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來信 · 注釋

盧梭 《山中來信》
注1 見本書第261頁。 注2 《致一位外省友人書》是簡稱,其全題是《就索爾邦神學院當前爭論的問題致一位外省友人書》(1656—1657)。 注3 帕斯卡爾(1623—1662),法國哲學家和物理學家。 注4 帕斯卡爾:《覃思集》,李平漚譯,百花文藝出版社2002年版,第326頁。 注5 盧梭身體虛弱,歷來多病,他在《懺悔錄》中曾多次談到他的病情,此次在《山中來信》的序言中也提到這一點,他說:「我的身體狀況不允許我接連不斷地成天工作。」 注6 在日內瓦之後,巴黎、海牙等地當局也下令焚燒此書。 注7 盧梭:《懺悔錄》,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下冊,第794—795頁。 注8 見本書第165頁。 注9 見本書第177頁。 注10 見本書第293和295頁。 注11 見本書第3頁。 注12 見本書第185頁。 注13 達朗貝爾的這篇《日內瓦》長約一萬字,對日內瓦的政治、宗教和社會生活描述極詳,盧梭對它也十分欣賞,他說:「關於你們的政治體制,在達朗貝爾先生的那篇《日內瓦》中已經談得很詳細了,如果我為你們另外再寫一篇文章的話,那是多餘的。」關於這個詞條,請參見本書第198頁譯者注。 注14 雷蒙·特魯松:《盧梭傳》,李平漚、何三雅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3—4頁。 注15 見本書第197頁。 注16 阿基米德,古希臘數學家和科學家,公元前287年生於敘拉古。據說,有一次他洗浴完畢,跨出浴盆時,突然發現液體的浮力原理注16a ,於是,欣喜若狂,連衣服都來不及穿,便赤身裸體跑出家門,在街上一邊狂奔,一邊大聲叫喊:「我發現了,我明白了!」——譯者 注16a 浮力原理,即後來人們所說的「阿基米德原理」:浸在液體裡的物體被液體浮力向上撐托的浮力的大小,等於物體排開的液體的重量。——譯者 注17 「我的筆調之美」這句話,並不是盧梭自誇之語,而是針對特農香而發的。特農香在其《鄉間來信》中說:正是由於「這兩本書注17a 的筆調很美,所以更容易迷惑人。」盧梭不贊成特農香的這個看法;他認為,他的書之所以有影響力,不是由於筆調很美,而是由於他的書中講述的是真理。——譯者 注17a 「這兩本書」,指盧梭的《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譯者 注18 這個提要及以後幾封信的提要,均為原編者所加。——譯者 注19 盧梭在這裡所說的:「我自信我應當受到祖國的感謝,」指他1755年在《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中寫了一篇長達數千言的「獻詞」歌頌日內瓦共和國,1757年在《致達朗貝爾的信》中對日內瓦政府的官員及宗教界人士說了許多為他們辯護的話。盧梭認為他如此熱愛祖國,如今竟遭到日內瓦政教兩方面的迫害,因此感到「令人寒心」。——譯者 注20 我的親友曾正式去信要求告知逮捕令的內容。他們的回答如下: 1762年6月25日 在小議會的例行會議上討論了這封來信,認為沒有必要把該逮捕令的內容告知提出這一要求的人。 呂南 巴黎高等法院的命令,一經簽署,便立即印發,告知公眾。沒有料到:一個自由國家竟公然把這種傷害公民榮譽和自由的命令秘而不宣!——作者 注21 指《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譯者 注22 這幾段話,摘自公民與有產者們遞交的《第二次意見書》(1763年8月8日);最後一句摘自《第一次意見書》(1763年6月25日)。——譯者 注23 也有沒有錯誤的,例如幾何課本和它們的作者就不出錯誤。不過,即使它們的命題本身沒有錯,但誰能保證它們推理的步驟和方式方法沒有錯呢?歐幾里得證明了他提出的命題,達到了他的目的,然而他是採取什麼途徑達到的呢?他在論證的過程中不也是出了許多錯誤嗎?任何一門學科要想一點錯誤都不出,是不可能的,而從事科學研究的人出錯,那是常有的事。——作者 注24 幾年前,當那本有名的著作注24a 剛剛出版的時候,我就準備批駁我在這本著作中發現的一些很危險的論點。然而,我動筆不久,便得知它的作者正受到人們的圍攻,於是,我立刻把我已經寫好的文章扔到火里燒掉了;因為我認為,不論從哪個角度說,我都不該卑劣到同那伙人一起去攻擊一個遭受迫害的人的榮譽。在事情完全平息之後,我才找機會在我的其他著作中發表我對該書的一些危險論點的看法。不過,我只是就事論事,而沒有提該書的書名和作者的名字。我認為,我既然一貫敬重他這個人,就應當體恤他艱難的處境。我相信,不只是我才有這種想法:一切正直的人都是有這種想法的。任何一件事情,只要一提交刑事法庭,除了被傳喚去作證以外,正直的人們都會對該事情三緘其口,什麼話都不說的。——作者 注24a 指1758年愛爾維修發表的《精神論》。——譯者 注25 這篇《信仰自白》見《愛彌兒》第4卷,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377頁。——譯者 注26 這篇「臨終遺言」見《新愛洛伊絲》,第6卷,書信11,李平漚、何三雅譯,譯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頁。——譯者 注27 盧梭在1762年11月《致博蒙大主教的信》中有一段話也闡發了他在這裡表述的見解。他說:「我認為研究和比較各種不同的宗教的方法有兩個:一個是看它們的教義哪些是真的和哪些是假的,看它們的教義是建立在自然的事物之上還是建立在超自然的事物之上,看它們對至高的存在的概念和要求我們對至高的存在的敬拜儀式是否合乎我們的理性;另一個方法是根據它們在這個世界上產生的物質效果和精神效果,看它們對社會和人類是有益還是有害。」(盧梭:《致博蒙大主教的信》,巴黎,「七星從書」,《盧梭全集》,第4卷,第969頁)——譯者 注28 盧梭在《致博蒙大主教的信》中再次對這篇《信仰自白》的正確性說了這樣一段話:「在宗教問題上,[《信仰自白》的]第一部分的文字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行文甚為直率,甚至有些武斷,但我對其中表述的論點是深信不疑、毫不動搖的。我的良心和我的理智促使我非把它寫出來不可;我相信,而且敢肯定,這部分文字是很有說服力的。」(盧梭:《致博蒙大主教的信》,巴黎,「七星從書」,《盧梭全集》,第4卷,第997頁)——譯者 注29 對於這一指摘,盧梭在《致博蒙大主教的信》中反駁說:「主教大人,我是基督徒,是《福音書》中所說的虔誠的基督徒;我是基督徒,但我不是教士們的門徒,而是耶穌基督的門徒。」——譯者 注30 1763年2月26日盧梭在《致博夏多的信》中說:「我現在不,將來也不為《信仰自白》做什麼辯護,因為,我認為,正如你所說的,沒有這個必要。」(盧梭:《通信全集》,第15卷,第239頁)——譯者 注31 盧梭對他的著作之有益世人,是非常自信的,1762年12月28日他在《致馬爾澤爾布先生的信》中說:「當一個人體力衰弱到不能勞動的時候還能從他隱居之地向世人講述真理,這是好樣的。我提醒世人不要上那些坑害他們的人的言論的當,是為世人做了一件好事。」(盧梭:《一個孤獨的散步者的夢》,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202頁)——譯者 注32 這個稱號指「基督徒」。——譯者 注33 「主」,指耶穌。——譯者 注34 對於這段敘述,請參見《信仰自白》中這樣一段有助於理解此處這句話的意思的評論:「《聖經》是那樣的莊嚴,真使我感到驚奇;《福音書》是那樣的神聖,簡直是說服了我的心。你看哲學家的書儘管是那樣的洋洋大觀,但同這本書比較起來,就太渺小了。像這樣一本既莊嚴又樸實的書,是人寫得出來的嗎?」(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下卷,第446頁)——譯者 注35 如果必須經過詳細的討論或教士們的權威解釋才能懂得的話,那些頭腦簡單的信徒怎麼能真地懂得呢?誰敢那麼大膽竟公然使宗教信仰要依靠他誇誇其談的講解,才能樹立起來呢?——作者 注36 關於基督教第一個殉道士司提反的故事,見《聖經·新約全書·使徒行傳》,第8章,第1節。——譯者 注37 幾年之後在安提阿才第一次給耶穌的門徒這個稱號。注37a ——作者 注37a 關於耶穌的門徒第一次被稱為「基督徒」的故事,《使徒行傳》是這樣記載的:「門徒稱為『基督徒』,是從安提阿起首。」(《聖經·新約全書·使徒行傳》,第11章,第26節)——譯者 注38 「那位牧師」,指《愛彌兒》中的那位「薩瓦省的牧師」;參見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下卷,第377頁的《一個薩瓦省的牧師的信仰自白》。——譯者 注39 聖保羅(公元5—67),猶太人,早年與耶穌的門徒為敵,對他們大加迫害。據《聖經·新約全書·使徒行傳》第8章第1節說:「掃羅注39a 卻殘害教會,進各人的家,拉著男女下在監里。」後來,在一次去大馬士革的途中突得靈感,受耶穌的感召,逐痛改前非,一心傳播《福音書》的教義,被稱為「好人的使徒」,在小亞細亞、馬其頓和希臘等地傳道,並最後在羅馬以身殉道。——譯者 注39a 掃羅,聖保羅的猶太名字。——譯者 注40 聖雅各,指耶穌基督的十二使徒之一的雅各。——譯者 注41 指特農香等日內瓦政教兩界那些攻擊盧梭的「先生們」。——譯者 注42 見《社會契約論》,第4卷,第8章,8開本,第310—311頁。——作者 注43 《使徒行傳》,第10章,第35節。——作者 注44 盧梭在這裡所說的這番話,實際上是他在《社會契約論》第4卷第8章《論公民的宗教信仰》的論點的補充。——譯者 注45 特別是在《社會契約論》第4卷第8章,盧梭講得尤為詳細。——譯者 注46 指《社會契約論》第4卷第8章。——譯者 注47 這一點,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4卷第8章《論公民的宗教信仰》中講得很清楚,他說:「對國家來說,重要的是,必須每個公民都信奉一種宗教,才能使他熱愛他的天職。不過,這種宗教的信條只是在它們涉及道德和涉及信奉該宗教的人必須盡他對他人的義務時,才與國家和國家的成員有關。」——譯者 注48 三位一體說是基督教的教義之一;按這個教義的說法是:主宰宇宙的神只有一個,稱為「上帝」。但上帝有三個稱謂:在天上稱為聖父(耶和華),降臨人間稱為聖子(耶穌),聖父和聖子共有的神性稱為聖靈。這三個稱謂指的是同一個主體的同一個神,故稱「三位一體」。——譯者 注49 原罪說,按基督教的說法是指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偷吃禁果而犯的罪,據說,他們犯的罪,禍及他們的子孫,是後來人類一切罪惡的根源。——譯者 注50 見《鄉間來信》,第30頁。——作者 注51 看見人們把一些好的句子收集起來編排成書,這的確是一件很好玩的事情。不過,他們收集的也只是一些文字,而紙上的嘉言雋語是沒有什麼價值的,是不能銘刻在人的心裡的;圖畫和現實之間是有很大的距離的。例如愛國主義和人道主義在效果上是兩種互不相容的情操,尤其就一個國家的人民而言更是如此。立法者如果想把這兩者都得到的話,其結果必然是既得不到前者,也得不到後者。這兩者互相協調的情形,過去沒有過,今後也不可能出現,因為這是違反人的天性的。人們不可能用同一種激情去同時達到兩個目的。——作者 注52 例如《約翰福音》第10章第9節說:「我(耶穌——引者)就是門,凡從我進來的,必然得救。」又如《使徒行傳》第4章第12節:「除他(耶穌——引者)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譯者 注53 指孟德斯鳩。——譯者 注54 需要指出的是,《論法的精神》的首版是在日內瓦印刷的,那些大學者們並未在書中發現任何一點可指摘之處,而且擔任該書審校工作的,是一位牧師。——作者 注55 拉·布呂耶爾(1645—1696),法國文學家,早年在大孔代(即路易第二)家中當塾師時,發現常來親王府的客人中,「美的丑的,忠的奸的,賢愚混雜,良莠不齊,遂擇其優者,為之速寫,分16章,編纂成書,題名《眾生相,或本世紀的風氣》……從1688年到1694年短短的6年間,連續8版。」(見《法國散文精選》,李平漚選編,北嶽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2頁)——譯者 注56 拉·羅什福科(1613—1680),法國文學家,著有《警句集》一書,「反映了絕對君主專制統治下的社會日趨腐敗和人們思想普遍悲觀的現象。」(同上書,第22—23頁)——譯者 注57 參見《馬太福音》,第13章,第12節;《路加福音》,第19章,第26節。——作者 (原書此處的十二個注,作者只標註了《聖經》中的篇名和章次與節次,沒有引錄原文,現照錄原文,以供參考。《馬太福音》第13章第12節:「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有餘;凡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去。」《路加福音》第19章第26節:「凡有的,還要加給他;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譯者) 注58 參見《馬太福音》,第12章,第48節;《馬可福音》,第3章,第33節。——作者 (《馬太福音》第12章第48節:「他(指耶穌——引者)卻回答那人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馬可福音》第3章第33節:「耶穌回答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譯者) 注59 參見《馬可福音》,第11章,第2節;《路加福音》,第19章,第30節。——作者 (《馬可福音》第11章第2節:「耶穌對兩個門徒說,你們往對面村子裡去,一進去的時候,必看見一匹驢駒拴在那裡,是從來沒有人騎過的,可以解開牽來。」《路加福音》第19章第30節:「你們往對面村子裡去,進去的時候,必看見一匹驢駒拴在那裡,是從來沒有人騎過的,可以解開牽來。」——譯者) 注60 參見《馬可福音》,第4章,第12節;《約翰福音》,第12章,第40節。——作者 (《馬可福音》第4章第12節:「叫他們——(指一般的普通人——引者)看是看見了,卻不曉得,聽是聽見了,卻不明白,恐怕他們迴轉過來,就得赦免。」《約翰福音》第12章第40節:「主叫他們瞎了眼,硬了心,免得他們眼睛看見,心裡明白,迴轉過來,我就醫治他們。」——譯者) 注61 參見《路加福音》,第16章,第26節。——作者 (《路加福音》第16章第26節:「在你我之間有深淵限定,以致人要從這邊過到你們那邊是不能的;要從那邊過到我們這邊,也是不能的。」——譯者) 注62 參見《馬太福音》,第10章,第34節;《路加福音》,第12章,第51、52節。——作者 (《馬太福音》第10章第34節:「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路加福音》第12章第51、52節:「你們以為我來,是叫地上太平麼?我告訴你們:不是,乃是叫人紛爭,從今以後一家五個人將要紛爭,三個人和兩個人相爭,兩個人和三個人相爭。」——譯者) 注63 參見《馬太福音》,第10章,第35節;《路加福音》,第12章,第53節。——作者 (《馬太福音》第10章第35節:「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路加福音》第12章第53節:「父親和兒子相爭,兒子和父親相爭;母親與女兒相爭,女兒和母親相爭;婆婆和媳婦相爭,媳婦和婆婆相爭。」——譯者) 注64 同上。——作者 注65 參見《馬太福音》,第10章,第36節。——作者 (《馬太福音》第10章第36節:「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譯者) 注66 參見《馬太福音》,第12章,第2節。——作者 (《馬太福音》第12章第2節:「法利賽人看見,就對耶穌說:看哪,你的門徒做安息日不可做的事了。」——譯者) 注67 參見《路加福音》,第14章,第23節。——作者 (《路加福音》第14章第23節:「主人對僕人說,你出去到路上和籬笆那裡,勉強人進來,坐滿我的屋子。」——譯者) 注68 參見《馬太福音》,第11章,第12節。——作者 (《馬太福音》第11章第12節:「從施洗約翰的時候到如今,天國是努力進入的,努力的人就得著了。」——譯者) 注69 指特農香。——譯者 注70 在這個問題上,他在《鄉間來信》第22頁說:「我發現我的這些主張已經包含在他們的意見書中了 ;」在第29頁,他還指出:「無可辯駁的是,任何人都不應因為其宗教信仰問題而受到迫害 。」——作者 注71 著重號是原有的。——譯者 注72 第30頁。——作者 注73 指16世紀以馬丁·路德(1483—1546)為代表的宗教改革家。——譯者 注74 在這一點上,盧梭後來在他的《懺悔錄》中有一段把天主教徒與新教徒加以比較的話,可以作為此處這個論點的注釋。他說:「在學識方面,新教徒大都比天主教徒高明。這是必然的,因為前者的教義要求教徒們動腦筋思考,而後者的教義要求教徒們全盤服從。天主教徒總是按照上一級教士的決定行事,而新教徒則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行動方針。」(盧梭:《懺悔錄》,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上冊,第84頁)——譯者 注75 據記載:日內瓦於1536年開始奉行新教後,於次年(1537)便編印了一本《教理問答課本》。——譯者 注76 1735年公布的《日內瓦共和國法令匯編》中的《有產者誓言》第1條是這樣說的:「首先,我們承諾並發誓要按照神聖的《福音書》的教義行事。」——譯者 注77 見《宗教法》第3編第75條。——作者 注78 在基督教的各個教派中,我覺得路德派是最言行不一的。它好像是出於好玩,把其他各個教派互相攻擊的意見都集中起來往它自己身上扣。它像羅馬的天主教那樣不寬容,但它缺少羅馬天主教的那種大辯才;它排除異己,但又不知道為什麼要排除異己。——作者 注79 我覺得,沒有必要特別說明我這句話沒有把我那位牧師注79a 以及那些在這一點上同他的想法一致的人包括在內的。可是,寫完這個腳註以後,我改變了看法:我要把他們也包括在內。不過,按照我的承諾,依然把這個腳註保留在這裡,以便使那些也許會受教士的假話引誘便稱讚教士的人引為教訓。——作者 注79a 指莫蒂埃的牧師蒙穆蘭。——譯者 注80 盧梭在他的《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的獻詞中,曾把日內瓦的牧師看作是「神聖的教義的傳播者,」稱讚他們「用生動暢曉的語言把《福音書》中的箴言傳入人心,並且總是以身作則,實踐那些箴言。」(盧梭:《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28—29頁。)——譯者 注81 在俗教徒,指未擔任神職的教徒。——譯者 注82 指達朗貝爾。——譯者 注83 指1757年達朗貝爾寫的《日內瓦》(載《百科全書》第7卷)在日內瓦引起的騷動。奉行加爾文教義的日內瓦是禁止演戲的,而達朗貝爾在《日內瓦》這個詞條中竟公開主張在日內瓦城中修一座劇院上演伏爾泰等人寫的戲劇,因此,引起了日內瓦政教兩界人士的嚴重不安。——譯者 注84 對於這個問題,有一位新聞記者說:在信仰方面,一經決定,便應立即發表一份明確的聲明。——作者 注85 要想在某些事情上更清楚地加以解釋,而又不顯得言行不一,看來,還真有點兒不好辦。——作者 注86 指法國16世紀小說家拉伯雷的《巨人傳》第11和12章中伯士居爾和於穆弗士納兩人向巨人龐大格呂埃提出的辯護書。——譯者 注87 指雅各·維爾納(一位日內瓦的牧師)。——譯者 注88 《教皇聖諭》,1713年羅馬教皇為反對冉森派教士而頒發的一道「聖諭」。——譯者 注89 我竭誠希望各位公正的讀者把《愛彌兒》中緊跟在《一個薩瓦省的牧師的信仰自白》之後的那段文字重新閱讀一遍並加以仔細分析;我在這裡講的這番話的意思,在那段文字中也講過。——作者 注90 指盧梭本人。——譯者 注91 《愛彌兒》,第3卷,第185—186頁。——作者 注92 《愛彌兒》,第3卷,第196頁。——作者 注93 見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453頁。——譯者 注94 見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95頁。——作者 注95 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453—454頁。——譯者 注96 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451頁。——譯者 注97 朱莉,盧梭的《新愛洛伊絲》中的女主人翁。「朱莉的信仰自白」指朱莉臨終時所講的那一大段表明其宗教信仰的話。(參見盧梭:《新愛洛伊絲》,李平漚、何三雅譯,譯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6卷書信11,第717頁)——譯者 注98 牧師的信仰自白,指《愛彌兒》下卷中的《一個薩瓦省的牧師的信仰自白》(參見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377—457頁)。——譯者 注99 《論公民的宗教信仰》,指《社會契約論》第4卷第8章《論公民的宗教信仰》。——譯者 注100 《致巴黎大主教先生的信》,指1762年11月18日在莫蒂埃寫的《致巴黎大主教克里斯托夫·德·博蒙的信》。——譯者 注101 「說教者」是一個貶義詞,日內瓦的小議會在寫給樞機主教弗雷里的信中曾使用這個詞。如果不是小議會的例子使我知道可以大膽使用這個詞的話,我是絕不會使用這個詞的。——作者 注102 「預期理由」,邏輯學中的一個術語,指在論證過程中,以其本身尚待驗證的判斷作為論據的邏輯錯誤。——譯者 注103 法赫爾明確無誤地在日內瓦的一次主教會議上宣稱他是上帝的使者。這就惹得會中的一個成員引用喀伊夫的原話指斥他「褻瀆上帝,還需要其他的證據嗎?他該死。」談到奇蹟問題,就需要舉出另外一個奇蹟來證明前一個奇蹟確實是奇蹟。然而耶穌沒有這樣做,法赫爾也沒有這樣做。弗洛芒公然向禁止他傳道的官員們宣稱「最好是服從神而不服從人,」並且不顧禁令繼續傳道。這種行為,只有得到上帝的一道特別命令,才敢進行。——作者 注104 無論何人,只要對加爾文稍微提一點點反對的或不同的意見,就會被看作是撒旦的走卒,犯了該處以火刑的罪。這樣一來,世上哪一個人敢說自己比加爾文更英明,更像神那樣隨心所欲地永不出錯?敢於同加爾文持不同意見,因而被處以火刑的,不只是塞爾維一個人。——作者 注105 我不知道人們為什麼要把我們的各類書中所講的美德都歸功於哲學的進步。《福音書》中講述的美德,在被哲學家們宣揚以前,原本是基督徒在宣揚,只不過基督徒只宣揚而不實踐。請問:哲學家們除自己對自己大肆吹捧一通之外,還做了些什麼?他們自我吹噓而沒有人捧場,這有什麼用呢? 柏拉圖的話往往是很深奧的,但他有時候不也出錯嗎?不也是錯得無以復加嗎?至於西塞羅,誰能相信這位雄辯家沒有柏拉圖就寫不出他的《論責任》?在道德方面,只有《福音書》中的教導始終是可靠的、真實的和獨一無二的,而且始終是那麼言簡意賅、樸實無華的。——作者 注106 指《愛彌兒》。——譯者 注107 需要指出的是,作為天主教徒,那位教士還提出了許多反對意見,而他的那些反對意見,在新教教徒看來都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不論用什麼方法論證,都不能證明他的懷疑態度就是我的態度,尤其是我在那篇文章的末尾明確說明之後,就更不能說我有那種懷疑態度了。人們在我的文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文中所指出的那幾個反對意見都是站不住腳的。——作者 注108 《路加福音》,第11章,第46、47、49節。——作者 注109 《馬太福音》,第4章,第17節。——作者 注110 《約翰福音》,第2章,第11節。我不相信有誰會把魔鬼的試探與四十天不進飲食看作是他向公眾展示他的使命的奇蹟。——作者 注111 《聖經·舊約全書》中所說的救世主。——譯者 注112 《馬可福音》,第8章,第12節;《馬太福音》,第16章,第4節。為了簡化,我把這兩處文字合併在一起,但我保持了它們之間的主要的區別。——作者 注113 參見以下章節:《馬太福音》,第12章,第39、41節;《馬可福音》,第8章,第12節;《路加福音》,第11章,第29節;《約翰福音》,第2章,第18、19節;第4章第48節,第5章第34、35、39節。——作者 注114 《馬太福音》,第12章,第41節;《路加福音》,第11章,第30、32節。——作者 注115 《馬太福音》,第12章,第40節。——作者 注116 《約翰福音》,第4章,第48節。——作者 注117 嗎哪,《聖經·舊約·出埃及記》中所說的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一種食物。——譯者 注118 《約翰福音》,第6章,第30、31及其後幾節。——作者 注119 《約翰福音》,第6章,第32—58節。——譯者 注120 《約翰福音》,第6章,第67節。——譯者 注121 指先知以賽亞。——譯者 注122 參見《馬太福音》,第12章,第17—20節。——譯者 注123 參見《約翰福音》,第12章,第48節。——譯者 注124 關於這件事情,《聖經》中是這樣記載的:「門徒們說我們這裡只有五個餅兩條魚,耶穌說拿過來給我。於是吩咐眾人坐在草地上,就拿著這五個餅兩條魚望天祝福;擘開餅,遞給門徒,門徒又遞給眾人,他們都吃,並且吃飽了。……吃的人,除了婦女孩子,約有五千。」(《馬太福音》,第14章,第17—21節)——譯者 注125 《馬可福音》,第6章,第52節。有人說這是由於他們的頭腦很愚笨,不過,誰敢誇口說在領會神的意圖方面自己的頭腦比耶穌所揀選的門徒們的頭腦更聰明。——作者 注126 《馬太福音》,第13章,第58節。——作者 注127 《馬可福音》,第6章,第5節。——作者 注128 《約翰福音》,第10章,第25、32、38節。——作者 注129 《聖經》中用的是這個詞,而我們的譯者卻將它改成「奇蹟」。——作者 注130 當保羅對雅典人講道的時候,人們本來是靜靜地聽他講的,然而,在他講到一個死人復活時,有些人就開始發笑,另外一些人則對他說:「夠了,其餘的內容我們下一次聽吧。」注130a 我不知道當今的基督徒是怎麼看法的。不過,如果他們是因為耶穌行奇蹟而信耶穌的話,而我卻恰恰是因為他不行奇蹟而信他。我堅信我心中的信念比他們堅定。——作者 注130a 參見《使徒行傳》,第17章,第32節。——譯者 注131 有這個看法的人,不止我一個;有好幾位其正統觀念比日內瓦的教士還強的神學家也有這個看法。以下是其中一位神學家1764年2月28日就這個問題寫給我的信: 「不論那幫當代的基督教的衛道士怎麼說,我認為,他們在《聖經》中是找不到任何一句話來表明奇蹟是用來向各個時代和各個地方的人作證據的。根本不是這樣的;我認為,即使對那些親眼目睹奇蹟的人,耶穌也不是為了向他們展示證據才施展奇蹟的。當猶太人要求聖保羅施展奇蹟時,聖保羅便向他們講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故事。我敢肯定,當時如果是格老秀斯和博伊爾學會注131a 的創建者以及維爾納與維爾勒之流站在這位使徒的位置上的話,他們除了馬上派人去找一幫江湖藝人按照他們的想法演一場戲來滿足這個要求以外,便別無其他辦法。這些人以為用他們那一套雜亂無章的論據就可以出奇制勝;我希望總有一天人們會懷疑他們是不是被一幫不信教的人收錄到他們的隊伍里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也好,用不著先成為哈杜安注131b 就可加入他們的團伙了。」 人們不要以為寫這封信的人是我的同黨,他根本不是;恰恰相反,他是我的對頭之一。他一再發現其他的神學家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說了些什麼,他擔心實際的情況還更糟糕:那些相信奇蹟的人的信仰,在明智的人看來是大可懷疑的,這是一位著名的宗教改革家的看法:「那些相信奇蹟的人的信仰,並不十分堅定。」(貝茨:《約翰傳》,第2卷,第5章,第23頁)——作者 注131a 博伊爾學會,英國人羅伯特·博伊爾(1627—1691)為捍衛基督教的教義而創辦的學會。——譯者 注131b 哈杜安(1646—1729),指法國18世紀以善發怪論著稱的耶穌會教士讓·哈杜安。——譯者 注132 見《聖經·舊約全書·詩篇》,第78篇,第19節:「他們妄論上帝,說上帝在曠野豈能擺設筵席麼。」——譯者 注133 請注意,在我的假設中,我所說的復活,是真正的復活,而不是一次假死之後的復甦。——作者 注134 1743年我在威尼斯就見過一種相當新奇的魔術,比普雷勒斯特廟會上表演的魔術還奇特。誰想看這種魔術,就走進一個房間裡,單獨一個人坐在房間裡,從一個全是白紙的本子裡隨意撕下一張白紙,然後拿著這張白紙說(不是用口說,而是在心裡默說)自己想知道什麼事情。說完就把那張白紙疊起來裝在一個封套里,在封套上蓋上封印,放在一本書里,眼睛緊盯著書,念幾段書中十分古怪的咒語,念完就把封套取出來,查看封印是否完好,然後打開封套,把那張紙取出來一看:紙上寫的,就是他想知道的事情。 表演這個魔術的魔術師是法國駐威尼斯大使館的一等秘書,他的名字叫讓-雅克·盧梭。 我為人謙遜,能成為一個魔術師,我已經心滿意足了。不過,如果我抱有成為「先知」的雄心,誰又能阻擋我,不讓我成為一個先知呢?——作者 注135 要把這一試驗做成功,有幾件事情需要注意。我想,各位讀者是不會要我現在就公布其中的要訣的。——作者 注136 魯埃爾(1703—1770),法國18世紀的一位大化學家。——譯者 注137 關於「如果巴力的先知們當中有一位魯埃爾先生,他們的柴堆就會自動燃起來」的故事,請參見《聖經·列王記上》,第18章,第21—39節。——譯者 注138 這裡所說的兩種化學反應現象,在18世紀已廣為人們所知,例如將溶有綠礬與硫肝的兩杯水混合在一起就可以構成墨水。——譯者 注139 句中的先知指以利亞;關於以利亞取來天火的故事,見《聖經·列王記下》,第1章,第10、12節。——譯者 注139a 關於約書亞叫太陽停止不前的故事,見《聖經·約書亞記》,第10章,第10—13節。——譯者 注140 大個子達爾貝,法國13世紀的一位多明我會的修士,據說,他能製作像人那樣活動的機器。——譯者 注141 18世紀法國冉森派教徒中出現的一種宗教狂熱現象,據說,人篤信神明能篤信到全身痙攣的程度。——譯者 注142 「拉撒路已經被埋在土裡了嗎?」他是第一個被活埋的人嗎?「他被埋了四天?」是誰計算的?不是耶穌,因為他當時不在現場。「拉撒路已經發臭了。」你是怎麼知道的?是他的姐姐說的。全部證據就是這些。其他的女人一受驚嚇,也會這樣說的,即使這事不可能是真的。「耶穌大聲呼叫他,他就出來了。」注142a 要當心,切莫瞎說,因為這在物理學上是不可能的,像這樣的事情,尤其不可能。在其他不甚困難的情況下,耶穌確實做過一些奇事(參見下一個腳註),既然他做的都是奇事,為什麼有這個差別呢?因為此事很可能是被誇大了。這還不是聖約翰誇大得最出格的事:我發現,他誇大得最厲害的是《約翰福音》最後一句話所說的那件事。注142b ——作者 注142a 見《約翰福音》,第11章,第43節。——譯者 注142b 《約翰福音》最後一句話(第21章第25節)是這麼說的:「耶穌所行的事還有許多,若是一一都寫出來,我想所寫的書就是世界也容不下了。」——譯者 注143 指布呂伊埃的《論不確切的死亡跡象與匆忙埋葬的弊端》(1742—1745)。——譯者 注144 人們有時候發現,書中描述的細節根本就算不上是超自然的技術。有人把一個盲人帶到耶穌那裡。耶穌沒有馬上進行醫治;他把那個盲人帶到村外。在那裡,他給盲人的眼睛上塗抹唾沫,把雙手放在盲人的身上,接著便問他是否看見什麼東西了。那個盲人回答說他看見有人在行走,而那些人好像是樹木似的。根據盲人的回答,耶穌認為第一次醫治還不夠,於是又開始第二次;那個盲人的眼睛終於治好了。注144a 另外一次,耶穌不是單用唾沫,而是用唾沫和泥治好一個瞎子的眼睛。注144b 我不禁要問,把這些事情說成是奇蹟,有什麼用呢?難道大自然要與耶穌爭功嗎?為了讓人家聽他的話,難道他還需要玩弄什麼花招嗎?他還需要用唾沫和泥土作藥嗎?他還需要多費口舌嗎?只要他願意,他還是什麼都能做到嗎?誰敢說耶穌為了把他的事情做成功,也難免不使用江湖藝人的那套小把戲,藉此吹噓自己並取悅觀眾;誰敢這麼說呢?可是你們的那些先生們就敢,他們說他也需要玩弄這樣或那樣的技巧。——作者 注144a 見《馬可福音》,第8章,第22—26節。——譯者 注144b 《約翰福音》,第9章,第6節。——譯者 注145 那些神學家們巴不得我有一言半語把耶穌說成是一個騙子。他們使勁嚷嚷,毫無根據地指摘我,以便使人們認為我真的把耶穌說成是騙子。他們煞有介事地這樣說,翻來覆去地這樣說。啊!如果這些可愛的基督徒最後能從我口中套出幾句褻瀆耶穌的話,他們就大獲全勝了;他們仁慈的心將感到多麼滿意和驕傲啊,他們將懷著多麼喜悅的心情舉著用他們心中的怒火點燃的火把點燃那個柴堆把我燒死啊。——作者 注146 在《福音書》中,有些詞句如果全按字面的意思去理解而又不有損它的原意,那是不可能的,譬如關於被鬼附身的人那段敘述,就是一例。我們一看魔鬼做的事,就知道他是魔鬼,而真正被鬼附身的人,乃是壞人;我們的理智不可能把他看作是另外一種人。關於這一點,我們就談到這裡;讓我們接著談其他問題。 耶穌問一群魔鬼叫什麼名字。注146a 什麼!魔鬼也有名字嗎?天使有名字嗎?精靈有名字嗎?是為了他們之間互相稱呼,還是為了上帝便於呼喚他們而有名字的?是誰給他們起的名字?是用什麼語言起的名字?這些名字是從什麼嘴裡叫出來的?是用什麼耳朵聽的?這個名字叫「群」,因為他們的數目是許多(這一點,耶穌表面上好像不知道),這些無論為善或為惡都是絕頂聰明的天神,這些敢與上帝作對的精靈,居然違抗上帝的旨意,全都鑽進一個人的身體裡,後來,在被逼迫得鑽出那個可憐的人的身體時,只好央求耶穌允許他們進入一個豬群。他們的要求得到了允許,結果,那一群豬全都投入海里淹死了。這就是這位人類的救世主的使命的最大證據;這就是向男女老少證明耶穌行奇事的證據,誰也不能懷疑;誰懷疑,誰就會被罰入地獄!公正的上帝啊,我的頭腦發暈,不知道我現在身在何處。先生,這就是你們的宗教信仰的依據嗎?我覺得,我的宗教信仰的依據比你們的依據更可靠。——作者 注146a 關於這一大段敘述的故事,請參見《馬太福音》,第8章,第28—34節。——譯者 注147 關於亞倫把杖變成蛇的故事,見《聖經·出埃及記》,第7章,第8—12節。——譯者 注148 見《出埃及記》,第7章,第12節。——譯者 注149 見《使徒行傳》,第8章,第9—24節。——譯者 注150 見《出埃及記》,第7章,第22節。——譯者 注151 見《出埃及記》,第8章,第3節。——譯者 注152 見《出埃及記》,第8章,第14節。——譯者 注153 見《出埃及記》,第7章,第17節。——作者 注154 參見《申命記》,第13章,第1—5節。——譯者 注155 《馬太福音》,第24章,第24節;《馬可福音》,第13章,第22節。——作者 注156 指《愛彌兒》的序言。——作者 注157 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2—3頁中「原序」部分。——譯者 注158 指1753年11月他在寫給弗雷隆的信中所說的他今後不願意與人發生爭論。——譯者 注159 《愛彌兒》,第2卷,第360頁。——作者 注160 《愛彌兒》,第3卷,第204頁。——作者 注161 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下卷,第457頁。——譯者 注162 後來,我在《致博蒙先生的信》中說過,然而誰也沒有對那封信發表過什麼意見呀,可見,在那封信發表之前,人們對我的指摘是沒有根據的。——作者 注163 《愛彌兒》,第3卷,第151頁。——作者 注164 盧梭:《愛彌兒》,李平漚澤,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下卷,第431頁。——譯者 注165 《愛彌兒》,第3卷,第131頁。——作者 注166 盧梭:《愛彌兒》,李平漚澤,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下卷,第425頁。——譯者 注167 如果那些先生們說此事已經在《聖經》中講得很清楚了,而我應當相信書中講的奇蹟的確是奇蹟,我將回答說,此事還有待商榷,而且他們的那一套說法是一個惡性循環,因為,既然他們用奇蹟來證明神的啟示,他們就不能反過來用神的啟示去證明奇蹟。——作者 注168 有一位日內瓦牧師在對我的指摘中大量引用了基督教的教義,硬說我讓-雅克·盧梭親口說過我不向上帝祈禱。他不但接連五六次這樣說,而且還指名道姓地指摘我。我對教會是一貫尊重的,但我要問他:我在哪裡說過這個話?一個人,在紙上亂寫文章講歪理,是可以的,他愛怎麼講就由他怎麼講;但我們不允許一個好基督徒在公眾中造謠誣衊他人。——作者 注169 耶穌說:「你們禱告,要這樣說。」注169a 如果在禱告的時候一定要口中念念有詞的話,我就念那一段話;但我在這裡沒有見到一定要口中念念有詞的命令呀。另外還有一種禱告的方式是可取的,那就是:向上帝表明自己完全聽從他的安排:「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注169b 在所有的禱告詞中,主日禱告詞無疑是最好的,表明禱告的人是完全聽從上帝的旨意的:「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注169c 我有什麼話可說呢?這是主本人的禱告詞,它的全部要義都在這句話里:「照你的意思。」其他一切都是多餘的,而且是與這句禱告詞相矛盾的。當然,有這樣看法的人也可能出錯。不過,有人因為他有這個看法,便公開指摘他,說他想摧毀基督教的信仰,說他不是基督教;請問:提出這樣指摘的人,難道他本人就是一個好基督徒嗎?——作者 注169a 要這樣說:「我們在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馬太福音》,第6章,第9節)——譯者 注169b 《希伯來書》,第10章,第7節。——譯者 注169c 《馬太福音》,第26章,第39節。——譯者 注170 《愛彌兒》,第3卷,第185頁。——作者 注171 指《鄉間來信》的作者特農香。——譯者 注172 見《鄉間來信》,第11頁。——作者 注173 這裡只標註了卷次和頁碼,未說明版本。——譯者 注174 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下卷,第554頁。——譯者 注175 早期的宗教改革家的做法太過分了;他們定了好些死規矩,因而造成了許多偽君子。早期的冉森派也跟著仿效他們的做法。有一個名叫昂利·德·拉瑪爾的日內瓦傳教士在講道台說:如果在婚禮上表現得比耶穌基督殉教時更快樂的話,就是犯罪。有一個冉森派的教士甚至認為為婚禮舉辦宴席,是魔鬼的發明。有人反駁他說耶穌本人也曾參加婚宴,甚至施展奇蹟以延長婚宴的喜慶氣氛。那位教士當場語塞,只好嘟嘟囔囔地回答說:「這不是他做得最好的事情。」——作者 注176 引自拉辛的悲劇《斐德爾》第4幕第2場。——譯者 注177 盧梭少年時候為生活所迫,在都靈加入了天主教;關於這段故事,請參見他的《懺悔錄》,第2卷。——譯者 注178 指《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譯者 注179 這「有點兒」三個字是如此的招人好笑,而且同他在信中其他地方的嚴肅筆調是如此的不同,以致在第二版被刪去了。我不想花時間去追查搞這個小動作的手;不過,說過的話是賴不掉的。——作者 注180 著重號是原有的。——譯者 注181 第31頁。——作者 注182 第8頁。——作者 注183 例如:未經允許,就不能出城到別處去住宿。請問哪一個有產者去申請過這一「允許」?——作者 注184 阿門,基督徒祈禱完畢時的結束語,意為:心愿如是。——譯者 注185 摘自對讓·莫雷里的判決書,日內瓦弗朗索瓦·貝蘭書局版,第10頁。——作者 注186 見持不同意見者們的《意見書》第6—7頁(1763年6月18日)。——譯者 注187 參見《聖經·阿摩司書》第8章第9節:「耶和華說,到那日,我必使日頭在午間落下,使地在白晝黑暗。」——譯者 注188 第11頁。——作者 注189 第23頁。——作者 注190 指法國。——譯者 注191 大約十五天;《愛彌兒》是1762年5月22日開始銷售的。——譯者 注192 其實,他們這樣做,是在此書出版之前就安排好了的。——作者 注193 巴黎高等法院的逮捕令是6月9日下達的,日內瓦小議會的逮捕令是19日下達的。——作者 注194 第12頁。——作者 注195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說《新愛彌兒》該被禁止的話,《新愛洛伊絲》便該被燒掉,尤其是它的注釋之大膽,比《牧師的信仰自白》更有過之。——作者 注196 例如達朗貝爾。達朗貝爾在1762年6月15日寫給盧梭的信中說:「你最近這本著作,注196a 闡明了許多新的真理,發表了許多有益世人的看法,尤其是書中的文筆之美,真可以使你配享盛名。」(見《盧梭通信集》,第7卷,第296頁)——譯者 注196a 指《愛彌兒》。——譯者 注197 指1751年9月寫的《答波蘭國王斯特尼斯拉斯·勒辛斯基的駁難》。——譯者 注198 指1758年8月盧梭為批駁達朗貝爾發表在《百科全書》第7卷中的詞條《日內瓦》而寫的《致達朗貝爾的信》。——譯者 注199 此處的「議會」一詞的原文conseils是複數而不是單數conseil。這個區別很重要。這一點,後文即將談到。——譯者 注200 第66頁。——作者 注201 見第7封信。——譯者 注202 這個字母,指表示名詞複數的「s」,參見第123頁譯者注。——譯者 注203 在16世紀,對靈魂得救與否是由神預定這一說法發生過許多爭議;這類爭議,今天也許連小學生也感到可笑,但在當時,按照人們的習慣卻是國家大事,而且,對這一問題的裁決權是屬於教士的,即使他們的裁決有違背公眾利益的地方,也是由他們說了算。就我所知,自從有了法律以來,就沒有發生過小議會在沒有教士參與的情況下裁定教義問題的事例。我只知道有過一次這類裁定;這個裁定是由二百人議會做出的。在1669年的大爭論中,爭論的是特殊的神恩問題。在耶穌會與教規督導委員會之間多次冗長而無果的爭論之後,那些博學的人們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於是把問題提交給小議會,但小議會卻拒不受理。二百人議會只好把問題收回來,由他們自己來審議。爭論的焦點是:耶穌是單單為選民的靈魂得救而死,還是既為選民的靈魂得救也為被打入地獄的人的靈魂得救而死。經過多次會議和認真的討論之後,尊敬的二百人議會宣稱耶穌只是為了他的選民的靈魂得救而死。可以想像得到,這次裁定是以勢壓人做出的,如果博學的特農香注203a 比他的對手注203b 更有威望,裁定的結果便很可能是耶穌也是為了被打入地獄的人的靈魂得救而死的。這一切都是很可笑的,與對教義的信仰毫無關係,爭來爭去,實際上爭的是對公眾的教育內容要整齊劃一的問題,而對於公眾教育的監督,無可爭辯地是屬於政府的事情。這次大爭論引起了人們如此密切的關注,以致全城的人都騷動起來了。不過,這沒有關係,小議會有辦法平息而又不對教義問題發表什麼意見。對於這類與誰也沒有關係、誰也不真正明白的問題,最好的辦法是交給神學家去解決。——作者 注203a 指路易·特農香。——譯者 注203b 指弗朗索瓦·圖赫蒂尼。——譯者 注204 指宗教學或神學。——譯者 注205 《教會法》第97條。——作者 注206 此處的「議會」一詞,原文是複數conseils,指兩個議會,即大議會和小議會,前者是主權者,後者是行政機構。——譯者 注207 如果像《鄉間來信》的作者那樣寫成單數conseil,就意味著指的是小議會。參見第123頁譯者注。——譯者 注208 他們在《意見書》第42頁說:「對於這類事情的探討和審理,最好是由傳道士主持,而不由尊敬的小議會主持。」這段話說的是哪類事情呢?問題是:從表面上看來好像是有疑問,但實際情況是,我的那本書是否真的充滿了許多閹割、動搖和摧毀基督教的基本教義的論點呢?《鄉間來信》的作者就是以此借持不同意見者之口說在這類事情上傳道士比議會更有理由擔任法官。毫無疑問,傳道士在神學問題上是最理所當然的法官,但在對罪行的定罪方面,就不是了。這一點,持不同意見者們既沒有說也沒有暗示這個意思。——作者 注209 第14頁。——作者 注210 第30頁。——作者 注211 第22頁。——作者 注212 著重號是原有的。——譯者 注213 沃弗納格(1715—1747),法國18世紀一位英年早逝的青年文學家,逝世時年僅三十二歲;法國文學史家朗松認為,從哲學思想和倫理觀來看,沃弗納格可以說是一個前連費訥龍後接盧梭的人物。——譯者 注214 由於日內瓦沒有一部正式的刑法,所以官員可以任意對罪犯定罪。不過,儘管這在立法工作上是一個很大的缺陷,是自由的國家中濫用權力的典型,但官員們的這一權力頂多也只能懲辦那些在全社會的人看來都是違犯自然法的罪行和成文法明文禁止的事情;從來不允許官員利用這一權力給無罪的人捏造罪名,而且,對任何一種罪行的審理,都不得因為擔心罪犯逃脫懲處便打亂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作者 注215 參見《宗教法庭法官手冊》。——作者 注216 見《意見書》(鉛印本)第22、23頁。——作者 注217 「我對教育問題也思考了一段時間。這是舍農索夫人請我在這方面下工夫的,因為她丈夫對兒子的教育方法不當,使她對自己的兒子非常擔憂。」(盧梭:《懺悔錄》,第9卷)。——譯者 注218 第25頁。——作者 注219 第23頁。——作者 注220 官員們對這件事情的處理非常謹慎,無論是程序的進行還是教規督導委員會的咨文的送達和法庭的判決,都既緩慢又逐步完成一個之後再進行下一個。法官們登上法官席,呼喚上帝的名,把《聖經》放在自己面前,經過慎重審理和徵求公民們的意見之後,當著人民的面做出他們的判決,使人民了解他們那樣判決的理由,並把他們的判決印發給大家。對一本書的簡單的判決竟如此慎重,既不侮辱作者,也不逮捕作者,儘管這位作者既固執己見又抗拒法庭的傳喚。可是如今的那些先生們從這件事情中學到的是:千萬別那麼慎重地對待人的榮譽與自由,尤其是公民的榮譽和自由,因為,請注意:莫雷里不是公民。注220b ——作者 注220a 指《鄉間來信》的作者特農香。——譯者 注220b 據《案情摘要》說:莫雷里「原籍巴黎,在日內瓦城中居住的時間不多。」——譯者 注221 第17頁。——作者 注222 第18頁。——作者 注223 第17頁。——作者 注224 參見《日內瓦史》12開本第2卷第550頁和注釋。——作者 注225 安托萬如果改正了,他會不會照樣被燒死呢?按照《鄉間來信》的作者的意見,安托萬將依然會被燒死的。然而,他也很可能不會被燒死,因為,儘管他很頑固,官員們也不會不去徵求教士們的意見的;他們認為,從某個角度看,安托萬依然是歸教士們管轄的。——作者 注226 任何一種不違犯自然法的行為,除明文禁止的以外,都不會構成罪行。我這個話的目的是讓那些膚淺的理論家認識到我的二難推理是很嚴格的。——作者 注227 第21頁。——作者 注228 「愚魯」二字是《鄉間來信》的作者特農香的原話,他說:「一本應受懲辦的書的作者,行事必然是行事不謹慎的和愚魯的。」(見《鄉間來信》,第20頁)——譯者 注229 盧梭誕生於1712年,到他1762年發表《愛彌兒》時,正好是五十年,「五十年的光輝」一語指此。——譯者 注230 仔細一分析,就可看出在《鄉間來信》的作者對我提出的那一大堆指摘中,有許多地方不值一駁,例如他說我那本受到法院譴責的書同我的其他著作的版式是完全一樣的。是的,它們都是十二開本和八開本;請問:其他作者的書又是幾開本呢?他還說它們是同一個書商出版的;這就說得不對了。《愛彌兒》是由幾個不同的書商印製的,而不是由我那個書商出版的,注230a 用的是我的其他幾本書沒有用過的字體。由此可見,由他的指摘得出的結論,不僅不對我有害,反倒可以幫我辯護。——作者 注230a 句中的「我那個書商」指曾出版盧梭的《論不平等》等書的荷蘭阿姆斯特丹的書商雷伊,而《愛彌兒》,正如盧梭所說的,是由另外幾個書商出版的。「1761年《愛彌兒》脫稿後,巴黎的書商杜什納與盧梭簽訂了出版合同。接著,杜什納於同年11月和12月分別與荷蘭海牙的印刷商勒奧姆和法國里昂的印刷商讓·布呂瑟簽約,由這兩個印刷商承印;前者負責『法國以外的地方』的發行,後者則在法國境內發行。」(李平漚:《如歌的教育歷程》,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譯者 注231 指持不同意見者。——譯者 注232 第23、24頁。——作者 注233 盧梭的這句話,是有所指的:伏爾泰的著作,包括他那本受到公眾批評的《戇第德》,在日內瓦一版再版;他的《路易十四時代》和《風俗論》在法國被禁止,而在日內瓦卻暢銷。——譯者 注234 指普魯士王國治下的莫蒂埃。——譯者 注235 指他1762年11月18日寫給巴黎博蒙大主教的信。——譯者 注236 在《致博蒙大主教的信》發表後不久,大約在1763年5月,盧梭與索特恩曾到法國蓬塔利埃一游。(見《懺悔錄》第12卷)——譯者 注237 指友人。——譯者 注238 1763年5月,勒尼普自巴黎寫信給盧梭說:「我不相信此間有人想加害於你,何況現在在你所住的地方,那位君王也不允許任何人這麼幹;在你目前所在的地方,唯一對你抱敵對態度的,是當地的教會人士。」(《盧梭通信集》,第9卷,第307頁)——譯者 注239 關於盧梭與普魯士王國納沙泰爾邦總督喬治·凱特的友誼,以及在盧梭逃匿莫蒂埃的兩年多時間裡喬治·凱特對他的關懷與庇護,請參見《懺悔錄》,第12卷。——譯者 注240 阿里斯托芬(約公元前446—前385),古希臘劇作家。——譯者 注241 蘇格拉底(約公元前469—前339),古希臘哲學家。——譯者 注242 請注意,我是按照習慣來使用「冒犯上帝」這個詞語的,不過,我不贊成按它的本義使用,因為我覺得用起來也不確切,好像確實曾經有那麼一個人或那麼一個天使甚至魔鬼故意冒犯上帝似的。我們用「使上帝感到不悅」來表達,較為合適,《聖經》中有許多地方都是這樣表達的;這證明我的看法是正確的。那些滿腦子神學概念的人按照他們的狹隘思想來解說這本聖潔的書,必然會把它的原意弄得面目全非;他們就是用這套辦法使人們陷入瘋狂和盲信的。我發現羅馬教在用通俗的語言翻譯《聖經》方面是很謹慎的。由於既沒有必要一定要人們在詠唱《雅歌》注242a 時有一種安樂的感覺,也沒有必要一定要人們像大衛那樣對敵人罵不停嘴,更不需要像聖保羅那樣把上帝的恩寵說得神乎其神,所以,用不準確的詞兒表述作者的意思,用不準確的語言表述《福音書》中的微言大義,那是很危險的,因為,差之毫厘,就失之千里。——作者 注242a 《雅歌》是《聖經·舊約全書》中的一卷。——譯者 注243 見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12卷,第4章。——譯者 注244 盧梭在《山中來信》中有好幾處不指名地提到了伏爾泰,但只有在這裡點了伏爾泰的名。——譯者 注245 句中的「寬容精神」一語,指伏爾泰1762年發表的《論寬容》一書。——譯者 注246 在納沙泰爾圖書館收藏的手稿中,此處不是「某書、某書和某書,」而是「你們看《精神》,看《東方的專制主義》」,很顯然是指愛爾維修的《精神論》(1758)和尼柯拉·安托萬·布朗熱的《論東方的專制主義的起源》(1761)。——譯者 注247 關於盧梭放棄日內瓦公民身份一事的原因和經過,請參見《懺悔錄》,第12卷。——譯者 注248 指1757年達朗貝爾發表在《百科全書》第7卷中的詞條《日內瓦》。——譯者 注249 指盧梭為批駁達朗貝爾的《日內瓦》而發表的《致達朗貝爾的信》(1758)。——譯者 注250 盧梭的這個話說得不錯;他在《愛彌兒》中的《信仰自白》里,就是以日內瓦的教士為模型來描寫他心目中的基督徒的;在本書的第六封信中,他還把日內瓦的政治制度描寫成一個良好的政治制度的典型。——譯者 注251 指當時的法國圖書總監馬爾澤爾布(1721—1794),盧梭的《愛彌兒》之能在法國出版,馬爾澤爾布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譯者 注252 指《愛彌兒》。——譯者 注253 這個問題,盧梭是有所感觸而提出的。到18世紀上半葉,加爾文教義和按這個教義規範的生活方式,在日內瓦已逐漸淡化,只有一般的中下層人民還保持昔日的風尚,而上層人士已沾染了法國的習氣,崇尚奢侈,喜歡講究排場的社交生活,甚至有時候還模仿伏爾泰,用風趣的俏皮話談論宗教問題。盧梭不贊成他們這樣做,所以他在前面說他「毫不惋惜地把這個武器留給我的敵人去使用。」——譯者 注254 在《山中來信》中,第六封信是文字最短的一封,是專門為《社會契約論》辯護而寫的。由於《鄉間來信》的作者特農香沒有在書中說明他指摘《社會契約論》及其作者的理由,所以盧梭不知道如何著手批駁,因而只能集中筆墨闡述《社會契約論》中的主要論點,從而表明自己沒有攻擊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是沒有什麼罪行可指摘的。——譯者 注255 指《社會契約論》和《愛彌兒》。——譯者 注256 指《愛彌兒》。——譯者 注257 指《社會契約論》。——譯者 注258 這個「摘要」指《愛彌兒》中的那篇《遊歷》。這篇《遊歷》的大部分內容是經過簡寫的《社會契約論》的撮要,不僅文字暢曉,以簡明的詞句闡述了《社會契約論》中的一些艱深的義理,而更重要的是,它針對書中陳述的原理,用提問的方式啟發人們對許多政治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見盧梭:《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下卷,第690—723頁)——譯者 注259 「國家或城邦只不過是一個道德人格,它的生命在於它的成員的結合。」(《社會契約論》,第2卷,第4章)——譯者 注260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1卷,第3章。——譯者 注261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1卷,第2章。——譯者 注262 指17世紀的神學家博絮埃(1627—1704)等人。——譯者 注263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1卷,第5章。——譯者 注264 甚至對「神的旨意」這一觀點也是可以爭論的,至少在具體問題上是可以爭論的,因為,儘管「神希望什麼,人也應當希望什麼」這層道理是大家都明白的,但對於「神是否希望人們喜歡這樣的政府而不喜歡那樣的政府,是否希望人們服從張某人而不服從王某人,」那就不明白了。這就是可爭論的問題嘛。——作者 注265 「每個人都是把自己奉獻給全體,而不是奉獻給任何一個個人。」(見《社會契約論》,第1卷,第6章)——譯者 注266 「每一個在這種結合形式下與全體聯合的人所服從的,只不過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樣的自由。」(見《社會契約論》,第1卷,第6章)——譯者 注267 這句話,正好是《社會契約論》第2卷第1和第2章的標題。——譯者 注268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2卷,第6章。——譯者 注269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1章。——譯者 注270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2章。——譯者 注271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10章。——譯者 注272 三種形式的政府:民主制政府、貴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3章。——譯者 注273 就政府的形式而言,盧梭傾向於選舉而又不世襲的貴族制政府(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5章),「貴族制」(Aristocratie)是政治學上關於國家政治體制分類的一個用語。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也使用這個詞,但詞中的「貴族」二字沒有人們通常所說的公爵、侯爵或皇家與王室成員的意思。——譯者 注274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10—14章。——譯者 注275 1762年6月15日,有一個名叫穆爾杜的人寫信告訴盧梭:「我們城中(指日內瓦。——引者注)的有產者說《社會契約論》是他們獲得自由的武器。雖然一小部分人把它燒了,但大多數人卻揚揚得意。」(參見雷蒙·特魯松:《盧梭傳》,李平漚、何三雅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295頁)——譯者 注276 指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1516)。——譯者 注277 指德尼·維拉斯的《塞瓦蘭人的歷史》(1677)。——譯者 注278 指荷蘭;《社會契約論》是由阿姆斯特丹的書商雷伊出版的。——譯者 注279 在巴黎和日內瓦的做法起初引起的議論鬧得甚囂塵上之時,那位受驚嚇的官員注279a 曾一度禁這兩本書,注279b 但經過他親自審查之後,這位明智的官員就改變了看法,尤其是改變了他對《社會契約論》的看法。——作者 注279a 指法國圖書總監馬爾澤爾布。——譯者 注279b 指《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譯者 注280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6章。——譯者 注281 西德尼,指英國共和主義者阿爾傑農·西德尼,著有《關於政府的幾點思考》一書,因涉嫌參與賴伊反政府陰謀,被判處死刑。——譯者 注282 指日內瓦小議會的二十五個成員;盧梭稱他們為二十五個暴君。——譯者 注283 按1735年頒布的《執政官選舉條例》,大議會每年舉行一次執政官換屆選舉,從小議會事先在其成員中指定的八名候選人中選舉四位當年的執政官。——譯者 注284 「從政府篡奪了主權之時起,社會公約便被破壞了。」(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10章)——譯者 注285 指大議會、二百人議會和小議會。——譯者 注286 在談到波蘭的政治體制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7章中指出:「由於每一部分的權力是獨立的但是是不完備的,……政府內部沒有統一性,因而使國家缺乏聯繫。」——譯者 注287 此項權力後來被授予他們的副手,而副手只不過是代表他們去行使,因此無須在大議會進行宣誓。然而,《鄉間來信》的作者卻認為「小議會的成員們的宣誓難道不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和神訂立的約定的執行,難道不是要看在什麼地方訂立就在什麼地方執行嗎?」不,當然不;不過,是否因此就可以說無論在什麼地方和無論向誰宣誓都沒有關係呢?這方面的選擇難道不表明此項權力是由誰授予和應向誰匯報執行的情況嗎?在需要查詢這些事情的時候,我們應向政府中的哪些人查詢呢?他們是真的不知道,還是假裝不知道呢?——作者 注288 小議會的成員也出席,但他們不宣誓,一直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作者 注289 指小議會;小議會的二十五個成員是由二百人議會推選的。——譯者 注290 在執政官制建立的初期,四位新當選的執政官和四位老執政官每年都要撤換小議會留任的十六個成員中的八個成員,並提出八個新的候選人,由二百人議會投票表決通過或否決。然而這個辦法後來不知不覺地變成只撤換那些行為遭到譴責的參議員;而且,如果他們犯了某種重大的錯誤的話,那就用不著等到選舉的時候才懲辦他們:人們先把他們關進監獄,並像對待最卑微的人那樣對他們提出起訴。通過這個提前嚴懲的辦法,就只有無可指摘的行端品正的參議員才能留任;今天徒具虛名的參議員和參議院就是這樣演變而來的。這是自由的政府注290a 的一種很高明的手段;它在篡奪主權者的權力方面竟然是通過道德規範來實現的。 這兩個議會的相互權力,本來是可以防止它們當中的任何一個無視另一個而擅自單獨使用這一權力的;一個必須和另一個聯合起來,才能行使這一權力,否則就會遭到報復。參議院的作用是協助它們聯合起來對抗有產者,並協助它們互相撤換對方沒有團體精神的成員。——作者 注290a 指力圖擺脫大議會的監督而自由行動的小議會。——譯者 注291 從1655年起,小議會和二百人議會就是這樣實行違法的內定候選人的辦法的。——作者 注292 總檢察長原本是司法系統的人,可是後來變成了小議會的人。使這個職務的行使必將違背設立此職的初衷的原因有兩個:一個原因是這個制度本身的弊端使這一官職成了進入小議會的階梯,而總檢察長原本是不應當指望再升任更高的職務的,而且法律也禁止他覬覦其他的官職;第二個原因是由於人民的考慮不周,把這個職務交給那些與小議會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人擔任,而沒有想到他們不久就會使用人民交給他們保護人民的武器來反對人民。我聽說有些日內瓦人認為人民的人和擔任司法工作的人是有區別的,好像這兩者不是同一個人似的。總檢察長在任職的六年時間裡是有產者的首領,任滿以後就擔任人民的顧問;這種做法,就能使有產者們得到很好的保護和諮詢嗎?就能說選人選得很恰當嗎?——作者 注293 從1734年起,日內瓦連續經歷了幾年嚴重的內部騷亂;經過伯爾尼、蘇黎世和法國的從中調停,到1738年騷亂才結束。這三個國家的全權代表經過協商,提出了一個和解方案:《為和平解決日內瓦的紛爭而制定的調停法》,於1738年5月8日在大議會上得到批准,並與日內瓦的憲法和民法一起構成日內瓦的基本大法。——譯者 注294 1716年增收捐稅的目的,是為了籌措修建新的城防工事的費用。這項新的城防工事的計劃很龐大,已實施了一部分。那麼龐大的工事,當然需要一支龐大的城防隊伍。而事實上,這支龐大的城防隊伍是用來控制公民和有產者的。官員們就是這樣用公民和有產者的錢來打造束縛他們的枷鎖的。這個計劃雖很周密,但實行起來卻處處掣肘,因此沒有成功。——作者 注295 參見第195頁譯者注。——譯者 注296 指《調停法》的末尾一章所說的「保證」:「為實行上述條款,特提出如下保證……」——譯者 注297 指達朗貝爾1757年發表在《百科全書》第7卷中的詞條《日內瓦》。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盧梭《致達朗貝爾的信》中有這個詞條的全譯文,對日內瓦的政治、宗教和社會狀況有極精闢的分析和評論,值得一讀。——譯者 注298 關於這五個機構,《調停法》第1條是這樣說的:「所有組成日內瓦政府的各個機構,即:四執政官署、二十五人議會、六十人議會、二百人議會和大議會,各自行使其由國家的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和職權……」——譯者 注299 在向二百人議會提出小議會成員的候選人時,再也沒有什麼事情是比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理更容易的了。不過,還需要增加這樣一條規定,即:只有曾經擔任過小議會成員的助理的人才能被選入小議會。這樣,職位的晉升辦法就更完善,三個議會都可為那個推動一切的議會的人員的選舉共同努力。為了保持體制的完整,這一步驟不僅很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從今天大家把助理人員的遴選不當一回事情來看,就知道日內瓦人沒有認識到增加這一條的好處,不過,當這個職務變成唯一能進入小議會的門徑時,大家的看法也許就會大為改變了。——作者 注300 此處,在納沙泰爾圖書館收藏的手稿本中作:「壓迫人民」。——譯者 注301 小議會的成員起初只不過是執政官的助手,由執政官在人民中挑選幾個有聲望的或辦事老到的人充當。每一個執政官可以在人民中間挑選四個或五個,其任期與執政官的任期相同,有時候還可以改換他們當中的一個或幾個。1487年,外號人稱「埃斯帕涅」的昂利當選為第一個終身小議會議員,並得到了大議會的批准。後來,甚至不需要先成為公民之後才能擔任這個職務。有一個名叫米舍爾·基耶·多隆的傢伙被選入了小議會,因他經常玩弄他在羅馬學到的那套手腕便被逐出了小議會;人們有鑒於此,才制定了小議會成員的選舉法。那時候日內瓦的官員們,個個都像人民的父兄,對奸詐狡猾的人是深惡而痛絕之的。——作者 注302 關於這一點,第三條的開頭就講得很清楚;它說:「合法召開的大議會的權力和工作始終是不可更改地規定和限制於如下各條……」接著就分條列舉了這樣六項權力:立法權、選舉權、結盟權、宣戰和媾和權、新增稅收權和籌劃城防工事權。——譯者 注303 「最高權威是不能轉讓的,也是不能改動的。如果限制它,那就必然會摧毀它。說主權者給自己頭上加一個上級,這個話是很荒謬的,也是矛盾的。」(《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16章)——譯者 注304 《社會契約論》是這樣論述的:「公意一有了個別目的,它就會改變它的性質,就不能再作為公意對某個人或某件事情做出判決。……如果不加區別地用許許多多個別的法令來做應該由政府來做的事,這時候,人民就不再有真正意義的公意,他們就不是作為主權者行事,而是作為行政官行事了。這似乎與一般人的看法相反。……」(《社會契約論》,第2卷,第4章)——譯者 注305 這個話,是撇開他們的生活放蕩而言的;對於他們的放蕩行為,我當然是不贊成的。——作者 注306 《調停法》第5條規定:「所有一切提交大會審議的事項,都必須通過執政官、小議會和大議會提交。」第6條規定:「一切議案,在未經過二十五人議會審議通過以前,不得提交二百人議會審議;只有在經過二百人議會審議通過以後,才能提交大會審議。」——譯者 注307 從《教會法》最後一條就可看出,定期召開的大議會是同該法同樣古老的。在1735年印行的1576年的《教會法》中,大議會是規定為每五年召開五次;而在1562年印行的1561年的《教會法》中又規定為每三年召開三次。我們不能說召開大議會的目的只是為了宣讀《教會法》,因為當時已經把它印發給每一個人了,所以每一個人都可從容閱讀,用不著單單為了宣讀它而花力氣召開一次大議會。不幸的是,他們處心積慮地廢掉了這一古老的傳統。這些傳統在當前對各項法規的解釋是大有用處的。——作者 注308 我將在後面對那道廢除令進行評述。——作者 注309 從前在日內瓦經常召開大議會;事情無論大小都拿到會上討論。1707年,執政官舒埃先生在一次有名的發言中說國家的衰弱和災難從前都是由於經常集會造成的(我們從後面的敘述就可看出他這個話是否可信),他還說,由於到會的人數急劇增加,因此,今天要想經常集會已經是不可能了。他說,從前的會不超過二三百人,而現在已經達到一千三百到一千四百人。我們發現,他的話在兩個方面有所誇大。 最早的大議會,出席的人數至少有五六百人;很難舉出哪一次大議會是只有二三百人。1420年,在出席會議的人中,單單簽約的人就有七百二十人之多;不久以後又增加了二百多個有產者。 儘管日內瓦愈來愈變成商業城市,愈來愈富有,但它的人口並未大量增加,也沒有擴建環城一帶的城防工事,而且還拆除了幾個城郊的居民區。由於缺乏土地,一切生活必需品都要仰仗鄰國,因此,若再擴大的話,就勢必會削弱國力。1404年城中至少有一千三百戶人,總人數至少有一萬三千人,今天至少有兩萬人;這個比數還不到3∶14,而且,從這個總人數中還要減去不能參加大會的土著人、暫住居民和外國人。自從大批法國避難者來到日內瓦和工業獲得長足發展以後,這些人的人數的增加比有產者的人數的增加快得多。如今,有幾次大議會出席的人數已經達到一千四百到一千五百人。不過,通常到不了這個數字。有幾次大議會雖然有一千三百人出席,那也只是在關鍵時刻好公民們認為若缺席不參加就是不履行誓言,而官員們也把他們的支持者團弄到會上,以壯他們的聲勢。在15世紀就沒有出現過今天的官員們玩弄的這種花招,因為那時候根本就不需要。在通常的情況下,出席大會的人數介於八百和九百之間,有時候還少於1420年的人數;尤其是在夏季和討論不甚重要的事情時,出席的人數就更少了。我本人在1754年參加過一次大議會,那次到會的人數肯定不到七百人。 從以上所說的情況可以看出,通前徹後地拉平來計算,今天的大議會大約同兩三個世紀以前的大議會的人數差不多,即使有差別,差別也不大。可是,那時候大家都可以在會上發言,當時還沒有我們今天所見到的這些規則;會場上的人有時候也大聲嚷嚷,但大家是自由的,官員們也受到尊重,開會的次數也很頻繁,可見執政官舒埃先生的說法不對,他的推理也是錯誤的。——作者 注310 指《鄉間來信》的作者特農香等人。——譯者 注311 指羅馬。——譯者 注312 指二百人議會。——譯者 注313 在按共和制治理的法語國家中,應當單獨確定一種語言為政府使用的語言。例如délibérer、opiner和voter分別指的是三件大不相同的事情,可是法國人用起來卻不嚴格區別。délibérer的意思是:慎重考慮是贊成還是反對;opiner的意思是:發表意見和說明理由;voter的意思是:投票表決。首先,人們把事情提出來商討,讓大家發表意見,最後是投票表決。各國法庭的形式都差不多是相同的。不過,在君主國中,公眾用不著了解這些詞兒的意思;它們是律師習用的語言。孟德斯鳩先生對這一點是完全了解的,但他也有用語不準確的地方;他在書中經常說puissance exécutive;他這樣說,是不符合語言類推法的原則的,把本來是名詞的exécuteur變成了形容詞;他書中的le pouvoir législateur,也是這樣錯用的。——作者 注314 盧梭在這裡列舉的小議會的「難以置信的權力」是一點也沒有誇大的;正如阿梅德·洛熱在他的《小議會》一文中所說的:「沒有一件事情不屬於小議會的管轄範圍。」——譯者 注315 這樁案子發生在1707年;這位公民的名字叫尼可拉·勒梅特,因支持後面提到的法西奧為捍衛人民的權利而進行的鬥爭,便遭到小議會的仇恨,被判處死刑。——譯者 注316 「被代表者」指人民。——譯者 注317 我這個話,只是就這個機構的精神而言。我深知在二百人議會裡也有一些明智和充滿熱情的人,然而由於他們一直是在小議會的監視之下,聽任小議會的擺布,既沒有外援支持,而且在內部還受到排擠,所以不敢貿然採取徒勞無益的行動,以免招來麻煩,甚至丟掉職位。現在的局勢是:宵小狂呼亂叫,揚揚得意,而智者只能哀聲嘆息,沉默無語。 不過,二百人議會從前倒也不是沒有威信的,沒有墮落到今天這個樣子。從前,他們也受到公眾的尊敬和公民們的信任;公民們放手讓他們行使大議會的權力,然而後來小議會通過這條間接的渠道把權力抓到了它自己的手裡。這方面的新的證據,後文即將談到。日內瓦的有產者們不大愛活動,而且很少過問國家的事情。——作者 注318 指大議會。——譯者 注319 指二百人議會和小議會。——譯者 注320 《民法》第一編第三十六條。——作者 注321 指大議會。——譯者 注322 文中所說的「全權代表們」,指前面所說的調停者;這幾位享有全權的代表分別來自兩種不同形式的政府:蘇黎世和伯爾尼是貴族制政府,而法國是君主制政府,故盧梭說他們「滿腦子充滿了不同的政府的規章制度。」——譯者 注323 《鄉間來信》,第66頁。——作者 注324 見《日內瓦共和國法令匯編》,1735年版,第1頁。——譯者 注325 《鄉間來信》,第67頁。——作者 注326 《鄉間來信》的作者說:「人們對服從他人所感到的恐懼,其程度遠遠大於對統治他人所感到的喜悅。」塔西陀的看法與這位作者的看法不同,而且對人心的了解比這位作者深刻得多。如果這位作者的看法是對的,則大人物的僕從就不會對有產者們那麼粗暴,就沒有那麼多遊手好閒的食客在王公大臣的府第里表現得那麼一副奴顏婢膝的樣子了。心理狀態健康到知道如何熱愛自由的人是不多的。大家都想使喚他人,即使為此而必須服從另一主人,也在所不惜。一個小小的暴發戶為了使喚十個僕人,竟不惜賣身投靠一百個主人。你看君主國中的那些貴族是多麼驕傲;他們是多麼神氣十足地高聲叫喊:「來人呀!」當他們有機會對國王說「願為陛下效力」時,他們自以為是多麼的顯赫;他們是多麼地藐視共和主義者啊!然而,共和主義者是自由的,比他們高貴得多。——作者 注327 《調停法》第六條是這樣說的:「任何提案在未經過二十五人議會審議和通過前,不得提交二百人議會;在未經過二百人議會審議和通過前,不得提交大議會。」——譯者 注328 只要首領們不違反法律,人民是絕不會起來反抗法律的。正是根據這個一定不移的道理,在中國注328a ,當外省發生暴亂的時候,當局總是懲辦該省的督撫。而在歐洲,各國的君主採取的辦法則相反,因此,你看他們的國家到底是昌盛還是不昌盛?他們的人口每三十年就要減少十分之一,而中國的人口卻一直沒有減少。東方的專制主義依然很牢固,因為它對大人物比對人民更嚴厲;它從它本身找到了救治弊病的辦法。注328b 我聽說奧托曼土耳其帝國政府已開始採用基督教的那一套辦法;如果真是這樣的話,我們不久就可看到它將產生怎樣的效果。——作者 注328a 指作者寫這段話時的中國,即18世紀的中國。——譯者 注328b 盧梭在這段話中所說的中國的情況和得出的結論,大多采自耶穌會教士路易·勒貢特1697年發表的《關於中國現狀的新回憶》中的第9封信。勒貢特的這本書,在18世紀的法國和歐洲流傳甚廣;書中的看法,有的正確,有的則得自表面現象。——譯者 注329 例如1763年8月10日對大多數公民和有產者8月8日向第一執政官先生提交的《意見書》,他們就是這樣答覆的。——作者 注330 「réqwéui」這個詞的意思,不僅僅是「要求」,而且是根據某項權利理應得到某種東西。在法院公布的含有這個詞的各種法律文件中都是這樣用的。我們可以說「理應得到補償」,但從來不說「理應得到恩准」。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中,公民都有權把他們被下級議會否決了的「訴狀」或「要求」提交大議會審議。然而按照1738年公布的法律的第六條中添加的那個詞,這個權利便只限於將「訴狀」提交大議會;這一點,我們在後文還將敘及。——作者 注331 指大議會,即組成大議會的全體人民。——譯者 注332 指《鄉間來信》的作者特農香及其支持者。——譯者 注333 指《調停法》第六條。——譯者 注334 對於這一點,盧梭後來在《懺悔錄》中說:「我的朋友們,或者說那些自稱為我的朋友的人,一封又一封地寫信來催我回日內瓦去領導他們,並向我保證,公眾一定會糾正小議會的錯誤。由於我擔心我一出現在日內瓦就會引起騷動和混亂,所以我沒有接受他們的邀請。」(盧梭:《懺悔錄》,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下冊,第12卷,第793頁)。——譯者 注335 日內瓦登記在冊的有產者曾一度按四個城區的劃分編為四個團隊,每個團隊又分編成四十個連隊,集體活動大都以連隊為單位進行。——譯者 注336 見《鄉間來信》,第38頁。——作者 注337 據史料記載,日內瓦的全體人民大會在16世紀後半葉以後就沒有召開過。——譯者 注338 參見《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17章。——作者 注339 在1734年3月4日有一千或一千二百位公民和有產者參加的大會上,沒有一個人腰間佩帶寶劍。此種情形,在其他國家的人看來似乎是不值一提,而在民主國家的人看來卻不是;它比任何其他更明顯的特徵都更能說明一個民族特有的精神。——作者 注340 1707年5月26日日內瓦的小議會發布了一道大赦令,但三個月之後,即8月17日,有產者的三位領袖人物就被逮捕並處以重刑。——譯者 注341 1707年6月初,伯爾尼和蘇黎世派了幾百名士兵去加強日內瓦的城防部隊,使小議會可以放手鎮壓有產者們的一切活動。——譯者 注342 據日內瓦國家檔案館保存的《大會記錄》記載,這項提案是以714票贊成通過的,提反對票的只有278人。——譯者 注343 採用他們的那套辦法,要獲得「一致通過」就一點也不難,因為整個過程是全由他們掌握的。 在這次大會開會前,國務秘書梅士特里扎就說過:「讓他們全都來,我有辦法控制他們。」據說,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只說了「贊成」和「不贊成」這兩個詞;果然,後來在票上就真的只有這兩個詞,因此,不論人們選擇哪一個詞,其結果都是一樣的,因為,如果選擇「贊成」那就表明你是贊成小議會的意見而否定定期召開的全體人民大會的意見;如果你選擇「不贊成」那就表明你是不贊成定期召開的全體人民大會的意見。以上所說,不是我編造的,我是經過權威人士的同意,才在這裡講述的,因此,我請各位讀者相信這是真的;不過,我也應當實話實說,這個消息我不是從日內瓦得到的,而且我也不相信這是真的,我只知道這兩個詞的意思是含混不清的,使投票人搞不清楚究竟該選哪個詞才能表達他自己的意思。此外,我還看不出他們有何必要或合法的藉口在票數的計算方法上要改變法律的規定。事實上,再也沒有什麼事情比人民之所以默不作聲地讓這種違法的做法得到通過,更清楚地表明這完全是由於他們受到恐嚇的結果。——作者 注344 他們在走出會場時都交頭接耳地議論紛紛,許多人都說:「我們總算是熬過了這一天。」第二天,許多人都抱怨說他們中了官員們的圈套,因為他們否定的不是全體人民大會的意見,而是小議會的意見。對於他們的這番話,官員們一笑置之。——作者 注345 法律早有明文規定:「對任何法律的修改,不經最高議會的批准,都是無效的。」現在要弄清楚的是:對法律的破壞是否應看作是對法律的修改?——作者 注346 這個話題是針對《鄉間來信》的作者而發的。《鄉間來信》的作者認為「每個公民都有向小議會提出召開全體人民大會之權,這純粹是異想天開,辦不到的。」——譯者 注347 我已經在前面講了在何種情況下小議會非把提案提出來表決不可,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不提出來表決。——作者 注348 那時候,一遇到有關日內瓦城安危的大事,人們就按照法律的規定召開全體人民大會。在那狂風暴雨的多事之秋,這類事情是經常發生的,所以全體人民大會召開的次數,比今天二百人議會召開的次數還多。在這裡,只舉一個時期為證:在1540年的頭八個月,就召開了十八次,而這一年並沒有什麼比上一年和後一年更特殊的事情發生。——作者 注349 《鄉間來信》的作者說:「如果人人都有審議法律的權利的話,則沒有哪一條法律不會被批評得體無完膚。」盧梭認為這位作者的這個論點與這裡所涉及的事情無關,因此是站不住腳的。——譯者 注350 這個話,是《鄉間來信》的作者說的,他說:「這哪裡是什麼《意見書》嘛,這簡直就是對小議會下命令,要它把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提到大會上討論嘛……」(見《鄉間來信》,第102頁)——譯者 注351 指《鄉間來信》的作者特農香。——譯者 注352 《民法》第12編第1條。——作者 注353 同上,第2條。——作者 注354 他們注354a 也是這樣在1742年踐踏1579年的《索勒爾條約》,說該條約已經過時了,然而該條約已明確訂明它的效力是永久的,而且從來沒有被任何一個其他條約廢除過,並多次得到重申,尤其是在《調停法》中更是著重表述它的效力是永久的。——作者 注354a 指《鄉間來信》的作者及小議會的人。——譯者 注355 人們對執政官的選舉是那樣的重視,除了按才能選舉以外,還不允許出現排斥某種人或偏向某種人等情形,而且曾經頒布過一部法律(這部法律現在已經廢除了),嚴格規定兩名執政官應在下城中選出,另外兩名執政官在上城選出。——作者 注356 指《鄉間來信》的作者特農香;特農香在首次發表他的這部作品時,沒有署名。——譯者 注357 指《鄉間來信》。——譯者 注358 見《鄉間來信》,第117頁。——作者 注359 指英國下議院議員約翰·威爾克斯匿名發表的一本批評英國政府對西班牙的外交政策的小冊子。——譯者 注360 即前面提到的那位著書諷刺英國國王和政府的作者。——譯者 注361 在這個問題上,威爾克斯先生是享有豁免權的,因此,必須採取另外的辦法才能收拾他;這個辦法是讓教會來進行干預 。——作者 注362 盧梭是日內瓦的公民,是由全體人民組成的大議會的成員之一。大議會是日內瓦的主權者,一切法律必須經過大議會的批准才能生效,因此他說他是他的國家的立法機關的成員。——譯者 注363 見《鄉間來信》,第54頁。——作者 注364 根據法律的規定,請求赦免的權利原本是公民和有產者特有的,後來,由於他們的努力,這項權利和其他一些權利也給予了土著民和一般的居民;這兩種人與他們有共同的利益,因此也需要在安全方面有同樣的保護措施;在這方面,外國人依然被排斥在外。在刑事案件中選四個親戚或朋友來幫助被告,這對被告雖無多大用處,但對官員們想使之傾家蕩產的人是有用的,對按法律規定由他們的天然的敵人當法官的人是有用的。令人驚異的是,在經歷了那麼多可怕的事例之後,公民和有產者們在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方面並未採取更多的措施,一切刑事案件依然聽憑小議會不按法規而按他們自己的意志任意判決。日內瓦人和其他一切正直的人們對《調停法》永誌不忘的感激之情是:它把預審這一程序廢除了。有許許多多的書都說歐洲人誇耀他們的人道主義,然而,當我看到那些書都出自那些還沒有查清楚涉案的人是否有罪就濫施酷刑的國家,我嘴邊就不禁露出一絲苦笑。我發現:濫施酷刑是強者逼他們想懲辦的弱者招認強加的罪行的百無一失的手段。——作者 注365 由於一次失誤,該法變成了《七年法》,對此,英國人民並不後悔。——作者 注366 由於國會只撥給一年的補助金,因此,國王不得不每年都要向國會提出撥給補助金的申請。——作者 注367 指由全體人民組成的大議會。大議會只是開會的時候才能行動,會議一結束,就各自分散,成為普普通通的個人,所以盧梭說他們即使很顯赫,「也只是顯赫一會兒。」——譯者 注368 指第七封信。——譯者 注369 盧梭認為宣戰權與媾和權不是主權行為,「因為這兩種行為中,沒有一種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運用,是確定法律事件的行為。」(盧梭:《社會契約論》,第2卷,第2章)——譯者 注370 指小議會的二十五個成員。——譯者 注371 保民官是從來不走出羅馬城的,他們在羅馬城外毫無權威。因此,為了躲避他們的監督,執政官有時候就到鄉下去召開人民大會。羅馬人的枷鎖不是在城裡打造的,而是在軍隊中打造的;正是由於他們到處攻城略地,他們才失去了自由。這一過錯,不是保民官造成的。 就像蘇拉利用元老院那樣,愷撒也利用保民官。每個人都採用他認為最便捷可靠的辦法來達到他的目的。總有一個人登上寶座,至於這個篡奪權力的人是馬里烏斯還是蘇拉,是愷撒還是龐培,是屋大維還是安東尼,這有什麼分別呢?不論哪一方得勝,都是不可避免地要篡奪權力的。前方的軍隊需要首領;肯定無疑的是,這些首領之一必將成為國家的主人,對此,保民官是無可奈何,一點辦法都沒有的。 《鄉間來信》的作者今天對人民的保民官所作的這種批評,早在1715年已經由國務秘書德·尚波魯日先生在致總檢察長的一份備忘錄中說過了。當時擔任總檢察長的路易·勒福爾先生在對那份備忘錄的復函中告訴德·尚波魯日說:「保民官的威望和權力是共和國安寧的保證。他們的失敗,不是由於他們自身的原因,而是由於執政官的陰謀。」很顯然,總檢察長勒福爾沒有預料到在我們今天有人又重新提出他早已駁斥過的說法。——作者 注372 見《社會契約論》,第4卷,第5章;這一章的文字不長,人們在這一章中將看到我對這個問題的簡要評述。——作者 注373 指波蘭國王斯坦尼斯拉斯·勒辛斯基。「愛行善事的哲學家」是人們給這位國王起的雅號。——譯者 注374 這一點,我在前面已經講過了。——作者 注375 事情的起因是:政府要在市政廳所在的高地上修一座碉樓,並用一道圍牆把碉樓圍起來,以便監控全城的人民。修碉樓的木料已經預備好了,如何防衛這一碉樓的計劃也已制訂,並向衛戍部隊的長官下達了有關命令,武器和彈藥也從軍火庫運到了市政廳,而且在稍遠的一條街道上還架設了二十二門大炮,在其他幾條街上也架設了大炮。總而言之一句話,沒有經過其他議會的同意而擅自由掌握衛隊的執政官和其他幾位官員暗中策劃的這一可怕的陰謀的準備工作已完全籌備就緒。不過,在這一陰謀被揭露時,這些人所做的事情尚不足以構成向他們起訴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他們確實是有什麼圖謀,因此,當時在日內瓦還處於優勢的有產者們只是讓他們平平靜靜地撤離,而一點也沒有為難他們,也沒有到他們家裡去搜查和傳訊他們的家屬;對於他們的財產,更是一點也沒有觸動;而要是在其他國家,人民首先就會把策劃陰謀的人通通處死並抄沒他們的家產的。——作者 注376 指二百人議會。——譯者 注377 請看他們是在什麼事情上又來這一套的!他們是在一次令人震驚的對一個所謂的國事犯進行審判的過程中又來這一套的: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一位公民因在給一位友人的信中用極其委婉的詞句談論官員們對另外一位公民的做法就被當作刑事犯來懲辦,這誰相信啊?你在最專制的政府中可曾見過這麼橫暴的事例?在希盧埃特先生退休的時候,我給他寫過一封信。這封信,後來在巴黎盡人皆知;信中的詞句之放肆,就連我本人也找不到可與之相比的先例。這也許是我一生當中所寫的唯一一個最該受批評的作品了。然而,誰曾對我這封信說過一言半語?連提都沒有人提過嘛。在法國,只懲辦那些寫誹謗性文章的人;人們做得對。人們允許個人與個人之間可以自由談論國家大事,從來沒有聽說過什麼人因在信中對法庭所做的事情發表毫無譏刺和咒罵字眼的意見便受到指摘。我在青年時期是那麼地熱愛共和國政府,到了老年,會不會因發現在君主國比在我們共和國有更多的真正的自由而改變我的看法呢?——作者 注378 這位公民就是盧梭本人。——譯者 注379 參見本書第12頁作者注20 。——譯者 注380 對這件事情,盧梭在《懺悔錄》中說:「我白白地等了一年多,一直沒有人站出來抗議這一沒有經過法律程序而發布的逮捕令,於是,我終於下定了我的決心,……給那一年的首席執政官法弗爾先生寫了一封信通知他:我正式放棄我的市民權。」(盧梭:《懺悔錄》,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下冊,第794頁)——譯者 注381 著重號是原有的。——譯者 注382 他們用什麼理由和藉口把一個如此明確規定和如此重要的條文拖延不辦而不被人覺察,這真令人想不通。當偶爾同某些官員談起此事時,他們總是冷冰冰地回答說:「每一部法律都印了單行本,你們把它們匯總在一起就行了。」按照他們的這個說法,好像所有的法律都一個一個地全都印發了似的,好像把那些零零散散的小本本收集起來就可以成為一部法典,成為一部具有第四十二條所說的那種權威性的《法律匯編》。這些官員竟這樣履行一項如此重要的職責嗎?這樣嚴重的失職行為將產生多麼嚴重的後果呢?——作者 注383 他們在每一次拒絕公民們既合理又正確的《意見書》時,口氣雖然顯得很生硬和堅決,但卻顯得很不自然。日內瓦的小議會的成員大部分都是很精明的人,他們怎麼沒有意識到拒不向自由的人民、不向立法機關的成員提交法律的正式文本是一件很卑劣甚至是令人震驚的事情呢?他們這樣做,會引起人們對他們產生滿腹狐疑和猜測,這有什麼好處呢?至於我,我認為他們拒不提交原件,其結果對他們是不利的。然而,他們給他們自己立了這麼一條規矩:對所有的《意見書》都給予一個否定的答覆,使公民們的《意見書》都石沉大海。誰能保證最有耐心的人在《意見書》次次都杳無回音的情況下不灰心呢?何況二百人議會已經決定要傳訊最近幾個提《意見書》的人,案由竟然是要追究他們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今後誰還敢提交明知不僅毫無結果而且還要受到追究的《意見書》呢?此事,如果是出於小議會的授意,那麼,我們應當承認二百人議會只不過是奉命辦事而已。——作者 注384 見小議會1763年12月7日的《大事紀要》中所記載的對六位公民和有產者11月21日的口頭質問所作的回答。——作者 注385 第170頁。——作者 注386 第154頁。——作者 注387 關於「平等」一詞的概念,請參見《社會契約論》第2卷第11章的解說。——譯者 注388 人民中的公平,是一種政治美德;而國家首領們的暴虐無道,則是一種政治罪惡。如果我們這些老百姓處在他們的地位,我們也許也會變得像他們那樣橫暴、專權和不公正。如果某些官員來向我們吹噓他們是多麼廉潔、多麼謙遜和公正,那純粹是騙人的鬼話,是為了打消我們的懷疑,騙取我們的信任。對於這樣的官員,我們即使不說他們沒有他們吹噓的美德,也可以說他們是例外的,而法律是不允許例外的。——作者 注389 指公民和有產者們提《意見書》的權利。——譯者 注390 指小議會手中的否決權。——譯者 注391 伯里克利斯(公元前495—前429),古希臘政治家。——譯者 注392 修昔底德(約公元前460—前400),古希臘史學家。——譯者 注393 《鄉間來信》,第172頁。——作者 注394 《鄉間來信》,第101頁。——作者 注395 為此,在日內瓦設立了一個調停法庭,專門審理官員們違犯法律的案件。這個法庭一成立,共和國的主權不久雖被摧毀了,但公民們的自由反倒比沒有提《意見書》的權利的時候更有保障。由此可見,空有「主權者」這個虛名,是沒有多大的意義的;只有享受自由才是最重要的。——作者 注396 流亡途中的盧梭的這句話是有感而發的。他認為他遭到了他的同胞的拋棄,在關鍵時刻沒有人站出來為他說話。關於盧梭與日內瓦的恩恩怨怨,請參見盧梭:《懺悔錄》,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下冊,第12卷。——譯者 注397 盧梭:《一個孤獨的散步者的夢》,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212頁。 注398 盧梭:《懺悔錄》,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上冊,第77頁。 注399 盧梭:《懺悔錄》,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下冊,第472頁。 注400 盧梭:《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4頁。 注401 盧梭:《懺悔錄》,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下冊,第794頁。 注402 盧梭:《一個孤獨的散步者的夢》,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60—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