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趣史 · ◎馬議員之艷史(名士風流)
議員馬小進,娶女伶金鑲玉為妾。金義父陳某以拐女控馬於地方廳,馬亦控陳欺詐取財。檢察廳開庭預審,馬稱兩次交洋共九百元。檢察官詢以有何憑據,馬不能答。陳則堅不承認。馬稱分兩次交,一次八百元,一次一百元,系金鑲玉所眼見。金供亦同。檢察官告以無證據,在法律上不生效力,詐欺取財罪不能成立。馬亦自認自己辦事疏忽。其時檢察官遂告之曰:「馬君現為立法機關人才,自必深通法律。似此無憑無據,控人以詐欺取財罪,似乎不合。若必深究,恐成誣告罪。公等立法人才,倘於國家重計,亦如是出之,人民何堪設想。聽我勸勸,不要再向詐欺一面說了罷。」馬為之語塞,但曰:「請公斷就是。」至金鑲玉上庭,滿口稱陳某不是伊父,實有取受馬小進九百元之事。他有心賣我,現在我嫁與馬小進,各報喧傳,盡人皆知,亦是我二人心甘意願之事。因陳某苛索不遂,我始有吞金之舉。現在馬小進告他詐財,並未誣他。至小女子唱戲營業,已不高尚,何能再配第二人,願終身從之。法庭亦不欲深究,卒成全其美事。