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志 · 卷三十一刑法志五

黃遵憲 《日本國志》
第六節 偽 證 罪凡民事、刑事、商事各裁判廳所命證人,必先依《治罪法》誓明其所陳述出於公正乃所陳述,反背誓食言、變亂黑白,使官民兩受其害,是不得不罪之也。 為刑事證人,被傳喚上審廳而曲庇被告人,即犯罪人。掩蔽事實以詐證者,照左例處斷:一,欲曲庇重罪而偽證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二,欲曲庇輕罪而偽證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三,欲曲庇違警罪而偽證者,依違警罪本條即第四百二十五條末項。處斷。第二百tA條,。被告人因其偽證免應得之刑,則照偽證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九條。欲陷害被告人而詐證者,照左例處斷:一,欲陷人重罪而偽證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二,欲陷人輕罪而偽證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三,欲陷人違警罪而偽證者,處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二十條,欲曲庇者使其幸成,亦不過使判官審斷不當耳。至於陷害,則其計得成不特使審斷不當,又使罪人含冤茹枉,其所受處分亦不可追償,其為害殊甚,所以特重此罪也。至被告人因偽證受刑後發覺偽證罪,應反坐偽證者以其刑。若反坐刑輕於前條偽證刑,照前條例處斷。例如陷人於違警罪,處五月重禁錮,若反坐其偽證者於同刑,則反輕於前條"欲陷人於輕罪"者,故仍依前條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被告刑期內發覺偽證罪,得照經過日數減反坐刑期。例如被告受十2l年有期徒刑,既經過九年,則反坐刑不坐十五年,亦得照其所經過目數即為九年重懲役。但不得減降於前條偽證刑。第二百二十一條。被告人因偽證處死刑,是指偽證人無欲陷於死刑之意而至死者。則反坐刑減一等。未行刑前發覺者減二等。欲致被告人死而偽證者,反坐死刑。未行刑前發覺者減一等。第二百二十二條。關民事、商事凡民間事系繼嗣、婚姻、契約等者為民事。系商業者為商事。當行政裁判而偽證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二十三條,是刑不分曲庇與陷害何?蓋民、商事等本原、被告相對,利於此則害於彼,勢不得分,敵與刑事異刑。欲令為鑑識通事而傳喚於審廳者,若欺詐陳說,照前數條偽證例處斷。第二二十四條。賄賂或行其他方法如詐欺、脅迫、結約等。以囑託人為偽證,或令鑑識通事為詐欺者,罪亦同偽證例。第二二十五條。犯此節所揭罪者於未裁判宣告前而自首者免本刑。第二二十六條,是總則所謂別揭自首例者。 第七節 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度量衡或改造販賣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止偽造、改造而未販賣者,非此條所問。若偽造官司記章印信或盜用者,照偽造官印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二十七條。知偽造、改造之情而販賣其度量衡者,依前條減一等。第二百二十八條。商賈農工私自增減其度量衡者,處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若使用其度量衡而得利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二百二十九條。受人囑託偽造度量衡或改造者,照其囑託人所受刑各減一等。第二百三十條。第八節 詐稱當身地位罪 即人身本分地位,詳第二百十四條,但此節地位兼言貫籍、氏名、年甲、職業、官位、服章等。 對官詐稱不論以言語與文書。貫籍、地位、氏名、年甲、職業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詐稱官職、位階,僭用官服飾、官吏大禮服,軍將等正服。徽章、菊花章。或內、外國勳章者,處十五日以上、二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九節 偽造公選投票罪 例如府縣會郡區會議員等公選之日,謀己或朋友親戚中選,偽造投票或增減彼此員數等。 偽造公選投票或增減其數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三條.此罪關國政,不與他常事犯同,故處刑亦比國事犯。行賄賂令投票及受賄賂投票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四條,以賄賂行之,害之所及廣矣,故其刑重於前條。但其不以賄賂、不受賄賂者非此條所問。檢視投票及算其數者若偽造其投票或增減之,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輕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五條。作甲、乙簿報告投票結案者,甲、乙簿者,投票既畢,匯聚而點核多寡,票最多者為甲,其次為乙。增減其數或區畫涉於詐偽,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六條,甲、乙簿已成,其餘投票總廢棄,是公選中最緊要事,故增減詐為之者刑更重於前數條罪。 第五章 害養生道罪 是謂關全國人民養生者,如止關一人或數人,揭之於第三編。 第一節 關阿片煙罪 輸入阿片煙及製造或販賣者,處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條。輸入吸阿片煙器具及製造或販賣者,處輕懲役。第二百三十八條。稅關官吏知情而輸入阿片煙及其器具者,照前二條刑各加一等。第二百三十九條。給貸可吸阿片煙房舍以圖利者,處輕懲役。其非以圖利者,照次條吸阿片煙者從犯處斷。引誘人吸阿片煙者罪亦同。第二四十條,贈與阿片煙令受者吸之,罪亦同。吸阿片煙者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二四十一條。私有阿片煙及器具或受寄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節 污穢飲水罪 供飲淨水因污穢致不能用者,處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五圓以下罰金。第二四十三條。投入傷生物以變水質或致腐敗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四條.若由其所業傾注其所用品渣滓,偶然至變水質者,別有規則處斷。犯前條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四十五條,其事若出於故意毒殺.依第二九十三條處斷。 第三節 關傳染病預防規則罪 船舶人港者違背預防傳染病規則上陸或搬輸物品於陸地,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輕禁錮,或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六條,船客多日航海,入港輒欲上陸,是人之常情,非別有破廉損恥之行,故或處輕禁錮、或處罰金,總任判官所見耳。若犯人原非故意違犯,實因風波等事不得已上陸,亦不得加之以罰。 船長自犯前條罪及知有人犯而不制止者,於前條刑加一等。第二百四十七條。當傳染病流行時違背預防規則,由流行地方出往他處者,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輕禁錮,或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八條,其他違背預防規則者,總依第四編違警罪規則。當獸畜傳染病流行時違背預防規則,送出其獸畜於他處者,處十一以上、二月以下輕禁錮,或處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四節 關危害品、傷生物、製造規則罪 如火藥、硝石、石油等一切有破裂性者。如煤氣、製藥、製革等凡有惡臭毒氣者。別有此規則。 不得官准創建危害品製造所者,處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若其創建傷生物製造所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條。雖得官准創建前條所揭製造所,其違背預防危害、保護康健規則者,別有此規則。照前條例各減一等。第二百五十一條,非前條所謂製造人而犯之者,依第四編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處斷。犯前二條罪因致人疾病死傷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五十二條。 第五節 販賣傷生飲食及藥劑罪 礦制顏料食品及毒藥劇藥等。 混和可以傷生物於飲食品以販賣者,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三條,如販賣腐敗飲食品者依違警罪本條。違背規則所謂藥品賣買規則。販賣毒藥、劇藥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五十四條。犯前二條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五十五條。第六節 私營醫業罪 醫關人民生命,非術精道熟不得行世,故必經官准以後乃得為業。 不得官准而業醫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六條,若一時止授治方投藥劑,尚未以醫為業者,非此條所罪。其誤治人致人死傷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五十七條。 第六章 敗風俗罪敗壞民間風俗,其流弊甚大,故設刑防之。公為猥褻之行如姦淫及露體等。者,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八條,於公眾所共居或於公眾所共視者,而後名為公行,其他不問。公然陳列敗俗圖書及猥褻器具,圖書如摹寫淫狀及春畫等,器具如模擬陰具等。或販賣者,處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九條,如陳私室之中及秘藏者,非此條所問。開張賭場以圖利或招結博徒者,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條。現以財物賭博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雖賭博非當時發覺及未行者,不在此限。知其情而給貸房舍者,罪亦同。其賭飲食者指便可飲食之糕果酒肉等品,其以飲食為名及以米谷為注,仍以賭博論。勿論,凡賭博器具、骰子、骨牌之類。財物現在其場者皆沒收。第二百六十一條。行醵集財物探籌贏利之業者,預醵集金錢探鬮,導之中者集金與之,不中則並棄所已出之金,謂之富簽。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二條。對神祠、佛龕、墳墓及他禮拜堂公然為不敬之行者,謂於眾人所共視侮慢神佛或污穢敗壞等類,若非人所共見非此條所問。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若妨礙其說教神官、僧侶聚眾說法謂之說教。及拜禮者,處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七章 毀棄死屍及發掘墳墓罪 毀棄應行埋葬死屍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四條,知有死屍而不告或私移於他處者,依違警罪例。發掘墳墓見棺槨或死屍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因竊取墓中財物者,從二罪俱發例處斷。因而毀棄死屍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六十五條。欲犯此章所揭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二百六十六條,亦同第百十三條等。 第八章 妨礙商業及農工業罪 用偽計、威力妨礙賣買稻穀如米、麥、豆、粟、黍等類。及民生需用不可缺食品如鹽、豉、酒、醬、茶等類。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妨礙前項所揭外物品他食品及薪炭、膏油等。者.減一等。第二百六十七條。用偽計、威力妨礙他人競賣或射買者,處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八條,同一賣買物品而此條輕於前條者何?蓋前條二項所關甚大.例如聞米谷將輸入恐其價低下,設法妨礙致米價涌貴,其害將及全國。不如此條止害賣買人,所以刑亦有輕重也。用偽計、威力妨礙農工業者罪亦同前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是謂總關農工公益者,如其關一人稼穡植物等事,依第三編害動植物之罪處斷。農工僱人欲增傭值或變更所業,如增加休暇時日或更改營業法等。用偽計、威力妨礙僱主及他僱人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條。僱主欲減傭值或變更所業,用偽計、威力妨礙僱人及他僱主者,罪亦同前條。第二百七十一條。傳播虛論偽說,令昂低米谷及民生須用物品價直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二條,假令傳播虛說不至使物價昂低者,非此條所問。 第九章 官吏瀆職罪第一節 官吏害公益罪凡此編所揭,無非關於公益者,然其所犯概兼常人與官吏而言,獨此節 專舉官吏所犯之罪,故別設此目。 官吏於所司法制不以公布施行,例如大臣奏狀經裁可後命主任官吏行之,而官吏承命而不行,或府知事、縣令受某省令而不公布之管內之類。或妨礙他官吏公布施行者,處二月以上、六月以下輕禁錮,附科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三條。地方官吏遇有騷亂,應得請發官兵如府知事、縣令等,詳第百七十七條注。及請管兵官如海陸軍將校等。彈壓鎮定,而不能區處其事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四條。官吏違背規則謂明治八年四月第六十五號布令等。而營商業者,處二十圓以上、五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五條,但如販賣私地所產、土地或貸金起利、或教授技術以得利者不在此限。 第二節 官吏待人民之罪 官吏擅用威權使人民強行不可為之事,例如警察官吏以力迫人使拘引無罪等事。及妨礙其可為之事者,例如力制投票人使其不得選舉某氏等事。處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六條。人民身體財產有為人所犯害者,如第三編所云對身體財產罪各條。官吏謂預審判事、檢事、警察官吏。受其告報不速為區處及保護者,處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七條。逮捕官吏謂預審判事、檢事、司法警察官、巡查等。不遵守法律所定程式規則,即《治罪法》中所定規則,如警察官吏等非攜帶預審判事所發令狀,則不得逮捕是也。而逮捕人及非理監禁人者,監禁謂幽閉一室不得出。處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但其監禁日數每過十日加一等。第二百七十八條,此條以下所行出於心術不正,與前二條所揭少異,故皆處重禁錮。司獄官吏總稱掌監倉監獄事官吏監禁犯人不遵守程式規則,謂囚人入獄及接引等規則。及囚人應出獄時不放免者,罪同前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前二條所揭官吏及護送囚人者,若屏去其飲食、衣服及苛刻接遇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因而致囚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加一等從重處斷。第二百八十條。當水、火、地震之際管獄官吏懈怠,不輒解囚人監禁因而致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加,一寺。第二百八十一條,若故意致死傷者,依第二百九十四條處斷,蓋拘束罪囚本欲使悛改善良也,且未決囚人其罪之有無尚未可知,監護者自宜小心保守使不受害,而怠惰致死傷固不得以過失殺傷論,所以依毆打創傷例也。裁判官、檢事及警察官吏審問被告人而施暴行或凌虐者,處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致被告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加一等從重處斷。第二百八十二條。裁判官、檢察官無故不受理刑事訴牒及遷延不審理者,處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是謂知告訴、告發有理而故不受理者,若以不受理為宜者非此條所問。系民事訴牒者罪亦同之。第二百八十三條。官吏聽人囑託受贓及允許受贓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因而非理處事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四條。裁判官當審理民事得贓及允許受贓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枉法判斷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五條。裁判官、檢事、警察官吏當審理刑事不專指刑法,統舉犯他項罰則規則而言。得贓及允許受贓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故出人罪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其故人人罪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若其所枉斷之刑重於此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反坐之。第二六條。裁判官、檢事、警察官吏雖不受贓,而徇情挾怨以故出人人罪者,罪亦同前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數條所揭贓,已受領者皆沒收之;消費者追征其價。第二百]八條,恐犯者或以為雖並受本刑、附刑,不如其所得贓金之多,故特設此條以防之。 第三節 官吏對財產之罪 凡官吏監守財物而自盜金錢糧穀物件者,處輕懲役。因而增減變換官文書、簿冊及毀棄之者,照第二百五條例處斷。第二百八十九條,若非其所管仍依第二百五條。官吏徵收租稅及各雜稅,如收稅委員、稅關官吏、郡區戶長等。正額外多征金谷者,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九十條。犯此節所揭罪,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二百九十一條,此條所揭罪皆出於卑污無恥,故雖處輕罪者仍不得不付此長期監視。 第三編 對身體財產重罪輕罪 第一章 對身體之罪 此罪有二:曰有刑罪,目無刑罪。有刑罪直關身體生命者,謂殺傷、毆打、脅迫、墜胎等。無刑罪關名望聲譽者,謂誣告、誹毀等。 第一節 謀殺、故殺罪 蓄謀殺人者為謀殺,處死刑。第二九十二條。施用毒物殺人者,以謀殺論處死刑。第二百九十三條,如一時乘怒投用毒物宜以故殺論。然用毒物其害不一人或有及數十者.目形哥難知無由防範,施用最為容易,故雖一時之怒仍以謀殺論。故意殺人者為故殺,處無期徒刑。第二九十四條,舊律謀殺、故殺同處死刑,然故殺者當臨殺之時猝乘憤激驟起殺意,比之謀殺人於未殺以前蓄念積慮者情實較輕,故故殺之刑於謀殺之刑減一等。然若如下二條所揭與尋常故殺異,則亦不得不處死刑。故殺人支解割碎及其殺狀慘刻者處死刑。第二百九十五條。因財利犯重輕罪,例如為強竊盜,恐其不遂故殺主人或監守人等。恐人發覺追捕而故殺人者,處死刑。第二百九十六條。蓄殺人之意詭言誘導、擠陷危險而致死者,例如橋樑朽損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令人過渡,以陷溺致死等類。以故殺論。其預謀者以謀殺論。第二百九十七條。欲謀殺、故殺而誤殺他人者,仍以謀殺、故殺論。第二百九十八條。 第二節 毆打創傷罪 毆打創傷人因而致死者,處重懲役。第二百九十九條。毆打創傷人瞎其兩目、聾其兩耳及折兩肢、斷舌、毀壞陰陽致喪失知覺精神罹篤疾者,處輕懲役。雖並犯此條二事以上,亦同處輕懲役,但以刑期長短分輕重耳。其瞎一目、聾一耳、折一肢及殘虧身體以致廢疾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條,並犯此條二事以上,除損一手一足之外,亦同前項注。毆打創傷致人罹二十日以外疾病,不能營職業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若傷疾不至二十日,處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一條。若預謀毆打創傷人致其人罹篤疾或至死者,照前數條所揭載各加一等。第三百二條。欲為不法之事而毆傷防其非為之人,或自犯輕重罪名圖免罪掩跡因而毆打創傷人者,亦同前條之例。第三百三條。因毆打人而誤傷他人者,仍科毆打創傷本刑。第三百四條。二人以上共毆打傷人,從現下手者分別輕重各論其刑。若其創不辨甲、乙所為,照重傷之刑減一等。但教唆者不在減等之限。第三百五條。二人以上共毆打人,雖一人未行毆打而幫助致成傷者,與現毆打者同罪而減一等。第三百六瓤施用可害健康物品使人疾苦者,與預謀毆打創傷人者同刑。第三百七條。雖意非殺人而詐偽誘導,令陷危害致其人疾病死傷者,照毆打創傷例處斷。第三百八條。 第三節 關於殺傷者宥恕及不論罪 因己身受人暴行,不得已憤怒致殺傷暴行人者,宥恕其罪。但因行為不正自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九條。毆打彼此創傷不能分下手先後者,各宥恕其罪。第三十條,本夫知其妻與人奸通,於奸所殺傷姦夫或姦婦者,宥恕其罪。但本夫先系縱容奸通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十一條。若有晝間無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損壞門戶牆壁,因防拒之而殺傷犯人者,宥恕其罪。第三百十二條。前數條所記載有可宥恕者,照各本刑減二等或三等。第三十三條。正當防禦自己身體性命時出於不得已而殺傷暴行人者,不分為己為人,不論其罪。若自己行為不正致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9十四條。左列諸件出於不得已致殺傷人者不論其罪:一,防止放火及其他暴行有傷財產者。二,防止盜犯及欲奪還盜贓者。三,防止夜間無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戶牆門壁者。第三百十五條。雖防衛身體財產非不得已而加害於暴行人,又危害已去仍乘勢加害於暴行人者,不在不論罪之限,但酌量情狀照第三百十三條例得宥恕其罪。第三百十六條。 第四節 過失殺傷之罪 疏虞懈怠不遵守規則、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十七條,凡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為過失,不守規則,謂於有人處演習槍銃之類。因過失使人倉傷至廢疾者,處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十八條。因過失而使人創傷至疾病休業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十九條。 第五節 關自殺之罪 教唆人使自殺,又受人囑託為自殺之人下手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輕禁錮,附加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其他為自殺人幫助者減一等。第三百二十條。圖自己之利,教唆他人令自殺者處重懲役。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六節 擅逮捕監禁人之罪 擅逮捕人又監禁私處者,處十一日以上、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其監禁若過數日或十日,應算日數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二條。擅監禁束縛人或毆打拷責,又屏去飲食、衣服施行一切苛刻事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二十三條。犯前條之罪致人疾病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三百二十四條。擅監禁人臨水、火、震災之際不解監禁,致人死傷者亦同前條罪。第三百二十五條。 第七節 脅迫之罪 以殺脅迫人、以放火脅迫人,皆謂以言詞恐嚇人。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其以毆打創傷或焚燒財產、毀壞家屋、徑行劫掠等事脅迫人者,處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二十六條。攜帶兇器而犯前條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七條。以加害親屬相脅迫者,亦同前二條例。第三百二十八條。此節所揭載,待受其脅迫者或親屬等告訴而後論罪。第三百二十九條。 第八節 墮胎之罪 懷胎婦女以藥物及其他方法墮胎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三十條。使人以藥物及其他方法墮胎者亦同前條。因而婦人致死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三十一條。醫師、產婆及藥商等犯前條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二條。威逼懷胎婦女又誆騙令墮胎者,處一年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第三三十三條。知為懷胎而毆打暴行因致墮胎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其非有墮胎之意者處輕懲役。第三三十四條。犯前二條之罪致婦人篤疾或死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三百三十條。 第九節 遺棄幼兒及老者病者之罪 遺棄未滿八歲幼兒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不能自謀生活遺棄老者、疾病者亦同。第三三十六條。 以未滿八歲幼兒或老者、病者遺棄於曠野無人之地,處重禁錮。第三百三十七條。得人之給料、受人之依託、力可保養者犯前二條罪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八條。遺棄老幼因而致廢疾者處輕懲役。若至篤疾者處重懲役。至死者處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九條。己所有地看守所及之處有遺棄幼兒老疾者,知而不扶助又不申告官署者,處十五Lt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若有罹疾病昏倒者,知而不扶助、不申告者亦同。第三百四十條。 第十節 略取誘拐幼者之罪 略取誘拐十二歲未滿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加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一條。略取十二歲以上、二十歲未滿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僅誘拐、藏匿或交付他人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略取誘拐幼者為僕婢,又假設名稱以使役之者,照前二條例各減一等。第三四十三條。前數條所揭,待被告者及其親族告訴而後論罪。惟幼者或至長大婚姻之時而遵禮從式者不論。第三百四十四條。略取誘拐二十歲未滿幼者交付與外國人者,處輕懲役。第三百四十五條。 第十一節 猥褻姦淫重婚之罪 對十二歲既滿男女為猥褻之事,又對十二歲以上男女以暴行脅迫為猥褻之事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對十二歲未滿男女以暴行脅迫為猥褻之事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七條。強姦十二歲以上婦女者處輕懲役。其以藥酒等物誘令迷亂而姦淫者,以強姦論。第三百四十八條。姦淫十二歲未滿幼女者處輕懲役。若強姦者處重懲役。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數條所揭載,待被害者及其親屬告訴而後論罪。第三百五十條。犯前數條罪因而致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但由強姦因致廢疾、篤疾者處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第三五十一條。勸誘十六歲未滿男女已為媒合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二條。與有夫之婦奸通者,先是,明治六年改正奸律,奸無夫之婦者不論罪,故此律特指有夫之婦。考泰西和姦之罪均處禁錮,佛律二年以下,德律六月以上,經其夫告訴而後論罪。若無夫之婦,無告訴者均置不問。蓋信重於禮,情重於理,其律意大抵如此也。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男女同罪。此條待本夫告訴而後論罪。但本夫先系縱容奸通者,雖訴不論。第三百五十三條。有配偶者重結婚姻,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四條,配偶兼男女而言。 第十二節 誣告及誹毀之罪 以不實之事誣告人者,照第二百二十條所載偽證例處斷。第三百五十五條。雖為誣告,於被告未推問之前而自首悔過者免本刑。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誣告致被告人受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所載之例處斷。第三百五十七條。摘發惡事醜行誹謗人者,不問事實有無,照左例處斷:一,公然演說誹毀人者,處十一Lt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二,公布書冊、圖畫,又作為雜劇、偶像誹毀人者,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八耙誹毀已死者,若非出於誣罔,不得照前條之例處斷。第三百五十九條,前條所載即事實非誣,亦依律論罪。蓋名譽榮辱關人大節,且暖昧之事非人所應知,乃公然對眾誹毀,且以書冊、圖畫、雜劇、偶像形容其狀,不加禁遏將造言飛語,見事風生,即毛卵鉤須烏有之事,亦不難抉摘裝點以快已私,其事伊於胡底。中國通例,有造匿名揭帖以誹謗人者,除其事立按不問外,犯者審實擬絞。所犯之罪雖與此有殊,而律重誅心用意則一也。醫師、藥商、穩婆、代言人、辯護人、代書人等及神官、僧侶,受人委託因得知其陰私而漏告於眾者,以誹謗論,處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但由裁判官傳喚,令其陳述事實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條。此節所記載誹毀之罪,待被害者及死者之親屬告訴而後論罪。第三百六十一條。 第十三節 對其祖父母、父母之罪 子孫謀殺其祖父母、父母者處死刑。關自殺罪照凡人之刑加二等。第三百六十二條。子孫對其祖父母、父母犯毆打創傷,其他監禁、脅迫、遺棄、誣告、誹毀之罪者,按各本條所載照凡人之例加二等。其致廢疾者處有期徒刑。致篤疾者處無期徒刑。致死者處死刑。第三百六十三條。子孫對其祖父母、父母不給衣食缺奉養者,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致疾病或死者亦同前條例。第三六十四條。對祖父母、父母犯殺傷罪者,不得用宥恕例,但犯時不知而誤犯者謂離別日久,相逢不識,以小故鬥毆至於殺傷。又深夜昏黑誤為他人,以兇器拿捕至於殺傷之類。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五條。 第二章 對人財產之罪第一節 竊盜之罪 竊取他人物品者為竊盜罪,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六十六條。乘水、火、震災之變為竊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六十七條。逾越牆戶或毀壞或開鑰而人人邸舍、倉庫,犯竊盜者亦同前條。第三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犯前三條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六十九條.、攜帶兇器人人住宅為竊盜者,處輕懲役。第三七十條、雖系己物已典付他人,又有官司之命令他人監守而竊取之者,以竊盜論。第三百七十一條。于田野竊取穀類菜果及其他產物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七十二條。于山林竊取竹木礦物及其他產物,又於川澤池沼竊取所生養魚鱉,及關人營業產物者亦同前條。第三百七十三條,,於牧場竊取牧畜獸類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七十四條..此節所揭載輕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三百七十五條。犯此節所記之輕罪處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百七十六條,此節所載惟攜帶兇器入人住宅為竊盜者處輕懲役,以其實有盜心,故科以重罪。其他處重禁錮,皆輕罪也,或本非為竊之人,或實無作盜之意,偶然貪得,中亦有可憫諒者。但乘水、火、地震不及防範之時,當山林田野易於攫取之地,而公然為盜,其人之心術不端巳可概見,故雖科輕罪仍付監視。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孫及其配偶者,又同居兄弟姊妹互相竊財物者,不以竊盜論。若與他人共犯而分取財物者,仍以竊盜論。第三百七十七條。 第二節 強盜之罪 以暴行加人或脅迫人而強取財物者為強盜,處輕懲役。第三百七十八條。強盜罪有左開情狀者,每一項加一等:一,二人以上共犯者。二,攜帶兇器者。第三百七十九條,若二人以上共犯,各又攜帶兇器,共加二等。強盜傷人者處無期徒刑。致死者處死刑。第三百八十條。強盜強姦婦女者處無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一條,常人犯強姦罪處輕懲役,犯強盜罪亦處輕懲役,今以強盜犯強姦,其情節尤可恨惡,故不用二罪俱發從一科斷之律,直處以無期徒刑 考日本舊律,強姦、強盜各處死刑。此律雖較舊法為輕,而在本律中則從其最重者矣。竊盜得贓而走,為人拒止,因而以暴行脅迫者以強盜論。第三百八十二條。用藥酒等使人迷亂而盜取其財物者,以強盜論,處輕懲役。第三百八十三條,此與上條同一以強盜論,而獨揭明處輕懲役者,以其用藥迷人,情節可惡,故特處之重罪。若竊盔拒捕出於一時圖免己罪,其中情節或有可宥恕減輕者,故不以一律論也。犯此節所載之罪,或因減輕而處輕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百八十四條。 第三節 關遺失物埋藏物之罪 拾得遺失及漂流物,隱匿不還於其主,又不申告官司者,處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八十五條。於他人所有地掘取埋藏諸物,私自隱匿者亦同前條。第三八十六條。犯此節所載之罪,若系第三百七十七條所揭載親屬不論其罪。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四節 關家資分散之罪 分散者,破產歇業不能償債、傾家所有分之與人故曰分散。此律為中褲所無而西律所重,泰西通例,凡營業耗折身負重債力不能償,則請之於官,佃家資所有分與償人,官為立一經理人,先檢點其貨財,搜集其契約,並懸示限期,凡負某人債者悉數繳官,其某人所欠之債各呈憑據以待分給。然後悉索所有按數計成,一一分派產盡而後已。其人已報破產者不許再營生業,此通例也r,中國以追債告官,每曰錢債細故實因沿用舊律,而古來貿易未盛。借貸較少,即有負債多出於親屬之情不容已,朋友之義不容辭,勢難以負債之故沒人家產。、自商務大興,有無相通,如銀行、商會之類,乃有以日積月累所得寄而取息者,亦有舉盈千累萬之數藉以謀生者。一人破產,萬眾嗷嗷.若無法以維制之,則隱匿逃遁、竊人脂膏而自潤,與白晝大都殺人而奪之金何異?而受害者餬口無資,茹辛含苦又不待言也。日本近年商會若小野島田之倒產歇業,官亦負累及百萬,故依仿西律創立此條。邇來中國亦有此事,恐亦不能不設此律矣。家資分散之際有藏匿脫漏其財產,又增加虛偽負債者,處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知其情而承諾虛偽契約或為其媒介者減一等。第三百八十八條。家資分散之際所有簿記之類,或藏匿毀棄,至分散決定之後依託一債主或二三債主私償於人,以致害及他債主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第三八十九條。 第五節 詐欺取財之罪及關受寄財物之罪 欺罔人又恐喝人,騙取財物、證書類者為詐欺取財罪,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加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以詐欺偽造官私文書或增減變換者,照偽造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三百九十條。乘幼者愚蒙,又乘人迷亂,與以不正證書或授與財物而行誆騙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一條。當販賣物品或互相交換,乃偽其物質、減其分量交附與人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二條。竊冒他人之動產不動產販賣交換者,或抵當典物者,以詐欺取財論。雖自己之不動產已為抵當典物,又欺隱賣與他人或重為抵當典物者亦同其罪。第三百九十三條。犯前數條所載之罪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九十四條。消費受寄之物、借用之物、典質之物及其他受人委託之金額物件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若騙取拐帶及為其他詐欺之事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五條。雖系已有經官司差押而藏匿脫漏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但家資分散之際犯此罪者照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例處斷。第三百九十六條。此節所載之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三百九十七條。犯此節所載之罪如第三百七十七條所揭載,親屬不論其罪。第三百九十八純 第六節 關贓物之罪 知為竊盜贓,受而收藏之、或買取之、及為牙保者,處一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九十九條。犯前條罪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四百條。知為詐偽取財及其他犯罪物品,受而收藏之、或買取之、及為牙保者,處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一輛 第七節 放火、失火之罪 放火燒毀人家者處死刑。第四百二條。放火燒毀空宅及其他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第四三條。放火燒毀廢宅及藏寄柴草肥料之屋舍等類者,處重懲役。第四百四條。放火燒毀載人之船舶、汽車者,處死刑。若放火之人同坐船舶、汽車處重懲役。第四百五條。放火燒毀山林之竹木、田野之谷麥、或露積之柴草竹木及其他物件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六條。放火燒毀自己家屋者,處二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四百七餐。犯放火之罪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四百八條。誤失火燒毀人家屋財產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九條。用火藥及其他暴烈物品致煤氣井、蒸氣罐等破裂,毀壞人之家屋財產者,分別故意、過失,照放火、失火之例處斷。第四百十。 第八節 決水之罪 決潰堤防又毀壞水閘,致人家漂失者處無期徒刑。若空宅及其他建築物漂失者處重懲役。第四百十一條。決潰堤防毀壞水閘,致田圃、礦坑、牧場等荒廢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十二條。欲損他人利益圖自己便宜,因決潰堤防、毀壞水閘及其他妨害水利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三條。因過失致起水害者,照失火之例處斷。第四百十四條。 第九節 覆沒船舶之罪 衝突載人船舶,致令覆沒者處死刑。但船客無死亡者則處無期徒刑。第四百十五條。衝突未載人之船舶致令覆沒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十六條。 第十節 毀壞家屋物品及害動植物之罪 壞人家屋及其他建造物者,處一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四百十七條。毀壞人家之牆壁及園池之裝飾、田圃之樊圍、牧場之欄柵等類者,處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八條。毀損人之稼穡、竹木及其他需用之植物者,處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九條。毀損土地之經界標柱及移轉之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條。毀棄人之器物者,處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一條。殺人之牛馬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二軋殺前條所載以外家畜者,犬貓雞鴨之類,物較微細,故處刑亦輪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仍待被害者告訴而後論罪。第四百二十三條。凡有關於權利義務證書類,謂如官吏之位記、軍人之賞牌、醫生之執照、商人之准牌之類,或關於名譽,或關於生業,是皆經官允許者。其他文書若受人委託而付之權,經人延聘而理其事,此類皆是也㈨毀棄滅盡者,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四條。 第四編 違警之罪 犯左開諸件者處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又處一圓以上、一圓九十五錢以下科料:一,不遵規則於市街中運搬火藥及其他暴裂物品者。二,不遵規則貯藏火藥及其他暴裂物品者。三,不經官許製造煙火及私行販賣者四,人家稠密場所濫放煙火及其他玩弄火器者。五,建蘧蒸氣器械及其他煙通、火灶,修理、掃除違背規則者。六家屋牆壁壞損,經官勘督己不平毀又不修理者。七,不壘官許擅解剖死屍者。八,知自有地內有死屍不申告官司潛移他所者。九,毆打人不至創傷疾病者。毆打人至創傷≯病,具於毆打創傷律內,此專指街衢市肆以薄物細故偶生口角致成毆打者十,密自賣奸又為其媒合者。凡娼妓注籍月給稅金,是為官許。;在此限。十一,潛伏於空宅空室者。十二,住居無定又習營生產業而徘徊諸方者。十三,於官許墓地之外私行蟈葬者。十四,欲曲庇違警罪而為偽證者。但被告人因∥證免刑,則從第二百十九條之例。第四百二十五條。謂照偽百罪本條科斷也。 犯左開諸件者,處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又處五十錢以上、一圓五十錢以下科料。一,於人家近傍又山利田野濫行放火者。二,值水、火、地震之災官吏令其協厲防禦而傍觀不理者。三,販賣不熟之果物及腐敗之飲食物者。四,違背保護健康規則及傳染病預防規則者。五.於通行道路有危險之井溝及凹地等不為防圍者。六,亍路上嗾犬及其他獸類驚動行人者。七,家有發狂人,怠於看守使徘徊路上者。八,有狂犬猛獸等怠於系鎖致放出路上者。九,變死人謂溺死、壓死、焚死、及自)1&毒之類。不受檢視濫自埋葬者。十,毀損墓碑及路上神佛又污瀆者。十一,污損神祠、佛堂及其他公立之建造物者。十二,無端而罵詈嘲弄人者。但此項待人告訴而後論罪。第四百二十六條,, 犯左開諸件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又處二十錢以上、一圓二十五錢以下科料:一,濫將車馬疾馳而妨害行人者。二,眾人群集之地牽行車馬不受制止者。三,夜間疾馳車馬不用燈火者。四,路中堆積木石等不設防圍,又不用標識及怠於點燈者。五,投擲瓦礫於道路及家屋園囿者。六,路上棄擲禽獸死體又不除去者。七,於路上及家屋園囿中投擲污穢之物者。八,背違警察規則為工商之業者。九,醫師、穩婆無事故不應急病人招喚者。十,有人死亡、不申告於官而擅自埋葬者。十一,造為流言浮說以誑惑人者。十二,妄言吉凶禍福或為祈禱符咒等以惑人圖利者。十三,私有地外濫設家屋牆壁,又濫出軒楹者。十四,不經官許於路傍河岸開設床店者。床店謂於路旁支榻鋪席以憩遊人而圖利者。十五,毀損道中標柱、街市常燈及廁場者。十六,道路橋樑及其他場所有禁止通行、或指示道路之道標等類而毀損之者。第四百二十七條,豎木為標,於人不能至之地,榜曰"禁止通行",,或於歧路交互易迷惑之處,指示方向之類,謂之指道標。 犯左開諸件者,處一日拘留、處十錢以上、一圓以下科料:一,所販之物經官署定有價值而增價販賣者。二,渡船、橋樑等經有定價而私行加索又故阻通行者。三,渡船、橋樑經有定價不給值而徑自通行者。四,於路上為商業有如賭博之類者。五,不經官許開劇場及其他觀物場,違背規則者。六,毀損溝渠下水,雖受官署督促而不浚溝渠者。七,路傍羅列食物及其他商品不受制止者。八,不經官許放獸類於官地,又牧畜者。九,身體刺文者及為刺文工業者。十,他人所系牛馬獸類而擅為解放者。十一,他人所系之舟筏而擅為解放者。第四百二十八條。 犯左開諸件者,處五錢以上、五十錢以下科料:一,於橋樑、堤閘、保護水害之地而擅繫舟筏者。二,橫放牛馬諸車、堆積木石薪炭及其他物品於道路,有礙行人者。三,並牽車馬有礙行人者。四,於水路連舟並行,有害舟行者。五,投棄冰雪塵芥等於道路者。六,經官吏督促不肯掃除道路者。七,不受官吏制止,遊戲路上有礙行人者。八,牽牛馬者不繫繩而有礙行人者。九,于禁止出人之場而濫行出入者。十,犯禁止通行之標示而濫自通行者。十一,路上放歌高聲不受制止者。十二,醉臥路上或喧噪者。十三,消滅路燈者。十四,貼紙於人家牆壁或妄書者。十五,毀損邸宅之號數、標札、招牌及租屋、賣屋之招帖,與其他報告標示等類者。十六,人他人田野園囿採食菜果及采折花卉者。十七,犯公園規則者。十八,亂行他人田園,又牽牛馬人他人園圃者。第四百二十九條。前數條所載外,因各地方之便別定有違警罪規則,犯者各從其罰貝處斷。第四百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