通論之,十界色像,皆名垂世;別語之,且是王宮丈六身也。 若唯佛道,誰施三乘? 兩教二乘,三教菩薩,正屬施權,以人天乘非出世教,故且略之。 身尚無身,說必非說,身口平等,等彼意輪。 上明應即是法,身已融矣,權皆成實;但是所說已融,未顯能說無異。故今以身例說,以二例意,三皆平等,方名不二。 心色一如,不謀而化。 三業即法故一如,即法而化故不謀。 常冥至極,稱物施為。 法化俱時,欣赴無失。 豈非百界一心,界界無非三業。界尚一念,三業豈殊。 顯前果上三業不二,本由因中百界尚一。心以界無別法,唯是依正三業,但在正報而已。界尚融一,業豈定三? 果用無虧,因必稱果。若信因果,方知三密本有。 若信因心而具果用,方知三密事乃憑本有本。若信下無因果二字,義雖無損,語似不全。 百界三業,俱空假中,故使稱宜,徧赴為果。 三觀功成,百界用顯。 一一應色,一一言音,無不百界,三業具足。 但舉應色言音,而不雲心者,以身口是赴物之相故。又上雲稱宜徧赴,即心輪鑒機之義也。 化復作化,斯之謂歟。 地持處明九種大禪,菩薩成道、轉法輪等,並在其中。第六,一切行禪中有無記化,化禪即化復作化也。玄義云:不須作意,故名無記。 故一念凡心,已有理性三密相海。 前雲因必稱果,蓋明諸佛之本也。今雲一念凡心,正示眾生之德也。攝為觀體,諸門並然。學者臨文,無忘鄭重。理性三密者,如來藏云:一切眾生,貪恚痴中,有如來身,結跏趺坐。此語甚熟,而解者無幾。靈味小亮云:生死之中,本有真神佛體,萬德咸具,而為煩惱所覆。若能斷惑,佛體自現。章安引古破云:若言眾生身中已有佛果,此則因中有果,食中有糞,童女有兒等。此見講者不了一家談具之義,往往有過。靈味之說,指性善,則謂二嚴己著;點性惡,則謂三毒長存。計未出於自生,道何殊於常見?傳習滋蔓,傷如之何?應知三密相海,乃是不思議解脫妙用。果上普現四性,推覓尚不可得,況因中所具,相貌奚陳?良以無明之心體,即是明已有解脫妙用之性。有非實有,無非斷無。雖撿之未形,而修之可發。請尋止觀不思議境三喻之文,當解其理。 一塵報色,同在本理毗盧遮那。 三密是遮那之用,遮那是三密之體。心色互舉,二必相兼。一塵報色者,此舉身業之至微也。身必兼口,則三業俱妙。肇師曰:聖遠乎哉?體之即神。 方乃名為三無差別,此以自他不二門成。 以自化他,必用三業。 九、權實不二門者,平等大慧,常鑒法界。 語出瓔珞。平等者,權實二智同時而照也。法界者,二智所照權實之境也。若准余文,實照空中,權照於假,則以三法為界。若據下文,九權一實,即於權假之中自分權實,空中乃屬非權非實,是則但取十法為界,以今正對所化之機故也。 亦由理性,九權一實,實復九界,權亦復然。 九界、十如皆變真常,故名為權;佛界、十如皆合中道,故名為實;十界互具,故曰實復九界等。 權實相冥百界,一念不可分別。 即下文一理,非權非實。 任運常然。 而權而實。 至果乃由,契本一理。非權非實,而權而實。 此門從說法立名,權實之相,須約對機設教而辯。准玄義所明,對六道說人天教,對四法界說四教。若四教本云:三藏教明世間布施、持戒、禪定,即人天教。又輔行云:人天亦三藏攝。是則約機即九權一實,約教即三權一實也。 此即如前心輪自在,致令身口赴權實機,三業一念,無乖權實,不動而施,豈應隔異? 能說既一,所說何殊。 對說即以權實立稱,在身即以真應為名。 說權在應,說實名真;真非離應,應即真故。 三業理同,權實冥合。 上雲不動而施,以明權實相即;今言理同冥合,意顯二法雙非。苟曰不然,辭則煩重。 此以三業不二門成。 雖通三業,正由口論,成茲法妙。 十、受潤不二門者,物理本來,性具權實。 權實亦約十界言之。何者?此門攝眷屬利益。玄義明四種眷屬,獲七番利益。四種豈非十界之機?七番亦是十界之益。此機此益,物性具焉。問:四趣云何利益耶?答:因益破惡,果益離苦,具如玄文。 無始薰習,或權或實,權實由熏,理恆平等。 薰習之義,備乎起信。彼云:如世間衣服,實無於香氣,若人以香而薰習故,則有香氣。此亦如是,真如淨法,實無於染,但以無明而薰習故,則有染相;無明染法,實無淨業,但以真如而薰習故,則有淨用。前雲性具權實,即是真如無明也。以此二法,但有二名,而無二體,雖具權實之性,實無權實之相。今雲無始薰習等者,即是真如以無明熏故,則生九權;無明以真如熏故,則是起一實。然其二義,皆是內熏,必假外熏,方得成就。論明薰習染法,即以妄境界六塵為緣;薰習淨法,即以諸佛菩薩善知識等為緣。如是內外二熏,眾生無始,孰不由此成權實機?機雖有殊,理本無二。 遇時成習,行願所資。 此明薰習增長,既雲行願所資,乃是別示外熏之義也。 若無本因,熏亦徒設,遇熏自異,非由性殊。 輔行云:以內具故,他竟能熏。故觀所熏,唯見理具。若觀理具,則識真如常熏內具。諸論教道,不見此實。雖內外熏以立種子,不了新熏本有之意,是故種子但同冥初。問:輔行之意,將非指斥起信之說乎?答:是何言毀?豈不聞攝大乘云:法性不為惑所染,不為真所淨,故法性非依持。言依持者,阿梨耶是也。無沒無明,盛持一切種子。又唯識宗說真如無知無覺,凝然不變,但說八識種子生滅。又小乘經部,亦有假立種子之義。記主所斥,蓋是此耳。起信談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豈與攝論等同耶?兩誤哉!然復須知諸論所說,或雲真如生法,或雲梨耶生法,皆是隨順悉檀赴物之意。儻專四性,安論二空?故止觀云:天親、龍樹,內鑒冷然,外適時宜,各權所據。今有傳山門教者,確執具義,彈射華嚴、起信宗師,謂無圓滿之解者,一何傷乎?況彼宗法性,圓融具德,真如隨緣,即義潺然。但未如天台委示理具善惡之性,抑同別教,殊昧通方。如止觀、明地論師,以法性持真妄,真妄依法性,即心具一切法也。賢首、清涼等所說,不亦如是耶?荊溪云:弘法利他之功,不補非法毀人之失。後昆慎之。 性雖無殊,必藉幻發。 大論云:幻化象、馬及種種物,雖知無實,然色可見。下文四幻,所喻咸同。 幻機幻感,幻應幻赴。 可發為機,通聖曰感。現身名應,說法雲赴。 能應所化,並非權實。 夫能應說權實之法,所化得權實之益,並依染淨二緣之所建立。染淨如幻,權實亦然。故玄義云:若取悟理,理則非權非實,不見一法。 然由性具非權非實成權實機,佛亦果具非權非實為權實應。 珠非水火,水火從緣;理非權實,權實隨物。 物機應契 物既內熏而機發,應即外熏而契之,此如自他門雲欣赴不差也。有本作契應者,誤。 身土無偏,同常寂光,無非法界。 十界之身,無非法界;三土之體,咸同寂光。機應皆然,故曰無偏也。 故知三千同在心地,與佛心地三千不殊。 請以上文非權非實之理,解此心地三千,則依俙識具矣。觀心論疏云:若定謂一念之心,具含萬法,是如來藏者,即同迦毗羅外道因中先有果計;若定謂心無萬法,修之方有者,即同漚樓僧迦外道因中無果之計。乃至云:聞心具萬法,是如來藏,即謂如囊沙;聞心無萬法,即謂如兔角。斯並永執邪見之人,何可論道? 四微體同,權實益等。 夫一地四微,生諸卉木,卉木雖異,四微元同。喻一理三千,起諸權實,權實雖別,三千不殊。既以受潤為名,故茲取譬。問:玄義以四微喻四德,今何故喻三千耶?答:此則前文三德、三諦、三千,其理是一也。 此以權實不二門成。 以說法故,乃受潤也。 是故十門,門門通入色心,乃至受潤咸然。 十門樞要,咸備觀心。觀為能通,心即所通,方是記主立門之意。豈上高談不二,虛論三千,而令色心等自然流入耶?前敘雲一一門下,以六即撿之,當知通入非專上位。 故使十妙,始終理一。 玄義所談,妙則妙矣,然復未以一念三千而為指南,故今約彼止觀不思議境三千三諦之文,述此十門。今十門所通,無非一理,門既攝妙,故使始終一以貫之。 如境本來具三,依理生解,故名為智,智解導行,行解契理。 境既具三,生解導行,必須具六,六發境三,故云行解契理。 三法相符,不異而異,而假立淺深,設位簡濫。 境智行妙,雖始終相符,而智行有淺深,故位妙有高下。約事暫異,據理常同,故云假立。玄義曰:平等法界,尚不論悟與不悟,孰辨淺深?既得論悟與不悟,何妨論於淺深? 三法祇是證彼理三。 三法妙顯,祇是境妙;三軌開發,正屬究竟,傍通分真。 下之五章,三法起用。 感應等五妙,前三正是起用,後二乃是用之所被。又三法之中,法身、般若,用之體也;解脫,體之用也。又般若有權實二智,實智真理為體,權智鑒物為用。 三法既是一念三千,即空、假、中成,故有用。 牒前十妙,始終三法悉是因,觀心性成,故有用成,謂從因至果因,以自化他。 若了一念十方三世諸佛之法,本跡非遙,故重述十門,令觀行可識。 觀行者,即十境十乘也。十境雖異,皆以一念為所觀;十乘雖殊,皆以三法為所顯。應知非玄義無以成智妙,非止觀無以成行妙。兼而示之者,在茲十門也。又未撿玄義,則不知十門所攝;未尋止觀,亦不了十門之所通。今之重述,為令彼此撿尋者,窺數紙之文,睹二部之奧也。梁肅云:求珠問影之類,稍見罔象,功信不謹矣。 首題既爾,攬別為總,符文可知。 首題是總,經文為別。既而攬彼別文,談斯總義,故可將此總義,符其別文。以至文句,但粗分章段者,蓋有玄義,總冠於別也。故文句記云:所以釋題,不可率爾。題下別釋,理非容易。前敘以跡例本,又以名例四,義已備矣。是故結云:首題既爾, 十不二門文心解(終) 自天聖六年冬十月,寓錢唐石室蘭若,隨講私解。至皇佑四年秋八月,於吳興西溪草堂,因門人請勤版次,方再治定。見此注者,可別新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