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憲法大綱 · 附臣民權利義務

(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