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紀產業革命 · 注釋

導言 1 人們認為「產業革命」一詞的創始人是阿諾德·托因比;他的那本因他早死而未完成的著作出版於1884年,書名是《英國產業革命講話》。但威廉·拉帕爾(見《瑞士的產業革命和法定勞動保護的起源》第4頁)指出卡爾·馬克思已在《資本論》,1867年德文版,第1卷里將其所稱「產業革命」一詞加以系統地說明;「產業革命」一詞在1850年已被卡爾·馬爾洛用過,在1848年經約翰·斯圖亞特·穆勒(《政治經濟學原理》,初版第581頁)用過,甚至早在1845年已被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的狀況》德文版第11和355頁)用過。 2 《曼徹斯特和索爾福德的人口調查》,1773年,曼徹斯特徹薩姆圖書館。 3 A.米爾奧:《十七世紀以來法國工業生活》,載於《史的綜合雜誌》,第3卷,第335頁。 4 熱曼·馬坦:《路易十四時代法國的大工業》,1898年;A.德·西勒爾:《十七和十八世紀大工業的制度和歷史》,1900年。 5 「本書的目的在於說明王權在1660至1715年法國大工業中的作用。我們在本書里將研究有關製造、手工工場監督、行業管理等條例,以及王國行政機關對大工業所進行的一般干預。」見《路易十四時代法國的大工業》,「序言」第1頁。 6 同上書,第94頁。 7 同上書,第14頁。 8 同上書,第8頁。 9 關於科爾貝為吸引外國工人和製造商來到法國而採取的措施,見同上書第五章第60頁以下。他從荷蘭招來呢絨製造商,從德國招來洋鐵匠,從瑞典招來採礦工程師,從威尼斯和米蘭招來玻璃製造人和編織花邊工人。 10 《路易十四時代法國的大工業》,第10—11頁。 11 同上書,第67—69頁。 12 G.馬坦先生舉出許多事例,其中有克勒蒙、薩普特和空居埃三家工場的例子,這些工場在朗格多克省有製造細呢絨的專利權。上引書第12頁。 13 朗格多克省手工工場總監察的報告(《埃羅郡檔案》,C.2561號,G.馬坦在第17頁引用)。可同我們在下面(第1篇第1章第2節)引用笛福對哈利法克斯山谷的描述相比較。 14 按照比利時著名史學家亨利·皮倫內的意見,經濟演進的發展,並不是通過連續不斷的運動來實現的,而是通過一連串的向前躍進來實現的:「我認為我們的經濟史可以分為若干連續的時期,每一時期都有一個相應的、顯然不同的資本家階級。換句話說,某一時期所存在的資本家集團並不是從上一時期資本家集團中產生出來的。在經濟組織的每一變化中,我們都會發現一種連續性的中斷。」見《資本主義社會史中的階段》,載於《美國歷史雜誌》,1914年,第19卷,第494頁。我們對手工工場過渡到大工業的觀察,也肯定了這種意見。 15 H.利維:《專利和競爭,關於英國工業組織的研究》,1911年;《英國經濟史中經濟自由主義的基礎》,1914年。 16 H.利維:《專利和競爭》,第43頁。 17 同上書,第15頁。 18 關於工業資本主義的開始,特別是在法國的開始,參看亨利·奧塞的著名論文:《法國工業資本主義的起源》,載於《政治經濟學雜誌》(1902年),第193頁及以下和第313頁及以下。 19 《英國經濟史和經濟學說入門》,第2卷,第516頁。 20 《十六和十七世紀的工業組織》。 21 《關於佛羅倫薩經濟史的研究:十四至十六世紀佛羅倫薩的毛紡工業》。 22 丹尼爾·笛福:《大不列顛各地漫遊記》,第2卷,第56—58頁。這些事實中唯一可以證實的,是捐建教區教堂一事。此事載在1519年約翰·溫奇庫姆的正式遺囑中。 23 托馬斯·德洛尼:《通稱為紐伯里的小約翰,約翰·溫奇庫姆的軼事》,倫敦,1597年。這本書再版了好多次,書名略經更改為《青年時代被稱為紐伯里的小約翰,約翰·溫奇庫姆的有趣的經歷》。必須指出,這本書是在這位主人公死後八十年左右出版的。 24 托馬斯·德洛尼:《約翰·溫奇庫姆的軼事》,第37頁。 25 往日經濟立法上常用的辦法之一就是,把某種工業的擴張限制在某些地區里。見亨利八世14—15年法令第1章(禁止諾福克郡居民在諾里奇城外染呢絨、剪平呢絨或整飾呢絨);亨利八世33—34年法令第10章(禁止在約克城外製造絨毯)。 26 菲利普和瑪麗3—4年法令第11章。同時也禁止織工擁有漂洗坊;禁止漂洗匠擁有織機;禁止有(但城市以內不在此限)兩名以上的學徒,等等。 27 見A.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498頁。「在都德王朝時代,呢絨工業在許多方面已經成為資本主義的工業,這就是說這種工業的銷路是屬於世界貿易的,並且是掌握在大商人手裡的工業。」洛朗·德瑟納先生在《英國毛紡工業在社會經濟上的演進》,第35—37頁,明白地指出這種演進在哪些方面是早期發生的。 28 事實上,應把這個時期大大地提前一些。按照多倫(見同上書,第22頁及以下)的說法,資本主義的因素在佛羅倫薩工業中早於十三世紀末就出現了。也可參看盧約·布倫塔諾:《現代資本主義的發端》,1916年,第199頁。 29 《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73頁。 30 「資本主義生產的基本形態是協作,協作的最初形式包含著更複雜的諸形式的萌芽;在這些複雜的形式中,最初形式不但作為它們的因素之一而重新出現,並且也作為一個特殊形態而同時與它們並肩地保存著。這種以分工為基礎的協作,在手工製造業中具有它自己的典型的形式;這種協作在真正的手工製造業時期中占統治地位。這個時期是從十六世紀中葉左右起到十八世紀末葉為止。」見《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72—373頁。——桑巴特給手工工場所下的定義,和馬克思的一樣。但他承認,即使手工工場常常是一種過渡的狀態,但它有時也是最後的結果;他舉出陶器工業和高級家具製造業作為例子。見《現代資本主義》第1卷,第38、41、42頁。 31 亞當·斯密:《國富論》,第3頁。——另有一個早七十餘年問世的文獻,其中有一段可以引來與亞當·斯密的這一段相比較:「表是一件很複雜的東西,一個工匠可能製成其所有的部件,以後又能將各部件安裝起來。但是,如果表的需要量變得很大,結果就要按照表中所有的各部件去把工作經常分給同樣多的人去做。對每個人就要指定一個專門的並且總是一樣的工作:例如甲只做表殼,乙只做齒輪,丙只做針,丁只制螺絲釘,其餘的人還有各自的特殊的任務;最後,把種種部件安裝起來又成為一個工人經常的唯一職業:這樣,這個工人對於這種工作必定比他如果也要努力製造所有這些部件時更為熟練和更加迅速。同樣地,製造針、齒輪、螺絲釘,或者表的任何別的部件的人,對於各自的專門任務,也必定會完成得更好和更快……。」《論東印度貿易》,1701年,第70頁。這就是馬克思稱之為混成的分工的東西,以別於有機的或連續的分工,亞當·斯密的別針的做法就是有機分工的例子。在前一場合,每個工人製造一件不同的部件以便裝配起來。在後一場合,同一物件是通過一系列的連續操作而得到變形的。我們在卡爾·比歇的《國民經濟的起源》(1898年第2 版)一書里,可以看到關於分工的徹底研究並帶有一些與當時有關的事實的系統分類。 32 《論東印度貿易》,第69頁。 33 J.A.霍布森:《現代資本主義的演進》,第40頁。 34 「資本主義演進的主要物質因素是機械裝置。用於製造與運輸商品以及用於開採工業方面的機器的數量的日益增長和複雜性,說明是現代工業發展特性的大事件。」同上書,第5—6頁。 35 R.W.庫克·泰勒:《工廠制度和工廠法》,第29頁。 36 逐字直譯就是:工廠制度。 37 《約翰遜詞典》中仍有這個意義。Factory 的現今意義可能是從manufactory(手工工場)一詞得來的。 38 例如paper mill(造紙機)、silk mill(絲織機)等等說法。 39 例如,在艾金的《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1795年)這一著作中,紡紗廠幾乎總是被稱為cotton mill。見F.伊登:《貧民狀況》(1797年),第2卷,第129—130頁。 40 喬治三世42年法令第73章(1802年)。An act for the presevation of the 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 employed in cotton and other mills and in cotton and other factories.(保護紗廠和其他工廠中學徒的健康和品行法。) 41 《受命考察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的特別委員會報告》,1806年,第8頁:「在工廠制度(factory system)中,有時擁有很大資本的老闆,在一個或幾個建築物或工廠中,按照生意的大小雇用大量或少量工人置於自己的直接監督之下或置於工頭的監督之下。」 42 A.艾爾:《工業哲學》,第14頁。 43 維多利亞八年法令第15章(修正有關工廠勞動法令的條例,1844年6月6日)。必須指出,這個法定的定義僅與紡織工業有關。 44 見路德維希·貝克:《技術文化方面的鋼鐵史》,第2卷,第130—142頁。 45 特別參看第4卷《水力學》。並參看「呢絨業」、「煉鐵廠」、「羊毛」、「礦」、「火藥」等條。 46 桑巴特力求獲得一個有關大工業的定義,定義要能包括它的經營特徵和經濟特徵。從經營觀點而論,主要特點是整個生產集中在一個帶有總動力的企業之中。從經濟觀點而論,主要因素是資本家的權力,因為他同時擁有工廠、設備和原料,他組織生產並尋找市場。桑巴特:《現代資本主義》,第46頁。 47 A.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544—545頁。黑爾特竟然幾乎把它們混為一談。在直接為自己使用而生產的「家庭工業」(Familienindustrie)和自由小工匠的「手工業」以及工人在家中為僱主而勞動的「家庭加工工業」(Hausindustrie)的後面,他把掌握著廠房、設備和管理權的資本家的一切經營形式都集合在「工廠工業」(Fabrikindustrie)這一項目之下(第541—543頁)。可是,這種分類法是很有缺點的:如果我們考慮到設備和生產,那麼,「工廠工業」這一詞就不夠了;如果我們只考慮到勞資關係,那麼,「家庭加工工業」就不應單獨成為一類,因為它已經是一種資本主義的工業。——黑爾特所謂「家庭加工工業」,常被稱為「集合的工廠」。G.雷納爾曾提出比較正確的名稱即「分散的工廠」,來代替這個曖昧的用語(《略論最近四百年中勞動的演變》,載於1904年12月10日《議會和政治雜誌》,第522頁)。 48 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414頁。然而,人們可以認為,手工工場絕不起領導作用。 49 見亞當·斯密:《國富論》第1卷第2章「論分工的原由」和第3章「論分工受市場範圍的限制」。 50 查爾斯·比爾德是一本有趣的小書的著者,該書的名稱和我們所採用的名稱相同(《產業革命》,倫敦,1901年第1版,1902年第2版)。他比托因比走得更遠:因為他持之有故地指出產業革命怎樣經過十九世紀一直繼續到我們今天。 51 以後是費邊社的秘書。 52 現已合併到倫敦大學中央圖書館。 53 在伯明罕市參考圖書館。 第一篇 第一章 1 A.切夫里朗:《西德尼·史密斯》序言。 2 A.揚:《農場主致英國人民書》,第22頁。我們在哈斯巴赫的《英國工業的特點》(載於《立法年鑑》第26卷,1902年,第462頁)這篇文章中可以看到十七和十八世紀英國作家論及毛紡工業時所用的那些抒情詞句的事例。 3 關於羊毛交易的立法,見H.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12章(「十八世紀的政府和工業道德」)。 4 約翰·史密斯:《鄉村貿易年代記》,又名:《羊毛、毛紡工業和呢絨交易紀事》,1747年。這本著作包含有許多珍貴小冊子的翻版。 5 F.戴爾:《羊毛詩》,1757年。最近出版的一本書的著者們湊巧也仿用了這個題目(G.W.莫里斯和L.S.伍德:《金羊毛,英國工業史入門》,1922年)。 6 丹尼爾·笛福:《大不列顛各地漫遊記》,1724年,共3卷(第2版1742年,第3版1748年)。可以同利普森的《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220—255頁(附有一張地圖)所提供的毛紡工業在各時代的地理分布狀態比較一下。 7 笛福:《無仁慈的施捨》,第18頁。在十八世紀末,這些自耕農及其工業幾乎完全消失了。參看F.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1797年,第283頁。 8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20、43、53頁;布羅姆:《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遊記》,第119頁;《遍游英格蘭》第1卷,第17頁。 9 鄧莫、布倫特里、薩克斯特德、科格斯霍爾。 10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90頁;A.揚:《英格蘭南部諸郡和威爾斯六個星期的漫遊》,1768年,第55頁。 11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91頁。 12 塞特福德、迪斯、哈林、巴克納姆、欣加姆、西德拉姆、艾特爾博羅、溫德姆、哈爾萊斯頓、東德拉姆、沃爾頓、洛東等等,同上書,第1卷,第92頁。 13 絨線工業在布雷德福出現以前,在諾里奇地區早已進入繁榮狀態,但後來布雷德福卻變為這一工業的主要中心。見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第195頁。 14 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133頁和第3卷第18頁。諾丁漢城雖然還不重要,但已成為針織業的中心。見W.菲爾金:《機器製造史和織帶工業》,第42頁及以下。 15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86頁;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579—580頁。 16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105—106頁。夏龍絨 是夏龍地方出產的一種嗶嘰。 17 同上書,第116—121頁。 18 同上書,第87頁。 19 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第278頁,引用富勒(《英格蘭的名士》)的原文:「布雷德福的呢絨,對於注視它的人來說,是個巨人,對於使用它的人來說,則是個矮子。」 20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144頁及以下和A.揚:《英格蘭北部六個月的漫遊》第2卷,第247頁。 21 「林肯過去是——倫敦現在是——約克將來是——三者中最美好的城市。」見W.斯圖克萊:《好奇的旅行記》「行程第五」,1722年,第90頁;布羅姆:《英格蘭遊記》,1704年,第148頁。 22 這些都是有名的肯達爾毛織品 (Kendal cottons)。關於棉紡工業在英國誕生以前cotton一詞的用法,見下面第2篇第1章。 23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29卷,第618頁。「這項工業非常重大,它已擴展到十二三平方英里的地方。」 24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221頁;比弗雷爾:《大不列顛的幸福》第2卷,第301—302頁;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地方志》,第157頁;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79、80、88頁。 25 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119頁。 26 同上書第2卷,第114頁;J.安德森:《商業起源在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歷史和推論》第3卷,第457頁。 27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301頁。 28 同上書第3卷,1742年,第293頁。 29 安德森:前引書第3卷,第457頁。帶子工業是比較新近的工業。 30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64頁;安德森:前引書第3卷,第457頁。 31 A.揚:《南部諸郡》,第99頁。 32 笛福:《漫遊記》第2卷,1742年,第41、42頁;第3卷,第29頁。在索爾茲伯里附近的威爾頓,已在織造地毯。 33 同上書第2卷,第27—28頁。 34 同上書第2卷,第42頁。這個地區工業的重要性,主要是由於科茨沃爾德羊所提供的羊毛品質而得來的。 35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77頁;第2卷,第36頁。 36 J.比弗雷爾:《大不列顛的幸福》第3卷,第699頁;J.安德森:《商業起源在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推論》第3卷,第456頁。 37 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14頁。 38 同上書第1卷,第87頁和第2卷第17頁。見陸軍中校哈丁:《蒂弗頓史》和馬丁·鄧斯福德:《蒂弗頓城市史記》。 39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83頁。——可把這一整個記述同五十年後出版的《分類百科全書》第2卷,《技藝和手工工場》,第256—257頁(羅蘭·德·拉·普拉蒂埃爾寫的「呢絨業」條)所記述的比較一下。 40 見洛朗·德瑟納:《英國毛紡工業在社會經濟上的演進》,第50頁;J.A.霍布森:《現代資本主義的演進》,第27—28頁。 41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52—54頁。 42 安德森:《商業起源》第3卷,第325頁說,它有五六萬居民(1761年)。但這個數字一定是誇大了。F.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477頁說,它在1693年有兩萬九千居民,在1752年有三萬六千居民,在1796年有四萬居民。在1801年以前,沒有正式的人口調查;在1801年,它的人口只有三萬六千八百三十二人。見《喬治三世41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1卷,第23章。 43 《下議院議事錄》第35卷,第77頁。——根據A.揚:《農場主在英格蘭東部諸郡的漫遊》第2卷,第79頁的說法,有一萬二千架織機和七萬二千名工人(1771年)。 44 英語作「A throng of villages」。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93、108頁。 45 同上書第1卷,第81頁。 46 蒂弗頓是最大者之一,卻從沒有超過一萬居民。見F.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142頁。 47 班普頓、克雷迪頓、庫洛姆普頓、霍尼頓、奧特里·聖瑪麗、阿什伯頓,等等。見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84頁。 48 在十九世紀初,仍然如此。見1806年議會委員會所搜集的證據:人們訊問西南部的織工們所住的地方,他們最通常的回答是:「……一個大村莊,……一個很大的村莊,也許是英格蘭的最大的村莊。」《受命考察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的特別委員會報告》,1806年。 49 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42—43頁。 50 前兩個數字是近似的估計:第三個是1801年人口調查的數字。見J.里克曼:《評喬治四世11年人口條例報告書》,第11頁。 51 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地方志》,第557和571頁;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316頁和《布雷德福史續編》第89頁。——在1927年,這些城市的居民數如下:利茲有四十七萬;布雷德福有二十九萬,哈德斯菲爾德有十一萬,哈利法克斯有十萬。 52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28卷,第133頁。 53 見本章第16注。 54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97—99頁。這是1724年的記述,但我們在1806年的報告中發現有完全一樣的記述:「大多數織造者都住在村莊裡和孤立的住所里,這些村莊和住所廣布在一塊長約二十至三十英里、寬約十二至十五英里的整個地面上……。他們中許多人都有點土地,從三英畝至十二或十五英畝。」《特別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的報告》,第9頁。 55 見R.W.庫克·泰勒:《現代工廠制度》,第423頁,也可參看H.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349頁。 56 約翰·凱的飛梭。關於這項發明及其重要性,見第二篇第一章。 57 在曼徹斯特地區,飛梭僅從1760年起才得到通用。見埃德溫·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11頁。 58 見《分類百科全書》「手工工場」第1卷「呢絨業」條。製作方法,在英、法兩國幾乎是相同的。 59 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334—335頁。關於產業革命前的製造方法的全部敘述,占上引H.希頓的著作的整整一章(第322—358頁)。 60 哈利法克斯教區在1775年有一百個左右像這樣的公共車坊。見T.貝恩斯:《約克郡的過去和現在》第4卷,第387頁。機器裝置發展的最初結果就是使公共車坊的數目增多。《特別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的報告》,第5和9頁。 61 J.比肖夫在《呢絨和絨線工業詳史》第1卷第185頁指出,只需四個紡工就足供一個織工用紗。相反地,湯森·沃納(《英國社會》第5卷,第113頁)所引用的文獻則指出要十個紡工才夠一個織工用紗。這是最大數字。見W.拉德克利夫:《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59—60頁。 62 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12頁。 63 利茲附近哈姆利的一個小製造商雇用兩個工人、一個學徒和一家「在自己家裡為他勞作」的紡工。他擁有三架織機(《特別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的報告》,第5頁)。他買進羊毛並將其染上顏色,以後送到公共車坊去將其揀乾淨、刷好和卷好。然後,他就叫人紡織。他把織物又送到車坊去剪掉長毛和加以漂洗。最後,他又叫人把它曬乾並親自把它拿到利茲呢絨市場去出售(同上報告,第6、7頁)。 64 最初的白色呢絨市場建於1711年,以後在1775年被一所更廣大的建築物所代替。有色呢絨市場是在1755年或1756年開幕的。見A.艾金:《曼徹斯特周圍地方志》,第572頁。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360頁及以下)和利普森(《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80、81頁)關於這些相繼建築的記述是十分混亂的。 65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116—117頁。 66 《一個法國旅行家於1788年在大不列顛的遊歷》,第198頁。只需把這一段同前一段(前一段發表於1727年)比較一下,就足以看出六十年內事物很少變化。不應認為大工業一產生,就忽然把事物改變了:關於利茲的呢絨交易,貝恩斯在1858年還記載著:「鄰近地區的製造者們,每星期兩次將其在自己織機上織成的呢絨拿到這個城市的兩個大呢絨市場去賣給商人。」《約克郡的過去和現在》,第655頁。 67 《特別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的報告》,第8頁。 68 同上報告,第59和339頁。 69 在1806年,烏利和奧爾彭兩個村中有七十個老闆兼織工,同時只有三十至四十個工人。同上報告,第337頁。 70 同上報告,第10頁。 71 同上報告,第9、447頁等等。「在1800年以前,『資本家』一詞很少使用,而manufacturer(現今的意思是『老闆』)一詞在當時則是『工人』的同義詞——字義的變化,很奇妙地並很有意義地反映著工業生活的變化。」A.托因比:《英國產業革命》第183頁中的「工業和民主」。參看《約翰遜詞典》manufacturer條。 72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100頁。 73 《特別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的報告》,第13頁,詹姆斯·埃利斯的證言:「有些人擁有八分之一英畝土地,剛夠擺開呢絨以便曬乾的需要;另一些人則有兩三英畝,足以飼養一頭母牛或一匹小馬。」 74 同上。——然而,也有些織工同時是小農。同上報告,第8頁:「這種工業主是在鄉村里還是在有市場的城市裡經營的呢?——在鄉村里;許多人擁有小田莊,同時按我所說的那樣使用妻子、兒女和男女農工去干紡織行業。——在收穫時期,他們會自然地打發他們下田去嗎?——是的。」 75 同上報告,第1頁。A.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541頁,對於Hausindustrie(家內工業)一詞給以有點不同的意義。他把家內工業理解為雇用工人在家勞動的資本家所經營的工業;他把約克郡的小工業稱為Handwerk(手工業),而這個詞同樣也適用於中世紀的手工業。J.A.霍布森在《現代資本主義的演進》第35頁主張使用domestic manufacture(家庭工業)這一更加確切的術語。 76 F.W.莫菲特(《產業革命前夕的英國》,第17頁)指出舊式工業在加拿大延續到十九世紀下半期。 77 比肖夫:《毛紡工業史》,第2卷,表4;A.安德森:《商業起源》第4卷,第146—147頁;F.伊登:《貧民狀況》第3卷,第263頁。正確的數字是: 1740年 41.441匹(寬門面的)和58.620匹(窄門面的) 1750年 60.447匹(寬門面的)和78.115匹(窄門面的) 1760年 49.362匹(寬門面的)和69.573匹(窄門面的) 1770年 93.074匹(寬門面的)和85.376匹(窄門面的) 78 關於哈利法克斯在十八世紀中葉的重要性,參看H.希頓:前引書,第269頁及以下。 79 見F.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821頁。 80 即英語merchant manufacturer。——這就是指Fabricant(製造商 ),這個詞在法國長期使用於許多工業中,尤其是在絲織工業中。里昂的製造商直至很近的一個時期中並不擁有工廠,只把工作分給絲綢織工在家裡勞動。這種情形儘管逐漸有所改變,但到現時(1927年)還遠未結束。 81 《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第8頁;《議會辯論》,第2卷,第668頁。 82 「就我所能了解的西部現行制度而論,我認為它同我們在約克郡中所稱謂的那種家庭工業制度沒有任何關係。我所說的家庭工業制度是指住在村莊裡的或住在孤立的住所里的小製造者而言,他們在那裡過著很舒適的生活並以自己的資本經營自己的職業。在西部,情形卻十分不同了:那裡工匠的狀況和我們手工工場中工人的狀況一樣,不過這些工匠是在自己家裡勞動而已。在西部,人們把羊毛交給他們去紡;在約克郡,羊毛在變成呢絨而出賣以前,始終是小製造者的所有物。」《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第446頁。 83 W.拉德克利夫:《通稱為機械織機織布的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59頁;S.班福德:《南蘭開夏的方言》,第4和5頁。 84 《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第13頁。 85 查理二世十四年法令,第5章。 86 布雷德福的T.克羅斯利把梳好了的羊毛卷線杆一直送到柯克比·朗斯代爾(約有五十英里)和利物浦附近的奧姆斯柯克。見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254和325頁。 87 同上書,第312頁(利茲絨線委員會主席H.霍爾的證言)。——男女紡工都領取計件工資:一個定量的工作叫做便士 ,高於這個定量的十二倍量叫做先令 。在此意義上,這兩個名詞已失去其通常的意思,因為當時有便士價格 和先令價格 :而先令價格常常在十便士至十五便士之間變動著。見《農業年鑑》第9卷,第447—449頁和1832年2月14日《諾福克先驅》報。 88 為工業資本主義打開道路的商業資本主義在十八世紀內所起的作用,在亨利·塞的文章(《法國資本主義工業的起源》,載於《歷史雜誌》第148卷)中有了很清楚的說明,並列舉一些法國經濟史中的事例。 89 其中有整飾用的澱粉和夜工所必需的蠟燭。見E.巴特沃恩:《奧德姆史》,第103頁;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10頁;《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493頁。這些文獻都與棉紡工業有關,這種慣例在棉紡工業中比在毛紡工業中更為流行。 90 《特別委員會關於薩默塞特郡、威爾茨郡和格洛斯特郡毛紡工業中有關人等請願的報告》(1803年)。《議會報告》第5卷,第243頁。 91 織工織十二磅線,得到三十六先令。準備工作(拆毛、刷毛和粗紡)使他花去九先令;紡線每磅九便士,共合九先令。因此,他干十五天工作只賺十八先令。(1750年毛紡工業,見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10頁)。 92 W.費爾金:《機器織襪和織帶工業史》,第2章和第3章;G.豪厄爾:《勞資糾紛》,第85頁。——最重要的文件是《下議院議事錄》第26卷中1753年的議會調查。 93 M.鄧斯福德:《蒂弗頓城市史記》,1765年。在利普松的《英國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54—56頁中,可以看到關於這個事件的適當敘述。 94 《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中所引的事例:一個呢絨商雇用二十一個織工,其中十一個在呢絨商家裡勞動,其餘十人則在自己家裡勞動:這二十一架織機都是這個呢絨商的(第175頁)。另一個呢絨商共有二十七架織機,其中只有十三架在他的作坊里(第104頁)。 95 A.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541—543頁。這種工業形式,在某些生產部門中能夠順利地維持下去。哈斯巴赫舉出今天(1927年)英國中的下列事例:謝菲爾德地區的刀劍製造業,「黑鄉」的鏈條和釘子製造業,諾丁漢的花邊和針織品製造業,貝德福的草帽辮織造業,伍斯特和牛津郡的手套製造業,伯明罕的家庭用小商品製造業以及麥克爾斯菲爾德的絲織品製造業(W.哈斯巴赫:《英國工業的特點》,載於《立法年鑑》第26卷,第1032—1052頁)。倫敦和其他城市中服裝工業的有名事例還不在內。 96 我們曾以毛紡工業作為例子。但在其他工業中也同樣明顯地顯出同樣的事實。1750年在諾丁漢,五十個襪商共擁有一千二百架編織機;見W.費爾金:《機器織襪和織帶工業史》,第83頁。在技術改變最慢的工業之一的花邊工業中也有同樣的事實。1770年,倫敦的詹姆斯·皮爾格里姆雇用二千名男女工人,其中大多數是在他們自己家裡勞動的。《下議院議事錄》第32卷,第127頁。 97 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17頁:「蒂弗頓四周所有的小村落都住滿了依靠蒂弗頓的呢絨商老闆為生的工人。」 98 洛朗·德瑟納:《毛紡工業的社會經濟演進》,第69—71頁。參看H.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297頁及以下。 99 1832年2月14日《諾福克先驅》報。這篇文章中的材料是1784年在諾里奇當地搜集的。 100 同上;T.貝恩斯:《約克郡的過去和現在》第1卷,第677頁。 101 在別的一些工業中,也可發現同一類型的是商人而不是製造者的資本主義企業家。關於商人成衣匠,見F.W.高爾頓:《工聯主義史文件選》第1卷「裁縫業」,第46、54頁等。 102 見導言中注25。 103 P.加斯克爾:《英國工業人口》,第17頁及以下。 104 同上。凡近來研究過十八世紀工業生活狀況的人,都得出一些和我們相同的結論。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351頁)寫道:「假如十八世紀工人看到人們今天以怎樣的魔力來避開沉悶的艱苦勞動,一定會感到十分欣慰。」——W.鮑頓(《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250頁)發表這樣的意見:「比起大工業來,家庭工業制度之所以理想化的真正原因,並不在於工人從那種制度所得到的好處或害處,而在於家庭工業制度能對農業工人家庭提供副業收入這一事實,從而使得老闆有可能去減少工資。」 105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103頁。 106 1787年在布雷肯,「貧民階級的食物是麵包、乾酪、牛奶或水;一點酒性溫和的啤酒。除星期天外,絕沒有肉。」A.揚:《農業年鑑》第8卷,第50頁。漢普郡的保安審判官在1795年希望「僱工能夠每天吃一次肉,或者,每星期至少吃三次肉」。《農業年鑑》第25卷,第365頁。參看F.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496頁。 107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7卷,第834頁「反對麥[XC10.tif;%85%75]稅的請願書」。 108 《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第10頁。 109 每年八鎊或十鎊。見豪厄爾:《勞資糾紛》,第74頁。 110 見《關於呢絨商的請願報告》(1803年),第4頁。 111 J.史密斯:《羊毛傳》第2卷,第308頁;W.赫頓:《伯明罕史》,第97頁;《關於目前糧食高價和農莊大小之間的關係的探討》,第93頁;讓我們再舉出一本1764年出版的小冊子的很有意義的標題:《論被認為能夠影響我們工業中勞動力價格的稅收。兼論國內工業人口的一般品行和秉性;從經驗得來的論據表明:只有需要才會迫使勤勞,任何國家過去和現在都不能在生活必需品價廉的地方造成工業上的巨大數字》。 112 利茲地區,每星期二先令六便士至三先令(《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139頁);蘭開夏,每星期三先令三便士(同上書第3卷,第134頁);埃塞克斯,每天四至五便士(《南部諸郡》,第65頁);薩福克,每天六便士(同上書,第58頁)。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325頁所引梳毛工業的數字,與此數字很相接近:「一個熟練紡工從星期一早晨起工作到星期六晚上止,能夠賺得二先令六便士(每天六便士)……。一個十五歲的女孩子每天能紡九束或十束線,每束工資半便士。」(每天四個半便士至五便士)。關於與農業工資的比較,見A.揚:《南部諸郡》,第61、62、151、154、157、171、186、197、266頁,以及《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172、312—313頁;第3卷,第24—25、277、345頁。同上書第4卷,第293—296頁「概括的記述」。 113 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續篇》,第221頁。 114 A.揚:《南部諸郡》,第270頁。 115 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137—138頁。 116 A.揚:《南部諸郡》,第65頁;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278頁。 117 見F.W.高爾頓:《工聯主義史文件選》第1卷「裁縫業」,所搜集的文件。 118 1720年,每天一先令十便士(高爾頓,第13頁)。1721年,議會法令規定為一先令八便士至二先令(喬治一世七年《法典》第1卷法令第13章)。——1751年,二先令至二先令六便士(高爾頓,第XXXV頁)。1763年,二先令至二先令六便士(該城保安審判官季度會議的決議,後經喬治三世八年法令第17章所認可)。1775年,三先令(高爾頓,第86頁)。 119 《倫敦和威斯明斯特城內和附近的成衣工人的訴訟》,1744年。根據1752年的一本小冊子的說法,「從仲夏至米迦勒節(在九月二十九日。——譯者注),成衣工人很少有或者一點也沒有活計:他們每年總共工作不超過三十二星期。」《成衣工人及胸衣匠的訴訟》,第1頁。 120 同上書,第2頁。 121 直至1768年法令(喬治三世八年法令第17章)頒布時,始將勞動時數減至十三小時(從上午六時至下午七時)。 122 《成衣工人及胸衣匠的訴訟》,第2頁。 123 據A.托因比:《英國產業革命講話》第67頁說,十七世紀小麥的平均價格是三十八先令二便士,短工的平均工資是十便士又四分之三。從1700至1760年,小麥的平均價格是三十二先令,短工的平均工資是十二便士。 124 A.揚:《農場主致英國人民書》第1卷,第207頁。然而,在最貧窮的地區(例如在坎伯蘭州的山谷中),直至十八世紀末,白麵包仍然是講究的食品,僅在節日才出現於餐桌上。見F.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564頁。 125 A.揚:《法蘭西遊記》,1793年版,第2卷,第313頁。「沒有一個生活狀況好的織工,在星期天的正餐時,不在餐桌上擺上一隻鵝當作是光榮的事。」1832年2月7日《諾福克先驅》報。 126 輸入英國的茶:1711年是十四萬二千磅;1760年是二百五十一萬六千磅。喬治·尼科爾斯爵士:《英國恤貧法史》第2卷,第59頁。茶的消費量的增加,似與牛奶的消費量的減少有關,因為牛奶對於短工家庭來說已經太貴了。哈斯巴赫:《英國農業工人史》,第128頁。 127 這是1765年和1775年所發生的事。 128 安1年法令第18章禁止以法定貨幣以外的辦法來支付短工或工人的工資,違者課以應付工資總數兩倍的罰金。花邊工業中的實物支付(或實物工資制)是喬治三世十九年(1779年)法令第49章的對象。其說明理由的部分是這樣開始的:「鑒於以貨物而不以貨幣支付花邊製造業中雇員工資之一部或全部的慣例,對於上述人員造成嚴重的損害,並有阻礙該工業的危險……。」初犯,處以十鎊的罰金;再犯,處以六個月的監禁。 129 大衛·布倫納:《蘇格蘭的工業》,第5頁。 130 這就是喬治三世15年法令第28章(1775年)。其說明理由的部分是相當奇怪的:人道主義的理由僅占次要的地位;主要的問題似乎是保證工人的招雇:「沒有人不被阻止和勸止學習鹽工技藝或礦工技藝的,因為人們知道,凡在煤礦或鹽礦中勞動一年的人,就會被終身留在那裡。從而,蘇格蘭沒有足夠的人數來開採必要數量的煤和鹽:許多新近發現的煤礦仍未開採,許多其他的礦又開採得不好;對於鹽礦來說也是一樣;這對業主和公眾都有很大的損害……。通過漸進的辦法,並在合理的條件下,來解放和釋放蘇格蘭的正處於農奴狀態的礦工和鹽工,並禁止其他的人今後再墮入這種奴役狀態,就會成為增加礦工和鹽工人數的辦法,這對公眾有很大的好處而對現有的業主也不造成任何損害,而且,還會消滅一個自由國家保存這種奴隸制的恥辱 。」規定完成解放的最長期限是十二年。但事實上,儘管有1775年法令,這種制度仍被部分地保存著,這就有必要在1799年頒布一項新法令(喬治三世39年法令第56章)。參看J.L.和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12頁注1。 131 西德尼和比阿特麗斯·韋布:《工聯主義史》,第11—20頁。——L.布倫塔諾在其《同業公會的發展史和工聯的起源》及《現今的工人同業公會》第1卷第1章和第2章中,堅持同業公會變為工聯的理論。——參看G.豪厄爾:《勞資糾紛》。 132 即英語:The Clothier’s Delight。這支歌的完整標題是:「呢絨商的快樂,或富人的愉快和貧者的憂傷」,歌中表達了英國許多呢絨商用來降低其工人工資的狡猾手法。見J.伯恩利:《羊毛和羊毛的梳理》,第160—161頁。 133 暗指「實物工資制」。 134 「據亞當·斯密說,『手藝人即使為了消遣和娛樂亦很少聚會在一起,除非他們的會談是以結盟反對公共秩序或者是以協議獲得較高工資為結果。』我們有確實的證據表明,最老的工聯之一是從工人『共飲聯歡』聚會中產生出來的。常常是無秩序的罷工引起了永久組織的產生。在別的地方,我們又看到工人們為了向下議院呈遞請願書而集會,他們時時會集起來以便進行不斷騷動,其目的在於要求制定某種新法規或維持現行的法令。在另一些情況下,我們看到某一行業的工人常到某些酒店去打聽有無空缺,這樣的『職業介紹所』就變為工人組織的中心。此外,同一行業的工人宣稱『工匠為增進相互的友誼和基督的仁愛而集合組成協會,是大不列顛王國中的老習慣』,他們於是組成了一種分發疾病救濟金和喪葬津貼的後援會。這種後援會必然會討論老闆所提出的工資數額的問題,於是漸漸變為一種帶有互助作用的工聯。最後,如果行業是工人必須常常走動去尋找工作的行業,我們就可看到在那些為流動工人所經過的各城市中便慢慢形成一種旨在幫助他們的組織;以後,這種流動工人協會在擴大其作用範圍時,就逐漸變為全國性的工聯。」見S.和B.韋布:《工聯主義史》,第22—27頁。 135 羊毛梳理工作自然是用手做的。梳羊毛工人把毛上的結餅除去後,經過拍打,再除去結餅,把羊毛脫去油脂後,加以擰搓,以後把羊毛分成細條並使之好好地分開,使之潤滑(這就是說把羊毛塗上油,但用奶油梳的則不塗油),並趁濕進行梳理。如要染色,也是在此時進行的;如不上色,就把羊毛再洗一次;以後再梳。最後,再洗一次。這時,羊毛才離開梳毛匠的手。《分類百科全書》「羊毛梳理」條,「手工工場」第2卷,第264頁;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259頁。關於機器時代以前梳理羊毛手續的詳盡記述,見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332—334頁。 136 按照比肖夫:《呢絨和絨線工業詳史》第1卷第185頁的說法,七個織工就要有兩個梳毛匠梳理羊毛。按照J.海恩斯:《為貧民做好準備,或對毛紡工業沒落狀況的觀察》(1715年),第9頁的說法,把二百四十磅羊毛在一星期內變成絨線織的織品,要雇用二百五十名紡工、二十五名織工和僅僅七名梳羊毛工人。 137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49卷,第323頁。 138 在1760至1770年間,梳羊毛工人的工資,每星期自十先令至十二先令不等(這等於工資最高的織工所賺的數目)。見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139頁;第2卷,第134頁;《南部諸郡》,第65頁。不應忽略,梳羊毛工人的工作是很苦和不衛生的,因為他們要坐在木炭爐旁邊工作,木炭爐是供烘暖羊毛和高度烤熱梳齒用的,這就使得室內充滿了有害健康的臭氣。見希頓:前引書,第334頁。 139 韋布手稿,《通史》第1卷,《毛紡工業》。 140 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232頁所引的《略論一般工業》,1741年。 141 哈丁:《蒂弗頓城市史》第1卷,第95頁。關於1739年威爾特郡織工的騷亂,見S.史密斯:《羊毛傳》第2卷,第78—79頁。關於約克郡梳羊毛工人的罷工,見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318頁及以下。 142 哈丁:前引書,第1卷,第113—114頁。諾里奇地區發生過同樣的事件:1752年,梳羊毛工人受到縮減工資的威脅,於是離開該城,並在羅克希思暴動起來。《紳士雜誌》第22卷,第476頁。 143 《下議院議事錄》第18卷,第715頁;第20卷,第268、598、602頁。 144 韋布:《工聯主義史》,第29頁。 145 喬治一世十二年法令第34章。其前文幾乎是轉載1718年諭旨中的話語。同年(1725年),曼徹斯特法庭的一個判決,引用了十六世紀的一項法令(愛德華六世二—三年法令第15章)的條文,這項法令禁止「一切工匠,工人和短工」組成反對僱主的同盟,違者,初犯處以罰金十鎊或監禁二十天,再犯處以罰金二十鎊或帶枷示眾,三犯則處以罰金四十鎊,或者帶枷示眾並割去一個耳朵。見F.伊登:《貧民狀況》第3卷,第110頁。一些類似1725年法令的措施,於1756年和1757年又經喬治二世二十九年法令第33章和喬治二世三十年法令第12章所頒行。 146 見洛朗·德瑟納:《英國毛紡工業的社會經濟演進》,第153頁。S.和B.韋布:《工聯主義史》第29頁。蘭開夏精紡細貨織工,在1756年開始組織起來,同一「商人工廠主」的工人們稱其所組成的團體為shop(工場,作坊)。見G.W.丹尼爾:《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43頁及以下,並引用了《細貨織工的辯解》(1756年)的一些文字;又見T.珀西瓦爾:《因曼徹斯特格子花布製造商和織工間的新近爭議而致友人書》,1759年。 147 韋布:《工聯主義史》第27頁;F.W.高爾頓:《裁縫業》「導言」第XIII頁及以下。 148 《成衣工人:熱天的悲劇,共三幕。經黑馬開特王家戲院演出》,倫敦,1778年,八開本。唯一的原版本,存在大英博物館,其編號是:643e.8(2)。戲劇作者不明。 149 至於這個行會的歷史,見費爾金:《襪子和帶子工業史》以及亨森的更近出版的書:《針織業史》。 150 A.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484—488頁。 151 其名稱是「英格蘭中部各郡織襪工人互助保護會」。見韋布:《工聯主義史》,第45頁及L.布倫塔諾:《同業公會的發展史和工聯的起源》,第115—121頁。關於英格蘭中部機織工人的最初結社,參看《德比郡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67頁;《諾丁漢郡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53—354頁。 152 《內政部文件一覽表》,1760—1765年,第1029和1051號。(《軍事登記簿》第27卷,第130、134、138頁)。 153 D.麥克弗森:《商業年鑑》第3卷,第415頁。 154 1758年的《常年註冊簿》,第57頁。 155 1769年的《常年註冊簿》,第81、124、136和138頁。 156 喬治三世十三年法令第68章。斯皮塔爾菲爾茲法只適用於倫敦、威斯敏斯特和米德爾塞克斯郡。這項法令後來又經喬治三世三十二年(即1792年)法令第44章將其擴大到適用於混紡織物工業,經喬治三世五十一年(即1801年)法令第7章補充了有關婦女勞動的規定。見J.H.克拉潘:《1773—1824年的斯皮塔爾菲爾茲法》(載在《經濟雜誌》第26卷第459—471頁)。根據韋布:《工聯主義史》第32頁的說法,這個工聯始於1773年,根據塞繆爾·肖爾的《英國絲綢工業簡史》第4頁的說法,則始於1777年。 157 布蘭德:《泰恩河畔的紐卡斯爾史》第2卷,第659—660頁中有這個文件的全文。 158 布蘭德:《紐卡斯爾史》第2卷,第293頁。 159 同上書第2卷,第520頁,以及《紳士雜誌》,1740年,第355頁。 160 《內政部文件一覽表》,1760—1765年,第107、1910、1913號。1765年大罷工的原因是由於工人懷疑他們老闆準備使用「一種協議,約定礦山主只能雇用那些持有其最後老闆的證明書,證明其已免除了全部義務的工人」,從而把他們固著在礦山上。見J.L.和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13頁。 161 布蘭德:《紐卡斯爾史》第2卷,第309頁。 162 見A.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如果我們讀它幾章,就會認為社會史只不過是經濟立法史。W.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它把很大的篇幅用來闡明工商業的政策。G.昂溫在其傑出的著作《十六和十七世紀的工業組織》中,也有同樣的做法。 163 「產業革命的實質就是以自由競爭來代替中世紀以來加在生產上面的法規。」A.托因比:《產業革命講話》,第85頁。 164 最初,它是以禁令的極端形式表現出來的。見阿什利:《英國經濟史和經濟學說入門》第2卷,第12—15頁。 165 卡爾·比歇爾:《政治經濟的起源》,1898年第2版。 166 關於英國毛紡工業法規的全面研究,已由F.洛曼發表了(《十五至十八世紀英國毛紡工業的國家法規》,載於《政治和社會科學研究》,1900年)。按照H.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124頁)的說法,「國家制定毛紡工業的法規,有兩個理由作為根據。首先是真實而誠摯地希望使英國的價格能和品質的高標準相符合,以確保英國織品在國內外的好名聲;其次,問題也是從財政角度來考慮的:英國羊毛既然越來越多地在本國加工,那就要用織品稅來代替以前對於羊毛作為原料輸出所徵收的稅。」 167 起毛 是在呢絨織好以後用力擦刷呢絨的工序,以使呢絨面上浮起一種絨毛。見《製造商請求廢除工業條例的請願書》,載於《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334頁(1803年4月7日)。這份請願書中所指的某些條例始於十四世紀。見比肖夫:《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1卷,第173頁及以下。 168 安七年法令第13章(1708年),安十年法令第16章(1711年),喬治一世元年法典第2卷,法令第15章和第41章(1715年),喬治一世十一年法令第24章(1724年),喬治二世七年法令第25章(1733年),喬治二世十一年法令第28章(1737年),喬治二世十四年法令第35章(1740年),喬治三世五年法令第51章(1765年),喬治三世六年法令第13章(1766年),喬治三世十四年法令第25章(1774年),喬治三世十七年法令第11章(1777年)。這些含有大量共通條款的法令層出不窮,就是它們未受遵守的最好證據。 169 關於商業上的詐欺行為,見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130—131頁。 170 喬治三世五年法令第51章。關於工業立法及其弊害和違犯,見《下議院議事錄》第18卷,第67頁;第20卷第377、776頁;第21卷第246頁;第22卷第234頁;第23卷第52、75、89、481頁;第26卷第320、329、385頁;第30卷第91、143、155、158、167、207、262、529、623頁等等。 171 《論東印度貿易》第79頁。 172 查理二世十八年法令第4章。 173 W.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374—379頁。見A.E.默里:《復辟時代以來英格蘭和愛爾蘭之間的貿易財政關係史》(1907年第2版)。 174 威廉三世十—十一年法令第10章,1699年。刑罰又被1732年法令(喬治二世五年法令第22章)所加重。 175 「這是一般公認的意見:只有英國能夠生產羊毛,而且,如果防止其他國家獲得這種羊毛,那麼它們就不得不向我們購買完全織好的呢絨。」約瑟·班克斯爵士:《給受任批駁羊毛輸出法案的律師們的指示》,載於《農業年鑑》第6卷,第479頁。這種錯誤早已被人指出了:見詹姆斯·安德森:《論激發國民勤勞精神的方法》,1777年,第264頁。 176 《農業年鑑》第6卷,第484頁。 177 喬治三世十三年法令第43章。 178 參看保存在大英博物館的那些小冊子,尤其是B.546號那一冊,以及曼徹斯特圖書館所收藏的那些小冊子(第26214號和26216號)。關於贊成自由輸出的有:約翰·達爾里姆普爾爵士:《經過考慮的應否准許羊毛輸出的問題》,1781年;喬賽亞·塔克:《論現今粗羊毛的低價》,1782年。反對方面的則有:N.福斯特:《答約翰·達爾里姆普爾爵士的、題為〈經過考慮的應否准許羊毛輸出的問題〉那本小冊子》,1782年;《我們的麻紡工業、棉紡工業和絲紡工業三者的對比》,1783年。約翰·赫斯特勒:《論羊毛法案》,1788年;比肖夫:《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1卷,第207—216頁;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301—305頁。參看《農業年鑑》(阿瑟·揚的論文)第6卷,第506—516頁;第7卷,第73、94、134—147、164—170頁;第8卷,第468頁等。 179 《農業年鑑》第7卷,第164—169頁。 180 喬治三世二十八年法令第38章。某些規定是采自復辟時代的法令(查理二世十三—十四年法令第18章)。 181 「星期五早上,在聽到反對羊毛輸出法案已經上議院通過的消息時,利茲及其附近村莊所有的鐘都開始響起來了,而且,那一整天,還不時聽到不斷的群鍾合鳴之聲;晚間,燃起歡樂之火併舉行其他一些群眾性的示威表演。諾里奇也舉行了十分相似的慶祝會。」《致林肯郡畜牧業者信,論羊毛交易》,1788年,第1頁。 182 這是J.斯密斯(《羊毛傳》第2卷,第409—411頁)的正確的結論。 183 參看F.伊登:《貧民狀況》第3卷,第363頁中的生產統計表;A.安德森:《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歷史和商業起源的推論》第4卷,第146—149頁;麥克弗松:《商業年鑑》第4卷,第525頁;比肖夫:《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1卷,第328頁。——西區的產量,在1740年是四萬一千匹寬幅的呢絨,五萬八千匹窄幅的;在1750年是六萬匹寬的和七萬八千匹窄的;在1760年是四萬九千匹寬的和六萬九千匹窄的(海戰時期);在1770年是九萬三千匹寬的和八萬五千匹窄的;在1780年是九萬四千匹寬的和八萬七千匹窄的。 184 在笛福時代,處於衰落狀態的城市有:布倫特里和博金(埃塞克斯郡),尼達姆、伊普斯威奇和拉文哈姆(薩福克郡),克蘭布盧克(肯特郡)等。見《漫遊記》第1卷第32、34、40、118、192頁。 185 甚至不能證明手工工場是大分工的必需條件。在1739年,絨線工業雖然是在家內或在小作坊中經營的,但已包含有四十種左右的專業,其中每一種都成為個別的行業。見《北安普敦郡的一個工廠主論羊毛和毛紡工業》,1739年。 186 《英國的財富》(維也納,1771年),第121頁。 第二章 1 例如,後來從義大利輸入到法國和英國的絲紡工業。 2 馬金德在《不列顛和不列顛的海洋》一書第1—13頁中,很清楚地指出,位在舊世界末端的大不列顛,由於美洲的發現和移民而怎樣處在現代世界的中心。 3 《領海,亦即沒有兩個海上主權的海》(1635年)。 4 最早的是「商人冒險家公司」,它是根據1564年王室特許狀建立為商團的。見W.E.林格爾巴克:《英國商人冒險家的內部組織》,費城,1903年。 5 1651年法令第22章。這項法令在1660年經過修改和補充,它禁止一切外國船舶將非其本國所產的貨物輸入英國。亞洲、非洲、美洲與英國各港口間的貿易,完全保留給那些在英國建造的、屬於英國船主的並由英國船員裝配的船舶。而且,不要忘記這個航海條例並不是出現在法典裡面的第一個。類似的措施早就採用過了,如:1381年(理察二世五年法令第3章),1382年(理察二世六年法令第8章),1390年(理察二世十四年法令第6章),1489年(亨利七世四年法令第10章),1540年(亨利八世三十二年法令第14章),1552年(愛德華六世五—六年法令第18章),1558年(伊麗莎白元年法令第13章),1562年(伊麗莎白五年法令第5章)和1593年(伊麗莎白三十五年法令第7章)。 6 見查爾斯·波維:《煤業中迂迴策略的發現》,第43頁。 7 關於「王家非洲公司」,見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272頁。 8 魯珀特親王的父親是帕拉蒂內的選帝侯弗里德里克五世,後者在1619年成為波希米亞的國王;他的母親是英王查理一世的姐姐,名叫伊麗莎白·斯圖亞特。他一生中大部分時間是在英國度過的。在內戰時期,他率領王黨軍隊。在復辟時代,他獲得坎伯蘭公爵和海軍上將等稱號。他領導赫德森灣公司和其他一批企業,也在此時。他也關心科學和機械發明;人們認為銅版雕刻法即使不是他發明的,至少也是他介紹到英國的。見《本國傳記字典》「魯珀特」條。 9 張伯倫:《大不列顛的著名事件》第1卷,第42頁。 10 麥考利:《詹姆斯二世即位以來的英國史》。 11 同上,《英國史》(朗曼,格里恩公司1919年,第5卷,第516頁及以下)。在坎寧安的《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142—164頁中,我們可以看到有更多文獻根據的研究,不過,他承認對於這個問題還了解得不夠清楚。 12 見古斯塔夫·施莫勒:《企業的歷史發展》,載於《德國立法年鑑、行政管理和政治經濟學》,1893年,第963頁。 13 在英國法律術語上,corporation是擁有法人所有的各種權利的社團,能夠取得動產和不動產,能以集體名義締結貿易合同,能夠提起訴訟等等。關於英格蘭銀行的起源,參看A.安德雷德斯:《論英格蘭銀行的創立及其歷史》(1694—1844年);索羅爾德·羅傑斯:《英格蘭銀行的頭九年》。 14 起草創立英格蘭銀行法案的是歲入調查委員會,換句話說,即預算委員會。這個法案的名稱清楚地表明了起草人的成見是什麼:《法案規定船舶噸位稅和啤酒、麥酒及其他酒類稅並保證那些自願出借一百五十萬鎊來繼續對法戰爭的人能夠獲得本法所規定的利益》(威廉和瑪麗五—六年法令第20章)。 15 從1694至1731年,英格蘭銀行借給國家的款項總數共為一千一百九十萬鎊;見G.施莫勒:上引書,第964頁。 16 在烏得勒支和約時(1713年),英格蘭銀行的股票股息是百分之四,股票價格在一百一十八至一百三十鎊之間。見索羅爾德·羅傑斯:《英國農業史和物價史》第7卷,第715—716頁。國家在1694年以八分息借入,但能以三分息發行公債,公債在1732年已經超過票面價格。同上書,第884頁。1755年左右利息開始降低的原因很可能是由於商業發達所造成的投資更加方便。 17 在1720年頭四個月里,平均行市是在一百五十鎊左右變動著,5月7日漲至一百六十鎊,16日達一百八十鎊,20日達二百鎊,6月2日達二百二十鎊,3日達二百五十鎊,24日達二百六十五鎊:這是最高的價格,而在1月間標價為一百三十鎊的南海公司股票這時竟漲至一千鎊。——在7月和8月,行市又落到二百二十鎊,9月至二百鎊,從10月12日起,又開始在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鎊之間變動著。索羅爾德·羅傑斯:《同上書》第7卷,第724—725頁。 18 埃德蒙·伯克:《向法國執政內閣建議和談書信集》,「信一」,第59頁(牛津,E.J.佩恩出版社版,1878年)。 19 是經濟學家和《貿易新論》(1693年)的著者。 20 《議會史》第5卷,第828頁。 21 威廉三世九—十年法令第44章。 22 在此爭論過程中,雙方都發表了許多小冊子。茲舉出:《論東印度公司業務的現狀》(1690年);《為東印度公司作出適度而正直的辯解》(1690年);G.懷特:《東印度貿易記述》(1691年),等等。這些小冊子中有幾本非常注意經濟學說史,例如,《反對創設一個排斥他人的東印度合股公司的理由》(1691年),其中力主貿易自由的理論,以及查爾斯·達文南特:《論東印度貿易》(1696年)。 23 僅在下一年(1709年),該公司才採用「聯合公司」的名稱。索·羅傑斯:同上書第7卷,(文件)第803頁。 24 「王后倡導了使用中國瓷器裝飾家庭的習慣或嗜好,從那以後,發展到異常過分的程度」。笛福:《大不列顛各地漫遊記》第1卷,第122頁。 25 我們在下一章里,會看到這些製造商請求禁止印度棉布的措施,怎樣在英國本土會產生建立棉紡工業的結果。 26 G.查默斯在1804年還把那些從法國手裡奪來的屬地稱為「大西洋那邊的荒地」。見《對大不列顛的比較力量的估計》,第141頁。這種說法可同伏爾泰的那句曾受到許多責難的「幾畝雪地」相比擬。 27 1732年,根據倫敦帽商的請求,禁止美洲人輸出呢帽(喬治二世五年法令第22章)。1736年,禁止英、美船主使用英國以外織造的船帆用布(喬治二世九年法令第37章)。1750年有一項法令(喬治二世二十三年法令第29章)准許殖民地輸出生鐵和棒鐵(英國需要它們),但禁止殖民地對其所出產的生鐵或棒鐵進行加工。關於英國與其殖民地的經濟關係,參看保爾·布申:《至1860年的英國與其殖民地間的商業政治關係》,第38—46和71—76頁。 28 從海關記錄簿得出的統計數字,已由下述著作發表:安德森:《商業起源在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推論》第3卷,第59、82、103、115、124、134、142、154、162、170等頁;第4卷,第322、692—694等頁;查默斯:《對大不列顛的比較力量的估計》,第231頁及以下。參看《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649和846頁。這些不同的引文所提供的數字,並不完全一致,但差異絕未到重大錯誤的程度。 29 每一船隻的噸位還很小。1789年出口船舶的數目是一萬四千三百一十艘,其裝載量是一百四十四萬三千六百五十八噸,1800年是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七艘,其裝載量是一百九十二萬零四十二噸。《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846頁。計算起來很容易,平均每艘勉強超過一百噸。不過,從十八世紀初以來,這方面有了真正的進步。按照恩菲爾德的《利物浦史》第67頁的說法,1703年經常出入利物浦港的船隻的平均裝載量還不超過三十八噸。 30 這是《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649和846頁所提供的數字。查默斯:《估計》,第231頁提供的數字是四千三百一十五萬二千鎊的數字。我不知道這個數字是從哪裡得來的,一定是誇大了。 31 在1890—1900年間,聯合王國的輸出是在二億一千五百八十二萬四千鎊至二億九千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鎊之間;輸入是在四億零四百六十八萬八千鎊至五億二千三百零七萬五千鎊之間。見《聯合王國與幾個主要外國關於人口、工業和商業的比較統計備忘錄》(1902年商務部發表的藍皮書),第49和51頁。關於1922年的數字是:輸入為十億零三百九十一萬八千二百一十四鎊;輸出為八億兩千四百二十七萬四千二百九十七鎊。 32 J.A.霍布森:《現代資本主義的演進》,第12—13頁。 33 僅在1802年,棉織品的輸出才超過毛織品的輸出,如下表所示: 毛織品的輸出 棉織品的輸出 1797 年 4,625,000 鎊 2,446,000 鎊 1798 年 6,178,000 鎊 3,544,000 鎊 1799 年 6,435,000 鎊 5,556,000 鎊 1800 年 6,918,000 鎊 5,323,000 鎊 1801 年 7,321,000 鎊 6,465,000 鎊 1802 年 6,487,000 鎊 7,130,000 鎊 1803 年 5,291,000 鎊 6,467,000 鎊 見《議會的討論報告》第1卷,第1147頁(計算書)。 34 見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269和309頁。 35 同上書,第268頁。布雷德福的絨線輸出,是在1750至1760年間發展起來的。 36 「伯明罕」一詞,更正確地說「伯明罕貨」一詞,早和「品質低劣的貨物」一詞有同等的意義。 37 威廉·赫頓:《伯明罕史》,第98頁。 38 威廉·赫頓使用了一句生動的話:「商人抓住製造者的頭。」 39 見馮·居利希:《關於現今商業大國的商業、工業和農業的歷史的敘述》第1卷,第97頁及以下。 40 關於避難外僑帶到英國來的工業,見W.哈斯巴赫:《英國工業的特點》(《立法年鑑》第26卷,第457頁)。 41 「利爾浦(Lyrpole),又名利物浦(Lyuerpole),是一個鋪著石板路的城市,只有一個小教堂:教區教堂在沃爾頓,離那裡還有四英里遠……。那兒有國王的一座城堡和德比伯爵的一所石屋。很多愛爾蘭商人來到那裡,因為港口好……。在利物浦,只需付微少的入口稅,因此,商人情願到那裡去。利物浦有好貨和許多愛爾蘭的毛線,所以曼徹斯特人都來到那裡買貨。」約翰·利蘭德:《大不列顛旅行日記》第7卷,第37頁。關於利物浦與愛爾蘭的初期商業關係,參看R.米爾:《利物浦史》,第84頁。 42 見劉易斯·羅伯茨:《交易寶庫》,第17頁。 43 《國家文件一覽表》,「本國集」,1634—1635年,第568、569和581頁。在1636年是二十五鎊。同上書,1636—1637年,第207頁。 44 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335頁;A.安德森:《商業起源》第3卷,第143頁。 45 安八年法令第12章。參看R.米爾:《利物浦史》,第176頁。第二個船塢建於1734年。 46 德比郡的這一地區早在十八世紀初起就受到遊歷家們的欣賞。 47 我們知道笛福所謂大城市的意思是什麼。根據受洗和喪葬的數字,利物浦在1680年的人口估計不會超過四千人以上。見《喬治三世四十一年(1801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2卷,第149頁。 48 笛福:《大不列顛各地漫遊記》第3卷,第200頁。 49 1709年進口船舶:三百七十四艘,載重一萬四千五百七十四噸。出口船舶:三百三十四艘,載重一萬二千六百三十六噸。平均載重量是三十八噸三。W.恩菲爾德:《利物浦史》,第67頁。1723年進口船舶:四百三十三艘,載重一萬八千八百四十噸。出口船舶:三百九十六艘,載重一萬八千三百九十三噸。平均載重量是四十六噸四。按照S.鄧貝爾(《初期利物浦棉花輸入》載於《經濟雜誌》第33卷,第363頁)的說法,「1709年,利物浦船主只有八十四艘船;1752年,這個數字已增到二百二十艘,其中有一百零六艘是用在同美洲和西印度群島的貿易上。1770年,船舶總數達三百零九艘。」 50 1766年,進入利物浦港的船舶有八百零三艘,開出的有八百六十五艘,而進入布里斯托爾的船舶則有四百三十一艘,開出的則有三百六十三艘。A.安德森:《商業起源》第4卷,第97頁。 51 W.恩菲爾德:《利物浦史》,第25頁;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地方志》,第338—341頁。1773年的人口調查是由一批私人在市政府的贊助下進行的。1773年以前的數字是根據出生和死亡登記簿而作出的近似估計的結果。見《喬治三世四十一年(1801年)人口條例的解答摘要》第2卷,第149頁。 52 A.揚:《英格蘭北部》第3卷,第168頁。 53 1770年。 54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202—203頁;約翰·坎貝爾:《大不列顛的政治概況》第1卷,第167頁;W.恩菲爾德:《利物浦史》;埃利克·斯維頓斯傑娜:《英格蘭和蘇格蘭各地遊記》,第181頁。再輸出的貨物占輸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見《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846頁及以下;米爾(《利物浦史》,第190頁及以下)有一整章敘述奴隸貿易。 55 這並不意味著利物浦是最初輸入棉花的港口。按照S.鄧貝爾(《經濟雜誌》第33卷,第364頁)的說法,利物浦僅在1795年左右才成為大棉花港,甚至在這個時期,曼徹斯特的製造商除從利物浦外,同時還從別的港口獲得供應。 56 從一個地區到另一個地區,價格有顯著的差別。可惜,索羅爾德·羅傑斯的著作(《英國農業和物價史》)關於這個問題,只提供一些不完全和不充分的材料。然而,我們能從這本書中得出幾個事例來說明倫敦市場與若干地方市場上物價間的差異。例如: 小麥價格(每夸脫): 1703年12月 劍橋四十先令 倫敦三十二先令 1712年6月 劍橋四十一先令四便士 倫敦三十二先令 1727年3月 劍橋三十六先令 倫敦二十四先令 1734年10月 格洛斯特四十先令 倫敦三十先令 1741年6月 劍橋五十先令 倫敦三十九先令 1748年12月 格洛斯特三十六先令 倫敦二十八先令 1753年10月 格洛斯特四十六先令 倫敦三十二先令 1760年9月 格洛斯特三十七先令四便士 倫敦二十三先令六便士 索羅爾德·羅傑斯:第7卷第4、12、38、56、67、80、92、114、115頁。 57 見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122—130頁;索羅爾德·羅傑斯:《六個世紀的工作和工資》,第149—152頁。 58 A.托因比:《英國產業革命講話》,第54—55頁;J.A.霍布森:《現代資本主義的演進》,第32頁。我們在《關於大不列顛現今大道的正確描述》(1756年)第48—64頁中,可以看到一張關於地方性的定期小市集全表。 59 R.W.庫克—泰勒在《工廠制度史入門》第218頁提到,倫敦附近的格林威治的定期市集和都柏林附近的敦尼布魯克的定期市集。 60 威克菲爾德的「圓帽市場」始於1766年,布雷德福的「匹頭市場」始於1773年,哈利法克斯的「製造商市場」始於1779年。利茲有兩個市場:「混合呢絨市場」和「白色呢絨市場」分別建於1750年和1775年。見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572頁;T.貝恩斯:《約克郡的過去和現在》第1卷,第678頁;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第280頁。 61 哈利法克斯的「呢絨市場是一個三層的方形大建築物,當中有一個大庭院,所有的窗戶都朝著庭院,建築物外面一個窗戶也沒有。這個市場裡有三百七十個房間,每個房間各有一個門和一個十字形的窗子,都朝著庭院,出門就是每層樓沿邊的走廊」。《1788年大不列顛的遊歷》,第198頁。 62 同上,第1章第3節。 63 R.B.韋斯特菲爾德:《1660至1760年間英國的中間商》(耶魯大學出版社,1915年)。 64 T.沃克:《怪人》第11期(1835年7月29日)。 65 弗朗西斯·普萊斯為我們留下了一個1739年從格拉斯哥到倫敦的馬上旅行的記述。直至格蘭瑟姆為止,旅行家們「沿著一條窄狹的堤道走,堤道的兩邊是沒有修好的軟泥路。他們時時遇到一些馱馬商隊,每隊有三十或四十匹……。領頭的馬帶著一個鈴鐺,以便通知來自對方的旅客。當他們碰到這些馱著沉重貨色的長排的馬時,堤道就不夠寬了。為了讓路,他們不得不投到旁邊的軟路上,他們從那裡要再上堤道就要遭到很大的困難」。見弗蘭西斯·普萊斯:《手稿補遺》,第27828號(大英博物館),第10頁。直至十八世紀中葉,馱馬仍然是內地運輸貨物所普遍使用的方法。S.和B.韋布:《英國公路史》,第63—64頁。 66 S.斯邁爾斯在《工程師們傳記》第1卷第307頁關於德比郡小販的報道說:「大多數是弗拉什地方的人(弗拉什位於馬克爾斯菲爾德、利克和巴克斯頓之間),他們很不文明。弗拉什人因舉止粗魯出名,據說他們的生活一半靠負販,一半靠搶劫。」 67 《議會史》第14卷第246頁,第25卷第885頁及以下;《下議院議事錄》第40卷第1090頁等等。 68 1697年一項法令迫使「一切小販,肩販和零賣販以及任何其他從這一城市到另一城市和從這一家到另一家的、步行或者騎馬的商人」均需納稅四鎊領取牌照。此外,每頭馬、驢、騾「或任何其他馱、拖負荷的牲畜」還應繳納四鎊(威廉三世八—九年法令第25章)。 69 「在我出生的村莊中,第一個出賣各種東西的店鋪,是在六十年前左右(1820年左右)開門的;以後很久,村人還要靠小販供應。」索羅爾德·羅傑斯:《六個世紀的工作和工資》,第147頁。 70 A.托因比:《英國產業革命講話》,第55頁。 71 見《大不列顛現今大道和主要交叉道的正確描述》(1756年)的附圖。 72 W.B.佩利:《大不列顛的古代羅馬道路》,載於《十九世紀雜誌》第64卷,第840—853頁(附有地圖);以及C.G.哈珀:《大北路》。 73 關於這條路的重要性,見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90頁。 74 例如沃特林路,直到倫敦至利物浦的鐵路修成時為止,仍有其重要性。 75 關於從布拉姆科特舊館至比爾珀巷尾(諾丁漢郡)的路的請願,《下議院議事錄》第29卷,第914頁。 76 從倫敦至伊普斯威奇的那條路,在1727年時是「破壞不堪,有洪流時很危險,在冬季幾乎不能通行」。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180頁。從金斯韋爾至萊迪韋克羅斯(德文郡)的那條路,在漲大潮時,路上水深四尺。《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第95頁。從赫爾至利茲的那條路「經過低下、平坦而泥濘的地區;從鄰近山丘上流下的雨水全流到這一地區;由於沒有出水處,水便經常停留在一部分的路上」。《下議院議事錄》第24卷,第697頁。 77 即從哈特菲爾德至巴爾多克那條路,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185頁。關於德比附近的道路,見J.布羅姆:《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遊記》,第87頁及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178頁(1727年)和第3卷第66頁(1742年)。 78 《下議院議事錄》第23卷,第105頁(從格蘭瑟姆至斯塔姆福德的路,林肯郡)和第30卷,第97頁(從金斯韋爾至萊迪韋克羅斯的路,見上面注76)。 79 查理二世十五年法令第1章(1663年,從倫敦至約克的那條路)。 80 即通行稅的檢查員和監督員。他們是從各地區的地主中選出來的。1773年總法令 (喬治三世十三年法令第78章)對他們的權力和職務有全盤規定。除其他權力外,他們有權徵發人員、車輛、役畜以便從事徭役。每一地主都應供給一輛駕上馬匹的車子和兩個工人去工作六天。如地主有五十鎊以上的收入,則應負擔附加稅,此稅或為勞役或為金錢。如其收入在四鎊以下,則可以親自勞役五天來履行其義務,但他有權以公道的價錢來代替勞役。喬治二世七年法令第42章和喬治三世十三年法令第78章。 81 這種制度在法國很受到研究和稱讚。見《英國地方稅著者論英國道路立法》(拉羅什福科—利翁庫爾),巴黎1801年。S.和B.韋布(《英國公路史》第7章,第118—164頁)對於通行稅法及其實施曾作了仔細的研究。 82 《法令全書》,安九年法令第18章(1710年)。為了避免通行稅路受到損害,後來採用了類似的措施。見喬治二世三十年法令第28章(1757年):「根據確實的經驗,使用寬車輪,可以大大地有助於道路的改善和保全,而使用窄車輪的重載車,其結果則是損害和破壞道路等等。」喬治二世十四年法令第42章(1741年)規定各關卡設置量重機:凡載重六千磅以上的車輛,每超過一百磅即需繳納二十先令。 83 喬治二世一年法典第2卷第19章(1728年)。規定的刑罰是:初犯處以三個月的徒刑,再犯則處以七年的流刑。喬治二世八年法令第20章(1735年)規定破壞關卡為重罪。 84 S.和B.韋布:《英國公路史》,第123頁。 85 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續篇》,第87頁。 86 涉及一種與許多一般原因有密切關係的發展,必須避免誇大此一偶然事件的重要性。這不過是引起了當局注意道路問題的緣由而已。然而,事實是通行稅徵收所的數目自1748至1760年已從一百六十增至五百三十。 87 喬治二世二十四年法令第25章(1751年,從卡萊爾至紐卡斯爾的路)。 88 同時在很多教區里完成的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往往有助於新道路的開闢。不止一項圈地條例規定,在進行分配土地時都應留出公路通過所需的地段(見第三章)。 89 H.荷麥:《王國公路的改善和保養辦法的探討》,第8頁。 90 見1773年的總法令 (喬治三世十三年法令第78章)和下議院的議事規則,《下議院議事錄》第33卷,第949—952頁。 91 《約翰·梅特卡夫(通稱為內爾茲巴勒的瞎眼小約翰)傳記》,約克1795年。這是梅特卡夫口授給一位秘書所寫的一種自傳。 92 比:《論盲目》,載於《曼徹斯特文學和哲學研究會紀要》第1卷,第172—174頁。「我常常看到他僅僅藉助於一根長棍子穿過道路,登上險峻而多石的斜坡,勘探山谷並察看其大小、形狀和位置……。有一天,這位瞎眼探尋者 在進行其勘探時,我碰到了他。像平常一樣,他是獨自一個人;在同他東談西扯以後,我向他提出一些有關這條新路的問題。聽到他準確地敘述這條路的路程及其所經各地的土質時,真感到是件驚人的事。」 93 《約翰·梅特卡夫傳記》,第124—141頁。 94 有個時候,梅特卡夫自己也想成為紗廠主:l781年,他買了若干架「珍妮」紡紗機和一架梳棉機。見《約翰·梅特卡夫傳記》,第148頁。 95 A.揚:《南部諸郡六個星期的漫遊》,第120頁。 96 同上書,第101頁。 97 同上書,第72頁。 98 A.揚:《英格蘭北部六個月的漫遊》第4卷,第433頁。 99 同上書,第1卷第83頁。 100 同上書,第1卷第430頁。 101 蘇格蘭工程師麥克亞當用碎石鋪路,是麥克亞當鋪路法的發明人。見《本國傳記字典》「麥克亞當」條。關於特爾福德,見斯邁爾:《工程師們傳記》第2卷和第3卷,以及S.和B.韋布:《英國公路史》,第8章。只是在他們以後才形成了一派真正專科工程師。在此以前,凡負責設計路線和領導工程的人都是一些從前做過各種行業的簡單承包人。道路委員則是「一群雜湊的貴族、鄉下紳士、農人和店主」。見《愛丁堡評論》第32期,第480—482頁(1819年)。 102 在十八世紀,道路建築師們試用了幾種方法,其中有些是令人失望的:「在離首都不到一天的旅程中,人們就碰到不斷有小山丘和小山谷的波浪式的道路或『壕溝式的路』(trenchroad);像屋頂的傾斜狀那樣向左右兩邊傾下的『傾斜路』;定期有一道水流入路中來清洗路面的『凹面路』或『凹心路』;兩側有深溝的『地平路』,這種『地平路』有時成為二十至三十英尺寬的堤路,上面幾乎是水平的,兩邊是四至五英尺深的陡壁。」S.和B.韋布:《英國公路史》,第133頁,引用了J.斯科特:《一般公路和通行稅路的法律匯編》,第320頁及以下(1778年)以及H.霍默:《公路的改善和保養辦法》(1768年),第30頁。 103 G.R.波特:《民族的發展》,第296—297頁。 104 T.斯莫利特:《羅德里克·蘭多姆》,第8章。 105 《紳士雜誌》1757年,第383頁。 106 C.哈德威克:《普雷斯頓鎮及其近郊史》,第382—384頁;T.貝恩斯和W.費爾貝恩:《蘭開夏和柴郡的過去和現在》第2卷,第105頁。 107 戴維·布倫納:《蘇格蘭的工業》,第108頁。 108 A.安德森:《商業起源在歷史和年代學上的推論》,附錄4,第710頁及以下;H.喬伊斯:《1836年以前的郵政史》,第208—280頁。直至1696年,倫敦仍是各郡間分發信件的唯一中心。接近十八世紀中葉,王國的主要城市之間有每星期三次的、定期的郵遞來聯繫。在莫菲特的《產業革命前夕的英國》第243—246頁中,我們可以看到關於這個問題的很好的研究摘要。 109 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183頁。在十八世紀初,出現了一個新類型的兜銷員,在紡織工業中通稱為riders out(騎販),這種人不限於提出貨樣和請人訂貨,反而出賣並交付其所運載的貨物。丹尼爾斯:《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62頁。 110 H.喬伊斯:《郵政史》,第8頁及以下。 111 A.安德森:上引書,第712頁。「郵政不但不是我們在這個國家裡可以利用的最快的、反而幾乎是最慢的交通工具,而且,自從我們的道路改築以來,雖然運輸業者因此而增加了速度,可是郵件比以往更慢了。同時,郵件也很不安全,正如今天常有盜竊信件一事所證明的那樣:為了避免盜竊所造成的損失,人們習慣地把銀行匯票和無記名票據撕成兩半,通過兩次不同的郵件寄出。」 112 安九年法令第10章;《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69頁及以下。1711年的寄費:距離在五十英里以內是兩便士;五十至八十英里是三便士;八十英里以上是四便士;倫敦至愛丁堡是六便士。1784年的寄費:一個驛站是兩便士;一個驛站以上而不到五十英里的是三便士;五十至八十英里是四便士;八十至一百五十英里是五便士;一百五十英里以上是六便士。 113 這些數字是關於1740—1760年這一時期的。見《下議院議事錄》第24卷,第788、798、812頁(請願書),以及第26卷,第177—182頁(調查)。艾金:《曼徹斯特周圍地方志》,第115頁;貝恩斯和費爾貝恩:《蘭開夏和柴郡》第2卷,第205頁。 114 見R.索西:《博士》,第4章。 115 R.歐文:《自傳》,第53頁。 116 從格雷夫森(泰晤士河)至阿馮默思(塞文河),二百一十五公里;從朗科恩(默西河)至古爾(洪伯河),一百三十公里;從泰恩默思(泰恩河)至索爾威灣,一百一十公里;從丹巴頓(克萊德河)至格蘭傑默思(福斯河),五十四公里。 117 幾乎位於英格蘭本部中心的考文垂,距布里斯托爾海峽約有一百二十公里,距愛爾蘭海一百三十五公里,距北海一百二十公里,距英倫海峽一百六十公里。 118 見《本國傳記詞典》「亞蘭湯」條;S.斯邁爾:《工業傳記》,第60—76頁;L.貝克:《鋼鐵史》第2卷,第1275—1277頁。關於亞蘭湯以前的一些孤立的計劃,參看麥克庫洛赫:《政治經濟學文獻》,第200—202頁。早在英國共和時期,《為航行而開通河流》的著者法蘭西斯·馬修曾把一項使泰晤士河與阿馮河通連起來的計劃提交克倫威爾(參看其《倫敦至布里斯托爾的內海通路》1670年)。 119 《英國在海上和陸上的改進》,第1篇出版於1677年,第2篇出版於1682年。此書的完整書名是:《英國在海上和陸上的改進,是為了不用戰爭去戰勝荷蘭人,不用金銀去還債,通過增長我國土地的方法而對所有貧民提供工作;通過自願登記的利益來防止不必要的訴訟;指明何處能夠大量獲得造船所需的木料以及使英國所有大河流都成為可以通航的利益;防止倫敦和其他大城市火災的法則,以及保證各行業工人能經常獲得廉價麵包和飲料的辦法》。 120 A.亞蘭湯:《英國在海上和陸上的改進》第1篇,第7、181、191頁。 121 參看那本題為:《咖啡館裡的對話,又名Y(亞蘭湯)隊長同倫敦律師公會的一位青年律師的談話》的小冊子。亞蘭湯則發表《經過研究並受到反駁的咖啡館裡的對話》來予以答覆。並參看《戶外談話、咖啡館裡的對話的繼續》等等(大英博物館藏書,編號T.3* ,第17、18號)。 122 A.亞蘭湯:《英國在海上和陸上的改進》第1篇,第193—194頁。 123 「凡為產生力量和財富和製造品所需要的、為保證職工生活資料、使人民富庶和國王強大所需要的一切東西,英國都有,而且比任何兩個王國或國家所有的、加在一起的東西還多。如果英國的農業和工業資源得到盡善的利用,那麼,英國就會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各國的光輝。因為英國有最精美的羊毛,而且比世界上任何國家都豐富;英國有世界最好的錫、皮革和鉛,其數量比任何地方都多;英國也有最好的肉類以供那些從事於生產或改進商品的工人食用。英國有很多的穀物足以養活居民;英國有世界上最好的、最安全的港口。」A.亞蘭湯:《英國在海上和陸上的改進》,第1篇第4頁。 124 威廉三世十—十一年法令第19和20章(艾爾河、考爾德河和特倫特河);安一年法令第20章(德溫特河);喬治一世六年法令第27章(德溫特河);喬治一世七年法典第1卷法令第15章(默西河和艾爾韋爾河)。穿過柴郡鹽礦的韋弗河的開鑿,始於1720年;經過謝菲爾德的唐河的開鑿,始於1725年;見約翰·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105—111頁;T.貝恩斯:《利物浦史》,第39—40頁。 125 關於煤在蒸汽機發明以前的工業用途,見下面第二篇第三章。煤在冶鐵業中的使用,始於十八世紀前半期,但僅從1760年起才推廣開來。 126 人們稱之為sea-coal(海煤)。Pit-coal(石炭)一詞是專指中部諸郡所開採的並為當地所消費的煤炭。 127 見喬治二世二十八年法令第8章的前言和條文和喬治三世八年法令第38章,及《下議院議事錄》第26卷,第905、969、977頁的請願書摘要;又第27卷第53、56、115、137、144、169頁等等(蘭開郡礦主們的請願書);第32卷第667和771頁(格拉斯哥長官和重要商人的請願書);第34卷第200頁(科爾布魯克代爾制鐵業者的請願書)。有關這些工程對於聖海倫斯地區工業發展的影響,參看《蘭開夏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52頁。 128 布里奇沃特公爵呈下議院的請願書(1758年11月25日),《下議院議事錄》第28卷,第321—322、335頁。 129 關於詹姆斯·布林德利,參看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139—145頁;J.菲利普斯:《內河航行通史》,第87—100頁;S.斯邁爾:《工程師們傳記》第1卷,第309—402頁;J.沃德:《特倫特河邊的斯托克鎮》,第162頁及以下。 130 他拼寫不正確,達到荒唐的地步。他從不會寫「航海」這個詞。在S.斯邁爾:《工程師們傳記》第1卷,第320—321頁和湯森·沃納:《英國社會》第5卷,第323頁,可以看到他的筆記簿的典型選錄。 131 他很少利用圖畫或圖樣:他只依靠他那非常可靠而準確的記憶力。當他腦子裡有個困難問題時,他慣於躺幾天,以便靜靜地思索,直至他能想出極其詳細的具體解決方法時為止。J.菲利普斯:《內河航行史》,第95頁。 132 J.艾金:上引書,第113—114頁;A.揚:《英格蘭北部六個月的漫遊》第3卷,第196—241頁。 133 J.菲利普斯:《內河航行史》,第76頁。 134 J.艾金:上引書,第115頁及以下;J.菲利普斯:上引書,第78頁。 135 這就是通稱為「大幹線運河」的那條運河:長九十三英里,即一百四十九公里。 136 韋奇伍德於1767年寫道:「我怕他會工作過度,怕他在實現他那些宏偉計劃以前就離開我們。我擔心布林德利、偉大而幸運的布林德利會因公眾利益而犧牲自己。他也許會賺到幾千鎊;但他付出什麼以作交換的呢?是他的健康,而且我擔心就是他的生命。」1767年3月2日致本特利的信。存特倫特河邊的斯托克的韋奇伍德博物館。 137 見艾金著作(1795年)的卷頭地圖以及威廉·赫頓的《伯明罕史》(1795年)的卷頭地圖。參看L.B.韋爾斯:《英格蘭和威爾斯的運河和河川航行史概要》,載於《曼徹斯特文學和哲學研究會記要和會議錄》第4輯,第8卷,第187—204頁。 138 例如:懷利—埃芬頓運河、斯托布里奇—達德利運河、內瑟頓運河、法澤利運河、伯明罕—伍斯特運河、伯明罕—沃爾弗漢普頓運河,等等。W.赫頓:《伯明罕史》,1791年當地的運河地圖。 139 經過斯塔福德郡—伍斯特郡運河。 140 經過考文垂—牛津運河和大聯絡運河。 141 法典中包含有關內河航行的有1792年的九個法令,1793年的二十五個法令,1794年的十七個法令。見喬治三世三十二年法令第84章及以下,喬治三世三十三年法令第93章及以下,喬治三世三十四年法令第24章及以下、第53章、第77章、第85章等等。 142 這些公司通常用「地主公司」(Companies of proprietors)的名稱。見C.瓦格納:《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的內河航行企業的經濟地位》,載於《鐵路文庫》(1901年),第1225頁及以下。 143 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地方志》,第117—118頁。 144 請求下議院批准開鑿從馬斯頓橋至阿什比德拉佐奇運河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49卷,第238頁。 145 喬賽亞·韋奇伍德致本特利的信(1765年1月2日),致約翰·韋奇伍德的信(1765年3月11日和7月6日);查爾斯·羅致J.韋奇伍德的信(1765年12月3日)。收藏在特倫特河邊斯托克的韋奇伍德博物館。 146 出版於紐卡斯爾(1765年)。 147 參看反對特許開鑿運河法案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第613、708、713、720頁等等。 148 E.米特耶德:《喬賽亞·韋奇伍德傳記》第1卷第410—430頁。 149 《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第520頁。 150 「一條運河支流直通到工廠的院子裡,而載煤的船隻直抵那被用來盛煤的廠屋的大門。」《一個說英語的法國人於1788年在大不列顛的遊歷》,第109頁。 151 大多數的特許開鑿運河的法令都預先規定著開闢一些通往煤礦的路線。例如,見喬治三世八年法令第38章的那個法令的標題如下:《開闢並保養一條從塞文河(在霍福德那個地方)起直至伍斯特郡克萊恩斯教區(在教堂橋那個地方)止的通航運河……並附有通至各煤礦的支河法令》。另一個典型的例子見《下議院議事錄》第47卷,第380頁。 152 關於1750—1755年的饑饉和騷亂,見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名士》第1卷,第274頁和L.W.克拉克:《伯明罕史》第3卷,第60—61頁。1766年在伯明罕,群眾奪取商店,規定最高物價並拍賣小麥。馬金德的《大不列顛和英國海洋》第333頁清楚地指出利物浦作為英格蘭西北部的食物供應中心的作用。《內河航行的利益》(1766年)一書的著者R.惠特沃斯指出,運河一經鑿成,「人們就會十分稀少地聽到談論那些因小麥價昂而發生的騷亂;如果小麥和其他食物價廉,工人就可廉價出賣勞動力」。《內河航行的利益》,第31—32頁。 153 G.福斯特:《在英法兩國的哲學和繪畫遊記》,第84頁。 154 亞當·斯密:《國富論》第1卷,第3章。 155 運河的衰落畢竟被人誇大了。關於運河在二十世紀初的狀況,參看C.瓦格納:《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的內河航行企業的經濟地位》,載於《鐵路文庫》1901年,第1212—1268頁和1902年,第86—115頁。 156 見《國富論》第1卷第3章的標題。 157 《國富論》,第1卷第2章和第3章。 158 不可把《東印度貿易論》一書同查爾斯·達文南特的《論東印度貿易》(1696年)相混淆,前者被認為是達德利·諾思爵士所著,但無確實的證據(見哈爾克特和蘭格:《匿名和筆名文獻辭典》第1卷,第491頁)。前一本書在1856年又被麥克庫洛赫收入《初期英國商業論文選集》里。 159 《東印度貿易論》,第65—66頁。 160 《東印度貿易論》,第68頁。 161 同上書,第67頁。 162 丹尼爾·笛福:《老練的商人》,第74頁。 163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17頁。 164 萊基:《十八世紀英國史》第1卷,第193頁。 165 伏爾泰:《哲學書信》,第10封信「關於商業」,莫蘭德出版社版,第22卷,第110—111頁。 166 笛福於1724年在埃塞克斯郡中旅行時,已經注意到這種情事:「必須指出,這個地區有幾處大地產已經出售,現為倫敦商人所有……。現時在倫敦城內所產生的大量財富便這樣地流到全國的地面上,並在那裡安家置產,這些家族以後就要和老紳士家族並駕齊驅。」《漫遊記》第1卷,第17頁。 第三章 1 J.斯圖亞特·穆勒:《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卷,1848年版,第300頁。 2 麥考利:《詹姆斯二世即位以來的英國史》第1卷,第366頁。 3 沃茲沃思:《英國北部湖泊區景色志》,1832年版,第64—65頁。 4 即英語:leaseholder for life。「把 yeomen 的名稱也用於那些占有土地的人,是比較晚近的、僅始於十九世紀的習慣」。普羅瑟羅:《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296頁(注)。參看柯特勒:《我們土地的圍圈和重新分配》,第71頁。 5 關於這兩類自耕農,見H.利維(《英國小農經濟的衰落》載於《國民經濟和統計學年鑑》,1903年,第149—150頁和158—159頁)和W.哈斯巴赫(《英國農民狀況在新光輝中的衰落》,載於《社會科學文庫》,1907年,第24卷第6頁及以下)的著作。哈斯巴赫根據馬歇爾和A.揚的證據有理由認為:yeomen一詞在十八世紀末已適用於那些與小鄉紳顯然不同的、擁有一塊土地收入達一百至六百鎊的富裕農民。但H.利維卻正確地引起人們注意大、小自耕農的區別,而H.L.格雷(《十六世紀至十九世紀牛津郡中自耕農的土地經營》,載於《經濟學季刊》第24卷,第293頁及以下)和A.H.約翰遜(《小地主的消失》第7章)在根據土地稅冊所作的研究中,對於這種區別考慮不夠。 6 關於英國鄉紳的描寫很多,可以參看麥考利(前引書第1卷第349—355頁)的生動描寫。 7 這是萊基所表示的標準意見,見《十八世紀英國史》第1卷,第7頁。 8 A.埃利阿舍維奇(《有利於英國小農所有制的運動》第7—9頁)舉出許多有關十八世紀初小農耕作和中農耕作的重要性的證據。 9 格雷戈里·金:《對國家情況所作的自然與政治觀察》(1696年),收藏在大英博物館,《哈爾萊安手稿》第1898號第14頁;這個著作第一次由G.查默斯(《對大不列顛的比較力量的估計》1804年版)所發表。參看查爾斯·達文南特:《論通過貿易差額而使人民成為利得者的可能方法》(1697年),《全集》第2卷,第184頁。 10 《受命調查現時農業狀況特別委員會報告》,1833年,第65頁。 11 沃茲沃思:前引書,第52頁;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37頁。 12 見A.托因比:《英國產業革命講話》第1版,第58—66頁;H.雷:《自耕農為什麼消滅?》,載於《當代評論雜誌》,1833年,第2卷第548頁及以下;H.利維:《英國小農經濟的衰落》,載於《國民經濟和統計學年鑑》,1903年,第145—167頁;H.利維:《大租佃地和小租佃地》,第30頁及以下;W.哈斯巴赫:《英國農民狀況在新光輝中的衰落》,載於《社會科學文庫》第24卷,第11—29頁和《英國農業工人史》第73—76頁;A.H.約翰遜:《小地主的消失》,第128—145頁。參考H.L.格雷:《十六世紀至十九世紀牛津郡中自耕農的土地經營》,載於《經濟學季刊》第24卷,第293—326頁;H.C.泰勒:《英國自耕農的衰落》(威斯康星大學叢書,1904年)。 13 《一位薩福克的紳士致T.C.邦伯里爵士的信,論救貧稅的增加和食品價格的高昂》(1795年)第2頁。此信作者為使讀者了解自己,認為必須給自耕農下個定義:「在革命時代,這個國家裡有一個被稱為自耕農的一類人:他們既不是紳士也不是僱工:他們耕種自己的土地,這種土地通常是收入達四十至八十鎊的農場。」 14 《論貧民》,引自A.埃利阿舍維奇:前引書,第54頁。 15 J.阿巴思諾特:《關於食品的現時價格與農場的大小之間的關係的探討》,第126頁。 16 W.馬歇爾:《約克郡的農村經濟》第1卷,第20頁。 17 《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913頁。 18 見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293—296頁所引用的《農業部的報告》(1793—1815年)。W.哈斯巴赫:《英國農業工人》,第73—76頁和《英國農民狀況在新光輝中的衰落》,載於《社會科學文庫》第24卷,第27—29頁。1883年J.雷,在一篇題為《自耕農為什麼消滅了?》(載於《當代評論雜誌》第2卷,1883年,第548—553頁)的文章中認為,這個階級的衰落僅在拿破崙戰爭結束後農產品價格降落時才真正開始。H.C.泰勒(《英國自耕農的衰落》,威斯康星大學,1904年)也採用雷的說法。 19 「在1785至1802年間,真正的自耕農的人數,除在那些像蘭開夏那樣受到產業革命的直接而迅速的影響的郡外,在英國各地區中都在日益增加而不是減少。」A.H.約翰遜:《小地主的消失》,第144頁。可同H.L.格雷:《牛津郡中自耕農的土地經營》,載於《經濟學季刊》第24卷,第306頁相比較。見J.馬歇爾:《諾福克郡的農村經濟》,1787年,第9頁;霍蘭:《柴郡》,1808年,第79頁。 20 J.霍爾特:《蘭開夏的農業概況》,1794年,第12頁;D.沃克:《哈德福郡的農業概況》,1795年,第15頁;《沃里克郡的農業概況》,1794年,第21頁;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1795年,第43頁;F.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1797年,第30頁。這些證據的一部分是來自《農業部報告》的撰稿人,即新農學的堅決擁護人,這一事實足以排除對敵視大農耕作的傾向的懷疑。 21 H.利維:《大租佃地和小租佃地》,第30和34頁。 22 見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293—296頁和哈斯巴赫:《英國農民狀況在新光輝中的衰落》,第27—29頁(《社會科學文庫》1907年)所提到的《農業部的報告》:小自耕農在十八世紀末仍存在於諾森伯蘭郡、達勒姆郡、約克郡(西區)、林肯郡、斯塔福德郡、薩洛普郡、伍斯特郡、德比郡、北安普敦郡、牛津郡、諾丁漢郡、劍橋郡、埃塞克斯郡、威爾特郡、坎伯蘭郡和威斯特摩蘭郡。 23 《特別委員會關於農業的報告》(1833年)。威爾特郡:「享有五十鎊至三百鎊收入的業主已經消失。」(第65頁)——約克郡:「所有小自耕農在戰後都消失了。」(第149頁)——柴郡:「自耕農幾乎完全失去其土地。」(第272頁)——薩洛普郡:「小農場全被賣掉了。」(第285頁)——諾森伯蘭郡和達勒姆郡:「許多小農已成為他人的僕人或改了行業。」(第327頁)——在漢普郡,他們遭受抵押、破產,而以賤價出賣其土地(第466頁)。——在諾丁漢郡,一個也沒有了(第586頁)。——兩三個郡是例外:伍斯特郡(第84—85頁),坎伯蘭郡(第325頁),赫里福德郡(第394頁)。 24 J.斯圖亞特·穆勒:《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卷,1848年版,第300頁。 25 在這個世紀初,自耕農作為階級來說已不存在了。坎伯蘭郡的「自耕農」幾乎完全消失了。在南部幾個郡(格洛斯特、薩默塞特、德文、肯德)中和在東部小麥種植地區中(尤其是在林肯郡中),還可見到一些個別的小地主。關於漢普郡最後的自耕農,參看索羅爾德·羅傑斯:《六個世紀的工作和工資》,第55頁。 26 這類條例的數目曾被人計算過好幾次,但算得都不完全或不大仔細。查默斯:《對大不列顛的比較力量的估計》,第146頁所提供的數字幾乎全部不正確。波特:《民族的發展》,第148頁所提供的數字是正確的,但只限於從1760年開始。《特別委員會第三次農業報告的附錄》第501頁提供一個很好的核對方法。 27 最早的條例是1709年頒布的那一個,即安8年法令第20章(《有關私人利害的條例》)。 28 G.斯萊特:《英國的農民和公田的圍圈》,第73頁(地圖)表明圈地條例所涉及的範圍,條例把大不列顛斜切開來,把東南部(從懷特島起至薩福克止)、西南部(德文、薩默塞特、康沃爾)和西北部及威爾斯置於範圍之外。但是,他同時又指出在沒有議會法令情況之下,圈地是怎樣進行的(同上書第152—155頁以及第187頁及以下)。——在東南部諸郡中,所有土地早於十七世紀都已圈起來了。參看T.E.斯克魯頓:《公地是公田》第114頁。按照岡納(《公地和圈地》第123頁)的說法,在諾森伯蘭郡、達勒姆郡、蘭開夏、切斯特郡、德文郡、康沃爾郡、薩洛普郡、赫里福德郡、薩默塞特郡和埃塞克斯郡中的情形也是一樣。 29 H.霍默:《論圍圈公田時確定業主各自特定部分的性質和方法》,1766年,第1頁。 30 關於copyhold(根據官冊享有的土地),見愛德華·詹克斯:《近代土地法》,第57頁及以下。 31 見F.西博姆:《英國村社》。其卷首地圖表明1750年時的教區情形;第6頁的地圖則是1816年的。 32 1926年有人指出,諾丁漢郡北部拉克斯頓地方還有這種分割土地法的遺風(見1925年12月24日和30日及1926年1月5日、7日和8日的《泰晤士報》上所發表的關於《最後的安格魯撒克遜農莊》的通訊)。可是,拉克斯頓地產是屬於曼弗斯勳爵一人所有,分散在三十個左右佃戶手裡;這個地產約分為一千二百塊,其形成為一個按照傳統的三年輪種制耕作的敞田。——柯特勒:《我們土地的圍圈和重新分配》,第1頁也提到埃爾姆斯頓·哈德維克村(格洛斯特郡)的類似情況。 33 Oxgang的原有意義是指一頭牛(在一天之內)所耕的面積,地區不同所耕的面積也不同。這些詞在圈地條例中常會碰到。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24頁)指出英國各地方的條形地所用的種種名稱。 34 見F.西博姆:前引書,第2—6頁;拉姆塞:《英國的基礎》第1卷,第159—160頁;坎寧安和麥克阿瑟:《英國工業史綱》,第170頁;R.普羅瑟羅:《英國農事的先驅和發展》,第5頁。關於法國舊制度時代的小塊地產,見德·福維爾:《土地分成小塊》,第139、153頁及以下。——丘陵腰部有台地當然是一種普遍的事實。只有這些台地的界限同舊時小塊地產的界限一致的地方,才值得我們注意。 35 《關於圈地的總報告》(農業部,1808年),第25頁。 36 在貝德福郡,八萬四千英畝中有二萬四千英畝還是敞田;在伯克郡,比例數是四十三萬八千英畝中有二十二萬英畝,在劍橋郡,十四萬七千英畝中有十三萬二千英畝。見普羅瑟羅:前引書,第57頁。 37 這個理論是拉姆塞所主張的,見《英國的基礎》第1卷,第160頁。 38 E.納塞:《英國中世紀的土地村社》,第9—10頁。西博姆認為在那裡發現有兩種前後相承的制度的遺蹟。見《英國村社》第437—439頁。在十八世紀,還有lot meadows(抽籤牧場)和rotation meadows(輪流牧場)。 39 關於日耳曼的mark(村社),人們還記得富斯特爾·德·庫蘭熱同毛勒、格拉森和P.維奧萊特的論戰。見《古法蘭西的政治制度史》;《墨羅溫王朝時代的采邑和農村領地》第171—198頁。富斯特爾·德·庫蘭熱指出,墨羅溫王朝時代並沒有村社。至於公有土地,「並不是從一種所謂集體所有制中派生出來的,因為人們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集體所有制的絲毫跡象;而是從地主讓給佃戶的使用權中派生出來的。」(同上書第436頁)參看W.G.阿什利(《土地所有權的起源》,1891年)、邁琴(《東西日耳曼人的定居地和農業》,1895年)、梅特蘭(《英格蘭土地清丈冊及其他》,1897年)和科瓦萊夫斯基(《資本主義經濟形式開始前的歐洲經濟發展》,1901年)等人的著作。更晚一些,T.E.斯克魯頓在研究rights of common(公用權)的起源時,得出古代村社在實際上並不存在的結論(《公地和公田》,第1—41頁)。然而,必須注意到赫布里底群島上還實行著run-rig system(共同占有土地,但各人擁有若干不相連的地塊的制度),這種制度含有土地的定期重新分配(見斯萊特:《英國的農民》,第166頁及以下)。從聖燭節至仲夏期間,牧地往往分為常年的份地(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25—26頁)。最妥當的似乎是堅持梅特蘭的中肯的意見(《英格蘭土地清丈冊及其他》第340頁):「我們尚在猜測中,直至現在還不能證明什麼了不起的東西。」 40 按照拉姆塞(《英國的基礎》,第159頁)的意見,敞田起源於安格魯撒克遜;按照西博姆(《英國村社》第437頁)的意見,敞田在羅馬占領以前已經存在。 41 圍地或用木棒圍起來的土地,這些詞所指的土地面積因地而異。關於後者在東南部諸郡中的意義,見泰特:《巴特爾修道院那裡的足夠養活一家的土地面積以及用木棒圍起來的土地》,載於《英國歷史雜誌》,1903年,第705頁及以下。 42 「住宅基地」是指在村莊裡的、並在其上建築住宅的地段。見西博姆的《英國村社》第26頁所提供的事例:坐落在文斯羅的一個地產是由一個住宅基地、六十八塊半英畝大的地段、三塊四分之一英畝大的地段,以及一個一英畝和四個半英畝大的牧地所組成的。關於地產大小的不均等,見同上書第11頁。 43 有時分為兩組或四組。見H.霍默:《論圍圈公田時確定業主各自特定部分的性質和方法》第4頁;《圍圈荒地和敞田的利弊》(1772年)第13頁;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先驅》第5頁和《英國社會》第5卷,第103—104頁。——一個教區或鎮區可以不用三組田而代之以組成為一對一對的六組田:這就是希欽鎮區的情況。西博姆:《英國村社》,第11—12頁。格雷在《英國田制》第133頁中還提到十八世紀中葉在大丟(牛津郡)有一種八期輪作制。 44 見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25頁;斯克拉頓:《公地和公田》,第115—117頁;卡特勒:《我們土地的圍圈和重新分配》,第72頁注一。舊習慣仍被保存的地方的事例,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8卷第857頁;第51卷第257頁。 45 H.霍默:前引書第1頁。這就是lammas meadows(八月一日草地)。見坎寧安和麥克阿瑟:《英國工業史綱》,第171頁。 46 在十八世紀末,亨廷頓郡里有些教區已經沒有敞田,而另一些教區里,敞田還繼續存在。在後一類教區中,一個農場的平均收入是五十鎊至一百五十鎊;在其他教區中,其平均收入是二百鎊至五百鎊。在北安普敦、牛津等郡中,情形也是一樣。見馬歇爾:《評英格蘭中部地方局關於農業部的報告》,第334—348頁。 47 然而,「公地」有時也包含有略有價值的土地:這就是在某些村莊裡形成為green common(綠色公地)的土地。在那裡,人們可以在公共牧人的指導下放牧母牛;有時,人們可以在那裡以共同負擔的費用來養公牛或牧馬。見西博姆:前引書,第12頁和納塞:前引書,第8頁。 48 Estovers是從古法語estovoir,estouvoir(意即「必需,適合」;如作名詞用,其意義就是「必需品,給養」,等等)變來的。 49 見約翰·辛克萊爵士:《向農業部成員們致辭》,載於《下議院議事錄》第51卷,第263頁及以下。這個報告,很長且很有研究,詳述公有土地的制度和狀況。在農業部的刊物中,也可參看《關於圈地的總報告》(1808年)第26頁;以及愛德華·詹克斯:《近代土地法》,第160頁及以下。 50 「這種權利是一個人在另一個人的土地上找到的好處,例如在那裡放牧家畜、捕魚、采泥煤、砍柴或者其他類似的東西。」布萊克斯通:《注釋》第2卷,第32頁。參看哈斯巴赫:《英國農業工人史》,第89—90頁。 51 約翰·辛克萊爾:《向農業部成員們致辭》,載於《下議院議事錄》第51卷,第263頁。 52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414頁:塔爾博特勳爵、弗農勳爵、巴奇霍特勳爵等等關於尼德伍德森林(斯塔福德郡)公有土地的請願書。 53 例如:1783年的一項圈地法案所指的地產包括有:「一千五百三十八英畝又三路德(一路德等於1/4英畝。——譯者)的耕地,七十一英畝又二路德的牧場,以及在公地上放牧一百零三匹馬、二百五十九頭母牛和一千六百八十一隻羊的權利。」《下議院議事錄》第39卷第110頁。 54 估計有時是根據地租作出的。在尼德伍德森林,每三鎊地租就賦予佃耕者放牧一頭牲畜的權利。《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414頁;H.霍默:上引書,第2頁。 55 見G.O.保爾爵士:《評圈地總法案》(1796年)。 56 D.戴維斯計算在公地上所采的木柴或泥煤,每年不超過一個星期勞動的價值(即十先令):要買同等數量的燃料,就得花費大約五倍以上的錢。《農業工人的實況》(1795年)第15和181頁。 57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48卷,第651頁:反對阿姆利(利茲附近)圈地法案的請願書(1793年)。 58 在大多數情況下,cottager(亦可譯作「小屋農」)終於變成為一種小地主或小農場主。Squatter是比較後起的開荒者,其地位較不穩定。斯萊特(《英國的農民》第119頁)提到在威爾斯的一個教區(蒙哥馬利郡)里,凡能於一夜裡在公地上建起一間草屋並在那裡升起火來(因而人們在日出時能夠看到屋頂上冒煙)的人,就獲得定居權。 59 笛福在1724年指出薩里有「大量僱農,他們的全部生活資料幾乎都是從公地和荒地得來的,這種土地的面積是很大的」。《漫遊記》第1卷第68頁。 60 參看I.S.利達姆:《圈地清丈冊》,載於王家歷史學會輯,共2卷(1897年);埃德溫·蓋伊:《1517年人口減少的調查和圈地清丈冊》,載於《皇家歷史學會會報》,新輯第14卷(1900年)。R.H.托尼:《十六世紀土地問題》(1912年);W.H.R.卡特勒:《我們土地的圍圈和重新分配》(1920年),第64、105頁及以下;E.蓋伊:《十六世紀英格蘭的圈地》,載於《經濟學季刊》(1903年)第576—597頁。並參看他的柏林大學博士論文(《英格蘭圈地史》第7—65頁)。 61 卡爾·馬克思在「原始積累」章中概括地敘述了它的歷史,參看《資本論》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卷第905頁及以下。比較詳盡的研究,見W.J.阿什利:《英國經濟史和經濟學說入門》第2卷第4章。 62 H.拉蒂默:《布道集》。 63 「你們的羊原是那麼溫柔馴服,吃得那麼少,據說現已變得那麼樣地野性和那麼樣地貪食,以致它們把人都吃了都吞下了。它們消耗了、摧毀了和吞噬了整個田園、房屋和城市。只要看看那些出產一種比較纖細、因而也就比較貴重的羊毛的地方,貴族們、鄉紳們乃至神聖的修道院院長們——他們不滿足於他們祖先往昔所獲得土地所帶來的每年貢賦和收入——把耕地取消了,他們把所有土地圈為牧場,並把房屋都拆毀,把市鎮的建築都摧毀,而只留下教堂來作為關羊之用。一個人因求其無厭的貪得而成為家鄉的真正災難,把成千英畝的土地合併為一大塊並把土地圍上籬笆,農人們就被趕出自己的田園;或則用舞弊或暴行把他們趕走;或者使他們因疲於必須忍受的摧殘而被迫出賣自己的土地。」托馬斯·莫爾:《烏托邦》第1卷手稿,第2頁(反面),盧萬,1516年。 64 關於這個問題,參看蓋伊和托尼的爭論。E.F.蓋伊根據1517、1519、1548、1566和1607年官方調查的結果,得出整個十六世紀共有五十一萬六千英畝土地受到圈地法令的影響。他的結論是:「十五和十六世紀的圈地政策,雖然藉口因圍圈公地為牧場而獲得利潤的增加,從而使鄉村人口減少,但絕沒有達到像人們常常所斷言的那種宏偉程度;……它在重要性上受到限制,在地區範圍上也受到限制,它主要只觸及到英格蘭中部地區,就連在這一帶也只表現為偶發的性質。」見《經濟學季刊》第596頁。利達姆的主張,早就是如此。托尼在說明難於解釋利達姆和蓋伊所利用的很不完全的統計之後指出,如果他們有理由的話,那麼,「人們就不大能夠說明政府要不斷地注意這個問題,不能說明農民的暴動,也不能說明合理的、公正的並具有真實情報的人,例如約翰·黑爾斯所採取的激烈態度。」(《十六世紀土地問題》第11頁)他的研究結果,明白地贊成當時人所揭露的那些痛苦的實在性和這一運動的重要性,因這一運動「對於傳統的農業組織給予嚴厲的打擊」。A.H.約翰遜(《小地主的消失》第44頁及以下)也批評了蓋伊的方法。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第58頁)寫道:「貧窮是實在的,那是無可懷疑的」,即使貧窮被誇大了。哈斯巴赫(《英國農業工人》第33—34頁)也承認人們在十六世紀所大聲疾呼的那些弊害的實在性。正如柯特勒(《我們土地的圍圈和重新分配》第109頁)所指出的那樣,人民的不滿,可能不是由於圈地而是由於損害耕地來擴大牧場;可是,這兩件事難道不是密切地連在一起的嗎?必須指出這些變化跟貨幣貶值而造成的物價上漲是同時發生的。 65 亨利七世四—五年法令第16章。 66 亨利七世四—五年法令第19章。 67 亨利八世六年法令第5章(1514年)。凡在1515年2月5日以後拆毀的農民房屋都應在一年以內重建起來,附屬於這些房屋的土地必須再用來耕種。這項法令在下一年被宣布為永久的法令(亨利八世七年法令第17章)。——1517年舉行了一次大調查,調查文件便成為圈地清丈冊。 68 亨利八世二十五年法令第13章(1533年)。最大數額是兩千頭。根據該法前文所說,有些地主甚至擁有兩萬四千頭羊。 69 亨利八世二十七年法令第22章(1535年),以及愛德華六世五—六年法令第15章(1552年)。 70 F.培根在《國王亨利七世史》,全集第6卷(1878年版),第94頁,頌揚「國王和議會的那種值得欽佩的明智」,因為他們已採取措施制止農業的衰敗。大衛·休謨(《英國史》,剛朴農譯本第3卷第88頁)是第一個否認這種頌揚的正確性的人,他證明培根所讚賞的那一立法幾乎完全沒有效果。「人們對於所有這些法令都陽奉陰違,因為那些負責實施法令的人都是反對法令最力的人……。人們用種種方法來迴避法令:用只修理一間牧人住房的辦法來冒稱遵守那項禁止破壞房屋的法令;只在田裡耕了一條犁溝便認為這塊田是在耕種的土地;人們把地產寫在子女或僕人的名下。」柯特勒:前引書,第92頁。 71 同上書,第94頁及以下。 72 約翰·黑爾斯:《論英國國家的公益》(1549年),拉蒙德版第15和20頁。這段話很有意義,因為著者使之說出這樣的話的劇中人承認,圈地在物質上的好處以及那些把耕地變為牧場的人所獲得的利益。 73 這是F.E.蓋伊所制的統計表中最明白的結果之一。 74 參看倫納德女士:《十七世紀公田的圍圈》(載在《皇家歷史學會會報》,新輯第19卷第122頁及以下);岡納:《公地和圍圈》,第153—186頁。 75 斯克拉頓:《公地和公田》,第101頁及以下。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115頁及以下。 76 《倫敦和燒乾了的鄉間》(《哈爾萊安雜錄》第9卷,第326頁);J.邊沁:《基督教的衝突》(1635年);羅伯特·鮑威爾:《絕滅人口受到神法和人法的控訴、定罪和譴責》(1636年);H.霍蘭德:《取消對圈地的限制》(1650年);S.泰勒:《公共利益,或通過圈地來改善公地、森林和獵場》(1652年);A.摩爾:《英格蘭荒地和公地的圍圈答應給貧民的食物》(1653年);J.摩爾:《英國不顧貧民的滔天罪惡,圈地因使村莊沒有居民、田地不生穀物而受到控訴》(1653年);J.摩爾:《根據聖經的話來反對圈地》(1656年);匿名著者:《論公田和圈地》(1654年);匿名著者:《證明〈論公田和圈地〉的正當》(1656年)。 77 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先驅和發展》,第65頁;又《英國社會》第5卷,第106—107頁;W.萊基:《十八世紀英國史》第6卷,第189—190頁。 78 R.韋斯頓爵士是《論布拉班特和法蘭德斯所實行的耕作法》(1652年)的著者。根據普羅瑟羅(厄恩利勳爵)的《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107頁及以下的說法,韋斯頓是一位先驅者,尤其是有關那基於使用紅蘿蔔和苜蓿的輪種方面的先驅者。薩繆爾·哈特利布是密爾頓的朋友,克倫威爾所保護的人,他曾收集許多有關農業的文件。他著有:《普遍種植果樹致富的計劃》(1652年)和《老練的農夫》(1659年)。人們往往認為(按照W.坎寧安的《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568頁的說法,這種「認為」是錯誤的)他是那本題為《薩繆爾·哈特利布,他的遺物,即有關農業論的增補》(1651年)一書的著者。唐納森是《解析農業》(1697年)的著者。 79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84頁。 80 同上書第3卷,第126頁。 81 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先驅和發展》第56頁。十八世紀末,雖然已有進步,但伊登還寫道:「一個像大不列顛這樣因到處擁有廣闊荊棘地和荒地而受害的國家,很像人們在義大利和西班牙所穿的那種肥大、笨重的外衣:只有很小一部分對穿的人有用,其餘的不僅無用,而且還成為他的累贅。」F.M.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21頁。 82 在揚的遊記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很多的關於逐漸改變這些實施方法的材料。主要參看其《威爾斯和英格蘭南部諸郡六個星期的漫遊》(1768年)和《英格蘭北部六個月的漫遊》(1770年)。 83 但馬類除外,因為人們對它總是用心照料,主要是由於軍事上的原因。比賽用的馬的飼養只始於十八世紀。 84 隨意解除租約制的有害結果,直至晚近時期還出現於愛爾蘭,在那裡,這種制度和地主不在本地而由管理人經營的辦法,同樣地甚至更厲害地阻礙了農業的發展。 85 傑思羅·塔爾:《新馬耕作,又名論耕作和植物生長原理》,倫敦1731年。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在《英國社會》第5卷第107—109頁所提到的1733年,是此書第二版的年份。 86 從1693至1699年。 87 桑巴特已經明白地說明,資本主義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對目的和手段的籌劃:「它的標誌就是總賬簿;這個制度的中樞就是借方和貸方的賬目。」見《現代資本主義》第1卷第198頁。 88 見A.揚:《農業年鑑》第5卷,第120—121頁。揚曾數度參觀雷恩哈姆地產(特別是1760和1786年這兩次),並用讚嘆的筆調將其描寫為英國地主和農場主所應遵循的榜樣。 89 「這就是查理一世所說的、應當分給全英國以作修築大路之用的一個郡,因為實際上,在他那時代,那只是紫花苜蓿和未開墾的公地,耕種的地方沒有十分之一。」亞歷山大和弗朗斯瓦·德·拉·羅舍富科—利安庫爾:《薩福克郡和諾福克郡遊記》第2卷,1784年9月24日信。 90 普羅瑟羅(厄恩利男爵):《英國農事的先驅和發展》,第44—47頁。 91 普羅瑟羅:《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173頁和《英國農事的先驅和發展》,第79頁。見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273—305頁和《南部諸郡》第62—63頁。 92 劍橋郡、貝德福郡、亨廷登郡和林肯郡的沼澤地,已為此目的而實施了巨大工程。見《法令全書》,喬治二世三十年法令第32、33、35章;喬治二世三十一年法令第18、19章;喬治二世三十二年法令第13、32章;喬治三世二年法令第32章;喬治三世七年法令第53章;喬治三世十三年法令第45、46、49、60章;喬治三世十四年法令第23章;喬治三世十五年法令第12、65、66章;喬治三世十七年法令第65章;喬治三世十九年法令第24、33、34章等。 93 E.里格比:《霍爾克哈姆及其農業》,第21—24頁。拉·羅舍富科—利安庫爾的兒子們在1784年參觀了這塊地產,並將其記入他們的《薩福克郡遊記》第2卷,1784年9月24日信。 94 萊翁瑟·德·拉韋尼厄在《英國農村經濟》第27—29頁中,對迪什萊格蘭奇的畜牧場的歷史作了簡要的敘述。參看A.揚:《貝克韋爾、阿巴思諾特和達克特三位有名農場主的農業》(1811年)。 95 F.M.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334頁。桑巴特正確地指出倫敦市場對改造畜牧業和一般農業的影響。《現代資本主義》第2卷,第155—159頁。 96 下面是一張簡略的書單(1784至1809年發表在《農業年鑑》上的許多專論尚不包含在這個書單里):《森林,又名農業和農村經濟學隨筆》(1767年),《農場主致英國人民書》(1767年),《英格蘭南部諸郡六個星期的漫遊》(1768年),《關於法國狀況的信札》(1769年),《論豬的管理》(1769年),《此時穀物自由輸出的得失》(1769年),《英格蘭北部六個月的漫遊》共4卷(1770年),《農場主的畜牧指南》(1770年),《農村經濟》(1770年),《農場主在英格蘭東部的漫遊》共4卷(1771年),《農場主的曆書》(1771年),《建議立法機關統計人數》(1771年),《有關大英帝國現狀的政論》(1772年),《論大不列顛荒地的現狀》(1773年),《政治算術》(第1卷1774年,第2卷1779年),《愛爾蘭漫遊,並概論該王國的現狀》共兩卷(1780年),《羊毛問題》(1788年),《法蘭西、義大利和西班牙遊記》共兩卷(1790—1791年),《法國的事例是大不列顛的殷鑑》(1793年),《薩福克郡農業概況》(1794年),《林肯郡農業概況》(1799年),《哈福德郡》(1804年),《諾福克郡》共兩卷(1804年),《埃塞克斯郡》共兩卷(1807年),《牛津郡》(1809年),《沒有改革的安全體制》(1795年),《對法國現狀的看法》(1795年),《國家危難與安全辦法》(1797年),《關於下層社會愛國心狀況的探討》(1798年),《荒歉問題》(1800年),《關於荒地用來更好地扶養貧民的妥當性的探討》(1801年),《論肥料》(1804年),《成立農業部所產生的好處》(1809年),《貝克韋爾、阿巴思諾特和達克特三位有名農場主的農業》(1811年),《關於貨幣的遞增價值的探討》(1812年),《關於歐洲物價上漲的探討》(1815年)。 97 自1794年起,農業部發表一系列的關於各郡中農業狀況的報告。此類報告,約有一百左右,總稱為《農業概況》。在農業部的其他出版物中,可以提到約翰·辛克萊爵士所主編的卓越的《關於圈地的總報告》(1808年)。 98 反過來,英國卻被法國在舊制度將近結束時力圖改革農業的人看作模範。他們派遣青年人到英國去學習農學。 99 A.揚在旅行中從不忘記調查作坊和工廠,他把工資記下來並以之與農業僱工的工資作對比,他力圖了解工業人口比起農業人口是否有所增減,等等。 100 揚在1770年寫道:「近六年來,比前此一百年中,對發展農業有了更多的實驗、發現和見識。」見《農村經濟》第315頁。 101 參看索羅爾德·羅傑斯:《英國農業史和物價史》第6卷,第284—306頁(這些表中包含有一些極其重要的統計文件,可惜使用起來極不方便)。參看A.揚所搜集的資料,《英格蘭北部》第3卷第12、170、293—313頁;《英格蘭東部》第4卷第311—326頁。1770年的牛肉價格,依地區而有不同,每磅兩便士半至三便士半。 102 「還有什麼制度會比那種迫使教區中所有擁有土質可能完全不同的土地的農人實行同一的輪種制度更加野蠻呢?」,見《關於圈地的總報告》第218—219頁。 103 H.霍默:《論確定業主各自特定部分的性質和方法等等》,第7頁。關於敞田制的各種弊害,參看A.H.約翰遜:《小地主的消失》,第96—97頁。 104 「只要敞田繼續存在,農人縱然使用其所能有的全部勞動和勤勉,怎麼能夠在其土地上實現極微小的改良呢?他的辛勞絕不會得到報償:即使他有時間而且願意進行改良,但由於他的土地的分散,他的支出總會超過他的改良所能提供他的東西。即使土壤的性質適於變為好牧場並能以少到十分之一的費用來出產更多的東西,他也必須重視那種昂貴的耕種辦法。」農業部:《對拉特蘭郡農業狀況的觀察》,第31—32頁。參看《紳士雜誌》1752年第454頁;約翰·辛克萊:《向農業部成員們致辭》,第22頁;《下議院議事錄》第25卷第511頁,第27卷第70頁,第37卷第71頁,第39卷第904頁等等。J.塔克特:《勞動人民的過去和現在狀況史》第2卷,第395頁。普羅瑟羅在《英國農事》第154—156頁中,把敞田的一切弊害作了很好的概述;關於這個問題,他分析了農業部通訊員們的報告(同上書第226頁及以下)而得出如下結論:「這堆證物所留下的印象就是,敞田制度以及從而產生的土地的混雜,對於農業造成了有害的和不可補救的後果。」參看約翰遜:《小地主的消失》,第96—97頁以及岡納:《公地和圈地》,第308頁及以下。 105 公地的瓜分是因同樣的理由而受到讚揚的。見1744年出版的一本匿名著者的小冊子:《一個英國呢絨製造人提供上下兩院議員們考慮的方法》,它寫道:「在本王國的若干地區中,還有許多大塊未耕種的地方,如把它們加以分割並圍圈起來,它們就會成為良好的耕地和良好的牧場。」按照這本小冊子的著者意見,公地的分塊和出售,至少可以得到七百萬鎊的收入。為了鼓勵買者起見,他建議對購買幾塊土地的人授予紳士頭銜(購買兩塊的封為鄉紳,購買四塊的封為爵士,購買八塊的封為準男爵)。 106 卡爾·馬克思不惜使用極其有力的形容詞,把十八世紀圈地形容為有組織的掠奪和搶劫行為:「十八世紀的進步表現為:法律本身現在成了掠奪民眾土地的工具。」《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92頁。W.J.阿什利的《英國經濟史和經濟學說入門》第2卷第50節說明,奪取習慣上佃農的土地,可以在毫不觸犯任何公認權利的條件下進行。 107 岡納:《公地和圈地》,第182頁。參看普羅瑟羅:《英國農事的過去和現在》,第161—162頁。 108 H.霍默:《論確定業主各自特定部分的性質和方法》,第42頁。 109 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222頁。 110 H.霍默:前引書,第43頁。 111 1801年,奎因頓(白金漢郡)地方有三十四個地主:八個請求圈地,二十二個反對圈地,四個中立。八個請求人共納土地稅二百零三鎊五先令十一便士又四分之三,二十二個反對人共納三十九鎊十二先令六便士又四分之一。亦即是說,前一組每人平均二十五鎊八先令三便士,後一組每人平均一鎊十六先令。《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544頁。又見第23卷第559頁。 112 德比伯爵和艾爾斯福德伯爵為圍圈梅里登(沃里克郡)的請願者,《下議院議事錄》第39卷第904頁。馬爾波羅公爵為圍圈韋斯特科特(白金漢郡)的請願書,同上書第30卷第56頁。 113 領主的簽字是必不可少的。見H.霍默:前引書第43頁。下面是一份敘述向下議院提出的那些請願書之一的記錄的非常突出的開端:「約克郡克利夫蘭的費斯比領主威廉·薩頓和埃德蒙德·邦丁兩紳士;上述地方教區教堂牧師威廉·迪森和准男爵威廉·福爾斯爵士;鄉紳愛德華·威爾遜、弗朗西斯·托珀姆和馬修·杜安;紳士約翰·理查森和大衛·伯頓;寡婦瑪格麗特·阿利利和瑪麗·阿利利,都是上述采邑中的土地自由所有人和地主。他們的一份請願書已呈到本院並經宣讀過了……。」《下議院議事錄》第25卷第511頁。 114 溫弗里思紐堡(多塞特郡)幾個農人的請願書:「請願人中有幾個人因受脅迫而不得不在請求頒布圈地條例的請願書上簽字:但經過思考以後,認為圈地有使他們遭受立即破產的危險,因而請求允許撤銷他們對該請願書的表面上的同意。」《下議院議事錄》第31卷第539頁。 115 聖·艾丁頓:《關於贊成和反對圍圈敞田的理由的探討》,第24—25頁。 116 見《關於荒地的報告》(1800年),《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392頁。通過一項圈地條例所需的議會費用,平均高達八十五鎊十先令。此外還有律師公費以及派遣證人出庭議會調查委員會的費用,等等。按照萊基的《十八世紀英國史》第6卷第199頁的說法,總數是在一百八十鎊至三百鎊之間。 117 J.L.和B.哈蒙德(《鄉村勞動者》第65—70頁)提到了金斯塞奇莫爾圈地法案事件,這個法案是為波林布羅克勳爵的利益而提出的,移送到有他的兄弟聖·約翰勳爵為成員的那個委員會去辦理。 118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25卷第285、494頁,第30卷第56頁等等。 119 多爾塞特公爵和阿馮河畔的斯特拉特福市長反對圍圈肖特里(沃里克郡)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32卷第304頁。這個圈地法案被撤銷了。根據教區牧師的請求而對法案加以修正的事例,見同上書第25卷第236頁和第43卷第317頁。有時相反,地主們埋怨人們對於教區牧師給予過多的補償,見同上書第48卷第217頁(W.威爾德反對圍圈伍斯特郡皮奧普萊頓的請願書)。 120 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225頁。 121 H.霍默:《論確定特定部分的性質和方法》,第60、99、102頁。約翰·辛克萊爵士:《關於荒地現狀的總報告》(1800年)。《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384頁。 122 H.霍默:前引書,第43頁。農業部:《關於圈地的總報告》(1808年),第72頁。 123 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226頁。 124 至少從1775年起是如此。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5卷第443頁。 125 J.比林斯利:《薩默塞特郡農業概況》,第42頁。約翰·辛克萊爵士在草擬1796年的圈地條例(圈地總法案)併力圖知道事情一般是怎樣發生的時候寫道:「大概的結果是:一個委員是領主任命的,另一個是什一稅所有人任命的,第三個是那些持有大部分土地證的地主們任命的。」《農業年鑑》第22卷第76頁。 126 《關於圈地法案中可被任命為委員的人的報告》(1801年)第4頁。 127 在研究圈地的著者中,這些委員也有他們的辯護人,他們說:「至於圈地的規定和委員的決定,從全體上看,似乎沒有理由為某一參與階級的利益而提出偏袒的控訴。工作似乎是誠實地進行的,即使未必做得盡善盡美,而且畢竟是公道的。」岡納:前引書,第76頁。「雖有若干錯誤和某種偏袒,但沒有理由認為委員們表現出人們常常加於他們的那樣重大的不公平;總而言之,他們曾老實地和公平地做了他們的工作。」柯特勒:前引書,第159頁。然而,岡納卻承認「有許多解決得不好的事件,以及某些委員的行動有不少武斷。」他又說:「一般而論,分配是符合法定權利的。」可是,把一切沒有書面文件作為根據的東西都毫無補償地取消,這對小農來說,便造成重大的損失:「剝奪小農莊享用公地的利益,那就等於徹底摧毀它們。」(《關於圈地法案所產生的利弊的探討》1780年) 128 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232頁。 129 喬治三世41年法令第109章。 130 《關於可被任命為委員的人的報告》第4頁。 131 約翰·辛克萊爵士:《關於荒地狀況的報告》,載於《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382頁;《受命修正有關圈地法案議事規則……的委員會報告》(1801年),載於《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663頁。 132 兩千鎊的數字被認為是平均的數字。見《關於圈地的總報告》第331—334頁。根據A.揚的《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230頁的說法,這種手續費往往要分為六、七年來償付。 133 聖·艾丁頓:《關於贊成和反對圍圈敞田的理由的探討》第35頁。關於圈地加在小地主身上的費用之重,見普羅瑟羅:《英國農事》,第251頁;J.L.和B.哈蒙德:《鄉村勞動者》,第97頁;岡納:《公地和圈地》,第373頁;埃利阿舍維奇:《有利於英國小農所有制的運動》第58頁。 134 馬克思弄錯了,當他寫道:「F.M.伊登爵士在其狡猾的辯護詞中,力圖把公地說成是大地主的,即封建主的繼承人的私有產業;可是,當他要求議會投票通過批准分割公地的總議案時,他又否定了自己。因為他不但承認需要議會的果斷決定來把公地變為私有土地,而且還要求立法者對貧窮的被剝奪者給予賠償。」參看《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93頁。(1)圈地總法案絕不是預定批准公地的分割,而是預定劃一圈地的手續;(2)對習慣上的使用受益給予賠償並不含有承認嚴格意義上的權利。馬克思似乎硬把英國公地制度變作自己的與事實不符的想法。 135 S.斯邁爾在《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168頁中引用1790年4月17日馬修·博爾頓致霍克斯伯利勳爵的信。參看H.霍默:前引書,第23頁。 136 「可憐的僱農從公地上所獲得的好處,與其說是實際的不如說是表面的。他們不從事能使自己有辦法買柴燒的正常工作,反而把時間花在撿拾幾根枯樹枝上……。一兩頭瘦弱的豬同幾隻亂跑的鵝……是花費很大的,因為他們要費時間去照料,還須購買額外的飼料給它們。」F.M.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19頁。按照柯特勒(《我們土地的圍圈和重新分配》第228頁)的說法,有三種人的「命運與公地使用權有這樣密切的關係,以致這種權利的喪失就成為大大減少其人數的原因之一」。這三種人是(一)耕種其自己所有或佃來的很小土地的僱工;(二)靠自己家人的幫助來耕種租地的小佃農;(三)經營自己所有的不到一百英畝農場的小自耕農。參看埃利阿舍維奇:《有利於英國小農所有制的運動》,第46頁。 137 喬治二世三十一年法令第41章。 138 參看泰晤士河邊的沃爾頓教區和沃爾頓萊(薩里郡)采邑的圈地條例,喬治三世40年《關於地方和個人的公共法令》第86章。凡占有一所不超過五鎊租金的農舍的人,均得享用保留地並有放牧權、砍伐樹木權等等。這種土地應有二百六十英畝的面積。 139 1801年法令(喬治三世四十一年法令第109章)規定這類小塊地的分配(第13條)。 140 「人們很少發給他們任何補償。唯利是圖的地主不會忘記指出:他們對其以前所享受的好處沒有任何權利;他們僅僅得到准許作為恩惠享受好處的。」H.霍默:前引書,第23頁。 141 多爾切斯特伯爵在把整個阿比·米爾頓(多塞特郡)教區買進以後,便把村莊夷平,並在村莊的基地上挖了一個養魚池。F.M.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148頁。 142 F.A.溫德博恩:《十八世紀末英格蘭概況》第2卷,第287頁。 143 「管家不會忘記仔細地打聽土地自由持有人出賣土地的意向。他一定會為其主人的方便和利益,極力設法以儘可能公道的價錢來購買這些土地。」E.勞倫斯:《管家對主人的義務》(1727年),第36頁。參看G.斯萊特:《英國的農民和公田的圍圈》的結論,以及哈斯巴赫:《近一百年中英國農業工人和圈地》,第110—111頁。 144 根據H.L.格雷的《十六世紀至十九世紀牛津郡中自耕農的土地經營》(載於《經濟學季刊》第24卷第293頁)的說法,後一情況是最常見的。 145 在杜爾韋斯頓村。F.M.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148頁;T.賴特:《簡述小農場的壟斷》,第3—5頁。 146 J.豪利特:《通常歸咎於貧民和救貧稅增加的理由之不足》,第42頁。囤購農場,自1765年起受到穀物價格高漲所提供的巨額利潤所鼓舞。參看H.利維:《大租佃地和小租佃地》,第10頁。 147 參看哈斯巴赫:前引書,第36—37頁。A.H.約翰遜在「相當認真地調查了圈地與合併之間的關係」以後,雖然斷定「圈地不一定跟著就是小農場的吞併」,但卻承認「圈地的結果,直至1785年左右為止,往往是如此。」(《小地主的消失》第147頁。)根據勞倫斯的說法,力使小農場被大農場吞併就是管家的義務之一:「管家應當盡力設法把那些租給貧窮人的小土地合併到大農場中去。」E.勞倫斯:前引書,第35頁。 148 見普羅瑟羅:《英國農事》第168頁。A.H.約翰遜:《小地主的消失》第98頁。哈斯巴赫:《英國農業勞動者》,第39頁。 149 A.揚:《農場主的信》,第95頁。 150 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地方志》,第18、44、69—70頁;F.M.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531頁;W.皮爾金頓:《對德比郡現狀的觀察》第1卷,第301頁。 151 參看H.利維:《大農場的起源和衰微》,第18頁。普羅瑟羅:《英國農事》,第168頁。「對於地主和佃農,利潤很大,來得很快,所以不但一切其他作物遭到減少,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還為了獲得擴大穀物生產的巨利而遭到犧牲。為此目的,農人甚至把極小角落的土地都改變為耕地,就連僱農也放棄其唯一的羔羊來耕種其磽瘠的果樹園。」(《關於圈地法案所產生的利弊的探討》,1780年,第23頁。)這段引文所表明的印象,被人十分誇大了,因為審查農業部所發表的《關於圈地總報告》(第229—231頁和232—252頁)中所引用的數字,我們知道1760至1800年間種植小麥的面積只有輕微的減少(約一萬英畝)。可是,埃利阿舍維奇(《有利於英國小農所有制的運動》第23頁及以下)指出,1760至1793年間的物價高漲,既有利於畜牧業同樣也有利於農業。他用一系列的引文來反駁H.利維,並證明(第34頁及以下)十八世紀圈地的結果,從全體上看,就是牧場的擴大,而且,他還引用1808年《關於圈地總報告》中的:「那是一個事實,任何人都不能也不應否認的」一句話來作為依據。 152 約翰·辛克萊爾爵士承認:「至於圈地對於人口的影響,一定有減少農業工人人數的趨勢。」這句話是維特·鮑頓的《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241頁所引用的。 153 這類事實是十分常見的。例如,《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第607、608、613等頁所記載的。 154 《下議院議事錄》第28卷第1031頁;第29卷第563和612頁;第31卷第539頁。 155 《下議院議事錄》第33卷第459頁。 156 《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333頁;第58卷第387頁。——對有關人等說明議會即將通過圈地法案的布告,應在幾個星期以前張貼(見同上書第35卷第443頁)。 157 大英博物館圖書館藏有非常豐富的關於圈地的小冊子;從1780至1790年這一時期的小冊子特別多。下面是其中最有趣的幾本書名:《關於圈地法案所產生的利弊的探討》(1780年);《論一本題為〈關於圈地法案所產生的利弊的探討〉的小冊子》(1781年);《關於圍圈荒地的後果的政治探討》(1785年);《略論圈地並說明圍圈公田的有害後果》(1786年)。大英博物館編號:T1950。 158 S.艾丁頓:《關於贊成和反對圍圈敞田的理由的探討》,第38頁。 159 哈斯巴赫在《英國農業工人》第107頁中很好地敘述了圈地對各類占用公地的人的影響。 160 耕作方法的改善趨向於同一的結果:「四十年前,一副犁是用四匹馬拖拉的,並由兩個成年人牽引,或者至少由一個成年人和一個小孩牽引。現在,在全郡範圍內,一副犁則只用一個成年人和兩匹馬,不需要趕牲口的人,而且,就我所能判斷的說,這一個人和兩匹馬所做的活,跟以前兩個人和四匹馬所做的活是一樣多。」G.B.赫伯恩:《東羅提安農業概況》(1794年),第114頁。 161 《關於糧食價格高昂原因的探討》(1767年)第114頁。見D.戴維斯:《農業工人的實況》,(1795年)第35—36頁;《紳士雜誌》第71卷第809頁。 162 奧利弗·戈德史密斯:《荒村》(1770年),詩第35、64、265—282和303—308行。很難認為這些詩句不是由圈地的景象所引起的;然而,有人不這樣主張。F.M.伊登在1800年寫道:「荒村,今天只在詩人的虛構中才會碰到。」見《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居民人數的估計》第49頁。「有人聽到戈德史密斯博士親自承認他的荒村只是詩詞上的虛構。」(《紳士雜誌》第70卷第1175頁)戈德史密斯可能不是要描寫某一真實村莊的特殊情況;但他所用的措辭過於確切,與我們在他處所得知的事實又非常符合,所以致不能把《荒村》看作是一種完全虛構的著作。我們認為它即使不是事實的證據,至少也是輿論的證據。 163 柯特勒(《我們土地的圍圈和重新分配》第182—226頁)把農業部關於圈地的一般結果的報告總結作出如下的摘要:「證據中有兩點是確鑿的:它們證明圈地的好處是無可爭辯的,證明公地的好處遠抵不上它的害處……。公地是原始農業狀態的殘餘,這種農業的主要好處早已不存在了……」 164 A.揚:《關於農場的大小》,載於《農藝學論文集》第4卷第564—565頁。參看《農場主的信》第56頁。 165 A.揚:《關於農場的大小》,第560頁。 166 C.赫察爾:《彭布羅克郡農業概況》第21頁;A.揚:《南部諸郡》,第22頁。「在比肖普伯頓附近,有一塊我所見過的最奇特的敞田:當它處在舊狀態時,那裡土地每英畝只租得十八至二十先令;現在在圈地條例通過以後,據說地租即漲到每英畝三十先令左右。」參看《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447頁。必須分辨出圈地所引起的漲價與反法國革命戰爭期間因農產品達到饑荒價格而產生的漲價之間的差別。 167 「我認為人口是次要的問題。人們應當按照能夠出產最多的方法去耕種土地,而不必擔心人口。不管人口會怎樣,一個農場主絕不應被束縛在陳舊的農業方法上。如果人口不但不能增加國家的財富,反而成為國家的負擔,那麼,這就是有害的人口。」A.揚:《政治算術》第1卷,第122頁。 168 《受命研究改進荒地耕作法的特別委員會的第一次報告》(1795年)第47頁。 169 J.豪萊特:《對普賴斯博士論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的考察》第29—30頁。這個問題,今天又被幾個研究過英國十八世紀農業的著者所研究。G.斯萊特(《英國農民和公田的圍圈》,第265—266頁)認為有局部的人口減少,亦即認為農業人口中有移動。岡納(《公地和圈地》第VI頁和第411—412、448頁)從統計數字的研究中得出下述結論:「農村人口在十八世紀末並未受到圈地的影響。」讓我們提醒一下,由於1801年以前沒有統計,只好滿意於近似的估計。 170 參看A.揚:《英格蘭北部》第4卷,第249—254頁。在《圍圈荒地的利弊》那本小冊子的第42頁,我們發見有下面這張表: 在圈地以前 在圈地以後 工資 家庭數 工資 家庭數 1.土質肥沃的敞田 400鎊 20 100鎊 5 2.土質在普通以下的敞田 400鎊 20 325鎊 16 3.土質肥沃的公地 10鎊 1/2 100鎊 5 4.土質在普通以下的公地 10鎊 1/2 325鎊 16 讓我們假定這些數字都是有根據的,雖然這些圈地沒有一個給我們指出足以進行任何核實的地點和時日。從整個兒看來,這些數字指出農業人口的些微增加(由四十一家增至四十二家半)和工資總數的增加(由八百二十鎊增至八百五十鎊)。但是,這種增加完全是由圍圈公地所致:圍圈敞田反而造成人口和工資的顯著減少(由四十家減至二十一家又四分之一;由八百鎊減至四百二十五鎊)。這兩種圈地的比例,一般是怎樣,尚待了解。而且,我們要注意那些從敞田中消失掉的人家與那些在舊公地上安家的人家之間的階級差別:前一類中一定有地主或copyholders(根據官冊享有土地者),而後一類則全是由僱農組成的。 171 A.揚:《農場主的信》第66—72頁;J.豪萊特:《對普賴斯博士論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的考察》第20頁;約翰·辛克萊爵士:《向農業部成員們致辭》,載於《下議院議事錄》第51卷,第258頁。 172 W.韋爾斯:《英格蘭人口現狀的探討》,第38—41頁。 173 F.M.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14頁。 174 《農業年鑑》第36卷第516頁。 175 農業部:《關於圈地的總報告》(1808年),第18頁。——貝德福郡塔爾維村:「據我所知,在圈地以前,貧窮農民很容易弄到牛奶給孩子吃。在那以後,他們要費千辛萬苦才能弄到牛奶。乳牛數目從一百一十頭降到四十頭。」——貝克郡萊特科姆村:「貧民似乎苦得很。他們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樣飼養一頭乳牛,而且,他們要靠教區來養活自己。」——白金漢郡瓦德斯頓村:「貧困有了顯著的增加;農業勞動者由於沒有工作而向教區請求救濟。整個地區現在都變為牧場。」——柴郡克拉內治村:「再也沒有地方給窮人養乳牛和羊了。」——格洛斯特郡托頓哈姆村:「除窮人人數增加外,沒有任何增加。八個農場的建築物里滿是窮人。」——赫特福德郡諾爾頓村:「僱農喪失了家畜,毫無補償。」——林肯郡多寧頓村:「僱農的一百四十頭乳牛因圈地而喪失了。」——諾福克郡倫德哈姆村:「貧民不得不出賣家畜。」——北安普敦郡帕森哈姆村:「僱農因喪失牛和豬而痛苦不堪。」——斯塔福德郡阿什福德村:「許多窮人……。」——約克郡阿克沃思村:「該教區的土地原為一百個左右業主所有;圈地以後,他們幾乎全體都靠教區養活。」同上書第150頁及以下。——H.利維(《大租佃地和小租佃地》第42—43頁)指出,A.揚在成為「圈地最熱心的辯護人」之後承認圈地造成了一些禍害,惋惜「僱農」喪失了家畜,提倡恢復農村小地產並保護小地產以免馬爾薩斯的攻擊。參看《農業年鑑》第34卷第251頁,第36卷第515頁,第41卷第231頁等等。 176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59頁。 177 岡納雖然反對圈地造成人口減少的論點,但也承認圈地的結果是「供那些以前組織在固定習慣基礎上的居民,發生了變化而遷移他處。」(《公地和圈地》第444頁) 178 我們要再說一遍,在十九世紀前夕,自耕農遠未完全消失。正如埃利·阿萊維(《十九世紀英國人民史》第1卷第208頁注3)所寫的那樣:「自耕農階級的衰微,在十八世紀是很快的,但在1815年以前農業繁榮的年代裡似乎緩慢下來了。在1815年以後,衰微才日益加速。」 179 A.揚:《政治算術》第1卷,第47頁。 180 「鄉紳查林頓的父親慣常坐在橡木餐桌的首座,同他的僱工們在一道,為他們做禱告,分割肉和布丁。他也許喝一杯濃啤酒,僱工們則沒有酒喝,這一點幾乎就是他們在飲食上不同之處。」W.科貝特:《農村旅行》,第243頁。 181 「他們的娛樂,既奢侈又雅致,因為人們常常看到一個新農場主為了一次應酬便花上十至十二鎊,而且,他們還需要最貴和最好的酒來佐佳肴。至於服裝,在那些熟識一位豪富農場主的女兒的人中,沒有一個能從打扮上把她同公爵女兒區別開來。」《略論圈地》(1786年)第21頁。參看《紳士雜誌》第71卷第588頁。 182 「這裡似乎非常缺少工作。大多數僱農都處在所謂『巡迴』(on the rounds)的狀態:亦即是說,他們挨家去兜活做。在冬天,也許有四十個人是這樣地處在巡迴狀態。」F.M.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29—30頁。這種事是新近產生的:「一位老農民對我說,在圈地以前,土地每英畝租不到十先令,在他青年時期,教區中不知道有兜活乾的人這個名詞。」見同上。關於這一點,還可參看哈斯巴赫:《農業勞動者》,第188—190頁;J.L.和B.哈蒙德:《鄉村勞動者》第164頁。 183 關於受救濟人的強制居住地及其在1795年的廢止,見本書第3篇第3章。 184 「以同樣的費用,一副犁,可以比一把鏟子多耕十倍以上的地,因此,為了一個人保有工作便剝奪了十個人的工作。犁難道是人口減少的原因嗎?遠非如此:它使這十個人有可能在工商業中得到更加有益得多的使用。」A.揚:《關於農場的大小》,載於《農藝學論文集》第4卷第566頁。《關於糧食的現在高價和農場大小之間的關係的探討》第124和136頁。參看豪萊特:《對普賴斯博士論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的考察》,第32頁。 185 J.馬西:《設立救濟院的方案》(1758年)第99頁。聖·艾丁頓在敘述許多地方所流行的貧困以後說道,「當貧民得到幫助而在鄰近開設的興盛工業找到工作時」,貧困有時就避免了。《關於贊成和反對圍圈敞田的理由的探討》第38頁。「如果土地落到少數大地主的手中,小農就要變為不得不靠為他人勞動而謀生的人……。也許有更多的工作會得到完成,因為有更多的強制。城市和工場都要擴大,因為有更多的人被驅逐到那裡來找工作。」R.普賴斯:《反轉報償論》第2卷,第149頁。 186 約翰·韋奇:《沃里克農業概況》,第21頁。 187 《下議院議事錄》(1797年)第52卷第661頁。「圈地發生於何時?——九年前。——哈姆利的居民狀況從這時起毫無改善嗎?——據我所知是沒有。我所知道的是,那些以前在自己家裡工作的人,有許多被迫到工廠去了。」《受命考察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的特別委員會報告》(1806年)第22頁。 188 按照岡納的意見,向城市遷移的原因是「農業勞動與工業勞動的分離以及最初工廠的組成」。(《公地和圈地》第444頁)對於下一時期來說,的確是如此,因為那時新工業已經開始發展起來了。 189 參看本書第3篇第2章。在大工業發達最快的地區這種事實特別顯著,如在曼徹斯特附近:「前不久還成為人數眾多的可敬階級的自耕農,在最近這一時期中已經大大地減少了:許多自耕農參加了工業。」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地方志》第23頁。關於柴郡的鄰近地方,也有同樣的記述(同上書第48頁)。至於西區,即毛紡工業地區,參看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第376頁。 190 《關於糧食的現在高價和農場大小之間的關係的探討》第129頁。 191 見農業部的《總報告》中為祝賀那因圈地而得到解放的地主的讚詞:「他的才能、精力和資本都得到自由了,因而他能為其自己的利益而盡善地使用它們,」等等。《總報告》第220頁。 192 F.M.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14頁。 第二篇 第一章 1 .這個定義比勒洛的定義似乎更令人滿意和更加完備。勒洛的定義如下:「機器是一個如此裝配起來的堅實機件的集合體,以致它有可能使用天然的機械力來產生某些一定的動作。」勒洛:《理論運動學》,第38頁。 2 參看喬治·阿格里科拉的《關於金屬物品》(巴爾,1546年)一書中精彩的木版畫。有一些轉載在路德維希·貝克的《鋼鐵史》第2卷,第147、149、479、482、483、531頁等,並附有摘自凡努奇奧·比林古奇奧的《煙火製造術》(威尼斯,1558年)一書中的一些類似的插圖。 3 見貝克:前引書第2卷,第130—142頁。 4 參看《百科全書》第4卷,「煉鐵廠」或「煉鐵術」條的插圖。 5 我們已經舉出冶金工業所提供的事例並已指出應當把它單獨分類的理由:我們在下面第2篇第3章(鐵和煤)中還要談到這一點。 6 關於以後的事情,可以參看W.費爾金:《機器織襪和織帶工業史》,第23—41頁以及《國民傳記詞典》「李(威廉)」條。 7 在《分類百科全書》(「手工工場」,見第1卷第220頁)中,人們可以看到:「這是一架光滑的鐵制的機器,非常精巧;要很好地描述它的構造,是不可能的,因為它的部件多而龐雜;就是把它擺在眼前,也很費周折才能了解它。」然而,狄德羅和達朗貝主編的《百科全書》的插圖(第2卷「織襪機」條)對於這種機器卻有相當明白的說明。 8 見本書第一篇第一章。參看《下議院議事錄》第36卷,第635、728頁,以及喬治三世二十八年法令第55章的前言:「鑒於編織襪子和其他針織品的織機都是價值昂貴的機器,一般說來,這些機器是針織品商或製造商所有的;他們用收取租金的辦法將其租給工人……。」 9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6卷,第742頁;第37卷,第370頁。這種弊端,直至晚近一個時期還是屢遭埋怨的對象:「不管工人有無工作,老闆總要索取其機器的租金。用織機織襪的工人們斷言:當他們繳付織機的租金時,老闆總想按照比需要長得多的時期來分派工作,並把工作分成很小很小的部分以便儘可能長期地收取租金。麥克爾斯菲爾德的絲綢織工們埋怨經常被保持在半失業的狀態,因為老闆認為令人使用儘可能多的各別織機去完成工作對自己有利,因為每架織機是接每星期的定價多少給他生出十足的租金的。」S.和B.韋布:《工業民主主義》第1卷,第316頁及以下。 10 關於這個問題,參看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484頁及以下有相當詳盡的研究。 11 同上。1744年修改過的織機編織工人行會的章程,轉載在《下議院議事錄》第26卷,第779—794頁。 12 參看庫克·泰勒:《工廠制度史入門》,第358頁。 13 A.巴洛:《織布史》,第30頁。 14 維托里奧·宗卡:《機器和製造的新場面》(帕多瓦,1621年),第68—75頁(附有插圖)。 15 傳統的記述,載在W.赫頓:《德比史》,第161頁及以下。這種記述已受到批評,特別是受到M.G.湯森·沃納(《英國社會》第5卷,第111—112頁)的批評。根據他的說法,這次旅行是不必要的,因為人們已經擁有宗卡所提供的機器的描述。真正奇特的事,是約翰·洛姆貝或者與他同時的其他英國商人已經讀過《機器的新場面》一書。沃納又說道,人們在1692年已經談到捻絲機傳入英國(見《內政部文件一覽表》1683—1693年,第293頁)。然而,這能否證明這種機器的設計和運轉從那時候起已為人所知呢? 16 得到一個名叫喬治·索拉科爾德的義大利人的幫助。參看笛福:《漫遊記》(1727年版)第3卷,第38頁和(1742年版)第3卷,第68頁。 17 《專利品和發明物的年代索引》,第477號。關於十八世紀專利權的立法,參看溫德達姆·休姆:《十七和十八世紀的專利法史》,載於《法律季刊》1902年第280頁及以下。 18 「這裡有一個性質異常的奇觀,它在英國這類東西中是唯一的:我的意思是說德溫特河邊那個發動三架義大利式製造NB33C絲的大機器的水車場。多虧這種發明,一個工人能做五十個工人的工作,而且工作做得更準確且好得多。這個機器是由兩萬五千五百八十六個機輪和九萬七千七百四十六個部件所組成的,水車輪子每轉一次就制出七萬三千七百二十六碼的絲線,這個輪子每分鐘轉三次:亦即是說二十四小時內就制出三億一千八百五十一萬四千九百六十碼。一個獨輪子使得所有的部件都動作起來,可是,其中每一部件又能單獨地停止活動。」笛福:《漫遊記》(1742年版)第3卷,第67頁。安德森:《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歷史和商業起源的推論》第3卷,第91頁中常常被人引用的那一段只是笛福這段記述的抄本。也可參看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225頁,以及W.赫頓:《德比史》,第163頁。——我們是通過宗卡的前引書中的插圖以及《百科全書》(補篇,第11卷,「絲綢廠」條插圖8至20)中的插圖而認識這種機器的。這種機器傳入法國與傳入英國幾乎是同時,長期被人稱為「比德蒙機」。 19 《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第209—220頁。 20 同上書,第212—213頁。 21 《紳士雜誌》,1739年,第4頁。 22 喬治三世五年法令第8章。《下議院議事錄》第21卷,第782—795頁。 23 1770年,斯托克波特有四個工廠和一千工人。《下議院議事錄》第34卷,第240頁。 24 《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第215頁及以下。考文垂的飾帶工業有其單獨的歷史。 25 參看喬治三世三年法令第21章,喬治三世5年法令第48章。這些措施僅使製造商得到一半滿意,因為他們屢次請求全部禁止外國織品以及對舞弊給以十分嚴厲的懲罰。《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第87、93、725頁。 26 見本書第一篇第一章。 27 參看G.B.赫茲:《英國十八世紀的絲紡工業》(《英國歷史雜誌》1909年,第710—729頁)。 28 「直至1700年……,cottons還出現在羊毛製造品的細目中」(威廉三世十一—十二年法令第20章)。G.W.丹尼爾:《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7頁。1552年的一項法令(愛德華六世五—六年法令第6章)也提到「蘭開夏所織造的cottons、棕色粗呢和起絨粗呢」,在這項法令中,所謂一匹二十二碼長、四分之三碼寬、至少有三十磅重,這清楚地是指毛織品而言的。伊麗莎白五年法令第4章(1563年)把「住在坎伯蘭、威斯特摩蘭、蘭開斯特郡和威爾斯的、織造起絨粗呢、cottons和經濟呢絨的人」稱為「毛織品織工」。蘭開夏的毛紡工業從十三世紀起就繁榮了(《蘭開斯特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76頁)。人們在看到cotton一詞在英國被用於毛織品,也許會感到驚奇,而coton、cotone二詞在西班牙和義大利早已具有今天的意義。但A.德·坎多爾指出字源本身就有類似的混淆:在阿拉伯語中,稱棉(kutn)和麻(kattan或kittan)的詞,實際上是相同的(《栽培的植物的起源》,第325頁)。必須指出,不僅在義大利和西班牙,人們從十二世紀起就紡織棉布,就連在德國,早於十四世紀即已提到一種名叫「粗棉布」的織品是用麻經和棉緯織成的。見R.利維:《阿爾薩斯棉紡工業經濟史》,第3、4、7頁以及G.丹尼爾:《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14頁。丹尼爾寫道:「懷疑植物纖維能被用於蘭開夏的呢絨製造中,是難於避免的。」同上書第7頁。 29 參看《棉業全史》(1823年)第40頁;A.尤爾:《大不列顛的棉紡工業》(1836年)第1卷,第31頁。「一種粗織品叫做肯達爾cottons。」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751頁。 30 「在此時期(十六世紀),這個城市已因某些非常需要的毛織品而馳名,這種毛織品是在這個城市織造的並被人通稱為曼徹斯特cottons。」R.霍林沃思:《曼徹斯特居民》,第64頁。這本書是在十八世紀中葉寫成的,在1839年由W.威利斯予以出版。 31 參看威廉·卡姆登:《英國記述》(1586年),第429頁。 32 舒爾茨—格弗尼茨:《大工業》,第27頁。 33 《國家文件》,「內務」,第59卷,第5頁。W.H.普賴斯(《英國棉紡工業的起源》,載於《經濟學季刊》第20卷第608—613頁)引用了一個保存在倫敦市政廳圖書館的1620年的請願書的話(《請願書和議會問題》,1620—1621年,第16號),根據這份請願書所說,英國棉紡工業起源於十七世紀初,甚或起源於十六世紀末:「大約二十年前,本王國中的,特別是蘭開斯特中的種種人士發明了織造粗棉布的技術,這種布是用一種粗毛絨或茸毛做的,這種茸毛是土地的出產物,是土耳其商人從斯米納、賽普勒斯、阿克拉和西頓帶到本王國的某種矮樹或灌木上長的果實,而被人通稱為棉毛……。英國至少織造了四萬匹粗棉布……,有幾千窮人從事於這種工作。」 34 劉易斯·羅伯茨:《交易寶庫,又名論國外貿易》(倫敦,1641年),第32頁。 35 奧倫治公爵威廉三世之妻,馬麗王后。 36 笛福:《評論周報》,1708年1月。 37 威廉三世十一—十二年法令第10章。供出口貿易用的貨包準許暫時進入英國各港口,但須向海關申報並存入倉庫。參看巴爾·克里什納:《1601至1757年印度與英國的商業關係》,第194頁及以下,以及C.J.漢密爾頓:《英國與印度的貿易關係(1660—1896年)》。 38 1706年有一本小冊子嘆惜「人們從印度運來的印花布或著色布非常流行。」J.海恩斯:《對英國服裝業現狀的觀察》,第19頁。 39 這些請願書中有一份非常奇妙地同其餘的相反:它為呢絨工業的利益而替棉織品案件辯護。它指出,如果英國毛織品的價格降低,其輸出就會增多。《下議院議事錄》第19卷,第254頁。 40 《正確地描述可憐的織工們的正當叫屈》(1719年);《印花布和著色布與毛織品和絲織品之間的問題概況》(1719年);《織工的真實情況》(1720年);《呢絨製造商和絲綢製造商的前景》(1720年)。與之相反的則有:阿斯吉爾:《對……問題概況的簡要答覆》(1719年);《經過審查的織工要求》(1719年)。這些小冊子的大部分是福克斯韋爾教授借給我們看的。 41 參看《織工的真實情況》第40頁;《經過審查的織工要求》第16頁。 42 喬治一世法典,第1卷,法令第7章。 43 1691年,有個名叫約翰·巴克斯蒂德的人「因利用陛下殖民地西印度群島所產的棉花織造白棉布、細棉布和類似的織物」而領得專利證。見《專利品的年代索引》,第276號(1691年9月22日)。 44 利物浦僅在十八世紀下半期才以棉花市場的資格超過倫敦(T.埃利森:《大不列顛的棉業》,第170—171頁)。但從十八世紀初起,利物浦商人已經輸入許多棉花,也有從懷特黑文和蘭開斯特等港口輸入的。《下議院議事錄》第22卷,第566—567頁(這是G.W.丹尼爾:《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57—58頁所引用的)。也可參看聖·鄧貝爾:《初期利物浦棉花輸入以及十八世紀棉花市場的組織》,載於《經濟學雜誌》第33期,第363頁及以下。在1725年時,利物浦港的二百二十艘船中有一百零六艘做西印度群島和美洲的生意。 45 北美殖民地僅在以後才從事棉花的種植。1747年以來定期記載從查爾斯頓和紐約來的棉花進口貨,大概是由中途停泊在北美的船隻從西印度群島運來的進口貨,參看T.埃利森:《大不列顛的棉業》,第81頁,以及E.馮·哈雷:《北美南方諸州的棉花生產和植物經濟》,載於《政治學和社會學研究》15期,第1卷,第9頁。有幾個從弗吉尼亞或卡羅來納運出的棉花包,在1784年第一次卸在利物浦的碼頭上。海關拒絕接受來自北美合眾國的貨物申報,宣稱這些棉花包是從西印度群島運來的,並把它們當作違犯航海條例加以扣押,因為航海條例禁止使用外國船隻輸入上述來源的貨物。這件事發生在凡爾賽條約簽訂的一年之後,這個條約已經明確地把北美殖民地同祖國分離開來了(比肖普:《美洲產品史》第1卷,第354頁;T.埃利森:前引書,第82頁)。這件小事故記載在一個同時期的法國文件中(《論大不列顛白棉布和細棉布的製造》,外交檔案庫,「備忘錄和公文」第74卷,第182文件夾)。 46 班傑明·多布森爵士:《紡紗的濕度》,第17—22頁。插圖(第44、45、59、67、73頁)指出棉紗的內聚力和均勻性是根據空氣的濕度變化的。 47 舒爾茨—格弗尼茨:《大工業》,第58和108頁。S.查普曼似乎低估了自然原因的影響,因為他寫道:「總之,棉紡工業之所以設在蘭開夏,也許原因是毛紡工業已經設在那裡,人們樂意接納外國人,曼徹斯特的行政管理不掌握在市議會的手裡,此外沒有特殊原因。」但他卻承認:「一當人們開始了解蘭開夏某些地方所特有的自然條件的價值時,別的地區的製造業就越來越強烈地被吸引到這個工業的主要中心來了。」S.查普曼:《蘭開夏的棉紡工業》,第154頁。 48 有些改良是從毛紡工業那裡得來的,例如使用紡車和使用金屬梳理機。 49 參看喬治二世九年法令第4章的前文:「鑒於麻紗和棉紗織物,幾年以來已在大不列顛王國中大量織造出來並印上了花或者著了色……。」 50 《正確地描述可憐的織工們正當的委屈》第14頁。 51 阿斯吉爾:《對印花布和著色布與毛織品和絲織品之間的問題概況的簡要答覆》;《經過審查的織工要求》;《花布印染人向下議院提出的理由》。 52 《可憐的織工們的正當叫屈》第25頁。 53 喬治二世九年法令第4章。見G.丹尼爾:《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20頁及以下關於1721年和1735年法令的簡要紀事。 54 喬治三世十四年法令第72章。 55 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05—107頁。 56 「梅勒在1770年有五六十個農民。也許除去六七人外,所有的人都紡織棉、麻或羊毛。僱農們同時是農人又是織工:在夏季,他們就離開織機而雇給人家去收割莊稼。」W.拉德克利夫:《通稱為動力織機織布的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59—60頁。——「田地的耕種,主要是為生產牛乳、奶油和乾酪……。農事一完,人們就忙於梳理、粗紡和紡羊毛和棉花,以及將其做成供織機用的經線。」S.班福德:《南蘭開夏的方言》,第Ⅳ和Ⅴ頁。在路易·W.莫菲特:《產業革命前夕的英國》,第210頁中,可以看到棉紡工業中家庭工業制度的生動的描述。 57 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10頁;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03頁。巴特沃思所引用的事實的一部分,似乎是取自格斯特的著作。 58 同毛紡工業中的情形一樣,染色和修整加工費用也歸商人負擔。R.格斯特:前引書,第11頁。G.W.丹尼爾指出,在十七世紀初,赫姆夫里·切特姆在曼徹斯特演著商人工廠主的角色(《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35—36頁)。 59 參看J.史密斯:《羊毛傳》第2卷,第89頁中「商業、航海和製造業方面最後的改進」(1739年)。也可參看丹尼爾著作,第25—26頁所引1751年的文件;其中說到曼徹斯特:「全國中除去海港以外,沒有一個城市能在商業方面按照每星期運出城去的包裹數目——低估的數目也有五百件——所呈現的情形比得上它。」 60 W.拉德克利夫:《動力織機織布的起源》,第12和131—133頁。 61 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215頁所引用。 62 《新曼徹斯特指南》(1804年),第43頁。 63 十八世紀的經濟大事變是工業技術在科學影響下的改變,這個一般公認的看法(桑巴特:《現代資本主義》第2卷,第60頁已有清楚的說明),與下述的看法毫無矛盾。但是,在此事變之前已有一系列全憑經驗得來的發明物,而且,這種事變之成為可能也是這些發明物所造成的。也應承認,有教養的公眾對於手工藝技術的關心(這是十八世紀的特徵)有助於找到促進機械發明的方法。英國「技術協會」的創立(1754年),正和狄德羅出色地描述手工藝的那部《百科全書》的出版是同時期的。關於這些協會的增多及其活動,見W.鮑登:《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10—12和38頁及以下。也可參看H.塞:《法國資本主義工業的起源》,載於《歷史雜誌》第168期(1923年),第188頁及以下。 64 《R.阿克賴特對彼特·奈廷格爾案件》第1—2頁。 65 J.A.霍普森使用「超人論」的說法,見《現代資本主義的演進》,第57頁。參看L.布倫塔諾:《今日社會貧窮的原因》,第30頁。 66 本內特·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2頁。 67 《織布說明書摘要》,I,3(專利證第515號)。 68 R.W.庫克·泰勒:《工廠制度史入門》,第405頁。 69 荷蘭織機 ,雖被使用了一個世紀,但很不方便,梭子是用一套齒輪系統發動的,而且只能用來織造絲帶。 70 見1733年5月26日附在專利證上的「說明書」:「新發明的梭子織寬口面的呢絨和嗶嘰、織帆布以及一般的各種寬織物,都織得更好更正確……。這種梭子比以前所用的梭子輕得多,並裝上四個小輪子:它把經線沿著一塊放在下面的、安在織機框子上的、約有九尺長的木板穿過去。這種梭子是通過兩個吊在框子上的木槌……以及織工手中拿著一根繩子而動作著的。織工坐在中間,輕輕地拉動繩子,就把梭子非常迅速而方便地從這邊拋到那邊。」《織布說明書摘要》,I,第542號。見《百科全書》,「補篇」,第3卷,「呢絨製造」條的插圖。 71 A.巴勞:《織布原理和織布史》,第96頁;B.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3頁;《紡紗機及其發明人》,載於《評論季刊》第107期,第49頁。 72 B.伍德克羅夫特:前引書,第4—5頁;《棉業全史》,第302頁。 73 1767年,倫敦的狹幅布織工與機械織工之間有過一次激烈的鬥爭。見1767年的《年度登記簿》,第152頁。可是,在某些地區,飛梭的使用,很遲很遲才傳到:在威爾特郡和薩默塞特郡,它在十九世紀以前幾乎還未出現。見《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885頁。J.L.和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159頁)指出,1822年在弗羅姆因採用「彈簧織機」而造成了騷亂。1760年,約翰·凱的兒子羅伯特·凱發明了「上升的梭盒子」,使飛梭得到補足並確保其最後成功。 74 J.A.霍普森:《現代資本主義的演進》,第59頁對這種過程作了很好的敘述和分析。 75 見本書第一篇第一章。 76 尤其是在夏天當田間工作占用了全部農村人口的時候。見詹姆斯在《絨線工業史》第312頁所引用的、絨線委員會主席亨利·霍爾的證言。 77 在德國也有同樣的情形,其原因與英國相同,其時間亦幾與英國同時。見J.庫利舍爾:《在十八世紀轉折期和十九世紀上半期中從手工過渡到機械推動法的原因》,載於《立法年鑑》(1906年),第30卷,第38—40頁。 78 C.懷亞特(《機器紡紗的起源》,載於《技術、製造業和農業寶庫》第2輯,第32卷,1818年)為自己的父親要求恢復發明的榮譽。R.科爾(《劉易斯·保爾的故事》發表在弗倫奇:《克朗普頓的言行》一書的附錄里)反而堅持劉易斯·保爾是真正的發明者。按照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119頁及以下)的說法,這個機器是懷亞特發明的,並經過劉易斯·保爾加以改良的。B.P.多布森還為劉易斯·保爾的權利而辯護(《紡紗機的發展史話》第51—52頁)。但他沒有提出任何能夠削弱下面引用的、藏在伯明罕中央圖書館的手稿中的證據。 79 《織布說明書摘要》,I,第562號。詹姆斯博士於1740年7月17日致書商沃倫的信:「我們昨天去看了保爾先生的機器,它在梳棉和紡紗兩方面都使我們完全滿意。」R.科爾:《劉易斯·保爾的故事》,第256頁。 80 《手藝高明的木匠師傅兼發明家約翰·懷亞特》,第1—4頁。 81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1、8、21頁,和第2卷,第16、25、30、32頁。 82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4頁。 83 「協定的各條款,一式兩份,已於天恩所賜我王陛下喬治二世第六年,即我主降生後1732年,9月19日由米德爾塞克斯郡霍爾本縣聖安德魯教區紳士劉易斯·保爾,同斯塔福德郡威福德教區木匠約翰·懷亞特,雙方完全同意並妥加締訂。」保爾答應在發明物提供時付給懷亞特五百鎊。《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2頁。 84 參看《伯明罕每周郵報》上所發表的信件,1891年8月22號、29號和12月29號。 85 懷亞特對他未必完全信任。見1733年9月25日和10月28日致其兄弟的信件。《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8和10頁。 86 這真是第一次嗎?專利證的目錄中記載著兩個類似的發明,一個是理察·德勒姆和理察·海恩斯在1678年作出的(第202號),另一個是托馬斯·思韋茨和弗蘭西斯·克利夫頓在1723年作出的(第459號)。不管怎樣,這些發明都沒有一點後果。 87 C.懷亞特:前引書,第80頁。 88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9頁。這封信沒有寫上日期,但它顯然是在1733年的另一些信件以前;在這些信件中,同樣的詞像俗語那樣重新出現。後來,這個詞竟變為一種約定的暗碼:25個玩意兒或25。同上書第1卷,第13頁。 89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1和5頁。 90 他應得到兩千鎊;倘他在四年之內死了,他的繼承人應獲得四百五十鎊,他的遺妻應獲得十鎊的年金。出處同上。 91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23—28頁(第24頁有保爾致懷亞特的信,無日期;第25頁及以下有懷亞特於1736年4月21日和9月21日致保爾的信)。 92 《懷亞特手稿》第2卷,第69、71—75頁,又第1卷第35—37頁。 93 這些軋輥之一的表面是光滑的,另一個相反「呈凹凸狀,或者帶有凹槽,或者裹以皮革、呢絨、鬃毛或裝上金屬制的圓釘子。」《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45—48頁。這就是使它們彼此黏著起來的東西。 94 《織布說明書摘要》,I,第562號。 95 關於這個問題,參看A.尤爾:《大不列顛的棉紡工業》第1卷,第209頁的意見。 96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34頁。 97 同上。 98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33頁。 99 同上書第1卷,第32頁。 100 1739年1月6日劉易斯·保爾的信。4月17日懷亞特的信。《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50—57頁。劉易斯·保爾請求貝德福公爵在倫敦棄兒教養院試驗他的機器,正是在這個時候。 101 C.懷亞特:前引書,第81頁;《本地的略記和疑問》(伯明罕圖書館)1889—1893年,第2811、2815、2832號。 102 A.尤爾:《棉紡工業》,第1卷,第217頁。 103 R.科爾:《劉易斯·保爾的故事》,載於弗倫奇:《克朗普頓的言行》一書的附錄里,第256頁。 104 見B.P.多布森:《紡紗機的發展史話》,第50頁。 105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65頁;第2卷第82頁。 106 專利證第636號。 107 《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76頁及以下。 108 《論凱夫先生的北安普頓工廠》(1743年),載於《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82頁。 109 C.懷亞特:《機器紡紗的起源》,第81頁。 110 戴爾:《羊毛詩》,第3卷,詩句第292—302行。 111 參看該詩句第292行的註:「一架圓形的機器 。它是保爾先生髮明的非常奇妙的機器。在其當時的形式下,它是為了紡棉紗而製造的:但可把它用來紡出極細的毛線。」因此,根據戴爾的證明,用於紡毛則是一種單純的可能,這與H.希頓的意見正相反(《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356頁)。 112 《獎勵工藝協會會報》第1卷,第314—315頁。「羅伯特·多西深知這個協會的初期歷史,他告訴我們,這個協會的成員們從知道劉易斯·保爾於1738年取得那架不完善的紡紗機的專利權時起,就關心這個問題。」W.鮑登:《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48—49頁。一個名叫哈利森的人在1764年製造出一個紡車,「一個童工使用這個紡車能比一個成年人使用普通紡車所紡的紗多到兩倍。」A.沃登:《亞麻布交易》,第371頁。 113 阿克賴特大概不是它的真正發明人。見後面第2章第3節。 114 《棉業全史》,第77頁。 115 「他們的職業是介於木匠和鐵匠之間:他們所做的工作畢竟是粗重工作,但需要很大的智巧。要能了解和完成這種工作,那就必須具有機械學的稟賦和足夠的算術知識,因為在水車的構造和運轉方面有許多花樣,有些是用馬拉動的,有些是被風力吹動的,另一些是由水發動的,有時水是射在輪子上的,有時水是從底下帶動輪子的,為什麼當時沒有火力發動的,像發動機那樣的水車呢?」W.費爾貝恩:《水車坊和水車機械》第1卷,第Ⅴ—Ⅵ頁。參看韋布手稿,《機器製造業》第1卷。 116 《棉業全史》第79頁。保爾的機器,非常簡單,是由一種裝上金屬齒的凹形槽和一些用曲柄發動的圓筒形梳子所組成的。 117 參看鐘表匠凱和理察·阿克賴特在沃林頓一個酒店裡的特有的談話。《為撤銷理察·阿克賴特先生於1775年12月16日所取得的專利權,由陛下的檢察總長R.P.阿爾登先生根據法定的訴訟程序而提起的案件的審判》,第63頁。 118 因此,哈爾格里夫斯可被認為不是他的發明物的第一個和唯一的發明人。參看R.格斯特:《英國棉紡工業》,第176—180頁。 119 《紡績說明書摘要》,第19頁(第962號);《獎勵工藝協會會報》第2卷,第32—35頁;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345—346頁;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13—14頁;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158頁。 120 「多軸紡紗機僅是一個帶有幾個紡錘的紡車。」A.尤爾:《大不列顛的棉紡工業》第1卷,第203頁。 121 阿布拉姆:《布拉克本史》,第205—206頁。 122 J.費爾金:《襪子和帶子工業史》,第81—97頁。 123 第962號(1770年)。 124 A.尤爾:《棉紡工業》第1卷,第198頁。 125 《理察·阿克賴特的訴訟》,載於《案件的審判……》,第98頁。 126 阿布拉姆:《布拉克本史》,第209頁。 127 《大不列顛的白棉布和細棉布工業中的重大危機》(1788年),第2頁。 128 J.甘迺迪:《塞繆爾·克朗普頓的簡要傳記》,載於《曼徹斯特文學和哲學研究會會志》,第2輯,第5卷,第330頁;R.格斯特:《英國棉紡工業》,第147頁。 129 W.拉德克利夫:《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61頁(描寫梅勒村的情況)。 第二章 1 例如他的經歷,可以在《棉業全史》第92頁看到。 2 見A.尤爾:《工業哲學》第15頁及以下。 3 T.卡萊爾:《英國憲章運動》第8章(新時代),《雜論》查普曼和豪爾出版社版本,第166頁。 4 《過去和現在》。 5 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21頁;惠特爾:《普雷斯頓史》第2卷,第213頁;哈德威克:《普雷斯頓鎮市史》,第361頁及以下;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52頁。 6 R.格斯特:《英國棉紡工業》第14頁。 7 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21頁。 8 見本書後面那些終於撤銷他的專利證的訴訟史。在辯論過程中,證明他的主要發明物是剽竊(為了不說得更壞)蘭開夏利村的一個名叫托馬斯·海斯的人的。 9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美景》第3卷,第518頁(阿克賴特的合伙人之一,傑德迪阿·斯特勒特的兒子所提供的情報)。難道需要指出在那以壓縮來延長金屬密集體質的操作和那把棉花纖維或羊毛纖維結合成紗的操作之間,人們不能作出任何認真的比較嗎? 10 《紳士雜誌》第62卷,第863頁。在此情況,類似仍是十分表面的:NB33C的目的僅在於加強已經形成的絲。 11 《沒有輸出獎勵的毛織品,或對毛織品和毛紡工業的實際觀察報告》(1791年),第50頁。 12 《機械學雜誌》第8期,第199頁。 13 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21頁;A.尤爾:《大不列顛的棉紡工業》,第224頁。這個故事大概是根據R.格斯特的說法轉載在《評論季刊》第107期《紡紗機器及其發明人》一文中的。 14 《理察·阿克賴特的訴訟》載在《案子的審判……》,第98頁。日期沒有爭論,可是阿克賴特要把日期提前一兩年就會有好處,但他沒有這樣做。 15 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155頁。 16 酒商兼房屋油漆匠。見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22頁;惠特爾:《普雷斯頓史》第2卷,第216頁。 17 第931號(1769年7月3日)。 18 陳列在肯辛頓科學館,第24室。 19 《理察·阿克賴特的訴訟》載在《案子的審判……》第98頁。 20 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名士》第1卷,第388頁;塔克特:《工人界的過去和現在狀況史》第1卷,第212頁。 21 關於傑德迪阿·斯特勒特,見費爾金:《襪子和帶子工業史》,第89—97頁。 22 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1卷,第390頁。 23 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26頁。 24 R.馬奇:《論綢緞、毛織品、絨線、棉織品和棉紗》(1779年),福克斯韋爾叢書;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18頁。 25 一架帶有八個錠子的水力紡紗機的模型,陳列在肯辛頓科學館,第24室。 26 《理察·阿克賴特的訴訟》載在《案子的審判……》第99頁;《致曼徹斯特居民關於棉紗輸出的第二封信》,第9頁;《棉業全史》,第101頁。 27 每碼六便士。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4卷,第496—497頁。 28 《下議院議事錄》第34卷,第497頁(1774年)。 29 同上書,第709頁。 30 喬治三世十四年法令第72章。這項法令,除有關阿克賴特所請求的輸出獎勵金及其未被批准外,幾乎逐字照錄阿克賴特請願書中的詞句。 31 第1111號(1775年12月16日)。見《紡績說明書摘要》,第19頁。1785年訴訟命令書中包含有該專利特許證的全文轉載。參看《案子的審判……》第4—10頁。 32 例如,出現在說明書開頭部分的那件發明物(「碎麻錘」)。 33 肯辛頓科學館,第24室。 34 同上。 35 同上。 36 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1卷,第421頁;A.尤爾:《棉紡工業》第1卷,第257頁。傑德迪阿·斯特勒特所有的米爾福紗廠差不多是同時建成的。 37 在普雷斯頓和威根之間。 38 它能容納五百個工人。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18頁。 39 見1779年10月12日和16日的《曼徹斯特使者報》,以及阿克賴特呈下議院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37卷,第926頁。 40 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1卷,第421頁。 41 E.巴特沃思在其《奧德姆史》第118頁中提到阿克賴特、辛普森和惠頓伯利的曼徹斯特商號。在蘇格蘭,阿克賴特有一個時期是歐文的岳父戴維·戴爾的合伙人(參看R.戴爾·歐文:《打通我的道路》,第7頁)。他同尼德和斯特勒特的合夥僅僅延續到1781年,參看費爾金:《襪子和帶子工業史》,第96頁。 42 《案子的審判……》,第99頁。 43 勞倫斯·皮爾爵士:《羅伯特·皮爾爵士的性格和生涯概要》第20頁;惠勒:《曼徹斯特》,第519—520頁。 44 《案子的審判……》,第101頁。 45 有九張不同的傳票。但只有一件案子,即阿克賴特對莫丹特的案件,受到審理。見貝恩斯:《蘭開夏的特殊伯爵領地史》第2卷,第447頁。 46 《下議院議事錄》第38卷,第687頁。 47 這份訴狀大概是他的一位律師草擬的,全文載在《案子的審判……》第97頁及以下(《理察·阿克賴特公司的案件,關於阿克賴特先生髮明一種把棉花等等紡成紗線的機器,陳述他向議會請求制定法律或者立法機關認為適合的其他救濟辦法來保護他的這項發明權利的理由》)。 48 「理察·阿克賴特對彼得·奈廷格爾案件」(高等民事裁判所,1785年2月17日)第3* —7* 頁。還可參看威爾金森的證言,第2* —3* 頁;約翰·斯特德的證言第9* 頁;伊拉茲馬斯·達爾文的證言,第15* 頁;Th.伍德的證言,第19* 頁。 49 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184頁。阿克賴特的競爭者們所開辦的企業,在這個時日有三十萬鎊的資本。 50 在惠勒的《曼徹斯特》第522頁里有一個姓名表。羅伯特·皮爾以及最初使用蒸汽機的紗廠主之一,彼得·德林克沃特也出現在這個表里。 51 在報告書中(《案子的審判……》第57頁及以下),他的姓被拼寫為Hayes;可是,R.格斯特根據利村教區記事錄把它寫為Highs。《英國棉紡工業》,第18頁。 52 《案子的審判……》,第57—58頁。 53 同上,第62—63頁。 54 同上,第59頁。 55 同上,第65—66頁。 56 同上,第109頁。 57 王室律師比爾克羅夫特的辯護詞,《案子的審判……》第166—167頁。R.格斯特猜想凱顯得苛求,凱也許想成為阿克賴特的合伙人,這是有可能的。《英國棉紡工業》第43頁。 58 G.W.丹尼爾為使約翰·凱和托馬斯·海斯本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失去效力而提出最重大的論據如下:「很難理解海斯為什麼延遲那樣長久才捍衛其權利,既然他在曼徹斯特有些朋友,這些朋友不會忘記一有機會就去攻擊阿克賴特的專利證。」(《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110頁。)阿克賴特的競爭者們的情感是無可懷疑的。然而,阿克賴特及其律師怎麼會不利用這一論據呢?他們僅僅聲稱凱和海斯都是偽證。G.W.丹尼爾認為阿克賴特可能已經知道一些有關劉易斯·保爾(或懷亞特)的機器。但是,阿克賴特從未說過這回事——因為如果這樣做,他就會同時挽救他的名譽和專利證——,他從未清楚有據地說明他的發明物的由來,這難道不又一次地令人驚奇嗎?G.W.丹尼爾說,格斯特(在1823年)為維護海斯而引用的證據,主要是根據那些老年人在事件發生六十年後的陳述(上引書,第96頁):我們僅限於指出我們的整個論據是以同一年(1785年)發表的訴訟報道為根據的,並指出格斯特的證人的確證與訴訟案件無關。 59 R.格斯特:前引書,第203—205頁。 60 他製造織機用的梳子。 61 R.格斯特:前引書,第203頁。 62 同上書,第176—180頁(這是T.萊瑟和T.威爾金森於1823年8月29日和1827年11月1日在利村教區牧師前的陳述)。那使我們不能對這兩項證言予以無保留的信任的東西,就是這兩個證人在有關事實的發生時一個年僅十二歲,另一個十四歲。A.黑爾特,在其《兩本英國社會史》第591頁中認為,可以斷定多軸紡紗機是海斯發明的,是哈格里夫斯加以改良的。我們傾向於贊同G.W.丹尼爾的懷疑主義。 63 「諾丁漢郡諾丁漢的理察·阿克賴特是鐘錶匠。」見《內政部文件一覽表》,1766—1769年,第425頁。尤爾對阿克賴特濫施極端的頌揚,力圖為他辯護:「這種環境〔他和鐘錶匠凱的關係〕顯然吸引了他對鐘錶製造的注意;而且很自然地被引導到認為自己是對這項技藝的老辦法加以若干改良的首創人,因而他樂意在他1769年的專利證中自稱為鐘錶匠:這是很可原諒的僭越……。」A.尤爾:《大不列顛的棉紡工業》第1卷,第231頁。這種解釋是天真的。 64 《案子的審判……》第59頁。 65 用來解脫阿克賴特的責任的、有點重要意義的唯一事實是:海斯承認(《案子的審判……》第58頁)僅在1769年,即在阿克賴特的機器模型造成一年以後才對其滾筒作出最後的布置,即某些滾筒是刻上凹槽的,另一些是用皮包起來的。然而,這種布置沒有一點新奇:因為約翰·懷亞特在1738年已經使用了這種布置。參看《懷亞特手稿》第1卷,第45頁。 66 利斯,Th.黑爾和H.馬斯蘭德的證言。《案子的審判……》,第38—40頁。 67 伊麗莎白和喬治·哈格里夫斯的證言,《案子的審判……》,第41—45頁。惠特克的證言,同上,第45—48頁。《本國傳記字典》「哈格里夫斯」條的著者不承認後一證言是真實的。「我們現在知道阿克賴特和他所斷言的一樣,確是這些改良的創造者,他的一個工人將此事告知了哈格里夫斯。」參看E.利普森:《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151頁。 68 專利證第628號(1748年1月20日)。 69 B.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11頁。 70 《案子的審判……》,第107—187頁。 71 羅伯特·戴爾·歐文:《打通我的道路》,第7、13頁;D.布倫納:《蘇格蘭的工業》,第280頁。羅伯特·歐文的岳父戴維·戴爾主要是以博愛主義者的身份出名的。見本書第3篇第4章。 72 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28頁。 73 《紳士雜誌》第62卷,第771頁(1792年8月);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1卷,第463和664頁。 74 見羅伯特·皮爾爵士在1816年調查委員會上的陳述。「據我所知,理察·阿克賴特爵士對國家作出的榮譽比誰都大……」《關於聯合王國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狀況,在特別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記錄公報》(1816年),第134頁。皮爾在1785年曾是阿克賴特的敵手之一。 75 A.尤爾:《工業哲學》,第16和252頁。 76 「阿克賴特總是極其奇異地能夠找到新的合伙人,雖然他的以前的合同是因未得到預期的結果而被解除的:他每次擺脫不幸的事以後總是更加富有,正如安提烏斯在摔倒碰到其母親大地時又恢復力氣的情形一樣。」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20頁。 77 《關於聯合王國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狀況,在特別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記錄公報》,第134頁。 78 他在五十多歲時,每天還抽出兩小時來進修拼寫法和語法。 79 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1卷,第467頁。 80 同上。 81 「經紗是在紗廠里用水力紡紗機紡出的,而緯紗則是由織工家屬用多軸紡紗機紡出的。」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17頁。 82 或稱多軸走錠精紡機。 83 1792年,曼徹斯特的約翰·波拉德用走錠精紡機能把一磅原棉變成二百七十八束紗,其總長度約有二十一萬二千碼。《愛丁堡雜誌》第46期,第18頁。 84 「他的父親耕種一塊面積不大的土地,並按照當時的習慣,將其一部分的工作日用來織布、梳棉和紡紗。」W.甘迺迪:《塞繆爾·克朗普頓傳略》,載在《曼徹斯特文哲學會紀要》第2輯,第5卷,第319頁。 85 G.弗倫奇:《塞繆爾·克朗普頓的生涯和境況》,第27、43、48、51頁;B.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13頁。克朗普頓的房子被人通稱為「森林中的大廈」,在G.W.丹尼爾的著作《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115頁里,還有這所房子的一幅畫。 86 這是甘迺迪的主張,見《塞繆爾·克朗普頓傳略》,載在上引文集中第325—326頁。但1812年3月5日請願書的措辭(《下議院議事錄》第67卷,第175頁)卻和這種假說幾乎不符合:克朗普頓顯然熟悉水力紡紗機,因為他說他發明走錠精紡機是為補救「完全不適於紡緯紗或很細的經紗」的水力紡紗機的不足。 87 弗倫奇:《塞繆爾·克朗普頓的生涯和境況》,第46頁。 88 他生於1753年。因此,他在1779年,即實現發明的那一年是26歲。 89 B.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15頁;弗倫奇:《塞繆爾·克朗普頓的生涯和境況》,第77頁。 90 E.貝恩斯引用克羅朗頓的信,見《蘭開夏的特殊伯爵領地和公爵領地史》第2卷,第453頁。 91 這是弗倫奇在前引書第85頁所提供的數字,並轉載在《本國傳記字典》第13卷,第149頁。伍德克羅夫特在《發明家傳略》第15頁所提供的數字是106鎊,而甘迺迪在《塞繆爾·克朗普頓的傳略》第320頁所提供的數字則是50鎊。 92 弗倫奇:《塞繆爾·克朗普頓的生涯和境況》,第106頁。 93 B.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16頁。 94 《紡紗機器及其發明人》,載在《評論季刊》第107期,第70—71頁。 95 甘迺迪:《塞繆爾·克朗普頓傳略》,第321頁。《下議院議事錄》第67卷,第838頁。 96 請願書的日期是3月5日。《下議院議事錄》第67卷,第175頁。獎金是6月25日通過的。同上書,第476頁。參看G.W.丹尼爾:《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155—158頁。 97 G.W.丹尼爾在研究克朗普頓的原始通信以後,得到同樣的結論:「人們只能把克朗普頓看作是個工人,但是,他的信札和其他創作都顯出他已充分利用了他所能獲得的教育。」見《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149頁。 98 甘迺迪:《塞繆爾·克朗普頓傳略》,第329—330頁。 99 同上書,第337頁及以下;E.貝恩斯在《棉紡工業史》第205頁提到傑得迪阿·斯特勒特的兒子威廉·斯特勒特是這項改良的創造者之一。 100 甘迺迪:《塞繆爾·克朗普頓的傳略》,第322頁;B.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17頁。 101 克朗普頓在其1812年的請願書中並未忘記誇耀這項因使用走錠精紡機而獲得的好處。見《下議院議事錄》第67卷,第175頁。 102 麥克弗森:《商業年鑑》第4卷,第80頁;《棉業全史》,第102頁;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166頁;R.格斯特:《英國棉紡工業簡史》,第31頁。 103 格拉斯哥的細棉布製造商中,有些人是批發商或船主,他們是在美洲戰爭時轉到工業這方面來的。參看拉羅徹富科—利安庫爾:《山中遊記》第2卷,1786年5月8日信。 104 A.安德森:《商業起源在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歷史和推論》,(增訂本)第4卷,第655頁。 105 《大不列顛的白棉布和細棉布工業中的重大危機》第9頁。 106 《特別委員會關於工匠和機器的第五次報告》(1824年),第392頁;《在受命報告手織機織工狀況的特別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記錄》(1835年),第389頁。 107 《普萊斯手稿》(大英博物館,附加手稿,第27828號)第199頁。 108 博爾頓的細棉布織價(每碼): 1792年……3先令 1793年……2先令 1794年……1先令9便士 1797年……1先令6便士 1798年……1先令3便士 1799年……1先令2便士 這種下降主要是因為工資高漲時織工人數的迅速增加所造成的。見《特別委員會關於工匠和機器的第五次報告》,第392頁。 109 「對棉布需求是平衡的,如果能夠找到足夠的織工來把紗變成布的話,紗廠的產品都會被一搶而空。但是,由於不能達到這一點,所以製造商們就決定把剩餘產品銷售到國外。」《關於卡特賴特博士的請願報告》(1808年),第7頁。這種輸出有可能在國內降低織工的工資,儘管對勞動力還有很大的需求。在1800年左右,一個紗廠主寫道:「在曼徹斯特周圍三十英里範圍內沒有一個村莊……,我們中一些人不用把紗線送出去,變成織品轉回來。我們雇用呢絨織工和麻布織工,而這些織工隨著棉紡工業的增長就逐漸拋棄他們的專長;我們求助於一切能被決定從事這一行業的人。」W.拉德克利夫:《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12頁。 110 前引書,第78—84、163—172等頁。拉德克利夫是蘭開夏中這一運動的領導人之一。關於這個問題在曼徹斯特商會中所引起的爭論,見E.赫爾姆:《曼徹斯特商會史中的重要章節》,第17頁及以下。 111 這項發明被認為是一個名叫安東·繆勒的人創造的,他在十六世紀末住在但澤。見貝克曼:《發明史文集》第2卷,第527頁。 112 織帶機的描述,見《分類百科全書》,「手工工場」,第2卷,第ccii頁及以下和該書《版畫集》第6卷,第72頁及以下。還可參看A.巴羅:《織布史和織布原理》(帶有插圖),第217—227頁。 113 在德國有過真正的反對這種機器的騷亂。見卡爾·馬克思:《資本論》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卷,第468頁。 114 人們也把它叫做繡花機。 115 參看《科學家雜誌》1678年第27期;《皇家學會會報》第12卷,第1001頁及以下;《紡績說明書摘要》,「導言」,第XXXV頁。 116 在《分類百科全書》的「絲」條下,甚至沒有提到這回事。 117 飛梭發明人約翰·凱在1745年取得一個織機的專利證,但他在這方面的努力似乎沒有實用的結果。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310—318頁。 118 R.格斯特在《棉紡工業簡史》第44頁提到加賽德於1765年在曼徹斯特開辦一個企業。但是,這個企業不能維持下去,因為藉助於一些大概有缺點的和複雜的機器所實現的節省是不充足的。見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351頁。 119 《卡特賴特博士的傳記》,第7—12頁。他的家庭住在諾丁漢郡有三百年之久。他的三個兄弟中,兩個在軍隊中服務很有功勳,第三個是議會議員並因見解進步而出名。E.阿雷維把他看作是英國激進主義的創始人(《哲學上激進主義的形成》第1卷,第223—224頁)。 120 例如Constantia(1768年),Almine and Elvira(1775年),The Prince of Peace,with other poems (1779年),Sonnets to eminent men(1783年)等詩。「卡特賴特先生以前是牛津大學詩學教授並且是有才能的詩人。但他似乎已經離開帕納塞斯山的不毛山峰和赫利康山的泉水而到約克郡的其他山谷和河流中去了。他離開它們是為了開拓機械學方面的廣闊的荒蕪的原野。」倫敦棉布批發商S.索爾特於1787年11月5日致S.奧爾德諾的信,見G.昂溫:《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第99頁。 121 起初在布蘭普頓(德比郡),以後在哥德比馬伍德(萊斯特郡)。 122 《卡特賴特博士的傳記》,第18頁;J.伯恩利:《羊毛和羊毛的梳理》,第110頁;B.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21頁。 123 《大英百科全書》第1版,「棉花」條(轉載於第9版第6卷第500頁)。參看W.拉德克利夫:《動力織機織布的起源》,第52頁。 124 《大英百科全書》,前引處;《卡特賴特博士的傳記》第63—64頁。 125 《織布說明書摘要》,第1470號(1785年4月4日)。 126 專利證第1565號(1786年10月30日),第1616號(1787年8月1日),第1676號(1788年11月12日)。 127 「很大的財產」。神學博士,牧師,E.卡特賴特的1809年2月24日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64卷,第97頁。 128 《卡特賴特博士的傳記》,第77頁;J.伯恩利:《羊毛和羊毛的梳理》,第112頁。 129 他也缺乏應用機械學方面的基礎知識。「卡特賴特的織機幾乎是不宜使用的;它的價值主要是對其他發明人起著啟發的作用……。該機器經職業機匠和織工改良後才有令人滿意的進步。」《紡紗機器及其發明人》,載於《評論季刊》第107期,第78頁。 130 這些廠房通稱為諾特密爾斯。見巴羅:《織布史》,第40和236頁;惠勒:《曼徹斯特》,第167頁。 131 下面是這些信中之一的原文(該信日期是1792年5月):「先生們,我們已經共同發誓,要把你們的工廠毀掉,如果那要斷送我們的性命的話;由於你們損害我們的行業,我們誓要你們的性命;如果你們繼續下去,你們就會知道什麼東西在等待著你們。」《關於卡特賴特博士的請願書報告》(1808年),第4頁。 132 見1809年2月24日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64卷,第97頁。 133 對1801年3月18日請願的調查,《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271—272頁(約翰·卡特賴特的證言)。 134 也應提到羅伯·密勒和安得盧·金羅克的企圖(1793年)。韋布手稿,《紡織》第5卷,第1頁。 135 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46頁;E.貝恩斯:《大不列顛棉紡工業史》,第231頁。 136 哈德威克:《普雷斯頓市鎮史》,第375頁。關於格拉斯哥的彼得·馬斯蘭德和米勒的改良,見惠勒:《曼徹斯特》,第167頁,以及《紡紗機器及其發明人》,載於《評論季刊》第107期,第78頁。 137 《下議院議事錄》第64卷,第97頁。請願書於6月7日送交預算委員會(同上,第391頁),後者於6月8日決定給予卡特賴特一萬鎊(同上,第393頁)。卡特賴特還未達到克朗普頓那樣的厭世。他有了一萬鎊的獎金便在肯特郡買了一座農莊,他的最後幾年則用在農學、化學和機械學的實驗上面。見E.利普森:《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168頁。 138 《國王陛下的委員和助理委員關於手織機織工狀況的報告和記錄》(1839—1841年)。 139 R.W.庫克·泰勒在《現代工廠制度》第94頁提供下列數字:1813年有一百架蒸氣織機;1820年有一萬四千架;1829年有六萬架;1833年有十萬架以上。按照S.查普曼:《蘭開夏的棉紡工業》第28頁,英國在1813年有兩千四百架自動織機,其中一部分大概是用水力發動的。 140 見R.格斯特:《棉紡工業簡史》,第47—48頁。 141 要印染一匹二十八碼長的麻布,必須把十英寸長五英寸寬的圖版幾乎按捺四百五十次。湯森·沃納寫在《英國社會》第5卷,第471—472頁上的文章。 142 見《花布印染人的助手》(1790年)。 143 早在1764年或1765年,貝爾就有了先驅者。見《紳士雜誌》第35卷(1765年),第439頁。他的機器引進蘭開夏是從1785年開始的;惠勒:《曼徹斯特》,第169頁。 144 《用氧化鹽酸漂白麻布的敘述》載於《化學年鑑》第2卷,第151頁;第6卷,第204頁及以下。《氧化鹽酸對色素的作用》,載於同上書第6卷,第210頁。 145 關於詹姆斯·瓦特同法國和英國化學家伯索勒、布拉克、普里斯特利等等的交往,見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的傳記》,第141—142頁。同年(1786年),曼徹斯特文哲學會發表T.亨利關於「染色理論」的學術論文(曼徹斯特文哲學會紀要,第3卷,第343頁及以下)。索霍手稿中有一封寫於1787年2月25日的、瓦特致柏托雷的信,信的開頭是用法文寫的:「先生,事務匯集,必然的結果就是我們長期不在家,因而使我直到今天還不能專心研究您要求的漂白問題,但我並未忘記這個重要問題,也未忘記我們對您幫助的諾言,只要我們有可能的話。」《索霍手稿》。 146 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249頁。 147 《歐文文集》第80卷,第74頁文件中關於查爾斯·泰勒的短文。曼徹斯特參考圖書館。 148 《棉業全史》,第71—73頁。 149 必須指出一件美國的發明物,軋棉機,使用這種機器能為工業製備原棉更加迅速得多(1793年)。關於這個機器及其發明人伊萊·惠特尼,見M.B.哈蒙德:《棉紡工業,美國經濟史概論》第1卷,第25—31頁。 150 W.拉德克利夫:《通稱為動力織機織布的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65頁。 151 關於判決在蘭開夏中所產生的印象,見1785年6月28日《曼徹斯特使者》報:「國家因此擺脫了紡織的壟斷及其有害的結果」,等等。G.昂溫指出撤銷阿克賴特的專利證以後,緊跟著就是克朗普頓的發明物的公布,又指出這兩個事件「大大地刺激了纖細棉織品的製造」。見《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家族》,第2頁。 152 見《大不列顛的白棉布和細棉布工業中的重大危機》,第4頁。根據這本小冊子——它像十八世紀的一切經濟小冊子 那樣,也有點可疑——大不列顛在1788年時擁有一百四十三個裝有自動設備的紗廠,五百五十架帶有九十個紗錠的走錠精紡機和兩萬零七十架帶有八至八十個紗錠的多軸紡紗機。 153 一個雇用六百個工人的紗廠是在1780年開設於曼徹斯特的。見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18頁。 154 W.費爾貝恩:《水車場和水車機械》第2卷,第113頁。 155 《白棉布和細棉布工業中的重大危機》,第4頁。 156 見斯塔克利:《好奇的旅行記》,第58頁。 157 伯里從1774年起有紗廠,喬利從1776年起有紗廠,普雷斯頓從1777年起有紗廠,奧德姆從1778年起有紗廠。見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17—118頁。同上著者:《萊恩河畔阿什頓史》,第142—143頁。 158 《重大危機》的著者提供了下表(1788年): 英格蘭 蘇格蘭 蘭開夏………………41個紗廠 倫弗魯………………4個紗廠 德比郡………………22 拉納克………………4 諾丁漢郡……………17 珀思郡………………3 約克郡………………11 中洛錫安……………2 柴郡…………………8 埃爾郡………………1 斯塔福德郡…………7 高洛韋………………1 威斯特摩蘭…………5 安南戴爾……………1 弗林特郡……………3 比特…………………1 伯克郡………………2 阿伯丁郡……………1 薩里…………………1 法夫…………………1 哈福德郡……………1 萊斯特郡……………1 伍斯特郡……………1 彭布羅克……………1 格洛斯特郡…………1 坎布蘭………………1 我們可以把柴郡、弗林特郡和威斯特摩蘭的紗廠歸併到蘭開夏的那一組,而把斯塔福德郡的紗廠歸併到德比郡的那一組。《白棉布和細棉布工業中的重大危機》,第5頁。 159 G.昂溫要我們提防同時代人的可能的誇大,《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家族》,第115頁。 160 諾丁漢、克羅姆福德、貝爾珀、貝克韋爾、威克斯沃思、德比、喬利、曼徹斯特、拉納克等地的工廠。 161 「這個商號有些作坊僅做梳棉、粗紡和紡紗的工作,另一些作坊則用轉動很快的水車去洗滌紗線。漂白還是在另外一些地方進行的。簡單地說,這個企業的重要性非常之大,所以它經常雇用著幾乎整個伯里及其四郊的、無分男女老幼的居民,而且,儘管居民人數很多,但他們甚至在最壞的時期也從未缺少過工作。」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268頁;惠勒:《曼徹斯特》,第521頁;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2卷,第90—103頁。 162 在蘭開夏的博爾頓、沃林敦、曼徹斯特、布萊克本、伯恩利、沃爾頓、斯托克波特、丘奇班克、拉姆斯博頓;在約克郡中的布雷德福;在斯塔福德郡中的塔姆沃斯和利奇菲爾德等等。 163 R.W.庫克·泰勒:《羅伯特·皮爾爵士的生涯和境況》第1卷,第16頁。 164 關於塞繆爾·奧爾德諾,見羅伯特·歐文:《自傳》,第40頁;J.甘迺迪:《塞繆爾·克朗普頓的簡要傳記》,載於《曼徹斯特文哲學會紀要》第2輯,第5卷,第339頁,以及G.昂溫根據原始文件同A.休姆和G.泰勒合寫的有趣的著作:《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家族》。 165 哈德威克:《普雷斯頓市鎮史》,第366頁。 166 見惠勒:《曼徹斯特》,第529頁。 167 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前引處。 168 見G.施莫勒:《企業的歷史發展》,見《立法年鑑,行政管理和國民經濟》,1893年。 169 「對於一個股份公司來說,在沒有獨占權的條件下,似乎可能成功地進行的唯一的幾種生意就是這幾種,其一切工作都能化為所謂例行公事的東西或者化為這樣一種的、僅容許很小變化的或絕不容許變化的劃一方法的東西。屬於這一類的是:第一,銀行業;第二,火災保險業和海上與戰時擄掠保險業;第三,建造和保養一條適於航行的運河企業;第四,與前項同類的企業,即引水供應一個大城市的企業。」見亞當·斯密:《國富論》第五篇,第一章,第340頁。關於十八世紀開設的幾個工業公司的失敗,參看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3版),第2卷,第519頁。 170 呈下議院的請願書,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7卷,第108頁。也應指出1798年的一本小冊子《創設一個英國工廠主聯合公司的計劃大綱》中所敘述的計劃,這個計劃即使不是幻想的,至少也是十分浮誇的。著者想出一個按照股份公司和按照法倫斯泰爾(即:空想社會主義村社——譯者)那樣組織起來的一切工業大聯合,並帶有供給住所的、用生活資料券和公司股票予以酬勞的工人,以及一個負責指導生產的科學事務所 ,等等。 171 見E.巴特沃思:《萊恩河畔的阿什頓史》,第82頁。這種經營類型在1785年以前是十分經常存在著的。 172 舒爾策—格弗尼茲在其所著《大工業》第58頁把這種制度比作那種長期占優勢的、今天(1927年)在上薩克森還繼續存在的制度。 173 像阿克賴特、尼德和斯特勒特於1773年在德比所組織的那一種。見本章第2節。 174 J.甘迺迪:《棉紡工業的發生和發展》,載於《曼徹斯特文哲學會紀要》第2輯,第3卷,第126頁。 175 「全國都以充滿羨慕驚奇的神氣注意這些事件。」見《論棉紡工業中使用機器》(1780年),第12頁。 176 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2頁。 177 「一般認為棉紡工業已經取得巨大的發展。可是,它的重要性和國民從人類勞動同最精巧的機器這種精彩結合中所獲得的利益給人的印象,很難與實際相符,因為這項工業的進步是以史無前例的速度實現的,這猶如一下子發生的爆炸……。」見《白棉布和細棉布工業中的重大危機》(1788年),第1頁。 178 「棉花不能成為主要產品」。關於這個詞句的意義,見第一篇第一章第一節。參看《我們的毛紡工業、絲紡工業和棉紡工業三者的對比》(1782年)。 179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889、892、894頁;麥克庫洛赫:《商業詞典》,「棉花」條;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215—216頁。 180 E.貝恩斯:前引書,第349—350頁。 181 「在蘭開夏和柴郡的大多數人口眾多的城鎮裡,紡紗工人中存在著極其嚴重的貧困,因為那裡人們使用多軸紡紗機。」見《白棉布和細棉布工業中的重大危機》,第23頁。「在最近十二個月里請願人們不得不解僱其所雇用的一大部分男工、女工和童工,他們工廠的生產已經縮減了一半,某些工廠更因生意蕭條而完全停產。」《下議院議事錄》第44卷,第544—545頁。參看派屈克·科爾庫洪:《描寫一些與大不列顛棉紡工業的發生和發展有關的事件》(1789年),第3頁及以下。 182 惠勒:《曼徹斯特》,第244頁。 183 A.尤爾:《工業哲學》,第441頁。 184 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357頁。 185 《白棉布和細棉布工業中的重大危機》,第12—13頁。保存在法國外交部的、題名為「論大不列顛白洋布和細洋布的製造」的、未曾發表的學術論文,指出了這些訴願並承認這些訴願的正確。但著者似乎得到上引小冊子的啟發。見《備忘錄和公文》中「英國」部分,第74卷,第182—192頁。 186 派屈克·科爾庫洪:《描寫一些與大不列顛棉紡工業的發生和發展有關的事件》,第4頁。關於1788年的危機,見昂溫:《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家族》,第85—102頁(S.奧爾德諾、S.索爾特、小理察·阿克賴特等人的通信)。 187 G.查默斯:《對大不列顛的比較力量的估計》,第291頁。參看J.H.弗朗西斯:《英格蘭銀行史》,第213—215頁和麥克弗森:《商業年鑑》第4卷,第266頁及以下。紗廠主的破產,在這一千三百起的數字中是微不足道的(根據惠勒在《曼徹斯特》第244頁的說法只有十三起)。 188 麥克弗森:《商業年鑑》第4卷,第267頁。查爾麥茲:《對大不列顛的比較力量的估計》第226頁。 189 查爾麥茲:前引書,第291頁。 190 見《特別委員會關於商業信貸狀況的報告》,《議會史》第30卷,第740—766頁。《下議院議事錄》第68卷,第702—707頁。 191 W.埃德森在其《向棉毛紡績者和工廠主所作關於市場現狀的講話》(1792年)中抱怨市場的形勢以及價格的波動,按照他的意見,價格的波動是投機造成的。 192 這些意見與M.博尼亞丹的結論相接近,儘管他不把「生產過剩」這一術語限制在唯一的工業現象之內,反而把它推廣到經濟上任何過度的擴張方面去(M.博尼亞丹:《英國商業危機史》第5章,第151—172頁)。關於1783年的危機,也可參考該書第144—150頁;關於1797和1799年的危機,參考該書第173—199頁。 193 見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321頁及以下;舒爾策—格弗尼茲:《大工業》,第40頁;萊昂·萊維:《英國商業史》,第24頁。 194 「根據現行法,任何印花棉織品如不是在大不列顛製造的話,都不得在王國範圍內被任何人所使用。法律以明文禁止這種事情,因此,棉紡工業在整個島嶼上享有一種絕對的壟斷權。」見《議會史》第17卷,第1155頁。 195 貝恩斯在《棉紡工業史》第322—331頁提供了那些相繼實施的稅則細目。從1787至1813年,白棉布的從價稅從百分之十六點五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五,細棉布的從價稅從百分之十八提高到百分之四十四。關於棉織品製造商的一再請求保護,見E.赫爾姆:《曼徹斯特商會史中的重要篇章》第17、22頁等等。 196 喬治三世二十一年法令第40章和喬治三世23年法令第21章。這種獎金是按照織品的品質在每碼半便士至一便士半之間變動著。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8卷,第465頁和第39卷,第294、387頁。 197 見德克雷克:《法國條約集》第1卷,第146—165頁。條約第6條第7項:「在歐洲這兩個君主國中所製造的各種棉布以及編結的或織的毛織品,其中包括針織品,雙方都應繳付百分之十二的進口稅。」條約的英文原文載於《議會史》第26卷,第233—254頁。至於議會有關批准條約的辯論,見同上書,第381—514頁(下議院)和第534—596頁(上議院)。E.杜馬在《關於1786年法英通商條約的研究》(1904年)一書中,對這個條約作了分析研究。 198 W.拉德克利夫:《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10—11頁。 199 關於這個問題,曾出版過許多小冊子。主要參看《致曼徹斯特居民關於棉紗輸出的信》(曼徹斯特,1800年);《麥卡托致曼徹斯特居民關於棉紗輸出的第二封信》;《根據事實評論輸出棉紗以便外國人將其製成布匹是否妥當》(倫敦,1803年);《法國棉織廠概況》(曼徹斯特,1803年)。 200 W.拉德克利夫:前引書,第163頁。 201 喬治一世五年法令第27章。招募工人者,初犯處以三個月監禁和一百鎊罰金;再犯時,處以十二個月監禁,法庭可隨意科以多少不等的罰金。到外國去安家的工人在接到大使館的通知時,應於六個月內回國:若不照辦,即失去英國臣民的資格,他在英國的財產便被沒收。 202 喬治三世二十二年法令第60章(1782年)。刑罰加重到五百鎊罰金和一年監禁;再犯時,罰金一千鎊和監禁五年。輸出工具或機器,處以五百鎊罰金。關於1785和1786年處罰那些德國人的判決,參看惠勒:《曼徹斯特》,第171頁。 203 喬治三世十四年法令第71章。 204 喬治三世二十一年法令第37章。與冶金工業有關的一些類似的法令,是在1785年和1786年通過的(喬治三世25年法令第67章和喬治三世26年法令第89章),以後,一項「一般法令」是在1795年通過的(喬治三世35年法令第38章)。見W.鮑登:《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130—131頁。 205 1785年4月20日演說,《議會史》第25卷,第481頁。見1784年歲入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下議院議事錄》第40卷,第410頁。 206 喬治三世24年法令第40章。每匹白棉布、細棉布等等,如果它的價值每碼在兩先令以下的話,在漂白、染色或印花時每碼應繳付一便士的稅;如果它的價值在兩先令以上則繳兩便士。這項稅是附加在以前規定的三便士的稅上。 207 「如果現行法令繼續施行,那麼,它的結果就是我們工業的部分毀滅……。一個新工業部門的創設以及使之完善所必需的艱苦努力等會伴隨著困難和危險,是很顯然的。」《下議院議事錄》第40卷,第484和748頁。也可參看第749、760、768、780、835頁。 208 見《粗棉布業委員會的收支報告書》,曼徹斯特,1786年。 209 《議會史》第25卷,第478—491頁。 210 《歐文手稿》第80卷,第7頁;惠勒:《曼徹斯特》,第170頁。 211 然而,必須指出1785年的一本小冊子《製造業是不適當的徵稅對象》,這本小冊子為棉紡工業的辯護是採用一般理論的外表。 212 伊麗莎白5年法令第4章。第25條提到耕種者;第27條提到雜貨商、呢絨商、金銀匠、刺繡工人、五金製品商;第29條提到鐵匠、車匠、制犁的人、水車匠、木匠、泥水匠、石膏匠、鋸木匠、燒制石灰人、制磚人、砌磚工人、蓋瓦屋匠、開採屋頂石工人、制瓦工人、麻布織工、旋工、桶匠、磨麵工人、陶工、「只織經濟粗布而不織別種布的」織工、漂洗呢絨工人、蒸餾人、燒炭人、蓋茅屋匠。這裡,我們遵守原文的次序、亦即無次序。 213 喬治三世17年法令第11章(1777年)設立一些製造商大會,它們自行選出監察委員會,並在保安審判官的監督下工作。這種機構首先在蘭開夏、約克郡和柴郡中設立,在1784年推行到薩福克郡(喬治三世24年法令第3章),在1785年推行到亨廷登郡、貝德福郡、北安普頓郡、萊斯特郡、拉特蘭郡、林肯郡(喬治三世25年法令第40章),在1790年推行到諾福克郡(喬治三世30年法令第56章)。 214 他並不是唯一的解釋者。見詹姆斯·安德森:《論激發國民勤勞精神的方法》(1777年),第428頁:「如果中等地位的人難於獲得機械技術的詳情細節方面的正確知識,那麼,國務大臣和高級官員就一定更難完善地掌握所有這些細微的東西。當他們執掌一種獨裁的權力來頒布個人經驗所應遵循的規則時,他們就越出自己的能力範圍而進入這樣一種的領域之中,在這種領域中,他們不可能有足夠的本事來有把握地、適當地行事;從而,他們對其想要鼓勵的工業本身常常做了壞事。」 215 見本書第三篇第四章。 216 《受理幾個與薩默塞特郡、威爾特郡和格洛斯特郡呢絨工業有關的人的請願的委員會報告》(1803年)。《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884—885頁。弗雷什福德(薩默塞特郡)的織工T.喬伊斯說:「他並未使用彈簧梭,但是,這種梭子在兩年前左右由一個在英格蘭北部工作的人引入那個地方。」飛梭在1795年出現於斯特勞德,織工們大為驚慌。《韋布手稿》,「紡織」,第5卷,第1頁。 217 洛朗·德瑟納:《英國毛紡工業在社會經濟上的演進》,第108—111頁。他所引用的數字如下:1771年織工的工資在諾里奇是七先令,在利茲是六先令三便士;1790年:在諾里奇是十一先令,在布雷德福是十先令。這些數字大大地高出於A.揚所提供的數字,見揚:《南部諸郡》,第65頁和《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137頁。 218 W.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452頁(第2版:這一段在第3版中已經不復存在了)。西區(約克郡)的工業重要性無疑是在機械化引進毛紡工業以前。毛紡業所在的各城市,在1770至1780年間的繁榮日益增大,可以通過一些呢絨市場的建造(布雷德福的建於1773年;科恩的建於1775年;威克菲爾德的建於1776年;哈利法克斯的建於1779年)得到證明。《約克郡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417—419頁。 219 在哈利法克斯,紡紗女工於1770年每天得到五便士或六便士的工資,1791年得到一先令三便士至一先令四便士。同上書(第3版)第2卷,第657頁。 220 另一個優點是:「有這樣一類的人口,磽薄山地的耕作不足以養活他們,而且他們是世代工匠所獲得的技巧的繼承人,因而這類人口全被註定要從事工業勞動。」H.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281頁。 221 「兩世紀以來,製造廠總是日益增長著的,但從未有過今天這樣的活躍……。絲光布輸出到德國、波蘭和西班牙,羽紗輸出到法蘭德斯、西班牙、印度和南美洲。」A.和F.拉羅舍富科—利昂庫爾:《薩福克郡和諾福克郡的遊記》第2卷,1784年9月24日信。我們不應無條件地信任這兩位青年旅行家的讚美的描述。根據J.詹姆斯在《絨線工業史》第270頁的意見,諾里奇的衰落在1760年左右就開始了。 222 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477頁。 223 《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113頁。 224 同上書,第73頁。這種遲延大概是由於技術原因所造成的。「一部分是由於羊毛的抗力不夠,因為羊毛在被拉緊時比棉花易斷碎。」J.L.和L.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145頁。 225 《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第81頁。 226 陸軍中校哈丁:《蒂弗頓史》第1卷,第198頁;《萊斯特郡和萊斯特市的可憐紡紗工人的請願書》(1787年);《韋布手稿》,「紡織」,第5卷,第1頁。 227 1790至1794年間在弗羅姆、謝普頓和湯頓。1791年以前在巴恩斯特普爾,見《農業年鑑》第15卷,第494頁和G.比林斯利:《薩默塞特郡農業概況》,第90、167頁。 228 J.比肖夫:《呢絨和絨線工業詳史》第1卷,第315頁。 229 《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43、72、76、118、445頁;《蒸汽機說明書摘要》第1卷,第106頁。 230 同上書,第45、71頁;W.赫斯特:《最近六十年中呢絨工業史》,第39頁。馬歇爾的大麻布廠開辦於十八世紀末,在1806年雇用將近一千一百個工人。關於麻布工業中引進機器,見A.沃登:《麻布工業》,第690—693頁。 231 《下議院議事錄》第49卷,第275—276頁。 232 同上書,第432頁。它應受到各城市呢絨市場所發布的本地方規定所補充。艾金提到這種企圖並補充說:「從未脫脂的羊毛到呢絨準備好出賣,某些商人自行擔負工業上的一切操作,這比那些聽任商品經過一系列的人手而其中各個人手都要扣留一部分利潤的人,顯然有著突出的好處。這就是利茲以及鄰近地方某些這種商人所理解的東西……。許多小製造商和那些每周幾乎織不到一匹以上織品的人,覺得在工廠里工作更為有利,在工廠里,他們的技巧可以得到適當的報酬。」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565頁。 233 見本書第三篇第四章。 234 《下議院議事錄》第59卷,第226頁。 235 《委員會關於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8頁。但是,他們之中許多人謀生很困難並常常舉債度日。同上書,第75頁。 236 《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11頁;J.比肖夫:《毛紡工業史》第2卷,表4。 237 1851年,還有二百八十七個小製造商常常光顧哈德斯菲爾德的呢絨市場。洛朗·德瑟納:《英國毛紡工業在社會經濟上的演進》,第65和71頁。 238 《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446頁:「十年或十二年以來,在我最熟悉的地區中,我認為我將稱之為家庭工廠或老闆兼工匠的工廠的這些小工廠的數目增到三倍多,也許增到四倍多;這裡我所指的是老闆兼工匠成為其慣常主顧的那些工廠……。我每次到鄉間去,我總發現那裡有一個新的水車場或者一個安置在有點水的地方的小蒸汽機;他們在極小的水溝旁邊安裝一架水車來推動兩三架機器,或者安裝一架甚至能有三十匹馬力的蒸汽機,主要是為粗梳和梳理羊毛之用的。」 239 見威廉·托普利呈下議院的請願書(1794年),《下議院議事錄》第49卷,第395頁。 240 同上。 241 參看《埃德蒙德·卡特賴特的傳記》,第99頁及以下;J.比肖夫:《毛紡工業史》第1卷,第316頁及以下;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555—556頁和J.伯恩利:《羊毛和羊毛的梳理》,第114頁及以下。 242 見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761頁。 243 見本書第三篇第三章。工人呈遞四十多份請願書給議會;老闆則用反請願來回報他們,這些反請願書是由一個為此目的而組織起來的聯合會,「絨線委員會」所制訂的。 244 J.伯恩利:《羊毛和羊毛的梳理》,第114—115頁。 245 《埃德蒙德·卡特賴特的傳記》,第106頁。這個詞出現在一個工人在機器開用那一天所作的歌曲的第一段中,以後轉載在伯恩利:前引書,第126頁。 246 同上書,第127頁。 247 《關於梳理羊毛工人的請願報告》(1794年),第5頁及以下和《下議院議事錄》第56卷,第272頁。 248 同上書,第222頁。加內特是那個地區中大製造業家族之一的創始人。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328—329頁。 249 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續篇》,第91頁。 250 同上書,第366頁和《布雷德福史》,第283頁。 251 《沒有輸出獎勵的毛織品》,第69—70頁。 252 《評棉布織工條例》(1804年),第20頁。 第三章 1 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325—327頁:從1710至1720年,鐵礦的輸入是在一萬五千噸至兩萬兩千噸之間,輸出幾乎不超過四千噸。到1765年止,輸入是經常上升的(五萬七千噸),以後,差不多停留在不升不降的狀態。瑞典鐵,由於質量高,所以單單它一項就構成輸入量的將近四分之三。參看A.安德森:《商業起源在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推論》第3卷,第217頁。 2 D.馬謝特:《論鋼鐵》,第43頁。根據議會的調查,1737年約有一萬八千噸(見《下議院議事錄》第23卷,第109頁及以下)。我們希望能把這些數字同以前那些時期的數字相比較,但關於十七世紀,我們只擁有一些想像的估計,例如S.斯特蒂文特(《論冶金術》,1612年,第3—4頁)和達德·達德利(《冶金法》,1665年,「序言」第viii頁及以下)的估計。英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生鐵產量約有一千萬噸(1913年是一千零四十二萬五千噸)。 3 1921年,美國有三百三十一個高爐,每天的產量是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五噸(《政治家年鑑》,1925年,第471頁)。1925年,美國生鐵產量達到三千七百二十八萬八千噸。 4 下面是這些按區分類的郡名表:第一,東南地區十五個高爐(肯特郡四個,蘇塞克斯郡十個,漢普郡一個);第二,德安森林及其鄰近地區十一個高爐(格洛斯特郡六個,赫里福德郡三個,蒙默思郡二個);第三,南威爾斯五個高爐(布雷肯郡二個,格拉摩根郡二個,卡馬森郡一個);第四,英格蘭中部地區十二個高爐(希羅普州六個,伍斯特郡二個,沃里克郡二個,斯塔福德郡二個);第五,謝菲爾德地區十一個高爐(約克郡六個,德比郡四個,諾丁漢郡1個);第六,西北部五個高爐(柴郡三個,登比郡二個)。D.馬謝特:《論鋼鐵》,第43頁及以下。在這個表上,還應加上擁有一兩個高爐的坎布蘭郡:見斯韋登博格:《地下王國,或鐵的王國》,文集第3卷,第160頁。 5 W.卡姆登:《英國記述》第2卷(1607年版),第105頁。 6 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35—37頁。一個生於1620年的鐵匠,倫納德·蓋爾,能使自己的兒子成為領主和議會議員。在M.A.洛厄:《歷史、考古和韻律文獻集》,第132頁及以下,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有關蘇塞克斯郡中舊鋼鐵工業的有趣的報道。 7 見R.巴詹(《蘇塞克斯郡的現實概況》,1724年)的蘇塞克斯郡地圖,圖上畫有那些主要煉鐵廠的位置。 8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106頁。 9 W.費爾貝恩:《鐵,鐵的歷史、特性和製造方法》,第283頁。 10 M.洛厄:前引書,第132和136頁。這個柵欄約有二百噸重。 11 熔爐林地。 12 這些礦床坐落在巴思(蘇利斯湖)附近,羅馬皇帝哈德里安曾在那裡設置一個「工廠」,換句話說,設置一個供不列顛軍團使用的軍械製造所。見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29頁。 13 安得魯·亞蘭湯:《英國在海上和陸上的進步》,第1篇,第57頁。 14 H.G.尼科爾斯:《昔日鐵的製造》,第48—54頁。 15 「他把一把可愛的短劍帶在腰袋裡。——沒有一個人敢用手指去碰他。——在他的短褲里,他有一把謝菲爾德的刀子。——他的臉是圓的,他的鼻子是短塌的。」喬瑟:《坎特伯里故事》(「市邑長官故事」,詩句第十三行及以下),載在《格奧弗里·喬瑟全集》,斯基特版,第4卷,第114頁。 16 笛福在《漫遊記》第3卷第81頁指出,這種使用水力是比較新近的事。 17 S.蒂明斯:《伯明罕的資源、產品和工業史以及中部的鐵器區》,第210頁;S.加德納:《內戰史》第1卷,第107頁。 18 在那裡,人們也製造偽幣。見1742年11月15日和12月16日《伯明罕官報》刊載的偽造貨幣人訴訟案件。載於L.W.克拉克編《伯明罕史》第3卷,第30和160頁中列舉了十八世紀初和十八世紀末的伯明罕的工業。 19 「我對這個城市感到驚奇,可是對其居民更加感到驚奇。這是我尚未碰見過的一種人。我生活在夢寐者之間,我終於看到了覺醒的人。他們在街上走也顯出他們的活躍。每天早晨在三點鐘,我就受到各方面錘擊聲的歡呼。」W.赫頓:《伯明罕史》,第90—91頁。 20 人們已經發現伯明罕的工業幾乎都聚集在沃爾弗萊姆普頓的周圍。見《下議院議事錄》第23卷,第15頁和第46卷,第202頁。 21 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194頁。一些大的冶金工廠已於十八世紀之內在那裡開設起來了。見阿瑟·揚:《英格蘭北部》第3卷,第10—15頁。 22 W.伊維森·麥卡達姆:《評蘇格蘭的古代鋼鐵工業》,第89頁。1760年蘇格蘭的生鐵產量估計有一千五百噸。D.布倫納:《蘇格蘭的工業》,第32—33頁。 23 第一個公司是1561年創設在諾森伯蘭郡的。W.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59頁。 24 在十八世紀初,「冒險家礦業公司」已經債台高築,如不改組和得不到法令(安9年法令第24章)賦予新的特權,那它就會倒閉。 25 關於康沃爾郡的那些小冒險家公司,見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230頁和第349—350頁。 26 1769年的《年度登記簿》中記述了這些坐落在埃克頓希爾(斯塔福德州)的礦山之一。最深的坑道鑽到小山頂底下約有四百碼的深度。人們是通過一些保養很壞的梯子下到那裡去的。這是一個銅礦。在鐵礦中,井深往往不超過十五至十八碼。見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81頁。 27 當問題是有關不可讓與的地產時,議會必須出面批准租約。例如:「批准昆斯伯里和多弗公爵查理同派屈克·克勞福德所訂的礦約,以及授與上述公爵及其世襲財產繼承人根據上述契約出租的權利的法令」(喬治三世7年法令第44章,關於個人的法令)。 28 參看G.利斯特:《哈利法克斯的採煤業》,載於《從前的約克郡》第2輯,第274頁及以下。這個奇妙專論的資料是從一些家譜中得來的。H.利維(《壟斷和競爭》,第10頁及以下)對十七世紀的礦業組織作了粗略的敘述,但至1927年尚無任何完全的專論。關於康沃爾郡的銅礦,見同書第146頁及以下。 29 阿什伯納姆別墅坐落在蘇塞克斯郡的東部,離哈斯丁約有十英里。我們可以把中部地方一些大家族如達德利家族比較一下。達德·達德利在二十歲時,他的伯爵父親就叫他負責經營一個坐落在沃斯特郡彭斯內特查斯的冶金企業。見達德·達德利:《冶金法》,第5頁。 30 見路德維希·貝克:《鋼鐵史》第2卷,第186頁。關於十六世紀以前的冶金工業的方法,見T.拉普斯利:《一個十五世紀煉鐵業者的賬單》,載於《英國歷史評論》(1899年),第14期,第509—529頁。在十八世紀,人們使用木頭風箱。見貝克曼:《發明史文稿》(萊比錫,1782年)第1卷,第319—330頁。 31 一般說來,水力錘具有普通錘的形式,而且是繞在臥式軸上成圓弧形動作著的。然而,人們已經造成了垂直下落的錘。見L.貝克:《鋼鐵史》第2卷,第479、482—483、531頁(附有圖表)。 32 J.亨特:《哈拉姆郡,謝菲爾德教區的歷史和地方志》,第149頁:「刀匠的店鋪幾乎全是小住宅,在屋後院子裡有一個作坊和一個煅爐。人們要往下走一步才到門口,那裡有些過往商人在那裡寫上訂貨條子,這些條子常常遭受行人的議論。很少製造商敢於出城去尋找主顧。」 33 詹姆斯一世二十一年法令第31章。行會的正式名稱是:The Holy Fellowship and Company of Cutlers and Makers of Knives within the Lordship of Hallamshire in the County of York。它只包含狹義的刀匠。(見斧鑿製造商和鋸子製造商為反對一項將他們置於該公司管轄之下的法案而提出的請願,《下議院議事錄》第45卷,第274頁)。 34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44卷,第223頁和第46卷,第12頁。 35 關於大多數職業行會的失去威信,見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322頁。 36 J.亨特:前引書,第168頁。 37 製造商們總是害怕生產過多的產品,並且不敢「以許多費用和勞苦來運送其商品到陌生的市場去。」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547頁。 38 在許多作坊里,謝菲爾德的工人們直到近期還擁有自己的工具,並因使用工作檯和動力而繳付一種租費。(磨剪工人聯合會秘書R.霍姆肖先生於1902年所提供的報道) 39 J.艾金:前引書,第548頁。 40 亨特:前引書,第156、169頁。 41 關於馬修·博爾頓,見本書第4章第4節。 42 一個同類的和同樣重要的企業是約翰·泰勒的企業;泰勒是一位非凡的人物,W.赫頓甚至於欽佩得了不得地稱之為「他那時代的莎士比亞或牛頓」。這個莎士比亞或牛頓的主要功績是在鞋扣和噴漆煙盒的製造方面出類拔萃。他留下一宗20萬鎊的財產。見W.赫頓:《伯明罕史》,第103頁和伯明罕參考圖書館的《本地的略記和疑問》,1885—1888年,第1906號。 43 來自愛爾蘭的棒狀鐵的進口稅已被1696和1697兩年的法令所取消(威廉三世七—八年法令第10章以及威廉三世8—9年法令第20章)。關於十八世紀末愛爾蘭的鋼鐵工業的發展,見威廉·配第:《愛爾蘭的政治解剖》(1691年)。威廉·配第爵士在克里郡中擁有一些煉鐵廠。 44 參看保爾·布申:《英國與其殖民地間在1860年以前的商業政治關係的發展》,第34—37頁。1750年法令(喬治二世二十三年法令第29章)准許美洲鐵免稅輸入倫敦港;這項准許令在1757年推行到英國所有的港口(喬治二世三十年法令第16章)。同時禁止殖民地人民煉鐵或者把鐵變成鋼:凡開辦違反法律的作坊,凡打鐵的機器或抽制鐵絲的機器都被說成是妨害治安,應於三十日內將其毀掉。 45 在達德·達德利的著作里,我們又發現這種憂慮:「如果森林繼續減少並終於消滅,那麼,構成英國最大力量的東西,它的船舶、海員、貿易、捕魚,以及陛下的艦隊、我們的攻防武器,我們都將喪失了。正因為如此,在1588年以前和1588年以來陛下的前人制定了法律以保護那些被煉鐵廠和翻砂廠置於極大危險之中的森林和樹木。」《冶金法》,第2頁。 46 T.S.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鋼和鐵》,第9頁(引自《蘇塞克斯建築文集》第15卷,21和《歷史手稿評論》,《哈特菲爾德建築物》第13卷,19—24)。 47 伊麗莎白元年法令第15章(1559年),伊麗莎白二十三年法令第5章(1581年),伊麗莎白二十七年法令第19章(1585年),伊麗莎白二十八年法令第3章(1586年)。1581年法令迫使蘇塞克斯郡的一部分煉鐵業者遷移:有幾個搬到威爾斯去。見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41—42頁。 48 weld這個名字是從weald(森林地帶)這詞來的。 49 參看約翰·諾登:《測量員問答》(1607年),第214頁。 50 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69頁中未註明出處的引文(引文是在1720至1730年間寫的,因為所記載的輸入數字可以證明這一點)。 51 同上。謝菲爾德的鞣革匠在1749年發表了一種有點不同的意見,他們請願反對優待美洲鐵輸入的法案:「如果法案通過,英國鐵就要受到較廉產品的競爭,因此,大量高爐和煅爐就會被放棄,那些供給它們燃料的樹林就會仍然不遭砍伐,鞣革匠就不知道哪裡能找到他們工作所需的橡樹皮。」《下議院議事錄》第25卷,第1019頁。格洛斯特和索思沃克的鞣革匠有類似的請願,同上,第1048和1051頁。 52 安得魯·亞蘭湯:《英國在海上和陸上的進步》第1卷,第56頁。 53 同上書第2卷,第163—164頁。在法國,直至一個比較近得多的時期也提出同樣的問題。見邦納:《論英國用煤煉鐵的方法》,載於《礦業雜誌》(共和13年),第17期,第245頁:「散布在法國各處的許多煉鐵廠幾乎還不敷我們的農業、工廠和兵工廠等日益增長的需要,這些煉鐵廠每年消費大量的木炭;只要一計算,這種數量就真正顯得嚇人了,而且,不幸得很,在帝國不少地方,這種消費與我們大多數森林的現狀比較起來,比例無疑是太大了。」 54 《安格魯撒克遜年代記》,852年。Graefa這個詞,與日耳曼語「grab」有聯繫(德語grab,現代英語grave)。見博斯沃思:《安格魯撒克遜語詞典》「graefa」條。 55 人們大大地抱怨它的氣味和煙霧。愛德華一世想禁止它在倫敦使用。見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1卷,第173頁。關於它於十二和十三世紀在列日主教管轄區內的使用,見L.貝克:《鋼鐵史》第2卷,第101頁。 56 例如,在《溫澤的愉快的妻子們》第一幕第四場中,有一段很出名:「去,我們一到夜晚,在海煤火燒到後一半的時候,就會有牛奶甜酒喝,真的。」 57 威爾斯的礦山也很早就開採了。笛福提到斯旺西城發送大量的煤到薩默塞特郡、德文郡、康沃爾郡和愛爾蘭。《漫遊記》第3卷,第82頁。 58 根據布蘭德:《紐卡斯爾史》第2卷,第273頁,這種貿易在1705年時占用一千二百七十七隻各種噸位的船舶。「煤礦應被視為那些最有助於擴大英國的航行和海運事業的原因之一。僅僅這一部門的貿易就使用一千五百隻以上的、一百噸至二百噸的船舶,而且,人們把它看作是英國艦隊的海軍學校。這就是授予這些礦山以『黑印度』的名稱的原由。」《英國的財富》(1773年),第56頁。達德利曾經描寫過:「大不列顛的領土是我們富有礦石和五金的北印度。」《冶金法》,「序言」第v頁。 59 《下議院議事錄》第23卷,第263頁。煤似乎僅在十六世紀末或十七世紀初才被這些工業中幾個工業所採用:「在磚廠、啤酒廠、染坊、鑄銅廠里使用的燃料,幾年前只是木柴和木炭,可是現在,人們代之以煤炭了,煤炭有完全一樣效果。」S.斯特蒂文特:《論冶金術》,「序言」第8頁。鐵匠使用煤炭更久:「從前,鐵匠們是用木炭火來鍛鐵的(而且,在某些地方,木炭價錢便宜,他們還繼續使用木炭),但這許多年來,他們已經並持續使用敲成小塊的煤炭來代替木炭了。」同上。參看G.阿格里科拉:《礦石的性質》第4卷,1546年版,第237頁列舉煤的用途那一段。 60 L.貝克在《鋼鐵史》第2卷第1249頁提到一些在1589年授予托馬斯·普羅克托和威廉·彼得森以及1607年授予羅伯特·昌特雷爾的類似的專利權。但是,這些人是否用煤炭和泥煤(「白煤、海煤、石炭和泥炭」)來熔鐵或者僅僅用來鍛鐵呢?斯特蒂文特的專利證的原文,全部轉載於《論冶金術》第5頁及以下。 61 在他稱為heuretics(發明物)之中,他分為兩個部分,即科學部分和機械部分:「科學部分是對一切自由藝術所規定的一般規則,自由藝術的主要目的是與任何可見的結果和任何有形的物體無關的科學……。機械部分是對一切非自由藝術所規定的一般規則,非自由藝術的目的則在於追求可見的結果和有形的物體。這類發明叫做機械發明。」《論冶金術》,第50—51頁。按照斯特蒂文特的意見,發明分為混合發明和純粹發明,前者在於嶄新地運用一個已知的原則(例如風車是在水車以後發明的);相反地,後者是以新的原則為根據的(例如印刷)。同上書,第56頁。 62 斯特蒂文特:同上書,第82頁。 63 同上書,第2頁。 64 斯特蒂文特以著重的強調語氣、再三提到這一點。同上書,第2、8、105頁。 65 同上書,第106頁。參看佩西:《鐵和鋼》第882頁。 66 約翰·羅文宗:《論冶金術,但不論及西蒙·斯特蒂文特先生關於他的專利權所發表的文章》,A頁。L.貝克反對斯特蒂文特,把他當作是吹牛者和騙子。《鋼鐵史》第2卷,第1253—1254頁。 67 詹姆斯一世的長子,亨利·斯圖亞特,死於1613年。 68 D.馬謝特在《論鋼鐵》第43、401頁和佩西在《鐵和鋼》第884—885頁都尊重地談論他的事業。T.S.艾什頓在《產業革命中的鋼和鐵》第11—12頁卻抱著十分懷疑的態度。 69 在題為《冶金法,或用石炭、海煤等等煉造的鐵以及用同一燃料來熔化和提煉不完美的金屬和精煉完美的金屬》(1665年)一書里。 70 同上書,第6頁。 71 這個專利證在1621年更換了一個新的,其有效期限為十四年。見《製造鋼和鐵的說明書摘要》第1頁(專利證第18號)。 72 《冶金法》,第13頁:「在斯特布里奇市的低洼地方的人們逃到房屋的最上一層,好容易才救了自己的性命。」 73 同上書,第16頁。 74 「我的敬愛的主宰,我們的神聖殉難者查理一世——願他的名聲永遠受到頌揚——在他在位第十四年時,用授予我專利證的辦法來鼓勵我,確認我使用煤炭和泥炭來熔鐵以及製造和精煉各種金屬的專利權。」《冶金法》「序言」第vii頁及正文第17—18頁。 75 同上書,第17—20頁。他的煉鐵廠第三次被毀壞,這一次是被共和軍毀壞的。 76 《冶金法》,第21—25頁。上尉巴克的專利證的日期是1651年3月1日。前此還有一連串的專利證(其中有幾個專利證的頒發是侵犯了達德利的第一個專利權的)可以證明在這同一方向上屢次的努力。見《製造鋼和鐵的說明書摘要》第2—3頁。差不多同一時期,在法國也發生過同類的試圖。見《森林和樹木同泥煤的對比,論法國各地的真正煤炭的發現》(匿名著者,巴黎,1627年)和C.朗貝維爾:《適於燃燒和製成鍛鐵的泥煤的利用》(巴黎,1631年)。 77 《冶金法》,第26頁。 78 《冶金法》「序言」第xv頁和正文第2、9和38—39頁。 79 《冶金法》「序言」第Ⅰ—Ⅱ頁。 80 這是大衛·馬謝特的意見,《論鋼鐵》第43頁。參看佩西:《鐵和鋼》,第885頁;L.貝克:《鋼鐵史》第2卷,第965頁。 81 《冶金法》,第14和15頁。他把它賣到十二鎊一噸。 82 T.S.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鋼和鐵》,第11—12頁。 83 R.普洛特:《斯塔福德郡的自然史》(1686年);第128頁。發給布勞恩施坦的專利證的日期是1677年10月25日(第198號)。見《製造鋼和鐵的說明書摘要》,第3頁。 84 R.普洛特:前引書,第128頁。J.貝希爾在《瘋狂的明智和明智的瘋狂》第34頁斷言布勞恩施坦克服了這種困難:「新近,我在魯珀特親王那裡看到了他的證據:這是一個使用按照這種方法熔化的鐵所製成的工具,這個工具表現出韌性鐵的一切特性。」但是,第一,普洛特的證據是在貝歇爾的證據之後(1686年和1683年):在此期間,人們已能判斷出發明的真實價值;第二,普洛特住在英國並以實驗進行地的那個郡的歷史為主題,就該搜集一些比較直接和完全的資料;第三,貝歇爾是布勞恩施坦的同國人(他並未忽於指出這是一個德國人),有對他偏袒的嫌疑。 85 「啤酒釀造者,使煤炭焦化的方法,和人們使木柴炭化的情形一樣……。他們給這樣煉製的煤炭取名為焦炭:焦炭所產生的熱和木炭幾乎是一樣的,幾乎一切情況都能代替它,然而,當問題是有關熔化和精煉鐵的時候,就例外了。」R.普洛特:前引書,第128頁。 86 《伍德先生的礦山合夥關係的現狀》(1720年);A.安德森:《商業起源在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推論》第3卷,第124頁。 87 1728年9月18日專利證(第502號)。見《製造鋼和鐵的說明書摘要》,第5—6頁。 88 《地下王國,或鐵的王國》,《斯韋登博格全集》第3卷,第160—162頁。 89 《致一切愛好技藝和精巧的人》第2頁;《懷特黑文的一個商人致其倫敦友人的信》第3頁。 90 《一個商人的信》第2頁。在倫敦市場上,比爾巴奧的鐵價高達十五先令半,瑞典的鐵價十六先令半。索羅爾德·羅傑斯:《英國農業史和物價史》第7卷,第387頁。 91 《懷特黑文的一個商人致英格蘭南部一個煉鐵業者的信》、《關於伍德先生用粉碎的礦石和石炭制鐵的記述》、《謹防欺騙》,所有這些小冊子都收集在大英博物館裡,其編號是:816m.13(13)。 92 《紳士雜誌》,1731年,第187和219頁。 93 《威廉·法洛菲爾德先生建議根據先王授予他的專利證用泥炭煉鐵、每噸價十鎊》(1731年)。 94 斯邁爾:《工業傳記》,第81頁;T.S.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鋼和鐵》,第27頁。 95 T.S.艾什頓:前引書,第250頁。在本書的第一版里,我們採用了佩西的說法,佩西根據一個家庭傳說而認為發明是亞伯拉罕·達比二世的功勞(1735年左右)。(見佩西:《鐵和鋼》,第888頁)。達比夫人的證言卻使這種傳說失去效力,因為她顯然從未聽到講過這樣事。 96 H.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56頁和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160—161頁。這兩位著者都把發明的日期定為1713年。 97 「要用礦物燃料製成良好質量的鐵,首先必須設法使煤變成焦炭來排除某些雜質;其次,必須建造一個相當大的高爐,以便礦石能同燃料接觸在一段比起使用木炭的方法更為長久的時間內;再次,必須使用更有力的鼓風器來把熱度提得更高。」T.S.艾什頓:前引書,第31頁。 98 佩西:前引書,第888頁和T.S.艾什頓:前引書,第251頁。 99 第一次公開談到這項發明,是1747年劍橋大學梅森教授在皇家學會上所作的報告:「人們屢次試用煤來冶煉鐵礦石:我不相信人們有了成功……。但必須把希羅普郡科爾布魯克戴爾的福德先生除外:他用就地采出的鐵礦石和煤隨意製成脆鐵和韌鐵。韌鐵是一種柔軟的金屬,用它鑄造的大炮可以鑽孔和用旋床加工,跟鍛鐵一樣。」《皇家學會會報》第44卷,第305頁。福德是亞伯拉罕·達比的女婿和合伙人。根據麥克庫洛赫:《政治經濟學文獻》第238頁的意見,這種方法僅在1780年左右才真正被人所知並得到通用。關於缺乏燃料的抱怨,在這項發明已使抱怨成為無益之後還延長很久,見《大不列顛的鐵工業和鐵工廠的狀況》(1750年)。T.S.艾什頓指出使用焦炭煉的生鐵僅於1750年左右才傳到伍斯特郡。他解釋說:「希望將產品賣給鐵器製造商的煉鐵者,沒有任何理由要推薦其生鐵是用礦物燃料鑄成的。」艾什頓:前引書,第36頁。 100 波斯爾思韋特:《論用石炭火或泥炭火製造棒狀鐵》(1747年),第5頁。 101 平爐精煉是在富礦石上直接進行的,是通過一個安在與地面相齊的坩堝里、在鼓風器的作用下熔化而實現的。見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113—131頁和萊德布爾:《鋼鐵冶金教程》(法譯本)第2卷,第335頁及以下。 102 有幾個人到外國去特別是到瑞典去尋找解決方法。關於伯明罕的薩繆爾·加伯特在1763年的旅行,見《內政部文件一覽表》,1760—1765年,第1359號所引用的文件。 103 關於羅巴克,見《本國傳記字典》第49卷第93—95頁出色的簡介和賈丁:《約翰·羅巴克的故事》,載於《愛丁堡皇家學會會報》第4卷,第65頁及以下。 104 1762年10月25日專利證(第780號):「生鐵塊是放在一個用煤燒的爐子裡在鼓風的作用下熔化的,這種金屬一直被煉到它化為自然狀態為止。這時,人們把它從火里拿出來,然後把它搗碎,以後把它放在一種用煤燒的精煉火上,直到它成為熟鐵塊為止,人們用錘去打它以使它變為棒狀鐵。」《製造鋼和鐵的說明書摘要》,第9頁。 105 1766年6月17日專利證(第851號)。反射爐在瑞典是很多的,主要是在對棒狀鐵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鍛造之前用來燒紅棒狀鐵的。見喬賽亞·韋奇伍德的記錄,大英博物館《附加手稿》,第28311號,第9頁。 106 從1770年以來,價格漲了很多(見湯森·沃納:《英國社會》第5卷,第465頁)。T.羅傑斯所搜集的最後的可靠數字是從1763年開始的(斯德哥爾摩每噸17—22鎊,哥德堡每噸17鎊,《英國農業史和物價史》第7卷,第389頁)。按照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93頁的說法,1791年厄雷格龍的鐵價是二十四鎊。 107 我們可以引用約翰·科克舒特的研究(1771年),見《製造鋼和鐵的說明書摘要》,第13頁。 108 1783年5月7日專利證(第1398號),同上,第19頁。 109 1784年2月13日專利證(第1420號),同上,第21頁。見T.S.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鋼和鐵》,第87—103頁中那些有關亨利·科特的經歷及其發明方面的精彩的論述。 110 這項敘述要點是借用邦那爾《論英國用煤煉鐵的方法》,載於《礦業雜誌》(共和13年)第17期,第270頁及以下。當然,我們對於許多著作例如萊德布爾的《鋼鐵冶金教程》中所記載的那些新近的改良,不作任何考慮。 111 T.韋伯斯特:《亨利·科特傳記》,載在《機械學雜誌》,新輯第2期,第53頁。參看科特的兒子於1812年呈下議院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67卷,第77頁。錘一噸鐵需要12小時;在此同一時間內,人們可以使15噸鐵穿過滾軋機。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122頁。 112 一項幾乎是即時的改良,是在攪拌煉鐵爐的裡頭安置一些可以隨意把鐵抽取出來的活動的鐵制的底板。羅伯特·加德納的專利證第1642號。 113 在朴次茅斯、普利茅斯、伍爾威奇和希爾內斯進行了一些試驗。見T.韋伯斯特:前引書,第85頁。 114 1782年12月14日瓦特致博爾頓的信:「今天有戈斯波特的一位名叫科特的先生來訪問我們:他在戈斯波特設有煉鐵廠,據他所說,他發現了煉鐵的重大秘訣;多虧這個秘訣,他能在和以前同樣的時間內並用同樣的費用產出加倍數量的鐵。他說他需要一架機器,但未能對我說出哪一種。他要求我們中有一個人去回訪他,關於這件事,他似乎曾和您通過信。他好像是沒有惡意的正直人。」見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327頁。 115 韋伯斯特:前引書,第52頁所引用的1784年6月6日信。 116 韋伯斯特:前引書,第118頁。 117 亦即是說,同行批發價格的2.5% —3% ,當時同行批發價格是每噸十八鎊左右。D.馬謝特:《論鋼鐵》,第39頁。 118 韋伯斯特:前引書,第385頁。 119 關於這件事,見韋伯斯特前引書,第386頁及以下,和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2卷,第234—236頁。 120 其中,西法思法的克勞謝家族因此節省了一萬鎊。見佩西:《鐵和鋼》,第639頁。 121 1811年為他的遺孀募捐,募得871鎊10先令。 122 英格蘭和蘇格蘭的煉鐵廠的攪煉的鐵的重量,在1812年共計二十五萬噸。見科特的兒子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67卷,第77頁。 123 約翰·達爾林姆普爾爵士在1784年寫道:「這些發明……把世界上鋼鐵工業的頭等地位授予了不列顛,而且永遠授予了它,只要英國人能保存其自由和企業心,因為不列顛是眾所周知的,煤礦、鐵礦和石灰石(這是人們用來制鐵的三種成分或原料)往往處在同一地方,而且是鄰近海洋的唯一的國家。」《准男爵約翰·達爾林姆普爾爵士關於煤炭業、柏油業和鋼鐵業方面的演說和建議》,第8頁。 124 見雷奧姆爾:《論變鐵為鋼和軟化鑄鐵的技術》,巴黎,1722年。 125 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103頁所轉載的傳說。 126 B.亨茨曼:《1750年發明鑄鋼記》第5—10頁。 127 同上。參看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272頁;F.勒普萊:《礦業年鑑》第4輯,第3卷,第636頁;《約克郡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96頁。 128 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108頁。 129 B.亨茨曼:《1750年發明鑄鋼記》,第12頁。 130 煉鐵業者塞繆爾·沃克裝扮為乞丐,終於鑽進了他的作坊。瑞典旅行家普羅林把這整個歷史弄得紊亂不堪。他把這項發明歸功於一個叫沃爾特的鍛工(他用沃爾特代替沃爾克),而亨茨曼可能是剽竊沃爾特的發明的。見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278頁。 131 阿特克利夫,現今是謝菲爾德的郊區。 132 1774年在謝菲爾德有另外兩個企業利用亨茨曼的方法。見《約克郡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97頁。亨茨曼死於1776年。他和達比家族一樣也是公誼會教徒,他因清教徒式的簡樸,拒絕參加皇家學會為會員。人們常常指出不信奉國教者的積極性和企業心。 133 見賈丁:《約翰·羅巴克的故事》,載於《愛丁堡皇家學會會報》第4卷,第73頁。關於斯米頓,見S.斯邁爾斯:《工程師們傳記》第2卷,第61頁。福雅·德·聖豐這樣描寫卡倫工廠的鼓風器的動作:「四個45英尺高的高爐,日日夜夜在吞沒大堆大堆的煤和礦石,這樣,我們就可以斷定每六小時吐出一次川流般鐵液的高爐所需的風量。每個爐子都用四個極大口徑的氣泵來壓縮鐵制的汽缸里的、通向火焰的管子裡的風,發出尖銳的嘯聲和那樣強烈的震動,一個若未預先得到通知的人就難免覺得恐怖。這些鼓風機、這些巨大風箱是由水力發動的。這樣大的風,是把一柱四十五英尺高的煤和礦石保持在非常白熱狀態所必需的。鼓風是那樣快速和有力,能使燦爛而猛烈的火焰高出於爐口十餘英尺。」福雅·德·聖豐:《英格蘭、蘇格蘭和赫布里底群島的遊記》第1卷,第213頁。 134 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85頁。 135 他早於1783年就領得滾軋機的專利證(專利證第1398號,見《製造鋼和鐵的說明書摘要》,第19頁)。 136 1782年5月3日及11月26日和28日瓦特致博爾賴的信,《索霍手稿》。按照瑟斯頓在《蒸汽機的發展》第111頁中的說法,瓦特大概早於1777年就建議威爾金森建議製造一個汽錘。 137 以前,大炮是鑄成空心的:只有火門是用一種手搖鑽或用牽鑽弓拉動的螺鑽鑽的。見《百科全書》第4卷,「大炮的鑄造」條的插圖。 138 關於亨利·莫茲利,見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198—235頁。 139 製造釘子的機器是托馬斯·克利福德於1790年和S.格皮於1796年發明的。見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447—448頁。第一個製造螺絲釘的機器應歸功於莫茲利。見斯邁爾斯:前引書,第226頁。 140 寫於1750年的、題為《大不列顛的鐵工業和鐵工廠的狀況》的那本小冊子的著者抱怨木柴的數量不足和價格高昂,但對使用煤卻未提隻字。 141 這是一種紐科門機器,見下面第4章。 142 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363頁。 143 在霍爾斯黑、克特利、馬德利伍德、唐寧頓伍德。 144 J.菲利浦斯:《內河航行通史》,第126—127頁。 145 T.S.艾什頓常常引用拉思伯恩寫的《雷諾茲傳記》,這本書里包含有雷諾茲的許多信札選錄。 146 在特魯羅,主要出售一些用來吸取礦坑中水的紐科門抽水機,見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86頁。 147 同上書,第93頁。在鐵軌出現以前,人們使用木軌,特別是在紐卡斯爾礦山的附近;見阿瑟·揚:《英格蘭北部》第3卷,第9頁:「翻斗車從礦井至船碼頭所行駛的路,是了不起的工程,因為必須穿過所有的崎嶇地段,要開闢9英里或10英里長的路。車輪所經的地方是用一些固定在地上的木條來鋪出來的,翻斗車就在木條上行駛。這樣,一匹馬就能不費力地拖運五六十蒲式耳的煤。」在有關開鑿運河的議會文件中,常常提到一些與開通航路同時建築的鐵路,以使它們銜接起來。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4卷,第604頁(米德爾頓的礦山和艾爾河的銜接);第40卷,第240頁(比爾斯頓和伯明罕的銜接);第57卷第182頁(德安森林的礦山和塞文河的銜接)。 148 這個數字是根據斯克里夫納的《鋼鐵工業史》第359頁所提供的「1790年5月燃燒焦炭高爐一覽表」和同書第95—96頁所提供的1796年鐵的產量統計表作了對比而得出來的。從1776年起,「科爾布魯克戴爾、馬德利伍德、萊特穆爾、霍爾斯黑和克特利的每一高爐的營業額,據說每年都超過八萬鎊。」T.S.艾什頓前引書第43頁引用惠特沃思:《內河航行的好處》,第37頁。 149 A.N.帕爾默:《約翰·威爾金森和從前的貝沙姆煉鐵廠》第8頁。F.尼科爾森:《評煉鐵業者威爾金森》,載於《曼徹斯特文哲學會紀要》,1905年,第15期。 150 見下面第4章(蒸汽機)。威爾金森以其自己的名義領取了製造鉛管的專利證(1790年,第1735號)、滾軋機和蒸汽旋床的專利證(1792年,第1857號)以及對熔化礦石方法所加若干改良的專利證(1794年,第1993號)。 151 巴麥:前引書,第16頁;艾什頓:前引書,第44—45頁。 152 見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359頁。 153 帕爾默:前引書,第18頁。 154 G.布甘:《關於安德勒的兩個文件》,載於《法國革命的經濟史集》,1917—1919年,第467頁及以下;T.S.艾什頓:前引書,第54頁。 155 他的專橫性格是他同他兄弟威廉爭吵的原因,後者在1795年離開他去到南特設廠。《索霍手稿》對於這兩兄弟的分裂提供了一些報道(1795年11月J.瓦特和J.威爾金森的通信)。見艾什頓:前引書第3章(瓦特、博爾頓和威爾金森家族)和H.W.迪金森:《煉鐵業者約翰·威爾金森》。 156 在帕爾默的《約翰·威爾金森和從前的貝沙姆煉鐵廠》第24頁及以下,可以看到這些代幣的照片複製品。種種樣式是在1787、1788、1790、1791、1792和1793年發行的。1787年的代幣反面鑄有一個工人把一塊鐵送到水力錘下面去的圖樣;1788年的代幣鑄的是一隻船;1790年的代幣上有一個女人靠在一個齒輪上,手裡拿著一個螺鑽;1791年的代幣上有一個坐著的裸體男人舉起一把錘,下面是鐵砧;1792年的代幣上有一把刻有「北威爾斯」字樣的豎琴;1793年的代幣有一個拿著天秤的女人和「我的財富」的口號。威爾金森也發行一些一基尼的紙幣。我們也可想起與此同一時期在法國也有些商人或工業家發行過信用貨幣,其中蒙納龍兄弟的貨幣是英國博爾頓廠鑄造的。 157 J.勞埃德:《從前的南威爾斯煉鐵廠的初期史》(1760—1840年),第48頁。 158 西法思法煉鐵廠,最初是理察·克勞謝所有,後來是他的兒子威廉·克勞謝所有,以後是他的孫子名字也叫威廉所有,最後是他的曾孫羅伯特·湯普森·克勞謝所有。後者死於1879年,其企業遺留給其兒子。見J.勞埃德:前引書,第63頁及以下。 159 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132頁。見T.S.艾什頓:前引書,第94頁及以下。1803年,單單西法思法的那些工廠就雇用兩千工人。 160 1730至1760年(在布納韋、戈特菲爾德、阿伯納西等等地方)所建造的幾個高爐是用木炭作燃料的。見W.伊維森·麥卡達姆:《評蘇格蘭的古代鋼鐵工業》,第89頁。 161 動力是由福爾思河的左邊一條小支流、卡倫河所提供的,見D.布雷納:《蘇格蘭的工業》,第42頁。 162 在那裡,人們第一次使用鉛制的蓄氣室來凝聚二氧化硫。見賈丁:《約翰·羅巴克的故事》,載於《愛丁堡皇家學會會報》第4卷,第69頁。硫酸的價錢降低了四分之三。 163 見下面第四章。 164 賈丁:前引書,第75頁;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150—153頁。 165 1788年的產量是4,000噸,1796年是五千六百二十噸。見斯克里夫納:《鋼鐵工業史》,第87和96頁。 166 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364頁。 167 「這是歐洲現有的最大的翻砂廠。」福雅·德·聖豐:《英格蘭、蘇格蘭和赫布里底群島的遊記》第1卷,第209頁。聖豐描寫這種大炮說:「銃子又短又粗的巨大的炮。」同上書,第210頁。在他之前,有另一個法國技術家G.雅爾在其《冶金旅行》一書中敘述過卡倫翻砂廠。在1770至1800年間開辦於蘇格蘭的另一些冶金工廠中,必須提到「德文煉鐵廠」、「克萊德煉鐵廠」和約翰·威爾遜設在威爾遜城的那個工廠。見聖約翰·戴:《蘇格蘭的鋼鐵工業》,第34頁和E.斯維登斯徹納:《1802年和1803年在英格蘭和蘇格蘭一些地方的遊記》,第155頁及以下。 168 J.亨特在《哈拉姆郡》第211—212頁中發表了「塞繆爾和艾倫·沃克於1741年11月左右在格倫諾賽德的一個舊釘廠中所設翻砂廠的操作簡述」。 169 同上書,第212頁。 170 理察·赫爾德、約翰·普雷斯頓和約翰·加拉特:《商業中的發財致富》第91—92頁。可與T.S.艾什頓的前引書所敘述的幾個類似的公司(達比和雷諾茲,威爾金森家族,卡倫的羅巴克,等等)比較一下。 171 約瑟·道森是一個相當奇妙的人物。他對物理學的發展有興趣,並和普里斯特利有關係。他從事於生意更甚於修道,他在每禮拜天早上發放工資給工人。同上書,第94頁。 172 埃里克·斯維登斯徹納:《英格蘭和蘇格蘭一些地方的遊記》,第40頁。 173 同上書,第49頁及以下。 174 同上書,第57頁。 175 同上書,第56頁。關於塞文河的那一組(科爾布魯克戴爾,等等),見第68—80頁。關於紐卡斯爾,見第115—117頁。 176 福雅·德·聖豐:《英格蘭、蘇格蘭和赫布里底群島的遊記》第1卷,第210—211頁。 177 同上書,第216—217頁。 178 大不列顛的生鐵產量,在1788年是六萬八千噸。在1796年是十二萬八千噸。在1804年是二十五萬噸。《議會的討論報告》第7卷,第81和88頁。 179 「我對我的皮風箱已感到厭倦,並決定製造鐵風箱。大家都譏笑我,但我的話卻兌現了。我用一架蒸汽機去發動它,結果,大家都高呼:『誰會想得到呢?』」見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213頁。這架蒸汽機大概是一個把水引到動輪去的紐科門抽水機。1757年,伊薩克·威爾金森申請一項「利用一條管子來使……甚至遠在幾英里之外的……瀑布去發動高爐、煅爐或他種爐子的鼓風器」的方法的專利證。見艾什頓:前引書,第22頁。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212頁。 180 他們的名字出現在議會批准的授權法令(喬治三世十六年法令第17章)中受託管理人 的名單上。在1777年修改過的這項名單(喬治三世十七年法令第12章)上,又有他們的名字以及佩尼達蘭的霍姆夫雷的兄弟弗朗西斯·霍姆夫雷的名字。 181 關於這個問題,有過一些猶豫不決。1776年法令表示,橋可以由負責承包者隨意「使用生鐵、磚頭、石頭或木頭」去建造。 182 在十七世紀初,威尼斯工程師福斯圖斯·韋朗蒂烏斯(韋朗佐)編制了一個鐵鏈吊橋的預算和一個銅橋的預算。見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758—759頁。1779年,有一個名叫加利普的人向里昂市政官提出一個鐵橋計劃,他說他從1755年起就同一個名叫戈伊豐的里昂植物學家合作從事於鐵橋的研究。設計的標題為「獨孔橋,橋跨大河兩岸,並不影響航行,是卓絕而簡單的、嶄新的鐵結構物」,設計原文和里昂市政官與發明人的通信,都保存在里昂市檔案庫里(D集)。加利普想要建造的橋的模型,在1779年陳列於科學院。 183 S.斯邁爾斯:《工程師傳記》第2卷第356頁。 184 「人們從一個只有一百英尺跨度的、高出於水平線上四十五英尺的、鐵制的獨孔橋上過河。橋寬八碼,長一百碼。這個橋用了五十噸鐵,是由一些完全鑄好的部件組成的。」《一個說英語的法國人於1788年在大不列顛的遊歷》,第100頁。 185 羅齊埃:《論物理學、博物學和藝術》第35卷(1789年),第16—19頁(日內瓦的普雷伏—達西埃先生的記述)。 186 跨度二百零六英尺,水平線上的高度一百零八尺。見《技藝和手工工場年鑑》第2卷,第166—173頁。 187 見S.斯邁爾斯:《工程師傳記》第2卷,第360頁。斯維登斯徹納在其前引書第73頁提到1796年在西里西亞的拉桑地方建了一個鐵橋。 188 見《關於改良倫敦港口的報告》(1801年)。這個報告裡有雷尼、瓦特、雷諾茲、威爾金森等的陳述。 189 1787年7月14日致斯托克戴爾的信,見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212—213頁。 190 斯維登斯徹納在1802年看到一些這類船隻行駛在伯明罕周圍的運河上,《英格蘭和蘇格蘭一些地方的遊記》,第87頁。 191 麥克弗森:《商業年鑑》第4卷,第176頁。這是《清算人(以前任法官)、公民G.D.大衛對巴黎的新舊供水局從其開辦時起至1793年8月10日(舊曆)止的賬目審議書》第27和92頁所提到的供應品。國家檔案庫,編號:01.1596。 192 《本國傳記字典》「威爾金森(約翰)」條。 193 阿克賴特的機器也完全是木頭做的,在肯辛頓科學館裡,我們可以看到該機器的模型。 194 見J.佩因的專利證(第505號):「鐵棒在煉礦爐的弓形爐膛里燒紅以後,便從兩個大的鐵輥軸之間穿過去,這樣就使棒上帶有一些特意安排好的槽口和凹槽。」(1728年)。 195 見羅比森:《蒸汽和蒸汽機》,第137頁,詹姆斯·瓦特所加的注釋。 196 「我在這裡(在佩斯利的一個紗廠里)像我在英國有機會看到的一切大的工廠里一樣,讚嘆他們煉鐵的技巧,以及從而產生的對於機器的運轉、持久和準確的極大效用。所有的齒輪,實際上一切東西,都是鑄鐵做的,是一種優質而堅硬的生鐵,像鋼那樣一經摩擦就滑亮了,而且絕不會延滯一般的運轉。毫無疑問,煉鐵的技藝是首要的技藝,是我們特別缺乏的技藝。唯一的辦法就是大規模地增加我們的生產,使我們能同英國競爭,因為,如果我們繼續以我們的紗廠同這些機器作鬥爭,例如以木製的機器同鐵制的機器作鬥爭,那就不可能希圖這種競爭了。」F.和A.德拉羅舍富科—利昂庫爾:《山中遊記》,1786年5月9日信。 第四章 1 保藏在伯明罕參考圖書館。 2 伯明罕的坦基先生。 3 也應指出一些按照荷蘭人的榜樣、旨在利用風力的企圖。一個用風車發動的機器鋸木廠在1766年建於倫敦東部萊姆豪斯。可是,它在1768年便被一群暴徒搗毀。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2卷,第160和194頁。 4 塞文河的冶金組可被視為隸屬於威爾斯地區,因為科爾布魯克戴爾北部雷金山在地質學上是屬於威爾斯地區的。 5 薩洛蒙·德·科在《動力理論》(法蘭克福,1615年)第4頁,第一個指出蒸汽的特性和有可能實際應用,並製造一架機器來紀念亞歷山大里亞赫羅的「蒸汽轉球」。伍斯特侯爵在1660年左右使用蒸汽的壓力來將水提升到水庫里去製造噴泉。他所發明的一個蒸汽噴泉建在懷特霍爾,在1669年受到塔斯卡尼大公的參觀。參看亨利·迪克斯:《伍斯特侯爵第二的生平、時代和科學工作》,第264頁及以下。侯爵本人在其有名的《發明百物集》第68和100號中所提供的說明是非常模糊的。帕平的「蒸煮器」始於1682年;他的最初一些有關蒸汽作為動力的研究始於1690年(1690年6月《教師事跡》中所發表的《花錢少而能獲得最大動力的新方法》)。 6 瑟斯頓:《蒸汽機的發展》,第31頁及以下;C.馬茨科斯:《蒸汽機的發展》第1卷(第2版),第292—293頁。 7 根據托里拆利在1640年發現的物理學上的基本原理,抽水機所提升的水柱高度,要受氣壓的強度所制約:它在760毫米汞壓下不能超過10.336米。要達到六十米的高度,必須使用六架重疊的,即一架放在另一架上面的抽水機來抽取。這種分級汲水的辦法是從經驗上得知的,而且,在托里拆利的發現以前長期用於礦井中。見阿格里科拉:《關於金屬物品》的插圖。 8 致皇家學會的信(1699年6月14日);見《皇家學會會報》第21卷,第228頁(帶有插圖)。專利證的日期是1698年7月23日(第356號):「使水升高和用火作動力來推動各種機器的新發明;這種發明對於排乾礦井、供給城市用水以及在沒有流水或恆風的地方去發動水車,都會成為十分有利的應用。」薩夫里留下一本小冊子題為《礦工的朋友,或者說,用火使水升高的機器,和將其裝在礦井中的方法,並附有適用於幾種用途的說明,以及對它非難的答辯》(1707年)。最後,還須提到一些同時代的敘述,如:哈里斯:《技術詞典》,「發動機」條,德薩格利斯:《實驗哲學》第2卷,第465頁和勒波爾德:《水力機的現場》第3卷,第302—304頁。 9 見專利證和《礦工的朋友》,第22頁及以下。 10 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55—56頁。 11 《蒸汽機說明書摘要》第1卷,第32—33頁。 12 它代替一個安設在倫敦橋下的水車。見《下議院議事錄》第29卷,第883頁和《蒸汽機說明書摘要》第1卷,第34頁。倫敦供水網從十七世紀起就掌握在一些特權公司的手中。可是,它們曾經做了許多事情來證明其專利是正當的。笛福在1724年讚揚:「街道上擁有木頭管子來配給水是很大的方便。有兩個巨大的機器將泰晤士河水提升起來,一個在橋旁,另一個靠近布羅肯碼頭。據說它們提高的水量,足夠供給全市直至邊遠地方和各棟房屋直至最高一層的用水……。然而,通過溝渠從韋爾引來的那條新河還繼續供給城市大部分地區的水。還須順便提到該公司不得不在伊斯林頓挖掘一個新的、比河川的天然水位更高的蓄水池或水庫。為了使水升到這個加高了的蓄水池裡,人們便用一個從前由六翼風車發動的、現在由許多馬匹不斷推動著的大機器。」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150頁。 13 見《蒸汽機說明書摘要》第1卷,第35頁。物理學家德薩格利斯在1740年所建造的一架為倫敦皇家學院所有的紐科門機器,在1957年還陳列在肯辛頓科學館第3室里。 14 這項發明始於1705或1706年。見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63頁;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91頁;C.馬茨科斯:前引書第1卷,第304頁及以下。 15 在普利茅斯附近莫德伯利。 16 羅比森在《大英百科全書》(1805年第4版)「蒸汽機」條里贊成這種傳說,可是任何文件都不支持這一點。不管怎樣,紐科門也沒有一點科學家的味道。下面是德薩格利斯關於他和他的合作人卡利所說的話:「他們既不像哲學家能夠了解原因和理由,也不像數學家能夠算出各部分的比例,他們十分幸運能夠碰巧找到其所尋求的東西。」《實驗哲學》第2卷,第532頁。 17 或Cawley。見前引說明書摘要。根據《本國傳記字典》「紐科門」條,他是地主和畜牧業者(grazier),而不是「裝配玻璃的工人」(glazier)。 18 見德薩格利斯:前引書第2卷,第481、533頁。青年(boy)波特的故事是可疑的,因為這個故事可能只是從一種雙關語buoy(浮標)和boy(青年)產生出來的。見《本國傳記字典》,「紐科門」條。 19 見法國《百科全書》第4卷,「水力學」條的插圖和馬茨科斯:前引書第1卷,第47、308、309、310頁。 20 公司的名稱是:用火使水升高的發明權所有人公司。見《說明書摘要》第1卷,第36頁。 21 早於1722年,一架紐科門機器就裝設在黑斯侯國的首都卡塞爾,另一架裝設在匈牙利的柯尼斯堡。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166頁。 22 德薩格利斯:前引書,第2卷,第470頁及以下(有詳細的敘述並附有插圖)。一幅1712年的、描繪一架安裝在達德利附近的蒸汽機的版畫,是伯明罕塞繆爾·蒂明斯先生的私人搜集品。 23 見約翰·韋德勒在其《論大馬麗港和大倫敦周圍各地的水力機》(威頓堡,1728年)一書中的敘述(並附有插圖)。 24 見《論煤礦》(1769年),第100頁及以下。 25 有時,同一架抽水機既用來汲干礦山的水,又用來注滿運河。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5卷,第210頁。在開鑿運河特許權的法令中,人們往往碰到一項迫使那些位於水道附近的礦山主人把礦井中所抽出的水注入運河的條款。見喬治三世16年法令第28章中的條例。 26 瑟斯頓:《蒸汽機的發展》,第71頁。 27 《皇家學會會報》第50卷,第370頁(1758年)。 28 S.斯邁爾斯:《工程師傳記》第1卷,第330—333頁和第2卷,第73頁。關於紐科門機器的改良,見C.馬茨科斯:《蒸汽機的發展》第1卷,第313、334頁(插圖)。 29 生於1736年1月19日。 30 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81頁。 31 威廉森:《瓦特的年代記》,第91頁。他也是航海儀器、望遠鏡、指南針、六分儀等等製造人。S.蒂明斯:《詹姆斯·瓦特》,第4頁。 32 威廉森:前引書,第1卷,第152頁。 33 S.蒂明斯:前引書,第5頁。 34 A.尤爾:《大不列顛的棉紡工業》第1卷,第175頁。尤爾是從瓦特本人那裡得悉這件事的。 35 羅比森:《蒸汽和蒸汽機》第108頁。 36 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145—146頁。 37 關於這個問題所進行的討論,在《本國傳記字典》「瓦特」條中有了適當的概括。那些證明瓦特的貢獻的信札已由J.米爾黑德發表出來了(《已故的詹姆斯·瓦特關於發現水的成分的通信》)。 38 《蒂明斯手稿》(伯明罕參考圖書館)中有對瓦特的評介。《索霍手稿》中有許多由瓦特用法文寫的信。斯維登斯徹納在1802年訪問瓦特時,看到他家裡有一個由他所搜集和分類得很好的礦物收集品,「雖然他並不希冀礦物學家的頭銜」。斯維登斯徹納:《遊記》第89頁。 39 羅比森:《蒸汽和蒸汽機》,第118—120頁載有瓦特的注釋。 40 瓦特:同上書「序言」第9頁。 41 同上。 42 第913號。專利證的日期是1月5日,說明書的日期是4月29日。原文全部轉載於1775年延長其有效期間的法令(喬治三世15年法令第61章)中。下面是說明書的開端:在火力機方面,我減少蒸汽的消費,因而也是減少燃料的消費,其方法是基於下述原理:第一,用來開動機器的汽力所在的那個容器,在通常火力機中被稱為「汽缸」,我卻稱之為「汽室」;在機器運轉時,汽室應與那充滿汽室的蒸汽經常保持同樣的溫度。這樣溫度的獲得,首先是用木頭或其他任何不傳熱的物質所做的外殼來把它包起來;其次是使它同一層蒸汽或者同任何傾向於高溫的物質保持接觸;最後是注意避免水或任何其他比蒸汽更冷的物質鑽進去或接觸它的室壁。第二,在那些必須用蒸汽的冷凝來推動的機器方面,這種冷凝必須發生在一些封閉的、和汽室分開的容器里,儘管汽室和這些容器是相通的。這些容器,我稱之為冷凝器,在機器開動時,必須經常保持一種至少要和周圍空氣一樣低的溫度。 43 「第四,在某些情況下,我打算使用蒸汽的膨脹力,一如氣壓現被用於通常的火力機中那樣。在不可能獲得足夠數量的冷水的場合,機器可由蒸汽力獨自去發動……。」 44 1782年3月12日專利證第1321號。見C.馬茨科斯:前引書第1卷,第359—366頁。 45 1781年10月25日第1306號專利證中提出了五個解決方法。 46 在通稱為撒克遜紡車的那種腳踏紡車中,有同樣的裝置。瓦特以其習用的通俗方式說道:把這種裝置用在蒸汽機上,就等於「使用一把為切麵包而製造的刀子來切乾酪」。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287頁。 47 一個連接在活動槓桿上的杆子在其一端帶有一個小齒輪,這個齒輪在繞著與其形成咬合的轂上轉動時,就推動另一個大直徑的輪子。這種機構是索霍工廠的工頭威廉·默多克想出來的。關於這項發明的文件和設計都保存在《索霍手稿》(1780—1782年的「商業通信」)中。瓦特之所以放棄使用簡單的偏心輪,是因為一個競爭者馬修·沃什博羅已為其自己的利益而於1779年領得了這項專利證。關於瓦特控告沃什博羅的剽竊,見J.米爾黑德:《詹姆斯·瓦特的機械發明》第2卷,第128頁。瓦特在1782至1800年間在索霍所製造的兩架裝有「恆星和行星輪」的機器,陳列在肯辛頓科學館。一架小的模型還能運轉。 48 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139頁。 49 《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1007頁有他的報告摘要。他也承擔測量克萊德河流的任務並從事于格拉斯哥港口的改良工作,見威廉森:《瓦特的年代記》第1卷,第172、176、177頁。 50 S.賈丁:《約翰·羅巴克的故事》,載於《愛丁堡皇家學會會報》第4卷(1787年),第75頁。 51 《蒸汽機說明書摘要》第1卷,第56頁。J.洛德:《資本和汽力》,第80頁。 52 羅比森:《蒸汽和蒸汽機》,第144頁刊有瓦特的注釋。 53 這所房屋屬於羅巴克,後來,哲學家杜格爾德·斯圖爾特住在那裡。見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134頁。 54 這架機器在1777年毀於火災。 55 關於這方面的通信,見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182—183頁。博物學家兼詩人伊拉茲馬斯·達爾文是查理·達爾文的祖父。洛德在《資本和汽力》第96頁引用博爾頓於1766年2月22日致法蘭克林的一封信。 56 S.蒂明斯:《詹姆斯·瓦特》,第9頁;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187頁;洛德:前引書,第93頁。 57 1769年2月。S.蒂明斯在《詹姆斯·瓦特》第11—13頁所引用。同一封信中有博爾頓向瓦特提出的關於合作方面有趣的說明:「我認為要充分利用您的發明,就必須有錢,必須十分細心地去實現和擁有廣闊的貿易關係。保證它理應成功的唯一辦法就在於不讓一群有經驗的機匠去實現它,因為這些機匠由於無知、沒有經驗和缺乏適當的設備,大概只會做出壞作品……。我們可以招雇並訓練一些優秀的工人;在製造一架唯一的機器時,我們就把一些比人們費心找到的工具更好的工具交給他們使用;我們在執行方面可以獲得百分之二十的節約,而工作的質量又可獲得與鐵匠和科學儀器製造者間可能有的差別同樣程度的差別。」 58 1766年3月29日博爾頓致瓦特的信,見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198頁。不應忘記,羅巴克的任何債權人「都認為這個機器不值一文」。(洛德:《資本和汽力》,第86頁,引用瓦特於1766年7月25日致斯莫爾的信。) 59 同上。 60 索霍場址,在博爾頓租下來的時候是「一塊荒野的荊棘地,高處有一個鄙陋的茅屋,那是獵場看守人的住宅」。《索霍的馬修·博爾頓先生的傳記》,第5頁。 61 同上。《克拉克手稿》(伯明罕圖書館)第5卷,第65頁。 62 同上。 63 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166頁。Esquire(鄉紳)這個詞在十八世紀中葉還保有其本義,人們只把它授予紳士 ,即小貴族或舊中產階級家族的成員。 64 《索霍的馬修·博爾頓先生的傳記》,第6頁;J.A.蘭格福德:《一個世紀的伯明罕生活》第2卷,第147頁。 65 伊拉茲馬斯·達爾文:《植物園》(1768年),第287頁。 66 同上。「那裡,機械發明,因其數量大、種類多和簡單容易而優越於任何別的手工工場的機械發明。」 67 《馬修·博爾頓先生的傳記》,第5頁。 68 《蒂明斯手稿》;《下議院議事錄》第34卷,第191—193頁。 69 1768年11月27日J.韋奇伍德致R.本特利的信:「即使伊特魯里亞不能保持其地位,而必須在索霍面前退讓和敗北,我們也不應把太便宜的勝利讓給敵人。我們一定會像大丈夫那樣採取自衛,而且,甚至在戰敗時也要力求分享戰勝者的榮譽。必須同英國第一流的工場主作鬥爭,那就使我勇氣倍增。這是一種令我高興的鬥爭。我喜歡這個人及其敢闖的性格。」特倫特河邊的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可是博爾頓並未實現其計劃而僅滿足於製造一些鍍金的銅質裝飾品來代替韋奇伍德的花瓶。 70 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172頁。 71 《內政部文件一覽表》(1760—1765年),第1818、1821、1919號。 72 斯邁爾斯:前引書,第172—174頁。 73 同上:致旅行家文德勒的信。 74 米爾黑德:《詹姆斯·瓦特的機械發明》第2卷,第79頁。 75 《下議院議事錄》第35卷,第142頁。 76 同上書,第168頁。博爾頓幾乎以同樣的言辭說:「這不僅僅是迄今發明的最經濟的機械動力——水車和風車除外——,因為它可以用於通常火力機所絕對不適合的無數用途。」 77 喬治三世十五年法令第61章。下面是法令的前言:「鑒於國王喬治三世陛下,已於執政9年1月5日將蓋上國璽的專利證書授予格拉斯哥城的商人詹姆斯·瓦特以及任何有權代理他的人,並特許他有獨占權來製造和出賣其所發明的某些機器,以便減少火力機中的燃料和蒸汽的耗費……鑒於瓦特因對蒸汽和蒸汽機,通稱為火力機,進行研究以便改良這種非常有用的機器而費了好幾個年頭並耗費了他的大部分資財;鑒於通過這些研究,已經實現了非常重要的改良,但由於製造那樣複雜的機器所固有的困難以及由於必需的試驗所要求的長時間,以致他不能在1774年底以前完成他的發明;鑒於要用必要的細心來製造這些機器以及能以公道的價格出賣機器,大概要花費很大的款項來組織工廠和配備適當的設備;又鑒於要使相當多的公眾能夠清楚地了解發明物的效用及使用發明物的切身利益還需要好幾年,所以上述專利證書中所定的期限可能在該詹姆斯·瓦特按照其勞動及其發明的價值來收穫利益之前完全消逝……,因此規定……。」 78 僅在瓦特的專利證更新以後,他同博爾頓的合夥才具有決定性的形式。在米爾黑德:《詹姆斯·瓦特的機械發明》第2卷,第98頁,可以看到他們於1775年6月1日簽訂的為期二十五年的合同的措辭。 79 根據《蒂明斯手稿》中的註解,建築、設備等等約值四萬七千鎊。我們未能利用《索霍手稿》來核對這個數目的準確性,因為這個文集,就通信來說不超過1780年以前,就賬簿來說不超過1795年以前。 80 見《索霍手稿》「商業通信」1780—1785年;J.洛德:《資本和汽力》,第130頁。 81 J.洛德在前引書,第130頁根據《圖手稿》所引用1782年6月19日博爾頓致G.馬修斯的信。 82 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262、263、314頁;J.洛德:前引書,第114頁。 83 1776年3月11日《伯明罕公報》。 84 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1079頁,和T.S.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鋼和鐵》,第70頁。 85 C.馬茨科斯:《蒸汽機的發展》第1卷,第126—127頁。 86 斯邁爾斯:前引書,第242—248頁。見對另一架安在特魯羅附近格文哈姆的機器的敘述。「這架使泵發動起來的火力機非常之大並具有難以形容的效力。大管子的圓周有六十五英寸。這個泵是雙動作泵,它通常一分鐘沖八下,也能沖十二下,儘管它所抽的水的深度有一百二十NB33D,亦即七百二十英尺;每一衝就抽一百加侖、亦即二百夸脫的水,其中一部分是引入大容器來提供蒸汽,其餘的便構成一條小水溝消失在山丘的腳下。」《一個說英語的法國人於1788年在大不列顛的遊歷》第53頁。1783年,在幾乎所有康沃爾郡的礦山中,瓦特機器已經代替了紐科門機器,見馬茨科斯:前引書第1卷,第126頁和《康沃爾郡的維多利亞史》,第550頁。在洛德前引書第155頁及以下,可以看到1782年康沃爾郡中所使用的蒸汽機一覽表。 87 為佩里埃兄弟所製作的機器圖樣現還存在《索霍手稿》中。他們同博爾頓和瓦特所訂的合同日期是1779年2月12日。該機器在二十四時內可以提供五萬七千六百大桶(每桶約合52.5英制加侖)的水。從1779至1793年付給發明人的特許權使用費共計四萬八千鎊。見《清算人、公民G.D.大衛(以前任法官)對巴黎的新舊供水處從其開辦時起(1778年)至1793年8月10日止的賬目審議書》,第22頁。國家檔案庫,編號:01.15962 。佩里埃兄弟斷言他們的機器是他們自己製造的:「關於發明,兩位佩里埃先生從未將其據為己有,但關於製造,則是另一回事。英國人從未插手於蔡洛特機器安裝,這些機器是兩位佩里埃先生的作品……。僅僅這兩位佩里埃先生是法國所有這類機器的製造人。」《佩里埃兄弟兩先生對供水處董事會第二次的辯訴》,第8頁。國家檔案庫,編號:AA.11。事實上,瓦特可能只提供了圖樣。然而,兄弟承認,他們是從運來英國翻砂廠的大的金屬部件開始的,「這些部件是歐洲所有這類中的唯一的部件。」同上,第8頁。至於博爾頓和瓦特與佩里埃兄弟的關係,見洛德:前引書,第210頁及以下。 88 L.貝克:《鋼鐵史》第3卷,第541頁。 89 博爾頓和瓦特:《對冒險家們的建議》,第1頁(計劃書的年代是1800年,伯明罕參考圖書館,編號:69.672)。 90 在博爾頓和瓦特與其康沃爾郡的代理人默多克(以後是威爾遜)的大量通信中敘述了鬥爭的變化(《索霍手稿》)。為了經管廠號的利益,瓦特本人也在康沃爾郡住了一個時期。 91 1780年10月31日瓦特致博爾頓的信。斯邁爾斯:前引書,第281頁。 92 同上書,第420頁。 93 1781年7月13日專利證,第1298號。按照霍恩布洛厄自己的說法,發明的年代是1776年。見他呈下議院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47卷,第417和478頁。瑟斯頓:《蒸汽機的發展》,第135頁及以下對這個機器作了很好的描述。 94 按照J.布拉默工程師的意見,是判錯了,他為霍恩布洛厄辯護而寫一封《關於博爾頓和瓦特告霍恩布洛厄和梅布利的訴訟問題致高等法院院長詹姆斯·艾爾爵士的信》(1797年)。 95 T.S.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鋼和鐵》,第64頁。 96 在1795年7月27日致一位顧客的信中,瓦特的兒子在談到威爾金森時寫道:「二十年內,我們沒有安裝三四架以上的機器,其汽缸不是他的工廠製造的。」同上。 97 S.蒂明斯:《威廉·默多克》,第2頁。他參加索霍工廠是在1774年,和瓦特到索霍差不多是同時。 98 《索霍手稿》,「商業通信」,1780年及以後。 99 S.蒂明斯:《威廉·默多克》,第7頁及以下;瑟斯頓:《蒸汽機的發展》,第153頁。這項發明記載在瓦特的專利證之一(1784年4月18日第1432號)中。我們知道,古諾在1769年製造的汽車還保存在巴黎工藝學院。 100 他的工資,與其說是工程師的工資,不如說是工頭的工資。直至1780年,他每星期只賺二十先令。1793年,人們以下述條件派他到卡迪克斯去安裝一架機器:旅費已付,賞金五十鎊和每星期一基尼的工資。這是1793年4月20日簽訂的合同,見《蒂明斯手稿》。 101 「博爾頓先生的積極性格及其深信未來,是我的天生膽怯和氣餒的平衡力量。」見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485頁瓦特關於博爾頓的注釋。 102 1781年6月21日博爾頓致瓦特的信,同上書,第293頁。 103 同上書,第301和317頁。《索霍手稿》中有博爾頓和瓦特與威爾金森、雷諾茲、沃克、霍姆弗雷等等冶金家們的許多來往信札。關於蒸汽機最初用於冶金工業,見艾什頓:前引書,第72頁及以下。 104 賣給惠特布雷德公司的機器(1785年)。這架機器繼續運轉到1887年,見《蒂明斯手稿》。 105 1782年賣給韋奇伍德的機器。見J.洛德:《資本和汽力》,第179頁注1。 106 1794年9月3日詹姆斯·瓦特致費爾曼·德·塔斯特的信。《蒂明斯手稿》。 107 羅比森:《蒸汽和蒸汽機》,第137頁有瓦特的注釋。按照羅比森的說法,每架機器都有五十匹馬力。但這個數字並未被J.洛德所搜集的馬力數字所證實,根據洛德所搜集的數字,從1785至1795年賣給麵粉廠的六架機器,一共只有六十八匹馬力。洛德:《資本和汽力》,第175頁。 108 「來到麵粉廠里炫耀自己,難道是公爵、紳士和貴婦的事情嗎?」1786年4月17日致博爾頓的信,見斯邁爾斯:前引書,第357頁。 109 同上書,第358—359頁。 110 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226頁。瓦特機器,有個時期也作同樣的用途,見1784年一位法國旅行家的證言:「在大多數水車場裡,水是用瓦特先生所改良的火力機提升起來的,可是,這些火力機比其他火力機所耗費的煤少三分之二。」馬爾基·德·比安庫爾:《論英國》,外交部《備忘錄和公文》第74卷,第28頁。 111 那時,博爾頓在愛爾蘭。 112 1782年12月瓦特致博爾頓的信,見斯邁爾斯:前引書,第327頁。 113 1784年10月30日瓦特致格拉斯哥麥格雷戈的信。威廉森:《瓦特的年代記》,第181頁。每千紗錠需要八至十匹馬力。 114 在諾丁漢郡。A.尤爾:《大不列顛的棉紡工業》第1卷,第274頁。《蘭開夏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86頁),指出有一個紗廠從1777年起,動力就是用蒸汽機提供的;這是怪事,因為瓦特的圓周運動機器的專利證僅始於1781年。 115 E.貝恩斯:前引書。阿克賴特從1785年起就同博爾頓和瓦特通信(1785年1月30日阿克賴特致瓦特的信,《索霍手稿》,「商業通信」)。賣給塞繆爾·奧爾德諾的機器是供其斯托克波特的紗廠之用的。見G.昂溫:《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第123頁。 116 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第282頁:「警告你,如你敢在布雷德福附近的霍爾頓,即通稱為瓦窯場的那個地方安裝蒸汽機來紡紗或紗毛,那麼,我們在下面署名的這些人,將在該機器弄得我們不安時請求法院判給我們損害賠償。」(1793年1月23日)。 117 斯維登斯徹納:《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各地遊記》,第44頁。J.洛德(前引書第176頁)指出,博爾頓和瓦特在1775至1800年間為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所製造的機器總數共計三百二十一架。 118 《克拉克手稿》第3卷,第150頁。 119 加斯克爾:《工匠和機器》,第35頁;E.貝恩斯:《棉紡工業史》,第227頁。 120 1797年11月11日專利證(第2202號)和1801年2月5日專利證(第2471號)。 121 1790年7月7日專利證(第1760號)。一架赫斯洛普機器在懷特黑文一直運轉到1878年。這架機器現存在肯辛頓科學館。 122 G.福斯特:《在英法兩國的哲學和繪畫遊記》,第88頁;福雅·德·聖豐:《英格蘭、蘇格蘭和赫布里底群島的遊記》第2卷,第387頁。 123 保存在伯明罕圖書館中的《本地的略記和疑問》(1889—1893年),第2438號引用拉特蘭公爵的《大不列顛北部漫遊日記》。 124 1790年7月8日專利證(第1757號)。1791年1月27日《通報》增刊中關於「造幣廠」的告示。 125 巴黎銀行家蒙納龍家族得到政府的准許所發行的、被人稱為「蒙納龍」硬幣是由索霍工廠鑄造的。見E.德瓦曼:《法蘭西錢幣學一百年》圖七、十和十一。 126 喬治三世39年法令第96章。 127 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399頁。博爾頓所供應的機器在倫敦造幣廠一直運轉到1882年。見《本國傳記字典》,「博爾頓」條。 128 F.M.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44頁。 第三篇 第一章 1 格雷戈里·金:《對英國情況的觀察》,第9頁。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人口在1927年約有三千九百二十九萬人。 2 「英國人口正在迅速減少,這是幾年來流行的見解,這種減少如此之大,以致我們從革命以來可能失去了一百五十萬以上的居民。這種見解不僅在政治性小冊子裡可以碰到,就連在議會裡也受到不止一次地宣揚。」《論荒地的現狀》(1773年),第5頁。 3 見他們關於美洲戰爭時所受損失的演說,《議會史》第19卷,第599頁和第21卷,第1036頁。 4 R.普賴斯《論英國人口》,第27頁及以下;《英國的財富》,第9和84頁。也可參看《論聯合王國的貿易和財源》(1769年第3版)。 5 關於這些爭論以及關於雙方所用的估計方法,參看《皇家統計學會雜誌》第76卷(1913年),第261—303頁E.C.K.岡納的有趣的論文。這篇論文中有豐富的書目提要。 6 1753年提交下議院審議的人口調查計劃,遭到劇烈和無理的反對。一位演說人大聲嚷道:「我不相信人類中會有一群人,或者說得更正確些,會有一個人那麼大膽和無恥,以致提出你們剛才所聽到的那種建議。」有人聲稱,人口調查會把英國的弱點暴露給敵人,人口調查隱藏著徵兵的暴虐計劃,人口調查有助於「全部破壞英國人民自由的最後殘餘。」《議會史》第14卷,第1318—1322頁。 7 G.查默斯在其《對大不列顛的比較力量的估計》一書第56頁認為,這個數目太少。可是,它與那些根據人口規律的研究以及根據幾個相繼的人口調查的確實材料所得出的比較新近的假定,差不多是符合的。參看J.里克曼:《喬治四世11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序言」,第XLV頁;波爾特:《民族的發展》,第13和26頁;以及《統計雜誌》第43卷,第462頁。 8 《喬治四世十一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1卷,第xxxii頁。 9 而且早於1773年就在其《返還給付論》第2卷,第280頁及以下指出了這個主要論據。他在消費稅的收入減少中,在關於鄉村人口減少的抱怨中等等又找到一些證據來支持其論點。 10 R.普賴斯:《論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第14—18頁。 11 事實上,「爐灶」的數目,與人家的數目是不同的。見E.C.K.岡納:前引論文,第269頁。 12 見查默斯:《對大不列顛的比較力量的估計》,第216頁的圖表所提供的各郡的數字的比較。 13 「總之,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認為:人們希望據以證明英國人口減少的那些事實完全是捏造的;建立在這些事實上的推測是純粹的虛構和毫無價值;最後,人們從而得出的結論只能是一堆的混淆和錯誤。」A.揚:《政治算術》第1卷,第90頁。見W.伊登:《致卡萊爾伯爵的信》(1780年)第21—29頁的批評性的責難,以及J.豪利特:《對普賴斯博士論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所作的研究》,第43—62頁。 14 A.揚:《英格蘭北部》第4卷,第404—406、416頁。 15 是《英格蘭人口現狀的探討》(1781年)的著者。 16 見一本題為《王國目前人口的不定性》的小冊子(1781年)第4頁中非常合理的評論:「不可能以任何確實的程度來確定,我們的人口一百年來是否增加或減少,現在它是否是八九百萬人或僅四五百萬人。」 17 A.揚:《英格蘭北部》第4卷,第411頁。 18 同上書第1卷,第173頁。 19 同上書第1卷,第178頁。 20 同上書第1卷,第177頁。 21 《人口論》倫敦,1798年。 22 關於馬爾薩斯學說的理論來源,見E.阿萊維:《1785至1816年功利主義的演進》,第136—156頁。 23 小麥每夸脫的價格: 在1791年是:2鎊15先令6便士。 在1792年是:2鎊19先令7便士。 在1793年是:3鎊2先令8便士。 在1794年是:3鎊零9便士。 在1795年是:4鎊11先令8便士。 在1796年是:4鎊10先令4便士。 在1797年是:3鎊9先令9便士。 在1798年是:3鎊9先令9便士。 在1799年是:4鎊5先令1便士。 在1800年是:7鎊2先令10便士。 《喬治四世十一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1卷,第211頁。圖克:《價格史》第2卷,第389頁發表《伊登記錄》的數字,比較這些數字約低百分之十。 24 被通稱為「吉爾伯特法」所修正。「在復辟時期,人們把武器交給英國教區去防禦貧民:在產業革命的前夕,人們又把不吝惜地發放救濟金的辦法交給教區。」W.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578頁。 25 《解答摘要》(1801年),第3頁(《論喬治三世四十一年人口條例的效果》)。 26 E.C.K.岡納根據灶稅冊的數字,得到總共約有五百八十六萬居民的概數,這與格雷戈里·金的五百五十萬的數字很接近(前引論文第282—283頁)。他在批評里克曼(《1841年人口調查入門》)根據教堂受洗喪葬簿的估計時又得到五百七十四萬居民的數字(第284頁)。 27 本版和那經著者改訂過的、在1928年用英語出版的版本是相同的(出版者注)。 28 《喬治四世十一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1卷,「序言」第XLV頁。 29 關於1750年以來的醫藥進步及其後果,見塔爾博特·格里菲思:《馬爾薩斯時代的人口問題》和多羅西·喬治:《十八世紀人口增加的某些原因》,載於《經濟雜誌》第32卷,第325—357頁。農業改進,使冬季吃肉成為可能,而且,儘管有因天花和傷寒而造成的死亡,但傳染病已經不大危險了。見L.C.A.諾爾斯:《十九世紀大不列顛的工商業革命》(第3版),第67頁。 30 71573平方公里(東南諸郡)比61852平方公里(西北諸郡)。 31 倫敦郡是1888年設立的。 32 伯肯黑德有十一萬零九百二十六個居民,伯明罕有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八十二個,布萊克本有十二萬七千五百二十七個,博爾頓有十六萬八千二百零五個,布雷德福有二十七萬九千八百零九個,布里斯托爾有三十二萬八千八百四十二個,德比有十萬零五千七百八十五個,蓋茨黑德有十萬零九千八百八十七個,哈利法克斯有十萬零四千九百三十三個,赫爾有二十四萬零六百一十八個,利茲有四十二萬八千九百五十三個,萊斯特有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個,利物浦有六十八萬四千九百四十七個,曼徹斯特有五十四萬三千九百六十九個,紐卡斯爾有二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三個,諾丁漢有二十三萬九千七百五十三個,奧達姆有十三萬七千二百三十八個,普雷斯頓有十一萬二千九百八十二個,索爾福德有二十二萬零九百五十六個,謝菲爾德有三十八萬零七百一十七個,森德蘭有十四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個。 33 布賴頓有十二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個居民,克羅伊登有十三萬三千八百八十五個,諾里奇有十一萬一千七百二十八個,普利茅斯有十萬零七千五百零九個,朴次茅斯有十八萬九千一百六十個,南安普敦有十萬零四千九百一十一個,西哈姆有二十六萬七千三百零八個,倫敦有四百五十三萬六千零三十六個。 34 見《喬治三世四十一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1卷,第11頁及以下(《論效果》)。E.C.K.岡納(前引論文第289—291頁)所制的圖,與我們所保存以便比較的圖,總的說來差別很少。 35 這些數字是摘自E.C.K.岡納的前引論文,第296頁的表。 36 見《安托尼尼·奧古斯蒂遊記》(遊歷大不列顛),《大不列顛歷史文庫》第1卷,第xxii頁。約翰·惠特克在其《曼徹斯特史》第1卷第3頁及以下的評論,對於這個文獻並未添上很確證的解釋。 37 這些懸崖和沼澤在十八世紀末還占著很大的地方。見艾金對此所作的描述:「天氣乾燥時,地面相當結實,能夠支得住人,但每走一步都使遠處的土地震動起來。馬匹和牲畜不能在那上面冒險。下雨時,這些沼澤地便成為一種難以逾越的障礙。」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11頁。 38 切特姆救濟院的建築物(現藏有很好的古代圖書)建於十五世紀;那個大教堂建於十四世紀的前半期。 39 「曼徹斯特老早就成為一個人口稠密的城市……。那裡,人們製造麻布和呢絨,工業使居民富裕,生活過得舒適。他們的積極性、嚴格性和誠實使他們博得愛爾蘭和許多其他國家的商人經常來訪。」亨利八世33年法令第15章「序言」。 40 這是W.阿什利在《英國經濟史和經濟學說》,法譯本第2卷,第68頁所用的詞語。 41 曼徹斯特僅從1832年選舉法修正後起才有代表出席議會。 42 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69頁和第3卷,第209—211頁。 43 T.佩西瓦爾在《論曼徹斯特和索爾福德的人口狀況》第1頁中對1717年所估定的數字是8千。如果根據教區記錄簿的報道(概括在《喬治三世四十一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2卷,第149頁)並以1773年當地人口調查材料(徹薩姆圖書館,手寫稿,共三卷)作為比較,我們就差不多得到同樣的結果。 44 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158—161頁。 45 有教務會的教區委員 和教友 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26卷,第556頁。 46 J.艾金:前引書,第156頁;T.亨利:《評曼徹斯特和索爾福德的死亡統計表》,載於《曼徹斯特文哲學會紀要》第3卷,第159頁;佩西瓦爾:《論曼徹斯特的人口狀況》,第1頁。 47 見大英博物館地圖處曼徹斯特地圖集。 48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第159頁。 49 《曼徹斯特和索爾福德的人口調查》(1773年),切特姆圖書館。每戶平均顯然有六至七人。 50 市郊的人口也在內。見惠勒:《曼徹斯特》,第249頁。官方數字是八萬四千零二十人。《喬治三世四十一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1卷,第173頁。 51 《關於聯合王國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狀況在特別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記錄公報》(1816年),第317頁。 52 斯維登斯徹納:《遊記》第188頁。 53 T.亨利:前引書,第161—162頁;艾金:前引書,第192頁。見下面第3章:「產業革命和工人階級」中第2節。1790年,人們決定建築一個新的救貧院,見《下議院議事錄》第45卷,第194和544頁。 54 J.艾金:前引書,第182、192和373頁。直至1760或1770年,該城市的所有房屋幾乎都是木頭和黏土做的。 55 同上書,第203頁。 56 1789至1803年的農業工資的平均數是每星期10先令,見T.羅傑斯:《六個世紀的工作和工資》,第510頁。曼徹斯特的工業工資的平均數是每星期16先令,見F.M.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367頁。 57 《致曼徹斯特居民關於棉紗輸出的第二封信》(1800年),第11頁。 58 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10—111頁。 59 同上書,第117頁。最初的六個工廠中,三個裝有水車,另三個是用馬匹推動機器的。 60 同上書,第132和148頁。 61 弗倫奇:《塞繆爾·克朗普頓的生涯》,第9頁;笛福在1727年提到博爾頓只當作是一個貴族頭銜的發源地,《漫遊記》第3卷,第217頁。 62 J.艾金:前引書,第260頁。 63 參看E.巴特沃思:《萊恩河畔阿什頓史》,第81頁及以下;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260頁及以下;F.M.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298頁。關於斯托克波特的產業革命,見G.昂溫:《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第21頁及以下。 下面是這些城市中的幾個城市在1801年人口調查時的人口: 城市 教區 阿什頓 5000 15000 羅奇代爾 7000 29000 伯利 5500 22300 布萊克本 10000 14300 普雷斯頓 11000 33000 64 J.艾金:前引書,第299頁。艾金祝賀這位工廠主為建廠而選擇的廠址:「那裡有大量的煤炭,很好的水流,是在幾千織工的當中,並且距離沃斯利的布里奇沃特公爵運河只有四英里……。」這已相當清楚地說明工廠創建人在這個時期所追求的主要條件。 65 曼徹斯特 利茲 受洗數 喪葬數 受洗數 喪葬數 1700 年 259 195 290 274 1710 年 212 260 284 253 1720 年 298 298 305 186 1730 年 351 574 569 519 1740 年 402 622 573 582 1750 年 653 818 770 548 《喬治三世41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2卷,第149和371頁。 66 F.M.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847頁。 67 見《特別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的報告》(1806年),第9頁。 68 《下議院議事錄》第28卷,第133頁。 69 J.詹姆斯:《絨線工業史》,第616頁。鄰近的城市布雷德福,儘管今天比起哈利法克斯要重要得多,但它直至十八世紀末仍微不足道。見J.詹姆斯:《布雷德福史》,第185頁,《布雷德福史續篇》,第189頁及以下。 70 《喬治四世十一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序言」第xxiii頁。 71 哈丁:《蒂弗頓史》第1卷,第191頁。一個大紗廠於1793年開設在蒂弗頓,但該廠老闆把生意做得不好而不得不馬上放棄其企業。見J.比林斯利:《薩默塞特郡農業概況》,第90和167頁。 72 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142頁。 73 同上書,第2卷,第644頁。 74 1780年,伯明罕有六個鞋匠用錐製造商,一百零四個紐扣製造商,23個鑄銅匠,二十六個帶扣製造商,八個刀匠,九個磅秤製造商,十二個燭台製造商,二十九個制模匠,15個銼刀製造商,二十一個槍匠,九個鉸鏈製造商,八個翻砂匠,十四個批發鎖匠,四十六個鍍金匠,九個圈環製造商,十二個鋸子和斧鑿製造商,二十四個鐵匠,四十個玩具製造商,二十六個首飾匠,十七個鏈條製造商。S.蒂明斯:《伯明罕的普里斯特利博士》,第3頁。 75 見W.赫頓:《伯明罕史》,第57—59頁(有誇大數字的傾向);《克拉克手稿》第3卷,第46頁;《喬治三世41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2卷,第319頁(數字是從教區記錄簿中得來的)。 76 W.赫頓:《伯明罕史》第80頁的1795年伯明罕圖。郡長制的圖(1805年):可同1750年布雷德福所制的圖相比較(大英博物館,地圖第72,830和72,835號)。 77 W.赫頓:前引書,第165和196—200頁。關於新教堂的建造,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3卷,第494頁,第58卷,第365頁。 78 《下議院議事錄》第37卷,第576頁。 79 E.斯維登斯徹納:《遊記》,第83頁。許多制釘作坊和鐵器作坊還散布在村莊裡。見W.皮特:《斯塔福德郡的農業概況》(1794年),第160頁及以下。 80 伊登在《貧民狀況》第2卷第869頁所提供的推測數字,與1801年的可靠數字相比是太小了。見《下議院議事錄》第28卷第497頁。 81 笛福:《漫遊記》第1卷,第81頁。見本書第1篇第1章第2節。 第二章 1 見本書導言。 2 見本書第2篇第3章「鐵和煤」的第一節。 3 A.托因比:《英國產業革命講話》,第53頁:「manufacturer(製造人),照字義解釋,是以自己的手、在自己家裡勞動的人。」見A.托因比:《工業和民主》,第183頁。 4 《棉業全史》,第170頁;J.惠勒:《曼徹斯特,它的政治、社會和貿易史》,第149頁。 5 J.艾金:《地方志》,第181頁:「曼徹斯特的工業史可以分為四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manufacturers(製造人)在還未積累起資本時為謀生而進行艱苦勞動的時期;第二個時期是開始發財的時期,這時,他們和過去一樣,艱苦勞動,生活樸素,並通過節約和獲利不多來增加其小小的財產;第三個時期是奢侈出現和因派出兜銷員到王國各市鎮去尋求訂貨而刺激工業生產的時期;第四個時期是花費和奢侈促進進步時期,這種花費和奢侈已經可以面向全歐的商品。」必須指出,在這些不同時期中造成差異的東西乃是同本國和外國的貿易上的,而不是工業技術上的那些連續不斷的進步。艾金所說的那些「製造人」主要是商人。 6 同上書,第190頁。一個大工業家在該世紀末雇用一個僕役,有一座公館和一座別墅,並出現在巴思或布賴頓兩個地方。見萊基:《十八世紀英國史》第6卷,第185頁。 7 見本書第一篇第一章第三節。 8 見E.巴特沃思:《奧德姆史》,第178頁。事例:剃鬚匠阿克賴特,皮爾第二的合伙人,客棧老闆耶茨。見W.庫克·泰勒:《羅伯特·皮爾爵士的生涯和時代》第1卷,第6頁。 9 《在受理審查幾份關於本朝三十九年和四十年的法令以期解決棉紡工業中工人和老闆之間的爭議而遞呈本屆議會的請願書的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記錄》(1803年),第26頁。 10 關於卡特賴特的企業,見《埃德蒙·卡特賴特的傳記》,第115、119、133等頁。 11 關於這個問題,見赫爾德:《兩本英國社會史》,第566頁,其上有非常明智的評論:「任何資本主義承包人,不管他懂不懂得技術問題,總是一種商人。正是商業決定著生產的對象、地點和方式。」 12 見《特別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11頁。 13 動產性的遺產共計一百四十萬鎊。所征的稅是直至彼時記錄下來的最大的一宗。見《紳士雜誌》,1830年,第1卷,第557—558頁。關於羅伯特·皮爾爵士第一的生平,見W.庫克·泰勒:《羅伯特·皮爾爵士的生涯和時代》第1卷,第6頁及以下;勞倫斯·皮爾爵士:《羅伯特·皮爾爵士的性格和生涯概要》,第33頁;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2卷,第84—87頁。 14 埃斯皮納斯:前引書第2卷,第52頁。因此,他是阿克賴特的同時代人,他生於1732年,比阿克賴特遲幾年。 15 起初,他在阿爾瑟姆開設紗廠,以後,1779年在特倫特河畔伯頓開設紗廠。J.惠勒:《曼徹斯特》,第519頁;勞倫斯·皮爾爵士:前引書,第20頁。 16 這些花樣之一是芹菜葉子,因此使他獲得「芹菜皮爾」的綽號。埃斯皮納斯:前引書第2卷,第67頁。 17 勞倫斯·皮爾爵士:前引書,第6頁。 18 W.拉德克利夫:《通稱為動力織機織布的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9頁。 19 同上,以及B.伍德克羅夫特:《發明家傳略》,第31頁。 20 W.拉德克利夫:前引書,第10頁:「在實行幾年之後,一個勤勞積極的青年人可以從其充當織工所賺的錢中積蓄足夠的數量來開設工廠;但是,在大群織工中,有勇氣嘗試這樣企圖的人卻是少數。我屬於這種少數人。」 21 同上書,第16頁。 22 在羅奇代爾和哈利法克斯之間。《商業中的發財致富》第1卷,第414—418頁。 23 他的兒子之一,約翰·菲爾登是議會議員,是為維護工業法而進行博愛運動的領導人之一,又是一本帶有示意標題《工廠制度的災禍》(1836年)的書的著者。 24 J.費爾金:《機器織襪和織帶工業史》,第89頁。 25 R.戴爾·歐文:《打通我的道路》,第2頁。戴爾大概是僱農家庭出身而不是自耕農家庭出身。 26 B.P.多布森:《紡紗機的發展史》,第88頁。 27 T.S.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鐵和鋼》,第209—210頁。 28 A.帕爾默:《約翰·威爾金森和從前的貝沙姆煉鐵廠》,第7頁。參看洛德:《資本和汽力》,第26頁。 29 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130頁。J.勞埃德:《從前的南威爾斯煉鐵廠的初期史》,第63頁及以下。 30 珀西:《鐵和鋼》,第887頁。 31 《本國傳記字典》,「博爾頓」條。 32 《奧德姆史》,第33、40、42、47、53、57、61、125、130頁。對於韋奇伍德家族來說也是一樣,他們同時是農夫又是陶瓷工。見伊萊扎·米特亞德:《喬賽亞·韋奇伍德》第1卷,第180—185頁。 33 羅伯特·皮爾在1797年購買德雷頓的貴族邸宅。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2卷,第95頁。阿克賴特及其兒子住在威勒斯利城堡的家裡。「斯梅德利府第,前不久還是奇塔姆的奇塔姆家族最後後裔的財產。現在,它已歸詹姆斯·希爾頓先生所有……。奧德索爾府第,以前是拉特克利夫家族的一個分支所有……。現在,這個圍有壕溝的宅第是理察·艾爾索普先生住用著……。安科茨府第是一座用灰泥和木頭建造的很古老的建築物,但有些部分已用石頭和磚頭改建過了,現在是曼徹斯特一個大商人威廉·勞林森先生住用著。」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207、208、211頁。 34 見本書第二篇第一章和第二章。 35 見本書第二篇第三章。 36 見本書第二篇第四章。 37 見費爾金:前引書,第91—93頁。 38 見《棉業全史》,第71—73頁。 39 W.拉德克利夫:前引書,第20—23頁。 40 同上書,第10頁。 41 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321頁。 42 G.泰勒:《斯托克波特的手織機織工》,載於G.昂溫:《塞繆爾·奧德諾和阿克賴特》,第51頁。見羅伯特·歐文就其自己作為德林克沃特棉織廠管理人的活動方面所寫的十分動人的情景(《羅伯·歐文自傳》,第38頁)。 43 舒爾策—蓋弗尼茨:《大工業》,第67頁。在印花織品工廠中,人們以低價雇用「成群的蘭開夏的莊稼漢」。《花布印染人的助手》(1790年),第四個問題。 44 在曼徹斯特,紗廠的鐘在早晨四點半就開始響起來了。《關於聯合王國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狀況在特別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記錄》(1816年),第127—128頁。韋奇伍德工廠是斯塔福德郡的第一個重要企業,在這個工廠里,勞動時間是用鐘聲通報的。因此在鄰近地方,人們就給它起個「敲鐘工廠」(「the Bell-Works」)的名字。S.斯邁爾斯:《喬賽亞·韋奇伍德》,第44頁;E.米特亞德:《喬賽亞·韋奇伍德傳記》第1卷,第330頁;L1.朱維特:《韋奇伍德家族》第1卷,第132頁。 45 見本書第三篇第四章。 46 在法國王室手工工場裡。見傑曼·馬丁:《路易十四時代法國的大工業》,第14頁(朗格多克省維爾努未特呢絨手工工場)。同上。在阿布維爾,在雇用六百個工人的凡·羅巴伊家族手工工場裡,「全體人員都受到很有條理、很有規則的管理。他們都在鼓聲下上工和下工。如工人吃醉酒或犯了任何過錯,就要被其所屬的那一部門的工頭解僱,因為每個專業都處在一個專門頭目的監督之下,頭目訓練其工人以期在每一部分都能從他們那裡得到最好的勞動,以便促進整體的完善。」《工商業論》(1770年),第131頁。 47 這是下一代的個人主義學派對他濫施了誇大頌揚的主要原因之一:「頒布和施行一個有效驗的、適於大生產需要的工業紀律的法典,這就是阿克賴特的巨大事業和宏偉成就。」A.尤爾:《工業哲學》,第15頁。 48 《關於聯合王國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狀況在特別委員上訊問證人的記錄》(1816年),第8頁「A.布卡南的證言」。 49 同上,第96—98頁。 50 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482頁。 51 E.米特亞德:《喬賽亞·韋奇伍德傳記》第1卷,第260頁。 52 S.斯邁爾斯:《J.韋奇伍德》,第145頁。 53 見本書第二篇第四章。 54 瓦特在康沃爾郡住過幾年。博爾頓常到工業區去兜生意。因此,這兩個合伙人間有信件的往還。 55 R.歐文:《羅伯特·歐文自傳》,第31和35頁。 56 關於他的兩架鐘還未找到買主,他寫信給他妻子說:「我已把它們從倫敦拿回來並將把它們送到一個常識尚未過時的地方去。如我已把它們裝上能奏舞曲的樂器並帶有一個按拍跳舞的狗熊,或者,如我在鐘面上畫上賽馬圖,我想它們就不會沒有買主……。今年夏天,我將把它們送到俄羅斯皇后那裡去,我想它們會使她高興的。」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174頁。 57 見本書第二篇第四章。 58 瓦特:《博爾頓先生的傳記》,載於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399頁。 59 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201頁;S.蒂明斯:《馬修·博爾頓》,第4頁。 60 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369—375頁。 61 E.米特亞德:《J.韋奇伍德》第2卷,第558頁。距離太遠(約有四十英里),他不能定時來到那裡。 62 S.蒂明斯:《馬修·博爾頓》,第10頁。 63 「化學近來已成為我的嗜好。」1781年7月3日致詹姆斯·瓦特的信,見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373頁。 64 他也是倫敦和愛丁堡兩處皇家學會會員。 65 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第271頁引用致瓦特的信,但無日期。 66 同上書,第341頁(致其長子信,寫於康沃爾)。 67 同上書,第178頁。 68 1795年12月28日《伯明罕報》。 69 1769年1月23日致J.泰勒的信,見S.斯邁爾斯:前引處,即第271頁。 70 同上書,第374—375頁。 71 主要的認捐人中有約翰·威爾金森,他送了五百鎊。A.帕爾默:《威爾金森和從前的貝沙姆煉鐵廠》,第33頁。關於這個問題,見S.蒂明斯寫的那本題為《伯明罕的普里斯特利博士》的小冊子。 72 W.蘭格福德:《一百年伯明罕生活》第2卷,第143頁。 73 他們通常以更新契約的方法來僱傭四年或五年;例如:工人加文·馬克默多是1793年受僱於博爾頓和瓦特的,我們發現有四個這樣的契約(1793年、1796年、1799年和1810年)。 74 每星期賺得兩先令六便士的學徒,繳半便士;賺得五先令的人繳一便士,這樣繼續下去直至每星期賺得二十先令的工人為止,賺二十先令以上的則繳四便士。見《本地的略記和疑問》(伯明罕參考圖書館)1885—1888年,第1917號,以及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482頁。 75 1791年8月15日《伯明罕報》。 76 E.米特亞德:《喬賽亞·韋奇伍德》第2卷,第27頁。 77 見英國皇家藝術學會會員W.比奇爵士在S.斯邁爾斯的《博爾頓和瓦特》書面上繪的博爾頓像。伯明罕圖書館裡蒂明斯的搜集品中還有他的另外幾張像。額頭高高的並有點向後傾斜,頭髮捲縮並撒上了發粉,凸出的眼睛又亮又富有表情,鼻子相當高,堅厚的嘴巴帶著十分清楚的嘴角,兩頰豐滿而寬大,肥胖的下巴襯托在寬闊的胸褶上。 78 諾瓦利斯把他的創作比同歌德的創作:歌德是一位注重實際的詩人。他的著作是如此,英國陶工的花瓶也是如此:一切都是簡單、雅致、合用和堅實。他為德國文學所做的事情和韋奇伍德為英國藝術所做的事情是一樣的。這是W.E.格拉德斯通:《韋奇伍德,1863年10月26日在斯塔福德郡伯斯雷姆所作的演說》,第5頁所引用的一段話。 79 約翰·培根,約翰·沃耶茲,科沃德,斯托瑟德,哈克伍德,斯特林格,伯德特,威爾科克斯夫人等等。見E.米特亞德:《J.韋奇伍德》第2卷,第90—93頁和K.E.法勒所發表的《喬賽亞·韋奇伍德信札》。雕刻家弗拉克斯曼也是韋奇伍德的合作人之一。 80 下面是1776年埃特魯里亞手工工場所使用的主要原料表:(一)帶有亮釉的、乳白色的「奶油色陶器」;(二)像某些日本陶器那樣的、暗紅色的「赤土陶器」;(三)仿照在埃特魯里亞發現的那些花瓶樣式的、黝黑的「玄色瓷器」;(四)在蔚藍色、淡藍色、綠色、紫紅色等底子上顯出白色的、帶有凹雕等等的「碧玉瓷器」,這是韋奇伍德的最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最受人讚賞和模仿的作品;(五)棕色的、表面帶有凹槽的「竹狀陶器」;(六)用硬黏土做的白色「素瓷」。 81 在他父親死時(他父親是伯斯雷姆的陶工),見S.斯邁爾斯:《喬賽亞·韋奇伍德》,第24頁;E.米特亞德:前引書第1卷,第219—222頁。按照L1.朱維特的《韋奇伍德家族》一書第89頁的說法,他僅在十一歲時才開始攻讀。不管怎樣,他所受的教育是最起碼的。「在伯斯雷姆,人們除學讀和學寫以外,都不學別的東西。」肖:《斯塔福德郡的陶器製造史》,第180頁。見朱利亞·韋奇伍德:《喬亞·韋奇伍德的私生活》(1915年)。 82 在1742年出了天花之後,他經常感到一隻腿痛,終於1768年截去了這隻腿。 83 1762年10月26日致其合伙人本特利的信:「如果您讀過盧梭的《愛彌爾》,我很願知道您對它有什麼意見。現在,它已被翻譯出來了,我願意按照您的勸告去購買一本。」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84 伊萊扎·米特亞德:前引書第1卷,第480頁。大約與此同時,他也看了威廉·漢密爾頓爵士所刊行的版畫集。 85 這些花瓶(其中有幾個可以在上述搜集品中看到)另外帶有下列銘刻:「1769年6月13日韋奇伍德和本特利在斯塔福德郡埃特魯里亞第一天製造的產品之一。」 86 特倫河畔的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裡有許多信札。主要參看1773年6月8日威廉·漢密爾頓爵士致韋奇伍德的信,通知他寄出一些按照塔斯卡尼大公的搜集館中美術品所畫的圖樣:「由於我一心要在我可能的範圍內促進英國美術的進步,由於您的作品已經真正使我的努力成為巨大的光榮,所以我很高興寄給您幾幅塔斯卡尼大公搜集品中最優雅的花瓶圖樣。」該爵士於1773年7月6日又致函韋奇伍德談論對於古代模樣的研究。 87 1786年1月24日致W.漢密爾頓爵士的信。巴貝里尼花瓶現今通稱為波特蘭花瓶。韋奇伍德用碧玉石瓷器做出非常漂亮的仿製品。(原物是用不透明的玻璃做的。) 88 S.斯邁爾斯:《喬賽亞·韋奇伍德》,第90頁。 89 致皇家學會的學術報告:《高溫計或測量熱度的工具》,載於1782年《皇家學會會報》第72卷,第305頁;《試圖在高溫計和水銀溫度計之間進行比較》,載於同上書,第74卷,第358頁;同一題目的續論載在同上書,第76卷,第390頁。在韋奇伍德的論文中,還可碰到許多其他研究的記載。關於私人收藏品中所保存的他的《記事冊》和《備忘錄》,見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181—182頁。大英博物館裡有九冊抄自瑞典烏普薩拉皇家科學院的、由他或為他所作的報告書的繕本。《附加手稿》第28309至28318號。 90 1776年10月9日韋奇伍德致本特利有關電鑄術的信,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91 1778年3月3日致本特利的信,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92 1789年7月5日致伊登的信。這裡,人們可以認識到利己心的天然同一性的原理,它是建立在亞當·斯密的政治經濟學和邊沁的功利主義哲學的基礎上的。此外,人們也知道英國急進主義是從功利主義派生出來的。參看E.阿萊維:《邊沁的青年時代》,第159—160頁。 93 關於托馬斯·本特利,見E.米特亞德:《喬賽亞·韋奇伍德傳記》第1卷,第469—473頁,第2卷,第15—16頁和415—416頁;L1.朱維特:《韋奇伍德家族》,第195頁及以下。本特利是一位非常聰明的人。他是《評論月刊》的長期撰稿人和沃林頓研究院的創辦人,但他主要從事於商號的生意。經理倫敦希臘街零售商店的正是他。 94 這顆印章象徵著一個表示哀求姿態的、被鐵鏈拴住的黑人,並帶有下列題詞:「我難道不是一個人和一個兄弟嗎?」 95 例如在1772年,在一個生產過剩的時期以後,他打算縮減工時和工資。1772年9月8日韋奇伍德致本特利的信,存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96 見肖:《斯塔福德郡的陶器製造史》,第193—194頁。 97 L1.朱維特:《韋奇伍德家族》,第90—91頁(1739年6月26日托馬斯·韋奇伍德的遺囑)。喬賽亞·韋奇伍德死時留下大量的不動產和二十四萬鎊左右的有價證券。同上書,第413—420頁。 98 1774年的《目錄》,末尾。 99 1769年9月27日韋奇伍德致本特利的信。然而,他不喜歡人家試圖騙取他的製造方法。見1785年10月25日致尼科爾森有關外國間諜的信。 100 「仿照古代羅馬和埃特魯利亞陶器的樣子,用各種顏色的特殊彩色的蠟畫來裝飾陶土花瓶和瓷花瓶的專利證」(第939號)。 101 福雅·德·聖豐:《英格蘭、蘇格蘭和赫布里底群島的遊記》第1卷,第112頁。 102 1765年2月19日喬賽亞·韋奇伍德致約翰·韋奇伍德的信。同年,他寫道:「我們的大多數產品行銷到外國市場上……。主要是大陸各國和北美洲各島嶼。」1765年3月2日致W.梅雷迪思爵士的信,存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103 1779年10月20日韋奇伍德致本特利的信。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104 見1786年11月6日阿瑟·揚關於使用韋奇伍德所提供的排水管的信,存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105 肖:《斯塔福德郡的陶器製造史》,第4頁及以下;J.沃德:《特倫河畔斯托克鎮》,第42頁;E.米特亞德:前引書第1卷,第106頁。直到1750年,伯斯萊姆還沒有五家以上的店鋪。在1740年時,郵件是由一個每星期天由紐卡斯爾安德萊姆的一位老婦人帶來的。 106 關於埃勒斯兄弟,見L1.朱維特:《大不列顛的陶器製造術》第1卷,第100頁及以下。上面所指的收藏品中包含有他們的相當漂亮的紅色陶瓷器的樣品,這些陶瓷器類似某些日本的產品。 107 見A.安德森:《商業起源在歷史學上和年代學上的歷史》第4卷,第698—699頁有這項發明的傳統故事。 108 例如,見E.米特亞德:前引書第1卷,第117頁轉載貝特曼收藏品中的那一件。 109 J.沃德:《特倫河畔斯托克鎮》,第46頁;肖:前引書,第166頁;S.斯邁爾斯:《喬賽亞·韋奇伍德》,第173頁。韋奇伍德的祖父雇用六個工人,每星期付給他們四至六先令。 110 約翰·韋斯利:《日記》第2卷,第500頁(普通人叢書)。 111 按照J.艾金的說法,其中尤其是特倫河畔斯托克的斯波德是第一個使用蒸汽機研碎燧石來摻入英國陶器合成物中去的人。J.艾金:《曼徹斯特周圍地方志》,第522頁。 112 「這種工業伸延到斯塔福德郡的北部,約有九英里長,這個面積今天被那麼多的工廠和住宅覆蓋著,以致它表現出一個散亂的大城市的外貌。」馬克弗森:《商業年鑑》(1805年)第3卷,第383頁。 113 J.韋奇伍德:《對陶器出產地年青居民的演說詞》,第21—22頁。1783年穀物騰貴所引起的騷亂是這本小冊子的出版原因,騷亂終因武裝干涉而結束。見1783年3月20日《德比使者報》。 114 《關於兒童狀況的報告》(1816年)第104頁及以下。 115 例如,見羅伯特·布林科敘述其前老闆之一,埃利斯·尼達姆的情事:「據說他出身極其貧窮,因而他有因這種出身而羞慚的弱點。從他的豐盛的餐事和經常舉行奢侈的宴會來看,他似乎希望掩蓋和隱匿其卑賤的門第。從他的房屋、庭園、車馬和生活方式來看,他蓋過了鄰近的紳士階級。」J.布朗:《羅伯特·布林科傳記》,載於《雄獅雜誌》第1期,第181頁。 116 《關於工廠中雇用兒童狀況的報告》(1816年),第337頁。 117 同時也對棉織品抽稅。見本書第二篇第二章。 118 「在最後這幾年中,冶鐵業的發達是巨大的。人們認為而且有理由認為用煤火冶煉生鐵對於我們國家會有極大的好處。在節省木柴和以另一種燃料來代替木柴時,人們改變了一項生產總是由於缺乏木柴而不敷需要的工業……。制釘工業,今天十分繁榮,如果人們未能使用煤火熔化的鐵來製造釘子,那麼,英國就會喪失這種工業。現在,我們必須尋求另一方法,即可能通過煤火來獲得棒狀鐵的方法,為此目的,我們已在東寧頓伍德、開特利以及其他一些地方開始一些建設。我們希望今年把它們建好。它們要耗費兩萬鎊以上,如果制定了煤稅,我們就要喪失這些錢,以致誰也不會獲利。」見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93頁。 119 1784年12月16日M.博爾頓致J.威爾遜的信。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343頁。 120 參看W.鮑頓:《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172—173頁。短時間內就得到三百五十人簽名。染匠和漂洗匠威脅要停止一切工作直至法案被廢除時為止。 121 在英國,這個問題是1785年1月20日在國王演說詞中提出的。《下議院議事錄》第40卷,第453頁。 122 按照W.鮑頓(同上書,第175頁及以下)的說法,這種反對,特別是那些新興工業方面的反對,並不是沒有理由的,可是皮特及其顧問們卻幾乎沒有考慮到新興工業的境況。 123 1785年2月21日喬亞·韋奇伍德致馬修·博爾頓的信。見E.米特亞德:《喬賽亞·韋奇伍德》第2卷,第540頁。 124 《對財政部關於英格蘭和愛爾蘭鋼鐵業說明書的解答》,1785年。 125 1785年3—4月的通信,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126 《議會史》第25卷,第311—375、409—414、575—778、820—885、934—982頁。該法案的第三讀在1786年1月24日國王演說宣布同愛爾蘭的談判失敗之後,便無限期地延擱下來了。同上書,第985頁。見《下議院議事錄》第40卷,關於這個問題的許多請願書。製造商公會反對英愛條約的運動成為榜樣:不久以前才成立的曼徹斯特商會在1794年向政府提出關於同西班牙締訂通商條約的觀察報告。見E.赫爾姆:《曼徹斯特商會史中的重要章節》,第17頁。 127 攻擊粗棉布稅的棉布製造商們懂得利用反對愛爾蘭的心情。參看鮑頓:前引書,第176頁關於製造商公會的組成和活動方面的出色的研究。也可參看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鐵和鋼》,第170頁及以下關於同法國的通商條約以及煉鐵業者在此問題上的意見分歧;F.杜馬:《關於1786年法英通商條約的研究》(土魯斯,1904年);J.H.羅斯:《1786年法英通商條約》,載於《英國歷史雜誌》(1908年)第23卷,第709頁及以下。 128 為了紀念這個事件,他請弗拉克斯曼雕刻一個寓意性的淺浮雕。然而,必須指出,關於這個條約在兩院所進行的很長的辯論中,人們找不到一句有關工業中新近變化方面的話語。《議會史》第26卷,第381—514和534—596頁。 129 瓦特寫信給他說:「聽說製造商公會裡關於同法國訂約有兩種意見,我很不高興。您的意見同我的意見似乎是一致的,因為我認為在同您說起這件事時可以給您一點鼓舞;我也可以對您斷言,博爾頓先生、加伯特先生以及(我相信)伯明罕全體居民,意見都是相同的。不管怎樣,前天我參加了一個有一百個左右的本市顯要居民、商人和工廠主的集會,在這個會上,人們為慶祝條約的成功和法英間的永久和平而乾杯,並且全體一致地舉杯歡呼三次。」1787年2月26日J.瓦特致韋奇伍德的信,《索霍手稿》。 130 見1788—1789年生產過剩的危機時,紗廠主們和棉織品製造商們的請願書:「既然價格縮減很多,商品質量優越,英國的白棉布和細棉布只要獲得自由接近外國市場的機會,就足以引起消費的增加,這對工業就會提供一種新的生氣。」《下議院議事錄》第44卷,第544頁。 131 在他《對陶器出產地年青居民的演說詞》第10頁中,韋奇伍德自稱是穀物自由輸入的擁護人。 132 W.鮑頓:前引書,第172、187、207頁。 133 1782年12月10日製造商委員會的傳單,《歐文手稿》(曼徹斯特參考圖書館)第80卷,第3頁。1782年該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同上書,第4頁。這項法律就是1782年法令(喬治三世二十二年法令第40章),它把工人所犯的故意損害列入死罪,並且「不得享受免死的特惠」。 134 對織布工人狀況的調查(1800年),《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492頁;《受理老闆和織工雙方請願書的委員會的報告》(1800年),同上書,第15頁。 135 人們頒布了幾項法律來制止這種侵吞,例如喬治二世13年法令第8章和喬治二世22年法令第27章。後一法令定有下列刑罰:初犯時,當眾鞭打和十四天的監禁;再犯時,二至三個月的監禁。窩藏贓物者應受鞭刑和二十至四十鎊的罰金。1777年通過了一項類似的法令(喬治三世17年法令第11章);這項法令特別涉及到絨線的製造,因此,約克郡的工廠主們便成立一個絨線委員會來監督其嚴格的實施。希頓(《約克郡的呢絨工業和絨線工業》第435頁)有理由指出,任何反對「舞弊和侵吞」的立法都與家庭工業制度有聯繫。 136 見下面第四章。 137 1796年2月12日在下議院的演說,《威廉·皮特的演說集》(1816年版)第2卷,第368頁。 138 《紳士雜誌》第73卷,第161—170頁。 139 E.米特亞德:《一群英國人》,第187頁。見鮑頓就紳士階級對新工業貴族的輕蔑態度所寫的東西,見《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154頁及以下。 140 這對煉鐵業者們特別合適。T.S.艾什頓指出他們之中許多人都帶有聖經教名:亞伯拉罕·達比,班傑明·亨茨曼(這兩人都是公誼會教徒),伊薩克·豪金斯,謝德拉克·福克斯,塞繆爾·艾倫和喬納森·沃克,桑普森和內赫米亞·勞埃德,戴維·默謝特,傑里邁亞·霍姆弗雷等人士,見《產業革命中的鐵和鋼》,第212頁。 141 這是蘇格蘭丹巴頓附近科代爾的斯特林工廠。 142 《一個說英語的法國人於1788年在大不列顛的遊歷》,第158頁。 143 斯坦福德勳爵、格雷勳爵、高爾勳爵、布利奇沃特公爵同韋奇伍德、加伯特、本特利、博爾頓等等是大幹線運河委員會的委員。見E.米特亞德:《喬賽亞·韋奇伍德傳記》第1卷,第410頁;S.斯邁爾斯:《工程師們傳記》第1卷,第433頁和《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179頁。韋奇伍德以下述言辭敘述其1766年拜訪布利奇沃特公爵的情況:「我到布利奇沃特公爵家裡去,向他呈獻有關內河航行的設計圖。同我一道去的有斯帕羅。我們受到極其優厚的招待。公爵陪伴我們約有八小時之久,我們獲得了我們所能希望的一切有關他對我們的企圖予以贊助的保證。公爵向我定做一套我有可能做得最完備的乳白色餐具。他把一個在曼徹斯特附近卡斯爾菲爾德發現的、至少有一千五百年之久的、用紅色陶土做的羅馬骨灰瓮拿給我們看。公爵把我們送走之後,我們榮幸而愉快地登上他的遊艇,在他的運河上一直游至曼徹斯特,這條運河約有九英里長,穿過一個美妙的山谷。」1766年7月6日致約翰·韋奇伍德的信,存特倫河畔的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144 英國和法國一樣,在貴族階級的青年人中,學習手藝已成為風氣。查塔姆勳爵常常提到他的女婿斯坦諾普勳爵可以像鐵匠或水車匠那樣謀生。斯邁爾斯:《工程師傳記》第2卷,第142頁。 145 當他在1768年5月截去腿時,威廉·梅雷迪斯爵士、喬治·薩維爾爵士、貝斯博羅勳爵、卡思卡特勳爵、貝德福德公爵、馬爾博羅公爵等每天都派人到他倫敦的家裡去打聽他的病情。E.米特亞德:《喬賽亞·韋奇伍德傳記》第2卷,第42頁。 146 「沒有一個人比我更受到恭維。王后把她的最小的孩子給我看,這是一個極美的孩子。我覺得她更美了,而且,她現在說英語猶如一位英國夫人。她繪畫很有天才,她是大音樂家,她做針線比貝蒂夫人做的還要好。此外絕非戲言,她是一位非常聰明、非常親切的婦人,同時又是民族工業的偉大保護人。關於這一點,她給我一個特殊的例證,因為在她和國王同我談了幾乎三小時以後,他們退去了,可是剛一退去,王后馬上就派人來找我,把我帶到她的小客廳里,她把她的壁爐台指給我看並問我需要多少花瓶來裝飾它。」S.斯邁爾斯:《博爾頓和瓦特傳記》,第175頁引用博爾頓致其妻子的信(1767年)。此外,博爾頓是不大畏懼國王的威風的,如果人們相信他的自豪的話:「陛下,我在這裡出賣國王們極欲擁有的東西。——什麼東西?——勢力,陛下。」 147 S.斯邁爾斯:前引書,第215頁。 148 邀請信是從倫敦法國大使館寄來的,其措辭如下:「先生們,我奉我的朝廷命令,榮幸地通知你們:如果你們的事務能夠容許你們前往巴黎,它將供給你們旅費,而且,先生們,我謹向你們保證,你們將會得到我國政府方面的、一切為你們可能希望的、並像有你們的功績和名望那樣的人的接待。先生們,我很高興地在你們面前執行我朝廷的這項命令,更因為我在命令中發現有特殊的榮幸來請你們相信我的尊敬和忠誠的心情,同時我榮幸的是……。」1786年10月3日瓦特致博爾頓的信,見《索霍手稿》。 149 「當我回想我們寓居巴黎時我們所受的那種令人非常喜歡的禮儀和殷勤,以及人們對我們所加的那種非分的頌揚,還有我們所喝的美酒等等這樣的陶醉狀態時,我害怕我們犯了許多失禮的罪過。」1787年2月17日瓦特致卡隆納修道院院長的信,《索霍手稿》。 150 至於下文,可以參看W.庫克·泰勒:《羅伯·皮爾爵士的生涯和時代》第1卷,第6頁及以下;勞倫斯·皮爾爵士:《羅伯特·皮爾爵士的性格和生涯概要》,第33—42頁;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2卷,第82—125頁;J.惠勒:《曼徹斯特》,第520頁及以下。 151 「這是一位精力充沛的和非常活躍的人。當天氣陰霾時,他常在夜間起來去視察擺列漂白布匹的場地。每星期,他總有一整夜不睡覺,來陪伴他的花樣繪畫員去接收和研究那些由倫敦客車在午夜時帶到的新式樣。」勞倫斯·皮爾爵士:前引書,第34頁。 152 見1802年5月7日他在下議院的演說,《議會記錄》新輯第18卷,第248—249頁:「我榮幸地隸屬於商業界,我曾有機會同前財政大臣一起處理過十分重要和困難的事務。因此,我能夠親身證明任何大臣了解國家經濟利益都不及他那樣好。他懂得國家威望的真正泉源就是它的工業,所以他對這種工業毫不吝惜地給以鼓勵。」 153 授予阿克賴特的爵位只是個人頭銜而不能遺傳給後代。 154 「儘管他認為他不可能過早地把這些有關記憶和口才的艱苦訓練(這些訓練是那麼有效地促進大演說家的養成)強加在孩子身上,他每禮拜天從教堂回來時都想要孩子站在桌子上照樣述說他剛才聽到的講道。」F.吉佐:《羅伯特·皮爾爵士》第7頁。 155 這是授予下議院議員兼政府成員的首長的頭銜,即多數黨的首領,他規定議事日程並領導議會的工作。議長只有維持會議秩序的職務。 156 他第一次當首相是在1834年。他的父親死於1830年。 157 羅伯特·皮爾爵士曾熱烈讚許法國革命的開始。當革命進入武裝宣傳時期時,他就害怕起來了。 第三章 1 在二十世紀初,那些反對英國工聯的人還向他們發出責難——我們認為責難是過分的——,譴責他們致使技術改進幾乎成為不可能。見1901年11月21日至1902年1月16日《泰晤士報》上所發表的《英國工業危機》的文章。關於工聯在實際上所實行的戰術,見西德尼和比阿特麗斯·韋布:《工業民主主義》,第2篇,第8章「新方法和機器」,以及P.芒圖和莫里斯·阿爾法薩:《工聯主義的危機》,第127、134、142、150、163頁。 2 S.斯邁爾斯:《工程師傳記》第1卷,第390頁。見《紳士雜誌》第61卷第587頁(1791年)關於凱特林的T.本福德的類似的故事。 3 在這種情況下,喬治一世十二年法令第33章和喬治二世二十二年法令第27章所定的刑罰是死刑。 4 見C.丁利的請願書及審查該請願書的委員會的報告,《下議院議事錄》第32卷,第160、194、388頁。 5 喬治三世九年法令第29章。 6 美國獨立戰爭附帶地成為棉紡工業中一次危機的原因,因為向西班牙及其殖民地的輸出已被阻止,地中海不許英國船隻航行,而且,同非洲和西印度群島的貿易又縮減了很多。這種情勢造成了失業,同時,採用機器又有加重失業的危險。見G.W.丹尼爾:《初期英國棉紡工業》,第89頁。 7 是該郡長官之一。 8 1779年10月3日致T.本特利的信,存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9 見R.阿克賴特呈議會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37卷,第926頁。那裡的損失,估計不是一萬鎊,而只有四千四百鎊。 10 1779年10月9日致T.本特利的信。特倫河畔斯托克韋奇伍德博物館。 11 「該地區所有的紳士都決心要援助阿克賴特先生去保衛其工廠,因為這些工廠對於該地區有很大的用處。人們已從德比和鄰近的一些城市運來一千五百支步槍和手槍,以及一個配備可發射九磅重和十二磅重炮彈的大炮的炮隊並帶有大量的火藥和霰彈……。在必要時,可以不需一小時便能集合到五六千職工、礦工等等。」1779年10月12日《曼徹斯特使者報》上發表的信。 12 《棉業全史》,第80—81頁。 13 1779年10月26日《曼徹斯特使者報》。 14 J.甘迺迪:《棉紡工業的發生和發展》,載於《曼徹斯特文哲學會紀要》第2輯,第3卷,第121頁。 15 W.拉德克利夫:《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55頁。 16 《韋布手稿》(「紡織」第1卷,第277頁)。1779年11月11日通過的決議。 17 愛德華六世四—六年法令第22章。 18 見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295頁。 19 「用機器做的工作,比手工做的差很多,以致我們工業的好名聲受到損害並有消失的危險。」《下議院議事錄》第37卷,第804—805頁。見呢絨工人反對gig mill(見下面第32注。——譯者)的請願書,同上書,第41卷,第599頁。 20 一個紡紗女工在1764年每天賺十至十五便士;1780年賺三至五便士。在同一時期,男工的工資從十七便士降至十便士。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7卷,第926頁。 21 國外貿易(輸出和輸入)額在1774年超過三千三百萬鎊;在1779年,下降到二千五百萬鎊。A.安德森:《商業起源在年代學上的歷史和推論》第4卷,第694頁。 22 《下議院議事錄》第37卷,第926頁。 23 《貧民之友致棉紡工業工人和一般貧民論棉紡工業中使用機器》,曼徹斯特,1780年。關於這本小冊子是D.拉姆斯博瑟姆寫的,見W.拉德克利夫:前引書,第55頁。 24 《論棉紡工業中使用機器》,第9、11、20頁。 25 「今天,如果人們試圖取消機器,騷亂大概就會爆發起來。」F.溫德博恩:《十八世紀末左右英格蘭概況》(1791年)第2卷,第235頁。 26 《委員會關於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3頁及以下。洛朗·德瑟納:《英國毛紡工業的演進》,第144頁。 27 柯勒·貝爾(夏洛特·布隆特):《舍利》第1卷,第2章和第8章,以及第2卷,第2章。見L.卡扎米昂:《英國社會史》,第419頁及以下。 28 拉德黨的名稱尤其適用於這些人,這個名稱是從一個名叫內德·拉德拉姆,綽號為拉德王的人的家族名稱得來的。可是這個詞源是不可靠的,而且,有好幾個人似乎都帶有拉德王這一綽號(R.W.庫克·泰羅:《現代工廠制度》,第155頁;J.L.和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259—260、292、310頁)。關於這種暴動,見E.阿萊維:《十九世紀英國人民史》第1卷,第313—315頁中簡要精深的研究。 29 W.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663頁指出,約克郡(毛紡工業地區)的騷亂和1811年拉德黨的騷亂之間的區別:在約克郡中,群眾只攻打那些使用機器的工廠,可是拉德黨暴動卻是反對一些工廠主,因為他們財富的迅速獲得或者他們的苛刻已經註定他們成為民恨的對象。J.L.和B.哈蒙德在密切研究拉德黨暴動之後也得出同樣的結論:「人們往往接受諾丁漢的拉德黨是對新的或改良過的機器發泄其憤怒的見解;事實上,那裡並沒有新機器,但是工人們所表示的訴苦之一,是與已在使用的機器的新適用而他們認為是非法的適用有關的。」J.L.和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258頁。見《秘密委員會關於北部諸郡騷亂的報告》(1812年),以及1812年的《年度記事簿》,第39、51、114頁。 30 拜倫誤認為那是革命運動,並為英格蘭中部地方的暴動者們寫了一首激烈的「贊成拉德黨的詩」: 海外好漢,不惜流血,爭得自由,完成偉業; 我輩寧死,也要自由,打倒君王,惟宗拉德。 所織之布,既已完工,放下織梭,拿起斧刀; 屍橫足下,是彼暴君,暴君污血,浸透壽衣。 污血色彩,黑如其心,濺滿大地,仍然有用, 自由之樹,賴以滋潤,樹何由生,拉德所種! 《拜倫全集》「雜詩」(錢多斯名著版)第667頁。 31 雙方提出的請願書中包含有兩種極其明白的對立論據的陳述。梳羊毛工人說道:「請願人們一向被認為是社會上有用的成員,以勞動謀生而不請求教區救濟,一如任何其他在數量上相等的那類工人。但是,梳羊毛機器的發明和使用,其結果是縮減勞動力達到最令人擔心的程度,因而引起他們感到重大而正當的擔心,會使他們及其家屬成為國家的負擔。他們看到一個由四五個兒童協助的成年人照料一架機器,做出三十個工人按照舊方法用手做的、同樣多的工作。在其他工業如棉紡工業、絲紡工業、麻紡工業等等中使用機器,其引用的理由不能適用於毛紡工業,因為那些工業能夠獲得幾乎無限數量的原料,這就使得它們有可能發展起來並雇用(和它們在機器發明以前所雇用的人數)相等的或超過的人數;但毛紡工業只有有限數量的原料,勉強可以在對舊方法不加任何改變的條件下雇用這項工業中的工人。採用上述這種機器,其幾乎直接的後果就是使大多數工匠失去其餬口之道。一切企業將被幾個有錢有勢的企業家所壟斷,而且,在一個短時期的競爭之後,那因取消手工而產生的附加利潤就會轉移到外國消費者的口袋裡。請願人們遺憾機器的數量已在全王國內迅速增長,他們已經痛苦地感到其效果:他們之中許多人沒有工做、沒有飯吃。他們帶著極大的痛苦和憂慮的心情看到貧窮日子的來臨,這時,五萬工人及其家屬由於失去一切收入而成為那對幾個人有利的壟斷的受害人,這些人由於喪失生計將不得不懇求教區的救濟。」《下議院議事錄》第44卷,第21頁。 下面是製造商們反請願書中的主要段落:「在不違反法律和不損害他人權利的條件下,以其認為最有利的方法來從事其技藝或職業的權利,肯定是長久以來就為議會的明智所承認的、王國中各臣民所共有的權利;各人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的判斷人,民族的最大利益總是,今後仍然是,從自由地、直接地尋求個人利益中產生出來的,這也是同樣肯定的。多虧那些保障請願人及其他人等享有某些專利權的法律的保護,公眾才享受到機械梳羊毛這一非常寶貴的發明物……。多虧這種改良了的製造方法,已經實現了一些巨大的好處,但是,這同人們希望獲得的結果相比,實是微不足道的……。根據合理的估計,以下等羊毛來說,梳羊毛的價錢,由於這種改良,每磅已從兩便士半或三便士跌至一便士;上等羊毛,如果也用同一方法來梳,其每磅費用現在是六便士或更多一些,將來每磅大概會跌至一便士或一便士半……。如果請願人們被迫放棄使用機器,那麼,他們為了製造絨線就不得不服從毀滅性的義務,這樣製造同種絨線所花的錢每年要多支出一千五百鎊或兩千鎊。相反地,如果沒有任何禁令,機器梳羊毛在一個時期以後就能完全代替手梳,那麼,民族工業每年就可節約一百萬鎊以上,毫不誇大,如果機械梳羊毛遭到禁止,那麼,這就會成為這項工業必須承擔的重負……。聽任工業自然發展的政策的優越性,已由棉紡工業的事例極其生動地顯示出來了:棉紡工業中採用紡紗機曾經威脅過數量上大得多的工人的利益。由於成為其後果的那種進步,工人們找到了工作,棉紡工業也達到了空前的發展和完善的地步。毛紡工業一定也會有同樣的興盛,如果不被一些禁止使用機器的法令所阻止的話。」《下議院議事錄》第49卷,第545—546頁。我們在呈遞給議會的極大數量的請願書中選擇了這兩份請願書。見《下議院議事錄》第49卷第104、135、152、158、201、249、280、307、322、331、395—396頁等等。 32 從前的gig mill(剔除布疙瘩機)是一種所謂剔除疙瘩的工序,即刮削呢絨來消除緯線上所遺留的結節。至於1802年左右所使用的gig mill,則是一種起毛機、用絨毛來修飾織物的,亦即是說在織物織好以後使其表面上出現一種絨毛。見《下議院議事錄》第68卷,第885頁。關於約克郡和西南諸郡在1802至1806年間反對使用gig mill(剌果起毛機),見J.L.和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171頁及以下;E.利普森:《呢絨和絨線工業史》,第188—190頁。 33 在利茲、哈德斯菲爾德、哈利法克斯等地成立了一些委員會來組織請願。其他職業團體也資助它們,其中有燒炭人、制磚匠、鞋匠。見《委員會關於呢絨商請願的報告》(1803年)和《委員會關於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241、355頁。製造商的願望,在J.安斯蒂的《評毛紡工業中採用改良機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803年)那本小冊子裡有所說明。 34 《關於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58頁。 35 見1802年8月16日在巴思舉行的一次製造商會議的決議。製造商們在決定保護機械設備、防禦一切攻擊以後,答應「對其由於採用機器而失去工作的所有工人尋找適當報酬的工作。」見《委員會關於呢絨商請願的報告》(1803年),第12頁。 36 「一個健康不大好的人,如在家裡工作,就可以慢慢來。可是在工廠里工作,就必須準時達到。鍾在五點半就響了,以後在六點時又響第二次……。」《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111頁。 37 一當賺得一點錢時他就這樣干。關於這一點,所有有利於或不利於工人的證據都是一致的。見本書第1篇第1章。在1790至1800年間,那些使用多軸紡紗機或走錠精紡機在家工作的紡紗工人,「往往把一個星期中的兩三天時間花在遊蕩和吃酒上面,而且,他們所雇用的兒童也陪伴他們到酒店去直至他們打算再幹活時為止;但是,當他們再開始工作時,往往會日夜不停地干。」《國王陛下委員的中央委員會關於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第二次報告》(1833年),第36頁。 38 然而,從1777年以來,一系列旨在制止盜竊的法令和規定已經創立了一種監督制度,這種制度把種種工業部門中家庭工業制度的性質逐漸深入地加以改變了。見G.昂溫:《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第35頁。 39 當戴維·戴爾在1784年設廠於新拉納克時,他起初不能在鄰近居民中找到工人。R.歐文:《自傳》第58頁。 40 「你們在這地區里已經親眼見到工廠工人階級的發展。這個階級在幾年前是不存在的;現在你們已經看到它在短短的時間之內人數發展很快。這些人是怎樣被人招募得來的呢?這個階級是由哪些人組成的呢?這些人拋棄了哪種勞動來參加紗廠勞動的呢?許多人是來自耕種地區;許多是來自威爾斯、愛爾蘭和蘇格蘭。他們為了高薪而拋棄別的行業來到紗廠。我記得一些鞋匠放下了自己的行業來學紡紗。我記得一些成衣匠、礦工,尤其是大量的農民都放下了他們的舊工作來學紡紗……。」1834年工廠調查委員會在博爾頓所搜集的證言(《補充報告》第1卷,第169頁)。見W.鮑頓:《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97頁。 41 關於工廠中兒童勞動問題,參看《關於聯合王國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狀況在特別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紀錄》(1816年);《特別委員會關於規定工廠中兒童勞動法案的報告》(1832年);約翰·菲爾登:《工廠制度的災禍》(1836年);阿爾弗雷德:《工廠運動史》(1857年);O.韋爾:《英國工廠監督》(1888年);R.W.庫克·泰勒:《工廠制度和工廠法》(1894年);B.L.哈欽斯和A.哈利森:《工廠立法史》(1903年);以及J.L.和B.哈蒙德:《城市工人》(1917年),第8章和第9章。 42 例如,負責結好斷線的接線工人總是兒童。 43 1803年,在花布印染工廠里,一個成年工人每星期賺得二十五先令,一個學徒賺得三先令六便士至七先令。《在受理花布印染工人請願的特別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報告》(1804年)第17頁。 44 見羅伯特·皮爾在1816年委員會上所陳述的證言,《特別委員會關於工廠中雇用兒童狀況的報告》,第132頁。 45 這種習慣做法並不是新的;教區向來都力求安置其所收養的兒童,這與其說是為了兒童的利益,倒不如說是為了減輕其自己的負擔。1697年的一項法令(威廉三世8—9年法令第30章)規定,凡被保安審判官所指定的老闆都有雇用這些兒童為學徒的義務,違者科以十鎊的罰金。見1767年的調查,《下議院議事錄》第31卷,第248—249頁。根據O.J.鄧洛普女士的說法,雇用「教區學徒」,從亨利七世時代起就成為一種流行的慣例(《英國的學徒身份和兒童勞動》,第248頁及以下)。也可參看W.哈斯巴赫:《英國農業工人史》,第83頁,以及哈欽斯和哈利森:《工廠法制史》,第3—6頁。 46 就形式來說,人們是徵求他們的同意的,但是,我們設想那值得什麼,而且這種手續引起了怎樣的詐欺:「人們極其肯定地、莊嚴地對他們鄭重地說,他們一到工廠就完全改變成為夫人和先生,他們將吃烤牛肉和葡葡干布丁,人們允許他們騎老闆的馬,他們會有銀殼的表,而且他們的口袋總是滿滿的。這種卑鄙欺騙的創造者並不是救貧院的女僕或其他下等人,而是教區的官吏們本人。」J.布朗:《羅伯特·布林科傳記》,載於《雄獅雜誌》第1期,第121頁。 47 典型的事例是塞繆爾·奧爾德諾同克萊肯韋爾教區簽訂一份供給七十個兒童的合同(1796年)這一事例。有些兒童的父母聽到這個消息就「哭著來哀求人們交還他們的孩子,而不願看到孩子到那麼遙遠的地方去。」G.昂溫:《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家族》,第171頁。 48 《1816年報告》,第39頁。 49 同上,第8頁。見阿爾弗雷德:《工廠運動史》第1卷,第16頁。「工人們老早就把聽任自己孩子去工廠做工看作是父親的恥辱。凡聽任這種情事的人就成為全市人民的笑柄。」 50 《下議院議事錄》第28卷,第496頁。 51 笛福:《漫遊記》第2卷,第20頁,第3卷,第101頁。 52 A.亞蘭湯:《英國在海上和陸上的進步》第1卷,第45—47頁。《論工業》的著者在1770年使用一些類似的措辭。 53 「可以說沒有一個在四歲以上的人不能以勞動謀生。」笛福:《漫遊記》第3卷,第101頁。 54 見米舍勒:《人民》,第90—91頁:「在英國同法國展開巨大鬥爭時,英國工廠主們來向皮特說,工人的高工資使得他們付不起稅,這時,皮特說一句可怕的話:雇用兒童。這句話像一種災禍似的沉重地壓在英國身上。」事實上,他從未說過這句話。下面是皮特演說中的一段(米舍勒似乎是指這一段說的):「經驗已經證明兒童勞動能夠創造一切,以及人們能夠設法把他們很早地用於他們能夠勝任的工作上去的好處。發展工藝學校也一定會產生重要的物質後果。如果有人不怕麻煩去計算一下那些按照這種方法培養起來的兒童從現時起所賺得的東西的總值,他就會在看到他們的勞動足以供給他們自己的需要、免除國家的負擔的時候,以及在看到他們的勤勞和他們所養成的習慣在國民財富上添加的數額的時候感到吃驚。」W.皮特:《演說集》第2卷,第371頁(1796年2月12日關於惠特布雷德公共救濟法案的討論)。大概與此同時,「有一位特別關心工人階級的幸福的、英國國教的慈善牧師(戴維·戴維斯),他勸人在各處採用拉特蘭郡在1785年所實行的那種規定:對於六歲以上不會編織的兒童以及九歲以上不會紡麻或紡毛的兒童,均不予以任何救濟。」鮑頓:《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276頁。 55 W.庫克·泰勒:《評蘭開夏工業區》,第141頁。按照一個在1770年左右開始勞動的老工人的說法:「兒童們從剛會走路時起就開始勞動,他們的父母就是最刻薄的老闆。」另一個證人說道:「他不會接受再活下去的提議,如果這項提議是以第二次度其童年時期所受的那種悲慘的奴役為條件的話。」必須承認,關於學徒身份的舊法規迫使老闆負有各種法律上和道義上的義務,這些義務是那些組織大工業的工廠主們自始就不需要服從的;但是,這種法規在產業革命很久以前已經逐漸鬆弛了。 56 《1816年報告》第89、146、252頁。在曼徹斯特,工作日的平均時間是十四小時(第96—97頁引證了二十二個事例)。戴維·戴爾是位慈善家,他叫他的學徒每天勞動十三小時,同上,第27頁;《歐文自傳》,第116頁。 57 約翰·菲爾登:《工廠制度的災禍》,第10頁。 58 《1816年報告》,第97頁;J.布朗:《羅伯特·布林科傳記》,載於《雄獅雜誌》第1期,第183頁。這個問題成為J.L.和B.哈蒙德的《城市工人》第8章中一個卓越的研究對象。 59 《1816年報告》,第115頁。我們未能找到十八世紀末英國紗廠中通行制度的確切材料。如果從工作日的平均時間來推斷輪班小組三分之一地互換,那麼,每組每天大概要勞動十六小時,休息八小時。然而,在某些紗廠中,例如在拉·羅舍富科—利昂庫爾公爵的兒子於1786年所參觀的佩斯利紗廠中,學徒只勞動十二小時:「他們連續勞動十二小時,沒有為吃飯和休息所必需的間歇。但是,過了這段十二小時以後,他們就被另一些人所代替,為的是工作僅在星期天停止……。我問這種勞動對於他們的健康是否有壞後果,人們回答我說沒有。」拉·羅舍富科—利昂庫爾:《山中遊記》第2卷,1786年5月9日信。塞繆爾·奧爾德諾叫他的學徒從早晨六點鐘勞動到晚上七點鐘。但「他那非常人道的老闆聲譽已經被人十分認定了」,他給兒童們吃的很好並叫他們到工場鄰近的草地上做體操。見G.昂溫:《塞繆爾·奧爾德諾和阿克賴特家族》,第173—174頁。1784年,曼徹斯特的長官們顯出一種稀有的責任感,禁止那些迫使學徒每天勞動十小時以上的工廠雇用學徒。哈欽斯和哈利森:《工廠法制史》,第9頁。 60 羅伯特·布林科是在1822年被J.布朗所發現的,那時,布朗正在各工業中心調查工廠制度在道德上和社會上的影響。1828年,他的悲慘童年的故事被發表在R.卡萊爾主辦的急進期刊《雄獅雜誌》上,在1832年又被發表在《窮人的辯護者》上。必須承認,這裡所說的是一個記者所報道的異常的事實,我們對於他不能抱有絕對的信任。 61 《雄獅雜誌》,第1期,第125頁。 62 同上,第191—192頁。 63 同上,第189—190頁。 64 同上,第219頁。 65 威廉·赫頓留下一個他在隆貝兄弟於德比所辦的工廠里經受痛苦的故事:「正是在這個稀奇而可怕的工廠里我過了七年的學徒時期,我始終把這些年月當作我一生中最不幸的時期……。儘管機器那麼低,但我過矮,仍然不能夠到;為了補救這種缺陷,人們便製造一雙木頭的高底鞋,人們把它綁在我的腳上,我就拖著這種鞋子直至我的身材長到夠高時為止。可是,拘禁和勞動,比起難忍的虐待就微不足道了,現在,我身上還有虐待的痕跡。」W.赫頓:《德比史》,第160頁。 66 保安審判官有因學徒受到惡劣待遇而廢除學徒合同的權利。喬治三世32年法令第57章(1792年)中的條例,規定老闆在此場合有讓學徒帶走其為他所做的衣服以及對他家屬或教區支付一項可能高達十鎊的損害賠償金的義務。翌年又通過一項法令(喬治三世33年法令第55章)規定,除此以外更科處犯法的老闆一項由審判官自由決定的罰金。但是,這些規定是難以貫徹的。見《雄獅雜誌》第1期,第225頁。1832年的調查指出,這些規定應予糾正的那種禍害繼續存在。見阿爾弗雷德:《工廠運動史》第1卷,第279、284—286、305頁等等。 67 《雄獅雜誌》第1期,第149、184頁;《一位牧師的陳述》,載於阿爾弗雷德:前引書,第1卷,第25頁。奧爾德諾把上等麵包、牛奶麥片粥、肉(幾乎天天有)及其果園裡的水果給其學徒們吃。G.昂溫:前引書,第173—174頁。 68 《雄獅雜誌》第1期,第214—215頁。1801年,對一個坐落在沃特福德(哈福德郡)的繅絲廠的老闆所進行的預審,證明他真正讓他的學徒們餓死。他為了逃避刑事追究而自殺。《紳士雜誌》第71卷,第1157頁。 69 《為紗廠主和紗廠職工的利益而寫的短論》(1784年),第9頁;班傑明·多布森爵士:《紡紗的濕度》,第8頁。 70 同上;P.加斯克爾:《英國工業人口》,第260頁。 71 《國王陛下委員的中央委員會關於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第一次報告》(1833年),第328頁。 72 「一種傳染病發生在曼徹斯特附近的一個紗廠里並造成許多人死亡。這是一種惡性熱病,可以傳給全家人口。它雖然能夠感染各種年齡的人,但受害最多的是成年人。」《為紗廠主和紗廠職工的利益而寫的短論》,第4—5頁。布林科看到一百六十個學徒中有四十個同時受到感染,死亡數很大,以致「尼達姆先生認為分開埋在幾個墳地里是得當的。」《雄獅雜誌》第1期,第185頁。 73 這個問題P.加斯克爾在《英國工業人口》第64頁及以下作了很長的探討。參看《1816年報告》第104頁。 74 「某些紗廠中流行著那種卑鄙的猥褻行為超過了最下等的賣淫行為。老闆們知道這種事情,但對這個問題如要過於了解,那就很危險……。凡熟悉紗廠的人都知道經理、工頭以及車間裡一般有指揮權的人,通常都出現在應對這些醜事負責的禍首之中。」F.普萊斯:《附加手稿》(大英博物館,第27827號),第192頁。 75 1787年,蘭開夏有個紗廠被人加上「地獄之門」的綽號。在1802年出版的《紳士雜誌》里,人們可以看到機械化「只能被視為一種沒有任何好處的純粹禍害,亦即精神上、健康上、信仰上和政治上的禍害:在那些大工廠里,男女混雜達到極點,傷風敗俗達到兇惡的程度,人們在地獄之外是找不到其同等物的」。《紳士雜誌》第72卷,第57頁。 76 P.加斯克爾:《工業人口》,第195頁。見1832年調查委員會上的證言。 77 《雄獅雜誌》第1期,第181—182頁。 78 「有人說在午餐時刻當分針走到鐘面的高頭的時候,往往會墜下來:這種情事幾乎不在一天中的另一時刻發生。我親自看到它也許墜下有五分鐘:當實際上只是正午十二點的時候,它墜到十二點零五分……。我說不出那是怎麼一回事,但我們都認為那是為了縮短我們吃飯的時間。我們事先得知這回事,所以有一天正好在必要的時候,我們有十二個人左右在窗口注視著,的確像人們所說的那樣。」《國王陛下委員的中央委員會關於工廠中雇用兒童的第一次報告》(1833年),第9頁。 79 「那時我在布雷德先生的工廠里……。那裡在夏天,只要天不黑,人們總是勞動著,而且我說不上人們是在什麼時候停工的。除去老闆及其兒子以外,沒有人有表,因此我不知道時間。有一個工人有隻表,我想那是朋友送他的。這隻表被老闆查封並保管起來了,因為他對同事們講了時間。」阿爾弗雷德:《工廠運動》第1卷,第283頁。 80 《1816年報告》,第115頁(威廉·西奇威克的證言)。1802年法令(喬治三世42年法令第73章)禁止迫使學徒夜間勞動;可是工廠主們卻雇用青年工人,不雇學徒,以符合法律的要求。同上,第137頁。 81 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476頁。工人狀況是一種經濟必然性的結果,這一觀念從這個時期起已經被人說成是證實了的真理:「慈善家們的論據不可能有相當大的力量來決定大多數僱主去增加職工的工資,因為工人的要求和老闆的讓步是由一整個不可抗拒的、為老闆和工人所不能隨意改變的形勢所決定的。」同上書,第494頁。 82 索羅爾德·羅傑斯:《英國農業和物價史》(1259—1793年)第7卷(1703—1793年),這一卷分為兩篇,是在著者死後由阿瑟·羅傑斯先生於1902年代為出版的。 83 勞動價格表(第493—528頁),除去農業工資外,幾乎僅對我們提供建築工人的工資。揚藉助於旅行而制出的那些表是專為農業工資而作的。T.羅傑斯的書的確是題為《農業和物價史》,但是,人們認為能在該書里找到工業工資表,至少會找到東印度公司股票的每日行情表(見第803—883頁),這是確實的。 84 我們在致近代史學會的報道中已經簡要地指出這些批評中的幾個批評,見《近代史學會會報》,第98—99頁。 85 關於他搜集的資料,見《貧民狀況》,「序言」第i—iv頁。 86 關於這方面的研究,一些具有最大價值的研究工作應歸功於G.昂溫及其合作人,因為他們發表了塞繆爾·奧爾德諾的檔案;又應歸功於T.S.艾什頓,因為他研究過索霍、科爾布魯克代爾、亨茨曼、荷爾斯黑和索恩克利夫等手稿;又應歸功於J.L.和B.哈蒙德,因為他們善於從內政部的文件中得出那樣寶貴的情報;又應歸功於J.洛德,因為他得到圖·帕克的文件,其中有博爾頓和瓦特的一部分的通信。現在尚須根據這些文件和市政檔案來對工業時代最初幾十年中工業工資史作全面研究。 87 A.揚認為可以作出農業工資的總表來說明農業工資的下降是從倫敦地區開始的。《英格蘭北部》第4卷,第293—296頁。但A.鮑利(《聯合王國中的工資》「附錄」)所制的表指出有好幾個高工資的中心,例如東部(諾福克郡、薩福克郡)和中部(沃里克郡、萊斯特郡、諾丁漢郡)。最大的數字如下(以每星期計): 1770年 9先令(薩里郡和諾丁漢郡)和6先令(約克郡) 1793年 10先令(薩里郡)和7先令(坎布蘭郡) 1795年 11先令(肯特郡)和7先令(康沃爾郡) 88 坎寧安先生指出,短工們在中世紀能夠免費獲得某些日常消費品(例如木柴),而今天,他們則不得不用錢去買;又指出他們在那時完全不知道其他一些現已成為英國工人階級所必不可少的物品(例如茶、菸草)。見《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937—942頁。我們尤其要考慮到肉類在食品中所占的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以及酒精飲料的作用。 89 這種情況一定能夠促進工業勞動力的招募。見鮑頓:《工業社會》,第253頁及以下。 90 例如在倫敦四周和東部諸郡等穀物種植地區中。A.揚:《南部諸郡》,第62頁和《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171頁及第3卷,第345頁。在當地習慣給予短工一升淡啤酒時,現金工資就受到略微地減少;對於僱農來說,其工資則被減去一半,因為他們有食宿的權力。 91 A.揚:《英格蘭北部》第3卷,第190頁。 92 同上書,第1卷,第137頁。 93 A.揚:《南部諸郡》,第65頁。 94 同上書,第270頁。 95 同上;艾什頓:《產業革命中的鐵和鋼》,第190頁。 96 A.揚:《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115和123頁。 97 同上書,第4卷,第322頁,以及布蘭德:《紐卡斯爾史》第2卷,第681頁。 98 A.揚:《英格蘭北部》第3卷,第255頁,以及L.朱威特:《大不列顛的陶器製造術》第2卷,第167—168頁。 99 他們在一星期內做了十二條襯褲,每條有七便士的報酬,亦即是說總工資是七先令。但是,七先令中還要扣除九便士的織機租費,三便士的車間租金,四便士的針錢,二便士付給勤雜工人去做好準備工作,五便士的勞動時間內的燈火費,七便士的縫合費,亦即是說兩先令六便士的費用。《下議院議事錄》第36卷,第740頁「織襪工人的請願書」。 100 下一年,平均工資從四先令六便士上升到六至七先令。同上書,第37卷,第371—372頁。 101 F.M.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11、17、24、45、136、275、280、379、395、424、589、712頁。伊登所引用的數字是1795和1796年這兩年的。至於以前年份的,見1794年出版的農業部《農業概況》。 102 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60、294、360頁:「他們很少在星期一勞動,而且,其中許多人每星期都有兩三天不勞動。可是必須承認,所有希望工作的人要找到無間斷的正常工作,現在已成為不可能的事。」同上書,第2卷,第357頁。 103 《在受理花布印染人請願的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記錄》(1804年),第17頁。拉德克利夫把他們作了這樣的描述:他們都「穿得很好,男人的袴袋裡都有一隻表,女人都按自己的喜歡穿著」,在他們家裡,人們看到「桃花心木的雅致的擺鐘、全套斯塔福德郡陶瓷的漂亮茶具並帶有銀制的或包銀的茶匙和糖夾子。」拉德克利夫:《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67頁。 104 伊登:前引書,第2卷,第655、739、873頁。博爾頓和瓦特的工人都是用書面合同僱傭的,為期四年或五年。許多這樣的合同被保存在索霍手稿里。工資是按照預定的級數從第一年加至最後一年。鐵匠兼裝配工約瑟夫·休斯,受僱於1795年7月27日,第一年每星期賺十六先令,第二年十七先令,如此繼續下去直到二十先令為止。1800年,他更新他的僱傭合同,為期四年,並約定以每星期二十一先令的固定工資為酬報。在1780至1790年間所簽訂的那些合同中,工資顯然較低,自十一至十五先令不等。在特倫河畔斯托克的《韋奇伍德手稿》中,有相同種類的文件。在G.昂溫的前引書,第167—169頁中,人們可以看到一個有關1792和1793年在梅勒支付的工資文件的十分有趣的摘要。 105 在1780至1790年間,織機的價格增到三倍。見《下議院議事錄》,第五十八卷,第884—885頁。 106 《關於老闆和職工請願的報告》(1800年),第11—13頁。證人的訊問載於《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487和493頁(博爾頓織工詹姆斯·霍爾克洛夫特和奧爾達姆織工丹尼爾·赫斯特的證言)。 107 《委員會關於幾個棉布製造商和棉布織工雙方請願的報告》(1808年),第21頁。 108 《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487和493頁。《致大不列顛的貴族、紳士和人民書》(織工的小冊子),載於《普萊斯手稿》,(大英博物館《附加手稿》,第27、828號)第199頁。 109 這就是加斯克爾在《工匠和機器》第34頁指出的十分清楚的東西。因此在1815年以後產生了形勢嚴重性,這時,拿破崙戰爭的結束造成了勞動力的新的增加。見查普曼:《蘭開夏的棉紡工業》,第46頁。 110 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847頁。 111 在奇普納姆和阿馮河畔布雷福德。《委員會關於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438頁。伊登:前引書,第1卷,第782頁。 112 伊登:前引書,第2卷,第753頁(肯達爾,八至十二先令),第810頁(布雷福德,七至十一先令),第820頁(哈利法克斯,七至十一先令)。 113 《關於毛紡工業的報告》(1806年),第111頁。 114 他們的請願,在八年之內引起了四次調查:1800年的調查,結果創立了老闆與工人間的仲裁制度;1802年的調查是關於西南諸郡中使用gig mill(剌果起毛機)的問題;1806年的調查是關於毛紡工業的狀況;1808年的調查是關於最低工資的計劃。 115 他們叫人稱呼自己為「梳羊毛先生」,並且在酒店裡不肯同其他工人一起飲酒。韋布:《工聯主義史》,第38頁。 116 在1770年,每星期十三先令。A.揚:《南部諸郡》,第270頁。在1795年,九至十先令。伊登:《貪民狀況》第2卷,第385、810、820頁。 117 在1825年大罷工之後。見韋布:《工聯主義史》,第100頁。 118 落紗工照料梳棉機並收集那從機器中出來的棉花;接線工把紡績工序中的斷線結合起來。 119 1797年,德比附近的沃克斯沃思紗廠。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130頁。 120 毛紡女工在肯達爾賺四先令;在萊斯特,二至四先令;在紐瓦克(諾丁漢郡),一先令六便士至五先令;在北安普敦附近,三先令。同上書,第385、563、753頁,以及J.唐納森:《北安普敦郡的農業概況》(1794年),第12頁。 121 1770年,曼徹斯特周圍的紡紗女工每星期賺得二至五先令。A.揚:《英格蘭北部》第3卷,第192頁。 122 這種輸入是根據收成的好壞而年年有很大的變動。1781年,輸入高達十六萬夸脫;1785年僅九萬四千夸脫,1790年二十一萬六千夸脫,1793年四十八萬二千夸脫。《關於圈地的總報告》,第355頁。 123 見索羅爾德·羅傑斯:《六個世紀的工作和工資》,第484頁及以下。伊頓學院的表里,(小麥價格的)最大數字在1757年是五十三先令四便士,在1744年是二十二先令一便士。 124 伊頓表是圖克在《價格史》第2卷,第387—389頁發表的。伊登:《貧民狀況》第3卷,第75—78頁,《喬治四世11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1卷,第52頁提供了一些有點不同的數字。可與T.羅傑斯:《農業和物價史》第7卷,第4—229頁中的表相比較。 125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30卷中所記載的許許多多的請願書。關於這方面所發表的小冊子中,我們可以舉出《關於糧食價格高昂原因的探討》,1767年,《一個農場主(J.阿巴思諾特)關於糧食現在價格和農莊大小之間的關係的探討》,1773年。見A.揚:《政治算術》第1卷,第42頁。 126 在巴思和馬爾梅斯伯利,鬧事者們奪取了許多袋的穀物並將其以五先令一蒲式耳的價錢出售;在牛津,從磨坊里奪取的麵粉是擺在公路上分配的;在萊斯特,人們力圖打破監獄的門;在基德明斯特附近發生一次毆鬥,死了八個人。1766年的《年度記事簿》,第140頁。在伯明罕,有過同樣的事件:幾小時之內,平民就掌握了城市並發布各種食品最高價格的命令。克拉克:《伯明罕史》第3卷,第60—61頁。 127 一些裝載麵粉和乾酪的船隻在大幹線運河上被攔住;一連威爾斯火槍兵被派去恢復秩序,碰到了抵抗並動用了武器。事件因幾個判決而結束,其中有一個是死刑。1783年價格3月20日《德比使者報》。T.羅傑斯(第7卷第183頁)和伊頓記錄都不能令人看出1783年有著普遍的上漲。T.羅傑斯把1782年冬天的價格定為五十三至五十八先令;但是我們已經發現1782年8月是五十七先令,1781年5月是五十五先令六便士(第176和179頁)。 128 圖克:《價格史》第2卷,第182頁。自然的原因在這裡和人為的原因那樣地混淆起來,以致難於區別它們各自的效果。最合理的假定是把年年價格的變動歸因於季節的不同,而行市的普遍上漲則歸因於整個戰爭時期中輸入的不足。 129 1796年以獎勵輸入的名義所付出的金額共計五十七萬三千四百一十八鎊四先令九便士。《受命研究最有效的辦法來促進圈地和改良未圈的沒有收益的荒地的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800年),第224頁。 130 圖克:前引書第1卷,第188頁和第2卷,第387頁及以下。 131 負責研究食物問題的委員會在1800年提出六個報告,1801年提出七個報告。這些報告都值得參考。也可參看下議院的辯論(1800年11月12日和26日)和上議院的辯論(1800年11月14日和12月15日)。《議會史》第35卷,第786—832頁和第837—854頁。 132 喬治三世四十一年法令第3章。 133 這些獎金將由保安審判官發給僱農。《受命研究現時食品價貴原因委員會的報告》,第132頁。 134 《紳士雜誌》第71和72卷,1801—1802年(倫敦市場的每月物價表)。 135 英國的蒲式耳等於八加侖或三十六公升又三公合半。見A.揚:《南部諸郡》,第48、62、65、152、154、157、171、187、193、253頁;《英格蘭東部》第4卷,第311—326頁;《英格蘭北部》第1卷,第171、313頁,第2卷,第255頁,第3卷,第12、25、134、255、278、349頁,第4卷,第275頁及以下。可與T.羅傑斯:《物價史》第7卷,第291和557—558頁的數字相比較。 136 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11、17、24、29、74、130、275、357、379、385、565、753、782、810、812頁等等。T.羅傑斯:《物價史》第7卷,第351和591頁。如果我們採用較高的比較點,那麼差別就會更明顯。下面是1742年和1796—1806年諾丁漢的食品價格(根據韋布夫婦所查考的文件): 1742年 1796—1806年 四磅重的麵包 3便士 1先令2便士 乾酪 每磅 2便士 8便士 奶油 每磅 3便士半 1先令3便士 鹽 每磅 1便士 4便士 半牛肉 每磅 3便士 9便士 羊肉 每磅 1便士半 7便士 小牛肉 每磅 1便士半 8便士 豬肉 每磅 2便士 8便士 臘肉 每磅 3便士半 1先令—— 肥鵝 一隻 1先令2便士 5先令6便士 鴨 二隻 1先令2便士 5先令6便士 雞 二隻 8便士 4先令6便士 肥皂 每磅 3便士半 10便士 蠟燭 每磅 4便士 10便士 大麥 每蒲式耳 1先令—— 4先令4便士 燕麥 每蒲式耳 8便士 3先令1便士半 大麥芽 每蒲式耳 1先令6便士 8先令6便士 《韋布手稿》「紡織」第6卷,第5頁。 137 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496頁和第2卷,第812頁;《農業年鑑》第7卷,第50頁。 138 在接近1770年時,它在蘭開夏中已經取得那樣重要的地位,以致「農民往往期待馬鈴薯的好收成更甚於小麥或任何其他穀物的收成。」恩菲爾德:《利物浦史》,第5頁。T.羅傑斯提到馬鈴薯在1734年的價格,見《農業和物價史》第7卷,第555頁。 139 見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767、770頁和第3卷,第339頁及以下所提供的1795—1796年的家庭收支表。貝德福郡的四家農民,每星期支出馬鈴薯的費用是自三便士至一先令三便士不等。 140 1795年,一個肯達爾(蘭開夏)的織工的收支表中,茶和糖的支出比啤酒的支出多了一倍,幾乎是麵包和麵粉的支出的半數。同上書第2卷,第767頁。茶的消費往往代替牛奶的消費,因為牛奶太貴了。D.戴維斯:《工人務農的實例》,第37頁。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消費絕不是寬裕的跡象。 141 「貧民的食物是:麵包和乾酪,帶些牛奶或水,一點淡啤酒。除去星期天外,從沒有肉。」《農業年鑑》第7卷,第50頁(威爾斯的布雷肯郡,1787年)。 142 「如果人們希望短工能提供為其自己、為僱主以及為一般社會所滿意的勞動的話,肉和啤酒是他食物中必不可少的成分。他應當每天吃一次肉,或者每星期至少吃三次肉。必須把種種有害的習慣,尤其是使用酒精飲料的習慣歸因於吃肉不夠和喝啤酒的不足。」《農業年鑑》第25卷,第365頁及以下。 143 伊登:前引書,第2卷,第60頁(卡萊爾的棉紡工人),第753頁(肯達爾的呢絨織工),第873頁(謝菲爾德的鐵器工人)。 144 《普萊斯手稿》,(大英博物館,《附加手稿》第27、825號)第186頁。為制止禍害的最初努力始於1736年。這是《蒸餾酒,民族的禍根》這一有名小冊子出版的年月。米德爾塞克斯郡保安審判官們所提出的請願引起了議會的干涉。酒精飲料被課以很高的消費稅,而且,零售商必須購領許可證。杜松子酒的出售甚至於被禁止了一個時期,然而,這種禁令很難令人遵守,因而在倫敦和另外幾個城市裡發生了一些騷亂。 145 見T.卡特:《一個工人的回憶錄》,第43頁:「我的父親每星期僅賺十先令六便士,而我的母親的小學校也只添補兩三個先令。收入十分不充足,而四磅重的麵包要賣到一先令十便士,價格這樣高,他們很少有錢來為他們自己及其子女購買必需品。因此,我們不得不滿足於非常粗陋不足的家常飯……。馬鈴薯也非常貴,而且由於去年(1799年)夏天的潮濕關係,質量很壞。四分之一配克(一配克約等於9.87公升)的馬鈴薯(價四便士),澆上一點煉好的板油,以及定量很少的麵包,便構成全家的正餐。」 146 費里厄爾博士致曼徹斯特警察編制委員會的報道(1790年),見艾金:《曼徹斯特周圍三四十英里內的地方志》,第193頁。費里厄爾博士是曼徹斯特的醫生,他在工業區中行醫,他是研究工業區中衛生條件的先驅者。見鮑頓:《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265—266頁;費里厄爾博士:《醫藥史和回顧》,共3卷,倫敦,1792年。 147 J.0.凱:《工人階級的精神物質狀況》(1832年);P.加斯克爾:《英國工業人口,它的精神、社交、物質狀況》(1833年),《工匠和機器》(1836年,前書的新版);E.巴里特:《法國和英國工人階級的貧困》(1840年);W.庫克·泰勒:《評蘭開夏工業區中的漫遊》(1842年);F.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1844年)。 148 伊登:《貧民狀況》第2卷,第767—770頁和第3卷,第339頁。 149 W.阿什利(《英國經濟史和經濟學說入門》,法譯本,第2卷,第394—409頁)指出這種獨特性遠不是絕對的。與此類似的制度在荷蘭、法國和德國都存在過。不過它們的演變從十七世紀起已經完全不同了。 150 恤貧法並不是一下子頒布的。1536年法令(亨利八世二十七年法令第25章)使教區負有救助貧民的義務。1572年法令(伊麗莎白十四年法令第5章)制定救貧稅並命令保安審判官任命一些負責組織教區救助事宜的管理人和監督員。1576年和1597年兩項法令(伊麗莎白18年法令第3章和伊麗莎白三十九年法令第3章)把在倫敦首先實施的感化院制度加以推廣。1601年法令(伊麗莎白四十三年法令第2章)收集以前的那些規定,並加以補充:這就是嚴格意義上的「恤貧法」,這項法令雖然受到許多不斷的修改,但卻一直繼續存在到今天。見G.尼科爾斯:《英國恤貧法史》第1卷,第160頁及以下,以及利奧納德:《英國貧民救濟初期史》,第36頁及以下。 151 關於十六世紀的流浪,見阿什利:前引書,第2卷,第386—395頁。 152 這是對流浪者第一次判罪時所科的刑罰;在第三次判罪時是絞死(伊麗莎白14年法令第5章)。 153 見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144頁。 154 查理二世十四年法令第12章:這項法令的序言說道:「由於法律的漏洞,那些未受到禁止從這一教區遷到另一教區的貧民,就力求搬到最有資源的教區里去安家,在那裡,他們可以找到最廣闊的公地來建築小房子,以及最大的樹林來燃燒和破壞;當他們吞沒了一切以後,就到另一教區去,並終於墮入流浪狀態。這種情形致使教區感到失望,因為當教區看到自己的救助基金有被外人毀掉的危險時,就對救助基金的設立猶豫起來了。」 155 T.羅傑斯把住所法對農民所規定的條件同農奴相比,並說明大地主怎樣利用它來獲得住在與其土地相鄰的教區裡的勞動者的廉價勞動力的:「這項法令的效果不僅把自由租地的保有者固定在土地上,而且還允許豪富的地主去掠奪其鄰人並過早地消耗勞動者的力量和健康。所有這一切都發生在下述時期內:在愛國者們和官吏們高談自由和獨裁政治的時期,在風雅的紳士和淑女議論人權、盧梭和法國革命的時期,在伯克和謝里登抨擊哈斯丁斯的專制時期。然而,伯克在他自己住宅門口,應該天天看到一些農奴,他們比他以娓娓動聽的辯才所敘述的那些深受痛苦的羅希拉斯(意即「阿富汗族人民」——譯者)更沒有自由。」T.羅傑斯:《六個世紀的工作和工資》,第434頁。 156 他必須提出一份由其教區的教會委員和監督員簽署的並由兩個保安審判官副署的證明書作為法定住所的證明,這時,人們才允許他在新住所安家,如果他「實際上要人負擔」教區當局還保有驅逐他的權利(威廉三世八—九年法令第30章)。不使教區增加負擔的辦法是這樣的:在許多地區中,農場主雇用傭工為期僅五十一個星期,以免傭工通過一年的居住期間便能在其工作地的教區中獲得居住權。J.L.和B.哈蒙德:《鄉村工人》,第112頁及以下。「人們抱怨那些缺乏勞動力的工業教區,既然允許工人來勞動,可是又拒絕給他們居住權,而且一當他們好像要成為負擔時就把他們送回其原來的教區。」鮑頓:《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258頁。然而,必須同哈斯巴赫(《英國農業工人史》第172—173頁)一樣地承認,遷居並不是天天發生的事件。見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181和296頁所引用的那些事件:在阿什福(兩千居民),每年兩件;在肯達爾(八千居民),三件;在謝菲爾德(三萬五千居民),二十件。但這種情事也許可以解釋為:許多貧民被人阻止離開其教區。 157 《議會史》第17卷,第844頁(威廉·梅雷迪思爵士的演說)。同樣的辯論又在1775年重新開始。同上書第18卷,第541—546頁。 158 亞當·斯密:《國富論》第1篇第10章。阿瑟·揚將其稱為「最虛偽的、最有害的、最危險的制度,它是野蠻狀態的設想。」《政治算術》第1卷,第93頁。 159 W.皮特:《演說集》第2卷,第369頁(1796年2月12日演說)。 160 喬治三世三十五年法令第101章:「鑒於許多能夠勞動的窮人之所以成為他們教區或鎮區的負擔,完全是因為他們在那裡找不到工作,他們若在其他有工作做的地方就能夠供給其自己及其家屬的需要而不會成為任何教區或鎮區的負擔;又鑒於上述人中大多數人之所以不得不住在其自己的教區內而不能獲得住在他處,是藉口說他們大概會成為他們前往尋找工作的那一教區或鎮區的負擔,儘管他們的勞動在許多情況下能對該教區或鎮區非常有利……」 161 喬治一世九年法令第7章。 162 「委員會的意見是:從教區的資金中拿出錢來給壯健的人,用以防止其請求以教區的費用來維持其本人及其全家的生活,這一現行的慣例,是與公共救濟法令的精神和意旨相反的,是把一種危險的權力交給教區官吏的手中,最後便構成濫用公款並大大地鼓勵懶惰和放縱。」《下議院議事錄》(1759年)第28卷,第599頁「受理研究修正恤貧法委員會的報告」。 163 菲爾丁在1753年寫道:「貧民的痛苦比起貧民的罪行是較不被人所知的:這就是減少我們對他們憐憫的原因。為了討飯和偷竊,他們就到富人家裡去;要想餓死和凍死,他們就留在自己家裡。」見菲爾丁的兩本小冊子:《關於近來盜賊增多的原因的探討》(1751年)和《建議為貧民做好有效的準備》(1753年)。幾年之後,J.馬西寫道:「許多人由於沒有工作、由於疾病或其他偶然的原因,陷入了這種可憐的狀態,而且,能證明這些不幸的人是帶著憎噁心情去討飯的,或者證明他們沒成就的,就是人們常常發現的因缺乏必需品而身體瘦削的男貧民或女貧民的溺死或餓死。有些人可能是由於懶惰或嗜酒而甘願變為乞丐的;但是,這些自殺者、這些餓死者卻是可悲的證據,亦即是說討乞的一般原因只是貧窮。」J.馬西:《設立救濟院的方案》(1758年),第50頁。 164 喬治三世二十二年法令第83章。這項法令是下議院議員T.吉爾伯特的創作。其主要目的在於授權各教區自行聯合會來徵收和使用救貧稅。這些聯合會具有法人資格,以保安審判官所任命的貧民救濟委員和檢查員為公務員。禁止教區將救濟事業承包出去,但對該事業的經營管理實行十分嚴格監督者則不在此限。G.尼科爾斯:《英國恤貧法史》第2卷,第83—88頁。 165 「兜生意」制度就是這樣產生的,本書第1篇第3章中曾提到這個問題。 166 見E.阿萊維:《1785至1816年間功利主義的演進》,第98頁。 167 在伯克郡紐伯里附近。 168 這就是人們所謂「主婦造反」的情事。見J.L.和B.哈蒙德:《鄉村工人》,第121頁。 169 這是上月中伯克州「保安審判官季度全會」上所通過的決議的後果。J.L.和B.哈蒙德:前引書,第161—162頁。 170 1795年5月11日《雷丁使者報》。這份全錶轉載在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577頁。其他各郡也制定了一些類似的表,但數字有點不同。 171 阿瑟·揚早於1795年10月在致農業部通訊員的一份通報中這樣地表示著:「鑒於幾個『保安審判官定期會議』建議今後按照小麥價格的變動來訂立工資,請你們告訴我你們對於這一制度的利弊的意見。」《農業年鑑》第25卷,第345頁。 172 在此場合,所指的是以現金救濟來代替家庭勞動的工資。 173 喬治三世三十六年法令第23章。有個時候,皮特想到要使議會通過斯皮納姆蘭法。關於他的1797年法案以及邊沁對該法案的批評,見E.阿萊維:前引書,第101和152頁。 174 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363—372頁;G.尼科爾斯:《英國恤貧法史》第2卷,第133頁。 175 《農業年鑑》,第36卷,第504頁。 176 同上。 177 輕率地發放救貧稅,碰巧也會增大一些勤勉而狡猾的農民的積蓄。T.羅傑斯寫道:「在漢普郡我所出生的那個村莊裡,我清楚地記得兩個農工善於利用院外救助制度而升到小地主身份的事例……。他們領取教區的津貼,同時又以自己的工資為生,另外再加上副業勞動的收入。其中一個在村里干殺豬的行業,這個行業使他從米迦勒節起一直忙到報喜節止。每宰一頭豬,他得到一個先令和豬的內臟,他全家在半年之內就吃這些內臟……。發給他們的那些救濟金則被小心翼翼地積蓄著,我想還被嚴格地保守秘密,最後,這些錢終於投到地產上去。一個買了四十英畝的瘠土,這就使他過著一種獨立而舒適的生活。另一個僅僅買了二十英畝左右,但卻獲得更大的好處,因為這塊土地是全村中最好的一塊。」《六個世紀的工作和工資》,第502—503頁。 178 《農業年鑑》第25卷,第635頁。 179 在《受命調查恤貪法的執行和實際效果的國王陛下委員的報告》(1834年)中,可以看到反對這種制度的全面的指責。也可參看哈斯巴赫:《英國農業工人史》,第183—184頁。他的結論是:特別是吉爾伯特法令和斯皮納姆蘭法的結果就是「勞動者們的一種真正的災禍」。 180 「給付正常工資的工廠,當然不能同雇用貧民的工廠作競爭。所以,馬克爾斯菲爾德的一個製造商會在埃塞克斯郡由於不善執行恤貧法而破產。」《受命調查恤貧法的執行和實際效果的國王陛下委員的報告》(1834年),第43頁。 181 1834年報告中所引用的大部分事實,都是有關鄉村教區的。 第四章 1 那些抗議禁止同盟法的花布印染工人在1804年向議會陳述說:「立法者是決不會想損害這樣的人的,他們唯一的希望只是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獲得生活資料。這的確就是花布印染工人所能希望的一切,因為他們的職業性質以及這種職業所需要的資本已使他們失去了升遷到老闆行列的整個希望。」《關於花布印染工人的請願報告》(1804年),第7頁。 2 相反地,舒爾策—格弗尼茨在其《大工業》(法譯本)第42頁卻這樣寫道:「在十九世紀的頭十年里,英國有一個革命的社會主義工人黨,它在力量上和危險程度上都超過大陸上一切後來的類似的運動。」我們不明白這種斷言是以什麼為根據的。過去在各處爆發的那些騷亂,其中以拉德黨的騷亂為最嚴重,但並不是由一種自覺的革命思想所指導的。至於個別理論家們如托馬斯·斯彭斯所發表的共產主義理論,對於人民大眾的見解似乎不曾起過絲毫影響。 3 見本書第一篇第一章第六節。 4 見S.和B.韋布:《工聯主義史》,第25頁。 5 也應指出絛帶織工們的組織。他們從1753年起就組成一種分成工場的工會,每一工場選送一個代表到中央執行委員會去。曼徹斯特參考圖書館收藏的一本小冊子裡載有這個團體的規章。這本小冊子的名稱是:《絨線絛帶織工們的與其團體或職業有關的辯解和所有的條款,及其第一主席所致的告別詞》(曼徹斯特,1756年)。著者是使用假名蒂莫西·舒特爾簽名的。 6 D.布倫納:《蘇格蘭的工業》,第283頁。 7 《特別委員會關於手織機織工的請願報告》(1835年),第448頁。 8 《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73—76頁。 9 必須指出,人們也常責備他們沒有愛國心以及同外國革命家們秘密勾結等:「當人們硬說我們的會議旨在犧牲我們國家的獨立性時,人們是用怎樣的不公道來誹謗我們的。正是相反的事情才是真的。假如響起了號角,假如發出:『英國處於危險之中、拿起武器來!』我們一定知道什麼是我們的義務和我們的利害,這就是每一英國人的義務和利害。」同上。 10 「假定一個工人是在1792年結婚的;在這時期,他織四十四碼呢子、領得二十二先令。如果我們一年一年地注視著他,我們就會看到他的子女的增多,就會看到一切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上漲,可是工資卻不斷地下降。如果我們看看他在1799年的情形,我們也許會發現他有五六個小孩子在身邊,可是瞧吧,人們這時不要求他織四十四碼呢子,而要求他織六十碼呢子,而且人們僅只給他十一先令。那麼,如果救貧稅增加,你會感到驚奇嗎!」同上。最後這個論證是向納稅人,特別是向地產所有人提出的。 11 特別是關於紗線輸出的問題,許多製造商也對之表示反對。威廉·拉德克利夫是這次運動的領導人之一,他引用織工們的宣言正是為了這個緣故,因為他把他們視為同盟者。 12 赫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441頁;S.和B.韋布:《工聯主義史》,第30和60頁。 13 它僅在1803年才完全組織起來。見赫爾特:前引書,第442頁。 14 《委員會關於英格蘭毛紡工業狀況訊問證人的記錄和報告》(1806年),第231和353頁。 15 同上書,第181頁。 16 同上。這個詞已被blacklegs(破壞罷工的工賊)這一詞所代替。 17 同上書,第36頁。 18 特別是那些限制每一作坊中學徒人數的法規。 19 J.亨特:《哈拉姆郡》,第220頁。這個事件轟動了謝菲爾德。人們唱著一支反對那個不得人心的工廠主的曲子:「但願第十三把刀子用來解剖他的肥大身軀,用來揭露他的各種器官,以便人們看看他的心腸同地獄的深淵一樣黑,以及他那貪婪的、吸血的和敲骨吸髓的狼心。」 20 1790年8月7日和9月9日的《謝菲爾德虹報》。參看S.和B.韋布:《工聯主義史》,第33頁。 21 在1789、1794和1795年,多佛有過一些罷工。見《下議院議事錄》第51卷,第589頁,「造紙商的請願書」。 22 同上,第595頁(對造紙商請願的調查)。 23 《農業年鑑》,第25卷,第504頁。下面是1795年11月5日所通過的決議原文摘要:(1)農業短工們應該得到適當的報酬,但流行的辦法則是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麵粉給他們,以期減輕他們的不幸……,這種辦法不僅是對他們可憐身份的粗鄙的侮辱,而且是一種虛假的救濟方法。(2)工資應當隨同小麥價格一道變動……〔後面附表〕。(3)呈遞議會的一份請願書要立刻準備好,以便請求它按照上述方案來規定工資;要把本郡所有的農業短工都請來參加這種必要的活動……。(4)每一參加人都應向會計繳納一先令的捐款以便補償費用……。(5)會議秘書一經了解本郡農業短工們或其大多數人的意見時,就應在一個地點適中的城市召開大會……。(6)在那個會上,兩三個彼此相鄰的教區可以派出一名代表,他每天可以得到二先令六便士的時間費,又二先令六便士的開支費……。(7)會議秘書亞當·穆爾將在諾里奇和倫敦兩地的報紙上公布上述決議,並把那些表決贊成的和署了名的佃農和農業短工的名字一道公布出來。他們希望呈遞議會請願書中的方案不僅被本郡的農業短工而且還被王國各郡的農業短工都贊成和採納。但是不可把這個僅僅為向當局呼籲而形成的組織和工聯相混同。 24 禁止「討論會」(debating societies)的法令(喬治三世39年法令第79章)差不多是與此同時通過的。 25 我們在上面已經提到1725年蘭開夏保安審判官的決定。這個決定是以1549年法令(愛德華六世二—三年法令第15章)為根據的,這項法令的名稱是「糧食供給人和工匠法案」,其目的起初僅在於防止商品的人為漲價。S.和B.韋布在《工聯主義史》第60頁提到了幾個紡紗工人在1818年被當局根據1305年法令判處兩年監禁這一新近得多的案件。 26 同上書,第61頁。根據惠特布雷德的說法,1800年有四十項法令是為此目的而頒布的。 27 喬治一世七年法典第1卷,法令第13章。見F.W.高爾頓:《說明工聯主義史的精選文件》第1卷,「裁縫業」第16頁。 28 喬治一世十二年法令第34章。 29 喬治三世十七年法令第55章。 30 喬治三世三十六年法令第111章。 31 見J.L.和B.哈蒙德:《城市工人》,第123頁及以下。 32 1799年6月26日,《議會記錄》第71卷,第65和66頁。 33 請願人之一寫的《請願人控訴同盟法的全部準確的報道》,倫敦1800年。 34 1799年7月9日,《議會記錄》第71卷,第562—565頁。 35 喬治三世三十九年法令第81章。下面是該法的序言:「鑒於許多工人和農業短工在本王國各地試圖通過非法的會議和同盟來獲得額外工資,並力求實現其他非法的計劃;又鑒於禁止非法活動的現行法已被認為不足以消滅這些活動,因此必須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同時使用快速而有懲戒性的懲罰去打擊犯罪人,以便防止上述同盟的形成。」1803年又為愛爾蘭頒行了一項類似的法令(喬治三世四十三年法令第86章)。 36 後來,這些刑罰被認為不充分了。人們於是使用1797年的一項法令(喬治三世三十七年法令第123章)來對付工人,這項法令旨在打擊煽動造反,是在諾爾艦隊叛變時通過的。在1834年,亦即在1799年法令廢止後十年的時候,判處多爾切斯特六個短工終身流刑的著名的判決,正是根據這項法令宣判的。 37 利物浦的農業短工、工人和工匠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646頁。 38 「請願人根據當地習慣有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已被這項法令剝奪了;他們被移送到一個保安審判官那裡去審理,後者往往從事於實業,而且他的任命總是由老闆任意擺布的。」同上。 39 見1800年呈遞下議院的許許多多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648、665、672、706、712頁,等等。 40 喬治三世三十九—四十年法令第106章。 41 J.L.和B.哈蒙德:《城市工人》,第126頁。 42 S.和B.衛布:《工聯主義史》;第56頁及以下,又《韋布手稿》,《通史》第2卷,「關於工聯法」。 43 弗朗西斯·普萊斯:《同盟法》,載於韋布:前引書第65頁。我們在1804年一個報告中已經發現對此不公平制度的批評:「如果議會的明智和人道認為禁止同盟法可能只是贊助強者反對弱者的話,如果禁止同盟法旨在確保壓迫者們不受懲罰並旨在賦予老闆們以不公道的利益(老闆們可以結盟而不怕被人發覺)的話,那麼,議會的明智和人道就會拒絕批准同盟法……。立法者意欲損害那些僅願以自己的勞動為生的人是不可能的」。《關於花布印染工人的請願報告》(1804年),第7頁。 44 見S.和B.韋布:《工聯主義史》第66頁及以下所引證的事例。 45 我們在上面所說的那個大棉布織工協會,應該屬於這一類。 46 這些互助會受到1793年法令(喬治三世33年法令第54章)的鼓勵,為數已經很多;它們最通常地是在同一行業的人們之間形成起來的。見伊登:《貧民狀況》第1卷,第600頁及以下。關於互助會和工聯之間的關係,見鮑頓:《十八世紀末英國工業社會》,第295頁及以下。 47 《韋布手稿》,「紡織」第3卷,「奧達姆紡紗工人」以及《特別委員會關於工匠和機器的第五次報告》,第410頁。我們不知道韋布為什麼把1786年定為斯托克波特協會成立的年代(《工聯主義史》第35頁)。這些互濟會中有幾個可能局限於互助主義者的職權,至少在起初是如此。見「曼徹斯特紡紗工人友協」的章程(1795年),第25條:「如本會會員一人或數人攻擊或侮辱老闆或工頭,或者故意損害他們的商號、建築物或財產(不管藉口如何),或者締結同盟來違法抬高工資,或者參加那能擾亂公共安寧的騷動,或者不服從郡官的警告或任何命令……,那麼,這個人或這些人就要被開除出會並失去享受利益的權利,因為這些利益是僅供鼓勵謹嚴、勤勞和品行端正之用的。」見《曼徹斯特紡紗工人友協會員所制定的並應遵守的規則和條款》,第15頁。 互助會不久就成為被懷疑的對象,《論棉布織工條例》(1804年)第15—16頁已經清楚地說明了這些懷疑:「我不能不指出互助會的發展自從羅斯先生法令予以鼓勵以來在工業區中所產生的那些不幸的作用。情況指出,最好的意圖能夠怎樣被人轉移其目的。這些互助會不但不增加其會員的福利或改善其會員的品行,反而成為不滿和陰謀的中心……。在它們偽裝的名義庇護之下,在它們提出的有名無實的章程庇護之下,工人們便按行業聯合起來並和他們的同志串通起來。他們的認捐,往往為數甚大,足以供給其中許多人的需要,這些人根據口令就實行罷工來反對老闆。如果老闆顯得固執並拒絕讓步,他的工人就復工,可是另一批工人又罷工。如此繼續下去直至他們得到滿意時為止。這種詭詐手段,多年來幾乎不斷地繼續下去。在工業的這一或那一部門中,很少不發生這類情事,而且這種手段幾乎總是成功的。儘管有屢屢的控訴,但是很難提出證據,以致受到宣判定罪的非常之少。」 48 《韋布手稿》,《紡織》第1卷。 49 韋布:《工聯主義史》,第78頁。 50 根據L.布倫塔諾的說法,在十八世紀,大多數的工人協會都建立在「維持工業中現行的、法定的或習慣的法規」這個唯一的目的之上。一當國家停止維持秩序時,這些協會就代替國家來維持秩序。《同業工會和工聯》第177頁。 51 在W.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27—43頁,我們可以看到有關「工匠條例」(伊麗莎白五年法令第4章)的卓越的段落。 52 關於「工匠條例」,特別是關於學徒方面的規定的逐漸不適用,見O.J.鄧洛普:《英國的學徒身份和兒童勞動》,第118、121、228—230頁。城市當局不願再厲行舊的行會規程;法院對於違犯者也顯得非常寬大。 53 我們不打算再提到那些旨在恢復十六世紀禁止機器的企圖。見上面第三篇第三章第一節。 54 伊麗莎白五年法令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下面以J.韋奇伍德的學徒合同作為例子(我們會看到這個合同的期限是五年而不是七年):「在國王陛下喬治二世荷蒙上帝恩德而作為大不列顛等等的國王執政第十七年(即耶穌紀元第1744年)11月11日,立約人甲方喬賽亞·韋奇伍德,瑪麗·韋奇伍德的兒子、斯塔福德郡丘奇亞德人,與乙方托馬斯·韋奇伍德,斯塔福德郡丘奇亞德人訂立本合同。合同證明上述喬賽亞·韋奇伍德根據他母親的指教並得到她的同意,甘心自願地做上述托馬斯·韋奇伍德的學徒,並從上開日期起直至五年期間完全屆滿時止繼續不斷地住在托馬斯的家裡從事勞動。在上述期間內,該學徒必須順從其師傅的意願、忠誠地為師傅服務、保守師傅的秘密,並在任何情況下都殷勤地服從師傅的正當命令;該學徒必須不做任何足以損害其師傅的事情,也不容忍他人損害他,而應儘可能地將此種情事立即通知他;不應侵吞或毀壞師傅的商品,不玩紙牌、骰子以及其他非法的賭博;不逛酒店,不搞男女關係,不結婚。無論何時都不擅離師傅規定的職守,不得師傅的准許就不外出;在任何事情上都應以善良而忠實的學徒身份自處並以此種身份對待師傅及其家屬。 該師傅應把現時製造陶器雛形和修飾陶器等技術以及一切有關的事項都教給學徒;應以最好的方法方式教他或令人教他;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師傅還應以適於學徒身份的樣子供給該學徒的飲食、清洗、住房、各種性質的衣服(毛的和布的)以及健康時和害病時所需的各種東西;為了保證忠實執行雙方所接受的上述各條款,簽字人以本文書相互約束自己,為此,他們乃於上述年月日互換籤字和印記,以資證明。」E.米特亞德出版的《喬賽亞·韋奇伍德傳記》第1卷,第222—223頁。 55 伊麗莎白五年法令第四章第33條規定最低比例為:「呢絨製造人、漂洗工、呢絨剪毛工、織布工、成衣匠、鞋匠雇用一個工人招收三個學徒。」這種限制畢竟是很寬的。 56 「哈拉姆郡刀匠」特許狀,詹姆斯一世二十一年法令第31章。 57 根據S.和B.韋布:《工聯主義史》,第75頁,注一的說法,入門費是五至二十鎊。 58 《下議院議事錄》第18卷,第171頁,和第21卷,第153頁。也可參看第24卷,第117和124頁上的1742年的請願書。 59 同上,第36卷,第194頁。「工人的反請願」,第283頁。老闆根據喬治三世17年法令第33章和喬治三世17年法令第55章(1777年)的條例而得到勝訴。 60 喬治三世八年法令第17章。這項法令把1721年法令(喬治一世七年法典第1卷法令第13章)中的規定加以更新和修正。見F.W.高爾頓:《裁縫業》,「序言」第43頁,「正文」第16—22和60—63頁所載的原文。 61 喬治三世十三年法令第68章。見本書第一篇第一章第六節末。 62 見《國富論》(麥克庫洛赫編),第55頁,對傳統的學徒制度的批評。 63 《下議院議事錄》第26卷,第593、764、779、788頁。參看J.費爾金:《襪子和帶子工業史》,第80頁及以下,和赫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486—488頁。《諾丁漢郡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53—354頁,和《德比郡的維多利亞史》第2卷,第367頁。 64 《受理花布印染工人請願的委員會的報告》(1804年),第3頁。 65 同上,第4頁。 66 「請願人多年來因失業而受到許多痛苦,失業並不是花布工業中的交易蕭條而是勞動力的過多所造成的。」《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180頁,「花布印染工人的請願書」。 67 見1805年5月27日金勳爵在上議院的演說,《議會的討論報告》第5卷,第118頁,和同年5月30日P.穆爾在下議院的演說,同上,第147—148頁。 68 《在受理幾個花布印染工人請願的委員會上訊問證人的記錄》(1804年)。 69 1804年6月27日會議,《議會的討論報告》第2卷,第858—859頁。 70 1807年4月23日會議,同上,第9卷,第535—538頁。 71 哈利法克斯製造商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380頁。 72 同上,第392頁。哈利法克斯的約翰·利斯肯定地說,「合法的」織工並不缺乏工作:相反地,倒是勞動力的缺乏。「由於缺少工人,所以許多婦女被雇來織造和分揀羊毛。」見羅伯特·皮爾爵士在1806年調查委員會上的證言,《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第440頁。 73 喬治三世四十三年法令第136章的條例。 74 對毛紡工業來說,最後廢止是在1809年,(喬治三世49年法令第109章)。 75 《議會的討論報告》第27卷,第574頁。 76 見下議院的辯論,《議會的討論報告》第27卷,第503頁及以下,和喬治三世54年法令第96章中的廢止條例。 77 伊麗莎白五年法令第4章第15條。第一次授予他們這種權利的是在1389年(理察二世十三年法令第8章):「由於不可能預先知道穀物和其他食品的價格,所以保安審判官應於米迦勒節和復活節根據食物騰貴程度來公開宣布一個泥水匠、木匠或其他工人和短工在當年收穫時期和其他季節中,在供給飲食或不供給飲食的條件下,每日應得多少錢。」因此,這項法令不像人們以前試圖不顧經濟需要那樣去直接地、一勞永逸地規定工資,而設立一個權力機關去負責根據情況和在一定時期來規定工資比率。應該提醒一下,保安審判官也規定麵包的價格。見A.赫爾特:前引書,以及S.和B.韋布:《麵包的法定價格》,載於《經濟雜誌》(1904年)第14卷,第196—218頁。 78 關於它的起源,見麥克阿瑟女士的文章:《保安審判官和工資的評定》,載於《英國歷史雜誌》(1894年)第9卷,《十五世紀工資的評定》,載於同上雜誌(1898年)第13卷,《十六世紀工資的調整》,載於同上雜誌(1900年)第16卷。關於近期的,見坎寧安:《希羅普郡的工資評定》,載於《經濟雜誌》(1894年)第4卷,W.A.S.休因斯:《十七世紀的英國商業和財政》和《保安審判官調整工資》,載於《經濟雜誌》,(1898年)第8卷。 79 W.坎寧安:《英國工商業的成長》第2卷,第43頁。亞當·斯密在1776年已經看到它的不適用(《國富論》,第65頁)。 80 最後一個有名的事例是1732年希羅普郡保安審判官的工資評定。見《經濟雜誌》第4卷,第516頁。 81 喬治三世32年法令第44章。這項法令把1773年規定的決定工資的方式推廣到綢緞工業。 82 「我確信,從1563至1824年有一種為法律所策劃的並為希望其成功的人們所領導的連續不斷的陰謀,其目的在於攫取英國工人的一部分的工資,使英國工人固著於領地,剝奪他們的希望,使他們降到無可挽救的貧困地位……。英國法律以及負責施行法律的人們都以致使工人陷入極窮的生活和以武力鎮壓一切不滿意的語言和行動為己任……。」索羅爾德·羅傑斯:《六個世紀的工作和工資》,第398頁。這裡也許有點誇大。一些比較新近的研究已經指出保安審判官的決定未必不利於工人。見倫納德:《國家調整工資藉以救濟貧民》,載於《英國歷史雜誌》(1898年)第13卷。 83 D.戴維斯:《農業工人的實況》(1795年),第105—106頁。 84 見上面第一節。 85 見《農業年鑑》第25卷。 86 「我同任何人都一樣地感覺到,在這樣的問題上不加任何立法的干預是多麼合乎要求:勞動的價格和一切其他商品的價格一樣,都應聽其自然地變動。」《議會史》第32卷,第703頁。 87 在1800年,見同上書第34卷,第1426—1436頁。正是在禁止同盟法以後不久,該法對惠特布雷德提供一個言之有理的論據來擁護最低工資的制度。 88 人們也指出強制的最低工資,其結果會使平庸的工人失去工作。見《下議院議事錄》第51卷,第383頁,「柴郡長官請願書」。 89 《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262頁,「切斯特郡、約克郡、蘭開夏和德比郡棉布織工的請願書」(1800年3月5日)。這份請願書以及其他一些以同樣措辭撰寫的請願書上有兩萬三千多人簽名。《韋布手稿》,「紡織」第4卷,第1頁。 90 對棉布織工請願的調查,《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487頁。也可參看第489和493頁(設備費的扣除,布匹長度的任意增加,等等)。 91 喬治二世二十年法令第19章(1747年)的條例授予保安審判官有命令支付不超過十鎊的欠薪和進行扣押的權力。這似乎是非常公平的,但同法卻含有一些不寬仁的規定。工人或學徒如被老闆控告行為不端或無紀律性,保安審判官就能判處他們一個月的苦役。反之,如果他們控訴虐待或食物不夠,法官只能解除他們的契約拘束,而不能對老闆科以任何刑罰。 92 《下議院議事錄》第55卷,第488和492頁,以及《關於棉布織工的請願報告》,第9頁及以下。 93 關於這個問題,見博爾頓的一個名叫R.尼達姆的工廠主的證言:「我們在1800年曾請求議會按照斯皮塔爾菲爾茲法令的樣式規定工資。皮特先生是那時的財政大臣,他委託我們律師到蘭開夏來找我們並對我們說,如果我們願意放棄規定工資,他就為我們制定一項同樣適合或更好地適合我們的希望的法令。我們在一次代表會議上全體一致地決議接受皮特先生的提議,因此,他給我們制定了喬治三世39—40年法令第90章的仲裁法」。《特別委員會關於工匠和機器的第五次報告》(1824年),第544頁。 94 我們知道英格蘭和蘇格蘭儘管從1707年的合併法起只有一個議會,但仍然受不同的法令統治著。見《下議院議事錄》第57卷第174頁;第58卷第216頁的「蘇格蘭工人的請願書」。至於老闆的反請願,見同上第58卷,第236和278頁。 95 喬治三世四十三年法令第151章。法令條文與英格蘭的法令條文略有不同。仲裁人不是由當事人選任的,而是由受理控訴的保安審判官任命的。 96 每一案件的費用幾乎不超過一先令以上。《關於棉布織工請願訊問證人的記錄》(1803年),第11頁。 97 同上,第3和91頁。 98 《議會的討論報告》第1卷,第1081頁。 99 「您曉得一件爭訟根據法律交由仲裁審理,在工人勝訴之後,老闆便預示要從今後工作的工資里來補償自己這一情事嗎?——曉得,我可以舉出一個事例……。博爾頓的喬舒亞·克魯克先生想違反每織二十五碼便給三先令工資這一約定來減少一個織工的工資;該織工不願接受減少並請求仲裁。仲裁人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案件於是提交保安審判官弗萊徹上校審理。老闆對弗萊徹上校說,他將隨意給付其工人,他打算根據自己的喜歡給點東西給工人或者一點也不給;而且如果有人強迫他給付,那他就在今後工資上照數扣回來。」《關於棉布織工請願訊問證人的記錄》,第23頁。 100 見《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275—276、316、351頁「曼徹斯特、博爾頓、普雷斯頓、斯托克波特等地工廠主的請願書」。 101 《論棉布織工條例》,第9—10頁。 102 同上書,第21頁。一個比較有力的論據在於指出,制定規章的結果會怎樣反過來不利於工人。在絲紡工業中,工資是規定了的,老闆們在生意不好時,除去解僱一部分人員外便無別法來縮減其費用:「這樣,老闆是及時脫身了,可是工人卻失去其謀生之道。」 103 「主人」和「僕人」這兩個詞僅於1875年(維多利亞三十八—三十九年法令第90章)才從法律中刪除掉,而被「僱主」和「工人」二詞所代替。 104 《論棉布織工條例》,第6頁。著者自問,如果這種制度推廣到其他行業,那會發生什麼情況:「據我所知,人們還未表明棉布織工們將其主張建立在什麼優越的理由之上……,甚至也未表明木匠、鞋匠、鐵匠、短工等為什麼沒有相同的法律保護的權利……。為什麼織粗棉布或白棉布的人享有一種為紡緯線的人、漂白布匹的人、印染布匹的人或者製衣服的人所沒有的特權呢?難道他們比製造椅子或陶器的工人應有更大的權利嗎?為什麼不賦予我們的僕役和廚司到仲裁人那裡去以決定工資和服務條件的權利呢?」 105 保安審判官往往同意老闆的請求,干預那些應該首先向仲裁人提出的案件。同上書,第8頁。 106 喬治三世四十四年法令第87章。「法令授權當地長官制定一張表(至少有四個人名,至多有六個,其中一半是老闆或其代理人,另一半是織工),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這張表各方選擇一個仲裁人。」J.L.和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68頁。這項修正使得選擇一些不能或不願擔任的仲裁人的可能性就沒有了,所以這項修正受到工廠主們的猛烈攻擊。《議會的討論報告》第1卷,第1172—1173頁和第2卷第943頁。 107 這些工廠主中最有名的一個是安斯沃思,他發放四萬鎊左右的工資。J.L.和B.哈蒙德:《熟練工人》,第76頁。 108 同上書,第72—80頁;1808年和1809年的《關於棉布織工的請願報告》,和《議會的討論報告》第11卷,第426頁及以下。 109 博爾頓織工的請願者,《下議院議事錄》第68卷,第229頁。可以把棉布織工的1799年第二次宣言中的那些措辭加以比較:「有錢人依靠政府保障其安穩地享有財產。貧窮人擁有相同的保護自己財產的權利,這種財產就是自己勞動的正當的工資。」W.拉德克利夫:《新工業制度的起源》,第77頁。 110 喬治三世五十三年法令第40章(1813年)。 111 《委員會關於工匠和機器的第二次報告》(1824年),第59頁。韋布在《工聯主義史》第52頁對這次爭議的歷史作了簡要的敘述。 112 喬治三世二十八年法令第48章。可是這項法令仍然是無效果的,正如以後幾次調查所證明的那樣。 113 見上一章。 114 S.斯邁爾斯:《工業傳記》,第98頁。 115 R.戴爾·歐文:《打通我的道路》,第15頁。 116 F.埃斯皮納斯:《蘭開夏的知名人士》,第1卷,第450頁。阿克賴特同戴爾的合夥,在1785年訴訟之後便告結束。 117 「必須聚集一種新人口來對新生的事業提供工人。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任務,因為所有會紡織的蘇格蘭農民也憎惡每天關在工廠里從一大早就開始勞動到深夜。」羅伯特·歐文:《再論性格的養成》,1857年版,第276頁。「只有兩種方法來獲得必要的勞動力:一種是向當地各慈善機構要兒童,另一種是引來人家住在工廠的四周。」《羅伯特·歐文自傳》,第58頁。 118 1792的《年度登記簿》第27頁;R.戴爾·歐文:前引書,第12—13頁;D.布倫納:《蘇格蘭的工業》,第281頁。 119 在1806年美國禁運期間,羅伯特·歐文的做法也是一樣的。R.戴爾·歐文:前引書,第15頁。 120 1804年,一個訪問人的證言:「四百個兒童是以這位可敬的慈善家的費用養活、穿著和教育的。其餘的則同自己的父母一道住在清潔、舒適的住所里並領得自己勞動的工資。這些兒童臉上所呈現出的健康和愉快的樣子,證明拉納克工廠主在貿易興隆之中並未忘記仁愛的義務……。為了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而採取的措施和那些統治我們大多數大工廠——疾病和腐敗的真正發源地——的措施形成最顯著的對比。一件值得永遠紀念的、應歸新拉納克創辦人的不朽光榮的事實,就是這個工廠在十二年間雇用了三千個左右兒童中只死了四個,而且沒有一個受到處罰。」《紳士雜誌》第74卷,第493—494頁。 121 《關於聯合王國工廠中雇用兒童狀況的報告》(1816年),第25頁,「羅伯特·歐文的證言」。 122 同上,第20頁。讓我們提醒一下,不幾年前,塞繆爾·奧爾德諾被人視為一位特別人道的老闆,因為他的學徒每天只做十二小時工作。 123 《羅伯特·歐文自傳》,第58頁。在歐文死前幾年所寫的這一頁和他1816年的證言之間的語氣有點不同。他很可能把壞的方面誇大了,這樣就好使他的個人作用更加突出,這倒是真的,因為他終於自認是新拉納克的真正創辦人。 124 《羅伯特·歐文自傳》,第80—84頁。 125 見構成歐文傳記導言的那兩個對話,特別是第IV、V和XII頁。這種見解從1814年起就明白地表現在《論工廠制度的後果》里:「一個國家的居民是由那些指導該國家一般生計的大事業所鍛煉出來的;大不列顛下層階級性格的養成,是和工商業發展的環境有密切關係。」《羅伯特·歐文自傳》,「補遺H」第39頁。 126 見哈欽斯和哈里森:《工廠立法史》,第8頁。 127 《1816年報告》,第139—140頁。 128 「在我有股份的那個工廠里,有一個時期雇用著一千個左右的貧窮兒童。我的其他一些職業不容許我常常訪問那些工廠;但是,我每次到工廠去,我都受到所有這些兒童的共同病容以及他們大多數人的發育遲緩和不完全所感動。勞動時間是由工頭的利益所決定的。由於工頭的工資是按做出的工作量多少變動的,所以他們往往用給予這些可憐孩子一點小錢來避免他們抱怨的辦法力圖促使他們勞動超過規定的時間。在看了我自己工廠是用怎樣的方法在管理之後,我得知在王國其他使用同樣設備的地方也盛行著同樣的慣例。兒童過度勞動,而且人們幾乎不管車間的清潔和通風等事。正是那時,我得到珀西瓦爾博士和幾位著名醫生(他們都在曼徹斯特行醫)的協助,才準備好我的法律草案……。」同上,第132頁「羅伯特·皮爾爵士的證言」。 129 1802年3月13日。見《選民名冊》新輯第17卷,第199頁(威爾布里厄姆·布特爾的動議)。種種事件剛剛引起人們注意工廠中教區學徒的待遇問題。在1801年,蘭開夏有個名叫如佛的工廠主因虐待學徒而被判處一年苦役。人們也評論過伯明罕長官們的決定,因為他們不讓人們把貧窮兒童雇給工廠。哈欽斯和哈里森:《工廠立法史》第15頁。 130 他後來聲稱,他要使工廠「端正和合乎道德」。同上書,第447頁。 131 同上書,第448頁。 132 最後的標題是「保護紗廠和其他工廠學徒等人的健康和品行法」(喬治三世42年法令第73章)。 133 見1802年4月7日《晨報》。 134 《選民名冊》新輯第18卷,第63、183、457、591頁。 135 科貝特的《議會史》甚至沒有提到這回事。「人們僅把這項法令視為恤貧法的不重要的補充。」哈欽斯和哈里森:《工廠立法史》,第17頁。 136 A.黑爾特:《兩本英國社會史》,第420頁。 137 1803年2月11日曼徹斯特、斯托克波特、普雷斯頓、博爾頓、格拉斯哥等地紗廠主的請願書,《下議院議事錄》第58卷,第149頁。利茲紗廠主的請願書,同上,第161頁。 138 萊特索姆博士:《論紗廠》,載於《紳士雜誌》第74卷,第492頁及以下(1804年)。在弗林特郡霍利韋爾,一個紗廠里有七百個左右兒童從星期天午夜起至星期六午夜止輪班勞動,毫無間斷。 139 《1816年報告》,第137頁。見同上,第183、282、317、321頁。1815年,在斯托克波特的某些工廠里,人們還勞動十八小時(第89頁,羅伯特·歐文的證言)。從1802年起,勞動時間可能越來越加多(第96—97頁,N.古爾德的證言)。 140 《羅伯特·布林科的傳記》,載於《雄獅雜誌》第1期第156頁。 141 1819年法令(喬治三世五十九年法令第66章)僅限于禁止雇用九歲以下的兒童,並把十二小時工作日的(理論上的)恩典普及到一切未成年的勞動者。 142 見他在1808年討論花布印染工人的請願時為反對謝里登支持工人的請求而扮演的角色,《議會的討論報告》第9卷,第538頁及以下。也可參看他於1806年在調查毛紡工業狀況委員會上的證言:「關於學徒,我幾乎準備相信那些來此出庭的證人的良知,以致不認為他們願把束縛強加在工業身上。我對工業的所有受僱人都有相當的同情心,所以我如認為一項現行法令有厚待少數人而損害大多數人的傾向時,我就成為首先請求修正該法令的人,因為下層階級必須不被剝奪改善其命運的機會。另一方面,如果有些人對其自己的利益相當無知,以致想把束縛強加在其自己的工業身上,那麼,儘管我不是他們的朋友,我也要反對他們的希望,以免他們損害其自己。」《委員會關於毛紡工業狀況的報告》(1806年),第441頁。 143 阿爾弗雷德:《工廠運動史》第1卷,第31頁。 144 1801年的人口調查關於居民職業的報道,非常模糊和不可靠。見《喬治三世41年人口條例解答摘要》第1卷,第4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