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年]富平縣誌 · 富平縣誌凡例

一 前明司訓王君道、教諭呂君子固、縣丞李君梁先後所輯邑志皆不傳,傳者僅孫恭介公定本暨本朝韓公斗山稿本。今志托以權輿,奉為綿蕝,間亦補缺拾遺,略參蝸見,敢謂增華加厲,別具鴻裁。 一 孫志目分十門,韓志分二十二門。孫公事當草創,雖敘致精核,文筆雅健,而前缺星野,後遺藝文,未免節目疏闊,微傷漏略。韓志體例加詳,顧人物一門漏略頗多,加前後敘次間亦未盡穩適,如孝義不附人物而列陵墓之下,水利乃後藝文而不居田賦之前。當時應自有說,而鄙意終覺未允,故敢妄肆訂增,略加竄易。 一 此志目分十四,視孫贏四,較韓省八。先星野以占天文,次建置以規地利。地借鎮于山川,利莫大於河渠,故山川河渠次之。水滋民田而賦以起,賦按鄉定而甲以分,故賦役鄉甲次之。教繼養而興,秀由野而升,故學校又次之。斆①學為建國君民之先,而禮樂政治次第可舉矣,故典禮又次之。然舉政倡化者有民有社之責也,而登雋升華者五都四民之首也,故職官選舉即次之。若乃同一職官而獨以循良著,同一選舉而特以德行道藝稱,或且未與選舉而初不假借科目仕籍以為重,則夫樂只君子、豈弟②君子與夫此都人士、此都士女其歿而可祭於社者,固宜表而出之,以為後世法。名宦人物次於職官選舉者,此物此志也。至於祥異者,由人而興、因政而見者也,故列名宦人物之下。藝文者,道德之枝葉、人事之緒餘也,故殿全志各門之終。 一 此志目雖十四,而建置中則分疆域、城池、公署、沿革、形勝、古蹟六小目,學校分學宮、書院,典禮分祀典、政典,賦役分糧額、稅課、俸給、驛鋪、物產,人物分鄉賢、節烈、流寓、仙釋,又附陵墓于山川,附橋樑於河渠,寺觀附典禮,風俗附鄉甲,封爵、恩蔭之屬附選舉。大目從簡,小目從詳,務以不繁不漏為度,覽者鑒之。 一 沒世名稱,蓋棺論定,故鄉賢一類雖碩德醇行、幟豎表懸而現存者,必不敢率爾遽登,以乖著述之體。間有一二附見者,以與法應立傳之人事跡有關,不得不牽連及之。若特立一傳,則斷斷無有。至節烈一類,無問存歿,均得隸名者,則以一醮終身、九原永誓。年與例符,在朝廷且有褒揚之典,表里樹風,何惜片楮③點墨,以志幽貞。 一 星野一門孫志從略,韓志缺圖,今俱補入。建置在二公身後者,補入。山川則孫志所摭最為委備,謹奉舊規,略參新考。余自河渠以迄選舉並祥異、藝文,率與建置同例。惟人物一門,博採廣詢,悉意參酌,罔敢濫取,瞻徇致同,諛牒穢史。名宦則據孫韓二志撿其無與富邑者刪去數人,余備書之,其增入者僅本朝李、郭、蔣、楊、李數君,志慎也。 一 孫韓二志所載職官袞鉞④大峻,每於奉職無狀者極口痛詆,如粗腿丞之類是也。愚意邑志與國史,體同而例異,國史尚嚴,邑志從寬,況二志於人物有褒無貶,於職官獨口誅筆伐居其半,未免稍失平衡,兼違不非大夫之義。此志於綽有宦跡者如舊登之,備勒醜行者概從削去,僅書籍貫出身暨其蒞任年月,失考者缺,亦《春秋》不待貶而自見之例也。務戢雌黃口角,但存皮裡陽秋。 一 藝文投櫃綦夥,脫口珠璣,觸目琳琅,而不獲廣擷兼收者,徒以志書之例,非有關地方,雖巨製鴻篇、高文典冊不應濫取。惟前明楊忠介公二奏疏匪惟梧桐之翽,抑亦桑梓之光,宜標前型,以振後起,故特為錄入。 西亳喬履信識 【注釋】 ①斆(xiào):教。 ②豈弟(kǎitì):和樂的樣子。 ③楮:紙的代稱。 ④袞鉞:褒貶。古代賜袞衣以示嘉獎,給斧鉞以示懲罰,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