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 · 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一
同治十一年(壬申)
東洋和約條例
將軍文(煜)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撫恤該夷伴有被台灣生番殺害現飭認直查辦折(四月初五日京報)
中外雜聞(一則)
淡水植茶
上諭(五月初二日京報)
南海奇事(一則)
署閩浙總督文(煜)等奏台灣府屬之淡水、噶瑪蘭二廳人文日盛懇恩分別增廣學額添設學校折(五月十九日京報)
赫稅務司到申
五月分教職單(節取五月二十六日京報)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陸路提督循例渡台校閱營伍稽查地方折(六月初九日京報)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福建台灣淡水同知及永春州知州、福建府海防同知篆務委員署理片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台灣水師協標左營守備李鴻高革職嚴拿訊辦片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運津米石全完折(六月十二日京報)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福建台灣道夏獻綸因船政局務難易生手遵旨遴員署理片(六月二十六日京報)
上諭(七月二十三日京報)
上諭(八月十一日京報)
上諭(八月二十日京報)
琉球商人為台灣生番殺害
記玉山奇石
台灣大旱
上諭(十一月十六日京報)
三月二十七日(訖二十九日續完)
東洋和約條例
中華、日本兩國向敦和好,今彼此共立和約,伸前以睦,永篤勿替。和約外,另立通商條款,凡三十有二則。茲特錄之,以供雅鑒。
其一款,自此約互相更易之日,共敦友誼;兩國士民,均可赴所開設之通商埠貿易。
二、通商各埠之名,在中國則曰上海、曰鎮江、曰寧波、曰九江、曰漢口、曰天津、曰牛莊、曰治府(芝罘)、曰廣州、曰汕頭、曰海南、曰福州、曰廈門、曰淡水、曰台灣也;若日本各埠,則有謂橫濱者、阿沙加者、呢衣加打者、雅素者。兩國官員均可在上列各埠僦地建舍,但仍須遵是國之規制。地方官尚要查明無有傷礙風水、毀拆墳墓,並察業主所取價值,務得其中。所立契券,呈交地方官給以印蓋為憑,不准私租強賃。通商埠內外地並不得入,特於通商埠地則可建舍或居住貿易;地方官亦宜為之擇地調處。
三、兩國商船住通商貿易,本國官員或稅關先給發牌照,書明船之大小、頓數若何?梢子姓氏、年紀、原籍,要領事官或稅關給印查驗。如無牌照,不准入埠。倘間中道有失去者,即行報知稅關發回牌照紙;俟船返日,該國官員再給牌照。
四、兩國商船到埠,彼此立文武官員督帶丁役保護,或在船及本艇住均可。其費用,由稅關支給,不得向商船討索;犯者有罰。
五、兩國商船到埠日,限以二十四點鐘船主將牌照繳呈領事官,翌日轉交本處之稅關,以便察閱船之頓數及載貨之單。除禮拜日外,逾兩天之久,每以二十四點鐘為準,若不赴報,在中國埠則罰銀至少五十兩、多亦不過於二百兩;在日本每遲一日罰以六十元。而所立該船載貨之單,必須符實。若有假偽,查系故意匿多報少者,在中國則以貨物充入官、船主罰銀五百兩。在日本,若有遺漏,即照應輸稅之項罰出;苟假偽,則罰銀一百二十五元。
六、除貨單所列之貨外,准貨船中兼帶需用之物,不用完稅。如將此授賣,則應輸餉。如以要捐稅之貨物作免稅者寫列於貨單,一經查出,以之充於官。
七、接領事官就將文書單查驗或未驗之前,船主私自將貨運上,應在中國除以貨歸於官外,另罰銀五百兩;在日本,貨物充於官。或商船無稅關憑照,不得上落貨物;如違,在中國則以貨歸官,在日本則罰銀六十元。
八、船到埠所應納之鈔課,以開艙日徵收;或出口,以載貨之日輸納。清稅時,該稅關發放行紙於領事官,轉交該船主開行。
九、兩國商人能於通商埠雇挑及艇載運貨物,聽其自便講價,無庸官員理涉,又不能限制所雇多少。如藉挑夫及艇家漏稅,稅關即行查報;犯科者,控於官。
十、兩國商船載來之貨,須除包皮粉飾等,以核淨貨輕重;將其中取二、三件權秤為其餘法則,以納稅餉。或壞貨,不得與好貨同稅;但按所值之多少,每百元抽五元。
十一、中國船貨物在日本,依地方規制;或日本貨在中國,亦依中國稅關規制。兩國之秤碼,均同;或紋銀,則以時價所值。商人在兩國貿易,依所在地方規條,以免爭競。
十二、在通商埠,兩國畫以界限,在此界內運貨捐稅;所畫之界,以方便商船為度。二國通商貿易,仍依前未立約時一式;但須得領事官憑票,以免混亂。
十三、中國人來日本,既售貨後,中國貨主不得入內地。在日本來中國,既納稅後,止中國人可帶入內地發沽,因要征卡稅;果日本商人挾帶入內地,貨充於官,其人交該國領事官究辦。
十四、二國商人於通商埠貿易,可准來埠購買土產並別國入口貨;於出口時,仍要徵稅。惟不得入內買貨;或有由內帶來之貨,悉歸於官,其人應交領事官究辦。因二國皆有通商埠,故用此款以昭平允也。
十五、倘帶貨入口,徵稅之後欲以此貨載寄於他國發賣,不等(?),須報知領事官查明確原箱包,則可免稅;苟有假偽替換等弊,將貨盡歸於官。
十六、日本到中國埠貨物一百五十頓以上,每頓納鈔銀四錢;一百五十頓以下,納銀一錢。征交之後,海關監督給發牌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為期;如過四個月以外,再行徵稅。船到埠兩日後開行,貨未開艙,不用納鈔課;逾二天,則要納稅。華人船到日本埠,入口每船抽十五元,出口七元。
十七、如兩國船遇風雨暫理埠灣泊或買火食,不得開艙貿易。如欲貿易,先報明海關議稅。或要修船,先行稟明海關,方能運貨上岸;修好後,再運貨落船,無庸納稅。倘貯在岸時將貨私售,其貨則充入官。
十八、兩國船不准裝載軍器並禁出口之貨。如在中國,犯者貨物充公;發回本國,永不准貿易。在日本國,犯者貨物充公。
十九、兩國戰船到埠,毋庸稟報海關;船中所需之物,任其採買,毋庸納稅。倘有貨發售,必要徵稅。
二十、兩國官員在通商(埠)內開設貨倉屯貯貨物,要另立規條。貨在倉里,毋庸納稅;若有賣出,則要納關稅、倉租。如寄往別處,止納倉租,無用關稅。
二十一、兩國米關得出口運往本埠發賣,別可出海。船中所需米食多少,要報明關知給單一紙,以憑查驗。
二十二、日本國船,毋得往登州及牛莊運豆餅出;若往別處運口則可。
二十三、硫磺、朴硝、白銅系中國所需之物,惟官員可以買賣。若日本人貿易此物,要到官領牌方准;無牌發賣,人治罪、貨充官。日本人在中國,毋得將硫磺、朴硝、白銅出口;違者,物充官、人究辦。
二十四、禁者乃係火藥、炮碼、鎗炮、戎馬並各式軍裝,或新制異樣戰具;兩國商人,毋得發售此等物件。犯此條者,物充公,人按本國例究辦。
二十五、兩國銅錢,只可由本國事阜載至別處,毋得出口私買;犯者,即行拿獲究治。中國鹽,日本人無得購買;日本鹽,無得載來中國。犯者,按本國例辦。
二十六、商船私往非通商(埠)外者,地方官立即拿究。在中國者,船、貨充官;在日本者,貨物充公,罰銀一千元。凡有此等罪案,即行照會領事,以為案據。
二十七、貨物不在出口貨單內、惟有列在入口貨單者,如將此貨出口,照入口例抽稅;如入口貨單無、出口貨單有者,照出口例抽稅。
二十八、船在中途不測、未能到埠,地方官要拯救船。中國人往(?)該國領事若遇海賊,地方官用力輯賊追贓,未獲者即行革職;但失主無得向官討索賠償。
二十九、關要嚴禁走漏私稅,見機而行,隨時設立規條;兩國商人,皆要遵依。
三十、兩國商人在通商埠者若欲更換規條,須稟明領事,領事轉詳北京欽差大臣。
三十一、倘兩國日後更改條款,自互換和約之日至十年後,要預先通知,庶便酌議。
三十二、以上通商條款及所立和約,兩國宜遵守毋違,永敦和好。兩國大臣蓋印關防,用昭信守。
四月二十四日
將軍文(煜)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撫恤該夷伴有被台灣生番殺害現飭認直查辦折(四月初五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譯訊撫恤;夷伴有被台灣生番殺害,現飭認真查辦。恭折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據署福防同知張夢元詳報,同治十一年正月十七日准台灣縣護送琉球國兩起難夷松大著、島袋等五十七名到省,當即安插館驛,妥為撫恤,一面飭傳該國留閩通事謝維垣譯訊。據難夷松大著供:伊是頭目,官馬依德——是夷官,連同跟丁、舵水一共四十六人,俱系琉球國八重山島人,坐駕小海船一隻,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事竣,於同治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中山府開行;是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折斷帆桅,船隻任風漂流。十一月十二日,漂至台灣洋面;幸遇民船救護,伊等四十四人登岸,原船沖礁擊碎。該處民人將伊等帶赴鳳山縣衙門,轉送台灣縣安頓公所;尚有同伴二人,並蒙鳳山縣續送至台灣縣衙門,蒙給衣食、錢文。詎跟伴永森宣一名患痘身故,給棺收殮;一面派委員弁,將伊等配船護送來省。又據難夷島袋供:同船上下六十九人,伊是船主,琉球國太平山島人。伊等坐駕小海船一隻,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事竣,於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該處開行;是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船隻傾覆,淹斃同伴三人,伊等六十六人鳧水登山。十一月初七日,誤入牡丹社生番鄉內。初八日,生番將伊等身上衣物剝去,伊等驚避條力莊地方;生番探知,率眾圍住,上下被殺五十四人,只剩伊等十二人因躲在土民楊有旺家,始得保全。二十一日,將伊等送到鳳山縣衙門,轉送台灣縣安頓;均蒙給有衣食,由台護送來省,現在館驛等供。由布政使潘霨造冊詳請具奏,聲明牡丹社生番圍殺球夷,應由台灣文武前往查辦等情前來。
臣等查琉球國世守外藩,甚為恭順。該夷人等在洋遭風並有同伴被生番殺害多人,情屬可憫!應自安插館驛之日起,每人日給米一升、鹽菜銀六厘。回國之日,另給行糧一個月;照例加賞物件,折價給領。於存公銀內動支,一併造冊報銷。該難夷等船隻傾覆擊碎無存,俟有琉球便船,即令附搭回國。至牡丹社生番見人嗜殺,殊形化外;現飭台灣鎮、道、府認真查辦,以儆強暴而示懷柔。
除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折馳奏,伏乞聖鑒!謹奏。
奉旨:『覽奏已悉。著照例辦理;並著督飭該鎮、道等認真查辦,以示懷柔。欽此』。
五月初九日
中外雜聞(一則)
繹西字日報云:『中國通商各碼頭人口多寡,細為查出:計上海二十五萬、寧波十一萬五千、鎮江十三萬、九江四萬、漢口六十萬、煙臺二萬六千、天津九十三萬、牛莊六萬、福州六十萬、淡水五萬、廈門三十五萬、汕頭四萬五千、廣東一百萬。甚矣!生齒之繁也;可謂庶而富者矣』。
五月十九日
淡水植茶
淡水地方,向多種植靛樹;參天黛色,一望如染。顧居人之藝此者,其利雖溥;然較之栽植龍團、雀舌者,誠未若也。茲者該境人心慕業茶之利,而又審厥風土甚宜於茶,乃改植茶樹;凡高隴平壤,多藝此焉。今該境生理漸廣於前,實由此巨宗之所致也。
五月二十一日
上諭(五月初二日京報)
上諭:『文煜、王凱泰奏「查明告病副將侵吞營餉各情,請飭調赴福建追辦」一折,告病閩浙督標中軍副將楊在元,前署台灣鎮總兵任內侵吞營餉三千六百餘兩,且有濫委營缺、私收練兵貼費各情;亟應勒追查辦,以儆貪婪。著王文韶飭令楊在元迅赴福建,聽候勒追查辦。如敢飾詞違抗,即著嚴參押解,毋許逗遛!欽此』。
五月二十六日
南海奇事(一則)
琉球一島僻在東瀛,向時臣服於日本而入貢於中國。蕞爾彈丸,幾如黑子;財賦亦甚微,帑餉時絀。其國民窮土瘠,故不能振作有為;一切皆循舊制,不敢稍更。
現聞有遭風難船兩艘抵閩,經地方官救護撫恤;自述在台灣島被殺於生番,情形甚慘。一船名大著,舵工、水手共四十六人。有琉球官二人,長曰大著、副曰馬依德,俱系其國八重山島人;坐駕海舶,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中山府者,國王所居地也。
回棹之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帆斷桅折,任風飄流。繼至台灣洋面,為台民所拯,得以不死;原船為風浪所擊碎,已無片木。鳳山縣中為之支給衣食、妥為安頓,轉送之福州。一船名島袋,即遭生番之害者也。船中共六十九人,系其國太平山島人,亦由載物至中山事竣而回。同時遇風出洋,船舶傾覆,淹斃者三人;餘六十六人鳧水登山,誤入牡丹社生番鄉內。生番見之喜甚,以為今乃得朵頤也;盡褫其上下衣,意將搏噬。琉球人恐甚,急避至條力莊,匿於叢林密箐中。生番知之,率眾而往,圍而殲焉,膏其刃者五十四人。十二人遁於士民家,始得無恙;亦由鳳山縣派人送至福州。督臣特為奏聞於朝,以為琉球國世守外藩,甚為恭順;今遭風難民為台灣生番殺害,情殊可憫!應由台灣文武前往查辦。其民俟有便舶,送回其國。
按台灣生番久居王化之外,非可以情理相喻。其人亦有火器,甚為猛烈,蓋昔荷蘭之遺也;時出滋擾,即熟番亦懼之。其巢穴所在,莫得而跡。多結屋於林樹之巔,穿林度澗,迅捷如鳥;欲治之者,非縱火焚林,以千百尊大炮環而攻之,盡殺乃止,庶乎其害可除也。不然,失風之船,未有不為其食肉寢皮者!彼其人無禮義、無知識,去禽獸不遠也。
六月初十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等奏台灣府屬之淡水、噶瑪蘭二廳人文日盛懇恩分別增廣學額添設學校折(五月十九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台灣府屬之淡水、噶瑪蘭二廳人文日盛,懇恩分別增廣學額、添設學校以廣登進;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台灣府屬之淡水廳自雍正元年建設廳治,應試童生先系附入彰化縣考試;迄嘉慶二十一年間奏准設學,即以彰化縣學訓導移設淡水廳。其所屬童生歸廳考試,額進文生六名,廩、增生各補取四名,四年一貢;又額進武生二名。噶瑪蘭廳系嘉慶十五年歸入版圖,並無學額,文童向在淡水六名之中分進一名;續准酌加二名,以五名分給淡童、以三名分給蘭童,廩增生亦酌加二名,於淡、蘭二廳附生內考補。嗣因該二廳紳商士民歷年捐輸軍餉,咸豐八年間經前任台灣道裕鐸奏准:淡水廳永遠加廣文武學額各二名、噶瑪蘭廳永遠加廣文武學額各一名。溯自淡水廳設學以來及噶瑪蘭附入並取,迄今五十餘年;生齒日繁,人文漸盛。據台灣道、府轉據前署淡水同知陳培桂、署噶瑪蘭通判王文棨查得淡水廳屬煙戶大小丁口共有四十二萬零,較前計多十四餘萬口;內應試文童六百餘名,初學作文者二百三、四十名。請將淡水廳學援照彰化縣學之例,將原設訓導改為教諭;歲、科兩試,均照彰化縣學定額取進。噶瑪蘭廳學援照淡水廳學之例,設立訓導一員;歲、科兩試,均照淡水廳學定額取進:由福建藩、臬兩司核詳請奏前來。
臣等查台灣府屬淡水、噶瑪蘭二廳戶口既已日繁,人文亦較前日盛,應俟文童多至倍蓰,自宜增廣學額、添設學校以興文教而勵人材。擬請俯如該道、府等所議:淡水廳學援照彰化縣學之例,將原設訓導改為教諭。歲、科兩試,均照彰化縣學原定額進文生一十五名,另加淡屬奏定永遠加廣二名,共取進一十七名;廩、增貢生各補取一十五名,二年一貢。每試武生,亦照彰化縣學原額取進八名,加淡水永遠廣額二名,共取進十名。噶瑪蘭廳援照淡水廳之例,另設訓導一員。歲、科兩試,各取進文生八名,另加蘭屬奏定永遠廣額一名,共取進九名;廩、增生各補取六名,四年一貢。每試武生,亦照淡水廳原額取進二名,加蘭屬永遠廣額一名,共取進三名:各歸各廳考取。至撥進府學,仍由台灣道於三廳、四縣臨時酌取勻撥,即與內地福州府屬十縣酌撥相同,毋庸預定。所有淡水廳學改設教諭、噶瑪蘭廳添設訓導應換應給各鈐記,並請敕下禮部分鑄頒發啟用,以昭信守。噶瑪蘭廳現請添設訓導應給俸廉、廩膳及歲貢旗匾、鄉飲酒醴等項,請照「淡水廳志」額編數目,每年應額編銀一百四十二兩八錢九分二厘五毫,即在該廳額徵余租項下分別支解造銷。其應行添建文廟、學署並祭樂各器,概由就地方官紳士庶捐辦,將來免予造冊報銷。尚有未盡事宜,請俟覆准後再由台灣道、府分飭籌議詳辦。
除咨部查照外,合將淡水、噶瑪蘭二廳學請增廣學額、增設學校緣由,臣等謹會同福建學政臣孫毓汶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禮部議奏。欽此』。
六月十三日
赫稅務司到申
前錄總稅務司赫公德前往瓊州辦理海南開埠通商事宜,因中有章程數端未臻妥協;而粵督瑞節相所定條例,又嫌煩多。是以停開,必須籌商北京總理衙門方能定奪。赫公遂回香港,旋駕坐「凌風」炮船遍游汕頭、廈門、台灣、福州、寧波等埠,歷觀各通商口岸之情形並各海關之條例焉。茲於昨日已抵滬瀆,不日將旋往津門;想海南之役,當即可以定議矣。各商均拭目俟之。
六月十八日
五月分教職單(節取五月二十六日京報)
訓導:福建尤溪朱元發,邵武;政和李重曜,台灣:俱拔。
七月初二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陸路提督循例渡台校閱營伍稽查地方折(六月初九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陸路提督循例渡台校閱營伍,稽查地方;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恭查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內欽奉上諭:『台灣孤懸海外,遠隔重洋;民情刁悍,奸徒易於滋事。嗣後著該省將軍、督、撫、提督分年輪值一人前渡台灣,實力稽查整頓。倘有骫法貪黷等情,據實參辦』等因,欽此。又於嘉慶十一年三月內奉上諭:『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陸兩提督均著自本年為始,輪次親赴台灣將該處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察核,事竣後專摺奏報』等因,欽此。又於嘉慶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奉上諭:『台灣窵處海外,俱系漳、泉、粵民人雜處,素性強悍;總須有大員前往巡閱。嗣後每隔二年,著輪赴台灣巡查一次,用資彈壓』等因,欽此。歷經欽遵辦理在案。自道光二十七年前督臣劉韻珂赴台巡閱,後以辦理軍務、繼因裁改營制,各前任將軍、督、撫臣皆未克渡台;僅於同治六年間,商由水師提督臣李成謀前往查閱一次。
伏思台灣系海外要區,民情刁悍,時虞生事。且台灣水、陸各營自裁兵加餉以後,雖迭次講求訓練;而重洋遠隔,稽察難周,尚恐舊習未除。本年亟應遵奉諭旨輪巡,用資彈壓整頓;當經臣等緘商陸路提督臣江長貴輪值赴台,稽查校閱。接准覆函,擬即由廈門乘坐輪船東渡。現又會咨該提督:於抵台後,將地方營汛操防等事察看整飭;如各營員弁有庸劣不職及與台地不宜者,查明移會撤參,以靖岩疆而明武備。
除到台查閱情形由該提督自行陳奏外,所有本年陸路提督渡台查閱緣由,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奉旨:『知道了。欽此』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福建台灣淡水同知及永春州知州、福建府海防同知篆務委員署理片
文煜等片:
再,署福建台灣淡水同知周式濂,現經調省另候差委;所遺淡水同知篆務,查有現署永春州事、准升福防同知向燾才識明練,堪以調署。遞遺永春州知州篆務,查有向署福防同知事、本任邵軍同知張夢元練達有識,堪以調署。其福州府海防同知篆務,並查有本任永春州知州翁學本實心任事,堪以委令署理。該員等任內並無承緝盜案將屆四參限滿以及經征錢糧處分,據福建藩、臬兩司會詳請奏前來。除批飭遵照外,臣等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台灣水師協標左營守備李鴻高革職嚴拿訊辦片
文煜片:
再,閩省台、內水陸各營自裁兵加餉、就餉練兵以來,迭經檄飭認真整頓,加意訓練,革除攤扣積弊,以肅營伍在案。茲據署福建台灣鎮總兵林宜華轉據署台灣水師協副將唐守贊稟稱:『該標左營守備李鴻高私收兵丁貼費、混扣兵餉,並將事故兵缺延不開報,冒銷銀米歸入私囊。其接收前任署守備文光里移交截曠等銀,屢飭盤收公櫃,違抗不遵。又查該員前在代辦左營守備任內有侵欠營項,飭提延不繳完。請即撤任參辦』。正在核辦間,又據唐守贊以該員李鴻高抗不交卸、帶印脫逃,稟請通飭查拿前來。臣查守備李鴻高膽敢扣克兵餉、私收兵丁貼費,且前有虧短營項延不繳完,已屬藐玩。迨由台灣鎮委員赴營接署,復敢抗不交卸、帶印脫逃,尤屬荒謬異常。相應請旨將福建台灣水師協標左營守備李鴻高革職嚴拿訊辦,以儆官邪。
除通飭查拿外,臣謹附片陳請,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李鴻高著即行革職,嚴拿務獲,按律懲辦。該部知道。欽此』。
七月初四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奏運津米石全完折(六月十二日京報)
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福建巡撫王凱泰跪奏:為運津米石全完,恭折附驛馳奏,仰祈聖鑒事。
竊上年十二月間,奉旨採購閩米四萬石運津濟賑。當經臣等籌議分赴台、滬趕辦,並提撥閩海關四成洋稅銀五萬兩,余在續徵稅厘撥應;奏奉諭旨允准在案。臣等伏查台灣本系產米之區,時值收成歉薄;加以粵東缺米,赴台購運者而滬米率多運粵(?),價值漸形騰貴:採辦均費周章。各該委員設法搜羅,隨購隨運,計買台米一萬石,又上海等處米——多牙戶為之居奇——三萬石,共四萬石。自本年正月十九日起、至四月初十日止,閱時未及三月,一律抵津交收清楚,均系乾圓潔淨,幸無貽誤要需。至運米系用「萬年清」、「伏波」、「安瀾」等號官廠輪船分批裝兌,間因不敷;旋轉由滬添雇洋船運往,以副直省春賑之期。給過價腳等項,另容一併核實報銷。其在事各員辦理妥速,著有勞績;可否擇尤酌保以示鼓勵之處?出自高厚恩施。
據委員丁嘉瑋等報由布政使潘霨會同船政提調、准署台灣道夏獻綸詳請核奏前來;除咨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折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福州將軍系臣文煜本任,毋庸會銜,合併陳明;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著准其擇尤酌保,毋許冒濫。欽此』。
七月十八日
署閩浙總督文(煜)奏福建台灣道夏獻綸因船政局務難易生手遵旨遴員署理片(六月二十六日京報)
文煜等片:
再,福建台灣道缺,先奉諭旨:著夏獻綸署理。嗣經總理船政、前江西巡臣沈葆楨以船政未便驟易生手,附片奏請飭令夏獻綸暫緩交卸渡台;欽奉上諭:『船政經理需員,而台灣道員缺亦關緊要,夏獻綸應否暫緩赴任、抑或另行遴員接署?著文煜等會商具奏』等因,欽此。臣等遵即與沈葆楨會商:現在船政事宜難易生手,應令夏獻綸暫緩東渡;俟本年十二月間沈葆楨服闋到工,再飭夏獻綸赴任。惟台灣道員缺緊要,應先遵旨遴員署理。查有現署興泉永道潘駿章年富力強、明白諳練,署任以來,辦理洋務尚臻妥協;堪以暫行調署。其現署台灣道定保,飭回興泉永道本任,以專責成。潘駿章未到台灣以前,先飭台灣府知府周懋琦暫行兼護道篆,以便定保交卸內渡。除分飭遵照外,臣等謹附片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八月十四日
上諭(七月二十三日京報)
上諭:『文煜奏「懇請陛見」一折,文煜著俟李鶴年到任後,再行來京陛見。福州將軍,即著李鶴年兼署。欽此』。
八月二十八日
上諭(八月十一日京報)
上諭:『江長貴奏「校閱台、澎營伍,請將庸劣各弁分別懲處」一折,福建署舺艋營陸路守備、留閩補用守備陳世恩,居心貪詐,聲名平常;著即行革職。台灣城守營截缺外委劉光升,弓馬生疏;北路中營額外陳登輝、北路右營額外黃遇雲,弓馬平庸:均著斥革。台灣水師協標中營把總林勝標,步射無准;著開缺候補。噶瑪蘭營外委吳得全,馬射不穩;著降為額外。余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欽此』。
九月初八日
上諭(八月二十日京報)
上諭:『李成謀著調補長江水師提督,福建水師提督著彭楚漢補授。欽此』。
十月十五日
琉球商人為台灣生番殺害
日本信息云:琉球國近有差使往見日本國王,求其援手;謂其國有六十人民航海為商者,於台灣內地為生番野人殺其五十有六。彼國勢力孤窮,特懇日本王雪其冤屈。而日本官聞之,特發炮船四艘往將野人以事剿滅雲。日本西字日報所言如此。但琉球一國為中國附庸,且台灣又為中國疆土,使果該國人民慘罹不測,自當奏聞中國,滅此朝食;胡為舍近圖遠,而乞拯於日本國君!此事實有不可解者。或傳聞之誤,抑未可知也。
十月二十二日
記玉山奇石
老城近聖里陸其忠,從舅氏賈,避台灣者數年。近歸帆珠海,壓裝有玉一座。形如小山,而岩洞畢具;兩人對坐岩前,其間樵徑延宛、懸崖深邃,令觀者如置身千岩萬壑間。出示親友,莫不嘖嘖然羨之。或叩之曰:『韞藏乎,抑待價也』?陸曰:『小人無懷璧其罪,吾安用此以貲戾哉!亦惟以易數畝薄田可矣』。親友知其出沽,凡嗜玩器而不吝重貲者皆引之往閱;而瑕疵之者亦復不一其詞,酬價者率不越五百金以上。陸曰:『以是區區者而予畀,予亦何必作大腹之賈哉』!是玉固台灣中玉山之產,經良工琢制者;而惜乎不遇波斯胡也!自是有願酬至千金者,而陸仍揮塵卻之。有候補明府王公見之,以為希世珍也;具一千五百金相易,於九月二十八日已成事矣。
按台灣玉山在萬山中,獨高遠;望如積雪。遍山皆美玉,生番不知;外人又畏生番,莫敢近,故獲之者甚鮮也。每遇晴霽,遙盼山中瑩然可愛。又有名銀山者,積鏹皆大錠;不知何代所藏。欲入取者,輒迷不能出。前有台廈道王公曾命仆挽牛車,隨樵人往;既至,積資如山,恣取滿車,迷不能出洞。盡棄之,乃獲途出。後人見可望、可即而不能取攜,遂無復有過而問者矣。以上皆陸其忠所經見而以告親友者(附錄香港「中外新聞」)。
十二月初二日
台灣大旱
昨接西人於月前由台灣發來信云:台灣今年不雨者數月,旱魃為虐,年歲大荒;禾苗概成焦黑,牛馬皆縱田中。饑民之弱者,轉於溝壑;強者求食不得,多隨無賴流為盜賊,隨地剽掠,至相戒不敢獨行。地方官已照會英領事曉諭西人,勿往僻地遊玩。蓋恐遇饑民,或被侵奪,甚且戕其性命也。頃廈門已到米船四隻,聞系東洋所來者;聊以拯一時之急,究難敷用。今官憲已設法平糶,不使奸商貪利昂價雲。
十二月十八日
上諭(十一月十六日京報)
上諭:『李鴻章奏:請留提督,緩赴新任等語。新授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在直隸總兵任內統帶練軍,未能遽易生手;著准其暫緩赴任,仍當署大名鎮總兵以資鎮撫。所有福建水師提督,著李鶴年揀員奏請署理。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