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服制通釋 · 卷五

欽定四庫全書 內外服制通釋卷五    宋 車垓 撰大功九月 正服 為從父兄弟姊妹 伯父   子女 祖    父    已身 叔父   子女 釋曰從父兄弟姊妹既親堂伯叔之子女所謂堂兄弟姊妹也堂兄弟與親兄弟一間耳既為親兄弟服期則宜為堂兄弟服大功也 為眾孫男女 祖身   子    孫【女在室者】 釋曰自嫡孫外皆謂之眾孫也身既為眾子服期故宜為眾孫服大功也 降服 為女適人者 父母身     女適人者 釋曰女在室父母為正服不杖期既適人則為降服大功也 為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伯父    侄 祖   父  已身 叔父    侄【已上皆為人後】 釋曰已於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本皆不杖期親也今彼既出為人後則與已又踈逺矣故為之降服大功也若為親伯叔父後則不降 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適人者 長姑  兄弟  侄 祖   父   已身 少姑   姊妹【已上皆適人者】 釋曰已於在室姑姊妹及兄弟之女本皆不杖期親也今既適人則為他家婦矣故為之降服大功也 為人後者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為人後】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釋曰已於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皆不杖期親也今已既為人後則以所後之宗為重矣故於此數親皆降服大功也 女適人者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祖    父母   女身【適人者】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釋曰女在室於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皆不杖期親也既已適人則所重在夫家矣故於此數親皆降服大功也 女適人者為嫁母出母 母【嫁母出母】     女身【適人者】 釋曰嫁女於母本降服不杖期母或為父棄出或父卒再嫁則又降為大功也 嫁母出母為女適人者 母身【嫁母出母】     女【適人者】 釋曰母為嫁女服大功正也母雖為父棄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於嫁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於嫁女則無所降者何也葢女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出再嫁則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王特降其服若母之於女則義無所從殺也故不降 義服 為眾子婦 甲【長子妻為嫡孫】 舅姑身     乙【余皆眾子婦】 丙 釋曰自嫡子婦外皆眾子婦也舅姑為嫡婦不杖期故為眾婦服大功也【周制庶婦小功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眾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凡弟子婦同為大功宋朝因之】 為兄弟子之婦 兄    侄婦 父    已身 弟    侄婦 釋曰已為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則為其妻宜服大功也 為夫祖父母 夫祖父母  夫父母  妻身 釋曰孫於祖父母正服齊衰不杖期而其妻則止服大功也葢孫於祖父母親也其妻於夫之祖父母則義也故服不從於夫若夫以嫡孫承祖父母重而其妻亦從服者此則重嫡孫故也 為夫伯叔父母 夫伯父母 夫祖   夫父母   妻身 夫叔父母 釋曰夫為伯叔父母服不杖期矣則妻宜為之服大功也 為夫兄弟之子婦 夫兄   子婦 夫父   妻身 夫弟   子婦 釋曰婦人既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則宜為其妻服大功也此則俗所謂伯叔母為侄婦服也 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 夫本生父母  夫為人後  妻身釋曰夫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矣則其妻為本身舅姑宜又降為大功也 為人後及女適人者為伯叔母 伯母 祖    父母   已身【為人後者女適人者】 叔母 釋曰已於伯叔母本不杖期親也今已既為人後既已適人則為伯叔母降服大功也 為夫兄弟之子為人後及女適人者 夫兄弟  子女【為人後適人者】 夫父   妻身 夫兄弟  子女【為人後適人者】 釋曰伯叔母於夫之兄弟之子女本不杖期親也今彼既為人後既已適人則伯叔母為之降服大功也 內外服制通釋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