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廳志 · 唐序
光緒十有八年,台灣始輯「通志」,檄三府。新舊志有自康熙朝修者,「諸羅縣誌」是也;自乾隆朝修者,「台灣府志」、「鳳山縣誌」是也;自嘉慶、道光、咸豐朝者,「台灣縣誌」下「彰化縣誌」、「噶瑪蘭廳志」是也;最近自同治朝,「淡水廳志」是也。其新設之未有志者府、廳、州、縣十,則台灣、台北府,基隆、埔裏社廳,台東直隸州,恆春、淡水、台灣、苗栗、雲林縣是也;其改設之未有志者府、縣五,則(昔台灣府)今之台南、(昔台灣、諸羅縣,淡水、噶瑪蘭廳)今之安平、嘉義、新竹、宜蘭是也。甚矣!文獻之闕而不足取征也。
澎湖亦未有志,教諭林卓人(豪)始治之,通判潘儀卿(文鳳)終成之。澎湖故有正、續二「紀略」,繼長增高,其為力易也;然而非勤政、知治要者不為,或為之未必底於成,則易而非易也。夫知府、縣者,當知其府、縣事;通判之有地與民者,其山川、城郭、險易、形勢、農田、水利、今昔變革、戶口耗息、金榖充絀、武衛舟檣、文教學塾之制節,孰不當考其源流而識之不忘以施之有敘也,非志無以為功也。志有助治功,是為之不可不底於成,尤不可怵於難成而泄泄不為也。
台灣志存者,莫先「諸羅」,亦莫善於「諸羅」;「府志」淑自「諸羅志」,今「澎湖志」淑自「府志」,體例相嬗也。予以澎湖文獻系是書也,復屬江蘇舉人薛嘉生(紹元)冊補之。刪「凡例」者,明代「武功志」例也;補「晷度」者,欽定「熱河志」、「西域圖志」例也;改「賦役」為「經政」者,嘉慶「廣東通志」例也;刪「方外」者,陸清獻「靈壽縣誌」之例;而移林孝入「列傳」者,「梁、陳書」傳劉■〈思劦〉、何允例也。並子目九十有九為四十有八而文不改者,存其真、不沒其撰述勞也。為之序者,欽命福建台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霍伽春巴圖魯唐景崧也。
時在光緒十有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