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志 · ●南海志卷第六

陳大震 《南海志》
戶口 土貢 稅賦 舊志稅賦 ○戶口 廣州為嶺南一都會,戶口視他郡為最。漢而後,州縣沿革不同,戶口增減,亦各不一。大抵建安、東晉永嘉之際至唐,中州人士避地入廣者眾,由是風俗革變,人民繁庶。至宋,承平日久,生聚愈盛。自王師滅宋平廣以前,兵革之間,或罹鋒鏑,或被驅掠,或死於寇盜,或轉徙於他所,不可勝計。至元二十七年,朝廷籍江南戶口,方見定數。比年官府肅清,盜賊寧息,人皆安生樂業,故廣之生齒日蕃,戶計日增矣。 前漢: 戶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三。 口九萬四千二百五十三。 後漢: 戶七萬一千四百七十七。 口二十五萬二百八十二。 晉: 戶三萬七千四百八十一。 宋: 戶八千五百七十四。 口四萬九千一百五十七。 隋: 戶三萬四百八十二。據隋書卷三一地理志,南海郡戶三萬七千四百八十二,與廣州府志同,疑原書漏「七千」。地域包含十五縣。 唐: 戶四萬二千二百三十五。 口二十二萬一千五百。 宋: 主戶六萬四千七百九十六。 客戶七萬八千四百六十三。據元豐九域志卷九廣南路,此數為七萬八千四百六十五。原書「五」為「三」字。 淳熙: 主戶八萬二千九十。 客戶一十萬三千六百二十三。 口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七十七。 聖朝: 至元二十七年抄數: 戶一十七萬二千二百八十四。 僧道一千八百丹五名。 大德八年報數: 戶一十八萬八百七十三: 南人戶一十八萬三百二十三。 北人戶五百五十。 僧道一千八百丹五名: 僧尼行童一千六百四十三名。 道士女冠一百六十二名。 錄事司: 戶一萬一十三: 南人戶九千六百四十一。 北人戶三百七十二。 僧道四百一十七名: 僧尼行童三百八十七名。 道士三十名。 南海縣: 戶六萬七千一百六十六: 南人戶六萬七千一百六十六。 北人戶無。 僧道二百九十五名: 僧尼行童一百九十名。 道士女冠一百五名。 番禺縣: 戶二萬七千六百四十一: 南人戶二萬七千四百九十。 北人戶一百五十一。 僧道三百一十一名: 僧尼行童二百八十六名。 道士女冠二十五名。 東莞縣: 戶二萬四千三百九十八: 南人戶二萬四千三百九十四。 北人戶四。 僧道三百七十四名: 僧尼三百五十四名。 道士二十名。 增城縣: 戶七千六百二十八: 南人戶七千六百二十六。 北人戶二。 僧道一百六十二名: 僧尼一百四十二名: 道士二十名。 香山縣: 戶一萬一千三百六十九: 南人戶一萬一千三百四十八。 北人戶二十一。 僧道六十八名: 僧尼四十三名。 道士二十五名。 新會縣: 戶三萬九百一十三: 南人戶三萬九百一十三。 北人戶無。 僧道一百三十八名: 僧尼行童一百丹八名。 道士三十名。 清遠縣: 戶一千七百四十五: 南人戶一千七百四十五。 北人戶無。 僧道四十名: 僧尼二十八名: 道士一十二名。 ○土貢 任土作貢,其來尚矣,尊君之義,人心所同。廣為禹跡所奄,楊州之地,厥篚織貝,厥包橘柚,載之禹貢,歷歷可稽。漢初趙佗,因陸賈使回,獻白璧一雙,翠鳥千,貝五百,桂蠹一器,生翠四十雙,此一時事也。後漢歲獻龍眼、荔枝,十里一置,五里一堠。和帝元興元年,臨武長唐羗上書諫止,帝下詔勑太官勿受獻,由是遂省。宋武帝時,州獻入筒細布一端八丈,帝惡其精麗勞民,付有司彈劾,以布還,並制嶺南禁作此布。唐制:州貢銀、藤、簟、竹蓆、荔枝、鼊皮、鱉甲、蚰蛇膽、石斛、沉香、甲香、詹糖香。宋太平興國八年,詔曰:「廣州歲貢藤,每斤去皴麤,中用者纔三兩。自今取堪用者,無使負重致遠,匱民力焉。」又九域志所載:「土貢:沉香一十斤,甲香三斤,詹糖香、石斛各二斤,龜殼、水馬各二十枚,鼊皮二十領。」元豐九域志卷九廣南路:「土貢:沉香一十斤,甲香三斤,詹糖香、石斛各二斤,龜殼、水馬各三十枚,鼊皮一十張,藤蓆二十領。」注稱:「席宜作簟。」後悉除之。聖朝不貴異物,進貢所供藥物而已。上無玩好之需,下無勞頓之擾,其視十里走紅塵者,相去有間矣。今以進獻物色,具載於後。 番禺縣: 藿香五十斤,廣茂壹佰斤 【 又名青姜】 ,柯子五十斤,隨風子壹斤,史君子二十斤。 南海縣: 龍眼子二斤,桄榔子壹斤,史君子三十斤,薑黃二十斤。 香山縣: 蛤蚧七十對。 ○稅賦 什一取民,古之制也。漢晉而下,立法不同。唐自租庸調法既壞之後,兵戈日興,土狹費廣,陌錢、間架之類,往往病民。宋行雇役之法,故于田稅之外,又有夏役、秋役、茶錢、賞給之需;商稅之外,復有地基、河渡、銀場、經制之目,名件不一,民以為病。聖朝混一,首以寬民力為第一義,凡宋無名之賦,一切蠲除之。廣為極邊,愈加優恤。惟種田納地稅,買賣納商稅 【 商稅三十稅一】 ,魚鹽舶貨之徵,隨土所有。自此之外,秋毫不擾。今將稅賦名件疏列於後,附以前代諸色科名,以記沿革。 稅糧 鹽課 商稅 酒課 稅糧 本路一司七縣: 田土 田錢 壹佰柒拾伍貫貳佰肆拾伍文肆分。 計正耗米 壹萬貳仟肆佰參拾肆石陸斗貳升伍合肆抄參撮。 正米 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壹石壹斗肆升肆合玖勺整。 鼠耗分例米 捌佰壹拾參石肆斗捌升壹勺肆抄參撮。 稅戶 貳萬捌仟壹佰柒拾柒戶。 丁 貳萬參仟壹佰貳拾捌丁。 米 壹萬肆仟伍佰參拾玖石陸斗參升肆勺。按田錢、稅戶正耗米總數與下列正米、鼠耗分例米合計,理應相符。上下各數多有相符,有一二數不符。此處相差甚大,可能非正耗米總數。當時米容量單位為萬仟佰拾石斗升合勺抄撮圭。 正米 壹萬參仟柒佰參拾壹石參斗肆升。 鼠耗分例米 玖佰陸拾壹石壹斗玖升參合捌勺。 客戶 參萬捌仟參佰參戶。 丁 參萬捌仟參佰參丁。 計正耗米 肆仟柒佰參石陸斗貳升參合柒勺。此正耗米總數應為肆仟捌佰參石柒斗柒升伍合柒勺,相差四數。 正米 肆仟肆佰捌拾玖石伍斗壹升。 鼠耗分例米 參佰壹拾肆石貳斗陸升伍合柒勺。 南海縣: 民糧 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捌戶。 計正耗米 捌仟肆拾捌石貳斗玖升參合玖勺。 田錢 參拾柒貫肆佰玖拾玖文玖分。每文科米伍升。 計正耗米 貳仟捌佰壹拾玖石陸斗壹升壹合玖勺。此正耗米總數應為貳仟捌佰壹拾玖石陸斗參升壹合玖勺,「壹升」為「參升」,總數與分數必有一誤,下同。 正米 貳仟陸佰參拾伍石壹斗柒升。 鼠耗分例米 壹佰捌拾肆石肆斗陸升壹合玖勺。 丁稅戶 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捌戶。 丁 捌仟捌佰捌拾丁。 計正耗米 伍仟貳佰貳拾捌石陸斗陸升貳合。 正米 肆仟捌佰捌拾陸石陸斗。 鼠耗分例米 參佰肆拾貳石陸升貳合。 番禺縣: 民糧 貳仟柒佰參拾貳戶。 計正耗米 參仟玖拾柒石玖斗參升肆合參勺貳抄肆圭。 田錢 壹拾柒貫陸拾參文柒分陸厘。 計正耗米 壹仟捌佰貳拾貳石參斗參升參合捌勺貳抄肆圭。 正米 壹仟柒佰參石壹斗壹升伍合柒勺貳抄。 鼠耗分例米 壹佰壹拾玖石貳斗壹升捌合壹勺肆圭。 丁 貳仟壹佰伍拾柒丁。 計正耗米 壹仟貳佰柒拾伍石陸斗伍合。 正米 壹仟壹佰玖拾貳石壹斗伍升。 鼠耗分例米 捌拾參石肆斗伍升五合。 東莞縣: 民糧 貳萬參仟柒佰貳拾柒戶。 計正耗米 肆仟貳佰參拾參石肆斗壹合伍勺。 田錢 肆拾貳貫玖佰貳拾柒文。 計正耗米 捌佰肆拾捌石參升捌合壹勺。此正耗米總數應為捌佰肆拾捌石參升玖合貳勺,「捌合壹勺」為「玖合貳勺」。 正米 柒佰玖拾貳石伍斗陸升。 鼠耗分例米 伍拾伍石肆斗柒升玖合貳勺。 丁 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參丁。 計正耗米 參仟參佰捌拾伍石參斗陸升貳合參勺。 正米 參仟壹佰陸拾參石捌斗玖升。 鼠耗分例米 貳佰貳拾壹石肆斗柒升貳合參勺。 新會縣: 民糧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戶。 計正耗米 壹萬陸佰伍拾石伍斗玖升伍合壹勺貳抄伍撮肆圭。 田錢 陸拾伍貫伍佰伍拾捌文參分肆厘。 計正耗米 參仟捌佰柒拾石捌斗壹升陸合壹勺貳抄伍撮肆圭。此正耗米總數應為參仟捌佰柒拾柒石捌斗壹升陸合壹勺貳抄伍撮肆圭,漏記「柒石」。 正米 參仟陸佰貳拾肆石壹斗貳升柒合貳勺貳抄。 鼠耗分例米 貳佰伍拾參石陸斗捌升捌合玖勺伍撮肆圭。 丁稅客戶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戶。 丁 壹萬玖仟陸拾參丁。 計正耗米 陸仟柒佰柒拾貳石柒斗柒升玖合。 香山縣: 民糧 捌仟參佰壹拾貳戶。 丁 捌仟肆佰伍拾玖丁。 田錢 參佰貳文。 計正耗米 貳仟參佰玖拾玖石陸斗捌升玖合。 田地 參仟壹佰壹拾頃壹拾捌畝。 田錢 參佰貳文。 計正耗米 壹仟貳拾參石玖斗壹升伍合壹勺。此正耗米總數應為壹仟貳拾陸石玖斗壹升伍合壹勺,「參石」為「陸石」。 正米 玖佰伍拾玖石玖斗參升。 鼠耗分例米 陸拾陸石玖斗捌升伍合壹勺。 增城縣: 民糧 壹仟陸佰伍拾玖戶。 計正耗米 參仟參拾捌石肆斗柒升肆勺肆抄。 田地 壹仟貳佰陸拾伍頃捌拾伍畝。 田錢 捌貫參佰玖拾玖文。 計正耗米 壹仟捌佰肆拾石參斗參升柒合玖勺肆抄。 正米 壹仟柒佰壹拾玖石玖斗肆升貳合。 鼠耗分例米 壹佰貳拾石參斗玖升伍合玖勺肆抄。 丁稅戶 壹仟陸佰陸拾肆戶。 丁 壹仟肆佰壹拾捌丁。 計正耗米 壹仟壹佰玖拾捌石壹斗參升貳合伍勺。 正米 壹仟壹佰壹拾玖石柒斗伍升。 鼠耗分例米 柒拾捌石參斗捌升貳合伍勺。 錄事司: 民糧 壹佰柒拾陸戶。 田錢 貳貫貳佰玖拾玖文伍分。 計正耗米 壹佰伍拾陸石柒斗壹升參合捌勺陸抄玖撮貳圭。 正科米 壹佰壹拾柒石捌斗陸升貳抄玖撮貳圭。 正米 壹佰壹拾石壹斗肆升玖合伍勺陸抄。 鼠耗分例米 柒石柒斗壹升肆勺陸抄玖撮貳圭。 包納米 參拾捌石捌斗伍升參合捌勺肆抄。 正米 參拾陸石參斗壹升貳合。 鼠耗分例米 貳石伍斗肆升壹合捌勺肆抄。 清遠縣: 民糧 陸拾陸戶。 計正耗米 伍拾貳石柒斗捌升壹合參勺捌抄捌撮。 田錢 壹貫貳佰參拾壹文玖分。 每文科米壹升陸合。 計正耗米 肆拾伍石捌斗貳升柒合捌抄捌撮。此正耗米總數應為肆拾伍石捌斗參升柒合捌抄捌撮,「貳升」為「參升」。 正米 肆拾貳石捌斗參升捌合肆勺。 鼠耗分例米 貳石玖斗玖升捌合陸勺捌抄捌撮。 丁稅戶 陸拾陸戶。 丁 壹拾壹丁。每丁米伍斗玖升。 計正耗米 陸石玖斗肆升肆合參勺。 正米 陸石肆斗玖升。 鼠耗分例米 肆斗伍升肆合參勺。 鹽課 天一生水,潤下作咸,是為五味之最。雖民食之所需,而古人什一之稅,猶未及此。自齊以魚鹽富強,歷代因之,以資國用。設官榷賣,遂以為常。宋設立鹽場一十七處,自歸附後,起廢合併不一。至元三十年,止設一十四處,初定額辦鹽貳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引貳百斤。大德六年,添辦鹽捌仟肆佰貳拾肆引貳佰斤。通以三萬引為額,每引給工本壹拾兩,與灶戶煎辦。 【 每一引官價一定十五兩。】  提舉官置司廣州。本路所管者,靖康、香山、東莞、歸德、黃田、海晏、矬峒七場而已。其隆井、招收、小江三場,隸潮州路。淡水、石橋二場,隸惠州路。雙恩、鹹水二場,隸南恩州。以其據永樂大典卷一一九○七,「其」字為「上」字。鹽場皆屬揚舉司,故並錄於此。 本司各場周歲總辦: 客旅鹽 捌千玖百玖引。 散辦鹽 貳萬壹千壹百玖拾壹引。散辦鹽總數與後列分數合計不符有工本十二場散辦鹽合計壹萬玖千伍百肆拾伍引,無工本二場散辦鹽壹千伍百肆拾陸引,合計貳萬壹千玖拾壹引,比此數少壹百引,總數與分數必有一誤。 官吏食鹽,民食鹽,灶戶食鹽。 有工本一十二場,計鹽二萬八千四百五十四引。 小江場周歲辦鹽七千八百二十四引: 客旅鹽三千九百六十四引。 散辦鹽三千八百六十引。 招收場周歲辦鹽二千八十六引: 客旅鹽五百四十九引。 散辦鹽一千五百三十七引。 石橋場周歲辦鹽三千九百八十一引: 客旅鹽二千七百六十二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一十九引。 鹹水場周歲辦鹽二千六十一引: 客旅鹽八百一十九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四十二引。 雙恩場周歲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客旅鹽八百一十五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四十三引。 隆井場周歲散辦鹽一千六百四十八引。 淡水場周歲散辦鹽一千九百二引。 黃田場周歲散辦鹽五百八十二引。 東莞場周歲散辦鹽四百一十二引。 香山場周歲散辦鹽一千七百八十四引。 歸德場周歲散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靖康場周歲散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無工本二場,計鹽一千五百四十六引。 海晏場周歲散辦鹽九百六十一引。 矬峒場周歲散辦鹽五百八十五引。 商稅 本路各務縣周歲總辦: 稅課鈔貳仟陸拾壹定肆拾伍兩貳錢參分陸厘。 竹木課鈔參拾柒定壹拾捌兩。 在城商稅務周歲辦: 稅課鈔壹仟捌佰參拾肆定壹拾貳兩。 竹木課鈔參拾柒定壹拾捌兩。 東莞縣務周歲辦: 稅課鈔捌拾定捌兩捌分。 新會縣務周歲辦: 稅課鈔陸拾玖定肆拾壹兩捌錢貳分陸厘。 增城縣務周歲辦: 稅課鈔參拾肆定貳拾伍兩捌錢伍分。 香山縣務周歲辦: 稅課鈔貳拾玖定壹拾貳兩捌分。 清遠縣務周歲辦: 稅課鈔壹拾肆定貳兩陸錢。 酒課 酒以成禮,三代以前有之矣。周官雖有三酒五齊之文,而不與九賦九貢之數。榷酤始於漢,而酒稅遂行。至宋變為官釀,惟嶺南以煙瘴不禁,謂之「萬戶酒」。歸附後,酒一壇稅鈔一錢。至元二十二年,官置局榷酤,尋又革,每壇稅鈔一貫。繼蒙上司行下,三分減一,有司失於奉行。至元二十九年,又令酒稅三分增一。酒戶訴於憲司,追照勘會,遂以前此未減之數,移為今次之增,仍每壇增鈔一錢,以充醋課,遂為定例。今並在城及諸縣酒醋課數目,開列於後。 本路各務縣周歲總辦: 酒課鈔參仟貳佰貳定壹兩壹分玖厘。 醋課鈔伍拾陸定柒兩貳錢柒分。 酵課鈔貳定參拾兩陸錢捌分。 在城酒務周歲辦: 酒課鈔壹仟捌佰玖拾貳定肆拾肆兩貳錢柒分玖厘。 醋課鈔伍拾定貳拾捌兩捌錢柒分。 酵課鈔壹定壹拾捌兩肆錢。 番禺縣周歲辦: 酒醋課鈔壹佰捌拾玖定壹拾肆兩肆錢。 南海縣周歲辦: 酒醋課鈔參佰參拾參定壹拾兩捌錢貳分。 東莞縣務周歲辦: 酒課鈔參佰柒拾肆定肆拾貳兩柒錢柒分。 醋課鈔壹定貳拾伍兩捌錢肆分。 酵課鈔壹定壹拾貳兩貳錢捌分。 新會縣務周歲辦: 酒課鈔貳佰壹拾玖定壹拾貳兩壹錢貳分。 醋課鈔肆拾壹兩肆錢。 增城縣務周歲辦: 酒課鈔柒拾陸定參拾柒兩捌錢。 醋課鈔參拾陸兩。 香山縣務周歲辦: 酒課鈔陸拾定參拾柒兩參錢陸分。 醋課鈔壹定壹拾陸兩參錢陸分。 清遠縣務周歲辦: 酒課鈔伍拾伍定壹兩肆錢柒分。 醋課鈔壹定捌兩捌錢。 ○舊志稅賦 田錢壹仟參佰玖拾壹貫有奇。 茶錢貳仟壹佰參拾捌貫有奇。 夏秋料役錢共肆萬肆佰貳拾肆貫有奇。 田米舊管伍萬陸仟壹佰玖拾柒碩有奇。 今管肆萬捌佰肆碩有奇。 丁米舊管壹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捌碩有奇。 今管壹等至肆等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參碩有奇,余系伍等。 都稅務額解錢捌萬貳仟伍佰肆拾玖貫有奇。 增城縣巿務稅錢肆仟陸佰陸拾壹貫。 清遠縣巿務錢參仟陸佰貳拾參貫。 懷集縣巿務稅錢陸佰肆拾肆貫。 東莞縣巿務稅錢貳仟貳佰捌拾貳貫。 新會縣巿務稅錢肆仟捌拾捌貫。 扶胥鎮稅錢肆仟肆佰陸拾柒貫。 西南道場參仟玖拾玖貫有奇。 吉利場貳仟伍佰伍拾玖貫有奇。 金斗場貳仟捌佰肆拾陸貫有奇。 石壁場壹仟玖佰伍拾伍貫有奇。 寧口場捌佰貳拾貫有奇。 曲隆場參佰參拾玖貫有奇。 香山場伍佰單柒貫有奇。 東莞場、 【 (靜)】 〔靖〕康場、歸德場、矬峒場、官富場、海晏場、橫崗場、石疆場。 以上八場,全年額催稅錢,總計貳仟壹佰柒拾陸貫有奇。嘉定元年,經略陳舍人峴以為僻遠非商賈經由之地,歲久無幾,徒為民害,悉行除罷。內東莞 【 (靜)】 〔靖〕康、歸德、海晏四場,元系管催煎鹽課,自仍其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