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濟方 · 卷一百二十一 傷寒門
傷寒總論
夫人生天地之間。命有遭逢。時有否泰。吉凶安危。喜怒愛憎。存亡憂畏。關心之慮日有千瘟疫病而不能有斯瘴病。多湯食競當摩者。至愈。
下者微者效相五苓愈。
可爛汗及大里病。下之則愈。汗之則死。里和表病。汗之則愈。下之則死。夫如是。則神丹不可以誤發。
甘遂何可以妄攻。然則桂枝下咽表和則愈。承氣入胃裡平則痊。明當消息病之證候。不可亂投湯藥虛其胃氣也。經言脈微不可吐。虛細不可下。此醫之大禁也。凡脈有浮沉轉能變化。
或人隨時當風失節不如不和日乃夫氣寒者。百病之始也。是四時八節不正疫癘之氣。經雲。春氣溫和。夏氣暑熱。秋氣清涼寒者經。
應始類氣下左有之胃肝大手天身有手足不通。
治傷寒須辨陰陽。人身手足各有三陰三陽。合為十二經。在手背者為陽。屬表為腑。在手掌也。
陰肝土傳少陽膽。為微邪。陰主殺。故少陽木傳太陰土。土傳少陰水。水傳厥陰木。至六七日當傳人至來甲乙經雲。邪生於陽者。得之風雨寒暑。邪中於陰者。得之飲食起處。陰陽喜怒。又曰。
賊六也又加少焉。凡病一日至十三日。太陽證不罷。但治太陽。有初得病便見少陰。直攻少陰。此最變活法也。寒邪或首尾只在一經。又雲。六氣之邪乘虛之經。自背得之則入太陽。
陰。自面感之則入陽明之類。不必皆始於太陽。次第傳於諸經。或寒邪首尾只在一經以一理推。但據脈與外證驗之。假令病患脈浮緊。頭項強痛。發熱惡寒已至過經。
只是太陽受病更不傳諸經。余皆仿此。
大凡陽病當投酸苦之藥。微則用苦。甚則兼用之。陰病當投辛甘之藥。微則用辛甘。甚則專謂太陽傷寒一日二日。發熱惡寒。頭疼腰脊強。尺寸脈俱浮。病在太陽經也。陽明傷寒二三日聾。或咽干。
口燥舌病在厥經言傷寒。形寒傷皮毛。寒傷血。寒傷營衛。寒主閉藏而腠理秘密。陽氣怫鬱不能通暢。
怫經之受寒秋及膚內變不治之者各寒病固有矣。非汗病之謂也。且造化為汗液之氣者。乃陽熱之氣所為。非陰寒之所能也。以觀萬物熱極而出液。明可知矣。經曰。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又曰。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熱病。然既身內有陰寒者。止為雜病。終莫能為汗病也。況病法曰。身熱在表。飲水為里。此傷寒汗病本末。身涼不渴。小便不黃。脈不數者未之有也。雖仲景用四逆姜附之藥。是以治其本里和。誤以寒藥下之太早。表熱未入里而寒。下利不止。及或表熱里寒利者。急以四逆湯攻里。利止里和。急以解於表也。故仲景四逆湯證後。復有承氣下熱也。由是觀之。傷寒汗病。經直言熱病。而不言其有寒凝也。經言三陰證者。為邪熱在里。以髒與里為陰也。宜不熱者也。夫傷寒陰陽之別者。非但表熱當汗。而下之則死。
當下。而汗之亦死。故仲景曰。桂枝下咽陽盛則斃。承氣入胃陰實即亡。死生之要在乎視身之盡不暇計日。此陰陽虛實之交錯。其候至微。發汗吐下之相反。其禍至速。而短者。懵然不知病為治。乃誤使病者殞歿。然則止為邪熱在表則汗之。邪熱在里則熱在上則吐之病之證耶。況至八至以上。
造化驗之。皆言五行之道而反似水。
多涎。肺熱熱氣蒸蒸而天反涼。人涼則病癒。熱在則病在。故病寒者自是寒病。非此汗病之氣也。雖寒屬陰水。而天地陰陽氣液相生之道。則寒之化不能更生陰水也。故古聖曰。陽中生陰。陰中生陽。氣中生液。液中生氣。又曰。積液生氣。積氣生液。又經曰。氣和而生精液。然氣為陽物。故萬物之水液皆生於陽熱之氣。如天氣陽熱極甚。則萬物濕潤。而冬寒則萬物乾燥。由是言之。
既為作汗之病氣本熱。非寒明矣。故經又曰。凡傷寒而成溫病者。先夏至為溫病。後夏至為暑病。暑與汗皆出。正言邪熱隨汗。皆出盡而愈也。又經曰。飲食飽甚汗出於胃。驚而奪精汗出於心。負重遠行汗出於腎。疾走恐懼汗出於肝。搖體勞苦汗出於脾。此皆動亂勞苦。而致陽熱以為汗出。豈可反言作汗之病以為陰寒耶。今之俗醫不明陰陽變化之道。而妄取陽主於生。陰主於死。而欲養於陽熱者。殊不知此言自生之後。以顯為陽。陽中生陰。故生者死之道也。既死之後。以隱為陰。陰中生陽。故死者生之道也。此古人之論道。乃死生有無動靜隱顯之陰陽。非言寒熱之陰陽也。俗人妄言仙經雲。純陽升而為仙。純陰死而為鬼。陰以養陽氣。恐亦不如此。以陽主虛無。而言神為陽。陰主形體。而言形為陰。言善養生者。調順陰陽。煉就陽神超升。棄其陰體。即純陽之神乃為仙也。不明道者。寒熱不調。以致陰陽勝負。耗絕陽神。惟存陰殼。則游神冥冥。非鬼何哉。此則修養家言形神之陰陽。而非醫之陰陽也。俗又妄謂周易以陽為尊為美為善為剛為清為正。而陰邪反之。但欲養於陽熱者。此又不知易象言陰陽體用之道以為教。非言一身之寒熱陰陽也。故陽健唱命而陰順和之。陰順和之。則陰陽和平而同歸善道。非以干陽特為熱也。且夫子云。干為天為圜。為君為父。為玉為金。為寒為冰。然則干之純陽豈為熱耶。此亦非特取寒冰為陽。是取冰之勁健整整肅剛。
為干健之也。坎離水火為夫婦。而易以陽剛坎水寒者為夫。而以陰柔離火熱者為婦。亦非以熱為陽剛。
而寒為者。本非取干陽之勁栗清整像干之道也。俗有妄言人生則身溫。而死則身冷。及病雖身熱未至於死。將死者。必熱反變寒而後死也。陽則生。陰則死。以此專欲養於陽熱。殊不知一身之內。寒水燥濕風火六氣渾為一。兩停則和平。一興一衰病以生也。夫和平之常者。溫涼得所。適當其和陽之氣。如俗雲人體溫和是也。然冬寒而人腠理密。則身當溫和。夏熱則腠理開通而多汗出。則身當微涼。相反者病。過與不及亦病。其中臟腑陰分以為根本。則固守陽和之氣。但當溫和乃為和平。唯臟腑之氣各隨五行休囚旺相死之時位。而微有虛實不一也。
此之固守於內則適當其平。而以能內外之寒。夏心火陽旺而熱。復以天氣熱則膚腠開泄。而陽熱散越於外。適當其平而以能內外之熱。萬物皆然。此陰陽否泰。天道造化之理。蓋莫大乎此也。然雖秋冬否閉。此以其肺腎陰旺而得其所。故康強省病。而病亦輕微。春夏開泰。以其肝寒熱溫涼。安危壽夭並同。故經曰。陰精所奉人多壽。陽精所奉人多夭。又仙經西山記言。
平人四時當有唏。謂三焦相火無不足。八節不得吹。謂腎臟陰難得實。然則豈可不明陰陽虛實。但欲養於陽熱耶。凡病致死者。陽和氣既不存。則止為陰濕形體而已。非冷何哉。俗未知熱甚則熱蓄於內。而陽氣不能營運於四肢身表。故四肢逆冷。以至身冷脈細而絕則死。蓄熱甚亦深反曰陽氣以深熱於厥者外急結。向救之以者。早以溫之。無用寒涼。恐成陰毒陰證而死。俗醫治傷寒誤人多者。無過於此。後學之士。但以素問運氣自然造化之理。原其標本則明可見焉。且以根據法救人。慎勿惑於眾人之言。
故經曰。謹熟陰陽。無與眾謀。又曰。知逆與從。正行無問。此其道也。
又雲傷寒傳染論。夫傷寒傳染之由者。因聞大汗穢毒。以致神狂氣亂。邪熱暴甚於內。
作發嬰兒。若於嬰兒。
黃之疾。
世以艾何以自而與傷寒之法皆無異也。
大凡治病。必先明此寒暑燥濕風火六氣最為惡也。故曰。其治病之法。以寒治熱。以熱治寒當如治熱而服故用寒發。由甚治之其終則之。順而折以濕攻光撲滅逆者正治。從者反治。從少從多。觀其是也。若夫實實虛虛。以寒攻寒。以熱攻熱。則於逆從之道知治傷不虛夫人稟五常。因風氣而生長。風氣雖能生萬物。亦能害萬物。如水能浮舟。亦能覆舟。
若五內所以此四肢令竭之處曰。
色微咳在因有未至而至。有至而不至。有至而不去。有至而太過。何謂也。師曰。冬至之後。甲子夜半少陽起。少陽之時。陽始生。天得溫和。以未得甲子天因溫和。此為未至而至也。以得甲子而溫在陰腑問口起流十八。
脹滿心勞七傷飪之邪上。風病有急後身病也。
而反暴此。
歌曰傷寒無汗惡寒攻。緊澀浮兮慘有容。自汗惡風浮緩脈。面光不慘是傷風。
又論雲。傷風脈浮而緩。自汗惡風。頭疼面光。發熱躁煩。手足不寒熱甚。不得謂傷寒耳。
若項散。
散、參寒脈浮汗。法少。
湯。
緊無目眩寒。
衛俱簡者二陽合病。太陽合病脈浮長。若是浮弦合少陽。膽合胃時弦下短。更將外證互推詳。
太陽、陽明本太陽病。若汗若利小便。無津液胃中燥。轉屬陽明。故大便堅。小便利。
是為少與黃湯少陽大柴湯。
惡寒過經太陽陽明並病歌曰。太陽已汗病陽明。不惡寒兮里未寧。全入陽明煩下劑。汗之猶在太陽明並病乃太陽初病發汗而未徹。轉屬陽明。續遂自汗出。不惡寒。是並歸陽明也。若太陽證尚春溫夏熱歌曰。春溫浮緊易經安。發熱頭疼咳嗽干。夏月傷寒為熱病。脈來洪盛療應難。
溫熱夏小如桂枝、麻黃、青龍湯之屬。須以黃芩、升麻佐之。熱病三日外脈仍數。邪猶在經絡。未入臟腑者。桂枝石膏湯。三月至夏至謂晚發。梔子升麻湯。
風溫濕歌曰。風濕熱汗脈多浮。喘渴螈體不收。腹滿腳寒頭目疼。濕溫譫熱汗頻流。
風濕尺寸俱浮緊。傷於風因而傷熱。風與熱搏即發風濕。惟其有風。則四肢緩縱而不收也。
睛。
癇。
甚治論濕熱身則中用風濕歌曰。風濕浮兮額汗為。腫疼發熱喜重衣。身黃熱疼沉而緩。中濕用疏小腑稀。
又論雲。風濕脈浮。先傷濕而後傷風故也。外證肢體重痛不能轉側。額上微汗。怯寒而不欲無益脈外不熱。內不渴。小便自利。術附湯。若昏沉腹滿。身重自汗。失音。下利不禁。白通湯。
多加白朮。少用甘草。身腫疼。微喘惡風。杏仁湯。通用人參敗毒散。熱而煩渴者。加栝蔞根。若設下之。小便必不利。可與五苓散。中濕脈沉而緩。風雨襲虛。霜霧乘隙。人多為濕所傷也。一身盡痛重著。發黃。關節煩痛。發熱鼻塞。時或脹滿。大便利。小便難。外證耳。濕家不可汗。汗之則發。熱而者死。亦不可下。下之則額汗胸滿。微喘而噦。小便不利。全濟亦難。經雲。治濕之法。不利小便非其治也。中濕小便不利。大便自利。甘草附子湯、五苓散。或除濕湯加茯苓主之。大小便皆利則與術附湯。身體痛。鼻塞。黃建中湯、小建中湯。寒濕交攻。疼痛重著。易簡滲濕湯。甚者參料理中湯加熟附子。風寒濕三氣合而為痹。其何以為治。曰。寒多則為疼痛。當用官桂、乾薑、附子。風多則為走注。當用麻黃、薏苡、烏頭。中氣則為堅滿。紫蘇、陳皮、枳殼,所不可闕。中濕則為重著。能以茯苓、蒼朮、乾薑主之。應手而愈。
溫毒中暑歌曰。溫毒春間斑發蒼。嘔而咳悶透心傷。背寒面垢虛來脈。自汗焦煩是暑傷。
溫毒者。冬間感受寒毒。乖氣至春而發也。表證未退。毒瓦斯不散。所以發斑。肌肉絞疼。
心玄治而為熱散溫服。信效方。中暑用小柴胡湯。脈沉遲。腠理開。洒然毛聳。口前開而板齒燥。用白虎加人參湯。傷暑發大熱。頭疼自汗。咽疼煩躁。腹中熱結。諸藥不效者。小柴胡湯最良。小便不利感寒至病濕脛逆冷是也。以上三證。夏月病多有之。須別其名。庶無毫釐千里之謬。凡夏月傷暑。雖則熱毒為害。皆因脾胃虛怯而得之。胃虛然後伏暑。然後煩躁。其有飲水過多。及用解暑冷藥太過。動傷其中。真氣如陰盛格陽之類。不可不利。斷不可以為熱也不內。可與小半夏加茯月病多傷暑。暑家脈虛。
薪救火。不發黃則發斑。
止。胃脘閉隔。飲食不進暑丸。心腹刺痛者。香薷腹中覺痛。小便不利。是此嘔證。為脾胃寒嘔則誤病溫瘧疫癘歌曰。甚風癇強體肢。柔剛二證必須推。後寒先熱名溫瘧。疫癘之邪責四時者先傷於風。又感寒溫所致。發熱腹疼。口噤頭搖。痴呆不語。項強背直。腰身反張。
或者必。
譫栝著後爭而食嘔吐。寒熱無時。脈小緊者。大柴胡下之。
痰證傷寒類。傷寒有痰。頭項皆和暢。外熱憎寒。寸浮。上頭疼。右手脈數。身不疼。
左手疼。
湯。
疼。
緩人迎主外風寒入之。氣口主中飲食傷之。是以有右左手之別。中脘痞悶。嘔而熱者。二陳湯加生薑、烏梅。寒多不甚熱者。治中湯、五積散。心腹滿痛者。大柴胡下之。胸膈實而嘔吐者。食在上脘。瓜蒂散吐之。
夾食傷寒證候。按病源雲。下後六七日不大便。煩熱腹滿而痛。為胃中有干糞。亦夾宿食故主胸皮、用青張氏不可若吐虛煩香港腳。傷寒虛煩。身首全無痛。脈自和平。多熱壅轉筋。惡食。大便難。香港腳酸疼而弱湯。
初病屈弱蘇飲養正除散筋降痛惡聞食臭。大類傷寒。但猝起腿腳屈弱頑痹。肢節攣急酸疼。或歷節及髀脛間頑然赤腫。為異耳。傷寒傳足六經。在太陽則頭痛項強。腰背酸重。在陽明則口燥鼻干。惡熱譫語。在少陽則耳聾口苦。脅疼。在太陰則胸腹滿痞。肢體浮腫。在少陰則咳喘面黧。咽痛。在厥陰則癱緩筋攣。陰器脹痛。六經所傳。又有合病並病。香港腳外證與傷寒並同。凡遇發熱躁煩。大便不通。嘔噦痰涎。而惡食者起於熱。熱則下而愈。須審問之。脈浮而弦者起於風。則汗而愈。濡而弱者起於濕。濕則滲而愈。洪而數者起於熱。熱則下而愈。遲而澀者起於寒。寒則溫而愈。風寒暑濕證狀不同。然風為走注。寒為疼痛。暑為熱煩。濕為重著。必有可驗之證。治法總貴乎疏導。但不可過劑。其補湯淋洗則醫家之大戒也。雖然香港腳漸入頓深。非藥力相接不可也。治之亦當究其源。或因風寒發動。則為之解風寒。或因飲食釀成。則為之消飲食。氣觸而發者。則與之調氣。續生於他病者。則以他病方藥理之。所患氣實而死。未有服藥致虛而殂者。甚至喘嗽上衝心痛。嘔吐。腹脅脹滿。頑痹不仁。最為惡候。然所謂寒則溫之。熱則寒之。在表則散之。在里則下之。太虛者扶養之。是為不刊之法。
傷寒傳經之邪。病至厥陰。其脈微帶浮緩之狀。是則脾氣將復。邪無所容。寒熱作而得汗以之證傷寒表證當汗而不可下。里證當下而不可汗。在半表半里當和解。不可發汗吐下。在上則通入於下之天下此大承氣不見。
者。或反無汗寒。或畏三一承氣柴胡、天退。本氣熱勢之甚小便赤虛不能青冷。
實痛。
陽熱勢雖古人而未愈而昏毒湯用。
六經傳變。太陰、少陰、厥陰,皆屬陰證也。少陰者腎也。厥陰者肝也。太陰者脾也。
脾何心陰陰若利人之傷寒則為熱病。古人通謂之傷寒病。前三日。巨陽、陽明、少陽受之。熱在於表。
汗之是熱景本傷寒則。別。語無倫者曰譫語。實則囈語也。外證大便秘。小便赤。聲重。曰鄭聲。虛則鄭衣。
腸病證脈子胯攣曰何逆有四種。或變為濕瘧。或變為風溫。或為濕毒。或為溫疫也。發而汗不止曰漏風。漏風亦亡陽之別名也。又大下之後損傷陰血。亦謂之亡陽。又太陽病。桂枝證而投麻黃。汗出多遂反寒汗俗謂之天行。發濕溫汗。日重。重者死。溫病汗出。輒後復發熱。而脈躁疾不為汗衰。
狂言不能食。曰陰陽交。交者死也。評熱論雲。發熱。脈躁。狂言不能食。謂之三死。發熱脈躁盛不得汗者。曰陽極。死。又若已得汗。而脈躁盛者。亦主死也。大都汗後。脈躁盛者皆死也。病瘥後更發熱。曰遺熱。病瘥後。勞動再病曰勞復。病瘥後。食肉再病曰食復。脈浮遲或弱。不能作汗。其身癢者。曰無陽。目亂無神。吐利並作。曰霍亂。鼻出血曰衄。陽病之證關脈小細沉緊。舌上白苔而滑者。曰髒結。死不治。上唇有瘡。蟲食其喉。或食其髒。曰惑。下唇有瘡。蟲食其肛。或食其陰。曰狐。咳逆曰噦。乾嘔曰。脈相剋賊曰負。負者死。
謂陽明與少陽合病。其脈但長大者。謂有胃脈為順。若脈中有弦。即是有木脈也。土被木賊。
故曰負。所以死也。傷寒有所不利者行之。取其滲泄也。利小曰滲泄。大抵小便數則大便難。
小便曰溲。民病溏。大便寒而鴨溏。水谷不別也。大便堅硬。曰硬。此有熱而硬也。
曰寒則溏。熱則垢也。腸熱而利謂之腸垢。渴欲飲水。水入即吐。名曰水逆。黃病曰疸。內經瘧論中。謂疸為熱。活人書。以黃為疸。南方暑濕。近夏癉熱。故病黃也。疸與癉同。因熱而病黃膽也。心振寒而動曰悸。厥陰證雲。厥逆怔忪。此有水也。宜治水。香港腳有小腹不仁。而怔忪者。少陽嘔而發熱。胸脅滿。小便不利。怔忪者。心中若有所失。曰懊。當汗而誤下者。為痞為結胸。為懊。應下而汗者。為亡陽。為譫語。為下厥上竭。強發少陰汗則動血。或退場門鼻。或出耳目。謂之下厥上竭也。目中不了了。謂不明了也。或謂之睛不和。言不和平如尋常也。口中不仁。小腹不仁者。即所謂皮膚不仁之義。皮膚不仁者。頑麻而不知有無也。身振搖而動。曰肉。臍下有動氣曰奔豚。在上者涌之曰吐。在下者泄之曰利。左關曰人迎。右關曰氣口。足趺上動脈曰沖陽內踝骨上陷中動脈。曰太溪。乳直下筋骨間。近腹處曰期門。臍下一寸曰氣海。千金方指迷方。並雲一寸五分。此謂從其心量下一寸五分也。二寸曰丹田。三寸曰關元。血曰營。氣曰衛。玄府曰汗孔。素問生氣通天論。勞汗當風。注云。玄府即汗孔也。手足搐搦曰螈。二陽俱病曰合病。先一陽病。而後一陽又病曰並病。陰陽俱病曰兩感。先曰陰陽雙傳。四肢病曰末疾。大抵有風則四肢不收。左傳曰。
傷寒諸篤證。搖頭直視。形如煙熏。心絕。唇吻反青。四肢多汗。肝絕。反目直視。狂言遺無已曰鼻劑藥陽通下利惡寒而蜷。發躁無脈。不治。下利日十餘行。其脈反實者逆。少陽、陽明合病。下利脈長大而弦。曰負。不治。陽病見陰脈者不治。發斑屬陽。見陰脈不治。代脈不治。吐血衄血。脈反浮大而牢。不治。陰易陽易。脈離經。外腎腫。腹中絞痛。手足拳攣。不治。咳逆上氣。脈止者不治。譫語。脈反沉微。四肢厥冷。不治。脈陰陽俱虛。熱不止者不治。七八日以上發大熱。難治。舌本爛身熱。或汗不止。厥不止。並不治。下利發熱。厥逆。躁不得眠。不治。譫語直視。或喘滿。或下利。並不治。譫語屬陽。見陰證者逆。傷寒脈乍疏乍數。
不治。發斑先赤後黯。面色黧晦。不治。發斑大便自利。不治。發黃而變黑。不治。舌干黑不治。張目陷不治。張口出氣。乾嘔。骨體熱痛者逆。咳逆不止者不治。心下痞悶。上氣喘粗者逆。霍亂。喘脹煩躁。不治。誤下濕家。額汗喘促。或小便不利。大便自利。不治。頭汗。內外關格。小便不利。此為陽脫。不治。腹滿咳逆。不得小便。不治。腹大滿而不泄。
不治。若脈洪緊而滑。尤可慮。髒結如結胸。舌上白苔。陰筋引臍腹痛。時下利。不治。結胸證具。更加煩躁。不治。髒厥七八日。膚冷煩躁下利。無時暫安。不治。少陰吐利。厥逆煩躁。不治。厥而下利。反能食者。曰除中。不治。四肢厥逆。臍下絞痛石硬。睛定者逆。
厥陰唇青舌卷。黑面耳聾囊縮。不治。頭連胸痛甚。手足俱寒。不治。陰毒陽毒。過六七日不治。狐惑咽干聲啞。唇瘡不治。赤斑。五救其一。黑斑。十救其一。尋衣摸空者逆。
總括論雲。傷寒汗下吐之法。最不可輕據脈以驗證。問證而對脈。太陽者。陽證之表也。
陽也多表白其弱居傷傷可以令營辨邪髒者次氣,投之故曰得中分之劑散與之和理。雖未遽安。亦無傳變。故曰寧可不及者次也。太過者。粗工不知深淺。輕舉妄動者為之。
或問者不動經可輕進病與。
在綱最為得節。且人之立里證。
中有柴下。無謂陰汗也固四病陽證而。是日數之不可拘也如此。孫思邈雲。服承氣得利。謹勿補中。以熱氣得補復盛。此所以言實熱也。王叔和有曰。虛熱不可去。熱去則寒起。此所以言虛熱也。二言之殊途同歸。是虛實之不可不辨也如此。又況寒溫熱同實而不同名。暑濕風異種而有兼病。異氣之相乘。他邪之並作。表證中之有不可汗。里證中之有不可下。三陰可溫攻。有熱證者不同。表里俱見。與半表里者有異。中暑熱病疑似難明。傷寒中風脈證互見。陽明本多汗。而有反無汗之別。少陰本無汗。而有反自汗之證。或陰極發燥。熱極發厥。陽證似陰。陰證似陽。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又有痰證食積。虛煩香港腳等證。似傷寒之病。自非心領意會。達變知機。體認之精。發用之審。則縱橫泛應。幾何而不窮哉。孔子曰。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是說也。亦在夫人權之而已矣。
危氏得效方。傷寒撮要論雲。凡發汗法。欲令手足俱周。然一時許為佳。不欲淋漓如為度四湯重以吐為度。若吐少病不除。明日再服吐藥。可至再三。但虛人宜少吐。藥力過多者飲水解之。凡水漬法。以疊布數重。新水漬之。稍捩去水。搭於胸上。須臾蒸熱。又漬令冷。如前用之。仍數易新水。日數十易。熱甚者著病患於水中。熱勢退則已。亦良法也。凡蔥熨法。已用蔥一束。以絲纏如餅餡大。去根。惟存白三寸許。先以火。一面令通熱勿至灼人。乃熱處著病患臍下。上用熨斗盛火熨之。令蔥餅熱氣透入腹中。更用三四餅。候病患醒。手足溫有汗乃止。凡蒸法。以新火燒地。良久可以水灑之。取蠶砂、柏葉、桃葉、糠麩皆可用。
相和鋪燒地。上面鋪草蓆令病患上臥。溫覆之。夏月熱只用布單覆之。汗移時立至。俟腳心有汗。乃用溫粉撲上。移上床。最得力者。蠶砂、柏葉、桃葉也。無蠶砂亦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