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憲法大綱 · 附臣民權利義務
(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