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續釋 · 曇無德部四部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一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今釋此羯磨大科分三。初釋本題次釋人題三隨文續釋
今初。
曇無德部四分律
釋 題中首標部名。次出律者。為別他宗。特顯本部故。詳釋如止持會集所明。茲不再繁。
刪補隨機羯磨
釋 刪者。謂刪去緣起之繁。撮取正制之法。補者。謂補足本部之遺。準例余軌之式。若詳明刪補。義如原序。隨機者。謂就其時用也。梵語羯磨。此翻辦事。亦云作法。若能如制秉白。施造遂法。皆有成濟之功。故律總標羯磨。乃作持之都名也。然羯磨製宣廣長舌相。博應聖凡。舍之則涅槃無徑。依之則菩提有基。後進前修妙宗斯法。宣祖撰集藏卷有四。今新續釋文成十五卷。茲當第一。略釋題竟。
次釋人題。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道宣撰集
釋 唐者。以別代世也。李淵於隋煬帝十二年中。封唐國公。為太原留守。使後舉義兵入關中。遙尊煬帝為太皇。立代王為恭帝。淵進爵唐王。後受隋禪而有天下。稱高祖。國號唐也。京兆者數名也。十萬為一億。十億為一兆。十兆為一京。天子所居必以眾大而言者。蓋輦轂之下聲名文物之所大聚也。故云京兆。猶京都京師之稱。即今陝西西安府是。舊曰長安。周秦漢晉以至隋唐。並都於此。崇義寺乃京兆之首剎。今以京寺兼名者。舉京令遠人知。京是總名。舉寺令近人知。寺是別故。沙門者。是釋子之通稱。謂勤修戒定慧。息滅貪瞋痴。識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道宣二字是律祖之尊諱。祖乃隋吏部尚書錢申之子。生於隋高祖開皇十六年。九歲遍覽群書。十二歲善習文墨。十五厭俗。依智首律師受業。十七落髮。二十依智頵律師受具。三衣唯布。常坐一食。唐高祖武德四年再依智頵律師習律。性樂禪那。期修正定。武德七年晦跡隱於終南山紵麻蘭若。始制行事鈔。貞觀十九年奉太宗詔。住持崇義寺。玄奘法師翻經弘福。筆授潤文推為上首。唐高宗永徽元年復居終南山。干封二年春天人報祖。歸彌勒內院(干封即高宗所改之號。當永徽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眾見天上幡華交列。異香天樂。天人同聲。請祖覲彌勒。上聞之詔天下寺院。圖形奉祀。後唐懿宗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由其始終隱居終南。故世多以南山律師稱焉。自唐迄今。律學咸紹其宗。撰者述也造也。集者聚也成也。略釋人題竟。
三隨文續釋。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緣成篇第一
釋 一切所作事業因緣成就。方可克辦。今但云緣成。不言因者。緣謂人法事。事內攝因故。由先起心辦事。後方秉白作法。即以辦事之心為因。故立集法緣成。冠之於首。篇者編也。出情鋪事。明而遍也。文列十篇。茲當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故前舉綱領。未振毛目。
釋 初二句。事謂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時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薩。每逢夏際。九旬安居。不得越前過後。縱聽開緣亦有定期。故名時事。二者非時事。除時事外。一切成善治罰等事隨緣即辦。不局時節。故名非時事。法謂一切羯磨。蓋法不孤起。事不自辦。法因事制。事依法成。舉事則兼法。舉法則兼事也。大謂二部大僧。小謂下三小眾及近事男女。齊者等也。降者歸也。今斯羯磨正為大僧辦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稟受歸戒。及小三眾安居自恣等。統歸於中。以彰戒為七眾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次二句。謂一百八十四種僧法羯磨。成濟之功無殊。秉白之用有別。故前詳列。俾其舉綱得目挈領全裳也。綱乃舉綱之總繩。目乃網孔之細數。網雖大小不等。一網一綱已定。孔雖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數。此羯磨綱目亦復如是。今文首標集法緣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總綱也。一百八十四種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細之孔目也。若隨法分類者。舉單白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九法是其細目。舉白二羯磨為綱。所攝五十七法是其細目。舉白四羯磨為綱。所攝三十八法是其細目。又若舉但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一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五法是其細目。舉但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三法是其細目。舉對首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七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心念羯磨為綱。所攝四法是其細目也。若隨事分類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諸界結解之總綱。十二白二羯磨結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綱所攝之細目也。至於後八篇。其說亦然。故云。前舉綱領未振毛目。毛謂微細。
又緣通成壞。教相須張。並如後例。義無紊亂也。
釋 成則如律如法。壞則非律非法。須者用也。張者開也。謂作白羯磨雖藉緣成。方辦前事。又復應知。所集緣中通乎於壞。若弗預研難明非過。故准制教成壞之相。開列篇首。庶幾臨境不昧。以便察是揀非。並如後文。準例遵行。義無紊亂。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開八。此雲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釋 此總標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謂僧常所行時非時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種羯磨。攝盡無餘。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誦律。佛言白眾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說。故名白(此是布薩自恣等。先白僧知集於某處。乃眾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薩說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謂單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說。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說。是三羯磨。並白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單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一科也)
釋 上總標名。此下分列綱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舊列之。若有綱目而無法者。今隨贅。下雲此法續入某篇。俾知類斂有歸。不致目法錯亂。
三十中二十七受懺悔(謂三十捨墮中。除雜野蠶綿作具自手捉錢寶種種賣買三戒。餘二十七皆有受懺主單白法) 行缽法 余語法 觸惱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 與剃髮法 與出家法 差教授法 喚入眾法 對眾問難法 說戒和法 僧發露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上非時靜滅二法續入第五篇中) 自恣和合法 難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諍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舍功德衣法(已上三增二衣法續入第七篇中) 第一增說戒法 第二增說戒法(此二增法續入第五篇中) 簡集智人法 斷事遣不誦戒不誦毗尼者出二法 遣舍正義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簡集乃至草覆等五法已於滅諍中明) 差往王城結集法 迦葉論法毗尼法 問優波離法毗尼法 優波離答法 問阿難法毗尼法 阿難答法 七百中論法白 差比丘論法白 正論法毗尼法 問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羅應有白(此一法明於第六篇中)。
釋 差往王城結集。乃至阿難答法。此六單白羯磨。按五百結集雲。如來涅槃七日已。大迦葉知之。領五百比丘。奔詣鶴林。皆欲見佛。未燒舍利。於途次間。聞䟦難陀釋子在眾中語諸比丘言。長老且止莫大憂惱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脫。彼在時數數教我等。是應是不應。當作是不當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葉聞之不悅。乃至鶴林禮佛足時。世尊足還內棺中不現。大迦葉哀嘆說偈。繞棺七匝。火不燒自。然大迦葉燒舍利已。以先途中所聞因緣。告其大眾。我等今可共論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余言譏嫌。沙門瞿曇法律若煙。其世尊在時皆共學戒。而今滅後無學戒者。諸長老今可科差比丘多聞智慧是阿羅漢者。結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論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單白羯磨。按第四分雲。世尊涅槃後百歲。毗舍離城䟦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佛所聽。謂足食已舍威儀。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已舍威儀。不作餘食法。兩村中間得食(二)。在寺內得別眾羯磨(三)。在界內別眾羯磨聽可(四)。此作是已言是本來所作(此作是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來所作者。猶雲從末如此也。以後是相似法)(五)。足食已舍威儀。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處得食(六)。得用共宿鹽著食中食(七)。得飲闍樓羅酒(八謂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銀(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聞知。不與䟦闍子比丘同行。即往諸國覓如法多聞廣解毗尼智慧上座問之。以證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閻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離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難皆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論。有七百阿羅漢比丘。在毗舍離城集論法毗尼。離婆多上座問。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檢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籌。復往僧中亦如是檢校。令眾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葉準例聖制單白羯磨。其後五法是遵效最初結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無。故不續入。廣載律藏。請閱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臥具法(已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 差說粗罪法(續入第九篇中) 二十七還衣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離衣臥具二法。是從僧乞求羯磨開聽者。續入第十篇中)護缽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教授尼師法(續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學家法並解(此二續入第九篇中) 畜眾法(即與度人法也) 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 與外道住法(此一法續入第三篇中) 結受戒小界法並解 結說戒堂法並解(此法續入第二篇中) 結大界法並解 結戒場法 結不失衣界法並解 結說戒小界法並解 結二同界法 結一同界法(一謂法同)結食同法上三並有解(此三結解續入第二篇中) 與痴狂法並解(續入第五篇中) 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結自恣小界法並解 分四方僧物法 賞看病人法 分亡人輕物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結守二法續入第二篇中) 結淨地法並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續入第七篇中) 差人懺白衣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人行籌法(續入第十篇中) 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續入第三篇中) 尼與僧作不禮法並解(此二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 與覆缽法 差使告覆缽家法 解覆缽法(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杖絡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應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闍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差請敷臥具。分浴衣。分衣可取。與差比丘沙彌使。
釋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後。於第十篇中續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三科也)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擯謗法(擯謗是二法也)諫惡性法(已上五法是僧殘後四用) 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已上三法是破見單墮中用) 諫隨舉比丘尼法(此是尼八棄中一也) 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瞋舍三寶法 諫發諍法(已上四法是尼僧殘後八所用) 諫習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單墮法用) 式叉學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攝也) 學悔法(犯重不覆者開用) 訶責法並解(喜開諍罵起諍不滅者用) 擯出法並解(此污他家戒中用) 依止法並解(痴無所知多犯眾罪者用) 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此法若以下賤言罵淳善居士者用) 不見舉法並解(犯言不犯應三舉令言罪性用) 不懺法並解(犯罪令懺答言不懺者用) 不舍法並解(若起惡見不舍者用) 與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已上四法僧殘所用) 憶念法 不痴法 罪處所法(此即覓 內缺滅罪相也 擯法)。
釋 目列三十八種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學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屬成善羯磨。原卷已備。餘三十六法儘是治罰羯磨。皆續入第九篇中。義通淨染染淨淨淨染染也。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說戒法中亦爾。
釋 前集僧法。非眾莫秉。此列對首隨事故。開對首者。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雲。佛初出世。先度陳如等五人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來比丘。得證阿羅漢果。佛令各各教化諸方。勿二人行。眾奉佛敕遊行說法。時有聞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諸比丘將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與出家受具。謂剃髮受三歸也。後制十僧白四受具。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歸即是受具。佛言歸依三寶即是出家。三歸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說戒犍度律雲。若一比丘至布薩日。應先淨處及備眾具。若僧數不滿。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語說戒。亦名清淨布薩。故云說戒法中亦爾。
十誦律雲。對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與分。
釋 此復引十誦。廣明對首也。彼律雲。有一住處。諸人為夏安居僧故。布施諸衣應分物。雖為夏安居。僧施應分。若一比丘獨安居應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爾。後來比丘不與分(此是現前僧時物也)。
義分二別。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法。文通諸部。並如下列。
釋 謂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義。名立對首法。非一概應分為二。若不別曉。機法俱非。
△但對首法([三十一] 此乃開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並舍 受缽法並舍 受尼師壇法並舍 受百一衣物法並舍(後二法讀入第四篇中) 舍請法(於止持單墮中已明) 舍戒法(於止持初重中已明) 受請依止法衣說淨法 缽說淨法 藥說淨法 受三藥法(謂非時七日盡形三藥也) 受七日法 安居法 與欲法懺波逸提法 懺提舍尼法 懺偷蘭遮法(此一法續入第九篇中) 懺重突吉羅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發露也。謂八品小罪。六聚意同。發露所犯。先須問明。即後文懺從生根本小罪法是也) 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 舍僧殘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 白僧殘諸行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 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續入第十篇中) 尼請教授法(續入第五篇中) 作餘食法。
△眾法對首法(有五 此是開八中之第五科也)
捨墮法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五篇中)受亡五眾物法。
釋 一往師家無論所犯輕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禮。求發喜悅。名曰對首懺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罰機開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傳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義分三別。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並通諸部。至文自須。准僧法羯磨。獨四分一律。
釋 心念者。謂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而辦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聽者緣開不恆。前對首法中已明。文通諸部。至此復雲。並通諸部。如是重重引證者。為顯採補殘闕。唯對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無遺。故弗採補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開八中之第六科也)
懺輕突吉羅法 六念法 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
△對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開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說淨法 受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持三衣法 舍三衣法 受持缽法(此中受二藥缽三法。續入第四篇中)。
△眾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開八中之第八科也)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八篇中) 受亡五眾衣物法。
已前略明緣集。已後辯緣成壞。
釋 上句結前所列。合三開八。羯磨之綱目。釋事法兼通等。略明緣集也。下句起後。廣引教相。稱量作法之定製。釋緣通成壞等。以振毛目也。標文分前中後者。為對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綱目中列所兼能。此辯緣內能所雙彰。須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種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釋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種。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詳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緣。六群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舉一人二人三人。或僧舉僧。佛訶責已。故有此制。僧者具雲僧伽。此翻和合眾。和合有二義。一理和。謂同證無生。二事和。謂戒和同修。見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無諍。意和同悅。四人以下不成僧數。自製白四受具之後。中國定滿十僧。邊國開聽減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應差二五德人。眾但五人。前後單差。六人同集。一時雙牒凡為僧殘行滿出罪。事重法嚴。眾須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餘一百三十一羯磨應作。若五人僧。除中國受具並出罪。餘一百三十二羯磨應作。若十人僧。除出罪。餘一百三十三羯磨應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種羯磨應作。而況過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則多多益善也。須知四種僧應辦之事。如數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總明僧法也。
△一稱量前事
釋 稱者量度也。作持稱量。大約有二。一者應於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二者應隨一一羯磨。稱量人法事三種緣。若善稱量。則功歸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稱量。則過責臨眾。事無克成。是故首明稱量。一貫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論雲。事謂人法也。
釋 凡所作辦。人法事三現前。今科目但云前事。而隱於人法者。蓋事因人起。人能秉法辦事。故引母論。以發其隱。論文雲事是人亦謂法也。
律雲。稱量比丘及白衣。稱量羯磨及犯事也。
釋 此明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也。凡有事起臨作法時。先當稱量事之輕重。是屬公。是屬私。應云何作法之三種。是成善。是治罰。應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眾。是異眾。應云何集。若論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獨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稱量明顯故。所取例於余也。佛言比丘有十法。應與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惡說罵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損減。三作無利益。四作無住處。五斗亂白衣。六於白衣前謗佛。七謗法。八謗僧。九於白衣前作下賤語罵。十如法許白衣而不實。如是十法少多有者。與作羯磨。故云稱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應與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門。四不恭敬婆羅門。五所應持者不堅持。若白衣有五法。應與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稱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已為作舉。作舉已為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先若不三舉。羯磨不成。故云稱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見聞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見破威儀。若無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稱量犯事。此謂一事中稱量三非。餘事準例。
然所為之緣不出三種。謂人法事也。如受戒懺悔差使治擯等。為人故作。如說戒自恣等。為法故作。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為事故作。
釋 此明隨一一羯磨稱量三種緣也。謂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辦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種。事緣雖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發起因緣屬本羯磨者。有羯磨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彌即成比丘。懺悔羯磨生慚發露。立誓責心。仍淨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應辦其事。治擯羯磨量情。調伏折攝。改往修新因緣。本是為人發起。故云為人。如說戒羯磨。半月長淨單白。即誦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隨次恣舉因緣。本是為法發起。故云為法。此為人法者。皆屬本羯磨也。唯結界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若無他對。何須結界。如結大界戒場。本為眾僧。一切羯磨事起。依託而結。如結攝衣。本為令人離過事故結。如結淨地。本為煮畜飲食事故結。如結庫藏本為貯積物事故結。所以界因有事方結。豈結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緣屬他羯磨也。又文雖分差使為人。莫過以其大概而論。非一切差使亦爾。於中不無為法事者。此但略舉三緣。故末皆以等字攝之。余諸羯磨後文隨釋自顯。
或具或單。時離時合。並先須量。據使成應法之緣示也。
釋 羯磨雖分人法事三行用。復有具單離合之別。宣祖婆心。訓後而令精持毗尼者。並先量度為據。使成應法之緣。故爾垂示也。或具或單者。指法而言。時離時合者。指人法而言。謂一切羯磨各各用處。有必具必單。或具或單由其施法。隨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為具。唯用一法。名之為單。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單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無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單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捨墮中。除五長及三壞。舍第二十二畜缽減五綴。更求新缽。此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有二。餘二十一。每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決無單作之制。是說已定屬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後略去差教。不須更差壇。壇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後二。以男女兩異。律無屏問。故缺差喚二法。是為必具中之差別也。如犯十三僧殘。覆則有三白四。無覆有二白四。或覆與無覆。二罪同時發露。此皆隨各犯緣必然。一一單秉。無二可具。是為已定單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說戒和僧單白。人多則白二。差人單白行籌。或尼請教誡。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時隨秉。若但四人一白說戒。由人增減。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單也。復有通單具者。如結解說戒等三小界。以其問答。非具理無雙答。論其一坐結解法。復非單也。若總判具單者。單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懺法。行籌法。差教授法。喚入眾法。對眾問法。說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屬具。餘三十一法屬單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還衣法。護缽法。差受自恣人法。賞看病人法。分輕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籌法。此八屬具。餘四十九法屬單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屬具。余皆屬單也。又但對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屬單也。眾法對首五法如懺捨墮法。及自恣法。人滿四五。則同僧法。人減二三。唯用對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單。餘三屬單也。又但心念。對首心念。眾法心念。此三種羯磨共十四法。皆屬單也。以上百八十四種羯磨。或具或單。其間差別。准制如此。而言時離時合者。欲諳其離。先量其合。若昧於合。離從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離。如清淨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遠眾名離。離合是羯磨之名。能離合者。卻是比丘謂有羯磨。能使人離。復有羯磨。能使人合。離合因緣各有其時。時有久近。故云時離時合也。然離非一有。令永離有。暫時離有。定期離有。不定期離。及但名離離非離等多種離法。如滅擯羯磨。能使永離。如遣不誦戒毗尼二法。令暫時離。事畢非離。余法同僧不來別眾。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離有定期。期滿非離。如擯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滿眾如舊。此則離無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屬離。無界可攝故。又如學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數。法應名離。既聽布薩自恣。學比丘戒。此復非離。乃離而非離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雖非別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與出罪解擯等法。皆名屬合。仍同淨眾法食故。是為百八十四種羯磨中時離時合之差別也。
△二法起托處
釋 起者興立也。托者寄託也。謂凡作法必有托處。前已詳明稱量。示作法有據。若托處乖制。則法亦難興。故第二復明法起托處。
僧祇律雲。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
釋 文引僧祇。謂一切僧伽藍大小不一處無定限。若未結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託之處。此明遮制也。復引本律。謂一切僧伽藍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聖教縱廣方隅有限。僧居作法托中有緣受欲。無事親臨不得別眾。此明定製也。
然托處有二種。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自余僧法。並作法界中。
釋 托處有二者。謂作法界自然界也。蓋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緣。故作法托處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為住比丘秉法依託而結。倘遘緣出界不能隨。倏爾事起。豈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應機立法。復有四種自然界之設。若人乘舟而往。則有擲水約界之法。若從陸路而行。則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則有可分別不可分別之定製。逢蘭若則有有難緣無難緣之邊畔。由不須豎標唱相作法而結。各有已定限齊。盡名為自然界。亦名為不作法界。此為行比丘作法依託之處也。若托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結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餘一切僧法羯磨。並同作法界中秉白無有異也。
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釋 此明托通法揀也。恐後人疑謂二界中不能別眾作法故。即隨雲。若但對首及心念法托處。則通二界。別眾作如法。同眾秉非法。若僧法於二界中。同眾秉如法。別眾作非法。故贅而論之。
△三集僧方法
釋 集者聚也。僧謂四種滿數。上引律證。已知托處。有二僧法和集。若無准約。則聚會何憑。故第三復明集僧方法。
律雲。佛言當敷座打楗槌盡共集一處。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無椅凳。凡欲會聚。年少比丘先淨其處。就地敷具。以待眾座。楗槌者。無正翻譯。至呼召時。自從聲論也。
五分律雲。隨有木瓦銅鐵鳴者。令淨人沙彌打之。若無沙彌者。比丘亦得。不得過三通。
釋 復引五分者。以釋楗槌從聲之義。兼明能打之人。鳴者。凡物有聲皆曰鳴。如擊鐘撾鼓敲板扣罄。隨打何物有聲者。即是集僧楗槌也。淨人乃僧伽藍民。恆為僧使。緣從王施。依棲淨眾。故號淨人。沙彌有形法二同。此謂法同。非形同者。雖聽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臘長。以三通為定。不得過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則以違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
釋 此傳四卷。後魏時出。彼中因他請升座。故令長打。猶今升堂講法受戒等方丈傳爐座前伐鼓之儀。今所引者。俾知講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長打也。
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釋 上雲三通。未言下數。故復明之。此威儀三卷。後漢安世高譯。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無常時隨打(即送亡僧也)。若縣官至大火大水賊盜。此四亦隨時打。不定下數。若會沙彌打三下。會優婆塞打二下。呼私兒打一下。言私兒者。揀非王施僧伽藍民。是眾私畜為執勞之行童也。
薩婆多論雲。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釋 復引斯論者。恐紊杵數。以明僧約。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謂一定之恆規。若通數互易。則集此彼至。信約既失。有誤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經雲。阿難升講堂擊槌。槌者是如來之信鼓也。
△四僧集約界
釋 約者期約也。上明作法托界。界總標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詳分界別集。亦不同故。第四復明僧集約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則准三種。謂大界。戒場。小界。若論小界。無外可集。若戒場大界。並須盡唱制限集之。
釋 夫界有二。此句總標。下別釋之。准律則作法界有三。一謂大界。就中復分六種。一單大界。二攝衣大界。三內有戒場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別大界。六食同法別大界。第二戒場者。此因大界邊際寬廣眾集疲極聽結。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論小界。界非恆存。僧不住中。本為眾不同意。暫開作法。更無外來可集。若是戒場及大界者。結時所唱方有。各有齊畔。並須盡此制限內僧集之。唯食同法別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處僧應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處僧應集。以法別不名別眾。若受僧施。眾應均分。不得別眾。
若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則有二種。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准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若無異眾。得成羯磨。
釋 若依律制。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等此標。下釋。聚落者。謂人所聚居。猶村落也。此有二種。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別。准僧祇七樹之量為分齊。彼律雲。佛在舍衛時。有婆羅門。名生聞。請問世尊雲。何種庵婆羅樹。使根莖堅固。枝葉茂盛。華果成就。扶疏生長不相妨礙。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種一樹。如是種者。能令根莖堅固。乃至不相妨礙。彼聞歡喜作禮而去。有優波離知時。啟白佛言。已聞種樹分齊。今復請問。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不犯別眾。佛言。齊七樹之量。得作羯磨。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故今文雲。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今若准數約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樹。共計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為一弓。每弓九尺。共該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較此方。唐時丈田積步之量而言。以六尺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樹之量四十二弓。於此量中。無有異眾。得成羯磨。若此量外。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此明不可分別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別聚落者。准十誦律。盡聚落集之。
釋 可分別者。謂聚落非廣。分齊可知。十誦律雲。時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諸比丘不應別布薩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諸比丘在村者。齊牆棚內。並外勢分。應盡集一處。為長淨事。及作隨意。單白白二白四悉皆應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別眾罪。此明可分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蘭若。亦有二種。若無難者。諸部多雲一俱盧舍。按雜寶藏。雲五里是也。相傳以此為定。
釋 初二句總標。下文別釋。蘭若亦名阿練若。此翻雲空寂。又翻閒寂。以空閒則無諍。乃絕喧幽靜之所也。一者無難蘭若。謂處無惡獸盜賊。出入平安。諸部多雲一俱廬舍者。如十誦雲。時諸比丘於無聚落空處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拘盧舍。是中諸比丘不應別眾布薩及僧羯磨。翻譯集雲。梵語拘盧舍。此雲五百弓。又雲大牛吼。或雲一鼓聲。俱舍論雲二里。今按雜寶藏經。雲五里。一往譯家相傳以此為定。故所准用。此明無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難事蘭若。如善見論雲。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釋 難事蘭若者。謂處多獸賊。道路恐怖。不得例無難蘭若之界。此界如善見論所明。梵語槃陀。此雲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計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該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滿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於此量中。得作布薩羯磨。此明有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薩婆多十誦律。縱廣六百步。
釋 道行界者。准十誦律。有二因緣開聽。一為布薩日。二為自恣日。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結界。布薩自恣。東西曰廣。南北曰縱。方圓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計三百六十丈。於此量中。得作布薩自恣。按五百問。結道行界時。須斷兩頭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處所。彼乃俗人往來處。若窮路無人行。不可為相以不知也。若斷路有人車行。雖斷三四村。亦可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眾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擲所及處。
釋 五分律雲。諸比丘同船行。遇布薩日。欲說戒故。聽船內說戒。令就淺水泊船已定。眾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頭。以水四面灑擲。隨水所至之處為界。余者在內。隨觀四方。若擲砂亦爾。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謂身面所向方隅齊限之內。集僧無人。方可應法也。
釋 此文結上。謂上所明六種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標。作法界之邊畔也。皆以彼時身面所向方隅。為界相故。盡此內集僧布薩自恣。若一人不集。則布薩及自恣不成。無人方可應法也。
△五應法和合
釋 上雲僧集約界。唯戒場大界盡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別眾。故第五復明應法和合也。
律雲。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別眾者爾。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謂界內楗槌一鳴。同居聞聲即至。乃名如法。應僧前事。初句謂身心俱集者。次句謂身有事緣開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現前。縱得呵人。而意悅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種則成別眾者爾。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一
音義
凡例
凡者大概也。例者比例也。左傳序雲。發凡而起例。
斂
廉上聲。收也。聚也。
討
尋也。
逭
逃也。
浩
浩浩大水貌。況文言之深廣也。
贅
附贅也。
秉御
謂頒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委
謂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研
窮究也。
校讎
兩本相對。覆校如仇也。
窺
小視也。
搜
求也。索也。
足
滿也。無欠也。
遂
隨去聲。就也。因也。
博應聖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嚴制。普被僧徒。縱是無漏聖僧。殘質未謝。或菩薩示跡僧倫。莫不欽遵。無敢違者。
禪
蟬去聲。傳與也。
輦
連上聲。步輓車。
轂
音谷。轂者車輪之正中。而幅之所湊也。
諱
生曰名。死曰諱。
孕
音胤。懷妊也。
頵
音均。
諡
音示。行之跡也。讄行立號。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歿。則君命有司累其功德。為文以表之。謂曰讄行之諡。故唐懿宗欽祖之德。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也。讄同誄。音磊。
鶴林
世尊於拘屍城娑羅林間。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稱鶴林也。
初度陳如等百一十人
謂陳如等五人。耶輸伽並友五十人。波羅柰國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間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寶。俱證阿羅漢果者。
幾
尚也。
序 五住煩惱
一一切見住地惑。即三界分別見惑。謂諸眾生由意根對法塵分別。起諸邪見。住著三界。
二欲愛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謂諸眾生由五根對五塵境。起貪愛心。而於欲界住著生死。
三色愛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著禪定。不能出離。
四有愛住地惑。即無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於禪定。不能出離。
五無明住地惑。即根本無明惑。謂聲聞緣覺未了此惑。沉滯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謂修方便道。斷見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薩方能除斷。由余惑未盡。住實報土。實報土者。稱實感報也。故明無明住地。若總而言之。則三界見惑為一住。三界思惑為三住。根本無明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謂六道眾生隨其業力。所感果報。身則有長有短。命則有壽有夭。而皆流轉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變易生死。謂聲聞緣覺菩薩。雖離三界內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變易生死。如初住為因。後位為果。又後位為因。後後位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變易生死。
三身
身即聚集之義。聚集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謂始從初住顯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覺極果理聚方圓。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報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智聚方圓由智契理。報得此身。是智法聚名報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應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功德聚方圓。故能隨機應現。種種說法。度諸眾生。是功德聚名應身也。
汪洋
浩瀚深廣也。
邑潤
上音邑。濕潤也。
溢
盈滿也。
濫觴
上音爛。下音商。謂泉始流不過杯水泛濫。而漸至橫流也。
碩
音石。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