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綱目 · 卷十四·少陰經症 手足溫

沈金鰲 《傷寒論綱目》
【綱】仲景曰。少陰病。下利。若利自止。惡寒而蜷臥。手見溫者。可治。 【目】柯琴曰。傷寒以陽為主。不特陰症見陽脈者生。即陰病見陽症者亦可治。背為陽。腹為陰。 陽盛則作痙。陰盛則蜷臥。若利而手足仍溫。是陽回。故可治。 【綱】仲景曰。脈陰陽俱緊者。口中氣出。唇口燥干。鼻中涕出。蜷臥。足冷。舌上胎渴。勿妄治也。到七日以來。其人微發熱。手足溫者。此為欲解。或到八日以上。反大發熱者。此為難治。 設使惡寒者。必欲嘔也。腹內痛者。必欲利也。 【目】許叔微曰。發熱雖微。而手足自溫。乃陰得陽而欲解也。 【綱】仲景曰。少陰病。脈緊。至七八日。自下利。脈暴微。手足反溫。脈緊反去者。為欲解。 雖煩下利。必自愈。 【目】魏荔彤曰。此申解少陰經邪有自解之故。蓋髒邪為里症宜溫。經邪為表症宜散。固已。 然經邪之感也。有淺深。而人之氣稟。有強弱。若其人正弱而邪盛。則非醫藥不為功。若正旺而邪淺。則經盡可以自解。六經皆然耳。如本條脈症。並非少陰髒病虛寒下利也。乃在經寒邪欲散也。 所以緊者失其緊。忽變而為微。微者緩也。平也。正緊字之對。非虛微之微也。且髒病下利。必手足冷。若利止方手足溫。今下利而溫。其邪不在髒而在經矣。明為欲解。雖煩而不躁。則非陰盛而見陽回之象矣。即利未自止。經邪漸可消矣。經邪有過經自解之理。故緊去而微。 【綱】仲景曰。少陰病。八九日。一身手足盡熱者。以熱在膀胱。必便血也。 【目】魏荔彤曰。八九日而一身手足盡熱。似為太陽陽明之熱矣。不知少陰症既具。而如此之熱。非陽經為病。仍陰經為病也。腎與膀胱表里。腎熱必旁註於膀胱。自然之理。膀胱為太陽腑。 遂因腑熱而散於太陽經之周身。以此而知病不在陽經。而在陰經。消耗陰津最迫。不可謂陰病得陽為易愈也。明其必便血。在太陽膀胱本經之熱症言必便血。今在少陰腎經移注於膀胱經之熱症亦言必便血。膀胱一腑。與腎表里。下焦血海。皆相聯屬。與太陽同有便血之機。就其切近者必之也。此非急泄下焦之熱。不足以存少陰之陰也。未成血。則豬苓。既成血。則抵當。非此無以為救。同於太陽犯水之義也。如已下血熱泄。又須斟酌。 【綱】仲景曰。下利後脈絕。手足厥逆。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目】鰲按。脈還手足溫。由醫藥之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