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志 · 卷二十二兵志二陸軍

黃遵憲 《日本國志》
日本上古文官日臣,武官日連。有物部連者,世為宿禰,掌環列之尹,兼司刑官。後兵與刑分,有大伴連,統率元戎,警衛宮城。然此皆世官,未有官制。逮孝德朝,仿唐制設兵部省,始有專官。其在內禁近之兵,則有近衛府以領羽林軍。古名為革叉負部,謂負盛箭室以衛宮門也。後設左、右近衛府等官。在外屯戍之兵,則於筑紫設太宰府,筑紫邊西海,故設鎮以備新羅、百濟、任那諸國。自古有此官,暨唐時使臣往來皆由此。及源氏秉政,有蒙古之患,復於此設九州探題,命北條氏世掌之。於陸奧設鎮守府。置鎮守將軍,日本東北古為蝦夷地,叛服a.x常,時時寇邊,輒命將征之。養老、神龜之間,設征夷將軍,持節大將軍,並臨時封拜,未授官,惟鎮守軍則有府治焉。自王綱不振,兵權歸於武門,源賴朝起東北,拜征夷大將軍。足利尊氏繼起,遂以將軍世其家,將軍威福過於人主,國家失其兵權者七百餘載。頃王室維新,德川返政,即於明治元年戊辰二月,建軍防事務局,閏四月廢之,更建軍務官,二年七月又廢軍務官,設兵部省,皆兼轄海軍。四年二月別設海軍省,始改兵部省為陸軍省,又於東京置近衛局。辛未二月置親兵,壬申三月改為近衛局。於各營設鎮台。辛未四月始置鎮台於東山、西海二道,癸酉正月定為六管鎮台。比年以來益增兵,設官規制益廣,而所有各官廨、各軍營,初皆統轄於陸軍省,於是陸軍卿之權又偏重。後於明治十一年十二月置參謀本部。十二年一月又設監軍本部,分轄六軍管。監軍本部,時司檢閱,戰時充團長,有事乃設,現無官署。定為今制。 官職凡分為二途,一日文官,猶兵部;一曰武官,猶將軍、提督等官。 陸軍文官官等表 勒 任 奏 任 判 任 一 等 二 等 - 二 等 四 等 五 等 六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寸 一 等 十 二 等 1 = 等 十 四 等 十 五 等 十 上 , 等 十 七 等 卿 大 輔 少 輔 四 等 出 仕 五 等 出 仕 六 等 出 仕 七 等 出 仕 八 等 出 仕 九 等 出 仕 十 等 出 仕 卜 - 等 出 仕 十 二 等 出 仕 斗 三 等 出 仕 十 四 等 出 仕 十 五 等 出 仕 } 六 等 出 仕 十 七 等 出 仕 裁 判 所 裁 判 長 評 事 權 評 事 大 主 理 小 主 理 少 主 理 大 錄 事 由 錄 事 少 錄 事 一 等 捕 部 一 一 等 捕 部 陸軍武官官等表 勒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將 官 大將 中將 少將 奏 任 四等 五等 六等 上長官又佐官 參謀大佐 參謀中佐 參謀少佐 憲兵大佐 憲兵中佐 憲兵少佐 步兵大佐 步兵中佐 步兵少佐 騎兵大佐 騎兵中佐 騎兵少佐 炮兵大佐 炮兵中佐 炮兵少佐 工兵大佐 工兵中佐 工兵少佐 輜重兵大佐 輜重兵中佐 輜重兵少佐 奏 任 七等 八等 九等 士官又尉官 參謀大尉一等 參謀中尉 憲兵大尉 憲兵中尉 憲兵少尉 步兵大尉一等 步兵中尉一等 步兵少尉 騎兵大尉一等 騎兵中尉一等 騎兵少尉 炮兵大尉一等 炮兵中尉一等 炮兵少尉 工兵大尉一等 工兵中尉一等 工兵少尉 輜重兵大尉一等 輜重兵中尉一等 輜重兵少尉 判 任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准士官 下 士 憲兵曹長一等 憲兵軍曹一等 憲兵伍長一等 步兵曹長一等 步兵軍曹一等 步兵伍長一等 騎兵曹長一等 騎兵軍曹一等 騎兵伍長一等 炮兵上等監護 炮兵曹長一等 炮兵監護一等 炮兵監查一等 炮兵監守一等 一等火工教頭 火工長 炮兵軍曹一等 二等火工教頭 火工下長 鞍工長 銃工長 木工長 鍛工長 鑄工長 炮兵伍長一等 鞍工下長 銃工下長 木工下長 鍛工下長 鑄工下長 鑄工下長 工兵上等監護 工兵曹長一等 工兵監護一等 工兵軍曹一等 工兵伍長等 輜重兵曹長一等 輜重兵軍曹一等 輜重兵伍長一等 三等 會計監督長 會計部上長官 四等 五等 六等 會計監督 一等副監督 二等副監督 會計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監督補一等 軍吏一等 軍吏副一等 軍吏補 會計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一等書記一等 二等書記一等 三等書記一等 監獄一等 三等 軍醫本部長 軍醫部上長官 四等 五等 六等 軍醫監 一等軍醫正 二等軍醫正 藥劑監 一等藥劑正 二等藥劑正 軍醫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軍醫一等 醫軍副一等 軍醫補 劑官等 劑官副一等 劑官補 軍醫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一等看病人一、二等 二等看病人一、二等 三等看病人一、二等 六等 馬醫部上長官 馬醫監 馬醫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馬醫一、二等 馬醫副一、二等 馬醫補 馬醫部下士 一等馬醫生一、二等 一等馬瞑畢一一等 =等馬瞑畢一一等 軍樂部准士官 十等 樂長 軍樂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樂次長 樂師一一等 樂豐一一等 凡歹一、二、三等者日將官,敕任,進退黜陟太政官主之。列四、五、六等日上長官,又稱佐官。列七、八、九等日士官,又稱尉官,為奏任,進退黜陟陸軍卿奏而行之。十等以下為判任,進退黜陟陸軍卿專行之。凡武官各分其職事:參謀科在考察地圖,窮究韜略,凡有征伐,臨機計劃,皆聽其指揮。要塞科在屯戍險要,凡內國城堡,瀕海炮台,皆飭其固守。憲兵科在維持風紀,糾察非違,務使軍人各守軍律。步兵科以統步兵,騎兵科以統騎兵,炮兵科以統炮兵,工兵科以統工兵,輜重兵科以統輜重兵,會計部又分四課,日會計課,掌計算出入;日糧食課,掌支給糧食芻秣,及囚獄徒刑場事務;日被服課,掌支給被服營具;日病院課,掌病院會計事務。軍醫部分二科,日醫官,日劑官,醫以視病,劑以配藥,凡軍士疾病傷痍皆命之調治。馬醫監在分配軍馬,保護獸病。凡陸軍官身在行間有所統屬者日隊,附其他日隊外。在定額官員中,奉職或別任公務,與臨時差使者日在職,其額外者日待命,列將校班次,一時無事者日待命。在額外無職事者日非職。駐居各府縣以備有事調遣者,日後備軍人員,統稱之軍人。其在陸軍省之文官及外吏,統稱之日軍屬。凡士官出身,必於士官學校中既經卒業得有文憑者,或下士以下有出群材能、非常勞績,亦許拔擢。下士以下則以教導團既經卒業者,或於尋常兵士中有材能者亦可選用。所有遷轉,必考其材能,察其勤惰,仍視服役之久暫,循資以升,不得越級。凡武官月俸,將官分三等,金四百圓至二百五十圓。佐官亦分三等,一百九十六圓至九十六圓。尉官亦分三等,五十八圓至二十四圓。准士官以下分四等,二十五圓至二圓八十錢。其屬近衛官與屬鎮台者稍有差異,步、騎、炮、/兵各科亦稍不同,炮兵較多,步兵較少。若戰時則按其額俸增加五分之一,其有事歸鄉者仍得本額三分之一,名日非職俸。既經解職仍在服官之地者,仍得三分之二,名日待命俸。此外別有賞恤,一為服役滿年,指在職二十五年以上者得之。一為罷役後恩賞,自准士官以上、服役十五年以外者許得之,其額視服役之長短。一為罷役俸。自准士官以上、服役十一年以外、未滿十五年者許得之。至傷痍疾病亦有恤金,給之終身。所給之額視受傷輕重及其官職何等、服役幾年,以分差等。其沒於王事者,其寡婦孤兒各有恤金。給額視其夫與父之階與死亡事由,以分差等。凡武官賞功,有以竹帛書功者,日褒賞,別制精紙,記其勤勞以賜之。有以章服錫庸者,日勳章,凡分八等,視其功績之大小、官位之高下,以為差別,其得金銀標章者,終身別給以年俸。多者八百四十圓,少者二十四圓。有以金帛酬勞者,日賞金,俸給之外別賜金額。有日從軍記章,則不問功績之有無,曾經身在戰場悉給與之。凡武官有罪,新設軍律,其主刑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無期流刑,有期流刑,重懲役,輕懲役,重禁獄,輕禁獄,重禁錮,輕禁錮,其附加刑日剝奪公權,剝官停止公權,禁治產,監視,沒收。皆於陸軍裁判所糾問其罪,按律科斷,不同於尋常官吏處分之法。詳下軍律條中。考此軍律,軍人、軍屬一同科斷,輕禁錮者若系將校,多附加剝官,軍人軍屬現在總員表據十三六月調查之數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較 階級 種類 人員 計 增 減 官 在職 17 25 3 及 同 非職 8 3 等 官 隊夕 142 26 步兵 71 17 隊 騎兵 l 244 上 炮兵 6 2 長 官 附 工兵 2 l 非職 22 1 隊外 612 74 步兵 1235 190 隊 騎兵 32 6 炮兵 160 46 士 附 工兵 54 5 歪 軸重兵 39 2442 22 官 非職 182 38 海外留學 10 2 後備軍人員 112 22 人 電信隊附 5 5 准 隊外 20 22 17 士 隊附 2 1 官 隊外 766 55 步兵 393l 505 騎兵 74 2 隊 炮兵 414 100 工兵 248 91 下 附 軸重兵 94 42 軍樂 43 8 士 豫備軍人員 l l 後備軍人員 20 20 電信隊附 19 19 隊 外 447 35 步兵 26732 歪 騎兵 405 12 鎏 隊 炮兵 1094 171 工兵 867 31102 9 呈 附 軸重兵 482 243 軍樂 45 24 人 電信隊建築 30 30 豫備軍 24173 9660 笙 冀 後備軍 6703 30875 925 人 空 隊外 17 隊附 47 64 17 海夕 [、留學生 34 34 34 士官幼年教導團諸科炮廠諸 工軍馬局蹄鐵參謀本部電信 生徒 1281 1281 624 歪 奏任 10 13 准奏任 3 l 判任 446 5 屬 准判任 84 530 60 等外 110 36 准等外 36 146 2l 雇 17 17 13 役使 919 919 39 合 息員七萬三千三百二十三名 陸軍省 陸軍省,凡進退兵官,支給軍需,整飭軍律,申警守備,討論武學,則掌焉。卿一人,以將官任之。統理省務,凡所管事務利害得失,許陳明於大政大臣,許於元老院會議時辯論。凡武官士官以上,文官奏任以上,進退黜陟皆具狀上申,判任以下得專行之。省中事務凡設立規制,卿以其意見奏請,報可而後行。一日改革徵兵令中條款;二曰改革軍律中條款;三曰布達諸軍士號令;四曰諸局、諸官廨或設立,或廢,或合併;五曰制定諸局、諸官廨之條規;六曰命將校司某職課;七日用會計監督長、軍醫總監及敕任以上文官司某職課;八日軍人、軍屬有賞典及特放寬省之事;九曰判決士官閉門以上之罪;十日處決下士以下之犯軍律死罪者;十一日派遣部下官員生徒往於外國;十二曰傭外國人;十三曰凡創設新制,變更舊規。此皆奏請然後施行,其他則專決。小事則徑決。大輔,亞卿之職掌,少輔又亞於大輔。皆以將官任之。各局、各課咸率其屬而從事焉。省內分局,局內又分課,在卿官房有房長一人,參謀大佐任之。副房長一人,參謀中佐任之。傳令使五人,課寮數人,其總務局分八課,日庶務課,日徵兵課,日軍法課,日武學課,日勳章課,日記室課,日報告課,日翻譯課。各有課長、課寮,課長多以中、少佐任之。局長一人,將官之任大、少輔者任之。副長一人,以參謀大佐任之。次長一人,以參謀中佐任之。傳令使一人,以中、少尉任之。分司其事。人員局分二課,日步兵課,日騎兵{果。各有課長、課寮,課長以步兵、騎兵少佐任之。局長一人,步兵或騎兵大佐任之。次長一人,步兵或騎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炮兵局分二課,日人員課,日材料課。各有課長、課寮,課長以炮兵少佐任之。局長一人,炮兵大佐任之。次長一人,炮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工兵局分二課,日人員課,日材料課。各有課長、課寮,課長以兵少佐任之。局長一人,工兵大佐任之。次長一人,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會計局分四課,日庶務課,日計算課,日糧食課,日被服課。各有課長、課寮,課長以一等或二等副監督任之。局長一人,監督長任之。副長一人,監督任之。次長三人,一等副監督任之。分司其事。 卿官房之房長,參卿之謀議,課寮任卿之書記,傳令使任卿之傳宣。總務局長位權亞於卿,卿有事則代理其務,日巡各局,檢查各局長之賢否,諸員之勤惰,行事之遲速,文書之當否。人員、炮兵、工兵及會計局長雖直隸於卿,而於日行常務亦受轄於總務局長。每日總務局長至於卿官房與卿議要務,而後集人員、炮兵、工兵、會計各局長及房長於官房,共議分派收受文書,布告條令,及支給財物,繳納器用各事,於各局施行之。各局長受其事,分命之課長,課長奉行之,有所可否則商之局長,課寮所司在搜集案卷,檢校文書,謄錄稿本。各局各課雖區分其事,然遇諸務叢雜時,卿得令甲局人員兼任乙局,亦可調他局人員互相援助。諸官員例以午前九時到省,午後四時退省,每夜以課寮一人值宿,諸員退省時必扃文書、嚴管鑰,尋常人不許人省,雖官於陸軍,必奉使令乃得至局,否則嚴禁局員將文書鈔與外人,密事告之友朋者,嚴禁處罰。凡文書匯於卿官房,課寮收受文書,以朱墨記其日期、事由,分致之各局。每七日匯收於記室,其待卿處辦者呈之房長,房長呈之卿。其秘密事房長記之於秘密日記,若未能速決者記於別冊,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各局長編稽緩錄,聚未決文書,註明其故。凡應發書牘,經課長、局長擬稿,呈之總務局長及卿,經鈐印乃得施行。已施行,每七日亦匯收其稿於記室。上奏之本,房長記之於密事日記。凡記室分為新、舊二庫,其十年以前者藏之舊庫,十年以內者藏之新庫。凡未決文書,各局長寫其目,致之記室課,記室每月照目促局長送交。有借覽記室文書,必書借券,限三日繳還,不得逾七日。其舊庫文書限八日繳還。凡創辦新政,更改舊章,由太政官交議者,卿集各局長、各課長使獻替可否,並詢及其他將校,商議已決,局長作草案呈之卿,卿許可,乃告總務局長,若無異議即施行,若謂未可,再商之卿。其過誤皆責之總務局長。所有陸軍諸官廨長官直隸於陸軍卿者,日近衛都督、戶山學校長、士官學校長、教導團長、軍醫本部裁判長、炮兵各方面提理、炮兵工廠提理、工兵各方面提理、軍馬局長、馬醫監。 陸軍省各局課寮書記定員表 局 名 等 級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十 --- 等 十 二 等 十 三 等 十 四 等 十 五 等 十 六 等 十 七 等 計 豢 課 寮 書 記 庶務課 3 4 5 6 18 徵兵課 2 3 4 5 14 會 武學課 1 2 2 2 7 軍法課 1 2 2 2 7 計 勳章課 1 1 2 3 7 局 記室課 2 3 4 5 14 報告課 1 2 3 3 9 翻譯課 無定員 人 步兵課 3 4 8 17 員 局 騎步課 2 3 2 3 10 炮 人員課 l 2 2 1 6 丘 ,、 局 材料課 1 2 3 l 7 工 人員課 1 2 2 2 7 丘 / 局 材料課 2 2 2 2 8 豢 堊 吏 歪 吏 副 笙 吏 補 至 吏 試 補 -- 等 書 記 二 等 書 記 三 等 書 記 會 庶務課 4 5 21 30 計算課 5 13 38 56 計 糧食課 2 4 13 19 局 被服課 3 9 28 40 參謀本部 參謀本部,置參謀本部長,以陸軍省中參謀長任之。統轄陸軍參謀科將校,凡邊防征討之事是其專責,有關於軍令,皆由參謀長籌策奏聞,已經御定,乃下陸軍卿行之。有軍事時,別置監軍本部,或特命司令長官。其軍令經朝廷裁定,下之於監軍中將及司令長官,仍令與參謀長互通謀略。所有陸軍省、近衛局、六管鎮台,皆有參謀將校與焉。參謀本部置總務課,又置管東、管西二局,管東統東部以東,管西統中部、西部以西。所分諸課,在考究地理,一日測量,均用飛鳥圖法,察其經緯線若干度、若干分。一日檢察,視其地之險夷高下,如何安營壘,如何便運輸,均分派屬員司其事。在編輯兵書,一日編纂,匯聚日本及漢人之古今兵事,考其何以勝,何以敗。一日翻譯,將歐美各國現行之兵器、兵制譯而圖之,驗其若者精,若者良,旁及地方之治體,各國之政要。在製造圖版,一圖地理,將各國舊行之圖及新測之圖,舉凡都會要區,沿海港漢,均圖而刻之。一圖器物,將本軍應用之器,常備之物,以及堡壘之營築,炮槍之鑄造,均圖而刻之。亦有用鏡寫真法影而像之者。自明治七年二月設立參謀局以來,十一年十二月改稱參謀本部。規模日益拓大,每年刊刻圖籍至三四十種,印刷至五六萬部。軍用電信隊隸於參謀本部,有事之日,分派之師旅團各部,提理一人,以中、少佐任之,總理其事。 近衛局 近衛都督以將官一人任之。統御近衛諸兵隊,幕中置參謀部,以贊劃兵機,佐理軍政。又置副官,傳令使,文庫、武庫官,以司兵書、兵器之出納。又置會計部,分被服、計算、糧食三課,以督其務。凡有徵調,都督申之陸軍卿、參謀本部長,奏請朝旨,乃下都督行之。其他官位進退,經費支給,皆受陸軍卿命。近衛兵選擇各鎮台兵之身材強壯、品行方正、能曉暢技藝、服役滿六個月者充之,分為步兵二聯隊,騎兵一大隊,炮兵一大隊,工兵一中隊,輜重兵,隊,軍樂兵一隊,專以護衛京城,非有特旨不應徵發。守衛隊分為二,宮廟府庫日儀仗守衛,園庭館廄日通常守衛。守衛專以步兵依次更替,以步兵大隊一人為司令,如遇行幸,車駕以騎兵從,徒御則以步兵從。凡改革守衛法,陸軍卿、參謀本部長下都督議,議上奏請朝裁。京師戒嚴,所有守衛方略由參謀本部長規划進奏,請旨行之,若變起不意,由都督臨機籌劃,事定後具申之陸軍卿、參謀本部長。凡元正之朝會,天長節之拜賀,及國有慶典,若國皇登極,皇后、皇太子冊立之類。國有大喪,近衛兵均備儀仗。若外國君主皇族特來朝會,其警備道路,護守客館,亦命近衛兵司其事。每年定期檢閱,必車駕親臨,監軍部及都督率諸隊兵以供御覽,事畢分別賞罰。若遇近衛兵屯駐各軍營內,可與各鎮台兵會行大練兵式及閱兵式,有事亦與鎮台兵會合。 近衛兵額表 兵種 隊數 每一隊人員 總員 步兵 二聯隊即四大隊 672 2680 騎兵 一大隊 150 150 炮兵 一大隊即二小隊 130 260 工兵 一中隊 150 150 輜重兵 一小隊 80 80 合計 3320 六管鎮台 分全國地為七軍管,與三府三十六縣相峙,以保安管內。北海道為第七軍管,現隸於開拓使,尚未設立,故只稱六軍管。其區分之法:第一軍管為東京鎮台,第二軍管為仙台鎮台,第三軍管為名古屋鎮台,第四軍管為大坂鎮台,第五軍管為廣島鎮台,第六軍管為熊本鎮台。軍管之下分十四師管。軍管足以興一軍,師管足以興一師,故名。師管之下分四十一營所,並師管為五十五所。分管之地詳於表內,凡軍管鎮台所在即為師管之一,故共五十五所。各劃區域,分鎮其地,尚有要地須分營駐札,俟兵額增加再行配置。凡屯營轉徙,皆受陸軍卿節制,若有緩急,牒知地方府知事、縣令,選便宜之地權移於此,即告之陸軍卿。其統轄之法:每二軍管兵隸一監軍部,第一、第二隸東部,第三、第四隸中部,第五、第六隸西部,此三部之參謀部,及本鎮台之參謀部,與參謀本部之管東、管西二局相通,為全國陸軍經緯。每一鎮台置司令長官少將一員,以統督管內諸政,隸於監軍中將,有事之日奉敕指揮軍隊,其監軍充師團長,司令官即充為旅團長,以當一面。平時監軍中將檢閱兵隊,每年定期監軍中將交換其部,巡迴檢閱。司令官悉遵其令,呈尉官以下拔擢名簿於監軍,聽其黜陟。每年歲末,司令官會陸軍卿、參謀本部長、近衛都督及各局長,於省堂撰定將校進級表,以便次年奉行。自鎮台司令官以下,師管隸於軍管,分營隸於師管,軍令下行,公文上呈,必依其序。其官員之職制,司令長官平時於軍人黜陟、經費經劃之事,皆受陸軍卿指揮。除軍令外,以申請陸軍卿為常。管下諸兵軍伍隊列之分合,因時宜有所變更,由監軍部上陳於陸軍省。凡軍中士氣之強弱,兵法之生熟,軍政之利害,軍紀之張弛,兵士之疾病若何,關涉地方民情若何,無隊將校之服職若何,營所諸隊司令官報之鎮台司令長官,司令長官例以三個月經監軍部報告其況於陸軍省。凡管下屯營、病院、囚獄、暨庖廚腐舍,司令長官時時巡視。凡需用物品,由鎮台監督照成規支取,修繕諸工,問工兵方面支給,軍器問炮兵方面,仍牒陸軍省,受卿之指揮。其兵士之分業,日參謀部,日要塞部,日憲兵部,各軍管憲兵刻未設立,將來直隸於陸軍省,但憲兵屯駐於軍管內者,有要事當報之司令官。日步兵,日騎兵,日炮兵,日工兵,日輜重兵。其戰守之事在御外侮,靖內患,有事時受命於監軍本部。管內警報關涉外國者,非奉朝旨宣戰不得動兵,惟事出危迫,速為戰備,一面馳報。管內有盜賊竊發,府縣已上報,仍聽監軍部、陸軍省、參謀本部指揮。若事機已發,府知事、縣令求援,可應其請。其草賊有禍患不測者,司令長官商之府知事、縣令,遣人偵探,急陳其形勢,密緻監軍部及陸軍省、參謀本部。管內有劫賊,地方警察部求援,可應其請。其衛送之事,凡因朝儀、祭典、宴會、賓禮,派兵警衛,或以兵護送要囚,輸送彈藥,各衙門有所申請,由司令長官遣派。其紀律之事,管下諸兵出入有程,飲食有程,起居有程,日就操練,除操練場外不許侵擾他地。如欲實發彈丸演習曠野,由鎮台選定一地,與所轄府縣商議,經監軍部告陸軍省,受其指揮。凡軍隊中有逃亡者,使其隊伍長或同隊兵士蹤跡,捕拿不得,則具報鎮台,移牒其本管府縣嚴加搜捕,每月報之陸軍省。凡軍人、軍屬犯罪,隨時開軍法會議,在東京者無論輕重,致之陸軍裁判所嚴密審理。 六管鎮台表 軍 管 鎮 台 師 管 營所 常備諸兵 常備合汁 第 -- 東 京 小田原 靜岡 甲府 步第一聯 隊 騎第一大隊 炮第一大隊 炮第二大隊 海岸炮品川一 隊 步聯隊5760人 騎一大隊240人 炮二大隊480人 第 -- 東 京 第 二 蓉 木更津 水 戶 宇都宮 步第二聯 隊 工第一大隊 橫濱一隊 工一大隊240人 輜重一小隊60人 第 三 磊 新發田 高田 新渴 步第三聯 隊 輜重第4,隊 新渴一隊 海岸炮三隊240人 平時7020人 戰時l0200人 第 四 蝕 口 白 川 水懌 若松 步第四聯 隊 炮第三大隊 步二聯隊3840人 炮一大隊240人 工一中隊120人 第 二 仙 台 第 五 青 森 盛岡 秋 田 山 形 步第五聯 隊 工第二中隊 輜重第4,隊 海岸炮函館一 隊 輜重一小隊60人 海岸炮一隊80人 平時4340人 戰時6410人 喜 鎮 台 餐 營所 常備諸兵 常備合計 第 魯 第 六 魯 屋 豐橋 岐 阜 松本 步第六聯 隊 炮第四大隊 步二聯隊3840人 炮一大隊240人 工一中隊120人 三 屋 第 七 金 澤 七 尾 福井 敦 賀 步第七聯 隊 工第三中隊 輜重第三小隊 輜重d'隊60人 平時4260人 戰時6310人 第 八 大 坂 兵 庫 和歌山 京都 步第八聯 隊 步三聯隊5760人 炮二大隊480人 第 四 大 坂 蕪 大 津 津 步第九聯 隊 炮第五大隊 炮第六大隊 工第四大隊 海岸炮 川口一隊 工一大隊240 輜重/l隊60人 軍 姬 路 鳥取 岡 山 豐 岡 步第十聯 隊 輜重第四小隊 兵庫一隊 海岸炮二隊160人 平時6700人 戰時9800人 第 廣 軍 -- 廣 島 松江 濱 田 山 口 步第十一 聯隊 炮第七大隊 海岸炮 步二聯隊2840人 炮一大隊240人 工一中隊120人 五 島 軍 二 丸 龜 德 島 須寄浦 字和島 步第十二 聯隊 工第五中隊 輜重第五小隊 下關一隊 輜重一小隊60人 海岸炮一隊80人 平時4340人 戰時6410人 第 熊 軍 三 鐾 崴 飫肥 麂 島 琉球 步第十三 聯隊 炮第八大隊 炮第九大隊 海岸炮 步二聯隊3840人 炮二大隊480人 工一大隊240人 六 本 軍 四 小 倉 福 岡 長崎 對 馬 步第十四 聯隊 工第六大隊 輜重第六小隊 鹿兒島一隊 長崎一隊 輜重一小隊60人 海岸炮二隊160人 平時4780人 戰時6920人 著 篡 口 餐 營所 常備諸兵 常備合計 平 時 戰 時 步兵十四聯隊即四十 每隊640人 每隊960人 二大隊 鎮台6 騎兵一大隊 每隊l20人 每隊l50人 總 計 師管 l4 霍 孬 炮兵九大隊 工兵三大隊 每隊l20人 每大隊240人 山 160人 炮兵每隊 野 130人 每大隊300人 營所4l 工兵三小隊 每小隊120人 每小隊150人 輜重兵六小隊 每隊60人 每隊80人 海岸炮兵九隊 每隊80人 每隊l00人 共31440人 共46050人 近衛各鎮台諸隊人員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所管 慕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職工 計 .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增 減 步兵二聯隊 四大隊 8 106 332 2602 3048 5l 近 騎兵一中隊 8 17 145 4 174 1 炮兵一大隊 1 17 46 226 4 294 33 工兵一中隊 7 32 149 188 12 計 9 138 427 3122 8 3704 5 所管 慕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職工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增 減 步兵三聯隊 九大隊 14 234 756 3742 1706 6452 329 騎兵一大隊 l 16 36 15l 180 5 317 26 東 野山炮兵一 大隊 1 l 17 15 46 36 223 144 104 94 4 3 305 293 36 京 工兵一中隊 13 64 158 88 323 30 輜重兵一中 隊 9 29 137 內輸卒6l 44 219 67 鎮 汁 17 304 967 4465 2144 12 7909 170 厶 ¨ 步兵二聯隊 四大隊 7 105 343 172 879 3045 47 仙 山炮兵一大 隊 9 17 75 45 2 148 45 台 函館炮隊 5 17 44 25 9l 9 輜重兵一小 隊 5 12 64 內輸卒63 2 103 103 計 7 124 389 1894 969 4 3387 llO 所管 慕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職工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增 減 步兵二聯隊 六大隊 8 164 508 2393 1038 413 350 名 古 山炮兵一中 隊 10 18 72 52 2 154 56 屋 輜重兵一小 隊 6 ll 20 2 39 39 1 計 8 181 537 粼 lll0 4 4305 255 步兵三聯隊 九大隊 15 245 758 3574 1649 6242 3 鎮 大 野山炮兵一 大隊 l 15 15 49 36 134 141 100 97 3 2 302 291 35 厶 坂 工兵一大隊 l 13 61 135 96 l 307 18 口 輜重兵一小 隊 6 15 105 內輸卒6: 17 2 145 63 計 17 294 919 4089 1959 8 7286 113 步兵二聯隊 六大隊 8 167 52 2396 1313 4395 280 廣 山炮兵一中 隊 10 18 73 50 l 152 60 島 輜重兵一小 隊 6 ll 15 2 34 34 計 8 183 540 2469 1378 3 4581 186 所管 孓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職工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增 減 步兵二聯隊 六大隊 9 16l 506 2354 1372 4401 202 鎮 熊 野山炮兵一 大隊 l 15 16 47 37 147 139 95 102 3 2 308 296 40 台 太 工兵一大隊 l 13 62 153 87 1 317 24 輜重兵一小 隊 7 16 40 20 2 85 6 計 ll 23 668 2833 1675 8 5407 132 合 計 1436 4447 3337 9235 47 36579 525 筅兵歐洲兵士往往結黨橫行,恃力擾害,或於道上使醉滋事,地方警部欲拘引,則又聚黨與鬥毆,莫敢誰何。各國因別設一部,名日憲兵,取兵士中之品端性良者充其選,意以彈壓兵士,其職掌介兵士、警部之間。日本兵士近年亦往往與巡查爭鬥,竟有聚眾數十意若開戰者,論者因謂憲兵之有益。明治十三年三月始設憲兵一部於東京,其他府縣猶未設立。 憲兵居陸軍之一部,專以巡查軍人非違,兼任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又分隸司法、內務、陸軍三省。關係軍紀屬陸軍省,關係行政屬內務省,關係司法屬司法省。又兼受警視總監、府知事、東京有警視總監,與府知事無與。縣令及上等裁判、地方裁判所檢事之指揮。分常務為二,平時巡邏視察日巡察,有時特遣偵探日檢察。憲兵巡視之時,遇軍人醉酒酗暴於市,或憑武力凌侮人,得逮捕之。指在軍營外犯法者,若在營內,該管官之責。又見有人受軍人損害者,可將人證告發。海陸軍之隊伍潛匿於市伍者,可請海陸軍官廨之命逮捕之。如遭數軍人暴動不能悉捕,則捕其造意或倡首一人。遇有警部乞援,即與之協力。遇巡查捕軍人非違者,請而受之。見常人犯違式詿違罪者,拘之,交於巡查。見現行犯罪者,不論軍人常人,得逮捕之。捕現行犯罪之常人,即送之警察署,或致之巡查。惟非有特命,不得驀人人家逮捕常人,拘引貨物,不得妄用兵器,遇拒捕,非兵力不可者不在此例。不得入外國公館。如地方有賊徒竊發,憲兵偵知其事,速報之上官。遇有水溺火災及變死人,又有老弱婦女急病者,瘋癲者,罹危害者,憲兵應扶助之。憲兵選拔於近衛鎮台常備、豫備、後備各軍,取其年自二十二至三十、身長五尺以上、能讀書作字、品行端方者,五人為伍,有伍長一人,選拔他兵科服役六月以上者,後選憲兵服役六月以上者。二伍有軍曹一人,選憲兵伍長服役六月以上者。十伍有中尉或少尉一人,四十伍為一分隊,一分隊有大尉一人,分隊六為一隊,一隊有中佐一人掌其司令。現在編一隊,內有中佐一人任隊長,大尉副官一人,大尉六人任分隊長,中尉、少尉共二十四人,准士官下副官一人,曹長六人,軍曹百二十人,伍長二百四十人,兵卒千二百人,會計軍吏一人,軍吏補及副一人,軍醫若干人,軍曹、伍長兼任書記二人,會計或二等或三等書記六人,其自曹長以上皆選之憲兵本部,隊長即為本部長,統率部下憲兵,監視其勤惰,遇有非常之事,速報之內務、陸軍、司法各卿及警視總監。每月收各隊長報告檢核之,關係行政、司法,分呈之內務、司法二卿及檢事,亦呈之陸軍卿。其繫於海軍者專呈之海軍卿。分東京府下為六管區,每各管區設若干屯,分遣二伍以上兵屯駐,隊長以時巡視各管區各屯所,副官輔助隊長,分隊長,各司其部下之事,亦以時巡視各分屯,分隊長據各屯報告,每七日呈之隊長。中尉、少尉分任各管區事,司各屯報告。兵卒巡察,每日記之手簿,以供報告。若遇有外患、內變時,其服役法別行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