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清講和談判秘話 · 日清講和談判秘話

第一次會議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後二點半,帶同參議官李經方及參贊官三人,乘輪東岸赴會議公所,與伊藤、陸奧及書記官等官六人坐定寒喧畢。 (伊)中堂此來一路順風否? (李)一路順風,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兩位在岸上預備公館,謝謝。 (伊)此間地僻,並無與頭等欽差相宜之館舍,甚為抱歉! (李)豈敢! (伊)本日應辦第一要事,系互換全權文憑。 當由參議恭奉敕書呈中堂面遞伊藤,伊藤亦以日皇敕書本交中堂。伊令書記官閱誦英文,與前電之底稿相較;陸奧令書官將敕書,與前電華文之底稿相較。中堂令東文翻譯與羅道比較日皇敕書,並所附翻譯英文底稿畢。 (陸)日皇敕書是否妥協? (李)甚妥,我國敕書是否妥協? (伊)此次敕書甚妥,中堂復令羅道宣誦,擬請停戰英文節略面交。 伊略思片刻,答以此事明日作復,旋閱兩國敕書應否被是在留。 (李)可以照辦。 (伊)頃閱敕書甚屬妥善,惜無御筆簽名耳! (李)此系各國俗尚不同,蓋用御寶即與御筆簽名無異。 (伊)此次姑不深求,惟貴國大皇帝既與外國國王通交,何不悉熙各國通例辦理? (李)我國向來無此辦法,且臣下未便相強。 (伊)貴國未派中堂之先,固願修好;然前派張邵大人來此,以未誠心修好。中堂位尊貴重,此次奉派為頭等全權大臣,實出誠,但望貴國既和之後,所有此事前後實在情節必須明白。 (李)我國若非誠心修好,必不派我。我無誠心講和,亦不來此。 (伊)中堂東派之事,責成甚大,兩國停爭,重修睦誼,所擊匪輕。中堂閱歷已久,更事甚多,所議之事甚望有成,將來彼此訂立永好和約,必能有裨兩國! (李)亞細亞洲我中東兩國最為鄰近,且系同文,詎可尋仇!今暫時相爭,總以來好為事,如尋仇不已,則有害於華者來,必於東有益也。誠觀歐洲各國,練兵雖強,不輕起釁,我中東既在同洲,亦當效法歐洲。如我兩國使臣,彼此深知此意,應力維亞洲大局,永劫和好,庶我亞洲黃種之民,不為白種之民所侵蝕也! (伊)中堂之論甚愜我心,十年前在津時已與中堂談及,何至今一無變更?本大臣為抱歉。 (李)維時聞貴大臣談論及此,不勝佩服;且深佩貴大臣力為變革俗尚,以至於此。我國之事固於習俗,未能如願以償。當時貴大臣相勸云:中國地廣人眾,變革諸政應由漸而來。今轉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為抱歉!自慚心有餘力力不足而已。貴國兵將悉照西法訓練甚精,各項政治日新月盛,此次本大臣北京與大夫相論,亦有深知我國必宜改變,方能自立耳! (伊)天道無親,惟德是親。貴國如願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貴國如願以償,蓋天之待下民也,無所偏倚,要在各國自為耳! (李)貴國經貴大臣如此整頓,十分羨慕。 (伊)請問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於議事? (李)承備館舍,擬明日午前登岸。 (陸)明日午後兩點鐘便否? 再議。 (李)兩點鐘即來。我與貴大臣交好已於久,二位有話盡可彼此實告,不必客氣。此次責成甚重,本大臣諸多為難,惟望貴大臣相諒耳! (伊)本大臣責成更重。 (李)貴大臣辨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征力大心細。 (伊)此系本國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李)貴國大皇帝固然聖用,貴大臣贊助之功為多。兩位同居否? (伊)分居。 (李)何日來此? (伊)陸奧外相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時往來於廣島、東京之間,乘火車有三十餘點鐘之久,辦理調兵、理財、外交諸務,實屬應接不暇。 (李)大皇帝行在廣島幾個月? (伊)已七月矣! (李)賓肝勤勞,不勝欽仰。 (伊)誠哉!萬機無暇,凡一切軍務國事,以及日為諭旨,皆出自親裁。 (李)此處與各所通電否? (伊)與各所皆通。 (李)本大臣有電回國。 (伊)前張大人來此,本大臣未曾允電,此次自應遵命,筋電局照發。 (李)當時未曾開議故耳。 即彼此相問年歲,伊藤五十五,陸奧五十二。 (伊)日本之民,不及華民易治,且有議院居間,辨事甚為棘手。 (李)貴國之議院與本國都察院等耳。 (伊)十年前曾勸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漢時,由來已久,未易裁去。伊雲都察院多不明時務者,使在位,難於辨事。貴國必須將明於西學,年富力強者委以重任,拘於成法者,一概撤去,方有轉機。 (李)現在中國上下,亦不有明白時務之人者,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貴國封建之時,互相掣肘,事權不一。 (伊)各省雖互牽制,都中之總理衙門,當如我國陸奧大臣一人專主。 (李)總理衙門堂官多,原係為首一人作主。 (伊)現系何人為首? (李)恭親王。榎本與大島兩位,現辦何事? (伊)榎本現任農商部,大島現為樞密院顧問官。 諸問袁世凱何在? (李)現回河南鄉里。 (陸)是否尚在營務處? (李)小差使無足重輕。全權文憑既已妥善,互換所有應議條款,祈即開示,以便互議。 (伊)當照辦。 當即與訂明日午後兩點半鐘會議,並訂明日午前十點鐘,移住岸上館舍,即散。 第二次會議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廿五日,午後兩點半鐘,仍原所與伊藤、陸奧會議。李雲承備館舍甚佳,有賓至如歸之樂,謝甚。 (李)現在日軍並未至太沽、天津、山海關等處,何以所擬停戰條款內意欲占據? (伊)凡議停戰,兩國應均沽利益,華軍以停戰為有益,故我軍應據此三處為質。 (李)三處華兵甚多,日軍往據,彼將何往? (伊)任往何處,兩軍惟須先定相距之界。 (李)兩軍相近,易生釁端,天津衙門甚多官,又將何為? (伊)此系停戰約內之細目,不便先議。試問所開名款,可照辦否? (李)雖為細目,亦須問明。且所關甚重要,話不可不先說。 (伊)請中堂仔細推敲,再行作復。 (李)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將管轄否? (伊)可暫歸日本管理。 (李)日兵到津,將住何處? (伊)俟華兵退出,即住華兵營盤。如不數住,可添蓋兵房。 (李)如此豈非久踞乎? (伊)視停戰之久暫而定。 (李)停戰之期誰定? (伊)兩國互商,但不能過久。 (李)所據不急之處,何必讓出?且三處皆系險要之地,若停戰期滿,議和不成,則日軍先已據此,豈反容為主? (伊)停戰期滿,和議已成,當即退出。 (李)中日系兄弟之邦,所開停戰條款,未免陸逼太甚!除所開各款外,尚有別樣辦法否? (伊)別樣辦法,現未想及。當此兩國相爭,日軍備攻各處,今若遽爾停戰,實於日本兵力有礙,故議及停戰,必須有險要為質,方不吃虧。總之,停戰公例分別兩種:一則各處一律停戰,一則惟議數處停戰,中堂所擬,乃一律停戰也。 (李)可否先議哪幾處停戰? (伊)可指明幾處否? (李)前承貴國請余來此議和,我之來此,實系誠心講和。我國家亦同此心,乃甫議停戰。貴國先要踞有三處險要之地,我為直隸總督,三處皆系直隸所轄,如此於我臉面有關,試問伊藤大人設身處地,將何以為情? (伊)中堂來此,兩國尚未息兵,中堂為貴國計,故議停戰。我為本國計,停戰只有如此辦法。 (李)務請再想一辦法,以見貴國真心愿和。 (伊)我實在別無辦法。兩國相爭,各為其主,國事與交情,兩不相涉,停戰系在用兵之時,應照停戰公例。 (李)議和則不必要兵,故停戰講和,第一要議,如兩國尚相戰爭,議和似非誠心。(伊)若論停戰,應有所議之款,如不能允,不如擱起。 (李)現如不議,停戰講和條款可出示否? (伊)中堂之意,是否欲將停戰節略撤回,再講和款? (李)昨日初次會議,我已說明,向來說和不作虛假,所議停戰之款,實難照辦。 (伊)中堂先議停戰,故擬此覆款,如不停戰,何妨先議和款? (李)我兩人忠心為國,亦須籌顧大局。中國素未準備與外國交爭,所招新兵,未經訓練;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鄰邦,豈能長此相爭?久後必須和好。但欲和好,須為中國預留體面地步,否則我國上下傷心,即和亦難持久。如天津、山海關係北京門戶,請貴國之兵,不必往攻此處;否則京師震動,我國難堪,本大臣亦難以為情。且此次爭端實為朝鮮起見,今華兵業已退至奉天,貴國之兵,惟尚未到直隸耳。如貴國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關直隸地面,則可不必議及停戰,專議和款。 (伊)局面竟至於此,非余之過也。戰端一開,伊於胡底,詎能逆料此次交戰之始!本大臣無時不願議和,而貴國向無議和之誠心。自今以往,局又將大變,所以議及停戰,必須以太沽、天津、山海關為質。 (李)以此三處為質,日兵不必實據,但立作質名目之條款何如? (伊)設停戰之限已滿,而和局未定,所指三處又將與日軍開釁矣! (李)不必停戰,但議和之時定一限期,不往攻三處,可否照辦? (伊)如此辦法與交戰無異,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終當相拒。 (李)可否請先示講和條款? (伊)然則停戰之議如何? (李)停戰暫行擱起。 (伊)停戰一節未曾定結,恐議和時又復重提。 (李)項聞貴大臣請及停戰,有兩種辦法:一為一律停戰,一為指地停戰。今不攻天津、山海關等處,即指地停戰之辦法。 (伊)中堂停戰節略,系指一律停戰。本國之兵散處窵遠,實難一律停戰;而所指數處停戰,本大臣細思,無法可保。且指地停戰於戰場,且會議而言,此處距交戰之處甚遠所以不必議及指地停戰。 (李)即請貴大臣出示和款。 (伊)此事業已說過,宜先將停戰之議擱起。 (李)停戰之款未免過甚,萬做不倒,但既請我來,必有議和條款。 (伊)議和之款,業經辦法。 (李)即請見示。 (伊)現在停戰之議不提及否? (李)停戰之款既難允,且無別種辦法,姑講和款。 (伊)中堂所交停戰節略是否撤回?抑或擬復聲明,不能應允? (李)照此辦法,之後將何為? (伊)或再行議和。 (李)如此語氣,尚未定準,貴大臣不雲和款已備乎? (伊)但看中堂復文如何! (李)本大臣擬復文雲停戰之款,萬難應允,姑且擱起。即請會議款云云,是否如此辦法? (伊)中堂初見停戰之款雲,應先仔細推敲以後再復,別遽雲萬難應允,還請中堂再想為是。 (李)遲數日再復。 (伊)幾日? (李)一禮拜復。 (伊)太久。 (李)假如復以不能做倒,以後是否即商和款? (伊)應請中堂將所呈停戰之款,仔細商量,或節略抽回不提,然後再商量和款。惟本臣不願貴大臣已將停戰之議擱起,於議和時又復提及。 (李)和款一停戰,即不議自停。 (伊)貴大臣究意幾日答覆? (李)四日後答覆。 (伊)三日須復,愈速愈妙。 (李)講和條款不應如停戰條款之太甚。 (伊)我想並不太甚。 (李)只恐過甚,難以商辦。 (伊)此正兩國所以派使臣會商也,下次會議日期可否先定? (李)且待細想復文辦妥,或面交,或差送。 (伊)聽使。 (李)復文辦好,即遣人定期相會。 (伊)問陸奧答應如此辦理。 (李)惟願貴大臣力顧大局,所擬和款,務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辦,別幸矣! (伊)本大臣亦願力顧大局,有裨兩國,但不知貴國以為如何? 中堂乃離席,各散。 第三次會議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廿八日,下午三點鐘,與伊藤、陸奧第三次在原處會議,坐定寒喧畢。 (李)前次會議停戰要款節略,茲已作覆。 即誦英文,由中堂將華、英文二份,親送伊藤。伊閱英文、陸閱華文數遍,即指後半遍交其書記譯出東文。陸復詳閱,又與伊藤對換華、英文詳校,復與伊東書記,以東語相商甚久,似未能遽決之狀於是。 (伊)乃雲停戰之議,中堂是否擱起不提? (李)暫且擱起,我來時專為議和起見(伊藤復將英文反覆細看,伊東乃以東語解之,伊復取菸捲延時細想。) (伊)乃雲中堂未動身之先,自已與貴國深明辰下戰局情形,誠心講和,重修舊好。 (李)我年已邁,從未出外。今本國目睹時難,且知我與貴大臣有舊好,特派來此,足征我國誠心議和,不能辭。 (伊)所議之事,一經議定,必須實力踐行。查貴國與外國交涉以來,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國以此事所關重大,派我來辦,凡已應允者必能見諸施行,惟望貴國亦然。 (李)貴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國與外國初交之時。咸、同以後所定一切約章,皆經批准施行。即十數年前與俄國所辦伊犁之約,稍有齟齬,隨後即派使妥結矣! (伊)額爾金之約,固未批准,我兩國既派頭等大臣會商定議,若不施行,有傷國體,而戰端必致復起。且所以議和者,不獨為息戰,且為重締舊好耳!我忝為敝國總理內閣大臣,凡所議定,必能實踐,亦望中堂實能施行議定之事為幸。 (李)我忝派欽差頭等大臣,此次進京召見數次,實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訓條。前屢與貴大臣言及日後和款,必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為,果可行者,當即應允;其難行者,必須緩商談,非三數日所可定議,請貴大臣即將和款出示。 (伊)請矣明日交閱。 (李)明日何點? (伊)請中堂擇定。 (李)十點鐘可否?(伊藤問陸奧首肯。) (李)所示和款若與他國有關涉者,請貴大臣慎酌。 (伊)何意? (李)如所示和款,或有牽涉他國權利者,必多未便。我兩國相交有素,故預為提及。 (伊)此次議中東兩國之事,他國皆局外,未便攙越。 (李)去年曾請英國從中調處,貴國不以然,自無須他人調處。我兩人商議之一事,如不能成,恐無人能成矣! (伊)萬一不成,則貴國大皇帝可以親裁,歐州各國議和皆由國主親裁。 (李)中國則不然,即恭親王總理譯署多年,亦未親議條約。兩國暫行相爭,終久必和,不如及早議定為妥。去歲戰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勤和,今已遲矣。 (伊)戰非幸事,亦有時不免。 (李)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國總統總格蘭德遊歷過津,與本大臣相好,雲當我國南北交爭,傷亡實多。後居總統不輕起爭端後,時以此奉勸同志,中堂剿滅發稔,卓著戰功,我勸中堂亦不可輕言戰事。本大臣嘗奉此語為圭臬。此次起釁,貴大臣豈不知非我本意。 (伊)兵,凶事也,傷人實多。有時兩國時勢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戰,非仁人所為。況今日器械銳利,殺戮更聚。我年邁矣,不忍見此,貴大臣年歲富強,尚有雄心。 (伊)此次爭戰之始,議和甚易。 (李)當時我亦願息爭,乃事多拂逆,時會使然。 (伊)其時所求於貴國之條款無甚關係,未蒙應允,大為可惜。初戰之始,我兩國譬如兩人走路,相距數里耳;今則相距數百邁,首難矣! (李)終數回頭,貴大臣總理國事,何難之有? (伊)相距數百邁,回走又須數百邁矣! (李)小走幾邁不亦可,從令再走數千里,豈能將我國人民滅盡乎? (伊)我國萬無此心,所謂戰者,乃兩國將一切戰具,如兵船疊器械等,彼是攻滅以相弱耳,與兩國人民毫無關涉。 (李)現國家已願和矣,自可不戰。 (伊)我兵現在駐金州等處,見所有華民較朝鮮之民易聽調度,且做工勤苦,中國百姓誠易治也。 (李)朝鮮之民,向來懶惰。 (伊)朝民招為長夫,皆不願往。我國之兵現往攻台灣,不知台灣之民如何? (李)台灣系潮州漳泉客民遷行,最為強悍。 (伊)台灣尚有生蕃? (李)生蕃居十之六,余皆客民。貴大臣提及台灣,其遂往踞之心不願停戰者,因此英國將不甘心,前所言恐損他國權利,正指此耳。 (伊)有損於華者,未必有損於英也。 (李)將與英之香港為鄰。 (伊)兩國相敵,無損他國。 (李)聞英國有不願他人盤踞台灣之意。 (伊)貴國如將台灣送與別國,必將笑納也。 (李)台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二十年前,貴國大臣大久保以台灣生蕃殺害日商動兵,後赴都議和,過津相晤雲,我兩國比鄰,此事如兩孩相鬥,轉瞬即和,且相好更甚於前彼時。兩國幾乎戰爭,我力主和局,倡議云:生蕃殺害日商,與我無涉,切不可起釁。 (伊)我總理庶政實甚煩忙。 (李)我求相憂有誤貴大臣公務,但此事商辦恐需時日。 (伊)我國一切事務,由皇帝簽名後,本大臣亦須簽名為證。至一切未經呈奏之件,本大臣亦應過目。我今來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須自辦。 (李)如是貴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各部辨事仍在東京,惟公文辦成,即寄廣島。本大臣因此事所關至重,故一切國務,暫由他人代辦,此地實未便久居。 (李)且待貴大臣所議和款如何,倘易於遵行,和議即可速成。否則仍須細商,需時必多,惟望恕罪。 (伊)和款一事,兩國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萬不能如平時議事延宕,兩軍對疊,多一日則多傷生命矣! (李)聞貴國皇帝將往西京? (伊)尚未定,廣島天氣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第四次會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後四點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伊)今日復見中堂重臨,傷已平,不勝幸甚! (李)此皆貴國醫生佐藤之力。 (伊)佐藤醫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聞佐藤謂陸奧大臣身熱是否? (伊)陸奧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現患春溫,至為惦念。 (李)服藥當可有效。 (伊)今日身熱稍平。 (李)曾進食否? (伊)無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現已愈矣!中堂身心,今日好否? (李)甚好,惟兩腿稍軟耳! (伊)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在。 (李)何在? (伊)現在東京,我生長此處。 (李)是長門否?離山口縣多遠? (伊)約二十英里。 (李)長門乃人物薈萃之地。 (伊)不比貴國湖南、安徽兩所出人物。 (李)湖南如貴國薩斯馬,最尚武功;長門尚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遜多矣。 (伊)此次敗在中國,非安徽。 (李)我若居貴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貴大臣之辨事,著有成效。 (伊)若使貴大臣易地而處,則政績當更有可觀。 (李)貴大臣之所為,皆系本大臣所願為。然使易地處,即知我國之難為,有不可勝言者。 (伊)要使本大臣在貴國,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難辦之事,忌者甚多,敝國亦何獨不然! (李)貴國上下交妥,易於辨事。 (伊)間亦有甚難易之事。 (李)雖有難為,賴貴國皇帝能聽善言。 (伊)皇上聖明!當登極之時,即將從前習尚盡行變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如是,則諸臣之者願得舒矣! (伊)此皆皇上聖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長。現談應辨之事。停戰他日期限甚促,和款應從速定奪。我已備有改定條款節略,以免彼此辯論,空過時光。中堂,兩時節略一則甚長,一即昨日擬改約本。中國為難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備節略將前次所求於中國者力為減少。所減有限,我亦有為難之處。中堂見我此次節略,但有允、不允兩句話而已! (李)難道不准分辨? (伊)只管辯論,但不能減少。 (李)既和我國為難情形,則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為。 (伊)時限既促,故將我所能做到者,直言無隱,以免多方辯論。否則,照我開約款所開,必須辯論到十日之久,方能減到如此。 (李)節略有無華文? (伊)英文、東文已齊,但華文未全。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華文三紙(只賠款、讓地與占守地方三節),略有華文。中堂閱後即云: (李)以此已譯三端開議,第一賠款二億萬兩,為數甚巨,不能擔當。 (伊)減到如此,不能再減,再戰則款更巨矣! (李)賠款如此,固不能更巨,更不能給還,請小減。 (伊)萬難再減,此乃戰後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前送節略核計貴國開銷之帳,相離不遠。此次賠款必借洋債。洋債為必,既多本息巨,中國將有何法以償之? (伊)前節略雲計二十年還法洋債,何不遠至四十年?為期愈遠,本息即不見重。為非我事,偶爾言及,切勿見怪! (李)四十年撥還本息,爾願借否? (伊)我借不起洋人借債,為期愈遠愈妙。 (李)自開戰以來,國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為限。爾所言者,乃本國商民出借耳! (伊)即非本國之民借債,皆願遠期。 (李)外國借債但出,利必有永不還本者。 (伊)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國言從否?外人借債,皆願長期,銀行皆爭願借。 (李)中國戰後,聲名頗減。 (伊)中國財源廣大,未必如此減色。 (李)財源雖廣,無法可開。 (伊)中國之地,十倍於日本。中國之民四百兆,財源甚廣,開源尚易。國有急難,人材易出,即可用以開源。 (李)中國請爾為首相何如? (伊)當奏皇上,甚願前往。 (李)奏如不允,爾不能去,爾當設身處地將我為難光景,細為體諒。果照此數寫明約內,外國必知將借洋債方能賠償,執力必以重息要我。債不能借,款不能還,失信貴國又將復戰,何苦相逼大甚! (伊)借債還款,此乃中國之責。 (李)不能還則如之何? (伊)已深知貴國情形為難,故減至此數,萬難再減。 (李)總請再減。 (伊)無可減矣! (李)第一次款交清後,餘款認息五厘。德之於法,固然如此,但中國自道、咸以來,三次償給英、法軍費,皆未如息;不過到期未還,始行認息。貴國豈能以西國之事來比? (伊)如可全還,自不計息。 (李)但二萬萬實償不起,如出息五厘,可允不還本否? (伊)是猶向日本借款,日本無此巨矣! (李)不必貴國出本,但取息耳。 (伊)此辦不到。 (李)餘款加息,惟有出息不還本,如此辦法,請為細想。 (伊)戰後款應全給,所以分期償者,亦以舒中國之力也。 (李)全行償還,向無此辦法。德之於法,亦分期限。在中國先出息銀,待中國籌到款項,再行還本可否? (伊)亦辦不到。 (李)既辦不到,餘款當不認息,款巨而又加利,不啻兩次賠款。 (伊)償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當可免息。 (李)國庫已空,勢必借債。債借到再酌減年限何如? (伊)約內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約內可如活語?如能早交,息當從免。 (伊)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先期交清,則應免息,自不論先交若干。 (伊)初次應交五千萬云云,批准後一年再交五千萬,如第二年全交,則可免息。 (李)如不全交,第二年餘款,可免息否? (伊)視餘款之多少則免息。 (李)息不能認,今日認息,華人聞之,必大駭異;且為數甚巨,加息不便重乎? (伊)如能全數清償…… (李)免息自不煩言而解。 (伊)所為全數清還者,非一時也,乃分兩年之期,期內清還,自可免息。 (李)我未能答應,借債之權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還。日雖得勝,何必逼人太甚?使不能擔當。 (伊)不能擔是否不允之說? (李)我誠願修和,但辦不到事,不能不直說。 (伊)照我節略,已是竭力減少矣! (李)再講讓地一節。歷觀泰西各國交兵,未有將已據之地,全行請讓者。以德國兵威之盛,直至法國巴黎都城後,將侵地讓出,惟留兩縣之地。今約內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將所據之地全得,豈非已甚?恐為泰西各國所訾笑。 (伊)如論西國戰史,不但德法之戰而已。 (李)英法兵亦曾占據中國城池,但未請割寸土尺地。 (伊)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即如營口,中國設關納稅,乃餉源所在。貴國又要償款,又要奪關稅,是何情理? (伊)營口關稅,乃地生之貨所出。 (李)既得地稅,尚要賠款,將如之何? (伊)無法。 (李)譬如養子,既欲其長,又不畏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中國豈可與孩提並論? (李)現貧瘠實甚,猶如小孩。且營口貴國得之無益,營口之北,地面甚廣,貨所從出,汝既踞關,將來貨從內地運出,中國必加稅加捐。既到營口又納關稅,如是貨貴必滯銷,關稅必少;且貨在內地,華官或勸商人從他處出口,或重加厘稅,華商斷無不從之理。 (伊)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與各國商酌。況將來陸路通商,章程所當議及者。 (李)加捐乃中國自主權,外人豈能相強?所以據有營口,無益貴國,不如退出再商別處。 (伊)營口以北業經退讓,萬難再讓。 (李)台灣全島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強讓? (伊)此系彼此定約商讓之事,不論兵力到否。 (李)我不肯讓又將如何? (伊)如所讓之地必須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東各省,將如之何? (李)此日本新創辦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國從來全據,日本如此,豈不貽誚西國? (伊)中國吉林、黑龍江一帶,何以讓與俄國? (李)此非因戰而讓者。 (伊)台灣亦然,此理更說得者。 (李)中國前讓與俄之地,實系甌脫荒寒實甚,人煙稀少;台灣則已立行省,人煙稠密,不能比也。 (伊)尺土皆王家之地,無分荒涼與繁盛。 (李)如此豈非輕我年髦不分別? (伊)中堂見問,不能不答。 (李)總之現講三大端,二萬萬為數甚巨,必請再減;營口還請退出,台灣不必提及。 (伊)如此我兩人意見不合,我將改定約款交閱,所減只能如此。為時太促,不能多辨,照辦固好,不能照辦即算駁還。 (李)不許我駁否? (伊)駁只管駁,但我主意稍改,貴大臣固願速定和約,我亦如此。廣島有六十餘只運船停泊,計有二十餘萬噸運載。今日已有數船出口,兵糧齊備,所以不即出運者,以有停戰之約故耳。 (李)停戰限滿,可請展期。 (伊)如和約已籤押,限期可展,否則不能。 (李)德法停戰曾再展十日。 (伊)時勢各別。其時佛國無主,因召民選議員開議院,選總統,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時日。 (李)爾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許。意見不合者,惟此數端,如不停戰,何能暢議? (伊)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條款即請決定,可否三日後四點二刻當候回信。 (李)事有不諧,尚須會議。 (伊)三日後如蒙見允,即請復函;尚須預備約章,彼此籤押,又須多延數日。 (李)及必復函,一經面允,自可定議。三日斷來不及,我明說尚須電報請旨,不能限以時日? (伊)接到回旨,即可決斷? (李)請旨後如何,再與貴大臣面議,俟接倒回電,再來相請。 (伊)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至多四五天後,尚在停戰期內。 (伊)三天內當有回旨。 (李)此事重大,必須妥酌。今日所言各節,皆有訓條,我不能專主。 (伊)五天過久,急不能待。 (李)停戰之期,尚有十天。 (伊)我須及早知照前敵。 (李)停戰有期,前敵豈有不如? (伊)前敵請將隨時探知此地會議之事。 (李)尚有十天,再會一次,即可決定節略甚多。譯華文者只有三節,其餘今夜譯齊,方可發電。第四日當有覆旨,至遲五天。 (伊)北京回電,我想三天足矣! (李)一有複音,即請相會。是否在此,抑請貴大臣來寓相會? (伊)隨中堂便,來此會議更好。 (李)賠款還請再減五千萬,台灣不能讓渡。 (伊)如此當即遣兵至台灣。 (李)我兩國比鄰,不必如此決裂,總須和好。 (伊)賠款、讓地猶債也,債還,兩國自然和好。 (李)牽債多狼,雖和不誠,前送節略實在句句出於至誠,而貴大臣怪我不應如此說法。我說話甚直,台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強悍。 (伊)我水師兵辨不論何苦,皆願承受。去歲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來,我兵未見吃虧,處處得乎? (李)台地瘴氣甚大,前日兵在台傷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鴉片煙以避瘴氣。 (伊)但看我日後據台必禁鴉片。 (李)台民吸菸,由來久矣! (伊)鴉片未出台灣,亦有居民;日本鴉片進口禁令甚嚴,故無吸菸之人。 (李)至為佩服。 (伊)禁菸一事,前與閻相國言及,甚以為然。 (李)英人以洋藥進口,我國加稅,豈不能再禁? (伊)所加甚少,再加兩倍亦不為多。 (李)言之屢矣,英人不允。 (伊)吸菸者甚懶,兵不能精。 (李)此事迫於英人,難以禁止。 (伊)當先設法自禁洋菸自禁口。 中堂起席與伊藤作別握手,再請將賠款大減。伊藤笑而搖首雲,不能再減而散。 第五次會議 第五回會議,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兩點半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李)陸奧大臣今日身子何如? (伊)稍好,本願此會議,佐藤醫生(進博士)戒其外出。 (李)佐藤今日展言及陸奧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風。昨日我派經方至貴大臣處,面談各節,一一回告。貴大臣毫不放鬆,不肯稍讓。 (伊)我早已說明已讓至盡頭地步,主意已定,萬不能改,我亦甚為可惜。 (李)現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辦理。此事難辦已極,還請貴大臣替我酌量,我實在無法酌量。 (伊)我處境地與中堂相似。 (李)爾在貴國所論各事無人敢駁。 (伊)亦有被駁之時。 (李)總不若我中國被人駁斥之甚。 (伊)我處境地總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國,位高望重,無人可能搖動。本國議院權重,我做事一有錯失,即可被議。 (李)去歲滿朝言路屢次參我,謂我與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參甚是。今與爾議和之約,豈非交好之明證? (伊)時勢彼等不知,故參中堂。現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當日所參之非。 (李)如此狠凶條款籤押,又必受罵,奈何! (伊)任彼胡說,如此重任,彼亦擔當不起。中國惟中堂一人能擔此任。 (李)事後亦將群起攻我。 (伊)說便宜話的人到處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此固不論。我來議和,皇上命我酌定,如能將原約酌改數處,方可擔此重任。請貴大臣替我細想,何處可以酌讓?即如賠款、讓地兩端,總請少讓,即可定議。 (伊)初時說明萬難小讓,昨已告明白行星使已盡力讓到盡頭,不然必須會議四、五次方能讓到如此。我將中國情形細想則減至無可再減地步,蓋議和非若市井買賣,彼此爭價,不成事體。 (李)日前臨別時讓五千萬,當時貴大臣似有欲讓之意,如能讓此,全約可定。 (伊)如能少讓,不必再提,業已讓矣! (李)五千萬不能,讓二千萬可乎?現有新報一紙在此,內載明貴國兵費只用八千萬,此說或不足為憑,然非無因。 (伊)取報紙細看答云:此新聞所說,全是與國家作對,萬不能聽。 (李)不必深論,但望減去若干亦好。 (伊)我國之費,多於此數。 (李)請讓小許,即可定議,當電明國家諸感。 (伊)如可稍讓,盡已讓出。 (李)貴國所得之地甚多,財源甚廣,請從寬處著想,不必尊顧目前。 (伊)所有財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在賠款。 (李)財源甚長,利益甚博。 (伊)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李)財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伊)欲開財源,所費必大。 (李)即次台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撫,必一一開辦。 (伊)礦產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李)華商不能自得。 (伊)未開之地,必須經營,諸費不資。 (李)所費愈大,得利愈博,何妨賠費略減若干?他日利源所補多矣!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將台灣押借二千萬金磅,後我東來,皆知日人強索台灣,此事即擱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買則其價更巨。 (伊)中國財源甚大,借債不難。 (李)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伊)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減。 (李)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伊)此戰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李)講和即當彼是相讓爾,辨事太狠,才幹太大。 (伊)此非關辨事之才,戰後之效,不得不爾!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李)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兩件皆不能稍減,屢次言明此系盡頭地方,不能少改。 (李)我辨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伊)所誠之數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白行星使初約本不顧,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如此口緊手辣,將來必當記及。 (伊)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讓,國人必將罵我,我可擔肩請於停戰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李)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伊)日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內,兩期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將餘款一萬萬還請,息可全免。 (李)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不能,此與日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只算日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李)中國更無力量。日本開戰以後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次,此日本富於中國之明證。 (伊)此非日本富於中國,日本稍知理財之法。 (李)中國將來仿日本理財,現在甚貧,借債不易。 (伊)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李)現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內本還,請可免息否? (伊)三年內果能清還,息可全免。 (李)約內可添明「若三年後清還」云云,此乃話語,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有便宜無多。 (伊)約內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款息雲「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李)三年內清還免息,如不還一併加息。 (伊)一併加息,此事甚為糾轕。 (李)莫若二萬萬內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如此一萬萬八千萬即照約內所載辦法,不更簡捷? (伊)不能,且三年內交清免息,應於約內載明,以但免誤會。 (李)如此巨款,豈能預定? (伊)我亦恐三年內交清,難以預定,故將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伊)萬萬不能。 (李)三年內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內,可另立專條。 (伊)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於約內寫明。 (李)爾將第四款返復觀看,可另之主意。 (伊)或三年內還清免息,或否應寫明一定辦法? (李)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內」云云。 (伊)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李)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伊)只好照原約寫。 (李)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爾想錢太過,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伊)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日兵之多。 (李)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伊)所調不多。 (李)三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細想多時乃云:如要停息,只有一樣辦法,三年內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內果真清還,可將認之息抵作本款。 (李)是否三年將本全還,並記利息,則將已償之息作本? (伊)比如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屆滿,將餘款交清,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割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日起算。 (李)即寫「如三年之內能將全還清楚」云云,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藤與屬員互商即雲添入。 (李)尚有數條相商辨,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明,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略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將來境界時可定。 (李)則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伊)甚是,可照行。 (李)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 (伊)此事難允。現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 (李)我所說者乃原有產業,與外人新置之產業不同。 (伊)此與日本津法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藉口。 (李)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台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伊)日後之事,乃我政府責任。 (李)我接台灣巡撫來電,聞將讓台灣,台民鼓譟,誓不肯為日民。 (伊)聽彼鼓譟,我自有法。 (李)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真言相告。 (伊)亦聽此事。 (李)台民我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李)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綠營士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藤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即照此添入。 (李)台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款約內。 (伊)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所派有文官否? (伊)文官亦派。 (李)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約內可改雲「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換。李伯接看東文不懂,令翻譯英文。其略雲一切堡壘、槍炮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准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兵官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 (李)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換約後方可定,無權管。台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現議之約,不過將台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耽誤時日。 (李)約不互換,尚不算準,台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是也。 (李)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內,台灣不在其內。 (李)本約內可將台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伊)交換之時,何不限定? (李)此事我難專主。 (伊)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蓋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日本。 (李)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易議簡明章程。 (伊)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讓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來免過遲。 (李)何不雲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換接章程? (伊)應否限定日期? (李)不必。 (伊)交換後即行交接。 (李)不議章程否? (伊)限一月足否? (李)可俟條約批准互換後一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一月內應即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爾說要派之官,何不令文官與台撫相商? 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台灣交接。 (李)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台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台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台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一月足矣! (李)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尚未下咽,餓甚! (李)兩萬萬足可療飢。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不必寫明奉旨等。 (伊)一月內可派員否? (李)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隨時酌定。 (伊)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李)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李)可寫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雲可照辦。 (李)第六款內第三條,日本國臣民租棧一節,未得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條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諸項字樣刪去。 (伊)可刪去。 (李)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開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通商口皆與英洋照市價用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伊)可全刪去。 (李)第五條,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此日商可前往內地製造,應寫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藤與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第八款,威海衛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一萬。 (李)無處可住。 (伊)將添蓋兵房。 (李)劉公島無餘地。 (伊)在威海衛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衛。 (李)款內各費有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刪去。前英、法亦曾住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駐兵償費乃歐州通例。 (李)既已割地,又賠兵費,兩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割出。 (伊)賠費乃戰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中國不認起。 (伊)此照歐州通例。 (李)現在亞細亞,何雲歐州?且英、法未請支辦,國中約章俱在,可查明也。 (伊)何時? (李)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太沽等處。 (伊)彼留兵非為抵押賠款。 (李)英、法於同治初年留兵太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一年之費不資。 (李)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少此甚小事。 (伊)本約何時簽定? (李)約本鈔齊即可簽定。 (伊)此次英文不必籤押,惟將中、東兩文籤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伊藤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份,請貴處寫華文兩份。 (李)貴處寫東、英文何時可齊? (伊)明晨即有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雲。 (伊)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批准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明日籤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本大臣到津,當專員齎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准。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籤押後多則一年小則六月。 (伊)此約簽後十五日換約足矣。 (李)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成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不能寫定。 (伊)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皇現在廣島,即可批准。 (李)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換約之地何處? (李)當在北京。 (伊)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籤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此非成例。 (李)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往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伊)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大連灣者,有二十萬。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順換約? (李)日兵即可撤回,此約將必批准。 (伊)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李)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伊)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李)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伊)他尚難離營。 (李)籤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來。 (伊)萬一不批准,又將如何? (李)一經批准,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 (伊)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李)此皆皇上之事,難定。 (伊)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期,故請定十五日。 (李)十五日為時大促,一月稍從容。 (伊)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一月之內可否? (伊)三禮拜 (李)約內從未寫禮拜兩字。 (伊)不寫禮拜,寫二十日。 (李)一月之內。 (伊)多至二十日。 (李)天津換約可定否? (伊)應派兵護衛不便。 (李)派一兵船足矣。 (伊)兵船不能過欄江沙河,不如在煙臺換約。 (李)煙臺換約亦當請旨。 (伊)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李)天津換約可定。 (伊)何故不在煙臺? (李)籤押之後可到天津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 (伊)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臺,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總須一月之內。 (伊)此約諒可批准,萬一不批准,又將開釁,故逾速逾妙。 (李)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勅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我國勅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批准在先,換約後一經此批准,當即電告。 (伊)總須訂明,一經批准電後,方可派員。 (李)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明日籤押,後日中堂登極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齎京,為時甚速。 (李)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做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逾速逾妙。 (李)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一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批准。 (李)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臺,皆不能剋期。煙臺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皆在船守俟。 (李)據我看籤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不能。 (李)我在下關下卅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四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派員來津守候船隻至煙臺,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十天所差太多。 (李)此甚少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我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日矣!換約之期寫明籤押後一月之內,我將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不及,又將失信。 (伊)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換。 (李)現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州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一月究竟太遠。 (李)留兵賠費究竟可去費? (伊)不能去。 (李)何法? (伊)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李)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何,每年我浮賠五十萬,一應在內。 (伊)此費只可養一營。 (李)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伊)留兵為抵押貼款,非為別事。 (李)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伊)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已講明一月。 (伊)太遠,簽約應從速,批准互換亦然。 (李)轉折甚多。 (伊)二十日足矣!煙臺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貼費五十萬,不然必要一百萬。 (李)換約之期總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日起。 (伊)如能允二十日。 (李)我不能作主。 (伊)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將約本校對清楚,後日簽約。 (伊)何不明日籤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李)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日簽約。 (伊)即定後日十點鐘。 (李)伊在此處當面簽約否? (伊)然也。但兩件事應定明。 (李)我回去請旨,換約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日為請,方可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別時已七點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