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信論疏記會閱 · 大乘起信論疏筆削記會閱卷第六

唐 西京太原沙門 法藏 述疏 終南草堂沙門 宗密 錄注 宋 秀州長水沙門 子璇 修記 清 錢塘慈雲沙門 續法 會編 順天府府丞 戴京曾 閱定 △二不覺義。 【記】不覺者。即梨耶識中第二義不覺無明也。是即無明之別號。亦名痴。亦名為迷。無知等。斯約染法以明心生滅義。然生是虛生。滅亦是妄滅也。 △文三。初根本不覺。二枝末不覺。三結末歸本。 【記】此三段。亦可初體。次相。後即結相同體。 △初根本不覺(二)。一依覺成迷。二依迷顯覺。 一依覺成迷(三)。初法。次喻。三合。 初法。 所言不覺義者。 謂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 不覺心起而有其念。 念無自相。不離本覺。 【疏】不覺句。牒章。 謂下。釋義。 不如知者。不了如理一味故。釋根本不覺義。如迷正方也。 不覺起念者。謂業等相念。即邪方也。 念不離覺者。邪無別體。不離正方也。 【記】論雲不如實知真如法一者。不。違逆義。如實知。一切覺也。即能達智。真如。平等理也。即所達境。法一。一法界心也。即二所依體。於上三法皆違逆故。故云不如實知真如法一也。 疏雲不了等者。如理平等。本唯一相。無不覺之異。今既不如理知。故云不了。不了。即無明也。由無明故。妄生異相。首楞嚴雲。無同異中。熾然成異也。 迷正方者。不了是正東故。 論雲不覺心起而有念者。不覺。根本無明。念即業等。枝本無明。謂違背上三法故。不覺無明忽然生起。遂有業等妄想念也。 疏雲業等相者。指三細言。論雲起念。起即是動。動即是業相也。經中亦名為起。故文雲起為世界。靜成虛空。 邪方者。前雖迷其正方。但且不了是東。今於東處。別作西解。故云邪方。前即迷真。此即起似也。然根本無明中。有迷真執妄二義。今論此段。並下三細。是迷真義。下智相等。即執妄義。亦即楞嚴背覺合塵義。經雲。迷失本妙圓心寶明妙性。認悟中迷等。此則具明二義也。華嚴雲。於第一義不了。名為無明。此迷真也。圓覺雲。妄認四大緣慮為身心等。此執妄也。然迷真必執妄。執妄必迷真。故此二經。各舉一義也。 邪不離正者。西處即東故。不覺處即覺故。 △次喻。 猶如迷人。依方故迷。若離於方。則無有迷。 【記】依方迷者。依東方故。迷為西方。若離正東。即無邪西。 亦如依水起波。若離於水。則無有波。 △三合。 眾生亦爾。依覺故迷。若離覺性。則無不覺。 △二依迷顯覺。 以有不覺妄想心故。能知名義。為說真覺。 若離不覺之心。則無真覺自相可說。 【疏】於中二。初。明妄有起淨之功。後。明真有待妄之義。 良以依真之妄。方能顯真。隨妄之真。還待妄顯故也。 【記】初義者。即文雲。以有不覺等。妄待真也。後義者。即文雲。若離不覺等。真待妄也。此即節釋其文也。 良以下。正辨其意。依真下。顯初意。如依金之器。方能顯金。反之則不可也。隨妄下。顯後意。如隨器之金。還待器顯。反之亦不可也。 前依覺故迷。則為妄之所損。今依迷顯覺。則為妄之所益也。 然論之大意。明不覺與覺。皆是相待。以顯生滅染淨。無有自相。皆不可得也。此中初言以有不覺妄想心者。無明所起妄想分別。由此分別。能知名義。故有言說。說於真覺。是明真覺之名。待於妄立也。若離不覺。即無真覺。自相可說者。是反明真覺。必待不覺。若不相待即無自相。自相既無。他亦不立。是顯染淨無所得義。故後譯雲。然彼不覺。自無實相。不離本覺。復待不覺。以說真覺。不覺既無。真覺亦遣。如下文雲。當知一切染法淨法。皆悉相待。無有自相可說。故圓覺雲。依幻說覺。亦名為幻。智論亦云。若世諦如毫[(牙*ㄆ)/里]許有實者。第一義諦。亦應有實。此之謂也。 △二枝末不覺。 【疏】此一段文。略作二種釋。初。約喻說意。二。就識釋文。初者。本覺真如。其猶淨眼(一)。熱翳之氣。如根本無明(不覺也二)。翳與眼合。動彼淨眼。業識亦爾(三)。由淨眼動故。有病眼起。能見相亦爾(四)。以有病眼。向外觀故。即見空華。妄境界現。境界相亦爾(五)。以有空華境故。令其起心。分別好華惡華等。智相亦爾(六)。由此分別。堅執不改。相續相亦爾(七)。由執定故。於違順境。取捨追求。執取相亦爾(八)。由取相故。於其相上。復立名字。若彼相未對之時。但聞名即執。計名字相亦爾(九)。既計名取相。發動身口。攀此空華。造善惡業。起業相亦爾(十)。受苦樂報。長眠生死而不能脫。業系苦相亦爾(十一)。皆由根本無明力也。 【記】疏有十一重翳喻法合。義相昭然。尋文易解。 又以首末比況。最切者夢喻。已見前說。 皆由無明力者。即下結雲。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一切染法。皆不覺相。 △次釋文者。分二。一無明為因生三細。二境界為緣生六粗。 【記】楞伽雲。妄想為因。境界為緣。和合而生。妄想。即無明也。疏中用此經句以科論文也。 △一無明為因生三細。 【記】據下論文。乃是展轉相生。今但約根本而言。故云無明為因。 △中又二。初總標。二別解。 初總標。 複次依不覺故。生三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 【疏】相不離體故。末不離本故。依無明起妄心。依妄心起無明故。 【記】相不離體者。業等九相。不離不覺體故。以即體之相。即相之體。故不相離。 末不離本者。三細六粗之枝末。不離不覺無明之根本。以即本之末。即末之本。故不相離。 依無明起妄心者。即不覺生三相(三細相也)。如下雲。以依無明有梨耶。依妄心起無明者。即三相(三細也)與不覺相應。下雲。以依阿梨耶。說有無明。其猶依水起波。波相起已。不離於水。由斯義故。名曰相應。非約心王心數說相應義。以此三種(三細)。是不相應染故。 △二別解二。初徴。次釋。 初徴。 云何為三。 【疏】總徴起也。 【記】何為依於不覺生三相耶。 △次釋(三)。一業相。二轉相。三現相。 【記】三相文中。各有標名。所依。正釋。詳之。 △一業相。 一者。無名業相。 以依不覺故。心動說名為業。覺則不動。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 【疏】初句。標名。 依不覺。釋標中無明也。即根本無明。 心動為業。釋標中業也。此中業有二義。一。動作是業義。即此心動。是也。 覺則不動者。反舉釋成。既得始覺時。即無動念。是知今動。只由不覺也。 動則有苦者。二。為因是業義。此既招苦。即為因也。如得寂靜無念之時。即是涅槃妙樂。故知今動。則有生死苦患也。 果不離因者。不動既樂。即知動必有苦。動因苦果。既無別時。故云不離也。 此雖動念而極微細。緣起一相。能所不分。即當梨耶自體分也。如無相論雲。問。此識何相。何境界。答。相及境界。不可分別。一體無異。當知此約賴耶業相義說也。下二。約本識見相二分為二。 【記】論雲無明業相者。初。標名。意表此二。無有異體也。所以知者。前說業相盡處。便見心性成究竟覺。但以約義。故說相依。顯體無別。故今雙舉。又揀本覺隨染業相。故云無明業相。顯覺不覺皆有業相。而真妄不同也。 論中依不覺。句。二。所依也。根本無明者。以是所依。故當根本。如夢依睡也。 論心動下。三。正釋。動名業者。能依也。 動作是業義者。是無明之業用。後之八相。亦是動作。亦是無明業用。然約別義以立其名。唯此最初起用之始。故名為業。 反舉等者。如不睡則無夢。 始覺者。即始究竟時也。 為因是業義者。然九中前八。皆得名因。所以不言業者。亦約別義故。今此初相。能為苦本。故名業也。 如得下。反顯。以靜是妙樂之因故。反知動念。即是苦因也。 動因苦果無別時者。以一念起動。即具微細四相。四相之苦果。不離一念之動因。據此位中。即是梨耶行苦。若准前明四相俱時有故則四相攝於九相。分段粗苦。亦在其中。所以次第說者。文不頓書故。義有因依故。若約時說。則一念不覺無有前後。故有說雲。一念不覺。五蘊俱生。即斯義也。 此雖下。上則別解論文。今是通明行相也。此乃九相之端。細中之細。未有轉現心境差別。故云一相不分。 自體。即自證分也。如無相下。引證。相。即自體。境界。即所緣。 當知下。會彼同此。 △二轉相。 二者。能見相。 以依動故。能見。不動。則無見。 【疏】初句。標也。即是轉相。 以依等者。依前業識。轉成能見。 不動無見者。若依性淨門。則無能見也。反顯能見。必依動義。如是轉相。雖有能緣。以境界微細故。猶未辨之。如攝論雲。意識緣三世境。及非三世境。是即可知。此識所緣境。不可知故。既雲所緣不可知。即約能緣以明本識轉相義也。 【記】依前下。轉。猶起也。是前業相。起為此見。然余相皆有起義。不名轉者。亦約別義故。如依於夢而有夢心。 若依下。約果海性淨不動。則無有彼此之見。應知有見者。但依動故。如無於夢。則無夢心。 如是下。就此一相位中以明。不說境界所以。以微細故。且說能見以為轉相。然此境界。便是向下現相。以論中分能見所見各為一相。今此見相。由內所發。非托境生。故名為轉。依此轉相。帶起所緣。復立現相。非謂於此能見之中。又自別有微細境故。 攝論下。引證。意識。即第六識智相是也。三世境者。諸有為法。非三世境者。諸無為法。斯皆意識所緣之境。可知者。意識粗浮。能所緣念。可以現今分別取解也。以有三世等境為可知故。 此識等者。即第八也。以無可知境故。既無境可知。故唯就能緣見分以明此識也。如說十二因緣。始不可知。此亦如是。唯識亦云。不可知執受處。 既雲下。結意。 △三現相。 三者。境界相。 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離見。則無境界。 【疏】初句。標也。即是現相。 以依下。依前轉相。能現境界。 離見句。反釋。 【記】依前等者。如依夢心而有夢境。 反釋者。應雲。聖人離見。既無此境。當知此境。定從見生。如無夢心。則無夢境。 然上三相。皆反以釋成者。以此是八地已上所知境界。非下位所覺。由是以聖人不見相等。比決反驗。令義明了。可證可信也。 △二境界為緣生六粗。 【疏】即分別事識也。如楞伽經雲。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此之謂也。 問。三細屬賴耶。六粗屬意識。何故不說末那識耶。 答。有二義意。一。前既說賴耶。末那必執相應。故不說。瑜伽論雲。賴耶識起。必二識相應故。 又由意識緣外境時。必內依末那為染污根。方得生起。是故既說六粗。必內依末那故。亦不別說。 二。以義不便故。略不說之。不便相者。以無明住地。動本淨心。令起和合成梨耶。末那既無此義。故前三細中略不說。又由外境。牽起事識。末那無緣外境義。故六粗中。亦略不說。 亦可計內為我屬前三細。計外為我所。屬後六粗。故略不論也。 楞伽經中。亦同此說。故彼經雲。大慧。略說有三種識。廣說有八種相。何等為三。謂真識。現識。分別事識。乃至廣說。 經中現識。即是三細中現相也。分別事識。即是下六粗也。所以知者。彼經下釋分別事識中乃雲攀緣外境界。起前事識等。故知事識。非是末那。此論下文。並同此說。宜可記之。 【記】即下。初。引經指配事。即是境。分別六塵境事之識。故名分別事識。楞伽等者。具雲。藏識海常住(本識)。境界風所動(現識)。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事識)。問下。二。問答釋妨三。初。問。末那者。具雲訖利瑟吒耶末那。此雲染污意。謂與四惑相應。故云染污。恆審思量。故云意。即第七也。 答下。二。答三。初。六八相從答二。初。約能執從所執故不說。必執相應者。謂第七種子。在第八中。第八見分。為第七所執。故曰相應。況二識相依。互為根耶。 瑜伽下。引證。可知。 又由下。二。約所依從能依故不說。內依等者。以第八第七互依。第六依於七八。前五依六七八。及同境依。故有偈雲。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但說能依。必知有所。故略不雲。 二下。次。以義不便答二。初。無和合義故不說。無明等者。前說無明。與真和合。成梨耶識相。末那但一向生滅。無和合義。若言和合。自成梨耶。若無和合。識從何生。義既不便。求說不及。 又由下。二。無緣外義故不說。末那無緣外者。以前五唯緣外塵。第八緣內根身。種子及器世間。第六通緣一切。第七唯緣第八見分。今六粗皆緣外境。故不說也。亦可下。三。約計內外答。此約我我所分。亦屬六八。故不言第七。意雲。第七正是執我我所。今分兩處。無體可言楞下。三。證二。先。引經。宋譯文也。 經中下。次。釋義。現識等者。正配釋。彼經雲。譬如明鏡。持諸色像。現識處現。亦復如是。 所以下。辨事識義也。 攀緣外境界等。亦是義取。宋雲。取種種塵。及無始妄想熏。是分別事識因。唐雲。分別事識。以分別境界。及無始戲論習氣為因。既雲緣外塵境。非六而誰。由是論依經說。故不復論第七識也。 故知下。結會彼此。然上多義。明此論中不說第七者。要異海東曉公。說下智相。即第七故。故彼文雲。言智相者。是第七識。粗中之始。始有慧數。分別我塵。故名智相。夫人經說。六識及心法智。今之智相。即心法智也。若具而言之。緣於本識(內也。末那細分緣者)。計以為我。緣所現境(外也。末那粗分緣者)。計為我所。今就粗現說之。依境界心起分別。又此境界。不離現識。猶如影像。不離鏡面。此第七識。直爾內向。計我我所。而不別計心外有塵。故余處說。還緣彼識(如唯識三十頌等)。問。云何得知第七末那。非但緣(內)識。亦緣(外)六塵。答此有二釋。一。依比量。二。聖言量。比量者。量雲。意根是有法。必與意識同境故是宗。因雲不共所依故。同喻如眼等根。異喻如次第滅意。三支無過。故知意根。遍行六塵。聖言量者。一。金鼓經雲。眼根受色。耳分別聲。乃至意根分別一切諸法。大乘意根。即是末那。故知遍緣一切也。二。對法論。十種分別中言。第一相分別者。謂身所居處。所受用義。彼復如其次第。如諸色根器世間色等境界為相。第二相顯分別者。謂六識身及意。如前所說所取相而顯現故。此中五識。唯現色等塵。意識及意。通現色根。及器世間色等境界。設使末那。不緣色根器世界等。即能現分別。唯應取六識。而言及意。故知通緣。已上皆略彼疏而說。今此疏意。明無第七。乃是影攝。無違常式意不緣外。故有多義也。 △文中二。先躡前總標。次立名別釋。 先躡前總標。 以有境界緣故。復生六種相。 【記】此之六相。雖則展轉各有所依。今亦但取根本而言。故云依境界緣生六相也。楞伽雲。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斯之謂歟。 △次立名別釋(二)。初徴。二釋。 初徴。 云何為六。 【記】云何緣現境界生六相耶。 △二釋(六)。一起計。二生受。三取著。四立名。五造業。六受報。 一起計。 一者。智相。 依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 【疏】於前現識所現相上。不了自心所現。故創起慧數。分別染淨。執有定性。 【記】依於境心起者。此但外由境緣牽起。內根發生也。 於前等者。不知內發。謂是外來。楞伽雲。外實無有色。唯自心所現。愚夫不覺知。妄分別有為。不知外境界。種種皆自心。智者悉了知。境界自心現。 創起等者。隨其心王。復起心數。揀擇染淨。決定如此。故名智也。體是別境心所中慧。故云慧數。 △二生受。 二者。相續相。 依於智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 【疏】謂依前分別。愛境起樂受覺。不愛境起苦受覺。數數起念。相續現前。此明自相續也。又能起惑潤業。引持生死。即令他相續也。故下文雲。住持苦樂等。 【記】依前等者。於順情可愛之境。心與喜俱。名樂受覺。於違情不愛之境。心與瞋俱。名苦受覺。不苦即樂。不樂即苦。違順之境既續。苦樂之心豈斷。略以辨粗。故不論其舍受。而理實有之。但在苦樂之間耳。 自相續者。當相不斷故。 又能等者。以自相續故。復能發起煩惱。潤於已熟之業令受報。未熟之業令成熟。由是引導任持。令其生死。不斷不絕。此則令他後四。相續不斷也。 廣如下生滅因緣五意中釋。 △三取著。 三者。執取相。 依於相續。緣念境界。住持苦樂。心起著故。 【疏】苦樂句。上皆前相續相也。 起著句。是此執取相也。謂於前苦樂等境。不了虛無。深起取著。故下文雲。即此相續識。依諸凡夫。取著轉深。計我我所等也。 【記】論雲住持者。謂於苦樂境上。堅固停止。無有變改。執持不舍也。 疏雲上皆等者是執取相所依。故具牒之。 是此下。正是明第三相。以不知違順境如空華。不了苦樂心如幻化。的取為實。確然不改。故云深取。 故下等者。即下因緣意識中文。 △四立名。 四者。計名字相。 依於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 【疏】依前顛倒所執相上。更立假名。是分別故。楞伽雲。相名常相隨。而生諸妄想。故云依於妄執等也。 上來起惑。自下造業受報。 【記】依前下。境本非善。以順己之情。便名為善。境亦非惡。以違己之情。便名為惡。且善惡相。已自不實。況於名字。起諸倒情。寧非是假。何以故。他人於此。或以善為惡。或以惡為善。二皆不定故。肇公雲。物無當名之實。名無得物之功。由此名故。不待眼見違順之相。但耳聞善惡之名。便生喜怒。是故目為計名字也。 楞伽下。引證。 上來下。結前生後以配三障也。自此已上。直至根本無明。盡名為惑。若准佛名經雲。獨頭無明。為煩惱種。次則別開無明。以為煩惱所依。其實無明是痴。乃根本六惑之數也。若合論之。皆名煩惱。開合雖異。俱是惑門。 自下等。即業苦。斯則三障即三道也。 △五造業。 五者。起業相。 依於名字。尋名取著。造種種業故。 【疏】謂執相計名。依此粗惑。發動身口。造一切業。即苦因也。 【記】執相等者。謂於我執貪瞋愛見。發動身口七支。造善。惡。不動等無量差別之業。於中雖有善及不動。然俱有漏。不出三界。三界無安。猶如火宅。故皆苦因也。 △六受報。 六者。業系苦相。 以依業受報。不自在故。 【疏】業因已成。招果必然。循環諸道。生死長縛。 【記】必然者。必。定。然。是也。斯有兩義。一。不得不受故。二。善不為苦。惡不為樂故。書曰。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涅槃經雲。非空非海中。非入山石間。無有地方所。脫之不受報。故云必然。 三界輪轉。無有罷期。故曰循環。 死此生彼。不能脫免。故云長縛。 如蟻循環。如蠶作繭。終而復始。不自在故。正法念雲。如繩系飛鳥。雖遠攝即還。眾生業所牽。當知亦如是。苟非覺悟。無有解期。 △三結末歸本(二)。初正釋。二轉釋。 初正釋。 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 【疏】三細六粗。總攝一切染法。皆因根本無明。不了真如而起。 【記】染法雖多。不出三界因果惑業。今以三細六粗攝之。罄無不盡。如是染法。皆由根本無明。迷真所起。故論雲當知等也。 △二轉釋。 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故。 【疏】問。染法多種。差別不同。如何根本。唯一無明。答。染法雖多。皆是無明之業氣。悉是不覺之差別相。故不異不覺也。 【記】問意可知。 答文便是解論意也。業氣。即別相。此根本無明別相。皆是不覺業用氣分。然此不覺。是九相之總名。九相。乃不覺之別號。故圓覺雲。身心等相。皆是無明。即斯義也。 △三雙辨同異。 【記】雙辨者。向說覺與不覺染淨迢然。又說依覺故迷。不離本覺。若言其異。云何依覺故迷。若言其同。云何染淨不等。又若定同定異。皆無進修之門。何也。同則聖凡一等。欣猒都絕。異則染淨抗行。迷悟永隔。由昧二門不即不離之旨。故有斯惑。然於相無相宗失意者。各墮一邊。故今辨釋。用祛迷謬。 △中分二。先標列。次解釋。 先標列。 複次覺與不覺。有二種相。 云何為二。 一者。同相。二者。異相。 【疏】覺不覺。雙牒。 有二相。標也云何二。徴也。 一者下。列也。 【記】同相。則以生滅望真如說。以相望性。明其同也。異相。秪就生滅一門。染淨自相望以成異也。詳下論釋。思之。 △次解釋二。初同。二異。 初同(三)。一喻。二合。三證。 一喻。 同相者。 譬如種種瓦器。皆同微塵性相。 【疏】初句。牒名也。染淨二法。同以真如為性。真如以此二法為相。 種種瓦器。喻染淨法。性相者。器以塵為性。塵以器為相。 【記】染淨等者。染即不覺三細六粗。淨則覺義二相四鏡。 以者。用也。緣真如是總相門。故能通與二法為性。又真如無相。故以此二法為相。斯則二相同依一性。一性同生二相。由是同字。性相俱用。 喻染淨者。器有精粗故。器以等者。器喻生滅門中染淨諸法。塵喻真如門無相一理。瓦器皆同以微塵為性。微塵皆同以瓦器為相。詳之。 △二合。 如是無漏無明種種業幻。皆同真如性相。 【疏】無漏。始本二覺也。無明。本末二不覺也。業幻者。此二皆有業用顯現。而非實有。故云幻。此等合種種器也。 皆同性相者。以動真如門。作此生滅門中染淨二法。更無別體。故云性也。真如亦以此二法為相。淨相可知。其染相者。下文雲。但以無明而薰習故。即有染相。 【記】此二者。即上無漏無明。義如下說。 非實有者。從分別生故。經雲。幻妄稱相。然幻之一喻。諸教多引。以喻染淨其體不實。良以五天。此術頗眾。今依古德釋義。法喻略開五種。喻之五者。如結一巾。幻作一馬。一。所依巾。二。幻師術法。三。所幻馬。四。馬有即空。五。痴執為實。法之五者。一。真性。二。識心。三。依他起。四。我法即空。五。迷執我法。 此等合者。無漏業。合精器。無明業。合粗器。 更無別體者。經雲。其性真為妙覺明體。此明染淨二法。皆同以真如為性也。 真如句。明真如亦同以染淨二法為相也。 淨相。即智淨不思議業。及後二鏡。已見前文。 下文。即薰習中文。然則前三細六粗。雖是染相。以約不覺義說。故不引用。今別引下文者。意證此染。是真如相。故文雲。真如之法。實無有染。但以無明而薰習故。則有染相。若前九相。初標後結。皆約不覺。不言皆是真如相故。 准前末應結雲。此合皆同微塵性相也。業幻皆同真如為性。合瓦器皆同微塵為性。真如同以業幻為相。合微塵同以瓦器為相。疏不雲者。例上思知。 △三證(二)。先正引。次釋疑。 先正引。 是故修多羅中。依於此義。 說一切眾生。本來常住。入於涅槃。 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畢竟無得。 【疏】是下。依此同相門。如上本末二不覺。本來即真如故。說一切眾生。自性涅槃。不更滅度。故淨名經雲。一切眾生。即涅槃相。不復更滅。 菩提下。依此同相門。如上始本二覺。即真如故。諸佛菩提。非修等也。 又前約不覺即如。故眾生舊來入涅槃。今約覺智即真。故諸佛菩提。無新得也。 非修者。望前涅槃。非是了因所顯。非作者。望前菩提。非是生因所作。無得者。此之二果。性淨本有故也。 【記】依此句。即釋論中依於此義。以此義一句。貫於下二門故。 眾生。即不覺也。不覺無體。即是真如。真如之理。即涅槃性。性自寂滅。何待更滅。滅度涅槃。即此彼方言也。 淨名下。彌勒章文。大品亦云。斷一切結入涅槃者。是世俗法。非第一義。何以故。空中無有滅。亦無所滅者。諸法畢竟空。即是涅槃故。 菩提。梵音。秦言云覺。覺即始本二覺。二覺既是真如。菩提豈從修得。故大品雲。以何義故名菩提。空義故是菩提。如義。法性義。實際義等。是菩提也。上約眾生不覺即真如故。本來涅槃。此明諸佛覺亦真如故。菩提不可修作。既言修作。應知約果所得。故云諸佛。以本有故。何須修作而後得耶。故云非可修作。 又前下。重以真如二字。釋此二段也。舊入者。圓覺雲。始知眾生。本來成佛。又雲。一切眾生。即究竟覺。故云無得。然舊來入與無新得。義同文異。但以如為涅槃。真為菩提為別也。又時人多謂涅槃為相所累。故說不覺即如。本來涅槃。妄計菩提修因所生。故說覺性即真。亦非新得。由是相即無相。故約不覺說涅槃。非是修生。元自本有。故約真性說菩提。 望涅槃者。涅槃合是修其智了所顯。以不覺即如。如即涅槃。豈待了因了之方顯。斯則未嘗不顯。何待更顯。故上文雲。舊來入涅槃。 望菩提者。菩提合是生因所作。以菩提是覺。覺性即真。故不待作之始生。斯則未嘗不有。更何作耶。故上文雲菩提無新得。 然據前雲諸佛菩提非修等。即將此二句。獨就菩提而論。今又分此修作以望兩處所說。知之。 此之下性淨。揀非離垢淨。本有。揀非新近生。既是本有之法。不合言得。以體如實常不變故。不同妄法。無實可得。斯無得法。元真實故。 △次釋疑。 亦無色相可見。 而有見色相者。唯是隨染業幻所作。非是智色不空之性。 以智相無可見故。 【疏】亦下。疑雲若眾生已入涅槃。更無新滅者。即已同諸佛。何故不能現報化等色身。故此釋雲。法性自體。本無色相可見。如何使現色等相耶。 【記】疑下。初。敘疑。約聖疑凡難也。 故此下。二。釋通。依體舍用釋也。楞伽雲。真實中無物。云何起分別。又經雲。佛真法身。猶若虛空。此皆約無色也。 【疏】而有下。又疑雲。若以法性。非是色相可見法。故不現色者。諸佛何故現報化等種種色耶。故此釋雲。彼見諸佛種種色相等者。並是隨眾生染幻心中。變異顯現。屬後異相門。非此同相門中本覺智內。有此色等不空之性也。又亦可本覺不空恆沙德中。亦無此色故也。 【記】又下。三。轉難。約應疑真難也。 故此下。四。轉釋。依本舍末釋也。謂佛果海。但有大定智悲而無色相。眾生見有報化色等相者。是彼菩薩業識。凡小事識所現。屬於無明差別之相。故下文雲。但隨眾生見聞得益。故說為用也。 非此下。約離相釋。下雲。諸佛如來。唯是法身智相之身第一義諦。無有世諦可見。既雲是第一義。無有世諦。豈於此中。而有色等不空性耶。 又下。雲以色性即智故。色體無形。說名智身。楞嚴雲。性色真空。故本覺智性內。無有不空色相等也。 又亦下。約性德釋。彼是真善妙色。即性之相。雖名為色。亦非可見之相。故云智色。下文雲。以智性即色故。說名法身。 【疏】以智下。問。何以得知彼法體中無色相耶。故此答雲。以本覺智。非是可見之法故也。 【記】問下。五。隨難。約相疑性難也。 故此下。六。隨釋。依真舍妄釋也。以本覺不空性中智慧德相。亦無有相可取。故前雲所言覺義者。謂心體離念。離念境界。唯證相應故。後雲。諸佛法身。無有彼此色相迭相見故。 △二異。 異相者。 如種種瓦器。各各不同。 如是無漏無明。隨染幻差別。性染幻差別故。 【疏】初句。牒名。 如下。喻也。 如是下。合也。無漏無明。總指。隨染下。別明。無漏法也。性染句。是無明法也。 以彼無明。迷平等理。是故其性。自是差別。故下文雲。如是無明自性差別故也。 諸無漏法。順平等性。直論其性。則無差別。但隨染法差別相故。說無漏法有差別耳。如下文中。對業識等差別染法。故說本覺恆沙性德。 又由對治彼染法差別。故成始覺萬德差別也。 如是染淨。皆是真如隨緣顯現。似有而無體。故通名幻也。 【記】喻中。種種器。譬生滅門中染淨法相。 各不同者。譬染法內。三細異於六粗。淨法內。二相異於四鏡。 別明者。以無漏淨法。體是覺性。覺性無差。但隨無明。故現差別。有差無差。故別明也。 以彼下。先。釋性染句。明無明本性。自是差別。若不差別。則不能迷平等理也。 下文。即真如體相薰習中文。 諸無下。次。釋隨染句。先。約本覺義說。無漏。即通指本始二覺修性功德也。 直論性者。克就真體說也。是前門中所示真如體故。但隨下。約對染差別說淨差別。即後門中所示本覺相也。比如一月。影現萬水。月本無差。隨水影別下文。即相大文也。 又由下。次。約始覺義說。由為治慳貪等染法。成布施等波羅蜜無漏淨行。及果上十力四無畏等萬德之義也。前則待差染以成差。此則治差染以成差。亦可前相後用耳。又以隨差別眾生以成差也。二句中皆有此一義。前已問答。故此闕之。具此三義。故云隨染差別等也。 如是下。釋染淨法皆如幻義以對待之。法本不立故。如經雲。若有一法勝過涅槃。我亦說為如夢幻等。金剛亦云。凡所有相。皆是虛妄。 然上所說同異之義。即是真如生滅二門不相離義。約生滅門。即同而異。約真如門。即異而同。苟得一心二門之旨。即無惑於此。 △二釋上生滅因緣。 【記】生滅因緣者。以上立義分雲。是心生滅因緣相。於中心生滅。已如上釋。今則釋因緣兩字。然是生滅家之因緣。故復言生滅也。 △文分二。初明生滅因緣義。二重顯所依緣體。 初明生滅因緣義三。先總標。次徴問。三別釋。 先總標。 複次生滅因緣者。 所謂眾生。依心意意識轉故。 【疏】初句。牒前以標也。梨耶心體。不守自性。是生滅因。根本無明。熏動心體。是生滅緣。又無明住地。諸染根本。是生滅因。外妄境界。動起識浪。是生滅緣。依是二義以顯因緣。 所下。諸識生滅相集而生。故名眾生。而無別體。唯依心體。故言依心。即是梨耶自相心也。能依眾生。是意意識。依心體起。故云轉。轉者。起也。 【記】初下。初。解牒文。牒前標者。謂牒前立義分中之所宗。標為此下論文之所釋。梨耶下一重。是能生三細之因緣。 心體。即真如。於中唯取隨緣一義。以不守自性故。根本等者。以是親迷真覺。故不取枝末。又此唯當成事之義。不取體空。 又無明下一重。是能生六粗之因緣。 蓋此兩重因緣。正如楞伽所說。不思議熏變。及取種種塵無始妄想熏等。廣如下說。又此兩重。但有三法。謂真如唯因。境界局緣。無明望真則為緣。望境則為因。結文可知。 諸識下。二。解標文。然此但唯約心。故云諸識。若雲五陰和合中生。斯則兼於色也。 而無下。如波無別體。唯依於水。上雲。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等。 自相心者。即前不守自性。生滅因也。 能依等者。但以約法約人立名有異。意與意識。即是眾生。無別體也。即前諸識生滅相集而生也。又眾生是總。意等是別。總別雖殊。其體一也。皆從心起。以心為依。然此中能所依起(心望意。心。能起。意。所起。意望心。意。能依。心。所依。意望意識。依起例知。下五意。亦准之)。 以心意意識相望分別。有通有局。思之可見(心。通也。意識。局也。意。望前則局。望後則通)。 楞伽亦云。藏識說名心(第八識)。思量性名意(第七識)。能了諸境相。是則名為識(前六識)。今此心是如來藏。意是五意。識唯第六。故不同彼。 △次徴問。 此業云何。 【疏】此心作眾生義云何。 【記】既雲眾生。依於心體。有意等起。其相云何。 △三別釋(三)。初釋所依心。二釋意轉。三釋意識轉。 初釋所依心。 以依阿梨耶識。說有無明。 【疏】梨耶者。是上所說心。即是生滅之因。無明者。於梨耶識二義中。此是不覺義。即生滅之緣。欲明依此因緣。意意識轉故。故言以依等也。 上總中略指其因。故但言依心。此別釋中具顯因緣。故說依心及無明也。 【記】先。釋文也。 是上等者。以梨耶是總。覺及無明。是總中別義。今既說無明依梨耶有。應知唯取覺義為所依也。 論文約總取別。故云梨耶。疏中釋出別義。故云是上所說心。即不守自性真如也。余文可知。 欲明等者。此但指前第一重之因緣也。 上總下。或問曰。前雲依心有意等轉故。今兼雲無明者。何謂也。故此釋之。 【疏】問。上說依覺有不覺。由此不覺力故。動彼心體。令起滅和合。方有梨耶業相等識。何故此中。說依梨耶有無明乎。 答。此有三釋。 一。由此梨耶。有二種義故。謂由無明。動彼真心。成此梨耶。又即此梨耶。還卻與彼無明為依。以不相離故。何者。謂依迷起似故。即是動真心成業識。迷似為實故。即是依梨耶而有無明也。 二雲。以梨耶有二義。謂覺不覺。前別就本說。故云依覺有不覺。今就都位論。故云依梨耶有無明也。此即二義中不覺之義。正在梨耶中。故說依也。 三雲。此中正意。唯取真心隨緣之義。此隨緣義。難名目故。或就未起說。依真如有無明。或約成就起已說。依梨耶有無明。 然此二名。方盡其義。是故文中。前後綺互言耳。 【記】次。問答也。初。問。上說。舉前所說也。如雲依覺故迷。又雲依如來藏有生滅心等。今此卻雲依梨耶有。豈同前說。 答下。二。答。中(二)。初。正答三。初。約迷真執似釋。 與無明為依等者。如風動水成波。風還依此波中。故前雲風相水相不相舍離。又雲依不覺生三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故。 何者下。重釋前義。依迷者。是依無明迷真而有梨耶。真與妄俱。似一似常故。即迷真義也。經雲。迷本圓明。是生虛妄。 迷似等者。依梨耶有無明。迷似一為實一。迷似常為實常。經雲。所既妄立。生汝妄能。即執妄義也。 即此二義。一識所論。前後互出。故不相違。 二雲下。次。約總別義異釋。別就本者。克就真體豎說也。覺即是本。依本起末故。 就都位者。即通約真妄橫說也。如風動水成波。風水俱在波中也。 三雲下。後。約未起已起釋。唯取真心隨義緣者。心有隨緣不變二義。今唯取隨緣一義也。 難名目者。隨緣中具未起已起之義。難以一義目之也。 未起等者。從未有梨耶時說。起已等者。據已有梨耶處說。 然此下。二。結成。意雲。若唯取初義。則似真前妄後之失。亦有悟後再迷之過。亦同數論冥初生覺。若唯取後義。則似諸法。不由迷真而成。但從本識建立。則有真妄別體之失。亦何異法相宗耶。今以後義免前過。以前義免後過。故互言也。以二義更互用之。隱顯相成如綺之文。故云綺互。 △二釋意轉(三)。初略明識相。二廣辨五名。三結歸一心。 初略明識相。 【疏】略明五種識相也。 【記】別開有五識。總唯一意耳。 不覺而起。能見。能現。能取境界。起念相續。故說為意。 【疏】不覺起者。所依心體。由無明熏。舉體而動。即是業識也。前依梨耶有無明。即依似起迷。今熏淨心成梨耶。即依迷起似。此二義一時。說有前後耳。 能見者。即彼心體。轉成能見。是轉識也。 能現者。即彼心體。復成能現。即是現識也。 能取者。能取現識所現境界。是為智識也。 起念者。前所取境。起諸粗念。是相續識也。 依此五義。次第轉成依止。依止此義而生意識等。故說為意。故攝論雲。意以能生依止為義也。 【記】論中前四句明意相。後一句結意義。 疏中依似起迷者。即依妄心。起枝末無明也。 依迷起似者。即依根本不覺。起妄心也。 此言似者。即以創迷真性。成此妄心。微細流注。似其不動。似無差別。故云似一似常。楞嚴呼為妄覺影明。斯之謂也。 此二下。義有前後。時無前後。如前三義答問。只就一識一時而說。故不可作前後之異。余文可知。 依此等者。謂依(依止義。下准知)心起(生起義。下例知)業識。乃至依智識起相續。及於意識。斯則後依止前。前能生後。次第依止。及與能生也。於中能所依生(能生。所依也)。前後相望。有通有局。如文可解(初句依心起業。通也。後句依智起續。局也。中間依業起轉。依轉起現。依現起智三句。亦通亦局。以望前則局。望後則通故。此則以依生釋意。不同常途以籌量釋意。有取相宗第七末那解此意者。誤矣)。 攝論下。引證。可知。 △二廣辨五名(二)。初標徴。二列釋。 初標徴。 此意復有五種名。 云何為五。 【疏】有五。標也。云何。徴也。 △二列釋(五)。一業。二轉。三現。四智。五續。 一業。 一者。名為業識。 謂無明力。不覺心動故。 【疏】一下。立名也。下四准此。 無明。根本無明。即所依緣也。明心不自起。起必由緣。 心動者。正明起相。釋成業義。起動是業義故。 【記】心不自起等者。心非動性故。性雖不動。隨緣故動。以不守自性故。如水不自浪。因風力也。由此免於無窮之過。 正明起相者。以覺則不動。不動則無相。不覺則動。動則相起也。 起動是業者。於二義中。不舉為因一義。亦含在其中也。以動即有苦果故。 △二轉。 二者。名為轉識。 依於動心。能見相故。 【疏】依於等者。依前業識之動。轉成能見之相。 轉識有二。若就無明所動轉成能見者。在本識中。若其境界所動轉成能見者。在事識中。此中轉相。約初義也。 【記】依前下。正釋此文。 轉識下。對下辨異。 無明所動者。此從內起。位屬本識。當於三細。名為轉識。 境界所動者。此從外起。位屬事識。當於六粗。名為智識。上如泉涌之波。此如風擊之浪。 但常途所明轉識。唯取前七。今說轉識。在本識中。恐相混濫。故特揀之。 △三現。 三者。名為現識。 所謂能現一切境界。 猶如明鏡。現於色像。 現識亦爾。隨其五塵。對至即現。無有前後。 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 【疏】依前轉識之見。起此能現之功。故云能現境界。以其心體。與無明合。薰習力故。現於種種無邊境界故也。 明鏡現像。喻可知也。 現識下。且舉五塵粗顯以合色像。而實通現一切境界。故法說中雲一切也。若依瑜伽論中。則現五根。種子。及器世間等。今此論中。偏就五塵者。以此約牽起分別事識義。故作是說也。 非如六七識。有時斷滅。故云常在前。又為諸法本。故明此識在諸法之先。以是諸法所依。故揀異末那識也。 【記】能現功者。即前轉識。能現相故。就此功能。便名現識。 以其下。釋行相也。故下文雲。以有妄心。即薰習無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覺念起。現妄境界。 通現一切者。謂有漏無漏色心諸法。非獨五塵也。法說。指喻前文。 若依下。引論對辨。五根。即眼等五色根。及根依處。一種子。即善惡無記等三性種子(二)。器世間。即山河大地等(三)。此三類境。皆是第八相分。然此相分。皆為第八執受。執。謂攝義。持義。受。謂領以為境。令生覺受。於中種子具三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三。領以為境。根身具二。闕攝為自體故。器界唯一。但領以為境故。故唯識雲。不可知執受處。亦可種子根身。緣而執受。器世間量。但緣非執受故。 今此下。或問。若然者。何故此中唯言現五塵耶。故此釋也。以對所牽事識。故於一切境中。偏舉此五。論雲對至即現。意在此也。 非如下。約相續不斷義以解一切時常在前也。如第六識。在於五無心位。即有斷滅。故唯識頌雲。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一)。及無心二定(二三)。睡眠(四)與悶絕(五)。又第七識。入於滅盡定時。雖雲淨分不斷。然有盡七之言。為約染分。亦成斷義。唯識論雲。此染污意。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等。詳在五卷中釋。又唯識論所熏四義中雲。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揀前七轉識。如風聲等。既如風聲。則非相續有間斷故。 又為下。約為先義以解任運常在前也。意雲前者。先也。以迷時先有為諸法本。更無有法先於此故。末那無此義。如唯識雲。是識名末那。依彼(第八)轉緣彼(第八)。故此揀異之也。 然前揀六七之文。是海東意。後揀第七一義。是今疏意。故云又也。 △四智。 四者。名為智識。 謂分別染淨法故。 【疏】即事識內微細分。 謂不了前心所現境故。起染淨微細分別。故云智識。 【記】微細分者。法執俱生故。 迷唯心境。見從外來。起微細心。分別染淨。故云不了。 △五續。 五者。名為相續識。 以念相應不斷故。 住持過去無量世等善惡之業。令不失故。 復能成熟現在未來苦樂等報。無差違故。 能令現在已經之事。忽然而念。未來之事。不覺妄慮。 【疏】亦是事識中細分。前六相中相續相也。 以念等者。法執相應。得長相續。此約自體不斷釋相續義。 住持下。以此識能起潤業煩惱。能引持過去無明所發諸行善惡業種令成。堪任來果之有。若無惑潤。業相焦亡故也。此則引生令熟。 復能下。又復能起潤生煩惱。能使已熟之業。感報相應。成熟無差。如是三世因果流轉。連持不絕。功由意識。以是義故。名相續識。 能令下。顯此識用粗分別相。不同智識微細分別故也。 此上所解。但屬此相續識。約其功能釋相續義。 又為一解。從住持下。總辨前五意功能。初住持業果。是前三細功能。屬梨耶。從念已未之境。是後二功能。屬事識細分。 【記】五下。初。立名。亦細分者。此是法執分別。粗於俱生。故除微字。但云細分。此上二識皆雲細者。以是粗中之細故。同是法執故。以念下。次。釋義二。先。直明本相。 住持下。次。別顯功能二。一。能起潤惑。初。起潤業惑。住。謂留住。持。謂任持。謂留住任持。令業不失也。 此識等者。謂過去無明。所發業行種子。未成熟者。以有此識。發愛取煩惱潤之。使令成熟。堪為來世感果之有。有。即業種變異也。 若無下。如植種於土。無水則焦。結業待果。無貪則敗。經雲愛水。由潤業故。 復能下。二。起潤生惑。 又復等者。謂潤已熟業。令受果報。善惡樂苦。自然相應。如印印物。不相違反。故曰無差。現在。即現報。未來。即生後二報。 如是下。通收前段以結其名也。斯則潤過去未熟業。令成現在已熟業。潤現在已熟業。令招未來果報。如是循環。無有斷絕。由不斷絕。故名相續。然其潤業潤生。即是令他相續義也。 能令下。二。能起念慮。已經者。是過去。追念不忘也。未來事。逆慮而起也。現在境。緣持不斷也。 顯此識用等者。以此識既能起粗分別。念慮三世。與前智相微細不同。非法執分別而誰。 此上下。上則正釋當文。此則通前重示也。先。結屬此識。 又為下。次。總通前五。從住持下等者。反顯從住持上。別明相續識功能也。三細功能者。以第八識。能集種子。起現行故。後二功能者。於中但約分別不斷而分二異。故攝論雲。意識緣三世境等。即斯義也。 △三結歸一心(二)。初正結屬心。二釋疑廣辨。 初正結屬心。曲分二段。初順結三界。二反結六塵。 初順結三界。 是故三界虛偽。唯心所作。 【疏】是前一心。隨無明動。作五種識故。故說三界唯心轉也。此心隨熏。現似曰虛。隱其虛體。詐現實狀曰偽。虛偽之狀。雖有種種。然窮其因緣。唯心所作。十地經中。亦同此也。 【記】是下。解是故二字。 故說等者。三界不出五意。五意唯依一心。故三界唯心作也。以現識中。具有根身種子器世間故。故楞伽雲。從於無色界。乃至地獄中。普現為眾生。皆是唯心作。 現似曰虛者。依他起法。如麻上繩。似有其相。究體不實。 詐現曰偽者。遍計所起。如繩上蛇。相畢竟無。分別妄現。 唯心作者。性圓成實。如繩蛇無體。不離麻故。 十地經者。華嚴十地品雲。了知三界依心有。十二因緣亦復然。一切皆由心所作。心若滅者生死盡。 △二反結六塵。 離心。則無六塵境界。 【疏】離彼現識。則無塵境。反驗六塵。唯是一心。 【記】心起成識。依識有塵。究其根本。唯一心作。故經雲。由心生故。種種法生。又圭山雲。生法本空。一切唯識。識如幻夢。但是一心。然此三界六塵。皆攝色心等法。是故順結反結。皆歸一心。 △二釋疑廣辨(三)。初問。二答。三結。 初問。 此義云何。 【疏】現有塵境。云何唯心。 【記】意雲。若是唯心。不合有境。以心無相。不可見故。既有所見。云何唯心。 △二答。 以一切法。皆從心起。 妄念而生。 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 心不見心。 無相可得。 【疏】以一切法。皆是此心隨熏所起。更無異體。故說唯心。 妄念而生者。又疑雲。何以此心作諸法耶。故此釋雲。由妄念熏故。生起諸法。亦可疑雲。法既唯心。我何不見。而我所見。唯是異心。釋雲。言異心者。是汝妄念分別而作。 一切下。境唯識現。無外實法。是故分別。但分別自心。此一句顯無塵唯識義爾。 心不見心者。既塵無相。識不自緣。是故無塵。識不生也。 無相可得者。能所俱寂也。攝論雲。無有少法。能取少法。 【記】以下。答有二。先。答無塵。三界塵境。皆是心隨染淨緣熏而起。既一切法從心起故。所起無體。即唯一心。故楞伽雲。心亦唯是心。非心亦心起。種種諸色相。通達皆是心。 又疑下。即躡所答處以起此疑也。意雲。既唯一真淨心。因何起諸染法。楞嚴滿慈。圓覺剛藏。皆同此意釋中妄念。即根本等無明也。由無量妄念熏故。遂有諸法。其猶淨眼。不見空華。但以翳覆。便見華相。 亦可下。又是前疑中之別意。非續次所起。以二種疑釋。論文皆通故。但前約依他。此約遍計疑意雲。諸法既唯是心。我心中何不見。而我心中所見。唯有異心無法。 釋雲下。言異心者。是汝種種妄念。彼一切法。正由汝之異心妄念分別而作。如見空華。是汝眼病。楞伽雲。如愚不了繩。妄取以為蛇。不了自心現。妄分別外境。 一下。次。顯唯心。境唯識者。如像唯鏡現。故分別像者。即是分別鏡也。楞嚴雲。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 無塵唯識者。如唯識頌雲。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 心不見心者。意雲。心是一心。不合自見。故楞伽雲。如刀不自割。如指不自觸。而心不見心。其事亦如是。當知有所見者。皆是妄也。 既塵等者。釋也。意雲。塵境若存。則可以心緣境。塵既不有。縱有心在。亦不能自緣也。 是故等者。結也。意雲。以有塵故。牽彼識生。既無塵境。識不生也。故經雲。由法生故。種種心生。今法既不生。心亦不生也。 無相得者。既無他可見。自亦不能見。所見無故。能見不成也。 能所寂者。心無心相。是能緣寂。境無境相。即所緣寂楞伽雲。能見及所見。一切不可得。此中大意。欲顯一心。本無能所。能所俱寂。方是真心。亦非泯之令寂。本自寂也。 攝論下。引證。具雲。所說諸法。唯識所現。無有少法。能取少法。以唯識心中。離二取相故。 亦可從以一切下。正答彼問。妄念下。展轉釋疑。此句疑釋。如疏兩意。 一切下。疑雲。由分別妄念。故生起諸法。然起能別心。必有所別境。是法既無。云何分別。故此釋雲。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 心不句。疑雲。若如是者。即應見心。故此釋雲。心不見心。反明分別。悉皆是妄。 無相句。疑雲。如何心不見心。故此釋雲。無相可得。斯則心無相故。不可見心。心外又無一法。當知有見相者。皆妄見也。二取相忘。唯一心在。即不空門中所顯真性也。故經雲。諸幻滅盡。覺心不動。 △三結。 當知世間一切境界。皆依眾生無明妄心而得住持。 是故一切法。如鏡中像。無體可得。唯心虛妄。 以心生則種種法生。心滅則種種法滅故。 【疏】無明。根本也。妄心。業識也。以一切境界。由此而成。即現識等也。若無明未盡以還。此識住持境界不息。此即結相屬心也。 鏡像。喻況也。此境離心之外無體。又即心故無體。如像離鏡之外無形。鏡內復無其體。 唯心句。又疑雲。既其無體。何以宛然顯現。故此釋雲。此並真心之上。虛妄顯現。何處有體而可得耶。 以心下。又問。何以得知心上顯現。故此答雲。反驗唯心顯現成妄也。以心生法生等故知也。 此中以無明力。不覺心動。乃至能現一切境等。故言心生種種法生。此則心隨熏動。故云生也。若無明滅。境界隨滅。諸識分別。皆滅無餘。故言心滅則種種法滅。此則心源還淨。故云滅也。既心隨不覺。妄現諸境。即驗諸境。唯心無體也。問。上說生滅。結過屬無明。此文辨因緣。云何結屬心耶。答。前以無明。動彼靜心。令其生滅。故此生滅。功在無明。今此因緣和合道理。成辦諸法。無性義顯。不住義彰。故結和合屬於心也。 【記】論當知下。初。正結。先。法。根本。揀非枝末。業識。揀非轉現。依無明力而任持。托業識心而安住。故下文雲。以有無明染法因故。即薰習真如。以薰習故。則有妄心。以有妄心。即薰習無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覺念起。現妄境界等。故云由此而成也。 現識等者。等下六粗。皆是所現色心境界也。此一切境。依彼住持。 若無明等者。以依無明。故有妄心。依妄心故。現妄境界。所以無明未盡。心境不滅。如風未息。波浪不滅。 相屬心者。境唯心現。心外無境故是故下。次。喻。離心無體者。皆從心起。非外來故。 即心無體者。所起之法。同能起故。 鏡喻兩意。合法可知。 論唯心下。二。釋成二。初。正釋。虛妄現者。妄念熏真。起諸虛妄法故。此中釋前諸法無體。有二所以。一。唯心故。二。虛妄故。如彼鏡像。一。體同鏡故。二。體不實故。由斯諸法。無體可得也。 論以心等者。二。轉顯。 疏中二。先。正解今文三。先。略問答。問中意雲。何知心上妄現。非法自生耶。答中意雲。法既隨心生滅。即知生法皆妄。疏中反驗等者。此文正顯心生法亦生。心滅法亦滅。對上文真心有體。妄法無體。是反顯耳。唯心成妄。即上唯心虛妄二義。以心生等者。出反顯所以。等指心滅法滅。由心生心滅。故知心真有體。釋成上之唯心顯義也。由法但隨心之生滅。故知法妄無體。釋成上之虛妄現義也。 此中下。次。詳解文。初。明生義。即指前段論文也。此則下。顯意。非謂心。是能生。法是所生。以真心隨熏。全體成動而作諸法。如金生器等。故云心生也。 若無明下。次。明滅義。即下文因滅故緣滅等也。此則下。顯意。明此心體。返本還源。獨顯性淨。此但心中無其妄動。寂故名滅。故云心滅也。 上約真心顯生滅義。若約妄心說者。即業轉二識。名之為心。斯則妄心於真心中。若生若滅。真心不生滅也。前雲。相續心滅。智性不壞。若波相滅。濕性不壞。如上約真約妄。雖皆有生滅之義。究實而論。皆妄有生滅。真無生滅也。 既心下。三。總結成。即結上文無體義也。上雲。以一切法。如鏡中像。無體可得。故此結成。 問下。次。對前釋妨。問意雲。前明九相生滅。後結雲。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一切染法。皆不覺相。今文復雲。唯心虛妄。心生法生。心滅法滅。前後何不同耶。 答下意雲。前辨生滅。單就不覺說。故結過屬無明。以功在不覺故。 今此下。明今文意。意謂此文。具說真如為因。無明為緣。由此因緣。道理和合。成就色心諸法。既屬因緣。遂令諸法無性之義。顯然可見。真如隨緣不住之理。煥然明矣。 故結下。既明和合。本因真如隨緣。成和合義。今結屬心。正其宜也。如水初動。功在於風。故前文中結屬無明。動無別體。則全屬於水。故此文中結屬心也。然不可言波無別體。而唯屬於風。法理亦爾。知之。 △三釋意識轉(五)。初約人辨粗(至)。五識起所依。 初約人辨粗。 複次言意識者。 即此相續識。依諸凡夫。取著轉深。 【疏】初句。牒前以標。 相續識者。此生起識。粗細雖殊。同是一識。更無別體。故即指前第五識也。但前就細分法執分別相應。依止義門。則說為意。此中約其能起見愛粗惑相應。從前起門。說名為意識。謂意之識。故名意識。 凡夫者。簡非聖人意識也。以前智識。及相續識。通在二乘。及地前所起。故今約凡。顯其粗也。 取著者。以無對治故。追著妄境。轉極粗現。故云深也。 【記】生起識者。謂此意之識。是前第五相續識之所生。故名生起識也。 然無異體。但約粗細而分二別。故云同是一識。 若更細論。亦即是前智識也。以同依境界之所起故。今不指此而偏指相續者。以是意識親所依故。 但前下。對前辨異。以相續識。是法執分別。望於我執見愛。彼名細惑。又約能生依止義邊。說之為意。 此中下。明今義。謂依前細相之上。生起此之粗分別識。此識與人我貪瞋見愛粗惡煩惱相應。故下文雲。此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 即就所起義說。故云從前起門。即是執取計名也。 以是分別之中粗分別故。名為意識。 意之識者。依於五意所起之識。故本疏雲。依意之識。依主釋也。 簡非聖者。即二乘及地前菩薩也。此二種人。已能遠離意之識故。故約凡夫以顯粗也。又以五意。亦名意識。恐有所濫。故此約人揀之。其實五意名識。是持業釋。故不同此。 取下。取。即執取。著。即計名。若與前料揀之。智識。是法執俱生。細中細也。相續識。是法執分別。細中粗也。執取相。是我執俱生下雲。計我我所。名意識。粗中細也。計名相。是我執分別。下雲。分別六塵。名事識。粗中粗也。故前疏雲。粗細雖殊。同是一識。其斯之謂與。 無對治等者。謂無始覺觀智慧也。二乘三賢。得人空觀。既無取著。當知凡夫取著深者。蓋無觀慧故也。其猶重病。既不與藥。厥疾寧瘳。 △二出其惑體。 計我我所。種種妄執。 【疏】非直心外計境為塵。亦復於身計我。於塵計所。 種種執者。顯計我之相也。或執即蘊。或執離蘊。 【記】論雲。計我我等。正釋取相。由計我及我所。起種種執。故名為深。此即意識俱生愛執取相也。 疏中心外計境者。此是法執。屬前智相及相續相。 亦復等者。正明此識。屬於我執。 即蘊。謂凡夫所執我。但通執自五蘊為主宰故。 離蘊。即外道所執神我。然有三宗。一。數論計我體常而量周遍。猶如虛空。二。勝論計我體常而量不定。隨身卷舒。猶如牛皮。三。無慚計我體常。猶如微塵。應於根門。如是眾多。故云種種。 △三執所依緣。 隨事攀緣。分別六塵。 【疏】但緣於倒境之事。不了正理。故名隨事等。 【記】論雲。隨事攀等。正釋著相。由彼事事攀緣。塵塵分別。故名轉深。此即事識分別見計名相也。 疏中緣倒境者。如執苦為樂。不淨計淨。無我計我。無常計常等也。 不了理者。謂不知無我等真正理也。故金剛雲。凡夫之人。貪著其事。 △四制立其名。 名為意識。亦名分離識。又復說名分別事識。 【疏】此論就一意識。義分出五識。故說意識分別六塵。分離者。依於六根。別別取六塵故。 分別事識者。又能分別去來內外種種事相故。 【記】此論等者。乃是料揀宗說不同也。難雲。此意識中。為唯一耶。為兼五耶。兼五。不應單名為意識。唯一。則眼等五識何居。答雲。略料揀之。三宗不同。小乘宗中。唯立一意識。而義說為心意識三。相宗開立八識。實有四分見相。性宗依一藏心。而義分為五意意識。次又依一意識。而義分出眼等五識。今此論就性宗說也。謂於一意識中。分出眼等五識。兼本成六。以對六塵。故上文說意識者。種種妄執。分別六塵。則知唯依一意之識。起於眼等六用也。 然前智相續識。亦緣六塵。以彼不與愛見相應。故屬前意。今與愛見相應。故名意識。前雲六粗皆屬意識者。智續相。屬細分。執計相。屬粗分。思之。 上料揀竟。約義訓者。依前五意。展轉生起。故名為意。了別六塵。生長見愛。故名為識。疏不釋者。初已明故。 依六根等者。謂依內六根。發於六識。緣外六塵。斯則聚緣內搖。趣外奔逸。既以一為六。六用又不同。即分離義也。如佛頂經雲。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光明經雲。六情諸根。各各自緣諸塵境界。不行他緣等。 又能下。去來。豎窮三世也。以此意識。遍緣一切。通三量故。假實俱緣。如前雲。能令現在已經之事。忽然而念。未來之事。不覺妄慮。 內外。橫量十方也。謂內根外塵色心諸法。亦即計我我所又以此三名配上四句。計我妄執。名意識也。分別六塵。名分離識。隨事攀緣。名事識也。 △五識起所依。 此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 【疏】見。謂見一處住地。即見道惑。 愛。謂欲。色。有。三愛。即修道惑。 以此見修二惑。熏於本識。令生此分別事識。故云增長。 上六粗中執取。計名。及起業相。並相從入此意識中。及後六染中執相應染。亦入此攝也。 【記】見一處者。五住地中之一數。此是三界分別粗惑。迷理起者(謂迷四諦理而起也。迷理隨眠。通於見修。見斷為粗。修斷為細。唯識論雲。諸見所斷及修所斷迷理隨眠。唯有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理故。能正斷彼)。同於見道處斷。故名見道惑。 欲色有三愛。即三界俱生(任運也)細惑。迷事起者(謂迷六塵事而起也。迷事隨眠。對迷理言。事粗理細。故唯修斷唯識論雲。余修所斷迷事隨眠。根本後得。俱能正斷)。於修道位中所除斷。故名修道惑。 以此等者。謂以此見愛煩惱熏於第八。令彼識中第六種子。有生長增益故。即起現行也。 上六下。類攝。然執取計名。正當此識。起業一相。是此所生。總別報業。是此識造。今約所造從能造說。亦此識攝。故云相從入也。 執相應者。於六染中。唯此合執計二相以為一染。正當此識攝也。 △二重顯所依緣體(二)。初略明緣起甚深。二廣顯緣起差別。 初略明緣起甚深(二)。初標嘆甚深。二出深所以。 初標嘆甚深。 依無明薰習所起識者。 非凡夫能知。亦非二乘智慧所覺。 謂依菩薩。從初正信。發心觀察。若證法身。得少分知。乃至菩薩究竟地。不能盡知。 唯佛窮了。 【疏】依無明者。牒上所說。依根本無明。起彼靜心。成業等識也。 非凡夫等者。凡小非分也。二乘但覺四住。不了無明。故此無明所起之識。非其境也。 依菩薩下。明菩薩分知。初正信者。十信之初。發心之時。即觀本識自性緣起因果之體。得成正信也。 發心句。三賢位中。並言比觀。故云觀察。 少分不能盡者。地上證之未窮故。以其但覺住相。不覺生相。 唯佛者。四相俱了。故得窮源。 【記】牒上等者。上雲。謂無明力。不覺心動。故名業識等。謂心與無明和合。起成業等三細也。 非凡下。依位別嘆三。先。凡小非分。凡夫尚不知意之識。況此三細耶。二乘方覺事識中粗分。尚不覺細分。正認三細以為涅槃。是以無明所起之識者。非其境界也。於五住地中。但覺前四。是前見愛所增長識也。若根本無明。是第五住。非彼所覺。依下。二。菩薩分知。十信等者。謂此菩薩。雖位在外凡而能信教。了知本識。因緣所生。無有自性。決定無體。唯是真如。方成正信。故下說十信菩薩。信真如。及修真如三昧。以成正信之行。 因果體者。因即無明。果即本識三相。體即真如也。 三賢等者。異前位之信。殊後位之證。故言觀察。比觀者。既未親證。但比度觀察。即相似覺也。 法身。即初地已去。究竟。即十地。乃至之言。攝於中八隨分覺故。不能盡知。然初地且約破法執。故說為少知。若克就識論。八地方覺此識現相也。 唯下。三。唯佛能窮。以覺前者。則不覺後。覺後者。必能覺前。故云四相俱了。前雲。若得無念者。則知心相生住異滅。 △二出深所以(二)。初徴。二釋。 初徴。 何以故。 【疏】緣起妙理。貫通凡聖。何故說見。唯在果人。 【記】真如為因。無明為緣。起成諸識。斯則性起為相。是不思議微妙理趣。故云緣起妙理。問意可知。 △二釋(三)初即淨而染。二即染常淨。三結成難測。 初即淨而染。 是心從本以來。自性清淨。 而有無明。 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 【疏】性淨者。一。緣起體。即因也。 無明者。二。發緣起之由即緣也。 染心者。三。顯緣起之相。即不染而染也。 【記】因即梨耶心體。是其覺義。即不思議變者。 緣即根本無明。是不覺義。即不思議熏者。 染心。即業等諸識。以於不可熏變處而熏變故。 不染而染者。即前自性心體。非是染法。以不守自性故。隨熏成染。故下雲。真如之法。實無於染。但以無明而薰習故。則有染相。 △二即染常淨。 雖有染心。而常恆不變。 【疏】釋緣起甚深義。即染而不染也。 【記】即染等者。雖隨熏成染。其體常淨。如鏡現穢。其體不動。 斯則正由不動而得隨緣。正由隨緣。顯得不動。 △三結成難測。 是故此義。唯佛能知。 【疏】勝鬘經雲。自性清淨心。難可了知。彼心為煩惱所染。亦難可了知。乃至結雲。唯佛能知。 楞伽經中。亦同此說。故彼經雲。如來藏是清淨相。客塵煩惱垢染不淨。乃至廣說。下結雲。我今與汝。及諸菩薩甚深智者。能了分別也。 【記】論雲此義。指上即淨即染二義也。 唯佛知者。欲言其淨。則九相紛然。欲言其染。則一味無變。若非佛智。孰能知焉。 前問緣起妙理。何故唯在果人。故作此結答也。 【記】疏雲自性難了者。以能隨緣成染故。 所染難了者。以即染而常淨故。 甚深智者。即八地已上。少分而知。以覺轉現相故。然從初地。亦得少知。以證真故。前雲若證法身。得少分知。 能了別者。了如來藏。不染而染別煩惱垢。染而不染也。 △二廣顯緣起差別(二)。初緣起體相。二更重料揀。 初緣起體相(三)。初顯上不變之義。二顯上無明緣起之由。三顯上緣起之相。 初顯上不變之義。 所謂心性常無念故。名為不變。 【疏】雖舉體動而本來靜。故云常無念。顯上緣起因體也。 【記】雖舉等者。如杌不作鬼。繩不為蛇。東處無西等。 無念。即覺義。既常是覺。即無不覺。無不覺故。名為不變。緣起體者。即前自性清淨心。故云因也。 △二顯上無明緣起之由。 以不達一法界故。心不相應。 忽然念起。名為無明。 【疏】此顯根本無明。最極微細。未有能所王數差別。即心之惑。故云不相應。非同心王心數相應。 唯此無明。為染法之源。最極微細。更無染法。能為此本。故云忽然念起也。如纓絡本業經雲。四住地前使。無法起故。名無始無明住地。是則明其無明之前。無別有法為始集之本。故云無始。即是此論忽然義也。此約粗細相依之門。說為無前。亦言忽然。不約時節以說忽然也。 【記】此顯下。初。釋心不相應。此明無明之體。初起微細。未分王數心境之相應故。又此無明。是全性之惑。故云即心。亦可此惑。是與真心不相應之法。如前雲。從本以來。不與妄染相應故。今以不如實知故。忽然而起。說此以為根本無明也。唯此下。二。釋忽然念起三。初。正釋今義。是諸染法始起之源本故。故約忽起以表其先也。 如纓下。二。引經證成。四住前使者。即無明使也。 無法起者。意顯無明使外。別無有法。為能起無明之本也。 是則下。三。會彼同此二。先。正會。如文。 此約下。二。結揀。意明無前之忽然。非有始之忽然也。言無前者。以此無明最微細故。更無有法前於此者。前。即始也。由無始起之本。故說忽然。故本疏雲。以起無初。肇公亦云。如鏡忽塵。如空忽雲即斯義也。 △三顯上緣起之相。 【疏】謂顯上有其染心之句也。 △中三。初標。二徴。三釋。 初標。 染心者。有六種。 【記】染心六者。以上雲。無明所染。有其染心。故今釋此心相。有其六種差別不同也。 △二徴。 云何為六。 △三釋。 【疏】然此六染。逆次配六粗中前四。及後三細。由此第一。合彼粗中三四。故但六也。便藉此名以科此六。 六中各二。皆初障。後治。 【記】逆次配者。前說隨流生起。故從細至粗為順次。今明反流除斷。故從粗至細為逆次。前取近理為先。今取易斷為先也。 由此下。配第一染。以二乘三賢。同斷此故。 便借下。將前科此。免更會同也。 △科分六者。初執取計名字相(至)。六業相。 初執取計名字相。 一者。執相應染。 依二乘解脫。及信相應地遠離故。 【疏】一下。是六粗中第三第四相也。亦是上意識見愛煩惱所增長義。亦是上四相中粗分別執著相也。但粗心外執。與境相應。污其淨行。故云執相應染也。 二乘解脫者。至無學位。見修煩惱。究竟離也。 及下。十解已去。信根成就。無有退失。名信相應。故地論雲。地前總名信行地菩薩。無著論中。亦同此說也。此菩薩得人空。見修煩惱。不得現行。故云遠離。非約隨眠以留惑故。故攝論雲。若不斷上心。則不異凡夫。若不留惑種子。則不異二乘。又二意留惑。為自他也。此約終教說。若約始教。初地已上。方說留惑。如餘論說。今此菩薩。非直斷四住人執。亦分斷無明住地故。此論下雲。不了一法界義者。從信相應地觀察學斷故。今但為顯人我粗執。故不論彼也。 【記】初。障也。是六等者。據用科名。合無此說。今此重對者。為通前類攝故。此即九相中二相。 見愛等。即五意中意之識。 粗分別。即異相也。 但粗下。釋執別名。外執於境。與境相應。內起見愛。計我我所故。 污其句。釋染通名。淨行。即真如根本智也。此智有二。一。人空智。二。法空智。此智不起者。由染心有力。為能障故。名之為污。若漸修此觀。觀成智起。即翻染心。便名為治。斯則敵體相違。故成治義。然此以對始覺名染義也。若據論意。則約對本覺之淨以明其染。故前文雲。是心從來自性清淨。而有無明。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問。障染何別。答。體雖無別。名義有殊。障則對始覺立。如下文雲。能障真如根本智故。染則對本覺立。如上所引。是心從來自性清淨等。 二乘下。次。治也。無學等者。此明見愛四住煩惱。辟支羅漢。悉能離故。 十解下二。初。約三賢以明行位二。初。正顯行位。據此。則三賢菩薩。同受此名。以皆不退失故。 故地下。二。引論證成。無著論。即金剛論。彼論三地。謂信行地。淨心地。究竟地也。 此菩薩下。二。對二乘以顯斷惑。又二。初。核劣以明粗惑二。初。表異凡小。得人空者。以此菩薩得此觀故。能伏現行。不同凡夫。然於種子不盡除滅。不同二乘。言隨眠者。種子異名。謂隨逐有情。眠伏藏識。今此論中。約現行說。名為遠離。非約種子。 攝論下。引證。上心。即現行也。 二意者。留此惑種。潤於故業。受分段身。修習種智。斷所知障。即自利也。兼俯就群品。攝化利益。即利他也。若不留惑種。即同二乘。獨出三界。二利俱失也。故圓覺雲。菩薩示現世間。非愛為本。但以慈悲。令彼舍愛。假諸貪慾而入生死。問。菩薩既留惑種。後起現行。受分段身。與凡夫何異。答。前引圓覺。足辨其異。雖留惑種受分段身。以有智故。終不起過。假此分段為所依故。廣修種智。及行大悲。終不令此起於新業。如禁蛇法。雖不令死。亦不噬人。故攝論雲。煩惱伏不起。如毒咒所害。留惑(煩惱)至惑盡(所知)。證佛一切智。 此約下。二。揀定權實。初地下。約頓悟說。謂此菩薩在地前時。以二空觀。雙伏二障分別。至見道位。種現俱斷。從此位去。若智增者。便伏煩惱現行。至佛方斷。若悲增者。故意令生。極至八地。現行方伏。留隨眠惑。以助願力。化利眾生。今此論中。約生起時。一向豎說。及至斷時。從粗至細。故在地前。已除我執俱生分別。至登地時。唯斷法執分別。二地已去。秪斷法執俱生。更無煩惱。不同彼教。橫說二障種子在第八中。良以權實教異。 與此相望。校一僧祗。如餘論者。即瑜伽唯識等廣明。 今此下。二。超勝以除細執三。初。正明。以是實教菩薩。從初正信。便達真如本有。無明本空。隨順無念。於此地前。能修法空真如三昧。自然令彼法執不生。伏於無明。與真相應。故云分斷。但伏故名斷也。 故此下。二。引證。不了法界。即無明也。下說發直等三心。修無住等四方便。及施等六度。皆此觀斷義也。 今但下。三。結意。以是約執取人。非約人明執。故不論也。 △二相續相。 二者。不斷相應染。 依信相應地。修學方便。漸漸能舍。得淨心地。究竟離故。 【疏】二下。六粗中第二也。從此至六。又逆配前五意中。此位第五。但執法續生。生起不斷。即是相續義也。 依信下。十解已去。修唯識觀。尋伺方便。乃至初地。證三無性。遍滿真如。法執分別。不得現行。 【記】障中但執等者。即是法執相續。生起不斷。故前雲相續。今雲不斷。其義一也。 治中十解等者。謂從三賢位中。觀察尋伺。分斷此染。直到初地。方能全離。 修唯識觀者。即資糧位中。習行順解脫分。尋伺方便者。即加行位中習行順決擇分。 初地。即見道信。無漏智火。燒煩惱薪。通達佛法。名歡喜地。 三無性者。謂遍計相無性。依他無自然性。圓成無前遍計我法之性。故唯識雲。初即相無性。次無自然性。後由遠離前。所執我法性。 遍滿真如者。即遍行真如。所言遍者。唯識雲。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所言證者。以無分別智。契無差別理。能所兩亡也。故唯識雲。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 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 法執等者。由修習唯識觀故。至此成就無漏智相。分得現行。由是此執分別。永得除滅。 △三智相。 三者。分別智相應染。 依具戒地漸離。乃至無相方便地。究竟離故。 【疏】三下。六中第一。五中第四。以能分別世出世諸法染淨。故云智也。是法執修惑。 依具下。七地已還。有出入觀異。故於境界。有微細分別。然地地分除。故云漸離。八地已去。無出觀緣境。故於七地盡此惑也。雲究竟離。以二地三聚戒具。故云具戒地。以七地前無相觀。有加行方便。有功用。故云無相方便地。八地已上。無相無方便功用故。 【記】障中以能下。釋名。可知。 法執修惑者。所知障中。俱生之分。以修道所斷。故名修惑。 治中七地等者。此等已還。法空觀。有間斷。有相。有功用。遂於染淨境界。未免分別。然從二地已來。分分除斷。故云漸也。 八地下。釋得離此染所以。若殘此染。則不登七地。豈況至八。故至七地門中。都盡此染也。 以二地下。釋二地名。謂攝律儀。善法。眾生。三聚具足。名具戒地。又以遠離微細破戒垢故。亦名為離垢地。准華嚴說十地。如次修十波羅蜜。此正當戒波羅蜜。餘地非不持戒。以約增勝說故。 以七下。釋七地名。斯則八地名無相。七地名方便。謂與無相地作方便故。乃是無相之方便也。 八地下。反顯可知。 △四境界相。 四者。現色不相應染。 依色自在地能離故。 【疏】四下。三細五意中。皆當第三。此即依根本無明。動彼淨心。令現境界也。 依色下。以八地中得三種世間自在。色性隨心。無有隔礙。故云色自在地能離也。以色不自在位。現識不亡。故此位中。遣彼相也。 【記】初句。障。根本等者。無明動心。成業轉現相。現相。即現境界也。今當現相。 依句。治。色性無礙者。以色自心生故。心能變色故。由是。能毛容剎海。芥納須彌。色心不相妨。自他無分隔也。本業經雲。所謂無相大慧。方便大用。無有色習。無明亦盡。百萬劫事。無量佛土事。以一念心。一時行現。如佛形現一切眾生形。以一念心中。一時行已。無功用故。 三世間自在者。謂此菩薩。觀此三種粗細之色。無不通達。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 以色下。舉下位以反顯。意雲。七地已前。現識不亡。故色不自在。今得自在者。蓋現識亡也。然於七地觀斷。至八地盡。前後皆然。應知之。 △五能見相。 五者。能見心不相應染。 依心自在地能離故。 【疏】五句。三中五中。皆當第二。以根本無明。動令能見。上文雲。依於動心。成能見故。 依心下。以九地中。善知眾生心行十種稠林。故云心自在。此於他心得自在。又以自得四十無礙智。出華嚴經。有礙能緣。永不得起。 【記】障文可知。 治中善知下。於他心得自在也。 十稠林者。華嚴雲。此菩薩以如實智慧知眾生。一心稠林。二煩惱。三業。四根。五解。六性。七樂願。八隨眠。九受生習氣相續。十三聚差別。一一皆雲稠林者。此等諸法。稠密如林。故以喻之。淨名雲。善知眾生往來所趣。及心所行。此嘆九地菩薩。本業經雲。一切功德行皆成就。心習已滅。無明亦除也。 又以下。明於自心得自在。四十無礙智者。准華嚴說。有十種四無礙智。四者。一法。二義。三詞。四樂說。十者。世親判為十相。一自相。二同相。三行相。四說相。五智相。六無我相。七業相。八因相。九果相。十住持相。一一具四。故成四十。廣如彼說。 有礙下。結所離之染。礙。即障染。能緣。是智。起。即不自在。不起。即如前雲心習已滅也。 △六業相。 六者。根本業不相應染。 依菩薩盡地。得入如來地能離故。 【疏】六句。三中五中。皆當第一。以無明力。不覺心動故。 菩薩下。十地終心金剛喻定。無垢地中。微細習氣。心念都盡。故上文雲。得見心性。心則常住故。 【記】障中。心動。業也。 治中。盡地。即究竟地。如前雲。乃至菩薩究竟地。有本多雲地盡。義亦有在。不如地字在下義順。以前後皆結雲地故。此即第十地也。如來。即妙覺。斯則從九地觀斷。佛地方盡。無垢地。即如來地。與十地終心。竟無有異。然本業經中。等覺為無垢地。彼即別開。今此所明等妙二覺。合為一位也。余可知。 △二更重料揀(三)。初辨上無明約治料揀。二釋上相應不相應義。三舉上染心及無明約境成二礙義。 初辨上無明約治料揀。 【記】如上六染。但是無明所起之法。已分配因果諸位明斷竟。 然上雲不達一法界故。名為無明。未知此使。依何位人能遠離耶。故今辨之。 不了一法界義者。 從信相應地。觀察學斷。入淨心地。隨分得離。乃至如來地。能究竟離故。 【疏】不句。標也。從下。初粗者。至初地離。後細者。至佛地盡故也。 此即是上染心所依無明住地。能染真如。成染心故。上文雲。破和合識者。滅無明故。滅相續心者。斷染心故。 今無明與染心。雖說有前後。然治滅並一時也。 【記】粗者。枝末無明。從初地漸離。至七地方盡。 細者。根本無明。從八地始斷現相。至十地盡業。佛地滅不覺也。 此即下。上說自性清淨心。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當知無明。是染心之所依。染心。是無明之所起也。 上雲者。即智淨相文。然此六染位中。各有三分。一分屬於無明。一分屬於染心。以皆有和合。及相續義故。但約與前和合。迷執不改。即是無明。約展轉起後。相續不斷。即是染心。由是地前。便有斷無明義也。今言初地方離者。以約破法執位明其斷義。不乖諸說。故標此位也。 今無明下。明生起時。義說前後。以論因緣和合義故。若除斷時。則無前後以能依所依。不相離故。 △二釋上相應不相應義。 【記】以上六染中。有相應不相應言。義猶未顯。今此特顯之。 △於中二。初釋相應。二釋不相應。 初釋相應。 言相應義者。 謂心念法異。依染淨差別。而知相緣相同故。 【疏】相應者。六染中前三。是相應。此有二釋。一。約王數釋。此三種皆是粗心故。二。約心境釋。以此三種。依境生故。 心念法異者。心。謂心王。念法。謂心所。王數不同。故云異也。迦旃延論中。名為心及心所念法故。又心念。謂能緣心。法。謂所緣境。異。謂心境不同。 差別者。是所依分別境。 同者。若心王知染。心法亦同。心王緣淨。心法亦同。知相。即能知同。緣相。即所緣同。又於染境作染解。於淨境作淨解。故云同也。 【記】初句。標也。皆粗心者。以是前六緣總別相。行相粗顯故。 依境生者。既依境生。則與境為相應也。 謂下。釋也二。初。約法辨異。 心謂下。約王數釋。心王。即前六識心王。心所。即遍行等六位心所。然六識中心所。多少不同。今此總名念法。亦可舉一蔽諸。故言念。即別境之一心所法也。 迦旃下。引證。即通指心所。俱名心所念法。然論王數相應。總有五義。一。同所依根。二。同緣一境。三。同一行相。謂同作青色等解。四。同一心事。王所同一事體故。五。同一時。王所同一剎那故。由是故得相應。 又心下。約心境釋。可知。 所依等者。識依此境所引生故。又是彼識所分別故。以有此染淨為所依故。遂起心王心數令相應也。以有此境為所分別故。遂與能分別為相應也。 而句。二。正顯相應。 先約王數釋同義。如師往資隨。其事不異。然雖雲王數相應。理須約境以辨。能知同者。此體有二。以王數相應故。名為同也。所緣同者。此唯一境以望王數。故名同也。斯則能所雖皆雲同。而同義有異也。 又於下。次約心境釋同義。此即心隨於境。名之為同。同。即相應也。 △二釋不相應。 不相應義者。 謂即心不覺。常無別異。不同知相緣相故。 【疏】不相應者。六染中後三及無明。皆名不相應心。 亦二釋。 一。約王數。此顯根本無明。動彼靜心之體。即此動心。是不覺相。更無王數之別。故云即心不覺常無別異。此翻前心念法異也。既無王數之別。何有同知同緣。翻前可見。以此三種。依不覺起。不異不覺。故云即也。上文雲。依不覺故。生三種相。與彼不覺。不相舍離者。是此即心之不覺。故云不離。非是相應而不離也。下文亦云。無明滅故。不相應心滅。 二。亦約心境釋中。言即心不覺等者。謂此無明。即此染心而無別體。不約與外境相應。方為此不覺。但在本心之上。故云即心等也。不同知相等者。揀前相應也。 此不相應心。既是梨耶識。於中不分王數義。及不與外境相應義。並有覺不覺義等。並與諸論相違。和會如別記中說。 【記】不句。標也。 無明者。以前雲。不達一法界故。心不相應。名無明等。故今指也。 謂下。釋也。疏中二。先。正釋論文。又二。初。約王數釋二。先。顯無別異。即此等者。心是真心。由動故成不覺。不覺與覺。一體無異。故云即也。尚無覺不覺異。豈有王數耶。 既無下。二。正遣相應二。初。正釋翻前義。如單己一人。與誰為同。故無相應義也。 以此下。二。重釋前即義三。初。正釋。然前說不覺即動心。今說染心即不覺。有斯異耳。 上文下。次。引證。既展轉相即。動無動相。元即靜心也。 非是下。三。揀濫。此中言不相離者。以染心即不覺故。非謂有於王數相應而言不離。以相應不離。二義別故下文。引證。是下生滅相文。此則雙證二義。一證不相離義。二證不是相應義。思之。二亦下。次。約心境釋。亦二。先。顯無異。意雲。染心即無明。無明是不覺。不覺依於覺。覺即是本心。都無外境相應。故云即心不覺。此言即心。亦即本覺真心也。文中通於真妄二心。詳之易見。 不同下。次。揀相應。既無境為相對。約何以明其相應耶。 此不下。二。指陳違妨。以相宗說此第八識。有遍行心所。又與器界外境相應。仍不說有覺義故。諸論。唯識瑜伽等也。和會如別說者。尋檢未見所出。今且略會二宗所說者。如法相宗。說第八識。能緣三境。以彼秪據現在成就位中。橫說八識。不明根本始起元由。但言一切眾生。法爾皆具八種識。從自種生。皆能緣慮自分境界。以同是識了別義故。故能緣境。又說此識從自種生。雖從自種。而假境為所緣緣故。方得生起。故須緣境。雖能緣境。微細難知。不同前七執我執法。今此論中。豎說諸識。迷真所成。從細至粗。不說種生。故第八識。但有生境之功。而無緣境之義。以從無明內薰習起。非外境界牽故令生。故經說為流注生滅者。是此內起也。由是故無緣境之義。今若會彼同此論者。彼宗既言此識緣境。微細難知。當知密同今論之意。以彼宗說從種生故。同是識分。不得不說緣境界也。又若會此同彼說者。此論所明前六緣境。即是第八粗分功用。由於境界。熏彼本識。起此分別。斯則本識有緣境義。以是粗故。隔為事識。不名第八。又彼宗說第八心王。有遍行五心所相應者。由說此識能緣境界。是故有王所相應。如正緣境時。須有作意。能警其心。引心趣境。以趣境故。根境識三。分別變異。令心觸彼。以觸境故。四種和合。領納違順。以領納故。於境取像。施設種種名言之事。以取像故。遂令其心。造作驅役。此五皆由緣境故得。是故第八。有五相應。今論既不說此緣境。亦無心所與之相應。故不同彼。又彼宗中。不說第八生起元由。從真起妄。但據現在成就位說。故無覺義。然亦說有無始本有菩提種子。而不即是本覺真如。以未了故。且隱密說。今論所明。依如來藏。有生滅心。以迷覺故。成於不覺。雖成不覺。覺性不變。故有覺義。以依實教顯了相說。故不同彼。若彼已說有覺義者。如何彰此二教淺深。知之(崔傳雲。原疏兩卷。別記一卷。會通文詳彼記)。 △三舉上染心及無明約境成二礙義。 【記】舉上六染之心。以及無明。對於所障之境。束為二礙。以一切障染。不離二種。所謂煩惱。及以所知。今此染心。及以無明。二障分別。如何收攝。故此明之。 △中亦二。初標立。二重釋。 初標立(二)。初惑障。後智障。 初惑障。 又染心義者。名為煩惱礙。 能障真如根本智故。 【疏】染心者。六染心也。 能障下。顯其礙義。謂照寂妙慧如理之智。名根本智。即上文智淨相也。染心諠動。違此寂靜。故名染心為煩惱礙。以煩惱動故。 今此且依本末相依門。以無明所起染心。為煩惱礙。能起染心之無明。名為智礙。不約人法二執以明二礙。 【記】初二句。標法定名也。六染心者。各取於中一分相續義故。以此一分。諠擾動亂不寂靜故。名為煩惱。 能障句。顯礙釋義也。先。釋文。 照寂下。釋所障智名。復名真智。證體智。實智等。以能證如實理。故名如理智。能生後得。故名根本智。 上文下。出所障智體也。 染心下。釋成礙相。可知。 今此下。次。通妨。或問曰。如諸處說。依於二執。起於二障。與此何別。又前只將六粗前四以配二障。何故此中六染。俱名煩惱耶。故此釋之。彼依二執起二障者。依五意上起所知。意之識上起煩惱。今此則以染心所依無明為所知。能依染心為煩惱。故不同也。應知若約二執說二障。即局。此依染心說二障。即通。有斯異也。 △後智障。 無明義者。名為智礙。 能障世間自然業智故。 【疏】無明。根本無明也。 能障下。顯其礙義。謂後得如量智。即上不思議業用。以無明昏迷。無所分別。違此智用。名為智礙。從所障得名。 此明聖智用。如月頓應。於水無心。不同外道自然。 【記】無下。亦標法定名也。根本無明者。若取諸識中之一分。亦兼枝末。以末從本。故作此標。 能障等者。亦顯礙釋義也。初釋文。後得下。釋所障智名。復名遍智。俗智。權智等。以根本智證真如後。方得起故。名後得智。如其事量而知。名如量智也。 即上下。出所障智體。 以無明下。釋其礙相。 從所障得名者。智之礙故。依主釋也。不同煩惱即礙。是持義釋。 此明下。二。通妨。或問。此言自然。與外道自然何別。故此釋之。此心無心應物。任運現化為自然。不同外道撥無因果之自然。斯則言同而義異也。 △二重釋(二)。先徴。次釋。 先徴。 此義云何。 【疏】先問雲。既此無明。動靜心體。成於染心。則無明是細。應障理智。染心是粗。應障量智。何以不然。 【記】先問等者。約粗細以成難也。只合細法障細法。粗法障粗法。方是其宜。何故不爾耶。 △次釋(二)。初釋煩惱礙。二釋智礙。 初釋煩惱礙。 以依染心。能見能現。妄取境界。違平等性故。 【疏】能見能現者。獨約後三細前二染。 妄取境者。通攝前三染心。以同依境起故。 違平等性者。釋成礙義。以此染心。能所差別。乖根本智能所平等。所以障於理智。 【記】前二染者。以業相微細。未分能所。欲成礙義。難見相違。故今偏約轉現二相以酬前難。然雖不言。意亦含攝。以依動心。說能見故。可以意知。 前三染。即分別智染已前三者。皆是事識。故依境起。 以此等者。以理智無能所。染心有能所。敵體相違。故成礙義。 △二釋智礙。 以一切法常靜。無有起相。 無明不覺。妄與法違故。 不能得隨順世間一切境界種種知故。 【疏】法靜相者。舉無明所迷法性。 與法違者。正顯無明迷前法性。以不了如法寂靜。妄有起滅。與法乖違故也。 不能得者。正釋障如量智義也。 【記】所迷法性者。此是即真之俗。故常靜無起。無起即真。故云法性。前文雲。一切法離言說相。乃至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心等。 不了等者。正釋違義。法性寂靜。而無明起動。動靜相反。故成違義。 正釋等者。本疏雲。以內迷真理。識外見塵。故於如量之境。不能隨順種種知也。如人動目。天地傾搖。故不能得如實知也。然前則約粗細而難問。今則約相違而通釋也。故下文雲。無明頓盡。名一切種智。 大乘起信論疏筆削記會閱卷第六 音釋 熾 音翅。火勢盛貌。 末那 此雲意。第七識名。 騰 音滕。奔飛也。 環 音寰。圓轉也。 孽 音逆。罪惡也。 逭 音換。逃迭轉也。 蠶 俗作蠶。吐絲蟲。 繭 與繭同。音簡。 抗 音慷。相乖也。 涌 音永。水湧出也。 悶 門。去聲。氣掩不通也。 焦 音椒。火傷也。 煥 音喚。光明也。 逸 音葉。奔游。縱放也。 杌 音厄。木無枝也。 污 音烏。同污。垢染也。 噬 音示。齧也。 稠 音柔。叢密也。 迦旃延 此雲文飾。 檢 音簡。尋覓也。 警 音景。誡䇿也。 驅 音區。遣使也。 崔傳 崔致遠翰林所撰賢首國師傳也。 諠 同喧。諠嘩。 傾 音輕。搖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