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齊書 · 卷十
譯文
建元四年,高帝的陵墓,昭皇后應遷殯拊葬。祠部疑問是否應舉行祖奠、遣奠、啟奠等祭奠以及九飯禮儀。左僕射王儉建議:「像大殮一樣祭奠。賀循說『拊葬帝王陵墓的墓都舉行祭奠,就像安葬前在廟朝舉行的禮儀。』范寧說『將要鑽土下棺時舉行祭奠。』雖然不稱她為祖,但不能沒有祭奠。」採納了這一建議。 主管官吏又上奏:「昭皇后的神位在宗廟,現在遷殯拊葬,在宗廟虞祭安慰神靈,神位既然已經安置在宗廟,改葬遷靈,豈能虞祭鄭玄注釋改葬說『從祀宗廟的廟,禮儀應該與拊葬陵墓的墓相同,。事情怎能容許不同前代說應當沒有虞祭。」左僕射王儉建議:「范寧說『下葬一定要有魂車,。如果不是為了回歸,神靈將停駐何處?世間改葬,都是就近墓地祭祀神靈,怎能不舉行祭祀而毀棄呢?賀循說:『鑽土下棺之後,在墓地祭奠,完成葬事』。雖不是正式虞祭,也要粗略相似。晉代修復五陵,宋朝敬後改葬,都有虞祭。現在舉行虞祭沒有什麼可疑慮的。」採納了這一建議。 紐二年,皇太子妃去世,前宮的官員對應服何種喪服有疑問。左僕射王儉建議:「《禮記。文王世子》『父親在此是兒子,國君在此就是臣下』。而且漢魏以來,太子宮僚齊備,奴僕的禮節,具體講是服三個月喪。從前庾翼妻子的喪事,王壘、墜叢說府中衙役應該服妻子去世的喪服,何況作為臣下禮節的重要呢?應該依照禮制為舊君的妻子服齊衰三個月,有官職在身的,都應當請假,早晚前往哭吊的事,都由束宮承擔。現在遠方沒有任職朝廷的臣下,在任職的官署服喪兩天半,仍舊穿喪服行喪,派人送上哀悼文書,但不能趕赴奔喪。」採納了這一建議。 太子妃享受的喪服是斬衰,使用乘黃,商量為她設立銘旌。僕射王儉建議:「禮制,塗棺之後,祝把銘旌放在靈柩的束側,大殮完畢,就應該立在西階的束側。」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去世,樹立九旒的幡旗。主管官吏又請示:「舉喪曰樹幡旗不?如果樹幡旗,應該裝飾幾條旒以及上面怎樣畫龍的升降又用幾種棺飾?」僕射王儉建議:「旒本是顯示等級的禮儀飾物,與喪事無關,如今公卿以下,平常沒有機會顯示禮儀等級,所以才在喪事中樹裝飾旒的幡旗。柬宮太子按品級享有與上公同等的禮儀,太子妃與太子一體,按道理禮儀不容有區別,沒有緣故不與常規相同,另外樹立喪事幡旗。大明舊的事例,是不經過詳細計議,就草率地實行。現在應當考核禮典,不能再仿效沿續錯誤。吉禮的隊列自有桁轄,凶禮另有幡旗,如再樹立裝飾旒的幡旗,放在什麼地方?棺飾自然用八種。」採納了這一建議。 主管官吏上奏:「大明舊的事例,太子妃的宮中有石刻墓誌。大家議論墓志銘不是出自禮典。近代宋元嘉年間,顏延創作王球墓誌。歷代世族都沒有碑文,所以用墓誌紀念功德。自此以後,王公以下,都遵照採用。太子妃身份重要,禮儀不同於一般人,既然有了哀策,我認為不需要墓誌。」採納了這一建議。 主管官吏上奏:「穆妃喪禮卒哭之後,神靈還在途中,遇到初一、十五,是否應當舉行祭祀?」王儉建議:「既然已經舉行虞祭卒哭,在宗廟祭祀,本來就是用祭祀排列昭穆,不全同於卒哭之後的常祭祀,所以有初一、十五的祭祀。藩屬國不依照臨時制度,宋江夏王妃的喪禮卒哭儀式之後,初一、十五舉行祭祀。帝室既然通過卒哭儀式解除了喪事,沒有理由還有初一、十五的祭祀。靈位雖然沒有進入宗廟靈堂,然而船舫之中實際成了臨時的宗廟,好比桓玄以及宋高祖時長沙、臨川二國,都有遷移宗廟的禮儀。豈還能說靈位在途中,就舉行殷祭由此而言,初一、十五不需要再舉行祭祀。宋懿後當時的喪事沒有提到這事,更可知道當時的意見。」採納了這一建議。 建元三年,主管官吏上奏:「皇太子的穆妃在去年七月去世,當年閏九月。不知道應把閏月算為月數還是應把閏月附在正式的月份後?如果在月數裹計算閏月,南郡王兄弟就應在這年四月的最後一天舉行小祥禮,對於該月舉行祥祭,是否有疑問?」左僕射王儉建議:年三百六十天,《尚書》有明確的解釋,文公納聘禮娶親,《春秋》加以嘲諷。《穀梁傳》說「時分積累形成閏月」。《公羊傳》說「上天沒有這個月」。雖然如此,《左傳》認為告朔是符合禮的。因此先儒都說三年服喪期,年數包含了閏月,服喪期在大功之下,閏月算為月數。閏月,是各年多餘的日子積累而成,相當於不正常的月份,所以吳商說『把閏月包含在正常的一年之中,符合情理,。如今服喪一年使用喪杖的喪禮,雖然在十一個月後舉行小祥儀式,但是祥祭縞服,必須在一周年時服用。凡是喪期削減一年的喪禮,要效法正規的喪服制度。祥祭與縞服相距二月,喪期削減一年的小祥禮,也要按照此理。再者從名義的角度要求,小祥禮本來就以一年為限,據倫理事例考察,那麼相距必須是兩個月。現在因為喪期削減一年而先舉行祥祭,不能說這樣祭不是在一周年,事情既然屬於同一律條,情理上也就沒有不統一的,年份包含閏月的道理,自然不言自明。假使祥祭在這個晦日,那麼距縞服禮三個月,依照正規事例,更是講不通。我認為應當等到五月的最後一天再舉行祥祭.這是國家重大的禮典,應該共同仔細商議。與通關八座丞郎一起,研究異同。 尚書令褚淵反駁王儉說:「喪期削減一年的禮制是用健在的尊親抑制對死者的感情,所以祥祭縞服禮制完備,可是不明確年月。如今在十一個月後舉行祥祭,可見是遵照期服喪制。既然用月數計算,就應當計算閏月而完成典禮。如果仍把閏月包含在一年之中,那與喪服制度有什麼不同。懷疑的人正是因為祥禮期限應當計算閏月,所以月數有差別。積累剩餘時分形成閏月,是曆法天象所弘揚的。計算月數時把閏月計算在內,所以有剩餘的月,計算一年包含閏月,所以導致堆積。符合情理順從禮制,有什麼不可以?」王儉又回答褚淵的辯駁說:一年包含閏月的意思,是通達的儒者所難以接受的.祥禮本來應在一周年舉行,因喪期削減一年而未成。就事而言名義及事情本身都得以保存,就哀悼而論情感沒有什麼差異。從跡象上雖然是計算月,可按道理實際是計算年,閏月是年份剩餘時分的積累,所以應當包括在一年之中。一周年兩次祥祭,由於活著的尊親所以削減喪期,祥祭期限不計算閏月,就像計算年所表明的,縮減、延伸兼而著明,兩種禮制都實行。經書傳記的本意,就在這點吧假使五月舉行小祥禮,六月就閏月,那麼祥祭距離縞服,事情分在兩個月,造就是十一個月像一周年前,兩個月放在一周年後,名稱有自己的分區,不能混雜。魯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衹寫前一個月,本不說閏月,這又符合上文的明確含義。鄭、射、王、賀衹是說一周年喪期包含閏月,本來不再區別杖期之內的祥祭,認為不需要再說。成休甫說「大祥禮之後舉行禪祭,有閏月另外計算」。表明杖期內的祥祭,不能與服喪後期相比。既然像那樣施恩,照例就應如此。褚淵又依據舊的禮義問難王儉十幾次,王儉就事加以解釋。 祠部郎中王珪之的意見,說:「喪禮碰到閏月的處理,服喪在功、衰以下,小祥禮趕上閏月,就略而不說。現在雖然減除一年喪期,祥祭的名義還存在,不同於其他的喪服等級。把閏月計算為月數,有辱追念敬慕先人的心,把遠當作近。既然有剩餘時分,閏月又不是正式的月份,包含在一年之中,健全禮制,在情理上是可以的。僕射王儉的意見,論據詳明廣博,應敬加附和贊同。現在司徒褚淵開始雖然疑問辯難,又經過往返問辯,還未同意王儉的意見。應依舊由八座丞郎共同集思廣議為是。在來年五月最後一天舉行小祥禮,祥祭、攆祭自然依照正常的期限。上奏御覽,頒布內外。」下詔說:「可以。」為皇太子穆妃服喪,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請教左僕射王儉:中軍南郡王舉行小祥禮,是否應該等聞喜公一起?穆妃七月二十四去世,聞喜公八月發喪,計算小祥禮十一個月的期限,應該在六月舉行。南郡王以為應當同在六月,那麼大祥禮再推延一個月,應當在八月,不再是正規的月數,衹在於保存親情之義,如果分別舉行祥祭,倚廬、堊室相隔,黑白喪服混雜,不知是否當有這些疑慮?王儉說:發送死者有終了,恢復正常生活有節度,遙遙無期不是喪服制度所申明的,祥祭縞服明確表示了喪事的終結。相互等待的意思,經傳中沒有記載。世人多以為倚廬堊室衰麻喪服,不應該有區別,所以相隔一二個月,有的就推延到一起舉行。造就是所謂放任情感徑直行事,沒有通曉禮的本意。從前撰寫《喪記》,曾經闡述過這個意思。從遠方歸來奔喪的人,自然是有事耽擱而未能趕上祥祭,住在家中的兒子,有什麼理由不更換喪服。禮經中有除去喪服歸來祭祀的,這是經傳遣存的記載,是不必等到一起的明確證據。假如應當等到一起祥祭,那麼相隔經年,也必須要等到一起,就會終生披麻戴孝,宗廟長期得不到祭祀,遣是不可以的。假如說不應當等到一起,那麼旬月的間隔,也不容許推延。為什麼呢?禮制區分倫次,禮義不是白設的。現在間隔長的不等到一起,間隔短的必須等到一起,既違背禮的規定,而且用心也一無足取。假如顧慮兄弟住在一起,吉禮凶禮混雜,那麼古代有兄弟各有宮室的說法。如果沒有不同的宮室,那麼從遠方歸來的兒子,自然應當另外開一個門,履行完喪禮儀式。祭奠靈位,是隨住在家中的人,兩周年之後停止。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奔喪禮》說「在官位者不祭奠」,鄭玄說「因為死者的靈魂沒有在這裹」。不能及時聽說噩耗,確實因為身在遠方。在官位不祭奠,更有可以心安的理由。這些自然都各有緣由,與嫡子庶子無關。庶子在家裹,也不需等待嫡子。何況太子妃是王室嫡系,中軍處於嫡長子重位,朝廷又施行從權的禮制,進退之禮就更沒有什麼可顧慮的。我認為不應當等到一起舉行祥祭。中軍舉行祥祭縞服的那天,對聞喜公衹是表示哀悼而已,不接受弔唁。等到忌日換上喪服,兄弟也應當聚到一起表達追念之情,不接待客人。這是國家的大典,應當由通關八座丞郎共同研究同異,然後上奏皇上。司徒褚淵等二十人都同意王儉的意見,請求作為永久的制度。皇上下詔說「可以」。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去世,南郡王聞喜公的臣屬對為主上母親服喪有疑問。王儉又建議:「《禮經》『庶人為國君服齊衰之喪,,先儒說『庶人在官府就好比是府史之類人』。另外諸侯屬下大夫的妻子要為諸侯的夫人服七個月的總衰,此制輕微疏遠,所以不能盡禮。現在皇孫自然是藩屬國的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的嫡子之妻。宮中臣下都能夠作為諸侯妻子盡禮,王國官員怎敢衹是表示對夫人的禮敬。應當穿單衣、戴白便帽、扎素帶,在中門外就哭,每次哭吊都要進去,與宮中官員相同。」 丞塱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右僕射王曇等人上奏:「據《喪服經》『為國君的父親、長子服喪,都是服齊衰一年,。現在既然天子不用服喪三年,衹服喪一年,群臣應該降一等,就應當服大功之喪。九個月的功衰喪服,是為兄弟服喪,不能夠服尊者之喪。我們共同商議,認為應當加重喪服等級,減少月數,都服三個月的齊衰。至於太孫已經明確要服三年喪,南郡王的臣屬,應當服一年齊衰之喪。臨汝公、曲江公既然不是嫡系,就不用在宗廟中立已故太子的神位,二公的臣屬,都不用服喪。」皇上詔令就依照所議定的。 又上奏:「案查《喪服經》雖然有『國君的妾為國君的長子服喪依照國君行事』,兩漢以來,這一禮制長期廢棄,請沿襲從前的做法,不再實行古制。」皇上下詔說:「既然長期廢棄,停用為便。」 又上奏:「據在下查考,皇上在文惠太子一年的服喪期內不演奏音樂,雖然對諸王本來也是服一年喪,然而太子是宗廟正統,在喪服上應該相同,除掉喪服,可以奏樂嫁娶的時間,就應當一致。我們認為對太子、諸王誠然都是用的嘉禮,但輕重有所不同。娶婦盼子嗣,事情並非全都吉祥,三日不奏樂,禮中有明文記載。宋代一年的喪期降為服大功,婚禮廢除音樂,表明私情,與前代典制相通。」皇上下詔說「依照你們的意見」。 又上奏:「根據禮,祥祭除去喪服都在當天晚上換衣服,第二天早晨才舉行祭祀。查考連續幾代都是臨舉行儀式才更換衣服,與禮不相符。現在東宮因公除去喪服的日期,如果依照前例,皇太孫的喪服要在臨舉行典禮時改換。我們共同商議,認為要先哭吊完畢,然後祭祀。應當因公除去喪服的,都在自己府第改換衣服,然後進去哭吊,行奉祀撫慰之禮。」皇上下韶說「可以」。 建武二年,會見群臣,當時世祖的喪期沒有完結,朝廷對是否奏樂議論不決。祠部郎何佟之建議:「當年舜在堯的祖廟繼承帝位,其意義不是作為堯的後嗣,等到放勛逝世,禁絕三祀。近代晉康帝繼承成帝皇位,當時也不奏樂。懷帝丞裹元年,塞童的服喪期未完,當時逗立建議說,古代帝王承續帝位,雖然有繼承父位、兄位的不同,然而禮的輕重是相同的。」採納了造一建議。 建武二年正月,主管官吏因為世宗文皇帝在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是第二個忌日,二十九日大祥禮,三月二十九日祥潭禮,天子以及群臣表露哀悼的禮儀,應該有一定的標準。下達太學、國學及八座丞郎商議。博士陶韶認為:「名稱確立意義就會產生,這是自古以來的制度。文帝為嫡系祖宗,排位昭穆,祥禮、忌日、樟禮當天,皇帝應穿祭服,出太極殿致哀,百官也穿祭服列位相陪。」太常丞李揭建議說:「查考尊號既已追封,喪服就應依照正式規定,但是已經遵從臨時制度,所以沒有提到苴杖。至於其功德既然可與鑽木取火相比,天地也為之變化,怎能不受感動。而且晉景獻皇后去世,群臣用對諸侯妻子的禮儀服喪。追尊的皇后,都要享受皇后的禮儀,迫尊的皇帝,自然應當與皇帝享受同樣的禮儀。雖然為臣為子服制相同,然而禮隨著時代而變化,天子猶如飛龍中興朝運,不是用武力成事,按道理沒有必要改變常服飾。衹是帝王為國家表率,也應當穿哀悼禮服出正殿表示悲痛,百官痛哭,一切依照常規禮儀。」給事中領國子助教謝曇濟建議:「喪禮制度,分為兩個部分。虞祭拊祭是表現追念亡者的感情,小祥是克制生者的禮儀,這大概就是至深的親情可以表露,極度的痛哭也要抑制。文皇帝雖然沒有作為國君施行德業,教化百姓,但追尊為至高無上的皇帝,確是緣於其天性。現在說到臣下應遵守的禮制沒有實際內容,議論到自己事情也是虛的。聖上駕御宇內,更承受上天眷愛,祠祀七代宗廟,不是依照夏商周三代,所以周年忌及祥祭、樟祭,沒有先例仿照舉行。」太學博士崔愜贊同陶韶的意見,太常沈俠贊同李揭的意見,國子博士劉警等人贊同謝曇濟的意見。 祠部郎何佟之建議說:「《春秋》的意義,臣子繼續君主宗親的事業,雖然恩義有別,但用的禮是一致的,都為的是敦厚孝敬的感情,加重有關喪服的禮義。皇上雖然上繼高皇帝,曾經北面為臣,但現在秉承天運統治天下,教化百姓,凡是父親、老師、國君的恩情,照理不容更替。我認為世宗的祥祭忌日,皇上應穿哀悼禮服登上殿堂,群臣共同致哀,事情完畢,百官到宣德宮祭拜上表,還要到陵園致哀,弘揚追念思慕之義。」尚書令王呈等十九人贊同何{駐的建議。皇上下詔說「可以」。 海陵王去世,百官集會致哀,當時實行戒嚴,朝廷議論對穿軍服赴會猶疑不決。祠部郎何佟之建議:「不能穿羊羔皮衣、黑色帽子弔唁。照理不允許穿軍服參加喪禮。宋泰始二年,為孝武帝舉行大祥禮那天,當時百官進宮哭吊,都在宮門換下軍服,穿上便衣,哭吊完畢出來,仍舊穿上軍服。」採納了這一建議。 贊曰:周公、孔子製作禮儀,訓示規範百王。共有三千之數,禮、義、廉、恥得以伸張。增減法度,興廢憲章。軍隊典禮國家祭祀,社稷宗廟郊祭學校禮儀。冠禮婚禮朝會禮,喪服標誌凶喪之禮。國家保存是因為有大德,從前的亡國要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