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灣洋務史料 · 清季台灣洋務史料 三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陳英商承辦基隆煤礦訂擬合同請飭議定奪折(光緒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注)
竊台灣基隆煤礦自法人滋事毀壞後,先經商人張學熙稟請承辦,旋以本虧乞退;經臣商同南洋大臣曾國荃、船政大臣裴蔭森並台灣各湊本銀二萬兩,另集商股銀六萬兩,共成本銀十二萬兩,於光緒十三年正月招商接辦。因舊礦產煤不多、工本過少,辦理年余,毫無利息;商股乞退,稟請收回仍歸官辦,臣因閩洋官商輪船並船政、製造各局在在需煤應用,欲罷不能。該礦系屬已成之局,未便廢棄;即於十三年十二月由官收回接辦,所有商本及船政官本暫由台灣捐輸存餘項下籌撥歸還,飭派洋人瑪體蓀仿照商辦章程辦理:臣先後奏明在案。
該礦在基隆八斗地方,開採年久;因法人之亂停歇二年,積水過深,機器俱行毀壞。數年以來,添購修復,較之從前用費更多。不料煤源已竭,所產日絀;計自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改歸官辦迄今年余,綜核出入,每月虧折銀三、四千兩不等。據工師察看情形,非添用本銀百萬另開新礦、力籌恢拓,不能獲利。台灣經費支絀,官本無款可籌,商股不能再招。臣正在籌劃之際,適有英商范嘉士願集資本銀百餘萬來台承辦,由英國駐台北領事官班德瑞引薦到臣;據稱已勘產煤之區兩處另開新礦,暫用八斗舊礦先行接辦,願償八斗煤礦機器官本銀十四萬兩,分期清繳。詳議章程十一條,開送前來。臣查台灣產煤系地方自然之利,官辦限於資本,不能擴充。且積習太深,用人為難,從前每年漏卮銀十萬兩。臣經理以來,糜費雖少,每年亦須虧折銀四、五萬兩。以台灣彈丸之地,所入不敷所出;此項漏卮,無所底止。非設法變通補救,不能免此無窮之累。若由該英商承辦,不特官本可以取回,即以二十年計之,可免漏卮百萬,關稅並車路運價轉可得數十萬。利源既辟,商務更興,於地方民生尤屬有裨。所議章程十一條,由臣再三核議,亦不至有後累。當經派令兼辦礦務委員候選知府張士瑜先與該英商草立合同,另繕清單,恭呈御覽。事關中外交涉,應請飭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同戶部速行核議定奪。如蒙俞允,再由臣飭令該英商畫押承辦。是否有當?理合恭折具陳。
再,台北新竹縣轄牛頭山地方舊產煤油,曾經前福建撫臣丁日昌奏明委令道員葉文瀾開採,旋以虧本停止。現據該英商范嘉士並請開辦,事同煤礦,一律並由該商另訂合同。謹附繕清單,隨折陳明,並乞一併飭發核議施行。
附清單
謹將英商范嘉士承辦煤礦擬立合同,繕具清單,恭呈御覽。謹開:
一、由該商延聘勘煤工師來台履勘產煤之區,選定兩處作為開礦基址,稟准開辦。該商即先在一處興工,地方官立限凡離該礦三英里以內之地,不准民人挖煤。倘界限內該商所開煤井未得要領,再易新井;苟無越界,悉聽其便。二十年之內,全台非該商,不准添用機器挖煤。如年限未滿,該商所指第一處煤苗不厚、顯有罄盡之勢,即准該商遷徙於第二處基址開挖;其界限,仍照前定。倘兩處煤俱挖盡,尚未滿二十年,亦即停止。此外,不得再有遷移。所挖煤山,如系官地,不用給租;如系民地,即秉公酌給地租。其租僅按所種禾稻雜糧之值,由官代定;仿照鐵路章程,每方丈給自四角至六角為止推算。倘該商煤礦所挖地洞養氣不通,必得於地面開小井,藉以通氣;該井雖逾界限,亦准其開。設若所開之處系屬民地,應由該商給與租值,仍由地方官照前代定。設界限之外民人所挖煤洞與該礦有礙,應由地方官代為調停。二十年限滿,該商應即撤退。所有機器價值無論多少,與地方官無涉;該商所安機器或就地變價、或折卸運回,官不過問
二、基隆八斗煤礦以及機器煤炭房屋,一切由地方官即交該商經理;將來此煤礦用否,悉憑該商自酌,應不在於第一款所指兩處之內。倘該商興辦八斗煤礦,所有已成之小鐵路以及火車一切盡可借用,不取租金。其未成至洋海關口之小鐵路,該商應照公平納租;其租資應即議定,日後准不加增。並由地方官在於洋關旁邊撥出官地一段,以為該商修築碼頭、寄屯煤炭之需。此地准免地租;倘系民地,須按年納租,該租仍由官定,日後准不加增。
三、新挖煤礦該商所需用小鐵路,由地方官築成,以達至大鐵路;該商應納大小鐵路載費,仿照泰西英、美、法、德各國載價相同。查每噸以三十里路計載,約在一角四仙至五角五仙之譜;應臨時察看鐵路工本情形,隨事酌定。倘該商將煤運載大鐵路,所有鐵路馬頭盡可通用,勿庸納租。所有選定煤礦基址,先應商請地方官議定限期,築成小鐵路,並定載費若干。此次議定載費之後,將來如非該商情願,准免加增。
四、地方官每月應收該商所挖煤炭一千噸,其價值照基隆市價八折算還。
五、該商煤炭除撥給地方官一千噸外,其餘每噸出口,應納賦課一角。惟民人所產土煤既無賦課,自可輕價而賣,殊礙該商售路;應准設立民人厘捐,准照賦稅一體,庶無偏枯。至該商挖出煤炭照現時應納關稅之外,所有地方厘金以及別項捐輸概予免納。
六、該商煤礦應蓋夥友、工師、工匠人等房屋,除附近礦地如系官地勿庸納租外,其餘別處或屯煤、或蓋屋等用,如有租用民地,地方官應代為轉租,照官價算給。該商來台極欲與官民敦睦,務得情理之平。第相處久遠,僱工人等難保不無高抬價值、包攬把持種種情弊,則地方官必得為之彈壓保護。該商若由中國各埠僱工來台,應從其便。除工師、監工、夥友之外,其餘均用華民,不准雇用外國工人。如因礦中工匠眾多,隨時請官派弁並帶兵役彈壓,地方官應如所請飭派。倘該商請派兵駐防礦中,其薪水多寡,由該商按月籌送。
七、地方官若遣生徒進礦學藝,每礦可撥三人;該商工師應宜優待,所在任其遊歷,金期學業有臻。
八、煤在軍裝之列,中外倘有戰事,該礦應歸中國主政,並由中國保全該商之業,再由地方官派員駐礦,稽查出入。如有接濟敵煤,查出照公法議究。如與英國或有戰事,該商系英國子民,應即暫退;若年限未滿,以後事平再行接辦。所有礦中屋宇機器等件,應由地方官保護。如因退歇虧累,該商生意無論多少與中國無涉,不敢絲毫索賠。若該商情願將此煤礦頂與別國商人接辦,應先稟明地方官核准;別國商人承充,亦應照此章程辦理。
九、此事一經地方官奏准,該商即繳規平洋銀二萬兩;俟基隆煤礦機器等物交清、馬頭屯煤之所指定、洋關一帶未成小鐵路租資議定,該商即應再繳規平洋銀五萬兩。其餘該商應繳七萬兩,地方官准照第五款按月應撥煤炭價內扣除。
十、由地方官奏准,始行興辦。奏准後,並由爵撫部院加印,以昭信守。
十一、以上各款該商遵照來台興創煤礦,獨握二十年,責成重大,非挾巨費難以整理。地方官准其在英國招股設立公司,俾其眾力易舉。
再者,此事原由班署領事官從中商辦並翻譯合同、知見畫押,赤請一併畫押兼蓋關防,以昭憑信。惟中國洋商開礦之事從未辦過,此次奏准,固台灣同該商均有利益;如奉旨不准,此件合同應為廢紙,即作罷論。
(注)按此折並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三五六面,題為「英商承辦基隆煤礦訂擬合同折」,彼此文字有出入。「奉議」本附合同二件,另一件為「英商范嘉十承辦油礦擬立合同」。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奕劻等議奏劉銘傳請將基隆煤礦改由英商范嘉士集資承辦應毋庸置議折(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七日)
光緒十五年七月初十日,准軍機處抄交台灣巡撫劉銘傳奏「為基隆煤礦官辦難期起色,現有英商承辦,訂擬合同,請旨飭議,以節糜費而免漏卮;又新竹牛頭山舊產煤油,並由該商開辦」一折。奉朱批:『該衙門議奏。單二件並發。欽此』。
查原奏內稱:『基隆煤廠,先經商人張學熙稟請承辦;旋以本虧乞退,商同南洋大臣曾國荃、船政大臣裴蔭森並台灣各湊本銀、另集商股,於光緒十三年正月接辦。因舊礦產煤不多、工本過少,辦理年余毫無利息,商股乞退,即於十三年十二月由官收回接辦;所有商本及船政官本暫由台灣捐輸項下籌撥歸還,飭派洋人瑪體蓀仿造商辦章程辦理:先後奏明在案。不料煤源已竭,所產日絀;迄今年余,綜核出入,每月虧折銀三、四千兩不等。據工師察看情形,非添用本銀,另開新礦不能獲利。台灣經費支絀,無款可籌。適有英商范嘉士願集資本百餘萬來台承辦,由英國領事官班德瑞引薦;據稱已勘產煤之區兩處另開新礦,暫用八斗舊礦先行接辦,願償八斗煤礦機器官本銀十四萬兩,分期清繳。詳議章程十一條,奏請飭下臣衙門會同戶部核議』等語。臣等查台灣煤礦開辦十餘年,未著成效;雖由資本不充,亦未始非經理不善。今欲設法補救,議交洋商承辦,亦系該撫不得已之苦心。但如合同內開定立年限、指定界限以及撥地修築碼頭、聽雇別埠工匠、不准華民就近開挖、加征土煤厘捐各節,大都為利益煤礦起見而於本地民生殊有妨礙,必非民情所願。且台地孤懸海外,基隆實為扼要之區;該處煤礦,乃中國自有之利。一旦付諸外人,盤踞二十年之久,儼同地主;漸至建蓋洋房、聚族日眾,恐年滿之後,又將別生枝節。況煤斤為輪船所必需,今以就地之煤聽其壟斷,設遇海疆有事,彼若聯絡一氣,即欲杜其接濟,誠恐防範難周。雖合同有「歸中國主政」之語,亦未必可恃。尤可慮者,中國各省礦產,洋人垂涎已久;如黑龍江之金礦、雲南之銅錫各礦,洋人輒思越境跴勘,迭經該將軍、督、撫奏請設法阻止,杜其覬覦。若准英人開辦煤礦,恐他國援以為例,紛紛要求;倘拒而不允,彼將謂「厚彼薄此」,重煩辯論。似不值貪此小利,轉貽外人以口實也。台灣煤礦自創辦以來,幾費經營,方能具此規模。臣等詳細斟酌,與其輕議更張,致滋流弊;曷若善為經理,自保利權。擬請飭下台灣巡撫慎選賢能、破除積習,將八斗煤礦由官認真經理。如煤源已竭,所產日絀、虧折太多,即由撫臣酌量情形,停止開採。俟籌有巨款,再於產煤豐旺之區,另闢新礦;庶利源不致外泄,舊有機器亦可運用。
至牛頭山煤油,事同一律;所請並由英商開辦之處,亦應毋庸置議。
上諭台灣巡撫劉銘傳奏請基隆煤礦改由英商承辦殊屬粗率著傳旨申飭(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七日)
軍機大臣字寄福建台灣巡撫劉:
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奉上諭:『本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戶部會奏「議駁劉銘傳奏基隆煤礦及新竹煤油擬令英商承辦」一折,已依議行矣。該衙門所奏台灣煤礦,如合同內所載定立年限、指定各界、不准華民開挖、加征土煤厘捐各節有妨本地民生及洋商承辦後種種流弊,立論極為切當。此事開辦十餘年未著成效,實由承辦之人經理不善。該撫欲思補救,不於所用官商實力講求,輒與英商訂擬合同,雖可作為罷論,究屬多此一舉;辦事殊屬粗率!著傳旨申飭。該撫接奉此旨後,即著按照該衙門所奏,慎選賢員、破除積習,將煤礦各事宜認真核實,妥為經理;總在用人得宜,自可漸收成效。如產煤日絀、虧折太多,亦應酌量情形,另籌辦法;毋再草率從事,致滋後患。慎之!將此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將台灣商務局「駕時」、「斯美」兩快船並為官輪折(光緒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注)
竊台灣四面皆海,往來非輪船不便。自「萬年青」、「威利」、「威定」等船先後沈失,只有「飛捷」、「伏波」、「海鏡」三船;「飛捷」專備修理水線,全賴「伏波」、「海鏡」往來各口差遣運載。查該二船均由船政製造,已逾二十餘年,屢修屢壞;除逐年小修外,來年即須大修。現據管駕都司林文和稟稱:『「伏波」龍骨軟弱,首尾倒垂;現當冬令風浪較大,不能駛使。且船身朽舊,亦不堪再行修理』。由臣飭知截至本年十一月止,即行裁撤。「海鏡」雖尚勉強行駛,亦復同形朽舊。擬俟來年澎湖城工告竣,一併裁撤。僅剩「飛捷」一船,尚須修理水線,不敷差遣。查台灣商務局經臣招股購置快船二隻名「駕時」、「斯美」,船身各長二百五十英尺純系鋼質,每點鐘能行十五、六諾,裝兵運貨均極便捷,每船價銀十八萬兩。自知府李彤恩病故後,商務乏人經理。現由臣商同各商將該兩船並為官輪,仍作商船,照舊搭客載貨;所收水腳,即抵發兩船月支經費。官物即可順便運載,無須另發養船經費。其兩船原價銀三十六萬兩,經臣飭令善後局于海防經費項下分起陸續照數籌給,以清商款。查「伏波」、「海鏡」兩船每月薪糧公費並修理、煤炭等項各支銀二千五、六百兩,每年並計兩船需費銀六萬餘兩;即以此項按年抵還「斯美」、「駕時」船價,六年即可歸結清楚。如此一轉移間,公家毫無所虧,六年之後即得堅快之船、又省養船之費,於台灣海疆不無裨益。
(注)按此折並見「文叢一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五四面,題為「變售舊輪船以資新購折」,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報購造小輪船三號補行立案片(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注)
再,准兵部咨:『核覆補報台灣購買「南通」、「北達」、「前美」小輪船三號馬力各數目案內,以另案請銷之「如川」輪船馬力若干匹應照章補行奏明立案,以便核銷』等因;當經行局遵辦去後。
茲據善後局司道詳稱:『台灣各口內淺外深、且多風涌,大號輪船不能近岸。光緒十年法防案內曾赴香港製造「南通」、「北達」、「前美」小輪三號,分撥各口緝匪轉運。因不敷遣用,續委候補同知戴嗣源前赴香港輪機廠定造小輪船一號名曰「如川」,船身長七丈五尺、闊一丈二尺五寸、深七尺,馬力二十二匹;於光緒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配齊舵水人等,派弁駕駛出洋,在於南北一帶海口遣用。月支薪水、公費等項,均照小機輪船應支之數核實支給;業經匯案造冊,送部核銷。奉准飭查前因,理合詳請補行奏咨立案』等情前來,臣覆核無異。
(注)按此片並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五五面,題為「購造小船片」,彼此文字有出入。「奏議」本並作「十三年二月」具奏。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官商合辦基隆煤礦片(光緒十六年六月□□日)(注)
再,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奉上諭:「本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戶部會奏「議駁劉銘傳奏基隆煤礦擬令英商承辦」一折,已依議行矣。即著按照該衙門所奏,慎選賢員、破除積習,將煤礦各事宜認真核實,妥為經理。總在用人得宜,自可漸收成效。如產煤日絀、虧折太多,亦應酌量情形,另籌辦法』等因,欽此。跪聆之下,仰見聖謨周密、籌慮精詳,莫名欽悚!
臣查基隆煤礦創自官辦,積習太深。用委員稍有不當,即捏報支銷;用洋人較為著實,又浪開使費。船政並台灣製造局以及各輪船月需煤數千噸,又不能停歇不辦。上年十月將洋人撤退,委派候選知縣黨鳳岡辦理,一面仍招商接辦。黨鳳岡破除情面、極力整頓,自本年正月以後,漸有起色。商人聞風嚮慕,先後稟請承辦者數起;其意皆重在挪借官本,臣概置不答。現經幫辦全台撫墾事務通政司副使臣林維源訪招富商候選知府蔡應維、雲南候補道馮城勛、職員林元勝等情願鳩資三十萬元,同官合辦。以二十年為限,官一商二,仍繳原礦本銀一十二萬兩,承受礦存新舊機器對象;以十萬元作為官本,其餘按月繳煤扣除。礦務一切事宜,由商經理,官不過問;將來無論贏虧,按照成本分三股勻算。據蔡應維等稟立章程前來。臣詳加察核,尚為妥協,當經批准,定於七月初一日歸商接辦。
(注)按此片並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三六四面,題為「基隆煤礦仍改歸商辦片」,彼此文字有出入。考「奏議」未見「官商合辦煤礦章程」,今存戶部呈送軍機處片中(見後)。
戶部片送軍機處關於官商合辦台灣煤礦議立章程(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二日)
戶部為片送事。
所有本部會同總理衙門議覆「台灣煤礦招商承辦所定章程種種紕謬,請旨即飭停辦以杜流弊」一折,本部現定於八月十五日具奏。相應先將該撫所送章程抄錄手摺,片呈軍機處備查可也。須至片呈者。
右片呈(計抄章程一份)軍機處。
附章程
謹將官商合辦台灣煤礦議立章程,抄送察鑒。計開:
一、官商合辦煤務,請以二十年為限。目下創辦之始,官出公款十萬元、商出成本二十萬元,共計三十萬元,擇一公妥之人掌管。以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合承十二萬兩,承買從前官辦之新舊機器、車路、房屋以及煤務應需一切大小零星對象;其餘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作為新開暖暖地方官井並添置機器、房屋及僱請人工各項費用。自開辦以至限滿,凡有煤務中用人、理財以及一切大小事宜,統由包商一手經理,官中免予過問,俾得事權歸一,是為第一要務。
一、官出公款十萬元,應由包商呈具收領股票一張,繳官存案。以後每月應將出入總數立報單四張,一張繳官、三張分交三大股東;每至一年,應將煤務出入總數造具四柱簡明清冊,一本呈官存查,另三本繳三大股東查核。或贏或絀,均以「官一商二」勻攤。
一、商繳承買從前機器以及煤務所用一切對象共銀十二萬兩,收訖之後,應請由官給予收條一紙,以昭憑信。
一、北斗新舊煤井出煤甚少,不久且將告竭。包辦以後,先就暖暖一處擬開新井;如出煤不敷售賣,應准再開別處。若所開煤井系屬民地,請官秉公酌定地租,不使居奇,以顧大局。
一、現在擬開暖暖煤井,請於附近之處准予擇地建設煤棧;如有需及民地,應請由官酌斷地租,無任居奇,俾免掣肘。倘有再開別井,亦應仿照此條辦理。
一、擬於基隆一帶港岸擇地開建碼頭,約水深二十尺,使數萬石洋輪可以傍岸接運,以免盤駁。此項工程量估應需經費若干?煤務應出一半、鐵路總局應出一半;建完後,公同合用。
一、擬開暖暖煤井,如有應需運煤小鐵車路接入大車路,經維等請官飭辦者,隨時再行議貼路價。
一、擬包辦以後所出煤炭,概不過篩發售,止總煤一裝;官中每月應需一千頓,每頓按定中價三元,永遠不得加減。按月煤交價發,准免積欠。
一、請給發「台灣煤礦總局」木質關防一顆,以昭信守而杜弊混。
一、開掘煤井工程浩大,倘遇開出五金及煤油等項別礦,應由包商報明勘驗,仍由原包商設法開辦。如需本銀,仍照「官一商二」章程;或贏或絀,亦均照算。仳乃意外之事,萬一有之,應請免提歸官並免招別商承辦,以全體面而顧資本。
一、凡台灣產煤之地,在維等包限二十年之內,應請不准別商另行包開,以免兩敗。
一、民洞私開,除附近有礙新舊煤井者請官禁止外,其餘悉照現在官辦章程辦理。如官井出煤不敷急用,或向民洞採買,其價即照從前官辦所給民煤數目發給。
一、商人承辦官事,身家所系,各具天良;且任事耳目眾多,決無絲毫苟且。況成本「官一商二」,得失非輕,自無不竭力盡心,以圖長久。倘有忌妒挾嫌、造謠謗惑,官中免予輕聽,庶使實心辦事之人不避嫌怨。設或必難邀信,准將現年賬簿核算,官本應存若干提還官款;其煤務仍准原商另行添本,辦至限滿,以顧商本。
一、包辦此項煤礦,雖不敢料定得利,亦願免致虧折。但事難逆料,萬一始終賠累,勢難久長,不論辦至何年,均准退辦。所有機器各件,如能賣與華人更好;否則,官商各按股本勻攤。
茲將承辦煤務總局章程送覽。
一、擬承辦煤務合約,准以二十年為滿;如到限期,再行酌議。
一、擬股本銀計三十萬元,分作三千股;每份派股本銀一百元,七二平兌足。
一、股本三十萬元,除繳還承買機器等項官款外,尚余之款,酌留若干,交與管理銀錢之人,以應局中日費;余則寄存在地銀行。如遇要需,即由總、會辦給發銀單,隨時支取,交與管理銀錢之人收存使用。以後局中收回煤價數滿萬元,亦應照此辦理。
一、擬股內人選舉綜理煤務總辦一位、會辦一位。
一、擬雇用洋人總管礦務工程一位、礦師一位、管車兩名。
一、所請木質關防一顆,專交總辦掌存;總辦公出,即交會辦掌存。凡遇有公事啟用,方准蓋行,以昭慎重。
一、擬局內遇有公文事件以及支銀各票等項,必經總、會辦親筆僉名,方能准行,以期專責。
一、擬局內所有司事人等,如有廢誤公事,立行革退,不得循情。
一、擬股內各股東皆系華人;如屬洋人,不能濫攙入股。其股票須載明姓氏,以憑給發股分字據;並將條款聲明字內,以杜混雜。
一、擬局內以每年清結數目一次,計應得利銀元若干,造冊周行報知。
一、擬所有得利銀兩,分作三千三百股均派。餘三百股之額,乃係撥歸始創及辦事人等作為酬勞;總視出力勞績重輕按分均派,以昭激勵。
一、擬局內凡有要緊公事,必須通知就地股東齊集商議,方得舉行。
一、擬官利按至第三年開派,以一、二、三年利息每月一分照算。其餘,嗣後每年開派利息一次。均派之日,必須預早一月行字周知,以便攜折到支。
一、擬至第五、六年辦有成效,派回股本;俟股本交完而後,每年官利仍按十分均派。
一、擬各股票份倘有不合意欲行轉賣他人者,必須報局掛號換名,以免枝梧、臨時不符。
茲將現下八斗煤井計用司事按月薪金,開列送覽。
一、擬總辦每月薪水一百元、津貼公費每年一千元。
一、擬會辦每月薪水一百元。
一、擬洋總管工程一人,每月薪水二百五十元。
一、擬正辦礦師洋人一名,一百八十兩。
一、擬副辦礦師華人一名,八十元。
一、擬提調兼招商事宜一名,每月薪水八十元。
一、擬文案一名,三十兩。
一、擬正副書啟二名,二十五兩。
一、擬管銀管數二名,三十五兩。
一、擬管外帳二名,二十五兩(另每名伙食三兩)。
一、擬巡查井面二名,二十五兩(另每名伙食三兩)。
一、擬管收發料件二名,二十五兩(另每名伙食三兩)。
一、擬八斗收發煤斤二名,二十二兩(另每名伙食三兩)。
一、擬基隆收發四名,五十兩(另每名伙食三兩)。
一、擬礦面巡工收簽日夜六名,四十八兩(另每名伙食三兩)。
一、擬洋磅手一名,一十兩。
一、擬礦內巡工二井日夜六名,四十五兩。
一、擬機器大二車二名,九十兩。
一、擬司機器日夜九名,八十五兩。
一、擬升火日夜六名,三十六兩。
一、擬鐵匠三名,七十兩。
一、擬木匠月工二名,四十三兩(另有工程用散工不再內,散工每日每工三角三占)。
一、擬更夫、局丁、雜差二十二名,九十五兩。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奕劻等議奏劉銘傳片奏官商合辦台灣礦務種種紕繆請飭停辦折(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軍機處交出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官商合辦基隆礦務」附片一件,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奉朱批:『戶部議奏,欽此』。查原片內稱:『基隆煤礦,上年十月將洋人撤退,委派候選知縣黨鳳岡辦理,一面招商接辦。黨鳳岡極力整頓,漸有起色。現經幫辦全台墾務通政司副使林維源訪招富商候選知府蔡應維等鳩資三十萬元,同官合辦,「官一商二」;仍繳銀十二萬兩承受礦存新舊機器,以十萬元作為官本,其餘按月繳煤扣除。將來無論贏虧,照本分三股勻算:據蔡應維等稟立章程前來。臣詳加查核,尚為妥協,批准於七月一日歸商接辦。除章程咨部外,理合附片具陳』等語。當經臣部咨行該撫速將章程送部,以憑議覆。茲於七月十九日,准該撫咨送前來。
臣等伏查基隆煤礦自該撫抵任後,官辦、商辦迄無定局。上年七月間,有英商范嘉士情願承辦,該撫代為奏請,奉旨交議;經臣等會同奏駁,奉朱批『依議。欽此』。同日,又奉上諭:『本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戶部會奏「議駁劉銘傳奏基隆煤礦及新竹煤油擬令英商承辦」一折,已依議行矣。該衙門所奏台灣煤礦,如合同內所載立定年限、指定界限、不准華民開挖、加征土煤厘捐各節有妨本地民生及洋商承辦後種種流弊,立論極為切當。此事開辦十餘年未著成效,實由承辦之人經理不善。該撫欲思補救,不於所用官商實力講求,輒與英商訂立合同,雖可作為罷論,究屬多此一舉;辦事殊屬粗率!著傳旨申飭。該撫接奉此旨後,即著按照該衙門所奏,慎選賢員、破除積習,認真核實、妥為經理;總在用人得宜,自可漸收成效。如產煤日絀、虧折太多,亦應酌量情形,另籌辦法;毋再草率從事,致滋後患。慎之!欽此』。聖諭煌煌,該撫宜如何恪遵辦理!乃派員整頓甫有起色,又忽變為官商合辦之局。臣等查核原片,已竊訝其詞意支離。誠以上年包辦之洋商雖已作為罷論,尚恐其別有影射冒充之弊。現在章程送到,臣等詳加考核,實見其有可疑者三、有必不可行者五;請為我皇上縷陳之。
上次洋商辦礦,首請以二十年為限;此次華商辦礦,亦首請以二十年為限。上次洋商請立碼頭,此次華商亦請立碼頭。前後所請,何以如出一轍?其可疑一。然此猶屬商人之要求也,准與不准,權在於官。乃請立年限、修築馬路以及禁止附近挖煤等事,皆經臣等以有礙民生,於上案逐層指駁;該撫何以又復批准,一若有所不得已而遷就者然?其可疑二。臣等前奏禁用洋人,朝廷前旨亦禁用洋人。此次章程內開所集股分皆系華人,不准洋人攙入;乃局章內又載明:雇用總管礦務洋人一名、礦師一名、管車二名。
夫用洋人作礦師可也、作管車可也;至礦務事宜既有總辦、會辦、提調各名目,何以又用洋人總管工程?股分不准洋人入資,而礦務則歸洋人總管;自相矛盾,欲蓋彌彰。其可疑三。
至其所稟章程,尤有種種紕繆必不可行者。如所請「官商合辦煤務以二十年為限,自開辦以至限滿,一切煤務事宜統歸包商經理,官中免予過問」。又「二十年之內,不准別商包開。至該商等則不論辦至何年,均准辭退」等語。夫商人承辦官礦,進退之柄,理當操之於官。今乃豫請以二十年為期,已屬任意壟斷。至於既立期限,自應彼此遵守。乃此二十年內官不得另行招商,商轉可隨時辭退;且以官商合辦之事,禁官不得與聞。商有權而官無權,太阿倒持,一至於此!此必不可行者一也。台灣為閩省屏藩,基隆為台灣門戶;設險以守之,尚虞不固。今乃開挖河道、修築碼頭,使數萬石之商輪可以直入內地停泊。夫商輪可入,則兵輪亦可入;商輪可泊,則兵輪亦可泊。萬一海疆有警,恐敵軍巨艦皆可長驅直進;藩籬自撤,後將噬臍!此必不可行者二也。從前洋商所訂合同,有不准就近開挖、加征土煤厘捐兩條,蓋為罔利計也。此次章程所載:附近民洞,仍系請官禁止;並謂「如官井出煤不敷,或向民洞採買,其價即照從前官辦民煤數目發給」等語。從前官辦民煤,其價值作何發給?從未報部;臣等無可考查。惟該商採買民煤,不按市價而按官價,必官價之減於市價可知。此議一行,將來該商等必藉口於官煤不敷,抑勒採買;民洞不堪賠累,其開挖將不禁而自停,該商等乃得獨擅其利。是不必加土煤之厘,而其謀實較加厘為尤毒。小民生計,何堪如此剝削!此必不可行者三也。章程中又謂:「倘有挾嫌造謗,官中免予輕聽;設或必難邀信,准將官本提還,其煤務仍准原商辦至限滿」等語。夫商人承辦官物至於官不見信,其劣跡昭著可知;自應澈底清查,治以應得之罪。乃該商等竟敢豫先要挾,祇准提回官本,不准斥退原商。是將來該商等無論如何妄為,官中皆不能查辦;天下有是政體乎?此必不可行者四也。光緒十一年有候選通判丁樅承辦閩省石竹山鉛礦,該督奏請給發關防,經臣部議駁有案。此次該商所請,不獨給發關防,且設立總辦、會辦、提調、文案各項名目,儼然局員矣。此輩大約皆系本地富豪、捐保有職,一旦假以事權,必致抗衡府、縣,魚肉鄉愚;甚且私設公堂,濫用刑杖。小民何辜,遭其荼毒!朝廷未獲開礦之利,百姓先受礦商之害:此必不可行者五也。
以上各節,臣等以事關大局,往返熟商,實見其利少害多,萬難核准。且此系奉旨飭辦之件,該撫既經另擬辦法,何以不候諭旨,遽於七月初一日批准開辦?尤屬不合!相應請旨嚴飭該撫:無論此局曾否開辦,迅即停止。仍凜遵前次諭旨,將礦務各事宜慎選賢員,認真經理;即使產煤日絀、虧折太多,必須另籌辦法,亦當豫先奏明請旨定奪。
上諭台灣巡撫劉銘傳奏請官商合辦台灣礦務種種紕繆著交部議處(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軍機大臣字寄福建台灣巡撫劉:
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奉上諭:『戶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奏「台灣煤礦招商承辦章程種種紕繆,請飭停辦」一折,前以基隆煤礦劉銘傳與英商訂擬合同,辦理粗率,當經降旨申飭,並諭令慎選賢員,另籌辦法。該撫宜如何認真核實,妥為經理!乃此次所奏,僅稱訪招富商同官合辦。迨章程送部後,經該衙門會同查核其辦法種種紕繆,所稱可疑者三、必不可行者五,實屬抉摘隱微,確中情弊。此事既經官商合辦,自應官為主持;何以一切事宜悉授權於商人,官竟不能過問?且章程內既稱各股皆系華人,何以總管礦務轉用洋人?顯有冒充影射情事。其開挖河道自撤藩籬一節,更于海防大有關係。況以特旨飭令另議之件,該撫並不奏明請旨,輒即議立章程、擅行開辦,尤非尋常輕率可比!劉銘傳著交部議處。該撫接奉此旨,即將現辦之局趕緊停止,不准遷延回護。從來創辦重大事件,必應慮及久遠,慎之於始;不可膠執己見,亦不可輕信人言。基隆煤礦久無成效,該撫務當熟思審慮,籌一妥善辦法,明晰具奏,候旨定奪;勿再率意徑行,致乾重咎。戶部會奏摺著鈔給閱看。將此由四百里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遵旨飭商退辦基隆煤礦暫仍委員接辦折(光緒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注)
竊臣於本年九月十三日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奉上諭:「戶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奏「台灣煤礦招商承辦章程」……』等因,欽此。仰見聖恩寬厚,籌慮周詳;跪聆之下,欽悚莫名!遵即飭令該商蔡應維等於九月二十日退辦,一面委員接辦。臣因久在病中,精神委頓,籌慮恐有未周,當飭司道會議辦理情形去後。
茲據藩司沈應奎、台灣道唐景崧詳稱:『查基隆出產煤炭,原地方自有之利。無奈人工過貴,民洞本屬無多,農忙時半皆停歇,閒時始行開採;每值夏秋,民煤即少。前兩江督臣沈葆楨因恐民煤不敷船政應用,故奏請於八斗地方由官開礦。惟官辦從前每年虧折銀十萬兩,近年竭力整頓,每年亦須虧折四、五萬兩。委員黨鳳岡辦理數月,適值春夏久晴,井中積水車干,出煤稍旺;每月虧折,較少千餘兩。現查八斗老井煤炭已於本年六月告竭,現存一井出煤無幾。商人蔡應維等稟請集資同官合辦,估用洋三十萬元,另由暖暖地方開挖新井煤礦,利息本微;新井必須三年後始能見煤,十年後始能獲利。今商人退辦,官若另開新礦,不獨巨款難籌;以後逐年虧折之費,亦難為繼。倘停歇不辦,不獨船政乏煤應用;即台灣機器局、車路、輪船僅恃民煤,亦恐不能應手。中外商輪往來上海、香港,半由台灣添購燒煤,商務關稅因而起色。福泉沿海船戶運鹽來台,裝煤回閩,鹽價因而便宜。煤礦停歇,商船不過台灣,關稅必減;鹽船無貨回載,鹽價必貴。且一經停歇,煤礦工匠千餘人未免遽失生計;歷年購辦機器,礦本銀十餘萬兩亦即全行棄置。該司道等悉心籌劃,刻下惟有暫仍其舊,督令委員格外撙節、認真經理,以濟船政及官輪之需。仍隨時察看,如果出產日絀、虧折日多,亦惟有遵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前議,停止開採;俟籌有巨款,再於產煤豐旺之區另開新礦,以浚利源而收成效』等情會詳前來。臣覆核無異。是否准照該司道籌議辦理之處?伏候聖裁!
(注)按此折並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三六六面,題為「遵旨飭商退辦煤礦並籌議情形折」,彼此文字有出入。
護理台灣巡撫沈應奎奏報「靖海」輪船暫先駕駛應用、「海鏡」輪船駕赴旅順船塢察修片(光緒十七年九月初九日)
再,前因「伏波」、「海鏡」兩官輪船同形朽舊,由前撫臣劉銘傳奏准變通添購,經將「伏波」一船先行裁撤。旋准閩浙督臣卞寶第以「伏波」船較寬大,調回閩省,尚堪修理應用;另將廈門巡防之「長勝」輪船於光緒十六年正月撥還台灣,照舊配募舵水人等,派員管駕,以資調遣。嗣以「長勝」船質尤舊,鍋爐俱壞;復經前撫臣商准督臣於八月間駛還閩省,又將「靖海」輪船調換到台。該船機器亦復年久失修,暫先駕駛應用。所有管駕、管輪、舵水等薪糧,查照閩省核實支給。至「海鏡」一船,查系先由北洋調台;並經前撫臣劉銘傳商准北洋大臣李鴻章令送旅順船塢察看修用,經臣於十七年五月飭令管駕千總黃以潼駕赴旅順交收清楚。除飭台灣善後局將各船起、往薪糧日期分別詳咨外,理合附片具陳。
台灣巡撫邵友濂奏報基隆廳轄龍潭堵一帶溪河顯露金砂准由殷實業戶僱工淘洗會同地方官設局抽厘片(光緒十八年二月初四日)
再,基隆廳轄龍潭堵一帶溪河,上年秋、冬間忽有金砂顯露,節經禁止私采;顧利之所在,窮民不免爭趨。該處地段遼曲,山徑處處可通,漸有難於查禁之勢。迭據地方紳民稟請開採,當查產金各處土淺沙浮,歷加考求,迄未得其根脈;若遽由官採取,一時殊無把握。比當經費支絀,成本亦未易籌。惟地利既已顯呈,自無棄而不取之理。現准本地殷實業戶僱工淘洗,由臣友濂派員會同他方官設局試辦抽厘,並撥募營勇逐段稽查彈壓,以裨國計而裕民生。
台灣巡撫邵友濂奏報暫將台灣煤礦舊用機器封儲即行停止開採片(光緒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再,查基隆煤礦官辦,歷年虧折。前於光緒十六年間前撫臣劉銘傳改請招商承辦,奉旨停止,遵經委員仍舊接辦。並據司道籌議,督令認真經理,以濟船政及官輪之需。仍隨時察看,如果出產日絀、虧折日多,惟有遵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前議,停止開採;俟籌有巨款,再於產煤豐旺之區另開新礦,以浚利源而收成效。詳由劉銘傳奏奉朱批:『該衙門議奏。欽此』。當準戶部會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議覆:『辦礦不外兩端,有利則開,無利則止。若舊礦已竭,應開新礦;必須確有把握,奏飭遵辦』等因在案。
臣到任後,詳加查核,知煤炭為輪船、機器亟須之物,尚望八斗舊礦出產未盡,可以暫顧目前。詎煤源已枯,開採徒滋糜費;迭經委員查復,委系實在情形。現飭截至本年十月,暫將舊用機器封儲,即行停止開採,以資撙節。至另開新礦,仍俟隨時查勘;果能確有把握,再請籌款興辦。
台灣巡撫邵友濂奏報台北機器局添造廠房及添購機器所需銀兩請立案片(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再,台北設立機器局製造槍炮、子彈,誠以海防軍火攸關,有備無患。查鎗子一項為用較廣,歷年剿辦番務、各軍平日操用,頗少餘存;本屆大嵙崁與恆春山社相繼用兵,尤形缺乏。臣督飭局員詳察其故,則以該廠機器短少,不敷制辦;非由外洋酌量添購暨由廠配製各項機器並添廠屋、庫房為作工儲料之地,所出子彈難望多儲。又,外洋槍炮日新,洋火藥尤為利用。先因外洋購辦不便,台省近年咨由江寧代制;平時既多周折,而海道風波,緩急尤不應手。台灣機器製造風氣已開,火藥與子彈相須,漸經學制有法;祇須擴充廠屋、略購機器,便可募工造辦,免再隔海取資,於台防實多裨益。現雖經費奇絀,部限停購機器亦未滿期。但子藥均為操防所必需,察度情形,未便因噎廢食。已飭分別勘估,核實撙節,計槍子廠添造廠房、爐房、庫房暨洋火藥廠、起造合藥、碾藥、碎藥、壓藥、篩藥、光藥、烘藥、藥庫各房共需工料銀一萬八千餘兩,添購製造槍子及洋火藥機器各件共需價值銀一萬八千六百餘兩;據辦理機器局知府蔣斯彤開具清單,稟由善後局核詳奏咨立案前來。臣覆核無異。
台灣巡撫邵友濂奏報台灣鐵路俟至新竹暫作停頓片(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再,台灣鐵路前奉海軍衙門議准開辦,經前撫臣劉銘傳招集商股,訂購鐵橋、鐵路、火車等件,先自基隆起造。嗣因商股觀望不前,又經劉銘傳奏明改歸官辦,擬至彰化量力進止,並請將閩省協濟台灣未解銀一百四萬兩撥用;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朱批:『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後以勇餉不敷支放,一面商由地方紳富隨時籌墊鐵路工需,暫將閩省陸續解到協濟銀兩借撥善後海防項下列收支用造報。
臣到任後,適值閩餉協濟期滿,經費倍形竭蹶;當經通盤籌劃,奏請按年動撥司庫銀二十萬兩歸入台防應用,並思停辦鐵路以節度支。顧竭官紳之力經營數年,若不妥籌收縮,不特料件購備尚多,工程已至五六成、七八成者均屬棄置可惜;且所謂利商便民、裨益海防竟成虛語,亦與劉銘傳奏辦及海軍衙門議准初意相乖。查鐵路起自基隆,一程而至台北,又一程而至中壢,又一程而至新竹縣。由此而後壟、而大甲、而彰化,尚有三程;橋路一切既未開工,大甲一溪辦理尤無善法。且紳富借款日積日巨,事亦難乎為繼。若就新竹暫作停頓,茶腦運載之利、海口控制之宜,北路已足自成篇幅。果使異日商務興旺,則以餘利擴充前進,仍可留作後圖。已飭承辦委員趕緊趲工,俟至新竹即行截止。臣為財用支絀設法撙節起見,謹附片具奏。
台灣巡撫邵友濂奏請准銷台灣鐵路支用銀兩折(光緒二十年正月二十五日)
竊照台灣鐵路造抵新竹,於光緒十九年十一月一律工竣;經臣親臨勘驗,橋路各工以及碼頭溝道,均屬平穩堅實。經將工程告竣緣由,奏報在案。
茲據善後局司道詳稱;『台灣開辦鐵路,綜計路工及碼頭、橋溝、柵欄等項用銀八十六萬七千八兩一錢三分三厘二毫,購買外洋鋼條、車輛、鐵橋、器具等項用銀三十八萬六千八百八十五兩三錢一分六厘九毫,購買田園地價、雇用船租拽運器具、鞋笠犒賞等項用銀三萬九千七十七兩八錢八分二厘,遷移冢柩用銀二千九百八十八兩七錢五分。以上共享銀一百二十九萬五千九百六十兩八分二厘一毫,已由地方紳商隨時借墊支給,應俟截留新海防捐輸如數歸補。至未竣工以前所收票價及養路各項開支暨應建商務局屋、修理火車廠房經費,統歸入海防案內匯案支收造報』等情,詳請具奏前來。臣覆核無異。合無仰懇天恩飭部全數准銷,以清款項。除將清冊咨送戶、兵、工三部核銷外,謹恭折具奏並繕簡明清單,恭呈御覽。
台灣巡撫邵友濂奏請獎勵英人瑪體孫辦理台灣鐵路得力片(光緒二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再,據台灣善後局藩司唐景崧詳稱:『台灣開辦鐵路工程,諸事草創,一切開山築路必須熟悉工程、明於測算之人督率教習。當經延令在台辦理煤務之英國人瑪體孫就近兼辦,數年以來深資得力,懇請奏獎寶星』等情前來。臣查該洋人瑪體孫教習在工人等辦理鐵路,始終得力。現在路工告竣,自應量予獎勵,以資觀感。合無仰懇天恩,俯准援照各國教習之例,賞給三等第一寶星,出自鴻施。如蒙俞允,由臣查照式樣製造頒給,仍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發給執照,以符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