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集傳或問[標點本] · 呂刑

林氏曰:唐孔氏、薛氏以贖為罰,刑為辟。篇中所言「百鍰」,贖也。「墨辟」至於「大辟」,刑也。此蓋欲應序中所言,包括一篇之義,故分贖刑為二。舜典曰「金作贖刑」,與此贖刑何以異而必分之乎?殊不知五十八篇,序有包括一篇之義者,亦有但言大略者,不可槩觀也。 或問:典獄非訖於威,諸家多以為戒當時典獄,何也?曰:此一意乃舉古訓以示訓,至後章「嗟司政典獄」而下,方是戒當時之臣,文意甚明,故從孔氏作。堯時典獄之臣,兼克天德而作元命,亦非當時之臣所能及。及穆王所以望其臣,語自有別,考之餘章可見。 或問:孔氏謂五刑之疑,則赦而從罰,諸儒所共遵,而老泉之論尤近人情。老泉曰:「大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誣以殺人之罪而不能以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其實者,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罪坐之,由是有減罪之律,當死而流。使彼為不能自明者邪,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為誠殺人者邪,流而不死,刑已寬矣。是皆失其實,則無辜者多怨,僥倖者易免。今欲彼不失實,則莫若重贖。彼罪疑者,雖或非辜,亦不至殘其支體;若其有罪,則雖不受刑,固已苦於贖金矣。今乃取王說,何也?」曰:五簡正於五罰,不簡,謂罪不當於五刑,若今世有罪而情理可憫,則與之從輕者是也。故從恕而用罰,非謂疑其無罪而姑罰之也。若夫疑獄,則疑而不可知者也。若為盜而無贓證,殺人而無明驗,是為疑獄,疑則不可知其人為有罪矣。不可知其為有罪,雖輕罰猶不加,況加以重罰乎?故今世疑獄,雖殺人之罪而不敢遽加以刑,蓋不知其為果殺人故也。其以為重罪之疑而加以重罰,受罰者果何辜哉?先王之制必不爾也。故曰五刑之疑有赦,赦則釋之而已,若更有罰,何足以為赦?新安王氏辨之詳矣。且老泉謂或有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其實者,所以必貴於贖。且不能自明與不能折其實,皆據他人之知者言之耳。彼或不能自明,官或不能折其實,上之人又安能知其為疑哉?使果知其為不能自明者邪,則是已知其非罪矣,非所謂疑也,罰烏可加乎?果知其為殺人而不能折其實邪,則是殺人無可疑,特吾未能折其實耳。天下之理,固未有為其事而果無實者,特患聽獄者不能詳推之耳。果無實之可折,是真可疑者也,又烏可復加以罰哉?兼諸儒多謂五刑之疑有赦,即所謂「正於五罰」;五罰之疑有赦,即所謂「正於五過」,經文不應若是重複。蓋五刑、五罰、五過,皆所以治之,故皆以正言,是皆明知其罪之所止者也。至於五刑之疑,則是不知其為有罪者也,則直赦之而已。非惟合於人情法意,而上下文支派脈絡亦皆曉然矣。或曰:「五刑不簡,正於五罰。若五刑之疑者,既已竟赦之矣,則又安得有所謂五罰之疑者哉?」曰:刑不見簡而正之五罰,蓋明知其罪不當於刑而罰之也。其有罪不當於刑而宜罰者,而其所以致此罰罪之由,或疑而無證,則為五罰之疑,亦赦之也。或曰:「罪不當於大辟,何不減為宮?罪不當於宮,何不減為剕?乃從罰,何邪?」曰:「此先王所以制為贖刑,以代其傷殘支體之慘,而寓其仁以全民生者,正在是也。」漢孔氏亦謂不降相因,乃古之制。唐孔氏亦謂次刑非所犯,故不得降,相因如後世減降之律。斯言得之矣。 五辭簡孚,正於五刑,蓋情罪灼然當刑而不可出脫者也。五刑不簡,正於五罰。如有墨罪於此而不簡,欲竟加以墨,又似失之重,欲舍之,則又不可縱。蓋有罪而情理可憫,所謂不當於刑者也,故恕之而從罰。如今世之徒罪,條目多矣,折肢損眼者當徒,而刃傷者亦當徒。刃傷比之折肢損目,其犯之輕重不等矣。喻如折肢損目,則使之受徒刑,而刃傷者則恕而受徒罰,刃多而傷深者受徒刑,刃少而傷淺者受徒罰,是所謂五刑不簡而正於五罰也。刃少而傷淺者固當罰,然所以刃而傷之者,或出於彼迫我而我不得已應之,或本無意而偶加之,則其情理又輕矣,故罰之不服,而又正於五過,皆是明知其情罪之所止者也。疑則不能知其人之為罪也,故直赦之。蔡氏曰:「此篇專訓贖刑,蓋本舜典金作贖刑之語。然舜典所謂贖者,官府學校之刑爾。若五刑,則固未嘗贖也。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撲。」今穆王贖法,雖大辟亦與其贖免也矣。 漢張敞以討羌,兵食不繼,建為入谷贖罪之法,初亦未嘗及夫殺人及盜之罪,而蕭望之等猶以為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曾謂唐、虞之世,而有是贖法哉?蔡氏之說出於晦庵,學者所當知。要之,穆王之贖,雖非盡合古制,而所贖止及於不簡者,非明知其罪而使之贖,如張敞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