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錄之餘 · 卷二

顧炎武 《日知錄之餘》
禁燒金 宋開寶四年,詔:「西漢法,作偽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聞京城之內競習其業,轉相誑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自今犯者,並置極典。」 禁銷金銀箔 魏齊王正始元年,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於,詔曰:「朕臨御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蠢患,並皆禁絕。」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捻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未者眾,不宜誘之。』景佑中,登、萊飢,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官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戧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餘》:「金箔,銷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文軸。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貲。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於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輒示之。」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陸深河《汾燕閒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於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復者。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復歸山澤,此何言歟?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餘黃金尚有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匱。黃門鉤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禁造銅像 《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於中國,已歷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累人事。不為之防,流遁未息。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詔可。」 禁造銅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採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謂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禁銅不過嶺南 《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致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監察御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顏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復並斷,惟用古錢。」 禁金銀 《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銀塗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詔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可省細作並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禁銅釘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 《舊唐書》:「敬宗寶曆元年十月庚於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禁毀錢為銅 《宋史寧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禁兵器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眾,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眾者勝。以眾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海內撿敝,巧詐並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至於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於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云:『家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鉤、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於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乾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里。」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餳 《宋書顏竣傳》:「時歲旱民飢,竣上言:『禁餳一月,息米近萬斛。』」 禁車牛入都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許於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盧損請止絕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並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誌》云:「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里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致有侵害。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鷹鷂 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詔禁畜鷹鷂,開相告之制。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詔公私禁取鷹鷂。 禁絹扇 《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 《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家,但系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欽止。』除復奏外,今將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掛,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松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朮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輒然香在前。為何?恐人身垢穢。香不過辟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只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系兩廣土產,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將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並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家並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困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謂香者如此。韋雕《五禮精義》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禮並無其文。《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郁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命禮部申嚴禁絕之。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松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產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並及之。」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 禁賣室石 《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復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奸偽,而國用有蓄積矣。」 禁瓷器 《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於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家,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驛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將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其家資,丁男充軍邊衛。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財三十餘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 《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於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復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湧水,蝗螽攣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荐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飢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飢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於是重製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谷,而不足療飢,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凶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櫱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穀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致肥甘於豐衍。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眾,浮沉尚多。餚羞曲櫱,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通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里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家產,朋游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於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飢,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櫱之費有損國儲,游情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酤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麴。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於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谷之多,無逾醒醴曲櫱。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飢,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谷者莫甚於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云: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注云:「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禁種糯 《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懼弗勝任。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征於民,而吾民效順,樂於輸賦,固為可喜。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故凡有益於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於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穀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賜酒獻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詔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 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詔以民人山鑿石,發泄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禁毀淫祠 《漢桓帝紀》:「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壞郡國諸房祀。」 《後漢書》:「欒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貲產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剪理奸誣。(房祀謂為房堂而祀。)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興雲致雨,有益於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准岳讀以下為差等。」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詔曰:「淫祠惑民費財,前典所絕,可並下在所,除諸房廟。其先賢及以勛德立詞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絕。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讀名山川澤,各有定製,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篤,潛禮瀆神,縱慾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攘祠。」詔曰:「不在詞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詔:「淫詞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賢及以勛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並皆毀絕。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詞,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蘇侯膘騎大將軍。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詔除淫祠,焚諸雜神、於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禮,伍員四祠。」 《於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鄠縣。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餘家。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鶴慶玄化寺,稱有話佛,歲時士女會集,爭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誤,刪去待補)王沈《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困,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絕,」 《抱朴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華陽國志》:王浚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種松柏,浚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松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詞及漢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於是蜀無淫祀之俗。」 奴告主 糊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將軍、開府、揚州刺史。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卒告其將,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舊唐書張鎰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僕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御史台,留當千於內侍省。鎰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決。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決殺。由是賤不得干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奸凶;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斯是大體,敢不極言。伏乞聖慈,納臣愚懇。』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輒羅告其主,以求官賞。潤州刺史竇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於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則大納之。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將就刑,龐男希瑊訴冤於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決。』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復而自懼,眾迫有功,有功不復申,遂處絞死。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減死,放於嶺南。」 《通鑑》:唐大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隨。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瘞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於御史台,稱曙蓄兵器,有異謀。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諫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殺曙奴於青泥驛,曙再貶嶺外。上奏,人臣無不感悅。」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司隸從事游顥與殷渾有隙,渾誘顥奴晉興誣告穎有異志。秀不詳察,即收穎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己部曲。 《晉書石季龍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凶之問,自此而絕。」 《魏慕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慕引法律論之,競杖殺慶。」 《裴度傳》:「王稷家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隱沒進奉物,留其奴於仗內,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家財,度奏曰:『王鍔身沒之後,其家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家事,臣恐天下將帥聞之,必有以家為計者。』憲宗即日召中便還,二奴付京兆府決殺。」 《冊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鳳翔張謙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詔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附子宜付鳳翔郡集眾決殺。』」 敬宗寶曆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詔委內侍省推鞫。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家僕?則沙桔止於決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於是前資故將失職之家姑息僮奴,而廝養之輩往往脅制其主。」 《李嵩傳》:「嵩弟嶼仆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貲,嶼笞責之。是時高祖將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嵩素與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道以數經赦宥,難之。樞密使王峻聞之,多台符有義,乃奏誅延遇。」(《冊府元龜》:徐台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曲葛延遇等誣告、族滅。廣順中,台符為兵部侍郎,白於宰府,請誅延遇等。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時王峻執政,聞台符之言,深加嘆服,因奏於太祖,遂誅延遇等。時人義之。)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將三十騎往收景思。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不然,將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家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景思有僕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潁、毫之人隨之京師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冊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故相李嵩為家童誣告,族戮於市,而取其幼女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隸者,皆以姑息為意。而舊勛故將之後,為廝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進賣於淮南,大得茗回,家童無行,隱福殷貨財數十萬。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未幾,家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偽燕王趙延壽遺福殷齎玉枕,陰遺淮南主,以致誠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並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財並籍沒。」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有舉子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捨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云:『不勘案,決杖二十。』仆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仆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元史速不台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台縱為民。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前命。」 卒告將 《宋史何中立傳》:「以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眾。』乃斬卒於軍門。」 《蘇拭傳》:「知定州。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立決配之,眾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於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於閭里,而長吏咸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敕安貞復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於官長,猶於弟之於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於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偽夏平章丁冊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家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詔勿問。」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凶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訟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在漢,大宗亦除誹謗妖言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罪之!』於是遂絕。」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於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禁御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系無賴,以告計為能。編者按:此處有脫文。輒人京妄奏,甚至有僱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於京,餘皆自下而上,違者以驀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詔立賞格購捕之。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奏聞,請賞。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禁參謁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龍之一,過闕宴後,率皆期集於慈恩塔下題名。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復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謁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謁。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游,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御史台察訪聞奏。謹具如前,奉敕宜依。於是向之題名各盡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貸回鶻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貨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圍棋免官 宋顏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行至華州長城驛,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駙馬都尉於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於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游 《舊唐書皇甫鎛傳》:授監察史。丁母憂,免官。坐居喪時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龕,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長史周顗等同會。劉隗奏龕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龕官。顗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鍾雅為御史中丞。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勛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自茲以來,歷代所同。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愴,動無歡容。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請下司徒,論正清議。」穆後臨朝,特原不間。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駙馬郭曖,王士平,曖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詔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辟以行香,將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於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並宜停罷。」 匿忌日 《舊唐書》:祝欽明歷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以匿忌日,為御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政。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乂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雲不樂。萇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蕢」)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鑑斯在。」 子孫伐墓柏貶官 《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絳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傳》:「『愕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輒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如聞大臣之內,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財。有一於此,實損風化。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豈容遽褫衰絰,強傅鉛華,位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致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復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於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云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贏弱,將有不堪之患。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詔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餘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余,行人、禽獸死者萬數。歷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鉅鹿千餘里,樹木摧折,禾稼蕩然。勒正服於東堂,以問徐光曰:『歷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書曰:『寒食既并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倘或由之而致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有司奏以子推歷代攸尊,請普復寒食,更為植嘉樹,立洞堂,給戶奉祀。勒黃門郎韋搜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泄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復何所致?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且子推賢者。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泄為雹也。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於是遷冰室於重陰凝寒之所,井州復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則是四時皆改其火。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而適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舊。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又《禮記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困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後漢禮儀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鑽燧改火。』」 《升庵集》:《容齋隨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令并州復寒食如初。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復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縝《連昌宮詞》自註:『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極嚴矣。火禁迨今則絕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自胡元人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復,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呼?」 禁刻書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 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詔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 《宋史理宗紀》:淳九年正月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 《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偽假入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偽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偽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偽狀,捕賓等,移御史台鞫劾。賓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偽濫事跡。乃詔給事中嚴休復、中書舍人高鋮、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賓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江南典選 《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兩都試舉人 《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復,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併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試只在至公,如涉請託,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別有奏聞。』」 食祿子弟複試 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云云,侍郎韋瓊考復,敕放及第。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權知貢舉王佑進士合格者十人,陶穀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謝,上謂左右曰:「聞谷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複試,而哪復登第。因下詔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複試。」(此據《續資治通鑑長編》校勘。《宋會要輯稿選操三》文字略有差異。) 幸執子弟不預科名 《舊唐書》:「王堯苦學,善屬文。以季父鋒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僕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竇緘、源重、鄭朴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起復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餘四人落下。』」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絢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諫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卷鬚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於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干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鍔、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鹽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人等。上曰:「此並勢家,與孤寒並進,但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仁宗患縉紳奔競,諭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矽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於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於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並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浩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制,悉糊名校等。堯咨教幾道於卷中密為識別,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肌傳》: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於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爭進。自王安石柄國,持內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今宜杜絕其源。」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冊收載。如聞身沒之後,家無餘財,追懷舊勛,特越常典。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禁保留官長 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緇黃繼來詣闕,留舉刺史、縣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輕,系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於朝聽,何勞民庶遠致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所宜釐革,免致勞煩。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獎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絕。」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仍設脫脫朱孫於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齎公文適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生員招傜僮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上諭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舍所學而超幹辦,其志陋矣。」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諭遣之。」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